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淨道論
第二十品 道非道智見清淨之解釋
〔慧體之三.道非道智見清淨〕
其次:知「此是道、此是非道」及此道、非道之在智言為「道非道智見清淨」。欲成就其〔道非道智見清淨〕者,應先依稱為聚思惟之方法觀而行瑜伽。何以故?開始觀者於光明等發生時即生道非道智故。然,開始觀者於發生光明時,有道非道智,聚思惟為觀之最初。故此〔道、非道智〕於度疑〔清淨〕之後而舉示。又起度徧知時,即生起道非道智,度徧知是在知徧知之後。是故欲成就其道非道智見清淨者,瑜伽(修行)應先行聚思惟。
〔三徧知〕
對此有次之決定說,即有知徧知、度徧知、斷徧知之三世間徧知。對此言:「知通之慧依己知之義為智,徧知之慧依度知之義為智,捨斷之慧依徧捨之義為智。」其中,如說:「色是以惱壞為相,受是所受為相。」依觀察各各諸法之相而轉起之慧言為「知徧知」。其次如由「色是無常、受是無常」之方法,而舉觀彼等諸法之共相而轉起相為所緣之觀慧言為「度徧知」。其次對彼等〔色、受等之〕諸法,依捨斷常想等而轉起之慧言為「斷徧知」。
其中,由諸行之分別(名色之差別)以來,至把握緣止為知徧知之地〔範圍〕。然,此間通達諸法個個之相為主。其次由聚思惟以來至生滅隨觀止為度徧知之地,然,於此間通達〔諸法之〕共相為主。最初以壞隨觀,其後為斷徧知之地。然,其後隨觀無常者捨斷常想,隨觀苦者以樂想……乃至……隨觀無我者斷我想,厭離者斷喜,離貪者斷貪,滅者斷集,捨遣者捨斷取。此等三徧知中,成就把握諸法分別與緣,此瑜伽者證得知徧知,又非不證得其他〔二徧知〕。故言:「於度徧知生起時即道非道智生起,度徧知在知徧知之後。是故欲成就此道非道智見清淨,應先行聚思惟之瑜伽。」
〔一、關於聚思惟之聖典〕
聖典中有次之〔文〕:「云何歸納過去、未來、現在之諸法差別慧為思惟智?所有色之過去、未來、現在,或內……乃至……遠、近,差別(確知)一切色無常為一思惟。差別苦為一思惟,差別無我為一思惟。所有之受……乃至……所有之識……乃至……差別無我為一思惟。以眼……乃至……以過去、未來、現在之老死差別無常為一思惟。苦……乃至……差別無我為一思惟。過去、未來、現在之色,依滅盡之義為無常,依怖畏之義為苦,依不堅實之義為無我,此歸納差別慧為思惟智。受……乃至……識……眼……乃至……老死……為思惟智。過去、未來、現在之色為無常、有為、緣已生、盡滅法、衰滅法、離貪法、滅法,此歸納差別慧為思惟智。受……識……眼……過去、未來、現在之老死為無常、有為……乃至……滅法,此歸納差別慧為思惟智。由生之緣而有老死,無生之時即無老死,此歸納差別慧為思惟智。不論過去世或未來世由生之緣而有老死,無生之時即無老死,此歸納差別慧為思惟智。由有之緣而有生……乃至……由無明之緣而有行,無明無之時即無行,此歸納差別慧為思惟智。依知之義為智,依知解之義為慧。故歸納差別過去、未來、現在諸法之慧言為思惟智。」
此〔聖典之文〕中,應知「眼……乃至……老死」之省略文,當知略說:〔認識之〕門、與所緣共同於門轉起之諸法、五蘊、六門、六所緣、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渴愛、六尋、六伺、六界、十徧、三十二〔身〕分、十二處、十八界、二十二根、三界、九有、四禪、四無量、四〔無色〕定、十二緣起支之此等法聚。
即於知通之解釋,說:「諸比丘!應知通一切。然,諸比丘!云何應知通一切?諸比丘!應知通色……眼識……眼觸……依眼觸之緣所生起之此所受之樂或苦、或不苦不樂。亦知通耳……乃至……依意觸之緣所生起之此所受之樂或苦、或不苦不樂。應知通以色……識……眼……以意,以色……法,以眼識……以意識,眼識所生之受……意觸所生之受……以色想……以法想……以法思……以色愛……以法愛……以地界……以識界,以地徧……以識徧,以髮……乃至……以腦,以眼處……以法處,以眼界……以意識界,以眼根……以具知根,以欲界、色界、無色界,以欲有、色有、無色有,以想有、無想有、非想非非想有,以一蘊有、四蘊有、五蘊有,以初禪……以第四禪,以慈心解脫……以捨心解脫,以空無邊處定……以非想非非想處定,以無明……乃至……應知通老死。」於其處〔知通之解釋〕如斯詳說故,於此(前聖典之文)依省略文而簡略一切。又如斯所述簡略中所有出世間法,此〔時〕不思惟故,不應取於此論中。又所思惟者之中,於其人為明瞭,所容易把握者,彼應開始思惟。
〔二、依五蘊無常等之思惟〕
〔一〕〔各思惟之十一種〕
其中,由蘊開始〔思惟〕者有次之修行規定。說:「所有之色……乃至……差別〔其〕一切色是無常為一思惟。差別苦……無我為一思惟。」之此〔文〕中,比丘先以如斯不確定之一切色而說「所有之色」,此分別為十一部分:過去三法及四內等之二法,而「差別一切色是無常。」即思惟無常,云何耶?如後面所說。即:「過去、未來、現在之色是依盡滅義為無常。」故「此『過去之色』者,於此過去必盡滅,非達此有故,依盡滅之義為無常。『未來〔之色〕』者,當於後之有(來世)而生。此亦於其處(來世)必盡滅,不由此往後有故,依滅盡之義為無常。『現在之色』者,於此必盡滅,不由此往〔來世〕故,依盡滅之義為無常。『內〔之色〕』,亦必滅於內,不達至外之狀態故,依盡滅之義為無常。『外〔之色〕』者,……乃至……『麤』、『細』、『劣』、『勝』、『遠』、『近〔色〕』者,於其處必盡滅,不到達遠之狀態故,依盡滅之義為無常」而思惟。由此〔思惟〕:「此一切依盡滅義為無常。」為一思惟,區別之即成十一種。
