N0035 · 卷 8

清淨道論

南傳大藏經部類 · 佛音撰 悟醒譯

清淨道論

第八品 隨念業處之解釋

七 念死

今,此〔六隨念之〕後,來解釋死念之修習。

〔死念之意義〕

其中,死者是屬一有斷絕之命根。而諸阿羅漢正斷〔三界〕輪迴之苦,稱為「正斷死」,如諸行剎那滅之「剎那死」、「樹〔枯〕死」、「銅死(錆)」之狀態是「世俗死」,非此之意義。於此〔死〕之意義,有「時死、非時死」之兩種。

其中,「時死」為福盡,或為壽盡,或為〔福、壽〕兩者之盡而起。「非時死」是斷絕〔存命之〕業,為業而〔起〕。

其中,令壽存續之〔食等之〕緣雖完全存在,唯生起〔今世之福盡而來世之〕結生,此唯業成熟而起之死,謂「由福盡而死」。

〔如諸天〕趣〔之成具,如劫初人〕時〔之成具,如北俱盧洲人〕無食之成具等,如今時〔閻浮洲之〕人人,唯盡百歲壽量而起之死,此謂「由壽盡而死」。次如度使魔或迦藍浮王等,於其處立即由業令〔墮無間地獄而〕死歿,由業斷絕〔生命〕相續者之〔死〕,或因宿業以刀劍割切等手段,斷絕〔生命〕相續者之死,此謂「非時死」。如上述〔其時死、非時死之〕一切,〔屬一有〕斷絕命根所攝。〔屬於一有〕斷絕命根稱為念死,是「死念」。

〔念死之修習法,其一〕

欲修習其死念者,於獨居而禪思,應起「死將到來」、「命根將斷」、或「死、死」之如理作意。然,不起如理〔作意〕者,以隨念愛好人之死時,如母隨念愛兒之死時而起悲傷,於隨念不愛好人之死時,如怨敵隨念〔自己〕怨敵之死時而起歡喜,隨念與己無關係人之死時,如燒屍人(隱亡)見死骸時,〔對於無常、苦、無我〕不起悚懼,隨念自己之死時,如見殺戮者舉劍刺來而生恐怖、起戰慄。如右之一切念、悚懼、智之缺故生。故於〔阿練若或塚墓等之〕任何處所,見有情之被殺,顧念曾見壯者之死,生起顧念、悚懼、智,依「死將到來」等方法當起作意。如斯起〔作意〕為起如理〔作意〕者。依〔此正〕方便乃起〔作意〕之義。然,起如斯〔作意之〕某者,鎮伏〔五〕蓋,以死為所緣,住立於念,達於近行〔定〕而生起業處。

〔念死之修習法,其二〕

然,以上〔之如理作意〕而不起〔業處〕者,(一)〔死〕之殺戮者現前,(二)隆盛則凋落,(三)推比〔自他之死〕,(四)身體與眾人共通,(五)壽命危脆,(六)〔死是〕由無相,(七)於〔生命〕有時限,(八)〔生命〕剎那之短,當依此八相隨念死。其中,

(一)「為殺戮者之現前」,依〔死〕如殺戮者之現前。即猶如:「我要斬此人之首。」殺戮者現前取劍舉置〔其〕首,如是當隨念死之現前。何以故?〔死〕乃與生俱來又奪生命故。然,猶如菌芽出而頭帶著塵土,有情亦帶著老、死而生。又彼〔有情〕之結生心生起之後既至老,如由山頂之落石,與相應之〔諸〕蘊共壞滅。如是剎那死是與生俱來,又生者心死故,此意義〔生命斷絕〕之死亦與生俱來。故此有情由生以來,猶如太陽之昇必向西行,由所行各處又回於〔東〕,或猶如由山起發小川之急流,持載〔落草或木葉〕之流下,不可能逆轉〔上流〕,如斯一點亦不逆回於生,向死而行。故〔如次〕說:

一夜始住〔母〕胎兒

如雲起行去而不還。

如斯〔向死〕而行者,如夏日之熱令小川乾涸,如水來「濕蒂」不〔濕柔〕果實,早上由樹上落下,如以鎚打土器而壞滅,如露日照而消,唯有近於死。故〔如次〕言:

晝夜之過故

是命至減滅

人人之壽命

如小川水盡。

如成熟果實

早晨落怖畏

出生之人人

常有死怖畏。

陶工造土器

小大燒不燒

最後悉壞破

斯人命至滅。

草葉尖朝露

太陽昇消去

斯人之壽脆

母勿阻我〔出家〕。

此死與生俱來,猶如其持劍之殺戮者,舉劍置於首頸之殺戮者,〔此〕必奪命,不奪則不退去。故〔死〕與生俱來,又以奪命,猶如持劍之殺戮者,為死而現前,如斯「殺戮者之現前」而隨念死。

(二)「隆盛則凋落」之句中,隆盛是不被凋落所克勝為茂榮。然,已過凋落,當不可能存續隆盛。即:

征服全大地

十億具福者

至身福盡時

唯得半菴羅

彼之無憂王

面死亦至憂。

又一切健康者,最後亦至病,一切青壯者,最後至老衰,一切之生命,最後亦至死,一切世間共住者,必隨生而帶老,為病之所征,於死則襲來。故曰:

猶如大巖石

山上落響生

展轉於周邊

粉碎及四方

如斯老與死

王族婆羅門

毘舍并首陀

旃陀羅屠家

一切之生類

毫無可避處

一切必破碎

對此之老死

無用象車兵

步兵之餘地

又以呪術戰

或財之賄賂

欲征服老死

乃為不可能。

如斯確知,命之隆盛,最後至凋落而死,「隆盛則凋落」當隨念死。

(三)「推比」者,是推比自與他。即:(一)名聲之偉大,(二)福之偉大,(三)體力之偉大,(四)神變之偉大,(五)慧之偉大,(六)辟支佛,(七)以推比等正覺者之七行相而應隨念死。

(一)云何〔比較名聲之偉大以隨念死耶?〕此死者有大名聲、有大眷屬、具足財寶駕獸之摩訶三摩多〔王〕、曼陀多〔王〕、大善見〔王〕、堅輻〔王〕、尼彌〔王〕等之上亦無疑死之襲來,然,何況於我之上不襲來耶?

摩訶三摩多等之大王雖有大名聲,

彼等亦受死之勢力所襲,

何況如我者乎?

如斯先〔比較〕名聲之偉大而隨念〔死〕。

(二)云何〔比較〕福之偉大〔而隨念耶〕?

殊提、闍提羅、郁伽、文荼及富蘭那迦

彼等〔五大長者〕及世間其他大福者,

死來襲有名之一切者,

何況如於我等耶?

如斯〔比較〕福之偉大而隨念〔死〕。

(三)云何〔比較〕體力之偉大而〔隨念耶〕?

瓦須提婆、巴羅提婆、美摩闍那

優帝提羅、奢奴羅〔等之〕大力士

亦於死所征服。如斯

具體力則於世間有名之

彼等〔大力士〕亦赴死,

何況如我等者耶?

如斯〔比較〕體力之偉大而隨念〔死〕。

(四)云何〔比較〕神變之偉大而〔隨念耶〕?

唯一母指令震動皮闍延多〔宮〕

彼〔目犍連〕之神變第一,

為〔佛〕第二之上足弟子

猶如鹿入於獅子之口

以諸神變恐亦難免入死口

何況如於我等者耶!

如斯〔比較〕神變之偉大而隨念〔死〕。

(五)云何〔比較〕慧之偉大而〔隨念耶〕?

除世主之外於慧舍利弗,

其他沒有相當於十六分之一者

如斯大慧之第一上足第子

既為死〔力〕所征服,

何況如於我者耶!

如斯〔比較〕慧之偉大而隨念〔死〕。

(六)云何〔比較〕辟支佛而〔隨念耶〕?由自己之智以精進力,碎破一切煩惱賊,雖得辟支菩提為麟角喻獨存〔之辟支佛〕者,亦不〔能〕脫於死,然者,如何我〔得〕脫〔死〕!

由其各原因觀察諸大仙

依智力得漏盡之諸獨存者

由獨一之遊行與獨住而於麟角

喻彼等〔辟支佛〕亦不超越死

何況如於我者耶!

如斯〔比較〕辟支佛而隨念〔死〕。

(七)云何〔比較〕等正覺者而〔隨念耶〕?彼世尊飾有八十隨形好,有光彩三十二大人相之色身,成就一切種類之徧淨、戒蘊等德寶之法身,達名聲之偉大、福之偉大、身力之偉大、神變之偉大、慧偉大之極,是無等、無等等、無比、無雙之阿羅漢等正覺者也。〔雖然〕如大火聚,水雨降來亦〔消失〕,由死雨之降來,佛亦即座寂滅。

如斯大威力之大仙

死力無怖無恥之迫來。

此〔死〕無恥無畏

碎破一切之有情,

如我之有情云何不為死所勝耶?

如斯〔比較〕等正覺者而隨念〔死〕。

於如斯等之死,具足名聲之偉大等,比較其他人人與自己,如彼等殊勝之有情〔而起死〕,隨念我亦要死之彼〔瑜伽〕者,起業處達近行〔定〕。如是隨念「推比」〔自他之〕死。

(四)「身體與眾人共通」,此身體是與眾人共通也。先共通於八十〔種〕之蟲聚。其〔蟲聚〕中,依存於表皮之蟲噉食表皮,依存於深皮者噉食深皮,依存於肉者噉食肉,依存於腱者噉食腱,依存於骨者噉食骨,依存於髓者噉食髓,〔彼等依止其〕處而成生、老、死、糞尿,身體是彼等之生家、病室、墓場、糞壺、尿桶。此〔身體〕是依彼等蟲聚之亂動亦至於死。如八十〔種〕之蟲聚,〔身體〕內數百之疾病,〔身體〕外之蛇、蠍等為死之緣,是〔諸有情〕之共通,猶如建於四衢大街之靶的,如四方八面飛來之矢、劍、鎗、石等,於身體亦襲來一切之災難。此〔身體〕彼災難之襲來,必於死,故世尊言:

「諸比丘!於此比丘日落夜時,作斯思惟:『我實有甚多死之緣,有蛇嚙我、蠍嚙我、百足嚙我,如是我當命終,〔故〕其〔蛇等〕是我之障礙。』又:『〔我〕當躓倒,所食之食物於〔身中〕腐敗,膽汁〔及淋巴液〕於我〔身中〕動亂,痰於我〔身中〕擾亂,〔如切身之〕劍風於我〔身中〕動亂。如是我當命終,〔故〕其〔食物等〕是我之障礙。』」

斯「身體是與眾人共通」隨念〔死〕。

(五)「壽命危脆」,壽命是無力危脆。不論如何,有情之壽(一)是於出入息之關係,(二)是於〔行住坐臥四〕威儀之關係,(三)是於寒熱之關係,(四)是於〔地水火風四〕大之關係,(五)是於食物之關係。

(一)此〔生命〕唯得出入息之平衡時而存續。然吹出之鼻息呼不進來之時,又呼入〔之息〕不出之時,言〔其有情〕死了。

(二)又唯得四威儀之平衡時〔生命〕乃存續。然任何〔威儀之〕一依於增盛者壽行則斷絕。

(三)唯得寒熱之平衡時〔壽命〕乃存續。然不能勝於過寒或過熱者〔生命〕乃消失。

(四)又唯得〔地水火風四〕大之平衡時〔生命〕乃存續。然,地界之〔動亂〕,或水界等其任何之一動亂,則強壯者之身體亦硬直(此由地界之動亂),為脂肪過多等使身體濡濕転穢(此由水界之動亂),胃於大熱(此由火界之動亂),又關節之弛壞(此由風界之動亂)而至生命之終盡。

(五)又唯得段食〔之〕適當時生命乃存續。然,不得食者生命將盡。

如斯「壽命危脆」而隨念死。

(六)「無相」者,為不確定、無限定之義。然,有情之

(1)命、(2)病、(3)時、(4)死處、(5)趣之此等五者

不知於命世間為無相。

(1)其中,「命」者,如說:「必唯活〔此期間〕,不能再長。」是無確定,故為無相。然,有情亦有死於羯羅藍之時,亦有〔死〕於頞部曇、閉尸、鍵南、〔入胎後〕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十月之時。亦有出母胎時而〔死〕,亦有其後百歲以前或以後而死。

(2)「病」者,如說:「有情必由此病而死,不由他〔病〕。」是無確定,故無相。然,有情有依眼病而死,亦依耳病等任何之一而〔死〕。

(3)「時」者,如說:「〔有情〕必於此時死而非他〔時〕。」是無確定,故無相。然,有情是午前死,或於正午後等之任何而死。

(4)「死處」亦如說:「死者之身體必倒於此處而於非他處。」是不確定,故無相。然,生於村內者身體倒於村外,生於村外者身體倒於村內。或生於陸者〔身體倒〕於水中,生於水者〔身體倒〕於陸上等而詳說多種類。

(5)「趣」如說:「〔有情〕由此生而當死於此〔趣〕。」是無確定,故無相。然,亦有由天界死者而生於人中,亦有如說由人界死者而生於天界等之何處,展轉於〔地獄、餓鬼、畜生、人間、天上之〕五趣界,恰如牛繫於機械之〔牽臼〕。

如斯「由無相」而隨念死。

(七)「有時限」,人人之壽命是於現在〔人壽百歲時〕為短時。長命者〔亦不過生存〕百歲內外而已。故世尊說:「諸比丘!人壽短促,〔不久忽〕至來世。故當作善、行梵行。生者無不死。諸比丘!長壽者〔其生存亦不過〕百歲內外而已。

人人之壽短

善人不重壽

行如救頭燃

無死之不來。」

更說:「諸比丘!往昔有師名阿羅迦。」詳說七譬喻〔等〕以莊嚴諸經。

更宣說:「諸比丘!有比丘:『嗚呼!我命實是一日一夜。〔於未死之間〕應作意世尊之教,我可說實多作。』如斯修習死念。又有比丘:『嗚呼!我命唯為一日,〔於未死之間〕應作意世尊之教,我可說實多作。』如斯修習死念。又有比丘:『嗚呼!我命於一食間,〔於未死之間〕應作意世尊之教,我可說實多作。』如斯修習死念。又有比丘:『嗚呼!我命實於嚥下四五口〔之食〕間,〔於未死之間〕應作意世尊之教,我可說實多作。』如斯修習死念。諸比丘!此等諸比丘,放逸而住,言為漏盡而遲徐修死念者,然,諸比丘!比丘:『嗚呼!我命實於嚥下一口食之間,〔於未死之間〕應作意世尊之教,我可說實多作。』如斯修習死念。又有比丘:『嗚呼!我命實於一出入息間。〔於未死之間〕應作意世尊之教,我可說實多作。』如斯修習死念。諸比丘!此等諸比丘,不放逸而住,言為漏盡敏速修死念也。」

如斯不依賴「噉四五口〔食之間〕,命時短少」而如斯「依有時限」而隨念死。

(八)「剎那之短」,然,有情生命〔存續之〕剎那,若以第一義而言,極短促不過於一心轉起〔之間〕而已。猶如車輪之轉,依一輻部而轉,停止亦由一輻部而停止,有情之壽命不過於一心剎那,唯其心滅,言有情滅。所謂:

「過去心剎那之〔有情〕是已生存,非生存於現在,非生存於當來。當來剎那之〔有情〕非已生存,非生存於現在,應生存於當來。現在心剎那之〔有情〕非已生存,生存於現在,非生存於當來。」

「命身體苦樂〔受〕唯於一心

相應,剎那而速轉。

有死或有住者之

滅,等於一切諸蘊之去而不〔至〕於結生。

〔心〕生不生者則不生,由〔心之〕現起而有生存,

心之滅故世間滅,〔此〕是第一義之施設」。

如斯「由剎那短促」隨念死。

依斯此等八行相任何之一常常作意隨念者,〔死念業處為所緣之彼〕心,得〔修習之〕修行,住念以死為所緣,鎮伏〔五〕蓋,現起〔五〕禪支。然,〔死念業處是其〕所緣,於〔第一義的存在〕為自性法故,又〔其所緣是無常、苦、無我而〕悚懼故,不入安止〔定〕而唯達於近分〔定〕之禪那。

若〔「所緣為自性法故不達安止定」者,雖有反問者,出世間定與識無邊處、非想非非想處定,以自性法為所緣,何故為安止定耶!〕而出世間禪與第二、第四之無色禪,雖以自性法〔為所緣〕,但修習之殊勝故得成安止。然,因清淨修習之次第故得出世間安止,超越所緣之修習故無色〔禪以得安止〕。又於其處〔即無色禪〕,達於安止禪是唯超越所緣,〔以自性法為所緣,如其他之業處,不得執著所緣也〕。然,於此處〔死念〕,無其〔清淨修習與超越所緣之〕兩者。故〔死念〕唯達於近行〔定〕之禪。

依此死念之力而生起,故稱為死念。

〔死念之功德〕

其次修習死念之比丘,常不放逸,對一切有情獲不愛樂想,捨命之愛著,為呵惡者,不多蓄藏,對一切資具捨離垢慳,彼熟達無常想,從此亦現起苦想、無我想。〔如是修習死念之比丘見〕不修習死〔念〕之有情,於突然為猛獸、夜叉、蟒蛇、盜賊、殺戮者所襲之人,於死時陷於怖畏、戰慄、昏昧,如斯彼不陷於〔怖畏、戰慄、昏昧〕,無怖畏、無昏昧而命終。〔彼〕若於現世雖不證不死〔之涅槃〕,身壞死後,來世亦至於善趣。

