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0035 · 卷 14

清淨道論

南傳大藏經部類 · 佛音撰 悟醒譯

清淨道論

第十四品 蘊之解釋

〔慧之總說〕

今如斯由神通證得〔定之〕功德,更加具備堅固修習之比丘:

有慧人住戒

修習心與慧

此〔偈〕中由心之名目所說示修習定之一切行相,其次之後,即不可不修習慧。而其〔慧於右偈中〕甚簡略故,不容易識別,何況修習耶?故為示其詳細之修習法,有次之質問:

一、何者是慧耶?

二、依何義為〔其〕慧耶?

三、何者是其相、味、現起、足處耶?

四、慧有幾種耶?

五、〔其〕應云何修習耶?

六、何者是修習之功德耶?

解答〔如次〕

一、何者是慧耶?

「何者是慧耶?」慧有多種多樣。明一切之〔詳細〕解答,在此不加添說明之目的,當更陷於混亂。因此關係,故唯說:「相應於善心之觀智。」為慧。

二、依何義為〔其〕慧耶?

「依何義為〔其〕慧耶」?依知解之義而為慧。何者是此知解耶?〔知解〕是與想念或識知之行相之多種種類差別為知解。即想、識、慧雖〔共〕為知之性質,但想是唯想念「青、黃」為所緣,不能通達「無常、苦、無我」之相。識是識知「青、黃」為所緣,又得通達其相。然而努力而不能得道之現前。然,慧是如上述以知所緣之〔青黃等〕,亦得通達其相,又努力亦得道之現前。

例如,未生覺慧之一小孩、一田舍者、一銀行家等三人,見到放在計算臺之貨幣聚,未生覺慧之小孩,唯知貨幣種種之色彩、長、短、方圓,不知此是人人所利用、受用之寶。田舍者知有種種之色彩等,亦知人人所利用、受用為寶。然而不區別:「此〔貨幣〕是純粹、是偽贋、是半純品。」銀行家即知其等一切事相。而因知〔此〕而看貨幣,打聞其音、嗅其香、嘗其味、取上於手亦知〔重量〕,亦〔知此貨幣〕是某某村、某鎮、某市、某山、某河岸所造,亦知由某某鑄師所鑄造。

與此同樣,當知〔想、識、慧之區別〕。即想現起所緣唯知解青等之行相故,未生覺慧之小孩如同見貨幣。識是知解由青等所緣之行相,更得通達其相故,如田舍者之見貨幣。慧是知解由青等所緣之行相,得通達其相之後,更得道之現前故,如銀行家見貨幣。

故此想念或識知之行相依多種種類之差別而知〔所緣〕,當知是知解(慧)。對此如是言:「依知解之義為慧。」

其次,此〔慧〕於此想或識存在之處亦非必存在。然,〔慧〕存在之時,與彼等〔想、識〕非為別離。與「此想、此識、此慧」別離,當不得種種性,〔彼等〕微細而難見。故尊者那伽斯那言:「大王!世尊以為難為之事。」「尊師那伽斯那!世尊云何為難為之事耶」?「大王!世尊對一所緣而起諸非色之心、心所法,以差別而說:『此是觸、此是受、此是想、此是思、此是心也。』此是為難為之事。」

三、何者是其相、味、現起、足處耶

其次,「何者是其相、味、現起、足處耶」?於此「慧」是通達法之自性為〔特〕相,摧破覆蔽癡闇諸法之自性為味(作用),以不癡蒙為現起(現狀)。語:「等持(入定)者如實知見。」故,定是其〔慧〕之足處(直接因)。

四、慧有幾種耶?

「慧有幾種耶」?先以

一依通達法自性之相有一種。

二(一)依世間、出世間為二種。(二)又依有漏、無漏等,(三)依名與色之差別〔觀〕,(四)依喜〔俱〕、捨俱,(五)依見與修之地亦為二種。

三(一)依思、聞、修所成有三種。(二)又依小、大、無量之所緣,(三)〔善之〕入來、〔不善之〕離去、依〔入來離去之〕方便善巧,(四)依內住等亦為〔三種〕。

四(一)對於依四諦之智有四種。(二)又依四無礙解亦有〔四種〕。

其中第一種分〔其〕意義明矣。

於第二種分,(一)〔世間慧、出世間慧〕與世間道相應之〔慧〕是「世間〔慧〕」。與出世間道相應之〔慧〕是「出世間〔慧〕」。

(二)〔有漏慧、無漏慧〕於第二之二法,以諸漏為所緣之〔慧〕是「有漏〔慧〕」。不以彼等為所緣之〔慧〕是「無漏〔慧〕」。而此等〔有漏慧、無漏慧〕若由其義不外是世間、出世間〔慧〕。如言漏相應〔之慧〕是有漏〔慧〕而漏不相應之〔慧〕是無漏慧等之時亦然。如斯依有漏、無漏為二種〔慧〕。

(三)〔名差別慧、色差別慧〕於第三之二法,欲行觀(毘鉢舍那)者,以四非色蘊差別之慧,此「名差別慧」。色蘊差別之慧,此是「色差別慧」。如斯依名與色之差別為二種〔慧〕。

(四)〔喜俱慧、捨俱慧〕於第四之二法,依欲界之二善心與五種〔禪〕法,於〔前〕四禪之十六道心之慧是「喜俱」。於欲界之二善心與第五禪之四道心之慧是「捨俱」。如斯依喜〔俱〕、捨俱為二種〔慧〕。

(五)〔見地慧、修地慧〕於第五之二法,最初〔須陀洹〕道之慧是「見地〔慧〕」。餘之〔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三道之慧是「修地〔慧〕」。如斯依見、修之地為二慧。

三法中(一)〔思、聞、修所成慧〕於第一之三法,不由他聞而獲得之慧是由自己之思惟而成故為「思所成〔慧〕」。由他聞而獲得之慧是由聞所成故為「聞所成〔慧〕」。依彼此之修習而達成最頂之慧是「修所成〔慧〕」。即如次所說:「其中,云何思所成慧?以瑜伽〔慧〕營作諸事業時,又以瑜伽營作諸工巧(技術)時,又以瑜伽行諸學術時,業自性〔之慧〕又諦隨順〔之慧〕——色是無常、受……想……行……識是無常,如斯一切隨順之忍、見、意欲、覺慧、見解、法之慮忍——不由他聞而獲得,此言為思所成慧……乃至……由聞而獲得,此言聞所成慧。入定者一切之慧是修所成慧。」如是依思、聞、修所成三種〔慧〕。

(二)〔小所緣慧、大所緣慧、無量所緣慧〕於第二之三法,緣欲界之諸法而轉起之慧是「小所緣〔慧〕」。緣色、無色界〔之諸法〕而轉起之〔慧〕是「大所緣〔慧〕」。以上是世間之觀(毘鉢舍那)。緣涅槃而轉起之〔慧〕是「無量所緣〔慧〕」。此是出世間之觀。如斯依小、大、無量所緣為三種〔慧〕。

(三)〔入來善巧慧、離去善巧慧、方便善巧慧〕於第三之三法,入來是增長。此是不利之斷及利之生起故有二種。對其等之善巧是「入來善巧」。所謂:「其中,云何是入來善巧?作意此等諸法者,未生起之諸不善法使不生起,已生起之諸不善法令捨斷。或又作意此等諸法者,未生起之諸善法令生起,已生起之諸善法使增大、廣大、增修、圓滿。於其時慧知解……乃至……不癡、擇法、正見,言此為入來善巧。」其次離去是不增長。此亦有利之斷與不利生起之二種。對其等之善巧是「離去善巧」。所謂:「其中,云何是離去善巧?作意此等諸法者,未生起之諸善法令不生起云云。」其次於一切時對各各成諸法原因諸之方便,即刻起即座生之善巧為「方便善巧」。所謂:「一切彼彼處方便之慧是方便善巧。」如斯依入來、離去、方便善巧為三種〔慧〕。

(四)〔內住慧、外住慧、內外住慧〕於第四之三法,把取自己之諸蘊而勤修觀慧為「內住慧」。把取他人之諸蘊又不關連於根之外色(物質)而勤修〔觀慧〕是「外住〔慧〕」。把取〔內外之〕兩者而勤修〔觀慧〕是「內外住〔慧〕」。如斯依內住等為三種〔慧〕。

四法之中(一)〔四諦智〕 於第一之四法,緣苦諦而轉起之智是「苦智」。緣苦集〔諦〕而轉起之智是「苦集智」。緣苦滅〔諦〕而轉起之智是「苦滅智」。緣苦滅道〔諦〕而轉起之智是「苦滅道智」。如斯依四諦智為四種〔智〕。

(二)〔四無礙解〕於第二之四法,四無礙解是對於義等所區別之四智。即如次所說:「對於義之智是義無礙解。對於法之智是法無礙解。對其法之詞言智是詞無礙解。對於諸智之智是辯無礙解。」其中,義者略而言之,是因果之同義語。然,因果是從因所推進、所到達、所得達故而言為義。又區別而言,緣所生一切法、涅槃、所說之義、異熟、唯作之此等五法,當知是義。親察其義者,區別其義之智言為「義無礙解」。法者略而言之,此是緣之同義語。緣乃處理各各之法令得達故言為法。又區別而言者,(一)以果令生一切,(二)因,(三)聖道、所說之,(四)善,(五)不善之此等五法,當知為法。觀察其法者,區別其法之智,言為「法無礙解」。此義即於阿毘達磨:依「對於苦之智,是義無礙解。對於苦集之智,是法無礙解,對苦滅之智,是義無礙解,對於至苦滅道之智,是法無礙解。對於因之智,是法無礙解。對於因果之智,是義無礙解。生、生成、發生、起、生起、現前所有諸法,對於此等諸法之智,是法無礙解……乃至……對於老死之智,是義無礙解。對老死集之智,是法無礙解……乃至……對於行滅之智,是義無礙解。對於至行滅之道智,是法無礙解……於此有比丘,法——知是契經、祇夜……乃至……毘陀羅——,此言為法無礙解。彼各各所說之〔法〕義,知『此所說之〔法〕義』。言此為義無礙解……何等諸法是善耶?欲界善心之生起時……乃至……此等諸法是善。對於此等諸法之智,是法無礙解。對彼異熟(報)之智,是義無礙解」等方法而分別說示。其中「對於法之詞言智」〔之句中,法之詞〕,對其義與法一切自性詞(如法之文法)、無過錯之言說。言、說、述其〔自性詞〕時,聞其所說、所言、所述,稱為彼法之詞是自性詞——是一切有情之根本語——摩竭陀語是「自性詞」,此「非自性詞」之區別智,是「詞無礙解」。得詞無礙解者,如聞拔素(觸)、衛達那(受)之〔語〕,知「此自性詞」,又如聞拔沙.衛達農之〔語〕,〔知〕「此非自性詞」。「對於諸智之智」,是以所有之智為所緣而觀察者之「智為所緣智」,或如上述之〔義、法、詞無礙解之〕三智,由〔其所緣之〕境或作用而詳〔知〕之智、此是「辯無礙解」之義。

又此等四無礙解於有學地及無學二處所區分。其中最勝弟子或諸大弟子之〔無礙解〕是在無學地之區域,阿難長老、質多居士、曇彌迦優婆塞、優波離居士、久壽多羅優婆夷等之〔無礙解〕是在學地之〔區域〕。如斯區分於二地,此等〔四無礙解〕由得達、教法、聽聞、徧問、宿行之此五種為明淨。

其中,「得達」是得阿羅漢果。「教法」〔之得〕是以徧得佛語。「聽聞」是恭敬、冀求而聽聞法。「徧問」是決擇議論聖典或義疏之難句、義句。「宿行」是於過去佛之教依往復勤修而至隨順或種性之附近及所觀(毘鉢舍那)之修行。

他之人人說:

宿行博識及方言

聖教徧問與得達

得親依良師善友

此為無礙解之緣

其中,「宿行」如前所述。「博識」是精通各各諸典(學問)或諸工巧(藝術)。「方言」是精通一百零一之言語。特別善巧於摩竭陀語。「聖教」是徧得乃至唯譬喻品之佛語。「徧問」,即為決擇一偈之義而質問。「得達」是〔得〕須陀洹果……乃至……阿羅漢果。「親依良師」是住於多聞而具應辯諸師之處。「得〔善〕友」是獲得如是〔多聞具應辯〕之諸友。其中,諸佛與辟支佛是由得達宿行而得無礙解。諸聲聞由此等一切原因〔得無礙解〕。而為得無礙解不修習特有之業處修習。但諸有學於有學果之解脫後、諸無學於無學果之解脫後而得無礙解。然,諸如來〔唯由佛果成就〕十力,諸聖者唯由聖果成就無礙解。

關於此等四無礙解說:「由四無礙解而有四種〔慧〕。」

五、〔其〕應云何修習耶?