又其一切「依怖畏之義為苦」。依怖畏之義者是有怖畏也。即為無常者以持此怖畏,如於師子喻經諸天持怖畏。如斯〔思惟〕言:「〔一切〕依怖畏之義為苦。」為一思惟,區別之即成十一種。
又與苦同樣,一切「依不堅實之義為無我」。由不堅之義所徧計「我」、「住者」、「作者」、「受者」、「自在者」,此非有堅實之我,即無常者是苦。自己是無常性,又不能防生滅之逼惱。如斯者云何有作者等之性?故宣說:「諸比丘!若此色是我,此色不應至於病。」云云。如斯〔思惟〕謂:「此〔一切〕依不堅實之義為無我。」是一思惟,又區別之即成十一種。
對於受亦同此。
其次決定無常是有為等之類,故為示〔無常之〕教說,或為示依種種行相作意之轉起,於聖典更說:「過去、未來、現在之色是無常、有為、緣已生、盡滅法、衰滅法、離貪法、滅法也。」對於受等亦同此。
〔二〕〔依四十行相思惟五蘊〕
為令堅固彼〔瑜伽者〕,思惟於五蘊是無常、苦、無我、於分別依世尊言:「如何依四十行相獲得隨順忍?如何依四十行相入正決定耶?」之〔句〕,謂依四十行相〔觀〕:「五蘊(一)是無常、(二)是苦、(三)是病、(四)是癰、(五)是箭、(六)是痛、(七)是惱、(八)是敵、(九)是毀、(一〇)是疾、(一一)是福、(一二)是怖畏、(一三)是災患、(一四)是動、(一五)是壞、(一六)是不恒、(一七)是無救護所、(一八)是無避難所、(一九)是無歸依所、(二〇)是空無、(二一)是虛空、(二二)是空、(二三)是無我、(二四)是過患、(二五)是變易法、(二六)是不堅實、(二七)是痛恨、(二八)是殺戮者、(二九)是非有、(三〇)是無漏、(三一)是有為、(三二)是魔食、(三三)是生法、(三四)是老法、(三五)是病法、(三六)是死法、(三七)是愁法、(三八)是悲法、(三九)是惱法、(四〇)是雜染法。」〔即〕依:「見五蘊是無常者,獲得隨順忍。見五蘊之滅是涅槃者,入正決定。」等之方法,而說分別隨順智以區分〔四十行相〕為無常等之思惟,依其〔思惟〕亦思惟此等五蘊。云何〔思惟耶〕?
曰:彼〔瑜伽者〕於一一之蘊,(一)是無常故,因為有初後(生滅)故為「無常。」(二)於生滅所逼惱故,以苦為基故為「苦」。(三)依緣而使活動故,或為病根故為「病」。(四)與苦性之穿相應故,流出煩惱之不淨,又依生老壞而成膨脹、成熟、破壞故為「癰」。(五)令生逼惱故,因為突中而難拔出故為「箭」。(六)應該呵責故,以持不增大,又為痛之基故為「痛」。(七)不生獨立性故,為病惱之足處(直接因)故為「惱」。(八)不得自由故,又被支配故為「敵」(他)。(九)由病老死所毀壞故為「毀」。(一〇)持多不幸故為「疾」。(一一)不知而持廣大之不利,又為一切災禍之基故為「禍」。(一二)為一切怖畏之鑛山(藏處),又稱苦之寂滅最勝入息(聖者)之相反故為「怖畏」。(一三)因隨結甚多不利,具有如崇之過失,又無值得忍受故為「災患」。(一四)受病老死及利得等之世間法所動搖故為「動」。(一五)不論手要下亦不能下已近於破壞故為「壞」。(一六)落下一切位,又無堅實性故為「不恒」,(一七)無救護而不得安穩故為「無救護所」。(一八)不值得滯著故,對需依靠之人人而無避難所故為「無避難所」。(一九)對依止人人而不遣佈畏故為「無歸依所」。(二〇)如所徧計的恒常、淨、樂、我之狀態是空無故為「空無」。(二一)又同空無故為「空虛」,或少故為〔空虛〕——然,如於世間少言為空虛——(二二)無有主、住者、作者、受者、決意者故為「空」。(二三)非有自主故為「無我」。(二四)轉起(輪迴)為苦故,又於苦有過患故為過患。或轉起行至悲慘者故為過患——此為悲慘人之同義語——諸蘊亦如悲慘者,似悲慘者故為過患。(二五)又本來有老與死二種變易故為「變易法」。(二六)力弱又如樹皮容易破壞故為「不堅實」。(二七)是痛因故為「痛根」。(二八)臉如朋友之敵人,信賴〔色是樂等〕而被辜負故為「殺戮者」。(二九)離去有或生非有故為「非有」。(三〇)是漏之足處(直接因)故為「有漏」。(三一)依因緣所行作故為「有為」。(三二)是死魔、煩惱魔之食味故為「魔食」。(三三~三六)本來是生、老、病、死故為「生、老、病、死法」。(三七~三九)是愁、悲、惱之因故為「愁、悲、惱法」。(四〇)是渴愛、見、惡行、離染之境法故為「離染法」,依如斯所說〔四十分相之〕區別由無常等之思惟而思惟。
即於此〔四十行相之〕中,對無常、毀、動、壞、不恒、變易法、不堅實、非有、有為、死法之此一一之蘊作各十〔之思惟〕而有五十之「無常隨觀」。就於敵、空無、空虛、空、無我之此一一之蘊作各五〔之思惟〕而有二十五之「無我隨觀」。對其餘苦、病等之一一蘊作各二十五〔之思惟〕而有二十五之「苦隨觀」。如斯由此二百種之無常等之思惟而進行思惟五蘊彼〔瑜伽者〕,稱此方法令強化無常、苦、無我之思惟。此先於〔道非道智見清淨之〕中,順聖典之〔說明〕法為思惟開始之規定。
〔三、色、非色之思惟法〕
〔一〕〔依九行相諸根之銳利化〕
