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0035 · 卷 4

清淨道論

南傳大藏經部類 · 佛音撰 悟醒譯

清淨道論

第四品 地徧之解釋

(五)

今說:「修習於定,以捨不適合之精舍而住適當之精舍。」〔說明此句〕時,先說與〔教業處〕阿闍梨共住同一精舍而安快者,住其處應示徧淨業處。若其不安快者,於一 gāvuta (四分之一由旬)、或半由旬、或一由旬(七八哩)程度以內有其適當之精舍者,應住其〔精舍〕。蓋若如斯,對業處有任何之疑惑時,或失念之生時,早晨於〔自己住之〕精舍行完任務,〔為質問而往阿闍梨之處〕於途中乞食,或〔得行乞〕飯食已而往阿闍梨之住處,其日於阿闍梨之處,以淨業處,翌日禮拜阿闍梨而出,於途中行乞,不致疲勞得可還自己之住處。然,於一由旬以內亦不得安快〔住〕處者,〔先於阿闍梨之處〕,解破業處中之一切難解點,於極清淨,容易使業處轉起於〔心〕,捨不適合修習定之精舍,雖遠一些亦應往住適當之精舍。其中:

〔不適合修習定之精舍〕

不適當之〔精舍〕有具備十八過失任何之一。於此十八過失者:(一)大、(二)新、(三)古、(四)路傍、(五)有泉、(六)有葉、(七)開花、(八)有果實、(九)所渴仰、(一〇)近都市、(一一)近林樹、(一二)近田、(一三)有乖違者之居、(一四)近貿易場、(一五)近邊境、(一六)近國界、(一七)不妥當、(一八)不得善友之〔精舍〕。具備此等十八過失任何其過失之精舍,為不適當,不應住其處。

(一)「大精舍。」多集種種欲者,彼等互相違背而不行其任務。〔即〕菩提樹之庭等亦不清掃,亦不準飲料水及用水。於其寺,執持衣、鉢「我於附近之村行乞」雖欲外出時,若見未作之任務,又見水甕無水,彼則不能行彼任務以準備水,若怠慢任務而不作,則犯惡作〔罪〕。作之則時過,遲入〔村〕施食終而不得何物。〔又於大精舍〕則行禪思,由諸沙彌、年青比丘之高聲及大眾之作業而〔心〕散亂。然〔由大眾〕作一切任務,又不攪亂餘之〔禪思〕者,如斯之大精舍亦可住。

(二)「新精舍」有多普請〔工作〕。若不幫忙〔普請〕,則得〔其他比丘之〕憤激。然諸比丘若如斯言:「尊者請自由行沙門法,我等當行普請。」如斯於新精舍亦可住。

(三)其次於「古精舍」,當有多修繕之事。乃至唯自己之臥坐處亦不修繕者,則得人之憤激。若作修繕者則捨斷業處。

(四)「路傍」之大路精舍,日夜、集諸來客〔比丘〕。於非時來到者,與自己之臥坐處,〔自己〕不得不住於樹下或石上。翌日亦如斯〔為接待客僧〕而無業處之機會。然,無如斯來客〔比丘〕擾攪者,則〔大路精舍〕亦可住。

(五)「有泉」乃有巖泉之〔精舍〕。於其處為飲水而集至人多。住都市親近王家諸長老之徒弟等,為染衣而來,詢問客用具或木桶等等〔之所在〕,不得不指示「於某某之處」。如斯一切時於常多忙。

(六)「有種種蔬菜」之〔精舍〕,為把執業處以作日間之坐,但近採青菜之女等,面歌面集蔬菜,受異樣聲音之攪亂,為業處之障礙。

(七)其次種種花叢,盛開諸「花」之〔精舍〕,亦有同樣之災害。

(八)有種種之菴羅閻浮、巴那莎等果實之〔精舍〕,欲果實者來請果實,不與者忿怒,又以力取。日暮經行於精舍之中央而見彼等,言:「諸優婆塞!如斯汝等何所為耶?」彼等存心怒罵〔彼〕,策謀不使彼住此。

(九)其次,如南山、象〔窟〕、支提山、質多羅山,若住世人「所渴仰」尊崇之精舍,敬重:「此人是阿羅漢。」欲來禮拜者四方雲集,如是彼不安快。然,若此處為適當者,日間可往他處,夜間而住此。

(一〇)「近都市」之〔精舍〕,現異類之諸所緣。〔即〕陶師之女婢磨甕而行不讓通路,諸支配者亦於精舍中搭張天幕而坐。

(一一)其次「近於林樹」,有薪或材木等之〔精舍〕,採諸薪之婦,如前說採蔬菜或花之女等,以致不安快。又諸人來伐「精舍之樹木,我等伐此以建家」。若日暮由勤行堂(禪堂)出經行而見彼等,言:「諸優婆塞!如斯汝等何為耶?」彼等存心惡罵〔彼〕,策謀不令彼住此。

(一二)其次「近於田」而以四方之田圍著〔精舍〕,人人於精舍之中打穀、作籾,於面前曬乾,並多其他亦令致不安快。又僧伽有大財產之〔精舍〕,亦〔耕作寺田〕,諸寺男繫置家牛,〔牛荒他家之田〕,止堰〔他家灌溉用之〕儲水池,〔因此作物不佳〕,人人取穀穗示大眾:「看!汝等寺男等之作業也。」依彼此之理由而〔提訴〕,則不能往王或大臣家之門。此〔有大財產之精舍〕亦包括近田之〔精舍〕。

(一三)「乖違諸人之居」,住互相乖違敵對諸比丘之〔精舍〕,彼等行鬥諍時,〔對彼等〕制止者:「尊師等!請勿作如是。」彼等言:「此糞掃衣者之來時以來,我等墮落矣。」

(一四)近水之「貿易場」或陸上之「貿易場」之〔精舍〕,乘船者或隊商來之諸人,屢屢「借用場所」、「給我水」、「給我鹽」而攪擾以致不安快。

(一五)其次「近邊境」之〔精舍〕,諸人對佛〔、法、僧之三寶〕不信仰。

(一六)「近於國境」之精舍,對王有怖畏。即於其地方,甲王:「不從我命者。」當〔伐〕,乙王亦:「不從我者。」當〔伐〕。住其〔精舍〕此比丘,有時住乙王所征服處〔行乞而〕彷徨,有時彷徨於甲王〔所征服〕處。如是〔王等〕以彼,思惟:「此者是間諜。」而至禍殃。

(一七)「不妥當」者,聚集異性色等之所緣,又非人之棲息處,而為不妥當之〔精舍〕。於此有此故事。

傳說:一長老住阿練若,時一夜叉女立彼草庵門口而歌。彼出而立於門口,彼女去經行處之上而歌。長老至經行處之上方。彼立於百仞之懸涯而歌,長老將回來。時彼女急捕彼而言:「尊師!我食如汝者不只一人或二人。」

(一八)「不得諸善友」之〔精舍〕,善友之阿闍梨或等於阿闍梨者,和尚或等於和尚者,亦不能得之處,則於其處,彼有不得諸善友之大過失。

如是具備此等十八過失之任何之一〔精舍〕,應知是不適當之〔精舍〕。又諸義疏亦如是說:

大住及新住

古住及路傍

有泉蔬菜花

果實所渴仰

都市林樹田

乖離貿易場

邊國不妥當

善友難得處

此等十八處

賢者已知之

應當遠回避

如避怖畏道。

〔修習定住適當之精舍〕

其次由行乞之村,具備不過遠不過近等五支之〔精舍〕,此名為適當。即世尊說:「諸比丘!云何住處具備五支?諸比丘!此(一)住處〔由村之行乞〕不過遠不過近,相應於〔村〕之往還,(二)日間不憒鬧,夜間無聲音,(三)無觸於虻、蚊、風、熱、蛇,(四)又住其住處,容易得衣服、食物、住居、醫藥,(五)又其住處,有住多聞者、阿含之通達者、持法者、持律者、持論母等之年長諸比丘,〔彼〕時時親近彼等,質問、尋問:『尊師!此云何?此之義云何?』彼等諸尊者,對彼開說不解、明顯其不明,除去多疑惑點或諸法之疑惑。諸比丘!如斯住處具備五支也。」

此「捨不適當修習定之精舍,住於適當之精舍」等之詳說也。

(六)

「斷破小障礙」,如斯住於適當之精舍,若彼有障礙者,亦應斷破其等。即應剪除髮、爪、毛。用針補綴舊衣;洗染転之衣;若鉢生垢以煮沸;當淨潔椅子等。此詳說「斷破小障礙」等句。

(七)

今「不捨離一切修習規定而修習」,此處為詳論最初此地徧之一切業處。即斷破如斯小障礙之比丘,由行乞歸後食已,除去食後之昏眼,樂坐於遠離之場所,於人為或自然之地把取其相。即〔古昔之義疏〕如次說:

「把握地徧者,人為或於自然之地以把持相,〔而其地〕有邊而非無邊,有際而非無際,有周邊而非無周邊,有限制而非無限制,如篩或有皿之大。彼善把握其相,善保持、善確立。善把握、善保持、善確立已,見〔相之〕功德,作寶想,現恭敬、愛好,其所緣相結付於心:『確實依此行道,我解脫老死。』彼遠離諸欲……具足初禪而住。」

〔自然之地〕其中,過去世於佛教又出家於仙人之出家,於地徧曾生起四種五種禪,具有福而近依(強因)者,於自然之地耕地、打穀處而起相,如摩羅伽長老。

傳說,彼尊者,於眺望耕地,則起其〔耕地〕大之相,彼令曾大其相而生起五種禪,為近因禪以確立觀(毘鉢舍那)而達阿羅漢位。

〔人為之地〕無如斯〔過去世之〕經驗者。

〔一〕〔四徧過失〕

於阿闍梨處所把握〔習〕,不違背業處之規定,離去四徧之過失而徧作。即青、黃、赤、白之混合,有四徧之過失,故不得取青等色之土,應如恒河朝陽之土而徧作。

〔二〕〔徧之作法〕

又其〔徧〕,於精舍中央沙彌行走之處不應作。精舍之片隅之山腹處或草庵中,以作移動或安置。

其中,「移動者」於〔組合之〕四根棒,貼付布片、皮革或筵片,除去草、根、小石、砂;善捏土,塗作如上述之〔篩或大皿〕大小之圓形。其作徧(準備)時,置於地上而觀。

「安置者」,先打入〔圓形〕棒於地中如蓮之果苞,以蔓草作〔周圍〕之環繞。

若其〔徧〕無十分〔適當〕之土,下置他〔土〕於上方,以極徧淨朝陽色之土,應二張手及四指直徑之圓形。即此之大,說關於篩或大皿之大小。其次「有邊而非無邊」等,為其〔徧之〕劃定而說,故如斯說作大小劃定。若以木篦者,能生起種種色,故不取木篦而以石篦擦之,成如平坦之鼓面。

〔三〕〔修習法〕

掃除其處,沐浴歸來,由徧之曼陀羅(圓相)二肘半以內之處,敷設二張手及四指〔高度〕之椅子善展擴其脚,以坐椅子,然,坐其過遠,則徧不顯現。過近者則認識徧之過失。若坐於過高,則不得不彎首傾前而視,過低者則膝痛。故由上述之方法而坐,依「諸欲少味」等文句,觀察諸欲之過患,對於欲之出離,〔即〕超越一切苦之方便出要〔即〕對禪而生欲求,隨念佛法僧之德,生起喜悅:「今此乃一切佛,辟支佛、諸聲聞之行道,是彼出要之行道也。」對行道生起尊重,生起努力:「確實依此行道,我受遠離之樂味。」開中庸之兩眼取相而修習。然,眼過開易疲勞;又曼陀羅過明顯,如是於彼相亦不起。開得過少,則曼陀羅不明瞭,心為惛沈,如斯相亦不起。故如於鏡面見顏相,開中庸之兩眼取相而修習。不得觀察〔曼陀羅之〕色澤,不得作意〔地〕相(堅之特徵)。然不離色澤,依止〔地〕其色〔不區別〕為一起,更進而〔不觀現實之地,單謂地〕置心作意概念(假說法)。於巴陀義、摩虛、墨提尼、普彌、偉須達、偉遜達羅等地之諸名中,喜歡何者,當順適其心境而稱念。然,「巴陀義」此是最普通,故依普通之「巴陀義、巴陀義」——「地、地」〔念此名而〕修習,時而開眼而〔把取相〕,時而閉眼而〔轉向於〕心。至取相未現起之間,則百度、千度以上,亦同方法而修習。

〔四〕〔二種之相〕

如斯修習,閉眼〔而相〕轉向於〔心〕,開眼時,若現起同〔相於心中〕者,其時,名為取相生起。此生起時之後,不得坐其處,入自己之住處坐而修習。〔入自己之住處時〕,為除去洗足之煩,〔且無音聲不令散亂〕,當隨意〔準備〕上鞋與手杖。如是若幼雅之定,依何等之不適當原因而滅者,穿鞋執杖,〔再〕往其處(有徧行處),取其相還來,樂坐而修習。數數專注於〔心相〕,作思擇及思惟。如斯而行者,次第鎮伏諸蓋、止息諸煩惱、以近行定其心等持,似相生起。

其中,前之取相與此〔似相〕之差異如次。〔即於〕取相雖認識徧之過失,似相如取出袋中之圓鏡,善洗貝皿,如出黑雲中之滿月,如面於雲雨之鶴,如推破取相而出來,比其〔取相〕,更顯現百倍、千倍之極徧淨。又其〔似相〕無色無形。然,其〔似相〕若〔有色有形〕者,〔似相〕是眼所識,應成為粗而可摩觸〔生住滅之〕三相。然,此〔似相〕不成如斯,唯得定者所顯現之行相而已,此是由想而生也。

