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淨道論
第十六品 根、諦之解釋
一 〔慧地之四.二十二根之解釋〕
其次,界之後舉示「根」者,是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之二十二根。〔二十二根之〕
〔一〕由義、〔二〕由相等、〔三〕由順序、〔四〕由別、無別,
又〔五〕由作用,〔六〕由地,應識知決定說
其中,〔一〕「〔由義〕」先於眼等,依見故為眼等之方法,而〔其義〕已說明。但最後之三〔無漏根〕中,於〔修習之〕前分:「我當知未知不死(甘露)句之四諦法。」而生起行道者,且有成〔其〕根之義故,言為「未知當知根」。第二於已知故,且有成〔其〕根故為「已知根」。第三是〔完全〕具知者——對於四諦完了智與作用者——生起漏盡者,且有成〔其〕根之義故言為「具知根」。
其次,彼等〔二十二根〕之「根義」者云何?(一)言帝釋(業)相義是根之義。(二)由帝釋(世尊)所示義是根之義。(三)由帝釋(世尊)所見義是根之義。(四)由帝釋(業)生起義是根之義。(五)由帝釋(世尊)所習義是根之義。其一切〔之義〕隨其所應而適合此。即世尊、等正覺者是最上之自在者故為帝釋。又對於業任何者皆無自在故於善不善之業亦為帝釋。
故此〔二十二根〕中,先由(一)業生諸根以善不善業〔為相〕而表現,又(四)其〔諸根〕依彼(業)而生起故,是「由帝釋(業)相之義,又依帝釋(業)生起之義」〔言為〕根。次(二)此等一切〔二十二根〕依世尊如實所說明。(三)因正覺故「由帝釋(世尊)所示之義,依帝釋(世尊)所見之義」〔言為〕根。又(五)彼牟尼帝世尊,或〔根〕為境習行,或〔根〕為修習習行而所習行故,由「帝釋(世尊)所習之義」亦〔言為〕根。
(六)更稱「增上」〔力〕,即依自在〔力〕義之此等亦〔言為〕根。即對眼識等之轉起,眼等之成就是增上〔力〕,其〔成就〕銳利之時〔眼識等之轉起亦〕銳利。其鈍重之時是為鈍重。此先述〔二十二根〕義之決定說。
〔二〕「由相等」由相、味、現起、足處而識知眼等決定說之義。而且彼等〔二十二根〕之相等於蘊之解釋已說。即慧根〔三無漏根〕等之四,若依〔其〕義者是不外於無癡。其餘在彼〔蘊之解釋〕中依〔其〕自性〔名〕而述。
〔三〕「由順序」,此亦〔於前說多順序中〕說示之順序而已。其中,依內法之徧知而有聖地之獲得故,於身體所包攝之眼根等,在最初所說示。其彼身體或依法而所稱女或男,為示〔某法〕於此有女根、男根。為知其〔男女之身體〕二者皆結縛於命根而生活,於此有命根。只要其〔命根之〕轉起,此等之覺受即無轉滅。為知所有之覺受皆為苦,於此有樂根等。
其次,為令滅〔苦〕,當修習此等之法,為示行道,於此有信等。依此〔信等之〕行道而此法於最初現前故,為示行道之徒不然,於此有未知當知根。為其〔未知當知根之〕果故,又其後當修習故,於此有已知根。由此更修習而有此證得,而且有此證等者,為知其以上無任何物,有最上樂味之具知根於最後說示。此〔說示二十二根之〕順序。
〔四〕「由別、無別」,此〔二十二根〕中,唯命根有別。即其色命根、非色命根之二種。其餘為無別。當知如斯依此〔二十二根之〕別、無別之決定說。
〔五〕「由作用」,云何是諸根之作用,先述「眼根是對眼識界及其相應諸法而為根緣之緣」語句故,所成彼根緣之〔作用〕,及依自己之銳利、鈍重等之狀態,對眼識等之法稱銳利、鈍重等,自己令影響行相之〔作用〕,此〔二〕是眼根之作用。耳、鼻、舌、身〔根〕之〔作用〕亦如斯。其次意根之〔作用〕,於俱生諸〔心所〕法波及到自己之勢力。
命根之〔作用〕是保護俱生之諸〔色、心、心所〕法。女根、男根之〔作用〕是管理女或男之形相、相貌、所作、營作之行相。
樂、苦、喜、憂根之〔作用〕是克勝俱生之諸〔心、心所〕法,令得如自己麤顯之行相。捨根之〔作用〕是令得寂靜、勝、中庸之行相。
信等〔五根之作用〕克勝反面之〔不信等〕,及於相應之諸〔心、心所〕法令得信樂行相等之狀態。未知當知根之〔作用〕,以斷捨〔身見、疑、戒禁取之〕三結,及向其捨斷相應〔心、心所法〕。已知根之〔作用〕稀薄而捨斷欲貪、瞋恚等,及於俱生之〔心、心所法〕而波及影響到自己。具知根之〔作用〕是對一切作用捨斷貪望,及相應之〔心、心所法〕令向於不死(涅槃)為緣。當知如斯此〔二十二根〕作用之決定說。
〔六〕「由地」,此〔二十二根〕中,眼、耳、鼻、舌、身、女、男、樂、苦、憂根唯是欲界。意根、命根、捨根及信、精進、念、定、慧根是包攝於〔三界、出世間之〕四地。喜根是包攝於欲界、色界、出世間之三地。其餘之三〔無漏根〕唯是出世間。當知如斯〔二十二根〕依地之決定說。然,如是識知:
比丘數數悚懼〔無常等〕乃住立根律儀,
徧知諸根令終以滅苦。
此詳論〔二十二〕根之門。
二 〔慧地之五.四諦之解釋〕
其次之後〔舉示〕「諦」者,即苦聖諦、苦集聖諦、苦滅聖諦、苦滅道聖諦之四聖諦。其〔四聖諦〕:
〔一〕由分別、〔二〕由語之分解、〔三〕由相等之別
又〔四〕由義與〔五〕義之要略,及〔六〕不增減,
〔七〕由順序、〔八〕由生等之決定、〔九〕由智之作用,
〔一〇〕由內含者而區別、〔一一〕由譬喻、〔一二〕由四法,
