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0035 · 卷 11

清淨道論

南傳大藏經部類 · 佛音撰 悟醒譯

清淨道論

第十一品 定之解釋

一 食厭想之修習

今於無色之後,舉示「一想」以解釋食厭想之修習。

〔食厭想之語義〕

其〔厭食想之語〕中,「食」是持來,此是段食、觸食、意思食、識食之四種。此中是何者持何來耶?(一)段食為第八種之食素持來之色。(二)觸食是持來〔苦、樂、捨〕之三受。(三)意思食是持來結生於〔欲、色、無色之〕三有。(四)識食是持名色於結生之剎那。

其〔四食〕中,於段食有欲求之怖畏;觸食是接近於〔所緣〕之怖畏;意思食是〔諸有〕生起之佈畏;識食是結生佈畏。而彼等有如斯之佈畏故,段食應以食子肉之譬喻說明之;觸食應以牛無皮膚之譬喻〔說明〕之;意思食應以火坑之譬喻〔說明之〕;識食應以劍戟之譬喻〔說明之〕。

然,此等四食中,言此〔食厭想〕時,唯是食、飲、噉、味、等類之段食是此食之意義。對其時取厭逆之態度而起想為「食厭想」。

〔食厭想之修習法〕

欲修習食厭想者,〔對阿闍梨〕把取所〔習〕業處,所把取之處一句亦不可錯誤,於獨居禪思,對食、飲、噉、味等類之段食,應由十行相觀察〔其〕厭逆。即(一)由行乞,(二)由徧求,(三)由受用,(四)由分泌,(五)由止在,(六)由不消化,(七)由消化,(八)由果,(九)由排泄而〔觀察〕。其中,

(一)「乞由行」者,於如斯有大威力之〔佛〕教出家者,終夜行佛語之誦習,又行〔坐禪經行等之〕沙門法,早晨起出行塔廟庭或菩提樹庭〔清掃任〕務,準備飲用、洗浴用之水,清掃僧房〔之庭〕,整調身體而上〔坐禪之座〕,作意業處二十回三十回已而站起,取衣鉢,無人人之憒鬧而有遠離之樂,具備木蔭與水,清淨清涼而快樂之地所,以捨苦行林,不觀聖者遠離之樂,如野干向於塚墓,為得食不能不往向村落。如斯往〔行乞〕者,由牀或椅子而下以後,不能不步行於足塵或敷物散布蜥蜴之糞等家。於此有時以鼠或蝙蝠之糞所污穢,不能不見比室內更厭逆之前面〔玄關〕。由此鵂鶹、鳩等糞所塗染,〔不能不見〕比牀上(室內或玄關)更厭逆之牀下。由是有時以風吹來之枯草、枯葉,以病沙彌之大小便、唾、洟及又以雨時泥水所污,〔不能不見〕比牀下更厭逆僧房〔之庭〕。不能不見比僧房〔之庭〕更厭逆之精舍之道。其次,於次第禮菩提樹與塔廟已,思惟〔今日應行乞於何處〕而立其處所,不注意似真珠之集積如塔廟或孔雀尾之美菩提樹或天宮盛儀精彩之坐臥處,如斯樂是處而後,為得食不能不往〔行乞〕而出〔精舍〕沿路前進村落者,亦不能不見木株或有荊棘之道及於流水所壞高低之道路。於是如為蔽腫物而著內衣,如結繃帶而縛腰帶,如蔽骨聚以纏外衣,如取出藥壺而取鉢,達近村落之入口者,不能不見象之死骸、馬之死骸、牛之死骸、人之死骸、蛇之死骸、雞之死骸等。不僅不能不見此等,亦不能不忍耐彼等〔死骸〕之臭氣衝於鼻。由是立於村落之入口,為避免猛惡之象或馬等之危險而不能不注意村道。由斯敷物始至甚多之死骸,應厭惡此等,為得食不能不通過、不能不見、不能不嗅其臭。「嗚呼!汝〔學人〕!食是可厭惡」,應觀察此行乞〔食之〕厭惡。

(二)其次云何〔應觀察〕「徧求」耶?忍耐斯行乞之厭惡而入村落者,纏僧伽梨衣(袈裟),如貧窮者(普通之乞食)以手持(鉢)不能不乞食於一軒一軒以行於村道。於其村道所通行之處所每遇雨時,足至脛肉濕於泥水中。〔此時〕不能不一手持鉢一手拉衣〔之裙〕。於夏熱時強風所吹上之塵埃、草、塵沾滿於身亦不能不行。以至各各之家門不能不見在洗魚、洗肉、洗米,混在水、唾、洟、犬豚之糞等,蛆蟲、蒼蠅之蝟集於泥池或水池亦不能不通過。由其處飛來蒼蠅而停止於僧伽梨衣、鉢、頭上。又〔比丘而入其〕家,有人給有不給,雖給與不是給昨日之飯就是舊噉食、腐爛之乳菓或湯等,有人有給者,言「尊師!請他處受」,或有如見而默然,或有人臉向其他,或有弄言粗惡語「去!禿頭奴」等。如斯如貧窮者(普通之乞食)行乞於村落又不能不歸回。於入村落至歸回,為得食物,泥水等之厭惡不得不忍耐、通過、看見等,「嗚呼!汝〔學人〕!食是可厭惡」,應觀察如斯徧〔食之〕厭惡。

(三)云何〔觀察〕受用耶?次斯徧求食者,樂坐於村外愉快之處所,其〔食物〕未至手之間,〔頒斯食之值〕,當尊重比丘,又見人知恥,得〔彼等〕招待〔其食〕,然,雖欲食唯下此手,〔彼等〕如言「請取」亦覺有恥。次下手搔迴〔食者〕,傳五指流汗,乾、堅、食物亦令濕潤而柔軟。又搔迴其食,皆失原來淨時而其作為一團放進口中,下齒行臼之作用,上齒行杵之作用,舌以行手之作用。於其口中,如放在犬碗中〔之犬食〕,以舌迴轉,於舌先混淡澄之唾,於舌中央以後混濃唾,於楊枝不達之處混齒垢。如斯所碎混〔唾、齒垢〕之食,其剎那〔本來〕殊勝之色、香、作用立即消失,如在狗碗中如狗之吐瀉物為極可厭惡之狀態。如斯因眼不見到故而嚥下也。如斯由受用觀察〔食之〕厭惡。

(四)云何〔觀察〕「分泌」耶?其次如斯受用此〔食〕雖入體內,即〔有福德之〕佛、辟支佛、轉輪王亦於膽汁、痰、膿、血之四分泌中有任何一之分泌,又薄福者有〔右之〕四分泌,故膽汁之分泌旺盛者,〔其食物〕如混濃密樹油成極厭惡之物。痰之分泌旺盛者,〔其食物〕如混那伽婆羅葉汁,膿分泌旺盛者,〔其食物〕腐敗如混酥乳,血之分泌旺盛者,〔其食物〕如混染色,當成極嫌惡物。如斯由分泌應觀察〔食〕之厭惡。

(五)云何〔觀察〕「止在」耶?彼〔食〕於此等四分泌中混任何分泌物入於胃中,非止在於黃金器、寶珠、銀器中。若十歲者之嚥下,〔其實如止在於〕十年間不洗之糞壺處所(胃)。若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十歲者或百歲者嚥下者,〔其食〕如止在百年間不洗之糞壺處所。如斯由止在應觀察〔食之〕厭惡。

(六)云何〔觀察〕「不消化」耶?其次,其食止在斯處所,不消化之間極為黑闇而有種種腐臭味之漂,當極嫌惡之惡臭,如於前述之處所(胃),譬喻熱時由非時雲雨驟雨沛然時,停留於旃陀羅村入口之低地之草、〔木〕葉、莚片、蛇、雞、人之死骸等為太陽所熱,噗噗生起水泡、氣泡,其日〔嚥下之物〕、昨日〔嚥下之物〕、其前日所嚥下所有之物悉在一起,為痰膜所包,身火之熱煮,由煮沸令起沸而生水泡、氣泡,成極嫌惡之狀態。如斯由不消化觀察〔食之〕厭惡。

(七)云何〔觀察〕「消化」耶?其〔食〕於身火所熱而消化,如金、銀等物質而非為金、銀等之狀態。不然而令起沸而生泡、水泡,如挽臼所碎而塞進於管之黃泥,〔其食〕成糞〔充於〕熟藏(直腸),成尿而充於膀胱。如斯由消化觀察〔食之〕厭惡。

