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0035 · 卷 22

清淨道論

南傳大藏經部類 · 佛音撰 悟醒譯

清淨道論

第二十二品 智見清淨之解釋

〔慧體之五.智見清淨〕

其次是「種姓智」,轉入於道之處故,非〔屬〕於行道智見清淨,亦不屬於智見清淨。在〔此兩者〕之間無〔清淨之〕名稱。然,入〔此〕觀之流故稱為觀。其於須陀洹道、斯陀含道、阿那含道、阿羅漢道於此四道智為「智見清淨」。

〔一、四道智〕

〔一〕〔須陀洹道智〕

其中,先述欲成就初道智者,即無其他之行。然,彼所應行者,皆在令生起隨順最後觀時既行了。生起如斯隨順智之彼〔瑜伽者〕,依彼〔徧作、近行、隨順之〕三隨順智,以應自己之力,消滅蔽覆諦之麤大黑闇時,對一切行而其心不入、不住立、不信解、不著、不懸、不縛,如水之〔離〕荷葉、不滯著、萎縮、轉還,現起一切相所緣或一切轉起所緣皆是障礙。

時,一切相及轉起之所緣為障礙而現起時,有隨順智彼〔瑜伽者〕,其習行之後,以無相、不轉起、離〔有為〕行、涅槃為所緣,超越凡夫種姓、凡夫名稱、凡夫之地,進入聖者種姓、聖者名稱、聖者之地——對涅槃所緣行最初之轉入、最初之念慮、最初之專念——對於道完成無間、等無間、習行、親依、非有、離去之六種緣之狀態,達頂點為觀之最高——不轉入而生起種姓智。對於此說:「由外之出起、還滅之慧為種姓智者云何?克勝生起故為種姓。轉起……乃至……克勝煩惱故為種姓……克勝外之行相故為種姓。入於不生起故為種姓。不轉起……乃至……入於無惱、滅、涅槃故為種姓。克勝生起入於不生起故為種姓。」〔由此而〕詳知一切。

其時,以說明由一轉〔作用〕,雖轉起於一〔速行〕路中,但對隨順、種姓是別異之所緣而轉起,有如次之譬喻:即如欲跳超大水路而欲立彼岸之人,急速走來,握住結懸生在水路此岸之樹枝或繩、棒而身傾向彼而跳越,到達彼岸之上方時,放棄其〔繩或棒〕,達到彼岸〔身〕還在震動而徐徐站立,如斯此瑜伽行者亦欲由此有、胎、趣、〔識〕住、〔有情〕居而住立涅槃之彼岸,依生滅隨觀等之速走,以隨順轉〔心〕握住懸結於身體樹枝之色繩或受等任何之棒是「無常、苦、無我」不即刻放棄,而依第一隨順心而跳越,依第二之〔隨順心,如越水路之人〕以身傾赴彼岸,令意傾向涅槃,依第三〔之隨順心〕如〔彼人〕達彼岸之上方,今到達涅槃之附近,由其心之滅,放棄彼有為之所緣,由種姓心離〔有為〕行而達涅槃之彼岸。而對一所緣未得修習故,如〔身〕震動之彼人,暫不善住立,其後依道智而住立。

其中,隨順〔智〕雖然得除去蔽覆諦之煩惱黑闇,但仍不〔能〕得涅槃為所緣。對此有次之譬喻:

曰:某有眼人為見月於夜分出,眺望上空「觀察月蝕。」〔月〕為黑雲所蔽故,彼不能見月。時起風而吹除黑厚之雨雲,又其他〔之風〕吹中等之〔雨雲〕,又其他〔之風〕吹〔除〕微細之〔雲〕。如斯雨雲之離去,其人見月於天空而觀察月蝕。其中,三之雨雲,如蔽覆諦之麤、中、細之黑暗煩惱。三之陣風,如三隨順〔智〕。有眼人如種姓智。月如涅槃。一一之風吹除次第〔三〕雨雲,如以一一之隨順〔智〕除去蔽覆諦之幽闇。雨雲之離去,彼人見於天空清淨之月,如除去蔽覆諦之幽闇時,種姓智是見清淨之涅槃。即,譬雖得三風除去蔽覆月之雨雲,但不〔能〕見月,斯〔三〕隨順〔智〕雖除去蔽覆諦之幽闇,但不能見涅槃。如人雖得見月,但不〔能〕除去雨雲,此種姓智雖得見涅槃,但不〔能〕除去煩惱之幽闇。

故言此〔種姓智〕轉入於道。然,雖不自轉入於道,但在轉入處,給與「如是生」之道,想念而後滅。道依其〔種姓智〕而不放棄所給與之想念,由無間相續而隨結其〔種姓〕智,即生擊破、摧破未曾擊破、未曾摧破之貪蘊、瞋蘊、癡蘊。就此有次之譬喻:

曰:有某弓箭手,於八宇娑婆程度之距離處,置立百個楯,以布包臉〔不見餘處〕點算箭而立車上,他人移動此車,弓箭手至楯之正面時,其處以棒與想念(暗示),弓箭弓手不違其棒之暗示而放箭,皆射穿百個之楯。其時,棒之暗示如種姓智,弓箭手如道智。弓箭手不違棒之暗示而射穿百個之楯,道智不放去依種姓智所給之想念而以涅槃為緣,如擊破、摧破未曾擊破、未曾摧破之貪、瞋、癡蘊。

而此道非僅擊破貪蘊等,又令乾盡無始輪迴轉生之苦海,封鎖一切惡趣之門,令七聖財現前,捨斷八支之邪道,令寂滅一切之恐怖怖畏,成為等正覺者之真子,獲得其他數百之功德。如斯與很多功德之須陀洹道相應智而為須陀洹道之智。

第一智畢

〔a、須陀洹果〕

其次,此〔須陀洹道〕智之後,其〔須陀洹道之〕異熟,於二或三〔剎那〕生起〔須陀洹〕果心。〔此〕為出世間善之無間(直後)之異熟故:

「世人言此為無間定。」或說:

「為諸漏之盡滅而遲得無間〔定〕。」然,或人人說果心是一、二、三或四〔剎那〕。此不得取為〔正說〕。然,習行隨順〔智〕習行之後,生起種姓智。故最低限度應有二隨順心——於一〔心〕不得習行緣——。而速行路是七心最長。故第二隨順〔心〕有〔速行路〕、第三是種姓〔心〕、第四道心、果心是〔最後之〕三〔剎那〕。又三隨順〔心之速行路〕,第四是種姓、第五是道心,果心是二〔剎那〕。故言:「生起二或三〔剎那〕之果心。」

又某人人於四隨順〔之速行路〕,說第五是種姓、第六是道心,果心為一〔剎那〕。然,第四或第五安止(入定)〔聖道〕,其以後近於有分故〔非安止〕。然者其〔說〕即被否定,故〔此說〕不見做堅實之說。