其次,「〔其〕應云何修耶」?於此之(一)蘊、(二)處、(三)界、(四)根、(五)諦、(六)緣起等種種之法是此慧之地。(一)戒清淨與(二)心清淨之二清淨,是此〔慧之〕根。(一)見清淨、(二)度疑清淨、(三)道非道智見清淨、(四)行道智見清淨、(五)智見清淨之五清淨,是此〔慧之〕體。故把持、徧問而熟知此〔慧〕地之諸法,令成就〔慧〕根之〔戒、心〕二清淨後,應修習成就〔慧〕體之五清淨。此是〔慧修習之〕略說。而廣說如次。

〔慧地之一.五蘊之解釋〕

先說:「(一)蘊、(二)處、(三)界、(四)根、(五)諦、(六)緣起等之種種法是〔慧之〕地。」此中「蘊」是(一)色蘊、(二)受蘊、(三)想蘊、(四)行蘊、(五)識蘊等之五蘊。

一 〔色蘊〕

其中,所有寒冷等惱壞相之法,當知總括一切為「色蘊」。其〔色〕由惱壞之相為一種,由〔大〕種、所造之別為二種。其中,「〔大〕種色」是(一)地界、(二)水界、(三)火界、(四)風界等之四種。於彼等之相、味、現起是四界差別〔之解釋〕已說了。而說〔彼等之〕足處(直接因),彼等一切〔以自己以外〕餘之三界為足處。「所造色」是(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一〇)女根、(一一)男根、(一二)命根、(一三)心基、(一四)身表、(一五)語表、(一六)虛空界、(一七)色輕快性、(一八)色柔軟性、(一九)色適業性、(二〇)色積集、(二一)色相續、(二二)色老性、(二三)色無常性、(二四)段食等之二十四種。

「〔一、二十四所造色之說明〕」

其中,(一)「眼」應接觸於色以種淨(眼根)為〔特〕相,又欲見事由因緣之業等起以種淨為〔特〕相。於色中牽引〔眼識〕為味(作用)。保持眼識為現起(現狀)。以欲見由因緣之業生〔四大〕種為足處(直接因)。

(二)「耳」應接觸聲以種淨(耳根)為相,又欲聞由因緣之業等起以種淨為相。於聲中牽引〔耳識〕為味。保持耳識為現起。欲聞由因緣之業生〔四大〕種為足處。

(三)「鼻」應接觸香以種淨(鼻根)為相,又欲嗅由因緣之業等起以種淨為相。於香中牽引〔鼻識〕為味。保持鼻識為現起。欲嗅由因緣之業生〔四大〕種為足處。

(四)「舌」應接觸味以種淨(舌根)為相,又欲嘗由因緣之業等起以種淨為相。於味中牽引〔舌識〕為味。保持舌識為現起。欲嘗由因緣之業生〔四大〕種為足處。

(五)「身」應接觸所觸以種淨(身根)為相,又欲觸由因緣之業等起以種淨為相。於所觸中牽引〔身識〕為味。保持身識為現起。欲觸由因緣之業生〔四大〕種為足處。

然,某人人(大眾部之某者)說,眼是以火為主之諸大種之淨〔根〕,耳、鼻、舌是〔各各〕以風、地、水為主之諸大種之淨〔根〕,身是一切〔大種之平均〕之淨〔根〕。又其他說,眼是以火為主之〔諸大種〕之淨〔根〕,耳、鼻、舌、身是〔各各〕開空(虛空)、風、水、地為主之〔大種〕之〔淨根〕。對彼等言:「持來經〔證〕。」彼等確實見不到〔如斯說之〕經。然,某人人對〔此〕示其理由:「火等之德依某色等而推知故。」〔反問〕彼等言:「然,誰如斯言:『色等有火等之德。』耶?於不能簡別諸〔大〕種,不得言:『〔此大種〕有斯德。〔此大種〕有斯德。』」時彼等〔答〕言:「例如汝等之主張各各諸資糧(物質形成之色聚)中,由各各之大種為主,於地等有支持等之作用,斯火等為主之質糧中見色等為主,故『於色等,有彼〔火等〕之德』而作斯主張。」應〔反駁〕彼等言:「〔汝之說,香屬於地,色屬於火故〕,若水〔界〕為主之香水之香較以地〔界〕為主之綿香大者,又火〔界〕為主之熱湯之色彩較冷水之色彩減少者,我等以承認〔汝等之〕主張。然,右之兩者皆非故,必放棄〔眼等之差別〕是此等所依大種差別之說。例如一一之〔色〕聚雖無別異,但諸大種之色、味等是互相相異。此別異雖無其他原因,應如斯解眼淨等〔是互相相異〕。」然,〔眼耳等之〕互相不同是因何耶?業為彼等之別異原因。彼等之差異故為此等〔眼耳等〕之別異,非大種之差異故。諸古人亦言:「大種別異時,淨〔根〕不生起。然,淨〔根〕平等而非異也。」

業如斯之別異故,又於此等別異之〔眼等〕,眼與耳不滯著依止自己之依處(眼根、耳根),唯認識有因之〔色、聲〕等境,故把握未到之境。鼻、舌、身是由所依(鼻根等)而〔赴境〕,又因唯認識自己所依固著之境,故把握已到之境。

其次此〔眼等五者之〕中,「眼〔根〕」世人稱似青蓮之花瓣而周邊蔽覆青睫毛,顯現黑白種種〔色〕之圓珠為眼,此有資糧眼(眼球全體),以青〔眼〕珠圍住黑〔眼〕珠之中央前面——是立在前面人人身體形〔映〕現之地方——於七綿膜(燈心)如滲濕之綿膜,徧滿七種眼膜,如四人之保姆〔護〕剎帝利〔王族〕之童子作抱、浴、著飾、扇之四種作用,由四界之保持(地)、結著(水)、成熟(火)、動搖(風)之〔四〕作用所資助,由時節(寒暑等之自然現象)、心、食所支持,由壽所保護,由色、香、味等所隨從,其大不過於虱頭之程度,對眼識等應其狀態進行為基(所依)、門(認識之入口)之任務。由法將〔舍利弗〕如次說:

由此之淨眼

以隨觀諸色

此小而又細

猶如虱之頭。

「耳〔根〕」有資糧耳孔(耳全體)之中,掩著薄薄之赤毛,其處指袋形,如前述由〔四〕界所資助,由時節、心、食所支持,壽所保護,由色等所隨從,對識等應其狀態進行基、門之任務。

「鼻〔根〕」有色等資糧之鼻孔中,其處如山羊足之形,如前述所資助、支持、保護、隨從,對鼻識等應其狀態進行基、門之任務。

「舌〔根〕」有資糧之舌中央上部,其處如蓮之花瓣形,如前述所資助、支持、保護、隨從,對舌識等應其狀態進行基、門之任務。

其次,「身〔根〕」,於此身中,只要存有執受色(有血管、神經之部分),於一切處如脂於綿布之〔徧在附著〕,如前述所資助、支持、保護、隨從,對身識等應其狀態進行基、門之任務。

恰如蛇、鰐、鳥、雞、野干向蟻塔、水、虛空、村落、墓場各自之境域,當知此等之眼等是向色等各自之境域。

其次,於其他之色等、(六)「色」刺戟眼為相,眼識之境為味,其〔色存在〕之範圍為現起,四大種為足處,應〔推〕知而如此〔色〕,一切所造色亦同樣。然對於差違點,於〔以下〕述。此〔色〕由青,黃等而有種種。

(七)「聲」是刺戟耳為相,耳識之境為味,其〔聲存在之〕範圍為現起,〔聲〕由大鼓音、小鼓之音而有種種。

(八)「香」是刺戟鼻為相,鼻識之境為味,其〔存在〕範圍為現起。〔香是〕由根香、髓(木之心)香等而有種種。

(九)「味」是刺戟舌為相,舌識之境為味,其〔存在〕範圍為現起,〔香〕由根味、幹味等而有種種。

(一〇)「女根」是女性為相,顯示女為味,女之形相、相貌、所作、營作之原因為現起。

(一一)「男根」是男性為相,顯示男為味,男之形相、相貌、所作、營作之原因為現起。其〔男女根之〕兩者皆如身淨徧滿全身。然而不得言「身淨之在處」或「〔身淨〕之不在處」。〔男女根〕如色、味等之不互相混在。

(一二)「命根」是守護俱生色為相,令轉起彼等〔俱生色〕為味。維持彼等為現起,〔由命根〕使存續之大種為足處。〔於命根〕雖有守護〔俱生色〕等作用,但〔俱生色〕唯某剎那守護俱生色。恰如〔蓮華等〕〔唯有〕水〔之時〕〔守護〕蓮花等。〔俱生色〕雖由各自之緣而令生起,但〔命根以〕守護〔彼等〕。恰如保姆〔守護〕童子。又〔於此〕轉起只由與法結合而〔命根〕自轉起。恰如〔有船而〕船頭〔活動〕。而〔俱生色〕破壞後,因令自轉起之〔俱生色〕無故,〔命根〕不轉起。〔俱生色〕之剎那破壞,自己亦破壞故〔命根〕不存續。恰若燈心油盡燈焰亦〔盡〕。然,〔命根〕於上述〔俱生色某〕剎那成各各〔之所事〕故,當知〔於命根〕非無守護、令轉起、令存續之力。

(一三)「心基」是意界、意識界之依止為相,彼等諸界之保持為味,輸運〔彼等〕為現起。〔心基〕在心臟之中,如於身至念之論已說,依止血液而〔存在〕,由〔四大〕種所資助,由時節、心、食所支持,由壽所守護而有保持等之作用,為意界、意識界及與其等相應諸法之基之任務。

(一四)「身表」是命轉起往〔還屈伸〕等,是由心等起之風界以支助俱生色身之保持、動緣變化之行相。表示〔自己之〕意志為味,動轉之因為現起,心等起之風界為足處。而其〔身表〕是由此身之動轉而表白意志為因,又由稱自身動轉令由身表示〔意志〕故,言為身表。又由其〔身表〕所動與心生之諸色結合之時節生等〔之諸色〕亦動故,當知往〔還屈伸〕等之轉起。

(一五)「語表」令轉起種種語之心等起之地界——有執受〔色之脣、喉等〕——觸擊之緣而變化之行相。表示〔自己之〕意志為味,語意之因為現起,心等起之地界(脣、喉等)為足處。而其〔語表〕由此語音表白意志為因故,又由稱自語音而由〔語〕令表〔意志〕故,言為語表。猶如見在林野,高舉縛〔於竿頭等〕牛頭骨之水標幟,即知「此處有水」。若知身之轉動及語音,即知身表、語表。

(一六)「虛空界」是區劃色為相,顯示色之邊際為味,色之界限為現起。又〔由四大種〕不接觸之狀態、孔隙之狀態為現起。區劃之色為足處。由其〔虛空界〕而諸色被區劃時,生起謂「此是在此之上、下、橫」之〔概念〕。

(一七)「色輕快性」是不鈍重為相,除去諸色之重性為味,轉起〔色〕之輕快為現起,輕快之色為足處。

(一八)「色柔軟性」是不堅固為相,除去諸色之硬性為味,不違背〔色之〕一切作業為現起,柔軟之色為足處。

(一九)「色適業性」是隨順身體作業之適業性為相,除去不適業為味,不弱力之狀態為現起,適業之色為足處。

而此等〔色輕快性、色柔軟性、色適業性〕之三性於互相不棄捨〔他〕。雖如斯如於健康者,諸色之輕快、不鈍重、種種輕快〔迅速〕而轉起,〔及〕令色鈍重以對治界之動搖緣之等起,如斯色之變化是「色輕快性」。次如善鞣皮革,諸色之柔軟,於一切之種種作業,悉為柔軟自由自在,〔及〕令色之硬化對治界之動搖緣之等起,如斯色之變化是「色柔軟性」。次如於善煉之黃金,為諸色之適業,隨順身體之種種作業,〔及〕不隨順身體之諸作業以對治界之動搖緣之等起,如斯色之變化是「色適業性」。此等〔三者〕之差別當如斯知。

(二〇)「色積集」是積集為相,諸色由前際令向〔現在〕出現為味,導出為現起,又〔色之〕圓滿為現起,所積集之色為足處。

(二一)「色相續」是〔色之〕轉起為相,隨結為味,不斷滅為現起,隨結之色為足處。

此〔色積集與色相續之〕兩者,皆是此色生之同義語。然,〔生〕之行相為多樣,故為化導〔諸弟子〕作舉示(略說)積集、相續。而此義非多樣故,於此等句之解釋(詳說),說:「〔色等之諸〕處之積集此是色積集,色之積集此是色相續。」於義疏亦說:「積者為生起,積集為增長,相續是轉起。」之後,舉譬說:「如河岸被掘孔洞,水之湧出時,積〔即〕生起。如於〔孔洞〕充滿水時,積集〔即〕增長。〔由孔洞〕溢出水時,相續〔即〕轉起。」又譬喻之後,言:「如斯說何耶?是由處說積,由積而說處。」故諸色之最初生起是此積。於彼等之後生起某他物之生起,此為增長之行相而現起故是「積集」。其等之後數數生起其他之生起,此為結合之行相而現起故,當知言為「相續」。