其次,為如斯之方法觀,雖行瑜伽(修行),但不成就方法觀者,無由九行相而銳利諸根,於次第觀生起諸蘊之盡滅。其〔盡滅觀〕中,(一)依恭敬而作〔修習〕,(二)由常時作而令成就,(三)由適宜之作而令成就,(四)取定之相〔令成就〕,(五)順應於〔七〕覺支而令〔成就〕,(六)不顧慮於身,(七)不顧慮於命而〔令成就〕,(八)其時依出離(定)克勝〔所生之苦而令成就〕,(九)於中途不中止而〔令生〕,如斯所說九行相以銳利諸根,依地徧解釋之方法,避離七種不適當而修習七種適宜者,應時而色、時而非色之思惟。
〔二〕〔色之思惟法〕
思惟「色」者,應觀色之生起。即此色是由業等之四行相而生起,其中:
(1)〔業等起色〕
生起一切有情之色,最初由業而生起。即於結生剎那,先於胎生〔有情〕稱基、身、〔男女〕性十法之三十色,為三相續而生起。而其等〔三十法〕,是在結生心生之剎那。或如在生之剎那,或有位之剎那、滅之剎那。其時,色遲鈍而滅及沈重之轉起。心滅迅速及輕而轉起。故說:「諸比丘!我不見如斯有其他〔任何〕一法輕快之轉起。諸比丘!此即心。」然,色〔一次〕持續之間,有分心為十六次之生滅。心不論是生之剎那、住之剎那、滅之剎那〔其持續之長度〕為同一。然,色生、滅之剎那雖與彼等〔心之生滅剎那〕同一,但住之剎那較大,十六心生滅之間轉起〔存續〕。結生心生之剎那,依止前生之〔心〕基達於生、住位、而生起第二有分。〔其第二有分〕共生而達住〔位〕,依止於前生之〔心〕基,而生起第三之有分。當知依此方法而心一生轉起。其次臨終者,唯依至住〔位〕,依止前生一〔心〕基〔為緣〕而生起十六心。於結生心生之剎那令生起色,與結生心以後之十六心共滅。於〔結生心之〕住剎那令生起〔色〕,與第十七心生之剎那共滅。〔結生心之〕滅剎那令生起〔色〕,以到達第十七心住之剎那而滅。只要有〔輪迴〕之轉起,即於如斯轉起。化生〔有情〕之七十色亦同樣依七相續而轉起。
於〔業生色之轉起〕,此當知區別為(一)業、(二)業等起、(三)業緣、(四)業緣心等起、(五)業緣食等起、(六)業緣時等起。其中:(一)「業」是善、不善之思。(二)「業等起」是異熟蘊及眼十法等為正七十色。(三)「業緣」相同於前〔之業等起〕。然,業為業等起之支持緣。(四)「業緣心等起」是由異熟心等起之色。(五)「業緣食等起」,於業等起中而達於住〔位〕之食素,令等起其他之食素第八為〔其第八食素〕。又於〔業緣食等起〕中,〔食素〕結合四或五而轉起。(六)「業緣時節等起」,是業生之火界達於住〔位〕,令等起時節等起之食素第八〔為其第八食素〕。或於〔業緣時節等起〕中,時節(火界)〔達於住位〕,〔令等起〕其他食素第八,如斯而〔火界〕結合四或五而轉起。當知如斯先述業生色之生起。
(2)〔心等起色〕
當知於心生起亦區別(一)心、(二)心等起、(三)心緣、(四)心緣食等起、(五)心緣時節等起。其中,(一)「心」是八十一心。其中:
三十二心、二十六〔心〕、十九〔心〕、十六〔心〕是
色、威儀、表等之令生者、不令生者。
即欲界之八善、十二不善、除意界之十〔欲界〕唯作、善唯作之二神通心合為三十二心,令生色及〔行、住、坐、臥〕之四威儀及〔身、語之〕二表。除去異熟其餘之十色界〔心〕,八無色界〔心〕及八出世間心共二十六心,是生起色及威儀而〔不生〕表。欲界之十有分心、色界之五〔有分心〕、三〔異熟〕意界、一異熟無因喜俱意識界等之十九心,是僅生起色而不〔生起〕威儀及表。二之〔前〕五識、一切有情之結生心、漏盡者之死心、四無色〔界〕異熟共十六心,皆不生起色、威儀及表。而此〔諸心〕中,所生之色不在住之剎那,又不在滅之剎那。然,其〔住或滅之〕時,心之力量弱。但於生之剎那〔心〕力量強。故〔心〕於其〔生之剎那〕時,依止於前生之〔心〕基(所依)而起色。(二)「心等起。」是三非色蘊及聲九法、身表、語表、虛空界、〔色〕輕快性、柔軟性、適業性、積集、相續之十七種色。(三)「心緣」,是「後生之心心所法,對前生之此身〔是後生緣為緣〕」及依此所說〔業、心、食、時節之〕四等起色。(四)「心緣食等起」,於心等起色之食素達於住〔位〕,而令等起其他之食素第八。如斯〔食素〕令結合二、三轉起。(五)「心緣時節等起」,是心等起之時節(火界)達於住〔位〕而令等起其他食素第八。如斯〔火界〕結合二、三轉起。當知如斯心生色之生起。
(3)〔食等起色〕
於食生亦應知區別:(一)食、(二)食等起、(三)食緣、(四)食緣食等起、(五)食緣時節等起。其中:(一)「食」是段食。(二)「食等起」,是有執受(屬於身體)之業生色得到緣,住立其中而達住〔位〕由食素所等起食素第八、虛空界、〔色〕輕快性、柔軟性、適業性、積集、相續之十四種色。(三)「食緣」,如斯說:「段食對此身而食緣為緣。」依四等起為〔段〕色。(四)「食緣食等起」於食等起色之食素達於住〔位〕,而等起其他之食素第八。於〔食素第八〕之食素亦〔等起其他食素第八〕。如斯〔食素〕結合十〔或〕十二次之轉起。一日所食之食以支持七日間之〔身體〕。又天之食素可支持一、二個月。母所食之食亦循環於〔胎〕兒之身體令等起色。所塗於身體之食亦令等起食。業生色是言有執受(屬於身體)之色。此亦達於住〔位〕而令等起色。又於此〔等起色〕中,食素亦等起其他〔之色〕。如斯〔食素〕結四或五而轉起。(五)「食緣時節等起」,是食等起之火界達於住〔位〕,而等起時節等起之食素第八。其時此食對於諸食等起〔色〕是以令生者為緣,對其餘〔之業、心、時節等起色〕以依止、食、有、不離去〔緣〕為〔緣〕。當知如斯食生色之生起。
(4)〔時節等起色〕