而以上名須陀洹為第二聖者。〔此須陀洹〕即雖過於放逸,七次轉生輪迴天、人已,得滅盡苦而(般涅槃)。

〔b、十九之觀察〕

其次於果後,彼〔須陀洹〕之心入於有分。由此為斷有分而觀察道,生起意門轉〔心〕。此之滅時,於順次觀察道有七速行。更入有分,同樣而為觀察果等而生起轉等。生起其等之時,彼(一)觀察道、(二)觀察果、(三)觀察已捨斷諸煩惱、(四)觀察殘餘諸煩惱、(五)觀察涅槃。即彼(一)「我實此道而來」觀察道、(二)由此「我得如斯功德」而觀察果、(三)由此「我捨斷此等之煩惱」而觀察已捨斷之諸煩惱、(四)由此「於我殘存此等之煩惱」而觀察上三道應斷諸煩惱、(五)最後「我通達此法為所緣」而觀察涅槃。如此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亦〔各有此五觀察〕。其次,阿羅漢不觀察殘餘之煩惱故〔有四觀察〕。如斯於一切有十九之觀察。而且此〔觀察之數〕為最大限度。然,觀察已捨斷之〔煩惱〕及殘存之煩惱,於諸有學是或有或無。即,無此觀察之摩訶那摩問世尊言:「於我內還有未捨斷之何法故,時諸貪法在奪我心耶?云云。」

〔二〕〔斯陀含道智〕

其次,如斯觀察已,彼須陀含之聖弟子,繼續坐其處,又於其他之時,以薄弱欲貪、瞋恚為達第二地之行瑜伽。彼集中根、力、覺支,摩觸(思惟)色、受、想、行、識之分之彼諸行是「無常、苦、無我」,返復沒入於觀路而〔思惟此〕。如斯行道之彼〔瑜伽者〕依前述之方法,於行捨〔智〕之後,依一〔意門〕轉而生起隨順〔智〕、種姓智時,種姓〔智〕之後生起斯陀含道。與此相應智謂斯陀含道智。

第二智畢

〔斯陀含果〕

此智之後亦如前說,當知有〔二或三剎那之〕果心。以上此斯陀含(一來)謂第四之聖者,〔彼〕唯來此世間一次,即得苦之滅盡。其後之觀察如既說。

〔三〕〔阿那含道智〕

如斯觀察已,此斯陀含之聖弟子,繼續坐其處,又於他時,為捨斷欲貪、瞋恚之無餘而欲達第三地以行瑜伽。彼集中根、力、覺支,返復沒入於觀路,以智摩觸〔其思惟〕彼諸行是「無常、苦、無我」。如斯行道之彼〔瑜伽者〕,依前述之方法,於行捨〔智〕之後,依一〔意門〕轉而生起隨順〔智〕、種姓智之時,於種姓之後而生起阿那含道。與此相應智謂阿那含道智。

第三智畢

〔阿那含果〕

此智之後如於前述,當知有〔二或三剎那之〕果心。以上此阿那含(不還)謂第六之聖者,〔彼〕化生於其處而般涅槃,不由〔其處〕還來。不由結生再來此世間故。其後之觀察如既說。

〔四〕〔阿羅漢道智〕

如斯觀察已,彼阿那含之聖弟子,繼續坐其處,又於他時,為捨斷色〔貪〕、無色貪、慢、掉舉、無明之無餘而欲達第四地而行瑜伽。彼集中根、力、覺支,以返復沒入觀路,以智摩觸〔其思惟〕彼諸行是「無常、苦、無我」。如斯行道之彼〔瑜伽者〕,依前述之方法,於行捨〔智〕之後,依一〔意門〕轉而生起隨順〔智〕、種姓智之時,於種姓之後生起阿羅漢道。與此相應之智謂阿羅漢道智。

第四智畢

〔阿羅漢果〕

此智之後而如前述,當知〔二或三剎那之〕果心。以上此阿羅漢謂第八之聖者,〔彼〕漏已盡,保持最後身、捨下重擔、隨得自義、徧盡有結、正知而解脫,含括天及〔人〕世界,為最高之應供者。

此所說:「其次之須陀洹道、斯陀含道、阿那含道、阿羅漢道,於此四道謂智見清淨智。」應得順次而說此等四智。

〔二、智見清淨之威力〕

今識知由四智成此智見清淨之威力,

〔一〕菩提分之圓滿狀態、〔二〕出起、〔三〕力之結合、

〔四〕應捨斷所捨斷之諸法、

〔五〕於現觀時所說徧知之作用,

其等一切當知隨其自性。

〔一〕〔三十七菩提分之圓滿〕

其中,「菩提分圓滿之狀態」是〔三十七〕菩提分之圓滿狀態。即:四念處、四正勤、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覺支、八支聖道之此等三十七法,是依菩提支分義,得聖道之領域名菩提分故——於領域故,在資助之狀態故——言為菩提分。

〔四念處〕 各各出入於所緣而現起故為「處」(起)。念即是處故為「念處」。而於此身、受、心、法捕捉不淨、苦、無常、無我之相,又成為捨斷淨、樂、常、我之想而轉起故分為四種。故言為四念處。

〔四正勤〕 勤於此故為「勤」,美好之勤為「正勤」。又依此正勤故為正勤。又無有其煩惱之醜故為美好,由生利益安樂之義而持最勝之狀態故,又行作故優美之狀態為勤,故為正勤。此是精進之同義語。此捨斷已起、未起不善,不生起作用及成為未起、已起善之生起令存續之作用故為四種。故言為四正勤。

〔四神足〕 依前所說之義為「神變」。與其〔神變〕相應,故依〔神變之〕前行義,又〔神變〕為果故,由〔神變之〕前分成為神變之足而為「神足」。此依欲等成為四種,故言為四神足。所謂:「有欲神足、精進神足、心神足、觀神足之四神足。」此唯出世間。其次世間者:「若比丘以欲為主而得定、得心一境性者,此言欲定。」之等語故,以欲等為主(增上)而所獲得之法。

〔五根、五力〕 克勝於不信、懈怠、放逸、散亂、癡惑故,有克勝之稱,依增上之義「根」。又不能克勝不信等故,依不動之義而為「力」。其兩者以信等為五種,故言為「五根、五力」。

〔七覺支、八支聖道〕 次依覺有情之支分而念等之七為覺支,又依脫出之義,正見等之八道支,故言「七覺支、八支聖道」。以上為三十七菩提分法。

於〔聖道之〕前分起世間之觀時,由十四種把握身者,有身隨觀念處。由九種把握受者,有受隨觀念處。由十六種把握心者,有心隨觀念處。由五種把握法者,有法隨觀念處。

〔於前分之世界觀〕此我身未曾起而見他人生起不善,「斯行者生起此,我不行如是,若如斯於我〔之不善〕是不得生起」,其〔不善之〕不生,於精進時,有第一之正勤。於自己既見現行之不善,精進令捨斷此時,有第二〔之正勤〕。此於我身未曾生起禪,或令生起觀之精進者,有第三〔之正勤〕。已生起之〔禪支或觀〕不減退,常常〔努力而〕生起〔善〕者,有第四之正勤。