(二二)「色老性」是色之徧熟為相,導〔色之壞滅〕為味。如米之成舊,〔色〕自性雖不去,但新性之去為現起,徧熟之色為足處,如齒落等亦齒等之變化故,關於〔此色老性〕而言為「顯現之老」。然,諸非色法之〔老〕名為「隱密之老」。其〔隱密之老〕無斯〔表面之〕變化。又於地、水、山、月、太陽等之〔老〕亦〔不知其變化〕,此名「無間斷之老」。

(二三)「色無常性」是〔色之〕斷壞為相,〔色之〕沉沒為味,〔色之〕滅盡為現起,斷壞之色為足處。

(二四)「段食」是食素為相,〔於食者〕以色之將來為味,支持〔身體〕為現起,作段段(一口口)所攝食事物(食物)為足處。此〔段食〕是維持有情食素之同義語。

以上皆唯述聖典之色。然於義疏舉(一)力色、(二)生成色、(三)生色、(四)〔更舉〕病色,或由某人人(無畏山住者)說、〔五〕眠色——如斯餘他之色——介紹之後引:

牟尼!尊師確實正覺者,

於尊師無有諸蓋。

等〔之語句〕,為無「眠色」而被否定。其他〔諸色〕中,「病色」是由〔色〕老性、無常性之語所攝。「生色」是由〔色〕積集、相續之語〔所攝〕。生成色是由水界之語〔所攝〕。「力色」是由風界之語〔所攝〕。故其等中,亦無有一別存,於〔義疏〕所結論的。

以上此二十四種之所造色,與〔合〕前所說四種之大種色,色是二十八種。此為不少不多。

〔二、色之一法乃至五法〕

〔一法〕其一切〔色〕(一)非因,(二)唯無因,(三)唯因不相應,(四)唯所緣,(五)唯世間,(六)唯有漏等之道理為一種。

〔二法〕(一)內、外,(二)麤、細,(三)遠、近,(四)完、不完,(五)淨色、非淨色,(六)根、非根,(七)由有執受、非有執受等為二種。其中,(一)眼等之五種是關於身體所轉起故是「內」。其餘是外故為「外」。(二)除去眼等之九與水界之三界等十二種,由接觸所把握故為「麤」。其餘與此相反故為「細」。(三)細之〔色〕此難察知唯自性故為「遠」。其餘易察知自性故為「近」。(四)四界及眼等之十三與段食之十八種色,超越區劃、變化相、〔男女〕性,唯可由自性所攝把握故為「完〔色〕」。其餘與此相反故為「不完色」。(五)眼等之五種是把色等為緣如鏡面之明淨故為「淨色」。其餘與此相反故為「非淨色」。(六)「淨色」與女根等之三皆依增上義為「根」。其餘與此相反故為「非根」。(七)於後〔方〕所說業生〔色〕,是由業所執受故為「有執受」,其餘與此相反故為「非執受」。

〔三法〕更於一切色,由有見、業生等三法為三種。其中,(一)〔於十三之〕麤〔色〕中,色是「有見有對」。其餘為「無見有對」。一切細〔色〕是「無見無對」。如斯先由有見三法為三種。(二)次由業生等之三法為〔三種〕。由業生之〔色〕是「業生」。其餘由緣生為「非業生」。由何亦不生為「非業生非非業生」。(三)由心生是「心生」。其餘由緣生為「非心生」。由何亦不生為「非心生非非心生」。(四)由食生是「食生」。其餘由緣生為「非食生」。由何亦不生是「非食生非非食生」。(五)由時節生為「時生」。其餘由緣生為「非時生」。由何亦不生為「非時生非非時生」。如斯由業生等之三法為三種。

〔四法〕更由〔色〕是見等、色色等、基等之四法為四種。其中,(一)色處為見之境故言所「見」〔者〕。聲處為聞之境故言所聞〔者〕。香、味、觸處是把握已到之物為根之境故言所覺〔知者〕。其餘為識之境故言所識〔者〕。(二)次此〔十八之〕完色言為「色色」。虛空界言為「區別色」。身表乃至適業性等〔之五〕言為「變化色」。生(積集、相續)、老、壞(無性常)〔之四〕言為「相色」。由如斯色色等之四法為四種。(三)次於此中為心〔基〕色者,此基(所依)而「非〔認識之〕門」。〔身、語之〕二表是「門而非基」。淨色是「基而且亦是門」。其餘「非基亦非門」。由如斯基等之四法為四種。

〔五法〕次〔色〕是言一生、二生、三生、四生、無處生,由此等〔之區別〕為五種。其中唯由業而生者及唯由心而生者言為「一生」。其等之中,根色及心基唯由業而生。二表是唯由心生。其次由心及時節所生者言為「二生」。此為聲處。由時節、心、食〔之三〕而生者言為「三生」。此唯輕快性等之三。由業等之四所生者言為「四生」。此除相色為其餘者。而相色是「無處生」〔不依何而生〕。何故耶?於生起無有〔更〕生起,但於生起者,為唯有他二者之成熟(老)與破壞(無常)。又於「色處、聲處、香處、味處、虛空界、水界、色輕快性、色柔軟性、色適業性、色積集、色相續、段食之此等諸法是心等起」等〔之文〕,生(色積集、色相續)以知由何而生,令生此色之諸緣,〔表示其〕作用威力於剎那,當知〔生〕是可見故。

以上先詳論色蘊之門。

二 〔識蘊〕

次於餘〔之四蘊〕,所有覺受相者而總括為受蘊,所有想念相者而總括為想蘊,所有行作相者而總括為行蘊,所有識知相者而總括為識蘊。此中,若所識知識蘊,爾餘〔之三蘊〕得容易識知故,以識蘊為最初而解說。

說:「所有識知相者而總括當知為識蘊。」云何是識知相之識耶?謂:「友等!識知所識知,故言為識知。」「識」、心、意其義是一。此〔識〕是自性者由識知之相為一種。由種〔類〕是善、惡、無記之三種。其中:

〔一、八十九心〕

「一〔善心〕」善心是欲界、色界、無色界、出世間之四種。其中:

〔一〕〔欲界善心〕 欲界是喜、捨、智、行之別故為八種。所謂:(一)喜俱智相應無行,(二)〔喜俱智相應〕有行,(三)〔喜俱〕智不相應〔無行〕,(四)〔喜俱智不相應有行〕,(五)捨俱智相應無行,(六)〔捨俱智相應〕有行,同(七)〔捨俱〕智不相應〔無行〕,(八)〔捨俱智不相應〕有行。即(一)得施物之受者等,又由他之喜因,心生大喜(喜俱),由「施」等之方法,說先行正見(智相應),不躊躇,不由他人所慫恿(無行),行施等諸福善時,彼心是喜俱智相應無行。(二)次如上述而心生大喜(喜俱),雖以正見為先(智相應),由無寬捨而躊躇〔施捨等〕,又由他人所慫恿而行(有行)〔施等之福善〕時,彼心是〔喜俱智相應〕有行。於此義之行,是由此自己或他人而轉起前加行之同義語。(三)於次見慣〔父母等〕親戚人人之〔布施等〕行為之幼童,見諸比丘而生喜,即手持何物布施〔諸比丘〕或行禮拜時,是第三之〔喜俱智不相應無行〕心生起。(四)次「布施」、「禮拜」是由親戚人人所慫恿而如斯行時,是第四之〔喜俱智不相應有行〕心生起。(五~八)次於不得受施物人等,又由不存諸他之喜因,於〔如上述〕之四項而無喜時,餘之四種捨俱〔心〕生起。如斯當知喜、捨、智、行之別故有八種之欲界善〔心〕。

〔二〕〔色界善心〕其次色界〔善心〕是相應禪支之別故有五種。所謂(九)與尋、伺、喜、樂、定相應是第一,(一〇)超越尋是第二,(一一)更超越伺是第三,(一二)更離喜是第四,(一三)樂之滅沒而與捨定相應是第五。

〔三〕〔無色界善心〕無色界〔善心〕是由四無色等相應為四種。即如〔前說四無色業處之說明〕,(一四)與空無邊處禪相應是第一,(一五~一七)與識無邊處等〔相應〕是第二、第三、第四。

〔四〕〔出世間善心〕出世間〔善心〕是〔(一八)須陀洹、(一九)斯陀含、(二〇)阿那含、(二一)阿羅漢之〕與四道相應故為四種。如斯為先之善心是二十一種。

二〔不善心〕 其次不善〔心〕若依地欲界唯有一種,若由根者即貪根、瞋根、癡根之三種。其中:

〔一〕〔貪根〕 貪根是喜、捨、惡見、行之差別故為八種。所謂(二二)喜俱惡見相應無行,(二三)〔喜俱惡見相應〕有行,同(二四)〔喜俱〕惡見不相應〔無行〕,(二五)〔喜俱惡見不相應有行〕,(二六)捨俱惡見相應無行,(二七)〔捨俱惡見相應〕有行,同(二八)〔捨俱〕惡見不相應〔無行〕,(二九)〔捨俱惡見不相應有行〕。即(二二)由「諸欲中作有過患事」等之方法,〔說以〕邪見為先(惡見相應),心生大喜(喜俱),於自性上銳利而不〔由他人〕所慫恿(無行),心以享受諸欲,或見〔、聞、覺〕之吉祥等見為真實時是第一之不善心生起。(二三)遲鈍而由(他人)所慫恿(有行)心以〔行如上〕時是第二〔不善心〕。(二四)不以邪見先(惡見不相應),專心大喜(喜俱),自性上銳利而不由〔他人〕所慫恿(無行)心以行淫,欲〔自得〕其他之福利,或盜他人之財物時是第三〔不善心〕。(二五)遲鈍而由〔他人〕所慫恿(有行)心以〔行如上〕時是第四〔不善心〕。(二六~二九)由不得諸欲境,或不存諸他之喜因,於〔如上述〕四項而無喜時是餘之四種捨俱〔不善心〕生起。如斯當知喜、捨、惡見、行之差別故,有八種之貪根。

〔二〕〔瞋根〕 其次瞋根〔之不善心〕是(三〇)憂俱瞋恚相應無行,(三一)〔憂俱瞋恚相應〕有行之二種。當知此以銳利、遲鈍之〔心〕行殺生等之時轉起。

〔三〕〔癡根〕 癡相應〔之不善心〕是(三二)捨俱疑相應、(三三)〔捨俱〕掉舉相應之二種。當知此以不決定、散亂時轉起。如斯不善之識有十二種。

三〔無記心〕 無記〔心〕是種差別之故,為異熟、唯作二種。

A、〔異熟無記心〕 其中,異熟若由地,即有欲界、色界、無色界、出世間之四種。

〔一〕〔欲界異熟〕 其中,欲界有善異熟、不善異熟之二種。善異熟亦有因與無因二種。

一、〔無因善異熟〕 其中,無無貪等因之異熟是無因。此(三四)眼識、(三五)耳〔識〕、(三六)鼻〔識〕、(三七)舌〔識〕、(三八)身〔識〕、(三九)有領受作用之意界、(四〇~四一)有推度等之作用二種合為八種。

其中,(三四)「眼識」是依止於眼(現於眼前)識知色為〔特〕相。唯以色為所緣是味〔作用〕,色之現前狀態為現起(現狀)。色為所緣離去唯作意界為足處(直接因),(三五~三八)「身、鼻、舌、身識」是依止耳等識知聲等為相。唯聲等為所緣是味。聲等現前之狀態為現起。聲等為所緣離去唯作意界為足處。(三九)〔有領受作用〕之「意界」,是眼識等之後識知色等為相。色等之領受為味。同〔領受之〕狀態為現起。眼識等之離去為足處。(四〇~四一)有推度作用之「二種意識界」是無因異熟而識知六所緣為相,以推度為味,同〔推度之〕狀態為現起,以心基為足處。而與喜、捨相應故有二處、五處〔作用〕之別故,有其〔二種之〕差別。即此等中,(四〇)一是有自性專門轉起好所緣,故於喜相應,為推度、彼所緣〔之二作用〕於〔眼等之〕五門及速行之後而轉起故為二處〔作用〕。(四一)一是有自性轉起好中所緣,故於捨相應,為推度、彼所緣、結生、有分、死而轉起,故為五處〔作用〕。

又此八種之無因異熟識,有定、不定之所緣,故為二種,喜、捨、樂之差別故為三種。即此中,〔前〕五識是隨業唯對色等〔之隨一〕而轉起故是定所緣。其他〔之三〕是不定所緣。然,其中,意界是對色等之五〔皆〕轉起,二意識界是對六〔所緣皆轉起〕。其次此〔八種之〕中,身識是樂相應。二處〔作用之〕意識(四〇)是喜相應。其餘是捨相應。如斯當知先述善異熟無因之八種〔心〕。