故如斯實依大威力之死念,

善惡者常作不放逸〔之行〕。

此是詳論死念之門。

八 身至念

今未曾行於佛出世〔時〕以外,非為一切外學境界之身至念處,於一切諸經中:「諸比丘!多作修習一法者,〔彼對於無常等〕為至大之悚懼,為至大利益,為至大之瑜伽安穩,為至大之念正知,為至智見之獲得,至於現法樂住,至作證〔三〕明、〔八〕解脫、〔沙門〕果。云何為一法?是身至念……。諸比丘!受用身至念之人人者乃受用不死〔之涅槃〕。諸比丘!不受用身至念之人人是不受用不死〔之涅槃〕。諸比丘!〔於受用身至念之人人〕是令受用不死〔之涅槃〕,〔不受用身至念之人人〕是不令受用不死。〔捨身至念之人人〕是捨不死〔之涅槃〕,〔不捨身至念之人人〕乃不捨〔不死〕也,〔怠失身至念之人人〕是怠失〔不死〕,發得身至念之人人是令發得〔不死〕。」如是依世尊以種種之行相而讚說:「諸比丘!云何修習身至念、云何多作、有大果有大功德耶?諸比丘!於此比丘以至阿練若。」等之表現(一)安般節、(二)威儀節、(三)四正知節、(四)厭逆作意節、(五)界作意節、(六~一四)九墓節,依此十四節之所說示,來解釋其〔身至念之〕修習〔法〕。

此〔十四節中之〕(二)威儀節、(三)四正知節、(四)厭逆作意節、(五)界作意節等之三,是依觀而說。(六~一四)九墓節是依〔第二十一品八〕觀智中之〔第四〕過患隨觀〔智〕而說。又此〔九墓節中〕於膨脹相等,應得定之修習者,於第六品之十〕不淨解釋中既說明了。其次(一)安般節、(四)厭逆作意節之二,是依定而說也。其中(一)安般節是安般念為單獨之業處。其次「復次諸比丘!比丘由足蹠以上由髮頂尖以下為皮膚所圍之此身,觀察充滿種種類之不淨。即於此身謂如有髮、毛、〔爪、齒、皮、肉、腱、骨、骨髓、腎藏、心臟、肝臟、肋膜、脾臟、肺臟、腸、腸間膜、胃物、糞、膽汁、痰、膿、血、汗、脂肪、淚、膏、唾、洟、關節滑液〕尿」,以腦攝骨髓,依(四)厭逆作意而說示〔觀〕三十二行相業處,於此是身至念之意義也。

此先解釋其〔身至念之〕修習〔法〕,註釋此〔右〕聖典〔之文句〕。

〔身至念之聖典文句〕

「此身」者,是由此〔地水火風之〕四大種而成,為穢污之身。「由蹠以上」是由足蹠之上方。「由髮之頂尖以下」者,是由髮頂尖之下方。「皮膚所圍」者,〔身體之〕周圍是所限於皮膚。「觀察充滿種種類之不淨」者,觀此身是充滿種種類髮等之不淨。云何而〔觀耶〕?〔觀察〕於「此身有髮……乃至……尿」。

其〔「於此身有髮……乃至……尿」之文〕中,「有」是存在也。「此」是言由足蹠以上,由髮頂尖以下,於皮膚所圍,充滿種種類之不淨之〔處〕。「身」者,是身體。然,身體是不淨之積集故,又髮等應厭惡之〔發生處〕,又眼病等數百病之發生處,故言為身(聚)。「髮、毛」者,是此髮等之三十二種。

其〔右之文〕中,言「於此身有髮」「於此身有毛」,當知是各續〔「於此身有毛」之句〕。然,由足蹠以上,由髮頂尖以下,由皮膚以內唯一尋之軀體,考察一切行相,〔於此〕亦無有何等真珠、摩尼、瑠璃、沈香、鬱金香、龍腦香、香粉等微塵之淨性,且極惡臭,可嫌惡而不美,唯有種種類之髮、毛等之不淨。故言「於此身有髮、毛……乃至……尿」。

以上依此文脈之註釋也。

〔身至念之修習法〕

其次,初學之善男子欲修習此〔身至念〕業處,已如〔第三品〕所說,親近善友,當把取此學處。於此〔瑜伽〕者,語業處之彼〔善友〕,應教〔一〕「七種之把持善巧及〔二〕十種之作意善巧」。

〔一〕〔七種之把持善巧〕

其中(一)由語、(二)由意、(三)由色、(四)由形、(五)由方位、(六)由處所、(七)由限界,應教七種之把持善巧。

(一)即於此厭逆作意業處,則如〔持〕三藏者,作意業處時,第一應作「由語」之讀誦〔即音讀〕。然,於某者,作讀誦而明由業處。住〔錫蘭中部地方〕之摩羅耶於大天長老之處把持業處,二長老是其例。

據傳,〔大天〕長老由彼〔二人〕乞〔教〕業處,「於四個月間同行讀誦」與聖典〔說〕三十二種〔身〕。彼等「則雖彼等練達二三之尼柯耶,而〔且〕巧妙讀誦四個月三十二種〔身之經〕,立即得須陀洹果」。

故說業處之阿闍梨應對弟子言:「第一先以語讀誦。」〔其讀誦〕者,當分別「皮之五種」等,由順逆而讀誦。讀誦〔皮之五種〕即:「髮、毛、爪、齒、皮。」其後而誦「腎臟之五種」即:「肉、腱、骨、骨髓、腎臟。」再逆誦:「腎臟、骨髓、骨、腱、肉、皮、爪、毛、髮。」由此而誦「肺臟之五種」即:「心臟、肝臟、肋膜、脾臟、肺臟。」再逆誦:「肺臟、脾臟、肋膜、肝臟、心臟、腎臟、骨髓、骨、腱、肉、皮、齒、爪、毛、髮。」由此而誦「腦之五種」即:「腸、腸間膜、胃物、糞、腦。」再逆誦:「腦、糞、胃物、腸間膜、腸、肺臟、脾臟、肋膜、肝臟、心臟、腎臟、骨髓、骨、腱、肉、皮、齒、爪、毛、髮。」由此而誦「脂肪之六種」即:「膽汁、痰、膿、血、汗、脂肪。」再逆誦:「脂肪、汗、血、膿、痰、膽汁、腦、糞、胃物、腸間膜、腸、肺臟、脾臟、肋膜、肝臟、心臟、腎臟、骨、腱、肉、皮、齒、爪、毛、髮。」由此而誦「屎之六種」即:「淚、膏、唾、洟、關節滑液、尿。」再逆誦:「尿、關節滑液、洟、唾、膏、淚、脂肪、汗、血、膿、痰、膽汁、腦、糞、胃物、腸間膜、腸、肺臟、脾臟、肋膜、肝臟、心臟、腎臟、骨髓、骨、腱、肉、皮、齒、爪、毛、髮。」

如斯當以語讀誦百回、千回、百千回。然,由語讀誦而練達〔身至念〕業處之經典,心不離散此處彼處,得明白〔身之三十二〕部分,如手指之列,圍柵之列顯現而〔明瞭〕。

(二)其次如「由語」,同樣「由意」讀誦當〔是默誦〕。然,由語之讀誦是由意讀誦之緣,由意讀誦是通達〔特〕相之緣也。

(三)「由色」者,應確定髮等之色。

(四)「由形」者,應確定其〔髮等之〕形。

(五)「由方位」者,由身體之上為上方位,〔由臍之〕下為下方位。〔於三十二部分中〕之此部分是在此方位,故應確定方位。

(六)「由處所」者,如言此部分是在此處所之位,應確定各各之處所。

(七)「由限界」者,有自分之限界、異分之限界之二限界。其中,〔三十二部分之〕此部分,下是〔與此此之部分為界〕,上是〔與此此之部分為界〕,橫是與此此之部分為界,當知以此謂「自分之限界」。如謂髮非毛,毛亦非髮,如截別〔與其他之部分〕,當知是「異分之限界」。

如斯由七種教授把持善巧者,其次,此〔身至念〕業處,於某經是依厭逆說,於某經是依界說,當知教授〔把持善巧〕。即:「此〔身至念業處〕於大念處〔經〕依厭逆而說,於大象跡喻〔經〕、大教誡羅睺羅〔經〕、界分別〔經〕是依界而說。然,於身至念經,是為觀〔三十二身之〕色而分別四禪。其〔依厭逆與界之所說〕中,依界所說是觀業處,依厭逆所說是止業處。於此〔厭逆作意節,所意義的〕是唯此止業處。」〔而應教授之〕。

〔二〕〔十種之作意善巧〕

如斯教授七種把持善巧已,〔其阿闍梨〕當教授:(一)依次第、(二)不過急、(三)不過緩、(四)散亂之除去,(五)假名(概念)之超越,(六)撤去次第,(七)定止〔定〕,(八~一〇)依三經典之十種作意善巧。其中,

(一)「依次第」者,然,開始讀誦此〔三十二身分〕,應依順次作意,一回亦不得跳過而〔作意〕。然,若跳過一回而作意者,猶如無善巧〔步登〕之人,三十二段之階梯,跳一段而登者,如身體疲勞則不能登,應完全修習而到達,不到達於滿足故,心疲勞而不能完成修習。

(二)行次第作意者,應作意「不過急」。然,作意過急者,猶如行三由旬之道,不觀察應進之道與應避之道,〔唯〕以急速之力,百回往還〔無用之道〕者,雖到達終點,而〔不知終點〕,不能不問〔終點〕而行,雖至全業處之終結而不明瞭〔業處〕,令〔彼〕不至勝住。故作意不應過急。

(三)如不過急,又〔作意〕亦不可「過緩」。然,作意於過緩者,猶如於日中欲行三由旬之道者,於途中閒逛樹、山、池等者,不到達終點,要二三日始能到達,業處不終結,不達勝〔位〕為緣。

(四)「散亂之除去」者,捨棄業處,於外部種種所緣心起散亂者,應除去〔其散亂〕。然,不除去者,猶如一尺幅之斷崖道,不觀察足踏而左眄右顧者,一錯誤步法,則落百仞之斷崖,於外部念散亂者時,使業處捨斷而消失,故應除去散亂而作意。

(五)「假名之超越」者,超越此髮、毛等之假名(概念),心置〔念〕於〔厭逆作意而〕厭逆〔髮等〕。然,猶如〔旱災〕水之難得時,人人見到林中水泉,於其處結置多羅葉等以為何等之標識,〔於最初〕依其標識來此沐浴且飲,然,彼等常常至此而明瞭其行路時,則不必要標識,彼等每次如所欲而至彼處沐浴且飲,依前之髮、毛〔等〕假名(概念)而作意者,〔髮、毛等〕之厭逆已明瞭,其時,應超越髮、毛〔等〕之假名而唯置心於厭逆。

(六)「次第撤去」者,應撤去〔三十二身分中,不善〕現起於心之部分,應作意次第撤去。即初學者要作意髮,其作意〔却不作意髮〕,去而至最後部分之尿而止。要作意尿,其作意却〔不作意尿〕,去而至最初部分之髮而止。如是彼常常作意,何部分善現起〔於心〕,何部分不善現起〔於心〕。彼應對善現起〔於心〕者,先行作意業。二〔部分〕現起時,常常作意其中較常現起者,當生起安止〔定〕。

對此有次之譬喻。即譬如有三十二支之多羅樹,獵師欲捕住多羅樹林之獼猴,最初以弓矢射貫多羅樹葉而作喚聲,時彼獼猴則轉移於一一〔之多羅樹〕而移到最後之多羅樹。獵師又於此同前一樣,〔以弓矢射貫最後多羅樹之葉而喚聲〕,〔獼猴〕再以同方法〔逃〕來最初之多羅樹。彼獼猴如斯常還復,由起喚聲處〔逃至〕上面,止於一多羅樹,堅執中央幼芽之多羅樹,於〔弓矢〕不得射貫。當知〔此三十二身分次第之撤棄〕亦同樣。

對照〔次第撤去〕此譬喻,即如次,此身中之三十二部分如多羅樹之三十二根。心如獼猴,瑜伽行者如獵師。瑜伽行者之心求〔作意〕巡迴所緣三十二部分之身中,獼猴如住於三十二根多羅樹之某多羅樹林。瑜伽行者開始髮之作意,順次行於最後之部分而置心,〔獼猴〕在最初之多羅樹葉,獵師以弓矢射貫而喚聲時,如獼猴傳移一一之多羅樹而至最後之多羅樹。再還來〔最初部分或最初之多羅樹〕時亦同樣。數數作意,於任何部分現起於心而捨棄未現起之〔部分〕,對已現起之〔部分〕而行徧作(準備定),如獼猴還復被〔追〕,於發喚聲處而上〔逃〕。最後現起二〔部分〕時,以較常現起者,數數作意令生起安止〔定〕,遂止於一多羅樹,堅執不得射貫其〔多羅樹〕中央幼芽之多羅樹葉。

再有次之譬喻。猶如乞食比丘,住於有三十二家村落之附近,於最初家得〔二家分〕之施食而略去次之家,翌日〔於最初家〕得〔三家分之施食〕而略去次之二家,第三日於最初〔之家〕得滿鉢,〔他不行乞其息儘〕行至坐堂(休息處)而食。當知〔作意此三十二身分〕亦同樣。三十二種〔之部分〕即如三十二家之村落。瑜伽行者如乞食者。瑜伽者於三十二種〔之部分〕行徧作(準備定),如彼乞食者住其村落之附近。數數作意,捨未現起之〔部分〕,已現起之〔諸部分〕中,行徧作至二部分〔最善現起〕止,如最初家得二〔家分之〕施食,則略去次之一家,又翌日於〔最初家〕得三〔家分之施食〕,則略去次之二家。二〔部分〕中唯較善現起者,以數數作意令生起安止〔定〕,第三日唯於最初家得滿鉢者,則坐於坐堂而食。

(七)「安止〔定〕」者,〔於三十二身部分中〕,由作意〔令生〕安止〔定〕之部分。〔然〕,當知於髮等之一一部分起安止〔定〕。此謂〔安止定〕之意義。

(八~一〇)「三經典」者,此三經典〔說〕增上心、清涼、覺支善巧,當知為結合〔此〕精進與定。是此〔三經典之〕意義。其中:

(八)「諸比丘!勤勵增上心之比丘,應於時作意三相。〔即〕:應於時作意定相、於時作意策勵相、於時作意捨相。諸比丘!若勤勵增上心之比丘,唯專作意定相者,其〔修習〕心為理當赴於懈怠。諸比丘!若勤勵增上心之比丘,唯專作意策勵相者,其〔修習〕心為理當赴於掉舉。諸比丘!若策勵增上心之比丘,唯專作意捨相者,其〔修習〕心為理當不正確等持漏盡。諸比丘!然,勤勵增上心之比丘,故於時時作意定相、策勵相、捨相,其〔修習〕心則成柔軟、適業、淨潔而難破壞,為漏盡而正等持。」

「諸比丘!猶如金匠及金匠弟子之造爐,造爐已,於爐口點火,於爐口點火已而以火鉗挾金投入爐口,時於送風,時於以水振潛,時於放置。諸比丘!若金匠或金匠弟子,以其金唯專為送風者,其金理當燒失。諸比丘!若金匠或金匠弟子,以其金唯專為潛水者,金理當冷却。諸比丘!若金匠或金匠弟子,以其金唯專為放置者,其金理當不至成熟。諸比丘!若金匠或金匠弟子,以其金時於送風,時於潛水,時於放置故,其金則柔軟、適業、清淨而難破壞,用於精密加工。〔即以其金〕若〔作〕帶、或耳環、頸飾、金鬘〔等〕裝飾具之希望者,立即可達其目的」。

「諸比丘!如斯勤勵增上心之比丘,〔應時時作意三相〕……乃至……〔其心成柔軟、適業、淨潔而難破壞〕,為漏盡而正等持。而比丘當以作證神通,為以通智作證各各之法而傾向於心,若有〔證得宿因等之〕原因者,得現證其各各〔之法〕」,當此經是〔說〕「增上心」。

(九)「諸比丘!具備六法之比丘,得作證無上清涼。六〔法〕者何耶?諸比丘!比丘於此,應抑制心時而抑制心,應策勵心時而策勵心,應喜悅心時而令心喜悅,應放置心時而捨置心,則心傾於勝〔道、果〕,樂於涅槃。諸比丘!具備此等六法之比丘,得作證無上之清涼」,當知此經是〔說〕「清涼」也。

(一〇)其次「覺支善巧」,「如斯諸比丘!有沈心之時,當非修習輕安覺支之時」,於〔等〕與〔第四品〕安止善巧論之所說示。

如斯善把握七種之把持善巧,又善確立十種之作意善巧,彼瑜伽者依〔此〕兩善巧,當善把持業處。若瑜伽者與阿闍梨同一精舍而安樂者,如上不能〔一時〕詳細學習,勤勵業處而有所得者,從此次第向上學習。欲住〔阿闍精舍之〕他處者,如上所述之規定詳細學習〔七種之把持善巧,十種之作意善巧〕,故數數還復〔以語、意讀誦三十二身部分〕,了解一切難解處,於〔第四品〕地徧解釋〔之最初〕所說同方法,捨不當之住所,住適當之精舍,斷小障礙,當行厭逆作意之徧作(準備)。

〔三〕〔三十二身分相及厭逆性之把持〕

然,行〔徧作〕者,應先把持髮等相。云何〔應把持耶〕?拔一二根之髮置於掌中,應先確定〔其〕色。亦可眺望剃髮之跡。亦可眺望〔落於〕水鉢或粥鉢中之〔髮〕。見黑〔髮之時〕應作意〔黑〕,於白〔髮〕之時,〔應作意〕「白」,半白之時應從多者而作意。如同於髮,於一切「皮之五種」,見〔其等〕亦應把持相。〔其餘之肉、腱等之部分,聞而應把取相〕。如斯把取相,一切〔三十二〕部分由色、形、方位、處所、限界而確定,依色、形、香、所依、處所而應確五種之厭逆性。對其〔確定法〕而一切部分於順次論者則如下:

(一)〔髮〕 先自然色是黑,如〔新〕木槵子之「色。」形是長圓而如秤桿之「形」。「方位」是在上半身。「處所」是耳朵之兩側,前以額間、後以首筋為限。有潤纏頭蓋是〔生〕髮之處所。「限界」者,髮是纏頭,如稻〔芒尖端〕插入皮膚,下以自己髮根之面積,上以虛空,橫是互相〔以髮〕為限,無二根髮長在一處,此〔髮〕「自己之界限」。如言髮非毛、毛非是髮,不與混同髮以外之三十一部分,髮是為單獨之一部分。此〔髮〕為〔異分之界限〕。由色等以確定此髮。