〔又於前分之世間觀〕以欲為主而生起善時有欲神足……乃至……離邪語時有正語。如斯〔於前分之世間觀之三十七菩提分法〕得種種心。

然,生起此等四〔聖道〕智之時,於一心得〔三十七菩提分法〕。於〔聖〕果之剎那,除四正勤而得其餘三十三〔菩提分法〕。如斯一心中得此等中,以涅槃為所緣,一念於身等,實現捨斷淨想等之作用而言為四念處。如斯一之精進,實現不令生起未起〔之不善〕等作用而言為四正勤。於〔四念處、四正勤以外〕,其餘沒有〔如一為多,多為一之〕增減。

又彼等〔三十七菩提分法〕中

九是一種、一是二種、又為四、五種。

又為八種、九種。如斯彼為六種類。

「九是一種」者,欲、心、喜、輕安、捨、思惟、語、業命〔之九〕,唯有欲神足一種,不能分為其他之部分。「一是二種」者,信是由根與力為二種。「又四、五種」者,又其他之一是四種,他〔之一〕為五種之意思。其中,定之一依根力、覺支、道支為四種,慧是彼等〔根、力、覺支、道支之〕四及由神足之部分為五種。「又八種九種」者,其他之一為八種,一為九種之意思。〔即〕念是由四念處、根、力、覺支、道支而為八種,精進由四正勤、神足、根、力、覺支、道支而為九種。如斯

此等菩提分是十四之不雜(純粹之區分),

若依部分為七種,區分之即為三十七。

依自作用之完成與自性轉起故,

彼等一切是聖道發生之時而發生。

如斯先於此〔智見清淨〕中,知菩提分之圓滿狀態。

〔二〕〔出起〕

「出起與結合」者,是出起與力之結合。即世間之觀以相為所緣故,又斷絕轉起之原因及集故,無論由相、轉起皆不出起。種姓智不斷絕〔轉起之〕集故,由轉起雖不出起,但以涅槃為所緣故由相而出起。如斯〔於種姓智〕一方面有出起。故曰:「由外之出起、還轉之慧是種姓智。」又「由出起還轉而入不生起故而為種姓。由轉起還轉云云」。然,此等四〔道〕智是無相為所緣故由相轉起,斷絕〔轉起之〕集故由轉起而出起。由此兩方面而出起,故說:「由兩方面出起、還轉之慧是道智。」云何。須陀洹道之剎那,依見之義正見是由邪見而出起。又隨轉其〔邪見〕之諸煩惱蘊而出起,又由外之一切相出起,故言:「由兩方面出起、還轉之慧是道智。」由攀著之義,正思惟是由邪思惟……由把握之義,正語是由邪語……由等起之義,正業是……由淨白之義,正命是……由策勵之義,正精進是……由現起之義,正念是……由不散之義,正定是由邪定出起。又由隨轉〔邪定〕之諸煩惱蘊而出起,又由其他之一切相出起,故言:「由兩方面出起、還轉之慧是道智。」

言「於斯陀洹道之剎那,由見之義,正見是……由不散亂之義,正定是由麤欲貪結、瞋恚結、麤之欲貪隨眠、瞋恚隨眠而出起……於阿那含道之剎那,由見之義,正見是……由不散亂之義,正定是微俱之欲貪結、瞋恚結、微俱之欲貪隨眠、瞋恚隨眠而出起……乃至……阿羅漢道之剎那,由見之義,正見是……由不散亂之義,正定是由色貪、無色貪、慢、掉舉、無明、慢隨眠、有貪隨眠、無明隨眠而出起。又由隨轉此之諸煩惱蘊而出起,又由外之一切相而出起,故言:『由兩方面出起、還轉之慧是道智。』」

〔三〕〔力之結合〕

其次修習世間之八等至時,是止與力為主,修習無常隨觀等時,是觀之力為〔主〕。然,聖道之剎那,彼等〔止、觀之〕法,由互相不凌駕〔他〕義,雙結而轉起。故於此等四〔道〕智結合兩方面。所謂「由掉舉與俱之諸煩惱蘊出起者心一境性之定,是以滅境為(所緣)。又由無明與俱諸煩惱蘊出起者隨觀義之觀,是以滅為境。如斯由出起之義,止與觀是一味。雙結於互相不凌駕其〔他〕。故由出起之義而止與觀言為雙結而修習」。當知如斯此〔智見清淨〕中之出起與結合。

〔四〕〔煩惱之捨斷〕

其次〔依智〕「捨斷應所捨斷之諸法」者,當知於此等四〔道〕智,由其智捨斷應所捨斷之諸法。即此等〔四道智〕是行如理捨斷稱為結、煩惱、邪性、世間法、慳、顛倒、繫、不應行、漏、暴流、軛、蓋、執取、取、隨眠、垢、不善業道、〔不善〕心生起之諸法。

其中,「結」者,〔今世之〕諸蘊與〔來世之〕諸蘊、果與業、苦與有情連結故,言色貪等十法為〔結〕。即只要有彼等〔諸結〕,此等〔諸蘊、果、苦等〕即無止滅。其中,色貪、無色貪、慢、掉舉、無明之此等五是連結〔色、無色之〕上〔二界〕所生起之諸蘊等,故言為「上分結」。有身見、疑、戒禁取、欲貪、瞋恚之此等五連結下〔欲界〕所生諸蘊等,故言為「下分結」。

「煩惱」者,是在自雜染故,又為雜染相應法故,為貪、瞋、癡、慢、見、疑、昏沈、掉舉、無慚、無愧之此等十法。

「邪性」者,是轉起邪故是邪見、邪思惟、邪語、邪業、邪命、邪精進、邪念、邪定之此等八法,又共邪解脫、邪智為十〔法〕。

「世間法」者,轉起世間之〔諸蘊〕時,不令止滅〔世間〕法故,為利得、不利得、名聲、不名聲、樂、苦、毀呰、讚歎之此等八法。於此,此世間法之語,依〔其〕原因及近行(附隨),當知含有利得等為基之隨貪及不利得等為基之瞋恚。

「慳」者,是住處等,不能與〔其他〕任何人共有,由行相轉起之住處慳、〔檀〕家慳、利得慳、法慳、稱讚慳之五慳。

「顛倒」者,於無常、苦、無我、不淨之事物,轉起常、樂、我、淨之想顛倒、心顛倒、見顛倒之此等三法。

「繫」者,以繫名身與色身故為貪、顛等之四。不論如何,說彼等是貪欲身繫、瞋恚身繫、戒禁取身繫、此諦住著身繫。

「不應行」者,是由欲、瞋、癡、怖畏而作不應作,不作應作是此之同義語。即此是諸聖者所不應行故,言為不應行。

「漏」者,若由所緣至種姓〔智〕止,若由處所至有頂(非想非非想處)止而轉起故,是依常流出之義。如水甕之裂孔而漏水,由不防護〔眼等之〕門而漏故,又輪迴苦之漏故,此乃欲貪、有貪、邪見、無明之同義語。〔右之欲貪等之四法〕是牽引於有之海洋義,又由難度義而〔言〕為「暴流」。