二、〔有因善異熟〕 其次,有因〔異熟心〕是與無貪等之因相應之異熟〔心〕。此如欲界善〔心〕於喜等之差別故有〔(四二)喜俱智相應無行,(四三)喜俱智相應有行,(四四)喜俱智不相應無行,(四五)喜俱智不相應有行,(四六)捨俱智相應無行,(四七)捨俱智相應有行,(四八)捨俱智不相應無行,(四九)捨俱智不相應有行之〕八種。然此〔有因異熟心〕是由善〔心〕布施等,而非如對六所緣之轉起。然,此結生、有分、死、彼所緣〔之四作用〕唯對小法(欲界)所攝之六所緣而轉起。又當知此〔八心〕中之〔有〕行、無行之狀態是〔由前世八善心之〕由來等。於相應之諸法雖無〔八善心與八異熟心間〕之差別,當知異熟〔心〕如顏相〔映〕於鏡面而無力用,善心是如顏〔自身〕有力用。

三、〔不善異熟〕 所有不善異熟是唯無因。此(五〇)眼識、(五一)身〔識〕、(五二)鼻〔識〕、(五三)舌〔識〕、(五四)身識、(五五)有領受作用之意界,(五六)有推度等作用於五處〔作用〕之意識界為七種。當知其相等是同於善無因異熟之所說。但善異熟〔心〕雖有好、好中等所緣,而此等〔不善異熟心〕是不好、不好中等所緣。又彼等〔善異熟心〕是捨、樂、喜之別故雖為三種,但此等〔不善異熟心〕是依苦、捨為二種。即此中,身識唯苦俱,其餘是捨俱。而彼等〔不善異熟心〕中,捨〔俱心〕劣而如苦〔俱心〕不極銳利,他(善無因異熟心)之中,捨〔俱心〕劣而如樂〔俱心〕不甚銳利。是由此等七不善異熟及前之十六善異熟而欲界異熟識為二十三種。

〔二〕〔色界異熟〕 其次,色界〔異熟心〕如〔色界〕善〔心〕,有〔(五七~六一)初禪乃至第五禪之〕五種。然,善〔心〕為等至(禪定)於速行路轉起,但此〔異熟心〕於〔色界之〕生〔有〕為結生、有分、死〔之三作用而轉起〕。

〔三〕〔無色界異熟〕 其次,與色界〔異熟心〕同樣,無色界〔異熟心〕亦如〔無色界〕善〔心〕,〔(六二~六五)有空無邊處乃至非想非非想處之〕四種。其〔善與異熟等〕轉起之差別同於色界所述。

〔四〕〔出世間異熟〕 出世間異熟〔心〕為四道相應心之果故〔(六六~六九)須陀洹乃至阿羅漢果之〕四種。其〔聖〕道路及果定而轉起二種。

如斯於四地有一切三十六種之異熟識。

B、〔唯作無記心〕 其次唯作依地之差別,為欲界、色界、無色界之三種。

〔一〕〔欲界唯作〕 其中,欲界是無因與有因二種。

一、〔無因唯作〕 其中,無貪等之因唯作是無因。此意界與意識界之差別故為二種。其中,(七〇)「意界」是眼識等之前行而色等之識知為相。轉向〔作用〕為味,色等現起之狀態為現起。有分之斷為足處。此唯捨應而已。其次「意識界」共(凡聖共通)與不共(唯存阿羅漢)之二種。其中,(七一)「共」者是捨俱無因唯作而識知〔色聲等之〕六所緣為相。於五門及意門有確定、轉向之作用為味。同〔確定、轉向之〕狀態為現起。離去任何之無因異熟意識界、有分〔心〕為足處。(七二)「不共」是喜俱無因唯作而識知六所緣為相。於諸阿羅漢對〔骨鎖、餓鬼之姿等〕醜異之事物而生起笑之作用為味。同〔生起笑之〕狀態為現起。一向以心基為足處。此欲界唯作無因〔心〕為三種。

二、〔有因唯作〕 其次,為有因是喜之差別故如〔欲界〕善〔心〕,〔(七三)喜俱智相應無行,(七四)喜俱智相應有行,(七五)喜俱智不相應無行,(七六)喜俱智不相應有行,(七七)捨俱智相應無行,(七八)捨俱智相應有行,(七九)捨俱智不相應無行,(八〇)捨俱智不相應有行之〕八種。但此善〔心〕,專生起於有學、凡夫,而此〔唯作心〕唯有阿羅漢〔生起之〕不同。如斯先述欲界〔唯作心〕十一種。

〔二~三〕〔色界、無色界唯作〕 其次,色界〔唯作心〕與無色界〔唯作心〕如善〔心〕,(八一~八五)五種及(八六~八九)四種。此言唯阿羅漢生起當與善〔心〕相違。如斯於一切三界有二十種唯作識。

以上為二十一之善〔心〕,十二之不善〔心〕,三十六異熟〔心〕,二十之唯作〔心〕總為八十九識。

〔二、八十九心之十四作用〕

其等〔八十九心〕是(一)結生、(二)有分、(三)轉向、(四)見、(五)聞、(六)嗅、(七)嘗、(八)觸、(九)領受、(一〇)推度、(一一)確定、(一二)速行、(一三)彼所緣、(一四)死之十四行相而轉起。云何言?言:

(一)〔結生〕 依八欲界善〔心〕之力而有情於〔六欲〕天、人中時,彼等〔於前世〕現臨終之時,以業、業相、趣相之隨一為所緣,而八有因欲界異熟(四二~四九)〔為結生心而轉起〕,又墮於人中之半擇迦(閹人)等狀態人人,力弱二因善〔心〕異熟之捨俱無因異熟意識界(四一)〔為結生而轉〕,此〔由欲界善心之力〕以九異熟心為結生〔心〕而轉起。由色界、無色界善〔心〕之力而〔有情〕生於色、無色有中時,彼等〔於前世〕臨終時所現業、業相為所緣九之、色、無色界異熟(五七~六五)為結生〔心〕而轉起。次由不善〔心〕之力〔有情〕生於惡趣時,彼等〔於前世〕臨終之時所現業、業相、趣相之隨一為所緣而一之不善異熟無因意識界(五六)為結生〔心〕而轉起。如斯當知先述此十九異熟識為結生〔作用〕而轉起。

(二)〔有分〕 其次,結生識之滅時,〔十九異熟識中〕各各隨結於結生識,其各業之異熟轉為〔結生識與同一之〕有分識,對其〔結生識〕與同〔業等之〕所緣而轉起。如言更亦如斯、更亦如斯〔有分識連續於有分識〕,令變轉此而無其他之心生起時——無作夢而熟眠之時等——如河之流,無數〔之有分識〕轉起。如斯當知彼等〔十九〕識為有分〔作用〕而轉起。

(三)〔轉向〕 其次,如斯有分之相續在轉起時,若諸有情之〔眼等之〕諸根至把得所緣者,色現於眼之視野時,緣於色而有觸擊於眼淨(眼根)。由其觸擊之力而有有分之動搖。斯有分之滅時,同〔現於視野〕之色為所緣,如令斷絕有分而到達轉向(喚起認識之注意)作用,生起唯作意界(七〇),對耳門等亦同樣。又於意門之六種所緣,顯現於識閾時,有分之動搖後,如令斷絕有分而到達轉向作用,生起捨俱無因唯作意識界(七一)。如斯當知二唯作識為轉向〔作用〕而轉起。

(四~八)〔見、聞、嗅、嘗、觸〕 其次,轉向之後,先於眼門實行見作用,以眼淨(眼根)為基(所依)而眼識(三四、五〇)〔轉起〕,於耳門等實行聞等之作用,而耳、鼻、舌、身識(三五~三八,五一~五四)轉起。其等中,對好,好中之境而〔轉起〕善異熟(三四~三八),對不好,不好中之境而〔轉起〕不善異熟(五〇~五四)。如斯當知十異熟識為見、聞、嗅、嘗、觸〔之作用〕而轉起。

(九)〔領受〕 其次語:「眼識界之生起滅後心、意、意所……乃至……其相當之意界生起。」等故,眼識等之後領受彼等之境(認識對象),善異熟〔之前五識〕後,生起善異熟〔之意界〕(三九),不善異熟〔之前五識〕後,生起不善異熟之意界(五五),如斯當知二異熟識為領受〔作用〕而轉起。

(一〇)〔推度〕 其次,語:「意界之生起而滅後,心、意、意所……乃至……生起其相當之意識界。」故,依意界而所領受與推度同境,於不善異熟意界之後,〔生起〕不善異熟〔意識界〕(五六),善異熟〔意界〕之後,對好所緣是喜俱之〔善異熟無因意識界〕(四〇)對好中所緣,而生起捨俱之〔善〕異熟無因意識界(四一)。如斯當知三異熟識為推度〔作用〕而轉起。

(一一)〔確定〕 其次,推度之後,確定其同境即生起捨俱之〔善〕異熟無因意識界(七一),如斯當只知只一唯作識為確定〔作用〕而轉起。

(一二)〔速行〕 其次,若色等之所緣〔強〕大者,確定之後,對所確定處之境入欲界善(一~八)或由十二不善(二二~三三)或其他之九欲界唯作(七二~八〇)之隨一,而速行六或七〔剎那〕之速行。此先述於〔眼等之〕五門方法。其次,於意門而意門轉向之後,同有其等〔速行〕。種姓〔心〕之後〔所起速行〕,而色界之五善(九~一三)、五唯作(八一~八五)、無色界之四善(一四~一七)、四唯作(八六~八九)、出世間之四道心(一八~二一)、四果心(六六~六九)之中,速行所得各各之緣。如斯當知五十五之善、不善、唯作、異熟之識為速行〔作用〕而轉起。

(一三)〔彼所緣〕 其次,若於五門〔色等之所緣〕極大,又於意門所緣不明瞭者,於速行後,〔即〕欲界諸有情於欲界速行之後,有好所緣等依前業之速行心等,由所得各各之緣,而八有因欲界異熟(四二~四九)、三異熟無因意識界(四〇、四一、五六)中隨一之異熟識,如逆流之船暫時隨結於水,對有分之所緣以外所緣而速行隨結於速行〔心〕而二回或一回生起。此〔異熟識,本來〕對有分之所緣而當然轉起者,但於速行之後,所緣其速行之所緣而轉起故,言為彼所緣。如斯當知十一異熟識為彼所緣〔作用〕而轉起。

(一四)〔死〕 其次,彼所緣之後,必再轉起有分。有分之斷絕時,再〔轉起〕轉向等。如斯心相續得緣者,於有分之後轉向〔生〕,轉向之後見〔作用〕等〔生〕。斯於一有(一生)至有分之滅盡止,由心決定(心作用之一定法則)返復、返復而轉起〔其等之心作用〕。而且於一有為最後之有分心者,由其有(一生)而死滅故言為死、故其〔死心〕亦與〔結生、有分識同〕不外於十九種,如斯當知十九種異熟識為死〔作用〕而轉起。

其次,由死更有〔次生〕之結生,由結生更有有分。如斯於〔欲、色、無色之三〕有、〔五〕趣、〔七識〕住、〔九有情〕居而輪迴轉起諸有情之不斷心相續。而此〔輪迴〕中證得阿羅漢果者,死心滅時,〔識〕即滅。

此詳論識蘊之門。

三 〔受蘊〕

今「當知所有覺受為相者,總括為受蘊」,〔前〕所說〔文句〕中,以覺受為相即是「受」。所謂「友等!覺受所覺受故言為受」。而且此〔受〕若由自性者,依覺受之相為一種。依種〔類〕是善、不善、無記之三種。其中,「欲界依喜、捨、智、行之差別故為八種」等之方法,而於〔前〕所說與善識相應之〔受〕是善,與不善〔識〕相應之〔受〕是不善,與無記〔識〕相應之〔受〕是無記應知之。

自性之差別故,有樂、苦、喜、憂、捨之五種。其中,與善異熟身識相應(三八)之〔受〕是「樂」。與不善異熟〔身識相應(五四)之受〕是「苦」。欲界之四善(一~四)、四有因異熟(四二~四五)、一無因異熟(四〇)、四有因唯作(七三~七六)、一無因唯作(七二)、四不善(二二~二五)、除色界之第五禪識之四善(九~一二)、四異熟(五七~六〇)、四唯作(八一~八四)〔相應之受〕、及出世間無不是禪故,於八出世間〔心各〕有五禪而為四十〔心〕,其中,除第五禪之八〔心〕,其餘與三十二之善、異熟〔相應之受〕,如斯與七十二識相應之〔受〕是「喜」。與二不善(三〇、三一)〔相應之受〕是「憂」。其餘與五十五識相應之〔受〕是「捨」。

其中,「樂」是嘗味好觸為相,令增長相應之〔心、心所〕為味,現起身之樂味,以身根為足處。「苦」是嘗味不好觸為相,令萎縮相應之〔心、心所〕為味,現起身之病患,身根為足處。「喜」是嘗味好所緣為相,以何等之方法受用好之行相為味,現起心之樂味,輕安為足處。「憂」是嘗味不好所緣為相,由何等之方法受用不好行相為味,現起心之病患,以專心基為足處。「捨」是中(不苦不樂)之覺受為相,不令增長相應之〔心、心所〕、不令萎縮為味,現起寂靜之狀態。以不喜心為足處。