〔一三〕由空、〔一四〕由一種等、〔一五〕由同義、異分。
於教順序之決定說識者應當知。
其中,〔一〕「由分別」者,苦等有各四之如實,所分別不違如、真實之義,此依現觀苦等之人人而應當如是現觀。所謂:「苦是有逼惱之義、有為之義、熱惱之義、變易之義云云。」此等之四是苦之如實、不違如之真實苦義。「於集有增益之義、因緣之義、結縛之義、障礙之義云云。於滅有出離之義、遠離之義、無為之義、不死之義云云。於道有出之義、因之義、見之義、增上之義云云」。此等之四,是〔集、滅〕道之如實、不違如、真實之道義。亦有〔說〕:「苦有逼惱之義、有為之義、熱惱之義、變異之義、現觀之義。」當知依如斯各四義分別苦等。此先述〔四諦〕分別之決定說。
〔二〕「由語之分解、相等之分別」〔之語句中〕,先述〔四諦〕「語之分解」,於此言「墮」之音,是附有厭惡之意,然,人人對厭惡之兒言壞孩子。其次「康」之音,〔附有〕虛空之意。然,言虛空之虛空為「康」(空)。而此第一之〔苦〕諦,是多〔生〕災難之處故被厭惡,愚人思惟常恒、淨、樂、我性無故空虛。因此所厭惡故,又空虛故言為「苦」。
其次言「沙無」之音,於集合、結合等〔之語〕以表示會合之意。言〔「鬱睹」〕之〔音〕,此於生起、上昇(高)等〔之語〕,是〔表示〕生起之意,「阿耶」之音是表示原因。而此第二之〔集〕諦,有與其他之緣會合時,為生起苦之原因。如斯有會合之時,為生起苦之原因故言為苦之「集」。
其次第三之〔滅〕諦,「尼」之音是〔表示〕非有,「羅達」(縛礙)之音是表示牢獄故,於此稱為輪迴之牢獄、苦之縛礙為非有。無一切處之苦故,又到達此〔滅〕之時,稱輪迴之牢獄、苦之縛礙為非有。〔滅是〕對治其〔苦〕故,如斯言苦之「滅」。又苦不生起、滅之緣故苦滅。
其次第四之〔道〕諦,是此為所緣而面前〔其苦滅〕故至苦之滅,為得苦之滅而行道。是故言至苦滅之「道」。其次,佛等之聖者通達此等〔四諦〕故言為聖諦。所謂:「諸比丘!有四聖諦,云何……乃至……諸比丘!此等是四聖諦。」諸聖者通達此等故言為聖諦。又聖者之諦故亦為聖諦。所謂:「諸比丘!以含天於世間……乃至……含天與人之眾中,如來是聖者,故言為聖諦。」或又以此等〔四諦〕令正覺故,成就聖者之位而〔言為〕聖諦。所謂:「諸比丘!以此等四聖諦於如實令正覺故,如來、阿羅漢、等正覺者故言為聖者。」又其次,為聖之諦故為聖諦。聖是如實、不違如、不違語之義。所謂:「諸比丘!此等四聖諦,是如實、不違如、真實也,故言為聖諦。」當如斯分解此〔四諦〕語之決定說。
〔三〕云何「由相等之區別」。謂此〔四諦〕中「苦諦」是以苦患為〔特〕相,熱苦為味(作用),轉起為現起(現狀)。「集諦」以發生為相,不令斷絕為味,以障礙為現起。「滅諦」是寂靜為相,無死為味,無相為現起。「道諦」是出離為相,捨斷煩惱為味,〔依煩惱之〕出起為現起。又於順順轉起(苦)、轉起(集)、轉去(滅)、令轉去(道)為相。又以有為(苦)、渴愛(集)、無為(滅)、〔智〕見(道)為相。當知如斯此依〔四諦〕相等區別之決定說。
〔四〕其次言:「由義與要略。」〔句中〕先由此〔四諦之〕「義」,云何是諦之義?有人以慧眼親徧觀察,沒有如諸外學之如幻顛倒、如陽炎違真語、我不可得自性,有如實、不顛倒、真實之性為苦患、發生、寂靜、出離之〔四〕種是唯為聖者之境。當知此如火之相、如世間之自然、如實、不顛倒、真實之性是諦之義。所謂:「諸比丘!此是苦、此是如實、此不違如、此是真實云云。」
無苦患非苦
非苦無苦患
是故之決定
有苦患是諦。
無集無他苦
集無苦亦無
決定苦之因
執著是為諦。
涅槃外無寂
無涅槃無寂
決定為寂靜
於此滅為諦。
道外無出離
道無出離無
如實出離性
於此道為諦。
如斯苦等四
如不顛真性
諸賢者之說
總此為諦義。
當知依如是義之決定說。
〔五〕云何「由義之要略」?於此諦之義,用於甚多之義。謂:
(一)
「語諦不可怒。」
等於所〔用〕「語之真實」〔之意〕。
(二)
「沙門、婆羅門是住立於諦」。
等於〔用〕「離〔妄語〕諦」〔之意〕。
(三)
「〔自〕善稱為議論者
何故說種種諦」。
等於〔用〕「見諦」(真理)〔之意〕。
(四)
「諦是一而非第二」
等於「第一義諦」之涅槃及〔用於〕道〔之意〕。(五)「四聖諦之幾何是善」,等於〔用〕「聖諦」〔之意〕。而今於此亦適當於聖諦〔之意義〕。當知如斯由〔四諦〕義要略之決定說。
(六)其次,「由不增滅」,何故聖諦唯說四,〔由此〕不少亦不多耶?其他之〔諦〕不存在故,又〔四中〕其何之一亦不得刪除故。即由此等〔四〕不增加其他,又此等中之一亦不可刪除故。所謂:「諸比丘!於此沙門或婆羅門,主張:『此非苦聖諦,他是苦聖諦。我除去此苦聖諦而施設其他之苦聖諦。』應無此道理。」又所謂:「諸比丘!何等彼沙門、婆羅門,雖如斯言:『依沙門瞿曇所說示者非第一之苦聖諦,我排拒此第一之苦聖諦,以施設其他之第一苦聖諦。』但無有此道理。」又世尊說〔事情之〕轉起時,以共說其因。又〔說事情之〕轉去〔時〕,共〔述〕其方便。如斯轉起與轉去之此兩者之因,結果成為此〔四〕故唯說四。又應徧知(苦)、捨斷(集)、令作證(滅)、應修習(道),〔依〕渴愛之事、渴愛、渴愛之滅、渴愛滅之方便,依阿賴耶(執著)、阿賴耶之喜、阿賴耶之破害、阿賴耶破害之方便而說示亦唯是四。當知如斯依〔四諦〕不增減之決定說。