其次確定〔此髮〕色等五種厭逆〔之方法如次〕:髮者依此色是厭逆,依形、依香、依所依、依處所亦是厭逆。即心所喜之粥鉢,或食物鉢中,看到一少枝髮色,如甚厭惡:「此混髮,以持走。」即「依色」之厭逆。又晚上用餐者,觸到髮形之阿加樹皮,或觸到摩加羯樹皮亦同樣厭惡,如此是「依形」之厭逆。若不行使塗油、花香等,髮之香是極可厭惡。投於火中之〔髮香〕更可厭惡。髮如依色或形雖有不厭逆,但「依香」唯實厭逆。

即猶如幼童之糞色是鬱金色,形是鬱金塊形,又棄於塵芥堆膨脹黑犬之屍體,色是多羅熟果之色,形展轉被捨棄之小鼓形,又其(犬)牙亦如素馨之芽。如斯兩者依色或形雖不厭惡,但依香即甚厭逆。同樣依髮色或形者,雖有不厭惡,若依香即甚厭逆。

猶如由村流出〔污〕物不淨處所生之野菜,都市人厭惡而不食,於同樣依髮、膿、血、糞、尿、膽汁、痰等流出之所生,故可厭惡。此由〔髮〕「所依」之厭逆。又此等之髮,如於糞堆中發生之菌,生於三十一部分聚積中物,如生長於彼等塚墓、塵芥堆等之野菜,又如生於濠等〔污泥水中〕之蓮、睡蓮等花,生於不淨處,故極厭惡。彼等〔髮〕之「處所」之厭逆。

又如髮,當確定一切部分由色、形、香、所依、處所之五種而厭惡。又依色、形、方位、處所、界限〔之五種〕亦當確定各自之一切〔部分〕。其中,

(二)〔毛〕 毛若依本來之色,非如髮純粹之黑色而為黑褐色。其「形」尖端至下為多羅樹根形。若依「方位」是生於〔臍上下之〕二方位。「處所」是除有髮之處所、掌、足蹠,其餘生於身體大部分之皮膚。「界限」,於身體之皮膚,唯在插入一蟣之〔皮膚〕,下由自己毛根之面積,上於虛空,橫由互相〔之毛〕所界限,二根毛不生在一處。此是彼等〔毛〕「自己之界限」。次「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三)〔爪〕 「爪」者,有二十枚爪之名。彼等悉是白「色」。「形」是魚鱗之形。「方位」是足爪在下方位,手爪在上方位,生於如斯二方位。「處所」是生在指之先端上。「界限」是〔左右〕二方面指端之肉,內側指甲依肉,外側以虛空,橫是依互相〔之爪〕所界限,二爪不生一處。此彼等〔爪〕為「自己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四)〔齒〕 齒是齒之完全者有三十二之齒骨。其等「色」皆白。「形」是種種形,先即於下方之列,中央之四齒(門齒)順次如插立在粘土團中南瓜種子形。其〔四齒〕之兩側一支(狗齒),有一根及一尖端,如曼利加之芽形。其〔外側〕一支(小臼齒),有二根及二尖端,如維持車之梶棒形。其〔外側〕二支(小臼齒及大臼齒),有三根及三尖端。其〔外側〕二支(大臼齒),有四根及四尖端。於上方之列亦同樣。「方位」生在上方。「處所」在〔上下之二〕顎骨中。「界限」下生在顎骨中而由自己之〔齒〕根,上是虛空,橫是由互相〔之齒〕所界限。二齒不生一處。此其〔齒〕「自己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五)〔皮〕 皮是覆纏在全身之深皮。其上〔層〕有黑色、暗色、黃色等之色言為外皮,其〔外皮〕由全身集來唯棗核程度之量。其次皮之原色唯白,其白〔皮之色〕,受火所傷、被打擲而外皮剝脫時更為明顯。「形」是以身體同形。此略說〔此皮之形〕。然,若詳說者〔則如次〕:足指皮是蠶繭形。足背之皮如皮鞋套足之形。脛皮如包食物之多羅葉形。股皮如長袋裝滿米之形。臀皮如裝滿水之瀘水囊形。背皮如鋪張於楯之皮革形。腹皮如鋪張於琴胴皮革之形。胸皮略如四角形。兩腕之皮如張付於箭筒皮革之形。手之甲皮如剃刀鞘之形或如櫛袋形。手指如鍵鞘形。頸皮如纏首布之形。顏色有大小之孔如昆蟲之巢形。頭皮如鉢袋形。

把握皮之瑜伽者,當送其智由上唇始至顏之上方止,於第一先確定纏蓋顏面之皮膚。其次〔當確定〕額骨之皮膚。其次如手〔放入〕袋中鉢與袋之間,遣送智於頭骨與頭之間,分離骨皮結合之狀態,以確定頭之皮。其次〔以確定〕肩之皮。其次順逆〔確定〕右手之皮。又依同方法〔確定〕左手之皮。其次〔確定〕背之皮。其確定已而由順逆〔確定〕右足之皮。又依同方法〔確定〕左足之皮。其次於次第確定陰部、腹、胸、頸之皮。如是於頸之後確定下顎皮,最終令智達下唇當完了〔確定〕。如斯把握次第之麤皮者亦明由細皮。

「方位」者,〔皮〕是生〔上下之〕二方位。「處所」者,是纏蓋於全身。「界限」者,〔皮之〕內側是由在內面,外側由虛空為界限。此其「自己之界限」,而「依異分界限」是似同頭髮。

(六)〔肉〕 肉者,有九百肉片。其一切是赤「色」,似根斯伽花。「形」者,脛之肉塊如包食物之多羅葉形。腿肉是小砥石形。臀肉如竈後部形。背肉如令乾〔固〕之多羅果汁板形。兩側肋之肉如塗於籾倉〔壁〕孔之粘土形。乳房之肉如圓團投〔於地上〕之粘土團形。兩腕之肉如二雙大鼠剝皮之形。如斯把握種種麤大之〔肉〕者亦能明白細肉。「方位」者,〔肉〕是生於〔上下之〕二方位。「處所」者,不越過包住三百骨。「界限」者,〔肉之〕上下以附著骨聚之面,上方以皮,橫以互相〔之肉〕為界限。此是其〔肉〕「自己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似同頭髮。

(七)〔腱〕「腱」者,有九百之腱。若由「色」一切腱是白。「形」者,有種種形。即於腱中,由頸上之部分始之五大腱是絡付於身體下行於前側,五〔大腱在身體之〕後側,五〔大腱〕於右側,五〔大腱〕於左側〔而下行〕。絡付於右手之〔腱〕,於手之前側五根向後側亦五根。絡付於左手腱亦同樣。絡付於右足腱,於足之前側五根,於後側亦有五根。絡付於左足之腱亦同樣。如斯支持身體為六十根大腱絡付身而下行。彼等亦為筋,一切如睡蓮之球莖形。其他腱散布於處處,較上述更細如紐繩之形。其他更細之〔腱〕如臭蔓草之形,其他更細之〔腱〕如大琴絃之形。其之〔腱〕如麤絲之形。手或足背之腱如鳥足之形。頭腱如網幼兒頭之〔帽子〕形。背腱如日所擴照之濕網形。其他於四肢五體各部之腱如付著於身體之襯衣形。「方位」者,〔腱〕生於〔上下之〕二方位。「處所」是結付於全身之骨。「界限」是下方由〔腱之〕面積在三百骨之上,上方由其處所連接肉或皮膚,橫是由互相〔之腱〕所界限,此為彼等〔腱〕「自己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八)〔骨〕 骨是除三十二之齒骨,其他六十四之手骨,六十四之足骨,依止於筋肉有六十四之軟骨,二個踵足,於各足有二個踝骨,〔各〕二個之脛骨,(脛骨與腓骨),〔各〕一之膝〔蓋〕骨,〔各〕一之〔大〕腿骨,二個臀骨(腸骨),十八之脊椎骨,二十四之肋骨,十四之胸骨(肋軟骨),一個心骨(胸骨),二銷骨,二肩〔胛〕骨,二腕骨(上膊骨),各二之前腕骨(橈骨及尺骨),七頸骨(頸椎),二顎骨,一鼻骨(鼻腔),二眼骨(眼窩),二耳骨(聽腔),一額骨(前頭骨),一頭骨(後頭骨),九頭蓋骨(顱頂骨、顳顬骨等),以上有三百骨。此等之「色」皆是白色。「形」者,有種種形。即其中,足指骨(趾骨)尖如伽達伽種子之形。其〔尖端〕之後有中節骨,是巴那沙核子之形。元節骨是小鼓形。足背骨(蹠骨)如打長百合球根聚之形。踵骨(跗骨)如有一核子之多羅果之種子形。踝骨〔如以絲〕結而〔令互相相觸〕遊戲〔二個〕之毬球形。附著於脛骨之踝骨處如剝皮之新提幼木形。小脛骨(腓骨)如小弓弧形而大〔脛骨〕如蛇乾背形。膝〔蓋〕骨如缺滅一部分之水泡形。附著〔入於膝蓋骨〕之脛骨處,其前端不尖如牛角形。腿骨如所削之斧或鉞柄之形。附著於〔腿骨之〕臀骨處如遊戲毬形。附著〔腿骨〕臀骨處,如切去尖端之大芬那果形。臀骨二之相接,如陶匠〔造土器之〕竈形。一個如鐵匠結紐之鎚形。在〔脊椎之〕尖端尾閭骨〔及薦骨〕倒如捕蛇頭之形,而七處有大小之孔隙。脊椎骨由內部〔之復見時〕上下貫通如鉛板形。由外部〔之背見時〕如環之列形。彼等〔脊椎〕之處似鋸齒有二三之刺。二十四之肋骨中,不完全之〔四肋骨〕如不完全之劍形。完全之〔二十肋骨〕如完全之劍形。一切〔肋骨〕擴展〔全體〕如白雞翼之形。十四胸骨(肋軟骨)如古戰車箱之形。心骨(胸骨)是杓子頭之形。鎖骨是小銅斧板形。肩〔胛〕骨之一部分缺滅如錫蘭鋤形。腕骨(上膊骨)如鏡柄之形。前腕骨(橈骨及尺骨)如多羅樹之二塊莖之形。如相連摩尼骨(腕骨),令附著一部分如貫通之鉛板形。手背骨(掌骨)如打伸長之百合球根聚形。手指〔骨〕中之元節骨如小鼓形。中節骨完全如無〔實〕之巴那沙核子形。尖端節骨如迦陀迦種子形。七頸〔椎〕骨如筍棒切成環順次而置之形。下顎骨如打鐵店之鐵鎚結紐之形。上顎骨如小刀剝〔甘蔗〕皮之形。眼窩、鼻腔骨取去髓如未熟之多羅果核子形。額骨(前頭骨)如倒置之螺貝盃形。耳底骨(聽腔)如牀匠之剃刀鞘之形。前頭與鼻腔之上部纏頭巾處之骨,有皺甕充滿〔乳酪流於周圍,如其流乳酪之〕膜片形。〔後〕頭骨如椰子切歪口之形。頭〔蓋〕骨如繕縫古葫蘆容器之形。「方位」者,〔骨〕生於〔上下之〕二方位。「處所」者,概言之則於全身。然,若區別而言,其中,頭蓋骨是在頸骨之上,頸朋是在脊椎骨之上,脊椎骨是在臀之上,臀骨是在腿骨之上,腿骨是在膝骨之上,膝骨是在脛骨之上,脛骨是在踝骨之上,踝骨是在足背骨之上。「界限」者,肉部以骨髓,外部以肉,兩端互相以〔骨〕為界限。彼等〔為骨〕「自分之界限」。而「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九)〔骨髓〕 骨髓是在其各骨內部之髓。其「色」是白色。「形」者,在種種大骨之內部之〔髓〕如入於竹筒中蒸之大筍形。在種種小骨肉部之〔髓〕如入於竹棒節中蒸之細筍形。「方位」者,〔髓〕是生於〔上下〕二方位。「處所」者,〔髓〕是在骨之內部。「界限」者,〔髓〕依骨內部之面積為界限。此〔為髓〕「自分之界限」,而「依黑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一〇)〔腎臟〕 「腎臟」者,是一連結之二個肉團。其「色」是淡赤色如巴利拔陀伽核子之色。「形」是如幼兒遊戲之雙連毬形。或如一支棒結二個菴羅果形。「方位」者,〔腎臟〕生於上方位。「依處所」,〔腎臟〕為根少由喉底出而〔下〕行,連結二分肥腱,圍在心臟肉。「依界限」,腎臟是依腎臟〔周邊〕部分為界限。此〔為腎臟〕「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一一)〔心臟〕 心臟者是心臟肉。其「色」是赤色,如蓮之花瓣外面之色。其「形」,〔心臟〕取除外部之花瓣倒而如蓮蕾之形。外滑而內似苦瓜果之內部。有慧者之〔心臟〕如多少開花之〔蓮花〕,劣慧者之〔心臟〕如〔蓮花〕蕾。又心臟內有置芬那伽核子程度之間隙,於此在半握程度之血,依其〔血〕而意界、意識界亦活動。又此〔心臟〕,貪行者為赤色,瞋行者為黑色,癡行者如洗肉之水色,尋行者是乾豌豆之煮汁色,信行者是加尼加羅花色(黃色),慧行者是無濁澄淨,清白徧淨,如經磨良質之摩尼珠,稱為有光輝。「依方位」,〔心臟〕是生於上方位。「依處所」,〔心臟〕於身體之內部〔相當於〕二乳房之中央。「依界限」,心臟依心臟〔周邊〕部分界限。此〔為心臟〕「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一二)〔肝臟〕 肝臟是一對之肉膜。其「色」是赤色,淡赤而非濃赤,白蓮之花瓣外部之色。「依形」,〔肝臟〕於根元一而於先端為一對,如庫義羅羅葉之形。愚鈍者其〔肝臟〕為大之一葉,具慧者為小之二葉或三葉。「依方位」,〔肝臟〕是生於上方位。其「處所」,〔肝臟〕在二乳房之內方而靠於右側。「依界限」,肝臟是依肝臟〔周邊〕部分為界限。此〔為肝臟〕「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一三)〔肋膜〕 肋膜者區別覆蔽〔膜〕、不覆蔽〔膜〕之二種蓋覆肉。其兩者「依色」,是白色而〔織細〕如睹具羅布片之色。「依形」,於自己處所之形。「依方位」,覆蔽膜〔肋膜〕於上方位,其他生於〔上下〕兩方位。「依處所」,覆蔽膜(肋膜)覆蔽心臟與腎臟,不覆蔽膜,包在全身皮膚下層之筋肉。「依界限」〔此膜〕下由筋肉,上由皮膚,橫由膜之內部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一四)〔脾臟〕 脾臟者,為舌狀於胃〔頭部〕之肉。其「依色」是青色而如仁君提花之色。「依形」,〔脾臟〕以〔並〕七指〔程度〕大而如黑犢延舌之形。「依方位」,〔脾臟〕生於上方位。「依處所」,〔脾臟〕在心臟之左側,靠近胃膜之上側。其〔脾臟〕因打擲而外出時,有情之命盡矣。「依界限」,〔脾臟〕依脾臟之〔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一五)〔肺臟〕 肺臟者,分三十二肉片為肺肉。其「依色」,是赤色而如不過熟之無花果色,「依形」,〔肺臟〕如不恰好切厚菓子之形。於身體內部無飲食物時,由發生業生之熱而〔肺臟〕害故,〔肺臟〕如噉藁團,無味無生臭。「依方位」,〔肺臟〕生於上方位。「依處所」,於身體內部於二乳房內在心臟與肝臟之上方,在懸蔽〔心臟與肝臟〕,「依界限」,〔肺臟〕是依肺臟之〔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一六)〔腸〕 腸(消化管即指食道至胃腸全部),男子三十二尺、婦女有二十八尺長,於內臟屈折二十一箇處。此「依色」,白色而如砂石〔製之〕水泥色。「依形」,〔腸〕於血桶中,如入進無頭蛇之形。「依方位」,〔腸〕生於〔上下〕二方位。「依處所」,〔腸於〕上〔含括食道〕喉底,下連結於大便道故,以喉底與大便道為邊際在身體之內部。「依界限」,〔腸〕是腸之〔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一七)〔腸間膜〕 腸間膜者以連結腸屈折處之〔膜〕。其「依色」,白色而如溜水之〔水草〕根色。「依形」,〔腸間膜〕如溜水之〔水草〕根形。「依方位」,生於〔上下〕之二方位。「依處所」,如以鋤或斧作事等者,舉上〔其鋤或斧之〕工具時,以〔結〕紐於用具,其〔結不落〕於用具之板。〔腸間膜又腸〕不令離落而一起結連於腸屈折處,如〔卷作圓平〕之布繩,縫絲於足拭圓輪之間,〔一起連結〕於二十一腸之屈節處間。「依界限」,〔腸間膜〕者,是依腸間膜之〔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一八)〔胃物〕 胃物是在胃中,食飲噉味之物。其「依色」,嚥下物之色。「依形」,〔胃物〕如入於瀘水囊米之緩結形。「依方位」,生於上方位。「依處所」,在胃中。

胃者,〔如拭手〕濕布由兩方壓搾而中央生起似膨脹之內臟膜,外滑而內包転腐之肉,如腐穢之芒菓花,又可言似腐敗巴那莎〔菓〕皮之肉部。在〔胃中〕起蛆蟲,腫脹以破蟲皮,謂蟲、針口蟲、如布絲之蟲、條蟲,三十二種之蟲聚轟轟蠢動而住,彼等無飲食物時,跳上起音〔喰〕傷心臟之肉,嚥下飲食物時,口舉上於最初所嚥二三口〔食物〕以相爭掠奪。其〔胃〕是彼等蟲蛆之生家、廁所、病室、塚墓。其胃中猶如旃陀村之入口屠浮池,夏熱時大降雨,其水始成尿、糞、皮喰、骨、腱之斷片、唾、洟、血而流種種類之污物集聚〔其池,其污物〕混於泥水,在過二三日而蛆蟲生,為太陽炎熱之急煮,起沸噗噗水泡氣泡,青黑色,有極惡臭可厭惡之物。不得近見〔其污物〕,何況其嗅又其味耶!如斯種種類之飲食物等,以齒杵粉碎,以舌之手為迴轉,以唾液為混捏,其剎那滅元之色、香、味等,成如織物之糊或狗之吐瀉物,由雜纏下落膽汁、痰、風,由胃之消化熱之急煮,混在蟲聚,令沸起噗噗之水泡、氣泡,有極惡臭成可厭惡之狀態,聞其〔胃物〕對飲食物等而起不快,何況以慧眼觀〔其胃物〕耶!又落其〔胃〕中之飲食物等分五種而行。其一分為生物〔蟲聚〕所噉,一分為胃消化熱所燒,一分為尿,一分為糞,一分為液狀而生長血或肉。