於時節生亦應知區別:(一)時節、(二)時節等起、(三)時節緣、(四)時節緣時節等起、(五)時節緣食等起。其中,(一)「時節」由〔業、心、食、時節之〕四等起為火界。而此為暑熱時節、寒冷時節之二種。(二)「時節等起」是由四等起之有執受(身體中)之時節(火界)得到緣而達住〔位〕,於身體令等起色。其〔等起之色〕,為聲九法、虛空界、〔色〕輕快性、柔軟性、適業性、積集、相續之十五種。(三)「時節緣」,時節(火界)由四等起色之轉起及對滅亡為緣。(四)「時節緣時節等起」,是時節等起之火界達於住〔位〕,而等起其他食素第八。其〔食素第八〕中之時節亦〔等起其他之食素第八〕。如斯時節等起〔色〕在無執受分(非情物)於長時常轉起。(五)「時節緣食等起」,是時節等起之食素達於住〔位〕,而等起其他食素第八。其〔食素第八〕中之食素亦〔生起其他之食素第八〕。如斯〔食素〕結合十或十二次之轉起。此時,此時節對於時節等起〔色〕是令生者為緣,對其餘〔之業、心、食等起色〕是以依止、有、不離去〔緣〕為〔緣〕。當知如斯時節生色之生起。
觀如斯色之生起者,言:「於時思惟色。」
〔三〕〔非色之思惟法〕
思惟於色,正如〔觀〕色之〔生起〕,同樣思惟「非色」亦應觀色之生起。而其〔非色〕若依世間心之生起者即為八十一。即為此非色者:
(1)〔結生之時〕
先於前有依行之業而〔結果於今世〕之結生,為十九種之心生起而生。而其生起之行相,應知同於緣起解釋所說。其〔十九心〕,由結生心之後為有分而〔轉起〕,命終之時為死〔心〕而〔轉起〕。其〔十九心〕中,欲界〔心〕於六門有強力所緣時,為彼所緣〔心〕而〔轉起〕。
(2)〔轉起之時〕
其次於轉起,因眼無破壞,且諸色境現來視野之前,依止於光明,作意為因,眼識與諸相應法共生起。即眼淨住之剎那達於住〔位〕,唯色觸擊於眼。其〔色〕觸擊之時,有分二次生而滅。由此同以〔色〕為所緣,唯作意界是以轉向作用為果而生起,之後見其同色,〔生起〕善異熟或不善異熟之眼識。由此領受其同色而〔生起〕異熟意界。由此推度其同色而〔生起〕異熟無因意識界。由此確定其同色而〔生起〕唯作無因捨俱意識界。由此更於欲界之善、不善、唯作心中之一或捨俱無因心,〔生起〕五或七〔剎那〕之速行。由此在欲界之有情於十一彼所緣心中,適應於速行,〔生起〕任何之彼所緣。於其餘〔耳、鼻等之〕門亦同此。其次於意門亦生起大心(上二界心)。當知於如斯六門非色之生起。
觀如斯非色之生起者,言:「於時思惟非色。」
〔四、三相之提起〕
如斯某〔瑜伽〕者於時思惟色、於時思惟非色,以提起〔無常、苦、無我之〕三相,於次第行道,成就慧之修習。
其他之〔瑜伽〕者,依色之七法、非色之七法提起三相而思惟諸行。
一、〔由色之七法〕
其中,謂依〔一〕由取捨、〔二〕由齡之增大而滅沒、〔三〕由食所成、〔四〕由時節所成、〔五〕由業生、〔六〕由心等起、〔七〕由法性色,由此等〔七〕行相提起三相而思惟,云:「由提起色之七法而思惟。」故諸古人言:
由取捨年齡增大而滅沒,
由食、時節、業及心,
以法性之色依七種詳細而觀。
〔一〕〔由取捨〕
其中,取是結生。捨為死。斯瑜伽者,由於此等之取捨,〔由生至死〕區分一百年,而提起諸行中之三相。何以故?此〔一生〕中之一切諸行是無常。何故耶?生滅之轉起、變易、暫時、常之反對故。又生之諸行達於住〔位〕,在住為老所惱,達於老〔位〕而必壞。故數數受逼惱故、有苦、為苦之基,樂之反對故為苦。又生之諸行欲勿達住〔位〕,達住之諸行而欲勿達老,達老〔位〕之〔諸行〕謂不欲壞,對此等〔生、住、老之〕三處之任何之一亦不得自在。斯為無自在力故為空、非主、不自在、我之反對。是故為無我。
〔二〕〔由齡之增大而滅沒〕
如斯取捨區分百年,於色提起三相已,由此更由齡之增大滅沒而起〔色之三相〕。其中,所謂齡之增大滅沒,齡之增大、增長為色之滅沒。由此提起三相之義。云何?
(一)彼〔瑜伽者〕此百年區分為初齡、中齡、後齡之三齡。其中,最初之三十三年謂初齡。其後之三十四年謂中齡。其後之三十三年謂後齡。依此等三齡而區分:「於初齡轉起之色不達中齡而在其處〔初齡〕必滅,故為無常。無常即是苦,苦故是無我。於中齡轉起之〔色〕亦不達後齡而在其處必滅,故此亦是無常、苦、無我。於後齡三十三年間轉起之色亦無至死後之能力,故此亦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
(二)如斯由初齡而齡之增大而滅沒,以提起三相已,而更分為〔一〕鈍十年、〔二〕戲十年、〔三〕色十年、〔四〕力十年、〔五〕慧十年、〔六〕退十年、〔七〕傾十年、〔八〕曲十年、〔九〕蒙十年、〔一〇〕臥十年,依此等十之十年齡之增大而滅沒,以提起三相。
其〔十之〕十年,〔一〕壽命百年之人以最初十年謂「鈍十年」。然,其時,彼為魯鈍、不安定之童子。〔二〕其後十年謂「戲十年」。然,其時,彼多為遊戲。〔三〕其後之十〔年〕謂「色十年」。然,其時,彼之色澤達至廣大。〔四〕其後之十〔年〕謂「力十年」。然,其時,彼之力、體力達至廣大。〔五〕其後之十〔年〕謂「慧十年」。然,其時,彼之慧善住立,雖生來是劣慧者,但其時能生起多少之慧。〔六〕其後之十〔年〕謂「退十年」。然,其時,於彼之戲樂、色、力、慧滅退。〔七〕其後之十〔年〕謂「傾十年」,然,其時,彼身體傾於前。〔八〕其後之十〔年〕謂「曲十年」。然,其時,彼之身體如鋤端之曲。〔九〕其後之十〔年〕謂「蒙十年」。然,其時,彼蒙昧所為片刻而忘記了。〔一〇〕其後之十〔年〕謂「臥十年」。然,百歲者為多臥。