(八)云何〔觀察〕「果」耶?其〔食〕令善消化者,成為髮、毛、爪、齒等種種之垢穢,不善消化者,成為輪癬、疥癬、風癬、癩病、皮膚病、肺病、喘息等幾百之病。此為其果。如斯由果觀察〔食之〕厭惡。

(九)云何〔觀察〕「排泄」耶?其次嚥下此〔食之〕時,由一之入口而入,但排泄之時,由眼為眼垢,由耳為耳垢等由多出口而排泄。又嚥下其〔食之〕時,〔於食堂等〕許多人在嚥下,但排泄時成大小便〔而於廁所〕單獨排出。又第一日受用其〔食之〕時甚為歡樂雖生大喜樂,但第二日〔其〕排泄時而撮鼻歪臉嫌惡而煩擾。又第一日於其〔食〕染著、貪、愛著沉醉而嚥下,於第二日若過一夜,離貪、厭慚、嫌惡〔而〕排出。故古人言:

有大價值之食物、飲物、硬食、軟食,

由一門入由九門流出,

許多人〔會〕食有大價值之食物、飲物、硬食、軟食,

於排泄時潛於〔廁所〕。

歡喜而食大價值之食物、飲物、硬食、軟食,

於排泄時甚嫌惡。

有大價值之食物、飲物、硬食、軟食,

若過一夜一切皆成腐敗物。

如斯由排泄觀察〔食之〕厭惡。

(一〇)云何〔觀察〕「塗著」耶?受用時其〔食物〕塗著於手、脣、舌、口蓋。其〔食〕為塗著故,彼等〔手等〕為厭逆,雖洗其等後,為取去臭氣不得不常常洗。雖〔食〕所受用時,譬喻炊飯時,炊出之籾、糠、米汁等塗著於釜口邊或蓋,隨行於全身,由身火而〔食〕被煮沸而吹出,於齒塗著為齒垢、成唾、痰等者〔塗著於〕舌、口蓋等,成眼垢、耳垢。洟、糞、尿等者塗著於眼、耳、鼻、大小便道等,由此所塗著之此等諸門雖日日洗不為清淨不成快適。其中或洗(小便道),不得不更洗其手。或洗(大便道),以牛糞、粘土、香粉二三回洗〔手〕依然為厭惡。如斯由塗著觀察〔食之〕厭惡。

如斯由十行相觀察〔食之〕厭惡,作思考思擇之彼〔比丘〕,明察段食是可厭惡之物。彼數數修習、修、多作〔厭惡段食之〕相。以斯行令鎮服彼之〔五〕蓋。段食為自性法(實在物)故,〔又其業處〕甚深故,不達安止〔定〕而由近行定而心等持。由把持厭惡之行相,而明白此〔段食之厭惡〕想,故稱此業處是食厭想。

〔食厭想之功德〕

其次勤勵此食厭想之比丘,對味愛而心退沒、萎縮、轉還。彼欲渡沙漠者,如去憍〔心〕而受用子之肉,只限為渡出苦而攝取之食。又徧知彼段食故,至容易徧知五種欲之貪。彼徧知五種欲故徧知蘊。又依不消化等之厭惡,彼身至念〔業處〕之修習亦成就,〔由此〕隨順不淨想〔而至〕所行之行道。又依此〔食厭惡之〕行道,於現世不能至不死(涅槃)而終者來世必至善趣。

此詳論食厭想。

二 四界差別之修習

今食厭想之後如斯舉示「一差別」,達四界差別修習之解釋。

〔四界差別之語義〕

其〔四界差別之語〕中,「差別」是確定而識別自性。四界之差別為「四界差別」。謂界之作意、界之業處、與四界差別〔三者〕是同一意義。

〔四界差別之聖典〕

而此〔四界差別於聖典中〕敘述略、詳二種,略者於大念處〔經〕所述,詳者於大象跡喻〔經〕、羅睺羅教誡〔經〕、界分別〔經所述〕。

〔一、大念處之說〕

即如斯說:「諸比丘!猶如熟練之屠牛者或屠牛者之弟子,於四衢大街殺牛,以〔牛〕分割一片一片而如坐,諸比丘!比丘於此身觀察盡意、盡界(要素),於『此身有地界、水界、火界、風界』。」聰慧而為〔修習〕業處者於大念處〔經〕有略說。

右之文義〔如次〕,猶如巧練之屠牛者,又奉事彼〔家〕之弟子,殺牛而分割於通四方大路中央處之四衢大街,從〔牛〕部分部〔分割〕而如坐,此比丘在四威儀之任何行相故在一如,又在一如故意之一如,如斯之身由界觀察:「此身有地界〔、水界、火界〕、風界。」〔此〕說何耶?猶如屠牛者、飼牛人、拉來屠場者、拉〔牛〕繫置其處者、屠殺〔牛〕者、見〔牛〕被屠殺而死者,在不知〔牛〕被片片分割之間,其牛之想不消失。然,從〔牛片片〕分割而坐者,牛想消失而起肉想,彼不想「我賣牛,彼等〔買手〕牽牛去」,彼如斯思惟:「我賣肉,彼等〔買手〕亦持肉去。」如斯此比丘亦嘗〔彼〕愚者凡夫之時,於在家而不問出家,於一如此身而意一如,不作厚〔身之〕分割而由觀察之間,言「有情」或「人」或「補特伽羅」之想決不消失。由此觀察界者,有情想即消失,於心確定此〔身〕唯是界。故世尊〔如前述〕:「諸比丘!譬喻熟練之屠牛者或……乃至……如坐,如斯諸比丘!比丘……乃至……風界。」而說也。

〔二、大象跡喻經之說〕

其次於大象跡喻〔經〕說:「而諸賢!云何為『內之地界』?內之自身之堅固態而被執取為〔我、我所〕者,即髮、毛〔、爪、齒、皮、肉、腱、骨、骨髓、心臟、肝臟、肋膜、脾臟、肺臟、腸、腸間膜、胃、物〕、糞,又其他所有內之自身堅固態而被執取為〔我、我所〕,諸賢!此言內之地界也。」「其次,諸賢!云何為內之水界?內自身水、水態被執取為〔我、我所〕者,即膽汁〔、痰、膿、血、汗、脂、淚、膏、唾、洟、關節滑液、〕尿,又其他所有內自身之水、水態而被執取為〔我、我所〕,諸賢!此言內之水界也」。「其次,諸賢!云何為內之火界耶?內自身之火、火態而被執取為〔我、我所〕者,即令熱者,令老、令燃燒者、令食、飲、噉、味等物善消化者,又其他所有內自身之火、火態而被執取為〔我、我所〕,諸賢!此言內之火界也」。「其次,諸賢!云何內之風界耶?內自身之風、風態而被執取為〔我、我所〕者,即上行風、下行風、腹外風、腹內風、肢體循環風、入息、出息,又其他所有內自身之風、風態而被執取為〔我、我所〕,諸賢!此言內之風界也」,為非極聰慧界業處〔修習〕者而詳述。此同於羅睺羅教誡〔經〕、界分別〔經〕,亦有〔詳述〕。

右辭釋〔大象喻經文〕中不明之句如之。

先述「內之自身」,此兩者皆是「自己」之同義語。自己者是生己中屬於有相續之義。此如世間關於論婦人,言為「婦人〔論〕」,起於己中故,言內之(自己)故言「自身」。

「堅者」為堅固。「固態」者為麤剛。此〔二句之〕中,第一〔句〕乃〔示地〕之特相語。第二〔句〕乃〔示地之〕樣相語。然,地界以堅為特相,其樣相為麤剛。故稱為固態。被「執取」者,為堅執也,是我、我所而斯堅執、執取、執著之義。「即」是不變詞。其〔「即」之句〕,「此有云何與問」之義。故為示其〔地界〕而言髮、毛等。而當知此時加上腦以說二十種地界。「又其他所有」,餘存在〔水界、火界、風界之〕三部分中為地界所攝。

作流動態而達各各之處故為水(達者)。由業等起等在種種水中故為水態。其云何耶?為水界結著之相。

由銳利為火。如前述在諸火中故為火態。其云何耶?為〔火界〕熱煖之相。「令熱者」,火界激動而令此身熱,令生熱為一日瘧疾等。「令老」,令此身衰老,至根之毀缺、力之滅盡、皺皮、白髮之狀態。「令燃燒著」,〔火界〕激動而燒此身,其〔燒〕者而叫「我燒!我燒!」〔希求〕塗付精製混酥、牛乳之栴檀等,希求扇風。「食、飲、噉、味令善消化」是所食之飯等,又所飲之飲料等,又所噉麥粉之硬食等,又味之熟菴羅、蜜、砂糖等之令善消化。〔食物〕使為液態等而為令分離之義。此中,前之〔令熱、令老、令燃燒之〕三火界是由〔業、心、食、時節之〕四而等起,最後之〔食、飲、噉、味令善消化之一火界〕是由業而等起也。