「依界限」,〔胃物〕是由胃膜與胃物之〔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一九)〔糞〕 糞是大便。「依其色」,所嚥下食物之色。「依形」,〔糞有糞〕處所之形。「依方位」,糞生於下方位。「依處所」,〔糞〕是在熟臟(S狀之結腸及直腸)。

熟臟者,是在臍下與脊椎根元(薦骨及尾閭骨)之間,腸於最後部,有高八指(五六寸)程度似竹筒。猶如落高地之雨水,下來充滿於低地。落於生臟所有飲食物依胃之消化熱而泡之生起沸泡於十分所煮,如挽臼之捏碎而軟,由腸管下於低下,壓縮而如結入竹筒黃色之粘上,使積集於〔熟臟〕。

「依界限」,〔糞〕是由熟臟之膜與糞之〔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二〇)〔腦〕 腦者,是頭蓋內部之髓聚。其「依色」,白而茸團之色。亦可言不達酪狀態之腐敗牛乳。「依形」,〔腦〕於其處所之形。「依方位」,〔腦〕是生於上方位。「依處所」,〔腦〕是依頭蓋之內部四縫合線所結合,恰如結合所置之四麥團子。「依界限」,〔腦〕是頭蓋內面與腦〔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二一)〔膽汁〕 膽汁者,是停滯膽汁與流動膽汁之二種膽汁。其中「依色」,停滯膽汁是濃摩睹加色、流動膽汁是萎了之薄具羅花色。「依形」,兩者皆於其處所之形。「依方位」,停滯膽汁生於上方位,其他〔之流動膽汁〕生於〔上下之〕二方位。「依處所」,流動膽汁是除髮、毛、齒、爪等之無肉處及空硬乾燥之皮膚,彌滿其餘之身體恰如油滴〔彌滿〕於水。〔人怒其流動膽汁〕激動時,兩眼血走〔變黃〕而動搖,為四戰動之源。停滯膽汁在心臟及肺之間,寄於肝臟之肉,恰似大葫蘆囊在膽囊中。其〔停滯膽汁〕激動之時,有情發狂,心顛倒而去慚愧,作不應作,言不應言,思惟不應思之事。「依界限」,〔膽汁〕在膽汁之〔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二二)〔痰〕 痰者,在身體內部有滿鉢程度之痰。其「依色」,是白色而似那伽巴羅葉汁之色。「依形」,〔痰在其〕處所之形。「依方位」,〔痰〕生於上方位。「依處所」,〔痰〕胃膜中,其痰於嚥下飲食等時,猶如水面上之苔及雜草,掉下木片及小石時裂成二,但再擴展而〔合為一〕飲食物等入於〔胃中〕時,〔痰〕裂成二,但再擴展而〔合為一〕。又其〔痰〕力弱時,如化濃之腫物,又如腐敗之雞卵,胃呈現極厭惡之污物臭,由此因發生臭氣,於噯氣、口之惡臭似腐化之污物。其人可言:「去!汝吐出惡臭。」而〔痰〕增而厚者,其如廁所之蓋板,在防止胃膜內部污物之臭氣。「依界限」,〔痰〕依痰〔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二三)〔膿〕 膿者,由腐敗之血生起為膿。其「依色」,似黃之萎葉色。又於屍體〔之膿〕似濃粥溢出腐臭之色。「依形」,〔膿於其〕處所之形。「依方位」,〔膿在上下〕二方位。次「依處所」,所謂之處所當然不集積在一定之〔處所〕。由杙、刺、打撲、火焰所傷身體之部分,血定住而化膿,生起膿瘡等所有之處〔膿皆〕在。「依界限」,〔膿是〕依膿之〔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二四)〔血〕 血有集積血與循環血之二種血。「依色」,其中,集積血之色,似煮羅具之濃液色。循環血,以澄清羅具液之色。「依形」,兩者皆〔存在其〕處所之形。「依方位」,集積血生於上方位,其他生於〔上下〕之二方位。「依處所」,血由循環除髮、毛、齒、爪〔等之〕無肉處及堅硬乾燥之皮膚外,隨徧全身之靜脈網。集積血有滿鉢程度,充滿在肝臟處之下方,漸次擴展於心臟、腎臟、肺臟之上方,以潤澤腎臟、心臟、肝臟、肺臟。然,其血不潤澤腎臟、心臟等之時,有情生乾渴。「依界限」,〔血〕依血之〔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二五)〔汗〕 汗者,由毛孔等滲出水界(液體)。「依其色」,如澄淨之胡麻油色。「依形」,〔汗是於有汗〕處所之形。「依方位」,〔汗〕生於〔上下之〕二方位。「依處所」,所謂汗之處所,汗如血不常止住於一定〔處所〕。而於火熱或大陽熱、氣候之變化等而身體受熱時,如不整齊切斷由水拔起蓮之幼芽或蓮莖〔等由其束流出水〕,由一切髮或毛之孔隙流出〔汗〕。故其汗形亦由髮、毛之孔隙而知。而把握汗之瑜伽者,當作意髮、毛之孔隙充滿汗水。「依界限」,〔汗〕依汗之〔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二六)〔脂肪〕 脂肪是固形之肪。「依色」,似裂開之鬱金色。「依形」,〔脂肪〕於身肥大者而置於皮膚及筋肉之間,似鬱金色之〔纖細〕之睹具羅布片形。瘦小身者,使附著於脛肉、腿肉、脊椎附近之背肉、胃周圍之肉等而折置二重三重鬱金色〔纖細〕之睹具羅布片。「依方位」,〔脂肪〕是生於〔上下之〕二方位。「依處所」,〔脂肪〕肥胖人是徧滿於全身,瘦身者附著於脛肉等。其脂肪雖稱為肪,但為極厭忌故,〔人人〕不用〔其脂肪塗〕油於頭及鼻等。「依界限」,〔脂肪〕下依筋肉,上依皮膚,橫依脂肪之〔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二七)〔淚〕 淚是由眼滲出之水界(液體)。「依色」,似澄淨之胡麻由色。「依形」,〔淚是其有〕處所之形。「依方位」,〔淚〕生於上方位。「依處所」,在眼孔中。而〔其淚〕如膽囊中之膽汁,不常集積在眼孔中。但有情生歡喜之大笑時,生悲傷而悲泣時,如催淚食特別之食物時,又煙、塵、埃等入於眼中時,如以上之時,而以上之喜、悲、異類之食物、煙等皆淚生充滿於眼孔,又由眼孔流出。而把握淚之瑜伽者,應把握〔淚〕充滿在眼孔。「依界限」,〔淚〕是之〔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二八)〔膏〕 膏者,是液狀膏脂。「依色」,是椰子油之色。亦可言如撒布於粥上部之油色。「依形」,〔膏〕洗澡時,擴展浮動於水面上之肪滴形。「依方位」,〔膏〕是生〔上下之〕二方位。「依處所」,〔膏〕多在掌、手背、蹠、足背、鼻孔、額、肩膀。而此〔膏〕非常在此等處所為液狀,但由火熱、太陽熱、氣候異常、〔體內之地水火風四〕界之異常,其等〔掌等〕之部分生熱時,其〔部分〕於沐浴時,如擴展肪滴於清水上,〔膏〕浮出於此處彼處。「依界限」,〔膏〕依膏之〔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二九)〔唾〕 唾是在口中與混泡之水界(液體)。「依色」,白色而是泡之色。「依形」,〔唾是有唾〕處所之形。亦言是泡形。「依方位」,〔唾〕生於上方位。「依處所」,〔唾〕是由兩頰側下而在舌上。而且〔唾〕非常集在舌上。但有情催生口唾,如見食物或憶〔酸物時〕,又熱之苦、辛、鹹、酸〔等之〕任何物置於口中時,〔成為異常之食物〕心臟起噁心,又何等可厭惡物之出現時,唾生由兩頰側而下止於舌上。而唾在於舌端是淡,在舌根是濃。以米、穀物、或其他何等之硬食入於口中時,如在河堤之處掘穴時〔水出不盡〕。〔唾〕不盡之出是得潤滑〔食物〕,「依界限」,〔唾〕是由唾之〔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三〇)〔洟〕 洟是腦由流出之不淨。「依色」,不熟者是多羅果核心之色。「依形」,〔洟是在其〕處所之形。「依方位」,〔洟〕是生於上方位。「依處所」,〔洟〕是在鼻孔,而其〔洟〕不常集在鼻孔,但如人以凝乳包於荷葉,以貫串其下部,由其孔澄凝乳而落流於外,有情哭泣時,又因異樣之食物或氣候而生起界之動搖(四大不調)時,由頭腦中變成腐化之痰狀,開口蓋之上部而流充滿於鼻孔或由鼻孔流出。而把握洟之瑜伽者,應唯把握充滿鼻孔之洟。「依界限」,〔洟〕是由洟之〔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三一)〔關節滑液〕 關節滑液,是於身體之關節內部能滑之転物。「依色」,似伽尼伽羅樹指之色。「依形」,在〔其〕處所之形。「依方位」,有二方位。「依處所」,〔關節滑液〕是潤滑骨關節作用任務,在百八十關節之內部。而少有此〔關節滑液〕者,起、坐、行、轉、屈身伸身之時,其骨與骨發出格格之音,猶如彈指之音。〔彼〕行一由旬、二由旬之路亦風界之激動而四肢疼痛。然,多有〔關節滑液〕者,起、坐等骨與骨不發格格之音,〔彼〕長途行路亦不激動風界,四肢不痛。「依界限」,〔關節滑液〕是依關節滑液〔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三二)〔尿〕 尿「依色」,似〔燒豆枝〕灰汁之色。「依形」,〔尿〕如水甕倒置之內部水出之形。「依方位」,〔尿〕生於下方位。「依處所」,〔尿〕是在膀胱內部。

言膀胱是小便袋。猶如投棄睹普池之無口甕、睹普之汁入其中,而且看不出〔水入甕〕之道。則由身體尿入於膀胱中,而看不出〔尿〕入之道,但唯明白放出之道。又其〔膀胱〕中充滿尿時,「我欲小便」而人人行用便。

「依界限」,〔尿〕是膀胱內側與尿〔周邊〕部分為界限。此其「自分之界限」,而「依異分之界限」是似同頭髮。

實如斯髮等之部分,確定〔其〕色、形、方位、處所、界限,〔如前述〕之次第,由不過急等之〔十種作意善巧之〕方法,由色、形、香、所依、處所之五種作意「厭逆、厭逆」之〔瑜伽〕者,超越〔髮等唯〕假名,〔由此起修習之〕最後,猶如有眼之士,見三十二之種種色花,以絲結於一根而〔作〕花環,其一切花何者是始,何者是終,難以顯現,如斯觀身「於此身有髮有毛」〔等〕之〔瑜伽〕者,彼等〔三十二部分〕之一切法,何始何終,難如顯現。故於〔前〕作意善巧之論,說「即初學者欲作意髮,其作意〔不作意髮〕去而至所謂尿之最後部分而止」。若〔瑜伽者不只自己之身體〕及作意外部〔他人之身體〕者,瑜伽者如斯明瞭〔他人之三十二〕一切部分時,有徘徊人或畜生等,〔由瑜伽之眼所見〕捨有情之形相,單顯現〔三十二〕部分之聚。又彼等〔人或畜〕嚥下飲食物等,如投進〔三十二〕部分中而顯現。如斯由撤去〔三十二身分之〕次第等,常常作意〔身〕「厭逆、厭逆」彼〔瑜伽〕者,次第生起安止〔定〕。其時,髮等有顯現色、形、方位、處所、界限之〔相〕者,是「取相」。由〔髮等〕顯現〔色、形、香、依、處所之五種〕之一切行相:〔考察而〕為厭逆〔相〕者,是「似相。」修習其〔似相〕之瑜伽者,既於如〔十〕不淨業處所說之方法,唯生起初禪之安止〔定〕。其〔安止定〕是唯明曰〔三十二身分之〕一部分而已,又唯於一部分達安止〔定〕,更於〔他部分〕,不行作瑜伽〔修行〕者,唯生起一〔安止定〕而已。然,明白〔三十二身分之〕多部分,又於一〔部分〕達〔安止〕禪而更於他〔部分〕亦行作之瑜伽者,唯〔行作瑜伽〕部分之數生起初禪定。如於摩羅伽長老。

據說彼尊者〔摩羅伽〕取長部師無畏長老之手、「友,無畏!先〔能〕把握此問題」〔如次〕言〔應把握之問題〕:「耆宿長老於三十二部分得三十二之初禪。若彼於夜入一禪定,於晝入一禪定者,以半月餘,彼成就〔三十二之初禪〕。若每日入一禪者,以一個月餘,彼成就〔三十二之初禪〕。」

如斯此〔身至念〕業處雖由初禪而成,而且依念力成〔三十二身分之〕色、形等,故言身至念〔業處〕。

〔身至念之功德〕

又次精勤此身至念〔業處〕之比丘,克勝不樂、樂,非樂、不樂克勝彼。〔彼〕生起征服不樂,征服已而住。〔又彼比丘〕克勝怖畏恐怖,非怖畏恐怖克勝彼。〔彼〕生起征服怖畏恐怖而住。〔彼是〕「忍耐者〔忍飢、渴〕寒暑……乃至……亦善忍奪生命〔身體之苦〕」。由髮等之色類,得〔青、黃、赤、白徧之〕四禪,通達六神通。

故實有如斯多功德

賢者不放逸精勤身至念!

於此詳論身至念〔業處〕之門。

九 安般念

今依世尊:「諸比丘!實多作修習此安般念者,〔此安般念〕是寂靜而勝妙,純粹而樂住,又已生之諸惡不善法,即座令消失而寂止。」如斯讚嘆後,又言:「然者諸比丘!云何修習安般念,云何多作者,〔此安般念〕寂靜而勝妙,純粹而樂住,又數數生諸惡不善法,即座令消失而寂止耶?諸比丘!於此有比丘,行阿練若、又行樹下、又行空屋而結跏趺坐,保身端正,於全面令現起念,彼〔比丘〕念而出息、念而入息。〔即〕,(一)長出息了知『我長出息』,又長入息了知『我長入息』。(二)短出息〔了知『我短出息』〕,又短入息了知『我短入息』。(三)『我覺知一切身之出息』而學,『我覺知一切身之入息』而學。(四)『我念安息身行之出息』而學,『我令安息身行之入息』而學。(五)『我覺知喜……(六)我覺知樂……(七)我覺知心行……(八)我令安息心行……(九)覺知心……(一〇)令心喜悅……(一一)令心等持……(一二)令心解脫……(一三)觀無常……(一四)觀離貪……(一五)觀滅……(一六)我觀捨遣出息』而學,『我觀捨遣入息』而學。」如斯示十六事之安般念業處,來〔解釋其安般念業處之〕修習法。而且其〔安般念業處〕從聖典之註釋說時以完具一切行相,故先作〔其一切行相詳細〕之解釋,此處〔下舉〕聖典〔文句之〕解釋。

〔安般念之聖典文句〕

「然者,諸比丘!云何修習安般念」句之中,首先「云何」者,是為詳說由種種方面以修習安般念之質問。「然者,諸比丘!修習安般念」,為詳說種種方面,故對質問法之指示。對「云何多作……乃至……令寂止耶?」之〔文句〕亦同樣。

其中「修習」,是令生起,又令增大。

「安般念定」,是把持安般(出入息)與念相應之定,又於安般念之定,是為安般念定。

「多作」是數數作也。

「寂靜而勝妙」,是必寂靜而必為勝妙,〔於寂靜與勝妙之〕兩方以加「必」語,當知是令決定〔其事態〕。〔由其決定語〕說何等事?謂,猶如不淨業處,單依通達〔禪〕為寂靜而勝妙,而〔不淨業處之〕所緣麤故,又所緣之厭逆故,〔不淨業處〕依所緣非為寂靜、勝妙。如是〔此安般念業處〕以何法門下為不寂靜、勝妙。即〔此安般念業處〕「所緣之寂靜性」之故為寂靜、寂止、寂滅,又稱〔禪〕之通達「支之寂靜性」之故為〔寂靜、寂止、寂滅〕,又「所緣之勝妙性」故〔安般念業處〕而〔修習〕不滿足,又〔稱通達禪〕「支之勝妙性」故〔勝妙而不滿足〕。故〔此安般念業處〕「言為寂靜而勝妙」。

其次謂「純粹而樂住」之此〔文句〕中,無夾雜物故純粹、無垢、無間雜、獨一而不共。此〔安般念〕依徧作(準備定)又依近行〔定〕非為寂靜,最初之入定以來,自己本來寂靜而勝妙義也。然,某人人〔即北寺住者〕言:「純粹是無垢、有勢力而為本來美妙。」如斯純粹此〔安般念〕得安止定之每剎那,至獲得身心之樂故應知是「樂住」。

「屢屢生起」是未曾鎮伏。「惡」者,是弊惡也。「不善法」者,是由不善巧之〔無明〕而生之法。

「即座令消失」,是令其剎那消失、鎮伏。「令寂止」是善令寂靜,又〔此安般念〕是順決擇分之故今次第增進以至聖道。斷滅〔諸惡不善法〕言為安息。

其次,以上文之略義如下:「諸比丘!以何等方法、以何等行相、以何等規定而修習安般念定、以何等方法多作〔安般念定〕者,〔此安般念定〕是寂靜……乃至……令寂止惡不善法耶?」今詳說其〔質問之解答〕義而言「諸比丘!於此有比丘」等。其中,

「諸比丘!於此有比丘」者,〔謂〕「諸比丘!於此〔佛〕教有比丘」〔之義〕。然,此時候「於此」之語,是生起一切種類之安般念定者,示以〔佛〕教為所依,又於其他〔異學之〕教,〔顯示〕無如斯〔安般念定〕。即如斯說:「諸比丘!唯於此有〔第一之〕沙門,……乃至……〔有第四之沙門〕,其他異派無此等之沙門。」故言:「於此〔佛〕教有比丘。」