不別離所緣,又不別離苦故,〔言〕為「軛」。〔此是〕彼等〔欲貪等〕之同義語。

「蓋」者,是心之障、蓋、蔽覆之義而為欲貪之五。

「執取」者,超越各各法之自性而〔無問題〕,把觸他之不實自性為行相而轉起故,此是邪見之同義語。

「取」者,是由一切行相,於緣起之解釋既說欲取等之四。

「隨眠」者,是依力強之義,如斯說欲貪隨眠、瞋恚、慢、見、疑、有貪、無明隨眠為欲貪等之七。即彼等強力故數數為欲貪等生起之因,於〔有情〕隨眠故為隨眠。

「垢」者,如油或膏藥之殘滓,令自他不淨故,為貪、瞋、癡之三。

「不善業道」者,依不善業及惡趣之道,為殺生、偷盜、邪欲行、妄語、兩舌、惡口、綺語、貪欲、瞋恚支、邪見之此等十。

「生起不善心」者,是八之貪根、二之瞋根、二之癡根之此等十二。

若如理捨斷此等結等之諸法者,行此等〔四道智〕。〔其為〕云何?先於「〔十〕結」是有身見、疑、戒禁取及應至惡趣之欲貪及瞋恚此等五法,是初智之所斷。餘麤之欲貪、瞋恚是第二智之所斷。微細之〔欲貪、瞋恚〕是第三智之所斷。色貪等之五是第四智之所斷。以下雖然不「唯」語而確言,或言煩惱是上位智之所斷時,當知已由下位智破除(捨斷)應至惡趣等,〔其餘是〕上位智之所斷。

於「煩惱」,見、疑是初智之所斷。瞋是第三智所斷。貪、癡、慢、昏沈、掉舉、無慚、無愧是第四智之所斷。

於「邪性」,邪見、妄語、邪業、邪命,此初智之所斷。邪思惟、兩舌、惡口,此是第三智之所斷。而當知此時,語唯是思。綺語、邪精進、〔邪〕念、〔邪〕定、〔邪〕解脫、〔邪〕智是第四智之所斷。

於「世間法」,瞋恚是第三智之所斷。隨貪是第四智之所斷。名聲及稱讚之隨貪是第四智之所斷,或人人〔說〕。

「〔五〕慳」是唯初智之所斷。「顛倒」是以「無常為常」、「無我為我」為想、心、見之顛倒,及以「苦為樂」、「不淨為淨」之見顛倒,此是初智之所斷。「不淨為淨」之想、心顛倒是第三智之所斷。「苦為樂」想、心之顛倒是第四智之所斷。

於「繫」,戒禁取〔身繫〕、此諦住著身繫是初智之所斷。瞋恚身繫是第三智之所斷。餘〔之貪欲身繫〕是第四智之所斷。

「不應行」是唯初智之所斷。於「漏」,見漏是初智之所斷。欲漏是第三智之所斷。餘之〔有漏、無明漏之〕二是第四智之所斷。「於暴流、軛」亦然。

於「蓋」,疑蓋是初智之所斷。欲貪、瞋恚、惡作(後悔)之三是第三智之所斷。昏沈、睡眠、掉舉是第四智之所斷。

「執取」唯初智之所斷。「於取」,是一切世間法依事欲所欲故色、無色貪亦入於欲取。故此〔欲取〕是第四智之所斷。餘〔之三〕是初智之所斷。

於「隨眠」,見、疑隨眠唯初智之所斷。欲貪、瞋恚隨眠是第三智之所斷。慢、有貪、無明隨眠是第四智之所斷。

於「垢」,瞋垢是第三智之所斷。其餘〔之貪、癡〕是第四智之所斷。於「不善業道」,殺生、偷盜、邪欲行、妄語、邪見〔之五〕是初智之所斷。兩舌、惡口、瞋恚之三是第三智之所斷。綺語、貪欲是第四智之所斷。

於「不善心生起」,四種見相應及疑相應之五是初智之所斷。二之瞋恚相應是第三智之所斷。其餘〔之五〕是第四智之所斷。而某〔智〕所斷者,應依其〔智〕而捨斷。故言:「若如理捨斷斯等結等之諸法者,以行此等〔四道智〕。」

其次此等〔四智〕能捨斷此等諸法之過去、未來耶?或〔捨斷〕現在耶?又此時,若先〔捨斷〕過去、未來者,精進即不陷於無結果。何故耶?應捨斷者於〔現在〕無有。又〔若捨斷〕現在者,其〔精進〕應為無成果,是與精進俱捨斷故,又道之修習應陷於有雜染。或〔道之修習陷〕於與諸煩惱不相應。然,現在之煩惱即與心不相應。此評難非僅在此處。然,聖典亦〔如次說〕:「捨斷煩惱是捨斷過去之煩惱耶?捨斷未來之煩惱耶?捨斷現在之煩惱耶?」更言:「若捨斷過去之煩惱者,滅盡已滅盡、令滅已滅、令離已離去,即〔成為〕令滅沒已滅沒者,〔即成為〕捨斷過去而非現在者。」「〔故〕不捨斷過去之煩惱」而被否定。同樣,言:「若捨斷未來之煩惱者,然者,捨斷未生者、捨斷未發生者、捨斷未生起者,〔即成為〕捨斷未現前者,即〔成為〕捨斷未來不存在者。」「〔故〕不捨斷未來之煩惱」而被否定。同樣言「若捨斷現在之煩惱,然者,有貪染者捨斷貪,有瞋怒者捨斷瞋……捨斷〔煩惱〕強有力之隨眠,〔即成為〕黑白之諸法雙結而轉起,道之修習成為雜染」,「〔故〕不捨斷過去之煩惱、不〔捨斷〕未來之〔煩惱〕、不捨斷現在之煩惱」而否定了一切。質問終結言:「然者,即無修習道、無作證果、無捨斷煩惱、無現觀法耶?」可知:「不然,有修習道……乃至……有現觀法。」言:「譬喻云云。」如次說:「譬喻有未生果實之幼樹,有人切斷其〔樹〕根,其樹未生之果實者皆不生,未發生者皆不發生,未生起者皆不生起,未現前皆不現前。如斯,生起是諸煩惱之發生因,生起是〔諸煩惱發生之〕緣。見生起之過患,心躍入不生起〔之涅槃〕。心躍入於不生起故,依生起之緣,應發生諸煩惱,未生者皆歸於不生……乃至……未現前皆不現前。如斯因之滅故苦之滅。轉起是因……相是因……營務是因……乃至……心躍入不營務〔之涅槃〕故,依營務之緣而應發生諸煩惱,此皆未生……乃至……未現前皆不現前。如斯『因之滅故』果之滅。如是有修習道、有作證果、有捨斷煩惱、有現觀之法。」