此詳論受蘊之門。

四 〔想蘊〕

今「所有想念為相者,當知總括而為想蘊」,於〔前〕說之〔文句〕中,想念為相者即是「想」。所謂「友等!想念所想念故言為想」。而且此〔想〕若依自性由想念之相為一種,由種〔類〕有善、不善、無記之三種。其中,與善識相應之〔想〕是「善」。與不善〔識〕相應之〔想〕是「不善」。與無記〔識〕相應之〔想〕是「無記」。無不與想所相應之識故,於識所有區別〔之區別〕亦有想。而且此〔想〕雖有與識同區別,若依相等者,所有〔之想〕是想念為相。「此不外是彼」再〔令起〕想念之緣為相是味。如木材令木匠〔起想念〕。把握盡相而住著為現起。見盲人以〔手摸〕象,〔自己把握盡相之象為如斯而住著〕。所現盡境為足處。如子鹿等見案山子(草人)生起想「是人」。

此詳論想蘊之門

五 〔行蘊〕

其次,「所有行作為相者,當知總括為行蘊」,於〔前〕之〔文句〕中,行作為相者,是令聚合為相。然者其為何耶?不外於「行」。所謂:「諸比丘!行作所行作故言為行。」彼等〔諸行〕是行作為相,當務為味,徧滿為現起,餘之三蘊為足處。若由如斯等相,〔行是〕一種,但由種〔類〕即有善、不善、無記之三種。其中,與善識相應之〔行〕是「善」。與不善〔識〕相應之〔行〕是「不善」。與無記〔識〕相應之〔行〕是無記。

〔一、與諸善心相應之行〕

其中,先述欲界之第一善識(一)及相應之〔行〕,為決定〔必生起者〕是〔聖典〕所明記之二十七,〔於聖典〕省略者有四,為〔生起〕不決定者有五而〔計〕為三十六。其中:(一)觸、(二)思、(三)尋、(四)伺、(五)善、(六)精進、(七)命、(八)定、(九)信、(一〇)念、(一一)慚、(一二)愧、(一三)無貪、(一四)無瞋、(一五)無癡、(一六)身輕安、(一七)心輕安、(一八)身輕快性、(一九)心輕快性、(二〇)身柔軟性、(二一)心柔軟性、(二二)身適業性、(二三)心適業性、(二四)身練達性、(二五)心練達性、(二六)身端直性、(二七)心端直性之此等二十四是於〔聖典〕所明記者。(二八)欲、(二九)勝解、(三〇)作意、(三一)中捨性,此等之四是〔聖典〕省略。(三二)悲、(三三)喜、(三四)雜身惡行、(三五)離身語行、(三六)雜邪命,此等之五為不定〔心所〕。然,此等〔不定心所〕是偶然生起,而其等之生起亦不一起生起。

其中,(一)所觸故為「觸。」此所觸為相,觸擊為味,集合為現起,顯現於〔諸六識之〕識閾境為足處。即雖為非色法,唯觸於所緣而轉起,又如色與眼,聲與耳,雖直接於〔根境〕而無滯著,心觸擊於所緣。由〔根、境、識〕三法之集合稱〔為觸〕,由〔觸〕自己之原因而述故,〔觸〕是集合為現起,由集中於適當之〔識〕及根,境盡滅之後而〔觸〕生起故,言〔觸〕現於識閾之境為足處。又為受之依處故,當知〔觸〕如剝皮之牛。

(二)意志動作故為「思」,〔思〕是統率之義。其意志動作為相,營作為味,統制為現起,〔此〕以司自他之作用,如家塾首領、工匠之長〔管束自他〕。又此〔思〕隨念緊急用務等時,令〔綜合〕努力〔心、心所〕明瞭之轉起。〔三~五〕對「尋、伺、喜」之應說者,此一切於地徧之解釋,在初禪之說明中已述。

(六)勇猛是「精進」。努力為相,支持俱生之〔心、心所〕為味,不沉沒之狀態為現起。言「悚懼〔無常等〕者於如理精勤」故,以悚懼為足處,又〔令起〕勤精進之事態為足處。當知正勤是一切成功之根本。

(七)由此〔人人〕要活,又自己要活故,又為此生命故為「命」。又當知其相等,同於〔說明〕色命〔根〕時已述。但此〔兩者之〕別異,彼雖以色法為命,但有一點差別是此非色法為〔命〕。

(八)對於所緣而持心平等故,又正持、又此是心之等持故為「定」。不放散為相,又不散亂為相。統一俱生〔之心、心所〕為味。恰如〔吸收〕水之洗粉。寂靜為現起,多樂為足處。〔定〕如無風之處而燈焰靜止,當知心之靜止。

(九)由此而〔人人〕信,又自己信故,又此可信憑故為「信」。其信憑為相,又信賴為相,令淨信為味,如澄水之寶珠,又跳躍為味,如超度暴流,不污濁為現起,又以信解為現起,應以起信之事態為足處,又以正法聽聞等之須陀洹支為足處。當知〔此〕如手、財產、種子。

(一〇)由此而〔人人〕憶念,又自己憶念故,又為憶念故為「念」。沉潛為相,不忘失為味,守護為現起,又於境之面前為現起,堅固之想為足處,又身等之念處為足處。又〔念〕於所堅固住立故如門柱,當知護眼門等故如門衛。

(一一、一二)慚厭身惡行等故為「慚」。此是恥之同義語。愧懼彼等之〔身惡行等〕故為「愧」。此是懼怖惡之同義語。其中,慚是惡之厭惡為相,愧是駭怖為相。慚是恥而不作諸惡為味,愧是駭怖而〔不作諸惡為味〕。此等〔慚、愧〕如上述,由惡撤退為現起,以自尊(慚)、尊重他人(愧)為足處。尊重自己以慚捨惡如良家之女,重他以愧捨惡如淫婦。當知此等二法以護世間。

(一三~一五)由此而〔人人〕不貪、又自己不貪、又無貪婪故為「無貪」。應知無瞋、無癡亦同樣。其等中「無貪」是對所緣,心之不貪求為相,又不執著為相,如荷葉不〔著〕水滴,不徧取為味,如解脫之比丘,不滯著狀態為現起,如墮不淨中之人〔不滯著不淨〕。「無瞋」是不激怒為相,又不違背為相,如隨順(親)友。瞋害之調伏為味,又熱惱之調伏為相,如栴檀,溫味之狀態為現起,如滿月。「無癡」是如實性之通達為相,又無過失之通達為相。如放弓箭之名手射穿〔髮毛〕,照境為味,亦如燈火,無癡迷為現起,如於森中之善引導者。當知以上三皆是一切善之根本。

(一六、一七)「身輕安」是身之安息。「心輕安」是心之安息。此狀態之身是受等之三蘊。而且總括此等兩者而〔說〕,身心之輕安是身心不安之寂滅為相,粉碎身心之不安為味,身心顫動之清涼狀態為現起,身心為足處。當知是對治不寂滅〔此等〕身心之掉舉等之煩惱。

(一八、一九)「身輕快性」是身(受、想、行)之輕快。「心輕快性」是心之輕快。其等是寂滅身心之重為相,粉碎身心之重為味,身心之不鈍重為現起,身心為足處。當知〔此等〕是對治身心重之惛沉、睡眠等之煩惱。

(二〇、二一)「身柔軟性」是身(受、想、行)之柔軟。「心柔軟性」是心之柔軟。其等是寂滅身心之強情相,粉碎身心強情為味,不反抗為現起,身心為足處。當知〔此等〕是對治身心強情之見、慢等之煩惱。

(二二、二三)「身適業性」是身(受、想、行)適業。「心適業性」是心適業。其等是寂滅身心之不適業為相,粉碎身心之不適業為味,身心作(把握所緣)所緣成功為現起,身心為足處。〔此等〕是對治不適業之身心——〔掉舉、惛沉睡眠、見、慢等〕以外之——蓋等,而應起信樂之事情以持信樂,於諸利益堪持適用〔心、心所〕之狀態。當知如純清之黃金〔堪適用為裝飾品等〕。

(二四、二五)「身練達性」是身(受、想、行)之練達。「心練達性」是心之練達。其等身心之健全為相,粉碎身心不健全為味。無過患為現起,身心為足處。當知〔此等〕對治身心不健全、不信樂等。

(二六、二七)「身端直性」是身(受、想、行)之端直。「心端直性」是心之端直。其等是身心之正直為相,粉碎身心之歪曲為味,無〔身心之〕邪曲為現起,身心為足處。當知〔彼等〕是對治身心歪曲之諂、誑等。

(二八)「欲」此是作欲性(欲作)之同義語。故彼欲是作欲性為相,所緣之徧求為味,欲求所緣為現起,又其〔欲求所緣〕為其足處。而當知為把取其所緣以伸心之手。

(二九)「勝解」是信解。其確信為相,不改變為味,決定為現起,可確信之法為足處。對〔其〕所緣而不動,當知如帝柱(境界標)。

(三〇)「作意」——作是所作——於意〔結合所緣〕為作,由前意之異而作意故亦為作意。(一)令赴所緣〔作意〕、(二)令赴路心〔作意〕、(三)令赴速行〔作意〕之三種。

其中,(一)「令所緣之作意」是〔結合所緣〕於意為作,令其行為相,相應之〔心、心所〕與所緣結合為味,所緣於面前為現起,所緣為足處,〔其〕行蘊所攝而相應之〔心、心所〕令赴於所緣,故當知如馭者。其次(二)「令赴路心〔作意〕」是「此五門轉向」之同義語。(三)「令赴速行〔作意〕」此是「意門轉向」之同義語。彼等〔後之二者〕非此意義。

(三一)「中捨性」是對彼等〔心、心所〕法為中庸。令平衡此心、心所為相,遮止不過足為味,又斷絕偏頗為味,中庸之狀態為現起。應知捨置〔其〕心、心所如平等動作〔而牽駕〕如馭者捨置諸良馬。

(三二、三三)「悲與喜」應知同梵住解釋之說。但彼等〔於梵住之悲、喜〕是屬色界,雖達安止(根本定),今之狀態是屬欲界,唯此是〔兩者〕之相違點,次或人人主張慈與捨亦是不定〔心所〕。不應取此〔說〕。然,依其義,慈不外是無瞋,捨不外是中捨。

(三四~三六)「離身惡行」是離去身惡行。餘〔之離語惡行、離意惡行〕亦然。其次依相等者,此等三者皆不犯身惡行等事(對象)為相——言不蹂躪為相——。由撤退身惡行等事為味,不行作〔惡行〕為現起。信、慚、愧、少欲等之德為足處。當知由〔其〕惡行為違背心為狀態。

應知以上此等三十六之行是與第一之欲界善識相應。當知同樣於第一〔善心〕第二〔善心〕亦與〔三十六行相應〕。唯是有行始相違此形。次之第三〔善心〕除去無癡,知餘〔與三十五行相應〕。第四心〔善心〕亦同樣與〔三十五行相應〕。唯是有行才相違此情形。次於說第一〔善心〕中,除卻喜,餘〔之三十五行〕是與第五〔善心〕相應。如第五〔善心〕第六〔善心〕亦同與〔三十五行相應〕。唯是有行才相違此情形。其次第七〔善心〕除去無癡,應知餘〔與三十四行相應〕。於第八〔善心亦同與三十四行相應〕。唯是有行才相違此情形。

其次,於說第一〔欲界善心〕中,除去三離〔惡行〕,當知餘之〔三十三行〕是與色界之第一善〔心〕相應。第二〔色界善心〕由此去尋而與〔三十二行相應〕,第三〔色界善心〕由此〔更〕去伺而與〔三十一行相應〕,第四〔色界善心〕由此〔更〕去喜而與〔三十行相應〕,第五〔色界善心〕由此〔更〕不定中之悲、喜而與〔二十八行相應〕。四無色善〔心〕亦同此而與〔二十八行相應〕。唯為無色界才與此情形相違。

出世間〔善心〕之中,先於初禪之〔四〕道識,於第一色界〔善〕識之說同,於第二禪等種種之〔四道識〕,應知於第二色界識等之說同。然,無悲喜離〔三惡行〕是定〔在〕,及出世間是相違此情形。當知先述善之諸行如以上。

〔二、與諸不善心相應之行〕

不善之〔諸行〕中,先述貪根與第一不善〔心〕相應〔行〕,為決定〔必生起者〕於〔聖典〕所明記有十三,〔於聖典〕所省略者有四種而〔計〕為十七。其中,(一)觸、(二)思、(三)尋、(四)伺、(五)、喜、(六)精進、(七)命、(八)定、(九)無慚、(一〇)無愧、(一一)貪、(一二)癡(一三)邪見此等之十三是〔聖典〕所明記、(一四)欲、(一五)勝解、(一六)掉舉、(一七)作意此等之四是〔聖典〕所省略。其中:

(九、一〇)不厭慚是「無慚者。」無慚者之狀態為「無慚」。不懼愧故是「無愧」。其中,無慚是不厭惡身惡行等為相,又以無恥為相。無愧是不臆彼等〔身惡行等〕為相,又不駭怖為相。現在之狀態是略說。詳細當知是慚愧所說之反面。