謂:「行往阿練若〔又行於樹下〕又行於空屋。」之句,是並舉說明彼〔比丘〕適當修習安般念定之住處。然,於長時追求色等之所緣此比丘之心,不欲向安般念定之所緣,如令惡牛所軛之車即走於邪道。故猶如牧牛者,欲調御吞飲惡母牛之乳而成長之惡犢,由母牛引離〔子犢〕,一方面打下一大柱,以繩繫〔犢〕於柱、此犢雖掙扎焦燥此處彼處而不能遁逃。〔遂〕近於柱而坐或臥。同樣,此比丘,亦欲調御長時多味色所緣等之味而成邪惡之心,為引離色等所緣之〔心〕,入於阿練若或樹下或空屋,於其處以念之繩繫〔心〕於出入息之柱。如斯者雖其心掙扎焦燥此處彼處,不得以前〔味〕慣之所緣,不能切斷念之繩而遁逃。〔遂〕依近行〔定〕與安止〔定〕且近坐或臥於其所緣〔之出入息〕。故古人言:

世人欲調御

應如縛犢柱

學人念所緣

當堅繫己心

如斯其住處〔之阿練若、樹下、空屋〕是適當彼之修習。故言:「此〔句〕並舉說明〔比丘〕修習安般念定適當之住處。」

或種種業處中而最上,是證得一切知佛、辟支佛、佛弟子等殊勝位,〔至〕現法樂住之足處(近因)之此安般念定業處,不捨棄男、女、象、馬等之騷聲村邊〔之住處〕當難修習——聲是刺〔障礙〕禪故——而於無村之阿練若,瑜伽行者把持此〔安般念〕業處而依安般念生第四禪,其〔第四禪〕為基礎而思惟諸行〔之無常苦等〕,容易得最勝果之阿羅漢果。故示彼〔比丘〕適當之住處,世尊說「行於阿練若」等。

然,世尊如宅地學之師。猶如宅地學之師見〔築都市於適當之〕地而善考察,教:「建設都市於此處!」無事完成都市時,〔其宅地學師〕如得王家之大尊敬,彼〔世尊〕考察瑜伽行者適當之住處,教之:「應於此處精勤業處。」如斯於其處精勤業處之瑜伽行者,漸次得阿羅漢果時,〔世尊由彼瑜伽者〕受大尊敬:「彼世尊實是等正覺者!」

又言此比丘如豹。即猶大豹王依阿練若之草叢、森林之茂、山巖之蔭埋伏,以捕野牛、大鹿、野豬等之獸類,同樣,精勤業處於阿練處某比丘,亦漸次知捕聖道果於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道。故古人言:

猶如豹埋伏

捕獲走獸類

同此佛弟子

作勵觀瑜伽

入於阿練若

捕獲最上果

故示彼〔比丘修習〕努力相應地之阿練若住處,世尊言:「行於阿練若。」等。其中:

「行往阿練若」者,「阿練若是出〔村〕帝柱(界標)之外,皆為阿練若」,「阿練若之住處至少〔隔離〕五百弓〔之處〕」,如斯所說範圍之阿練若中行往於阿練若能〔得〕遠離之樂。

「行往樹下」是往近樹,「往空屋」是行往遠離之空處。而此中,除阿練若及樹下,行往其他之〔山、洞穴、山窟、塚墓、森林、露地、藁堆之〕七種處,亦可言是行往空屋。

如斯〔世尊〕隨順於〔寒暑雨之〕三時節,〔隨順〕於〔痰、風、膽汁之三體質〕界、隨順於〔貪行、瞋行、癡行、信行、尋行、覺行之六性格〕行,指定適當於修習安般念之住處已,又指示不陷於惛沈、掉舉為寂靜之威儀,言〔比丘於此結跏趺〕坐。又指示彼〔比丘〕要堅固坐禪、樂於起出入息,及把持所緣之方便,言為「結跏趺」等。其中:

「跏趺」者,是普便全盤腿而坐,「結」即是盤。

「保身端正」者是上半身置於端正,整列十八脊椎之端與端。然,如斯坐者,即不歪皮膚、筋肉、腱。若骨等歪曲,當剎那剎那生痛,〔令身端正〕即不起苦痛。彼等不起〔苦痛〕時心專一,不退墮業處,至〔業處〕生長增大。

「令全面現起念」面於業處而置念。或「全」者,是徧持之義,「面」是出去之義,「念」是令〔心〕現起之義。故言:「全面於念。」如斯說無礙〔道〕當知依表現此狀態之義。〔即〕上旬之略〔義〕,此「徧把握出去之念」。

「彼有念而出息有念而入息」,彼比丘如斯坐,如斯令起念,不捨其念,有念而出息,有念而入息。可言彼〔比丘〕為有行者。

今,依何等方法而〔比丘〕是有念行為者?示其等〔之方法〕而〔世尊說〕:「長出息。」

蓋,於無礙解〔道〕解說「彼有念而出息,有念而入息」〔之句〕,如斯說:「依三十二方法而〔彼〕為有念行為者。(一)了知依長出息不散亂心一境性者現起念,依其念與其智,〔彼〕為有念之行為者。(二)依長出息……乃至……(三一)觀捨遣而出息,(三二)觀捨遣而入息,了知不散亂心一境性者現起念,依其念與其智,〔彼〕為有念之行為者。」

〔安般念之十六事〕

其中:

(一)「長出息」是起長出息。律之義疏說:「出息者,是息出於外,入息者是息入於內。」然,於經之義疏所述相反,〔阿沂沂是息入於內,婆沂沂是息出於外〕。其〔兩說〕中,一切胎兒出母胎時,最初內部之出於外,然後,外氣與細麤共入於內,〔此更〕觸口蓋〔出外而〕滅,〔故律義疏之說為正當〕。以上應知先出入息〔之義〕。其次其〔出入息之〕長短,當知依時間(道程)。即如言擴展於空間之水或砂,長水,長砂,或短水,短砂,片片出入息,於象之身體或蛇之身體,謂彼等之肉體、長道程徐徐充滿而徐徐出去,故言長〔出入息〕。又其〔出入息〕謂狗或兔等之肉體,短道程以急充滿而急出去,故言〔狗或兔等〕是短〔出入息〕。而且人,或如象或蛇等依長時而長出息、入息、或人人如狗或兔等短〔出入息〕,故彼等〔出入息〕依時間〔要〕長時而出且入,此為〔出入息〕,〔要〕短時而出且入,當知是短〔出入息〕。

其中,此比丘以九種方法作長出息、入息,了知「我長出息、〔長〕入息」。彼如斯了知,依一方法當成就修習身觀念處。如無礙解〔道〕所說:

「云何〔彼〕長出息而了知『我是長出息』,長入息而了『我長入息』耶?(一)〔彼〕長出息是以長時出息,(二)長入息是以長時入息,(三)長出入是以長時出息、入息。長出息入息是以長時出息、入息者,〔於彼〕生起善欲。(四)依〔其〕欲〔彼〕較以前長時出息為細妙而長出息,(五)依欲較以前為細妙長入息……乃至……(六)於長時出息入息為長出入息。依欲較以前細妙於長時出息入息為長出入息者,〔於彼〕生起喜悅。(七)依〔其〕喜悅,〔彼〕較以前細妙於長時出息為長出息,(八)依喜悅較以前細妙長入息……乃至……(九)於長時出息入息為長出入息。依喜悅較以前細妙出息為長出息入息者,〔彼〕心由出息入息而轉去,起捨。依此等九種之方法,〔彼〕有長出入息之身並現起念與觀之智——身雖現起但非念,念現起而為念——〔彼〕依其念與其智而觀其身。故〔在修習〕言:『於身觀身,修習念處。』」

(二)於短亦同樣。但次有差異,〔即〕彼處〔於右引用無礙解道文之長句〕,如言:「於長時出息為長出息。」此處〔短句〕敘述「於短時出息為短出息」,故以短字、「故言:『於身觀身,修習念處。』」至〔最後之文〕,當換置〔長字〕。

如斯〔此瑜伽行〕者,依長時與短時,以此等〔名九種〕方法了知出息入息,當知〔說〕:「長出息了知『我長出息』……乃至……又短入息,了知『我短入息』。」如斯了知:

比丘之鼻端

起了長與短

出息及入息

如斯等四種。

(三)「我覺知一切之出息」〔而學「我覺知一切身」之入息〕而學。「我全出息身之初中後令覺知明白出息」而學。如斯覺知明白〔出入息之一切身〕者,以智相應心出息、入息,故言:「我學出息、入息。」然,某比丘於〔出入息〕作片片擴展於〔體內〕出息身,又於入息身,初雖明白,中後即不然。彼唯得把握初,於中後而疲倦。或者〔出入息身〕之中雖明白,初後不然。或者後雖明白,初中不然。彼唯得把持後,於初中而疲倦。或者於〔初中後之〕一切悉明白。彼得把持一切,於何亦不疲倦。示說有〔全不疲倦〕此〔修行者比丘〕而世尊言:「我覺知一切身而出息……乃至……入息。」而學。

其〔文句〕中,「學」是斯努力精進。如斯〔學出入息〕者之律儀,此言為增上戒學;如斯〔學出入息〕者之定,此言增上心學;如斯〔學入出息〕者之慧,此言增上慧學。〔彼瑜伽者〕以上之三學其〔出入息〕為所緣,依其安般念,以學、習、修。多作其〔安般念修習〕作意,當知此〔學之語〕意義。

〔今至此文句〕中,於前之〔(一)(二)之修習〕法,應專作唯出息與入息,而其他不作任何事,然其後於〔(三)以下之修習〕瑜伽(修行)應令生起智等,故彼〔(一)(二)之〕時,如言「我出息」而了知,「我入息」而了知,為現在時所說聖典,其後,應為〔出入息以外〕,為示生起智等之行相,依「我覺知一切身而出息」等之表現,當知聖典是以未來語法而述。

(四)「我令安息身行之出息」〔而學,「我令安息身行之」息〕而學者,是學「令安息、止息、滅、寂止麤之身行而我出息、入息」。

其〔出入息即身之〕麤細及〔此身行之〕安息,當知如次。即此比丘以前未把持〔出入息〕時,〔彼〕身、心不安為麤。身、心麤而不寂靜時,出息入息亦麤荒荒而起,不能由鼻〔出入息〕,而至由口出息、入息。然,彼之身、心既持〔出入息〕時,身、心悉寂止、寂靜。彼等〔身心〕寂靜時,出息入息起微細,不注意「有否〔出入息〕耶」?即難辨認其狀態。

猶如人走登山,或卸重荷而立,彼出息入息麤而不能由鼻〔出入息〕而至由口出息、入息。然〔休息〕除此疲勞後,沐浴飲水,以濕布當胸,臥於清涼木蔭時,彼出入息為微細。若不注意「是否有〔出入息〕耶?」即難辦認其狀態。以此同樣,此比丘以前未把持〔出入息〕時、〔彼〕身、心不安而麤。身、心麤而不寂靜時,出息入息亦麤而起荒荒,由鼻不能息而至由口出息、入息。然,彼身、心既行安般念修習時,身、心悉寂止、靜寂。身、心寂靜時,出息入息起而微細。不注意「有否出入息耶」?即難辦認其狀態。

其何因耶?曰,彼以前未把持〔出入息〕時,不思惟、念慮、作意、觀察「我次第安息麤之身行」。然,既把持〔出入息〕時,〔有思惟、念慮、作意、觀察「我令次第安息麤之身行」〕故既把持時比未把持〔出入息〕時,身行較微細。故古人言:

身心擾惱時

出入息強麤

身心無惱時

出入息微細。

又把持〔出入息〕時〔出入息〕亦麤而初禪之近行〔定〕時細。其〔初禪近分定之〕時〔出入息〕亦麤,初禪之安止定時細。初禪與第二禪之近行〔定〕時〔出入息〕亦麤第二禪之〔安止定〕時細。第二禪與第三禪之近行定時〔出入息〕亦麤,第三禪之〔安止定〕時細。第三禪與第四禪之近行時〔出入息〕亦麤,第四禪〔安止定〕時極細而至不起〔出入息〕。以上是長部師及相應部師等之意見。然,中部師如說:「初禪〔安止定〕時〔出入息〕麤,第二禪近分〔定〕時細。」主張其各各上禪之近行定亦較下禪之〔安止定〕細。然,若依〔長部師、相應部師、中部師彼等〕一切之意見,皆未把持〔出入息〕時所身行〔即出入息〕既於時而安息。把持〔出入息〕時而起之身行,於初禪近分〔定〕時〔安息〕……乃至……第四禪近行〔定〕時而起之身行,謂於第四禪〔安止定〕時安息。以上此奢摩他(止)時〔身行之〕狀態。

其次毘鉢舍那(觀)之時,未把持〔何物〕時而起之身行〔即出入息〕是麤,把持〔地水火風之四〕大種時〔而起之身行〕是細。把持其〔大種時之身行亦是〕麤,把持〔大種與所造色之〕一切色時而〔起之身行〕是細。把持其〔一切色時之身行〕亦是麤,把持〔受想行識等之〕無色時〔而起之身行是〕細。把持其〔無色時之身行〕亦是麤,把持色與無色時〔而起之身行是〕細〔——以上見清淨——〕。把持〔其色與無色時之身行〕亦是麤,把持緣〔起之法〕時而〔起之身行是〕細〔——以上是度疑清淨——〕〔把持其緣起時之身行〕亦是麤,見緣起與共名色時〔起身行〕是細〔——以上是道非道智見清淨——〕。見其〔緣起及名色時之身行〕是麤,觀所緣〔諸行之無常、苦、無我等之〕相時〔所起身行〕是細。觀〔所緣相〕弱時〔之身行〕是麤,〔厭逆觀以後之〕觀強時〔所起之身行〕細〔——以上是行道智見清淨及智見清淨——〕。其〔毘鉢舍那〕中,與前面所說〔奢摩他時〕同,當知其各前面之〔毘鉢舍那之身行〕是依後之〔毘鉢舍那之身行〕而止息。

當知以上是此〔身行即出入息之〕麤細及〔身行之〕安息。

其次於無礙解〔道〕,〔令安息其身行等之句〕義,質問及解答皆如次之所說。

〔問曰:〕「云何〔比丘〕『令安息身行我出息』、『〔令安息身行〕我入息』而學耶?何者為身行?

〔答曰:〕長出息……〔長入息……短出息……短入息……覺知一切身而出息……覺知一切身而〕入息是身的,此等〔出入息之〕諸法是關係於身,故言身行。其身行令安息、令滅、令寂止以學〔安般念〕。依此等之身行如身前屈、側屈、全屈、後屈、動轉、顫動、動搖、震動,令安息〔麤〕身行而我學出息,〔令安息其麤〕身行,我學入息。依此等之身行,身不前屈、不側屈、不全屈、不後屈、不動轉、不顫動、不動搖、不震動如是寂靜而細,令安息身行我學出息、入息。

〔問曰:〕若如以上〔比丘〕令安息身行我學出息,令安息身行而我學入息,若〔極微細安息身行〕,然,時心不起所緣〔出入息之〕風,亦不起出入息,念亦不起〔所緣〕安般,亦不起安般念定,賢者應無入定於〔安般念〕定和出定。

〔答曰:〕若如以上,〔比丘〕令安息身行而我學出息、入息者,然,時〔心起所緣出入息之〕風、起出息入息。起安般念、起安般念定,賢者於其〔安般念〕定應入定、出定。

〔問云、說其差別〕請以譬喻說明!

〔答曰:〕譬喻打金屬〔器〕時,於第一起麤音。〔聞其音者〕善把持其麤音之相,令善作意、善省察故,於麤音滅後而起細音。善把持其細音之相,令善作意、令善省察故,如細音滅後,心起所緣細音之相。同此於〔比丘〕於第一起麤之出入息,〔比丘〕善把持麤出息入息之相,令善作意、善省察故,麤之出息入息滅後,亦起〔彼〕細出息入息。〔比丘〕善把持細出息入息之相,令善作意、善省察故,細之出息入息滅後,細出息入息之相所緣之〔彼〕心不至散亂。如斯之時,心起〔所出入息之〕風,起出息入息,起安般念,超安般念定,賢者於其〔安般念〕定應入息、出定。令安息身行之〔比丘〕有出入息之身及現起之念並觀智——身雖現起而非念,念現起而念——〔彼〕依其念、其智以觀其身。故〔右之修習〕言為『於身觀身修習念處』。」

以上〔之四〕是先依〔身、受、心、法之四念處中之〕觀身〔念處〕而說,以解說「第一之四法」之順次。

〔第一四法之修習法〕

其次此〔第一之〕四法,為初學者依〔身觀念處奢摩他〕業處而說,然,其他於其他之〔第二、第三、第四之〕三種之四法,為此〔第一之四法〕既於得〔安止〕禪者,依受、心、法觀〔念處之毘鉢舍那業處〕而說。故修習此〔奢摩他〕業處,依其安般〔念業處〕以第四禪為足處(近因),以毘鉢舍那(觀),欲得〔四〕無礙解及阿羅漢果之初學善男子,應依前〔地徧之說明〕同所說之法,應作徧淨戒等之一切所作,如〔於地徧修習〕之所說,在阿闍梨之處,有五節把握〔安般念〕業處。有五節,此(一)把握、(二)徧問、(三)現起、(四)安止、(五)相。其中,〔一〕「把握」,以把握業處。〔二〕「徧問」,以徧問業處。〔三〕「現起」,業處之〔相〕現起。〔四〕「安止」,是業處之安止〔定〕。〔五〕「相」,是業處之特相。如斯省察有相與業處之自性而言。

如斯把握五節之業處者,亦不自疲倦,不攪惱阿闍梨,故求教小分而多時學誦此而把握五節之業處,〔住〕阿闍梨之處,又如前所說〔於修習地徧〕住其他〔適當〕之住處,除小障礙,食飯終了,除食後睡氣而樂坐,隨念三寶之德,令喜悅〔己〕心,把握阿闍梨之〔所教〕,一句亦不忘失,應作意此安般念業處。〔安般念業處之作意〕,有次之作意規定。〔即〕數、隨結、觸、置止、觀察、還滅、徧淨及彼等之各別觀。其中〔一〕「數」,是算〔出入息〕。〔二〕「隨結」,是〔出入息〕隨行於念。〔三〕「觸」〔是出入息身中〕之觸處。〔四〕「置止」,是安止〔定〕。〔五〕「觀察」,是毘鉢那(觀)。〔六〕「還滅」,是〔令還滅煩惱之〕道。〔七〕「徧淨」。〔八〕「及彼等之各別觀」,是觀察〔還滅與徧淨〕。