〔七〕「由順序」,此亦如〔前述多順序中〕,唯順序之說示。於此是麤故,又於一切有情共通容易識知故,最初說苦聖諦。〔次〕為示〔苦之〕因,其後〔說〕集諦。為知因之滅故有果之滅,其次而〔說〕滅諦。為示證得其〔滅〕之方便而最後〔說〕道諦。
又有繫縛於樂之樂味之諸有情而〔對無常等〕為使生悚懼,於最初說苦。其〔苦〕非無作而來,非由自在〔天〕之化作等而〔生〕,為使知由此〔集〕而生,故其後〔說〕集。由此克勝有因之苦,悚懼(厭離)〔無常、苦等〕,於有意欣求苦出離之人人以示出離,為令生樂味而〔說〕滅。為〔使彼等〕證得滅。到達於滅而〔最後說示〕道。當知如斯〔說示此四聖諦〕順序之決定說。
〔八〕「由生等之決定」,世尊解釋彼聖諦,一、苦之解釋,(一)「生亦苦、(二)老亦苦、(三)死亦苦、(四)愁、(五)悲、(六)苦、(七)憂、(八)惱亦苦、(九)怨憎之會合亦苦、(一〇)可愛之別離亦苦、(一一)欲求不得亦苦、(一二)略而言之五取蘊亦苦」〔說〕此十二法。二、集之解釋:「〔集者〕持再有、伴喜貪、於此處彼處所歡喜之渴愛,所謂(一)欲愛、(二)有愛、(三)無有愛。」〔說〕此三種之渴愛。三、滅之解釋:「〔滅者〕此彼渴愛無殘餘離貪、滅、捨、捨遣、脫、無執著。」若如斯之義〔說〕唯一之涅槃。四、道之解釋:「云何至苦滅行道之聖諦,此即八支聖道。所謂(一)正見……乃至……(八)正定。」〔說〕斯八法。於此四諦之解釋,說生等之法,當知由其生等之決定是此〔四諦之〕決定說。
〔一、苦之解釋〕
(一)「〔生亦苦〕」此「生之語」有多義。即(一)言:「亦有一生、亦有二生。」時,是述「有」〔之意〕。(二)言:「毘舍佉!名尼乾之沙門有生(種)。」時,是述「部類」〔之意〕。(三)言:「生是二蘊所攝。」時,是述「有為相」之〔意〕。(四)言:「於母胎中最初心生起,識最初現前者,由此而〔言〕彼之生。」時,是〔述〕「結生」〔之意〕。(五)言:「阿難!菩薩於正生。」時,是〔述〕「出生」〔之意〕。(六)言:「生說(系統說)〔彼〕不被排斥為〔不純〕彼不被非難。」時,是〔述〕「家」〔系之意〕。(七)言:「大姊!我由聖之生而生。」時,是〔述〕「聖戒」〔之意〕。於此〔言生者〕是此胎生者,結生(入胎)至以後出母胎止,就轉起〔胎生者之〕諸蘊而〔言〕。當知其他之〔濕生、卵生、化生〕者,唯就結生蘊而〔言〕。以上是此經典之說。
其次,若依阿毘達磨〔之說〕,是生於彼彼之處各各有情,所現前諸蘊之最初現前而名為生。而且此「生」是各各於有之最初出生為相,出來為味,由過去世於今世現起浮出,又現起種種之苦。
其次,何故此〔生〕是苦耶?〔生〕為多苦之基(所依)故〔苦〕也。即有眾多之苦,謂便苦苦、壞苦、行苦、覆蔽之苦、不覆蔽之苦、間接之苦、直接之苦。
其中,身心之苦受即由自性或名目皆為苦故,言為「苦苦」。樂受由壞(變易)為苦生起之因故為「壞苦」。捨受及餘三地之諸行,於生滅所逼惱故為「行苦」。耳痛、齒痛、貪之逼惱、瞋逼惱等之身心病痛,問始知故,又不明瞭〔其等病痛之〕襲來故為「覆蔽之苦」,亦言不明瞭之苦。除苦苦其餘之苦,是於〔分別論之〕諦分別中所述。其次生等之一切,各各為苦之基(所依),故為「間接之苦」。而言苦苦是「直接之苦」。
於此之「生」,世尊於賢愚經等以譬喻說明地獄之苦,及於善趣人間所生起由入胎等類之苦,為〔苦之〕基(所依),故〔生〕是苦。
其中,(一)由此入胎苦類之苦,此有情生於母胎中,非生於青蓮、紅蓮、白蓮等之中,生臟(胃)之下、熟臟(直腸)之上,腹壁與脊椎中間,極為窄狹黑暗,有種種惡臭之充滿最極之惡臭,生於甚可厭惡之場所。猶如腐魚、腐粥、污水池中所〔生之〕蛆蟲。彼生其處,十個月之間,由母胎發生之熱,如入袋中所煮之煮物,如麥團子被蒸,不能屈伸,嘗甚痛苦。此先述「由入胎之苦」。
(二)彼(胎兒)在母親急於頓躓、急行、急坐、急起及迴轉等狀態,即如在酒醉者之小山羊,又如在捕蛇入手中之小蛇遭被拉、被拉轉、被扣押、押遣等事,嘗甚痛苦。又母親飲冷水時,如生起於〔八〕寒地獄,嚥下熱粥食物等時,如降來火雨,嚥下鹹、酸等時,身傷如受灰汁擦進之懲罰,嘗甚痛苦。此〔正常懷孕〕是「由注意胎之苦」。
(三)其次,有不正常懷孕之母親,胎兒即〔母親〕之朋友、親友、同事等所不適合看見之處生起痛苦,或受割切等〔手術〕之苦,此是「由墮胎之苦」。
(四)母出產〔胎兒〕時,〔為向產門〕依業生之風所旋轉而如墮地獄,〔胎兒〕向恐怖之產道,猶如由鍵孔拉出大龍,如地獄之有情被兩山所押而粉碎者,由此極窄狹之產門而受苦,此為「由出產之苦」。
(五)其次,已生者身體軟而生傷,所取於手,使沐浴、所洗、用〔拭〕而所拭時,如針端或剃刀之刃所刺裂之受痛苦。此「由出母胎外之苦」
(六)其後之生減,自己欲自殺者,〔又〕誓為無衣者〔裸〕,身受日暴焦熱為事者,〔又〕忿而絕食者,〔或〕縊頸而生起痛苦,此「由自己惹起之苦」。
(七)其次,由受他殺、縛等而生起痛〔苦〕。此「由他所惹起之苦」
對如斯一切之苦,皆以生為基(所依)。故如次言:
若有情不生地獄
焉受其處火所燒
等難堪忍之苦耶?
如斯牟尼說生苦。
若不生於畜生界
受鞭打加害等苦
即如何有斯之處?