於此瑜伽者,此等〔十之〕十年由齡之增大而滅沒,應提起三相。作如次觀察:「於第一之十年轉起之色,不能達第二之十年,必於其處〔第一之十年〕滅。故〔第一之十年之色〕是無常、苦、無我。第二之十年……乃至……第九之十年轉起之色,不能達第十之十年而必於其處滅。第十之十年轉起之色,不能達再有(來世),必於此世滅。故此亦是無常、苦、無我。」如斯提起三相。
(三)如斯十年由齡之增大而滅沒,提起三相已,更以一百年分為五年之二十部分,齡之增大而滅沒以提起三相。云何?即彼如次觀察:「於第一之五年轉起之色,不能達第二之五年,必於其處滅。故此亦是無常、苦、無我。於第二之五年轉起之色……乃至……於第十九之五年轉起之色,不能達第二十之五年,必於其處滅。於第二十之五年轉起之色,不能達至死後。故此亦是無常、苦、無我。」
(四)如斯從二十部分,由齡之增大而滅沒,以提起三相已,更於二十五部分,分為四年,四年〔由齡之增大而滅沒,〕提起三相。(五)其次三十三部分,分為三年三年,(六)其次,以五十部分,分為二年二年。(七)以一百部分,分為一年一年。(八)更於各一年分為三部分,依雨期、冬期、夏期之三時節中之一一時節,其齡增大而滅沒,提起色中之三相。云何?「於雨期四個月間轉起之色不能達至冬期,必於其處滅。冬期轉起之色,不能達至夏期,必於其處滅。更於夏期轉起之色,不能達至雨期,必於其處滅。故是無常、苦、無我」。
(九)如斯提起已,更以一年分為六部分,「雨季二個月間轉起之色,不達秋季,必於其處滅。於秋季轉起之色,不達冬季……乃至……冬季轉起之色,不達冷季……於冷季轉起之色,不達春季……於春季轉起之色,不達夏季……更於夏季轉起之色,不達至雨季,必於其處滅。故是無常、苦、無我」。如斯於其齡之增大而滅沒之色,提起三相。
(一〇)如斯提起已,更於〔一個月區分為〕黑、白分:「於黑分轉起之色不達白分,於白分轉起之色不達黑分,必於其處滅。故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一一)由此依晝夜之〔區分〕:「夜轉起之色不達於晝,必於其處滅。晝轉起之色不達於夜,必於其處滅。故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一二)由此其一晝夜分為早晨等六部分:「早上轉起之色不達中午,中午轉起之色〔不達〕日暮,日暮轉起之色〔不達〕初夜,初夜轉起之色〔不達〕中夜,中夜轉起之色不達後夜,必於其處滅。更於後夜轉起之色不達早晨,必於其處滅。故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
(一三)如斯提起已,同樣之色〔區分〕為往、復、前視、後視、屈、伸:「於往轉起之色不達還時,必於其處滅。於還時轉起之色〔不達〕前視,於前視轉起之色〔不達〕後視,於後視轉起之色〔不達〕屈時,於屈時轉起之色不達伸時,必於其處滅。故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
(一四)更步行之一步時分為:舉足、前步、伸步、下足、著足、蹶地之六部分。
其中,「舉足」是足由地舉起。「前步」是舉足向前。「伸步」是見有否〔木株、刺、蛇〕等之任何物,足即於此處彼處避開。「下足」是向下。「著足」是〔足〕踏至地面。「蹶地」是再舉足時一足踏緊於地。其中,於舉足時,地界與水界之二界劣而鈍,其他之〔火、風之〕二〔界〕優而力強。於前步、伸步亦然。於下足時火界與風界之二界劣而鈍,其他之二〔界〕優而力強。著足、蹶地亦然。
如斯分為六部分,彼於其齡之增大而滅沒之色提起三相。云何?彼如斯觀察:「於舉足轉起諸界及所造色,此等之諸法皆不達前步,必於其處(舉足)滅。故是無常、苦、無我。又於前步轉起之〔色不達〕伸步,於伸步轉起之〔色不達〕下足,於下足轉起之〔色不達〕著足,於著足轉起之〔色〕不達蹶地,必於其處滅。如斯其時各各生起之〔色〕不達其他部分,於其時所區分為節節、結結、區區之諸行。恰如令熱之瓦〔炒〕器投入胡麻粒發出吧之吧之的聲音〔而區分之〕。故〔此色〕是無常、苦、無我。」如斯成為節節以觀諸行之彼〔瑜伽者〕,思惟於色是成為甚微細。
而就其〔思惟〕之微細有如次之譬喻,即使用慣木、藁火炬之田舍人未曾見過燈火,或來城市見到店內燈火之光輝,或問人曰:「如斯美麗之物是何耶?」彼答〔田舍人〕曰:「此有何美麗,此是燈火而已,若盡燈心者,其〔燈火之〕滅去,連路亦認不得!」其他之〔第三者〕向彼言:「汝〔此說〕尚粗淺,不論如何,此燈心次第燃燒燈焰不能達三分之一其他處所之部分,燈焰必滅。」更他者如斯言:「汝〔此說〕亦粗淺,不論如何,因為燈焰於不達於〔燈心〕一指〔長之〕間……半指之間……一線〔幅〕之處、細絲之處不及其他細絲〔之幅距離〕之處而消滅。」除去細絲〔之幅〕即不能認知燈焰。
此〔譬喻〕中:「若油盡、燈心盡者,燈火滅去連路亦認不得。」之人智,如瑜伽者取捨(由生至死)區分百年(單位)之色以提起三相。謂:「在燈心三分之一燈焰不達餘他之部分即滅。」之人智,如瑜伽者區分百年為三分之一之部分於齡增大而滅沒之色提起三相。「燈焰不達於〔燈心〕一指之間之餘他〔部分〕即滅」之人智,如瑜伽者於區分十年、五年、三年、二年、一年之色提起三相。「燈焰不達〔燈心〕半指之間之餘地〔部分〕即滅」之人智,如瑜伽者於一年別為三分或六分而區分四個月二個月之色提起三相。「燈焰不達於一粗絲〔幅〕度處之餘他〔部分〕即滅」之人智。如瑜伽者由黑分、白分或晝夜、或一晝夜區分為六分而早晨時等之色提起三相。「燈焰不達於細絲〔幅〕度處之餘他〔部分〕即滅」之人智,瑜伽者由復〔還〕等於色區分舉足等之一一部分提起三相。