(一一、一二)由此〔人人〕貪,又自貪又為貪婪者故為「貪」。由此〔人人〕愚,又自愚又為癡愚者故為「癡」。其中,貪是把取所緣為相,猶如猿或黐,固著為味,如投於熱鍋之肉片不徧捨為現起,如染著油垢,見結合於諸法中之樂味為足處。〔貪〕如急流之河〔至〕大海,為渴愛之河而增大,當知把〔人〕至於惡趣。癡是心之闇冥為相,又無知為相,不通曉為味,又覆所緣之自性為味,不正行道為現起,又闇冥為現起,不如理作意為足處。當知〔癡〕為一切不善之根本。

(一三)由此〔人人〕邪見,又自邪見又見此邪故為「邪見」。此不如理之住著為相,執取為味。邪住著為現起,不欲見聖者等為足處。當知〔邪見〕是最上之罪惡。

(一六)「掉舉」是〔心〕浮動之狀態,此不寂靜為相,如風所吹而立之水波,不確實為味,如風所吹而翻翩之旗或幅,散動之狀態為現起,如投石而灰塵四散,使心不寂靜之不如理作意為足處。當知〔掉舉〕是心之散亂。

當知其他〔之諸行〕是同於善〔行〕之所說,唯是不善,為不善故而賤劣,此等為與彼等之異點,當知以上此等十七行是與第一之不善識相應。如第一〔不善心〕,第二〔不善心〕亦如斯。此時為有行及惛沈、睡眠是為不定〔心所與十九行相應〕為相違點。

其中,「惛沈」是沈鬱。「睡眠」是眠惰。〔此等〕依無努力而使萎微,及由無能力而被破害為其義。惛沈與睡眠為「惛沈睡眠」。其中,惛沈是無努力為相,除滅精進為味,〔心〕之沈滯為現起。睡眠是不適業為相,〔心之〕閉塞為味,〔心〕之沈滯為現起,又眨〔眼〕而眠為現起。〔惛忱、睡眠〕兩者皆令起不樂、呵欠伸背而不如理之作意為足處。

第三〔不善心〕者,於說第一〔不善心諸行之〕中,當知除去邪見而有餘者,唯此時慢為不定〔心所而存在因與十七行相應〕為差別點。其〔「慢」〕以高舉為相,傲慢為味,欲標榜〔自己〕為現起,與不見相應之貪為足處。當知〔慢〕如狂人。

第四〔不善心〕者,於第二〔不善心〕所說〔諸行之〕中,當知除去邪見而有餘者,唯此時慢亦為不定〔而存在與十九行相應〕。其次第五〔不善心〕,於說第一〔不善心之諸行〕中,除去喜,餘與〔十六行〕相應。如第五〔不善心〕,第六〔不善心〕亦同樣。唯此時惛沈、睡眠為不定〔而存在因與十八行相應〕為相違點。第七〔不善心〕,於第五〔不善心〕所說〔諸行中〕,當知除去見而有餘者,唯於此時,慢為不定〔心所而存在與十六行相應〕。第八〔不善心〕,於第六〔不善心〕所說〔諸行之〕中,當知除去見而有餘者,唯於此時慢亦為不定〔而存在與十八相應〕。

其次,二瞋根〔心〕中,先述與第一〔心〕相應之〔行〕,決定〔而必生起者,於聖典〕所明記有十一,〔於聖典〕所省略有四,〔生起之〕不決定者三而〔計〕為十八。其中,(一)觸、(二)思、(三)尋、(四)伺、(五)精進、(六)命、(七)定、(八)無慚、(九)無愧、(一〇)瞋、(一一)癡之此等十一是〔於聖典〕所明記者。(一二)欲、(一三)勝解、(一四)掉舉、(一五)作意之此等四是〔於聖典〕所省略者。(一六)嫉、(一七)慳、(一八)惡作之此等三是〔生起之〕不定。

其中,(一〇)由此〔人人〕瞋故,自瞋又為瞋怒故為「瞋」。此激怒為相。如被打之毒蛇,〔怒而全身〕緊漲為味,如毒環流〔全身〕又燒自己之所依(身體等)為味,如火燒山。瞋怒為現起,如得機會之敵者,起瞋害之事情為足處。當知〔瞋〕是如混毒之腐尿。

(一六)「嫉」是嫉姤。此羨他人所得為相,不喜〔他人所得〕為味,以面背他人所得為現起,他人之所得為足處。當知〔嫉〕是結縛。

(一七)「慳」是慳吝。此隱秘已得或當得之諸所得為相,彼等不能與他人共有其〔所得〕為味,以收縮(吝嗇)為現起,又緊縮為現起,自己所得為足處。當知〔慳〕是心之醜陋。

(一八)輕蔑所作是惡所作。其狀態為「惡作」(後悔)。此後悔之苦為相,以作、不作後悔之悲為味,後悔為現起,作、不作為足處。當知〔惡作〕是如奴隸之狀態。

其餘唯已說種類〔之諸行〕。當知以上此等十八行與第一瞋根〔心〕相應。如第一〔瞋心〕,第二〔瞋心〕亦同此。唯相違之點是有行,惛沈、睡眠為存在於不定中〔因與二十行相應〕。

二癡根〔心〕中,先述疑相應〔心〕與〔相應之諸行〕,〔於聖典〕所明記的(一)觸、(二)思、(三)尋、(四)伺、(五)精進、(六)命、(七)心止、(八)無慚、(九)無愧、(一〇)癡、(一一)疑之此等十一〔於聖典〕所省略、(一二)掉舉、(一三)作意此等之二,以上為十三。

其中,(七)「心止」唯是〔心之〕靜止為弱定。(一一)不治癒〔心〕故為「疑」。此疑念為相,動搖為味,不決定為現起,又無定見為現起,以起疑之不如理之作意為足處。當知〔疑是〕行道之障礙。其餘種類〔之行〕已於前述。

〔其次〕,與掉舉相應〔心相應之諸行〕,於疑相應〔心〕所說中,除去疑餘為十二。然,此時之掉舉,〔於聖典〕有明記,勝解與作意被省略。當知不善之行如以上。

〔三、與諸異熟無記心相應之行〕

無記〔行〕中,先述異熟無記是無因、有因之差別故為二種。其中,與無因異熟識相應之〔行〕是無因。其中,先述與善、不善異熟之眼識相應之〔行〕,〔於聖典〕所明記(一)觸、(二)思、(三)命、(四)心止之四,及〔於聖典〕所省略的(五)作意為五。與耳、鼻、舌、身識相應之〔行〕亦同此。與兩異熟意識界(三九、五五)〔相應行〕,是此等〔之五〕及(六)尋、(七)伺、(八)勝解為八。又與三種之無因意識界(四〇、四一、四六)〔相應之行〕亦同樣。唯此與喜俱〔心〕(四〇)之〔相應行〕,當知增喜為〔九行〕。

其次,與有因異熟識相應〔行〕是有因。其中,先述與八欲界異熟相應〔行〕,是與八欲界善〔心〕相應〔行〕類同。唯悲、喜〔於八欲界善心〕雖為不定〔心所〕而存在,但其等〔悲、喜〕為有情所緣故無異熟〔心〕。然,欲界異熟〔心〕,於一向唯是小所緣,無悲、喜之〔存在〕。不僅如此,〔三〕離亦不存於異熟中。此說:「五學處唯是善。」

其次與色界、無色界、出世間之異熟識相應〔行〕,〔相當〕於彼等善識相應〔行〕。

〔四、與諸唯作無記心相應之行〕

唯作無記亦於無因、有因之差別故為二種。其中,與無因唯作識相應〔行〕是無因。彼等相等於善異熟意界、二無因意識界相應之〔行〕。然,二意識界(七一、七二)是增益精進,精進之存在故有強力之定。此為此處之不同。其次與有因唯作識相應之〔行〕是有因。其中,先述與八欲界唯作識相應之〔行〕,除去〔三〕離,相等於與八欲界善〔心〕相應之行。與色界、無色界之唯作〔心〕相應〔行〕之一切,完全〔相當於〕彼等善識相應之〔行〕。當知異熟行如以上。

以上是詳論此行蘊之門。

六 〔關於五蘊之雜論〕

〔一、五蘊經文句之解釋〕

以上是先依阿毘達磨句之分別法詳論〔五〕蘊之門。其次,世尊詳述如斯蘊:「所有色之過去、未來、現在、內、外、麤、細、劣、勝或遠、近者,集結在一起,此言為色蘊。所有受之……所有想之……所有行之……所有識之過去、未來、現在……乃至……集聚者,此言為識蘊。」

〔色蘊〕 右之〔經文〕中「所有」是徧取無餘。「色」者,〔於此〕遮止超越〔此義〕之過失。如斯二三語以徧取色之無餘,如斯開始由此〔色之〕過去等而分別。即色有過去、有未來等之差別。對於受等亦同此。

其中,先述此色由世、相續、時、剎那為四種之「過去」。「未來、現在」亦同樣。

其中,(一)先若「由世」而言,或人於一有由結生以前為過去〔世〕。由死以後為未來〔世〕。兩者之間為現在〔世〕。

(二)「由相續」而言,由同一時節等起之〔色〕,及由同一食等起之〔色〕,雖經前後轉起,而是現在〔相續〕。於此以前〔與現在〕不同時節之食等起〔色〕,為過去〔相續〕,後者為未來〔相續〕。心生〔之色〕由一路、一速行、一等至(定)之等起者,是現在〔相續〕。由此之前者,是過去〔相續〕,其後者是未來〔相續〕。由業等之〔色〕依相續而無過去等個個之別。然,〔業等起色〕是由時節、食、心等起,依其等〔諸色〕之支持者,〔時節等起色等,是隨過去等〕,當知其〔業等起色〕有過去之別。

(三)「由時」而言,即一刻、晨朝、夕暮、夜、晝等之時間中相續,而〔色〕轉起之各各時言為現在〔時〕,由是之前為未來〔時〕,後者為過去〔時〕。

(四)「由剎那」而言,(a)攝生、住、滅之三〔剎那色〕是現在。由此之前為未來,此後為過去。(b)又因、緣作用之過去〔色〕是過去。因之作用雖終了而緣之作用未了為現在。未達兩者之作用是未來。(c)於自作用之〔作用〕剎那〔色〕是現在。由此之前是未來,此後是過去。

「內、外」之別,既如前述。又於此當知自己為內,而他人為外。

「麤細」之別既如前述。

「劣、勝」之別,依異門(喻說)與非異門(純理論)為二種。其中,較阿迦膩吒天之色,即善見天之色為劣。其〔善見天之色〕較善現天之色勝。如斯乃至地獄有情之色止,當知由異門有勝劣。其次若依非異門,不善異熟之生起處是劣,善異熟之〔生起〕處是勝。

「遠、近」此亦既述。又此情形,由地點上給於各各之比較而當知有遠、近。

「其集結於一起」由其過去等句所說示之色,皆稱為惱害相之一種狀態,以慧之聚,〔此〕言為色蘊。此依〔經文之〕義。

由此一切色,於惱壞之相所聚集示為色蘊。由色之外即無色蘊。

〔受蘊等〕 與色同樣,受等亦於覺受之相等所聚集〔示為受蘊等〕。由受等之外無有受蘊等。

其次,於過去之分別,此時由相續,或由剎那而知受之「過去、未來、現在」之狀態。

其中,(一)「由相續」而言,與一種之境結合而轉起之一路、一速行、一等至所攝之〔受〕是現在。此之前是過去,此後是未來。

(二)「由剎那」而言,(a)於〔生、住、滅〕之三剎那所攝,(b)在前後際之中間,(c)作自己之作用之某受是現在。此之前是過去,此後是未來。

「內、外」之別,由自己〔等〕而可知。

「麤、細」之別,由「不善受是麤,善、無記受等是細」等方法而分別論所說,當知是依種、自性、人、世間、出世間。

先(一)「由種」而言,不善受是由有罪行之因、又由煩惱熱苦之狀態、有不寂靜之行動故較善受麤。又由營務、由努力、由持異熟、由煩惱熱苦之狀態、由有障害、由有罪較異熟無記〔受〕麤。又由持異熟、由煩惱熱苦之狀態、由有障害、由有罪較唯作無記〔受〕麤。其次,善、無記〔受〕是上述之相反,即較不善〔受〕細。善、不善之二受亦有營務、由有努力、由持異熟當然較二種無記〔受〕麤。由其相反,二種之無記〔受〕是較彼等〔善、不善受〕細。如斯當知先由種述麤細。

其次,(二)「由自性」而言,由苦受而無樂味、由不靜寂、由動搖、由懼怖被〔他〕所打勝,即較他之〔樂、捨〕二受麤。又他之〔樂、捨〕二是樂味、由寂靜、由勝、由適意、由中庸當然較苦細。其次樂、苦之二〔受〕是由不寂靜、由動搖、由明瞭,較不苦不樂〔受〕麤。其〔不苦不樂受〕是上所述之相反,故較其等兩者細。當知如斯依自性述麤細。