由吹而成「風」。如前述在諸風中故為風態。其云何耶?謂支持〔風界〕之相。「上行風」是起嘔吐、吃逆等是上昇風。「下行風」是令排出大小便等是下降風。「腹外風」是腸外之風。「腹內風」是腸內之風。「肢體循環風」是添於靜脈而循環全身之肢體,令生屈伸等之風。「入息」是入於內之鼻風。「出息」是出於外之鼻風。此中,前之五〔風界〕是由〔業、心、食、時節之〕四而等起者,入息出息是由心等起。於〔水界、火界、風界之〕一切處,謂「又其他所有」此句,於餘之〔三界〕部分為水界等所攝。

如斯地界二十種,水界十二種,火界四〔種〕,風界六〔種合計〕由四十二種詳述四界。此先解釋〔詳說業處之〕聖典。

〔四界差別之修習法〕

其次此〔四界差別之〕修習法,(一)於聰慧之比丘,如言:「髮是地界,毛是地界。」為把握詳細之地界而無煩感。而「堅固相是地界,結著相是水界,徧熟相是火界,支持相是風界」,如斯作意者彼〔聰明者〕即明白業處。(二)極不聰明者若如右之作意,〔業處〕暗黑而不明顯,如前言「〔髮是地界,毛是地界〕」而詳細作意者即明白。

〔言譬喻者〕云何?猶如二比丘習誦多省略之經典,聰明之比丘於一回或二回,解說省略部分,而後至唯習誦〔省略之〕兩端。其時,不極聰明者,當如斯言:「〔速誦而上下之嘴〕唇甚至不作接觸之〔習誦〕,是何者之習誦耶?作如斯習誦時,何時能熟練其經典!」彼〔極不聰明者〕每能省略之部分,必其詳說而習誦。對彼此〔聰明〕者,如斯說:「不行作最終之此〔習誦〕是習誦何耶?作如斯習誦時,有一日當至經典之最終!」與此同樣,於聰明者依髮而詳細把握界而無煩感。以「堅固相是地界」等之方法簡略作意者即明白業處。其他〔非極聰慧〕者,其如是作意者〔業處〕暗黑而不明顯。依髮等詳細作意者即明白〔業處〕。

〔聰慧者之修習法,其一〕

聰慧者欲先修習此業處者,獨居禪思而顧念自己之全色身,「此身中之堅性或固性是地界,結著性或流動性是水界,徧熟性或煖熱性是火界,支持性或浮動性是風界」,如斯簡略把握諸界而常常以「地界、水界」唯為界,為非有情、為無命者而顧念、作意、觀察〔此身〕。有如斯精進之彼〔比丘〕,不久依慧照界之差別而把握——自性法為所緣故不達安止〔定〕而唯近行——定之生起。

〔聰慧者之修習法,其二〕

或為示四大種之非有情,由法將〔舍利弗〕說此等〔地水火風之〕四部分「因骨、因腱、因肉、因皮圍其空間稱為色」。以其等〔四部分〕各各之間,用智手割進而一一分割,此等〔四部分〕中,以「堅性或固性是地界」同前之方法把握界,數數以「地界、水界」唯為界,為非有情、為無命者而應顧念、作意、觀察〔此身〕。有如是精進之彼〔比丘〕依慧照界之差別而把握。——以自性法為所緣故不達安止〔定〕而唯近行——定生起。

此略述四界差別之修習法。

〔非極聰慧者之修習法〕

當知如次詳述〔四界差別之修習法〕。即,欲修習此業處之非極聰慧瑜伽者,於阿闍梨之處依四十二種而詳細把取界,住如既說之住處而作一切之作務,於獨居禪思,〔一〕「簡略有體(髮毛等),〔二〕分別有體,〔三〕而簡略有相,〔四〕分別有相」,應以此四種修習業處。其中:

〔一〕

云何「簡略有體」而修習耶?因比丘於二十部分之堅固行相是地界之差別,於十二部分之結著行相是水界之差別,於四部分徧熟之火是火界之差別,於六部分之支持行相是風界之差別。斯差別之彼〔比丘〕明白〔四〕界。以此數數顧念,作意者,與前同樣而近行定生起。

〔二〕

其次,如斯修習業處亦不成就者,應「分別有體」而修習。云何〔修習耶?〕曰,彼比丘於身至念處之解釋,所說七種之把取善巧、十種之作意善巧,其一切〔善巧〕於第一不捨去三十二種〔身分〕而以順、逆語通習皮之五種等為始,應依彼處所說之規定而行。但有次之差異。於彼處由色、形、方位、處所、界限而作意髮等應置心於厭逆、〔由此依界作意髮當置心於厭惡〕。故由色〔、形、方位、處所、界限〕之五種作意髮等已,最後如次〔由界〕作意而行。〔即〕

〔地界二十部分之作意〕〔一〕此「髮」生於蓋覆頭顱之皮膚中,此猶如蟻塔上生毘陀草時,蟻塔頂不知「毘陀草生於我上」,毘陀草亦不知「我等於蟻塔上」,蓋覆頭顱之皮膚不知「我生髮」,髮亦不知「我等生頭顱之皮膚」,此等〔二〕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髮於身體中是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為堅固之地界。