〔三〕〔由食所成〕
彼由如斯種種行相於齡之增大而滅沒之提起三相已,更分別其同色,為食所成等之四部分,於一一之部分提起三相。其中,在彼〔瑜伽者〕,食所成色依饑餓及飽滿而明瞭。於饑餓時之等起色如萎、疲、燒之木株,又如潛於炭籠中之烏鴉,其色惡形惡。於飽滿時之等起〔色〕是肥滿、柔軟、潤澤、快觸。彼〔瑜伽者〕要把握其〔色〕,如斯其處:「於饑餓時轉起之色不達飽滿,而在此必滅。於飽滿時等起之〔色〕亦不達饑餓時,在此必滅。故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
〔四〕〔由時節所成〕
時節所成是由寒冷、暑熱而明瞭。即於暑熱時所等起之色是萎、疲而醜。寒冷時所等起之色是肥滿、柔軟、潤澤、快觸。彼〔瑜伽者〕把握其〔色〕於如斯其處:「暑熱時所轉起之色不達於寒冷之時,必於此而滅。於寒冷時所等起之色不達暑熱時,必於此滅。故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
〔五〕〔由業生〕
業生〔色〕是由六處門而明瞭。即於眼門是眼、身、〔男女〕性十法之三十業生色。又支持彼等之時節、心、食等起〔之食素第八〕有二十四,〔計〕為五十四〔色〕。於耳、鼻、舌門亦同樣。於身門是由身、性十法及時節等起等〔之二十四色〕而有四十四〔色〕。於意門是心基、身、性十法及時節等起等〔之二十四色〕而為五十四〔色〕。彼〔瑜伽者〕把握其一切色,如是其處:「於眼門轉起之色不達於耳門,必於此而滅。於耳門轉起之色〔不達〕於鼻門,於鼻門轉起之色〔不達〕於舌門,於舌門轉起之色〔不達〕於身門,於身門轉起之色不達於意門,必於此而滅。故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
〔六〕〔由心等起〕
心等起〔色〕是從喜、憂而明瞭。即於喜時生起之色是潤澤、柔軟、快觸。於憂時生起之〔色〕是萎、疲而醜。彼〔瑜伽者〕把握其色,如斯其處:「喜時轉起之色不達於憂時,必於此而滅。憂時轉起之色不達於喜時,必於此而滅。故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如斯把握心等起色,於其處進行提起三相,彼〔瑜伽者〕即明白次之義:
命與身體受苦樂,不過只與一心〔剎那〕
相應而已,剎那迅速而轉。
即有八萬四千小劫之間所存續之諸天,
彼等亦不能二心一起生存。
此世之死者或生者之諸蘊
已滅沒,不等於已往結生。
前破壞之〔諸蘊〕,未來破壞之〔諸蘊〕
此中間滅之〔諸蘊〕亦無別異於〔壞〕相。
〔心〕不生者即無生,〔心〕現起而有生存,
心之滅故世間滅,〔此〕是第一義之施設。
已壞者不止住,亦無積聚於未來,
雖現在唯存續但如錐尖之芥子粒。
彼現生之諸法,已預定要壞滅
〔彼等〕存續之壞滅法,不雜於前〔滅〕之〔法〕。
不見破壞來,不見從何去。
如空中起電光,〔須臾〕而生滅。
〔七〕〔由法性色〕
如斯於食所成〔色〕等提起三相已,〔瑜伽者〕更於法性色提起三相。所謂「法性色」是於外界與根無關係,如鐵、銅、錫、鉛、金、銀、真珠、寶珠、瑠璃、螺貝(車渠)、寶石、珊瑚、赤玉、瑪瑙、土地、岩石、山、草、樹、蔓草等,是成劫以來生起之色。於彼〔瑜伽者〕由無憂樹之芽等而明瞭。即無憂樹之芽最初是淡紅色。由此經過二三日而成濃紅色,再經過二三日便成暗紅色,由此成嫩色、幼葉色、成綠葉色,由此而成青葉色。由此青葉色之時以後相續繼續同樣之色,在年內即成黃葉離枝而落。彼〔瑜伽者〕把握此,如斯其處:「於淡紅色之時轉起之色不達於濃紅色時而必滅。於濃紅色時轉起之色〔不達〕於暗紅色時,暗紅色時轉起之色〔不達〕於嫩芽色時,嫩芽色時轉起之〔色不達〕於幼葉色之時,幼葉色之時轉起之〔色不達〕於綠葉色之時,綠葉色時轉起之〔色不達〕於青葉之時,青葉時轉起之〔色不達〕於黃葉之時,黃葉時轉起之〔色〕不達於離枝落下時必滅。故此是無常、苦、無我。」以提起三相,由此方法思惟一切法性。
如斯先由色七法提起三相而思惟諸行。
二、〔由非色之七法〕
其次,關於說:「由非色之七法。」有次之論母:「〔一〕由聚、〔二〕由雙、〔三〕由剎那、〔四〕由順序、〔五〕由見之除去、〔六〕由慢之除去、〔七〕由取掉欲求。」
〔一〕
其中,「由聚」,觸為第五之法:〔識、受、想、思、觸〕。云何由聚而思惟耶?於此比丘如次觀察:「思惟此等之髮是無常、苦、無我時而生起所觸為第五法,又此等之毛……乃至……思惟腦是無常、苦、無我之時,所生起觸為第五法,彼一切不達餘他〔之狀態〕成為節節區區而滅亡。恰如所熱之瓦〔炒〕器投入胡麻粒發出吧之吧之之音聲而〔燒〕。故是無常、苦、無我。」此是先由清淨說之方法,其次聖種說中,前色之七法於七處〔思惟〕:「色是無常、苦、無我。」以轉起之心亦由次〔剎那〕之心思惟無常、苦、無我,言為由聚而思惟。於〔此聖種說之思惟比前者〕更妥當。故其他〔以下六法〕亦由同此方法而分別。
〔二〕