〔以上之說〕是指何而說耶?是指捨斷地得諸煩惱而說。然者,地得〔之煩惱〕為過去、未來耶?或現在耶?此是生起地得。

然,生起(一)現起〔生起〕、(二)已存離去〔生起〕、(三)作機會〔生起〕、(四)地得〔生起〕有多種類。其中,謂:「(一)現在生起。」稱為一切之生、老、壞之具有者。(二)嘗味所緣之味已滅,稱為已嘗味離去者之善、不善及達於生〔、老、壞〕之三而滅者,稱為已存離去者其他之有為,言為「已存離去生起」。(三)說如彼曾所行彼諸業為業,雖已過去,已排拒他〔業〕之異熟(報),而作自己異熟〔生起之〕機會,已作如斯之機會,異熟雖未生起,但作斯機會時,是必定會生起,故謂:「作機會生起。」(四)於各各之地,未根絕之不善,謂「地得生起」。

〔地與地得之差別〕

此中,當知地及地得之差別。「地」者,為觀所緣之〔欲、色、無色三〕地之五蘊。「地得」者,於其等諸蘊中,值得生起煩惱種。然,由其〔煩惱種〕其所得之地而得名,故言地得。而其〔地〕非依所緣而〔得〕。然,依所緣者,雖〔緣〕一切過去、未來〔之諸蘊〕,但已所徧知而緣諸漏盡者之諸蘊,而煩惱會生起。恰如大迦旃延,緣蓮華色〔比丘尼〕等之諸蘊,蘇麗耶長者對難陀學童等〔生起煩惱〕。若〔所緣而起之煩惱〕為地得者,其〔所緣〕不能捨斷故,即任何人亦不捨斷有根。不然,當知由基(煩惱之生起處)而有地得。即由觀徧知諸蘊生起各各之處,〔諸蘊〕生起以來,於其等〔諸蘊〕中,輪轉根之煩惱種是隨眠,其〔煩惱種〕當知由未捨斷之義而〔言〕地得。

其中,或人、或諸蘊中依未捨斷之義而有隨眠煩惱者,於其人唯其等諸蘊為其等煩惱之基,屬他〔人之煩惱〕諸蘊,非是〔其等煩惱諸蘊之基〕。又唯過去之諸蘊為過去之諸蘊中未捨斷隨眠煩惱之基,其他非成〔未來、現在諸蘊之基〕。就未來等亦同此。同樣唯欲界之諸蘊,為欲界諸蘊中之未捨斷隨眠煩惱之基,其餘非為〔色、無色界諸蘊之基〕。就色、無色界亦同此。其次,於須陀洹等〔之諸聖者〕中,任何聖者之諸蘊中,有各各為輪轉根本之煩惱種,而依各各之道已捨斷者,其聖者之諸蘊,已捨斷輪轉之根本,即無其等煩惱之基故而得地之名稱。凡夫皆未捨斷輪轉根本之諸煩惱故,所作之業善或不善也。彼〔凡夫〕業、煩惱為緣而輪迴輪轉。不得言:「此輪轉之根本〔煩惱〕唯彼〔凡夫〕之色蘊而無受蘊等〔……乃至……〕或唯識蘊而無色蘊等。」何以故?於五蘊中無有差別之隨眠。云何〔若以譬喻言〕:

如大樹住立於地上,依地味及水味,因此根、幹、枝、小枝、幼芽、葉、華、果實繁榮,亭亭於摩天,雖至劫末種子展轉,樹種相續存在時,不得言:「唯由地味而非根幹……或唯有果而非於根等。」何以故?〔地味等〕無差別行循於一切之根等。又譬喻厭惡其樹之華、果實等之人,於〔其樹之〕四方釘入曼睹伽刺(魚刺)之毒刺,其樹觸其毒因為奪去地味及水味,當然不能生育,應無再相續發生之可能。

如斯厭惡蘊之轉起之善男子,如〔厭惡其樹之〕人,加毒於樹之四方,開始自己相續於修習四道。時彼蘊之相續,觸其四道之觸毒,奪去普徧輪轉根之諸煩惱故,成為唯作業而〔無報〕以至身業等之一切種類之業,於未來不再令發生,不可能使他有(來世)發生相續。最後由識之滅,如無燃料之火,徧於無取而般涅槃。當知如斯地與地得之差別。

又其次(一)現行〔生起〕、(二)所緣堅執〔生起〕、(三)未鎮伏〔生起〕、(四)未根絕〔生起〕之四種生起。

其中,(一)「現行生起」,不外於現在生起。(二)其次,〔緣〕來眼等識閾者為所緣,於前分雖不生起煩惱種,於後分堅執所緣而一向生起〔煩惱種〕故,言為「所緣堅執生起」,如大帝須長老行乞於美人村,見異性之容色而生起煩惱種。(三)由止觀未鎮伏任何煩惱種,雖心相續而不增大,遮止無生起之因故,為「未鎮伏生起」。(四)其次依止觀雖已鎮伏,依聖道而未根絕〔煩惱種〕,不超越生起之可能性,故為「未根絕生起」。得八等至之長老〔飛〕行於虛空時,聞婦人美聲之歌並摘開花樹林中之花,〔彼〕生起煩惱種。當知此所緣堅執〔生起〕、未鎮伏〔生起〕、未根絕生起之三種所包攝於地得。

以上所說生起之中,稱為現在、已存離去、作機會、現行此四種生起,非此道所斷故,即由何等之智亦非能捨斷。其稱為地得、所緣堅執、未鎮伏、未根絕之此〔四種之〕生起,令滅其各各生起之狀態,其各各生起世間、出世間之智故。以〔智〕可捨斷〔其生起〕。如斯在此〔智見清淨之〕中,當知:「〔由智〕捨斷所應捨斷之諸法。」

〔五〕〔作用〕

於現觀之時說有徧知等之作用,

知其等一切〔之作用〕是隨其自性。

曰:於諦現觀時,說此等〔須陀洹道等之〕四智於一一之剎那有徧知、捨斷、作證、修習之此等徧知等之各四作用,知其等〔作用〕是隨其自性。即諸古人如次說:「譬喻燈火於非前非後一剎那燃燒燈心,破除黑暗,輝耀光明,奪去油而行四作用,斯道智於非前非後一剎那現觀四諦。〔即〕由徧知現觀而現觀苦,由捨斷現觀而現觀集,由修習現觀而現觀道,由作證現觀而現觀滅。〔此〕說何耶?滅為所緣以觀通達而證得四諦。」又如次說:「諸比丘!觀苦者亦觀苦之集、觀苦之滅、觀至苦滅之道云云。」更說:「具有道者之智,是苦之智、是苦集之智、是苦滅之智、是至苦滅道之智。」

其中,譬喻燈火燃燒燈心,道智是徧知苦。譬喻〔燈火〕破除黑暗,〔道智〕是捨斷集。譬喻〔燈火〕輝明,〔道智〕於俱生等之緣性故,稱為正思惟等之法而修習道。譬喻〔燈火〕奪去了油,〔道智〕奪去煩惱以作證滅。當知如斯譬喻以對照〔其事實〕。

亦有其之說明法,譬喻太陽出,於非前非後,出現即照諸色、破除黑暗、顯現光明、止息寒冷四作用,此道智……乃至……由作證現觀而現觀滅。於此譬喻太陽照諸色,是以道智徧知苦。譬喻破除黑暗是捨斷集。譬喻顯現光明,是俱生等之緣性故而修習道。譬喻止息寒冷是作證煩惱之止息、滅。當知如斯對照譬喻。