生其畜生界亦苦。
次餓鬼界或飢渴
風炎熱生種種苦
不生其處即無處
牟尼說生即有苦。
阿修羅界世間邊
難堪黑暗寒冷苦
若不生於其處者
何故有此生亦苦。
母胎如糞尿地獄
久住有情外出生
所受恐怖大痛苦
無無生故有生苦
何以更要多言說
何時處無一切苦
遠離生而不遂彼
故佛說生第一苦。
此先述生之決定說。
(二)「老亦苦。」於此老是有為相,與稱齒落等,〔如〕一有包攝諸蘊於相續中而古老之二種。於此所意義是後者。而此「老」是蘊之徧熟為相,近死為味,青壯之滅為現起。〔老〕是依行苦,又依苦之基而為苦。四肢五體弛緩,〔諸〕根變化醜陋,青壯消滅,力損念覺失,為他人所輕侮等之多緣,生起身心之苦〔故〕,老為基(依所)故如次言:
肢體弛緩故
諸根之變化
因盛壯消滅
氣力損失故
為念等之失
自己子女等
亦受叱責故
又益越愚蒙
人所得之身
以及意之苦
此皆為老因
故老是為苦
此對老之決定說。
(三)「死亦苦。」對於此之死,說:「老死是二蘊所攝。」之有為相,對此說:「常有死之怖畏。」所包攝於一有之命根斷絕連續之二種。於此之意義是〔後者〕。以生為緣云死、災難橫死、自然死、壽盡之死、福盡之死,此〔狀況〕名為死。此〔死〕是死歿為相,別離為味,失〔現在之〕趣為現起。當知〔死〕是苦之基故為苦。故如次言:
隨觀惡業相
而某惡業者
賢者何不能
離去愛事物
於臨終某者
相等意之苦
關節連結斷
一切身生苦
末摩(死)突刺
難堪亦難治
身生之有苦
死斯苦為基
是故此之死
即說是為苦
此對死之決定說。
(四)於愁等之中,「愁」是遭遇失去親戚等〔事情〕者心之熱苦。依其義不外是憂,而〔心〕中之焦熱為相,令心燃燒為味,憂愁為現起,又〔愁〕為苦苦故,苦為基故苦。如次言:
愁是如毒箭
刺諸有情心
如赤熱鐵鏝
更是激燃燒
愁惹起種種
病老死等苦
是故於此愁
即言是為苦
此對愁之決定說。
(五)「悲」是遭遇失親戚等〔事情〕者之號泣。其涕泣為相,述功德與過失為味,自失為現起,而〔悲是聲而〕行苦之狀態,又苦為基故苦。故如次言:
愁箭之所傷
而有悲泣者
喉脣口乾燥
以生起難堪
較愁之更甚
而至受極苦
故世尊宣說
以悲泣為苦
此對悲之決定說。
(六)「苦」是身之苦。其身逼惱為相,無慧之人人使起憂為味,身之病患為現起。而〔苦〕是苦苦故,又持意之苦故苦。故如次言:
此苦逼惱身
更生起意苦
是故於此處
特言此為苦
此對苦之決定說。
(七)「憂」是意之苦,此心逼惱為相,逼害意為味,意之病患為現起。而〔憂〕是苦苦故,又持身之苦故為苦。然,墮於心苦之人人散髮而泣,槌胸,轉展反側,以足為上而倒,持刀〔自殺〕,服毒以繩縊頸,跳入火堆等,受種種種類之苦。故如次言:
憂以逼惱心
惹起身逼惱
是故離憂人
說示憂之苦
此對憂之決定說。
(八)「惱」是遭遇失去親戚等〔事情〕者,不外心生甚苦之過失。或人人〔說此〕是行蘊所攝之一〔心所〕法。此心之燃燒為相,呻吟為味,憔悴為現起,而〔惱〕是行苦之狀態故,又令心燃燒,令身憔悴故苦。故如次言:
惱是心燃燒
及身之憔悴
生極甚之苦
故言此為苦
此對惱之決定說。
此〔愁、悲、惱之〕中,「愁」是如以弱火煮鍋中之〔油等〕。「悲」如以強火煮者令由鍋中溢出。當知「惱」是溢出之外所不能出者煮於鍋中以燒盡。
(九)「怨憎之會合」,是不適意之諸有情或行之會合。其好者會合為相,惱害心為味,不利益之狀態為現起。而為〔此〕苦之基故苦。故如次言:
看見諸怨憎
最初心之苦
其次因於此
生起身之苦。
如斯身與心
為二苦之基
知由佛所說
怨憎會合苦
此對怨憎會合之決定說。
(一〇)「諸愛之離別。」適意之諸有情或以喪失行。所好事物別離為相,愁之生起為味,不幸為現起。而為愁苦之基故苦。故如次言:
別離親戚財產等
受愁箭之諸愚者
是故諸愛等別離
如所刺苦故為苦
此對諸愛別離之決定說。
(一一)「欲求者不得。」於此如云:「嗚呼!我等不能活下去。」對不能得到事物之欲求,而說:「欲求不得苦。」對不得之事物以欲求為相,其徧求為味,不得彼等為現起。而為苦之基故苦。故如次言:
希求之人人
各各不得故
於此諸有情
惱所成苦生
不得之事物
希求為苦因
是故勝者說
所欲不得苦
此對所欲不得之決定說。
(一二)其次,「略言之五取蘊是苦。」於此:
如者佛所說
是生以下苦
及不所說苦
無此等不存
是故佛宣示
乃苦之終滅
要略說此苦
此等五取蘊。
即如火〔燒〕薪,如〔射〕射擊標的,如虻蚊等〔蝟集〕於牛之身,如刈手〔刈〕田園之〔穀物〕,如村之掠奪者〔掠奪〕村,〔斯〕五取蘊由生等種種〔之痛苦〕而患痛,如草或蔓草等〔生〕於地上,如華、果、嫩葉〔生〕於樹而生於〔五〕取蘊。又五取蘊〔受之〕初苦是「生。」中之苦是「老」,後之苦是「死」。如由至死苦之加害而燃燒之苦是「愁」。其不能堪忍者涕、泣之苦是「悲」。由此稱界之動搖(四大不調)與不好之觸相應者身之病苦是「苦」。其〔身病〕而有病諸凡夫依其影響以生起心之病苦是「憂」。為愁等之增大而生憔悴人人呻吟之苦是「惱」。至破害如意之〔事情〕,破滅人人欲求之苦是「所欲之不得」。如斯為種種種類〔之苦〕使之滅盡「〔五〕取蘊是苦」。列舉此一一〔之苦〕,即費多劫之說亦不能盡。故例如一水滴〔要略代表〕大海之全水滴,為示其所有一切之苦投入(要略)五取蘊中,世尊說:「略言之五取蘊是苦。」
此對〔五〕取蘊之決定說。
以上先解釋苦之法。
〔二、集之解釋〕
其次,集之解釋,「此些渴受」即此渴受。〔云〕「持再有」〔之句中〕,作再有故為再有者。為示再有者之性質,故為持再有。與喜、貪俱在故「伴喜貪」。〔此渴受〕若依義即共喜、貪,言〔共〕是在一起之意。「歡喜於此處彼處」,是歡喜身體所生之此處彼處。「所謂」是不變詞(間投詞),此有「云何與如果」之義。「欲愛、有愛、無有愛」此是明緣起之解釋,而於此處三種皆令生苦諦,當知總括而說苦集聖諦。
〔三、苦滅之解釋〕
於苦之解釋,由「彼渴愛」等方法而說集之滅。此何故耶?因集之滅而有苦之滅。不外於集滅即苦滅。故〔世尊〕說:
「猶如根徹底
苦不令絕根
雖是斬伐樹
遂之再生長
此渴愛睡眼
苦不使絕滅
此苦之返復
返復再生起」
此因集之滅故苦滅,世尊為示苦之滅而說由唯集之滅。即諸如來其行動等於獅子。彼等以滅苦而說示苦之滅,不以果為〔問題〕而以因為問題。然,諸外學其行動如犬。彼等以滅苦又於說示苦之滅,說示由勤修苦行等,不以因為〔問題〕而以果為問題。當知如斯為滅苦而說示集之滅。而所謂「彼渴愛」即此義,言:「持再有〔云云〕。」是由分別欲愛等為彼渴愛。
「離貪」者以言道,說「離貪之故是解脫」。依離貪而滅即為離貪苦。隨眠之斷滅故無餘離貪滅即為「無餘離貪滅」。或離貪又言捨斷。其〔捨斷之〕故有無餘離貪、無餘而滅,當知如斯亦為此〔語句〕之接續。而且若由此等一切是涅槃之同義語。然,於第一義的苦滅聖諦言為涅槃。由此〔涅槃為所緣〕而於渴愛離貪且滅故,〔涅槃〕亦言離貪亦言滅。唯依其〔涅槃〕而有〔渴愛〕之捨等,又其處〔涅槃〕於〔五〕種欲執著中亦毫無有一執著故,言:「捨、捨遣、脫、無執著。」
此〔滅〕是寂滅為相,無死為味,又令得樂味為味,無相為現起,又無障礙為現起。
〔反問曰:〕總之為無涅槃,不可得故。〔答曰:〕如依他心智〔得知〕他人之出世間心,其〔涅槃〕此稱順應行道依方便而得。故不得言:「不可得故為無有。」然,於愚人凡夫無所得,不得言無有。不得言涅槃是無。何故耶?〔正〕行道之非徒然而終也。即涅槃若無,前行正見,相攝戒等三學之正行道亦應徒然而終。然,此正〔行道〕令得涅槃故非徒然也。〔反對曰:〕行道之非徒然而終〔非為得涅槃而為得五蘊〕之非有故。〔答曰:〕不然!過去未來〔五蘊之〕非有,非證得涅槃故。〔反問曰:〕現在〔五蘊之〕非有是涅槃。〔答曰:〕不然,不是彼等〔現在之五蘊〕非有,若〔諸蘊〕非有者即墮於非現在之狀態。又〔涅槃若是現在五蘊之非有者〕,依止現在之諸蘊於道之剎那,有不能生起有餘涅槃界之過失故。〔駁曰:〕其時(道之剎那),非諸煩惱之轉起(現在)〔言為涅槃,非言五蘊全體之有非為涅槃〕故無過失。〔答曰:〕不然!聖道當為無用故。然,若如斯〔煩惱之不轉起言為涅槃〕,即聖道之剎那以前亦無諸煩惱故,聖道即成為無用,故此為不合理。
〔問曰:〕「友等!貪盡者。」等語故,〔貪等之〕盡為涅槃。〔答曰:〕不然!阿羅漢亦唯現在〔貪等之〕盡故,〔當涅槃與阿羅漢即無差違〕。然,其〔阿羅漢果〕亦依「友等!貪盡」等方法所說。更於〔以盡為涅槃者,盡是暫時〕,即於涅槃有暫時得等之過失故,〔煩惱之盡非為涅槃〕。然,若如斯涅槃是暫時而應是有為相,當不依正精進而證得也。又有為相故所包攝於有為,有為所包攝故,受貪等之火所燒,所燒故當然是苦。〔問曰:〕於〔煩惱之〕盡以後無轉起故,其〔盡〕為涅槃乃無過失。〔答曰:〕不然!斯盡為非有故。又雖有於其〔盡〕即免不了如前述之過失故。又聖道是涅槃之狀態故。然,聖道是盡諸過失(煩惱)故言為盡。又其〔聖道〕之後,更無諸過失之轉起故。其次,稱不生滅為盡是由異門而〔涅槃之〕親依(強因)故,〔盡〕其所親依之〔涅槃〕是由接近於〔盡〕而言為盡。〔問曰:〕何故不依本質而說〔涅槃〕耶?〔答曰:〕為極微細故。其〔涅槃〕極為微細,〔涅槃〕是由世尊之大熱勤所故,又證明由聖眼所可見故。
又〔此涅槃〕不共一般,是具備〔聖〕道者所得故。〔又涅槃〕非有前際故,非於〔新〕發生者。〔問曰:〕於有〔聖〕道時有〔涅槃〕故,非不〔新〕發生。〔答曰:〕不然!〔涅槃〕非由〔聖〕道可令生起故。然,此〔涅槃〕是由道而得而非是使生起。故〔涅槃〕非〔新〕發出。非發生者故無老死。發生、老、死之非有故〔涅槃〕是常。〔問曰:〕如於涅槃〔有常性〕,〔外學之〕微、〔自性、神我、時〕等亦得有常性耶?〔答曰:〕不然!無〔常之〕因故。〔問曰:〕涅槃是常故,彼等〔微等〕亦是常耶?〔答曰:〕不然,不得因相故。〔問曰:〕〔微、神我等〕如涅槃,生起等之非有故為常?〔答曰:〕不然,不能證明微等〔之存在〕故,而依上述自性之道理唯〔涅槃〕是常。超越色之本性故〔涅槃〕為非色。於佛等之究竟〔涅槃〕無〔互相〕差別故,究竟是一。
人由修習而得〔涅槃〕,由彼煩惱之寂滅與餘依(身體即諸蘊)所施設(命名)故,與餘依共所施設而〔言:〕「有餘依。」〔是涅槃〕。又依彼集之捨斷,〔又〕由業果之斷滅,最後心之後不轉起以生起諸蘊,已生之〔諸蘊〕滅沒故無有餘依。由當施設〔無餘依〕故,於此無餘依而言「無餘依」〔涅槃〕。依緊張努力之成就與勝智可得達故,依一切知者所說故,又有第一義之自性故涅槃非不存在。即如次說:「諸比丘!有不生、不滅、不作、無為。」
此是苦滅解釋決定說之論門。
〔四、至苦滅道之解釋〕
其次至苦滅道之解釋,所說八法(八正道)於蘊之解釋,其義雖既說明,而於此一剎那轉起令覺知彼等〔互相〕之差別而說,即略言之:
(一)為通達四諦之行道瑜伽者——涅槃為所緣,令根絕無明隨眠——慧眼是「正見。」此正見為相,如(四諦)之顯現為味,除去無明闇為現起。(二)具上如見之〔瑜伽〕者——相應其〔正見〕,破害邪思惟——攀著心之涅槃句為「正思惟」。其正心之攀著為相,安止(根本入定)為味,邪思惟之捨斷為現起。(三)如上之見且思惟之〔瑜伽〕者——相應〔其正見、正思惟〕而根絕惡行——以離邪語為「正語」。此和言為相,離〔邪語〕為味,捨斷邪語為現起。(四)離如上〔邪語〕之〔瑜伽〕者——相應其〔正語〕正斷邪業——離殺生等為「正業」。其〔離殺生等之〕等起為相,離〔邪業〕為味,捨斷邪業為現起。(五)其次彼〔瑜伽者〕——成為其等正語、正業之清淨,與其〔正語、正業〕相應,斷除詭詐等——離所有之邪見此言為「正命」。其淨白為相,正當之生活為味,捨斷邪命為現起。(六)其次,稱彼正語、正業、正命而住立於戒地之〔瑜伽〕者——隨順其〔正語、正業、正命〕,與此相應,正斷懈怠——所有之勤精進,此言為「正精進」。此策勵為相,未起之不善令不起等為味,捨斷邪精進為現起。(七)有如斯精進之彼〔瑜伽者〕——相應於〔正精進〕,除遣邪念——心之不忘失為「正念」。此現住為相,不忘失為味,捨斷邪念為現起。(八)依如斯無上之念守護心之〔瑜伽〕者——與其〔正念〕相應,除滅邪定——以心一境性為「正定」。此不散亂為相,等持為味。捨斷邪定為現起。