「由雙」,於此比丘取捨色(由生至死之色)思惟無常、苦、無我,其〔思惟〕心亦由次〔剎那〕之心思惟無常、苦、無我。齡增大而滅沒之色、食所成〔色〕、時節所成〔色〕、業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是思惟為無常、苦、無我,其〔思惟〕心亦由次〔剎那〕心而思惟無常、苦、無我。言斯由雙而思惟。
〔三〕
「由剎那」,於此比丘取捨色以思惟無常、苦、無我,彼〔思惟〕第一心由第二心,彼第二〔心〕由第三〔心〕,彼第三〔心〕由第四〔心〕,彼第四〔心〕由第五〔心〕,思惟各各是無常、苦、無我。齡增大而滅沒之色、食所成〔色〕、時節所成〔色〕、業所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思惟無常、苦、無我,其〔思惟〕第一心由第二心,彼第二由第三,彼第三由第四,彼第四由第五,思惟各各為無常、苦、無我。如斯色之把握以後之四〔心〕思惟,言為剎那思惟。
〔四〕
「由順序」,取捨色思惟無常、苦、無我,其〔思惟〕第一心由第二心,彼第二由第三,彼第三由第四……乃至……彼第十由第十一,思惟各各為無常、苦、無我。齡增大而滅沒之色、食所成〔色〕、時節所成〔色〕、業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以思惟為無常、苦、無我,其〔思惟之〕第一心由第二心,彼第二由第三……乃至……彼第十由第十一,由斯順次之觀而一日中亦應思惟各各無常、苦、無我。然,至第十心之思惟止,若熟達色之業處或非色之業處者,其時應唯第十〔心〕為止,是〔於聖種說〕所說。如斯思惟言為由順次之思惟。
〔五〕「由見之除去」
〔六〕「由慢之除滅」
〔七〕「由取掉欲求」
此第三者沒有別別之思惟法。而把握前面所述之色,今又把握非色。觀其〔色、非色〕者,於色、非色之以外不見有其他之有情。不見有情故,於此除去有情想。除去有情想已,由心把握諸行者,即不生起見,見不生起之時,言為除去見。除去見已,由心把握諸行者,即不生起慢。慢不生起之時,言為除去慢。慢除去已,由心把握諸行者,即不生起渴愛。渴愛不生起之時,言為取掉欲求。以上先於清淨說而說。
其次,於聖種說,言:「見之除去、慢之除去、欲求之取掉。」以舉出論母之後,現示其次之方法,〔即〕理解為「我作觀」、「我之觀(毘鉢舍那)」者,即不是見之除去。然,理解為「唯諸行以觀、思惟、確知、把握、分別諸行」者,成為見之除去。理解為「我善觀」、「我快觀」者,不成為慢之除去。然,理解為「唯諸行以觀、思惟、確知、把握、分別諸行」者,乃成為慢之除去。作「我得觀」而樂味觀者,不成欲求之取掉。然,理解為「唯諸行以觀、思惟、確知、把握、分別諸行」者,可成欲求之取掉。然,「若諸行是我者,我是可以了解,但〔此〕非我而理解為我。故彼等〔諸行〕由不自在之義而為無我。由有已而無之義為無常。由生滅逼惱之義為苦」,作是見者,為見之除去。「若諸行是常者,則可以了解為常,但〔此〕非常而理解為常,故彼等〔諸行〕由有已而無之義為無常。由生滅逼惱之義為苦,由不自在之義為無我」,作是見者,為慢之除滅。「若諸行是樂者,則可了解為樂,但〔其〕苦理解為樂,故彼等〔諸行〕由生滅逼惱之義為苦。由有已而無之義為無常,由不自在之義為無我」,作是見者,為欲求之取掉。如斯見諸是無我者,為見之除去。見無常者,為慢之除去。見苦者為欲求之取掉。如斯此〔三種之〕觀於各自為〔任務之主角〕。
如斯由非色之七法提起三相以思惟諸行。如以上之彼〔瑜伽者〕熟達色之業處、非色之業處。
〔五、十八大觀〕
彼如斯通達色、非色之業處,更於壞隨觀以後,由斷徧知而得一切行相之十八大觀。先通達其等〔十八大觀〕之一部分者,即捨斷各面之諸行。十八大觀是無常隨觀等之慧。其中:(一)修習無常隨觀者捨斷常想。(二)修習苦隨觀者捨斷樂想。(三)修習無我隨觀者捨斷我想。(四)修習厭離隨觀者捨斷觀喜。(五)修習離貪隨觀者捨斷貪。(六)修習滅隨觀者捨斷集。(七)修習捨隨觀者捨斷取。(八)修習滅盡隨觀者捨斷厚想。(九)修習衰滅隨觀者捨斷增益。(十)修習變易隨觀者捨斷恒想。(一一)修習無相隨觀者捨斷相。(一二)修習無願隨觀者捨斷願想。(一三)修習空隨觀者捨斷住著想。(一四)修習增上慧法觀者捨斷取堅實住著。(一五)修習如實智見者捨斷癡蒙住著。(一六)修習過患隨觀者捨斷執住著。(一七)修習省察隨觀者捨斷不省察。(一八)修習還滅隨觀者捨斷結縛住著。
此〔瑜伽〕者由無常等之三相既見諸行故,其等〔十八大觀之〕中,能通達「無常〔隨觀〕、苦〔隨觀〕、無我隨觀」〔之三觀〕。又無常隨觀及「無相隨觀」者,此等〔二〕法,義一而文異。同樣於苦隨觀及「無願隨觀」者,此等〔二〕法,亦是義一而文異。無我隨觀及「空隨觀」者,此等〔二〕法,亦言義一而文義。故既通達其等〔無相、無願、空隨觀之三觀〕。其次一切之觀是「增上慧法觀」,「如實智見」是度疑清淨中所攝。如斯既通達此〔增上慧法觀、如實智見之〕二觀,其餘〔十〕隨觀智中,有既通達者亦有未所通達。其等之分別於後明之。然,關於既所通達者,言:「通達如斯色、非色之業處,更於壞隨觀以後由斷徧知應得一切行相之十八大觀。於此先通達其等〔十八大觀〕之一部分者,捨斷其相反之諸法。」
〔六、生滅隨觀智〕