亦有其他之說明法,譬喻船於非前非後一剎那,捨此岸而橫過水流,運載荷物,令達彼岸而行四作用,斯道智……乃至……依作證現觀而現觀滅。此時譬喻船捨此岸,是道智徧知苦。譬喻橫過水流是捨斷集。譬喻運載荷物,是俱生等之緣性而修習道。譬喻到達彼岸,是作證彼岸之滅。當知如斯對照譬喻。

其次,如斯諦現觀之時,一剎那轉起四作用之智,是依十六行相之如實義,而一時通達四作用。所謂:「依如實義而四諦云何一時通達耶?是依十六行相之如實義四諦一時通達。〔即〕於『苦』(一)逼惱之義、(二)有為之義、(三)熱苦之義、(四)所謂變易義是〔苦之〕如實義。『集』是(五)增益之義、(六)因緣之義、(七)結縛之義、(八)障礙之義是〔集之〕如實義。『滅』是(九)出離之義、(一〇)遠離之義、(一一)無為之義、(一二)甘露之義是〔滅之〕如實義。『道』是(一三)出之義、(一四)因之義、(一五)見之義、(一六)增上義是〔道之〕如實義。依此等十六行相之如實義而四諦為一攝,為一所攝者是一性,所為一性是依一智而通達,故而言四諦於一時通達。」

其中,有〔反問者〕:「於苦等亦有病、癰等其他之義,何故唯說四〔義〕耶?」對此〔答〕曰:「由見其他之〔集〕諦〔等〕而〔其等病、癰等〕已明瞭故〔不說〕。」

其中,「云何是苦之智?是緣苦所生起之慧、知解」等之理由,以一一諦為所緣而說為諦智。「諸比丘!由見苦者即見集」等之理由,若以一諦為所緣,對餘〔諦〕亦完成作用而說為〔諦智〕。

其中,一一諦為所緣時,最初以見「集」,即明瞭其自性(一)「逼迫」相之彼苦(二)之「有為」(作為)之義。不論如何,此〔苦〕是依集增益之相而所增益、作為、聚集。又道是取去煩惱熱之苦,為極清涼故,依見其「道」,即明瞭〔苦之〕(三)「熱苦」之義。恰如尊者難陀,因見天女而〔明瞭〕孫陀利之不美。其次依見不變易之「滅」,當然明瞭〔苦之〕(四)「變易」之義。

同樣由見「苦」即明瞭其自性(五)「增益」相集之(六)「因緣」義。恰如由不適量之食物見病之生起〔而明瞭〕食物之病因緣。由見離繫之「滅」,而明瞭〔集之〕(七)「結縛」義。由見出〔離〕之「道」,而〔明瞭集之〕(八)「障礙」義。

同樣以見不遠離之「集」而明瞭(九)「出離」相之滅之(一〇)「遠離」義。因見「道」而〔明瞭滅之〕(一一)「無為」義。然,此〔瑜伽〕者,於無始之輪迴雖未曾見道,而其〔道〕是有緣故不外於有為,無緣法〔滅〕之無為便極甚明白。又見「苦」而明瞭其〔滅之〕(一二)「甘露」義。然,苦為毒,涅槃(滅)是甘露味。

同樣於見「集」,「此〔集〕非〔至涅槃之〕因,此〔道〕是得涅槃之因」,(一三)有「出」之相,明瞭道之(一四)「因」義。以見「滅」而〔明瞭道之〕(一五)「見」義。恰如見極細之諸色者,〔明瞭〕眼之明淨:「我眼實是明淨。」以見「苦」而〔明瞭道之〕(一六)「增上」義。恰如見多病、痛、貧苦之人人而〔明瞭〕自在高大之人人。

如斯,由此〔四諦之〕自相而〔明瞭〕各一之〔義〕,且見他諦而明瞭他之各三〔諦〕之〔義〕故,於一一〔之諦〕說各四之義。而於〔聖〕道之剎那,此等一切〔十六行相〕之義,由〔各〕四作用苦〔智〕等中之一智而通達。

其次對主張有種種現觀之人人,更於阿毘達磨之論事所說。

今說彼徧知等之四作用之中:

徧知有三種亦為捨斷及作證,

修習有二種當知是決定說。

一、〔徧知〕

「徧知有三種。」(一)知徧知、(二)度徧知、(三)斷徧知,有此三徧知。其中:

(一)舉示斯:「知通之慧是依知之義為智。」「所知通各各之諸法是所知」為簡略之〔說〕:「諸比丘!應知通一切。諸比丘!應知通一切者云何?諸比丘!應知通眼。」等,依此方法而詳細說為「知徧知」。其〔知徧知之〕不共(獨特)之地是知解緣與名色為〔見清淨、度疑清淨〕。

(二)舉示斯:「徧知之慧是依度知之義為智。」「所徧知各各諸法為度知」為簡略〔說〕:「諸比丘!應徧知一切。諸比丘!徧知一切者云何?諸比丘!應徧知眼。」等,依此方法詳細說為「度徧知」。其不共之地,由聚之思惟以來,依度知轉起「無常、苦、無我」故,而至於隨順〔智〕。

(三)其次舉示:「捨斷之慧依徧捨之義為智。」「所捨斷各各之諸法為徧捨」,斯詳細之說「以無常隨觀而捨斷常想」等,依此方法轉起故為「斷徧知」。其地是壞隨觀至道智止,由此〔斷徧知〕之意義為〔徧知〕。或知〔徧知〕、度徧知皆有〔捨斷之〕義故,又決定知、度知所捨斷之諸法故,若依此異門應知三徧知、道智之作用。

二、〔捨斷〕

「亦為捨斷」,捨斷亦如徧知(一)鎮伏捨斷、(二)彼分捨斷、(三)正斷捨斷之三種。

(一)由一切世間定而〔一時〕鎮伏敵對法之〔五〕蓋等,如水甕投於〔浮〕水草中〔一時押除其部分水草〕而為「鎮伏捨斷」。於聖典中說諸蓋之鎮伏:「鎮伏捨斷諸蓋,是在修習諸禪者。」說此明瞭故而應知。然,諸蓋於禪之前或禪之後皆不能不急周布於心。〔又諸蓋之對敵之〕尋等,心被鎮伏於安止(根本定)之剎那。故明瞭諸蓋之鎮伏。