此是至苦滅道之解釋法。
當知以上是此〔四諦〕中之生等之決定說。
〔九〕「由智之作用」,當識知由諦智之作用。即隨覺智與通達智之二種之諦智。其中,「隨覺智」是於世間依隨聞等以對滅、道〔之所緣〕而轉起。「通達智」是出世間之滅為所緣,通達四諦為作用。所謂「諸比丘!所見苦者亦見苦之集,亦見苦之滅,亦見至苦滅之道」。然,彼〔出世間智之〕作用,當明示於智見清淨〔之解釋〕。但此世間〔智〕之中,「苦智」是由克勝纏,遮止轉起有身見。「集智」是〔遮止〕斷見,「滅智」是〔遮止〕常見。「道智」是〔遮止〕無作見。又「苦智」是無常恒、淨、樂、我之性,於諸蘊中有常恒、淨、樂、我之性——〔遮止〕對果之異計。「集智」是由自在天、初因、時、天然等而世間生起——無原因之處起有原因之思惟——〔遮止〕對於因之異計。「滅智」於無色界或世界之頂上等,執有理想鄉(涅槃)——〔遮止〕對於滅之異計。「道智」由欲樂或沈溺於苦行——以不清淨之道以執為清淨道而起——遮止對方便之異計。故如次言。
世間、世間之發生、與滅沒世間之幸福,對
其方便而不識〔真諦〕之間,人必癡迷。
知如斯〔四諦〕智作用之決定說。
〔一〇〕「由內含者之區別」,曰,於苦諦中除去渴愛及諸無漏法,內含餘之一切法。於集諦中,〔內含〕三十六渴愛行。滅諦是〔純一〕無雜。於道諦中(一)屬正見部門之觀神足、慧根、慧力、擇法覺支,(二)為正思惟所指示而出離尋等之三,(三)為正語所指示之四語善行,(四)為正業所指示之三身善行,(五)屬於正命部門之少欲知足——又此等一切之正語、〔正〕業、〔正〕命之聖所愛戒故,又應由聖所愛戒之信手而把握故,依彼等〔諸信〕之有而有〔聖所愛戒之〕存在故——信根、信力、欲神足,(六)為正精進所指示之四種正勤、精進神足、精進根、精進力、精進覺支、(七)為正念所指示之四種念處、念根、念力、念覺支,(八)為正定所指示而內含有尋有伺等之三定、心定(心神足)、定根、定力、喜〔覺支〕、輕安〔覺支〕、捨覺支。
如斯當知由區別內含於此〔四諦〕中之決定說。
〔一一〕「由譬喻」,苦諦如荷物,集諦如擔荷物,滅諦如卸下荷物,道諦如知卸下荷物之方便。又苦諦如病,集諦如病因,滅諦如病之治癒,道諦如〔知〕藥。或苦諦如飢饉,集諦如旱災,滅諦如豐收,道諦如〔知〕適時雨。又怨恨、怨恨之根源、怨恨之根絕、怨恨根絕之方便,毒樹、樹根、根之斷絕、其斷絕之方便,怖畏、怖異之根源、無怖異、到達此之方便,到此岸、急流、彼岸、到達後之努力,當知此等〔四諦〕之譬喻。
當知如斯此〔四諦〕譬喻之決定說。
〔一二〕「由四法(四句分別)」(一)苦而非聖諦,(二)聖諦而非苦,(三)苦而且是聖諦,(四)非苦而且非聖諦。對集諦等亦同樣。
其中,(一)道相應之諸〔心、心所〕法及沙門果,說:「無常者是苦。」故,依行苦之苦而非聖諦。(二)滅是聖諦而非苦。其次餘之〔集、道〕二諦(A)是無常故,〔為行苦之〕苦〔而是聖諦〕。(B)又〔苦聖諦而〕依如之義為知通〔其二諦〕,於世尊之處若不行梵行〔聖諦而非苦〕。(三)其次,除渴愛之五取蘊,依一切行相(而全體是)苦而且是聖諦。(四)道相應之諸法與諸沙門果,若〔苦聖諦而〕依如之義為知通此,於世尊之處不行梵行者,非苦且非聖諦。亦通宜對如斯集等,當知由〔此四諦〕四法之決定說。
〔一三〕云「由空、由一種等」〔之句中〕,於此先「由空」是於第一義、一切〔四〕諦而無受〔苦〕者、作〔煩惱〕者、入滅者、行〔道〕者故,當知〔四諦〕是空。故如次言。
有苦何等無苦者
無作者而存行作
有滅而無入滅者
有道而無行道者。
或前〔苦集之〕二即常恒、淨、樂、我是空。不死句(涅槃即是滅)是我空。於道常恒、樂、我是空。於彼等〔四諦〕是空,或於〔苦、集、道之〕三滅是空,滅其他之三亦空。又因之〔集、道〕果〔之苦、滅〕是空。此集之中無有苦,道中〔無有〕滅故。如自性論者(數論派)之自性,〔於因中〕無含果。又果〔之苦、滅〕因之〔集、道〕是空。其苦與集及滅與道無并合故。如合論者(勝論派)之二微等,因是不與因之果合。故如次言:
三者滅是空
滅是三者空
因於果亦空
果於因亦空
當知如斯先由空之決定說。
〔一四〕「由一種等。」於此一切之「苦」是轉起性故為一種。名、色之故為二種。於欲、色、無色〔界〕生起之別故為三種。四食之故為四種。五取蘊之別故為五種。
「集」亦轉起之性故為一種。與見相應、不相應故為二種。欲〔愛〕、有〔愛〕、無有愛之別故為三種。依四〔聖〕道所應斷故為四種。歡喜、色〔、受、想、行、識〕等之別故為五種。六愛身之別故為六種。
「滅」亦是無為界故為一種。依經說而有餘依、無餘依之別故為二種。三有之寂滅故為三種。依四〔聖〕道可證得故為四種。五歡喜(色、聲、香、味、觸之五種欲)之寂滅故為五種。六愛身盡滅之別故為六種。
「道」應修習故為一種。止、觀之別故為二種。〔戒、定、慧〕三蘊之別故為三種。然,此〔道〕有〔八〕部分故,猶如〔諸〕都市〔包攝〕於王國,依非部分之三蘊所包攝。所謂:「友,毘舍佉!依八支聖道,三蘊非包攝。友,毘舍佉!依三蘊已包攝八支聖道。友,毘舍佉!所有正語、正業、正命之此等〔三〕法是包攝於戒蘊中。所有之正精進、正念、正定之此〔三〕法是包攝於定蘊中。所有正見、正思惟之此等〔二〕法是包攝於慧蘊中。」
此中,正語等之三是戒。故彼等從自種〔類〕包攝於戒蘊。依〔上之〕聖典,「於戒蘊中」與位格(Locative)所說明,〔其〕作格(instrumental)〔即應「依戒蘊」〕讀之。其次於正精進等之三,定是自己之法性而專注於所緣亦不能安止(入定),然,精進策勵作用為果,念是沈潛(不忘失)作用為果之某時,得〔彼等之〕資助而得〔安止〕。對此有次之譬喻。