(二)「毛」是生於纏繞身體之皮膚。猶如草木生於無人村時,無人之村不知「我生草木」,草木亦不知「我等於無人村」,纏繞身體之皮膚不知「毛生於我上」,毛亦不知「我等生於纏繞身體之皮膚上」。此等〔兩〕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毛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念、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三)「爪」生於指端。猶如兒童等以棒〔插入〕蜜果核作遊戲時,棒不知「蜜果核置於我等中」,蜜果核亦不知「我等置於棒中」,指不知「我等指端生爪」,爪亦不知「我等生於指端」。此等〔兩〕者不互相思、觀察。此爪是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四)「齒」是生於顎骨。猶如建築家於礎石上以何等之接合劑令結合以建〔石〕柱時,礎石不知「柱立於我等之上」,柱亦不知「我等立於礎石上」,顎骨不知「齒生於我等上」,齒亦不知「我等生於顎骨上」。此等〔兩〕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齒是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五)「皮」是包於全身。猶如濕牛皮張於大琴時,大琴不知「我張上濕牛皮」,濕牛皮亦不知「我張於大琴上」,身體不知「我被皮所包」,皮亦不知「身體被我所包」。此等〔兩〕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皮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六)「肉」是附著於骨聚。猶如以厚粘土塗於壁上時,壁不知「我被粘土所塗」,厚粘土亦不知「壁被我所塗」,骨聚不知「我被九百之肉片所纏付」,肉亦不知「骨聚被我所纏付」。此等〔兩〕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肉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七)「腱」是結付在身體內部之骨。猶如以藤蔓結於柵木時,柵木不知「我等被藤蔓所結」,籐蔓亦不知「柵木被我等所結」,骨不知「我等被腱所結付」,腱亦不知「我等被結付於骨」。此等〔兩〕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腱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八)「骨」中,踵骨支持踝骨,踝骨支持脛骨,脛骨支持〔大〕腿骨,〔大〕腿骨支持臀骨(腸骨),臀骨(腸骨)支持脊骨,脊骨支持頸骨(頸椎),頸骨支持頭骨。頭骨在頸骨之上,頸骨在脊骨之上,脊骨在臀骨之上,臀骨在大腿骨之上,大腿骨在脛骨之上,脛骨在踝骨之上,踝骨在踵骨之上。猶如磚瓦、木、牛糞等重積時,在下者不知「我等支持上者」,於上者不知「我等在下者之上」,踵骨不知「我支持踝骨」,踝骨「不知我支持脛骨」,脛骨不知「我支持大腿骨」,大腿骨不知「我支持臀骨」,臀骨不知「我支持脊椎」,脊椎不知「我支持頸骨」,頸骨不知「我支持頭骨」,頭骨不知「我在頸骨之上」,頸骨不知「我在脊椎之上」,脊椎不知「我在臀骨之上」,臀骨不知「我在大腿骨之上」,大腿骨不知「我在脛骨之上」,脛骨不知「我在踝骨之上」,踝骨不知「我在踵骨之上」此等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骨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九)「骨髓」在各各骨之內部。猶如入竹節中,蒸竹筍等時,竹節等不知「我等中被入竹筍等」,竹筍等亦不知「我等在於節中」,骨不知「我等骨中有髓」,髓亦不知「我在骨中」。此等〔兩〕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骨髓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一〇)「腎臟」是由喉底為一根而出發,少許〔下〕行,分二支粗腱而連結於〔腎〕,及圍於心臟肉。猶如〔一果〕莖連結二個菴羅時,果莖不知「我由二個菴羅所連結」,二個菴羅亦不知「我由果莖所連結」;粗腱不知「我被腎臟所連結」,腎臟亦不知「我被粗腱所連結」。此等〔兩〕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腎臟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一一)「心臟」是依止身體內部胸骨盒之中央,猶如依止古戰車盒之內部放置肉片時,古戰車盒之內不知「肉片依止於我」,肉片亦不知「我依止於古戰車盒之內部」,胸骨盒內部不知「有心臟依止於我」,心臟亦不知「我依止於胸骨盒之內部」。此等〔兩〕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心臟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一二)「肝臟」是依止身體內二乳房內部之右側。猶如附在油炸鍋〔內〕側一雙肉團時,油炸鍋內側不知「一雙肉團著我內」,一雙肉團亦不知「我附在油炸鍋之內側」,乳房之內部右側不知「肝臟依止於我」,肝臟亦不知「我依止於乳房內之右側」。此等〔兩〕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肝臟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一三)「肋膜」中,覆蔽膜圍於心臟與腎臟。不覆蔽膜是包住全身皮膚之筋肉。猶如以繃帶纏紮肉時,肉不知「我被繃帶所纏紮」,繃帶亦不知「肉被我所纏紮」;腎臟、心臟並全身之肉不知「我被肋膜所覆」,肋膜亦不知「腎臟、心臟並全身之肉被我所覆」。此等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肋膜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一四)「脾臟」是依止於心臟左側胃膜之上側。猶如依止米倉上側而住之牛糞團時,米倉之上側不知「牛糞團依止我而住」,牛糞團亦不知「我依止米倉之上側而住」,胃膜之上側不知「脾臟依止我而住」,脾臟亦不知「我依止於胃膜之上側而住」。此等〔兩〕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脾臟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一五)「肺臟」於身體內部二乳房之間,蓋覆懸掛在心臟與肝臟之上。猶如舊米倉之內部懸掛鳥巢時,舊米倉之內部不知「鳥巢懸於我內」,鳥巢亦不知「我懸掛於舊米倉之內部」,彼身體內部不知「肺臟懸掛於我內」,肺臟亦不知「我懸掛於身體內部」。此等〔兩〕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肺臟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一六)「腸(消化器即由食道至直腸)」以喉底與大便道(肛門)為兩端在身體內部。猶如斷頭〔剝皮〕靜脈顯明〔蛇〕之屍體盤曲於血桶中時,血桶不知「有靜脈顯明〔蛇之〕屍體在我中」,靜脈顯明〔蛇〕之屍體亦不知「我在血桶中」,身體內部不知「腸在我中」,腸亦不知「我在身體之內部」。此等〔兩〕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腸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一七)「腸間膜」於腸之間結在二十一之腸屈折處。猶如〔纏作平圓〕布繩以絲縫為圓輪之足拭時,在繩之足拭不知「絲縫付於我」,絲亦不知「我等縫付於布繩之足拭」,腸不知「腸間膜結付我」,腸間膜亦不知「我結付於腸」。此等〔兩〕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腸間膜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一八)「胃物」是在胃中之食、物、噉、味物。猶如狗嘔吐於狗椀中之物時,狗椀不知「我中有狗之嘔吐物」,狗之嘔吐物亦不知「我在狗椀中」,胃不知「胃物在我中」,胃物亦不知「我在胃中」。此等〔兩〕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胃物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一九)「糞」以八指長之竹節,稱為在熟臟(直腸)中。猶如竹節中捏入柔軟黃土時,竹節不知「有黃土在我中」,黃土亦不知「我在竹節中」,熟臟不知「糞在我中」,糞亦不知「我在熟臟中」。此等〔兩〕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糞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二〇)「腦」是在頭蓋之內部。猶如舊葫蘆容器中裝入團子時,葫蘆之容器不知「團子在我中」,團子亦不知「我在葫蘆之容器中」,頭蓋之內部不知「腦在我中」,腦亦不知「我在頭蓋之內部」。此等〔兩〕者互相不思念、觀察。此腦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堅固之地界。

〔水界十二部分之作意〕(二一)「膽汁」中,流動膽汁結合於命根而徧滿在全身,停滯膽汁是在膽囊中。猶如徧滿於油炸餅,餅子不知「油徧滿於我」,油亦不知「我徧滿於餅子」,身體不知「流動膽汁徧滿我身」,流動膽汁亦不知「我徧滿身體」。又猶如葫蘆之籠充滿雨水時,葫蘆之籠不知「雨水在我中」,雨水亦不知「我在葫蘆之籠中」,膽囊不知「停滯膽汁在我中」,停滯膽汁亦不知「我在膽囊中」。此等之物互相不思念、觀察。此膽汁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液態、結著行相之水界。

(二三)「痰」有鉢一杯程度在胃膜中。猶如睹普池面生起水泡膜時,睹普池不知「水泡膜在我上」,水泡膜亦不知「我在睹普池」,胃膜不知「我在痰中」,痰亦不知「我在胃膜中」。此等之物互相不思念、觀察。此痰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液態、結著行相之水界。

(二三)「膿」無一定之處所,木株、荊棘、打擲、火焰等所傷,身體部分瘀血化為膿之處,又發生腫物、膿瘡等於任何處所。猶如打烈樹而樹脂流出時,樹被打之部分不知「樹脂在我等」,樹脂亦不知「我樹之被打部分」,身體為木株、荊棘等所傷部分不知「膿在我等」,膿亦不知「在其等之部分」。此等之物互相不思念、觀察。此膿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液態、結著行相之水界。

(二四)「血」之中,循環之血如膽汁徧滿在全身。積集之血充滿肝臟處之上方,有鉢一杯程度潤澤腎臟、心臟、肝臟、肺臟。其中,關於循環之血應如流動膽汁所說明。其他〔集積之血〕,猶如〔滿〕鉢,降下雨水潤澤土塊片時,土塊片等不知「我等被水所潤澤」,水亦不知「我潤澤土塊片等」,肝臟之下方處所或腎臟等不知「血在我中」,又「〔血〕在潤澤我等」,血亦不知「我充滿於肝臟之下而潤澤腎臟等」。此等之物互相不思念、觀察。此血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液態、結著行相之水界。

(二五)「汗」於火熱等時充於髮、毛之孔隙,又〔由此〕流出。猶如一束蓮之幼芽或蓮莖由水盡拔起時,蓮之幼芽等孔隙不知「水由我等流出」,由蓮之幼芽孔隙流出之水亦不知「我由蓮之幼芽等孔隙流出」,髮、毛之孔隙不知「汗由我等流出」,汗亦不知「我由髮、毛之孔隙流出」。此等之物互相不思念、觀察。此汗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液態、結著行相之水界。

(二六)「脂肪」,肥胖者行徧全身,瘦者而依止於脛肉等為固形之肪。猶如鬱金布片覆蓋肉塊時,肉塊不知「鬱金布片依止我」,鬱金布片亦不知「我依止在肉塊」,全身或在脛等之肉不知「脂肪依止於我」,脂肪亦不知「我依止在全身或脛等之肉」。此等之物互相不思念、觀察。此脂肪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液態、結著行相之水界。

(二七)「淚」生時充在眼窩,又〔由眼窩〕流出。猶如幼多羅果之核子孔充水時,幼多羅果核子孔不知「水在我等中」,幼多羅果核子孔中之水亦不知「我在幼多羅核子孔中」,眼窩不知「淚在我等之中」,淚亦不知「我在眼窩中」。此等之物互相不思念、觀察。此淚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液態、結著行相之水界。

(二八)「膏」於火熱等之時,在手掌、手背、足蹠、足背、鼻孔、額、肩等處溶出液狀之肪。猶如注油於〔沸騰〕飯泡中時,飯泡不知「油散布於我中」,油亦不知「我散布飯泡」,手掌等部分不知「膏散布於我」,膏亦不知「我散布於手掌等之部分」。此等之物互相不思念、觀察。此膏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液態、結著行相之水界。

(二九)「唾」如令生唾之緣由時,由兩頰側流下而在於舌面。猶如水無間斷流於何岸之凹處時,凹處之面不知「水止在於我處」,水亦不知「我止在凹處之面」,舌面不知「由兩頰側唾流下在我處」,唾亦不知「我由兩頰流下於舌面」。此等之物互相不思念、觀察。此唾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液態、結著行相之水界。