〔一〕〔數〕

其〔作意規定之〕中,初學之善男子,第一依「數」作意此〔安般念〕業處。數〔出入息〕不得五以下而止,不可取十以上,於中間不令毀缺(脫數)。然,若五以下而止者,心於狹迫之處生起窄緊,如牛群押進狹窄牛舍。若至十以上者,生起心依止於數而〔捉數不作意出入息〕。中間毀缺者,「我業處能否成就耶」而心動亂。故數〔出入息〕應避免此等之過失。又最初數〔出入息〕如以〔筒〕量穀人之數法徐緩而數。然,量穀物人,充填〔穀物於筒〕,言「一」而出,更充之見何等塵細雜物,棄此而言「一」「一」。言「二」「二」等亦同樣。如斯〔瑜伽〕者於出息入息,把取〔最初〕現起之〔息〕「一」為「一」等,其一一而起察有「十」,應至「十」數而止。如斯數之彼〔瑜伽〕者,有出有入,明瞭出息入息。其時,捨棄量穀物者徐緩之數法,〔如〕牧牛者之數法,依其急速數法以數〔出入息〕。然,熟練之牧牛者,礫若入於圍裙,手持鞭,早晨往牛舍打牛背,坐於〔牛舍門口〕橫木之柱頭,牛〔出牛舍之〕門,對〔其等之牛〕,「一」「二」投礫而數。〔初夜、中夜、後夜之〕一夜中苦居於狹窄處之牛群,〔由牛舍〕出來互相擁擠,急速成群而出來。彼急速於「三」「四」「五」〔乃至〕「十」而數。如斯此〔瑜伽〕者,如依右之〔急速〕方法而數,但〔彼〕出息入息甚明瞭,〔其出入息〕越急速數數而行。如斯彼知〔出入息於急速〕數數而行,〔此出入息是於身體〕之內外不能捕捉,而唯每達於〔出入息之出入〕口以捕捉「一」「二」「三」「四」「五」,「一」「二」「三」「四」「五」「六」,「一」「二」「三」「四」「五」「六」「七」……乃至……「八」……「九」……「十」當唯急速而數。然,關係數之業處,唯依數之力為專一。猶如舵支之力於激流中令停止舟。如斯急速於數之彼〔瑜伽〕者,業處如不斷之現起。如斯知「〔業處〕不斷而起」〔身體〕內、外之息不能捕〔此〕而依同前之方法,唯〔達於鼻孔之息〕應急速數之。然,若入內之息悉入內心者,〔心〕於內部,如充滿脂肪為息所害,出外之息共出於心者,心為外之多所緣而散亂。而且〔息〕之所觸處〔即〕修習者唯置念〔鼻孔〕。乃成〔安般念業處之〕修習。故「於內、外之息不捕取,依同前之方法〔唯達於鼻孔之息〕急速而數」之。

然者,需應長時間數此〔出入息〕耶?雖不數之,但以出息入息為所緣而至念〔自然〕住立而〔應數出入息〕。然,數是令斷絕尋(雜念)向外擴展,出息入息為所緣而為念之住立。若如斯依數之作意已,〔其次〕應依隨結而作意。

〔二〕〔隨結〕

「隨結」者,以停止數,不絕念而令隨於出息入息,其〔隨之方法〕非隨行於〔出入息〕初中後之〔全部〕。然,徐出於外之息,臍為初、心臟為中、鼻端為後,入於內部之息,鼻端為初、心臟為中、臍為後,而且隨行其〔出入息之初中後〕彼〔瑜伽者〕之散亂心,至擾惱與動亂。所謂:「依念隨行出息於初中後者,內因心之散亂,〔其〕身、心亦擾惱、動亂、顫動。依念隨行入息之初中後者,外因心之散亂,〔其〕身、心亦擾惱、動亂、顫動。」故依隨結而作意者,不應依〔出入息〕之初中後而作意,但當依「觸與置止」而作意。

〔三〕〔觸〕

然,數〔或〕如依隨結之〔作意〕,觸〔或〕依置止而〔作意〕者即無各別之作意。即〔出入息〕唯於所觸處數〔出入息〕者,同時依數與觸而作意。停止數,於其〔所觸〕處,彼等依〔出入息〕念而隨行,又依安止〔定〕而置止心者,言為依隨結、觸、置止而作意。

此意義於諸義疏說(一)跛者、(二)門衛之譬喻,又當知無礙解〔道〕說(三)鋸之譬喻。其中,

(一)「跛者之譬喻」如次。譬喻〔自己之〕妻乘韆鞦而遊戲,跛者〔由側〕搖動其韆鞦,坐其韆鞦之柱下,因見交互往還韆鞦之〔坐〕板,〔搖往左右之〕兩端及〔來於〕中央而非搖動。如斯比丘,隨結之柱念〔即置鼻端〕之下而搖動出息入息之韆鞦,對其〔鼻端等〕相依念而坐,〔出入息〕交互往還而〔於身體〕之處處,依念而隨行出息入息之初中後,置心其〔所觸〕處,〔雖〕見〔其出入息之初中後〕,而非為見彼等〔出入息之初中後〕而出入息。此為跛者之譬喻。

(二)「門衛之譬喻」如次。猶如門衛對居城市內、外之人人,不查問:「汝是誰?」「汝由何而來」?「往何處」?「汝手持何物?」——彼等居〔城市之人人〕,彼〔門衛〕〔查詢〕之責任——但唯查詢到城門之人人,此比丘亦對入內之息或外出之息,〔彼當無思惟〕之責任,但唯達〔出入息〕口〔鼻端之出入息〕,彼〔應有思惟〕之責任。此為門衛之譬喻。

(三)其次「鋸之譬喻」,當知由初而〔舉者〕如次。即如斯說。

相(鼻端)出息入息

非一心所緣

不知〔右〕三法

不得修〔安般〕。

相(鼻端)出息入息

非一心所緣

知右三法者

得修習安般。

云何〔相、出息、入息〕此等三法非一心所緣耶?云何不能不知此三法耶?〔云何〕心不至散亂耶?〔云何〕承認〔修習之〕勤勵耶?〔云何彼瑜伽者〕成〔修習〕之加行耶?〔云何彼〕得殊勝耶?

猶如〔被伐倒〕之樹木橫倒於平地。彼人以鋸截之,依其鋸齒觸樹木而其人念生起,〔彼〕若不作意去來之鋸齒,〔然〕非不知去來之鋸齒,〔彼〕承認〔截斷此之〕勤勵,〔彼〕成〔截斷〕之加行,即得殊勝之〔種種製品〕。〔出入息之〕近結門相〔即鼻端或唇上〕如樹木置於平地。出息入息如鋸齒。比丘於鼻端或門相(上唇)令現起念而坐,非作意去來出息入息,而非不知去來之出息入息。承認〔安般念定修習之〕勤勵,〔彼比丘〕以成加行而得殊勝,譬喻依鋸齒觸於樹木而其人現起念,〔彼〕不作意去來之鋸齒而非不知去來鋸齒,承認〔截斷樹之〕勤勵,〔彼〕加行而得成殊勝者。

勤勵者何為「勤勵」?為適宜勤精進者身、心之行作,此為勤勵。何者是加行?於勤精進者令捨斷隨煩惱,寂止〔欲尋等之惡〕尋,此為加行。何者為殊勝?於勤精進者,捨斷諸結,滅亡諸隨眠,此為殊勝。斯此等三法,非一心之所緣而非不知此等三法,心不至散亂,承認勤勵,〔彼〕成加行,以得殊勝。

令善修習而

圓滿安般念

如佛之所說

於次第行者

如月之出雲

普照此世間。

此為鋸之譬喻。

(四)〔置止〕

其次於此唯依去來〔出入息〕而不作意當知是彼〔瑜伽〕者之目的。作意此〔安般念〕業處者之中,某者不久生起〔似〕相,具足〔尋同等〕餘他禪支之安止〔定〕,稱為具成「置止」。然,於其他者唯依數〔出入息〕而作意時以來,於次第滅麤之出息入息,為寂止身之不安時,〔彼之〕身、心亦輕安,身體達到如跳上空中之狀態。如於身有擾惱者,坐於牀或椅子,牀或椅子撓軋,舖俱成皺,然,於身無擾惱者坐之,牀或椅子即不撓軋,舖俱不成皺牀、椅子如充填兒羅綿。何以故?其無擾惱之身輕安也。同此,依數〔出入息〕而作意時以來,於次第滅麤之出息入息,為寂止身之不安時,〔彼瑜伽者之〕身、心亦成輕安,身體達到如跳入空中之狀態。滅麤之出息入息時,於彼心起細出息入息之相為所緣。其〔細出息入息之相〕滅時,於次第〔心〕更起微細相之所緣。

云何〔如言其狀態〕?如人以大銅桴敲打金屬皿,依一擊生起大音,於彼心生起麤音之所緣,麤音滅後,心起細音相之所緣,此亦滅時,當知如斯,於次第心起微音之相所緣。又「如敲打金屬〔器〕時」之云云亦既如〔前〕說。

諸他業處〔之相與修習向上之進展〕而次第越明瞭,如此〔業處之相〕於〔次第即不明瞭〕。但次第修習此〔安般念業處之相〕成微細而至不現起。如斯〔其出入息〕不現起時,彼比丘由座而起,不可拂去〔所坐〕皮革片〔之灰塵〕。應何為耶?不是為「問我阿闍梨」或「今滅失我業處」而起。然,若亂威儀而去者,業處愈越後退。故依坐原處而〔觸出入息〕以取回〔業處之相〕。取回〔業相之〕方便如次。

即彼比丘,知不現起業處,應如次考察。「此出息入息者於何處有而於何處無耶」?又「誰有誰無耶」?而如右考察之〔彼〕,知「此〔出息入息〕於母胎中〔之胎兒〕沒有、潛入於水中者沒有、又無想者、死者、入定於第四禪者、生於色、無色者,入於滅盡定者悉〔無出入息〕」,自己應如次難結自己,「賢者!汝非在母胎內、非潛入於水中、非為無想、非死者、非入定於第四禪、非生於色、無色界、非入於滅盡定,〔故〕汝非真正無出息入息耶?然,汝之慧鈍劣故不能把持〔其出入息〕」。如斯比丘當心置止〔出入息〕自然之觸處而起作意。即〔自然之觸處者〕,此〔出入息〕於長鼻者,觸於鼻孔而起,短鼻者〔觸於〕上唇而〔起〕。故彼〔比丘〕「出息入息於斯處觸」而相即置止心於〔觸處〕。即為〔令現起安般念之方便〕,世尊宣說:「諸比丘!我非於忘念不正知者說安般念。」然,雖如於任何業處唯有念有正知者而成,而於〔此安般念〕以外〔之業處〕,作意〔此〕者〔誰亦〕明瞭。然,此安般念業處,重要而修習亦困難,唯佛、辟支佛、佛子等之大人物〔可〕作意地。〔此業處〕非此小,非些小之有情所習得。〔此安般念〕隨所作意越發成寂靜、細,故此之〔修習〕必須要強念與慧。

猶如縫美衣時必用細針,針孔通〔線之上具必要〕更細,似同此之美衣,似修習此〔安般念〕業處時,念似於針,通〔線〕於針孔之工具,似相應於念之慧必強力。

其次具備其念與慧之比丘,彼出息入息〔之相〕,不求於自然觸處〔之鼻孔〕或上唇以外。

譬如農夫耕田後,放下軛牛令向草地,〔自〕坐於樹蔭而休息,其時,彼之牛急入森林。怜悧之農夫欲再捕其來耕作,無須彷徨於森林,尾行彼等之足跡,取手繩及鞭,直往彼等會集來浴、水池而坐或臥。其時,彼等牛〔食草〕行於日中後,集下水浴池而立,於水浴飲水,〔由浴池〕上立,〔彼農夫見此〕,以手繩縛〔牛〕,以鞭打之,牽來耕作,如斯再耕田。同此之比丘,彼出息入息之〔相〕不求於自然觸處〔之鼻孔或上唇〕以外。即取念之手繩及慧鞭,應起作意置心於〔出入息之〕自然觸處。然,如斯作意者,不久彼等現起〔出息入息〕,如牛集下浴池而立。如斯彼〔比丘〕,以念之手繩縛〔出入息〕而軛其〔自然之觸〕處,以慧鞭打〔出入息〕,應數數精勤於〔安般念〕業處。

斯精勤之彼〔比丘〕,不久而現起〔取相或似相〕。而且〔此相〕於一切者不同一,或者〔此相〕令生樂觸,如兒羅綿,如伽婆沙綿,一部分人言如現起微風。然,諸義疏之決定說如次。即此〔相〕或如〔輝〕星之色、如寶珠之環、如真珠之環〔而現起〕、或者呈麤觸而如綿之核子、如樹心〔所作之〕針、如長絲紐、如花環、如火焰〔而現起〕,或者擴張如蜘蛛之巢、如入道雲、如蓮花、如車輪、如月輪、如日輪而現起。而且此〔相〕,譬喻甚多比丘坐誦一經時,一人之比丘問:「諸賢此經於云何相樣而現起耶?」一人答:「我於〔此經〕如大溪流而現起。」今一人答:「我於〔此經〕如一列之林而〔現起〕。」又一人答:「我於〔此經〕如枝葉茂盛、充滿果實、為蔭涼之樹〔而現起〕。」然,彼等於雖不過一經而〔彼等之〕想為多種,現起種種之〔經相〕。如斯雖不過於一業處而〔修習者之〕想為多種,以現起種種之〔安般念業處之相〕。然,此〔相〕由想而生,因想、依想而發生者,故知因想之多種,現起種種其〔相〕。

又此〔修習之〕時,以出息之所緣心及入息之所緣〔心〕與相〔即鼻端或上唇〕之所緣〔心〕,〔三者互〕相不同。然,沒有此〔出息、入息、相之〕三法者之業處,亦不得安止〔定〕及近行〔定〕。然,有此三法者之業處,亦得近行〔定〕、安止〔定〕。即如次說:

相出息入息

非一心所緣

不知右三法

修習不能得。

相出息入息

非一心所緣

知右三法者

修習而可得。

其次如斯而現起似相時,彼比丘往阿闍梨之處,應告:「尊師!於我現起如斯者。」其時,阿闍梨不應言:「此是〔似〕相。」或者「此非〔似〕相。」言:「〔於精勤修習者〕有如斯。」應言:「數數作意!」然,若言「〔此是似〕相」者〔比丘之修習〕陷於終了之思,若言「此非〔似〕相」者,〔比丘〕當至於絕望。故阿闍梨兩者皆不說,唯勉勵其作意。此是依長部師之〔說〕。其次中部師,應言:「友!此是〔似〕相,善人!數數作意業處。」而說之。

如是〔令現起似相時〕,彼〔比丘〕心應置止於〔似〕相。如斯〔令現起似相時〕以來,依置止而修習。即古人如次言:

於相置止心

滅種種行相

慧者出入息

連繫於己心

如斯由〔似〕相之現起以後,彼〔比丘〕鎮伏〔五〕蓋,止滅諸煩惱,念現起,心等持近行定。

如斯〔比丘〕不應作意其〔似〕相〔如綿、星等之〕色,不應觀察〔麤〕之特相。但避免七不適當之住處等,親近七適當,如剎帝利皇后保護轉輪王〔之〕胎兒,如農夫〔保護〕稻、麥之幼穗而善保護〔似相〕。

如斯保護其〔似相〕,依數數作意令增長增大〔其似相〕,令成就十種之安止善巧,努力〔得〕精進之平等。如斯努力之彼〔比丘〕,於說地徧之同順序,所緣其〔似〕相而生四種〔禪〕、五種禪。

〔五〕〔觀察〕

〔六〕〔還滅〕

〔七〕〔徧淨〕

次如斯於此〔安般念業處得〕四種〔禪〕、五種禪之比丘,依「觀察與還滅」令增大業處,欲得「徧淨」者,以同樣之禪令熟練通達五種自在,令確立名色,樹立毘鉢舍那〔觀〕。

云何〔為右之修習〕?曰,彼由禪定出,業生身、心以觀出息入息之集(原因)。即如鐵工匠以風箱吹火,風箱與人適當精進之緣而起風,身與心之緣而〔起〕出息入息。如斯〔彼比丘〕以出息入息與身體〔確立〕色,心以其心相應之諸法令確立無色。以上是〔確立名色〕之略說。而詳細之名色確立而後當明〔於第十八品〕〔——以上是見清淨——〕。如斯令確立名色後,〔彼比丘〕徧求〔起名色之〕緣。徧求〔緣起〕者而見其〔緣起〕,關於滅三世名色之起而離疑惑〔——以上是度疑清淨——〕。離疑惑者由〔色〕聚之思惟而提起〔無明、苦、無我之〕三相,由生滅隨觀而捨斷以前所生起光明等十觀之隨煩惱,解脫隨煩惱之行道智令確立道〔——以上是道非道智見清淨——〕,〔由把持生滅隨觀而〕捨斷〔諸行〕之生而得壞隨觀,其後由壞隨觀,所現起一切諸行成為衰滅而厭離、離欲、解脫〔——以上是行道智見清淨——〕,於順次得四聖道,住立於阿羅漢果,達十九種觀察智之最終,含天之世界為最上之應施者〔——以上是智見清淨——〕。

以上彼〔安般念業處之〕「數」為最初,「各別觀」為最後,安般念定修習〔之說明〕完畢。以上是一切行相第一四法之解說。

其次,餘之三種四法,因無各別之業處修習法,故由逐句之解說法而知彼等〔三種四法之〕義。

(五)「覺知喜」,為喜之覺知,為明瞭〔喜〕,「而我學出息入息」。其中,由二方面覺知喜,〔即〕〔一〕由所緣,〔二〕由不癡。

〔一〕云何喜是「由所緣」而覺知耶?〔比丘〕有喜之二禪〔即〕入定於〔初禪、二禪〕,彼入定之剎那禪獲得〔喜〕,喜是由所緣而覺知,〔於其禪之剎那〕所緣覺知故。

〔二〕云何〔喜〕是「由不癡」而覺知耶?〔比丘〕入定有喜之二禪已而出定,相應於禪之喜,是「可滅」「可衰」而思惟,彼作〔其〕觀,於剎那通達〔喜之〕特相,故喜由不癡〔正見〕所覺知。即無礙解〔道〕如次說:

「由長出息而了知心專一不亂者現起念。依其念與智而覺知喜。由長出息……由短出息……由短入息……覺知一切身而出息入息……令安息身行而出息入息,於了知心專一不亂者現起念。由其念與智,覺知其喜。顧念〔禪〕者,覺知其喜。以知者、見者、觀察禪者,〔斯期間中欲入定〕,於決意者,以信解〔禪〕者、勤勵精進者、現起念者、心等持者、依慧了知者、通達應〔通達者〕、徧知應〔徧知者〕、捨斷應〔捨斷者〕、修習應〔修習者〕,作證應作證者,覺知其喜。如斯覺知其喜。」

以此同方法,當知諸餘之句義。而其次所述唯此之異點。

(六)當知由〔初禪、第二禪、第三禪之〕三種禪而「覺知樂」、(七)由〔初禪乃至第四禪之〕四〔禪〕「覺知心行」。心行者乃受〔想〕之二蘊也。又對「覺知樂」之句,為示其觀地,「樂者乃身樂與心樂之二樂」及於無礙解〔道〕所說。(八)「令安息心行」者,令安息、滅麤心行之義。其詳細當知〔令安息〕身行〔之句說明〕中所說之同方法也。

而此〔第二之四法〕中,(五)於喜之句由喜之名目而說〔其相應〕受,(六)於樂之句而說〔樂之〕自性受,(七)(八)於二心行之句而〔說〕:「想、受是心所、此等〔二〕法連繫於心為心行。」之語故是相應於想之受。如斯依〔四念處中之第二〕受隨觀〔念處〕之方法而知說此〔第二之〕四法。

於第三之四法,

(九)當知由〔初禪乃至第四禪之〕四禪「覺知心」。

(一〇)「令心喜悅」,是令心悅、令喜悅、令笑、令喜笑「我學出息入息」。其中,由二方而起喜悅,〔即〕〔一〕由定,〔二〕由觀。

〔一〕云何「由定」而〔起喜悅耶〕?〔比丘〕於有喜之二禪〔即〕入定於〔初禪與第二禪〕,彼入定之剎那,由〔與禪〕相應之喜,令心喜、喜悅。〔二〕云何「由觀」〔而起喜悅耶〕?〔比丘〕入定於有喜之二禪已而出定,與禪相應之喜為「可滅」「可衰」而思惟,〔彼〕如斯作觀,於剎那與禪相應之喜為所緣而令心喜、喜悅。

如斯之行道者,言為「令心喜悅,我學出息入息」。

(一一)「令心等持」,〔一〕由初禪等而對於所緣心平等定置,平等置止。〔二〕或又入定其諸禪已而出定,與禪相應之心為「可滅」「可衰」而觀者,於觀之剎那通達〔無常等〕相,剎那之心一境性生起。由生起剎那之心一境性,對於所緣心平等定置,平等置止。〔如斯心平等定置,平等置止者〕,言為「令心等持而我學出息入息」。

(一二)「令心解脫」,〔一〕由初禪令心脫離、解脫〔五〕蓋,由第二禪令〔心脫離、解脫〕尋、伺,由第三禪令〔心脫離、解脫〕喜,由第四〔禪〕令心脫離、解脫苦、樂。〔二〕又某〔比丘〕入定於其等諸禪已出定,與禪相應之心是「可滅」「可衰」而思惟。彼於〔斯〕觀之剎那,由無常觀令心脫離、解脫常想,由苦觀令〔心脫離、解脫〕樂想,由無我觀〔令心脫離、解脫〕我想,由厭離觀〔令心脫離、解脫〕喜,由離貪觀〔令心脫離、解脫〕貪,由滅觀〔令心脫離、解脫〕集,由捨遣觀令心脫離、解脫執持而出息入息。故言:「令心解脫我學出息入息。」

如斯當知由〔四念處中之第三〕心隨觀〔念處〕說此〔第三之〕四法。

其次於第四之四法,

(一三)謂「觀無常」〔之文句〕中,當先知無常,知無常性,知無常觀,知觀無常者。其中,「無常」即五蘊。何以故?〔五蘊是〕以生滅、異性為自性故。「無常性」是彼等〔五蘊〕之生滅、異性,又生起〔五蘊〕之有已而為無。〔此彼等五蘊〕不停止於〔生起之〕狀態由剎那滅而滅之義也。「無常觀」是由其無常性以觀色等之無常。「觀無常者」是具有其無常觀者也。故如斯〔觀無常〕者而出息入息,以此言:「觀無常而我學出息入息。」

(一四)其次謂「觀離貪」之〔文句中〕,〔於離貪〕是盡滅離貪與究竟離貪之二種離貪。其中,「盡滅離貪」是諸行之盡滅破壞。「究竟離貪」是涅槃。離貪觀是觀其兩者而起觀(毘鉢舍那)與道。具有此二種離貪而出息入息者,言:「觀離貪而我學出息入息。」

(一五)於「觀滅」之句亦同樣。

(一六)「觀捨遣」之〔文句〕中,〔捨遣者〕有徧捨捨遣與跳入捨遣之二種捨遣。捨遣即觀故言捨遣觀。此〔捨遣觀〕是觀(毘鉢舍那)與道之同義語。然,觀是〔如由無常觀以對治常觀〕之由彼分(煩惱之反對者)以徧捨諸煩惱〔異熟〕諸蘊及〔業之〕諸行為共徧捨〔——以上是徧捨捨遣——〕,又〔觀〕是觀有為之過患而傾向反對〔有為之〕涅槃,〔此為〕跳入〔——以上是跳入捨遣——〕。故〔觀〕徧捨捨遣亦言為跳入捨遣。其次道是由正斷而徧捨諸煩惱之諸蘊及諸行為〔——以上是徧捨捨遣——〕,又〔道以涅槃〕為所緣而跳入於涅槃〔——以上是跳入捨遣——〕。故〔道是〕徧捨捨遣亦言為跳入捨遣。而且〔觀智與道智〕悉隨〔其等之〕前所起其各智而觀故言隨觀。其有此二種之捨遣〔隨〕觀而出息入息者,言為「觀捨遣而我學出息入息」。

此第四之四法是純粹唯觀而說。然,前三〔之四法〕是由止與觀而〔說〕。當知如右四之四法有十六事修習安般念。

〔安般念定之功德〕

次如斯由十六事〔苦修〕此安般念有大果大功德。

即(一)關於此〔安般念〕有:「諸比丘!若修習多作此安般念定者為寂靜而勝妙。」等語故,當知由寂靜之狀態等於其〔安般念定〕有大功德。

(二)又得斷滅尋故,〔當知於安般念定有大功德〕。然,此〔安般念定〕是寂靜、勝妙、純粹、樂住故,諸尋為定之障礙,心斷絕馳驅於此處彼處而唯傾向於安般所緣心。故說「為斷滅尋應修安般念」。

(三)又明以完成〔道〕與解脫〔果〕之根本,當於此〔安般念定〕有大功德。即世尊如次說:「諸比丘!若修習多作安般念,令完成四念處。修習多作四念處者,令完成七覺支。修習多作七覺支者,令完成明與解脫。」

(四)又〔命終時〕亦知識到最後之出息入息故,故當知其〔安般念定〕有大功德。即世尊如次說:「羅睺羅!如斯〔汝〕修習多作安般念時,皆知識最後之出入息滅,沒有不知識者。」

其〔出入息之〕滅而有三種之最後〔出入息〕。〔即〕〔一〕以有為最後〔出入息〕,〔二〕以禪為最後〔出入息〕,〔三〕以死為最後之〔出入息〕。即〔一〕於諸有中於欲有起出入息,不起於色、無色有。故彼等〔之出入息〕是〔欲〕有為最後。〔二〕諸禪中於前三禪起〔出入息〕,不起於第四〔禪〕。故彼等〔出入息〕是〔前三〕禪為最後。〔三〕其次由死心與前之十六心共生起,與死心共滅之出息入息,言以死為最後之〔出入息〕。於此所意義是此〔死〕為最後〔出入息〕。

精勤此〔安般念〕業處之比丘,善把握所緣之安般故,由死心前之第十六心生起之剎那,顧念〔安般之〕生起而明知彼等〔安般〕之生起,顧念〔安般之〕止住而明知彼等〔安般之〕止住,顧念〔安般之〕壞滅而明知彼等〔安般〕之壞滅。然,修習此〔安般念業處〕以外而得阿羅漢果之比丘壽命期間是有定有不定者。然,修習此十六事之安般念而得阿羅漢果之比丘壽命期間必定。彼知「今我應唯有此長壽命,更不得其以上」。自己〔近死期〕自然注意〔沐浴、剪髮、剪爪等〕身體之行作,並行纏著衣服等之一切所作已而閉眼。如住庫提山寺帝須長老,如住摩訶伽蘭奢寺大帝須長老,如天子大國之乞食者帝須長老,如住質多山寺二人兄弟之長老。

其中一故事,據說〔住質多羅山寺〕二人兄弟長老之一人,於滿月之布薩日說波羅提木叉(戒文)已,從比丘眾往自己之住處,立於經行處眺望月光,察知自己之壽命而言比丘眾:「汝等曾見比丘般涅槃?〔彼等比丘〕云何而〔般涅槃耶〕?」時某人人言:「我等曾見坐於座而般涅槃。」某人人〔言:〕「我曾見結跏趺坐於空中而〔般涅槃〕。」長老言:「我今使汝等於經行處見般涅槃。」由此經行處劃一線而言:「我從經行處之此端行至彼端而還至此線處必般涅槃。」行往經行處之彼方還來,一足不踏過其線之剎那即般涅槃。

故安般念實多如是功德,

賢者常精勤勿放逸。

此詳論此安般念之門。

一〇 寂止隨念

其次,安般念之後,所舉示是欲修習寂止隨念者,於靜居而禪思:「諸比丘!法雖唯有為〔法〕、無為法,彼等〔於有為無為之〕諸法中,稱離貪是最勝。即〔離貪者是〕憍之破碎、渴之調伏、阿賴耶(執著)之破壞、輪迴之斷滅、愛之滅盡、離貪、滅、涅槃。」如斯稱為一切苦之寂止,應隨念涅槃之德。

〔寂止隨念聖典之句義〕

右之〔引用文〕中,「唯」是多少皆有限。「法」是自性〔法〕,〔非言不實在之假法〕。「有為或無為」是由集合、合會而生者——〔即有為〕——或〔集合、合會〕而不生者——〔即無為〕——。「於彼等諸法中,離貪稱最勝」,於彼等有為無為之諸法中,離貪稱最勝,言為第一、最上。

其中「離貪」者,不僅是無貪,「即〔離貪者〕是憍之破碎……乃至……涅槃」,彼無為法,是得破碎憍等之諸名故其〔無為法〕亦是離貪。然,其〔無為法〕是其〔涅槃為所緣而起聖道〕,一切之慢憍、人憍等憍之亡滅成為非憍、無憍故言「憍之破碎」。又〔無為法〕是其〔涅槃為所緣而起聖道〕,滅沒、調伏一切欲故言為「渴之調伏」。又〔無為法〕,由此〔對色、聲、香、味、觸〕五種欲之執著至害破故,言為「執著之害破」。又〔無為法〕,由此令三界之輪迴斷滅故,言為「輪迴之斷滅」。又〔無為法〕,由此至一切法之滅盡、離貪、滅故,言為「愛之滅盡、離貪、滅」。又此〔無為法〕是四生、五趣、七識住、九有情居,由其各狀態而向纏結故,超出、脫出、離通稱謂「vāna」之愛。故言〔無為法是〕涅槃。如斯由憍之破碎性等其等之德,應隨念稱為涅槃之寂止。

又世尊於其他諸經中說:「諸比丘!我為汝等說示無為……諸比丘!我為汝等說諦……彼岸……難見……不老……堅固……無戲論……不死……吉瑞……安穩……未曾有……無災……無惱……清淨……洲渚……避難所……說示洞窟。」等於諸經說寂止之德,亦依其等〔之德〕隨念〔寂止〕。

〔寂止隨念之修習法〕

如斯依憍之破碎性等之德隨念寂止彼〔瑜伽者〕,其無貪所纏之心,無瞋〔所纏之心〕,無癡所纏之心。而其時彼之心,關於寂止為端正等,由說佛隨念等同方法而鎮伏〔五〕蓋,於一剎那生起諸禪支。而於〔此所得之禪定〕,寂止之德甚深故,又〔彼心〕傾向於種種類德之隨念,不證安止〔定〕唯達近行〔定〕之禪。此由隨念寂止之德而生起故,稱為寂止隨念。

又六隨念,此〔寂止隨念〕唯聖弟子所證得。雖如斯尊重寂止而凡夫亦應作意〔寂止隨念〕。然,心由聞亦信樂寂止。

〔寂止隨念之功德〕

其次精勤此寂止隨念之比丘,安樂於眠、安樂於寤、根寂靜、意寂靜、具備慚愧,令〔他人〕信樂,心傾向於勝妙〔涅槃〕,受同梵行者等所尊重恭敬。即不通達於上位而來世亦至善趣。

故實如斯多

有聖之功德

慧者念寂止

修習不放逸。

此詳論寂止隨念之門。

令善人喜悅為造清淨道〔論〕之定修習論中,名隨念業處之解釋第八品。

死念(maraṇasati),解脫道論「念死」。

正斷死(samuccheda-maraṇa)、剎那死(khanika-maraṇa)、世俗死(sammuti-maraṇa),解脫道論「斷死、念念死、等死」。

時死(kāla-maraṇa)、非時死(akāla-maraṇa),解脫道論「時節死、不時節死」。

度使魔(Dūsimāra),是於過去之拘留孫佛時,在目犍連之前生,彼毆打此佛之弟子比丘,於拘留孫佛見而唯呵責之,立即墮於無間地獄。M. 50 Māratajjaniya-s.(I, p. 337),中阿含一三一降魔經(大正一.六二二a)Yaśomitra. Abhidharmakośavyā khya p. 276(Wogihara)等參照。

迦藍浮王(Kalābu-rāja),是斬釋尊前生菩薩忍辱仙人之手足耳鼻等,其後不久,此王墮於無間地獄。J. 313(III, p. 41f)J. V, p. 135 參照。

以下八在解脫道論:一如兇惡人逐、二以無因緣、三以本取、四以身多屬、五以壽命無力故、六以無相故、七以久遠分別、八以剎那故。

小川(kunnadī),於底本雖有 nadī,今依暹羅本。

J. IV, p. 494。

S. I, p. 109,雜阿含一〇八五經(大正二.二八四c)。

J. IV, p. 127. Sn. v. 567; MNd. p. 121。

D. II, p. 120. cf. Sn. v. 577; MNd. p. 121。

J. IV, p. 122。

不奪則不退去(na aharitvā nivattati),於底本雖有 āharitvā na nivattati 今依暹羅本而讀之。

此二偈是於義疏類為古人之偈而存但不知出處。此阿育王之故事雜阿含六四一阿育王施半阿摩勒果因緣經(大正二.一八〇a以下)及 Divyāvadāna XXIX 阿育王傳、阿育王經等參照。

十億(koṭisata),如字義為百俱胝,一俱胝是一千萬,百俱胝為十億。

S. I, p. 102,雜阿含一一四七經(大正二.三〇五c),別譯雜阿含七〇經(大正二.三九九a)。

摩訶三摩多(Mahāsammata),皆譯為大平等、大同意、眾許、民主、典主等。為世界最初之王,說釋迦族之系譜出於諸傳。J. II, p. 311; III, p. 454. 底本四一九頁參照。

曼陀多(Mandhatu),亦言頂生王。由前註之摩訶三摩多王為四代或五代之(所傳相違)王。述釋迦族系譜出於諸傳。尚 A. II, p. 17; Thag. v. 486 參照。

大善見(Mahāsudassana),述釋迦族系譜出於諸傳。尚 D. II, p. 169f; p. 146f,長阿含遊行經(大正一.二一c以下),中阿含六八大善見王經(大正一.五一五b以下)參照。

堅輻(Daḷhanemi),是過去之轉輪王。亦譯為堅固、堅念。M. III, p. 59f,長阿含轉輪聖王修行經(大正一.三九b以下)參照。

尼彌(Nimi),出釋迦族王譜中之一王,大天王之子孫言住於彌稀羅城。M. II, p. 78f; J. IV, p. 96ff,中阿含六七大天㮈林經(大正一.五一一c以下),增一阿含卷四八(大正二.八〇九a以下)等參照。

殊提(Jotika),頻毘娑羅王治下五大富者之一人。Dhp. A. I, p. 385; IV, p. 199ff. 底本三八三頁,佛五百弟子自說本起經(大正四.一九五c以下)等參照。

闍提羅(Jatika),頻毘娑羅王治下五大富者之一人。Dhp. A. I, p. 385; IV, p. 214 底本三八三頁等參照。

郁伽(Ugga),毘舍離城之長者,對佛及眾僧行大施,讚歎佛有八未曾有法。A. IV, p. 208f; p. 212f,中阿含三八郁伽長者經(大正一.四八〇a以下),中阿含三九郁伽長者經(大正一.四八一b以下)等參照。

文荼(Meṇḍaka),頻毘娑羅王治下五大富者之一人。Dhp. A. I, p. 386; III, p. 363f; Vin. I, p. 240 底本三八三頁等參照。

富蘭那迦(Puṇṇaka),頻毘娑羅王治下五大富者之一人。Dhp. A. I, p. 385; III, p. 302f. 等參照。

瓦頻提婆(Vāsudeva),古傳說之力士,J. IV, p. 79ff. 參照。

巴羅提婆(Baladeva),同上。

喜摩闍那(Bhīmasena),是般陀王之子而力強,J. V, p. 424ff. 參照。

優帝提羅(Yudhiṭṭhila),同上。

奢奴羅(Cānura),古傳說之力士。於瓦楨提婆等所殺,J. IV, p. 79ff. 參照。

大力士(pi mahāmallo),於底本雖有 Piyada-Mallo,今從暹羅本。

皮闍延多(Vejayanta),於底本雖有 Vijayanta 但從暹羅本。三十三天之帝釋天宮殿。底本三九九頁參照。目犍連以足指令震動宮殿出 Divyāvadāna p. 398,雜阿含六〇四經(大正二.一六八a)等參照。