而〔似相〕生起時以來,則鎮伏彼諸蓋、止息諸煩惱,以近行定其心等持。

〔五〕〔二種定〕

即「近行定及安止定」等之二種定。依二行相而心等持,近行地或於獲得地。其中,於近行地,由諸蓋之捨斷而心等持;於獲得地,由支之現前而〔心等持〕。而此二定如次有種種之作用,於近行〔定〕諸支不堅強,諸支不生力故。譬如幼童,拉他而立,屢屢跌倒地上,近行生起時,其心有時以相為所緣,有時墮於有分。然,於安止定,則諸支強固,彼等生力故。譬如強力人,從座而起,可立終日,安止定生起時,其心一度斷有分時,持續終夜終日,依善之速行次第〔相續〕而作用。

〔六〕〔七種適不適〕

於此,與近行定共生起似相,此(似相)之生起是極為困難。故若其坐禪者,為增大其〔似〕相而得到達安止〔定〕者甚善。若不能〔到達安止定〕,彼以其相,如〔善守護孕〕轉輪王之母胎,不放逸而善守護。即如斯是〔說:〕

守護似相者

不退已得〔近行定〕

若不守護者

雖得亦亡失

此是守護之規定。

住處行境談

人食物時節

威儀此等七

不適應當避

習用七適當

如斯行道者

總必不久時

獲得安止定。

其中,(一)〔住所〕住此處未生起之相不生起,又已生起之〔相〕而亡失,顯現之念不顯現,如未等持之心不等持,此為不適當之住處。於此處相生起、又確固、心等持者,此為適當之〔住處〕。如住於龍山精勤帝須長老之〔住處〕。故於一精舍多住處者,其一一先住三日,當住彼心專一之處。然,依住處之適當,住銅鍱洲(錫蘭)之小龍洞,於其處把取業處,五百比丘達阿羅漢位,又於其處達聖位之須陀洹等及其處達阿羅漢位者無數。其他於質多羅山精舍亦如斯。

(二)〔行境〕其次行境,為〔行乞〕之村落,由住處之南或北不過遠,一俱盧舍半(千五百弓)以內,易得施食具足之〔村〕為適當。以此相反為不適當。

(三)〔談語〕談語亦屬於三十三之無用論者是不適當。然,此為彼相之障礙,依止十論事〔即少欲、知足、遠離、不會合、勤精進、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而〔談語〕是適當。〔然〕此亦應語於適度。

(四)〔人〕人不作無用論,具足戒等之德,如依止其人者,令未等持之心得等持,又令等持心愈堅固,其〔人〕為適當。而事身之強壯,作無用論者為不適當。然,彼如其泥水以垢清水,若依如斯者,如住庫提山之年少〔比丘〕,禪定亦亡失,何況其相耶?

(五)〔食物〕其次食物,或者適甘,或者適酸。

(六)〔時節〕時節亦有人〔適〕寒,有者適熱。故其食物或時節受用而安快,不等持之心而得等持,又等持之心更堅固者,其食特其時節亦適當。其他之食物及其時節為不適當。

(七)〔威儀〕於四威儀中,或者適於行;或者適於臥、立、坐,何者〔適當〕。故如其住處先試驗三日間,於其威儀,未等持之心得等持,又得等持心更堅固者,其〔威儀〕為適當,其他者知為不適。

如斯避去此七種不適而受用適當者,然,如斯行道而常常受用其相者,總必不久而得安止〔定〕。

〔七〕〔十種安止善巧〕

然,如斯行道亦不得〔安止定〕者,彼當成就十種之安止善巧。於此,有令此〔成就〕之方法,應以十行相欲求安止善巧。即(一)由清潔事物,(二)由根平等之行道,(三)由相善巧,(四)由當策勵心時以策勵心,(五)由當抑制心時以抑制心,(六)當喜悅心時,以令心喜悅,(七)當捨置心時,以捨置心,(八)回避不等持之人,(九)親近等持之人,(一〇)傾向其〔等持〕之勝解(心)。

(一)其中「清潔事物。」是清潔內外之諸事物。即彼之髮、爪、毛長了,又身塗転垢之時,即內之事物不清潔不徧淨也。又彼衣服古舊有惡臭、転染,又住處転穢之時,是外之事物不清淨不徧淨也。內與外之事物不潔淨時,生起諸心心所中之智亦不徧淨。依不徧淨之燈皿、燈心、油,如所生燈焰之光〔不徧淨〕。以不徧淨之智思惟諸行者,即諸行亦不明瞭,勵業處者亦不至增大、增進、廣大。然,於內外之事物清潔時,生起諸心心所中之智亦清淨、徧淨。依徧淨之燈皿、燈心、油,如生起燈焰之光〔徧淨〕。以徧淨之智思惟諸行者,即諸行亦明瞭,勵業處者而至業處亦增大、增進、廣大。

(二)「根平等之行道」,平均信等諸根之狀態,然,若彼信根強而其他弱者,其然之時,不能行精進根之策勵作用、念根之顯現作用、定根之不散亂作用、慧根之〔知〕見作用。故依法自性之觀察,又作意唯堅強〔信根〕,如不作意,應捨去他(信根),越迦利長老之故事,可適此時之例。次若精進根力強者,不能實行信根之勝解作用,亦〔不能行〕餘他各各之作用。故其〔精進〕當依輕安等之修習而捨去。此時可示例蘇那長老之故事。如斯於其餘者,一根力強之時,亦當知不能行其他各自之作用。而特別此時,要賞讚信、慧之均等與定、精進之均等!然,信強而慧弱者,有迷信而信不應信之事;慧強而信弱者,傾向奸邪,如依〔毒〕藥生起病則難治癒。兩者之均等,始能信〔應信之〕事。其次定強精進弱者,於定有懈怠之傾向,故為懈怠所征服。精進強而定弱者,於精進有掉舉之傾向,故為掉舉所征服。然者,若定與精進相應,始不得陷於懈怠,若精進與定相應者,始不得陷於掉舉,故此兩者應均等,依兩者之均等才有安止〔定〕。又其次定業〔處修習〕者,信強可適,如斯信賴其信者,可達安止〔定〕。其次於定慧中,定業〔處修習〕者,專心(一境)可適,如斯彼可達安止〔定〕。觀業〔處修習〕者,慧強可適,如斯彼等〔無常無我等〕相之通達,又〔依定與慧〕兩者之均等亦有定止定。其次念強於一切狀態皆可。然,念有傾向掉舉,依信、精進、慧,心不陷於掉舉,又有懈怠之傾向,依定心不陷於懈怠,則可以守護〔心〕。故其〔念〕如對鹽、香料一切之味,如司一切事務之大臣對於一切之政事,以望求一切。故於〔義疏〕曰:「依世尊說念〔望求〕一切處,何以故?心以念為依止,以念守護現起(現狀),若無念亦不能策勵、抑制心。」

(三)「相善巧」,〔有三種,即〕未成就地徧等心一境性之相者,善巧令成就相,既成就相者,令善巧修習相,既得相之修習者,令善巧守護相。此則〔善巧守護其相〕之意義。

(四)云何「應策勵心時則策勵心」?彼由極緩之精進等有惛沈心之時,彼不修習輕安等三覺支,而習修擇滅法等三覺支。即世尊如是說:

「諸比丘!譬如人欲燃小火,彼以濕草投於火上、以濕牛糞、以濕薪,送水氣之風,振撒塵土。諸比丘!彼人得燃其小火耶?」「尊師!實不然。」「諸比丘!如斯,心惛沈時,非修習輕安覺支之時,非修習定覺支之時,非修習捨覺支之時。其何故耶?諸比丘!其惛沈之心,甚難令此等諸法之等起。諸比丘!心惛沈之時,是當修習擇法覺支之時,修習精進覺支之時,修習喜覺支之時。其何故耶?諸比丘!彼惛沈之心,善令此等諸法等起。諸比丘!譬如有人欲燃小火,彼於其投上乾草、乾牛糞、乾薪,由口送風,不振撒塵土,諸比丘!其人得燃小火耶?」「尊師!然。」

又此時,依〔擇法覺支等〕各自〔所得之〕原因,應知如何修習擇法覺支等。即如斯說:

「諸比丘!有善不善法,有罪無罪法,有劣勝法,有黑白分法。於其等之諸法,若常常行如理作意者,由此,令未生起之擇法覺支生起,又已生起之擇法覺支以至增大、廣大、修習、圓滿。」

又「諸比丘!有發勤界、出離界、勇勤界。於其等常常行如理作意,由此,令未生起之精進覺支生,又已生起之精進覺支以至增大、廣大、修習、圓滿」。

又「諸比丘!有生起喜覺支法,於此,常常行如理作意者,由此,令未生起之喜覺支生起,已生起之喜覺支以至增大、廣大、修習、圓滿」。

其〔前面引用文〕若由通達自性(特殊)〔相〕及共〔通〕相而起作意,名為「於善等如理作意」。由發勤界等之生起而起作意,名為「於發勤界等如理作意」。其中,「發勤界」者,謂最初之精進。「出離界」是出離懈怠,故比發勤界強。「勇勤界」是越發邁進於上勝處,故比出離界更強。其次,「當起喜覺支法」,此名為喜,生此作意,名為「如理作意」。

〔擇法覺支生起之七緣〕,又其次七法,為令生起擇法覺支。〔即〕(一)徧詢問,(二)清潔事物,(三)諸根均等之行道,(四)避離惡慧人,(五)親近有慧之人,(六)觀察深智行之〔境〕,(七)〔傾向〕其慧之勝解。

〔精進覺支生起之十一緣〕,十一法為令生起精進覺支。〔即〕(一)觀察惡趣等之怖畏,(二)努力精進,見功德證得世間出世間之殊勝,(三)我亦應往佛、辟支佛、大聲聞所往之道,其〔道〕依懈怠所不能往,如斯觀察其道,(四)以於施與者有果而受食之供養,(五)我師(佛)是勤精進之讚歎者,彼不得奸犯行其所教,與我等多饒益,不外是以恭敬所恭敬於行道,如斯觀察師之偉大,(六)我當受取稱妙法之大遺產,而且由懈怠不能受取,如斯觀察遺產〔法〕之偉大,(七)以作意光明想,轉變威儀,習行露地,依此等而除去惛沈與睡眠,(八)避離懈怠之人,(九)親近精進之人,(一〇)觀察正勤,(一一)對其〔精進覺支〕之勝解。

〔喜覺支坐起之十一緣〕十一法為令生起喜覺支。〔即〕(一)佛隨念,(二)法隨念,(三)僧隨念,(四)戒隨念,(五)捨隨念,(六)天隨念,(七)止息隨念,(八)避離麤惡之人,(九)親近慈愛之人,(一〇)應信樂觀察經典,(一一)對其〔喜覺支〕之勝解。

依如是此等行相,令生起此等諸法者,名為修習擇法覺支等。如是「應策勵心時則策勵心」。

(五)云何「應抑制心時則抑制心」?彼由極勤精進等而有掉舉時,彼不修習擇法覺支等而修習輕安覺支等〔之三支〕。即世尊如是說:

「諸比丘!譬如人欲消滅大火聚,彼於其〔火上〕投入乾草……不振撒塵土,諸比丘!彼人得消滅大火聚耶?實是不然,世尊!諸比丘!如斯掉舉心時,非應修習擇法覺支之時,精進覺支……;非應修習喜覺支之時。其故何耶?諸比丘!其掉舉心,以此等諸法是難令止息。諸比丘!有掉舉心時,其時應修習輕安覺支、應修習定覺支、應修習捨覺支。其故何耶?諸比丘!其掉舉之心,以此等諸法善令止息也。諸比丘!譬如有人欲消滅大火聚,彼於其處投入濕草……振撒塵土,其人得消滅大火聚耶?世尊!然。」

又於此時,各自〔得依其〕原因,應知如何修習輕安覺支等。即依世尊如斯說:

「諸比丘!有身輕安,有心輕安。於此,常常行如理作意者,依此,未生起之輕安覺支者生起,又已生輕安覺支,以至增大、廣大、修習、圓滿。」

又「諸比丘!有止之相,有不亂之相。於此,常常行如理作意者,依此未生起之定覺支者生起,又已生起之定覺支,以至增大、廣大、修習、圓滿」。

又「諸比丘!有生起捨覺支之法。於此,常常行如理作意者,依此,未生起之捨覺支生起,又已生起之捨覺支,以至增大、廣大、修習、圓滿」。

其〔如上之引用文〕中,於彼如曾生起輕安等,觀察其各行相,為令生起彼〔輕安等〕,於起作意〔輕安、定、捨之〕三句,名為如理作意。「止相」者,此是止(奢摩他)之同義語。又依其〔止之〕不散亂義,為「不亂之相」。

〔輕安覺支生起之七緣〕,其次七法,為令生起輕安覺支。〔即〕(一)受用殊勝之食物,(二)受用時節之樂,(三)受用威儀之樂,(四)以中庸之加行,(五)避離粗暴之人,(六)親近身輕安之人,(七)〔傾向〕其〔輕安覺支〕之勝解。

〔定覺支生起之十一緣〕,十一法是為令定覺支。〔即〕(一)清潔事物,(二)於相善巧,(三)行諸根均等之行道,(四)於適時抑制心,(五)於適時策勵心,(六)不樂修習,依信心及悚懼而令喜悅,(七)對正行(修習)不干涉,(八)避離無等持之人,(九)親近有等持之人,(一〇)觀察禪解脫,(一一)對其〔定覺支〕之勝解。

〔捨覺支生起之五緣〕,五法是為令生起捨覺支。〔即〕得以中庸對有情,(二)對諸行以得中,(三)避離愛著於有情與諸行,(四)親近中庸於有情及諸行,(五)對〔捨覺支〕之勝解。