其次,(三)「由人」而言,不入定者之受,對種種所緣而散亂,即較入定者麤。其相反者,其他(入定者之受)是細。當知如斯由人述麤細。

其次,(四)「由世間、出世間」而言,有漏受是世間,其應至暴流、應至軛、應至縛、應至蓋、應至取、應至雜染、應共通於凡夫而較無漏麤。其〔無漏受〕是與此相反而較有漏〔受〕細。當知如斯依世間、出世間述麤細。

其中,由種、〔自性〕等當注意不混同〔其麤細〕。然,不善異熟身識相應之受,依種而言雖無記故是細,但由自性〔、人、世間出世間〕等而言是麤。即如是說:「無記受是細,苦受是麤。入定者之受是細,不入定者之受是麤。無漏受是細,有漏受是麤。」如苦受,樂等若由種而言者是麤,由自性等即是細。故依種等之〔麤細〕不混亂,當知諸受之麤細亦〔不混亂〕。即言:「無記由種而言者,較善、不善細。」時,「云何為無記?苦是〔無記〕耶!樂是〔無記〕耶?入定者之為〔無記〕耶?不入定者為〔無記〕耶?有漏為〔無記〕耶?無漏為〔無記〕耶?」如斯不考慮自性等之差別。其〔他〕所有亦準此。

又言:「又比較互相各各之受而可知受之麤細。」之語故,於不善等,瞋俱受如火燒自己依止〔之心基〕,故較貪俱〔受〕麤。貪俱〔受較瞋俱受〕細。瞋俱〔受中〕亦決定〔存在〕是麤,不決定是細。決定〔存在者中〕劫住(一劫之間存續者)為麤,其他是細。於劫住〔業〕之中亦無行為麤,有行為細。其次於貪俱〔受〕是見相應者麤,其他為細。其〔見相應之〕中,決定、劫住、無行為麤,其他為細。總之,於不善〔受〕多持異熟是麤,少持異熟是細。又於善〔受〕少持異熟是麤,多持異熟是細。

又欲界善〔受〕是麤,色界〔受〕是細。由此無色界〔受〕更細。由此出世間〔受〕更細。於欲界〔善受〕,布施所成為麤,戒所成是細。修所成者比此〔更細〕。於修所成〔受〕,二因者是麤,三因者是細。於三因〔受〕有行是麤,無行是細。於色界〔善受〕,初禪〔受〕是麤……乃至……第五禪〔受〕是細。於無色界〔善受〕,空無邊處相應〔受〕是麤……乃至……非想非非想處相應〔受〕是細。於出世間〔善受〕,須陀洹道相應〔受〕是麤……乃至……阿羅漢道相應〔受〕是細。又就各各地之異熟、唯作之受,又就苦等、不入定者等、有漏等所說之受亦同此為準。

又由處所而言,地獄之苦是麤,畜生界之〔苦〕是細……乃至……他化自在天之〔苦〕是細。如苦,樂亦就一切處之適宜而推知。

又由事物而言,由劣事物而〔生〕所有之受是麤,由勝之事物而〔生之受〕是細。

於「劣、勝」之別,當知麤之〔受〕為劣,細之〔受〕為勝。

其次,「遠」之句由「不善受較善、無記受遠」〔等方法〕。「近」之句由「不善受近於不善受」等方法,於分別論作此分別。故不善受是異分故,不相合故,不類似故,較善、無記〔受〕遠。善、無記〔受〕同樣較不善〔受〕遠。〔其他〕一切可以類推。又不善受是同分故,類似故,近於不善〔受〕。〔善受與善受、無記與無記受相近亦同樣〕。

此詳論受蘊之過去等之分別門。其次各各與受相應之想等〔三蘊〕亦知同樣。

〔二、關於五蘊之諸決定說〕

已知如斯者,更關於此等

諸蘊〔得〕種種之知,〔一〕由順序,

又〔二〕由差別,〔三〕由不增減,及〔四〕由譬喻。

〔五〕由二種所見,〔六〕由成就如斯見者之義。

決定說依正確辨知者而知識。

其中,〔一〕「由順序」,此(一)生起之順序、(二)捨斷之順序、(三)行道之順序、(四)地之順序、(五)謂說示順序之多種順序。

其中(一):

「於最初有羯羅藍(凝滑)。

由羯羅藍成頞部曇(胞)。」

如此是「生起之順序」。(二)謂:「由見有應捨斷之法,由修有應捨斷之法。」如是為「捨斷之順序」。(三)謂:「戒清淨……心清淨。」是「行道之順序」。(四)謂:「欲界、色界」是「地之順序」。(五)「四念處、四正勤」又「施論、戒論」是「說示之順序」。

其等之中,於此不適合先述生起之順序,因諸蘊無有如羯羅藍等確定前後而生起。又捨斷之順序亦不〔適合〕,因為善、無記是應捨斷。又行道之順序亦不〔適合〕,不善是不應為行道。又地之順序亦不〔適合〕,因受等〔皆〕是四地所攝。但〔今之情形〕唯適合說示之順序。即世尊不區別〔五蘊〕,應所化(化導)對五蘊隨我執之人人,以示說〔五蘊〕集聚之簡別而欲令〔彼等〕脫離我執,欲令〔彼等〕得利益,為令此等人人易於理解,而最初說眼等境之色蘊,由此覺受好、不好之受〔以說示受。由此〕所覺受而想念故,如斯把取受境之行相而〔說示〕想。由想而行作以〔說示〕行。彼等依止受〔想行〕等,而且〔最後說〕彼等為主之識。如斯當知先由順序之決定說。

〔二〕「由差別」,由蘊與取蘊等之差別。蘊是不差別而說,取蘊為有漏、取著而差別〔說〕。所謂:「諸比丘!我為汝等說示五蘊與五取蘊。諦聽。諸比丘!云何為五蘊?諸比丘!所有色之過去、未來、現在……乃至……近處之物,諸比丘!此謂色蘊。所有之受……乃至……所有識之……乃至……近處之物,諸比丘!此謂識蘊。諸比丘!此等云五蘊。其次諸比丘!云何為五取蘊?諸比丘!所有色之……乃至……近有漏、取著者,諸比丘!此云色取蘊。所有受之……乃至……所有識之……乃至……近有漏、取著者,諸比丘!此云識取蘊。諸比丘!此等之五取蘊。」

此中,受等雖有無漏,色即不如是。但其〔色〕是聚之義,適合於蘊而說為蘊,又〔色〕由聚之義與有漏之義,故適合於取蘊而說為取蘊。又受等是無漏而說為蘊,有漏而〔說〕為取蘊。取蘊於此時,當知如其義而云:「取境之蘊是取蘊。」於此而總括此等〔蘊、取蘊之〕一切〔單〕說為蘊。

其次,〔三〕「由不增減」,何故世尊唯以五說蘊,〔由此〕而不多不少耶?此(一)以一切有為從同分類別為〔五〕故,又(二)究竟我、我所執之事(對象)為〔五〕之故,又(三)又其他〔之戒蘊等〕亦包括於此〔五蘊〕故〔為五〕。即,(一)從同分包攝眾多種類之有為法時,色是總括於色之同分為一蘊,受總括於受之同分為受,想等亦同樣〔各為一蘊〕。故言:「從同分類別一切有為故。」而成五。(二)究竟此我、我所執之事(對象)色等之五故成為〔五〕。即如斯說:「諸比丘!有色之時以取色,住著於色,云:『此是我所,此是我,此是我之我。』即見生起。」故「究竟我、我所執之事為〔五〕故」而言五。(三)又亦說其他之戒等之五法蘊,彼等皆為行蘊所攝。故「其他亦包含於此〔五蘊〕故」而言五。當知如斯不增不減之決定說。

〔四〕「由譬喻」,謂此色取蘊如病舍。〔色取蘊〕如病人,識取蘊之基(所依)、門(根)、所緣(境)有住所之義。受取蘊起痛患故如病。想取蘊由欲想等與貪等相應而令生起〔憂苦等之〕受故如病之等起〔因〕。行取蘊是受病之因緣故如不適當之看病〔方法〕。然,說:「〔諸行〕以受為覺受之性而行作。」又〔說〕:「作積不善業故為異熟(報)而生起苦俱之身識。」識取蘊不徧脫受之病故如病人。又此等〔五蘊〕如牢獄、懲罰、罪科、懲罰者、囚人(服罪者),又如食具、食物、調味料、使用人、食者。當知如斯依譬喻之決定說。

〔五〕「由二種之所見」,當知由(一)簡略與(二)詳細此二種所見為決定說。即(一)簡略者,五取蘊是依毒蛇喻〔經〕中所說之道理而〔見〕振劍之敵,依重擔經之道理而〔見〕重擔,依所食之說教而〔見〕食者,依焰摩迦經而見無常、苦、無我、有為、殺戮者。其次(二)詳細者,此色〔為無常〕不能捏造故視如泡聚。受乃使暫時樂故視如水泡。想是迷惑物,〔視〕如陽炎。行是無真髓(堅實)故〔視〕如芭蕉之幹。又〔五蘊〕各別〔詳言之〕,內色雖甚高大(美麗)應視為不淨。受不脫三苦之性故應〔視〕為苦。想、行不自由故應〔視〕為無我。識是生滅法故,應視為無常。

〔六〕「由如斯見者之義成就」,當知如斯簡略與詳細之二種見,由所有義之成就之決定說。即先述簡略五取蘊,如見振劍之敵等使不為蘊所害。又於詳細見色等如泡聚等,不以不堅實見為堅實。更〔就五蘊〕各別而詳述者:

(一)見內色之不淨者,徧知段食,捨斷不淨為淨之顛倒,越度欲流,離欲軛,欲漏成無漏,破貪欲身繫,不取欲取。

(二)見苦受者,徧知觸食,捨斷以苦為樂之顛倒,越度有流,離有軛,有漏成無漏,破瞋恚身繫,不取戒禁取。

(三)見想、行為無我者,徧知意思食,捨斷無我為我之顛倒,越度見流,離見軛,見漏成無漏,破真實住著身繫,不取我語取。

(四)見識為無常者,徧知識食,捨斷無常為常之顛倒,越度無明流,離無明軛,無明漏為無漏,破戒禁取身繫,不取見取。

如斯見殺戮者等,有大功德故,

賢者應見〔五〕蘊為殺戮者。

此為令善人之喜悅,造清淨道〔論〕之慧修習論中蘊之解釋,名第十四N69n0035_p0081a02品。

名目(sīsona),於底本之 sīlena 是錯誤,今由暹羅本訂正之。

修習法(bhāvanānayā),於底本之 bhāvanānaya 是誤植。

明瞭(vibhāvayitum),於底本有 bhāvayitum 亦是錯誤,今從暹羅本。

短(rassa),於底本缺此字,今由暹羅本補之。

亦知(ti pi jānāti),於底本有 ti vijānāti,今從暹羅本。

Mil. 87. 同此一文於 Papañca-sūdanī, II, p. 344; Atthasālinī p. 142 亦所引用。

S. III, p. 13,參照底本三七一頁。

欲界之二善心,本品識蘊之說明(底本四五二頁)所舉欲界八善心中之(一)喜俱智相應無行(二)喜俱智相應有行之二心。

四禪(catukkajjhānikesu),於底本有 catutthajjhānikesu(諸第四禪之)是錯誤,今從暹羅本。尚且四禪之十六心是五禪中之前四禪有須陀洹道乃至阿羅漢道之四道心為十六心。

欲界二善心,欲界八善心中之(五)捨俱智相應無行、(六)捨俱智相應行之二心。

Vibh. p. 324f。

Vibh. p. 325f。

Vibh. p. 326。

不生起(na uppajjanti),於底本有(uppajjanti),今從暹羅本及引用原文。

Vibh. p. 326。

Vibh. p. 293; p. 331。

關於唯作 kiriyā,參照後方底本四五六頁以下(本書三.三九頁以下)。

以義 atthaṁ 於底本有 ettha,今從暹羅本。

Vibh. p. 293ff。

以下之二文於底本誤脫,從暹羅本及引用原文補入。

起(nibbatta),於底本無,從暹羅本及引用原文補之。

所有諸法(yehi dhammehi),於底本及暹羅本 yamhā dhammā 用單數形,但今從引用原文。然,此語之後與 tesu dhammesu 相關連。

此省略之內容,參照法聚論的最初。

拔沙.衛達農(phassā vedano),於底本有 phassa-vedanā,今從暹羅本。此等之語是單數體格之形,正式如前所舉,應為 phasso vedanā,其語格之誤如斯例示之。

最勝弟子(agga-sāvaka),是指舍利弗、目犍連。

隨順或種姓(anuloma-gotrabhū),於底本有 anulomaṁ gotrabhu,今從暹羅本。隨順、種姓是聖道直前之心的狀態,是凡夫最高之位。詳細則參照後方底本六七二頁以下(本書三.四三〇頁以下)。