(三〇)「洟」生時充滿於鼻孔,又〔由鼻孔〕流出。猶如充滿真珠貝腐敗之酪時,真珠貝不知「腐敗酪在我中」,腐敗酪亦不知「我在真珠貝中」,鼻孔不知「洟在我等中」,洟亦不知「我在鼻孔中」。此等之物互相不思念、觀察。此洟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液態、結著行相之水界。

(三一)「關節滑液」,令圓滑骨關節之作用而在百八十之關節中。猶如車軸注入油時,車軸不知「油令圓滑我」,油亦不知「我圓滑車軸」,百八十之關節不知「關節滑液圓滑我等」,關節滑液亦不知「我圓滑百八十之關節」。此等之物互相不思念、觀察。此關節滑液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液態、結著行相之水界。

(三二)「尿」在膀胱之內部。猶如無口甕投棄於睹普池時,甕不知「我中有睹普池之水」,睹普池之水亦不知「我在甕中」,膀胱不知「尿在我中」,尿亦不知「我在膀胱中」。此等之物互相不思念、觀察。此尿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液態、結著行相之水界。

〔火界四部分之作意〕如斯對髮等起作意已,〔其次〕(一)熱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徧熱行相之火界。(二)令老者,(三)令燃燒,(四)令食、飲、噉、味之善消化,此等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徧熱行相之火界。如斯對火之部分而應起作意。

〔風界六部分之作意〕由此(一)上行風把握為上行風,(二)下行風〔把握〕為下行風,(三)腹外〔風把握〕為腹外〔風〕,(四)腹內〔風把握〕為腹內〔風〕,(五)肢體循環〔風把握〕為支體循環〔風〕,(六)入息出息把握為入息出息已,上行風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支持行相之風界。下行風、腹外風、腹內風、肢體循環風、入息出息風為身體中獨一部分,無思、無記、空、非有情而〔應作意〕支持行相之風界。如斯對風之部分應起作意。

如斯起作意彼〔比丘〕於諸界而成明白。彼等數數顧念、作意〔諸界〕者,同前所說生起之近行定。

〔三〕

其次,如斯修習而不成業處者,彼〔比丘〕應修習「簡略有相」。云何〔修習〕耶?(一)於二十部分,應差別堅固相為地界。〔差別〕其〔二十部分之〕結著相為水界、徧熟相為火界、支持相為風界。(二)差別十二部分,結著相為水界。〔差別〕其〔十二部分〕徧熟相為火界、支持相為風界、堅固相為地界。(三)差別四部分,徧熟相為火界。〔差別〕與其不離支持相為風界、堅固相為地界、結著相為水界。(四)於六部分差別支持相為風界。〔差別〕其〔六部分之〕堅固相為地界、結著相為水界,徧熟相為火界。如斯差別之彼〔比丘〕於諸界而作明白。數數顧念、作意彼等〔諸界〕者,同於前面所說之生起近行定。

〔四〕

其次,如斯修習而不成就業處,彼〔比丘〕應「分別有相」而修習。云何〔修習〕。依同前面所說之方法,把握髮等已,應差別髮中之堅固相為地界。〔差別〕其〔髮〕中之結著相為水界、徧熟相為火界、支持相為風界。如斯對一切〔三十二〕部分之一一部分應作各四界差別。如斯作差別彼〔比丘〕而作〔四〕界之明瞭,數數顧念、作意其等〔四〕界之〔比丘〕,以同前面所說方法而生起近行定。

〔由十三行相修習法〕

復次(一)由語義,(二)由聚,(三)由細末,(四)由相等,(五)由等起,(六)由多,(七)由簡別不簡別,(八)由同分異分,(九)由內外之別異,(一〇)由攝,(一一)由緣,(一二)由不思念,(一三)由緣之分別之此等〔十三〕行相應作意〔四界〕。其中,

(一)「由語義」作意者,因廣布故為地,〔流〕達故乾,又增大故水,刺戟〔熱〕故為水,動搖故為風,〔應各別作意〕。然,不區別而〔作意者〕,〔應作意〕保持自相故而受苦,又被苦所左右故為界。如斯由別、總之語義作義〔四界〕。

(二)「由聚」以髮、毛等之表現由二十種〔說示〕地界。以膽汁之表現由十二種說示水界。其中:

色、香、味、食素及四界

八法之聚合假名言為髮,

若分析彼等無假名為髮。

故髮為八法聚而已,毛等亦同樣。其次,此〔三十二身分之〕中,業等起之部分,此命根、〔男女〕性共為十法聚。然,〔於八法聚或十法聚之中,地界、水界等增盛故〕,由增盛〔單〕稱為地界、水界〔等〕。如斯由聚應作意〔界〕。

(三)「由細末。」然,此身體以中程度之〔身體計量〕而把握,地界粉碎成極微細之細塵,當有一陀那程度。其〔地界〕是由其半分量之水界而〔結合〕攝受,由火界所保護,由風界所支持而不離散、滅失。不離散不滅失〔此地界〕形成男性、女性等之別而現細、麤、長、短、堅、固等狀態。其次,於此〔身體〕中,為液態作結著相之水界,令住立於地、火所守護、風所支持而不流散、不漏出。不流散不漏出之〔水界〕顯示為肥胖狀態。又於此〔身體〕中,令消化飲食物為煖相,以熱性為特相之火界,令住立於地、水所攝、風所支持,令徧熟此身體又齎此〔身之〕美容,且由〔其火界〕令徧熟使此身不腐敗。其次於〔身體〕中,瀰滿於四肢五體,以〔身體之〕運動與支持為特相之風界,令住立於地、水所攝、火所守護,支持此身。而〔支持身體為特相〕,由風界所支持此身不倒,住立於端直。〔以令身體運動為特相〕,由其他風界所刺戟〔此身〕,現於行住坐臥之〔四〕威儀,以〔令身體〕屈伸動手足。如斯為男女等之狀態而誑惑愚人,似幻化之物,彼〔四〕界之機巧作用,如斯由細末作意〔界〕。

(四)「由相等」,地界為何相(特徵)、為何味(作用)、為何現起(現狀)耶?如斯顧念四界,「地界」以堅性為相,〔俱生法之〕住立為味,現起〔俱生法之〕領受。「水界」流散為相,增大為味,攝受為現起。「火界」熱性為相,徧熟為味,與柔軟為現起。「風界」支持為相、動轉為味,引發為現起。如斯由相等作意〔界〕。

(五)「由等起」由詳細顯示地界,顯示此等之髮等四十二部分。其中,胃物、糞、膿、尿之此四部分,唯時(自然現象)之等起。淚、汗、唾、液、洟之四〔部分〕乃時、心之等起。令徧熟〔消化〕食物等之火,唯業之等起,出息入息唯心之等起。其餘〔之三十二部〕皆是〔時、心、業、食〕四之等起。由如斯等起作意〔界〕。

(六)「由一多」,於一切〔四〕界有各自之相等,故是多性。然,地界之相、味、現起乃與水界等之〔相、味、現起〕為相異。如斯,〔四界〕雖由相等、由業等起等為多性,但此等〔四界〕是由色、大種、界、法、無常等為一性。然,一切〔四界〕不超越質礙之相,故是「色」,由大之現前等之理由為「大種」。

由大之現前等〔之理由〕者,蓋,此等〔四〕界「大之現前故,相等於大幻者故,大之供奉故,大之變異故,大故,又存在故」,由此之理由言為大種。其中,

「大之現前故」,然,此等〔大種〕雖於無執受(無生物)之相續,但於有執受(有生物)之相續亦為大之現前,於無執受之相續,

此大地其厚言二十萬及

四萬〔由旬〕。

由此等之表現,彼等〔大種〕大之現前,已說於佛隨念之解釋。雖於有執受之相續,但由魚、龜、天、邪神等之身體為大之現前。即說:「諸比丘!於大海有百由旬身〔長〕之物。」等。

「相等於大幻者故」,然,此等〔大種〕猶如幻師以非寶珠之水而示現為寶珠,如非黃金之石塊而示現為黃金,猶如自非夜叉亦非夜叉女而現為夜叉或夜叉女之姿態,如斯〔大種〕自己非青而現為青之所造色,非黃、非赤、非白而現為〔黃、赤〕白之所造色。斯幻師相等大幻者故是大種。

猶如夜叉等大鬼類,不知彼等之所憑者之內或外部,而非不依其〔所憑〕者而存在,如斯此等〔大種〕亦互相不知在中或外部,而且非不互相依存,斯所存在由為不可思議,等於夜叉等之大鬼類故為大種。