依如是此等行相,令生起此等諸法者,名為修習輕安覺支等。如斯「應抑制心則抑制心也」。

(六)云何「應令心喜悅時則令心喜悅」?依慧加行之力弱,又不證得止息之樂,於彼有樂心時,以其心觀察八悚懼事而令悚懼。八悚懼事者,乃生、老、病、死之四,苦趣之苦為第五,過去轉生根源之苦,未來轉生根源之苦,現在食徧求根源之苦。而且〔生悚懼之後〕,依佛、法、僧之隨念,於彼生信樂。如斯「應令心喜悅則令心喜悅也」。

(七)云何「應捨置心時則捨置心」?彼如斯行道,不惛沈、不掉舉、有喜、對所緣作用均等,行道之心止(奢摩他)之路時,彼不須策勵、抑制令喜悅或努力。如馭者對於均等進行之諸馬。如斯「應捨置心時則捨置心也」。

(八)「避離不等持之人」,遠離徧捨曾不增進於出要道〔即禪〕、為多事之作務、心散亂之諸人。

(九)「親近等持之人」,時時親近行出要道及得定之諸人。

(一〇)「對此之勝解」,是對定之勝解——尊重定,趣赴於定、向定,傾向於定——之義也。

〔八〕〔精進之平等〕

如斯令成就

安止善巧者

獲得其相時

生起安止〔定〕

如斯實行道

若不起〔安止〕

賢者(修)瑜伽

當不捨精進

捨正精進者

學童殊〔境地〕

證得一些些

則無此道理。

故賢者觀察

心作用行相

精進之平等

常時善努力。

些少亦沈行

應當策勵意

遮止過勤心

令作用平等。

於花粉花瓣

花絲花管莖

蜜蜂等行動

猶如所讚說。

惛沈掉舉狀

應當普解脫

行道意中庸

相向於其相。

於此對〔偈〕義之說明:

譬如過怜悧之蜜蜂,知「某樹之花已開。」急速而飛去,超過其〔花〕又回來,到達其處時,花粉已盡矣。其他不怜悧之〔蜜蜂〕,慢緩之飛去,到達後〔花粉〕亦盡矣,然而怜悧之〔蜜蜂〕以中庸之速力而飛去,容易達花聚,取唯所欲之花粉而得蜜,如如嘗蜜味。

又譬如外科醫之諸弟子,置荷葉於水盤而學刀之使用法,一過怜悧者,急於下刀,令蓮葉裂為二片又沈落水中。其他有一不怜悧者,怖畏裂〔荷葉〕而落,則不敢觸刀,然,怜悧者,中庸之所作,下刀於其〔荷葉〕而振揮其精巧技術,〔非作實驗而實是〕如斯於其處行作而得利益。

又譬如國王宣言:「持來四尋長之蜘蛛絲者,與四千〔金〕。」一過於怜悧者,急於引拉蜘蛛絲,此處彼處斷掉。其他不怜悧者,怖畏切斷連手都不敢觸及。然,怜悧者,始〔緩急得〕中,以所作端纏付於棒,持來與〔王〕而得獎金。

又譬如過於怜悧之船長,於大風時,十分揚其帆,令船趨於異境。其他不怜悧者,於弱風時,亦卸其帆,令船不能前進。然,怜悧者,弱風時則充分揚帆,於強風則為半帆,完全到達希望之處。

又譬如師教諸弟子言:「誰能充油於筒而不散落溢出者,則與賞品。」有一過於怜悧之貪賞者,急充油而散落,他之不怜悧者,怖畏充油之散落而不敢動手。然,怜悧者以得中巧作充〔油〕而得賞品。

如斯一比丘,相之生起時,「為速到達安止〔定〕」,而猛烈精進,彼心過勤精進故而陷於掉舉,彼不能到達安止,一〔比丘〕見過勤精進者之過失言:「今安止於我何用。」而捨精進,因彼心過沈於精進故而陷懈怠,彼亦不能到達安止。然,雖少少之沈心,由沈之狀態〔脫出〕,〔少少〕之掉舉心而令脫出掉舉,依中庸之努力,〔以心〕作用相向於相者,乃到達安止。〔學人〕應如斯〔學習〕。關於此義而說:

於花粉花瓣

花絲花管莖

蜜蜂等行動

猶如所讚說

惛沈掉舉狀

應當普解脫

行道意中庸

相向於其相

〔九〕〔安止定之規定〕

其次如斯相同於相而以意行道者,「今將成安止」以斷有分,念「地,地」勤修而顯現彼所緣地徧,生起意門轉向〔心〕。由此,對其同所緣,速行四或五之速行心。其等〔速行心〕最後之一是色界。其餘於欲界,由〔非定〕之自然心強,有尋、伺、喜、樂、心一境性,為安止之徧作(準備)故亦名徧作,又如村等之近處,言為「村之近行(附近)」「都市之近行」,近於安止,故為行〔安止之〕附近,故稱為近行,又由此之前,〔隨順〕於徧作,後隨順於安止,故言隨順。又〔此三或四之欲界心〕;最後者,征服小種姓〔欲界〕,故又修得大種姓〔色界〕,故亦言種姓。其次為避重複之敘述,此中,第一是徧作,第二是近行,第三是隨順,第四是種姓。又第一是近行,第二是隨順,第三是種姓。第四或第五是安止心。然,唯第四或第五入安止。而且彼〔速行為四心或五心〕是依速通達、遲通達而〔言〕。由此而後,速行落謝而再成有分之時。

然,阿毘達磨師之庫達多長老〔說:〕「於次第前之諸善法是對次第後之諸善法而依習行緣為緣。」而舉此經典,說:「依習行緣於次第後之法為強,故亦有第六、第七之安止。」其〔說〕於諸義疏中,言:「此是長老一己之意見而已。」而拒斥之。

而於唯第四〔或〕第五有安止,其後速行落謝於〔有分〕。故說近於有分。此如次熟慮而說,故不能拒斥。即譬如有人向斷崖走,雖欲立即停止,但足已出〔斷崖〕之先端,不能停止而墮落懸崖。〔此時之速行心〕近於有分,故於第六或第七〔之速行〕不能安止。故當知唯於第四〔或〕第五〔之速行〕有安止。

其次,此(安止定)唯一剎那而已。然,無限定〔或長或短之〕時間,故有次之七種狀態:〔即〕於最初之安止,於世間之諸神通,於四〔沙門〕道,於道直後之果,於色、無色有之有分禪〔之無想定及滅盡定〕,於滅盡〔定〕之緣非想非非想處,於由滅盡〔定〕之出定者之〔沙門〕果定。此中,道直後之果,無三〔心剎那〕以上,滅盡〔定〕之緣非想非非想處,無二〔心剎那〕以上。於色、無色〔界〕有分〔之無想定與滅盡定〕為無限量。於諸餘之處,唯一心〔剎那〕。即唯安止一心剎那而已,由此落謝於有分。由此,斷離有分,而為禪觀察有轉向〔心〕,由此而有禪觀察。

一〔初禪〕

其次以上之修行者,「離諸欲,離諸不善法,有尋,有伺,由離生喜、樂,具足初禪而住。」如斯彼捨離五支,令具備五支,有三種善,成就十相,證得初禪之地徧。

〔初禪之捨斷支〕

其中,「把諸欲捨去」而〔諸欲〕不存在,由〔諸欲〕之出去。其次,於此「唯」(eva)之字,當知是決定之義。又為決定義故,彼具足初禪而住時,諸欲雖不存在,但〔諸欲〕是反對其初禪,說明唯由捨去欲,始證得其〔初禪〕。云何〔更具體之說明者〕?即把諸欲離去,如斯為〔唯〕之決定〔言〕時,可認識如次之事:「諸欲實為此禪之反對者,有諸欲之時,此〔初禪〕不生起,如有黑暗時則無燈光之〔生起〕。唯依彼等諸欲之捨離,始證得此〔初禪〕。如捨離此岸而〔到達〕彼岸。」故為〔把〕決定之〔言〕。

於此或者〔反問〕:「然者此〔唯字〕何故唯前句而後句不說耶?雖不離諸不善亦具足禪而住,云何言者耶?」然而不應作如是見。出離其〔諸欲〕,故前句說明此〔唯字〕。要超越欲界,又為此諸欲之反對,故此初禪即出離諸欲。所謂:「此是出離諸欲,即此出離也。」

後句又譬如:「諸比丘!於此有第一之沙門,於此有第二沙門。」此〔經文〕如用唯字而言,同樣應言〔用唯字〕。然,此〔諸欲〕以外稱為蓋者,亦是不離諸不善法,則不能具足初禪住。

是故:「唯離諸欲,唯離諸不善法。」於如斯二句皆當知作〔如是解〕。於此二句,皆言「假令離」,此是依一般語,雖包攝彼分離等與心離等之一切離,而且在此應知唯有身離、心離、鎮伏離之三種。

〔身離〕其次,所謂「諸欲」此句,於義釋中:「云何是事欲?」則可愛之色等之表現而說為事欲,又於〔義釋〕及分別論言:「欲是欲,貪是欲,欲貪是欲,思惟是欲,貪是欲,思惟貪是欲……此等言為欲。」如斯言為「煩惱欲」,當知包攝此等一切。作如斯時,「唯離諸欲」,唯離事欲等義為妥當,由此說明身離。

〔心離〕「離諸不善法」,是離煩惱欲或一切不善等義為妥當,由此說明心離。

〔身離=事欲之離,心離=煩惱之離〕又此中,依前〔句〕說離事欲,故依第二〔句〕欲樂之捨離,說離煩惱欲,故闡明出要樂之捨離。又如斯說離事欲與煩惱欲故,依此身等〔二句〕之第一〔句〕捨斷雜染之事,依第二〔闡明〕雜染之捨斷;又依第一捨離貪性之因,依第二〔闡明〕捨離愚性之因;又依第一是加行〔不殺生等〕之淨,依第二是闡明〔淨受雜染增大還滅之因〕,意樂之長養〔即淨化〕。

〔鎮伏離=煩惱之離〕先依此方法,說此處「諸欲」是對諸欲中之事而言。其次,對煩惱欲方面,如言欲或貪等多種之欲欲,是欲之意義。雖此繫屬於不善,依「其中,云何為欲,欲是欲也」等表現,於分別論,禪之反對,故別說〔不善〕。或煩惱欲故,前句說〔其離〕,繫屬於不善故,於第二句〔說其離也〕。

又其〔欲〕有種種故,不說「欲」而說「諸欲」。又其他諸法雖存不善性,而「其中,云何是不善法,依欲欲〔瞋恚、惛沈睡眠、掉舉惡作、疑〕」等之表現,分別論於〔欲欲等之五蓋〕後,〔說示於初禪〕之諸禪支所對治故,說唯〔五〕蓋是〔不善〕如斯於倍多伽說:「三昧是對治欲欲,喜對治瞋恚,尋對治惛沈睡眠,樂對治掉舉惡作,伺〔對治〕疑。」

如斯於此處,言:「唯離諸欲。」依此句說欲欲之鎮伏離,言:「離諸不善法。」依此句〔說〕五蓋之〔鎮伏離〕。次避重複之敘述。依第一〔句說〕欲欲〔蓋〕之〔鎮伏離〕,依第二〔句說〕餘之四蓋之〔鎮伏離〕,又依第一〔說〕三不善根中之五種欲類為境(對象)之貪〔鎮伏離〕,於第二〔說九〕惱事類等為境之瞋、癡之〔鎮伏離〕。或就暴流等之諸法而〔言〕,依第一句是欲流、欲軛、欲漏、欲取、貪身繫、欲貪結之〔鎮伏離〕,依第二是餘之流、軛、漏、取、繫、結之〔鎮伏離〕。又依第一〔句〕,是與愛相應〔諸法之鎮伏離〕,依第二是與無明其相應〔諸法之鎮伏離〕,又依第一句是貪相應八心生起之〔鎮伏離〕,依第二句說餘四不善心生起之鎮伏離應當知。

先於此處說明「唯離諸欲離諸不善法」之意義。

〔初禪之相應支〕

以上已示初禪之捨斷支,今為明示〔初禪之〕相應支,說明「有尋有伺」等。其中,

一〔尋〕尋求是尋,〔尋者〕是說為思慮。此對所緣而心之舉著為相。接觸、擊觸〔於所緣心〕為味(作)——然,瑜伽行者依此尋接觸所緣,言以尋為擊觸——。引導心於所緣為現起(現狀)。

二〔伺〕伺察是伺,言為熟慮。繼續思惟此所緣為相。隨勤俱生其所緣者為味。心繼續〔思惟〕為現起。

〔尋與伺之區別〕,在其狀態,雖彼等〔尋與伺〕不相離,但依麤義與先行之義,〔如〕打鐘,心最初集中〔於對境〕是尋。依細義與繼續思惟之性質,〔如〕鐘之餘韻,心繼續〔思惟〕是伺。

又此中,有振動是伺,於心生起時之顫動狀態,如鳥欲飛翔於空中而振兩翼,如蜂心引著於香氣,向下立於蓮花。靜之行動是伺,心不甚顫動狀態,如鳥飛於空中之伸翼,如蜂向下於蓮,而慢慢匍匐於蓮花上。

然,於〔增支部〕二法集之義疏,說:「如大鳥行於空中,擴展兩翼受風而行,以心舉著作用於所緣是尋——蓋其專一而安止——。如鳥為受風以動兩翼而飛行,〔心〕繼續思惟作用是伺。」此繼續作用時謂是適當。然,彼等之差異,於初、二禪當可明瞭。

又以一手堅持生銹之青銅器,一手持磨粉、油及毛刷以摩擦之,尋如堅持之手,伺如摩擦之手。又如陶工握棒迴轉轆轤而作器具,尋如手抑〔器具〕,伺如手迴轉此處彼處。又描圓、攀著尋止於中央如木片,繼續思惟之,如迴轉於外之木片。

此花如與果實〔俱在〕之樹,此尋與此伺俱於作用,而言此禪有尋有伺。又於分別論:「完具此尋此伺。」等之表現,是由人設立而說示。然,當知於彼義亦與〔本書〕同樣。

「離生」者,此中,離是離去。其意義則〔五〕蓋之離去。又離去是離,以離蓋乃禪相應法聚之義。依其離〔而生〕又離其〔蓋〕時而生〔之意義〕,則言「離生」。

「喜與樂」者,此中:

三〔喜〕歡喜是喜。此以喜愛為相。身心之喜悅為味,又滿悅為味。躍喜為現起,又此有小喜、剎那喜、繼起喜、踊躍喜、徧滿喜之五種。

其中,「小喜。」唯得豎身毛,「剎那喜」是如於剎那剎那電先之起。「繼起喜」是如海岸之波,起於身現起而滅。「踊躍喜」是強力揚舉其身而跳躍達於空中之程度。

即住芬那偉利伽之大帝須長老,於滿月之日暮,行於塔廟庭見月光,向於〔阿奴羅達城之〕大塔廟,曾見:「實其時,〔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之〕四眾在禮拜大塔廟。」依〔佛像之〕所緣,自然於佛為所緣而起踊躍喜,如撞擊彩色毬於水泥之地面,跳上空中而飛行於〔空中〕,而立於〔阿奴羅達城之〕大塔廟庭。

又於義利康達伽精舍附近之越多伽羅伽村一良家女子,〔起念〕強力之佛所緣,起踊躍喜而跳躍於空中,傳說女之父母於日暮為聞法而往精舍時,說:「女兒!汝為懷妊之身,非時不能去。我等為汝之幸福去聞法。」彼女欲去而彼等言反對而不能去,留於家而立家之庭,由月光於義利康達伽〔方向之〕虛空,見〔其〕塔廟之庭,見塔廟之獻燈,又〔見〕四眾以花環或香等供養塔廟,作行右繞〔之禮〕。又聞比丘眾集聚誦經之聲,時彼女:「往精舍如斯繞行於塔廟之庭,又得聞如斯難有之法語,人人實幸運!」見〔燈明點綴〕如真珠聚於塔廟,而生起踊躍喜。彼女跳躍於空中,比其父母先由空中,下立於塔廟之庭,禮拜塔廟,聞法而立。時父母來,問彼女:「女兒!汝由何道而來耶?」彼女言:「我非由道而由空中來。」言:「女兒!由空中是諸漏盡者之遊行,汝云何而來耶?」彼女言:「我由月光立見塔廟,〔起念〕佛所緣,生起強力之喜,時我自己不知是立是坐,而把取相(佛之所緣)則跳躍於空中,立於塔廟之庭。」如斯踊躍喜是跳躍於空中之程度。

其次,「徧滿喜」生起時,如吹氣球膨滿,如巖空洞大水流之飛流,全身〔以喜而〕行。

其次,若成熟發生此五種喜者,完成身輕安及心輕安之二種輕安。若成熟發生輕安,則完成身與心之二種樂。若成熟發生樂,則完成剎那定、近行定、安止定之三種定。其等〔五種喜〕中,〔起〕安止定為根本,〔自〕增大以定相應之〔喜〕是徧滿喜。此〔徧滿喜〕,此時之意義是喜。

四〔樂〕其次,「樂者是樂」,又善吞盡、掘盡身心之病惱為樂。此以喜悅為相。令增益諸相應〔法〕為味(作用)。資益〔諸相應法〕為現起(現狀)。

或雖此等喜與樂不相離,滿足獲得欲所緣為喜,受獲得之味為樂。有喜處〔必〕有樂,有樂處必有喜。喜為行蘊所攝,樂是受所攝,如困憊於沙漠者,聞見林或水是喜,如入林之樹蔭受用水時是樂。當知於各各之時〔喜與樂之區別〕明白故而作如是說。

如斯其禪或其禪中,有此喜此樂故,說此禪是喜樂?或又喜與樂是喜樂,如〔法與律〕言為法律等。又離生喜樂,其禪或其禪中有故,如斯言:「由離生喜樂。」即譬如禪亦是喜樂,是唯由離而生。此是彼〔之初禪〕,故於一句言「離生喜樂」亦可。又於分別論說:「此樂是具此喜等。」之表現。然,當知此義亦〔與今〕同樣。

「初禪」此後當說明。

「具足」者,是言接近、得達之〔義〕。又言令具足,令成就之〔義〕。又於分別論說:「具足者,是初禪之得、獲得、達、到達、觸、作證、具足。」當知〔本書之〕義亦〔與此〕同樣。

「住」者,如右之禪具備者,順適其〔禪定〕而依威儀住,成就自身之動作、行動、守護、生活、活計、行為、信。即分別論如斯說:「住者,是動作、行動、守護、生活、生計、行為、住,故言住也。」

〔捨離五支與具備五支〕

其次言「捨離五支,具備五支」之中,由捨斷愛欲、瞋恚、惛沈睡眠、掉舉惡作、疑之此等五蓋,此當知捨離五支。然,不捨離此等之時,禪則不生起。故言此等是〔禪之〕捨斷支。假令、雖禪之剎那捨斷其他諸不善法,而且唯此等特別為禪之障礙。即由愛欲貪著種種境之心不等持於一境,或於愛欲所征服其〔貪著心〕,不行捨斷欲界之道。又依瞋恚衝擊於所緣而〔心〕之活動不能無障礙。於惛沈睡眠所征服,〔心〕〔不活潑〕而不適作業。於掉舉惡作所征服,〔心〕迷亂不止息。於疑所害之〔心〕,則不至行道而到達於禪。如斯特為禪之障礙故,此等言為捨斷支。

其次尋令心攀著於所緣,伺令繼續〔思惟〕,彼等依〔尋與伺〕而〔心〕為加行不散亂得心一境性,〔成此加行之〕心,由加行之成就生喜以〔致〕喜,樂致增益。如斯由此等之攀著、繼續、喜悅、增益所資益一境性,俱與餘之相應法,保持正直平等彼心之一所緣。故依尋、伺、喜、樂、心一境性生起此等五者,當知是五支之具備。然,生起此等五者之時,禪則由生起而得名,由此言彼有此等之五具備支。故具備此等〔五支之處〕,其他不得想有禪之存在。又譬如唯依支,如言軍是四支、樂器是五支、道是八支、此亦唯依支,當知言五支或具備五支。

又此等五支,假令近行剎那亦有,又近行〔五支〕比自然心〔之五支〕雖力強,而且於此〔初禪之安止定〕比近行〔之五支〕更力強,則得色界之相。即於此〔安止定〕,尋以甚清淨之行相生起專注心於所緣,伺繼續所緣而〔生起〕思惟,喜與〔生起〕徧滿於全身體——故言「彼全身體由離以生喜樂無不徧滿」——。心一境性亦〔善觸合於〕函與蓋,於所緣善觸生起。此是此等〔安止定之五支〕與其他〔之近行定及自然心之五支〕等之差異。

其中,心一境性,假令「有尋有伺」〔唯〕此文中〔有心一境性之別〕不只不明顯說示,而且於分別論如斯所說:「〔初〕禪是尋、伺、喜、樂、心一境性。」故〔心一境性亦是初禪〕之支。即世尊略說〔初禪五支〕之意圖,佛於分別論中闡明此。

〔三種善與十相成就〕

其次言「有三種善成就十相」,此〔句〕中由初中後有三種善,又知由其等初中後之相而有十相成就。於此有次之聖典〔文句〕。

於初禪〔一〕行道之清淨為初,〔二〕捨之隨增為中,〔三〕喜悅為後。

〔一〕於初禪行道之清淨為初者,於初有幾何相耶?於初有三相。(一)彼由結縛,心為清淨。(二)為清淨故,心於中止(奢摩他)相行道。(三)行道故,心躍入初禪。由結縛心清淨,清淨故心於中止相行道及行道故,心躍入初禪,〔此〕於初禪行道之清淨為初,於初有此等三相。故言初禪於初善成就三相。

〔二〕初禪捨之隨增為中者,於中有幾何相耶?於中有三相。(四)捨置清淨之心,(五)捨置止之行道心,(六)捨置一性之顯現〔心〕。捨置清淨之心,捨置止行道之心,及捨置一性之顯現〔心〕,〔此〕於初禪捨之隨增為中,於中有此等三相。故言於初禪是在中善成就三相。

〔三〕於初禪喜悅為最後、於後有幾何相耶?於後有四相。(七)生初禪之諸法依不〔互〕凌駕〔其他〕之義有喜悅。(八)依諸根一味之義有喜悅。(九)依近此持精進義有喜悅。(一〇)依習行之義有喜悅。於初禪喜悅為最後,於後有此等四相。故言初禪於後善成就四相。

其中,或人人〔即無畏山者〕解脫:「行道之清淨。」是有資糧〔即安止定之原因〕近行,「捨之隨增」是安止,「喜悅是觀察」。然,「成專一心是躍入於行道清淨,以隨增捨,依智為喜悅」是聖典所說故,依來於安止之中,有「行道之清淨」,依中捨之作用,有「捨之隨增」,諸法依〔互〕不凌駕其他而作此等,〔即〕為清白,依智作用之成就知有「喜悅」。其詳說云何?

〔一〕〔行道之清淨〕生起安止時,稱〔五〕蓋之煩惱群為禪之結縛,(一)由其結縛,心得清淨。(二)為清淨故則無障,〔心〕於中止(奢摩他)相行道,即〔無惛沈掉舉〕起平等安止定。又其〔安止定〕直前之〔種性〕心,依轉變於一相續,有近於如性〔即安止狀態〕,名為中之止相行道。(三)如斯行道故,依近於如性,名為躍入初禪〔心〕。先如斯存前心,令成就〔三〕行相者,〔此〕初禪之生起來唯剎那,故當知為「行道之清淨」。

〔二〕〔捨之隨增〕其次,如斯能清淨彼〔心〕而不更令清淨故,不行清淨之努力,(四)名為捨置清淨心。依近於止(奢摩他)之狀態,止行道〔心〕不更努力於等持,(五)名為捨置止行道心。又止行道,故捨煩惱之會合,顯現於單獨之〔心〕,不更努力於一姓之顯現,(六)名為捨置一性之顯現〔心〕。如斯〔有三相〕中捨之作用,當知是「捨之隨增」。

〔三〕〔喜悅〕如斯捨隨增時,(七)其〔禪心〕生稱為定慧之雙連法,有互相不凌駕〔其他〕之作用〔行相〕,(八)又信等諸根由種種煩惱之解脫故,由解脫而有一味作用〔行相〕,(九)又此〔瑜伽〕者近此——〔即〕彼互不凌駕而隨順於一昧——以持精進〔行相〕,(一〇)又其〔禪心〕,作用於〔滅沒之〕剎那,有習行〔之行相〕,此等一切行相——以智見雜染之過患與淨化之功德等,令如法、喜悅、清淨、清白故——令成就,故成諸法〔互〕不凌駕〔其他〕等者,〔即〕令清白之智,成就作用者,當知說為「喜悅」。

於其〔修習心〕,依捨而智成為明顯——所謂說:「又以策勵心,由捨而善捨置,由慧而慧根增加,由捨而種種煩惱心解脫,由解脫、慧而慧根增加,解脫之故,彼等〔信、慧、精進、定等〕諸法為一味,依一味之義而有修習。」——故智之作用,而喜悅為最後之說明。

今「證得初禪之地徧」,此中,數之次第故為「初」。最初之生起故為初。所緣之思惟故,又反對〔之五蓋〕燒盡故為禪。其次地之曼陀羅(圓輪),依一切之義言為「地徧」。依其〔地之曼陀羅〕所得之相,又得其相,亦以言為地徧。對此,說:「證得初禪之地徧。」(以上初禪之說明畢)。

〔初禪之進展(一)行相之把握〕

其次,彼瑜伽行者如斯證得此〔初禪〕時,如射貫髮者,如廚師,當把握行相。即譬如巧妙之弓術者,其行入能射貫毛髮,當要射貫毛髮時,必把握令踏實兩足。弓之弧及弦矢等行相:「我已如斯站立,如斯執弓弧,如斯拉弦,如斯取矢以射貫毛髮。」彼不違背如斯之方法,成就其等行相而射貫毛髮。瑜伽行者亦把握此等適當食物等之行相:「我如斯食食物,如斯親近人,如是住處,依於威儀,於此時證得〔初禪〕。」然,若如斯者,彼〔初禪〕雖滅時,但成就彼等之行相,更令生起〔初禪〕,又不練達者而令練達〔初禪〕,數數令得安止。譬如善巧之廚師,以餐饗其主人,觀察彼主一切所好之食物,呈上〔主人所好〕之食膳而獲獎賞,此〔瑜伽〕者亦把持曾證得〔初禪〕時食物等之行相,令成就彼等以數數得安止。故如射貫彼髮者,猶如廚師,當把握諸行相。又依世尊如斯說:

「諸比丘!猶如賢悧善巧之廚師,獻上大王或大臣之種種美味之汁,〔有時〕酸味、〔有時〕苦味、〔有時〕辛味、〔有時〕甘味為主,而且〔有時〕澀、鹹、淡。諸比丘!彼賢悧善巧之廚師,自己〔觀察〕把取主人之相:『我主人今日嗜好此汁。』又『取此』,又『多攝此』,又『讚賞此』,又『今日我主人嗜好酸味之汁』,又使『攝取酸味』,又令『攝取多酸味之物』,又『選賞酸味為主之物』……又『讚賞淡味之物』。諸比丘!彼廚師受得衣類、薪資、賜物。何因而然耶?諸比丘!彼賢悧善巧之廚師,自己〔觀察〕把握主人之相。諸比丘!於此,賢悧善巧之比丘,於身觀身而住……於受觀受……於心觀心……於諸法觀法而住,熱心有念有正知、調伏世間之貪、憂。於諸法觀法而住,彼之心等持,令捨斷隨煩惱,彼把取其相。諸比丘!彼賢悧善巧之比丘得現法樂住,得正念與正知。何因而然耶?諸比丘!彼賢悧善巧之比丘,自己把取心之相也。」