即:「我等行星祭。」入於庭園三人朋友中,一人見花盛開之素馨樹,雖伸手亦不能取〔花〕。時次者屈〔自己之〕背與彼,彼雖立於此者之背,因震動亦不能取。時今一人差出彼肩。立彼人之背,握住一人之肩,隨其所思而摘花,〔以其〕飾星祭。知今情形亦同此。即一起入庭園三人之朋友,一起生正精進等之三法。如伸手亦不能取〔花〕者,雖為自己之法性而專注於所緣亦不能入安止定。屈身與背之友如精進。立而與之肩之友如念。猶如此等〔三人〕之中,一人與背,握住一人之肩,得隨所思而取花。故精進以策動作用為果,念以沈潛作用為果之某時,定得〔彼等之〕資助一而得安止。
故此中定唯從自種,包攝於定蘊,精進與念依〔資助之〕作業而包攝於〔定蘊〕。於正見、正思惟慧是為自己之法性,不得決定所緣是無常、苦、無我。唯尋(正思惟)時衝擊〔所緣〕為助而得〔決定〕。〔此譬喻〕云何?
譬喻行家置錢幣於手中雖欲眺望〔其〕全部,但唯眼面不能展轉其〔錢幣〕。唯以指頭始能反復展轉而得眺望此處彼處,如斯慧以自己之法性,不能決定所緣為無常等,唯攀著〔所緣〕為相,接觸、擊觸〔所緣〕為味,依尋(正思惟)衝擊反復之資助得決定〔所緣〕。
故於此正見唯從於自己所包攝於慧蘊,正思惟是〔資助之〕作業包攝於〔慧蘊〕。由此等三蘊是道所攝。故言:「三蘊之別故為三種。」由須陀洹道等為四種。
又一切〔四〕諦不違如故,又可令知通故為一種。又世間、出世間,或有為、無為故為二種。見、修所捨斷及不可捨斷故為三種。徧知、〔捨斷、作證、修習〕等之別故為四種。
當知如斯由此〔四諦〕一種等之決定說。
〔一五〕「由同分、異分」,一切〔四〕諦不違如故,我為空〔無〕故,難通達故,於互相為同分。所謂:「阿難!汝對此如何思惟耶?由遠方細小之鍵孔,引箭射而不失敗令貫通,裂為百分之毛髮而以〔箭〕射貫者,何者難為難達耶?」「尊師!裂為百分之毛髮先端以〔箭〕射貫者是難為難達」。「阿難!如實通達此是苦……乃至……如實通達至此苦滅道之人人能射貫較此難射貫(通達)者」。
〔四諦各自〕依自相之差別者〔四諦〕是異分。前之〔苦、集〕二是難沈潛故、甚深之故、世間之故、有漏之故為同分。果與因之別故,可徧知可了斷之〔別〕故為異分。後之〔滅、道之〕二亦甚深、難沉潛故、是出世間、是無漏故為同分。境、有境(有所緣)之別故,可作證、可修習之〔別〕故為異分。又第一與第三表示果故為同分,有為、無為之故為異分。又第二與第四表示因故為同分,一向是善、不善故為異分。又第一與第四是有為故為同分,世間與出世間之故為異分。第二與第三是非學非無學故是同分,有所緣與無所緣故是異分。
依如斯品類與道理,聰慧者
當知於〔四〕聖諦有同分、異分。
〔如斯知由四諦同分、異分之決定說〕。
為令喜悅此善人而造清淨道〔論〕,解釋慧修習及論中之根諦,名第十N69n0035_p0145a01六品。
以下二十二根之解釋全部,即至底本四九三頁之三頁半與 Sammoha-Vinodanī, pp. 125-128之文幾乎一致。
參照底本四八一頁(本書三.八五頁)。
以下底本十數行之文,參照 Pṭs. A. I, P. 87。
底本四四四頁(本書三.一五頁)、底本四四六頁以下(本書三.一八頁以下)。
Tika. I, p. 5。
營作(kappa),於底本之 ukppa 是誤植。
中庸之行相(majjhāttakāra),於底本之 majjhattāra 是誤植。
以下底本至四九八頁八行,有四頁程度與 Sammoha-vinodanī, pp. 83-87 之文幾乎一致。
Pṭs. I, p. 118。
Ibid。
以下底本至四九五頁中頃之半頁程度,參照 Pṭs. A. I, p. 54f。
以下底本十六行,是參照 Pṭs. A. I, p. 62。
S. V. p. 433 etc。
S. V. p. 435。
此等(etesam),於底本之 ekesam 是誤植。
S. V. p. 433。
cf. S. V. p. 431。
以下底本至四九七頁八行之不足一頁與 Pṭs. A. I, p. 63f. 之文多一致。
S. V. p. 430。
苦等……於……總是於(dukkhādīsv avisesena),於底本有 dukkhādisvapi sesena,於暹羅本有 dukkhādīsu visesena,但今從緬甸本及 Sammohavinodanī, p. 85; Pṭs. A. I, p. 63 同文之處。
Dhp. 224。
出所不明。
Sn. 885。
Sn. 884。
Pṭs. I, p. 108; Vibh. p. 112。
以下底本至一九八頁一頁程度之文與 Pṭs. A. I, p. 197f. 大體一致。
cf. S. V. p. 428。
S. V. p. 428,參照雜阿含四一八經(大正二.一一〇c)。
其次(tato),於底本之 kato 是誤植。
D. II, p. 305; M. III, p. 249; Pṭs. I, p. 37; Vibh. p. 99 etc。
D. II, p. 308; M. III, p. 250f; Pṭs. I, p. 39f; Vibh. p. 101 etc。
D. II, p. 310; M. III, p. 251; Pṭs. I, p. 40; Vibh. p. 103 etc。
D. II, p. 311; M. III, p. 251; Pṭs. I, p. 40f; Vibh. p. 104 etc。
以下之說明參照 Pṭs. A. I, p. 142; MNdA. p. 70f。
D. I, p. 81 etc。
A. I, p. 206。
Dāthu-kathā, p. 15。
V. I, p. 93。
M. III, p. 123。
A. III, p. 152。
M. II, p. 103。
以下底本至五〇六頁十行之七頁程度與 Pṭs. A. I, pp. 142-150 一致者甚多,又底本由五〇四頁下至十行之五頁餘與 MNdA. pp. 70-75 之文多一。