猶如稱為夜叉女之大鬼類,以容色、形態、媚態來覆蔽自己可怕之形相而蠱惑眾人。斯此等〔大種〕亦於男女之身體等依適意之皮膚色,依適意自己之四肢五體之形,依適意之手指、足指、眉之媚態,如自己之堅性等以覆蔽自性之相而蠱惑愚者,令不見自己之自性。由斯憑惑者等於夜叉女之大鬼類故為大種。

「為大供奉故」,當持來大資具故。然,此等〔大種〕日日須近供大飲食衣被而存在,轉起為大種。又因大供奉而存在亦為大種。

「為大變異故」,然,此等〔大種〕無論是無執受(無生物)、有執受(有生物)悉是大之變異。即,無執受〔大種〕於劫滅盡之際有大變異,有執受〔大種〕於界動搖(四大不調)之時〔大有變異〕是甚明瞭。所謂:

火焰燃燒世界時,

由地火起至梵界。

世界由怒水滅時,

消滅一兆輪圍之世界。

世間由怒風界之滅時,

消散一兆輪圍之世界。

身如毒蛇嚙而僵硬,

由地界之激怒其〔身〕如由毒蛇而〔硬直〕。

身如穢口所嚙而成穢,

由水界之激怒其〔身〕如由穢口之〔穢〕。

身由火口所嚙而如燃燒,

由火界激怒其〔身〕如由火口所〔燃燒〕。

身由劍口所嚙如切斷,

由風界之激怒其〔身〕如由劍口所〔切斷〕。

如斯有大變異之存在故為大種。

「為大故又存在故。」然,此等〔大種〕為大努力所把握故為大,又為存在者故存在。斯大故又存在故為大種。

如斯一切此等〔四〕界,由大之現前等理由為大種。

其次保持自相故,受苦故,又為苦所左右故,〔即〕一切〔四〕界不超越〔如上之〕界相故為「界」。由保持自相,由保持〔不雜亂〕自己適當之剎那為「法」。由滅盡之義為「無常」。由怖畏之義為「苦」。由不堅實之義為「無我」。如斯一切〔四界〕由色、大種、界、法、無常等而為「一性」。如斯應又一多作意〔界〕。

(七)「由簡別不簡別」,俱起此等〔四界〕時,〔其俱起色〕一一〔分析之〕為最終邊,雖於純八法等之聚,其不簡別於〔地、水、火、風之〕部分,然,〔四界由其〕相所簡別。如斯由簡別不簡別應作意〔界〕。

(八)「由同分異分」,此等〔四界〕不如上面所簡別,〔地、水等〕前之二〔界〕重故為同分,同樣後〔火、風〕之〔二界〕輕故亦為〔同分〕。然,前〔二界〕與後之〔二界〕,又後之〔二界〕與前之〔二界〕為異分。如斯由同分異分應作意〔界〕。

(九)「由內外之別異」,內〔之四〕界是〔眼、耳、鼻、舌、身、心事之六〕識事、〔身、語之二〕表、〔女、男、命之三〕根之所依,有〔四〕威儀為〔業、心、時、食〕四之等起。外〔之四界〕為上述反對之種類。由如斯內外之別異應作意〔界〕。

(一〇)「由攝」,業等起之地界,是與業等起之其他〔三界〕同一所攝,無異於等起故。同樣由心等起之〔地界〕是由心等起與其〔他三界同一所攝〕。如斯由攝應作意〔界〕。

(一一)「由緣」,地界是水所攝、火所守護、風所支持,令住立〔水、火、風之〕三大種〔對三大種而依俱生緣等〕為緣。水界令住立於地,火所守護、風所支持,令結著〔地、火、風之〕三大種而〔對三大種而依俱生緣等〕為緣。火界令住立於地而水所攝、風所支持,令徧熟〔地、水、風〕三大種而〔對三大種依俱生緣等〕為緣。風界令住立於地於水所攝、火所徧熟,支持〔地、水、火之〕三大種而〔對三大種依俱生緣等〕為緣。依如斯之緣應作意〔界〕。

(一二)「由不思念」,地界於此不知「我是地界」或「令住立三大種〔依俱生緣〕為緣」。其餘之三〔界〕亦不知「地界是令住立我等〔依俱生緣等〕為緣」。〔其他〕一切之狀態亦同此。如斯由不可思念應作意〔界〕。

(一三)「由緣之分別」,然〔四〕界有業、心、食、時之四緣。其中,對業等起之〔界〕唯業為緣而心等非〔其緣〕。對心等等起之〔界〕唯心等為緣而其餘非〔其緣〕。

又業是業等起〔界之〕生緣,若依經所說是其餘〔諸界〕之近依緣。心是心等起〔界之〕生緣,其餘〔諸界〕之後生緣、有緣、不離緣。食是等起〔界之〕生緣,其餘〔諸界〕之食緣、有緣、不離緣。時節乃時等起〔界之〕生緣,其餘〔諸界〕之有緣、不離緣也。

〔一〕業等起之大種是(a)業等起諸大種之緣,又(b)心等之等起〔諸大種之緣也〕。心等起、食等起〔之大種〕亦同樣。時等起大種乃時等起諸大種之緣又業等之等起〔諸大種之緣〕。

其中,〔一〕業等起之地界是(a)對業等起之其他〔水、火、風之三界〕由俱生、互相、依、有、不離〔緣〕,又依住立緣,非依生〔緣〕之〔緣〕。(b)對其他之〔時、心、食之〕三〔等起〕相續之諸大種,由依、有、不離〔緣〕為緣,非依住〔緣〕,非依生〔緣〕之緣。

〔二〕此〔業等起之〕水界,(a)對餘之〔業等起之地、火、風〕之三〔界〕,由俱生緣等,又令結著為緣,非依生緣之緣。(b)對其他之〔時、心、食〕三〔之等起〕相續〔諸大種〕,由依、有、不離緣為〔緣〕,非依結著之緣,非依生〔緣〕之〔緣〕。

〔三〕此〔業等起之〕火界亦(a)對餘之〔業等起之地、水、風〕三〔界〕,依俱生緣等,又依令徧熟為緣,非依生〔緣〕之〔緣〕。(b)對其他之〔時、心、食〕三之〔等起〕相續之〔諸大種〕,由依、有、不離緣為〔緣〕,非依徧熟〔緣〕,非依生〔緣〕之〔緣〕。

〔四〕此〔業等起之〕風界亦(a)對餘之〔業等起之地、水、火之〕三〔界〕,依俱生〔緣〕,又依支持為緣,非依生〔緣〕之〔緣〕。(b)對其他之〔時、心、食〕三〔之等起〕相緣〔之諸大種〕,由依、有、不離緣為〔緣〕,非依支持之〔緣〕,非依生〔緣〕之〔緣〕。

關於心、食、時、等之地界等亦同此。

而如斯俱生之緣力,此等〔四〕界轉起之際,

一〔界〕為緣而三〔界轉起〕四種,

三〔界〕為緣而一〔界轉起四種〕,

二〔界〕為緣而二〔界〕轉起六種。

即,緣於地〔界〕等之一一〔界〕,餘之各三〔界轉起〕,斯如緣於一〔界〕而三〔界〕轉起四種。同樣於地界等一一是緣其他之各三〔界〕而〔轉起〕,如斯緣於三界而一〔界〕轉起四種。次緣前之〔地、水之〕二〔界〕而後〔之火、風之二界轉起〕,緣後之〔火、風〕二〔界〕而前〔之地、水、二界轉起〕,緣第一、第三〔地、火之二界〕而第二、第四〔之水、風二界轉起〕,緣第二、第四而第一、第二〔轉起〕,緣第一、第四〔地、風之二界〕而第二、第三〔之水、火二界轉起〕,緣第二、第三而第一、第四〔轉起〕。如斯緣二界而二〔界〕轉起六種。彼等〔四界〕中,地界是於往還等之時壓〔足〕而止為緣。隨伴水界之其〔地界〕是令住足為緣。而隨伴地界之水界是下〔足〕為〔緣〕。隨伴風界之火界是上〔足〕為〔緣〕,隨伴火界之風界是運〔足〕向前或左右為緣。如斯由緣之分別應作意〔界〕。如斯由語義等〔之十三行相〕而作意〔界〕,由〔其十三行相之〕一一門成為明瞭四界。數數顧念、作意〔其四界〕者,與同前已說之方法生起近行定。此〔近行定〕依差別四界智之威力而生起,故稱為四界差別。