〔初禪之進展(二)善淨化之障礙法〕

依相之把取,令成就彼等行相者,唯成〔一剎那〕之安止,〔不成安止之〕永續。而永續之定得善淨化諸障礙法故。即以欲過患之觀察等,不善調伏愛欲,以身輕安不善安息身麤重,以勤界之作意等不善除去惛沈睡眠,以止相之作意等不善除害掉舉惡作,具他亦不善令清淨定障礙之諸法,而入定之比丘,如蜂入不淨之巢,如王入不淨之園,當急於出〔定〕。然而令善清淨定障礙之諸法,入定者如蜂入善清淨之巢,如王入善徧淨之園,亦唯終日於定中,故諸古人言:

遠離喜悅心

當除欲中欲

瞋恚及掉舉

睡眠第五疑

如王行淨園

其處樂〔初禪〕

〔初禪之進〔三〕似相之增大〕

故欲〔安止定之〕永續者、令清淨障礙諸法而入定,又為令廣大心修習,當增大既得之似相。增大似相有二地,是近行〔地〕或安止〔地〕。即達於近行亦得令增似相,又達安止,或於處必令增大。故說增大既得之似相。其增大法如下〔說〕。

〔即〕瑜伽者,要如〔陶工〕增大作鉢、〔造菓子〕使增大菓子,增〔積重〕食物、成長蔓草、增大〔転點於濕〕布,要如農夫以犁區劃耕地,區劃耕作之範圍內,或猶如諸比丘結成戒壇,觀察最初之界標而後結成。如斯順次即得其相之一指、二指、三指、四指之大,亦區分其意,隨區分而增大其區分。不區分不得令增大。由此〔區分一張手、一肘、一庭、一房、一精舍之境界,〔由此令區分增大為〕一村、一鎮、一地方、一國土、一大海之境界,或為輪圍山之限界,或其以上之限界而令增大。猶如天鵞之雛鳥現兩翼時以來,作少少飛上練習,如次第以飛近日、月,如斯比丘依上述之方法區劃相,令增大至輪圍山之限界,或更增大。其時彼增大之地方,其地〔相〕之地,不唯其他高低而河流荒急、山嶽峻嶮,以百支之釘,釘展如牛皮之平坦。

然,初學者〔令增大〕其相達於初禪,當常常入定而不可常常觀察。然,多觀察者,諸禪支現出麤而弱。又彼其等〔諸禪支〕如斯麤弱故,更無努力之機緣,彼於未熟達〔初〕禪,雖努力〔多觀察〕而使初禪退失,不能到達第二禪。故世尊說:

「諸比丘!猶如山牝牛愚鈍、蒙昧、無知而不善巧行嶮山,其牛如是思惟:『我往未曾往之地方,食未食之草,飲未曾飲之水。』其牛不善定置前足而舉後足,當不能往未曾往之地方、不能食未曾食之草,不飲未曾飲之水、又〔如欲往他處〕,但其牛停止〔最初〕思念:『我往未曾往之地方……飲未曾飲之水。』則不能由其處安全而歸!因何而然耶?諸比丘!彼山牝牛愚鈍、蒙昧、無知而不善巧行於嶮山也。

諸比丘!於此或比丘如斯愚鈍、蒙昧、無知而不善巧離諸欲……具足初禪而住。彼不習行、不修習、不廣修、不善安立其相。〔而〕彼思念:『我止息尋與伺……具足第二禪而住。』彼則不能止息尋與伺……不能具足第二禪而住。彼如是思念:『我離諸欲……具足禪而住。』然,彼不能離諸欲……具足初禪而住。諸比丘!可言此比丘墮於兩者,由兩者而退落。諸比丘!猶如彼山牝牛之愚鈍、蒙昧、無知而不善巧行於嶮山。」

〔初禪之進展(四)五自在〕

故彼先同其初禪,應以五行相行置自在。於此有轉向自在、入定自在、在定自在、出定自在、觀察自在之五種自在。於所欲之處,所欲之時、所欲之時間中,轉向初禪,轉向無遲礙,轉向自在。於所欲之處〔所欲之時,所欲之時間中〕,入定於初禪,入定無遲礙是入定自在。如是餘可詳知。其次說明〔五自在〕之意義。

(一)由初禪出定,最初〔心〕轉向尋者,斷有分而生起轉向心之直後以尋為所緣,速行四或五之速行〔心〕,由此〔起〕二有分。由此更以尋為所緣生起轉向〔心〕,如上述生速行〔心〕。如斯〔尋、伺、喜、樂、心一境性之〕五支得引續送其心時,彼則成就轉向自在。而且此自在達最高者,可得世尊之雙神變,亦得〔舍利弗等〕其他人之雙神變時,以上無〔得〕更急速之轉向自在者。

(二)其次如尊者大目犍連調伏難陀、優波難陀龍王時,得急速入定者,是名入定自在。

(三)唯一彈指或十彈指之剎那得至〔定〕自在者,是名在定自在。

(四)同樣得速出定者,是名出定自在。此為示此〔在定自在與出定自在之〕兩者,是相應於佛護長老之故事。即尊者法臘八歲是來〔阿奴羅達城〕之提蘭巴達羅〔寺〕看護摩訶魯哈那具多長老而坐於有三萬人程度之神變者間,翅鳥王跳上空中見:「看護長老之龍王待供出粥時我則捕之。」立即化作山執龍王之腕,令〔龍王〕入其〔化作之〕山中,金翅鳥王〔不能捕龍王〕,對山一擊而逃去。大長老言:「諸君!若護長者不在者,〔我等〕當被輕蔑。」

(五)其次觀察自在如於轉向自在所說。即觀察之諸速行〔心〕,其時於轉向〔心〕之直後。

二〔第二禪〕

其次於此等之五自在,以行自在者,熟達由初禪出定,此定是近於〔五〕蓋之敵,尋與伺為麤故支弱,見此〔初禪之〕過失,寂靜作意第二禪,取除對初禪之欲求,為到達第二〔禪〕,當行瑜伽(修行)。如是由初禪出定,有念有正知,彼觀察諸禪支,尋與伺現麤者,喜、樂、心一境性現起寂靜。

其時捨斷麤支,為護得寂靜支,彼以其同相常常作意「地、地」,「今生起第一禪」而斷有分,其同地徧為所緣而生起意門之轉向〔心〕。由此對同其所緣而速行四支或五支之速行〔心〕。其等〔速行心〕最後之一是色界第二禪〔心〕。餘如既述之欲界。

於以上,此〔修行〕者,「尋、伺之止息故,成內之淨,心專一性,無尋無伺,由定生喜、樂,具足第二禪而住」。如是彼捨離二支,以具備三支,有三種善,成就十相證得第二禪之地徧。

其中,「尋與伺之止息故」,是超越尋與伺之此等二者之止息故,故言於第二禪之剎那不現前。其中,假使於第二禪,一切初禪支之諸法不存在——即初禪觸等與此處之〔觸等〕雖然相異——而為說明超越初支,故由初禪證得第二禪等當知如斯說尋與伺之止息。

「內」者,其意義為自己之內。又於分別論如斯說:「內為個人的。」又意義自己之內故,謂於自己生,發生於自己相續中乃此處之義。「淨」是言淨信。(一)與淨相應故禪亦是淨,帶青色故,如青衣亦〔為青〕。(二)或其禪具備淨故,以止息尋與伺之動搖,心淨故亦言淨。於此〔二〕義分別,當知與「心之淨」連結如斯之句。然,於前句〔一〕義分別,「心」者則與此「專一性」相連結。

於此解說其〔心之專一性之〕義。唯一登上為專一,不登上尋或伺故,〔專一性是〕最上最勝之上義。或離尋或伺亦得言一為無伴。或上諸相應法故為上,是令現起之義。又依最勝之義,一而且是上,則是一上(專一)也。此是定之同義語。如斯修習令增大此專一,故此第二禪是專一。故此專一是心之〔專一〕,而不是有情之〔專一〕,不是生命之〔專一〕,故如斯言「心之專一性」。

又此信非於初禪亦有耶?又此專一名為定。然,何故唯說此〔第二禪〕「為淨,為心之專一性」耶?曰,即彼初禪如波浪所動亂之水,由尋與伺之動搖而不善淨,雖言有信,不說「為淨」。又不善淨故,其定、善不明瞭,故於〔初禪〕亦不說「心專一性」。然,此〔第二〕禪,因無尋、伺之障礙,得強力〔生〕信之機會,由獲得伴強力之信而定亦明瞭,故當知如是說唯此〔第二禪〕。又於分別論亦如斯說:「淨者是信、可信、信賴、淨信也。心專一信者,是心之住……是正定也。」而如斯〔分別論〕之所說此義釋無任何矛盾,當知實為一致而合一。

「無尋無伺」者,由修習而捨斷故,於此〔第二禪〕中,或此〔第二禪〕若尋不存在則無尋。無伺亦同樣。於分別論亦說:「斯尋與此伺,是寂止、靜止、止息、沒、滅沒、滅、破滅、乾、乾滅、終熄也。故言無尋無伺。」

此處有〔問者〕言:「尋與伺之止息故。」此由〔前說之句〕亦既非成就此〔無尋無伺〕之義耶?然何故更說:「無尋無伺耶?」〔答〕曰:此〔無尋無伺〕之義,是此之成就,然此〔尋與伺之止息之句〕非其義之說明,「而超越麤支故,為說明由初禪而證得第二禪等,故如斯說尋與伺之止息。」非我等於〔前〕所言。且尋與伺之止息故而有此淨,非煩惱転濁之〔此息故〕。又尋與伺之止息故有專一性,如近行禪非捨斷〔五〕蓋故,又如禪支非現前故,如斯有語說明淨與專一性之因。又尋與伺之止息故此〔第二禪〕無尋無伺,如第三禪、第四禪,又如眼識等,非無〔尋、伺〕故。如斯以此〔語〕說明無尋無伺之因,非說唯無尋、伺。說明唯尋、伺之無,其次有「無尋無伺」之語。故雖說於前〔尋、伺之止息〕當更說〔無尋無伺〕。

「由定生」者,是由初禪定或由〔第二禪〕相應之定而生之意義。雖然初禪亦於〔初禪〕相應而生,但唯此〔第二禪〕定,無尋、伺之動搖,甚為不動故,又為善淨故值言為定。故為唯讚說此〔第二禪〕而言「定生」。

「有喜、樂」者,此〔是喜、樂〕之說明,此既如〔初禪時〕之所說。

「第二」者,是數之次第故為第二,生起第二亦為第二。此〔第二禪〕是入定於第二,故亦為第二。

其次說:「捨離二支,具備三支。」其中,捨離尋、伺者,當知是捨離二支。如初禪之近行剎那捨離諸蓋,非此〔第二禪之近行剎那捨斷〕尋、伺。而唯於安止剎那此〔第二禪〕無彼等〔尋、伺〕之生起,故彼等是言其〔第二禪〕之捨斷支也。

其次生起喜、樂、心一境性之此等三者,當知〔言為〕具備三支。故分別論所說:「〔第二禪〕者有淨、喜、樂、心一境性。」此含指此附隨〔之諸支〕,為顯示禪,以經說而說也。然,以論說之數達禪思之相者,此〔第二禪〕由〔經說〕除去淨唯有三支。所謂「云何其時為三禪支?是喜、樂、心一境性也」。

餘如初禪之所說。

〔三〕〔第三禪〕

其次如斯證得〔第二禪〕時,亦如既述依五行相而行自在,熟達而由第二禪定出,此近尋、伺之敵,又說「其〔第二禪之〕喜者令心之浮動,故稱此喜為麤」,喜之麤故禪支微弱,見其〔第二禪之〕過失,作意第三禪之寂靜,去除對第二禪之欲求,為到達第三禪而作瑜伽(修行)。如是由第二禪定出,彼有念有正知,觀察諸禪支,現示喜是麤支,現起樂、一境性為寂靜。其時為捨斷麤支以獲得寂靜支,彼常常作意其同相「地、地」,「今令生起第三禪」以斷有分,其同所緣地徧而生起意門之轉向〔心〕。由此,對同所緣而速行四或五之速行〔心〕。其等最後之一是色界第三禪之〔心〕。餘既如欲界所述。

於以上此〔修行〕者,「又喜之捨離故」,有捨而住,有念有正知以身受樂——其聖者說:「有捨有而樂住。」——「具足第三禪而住」。如斯彼捨一支而具備二支,有三種善,成就十善,證得第三禪之地徧。

其中,「又喜之捨離故」,捨離者如上述之厭惡喜或又超越之。〔喜與捨離之〕兩者前之「又」字是連結之義。

其(一)連結於「止息」之句,又(二)〔連結於〕「尋、伺止息」〔之句〕。其中(一)〔喜之捨離〕唯連結於「止息」時,當知如是解釋:「不唯是喜之捨離,更是〔喜〕止息故。」而於此解釋,捨離是厭惡之義。又喜之厭惡故當知謂止息之義。(二)〔以捨之捨離〕以連結「尋、伺之止息」時,當知如是解釋:「不唯是喜之捨離,更是尋、伺之止息故。」而且此解釋,捨離是超越之義。當知謂喜之超越又是尋、伺之止息義也。實際上,此等之尋、伺於第二禪既令止息,為說明讚說此〔第三〕禪道之〔方便〕而說。然,說尋、伺止息時,則承認所謂:「實止息尋、伺是此禪道之〔方便〕也。」猶如於第三聖道〔阿那含向〕雖未捨斷,如斯說、讚說捨斷「有身見等五下分結之捨斷故」,為證得此〔第三聖道〕努力之諸人令生起努力者也。如斯〔此第三禪〕雖不止息而讚說止息止尋、伺。故「超越喜又尋、伺之止息故」而說此義。

「捨住」者,此中,見生起之盡故捨。見平等不徧見等義。淨潔、廣大、強固具備捨故言第三禪之具有者有捨。其次捨有十種。

〔即〕六支捨、梵住捨、覺支捨、精進捨、行捨、受捨、觀捨、中捨、禪捨、徧淨捨也。其中:

(一)「於此漏盡比丘以眼見色不喜亦不憂,有捨而住,有念、有正知。」而如是說也——於〔眼、耳、鼻、舌、身、意之〕六門,現好、不好之六所緣時,於漏盡者〔自己〕不捨徧淨本性之行相——捨是言此「六支捨」。

(二)其次「以捨俱之心徧滿一方而住」,如斯所述——對諸有情有正中之行相——捨是言此「梵住捨」也。

(三)「以遠離修習覺支」,如斯所述——對諸俱生法為中立之行相——捨是言此「覺支捨」。

(四)其次「作意將時於捨相」,如斯所述——不過急不過緩稱為精進——捨是言此「精進捨」。

(五)「幾何之行捨是由定而生起耶?幾何之行捨是由觀而生起耶?八行捨是定而生起,十行捨是由觀而生起」,如斯所述——簡擇蓋等而住立故,對執〔著〕於〔蓋等〕而為中立——捨是言此「行捨」。

(六)其次「生起捨具之欲界心時」,如斯所述——稱不苦不樂——捨是言此「受捨」。

(七)「捨其現存及其既成而獲得捨」,如斯所述——對考察為中立——捨是言此「觀捨」。

(八)其次,於欲中之追補〔心所法〕中所述——平等運用諸具生〔法〕——捨是言此「中捨」。

(九)「捨住」,如斯所述——對彼最上樂亦不生偏頗——捨是言此「禪捨」。

(十)其次「由捨念之徧淨為第四禪」,如斯所述——徧淨一切害敵,令止息害敵而不作營務——捨是言此「徧淨捨」

其中,六支捨、梵住捨、覺支捨、中捨、禪捨、徧淨捨,依義是同一,不過是中捨而已。但名位置之別而此別,如雖同一有情有青年、長老、將軍、王等之別。故其等中,六支捨於其處無覺支捨等,又當知覺支捨於某處無六支捨等。

又依此義如有同一性者,行捨與觀捨〔若依義亦是同一性〕。即其等不外於慧,依作用而〔行捨與觀捨〕為二種之別。猶如人取山羊足〔叉為〕杖,探尋夜間入〔家中之〕蛇,即見其蛇般臥於穀室中,去觀察「是否蛇耶?」見到三卍字〔之紋〕即無疑惑矣,對於「是蛇耶非蛇耶?」之疑惑即無關心,勤觀者以觀智見〔無常、苦、無我之〕三相時,對諸行之無常等之考察即無關心,言此為「觀捨」。又譬如其人以山羊足杖捕蛇,「云何我不傷害此蛇,自己又被蛇嚙而放蛇耶?」為探尋放蛇之方法時,對捕〔蛇〕事已無關心矣,見〔無常等之〕三相故,見三界如火〔宅〕者,無關心對取〔著〕諸行,此言為「行捨」。如斯成就觀捨時,亦即成就行捨。而此等對於〔諸行〕之考察與取著稱為中立(無關心),依此作用而為二種。

其次精進與受捨依互相及餘他之義而有差別。

如斯此等之中,於此次是禪捨之意義。此中是中立(無關心)為相,不徧味(作用),現起(現狀)不營務,遠離喜為足處(近因)。

此處〔反問者〕言,此若依義,是無非於中捨耶?又此〔中捨〕初、二禪亦有,故亦如是言「捨住」,何故而不如是說耶?〔答曰〕:作用不明顯也。即於此處其〔捨之〕作用,於尋所征服故不明顯。然於此〔第三禪〕,〔此捨〕不為尋、伺、喜所征服故,如露現之靜脈,作用明顯,故說之。

言「捨住」此〔句之〕註釋全畢矣。

今「有念有正知」,此中,憶念為念,正確之知為正知。〔有念有正知〕是言具備念與正知之人。其中,「念是憶念為相」,不忘先為味(作用),守護為現起(現狀)。

正知是不疑為相,推度為味,簡擇為現起。

於此,此念與正知雖前之諸禪中亦有——然失念者或不正知者,不唯近行〔定〕不成就,何況安止〔定〕耶?——而彼等諸禪雖麤故,如〔行〕地上人之〔樂〕,〔諸禪〕心之前進為樂者,〔即無念無正知之必要〕,於其處念、正知之作用不明顯。然依麤支之捨斷,此禪為細故,如人〔航海危險之〕劍波海此禪心之前進必要把握念、正知之作用。故於此唯說〔念、正知〕。

更〔唯說第三禪之念、正知〕是有何〔理由耶〕?猷如犢牛親於母牛,離母牛〔養牛人〕而不看護者,即隨近於母牛,此之樂是離喜,若不護念、正知之守護,更近於喜而至與喜相應。或對於樂之有情亦是戀著,而此〔第三禪之〕樂,無以上之樂故而為極妙。然於此處依念、正知之威力,無樂之戀著,非依其他之方法,顯示如斯特殊之意義,當知〔念、正知〕唯第三禪說之。

今此處「以身受樂」,如具第三禪雖無受樂之意欲,不但如此,彼當〔受〕與名身(心心所法)相應之(心)樂故,或以名身相應之(心)樂與等起之極殊勝色(物質),徧滿彼色身,其徧滿故,雖由禪定出,亦可受〔身之〕樂故,顯示此義言「以身受樂」。

「今於此處,諸聖者說:『有捨有念而樂住。』者。」是因禪、由禪故,具足第三禪者,佛等之諸聖者〔如次〕說——〔是說〕示、示知、立說、開顯、分別、明瞭、說明、賞讚之意義——。〔說何耶?〕,是「有捨有念而樂住」也。此文句謂「具足第三禪而住」,當知連絡〔次之〕文句。然,何故彼等〔諸聖者〕賞讚彼耶?值得賞讚故。即此〔人〕達最上之樂,雖有極妙樂之第三禪,但「有捨」為令不生起喜,念顯現故「有念」,又聖者之所好聖者之習近,以名身受樂同無雜染,故值得賞讚。值得如斯賞讚,故聖者為如斯賞讚之因而說明其諸德,當知如斯以「有捨有念而樂住」賞讚彼。

「第三」是數之次第故為第三,此入定於第三故,亦為第三。

其次說:「捨離一支具足二支。」此中,喜為斷捨支,當知是捨離〔喜〕之一支,如於第二禪之〔安止剎那唯捨斷〕尋、伺於〔第三禪之〕安止之剎那唯捨斷〔喜〕,故言此〔喜〕是〔第三禪之〕捨斷支。

其次生起樂、心一境性之此尋二者,當知〔第三禪〕是具備二支,故分別論說:「〔第三〕禪有捨、念、正知、樂、心一境性。」此含括附隨〔之諸支〕為顯示其禪,以經說而說之。然以論說而達禪思之相有數支,於此〔第三禪〕除去〔前經說之〕捨、念、正知只有二支而已。所謂:「云何其時為二支禪?是樂與心一境性。」

餘如初禪所說。

四〔第四禪〕

其次如斯証得〔第三禪〕時,亦既如述依五行相習行自在,熟達第三禪即出定,此定乃喜為近敵,又「此〔第三禪之〕樂是心之受用,故〔此樂〕稱為麤」,如斯說樂之麤故禪亦微弱,見此〔第三禪之〕過失而寂靜作意第四禪,除去對第三禪之欲求,為到達第四禪〔禪〕當作瑜伽(修行)。如是由第三禪定出,於有念有正知,彼觀察諸禪支,樂所現是麤者,唯捨受、心一境性現寂靜。其時,為捨斷麤支以獲得寂靜支,常常作意「地、地」之同相,於彼「今生起第四禪」以斷有分,其同地徧為所緣而生起意門之轉向〔心〕。由此對同所緣,生起四或五之速行〔心〕。其等最後之一是色界第四禪之〔心〕。餘既述如欲界。然〔此欲界心比第三禪等竟近行定之欲心〕有次之差別。〔即如於第三禪近行定〕之樂受不為〔如第四禪〕不苦不樂受之習行緣,〔然,唯不苦不樂之〕第四禪,依不苦不樂受而生起。故〔第四禪習行緣之〕彼等〔近行定〕是與捨受相應。又與捨受相應故,此〔第四禪之近行定〕亦捨離喜。

以上此修行者,「捨斷樂及捨斷苦故,曾滅沒喜、憂而有不苦不樂,由捨為念之徧淨,具足第四禪而住」,其是彼捨離一支,以具備二支,有三種善,成就十相,證得第四禪之地徧。

其中,「捨斷樂及捨斷苦故」者,是捨斷身之樂及身之苦故。「曾」是其滅沒,非於第四禪。「滅沒喜、憂故」,是曾滅沒心之樂及心之苦之此等二者,故言捨斷。

然者,彼等有〔樂、苦、喜、憂〕之捨斷於何時耶?於諸四禪之近行剎那。即喜之斷捨唯於第四禪近行之剎那,苦、憂、樂〔其順序〕是於初、第二、第三〔禪〕近行之剎那。〔實際上〕不說於順序捨斷如斯此等,於〔分別論之〕根分別中,由舉示諸根之順序而於亦此說樂、苦、喜、憂,當知〔說其等〕之捨斷。

若又此等唯於其各各之禪定行所斷捨者,然,何故「生起之苦根,不餘於何處而滅耶?諸比丘!生起之苦根於此〔初禪〕滅沒無餘。生起之憂根……樂根……喜根不餘於何處而滅耶?諸比丘!比丘於此,樂之捨斷故……具足第四禪而住。生起之喜根,於此〔第四禪〕滅沒無餘」,如斯唯於諸禪(安止定)而說滅沒耶?

〔答曰〕:完全滅沒之故,即彼等之完全滅沒,是於初禪等〔之安止定〕,〔於此〕無滅沒是於近行之剎那,〔但於此〕非完全滅沒,然,〔未至初禪之安止〕,於多轉向初禪之近行,苦根雖滅,而受蚊虻等之嚙,或由不平坦坐處之痛苦,當生起〔苦根〕。然於安止中,無〔苦根之生起〕,或雖於近行滅沒,但非善滅,是〔由樂之〕對治〔法〕故不破害。然安止中,由喜之徧滿,全身充滿樂,樂充滿於身而令善滅苦根,是依對治〔法〕而破害故。其次〔未至安止〕於多轉向第二禪之近行,憂根雖捨斷,但由尋、伺有身之疲勞及心之惱痛時,此生起〔憂根〕。又於第三禪之近行,樂根雖捨斷,但〔於樂根〕等起而殊勝色(物質)之徧滿於身,當生起〔樂根〕,然於第三禪不〔生起樂根〕。然於第三禪,以樂為緣之喜完全滅沒。又於第四禪之近行,雖捨斷喜根,但近〔喜根〕故,又未達安止之捨,不正實超越〔喜根〕故,有可能生起〔喜根〕,然於第四禪不生起〔喜根〕。故「生起苦根於初禪已滅沒無餘。」如斯各各於〔第二初禪乃第四禪〕而用「無餘」之語。

於此處〔反問者〕言,如斯於各各禪之近行,雖捨斷此等諸受,何故於此總括而舉出耶?〔答曰〕:為令容易理解,即於此處說「不苦不樂。」此不苦不樂受,微細而難識,不容易理解。故猶如雖以種種兇暴方法亦不易接近以捕之牛,為容易捕牛,其牧牛者以所有之牛皆集入一牛舍,然以一一放出,續至〔兇暴牛〕來,彼即:「捕之!」而其捕捉,世尊為令容易理解〔此不苦不樂受〕,總招舉出此等一切。即總括說示如斯此等之後,〔言〕非樂、非苦、非喜、亦非憂,此是不苦不樂受,此〔不苦不樂受〕,令〔容易〕得理解。

其次為顯示〔捨斷樂等〕,為不苦不樂心解脫之緣,當知說此等之〔樂等〕。即捨斷樂、苦是其〔不苦不樂心解脫之〕緣也。所謂:「諸賢!四者是不苦不樂心解脫定之緣。於此,諸賢!比丘捨斷樂故,〔捨斷苦故,曾滅沒喜、憂故,由捨不苦不樂而有念之徧淨〕,具足第四禪而住。諸賢!此四者是不苦不樂定之緣。」

或猶如有身見等雖於他處捨斷,為讚說第三道〔之阿那含向〕,說於其處捨斷,為讚說此禪,當知於此說明彼等。

或由緣所害破,於此〔第四禪〕顯示極遠離貪、瞋,亦當知說此等。即此等中,樂為喜之緣,而喜為貪之〔緣〕。苦為憂之緣,而憂為瞋之〔緣〕,由樂等破滅,於第四禪緣〔樂等〕共貪瞋亦破滅,故極遠離〔貪等〕。

「不苦不樂」者,無苦為不苦,無樂為不樂。由此〔不苦不樂之〕語,於此處說苦、樂對治〔法〕之第三受,不單苦、樂之不存在。言第三受,為不苦不樂,亦言為捨。此是好與不好相反之互相經臉,中立為味(作用),現起(現狀)不明顯之〔態度〕,當知為樂滅之足處(近因)。

「由捨為念之徧淨」者,是由捨生念之徧淨。即於第四禪念為極徧淨,其念之徧淨是捨之所致,非依其他。故言:「由捨為念之徧淨。」於分別論亦說:「此念由捨而淨潔、徧淨、淨白也。故言由捨為念之徧淨。」於此處所致念之徧淨,其捨當知是中捨。不單於此處念為徧淨,一切〔念〕之相應法亦〔徧淨〕也。但由念之項目,以〔念括一切相應法〕而說。