譬喻品(Opamma-vagga),是指法句經之雙要品(Yamaka-vagga),中部之根本五十經中雙要品所說的(註)。

此等(etāni),於底本有(ekāni)是錯誤,由暹羅本訂正之。

關於業處(kammaṭṭhāna),參照前方第三品以下(本書一.二二〇頁以下)。

道非道(maggāmagga),於底本有 magga,由暹羅本訂正之。

地之諸法(bhūmibhūtesu dhammesu),於底本有 bhūmisu tesu maggesu 是錯誤,今由暹羅本訂正之。

四界差別之解釋,參照底本三六五頁(本書二.二三二頁)。

以下底本由四四五頁以下至十二行不足二頁之文與 Atthasālinī, p. 312f. 大體一致。

種淨(bhūtappasāda),是行眼等感官作用之微細明淨為四大種所造之物質,於有部等相當於言勝義根。又以此亦言淨色(pasāda-rupa)。參照底本四五〇頁(本書三.二八頁)。

火等之德有色等,如火有照物之德,眼有照見物之德,如風有運聲之德,如耳有認識聲之德。五根如次表示其德性。下段其次所述表示為第二說。

第一說

五根

德性

理由

照色

運聲

有香

有味

四大平衡

平均狀態

第二說

五根

德性

根等(samānaṁ),於底本有 samānānaṁ,但今從暹羅本。

異(visamānsa),於底本有 visamānānan,但今從暹羅本。

眼與耳(cakkhusotāni),但今從暹羅本。

以下底本至四四六頁四行之十數行與 Atthasālinī, p. 307 之文多一致。尚參照 MNdA. p. 158; PtsA. 92(Siamese ed)等。

本偈是參照 Atthasālinī, p. 307; Abhidhammāvatāra, p. 66 等。

以下底本十八行,於 Atthasālini, p. 310f. 大致上可以發現。

以下關於譬喻是 S. IV, p. 199(S. 35, 206),雜阿含一一七一經(大正二.三一三a)、增一阿含卷三二(大正二.七二三c)參照。

鰐(suṁsumāra),於底本之 saṁsumāra 是誤植。

以下底本一頁程度,是參照 Atthasālinī, pp. 318-323。

與(ti),此字於底本無,由暹羅本補之。

身至念之論,參照底本二五六頁(本書二.五二頁以下)。

彼語音(tāya vacīghosa),於底本有 kāya vacīghosa 是錯誤,由暹羅本訂正。

以下底本不足二頁,是參照 Atthasālinī, p. 326ff。

Dhs. p. 144。

增長之行相(vuḍḍhi-ākārena),於底本之 vuḍḍhi; ākārena 是錯誤。

色老性(rūpassa jaratā),於底本單有 jaratā,但今從暹羅本。

食素(ojāa),滋養素、榮養素之事。

Sn. 541 cd。

眠五蓋中之存在惛眠蓋,是心所法而非色法,其色被否定。

物質之成長發生是水界之作用,身體等之發起力量是風界之作用。

九是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

十三是前註之九加女根、男根、命根、心基之四。

對區劃、變化、相之三者,參照在後方有四法色之第二。

色色(rūpa-rūpa),存煩惱之性色之意思。色原來雖應有惱壞之性,但區分此色令變化、持〔生滅之〕相為色而至可數的,為其等與區別特別於本來之色言為色。

對以下之說明,參照 Atthasālinī, p. 740f。

Dhs. p. 157。

M. I, p. 292〔漢譯南傳中部經二.一一頁參照〕。

以下( )中附有數字是於本書用為八十九心之號碼。

以下底本二十二行多與 Abhidhammāvatāra, p. 3f. 之文一致。

雖(Pi),底本無此字,但今從暹羅本。

以下底本十五行與 Abhidhammāvatāra, p. 6 之文大體一致。

以下底本十三行參照 Abhidhammāvatāra, p. 9; Atthasālinī, p. 262ff。

唯作意界相當於八十九心中第七十心,參照後方。

關於推度彼所緣之作用,參照底本四五九頁以下(本書三.四三頁以下)。

好中(iṭṭhamajjhātta),對所好之中〔無關心〕,即捨之意思。

關於結生、有分、死,參照底本四五七頁以下(本書三.四一頁以下)。

不定所緣(aniyatārammaṇaṁ),於底本之 saniyatārammaṇaṁ 是錯誤。

以下底本八行之文,出於 abhidhammāvatāra p. 7。

此八異熟心是各於過去為欲界八善心之異熟而結果故,於八異熟心之有行、無行是八善心有行、無行之由來而或阿闍梨等之主張。其他阿闍梨等由強力顯明緣之業等生起異熟心是無行,其反此為有行。

不好中(aniṭṭhamajjhatta),是對不好事情無關心,即是捨。

速行路(javana-vīthi),速行轉起之經過,關於速行參照底本四五九頁(本書三.四三頁)。

唯作(kiriyā)心者,唯作用無記心如善、不善心不持異熟,又如異熟心非由善惡之結果者。此言唯作之語,是巴利佛教獨特之物。

關於轉向,參照底本四五八頁(本書三.四二頁)。

捨俱無因(upekkhāsahagatāhetuka),於底本為 upekhhāsahatā hetuka 是錯誤。

無因異熟意識界是八十九心中之第四十、第四十一、第五十六之三心。

喜俱無因(somanassasahagatāhetuka),於底本之 somanassasahagatā hetuka 是錯誤。

關於何欲界善趣結生心之業、業相、趣相,參照底本五四九頁以下(本書三.二〇二頁以下)。

上二界結生心之業相,參照底本五五〇頁(本書三.二〇五頁)。

關於何惡趣結生心之業、業相、趣相,參照底本五四八頁以下(本書三.二〇二頁以下)。

有分識(bhavaṅga-viññaṇa),表面的心不起作用時,可言為潛在意識、下意識。

更亦如斯云云,於底本此雖返復,但今從暹羅本。

Vibh. p. 88。

Vibh. p. 89。

種姓(gotrabhū),時之種姓含有徧作(parikamma)、近行(upacāra)等。關於此等參照底本一三七頁以下(本書一.二二九頁以下)、底本三八七頁(本書二.二七三頁以下)、底本四〇八頁(本書二.三一六頁)、底本六六九頁(本書三.三九七頁)等。

底本四五二頁(本書三.三二頁)有。

M. I, p. 293, cf. S. III, p. 86。

底本四五二頁(本書三.三三頁)有。

底本四五二頁(本書三.三三頁)有。

M. I, p. 293, cf. S. III, p. 87。

底本四五二頁(本書三.三二頁)有。

S. III, p. 87。

所省略之(yevāpanaka),於 Dhs. p. 9 說欲界第一善相應之心、心所之後 ye vā pana tasmiṁ samaye aññe pi atthi paṭiccasamuppannā arūpino dhammā(或者其時所在其他之緣已生非色諸法)被省略之意義。今之情形持來右文中最初之句 ye vā pana,言為 yevāpanaka(ye vā pana)是術語。

Dhs. p. 9。

以下諸行之定義說明參照 Atthasālinī pp. 108-133。

剝皮之牛,到處接觸餘物,如生起苦,觸時必生起受。

底本一四二頁以下(本書一.二四二頁以下)。

A. II, p. 115。

底本四四七頁(本書三.二〇頁)。

善之親近、正法之聽聞、如理思惟、法隨法之行道,言為須陀洹支。

以下信譬手、財產、種子。即手如取物,信是取諸善法,如得財產所欲之物,信是令成諸聖法,如種子產出果,信是產出涅槃之果。

身心之不適業(kāyacittākammaññabhāva),於底本之 kāyacittakammaññabhāva是誤植。

路(vīthi),於前十四心作用所說中,指轉向→見→領受→推度→確定→速行→彼所緣等之顯現心作用之經過。

底本三一八頁(本書二.一五五頁以下)。

惡行等之事,為惡行等之對象,是指屬其他有情,他人之財產,他人之婦人等。

應知(daṭṭhabbā)之語,底本無,由暹羅本補之。

其次(pana),於底本無,由暹羅本補之。

入禪定者是原來身、語、意清淨,不犯此等身語意之三惡行故,色界善心不須三離惡行之必要。

出世間心非有情所緣,而是涅槃所緣故,出世間心無有悲、喜、無量。

於出世間是離惡行,正語、正業、正命之三是聖道支,常存在故,如於欲界善心,非不定而一定在。

Dhs. p. 75f。

以下諸行之定義說明,參照 Atthasālinī, pp. 248-259。

因無能力所破害(asttivighāto),於底本有 āsattivighāto,暹羅本有 asativighāto,今從緬甸本。

Dhs. p. 83。

奴隸依存於他,無自由意志,惡入作是以自由意志及確信而行善惡。

Dhs. p. 85。

Dhs. p. 86。

Dhs. p. 87。

於一向(ekanta),於底本有 ekatta,但今從暹羅本。

小所緣者,非禪定之所緣之意義。

cf. Vibh. p. 291。

阿羅漢是離之作用既完成而不必要斯行,唯作心是無離之心所。

Vibh. pp. 1, 3, 5, 7, 9. cf. M. III. p. 16f; S. III, pp. 47; 101。

以下底本四七三頁至十七行止一頁弱與 Pṭs. A. I, p. 247 之文幾乎一致。又參照 Sammohavinodanī, pp. 3, 8, 14。

關於時節等起、食等起等,參照底本六一六頁(本書三.三一六頁)。

關於路、速行,參照底本四六六頁(本書三.五七頁)及註。

色法之存在是關於經過生、住、滅之剎那,參照底本六一四頁(本書三.二三一頁)。

底本四五〇頁(本書三.二六頁)。尚參照底本三六八頁(本書二.二三六頁)。

底本四五〇頁(本書三.二六頁)。

以下底本六行之文出於 Pṭs. A. I, p. 247。

底本四五〇頁(本書三.二六頁)。

以下底本由四七六頁下至十行三頁弱之文,多與 Pṭs. A. I, p. 248ff. 一致。尚可參照 Sammohavinodanī, p. 14ff。

一種境(ekavidha-visaya),於底本有 ekavithivisaya,今從暹羅本及 Pṭs. A. I, p. 248 之同文。

Vibh. p. 3。

由有障害(sabyāpajjhato),於底本缺此語,今由暹羅本補之。

由有障害,於底本之 sabyāpajjato 是錯誤。

Vibh. p. 3f。

較善不善(kusalākusalāhi),於底本之 kusalāknsalā hi 是錯誤。

Vibh. p. 4。

劫住者是麤,其他是細,(kappaṭṭhitikā oḷārikā, itarā pi sukhumā),於底本此句脫漏,今由暹羅本及緬甸本補之。劫住者犯五逆罪者,是殺母、殺父、殺阿羅漢、破和合僧、出佛身血之五逆罪,犯任何之一者,於一劫之間,墮無間地獄。

二因者(duhetuka),是欲界八善心中,與智不相應之四心(三、四、七、八)相應之受。三因者(tihetuka)與智相應之四心(一、二、五、六)相應之受。

樂(sukhāa),於底本有 sukhumā 是錯誤,今由暹羅本訂正。

Vibh. p. 4。

Vibh. p. 4。

異分之故(visabhāgato),於底本有 pi sabhāgato 是錯誤,由暹羅本訂正。

以下底本四七九頁至一四行之不足三頁與 Sammohavinodanī pp. 29-32 之文大體一致。

由不增減(anūnādhikato),於底本之 anūnādikato 是錯誤。

S. I, p. 206; J. IV, p. 496. cf. KV. p. 494。

就羯羅藍等,參照本書二.二二頁之註四〇。

Dhs. p. 1。

D. III, p. 288。

Dhs. p. 180 etc。

D. II, 120。

V. I, p. 15 etc。

說(desesi),於底本有 deseti,今從暹羅本。

S. III, p. 47f.(S. 22, 48)。

S. III, p. 204; cf. S. III, p. 181f。

cf. S. III, p. 87。

覺支之性(vedanattāya),於底本及緬甸本有 vedanatthāya,今從暹羅本及引用原文。

Dhs. p. 117f。

毒蛇喻中(Āsīvisūpame),於底本有 Āsīvisūpamo,今從暹羅本。毒蛇喻 S. IV, p. 172f.(S. 35, 197)。參照雜阿含一一七經(大正二.三一三b以下)、增一阿含卷二三(大正二.六六九c以下)。

重擔經(Bhāra-sutta),S. III, p. 25f.(S. 22, 22),參照雜阿含七三經(大正二.一九a)、增一阿含卷一七(大正二.六三一c)。

所食之教說(Khajjaniya-pariyāya),S. III, p. 87f,參照雜阿含四六經(大正二.一一c)。

焰摩迦經(Yamaka-sutta),S. III, p. 114f(S. 22, 85),參照雜阿含一〇四經(大正二.三一b以下)。

關於以下之五譬喻 S. III, 140ff.(S. 22, 95),參照雜阿含二六五經(大正二.六八c以下)、五陰譬喻經(大正二.五〇一)、水沫所漂經(大正二.五〇一)等。

以下底本四八〇頁至最後一頁餘與 Sammohavinodanī, p. 35 之文幾乎一致。

刺【CB】,剌【南傳】 刺【CB】,剌【南傳】 刺【CB】,剌【南傳】 刺【CB】,剌【南傳】 三【CB】,二【南傳】(cf. N69n0035_p0034a02-p0035a06)

【經文資訊】漢譯南傳大藏經(元亨寺版) 第 69 冊 No. 35 清淨道論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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