〔四界差別之功德〕

其次勤勵此四界差別之比丘,洞察〔四界之〕空性、絕滅有情想。彼絕滅有情想故,〔雖見〕猛獸、夜叉、羅剎等,不墮分別〔其等是猛獸等〕而破怖畏恐怖、堪忍不樂、樂,對好惡不作取捨,是大慧者,竟至不死〔之涅槃〕或來世至善趣。

有慧之瑜伽者常修習

如斯有大威力此四界差別

是殊勝師子〔即佛〕之遊戲。

解釋此四界差別之修習。

〔論修定之結語〕

以上為詳示定之修習法,「何者為定耶?依何義成為定耶」等表現而作質問,其〔質問〕中「當云何修習耶」?依此句所有方面之釋義完畢。

此〔定〕於此為近行定與安止定之二種意思。其中,〔除去身至定與安般念於八隨念、食厭想、四界差別之〕十業處〔一境性〕,及於安止〔定〕之前分心之一境性是近行定。於其餘之〔三十〕業處,心一境性是安止定。彼等所修習〔四十〕業處故,亦令修習此二種之〔安止定及近分定〕。故言:「云何當修習耶?由此句所有方面之釋義完畢。」

〔以上定之修習完畢〕

八 何者為定修習之功德

其次對於言「何者為定修習之功德」之〔質問〕,有現樂住等五種定修習之功德。即

〔一〕〔現法樂住〕漏盡之諸阿羅漢入定而「心一境性我日中樂住」修習定者,於彼等之安止定修習有現法樂住之功德。故世尊宣說:「然,周那!此等於聖者之律,不言〔煩惱之〕損減,此等於聖者之律言為現法樂住。」

〔二〕〔毘鉢舍那〕有學、凡夫由定出而修習「我等以定觀察」之安止定修習,〔其〕為毘鉢舍那(觀)之足處(近因)故,〔有毘鉢舍那之功德〕。又〔彼等有修〕近行定修習,但於〔其煩惱雜染之〕逼迫中而至〔得利之〕機會故,有毘鉢舍那之功德。故世尊宣說:「諸比丘!應修習定!諸比丘!得定之比丘有如實知。」

〔三〕〔神通〕其次令生八等至,入定神通之基礎禪,由定出如說「於一〔身〕而為多〔身〕」希求神通而令生〔定〕之人人〔修〕安止定之修習,每〔得神通〕之原因每〔其安止定〕為神通之足處故,有神通之功德。故世尊宣說:「彼為作證神通,應令作證神通而傾心於一切法,每〔得此〕之原因,於其〔法〕必得作證〔神通〕之可能性。」

〔四〕〔殊勝有〕「不捨斷禪而我等生於梵〔天〕界」,希求欲生起於梵〔天〕界,又雖不希求亦不捨斷凡夫定之人人〔修〕安止定之修習〔此〕持殊勝之有故,有殊勝有之功德。故世尊宣說:「少修習初禪而生於何處耶?生於梵眾天之徒輩。」等。或修習近行定必持欲界善趣之勝有。

〔五〕〔滅盡定〕其次諸聖者令生八等至,入於滅盡定,修習定:「七日間為無心,我等於現法達〔三苦之〕滅盡涅槃而樂住。」彼等於〔修〕安止定之修習,有滅盡〔定〕之功德。故曰:「以十六之智行及九定行得自在慧,是滅盡定之智。」

如斯定之修習有現法樂住等五種之功德。

故有甚多功德以淨煩惱垢

對定修習修行之慧者應不放逸。

以上所謂於此偈之「住立於戒有慧之人」〔等〕,由戒、定、慧門之所示,說明清淨道中之定為止。

此為令善人之喜悅,於造清淨道論解釋定N68n0035_p0253a07名為第十一品

食厭想(āhāre paṭikūlasaññā),解脫道論「不耐食想」。

底本一一一頁(本書一.一八一頁)有。

食素為第八(ojaṭṭhamaka)者,純八法(suddhaṭṭhamaka)又言八法聚(aṭṭhadhammaka = lāpa)。所有之物質是得保存物質之狀態,最小限(極微)之分析時,其極微是最少限由八種之要素而成立的。即地界、水界、火界、風界、色、香、味、時之要素。此食素言為第八。於此八種加命根極微是謂命九法(jivita-navaka)更於此加眼根、耳根、男女根等之一者云眼十法(cakkhudasaka)耳十法(sotadasaka)性十法(bhāvadasaka)等。此等八法、九法、十法等之各極微言為聚(kalāpa)。蓋地界、水界等之聚也。一切之物質是由此等各種聚之集合而成的。關於此等參照底本三六四頁以下.五五二頁以下.五五九頁以下.五八八頁以下.六一四頁以下.六二四頁等。尚於有部亦多少有此類似之說。參照俱舍論卷四(大正二九.一八b)。

子肉之譬(puttamaṁsūpamā),S. II, p. 98,雜阿含三七三經(大正二.一〇二b)。

無皮膚牛之譬喻(niccammagāvūpamā),S. II, p. 99,雜阿含三七三經(大正二.一〇二c)。

火坑之譬喻(aṅgārakāsūpamā),S. II, p. 99,雜阿含三七三經(大正二.一〇二c)。

劍戟之譬(sattisūlūpamā),S. II, p. 100,雜阿含三七三經(大正二.一〇二c)。

十行相於解脫道論:一以經營、二以散用、三以處、四以流、五以聚之五行。最初之四如次第本書之(二)(三)(五)(九)大體相當,但最後之「以聚」於本書無該當之處。

乾(sukkha),底本及緬甸本雖有 sukka,但今從暹羅本。

此前後,底本之切句點錯誤。

厭逆(惡)(paṭikūlatā),於底本此字之前有 paṭikūlato 之字但為誤入。從暹羅本、緬甸本而除去。

幾百之病(rogasatāni),底本之 rogasatani 是誤植。

不達(appattena),於底本雖有 appanattena 但是誤植。從暹羅本、緬甸本訂正。

四界差別(catudhātuvavatthāna),vavatthāna 雖施前來「確立」之譯,漢譯於普通用「界差別觀」之語故,此時譯為「差別」。解脫道論「觀四大」。

底本一一一頁(本書一.一八九頁)。

大念處(Mahāsatipaṭṭhāna),D. 22(II, p. 290ff),中阿含九八.念處經(大正一.五八二b以下)。

大象跡喻(Mahāhatthipadūpama),M. 28(I, p. 184ff),中阿含三〇.象跡喻經(大正一.四六四b以下)。

羅睺羅教誡(Rāhulovāda),M. 62(I, p. 421ff),增一阿含卷七(大正二.五八一c以下)。

界分別(Dhātu-vibhaṅga),M. 140(III, p. 237ff),中阿含一六二.分別六界經(大正一.六九〇a以下)。

D. II, p. 294; M. I, p. 58,中阿含九八.念處經(大正一.五八三b)。

被屠殺(vadhitaṁ),於底本有 vidhitaṁ 是錯誤,由暹羅本訂正。

間(tāvad),於底本 tavad 是誤植。

M. I, p. 185,中阿含三〇.象跡喻經(大正一.四六四c)。

M. I, p. 187. 同上(四六五a)。

M. I, p. 188. 同上(四六五c)。

M. I, p. 188. 同上(四六六b)。

此附近參照 Sammohavinodanī p. 55。

令熱者(yena ca santappati),於底本雖無 santappati 之語,今插入而譯。以下底本十數行與 Sammohavinodanī p. 69 之文類似。

等起(samuṭṭhāna),物質之生起,以依業(kamma)的、依心(citta)的、依食物(āhāra)、依時節(utu)即寒熱等之自然現象。由業而起言業等起,其他亦同樣。關於色法之等起 Atthasālinī pp. 340-343, 底本六一四頁以下等詳述。

以下底本十餘行與 Sammohavinodanī p. 70f. 之文大體一致。以下之六種風,如解脫道論之次第,譯為向上風、向下風、依腹風、依背風、依身分風、出入息風。

入息(assāsa)、出息(passāsa)之說明,依經義疏所說、律義疏之說與此相反。底本二七二頁參照。

經典(tanti),於底本有 tan ti 是錯誤。

如是(tathā),於底本之 tatha 是錯誤。

照界之差別慧(dhātupabhedāvabhāsanapaññā),於底本有 dhātuppabhedā va bhāsanapaññā 是錯誤。

M. I, p. 190,中阿含三〇.象跡喻經(大正一.四六四a)。

其等(te),於底本及緬甸本有 tesu,今取暹羅本。

照界之差別慧而把握(dhātuppabhedāvabhāsapaññāpariggahito),於底本有 dhātuppabhedā va bhāsanapaññā pariggahito 是錯誤。