於此雖然,此捨於下面之諸三禪,猶如日間之弦月,雖日間被太陽光之征服,又依其美麗,或依饒益者,不得自己及同類之夜故,如〔於日間〕不徧淨不淨白,此下面〔三禪〕中捨弦月,亦為尋等敵法勢力所征服故,又不獲得同分支捨受之夜,故於〔初禪等〕,於初等之〔三〕禪亦成徧淨。又其〔下面三禪之捨〕不徧淨故,如於日間不徧淨之弦月光,即具生之念等亦不成徧淨。故於彼等〔下面三禪〕沒有一個可說「由捨念徧淨」。然,於此不為尋等敵法勢力所征服,故又獲得同分捨受之夜,此中捨受之弦月是極為徧淨。此〔捨〕為徧淨故,如徧淨之弦月光而具生之念等亦為徧淨,淨白。故當知唯此〔第四禪〕言為「由捨念之徧淨」。

「第四」是數之次第故為第四。此入定於第四故而第四也。

其次說「捨離一支,具足二支」者,此中當知是捨斷喜之一支。而其喜於〔生起第四禪之安止定之〕同一經過中,於前之諸速行〔第四禪之近行定〕即捨斷矣。故其喜言為〔第四禪之〕捨斷支。其次生起捨受及心一境性之此等二支,故當知於〔第四禪〕具備二支。餘如初禪之所說。

此先述「四種禪」〔修行之〕方法。

〔五種禪〕

〔第二禪〕其次令生起第五禪者,熟達初禪而出定,於此定近於蓋敵,又尋之麤故禪支亦微弱,見其〔初禪〕之過失,作意寂靜之第二禪,除去對禪之欲求,為到達第二禪而作瑜伽(修行)。如是由初禪出定,有念有正知,觀察諸禪支之彼,唯尋現起麤,伺等〔現起〕寂靜,其時捨斷麤支,為獲得寂靜支,於彼常常作意其同相之「地、地」,既如前述生起第二禪,在其〔第二禪〕,唯尋為捨斷支,伺等之四是具備支。餘既如前述。

〔第三禪〕其次如斯證得〔第二禪〕時,亦如既述,依五行相行自在,熟達第二禪而出定,此定是近於尋敵,又伺之麤故支亦微弱,見其〔第二禪之〕過失,作意寂靜之第三禪除去第二禪之欲求,為到達第〔三〕禪而作瑜伽(修行)。如是由第二禪出定,有念有正知,於彼觀察諸禪支,唯伺現起麤,喜等〔現起〕寂靜,其時,捨斷麤支,為獲得寂靜支,於彼常常作意其同之「地、地」,如既述而生起第三禪。在其〔第三禪〕,唯伺為捨斷支,喜等為具備支。餘如既述。

如斯於四種法之第二〔禪〕,別離於二種,於五種法為第二〔禪〕及第三〔禪〕。於四種法為第三、第四〔禪〕者,於五種法為第四、第五〔禪〕。〔四種法之〕初〔禪〕,同為〔五種法之〕初〔禪〕也。

為令善人之喜悅,造此清淨道〔論〕N67n0035_p0290a07解釋定修習論中之地徧名為第四品。

此文句於本卷一五六頁以下。

(gāvuta),不足一里之距離。

惡作(dukkaṭa),亦言突吉羅,是微罪。

務(vattaṁ),底本 pattam 是誤植。

晝住(diva-vihāra),於食後為休息而坐。

南山(Dakkhiṇa-giri),底本 Dakkhiṇa-kiri 是誤植。南山有註為摩竭陀國之南山。即於優禪尼(Ujjenī)。又錫蘭亦有南山寺,但此事西元六世紀初之界軍(Dhātusena)王所建立,比佛音後之時代(Cūḷavaṁsa 38, 46)。

象腹(Hatthikucchi),本卷一八五頁參照。

亦寫為支提山(Cetiyagiri),Cetiyapabbata 於阿奴羅達城附近。本卷三五頁一〇五頁參照。

質多羅山(Cittalapabbata),於有名魯哈那(Rohaṇa)大村之附近。

以下之偈 Khuddakapātha-aṭṭhakathā p. 39 亦有。

A. V, p. 15f。

持論母者(mātikādhara),是持法、律之論母者。

樂坐(sukhanisinnena),於底本有 sukhaninnena 是誤植。

以下敷衍而說明前之引用文。

四種、五種禪(catukka-pañcakajjhānāni),今卷二三八頁以下二八八頁註[16]、二八九頁註[01]參照。

以下之記號是一九七頁關於地徧而依教授者之九行相述教授法而附加。

混合(sambheda),於英譯註雖有二個或全部之混合,若二個之混合者,即成六種,加全部之混合為七種,故不是成為四種。言四徧之過失,原色之青黃赤白是四,故言者?

膝痛(jaṇṇukāni rujanti),於底本有 jaṇṇukā nirujjhanti 是錯誤。rujjhanti 是 rujanti or rujjanti 是良好。英譯、獨譯共取痛。

依止與其色一起(nissaya-savaṇṇaṁ katvā),地與色一起而無區別。

取相(uggahanimitta),後有說明。解脫道論「取相」。

似相(paṭibhāga-nimitta),解脫道論「彼分相」。

Samantapāsādikā II, p. 428 參照。

近行定(upacāra-samādhi)、安止定(appanā-samādhi),解脫道論「禪外行、安」。

支(aṅga),於初禪之尋、伺、喜、樂、心一境性之五支但如支分。

無有分(bhavaṅga),作用之心、潛在意識。底本四五八頁參照。

速行(javana),底本四五九頁參照。

此偈是出 Samantapāsādikā II, p. 429; Abhidhammāvatāra p. 94。

已得無退失(laddhaṁ parihāni na vijjati),於註書為 laddha-parihāni,註為「已得近行禪之退失」。parihāni 是主語,於文法的當有 vijjanti,但於韻之安排 vijjati 不可令單數形嗎?Samantapāsādikā 或 Abhidhammāvatāra,此部分和底本同。

若不守護(ārakkhamhi asantamhi),底本之 ārakkam hi asantam hi 是錯誤。

以下之偈出 Abhidhammāvatāra p. 94。尚且 Samantapāsādikā II, p. 429 參照。

龍山(Nāgapabbata),在錫蘭中央部之摩羅耶(Malaya)。

俱盧舍(kosa),約十五町之里程。

無用論(tiracchāna-kathā),三十二者:一、王論(rāja-kathā),二、賊論(cora-k),三、大臣論(mahāmattā-k),四、軍論(senā-k),五、怖畏論(bhaya-k),六、戰論(yuddha-k),七、食物論(anna-k),八、飲物論(pāna-k),九、衣服論(vattha-k),十、床臥(sayana-k),一一、裝飾論(mālā-k),一二、香論(gandha-k),一三、親戚論(nāti-k),一四、乘物論(yāna-k),一五、村論(gāma-k),一六、市鎮論(nigama-k),一七、市論(nagara-k),一八、地方論(janapada-k),一九、女論(itthi-k),二〇、男論(purisa-k),二一、英雄論(sūra-k),二二、道傍論(visikhā-k),二三、井邊論(kumbaṭṭhāna-k),二四、先亡論(pubba-peta-k),二五、種種論(nānatta-k),二六、俗哲學(lokakkhāyika),二七、宇宙發生論(samuddakkhāyika),二八、有無論(itibhavābhava-k),二九、森林論(arañña-k),三〇、出嶽論(pabbata-k),三一、河川論(nadī-k),三二、島洲論(dīpa-k)。D. I, p. 7f. etc. 於一切聖典唯由最初之二十八而已,舉無用論最後之四於後所附加。今依註書而附加之。

十論事(dasa-kathāvatthu),關於此,A. III, p. 17; A. IV, p. 352; p. 357; Mil. p. 344 等參照。

庫提山(Koṭipabbata),底本雖有 Koṭapabbata 而依暹羅本。

十種之安止善巧(dasavidha-appanākosalla),解脫道論「安定方便」。

清潔事物(vatthuvisada-kiriya),解脫道論「令觀處明淨」。

根平等之行道(indriyasamatta-paṭipādana),解脫道論「遍起觀諸根」。

偉伽利長老之故事(Vakkalitthera-vatthu),此尊者是事信勝解,唯努力見佛之色身而住,佛言「偉伽利,汝見我此穢転身何用!偉伽利!見法者即見我」等之受教訓,應勸業處而不努力此迂迴,以投我身,卻登投身之處。時佛坐,儘為放彼令見自身,佛言偈:「喜悅信樂諸佛教之比丘,諸行之寂止當證得安樂之寂靜句」,又言「偉伽利!」彼灌其甘露而大歡喜,雖起觀(毘鉢舍那),但為信力強,不入觀心之作用。知此而世尊令行根之平等與淨業處。彼依佛所與之方法以勵觀道之次第達阿羅漢位(註)。猶 Thag. vv. 350-353 註。Sn. -Aṭṭhakathā p. 606; Dhp. -Aṭṭhakathā IV. p. 117f; A. -Aṭṭhakathā I, p. 248f; S. -Aṭṭhakathā IV, p. 119f. etc。

蘇那長老之故事(Soṇattheravatthu),彼過於極端精進努力,而足腫卻不得證悟,依佛以彈琴譬,教以無過不足之精進,遂成阿羅漢。A. III, p. 374f; Thag. vv, 632-644 註其他隨處有。

相善巧(nimitta-kosalla),解脫道論「曉了於相」。

策勵心時則策勵心(yasmiṁ samaye cittaṁ paggahetabbaṁ, tasmiṁ samaye cittaṁ paggaṇhāti),解脫道論「折伏懈怠」。

S. V, p. 112f,雜阿含七一四經(大正二.一九一c)。

應修習(bhāvanāya),於底本脫漏。

原因(āhāra)食與緣(paccaya)同義。

S. V, p. 104,雜阿含七一五經(大正二.一九二c)。

ibid. cf,雜阿含同上。

ibid,雜阿含同上。

此詳論 Manoratha-pūraṇī II, p. 55 以下參照。

深智所行之觀察(gambhīrañāṇacariya-paccavekkhaṇā),於底本雖有 gambhīra-ñāṇagocariya-paccavekkhaṇā 但依暹羅本等。於註書有:「由甚深諸智說明行蘊、處、界等之諦、緣相等,又空與相應觀察諸經典。」

此詳論 Manoratha-pūraṇī II, p. 57 以下參照。

此詳論 Manoratha-pūraṇī II, p. 66 以下參照。

依此等行相(imehi ākārehi),如上述通達善等之自相共相等行相,作徧問等之行相(註書)。

此等諸法(ete dhamme),於此等之善等與如理作意等,法義之知(擇法)等〔法〕(註書)。

抑制心時則抑制心(yasmiṁ samaye cittaṁ niggahetabbaṁ, tasmiṁ samaye cittaṁ niggaṇhāti),解脫道論「制心令調」。

S. V, p. 114,雜阿含七一四經(大正二.一九二a)。

S. V, p. 104,雜阿含七一五經(大正二.一九二c)。

ibid. p. 105,雜阿含同上(大正二.一九三a)。

ibid,雜阿含同上。

此詳細 Manoratha-pūraṇī II, p. 67 參照。

此詳細 ibid. p. 67 以下參照。

此詳細 ibid. p. 69 參照。

依此等行相(imehi ākārehi),如此等之上述,身心之輕安相觀察等行相,與依受用適當食等之行相也。(註書)。

此等諸法(ete dhamme),為此等輕安等之諸法(註書)。

應令心喜悅時,則令喜悅(yasmiṁ samaye cittaṁ sampahaṁsitabbaṁ, tasmiṁsamaye cittaṁ saṁpahaṁseti),解脫道論「心歡喜」。

應捨置心時則捨置心(yasmiṁ samaye vittaṁ ajjhupekkhitabbaṁ, tasmiṁ samaye cittaṁ ajjhupekkhati),解脫道論「心定成捨」。

避離不等持之人(asamāhitapuggalaparivajjanatā),解脫道論「離不學定人」。

親近等持之人(samāhitapuggalasevanā),解脫道論「親近學定人」。

由此之勝解(tad-adhimuttatā),解脫道論「樂著安定」。

以下之諸偈出 Abhidhammāvatāra p. 94f。

賢者(budho),底本之 Buddho 是錯誤。

於花粉(reṇumhi),底本之 reṇum 是誤植。

沈心(līnam),於底本缺 cittam,由暹羅本補之。

意門轉向(manodvāra-āvajjana),喚起第六意識之注意心。底本四五八頁參照。

徧作(parikamma),解脫道論「修治」。

近行(upacāra),解脫道論「外行」。

隨順(anulomāni),底本 amulomāni 是誤植。

最後(sabbantimaṁ),底本 sabban ti maṁ 是誤植。

種姓(gotabhu),解脫道論「性除」。

五剎那速行之時。

四剎那速行之時。

速通達(khippābhiññā)、遲通達(dandhābhiññā),今卷一四九頁以下參照。

庫達多(Godatta),有其他 Gotta, Godha 等之補綴。次之主張 Samantapāsādikā II, p. 430 參照。

習行緣(āsevana-paccaya),底本五三八頁參照。

Tikapaṭṭhāna p. 5; p. 7。

有分禪(bhavaṅgajjhāna),有分即無意識狀態之禪,言無心定。於色界有無想定,於無色界有滅盡定。

以前說明至安止定,以下說明安止定之諸禪。

以下之文 Samantapāsādikā II, p. 430 亦有。

唯離諸欲(vivicc'eva kāmehi),以下底本一四二頁中以下至三頁餘 Samantapā sādikā I, p. 142ff. 幾乎一致,底本一四一頁終 Atthasālinī p. 164ff. 亦一致。

唯(eva)。

前句是「唯離諸欲」,後句是「離諸不善法」。

D. III, p. 275。

M. I, p. 63; A. II, p. 238。

彼分離(tadaṅga-viveka)等是,彼分離與鎮伏離(vikkhambha-viveka)、正斷離(samuccheda-viveka)、安息離(paṭippassaddhi-viveka)、出離離(nissaraṇa-viveka)之五種。