(二)其次,如夜點燈而〔捨斷〕黑暗,以各觀部分之智支,對治捨斷應捨斷之法,為「彼分捨斷」。即先分別名色而〔捨斷〕有身見,以把握緣而〔捨斷〕無因、不等因及猶豫垢,以聚之思惟而〔捨斷〕我、我所之聚合執,以道非道之差別而〔捨斷〕非道為道想,以見興起而〔捨斷〕斷見,以見衰滅而〔捨斷〕常見,以怖畏現起而〔捨斷〕有怖畏為無怖畏想,以見過患而〔捨斷〕樂味想,以厭離隨觀而〔捨斷〕樂想,以欲脫而〔捨斷〕不欲脫,以省察而〔捨斷〕不省察,以〔行〕捨而〔捨斷〕不捨,以隨順而捨斷諦逆執。或於十八大觀〔一〕以無常觀〔捨斷〕常想、〔二〕以苦隨觀〔捨斷〕樂想、〔三〕以無我隨觀〔捨斷〕我想、〔四〕以厭逆想觀〔捨斷〕喜、〔五〕以離貪隨觀〔捨斷〕貪、〔六〕以滅隨觀〔捨斷〕集、〔七〕以捨遣隨觀〔捨斷〕過患、〔八〕以盡滅隨觀〔捨斷〕厚想、〔九〕以衰滅隨觀〔捨斷〕營務、〔一〇〕以變易隨觀〔捨斷〕恒想、〔一一〕以無相隨觀〔捨斷〕相、〔一二〕以無願隨觀〔捨斷〕願、〔一三〕以空隨觀〔捨斷〕住著、〔一四〕以增上慧觀〔捨斷〕堅執取住著、〔一五〕以如實智見〔捨斷〕癡迷住著、〔一六〕以過患隨觀〔捨斷〕執住著、〔一七〕以省察隨觀〔捨斷〕不省察、〔一八〕以還滅隨觀捨斷結住著。此亦為彼分捨斷。

其中,以無常隨觀等之七,如何捨斷常想等耶?既於壞隨觀所說。

〔八〕其次「衰滅隨觀」者,為除滅厚〔想〕,「以盡滅之義為無常」,此為見盡滅者之智。依其〔智〕捨斷厚想。

〔九〕「衰滅隨觀」者,如斯說:

「〔現在〕所緣而準確,差別〔過去、未來之〕兩者為一,

以勝解滅為衰滅相觀。」

如斯說以現見及推比見諸行之壞滅,稱其壞滅為勝解滅。以〔衰滅隨觀〕而捨斷營務。然,觀「〔人〕為其營務之〔諸法〕如斯為衰滅法」者之心,不傾向營務。

〔一〇〕「變易隨觀」者,以色七法等超越各各之差別,見變異之轉起。又以老及死之二行相,見生起者之變易。以其〔變易隨觀〕捨斷恒想。

〔一一〕「無相隨觀」者,不外是無常隨觀,由此捨斷常想。

〔一二〕「無願隨觀」者,不外是苦隨觀,由此捨斷樂願、樂冀求。

〔一三〕「空隨觀」者,不外是無我隨觀,由此捨斷有我之住著。

〔一四〕「增上慧法觀」者,如斯說:

「又省察所緣,壞隨觀,

又現起空,〔此為〕增上慧。」

知色等之所緣,見所緣及其所緣之心壞,以知解壞滅〔諸行之〕空性而觀:「諸行必破壞,諸行有死,其他任何物亦然。」其〔觀〕是增上慧而且為諸法之觀故言增上慧法觀。以〔增上慧法觀〕而善見無常堅實及無我堅實故,以捨斷堅實取住著。

〔一五〕「如實智見」者,是把握緣與名色。由此轉起「我於過去世是存在耶?」等〔疑惑〕,及「世間是由自在天之發生」等之〔邪見〕而捨斷癡迷住著。

〔一六〕「過患隨觀」者,由怖畏隨觀而生起——於一切有等見怖畏——智也。不見可滯著之任何物故,捨斷執住著。

〔一七〕「省察隨觀」者,行脫之方便為省察智,由此而捨斷不省察。

〔一八〕「還滅隨觀」者,是行捨〔智〕及隨順〔智〕。然,其時彼〔瑜伽者〕之心,如滴水於傾斜之荷葉上,而說一切諸行是退沒、萎縮、轉還。故〔以還滅隨觀〕而捨斷結住著,是捨斷欲結等煩惱住著、煩惱轉起為義。

當知如斯是詳細之彼分捨斷。又於聖典簡略說:「修習決擇分定者,捨斷諸惡見之彼分。」

(三)其次恰如雷電之擊樹,依道智而捨斷結等諸法不再轉起時,此言「正斷捨斷」,對此說:「至滅盡,修習出世間之道者是正斷捨斷。」

以上於此等三捨斷,因為唯正斷捨斷之意義。然,彼瑜伽者,於前分鎮伏捨斷、彼分捨斷亦為〔正斷捨斷之〕義故,當知由此異門而三捨斷亦是道智之作用。恰如殺敵王而即王位者,言〔即位〕以前所行亦是行王彼此之一切〔行為〕。

三、〔作證〕

「作證」者,雖〔作證〕是世間作證、出世間作證之分二種,但於出世間作證有見、修之別故為三種。其中:

(一)「我是得初禪者、自在者,我是作證初禪。」由如是方法言初禪等之觸達為「世間作證」。觸達者是證得後「我證得此」,由現在智觸為觸達。然,對此義,舉示:「作證之慧是依觸達之義為智。」作證之解釋:「所作證之諸法,皆是此觸達。」又雖〔如是定、道、果等〕於自己相續中不令生起〔實現〕,但唯不緣其他〔無明等煩惱〕,依智所知諸法是此作證。故說:「諸比丘!應作證一切。諸比丘!然者,云何作證一切。諸比丘!應作證眼。」等。更說:「見色者乃作證。受……乃至……見識者乃作證。以眼……以老死……屬於甘露(不死),見涅槃者乃作證。所作證各各之諸法,一切皆是此觸達。」

(二)其次,於初道之剎那見涅槃為「見作證」。

(三)餘道之剎那〔作證涅槃〕為「修作證」。因為〔見作證、修作證之〕二種亦此意義。故依見、修而作證涅槃,當知此〔道〕智之作用。

四、〔修習〕

「修習為二種」,其次修習唯世間修習、出世間修習之二種,其中:

(一)生起世間之戒、定、慧,依彼等相續習氣,為「世間修習。」

(二)生起出世間之〔戒、定、慧〕,依彼等相續習氣,為「出世間修習」。其中,因為出世間〔修習〕之意義。然,此四種之〔道〕智是令生起出世間之戒等。於彼等〔戒等〕有俱生緣等之性故,依彼等〔瑜伽者〕令相續而習續故,唯出世間修習,為此〔道智之〕作用。如斯:

於現觀時所說徧知等之作用

當知其等一切隨於自性。

而於以上:

「住立於戒有慧人

進行修習心與慧。」

由如斯所述自性,為示慧修習之規定,以詳說:「以作〔慧之〕根令成就二清淨之後,行〔慧之〕體令成就五清淨而修習。」亦解答〔以上〕質問:「云何而應修習〔此〕耶?」

此為令善人喜悅,造清淨道〔論〕,解釋慧修習論中之智見清淨,名為N69n0035_p0443a01第二十二品。

行道智見清淨(paṭipadāñāṇadassanavisuddhim),於底本有 paṭipadāñāṇavisuddhiṁ,但今從暹羅本。

Pṭs. I, p. 66。

亦(pi),於底本之 vi 是錯誤。

以下底本至六七五頁三行之一頁餘與 Atthasālinī, p. 232f. 之文幾乎一致。

生(nibbattāhi),於底本之 nibbattā hi 是錯誤。

宇娑婆(usabha)者,是八十肘(肘者是肘之長度)。或說為肘百四十肘(Sammohavinodanī, p. 343)。

七聖財是信財、戒財、慚財、愧財、聞財、捨財、慧財之七。

第一智(pathamañāṇaṁ),於底本有 paṭhamaggañaṇam(第一最勝智),今從暹羅本。

以下底本由六七六頁以下至九行之一頁程度之文,是參照 Pṭs. A. I, p. 29ff。尚且關於此處是參照 Atthasālinī, p. 231; UdA. p. 33f。

Sn. 226。

A. II, p. 149。

最底(sabbantimona),於底本之 sabban t' imena 是錯誤。

M. I, p. 91。

參照底本六七二頁(本書三.四〇六頁)。

無醜故(virūpatta-virahato),於底本有 virūpattividahanato,今從暹羅本。

作故(karaṇato),於底本有 kāraṇato,今從暹羅本。

未起已起(anuppannuppannānañ),於底本之 anuppannuppānañ 是錯誤。

參照底本三七八頁(本書二.二六一頁以下)。

Vibh. p. 223。

Vibh. p. 216。

根(indriyaṁ),於底本之 iddhiyaṁ 是錯誤,今從暹羅本。

五根、五力(pañcindriyāni pañcabalāni),於底本有 pañciddhiyāni balāni,但今從暹羅本。

十四種:一、安般,二、威儀,三、四正念,四、厭逆作意,五、界作意,六~一四、九墓節。參照底本二四〇頁(本書二.二三頁以下)。

九種者,是樂受等、有食味等、無食味等。

十六種者,是有貪,二、有瞋,三、有癡,四、散亂,五、大,六、入定,七、有上,八、解脫及其反面的。

五種者,是一、蓋,二、取蘊,三、處,四、覺支,五、諦。

於我身(attabhāve),於底本單有 bhāve,今從暹羅本。

根(indriya),於底本之 iddhiya 是錯誤。

十四者,在前說為一種之九(欲、心、喜、輕安、捨、正思惟、正語、正業)及二種乃至九種之五(信、定、慧、念、精進)計為十四。

部分(koṭṭhāsa)者,是念處、正勤、神足、根、力、覺支、聖道之七。

Pṭs. I, p. 66。

Pṭs. I, p. 67。

Pṭs. I, p. 69f。

Pṭs. II, p. 98。

雙結(yuganaddhā),於底本之 ayuganandhā 是錯誤,今從暹羅本。

無色貪(aruparāgo),於底本之 anurūparāgo 是錯誤。

於連結故(saṁyojakattā),於底本之 saṁ yojakatta 是錯誤。

邪解脫(micchā-vimutti),於底本之 micchāviratti 是錯誤,由暹羅本訂正。

若由處所者(okāsato),於底本無此字,今由暹羅本補之。

無明(avijjānam),於底本之 āvijjānam 是錯誤。

參照底本五七一頁以下(本書三.二四六頁以下)。

欲貪等(rāgādīnaṁ),於底本有 ragadīni,但今從暹羅本。

關於此等參照底本四五四頁(本書三.三四頁)。

就以下之斷煩惱問題,參照 KV. p. 76f.(XIX, I); Ā. II, p. 47f; Sammoha-vinodanī. p. 299f。

Pṭs. II, p. 217。

Ibid。

Pṭs. II, p. 217f。

終了、不然(pariyosāne na hi),於底本 pariyosānena hi 是錯誤。

Pṭs. II, p. 218。

就以下之四生起,參照 Ā. II, p. 45f; Pṭs. A. I, p. 17f; Sammoha-vinodanī, p. 298f。

稱為已存離去者(bhūtāpagatasaṅkhataṁ),於底本之 hutvā pagatasaṅkhataṁ 是錯誤。

蘇麗耶是對大迦旃延之身體生愛著之故事,參照 DhpA. II, p. 325。

難陀學童生愛著蓮華色比丘尼之故事,參照 DhpA. I, p. 49。

觸(phuṭṭho),於底本無此語,今由暹羅本補之。

地(bhūmiyā),於底本無此語,由暹羅本補之。

就以下之四生起,參照 Ā. II, p. 46f; Pṭs. A. I, p. 172f; Sammoha-vinodanī, p. 299f。

美人村(Kalyāṇagāma),在錫蘭南部之奴哈那地方之村名。

未鎮伏(avikkhambhita),於底本之 vikkhambhita 是錯誤。此語應接續前之語。

S. V, p. 437。

Pṭs. I, p. 119。

其中(tattha),於底本有 tassa,今從暹羅本。

俱生等之(sahajātādi),於底本之 sahajātāni 是錯誤。

以下之譬喻亦出於 Pṭs. A. I, p. 332。

Pṭs. II, p. 107。

Pṭs. I, p. 119。

S. V, p. 437。

孫陀利難陀之故事,參照 J. II, p. 92f.,增一阿含卷九(大正二.五五c以下)、佛本行集經卷五六(大正三.九一二b以下)等。

KV. p. 212f.(II, 9)。

Pṭs. I, p. 87。

Pṭs. I, p. 5, cf. S. IV, p. 29。

Pṭs. I, p. 87。

Pṭs. I, p. 87; I, p. 22。

Pṭs. I, p. 87。

Pṭs. I, p. 27。

關於十八大觀,參照底本六二八頁以下(本書三.三三五頁以下)。

參照底本六四二頁以下(本書三.三五七頁以下)。

本偈引用 Pṭs. II, p. 58。參照底本六四一頁(本書三.三五五頁)。

就色七法等,參照底本六一八頁以下(本書三.三一八頁以下)。

本偈引用 Pṭs. I, p. 58。參照底本六四一頁(本書三.三五五頁)。

參照底本五九九頁(本書三.二九一頁)。

Pṭs. I, p. 27。

Pṭs. I, p. 26; p. 27。

於前分(pubbabhāge),於底本之 puddabhāve 是錯誤。

初禪等(paṭhamajjhānādīnaṁ),於底本之 pathamajjhādīnaṁ 是錯誤。

Pṭs. I, p. 87。

S. IV, p. 29; Pṭs. I, p. 35。

cf. S. IV, p. 29; Pṭs. I, p. 35。

初道(paṭhamamagga),於底本之 paṭhamagga 是錯誤。

依彼等(tāhi),於底本之 tā hi 是錯誤。

本偈出於底本六七八頁(本書三.四一三頁)。

一切(sabbāni),於底本之 saccāni 是錯誤,今由暹羅本及前面同偈訂正。

令成就(sampādentena),於底本之 sampādente na 是錯誤。

參照底本一頁。

參照底本四四三頁(本書三.一一頁)。

南傳大藏經此處註標[75]有誤,今予以修訂為[*]。

【經文資訊】漢譯南傳大藏經(元亨寺版) 第 69 冊 No. 35 清淨道論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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