底本二四一頁以下。

以下底本三五九頁中頃至六頁程度與 Sammohavinodanī pp. 57-63 之文,幾乎全文一致。關於三十二身分,參照尚底本二四九頁以下。

支(ukkhipitvā),於底本有 pakkhipitvā,但今從暹羅本及 Sammohavinodanī p. 59之同文個所。

盒之內部(pañjarabbhantaraṁ),於底本有 pañjaraṁ,但今由暹羅本讀之。

無記(avyākato),於底本之 avyākata 是誤植。

此語之次於底本有 maṁ 之字應是竄入。暹羅本、緬甸本及 Sammohavinodanī p. 61之同文個所皆無此字。

屍體(kaḷevaraṁ),於底本之 kaḷe varaṁ 是錯誤。

腸之屈折處(antabhoge),於底本單有 bhoge,今從暹羅本。

以上底本三六三頁第五行至三頁半程度與 Sammohavinodanī pp. 65-68 之文幾乎一致。

於我(maṁ),底本、暹羅本雖無此字,由暹羅本及 Sammohavinodanī p. 65 補入。

結著行相(ābandhanākāro),於底本之 abandhan 是錯誤。

肉塊(maṁsapuñje),於底本及緬甸本缺此字,但今由暹羅本及 Sammohavinodanī p. 67 之同文補之。

肉塊(maṁsapuñjo),於底本 maṁsapuñjā 與女性形,於巴利文獻中 puñja 之字用為女性不見例。暹羅本、緬甸本、Sammohavinodanī 亦皆為 maṁsapuñjo。故底本應是誤植。

口無(amukhe),底本及 Sammohavinodanī 等有 adhomukhe(倒)。何者雖通,今以暹羅本及底本二六四頁之標準讀之。

此(ayaṁ),底本之 ahaṁ 是誤植,由暹羅本、緬甸本改之。

以下之十三行相解脫道論是十行,其說明內容兩者不合致。大體之配當為解脫道論之:一以語言義、二以事、三以聚、四以散、五以不相離、六以緣、七以相、八以類非類、九以一義種種義、一〇以界。之中一、三、四、七、九、八、五、六之八種,大概相當本書之一、二、三、四、六、八、一一、一三之八種。

者(ti),底本及於緬甸本有 pi,今從暹羅本。

八法聚(aṭṭhadhammakalāpa),於底本三四一頁,食素為第八之(ojaṭṭhamaka)說同。參照其註。

性(bhāva),是女根、男根之事。前之八法聚加命根,稱命九法(jīvitanavaka),更加女根又男根,言為性十法(bhāvadasaka)。

此意味,例如髮之極微是地、水、火、風之四界及色、香、味、食素之八法聚,但其中,地界之特性增盛,故以髮單謂地界。男根之極微是右八法加命根、男根為十法聚,其中由地界之特性旺盛,以男根如屬地界。因有部亦作同樣之說。參照俱舍論卷四(大正二九.一八c)。

一陀那(doṇa),是桶作為桝目之單位。若依本書之註(Paramatthamañjūsā II, p. 227 暹羅本)。

1 dona = 16 nāḷi(但摩揭陀 nāḷi 是 12 nāḷi = 1 doṇa)、1 nāḷi = 4 kuḍuva 1 kuḍuva = 4 muṭṭhi(有握),解脫道論以一陀那譯為一斛二升。

解脫道論「六升五合」。

物質生起必由業、心、食、時之任何,既如於底本三五〇頁之註所述。就身體之四十二部分而言者,大小便、膿、胃物之四是唯時(自然現象)而起,餘他不受影響。淚、汗、唾、洟之四是依寒熱塵煙等之自然現象狀態,及依喜悲等心之影響時而有的,為時等起、心等起之二種。令食物消化之熱,不由過去世業之影響而生。出入息只是有意識、無意識心之作用而起。除以上之十部分,三十二部份是時心、業、食之依何者亦為等起。例如血液是氣候之變化、空氣之良否等自然現象,亦影響心之動搖而增減,由過去之業所左右,食物之如何亦如關係。

蓋,此等(etā hi),於底本之 etāhi 是錯誤。以下底本六行與 Atthasālinī p. 297 之文一致。

此偈 Atthasālinī p. 298 亦有,底本二〇五頁參照(本書一.三四六頁)。

底本二〇五頁(本書一.三四六頁)。

以下底本三六八頁第四行至一頁餘與 Atthasālinī p. 299f. 之文一致。

A. IV, p. 200; p. 207; Ud. p. 54; Vin. II, p. 238,中阿含三五.阿修羅經(大正一.四七六b)。

關於世界之滅盡,參照底本四一四頁以下。

以下之四偈亦出於 Paramatthajotikā II,(Sn. A)P. 458。但最初之偈前半與後半順序相反。

切斷(sañchinno),於底本之 sañchanno 是誤植。

最終邊(sabbapariyantime),於底本之 sabbapariyant'ime 是錯誤。

純八法等(suddhaṭṭhakādi),關於此,參照底本三四一頁、三六四頁等之註。

於聚(kalāpe pi),於底本之 kalāpehi 是錯誤,由暹羅本、緬甸本訂正。

者(ti),於底本缺此字,由暹羅本補之。

識事(viññāṇavatthu),是眼等之六識依止之物質。眼識事如眼根。此等之識事及次關於身語表等,參照底本四四五頁以下。

若經說(pariyāyato),經說:有「近依於補特伽羅」、「近依林叢」之語,故認為色法之近依緣,若依阿毘達磨發趣論,於色法無近依緣,近依緣是限於心、心所法。以上是註書之所說,實際上發趣論以補特伽羅、臥坐所等之色法為近依緣之述(Tikapaṭṭhāna p. 4)。然,於發趣論之註說明時,為近依緣之例只舉心、心所法(Tika. p. 15ff)。

近依緣(upanissaya-paccaya),為強力原因(balavakāraṇa)。詳細參照底本五三六頁以下。

以下所述對諸緣之說明,參照底本五三二頁以下。尚解脫道論之此部分之說與本書大有差異。其緣之名如生緣、依緣(= 近依緣)、後生緣、有緣、食緣、共生緣、展轉緣、依緣等存在於本書,其他,於本書所不述之業緣、根緣、報緣,本書所述之不離緣是不存在。

此偈所述而說明者如次。於一緣三起四種,謂地界對三界、水界對三界、火界對三界、風界對三界之四種。於三緣一起四種是與右相反。於二界緣二界起六種,地水界對火風界、地火界對水風界、地風界對水火界之三種及其相反之三種。

作意者(manasikaroto),於底本雖有 manasikaronto 是不可,由暹羅本、緬甸本訂正。

對近行定、安止定與四十業處之關係,參照底本一一一頁(本書一.一八一頁)以下。

此質問於底本八四頁(本書一.一七二頁)有。

關於定修習之功德尚 Samantapāsādikā p. 156f; Papañcasūdanī p. 124f. 參照。因於俱舍論卷二八(大正二九.一五〇a)是引用大集法門經卷(大正一.二二九b)之說,舉現法樂、勝知見、分別慧、諸漏盡之四修等持。

M. I, p. 41,中阿含九一.周那問見經(大正一.五七三b)。

有修習時之(bhāvayataṁ),此語是 bhāvayati 之現在分詞 bhāvayanta 之複數屬格。故上語之直譯當知:「有修習」。

S. III, p. 13,雜阿含六五經(大正二.一七a)。

D. I, p. 78; A. I, p. 255,長阿含阿摩晝經(大正一.八六a)、寂志果經(大正一.二七五b),增一阿含卷二九(大正二.七一二b)。

A. I, p. 254f。

Vibh. p. 424。

Pṭs. p. 97f。

在暹羅本及緬甸本,以下有:「第一戒之解釋、第二頭陀支之解釋、第三業處把取之解釋、第四地徧之解釋、第五餘徧之解釋、第六不淨之解釋、第七六隨念之解釋、第八餘隨念之解釋、第九梵住之解釋、第十無色之解釋、第十一〔食〕厭想、界差別之二解釋」之文。

迴【CB】,迥【南傳】 迴【CB】,迥【南傳】 南傳大藏經此處註標[19]有誤,今予以修訂為[*]。 南傳大藏經此處註標[28]有誤,今予以修訂為[*]。

【經文資訊】漢譯南傳大藏經(元亨寺版) 第 68 冊 No. 35 清淨道論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5-11-11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 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CBETA)依「漢譯南傳大藏經(元亨寺版)」所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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