心離(citta-viveka)等是,心離及身離(kāya-viveka)、依離(upadhi-viveka)之三種。

MNd. p. 1。

可愛之色(manāpiya rūpa),於底本雖有 manāpā piyarupā 但依註釋書讀之。

MNd. p. 2; Vibh. p. 256。

Vibh. p. 256。

Vibh. p. 256。

倍多伽(Peṭaka),即迦旃延(Kaccāyana)作之 Peṭakopadesa 未出版。

貪相應之八心生起(lobhasampayuttā aṭṭhacittuppādā),不善心全部有十二種,其中貪相應有八心。底本四五四頁參照。

餘之四不善心生起(sesā cattāro akusala-cittuppādā),除前之八,四心是瞋相應、癡相應各二心。底本四五四頁參照。

以下尋伺之定義 Atthasālinī p. 114 參照。

尋(vitakka),解脫道論「覺」。於解脫道論尋之定義是:「云何為覺,謂種種覺、思惟、安、思想、心不覺知入正思惟,此謂為覺。……問:覺者,何想、何味、何起、何處?答:覺者,修猗想為味,下心作念為起,想為行處。」

伺(vicāra),解脫道論「觀」。解脫道論之伺之定義是:「云何為觀,於修觀時隨觀所擇心住隨捨是謂為觀。……問:觀者何相、何味、何起、何處?答:觀者隨擇是相,令心猗是味,隨見覺是處。」

以下底本一四三頁第四行中央止,與 Atthasālinī p. 114f. 一致。

二法集之義(Dukanipāta-aṭṭhakathā),於錫蘭語所傳之義疏。現存於佛音所作之義疏 Manorathapūraṇī 無以下之文句。

以下底本十三行與 Samantapāsādikā I, p. 144f. 一致。又以下十行與 Atthasālinī p. 166一致。

Vibh. p. 257。

定立人說示(puggalādhiṭṭhānā desanā),於本書說禪定,但分別論之說是說禪定人。

離生(vivekaja),解脫道論「寂寂所成」。

以下底本一四五頁第十行止 Atthasālinī p. 115f. 幾乎一致。

喜(pīti),解脫道論「喜」。於解脫道論喜之定義是:「心於是時大歡喜戲笑,心滿清涼,此名為喜。問:喜何相、何味、何起、何處?答:喜者謂欣悅遍滿為相,歡適是味,調伏亂心是起,踊躍是處。」

小喜(khuddikā pīti)、剎那者(khaṇikā pīti)、繼起喜(okkantikā pīti)、踊躍喜(ubbegā pīti)、遍滿喜(pharaṇā pīti),解脫道論「笑喜、念念喜、流喜、越喜、滿喜」。

於印度歡喜時亦言身毛豎立。

義利康達伽精舍(Girikaṇḍaka-vihāra),Cullavaṁsa 60, 60 Vijayabāhu 第一世王在此修理寺。

妊娠之身 garubhārā,直譯為「有重荷之女」。

氣球(vatthi),直譯「膀胱」「氣泡」。

以下底本二十一行與 Samantapāsādikā p. 145 一致。Atthasālinī p. 117f. 參照。

樂(sukha),解脫道論「樂」。於解脫道論樂之定義是:「問:云何為樂?答:是時可受心樂,心觸所成,此謂為樂。問:樂何相、何味、何起、何處、幾種樂、樂喜何差別?答:味為相,緣愛境是愛味,攝受是起、其猗是處。」

以下之句是樂(sukha)字以通俗語原學的解釋。即言善(sutthu)盡(khādati)語,又言善(sutthu)掘盡(khanati)語之下線有取物者言 sukhā, sukha 是樂字。

以下底本十行與 Atthasālinī p. 166 一致。

Vibh. p. 257。

具足(upasampajja),以下底本一四六頁第二行止十一行與 Atthasālini p. 167; Samantapāsādikā p. 146f. 一致。

Vibh. p. 257。

Vibh. p. 252。

軍(senā),象兵、馬兵、車兵、步兵之四支。

樂器(turiya):片側鼓(ātata)、兩側鼓(vitata)、絃樂器(ātata-vitata)、鐃鈸類(ghana)、管樂器(susira)之五支。

D. I, p. 73; M. III, p. 93。

善觸所緣(ārammaṇe suphusitā hutvā),於底本之切句法錯誤。

Vibh. p. 257。

初中後(ādimajjhapariyosāna),於底本切句法錯誤。次之初中後亦同樣。

Pṭs. I, p. 167-168. Samantapāsādikā II, p. 395f. 亦引用同文。

行道之清淨(paṭipadā-visuddhi),解脫道論「清淨修行」。

捨之隨增(upekkhānubrūhanā),解脫道論「捨增長」。

喜悅(saṁpahaṁsana),解脫道論「歡喜」。

Pṭs. I, p. 167。

跳入(pakkhannaṁ),於底本雖有 pakkhandaṁ 但無斯語。於暹羅本有 pakkhantaṁ,pakkhantaṁ 是 pakkhandati 之過去分詞,以綴斯者其正確不能不是 pakkhannaṁ,故改之。

中止相(majjhima samatha-nimitta),解脫道論「中奢摩他相」。

跳入(pakkhandati),解脫道論「跳躑」。

捨置(ajjhupekkhati),解脫道論「成捨」。

止行道(samatha-paṭipanna),解脫道論「得寂寂」。

一性之顯現(ekattupaṭṭhāna),解脫道論「一向住」。

雙連法(yuganandha-dhammā),定慧即言止觀之二。

不凌駕(anativattana),解脫道論「隨逐修行」。

一味(ekarasa),解脫道論「一味」。

持其近精進(tadupaga-viriyavāhana),解脫道論「隨行精進乘」。

習行(āsevanā),解脫道論「能修行」。

此引用文之出所不明。

所緣之思惟故(ārammaṇūpanjjhānato),反對之燒盡故 paccanīkajhāpanato,任何之一亦禪(jhāna)字之語原的說明下線有依部分 jhāṅa 之字成立的。

一切(sakala)徧(kasiṇa),是一切之義。故舊譯地徧處譯為地一切入。

食物(bhojana),於底本為 bhājana 是錯誤,由暹羅本訂正。

證得(adhigatan),於底本 idhagatan 是誤植。

S. V, p. 151f,雜阿含六一六經(大正二.一七二c)。

以下底本一五二頁第十五行止是 Pṭs. -Aṭṭhakathā p. 278f. 與(暹羅本)一致。

輪圍山(Cakkavāḷa),後出,今卷三四七頁以下參照。

A. IV, p. 418f。

大目犍連(Mahāmoggallāna)化作二龍王之故事,Dhp. -Aṭṭhakathā III, p. 224ff; J. V, p. 126. 龍王兄弟經(大正一五.一三一)等參照。

以下之文章,底本之句讀錯誤。

立即於山(tāvad eva pabbataṁ),底本 tāva devapabbataṁ 之切法錯誤。

生起(uppajjissanti),於底本有 sampajjissati,但依暹羅本等之異本,及初禪、第三、第四之說明時參照而改之。

以下底本一五八頁第十一行止與 Atthasālinī p. 168ff; Samantapāsādikā p. 147ff. 一致。

非現前故(apātubhāva),於底本雖有 aṅgapātubhāvā 但依暹羅本等。

Vibh. p. 258。

一上(eko udeti),言專一(ekodi)語之成立,如通俗語原學上解之。

Vibh. p. 258。

Vibh. p. 258。

今卷二六〇頁有。

今卷二六〇頁有。

捨斷支(pahānaṅgāni),於底本雖有 pahānaṅgan,有誤,由暹羅本訂正之。

Vibh. p. 258。

以論說(nippariyāyena),此語於翻譯有感困難者,nippariyāyena 者是「直接佛陀之法門,即非依經典之說,想是言阿毘達磨的理論的」之意義。

以下底本三行與 Samanta-pāsādikā p. 149 一致。

Vibh. p. 263 參照。

以下底本一六四頁第四行止約五頁是與 Atthasālinī p. 171ff; Pṭs. -Aṭṭhakathā p. 224f. 和(暹羅本)一致又底本一六〇頁第十三行止是與 Samantapāsādikā p. 149f. 亦一致。

前原文間雖有(antarā),但譯文是「又」之語出於前故為前。

實於(nūna),底本及暹羅本雖有 nanu 今依暹羅本讀之。

見生起之儘(upapattito ikkhati)捨(upekkhā)語之成立,於通俗語原學之說明。

D. III, p. 250; A. II, p. 198; III, p. 279。

不捨離徧淨本性為行相(parisuddhapakatibhāvāvijahanākārabhūta),於底本二之切法悉有誤。應如暹羅本。

六支捨(chaḷaṅgupekkhā),解脫道論「六分捨」。

D. I, p. 251; M. I, p. 283 etc。

梵住捨(brahmavihārupekkhā),解脫道論「無量捨」。

S. IV, p. 367; V. p. 64; p. 78 etc。

覺支捨(bojjhaṅgupekkhā),解脫道論「菩提覺捨」。

A. I, p. 257。

不過急不過緩(anaccāraddha-nātisithilā),底本之切法錯誤。

精進捨(viriyupekkhā),解脫道論「精進捨」。

Pṭs. I, p. 64。

Dhs. p. 29。

受捨(vedanupekkhā),解脫道論「受捨」。

A. IV, p. 70. 但於底本雖有 yad atthi, yaṁ bhūtaṁ, taṁ pajahati, upekkhaṁ paṭilabhati Aṅguttara 為 yad atthi, yaṁ bhūtaṁ, taṁ pajahāmī ti, upekkhaṁ paṭilabhati 當譯為我捨現存既成者彼獲得捨。

觀捨(vipassanupekkhā),解脫道論「見捨」。

追補(yevāpanaka),直譯「或者又的之」於法聚論(Dhs. p. 9)說心相應法時於最後「或者又他之……無色之法」後有註釋家其指為欲、作意、勝解、中捨等之諸心所法以欲等之諸心所法稱 yevāpanaka。故今追補心心所法與意譯。對於此底本參照四六三頁。

中捨(tatramajjhattupekkhā),解脫道論「平等捨」。

禪捨(jhānupekkhā),解脫道論「禪支捨」。

徧淨捨(pārisuddhupekkhā),解脫道論「清淨捨」。

卍字(sovatthika),底本 so vattika 是錯誤。

以下底本至一六四頁約三頁皆 Samantapāsādikā p. 151f. 一致。關於解脫道論之定義是:「捨者、何相、何味、何起、何處、平等為相、無所著為味、無經營為起、無染為處。」

關於念及正知,解脫道論之說明:「云何為念念隨念、彼念覺憶持不忘、念者、念根念力正念、此謂念、問念者、何相、何味、何起、何處、答隨念為相、不忘為味、守護為起、四念為處。」云何為智、知解為慧、是正智、此謂為智。……問智者、何相、何味、何起、何處?答:不愚癡為相、緣著為味、擇取諸法為起、正作意為處。

劍波海(khuradhārā),J. V, p. 269 參照。

徧滿(phuṭo),於底本雖有(phuṭṭho)參照異本及此直後之「徧滿」而改之。

今卷二七一頁亦有。

Vibh. p. 260。

此一句於 Samantapāsādikā p. 152f. 亦有。

Vibh. p. 264 參照。

受用(ābhoga),此字前面亦曾出以 ānābhoga 為「不偏黨」以 ābhoga 意譯為「意欲」。a + √bhuj 於 √bhuj 有「曲」「受用」之兩語 Stede 之巴英辭書後者為正確,但於梵語皆有兩方面以取何者皆可。

習行緣(āsevana-paccaya),底本五三八頁參照。

唯第四禪(catutthajjhān'eva),於底本及暹羅本有,catutthajjhāne 恐是緬甸本來之誤植。今依暹羅本。由此以下之一文於英譯、獨譯等:「而於第四禪應生不苦不樂之受」如底本譯之,此亦與教理不和。實際「第四禪」不應為 locative 應該是 nominative,uppajjitabbaṁ 之主語不能不是 catuthajjhānaṁ。

以下底本由一六八頁下至十一行止之三頁餘是與 Atthasālinī p. 175ff; Samantapāsādikā p. 153ff; Pṭs-Aṭṭhakathā p. 230ff.(暹羅本)幾乎一致。

根分別(Indriya-vibhaṅga),Vibh. p. 122。

S. V, p. 213ff。

唯於諸禪(jhānesv eva),底本切句方法有誤。

多轉向之(nānāvajjane),以生起安止作用所異之轉向。即安止作用時之近行是一轉向,不然者,近行是多轉向,〔其近行〕數回之生故於(註)考察者,非安止定,唯近行定有時之近行言多轉向之近行。

前方亦引用經之文句。

M. I, p. 296。

對於不苦不樂(adukkhamasukhā),解脫道論之說明:「不苦不樂受者,意不攝受心不棄捨,此謂不苦不樂受。不苦不樂受者?何相、何味、何起、何處?中間為相、住中為味、除是起、喜滅是處。」

Vibh. p. 261。

中捨及捨受是同分(sabhāga),即為類似者。中捨是行蘊所攝是一之心所法,捨受是受蘊所攝而為受心所之一。兩者之相違於底本一六二,及四六一頁、四六六頁參照。

今卷二八一頁有。

同一經過(ekavīthi)之生起第四禪先斷有分,而依生起意門之轉向於次第生起四或五剎那之速行,於第四禪由此落謝於有。以上依有分至有分止之作用經過言同一經過。

四種禪(catukkajjhāna),初、第二、第三、第四之四種禪別。

五種禪(pañcakajjhāna),初禪乃至於第五禪之別禪,四種禪之第二禪為二分,於全部為五。故於此處唯說出二分,其他與四種禪同樣。

其(ca tattha),於底本有 catuttha 是錯誤,由暹羅本訂正之。

殃【CB】,秧【南傳】

【經文資訊】漢譯南傳大藏經(元亨寺版) 第 67 冊 No. 35 清淨道論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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