無比(appaṭimo),底本缺,依暹羅本補之。

依存於骨者(aṭṭhinissitā),底本之 aṭṭhanissitā 是誤植。

A. III, p. 306f; IV. p. 320。

我之障礙(mam'assa antarāyo),底本之 mam assa antarāyo 是誤植。

動亂(kuppeyyuṁ),於底本雖有 kuppeyvaṁ 從暹羅本及引用原本改之。

壽(āyu),底本 ayu 是誤植。

羯羅藍(kalala),譯為凝滑。父母之兩精初和合所凝結者,言胎後第一週間。譯為頞部曇(abbuda)胞。於凝滑上生薄皮膚,言受胎後第二週間。譯為閉尸(pesi)血肉,言受胎後第三週間之狀態,血肉之漸次凝固。健南(ghana)譯為堅肉,受胎後第四週間由液狀完全為固態者。

生(nibbattanti),底本之 nibbattan ti 是譜誤。

短時(paritto addhā),於底本有 na paricchedo na tathā addhā,今從暹羅本。

S. I, p. 108,雜阿含一〇八四經(大正二.二八四b以下),別譯雜阿含二三經(大正二.三八一a以下)。

A. IV, p. 136,中阿含一六〇阿蘭那經(大正一.六八二b以下)參照。

A. IV, p. 318f。

MNd. p. 42; p. 117f。

由死念之力(maraṇassati-balena),於底本雖有 satibalena,今從暹羅本。

身至念(kāyagatāsati),解脫道論「念死」。

以下底本二四〇頁第四行止及二四〇頁中央以下六行,由二四一頁三行至十七行止,與 Khuddaka-pāṭha-A. p. 38f. 大體一致。尚且本業處全部之說明多與 Khuddaka-pāṭha-A. pp. 38-73 類似關係點。

A. I, pp. 43-46。

發得(āraddhaṁ),於底本雖有 aviraddhaṁ,今從暹羅本及引原本。

M. III, p. 89。

D. II, p. 293; M. I, p. 57,中阿含九八,念處經(大正一.五八三b)。

以下底本由二六五頁下至八行約二十五頁雖有多少具略之箇所幾乎全文與 Sammohavinodanī pp. 223-249. 一致。

其(tasmiṁ),於本與此字下之文連續是錯誤。

下方(heṭṭha),於底本此字雖附讀點但是錯誤。

以下之七種於解脫道論有:一以口、二以心、三以色、四以形、五以處、六以行(?)、七以分別。

大念處(Mahāsatipaṭṭhāna),D. II, p. 290ff,中阿含九八.念處經(大正一.五八二b以下)。

大象跡喻(Mahāhatthipadopama),M. I, p. 184ff,中阿含三〇,象跡喻經(大正一.四六四b以下)。

大教誡羅睺羅(Mahā-Rāhulovāda),M. I, p. 420ff。

界分別(Dhātu-vibhaṅga),M. III, p. 237ff,中阿含一六二、分別六界經(大正一.六九〇a以下)。

身至念經(Kāyagatāsati-sutta),M. III, p. 88ff,中阿含八一.念身經(大正一.五五四c以下)。

獵師(luddo),底本之 ludde 是錯誤。

現起(upaṭṭhitesu),於底本之 upaṭṭhātesu 是錯誤,由暹羅本訂正。

A. I, pp. 256-258,雜阿含一二四七經(大正二.三四二a)。

A. III, p. 435。(CBETA 按:漢譯南傳大藏此頁註標[19]所對應的本文位置不明,今於此處加上[19]之註標。)

S. V, p. 113,雜阿含七一四經(大正二.一九二a)。

底本一三一頁(本書一.二二〇頁)。

粥鉢(yāgupatte),底本之 yagupatte 是誤植。

茸(kaṇṇika),在辭書言茸無譯語,「耳者」「突起植物之」意味,於英譯茸為(mush-room),今從英譯。

暹羅在此前面有 pakatilomā navutilomakūpasahassāni(普通之毛是有九萬之毛孔之句)。

一蟣(likkhā),於底本之 likha 是錯誤。一蟣者是長度之單位,關於長度之單位,從於巴利佛教所傳說明(Sammohavinodanī p. 343):

36 極微(paramāṇu)= 1 微(aṇu)36 微 = 1 tajjāri 36 tajjāri = 1 rathareṇu 36 rathareṇu = 1 蟣(likkhā)7 蟣 = 1 = 蝨(ūka)7 蝨 = 1 dhaññamāsa 7 dhaññamāsa = 1 指節(aṅgula)12 指節 = 1 張手(vidatthi)2 張手 = 1 肘(ratana = hattha)7 肘 = 1 棒(yaṭṭhi = daṇḍa)20 棒 = 1 usabha 80 usabha = 1 gāvuta(= 2 krośa 俱盧舍)4 gāvuta = 1 由旬(yojana)= 普通有三里程度 paramatthamañjūsā II, p. 226 於暹羅本亦舉同樣之說後,異說而述 8 極微 = 1 微 8 微 = 1 tajjāri 8 tajjāri = 1 rathareṇu 8 rathareṇu = 1 蟣 8 蟣 = 1 蝨 8 蝨 = 1 穬麥(yava)8 穬麥 = 1 指節

尚且大毘婆沙論卷一三六(大正二七.七〇二a)有部所說者:

7 極微 = 1 微塵 7 微塵 = 1 銅塵 7 銅塵 = 1 水塵 7 水塵 = 1 兔毫塵 7 兔毫塵 = 1羊毛塵 7 羊毛塵 = 1 牛毛塵 7 牛毛塵 = 1 向遊塵(trasareṇu = rathareṇu)7 向遊塵 = 1 蟣 7 蟣 = 1 蝨 7 蝨 = 1 穬麥 7 穬麥 = 1 指節 24 指節 = 1 肘(aratni = ratana)4 肘 = 1 弓(dhanu)500 弓 = 摩揭陀 1 俱盧舍 = 北方半俱盧舍 8 俱盧舍 = 1 踰繕那(yojana)

即依各諸說,一蟣是一指節即指之幅之四五百分一之長度極為短距離。

陰部(vatthi),vatthi 元來是指膀胱,此時之應為陰部之總稱。

籾倉(koṭṭhalikā),此字辭書無,koṭṭhaka 附譯語。

不超越(nādhikāni),於底本雖有〔vi〕sādhikāni,今從暹羅本。底本雖讀為 vīsādhikāni tīṇi aṭṭhisatāni(三百二十之骨),但如後出,骨是除三十二根之齒成為三百故如暹羅本讀之。

睡蓮(kandaḷa),於底本雖有 kandala,但從暹羅本。

伽達伽(kataka),是胡桃之一種,其種子以擦水甕之內側以除転之用。巴那莎(panasa),麵包果(breadfruit)。

百合之球根聚(kansalakandarāsi),於底本雖有 kandala-kaṇḍararāsi 從異本、暹羅及 Sammohavinodanī 之同文個所。

新提之幼木(sindikaḷīra),如筍為食用。sindī 英譯為 marsh-date palm。

七處(sattasu ṭhānesu),於異本及暹羅本有 sattaṭṭhaṭṭhānesu(七八處)。

貫通(vedhaka),於底本雖有 vethaka 從異本及暹羅本。

置(ṭhapita),於底本 ṭhipita 是誤植。

甕(ghaṭa),於底本雖有 ghata,由暹羅本改之。

白色(setaṁ),底本之 tesaṁ 是誤植。

覆蔽、不覆蔽(paṭicchannāpaṭicchanna),於底本為 paṭicchannā paṭicchanna 是錯誤。

依部分(bhāgena),於底本之 bhāvena 是誤植。(CBETA 按:漢譯南傳大藏經此頁中缺相對應之註標[39],今於此處加上[39]之註標。)

依部分(bhāgena),於底本之 bhogena 是誤植。(CBETA 按:漢譯南傳大藏經此頁中缺相對應之註標[40],今於此處加上[40]之註標。)

摩睹伽(madhuka),是蜜樹(honey tree)之果實。

婆具羅(bakula),於底本雖有 ākulī,今從暹羅本。bakula 花有芳香,美婦人口含神酒吹撒於開花。

煙等(utu),utu 之語應譯為時節、季節、自然界、自然現象之意味,今指煙等故,煙等為意譯。

共生(samuṭṭhahitvā),於底本之 samaṭṭhahitvā 是誤植。

唾(kheḷo),於底本之 keḷo 是誤植。

凝乳之澄淨液(dadhimaṭṭhaṁ),於底本有 adhimuttaṁ,於暹羅本有 dadhimuttaṁ。今取暹羅本。

底本二四五頁。

次第撤去(anupubhamuñcana),於底本之 anupubbamañcana 是誤植。

耆宿長老(mahallakatthero),於底本雖有 Mallakatthero,今依暹羅本。

成就(sampajjati),於暹羅本為 sambajjhati(= pass. sambandhati)有「連絡」,此字之前皆有 puna 字、puna sampajjati,「再成就」是由前後之關係不為意義,puna sabajjhati 可再連絡〔最初之身分〕。而「再連絡」是為「成就」之意義故,今單如上譯出。(CBETA 按:漢譯南傳大藏經此頁中缺相對應之註標[50],今於此處加上[50]之註標。)

M. I, p. 10,中阿含一〇.漏盡經(大正一.四三二c).一切流攝守因經(大正一.八一四a)。

安般念(ānāpānasati),解脫道論「念安般」。

S. V, p. 321; Vin. III, p. 70,雜阿含八〇三經(大正二.二〇六a)。

S. V, p. 322; Vin. III, p. 70f. cf. A. V, p. 111f; M. I, p. 425; III, p. 82f,雜阿含八〇三經(大正二.二〇六a以下)。

以下十六種之重要文句於解脫道論:一長息入,長息出、二短息入,短息出、三知一切身、四令滅身行、五知喜、六知樂、七知心行、八令滅心行、九知心、一〇令歡喜心、一一令教化心、一二令解脫心、一三見無常、一四見無欲、一五見滅、一六見出離。

以下底本至二九一頁三行之二十三頁餘有多少之出入但與 Samantapāsādikā pp. 403-435 大部分一致。

純粹(asecanako),底本之 secanako 是錯誤。依暹羅本訂正之。

M. I, p. 63; A. II, p. 238。

他(aññehi),底本雖為 aññe,但由暹羅本訂正之。

入(pavisitvā),底本雖有 pavesetvā,今從異本及暹羅本。

最上(muddhabhūtaṁ),底本之 pubbabhūtaṁ 亦無不可,今從異本及暹羅本。

瑜伽行者(yogāvacarena),底本之 yogāvacare 是錯誤,由暹羅本訂正之。

第四禪(catutthajjhāna),底本及緬甸本雖有 catukkajjhāna(四種禪)但,由暹羅本及 Samantapāsādikā p. 406 之同文,且由教理的見地改之。尚底本由二七七頁下九行目參照。

Mil. p. 369 亦有偈。於 Milindapañha 此偈為集法者(dhammasaṅgāhakā)之說。

Pṭs. I, p. 176; Vibh. p. 251, 底本七二頁(本書一.一二一頁)參照。

底本七二頁(本書一.一二一頁)參照。尚在大毘婆沙論卷一三六(大正二七.七〇二a),有去村五百弓,名「阿練若處」。

行(gato pi),於底本有 gato di 是誤植。

皮膚.筋肉(camma-maṁsa),底本之 cammam-aṁsa 是錯誤。

不起時心(anuppajjamānāsu cittaṁ),底本之 anuppajjamānā sucittaṁ 是錯誤。

Pṭs. I, p. 176。

Pṭs. I, p. 176f。

底本三五〇頁及解脫道論卷七(大正三二.四二九c)為此說。

Pṭs. I, p. 177。

Pṭs. I, p. 182f。

本書第十八品參照「見清淨的解釋」。

本書第十九品參照「度疑清淨的解釋」。

本書第二十品參照「道非道智見清淨的解釋」。

以相為所緣之觀(lakkhaṇārammaṇika-vipassanā),是〔極微〕聚之思惟(kalāpasammasanā)。參照本書第二十品。

本書第二十一品參照「行道智見清淨」。

Pṭs. I, pp. 184-186。

起(pabhāvanā hoti),底本之 pabhāvānā hoti 是誤植。

安般念定(ānāpānasati-samādhissa),底本之 samādhi'ssa 是錯誤。

第四禪(catutthajjhāna),於底本雖有 catukkajjhāna(四種禪)但,依暹羅本及 Samantapāsādikā p. 415 同文之個處,且依教理的見地改之。尚參照底本二六九頁。

於 Samantapāsādikā 此處 pp. 415-417 之二頁餘有互說明但,於本書於地遍之說明時已有所述。本書於此省略之。

於 Samantapāsādikā p. 418 此一文為偈形而揭舉,但第二句之字數多而不成完全之偈。

以下之八種中解脫道論唯最初之五,說:一算、二隨逐、三觸、四安置、五隨觀。尚由最初之七除觸,六種是出大安般守意經卷上(大正一五.一六四以下)、修行道地經卷五(大正一五.二一六)、大毘婆沙論卷二六(大正二七.一三五c以下)等。(CBETA 按:漢譯南傳大藏經此頁中缺相對應之註標[35],今於此處加上[35]之註標。)

鼻端(nāsikaggaṁ),於底本雖有 nābhikaggaṁ 但於暹羅本及 Samantapāsādikā p. 421 同文之個所有 nāsikā 或 nāsikāggaṁ 此合於理。(CBETA 按:漢譯南傳大藏經此頁對應之註標[35]與章節校注內容不符,故今將此處的[35]註標修訂成[36]註標。)

Pṭs. I, p. 165。

Pṭs. I, p. 170f。

此一句 Dhp. 172; 173 與偈之後句一致。

去來(āgatagata),於底本雖有 āgatāgata,但今由暹羅本讀之。

底本二七六頁。

自己之自等(attanā va attā),於底本雖有 attanā va attanā 但從暹羅本及 Samantapāsādikā p. 425 同文之個處。

S. V, p. 337, cf. S. V, p. 330。

其(tāhi),底本之 ta hi 是錯誤。

以下十數行 Samantapāsādikā 有其他之文,兩者多出入。

七種之適不適於底本一二七頁以下參照(本書一.二一四頁以下)。

十種之安止善巧於底本一二八頁以下參照(本書一.二二七頁以下)。

精進之平等底本一三五頁以下參照(本書一.二二六頁以下)。

五種之自在於底本一五四頁以下參照(本書一.三六二頁以下)。

度疑清淨於本書第十九品參照。

十之觀隨煩惱(dasa vipassanupakkilesā):一、光明(obhāsa)二、智(ñāṇa)三、喜(pīti)四、輕安(passaddhi)五、樂(sukha)六、勝解(adhimokkha 即信)七、策勵(paggaha 即精進)八、現起(upaṭṭhāna 即念)九、捨(upekkhā)一〇、欲(nikanti)之十也。詳細於參照底本六三三頁以下。

道非道智見清淨參照本書第二十品。

行道智見清淨參照本書第二十一品。

十九種之觀察智(ekūnavīsati bheda-paccavekkhaṇāñāṇa),於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三者:(一)道、(二)果、(三)已斷煩惱、(四)殘餘煩惱、(五)涅槃各各有五觀察智,於阿羅漢殘餘煩惱以外有四種觀察智,合為十九種觀察智。參照底本六七六頁。

智見清淨參照本書第二十二品。

Pṭs. I, p. 186f。

Pṭs. I, p. 188。

底本二七四頁以下。

Pṭs. I, p. 168。

異性(aññathatta),底本之 aññathattha 是錯誤。

有已而為無(hutvā abhāvo),於底本之 hutvā, abhāvo 是錯誤。

次(puna),於底本無此字,由暹羅本補之。

S. V, p. 321。

S. IV, p. 353。

M. III, p. 82. cf. S. V, p. 335,雜阿含八一〇經(大正二.二〇八a)。

M. I, p. 425f。

出入息是色法,然色法一生滅之間,心心所法行十七生滅(Sammohavinodanī p. 26f. 底本六一四頁參照)。故與死心共滅最後之出入十息由死心與前之十六心共生起。

庫提山(Koṭi-pabbata),於底本雖有 Kota-pabbata,但今從暹羅本。但不知何者為是。此山名不見其他文獻中。底本一二七頁參照(本書一.二一六頁)。

質多羅山(Cittala-pabbata),參照本書一.二〇九頁之註記。

寂止應念(upasamānussati),解脫道論「念寂寂」。

底本一一〇頁(本書一.一八九頁)。

A. II, p. 34; Iti. p. 88. 本書經卷七(大正一七.六九七a)。

S. IV, 369ff. 此非一經,十七經。

底本二一二頁參照(本書一.三五六頁)。

生起故(uppannattā),於底本缺此字,由暹羅本補之。

刺【CB】,剌【南傳】 晝【CB】,畫【南傳】 毫【CB】,亳【南傳】 已【CB】,巳【南傳】 嗚【CB】,鳴【南傳】 嗚【CB】,鳴【南傳】 嗚【CB】,鳴【南傳】 嗚【CB】,鳴【南傳】 嗚【CB】,鳴【南傳】 嗚【CB】,鳴【南傳】 〔-〕【CB】,脾臟【南傳】(cf. Vism. (PTS 1975: 242)) 骨髓【CB】,〔-〕【南傳】(cf. Vism. (PTS 1975: 242)) 骨髓骨【CB】,骨骨髓【南傳】(cf. Vism. (PTS 1975: 242)) 南傳大藏經此處註標[34]有誤,今予以修訂為[*]。 汁【CB】,[-]【南傳】 時【CB】,畤【南傳】 [-]【CB】,[58]【南傳】 南傳大藏經此處註標[36]有誤,今予以修訂為[*]。

【經文資訊】漢譯南傳大藏經(元亨寺版) 第 68 冊 No. 35 清淨道論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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