以下底本二十行程與 Sammoha-vinodanī, p. 93f. 之文一致之處甚多。
Vibh. p. 99f。
以下底本至五〇六頁十六行六頁半程度與 Sammoha-vinodanī, pp. 96-110 之文多一致。
賢愚經(Bālapaṇḍita-sutta),M. 129(M. III, p. 163f),cf. S. 12, 19(S. II, p. 23f),中阿含一九九癡慧地經(大正一.七五九)。
仔山羊(eḷaka-potako),於底本單有 eḷaka,但從暹羅本。
Dhātu-kathā, p. 15。
Sn. 576。
末魔所突刺(vitujjamānamammānaṁ),於底本有 vitujjamāna-dhammānaṁ,今從暹羅本及 Sammoha-vinodanī, p. 102 之同文之處。尚且末魔(mamma, Skt. marman),亦言死穴刺此者,人即死。
不利益之狀態(anatthabhāva),於底本之 anattabhāva 是錯誤,由暹羅本更訂。
諸愛之別離(piyavippayogo),於底本之 viya vippayogo 是錯誤。
M. III, p. 250; Pṭs. I, p. 39; Vibh. p. 101。
苦無此等即不存在(vinā ete na vijjati),於底本之 vinā etena vijjati 是錯誤。
薪(indhana),於底本、暹羅本、緬甸本皆有 indana 是錯誤,今從 Sammoha-vinodanī, p. 110 之同文之處。
以下底本十餘行是參照 Sammoha-vinodanī, p. 110f; Pṭs. A. I, p. 158。
以下說明之文句是前方底本四九八頁(本書三.一一二頁)所舉四諦經之文。
參照底本五六七頁以下(本書三.二三六頁以下)。
以下底本十數行是參照 Sammoha-vinodanī, p. 112f; Pṭs. A. I, p. 160f。
Dhp. 338, cf. Netti. p. 42,法句經卷下(大正四.五七一a),法句譬喻經卷三(大正四.六〇一a以下),出曜經卷五(大正四.六三五b、c),法集要頌經卷一(大正四.七七八c)。
獅子矢飛來者,不顧其矢而向於射手。
犬被棍棒打者,不向人而咬棍棒。
S. IV, p. 2。
徒然而終(vañjhabhāvāpatti),於底本及暹羅本有 vañjhābhāvapatti(非徒然而終),但今如上。
不是非有(abhāvasambhavato),於底本之 abhavā sambhavato 是錯誤。
S. IV, p. 251。
又云(saṅkhatalakkhaṇattā yeva ca saṅkhatapariyāpānnaṁ, saṅkhatapariyāpannattā rāgādīhi aggīhi ādittattaṁ ādittattā dukkhañ cā ti pi āpajjati)之一文於底本脫漏,今從暹羅本及緬甸本補入。
可得故(pattabbato),於底本有 vattabbato 是誤植,今從暹羅本及緬甸本。
有故(bhāvato),於底本之 bhavāto 是誤植。
發生、老、死之(pabhavajarāmaraṇānaṁ),於底本之 pabhavajarāmaraṇaṁ 是誤植。
It. p. 37; Ud. p. 80。
如之顯現(tathappakāsa),於底本及緬甸本有 dhātuppakāsana(界之顯現),但今從暹羅本及其註書。
以下本品至最後止,即底本至五一六頁六頁餘與 Sammoha-vinodanī, pp. 87-93 之文幾乎一致。
S. V, p. 437。
參照底本六七二頁以下(本書三.四〇六頁以下)。
初因(padhāna),於底本之 padāna 是錯誤,今由暹羅本更訂之。padhāna 是梵語之 pradhāna,用數論派(Sāṁkhya)prakṛti(自性)之同義語,今之情形亦是自性。
以無色界為理想鄉之說,以無所有處或非想非非想處為涅槃之阿羅邏仙人或鬱陀迦仙人之主張。世界之頂上為理想鄉之說,世間之最頂以超世間為解脫境是耆那教之主張。
三十六渴愛行,對十二處之各以欲愛、有愛、無有愛生三十六。
精進神足(viriyiddhipāda),於底本缺此語,由暹羅本補之。
以下底十三行與 Pṭs. A. I, p. 198 之幾乎一致。
S. II, p. 53; III, p. 22 etc。
道相應之諸法或沙門果非聖諦之理由,其等是應無徧知、捨斷、作證、修習故。
以下底本至五一三頁之終之十八行與 Pṭs. A. I, p. 198f. 之文幾乎一致。
以下底本二十四行與 Pṭs. A. I, p. 200 之文幾乎一致。
參照 M. I. p. 301,中阿含二一〇經(大正一.七八八c)。
擊觸為味(Pariyāhananarasena),於底本之 pariyāhananavasena 是錯誤。
以下底本四行之文是出於 Pṭs. A. I, p. 200f。
以下本頁至最後一頁與 Pṭs. A. I, p. 199f. 之文幾乎一致。
S. V, p. 454,參照雜阿含四〇五經(大正二.一〇八b以下)。
為令喜悅(pāmojjanatthāya),於底本之 pāmojjanattāya 是誤植。
嗚【CB】,鳴【南傳】 毫【CB】,亳【南傳】 曰【CB】,日【南傳】
【經文資訊】漢譯南傳大藏經(元亨寺版) 第 69 冊 No. 35 清淨道論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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