如斯由捨斷無常觀等相反之常想等而智清淨之彼〔瑜伽者〕,至思惟智之彼岸(最極),思惟智之後所說:「現在諸法變易隨觀之慧,是生滅隨觀之智。」為證得彼生滅隨觀而開始瑜伽者,其開始先從簡略開始。此有就次聖典之〔文〕:「現在諸法變易隨觀之慧,云何是生滅隨觀之智?生色為現在。其〔生色〕之生起相是生,變易相是滅,隨觀是智。生受……想……行……識……生眼……生有是現在。其生起相是生,隨觀是智。」彼〔瑜伽者〕由此聖典之論法而生,〔正觀〕名色之生起相、生、生起、更新行相為生,正觀變易相、盡滅、破壞為滅。彼如次知解:「此名色於生起之前未生起〔名色之〕聚,又不成為集類。進行生起者是〔名色之〕聚,沒有由集積而來。進行滅者沒有至〔四〕方〔四〕維〔或方向〕。已滅者沒有〔名色之〕聚於某處,無集積、無蓄積而無藏置。但譬喻進行奏琵琶時,生起之聲音,於生起以前染有集積,進行生起之〔音〕亦無由集積而來,進行滅亦無至〔四〕方〔四〕維〔或方向〕。已滅者亦無積集在何處,唯琵琶、弦及人之適當勞力為緣,〔音〕於前無而生,有已而滅去。如斯一切色、非色之法於前無而生,有已而滅去。」
〔一〕〔五蘊之生滅觀——五十相〕
如以上簡略行生滅之作意已,更於此生滅智之分別:「觀無明之集(原因)而有色之集,由緣之集義而色蘊生。觀渴之集……由業之集……由食之集而有色之集,由緣之集而色蘊之生起。觀生起之相而亦觀色蘊之生。觀色蘊之集而觀此等五相。觀無明之滅而有色之滅,由緣之滅義而色蘊之滅。觀渴愛之滅……業之滅……由食之滅而有色之滅,由緣之滅義而有色蘊之滅。觀變易之相而亦觀色蘊之滅。觀色蘊之滅而觀此等五相。」而〔說〕,又:「觀由無明之集而有受之集,由緣之集義而受蘊之生。觀由渴愛之集……業之集……由觸之集而有受之集,由緣之集義而受蘊生。觀生起之相而亦觀受蘊之生。觀受蘊之集而觀此等五相。觀由無明之滅……由渴受之滅……由業之滅……由觸之滅而有受之滅,由緣滅之義而受蘊滅。觀變易之相而亦觀受蘊之滅。觀受蘊之滅而觀此等五相。」如就於受,就於想、行、識蘊亦然。但有次之相異:識蘊是〔受蘊〕為觸處,有「由有色之集……由名色之滅。」如斯一一蘊之生滅觀有十種,說〔五蘊全部〕有五十相。由其等〔諸相〕:「如是為色之生,如是為色之滅,如是色生起,如是色滅去。」由〔生滅之〕緣,又由剎那,於詳細行作意。
〔二〕〔由緣與剎那之生滅觀〕
如斯作意之彼〔瑜伽者〕:「此等諸法實前無而生,有已而滅去。」其智益為明淨。如斯由緣與剎那二種以觀生滅,彼得明瞭諦、緣起種種之理與相。
(一)〔四諦之理〕
彼所觀:「由無明之集而有諸蘊之集,由無明之滅而有諸蘊之滅。」之〔觀〕,是彼由緣之生滅觀。其次觀生起之相、變易之相而觀諸蘊之生滅,彼所〔觀〕是剎那生滅觀。然,於生起之剎那有生起之相,於破壞之剎那有變易之相。如斯由緣與剎那二種觀生滅之彼〔瑜伽者〕,因為觀由緣而生而了覺生〔因〕故,得明瞭「集諦」。因為觀由剎那生而了覺生苦故,得明瞭「苦諦」。因為觀由緣之滅,為緣不生起於緣之具者而覺了不生起故,得明瞭「滅諦」。因為觀由剎那滅而覺了死苦故,得明瞭「苦諦」。其次彼〔瑜伽者〕觀〔緣與剎那之〕生滅,所〔觀〕是此世間之道,故對其〔道〕除去癡惑故,〔彼〕得明瞭「道諦」。
(二)〔緣起等之種種理〕
其次,因為觀由緣之生而覺了「此有故彼有」故,於彼得明瞭「順之緣起」。因為觀由緣之滅而覺了「此滅故彼滅」故,彼得明瞭「逆之緣起」。其次因為觀由剎那滅而覺了有為相故,彼得明瞭「緣已生之諸法」。因為有為是有生滅而成為緣已生。又因為觀由緣之生,以因果之結合而覺了相續之不斷絕故,得明瞭〔因果之〕「同一理」,如斯〔彼〕更能捨斷斷見。因為觀由剎那之生,覺了新新生起故,得明瞭〔因果〕「別異之理」,如斯〔彼〕更能捨斷常見。又因為觀由緣之生滅而覺了諸法之不自在故,得明瞭無〔自由〕「作務之理」,如斯彼更能捨斷我見。其次因為觀由緣之生滅而覺了隨順於緣而果之生起故,得明瞭「如是法性之理」,如斯〔彼〕更能捨斷無作見。又因為觀由緣之生而覺了諸法無自力關係於緣之生起故,得明瞭「無我相」。因為觀由剎那之生滅而覺了有已而無故,又覺了前際後際之別故,得明瞭「無常相」。又〔因為觀剎那之生滅〕而覺了由生滅之逼惱故,得明瞭「苦相」。又〔因為觀剎那之生滅〕而覺了生滅之區別故,彼得明瞭「自性相」。得〔明瞭〕自性相之時覺了生之剎那〔即無有〕滅、滅之剎那無有生故,得明瞭「有為相之為暫時」。
如斯得明瞭諦、緣起種種之理及相之彼〔瑜伽者〕,實如斯〔知〕此等諸法,未曾生起者生起,已生起者滅故,常新新現起諸行。不僅是常新〔現起〕,如日出時之露珠、如水泡、如棍棒劃水之跡、如尖錐之芥子粒、如電光,為暫〔之現起而已〕,又如幻、陽炎、夢境、旋火輪、蜃氣樓、泡沫、芭蕉等,無堅實、無體之現起。以上此〔瑜伽〕者,通達唯衰滅法生起,生起至衰滅此行相,正有五十之相而得「生滅隨觀」而證得初步之觀智。證得此〔生滅隨觀智〕故,〔彼〕稱為初觀者。
〔七、十之觀隨染〕
其次,初步之初觀者,能生起十之觀隨染。即得通達觀隨染已,聖弟子於邪行道及放棄業處之懈怠者是不得生起。唯正行道、如理加行之初觀善男子僅得生起。然者,其等十隨染者云何?〔一〕光明、〔二〕智、〔三〕喜、〔四〕輕安、〔五〕樂、〔六〕勝解、〔七〕策勵、〔八〕現起、〔九〕捨、〔一〇〕欲求。即如次說:「如何於法之掉舉而有異執意者?於無常作意者生起光明。〔彼於〕『光明法』而顧念(作意)光明。由此而(生)之散亂為掉舉。其掉舉而有異執之意者,不如實知解現起無常之〔法〕……〔不如實知解〕是苦,不如實知解現起之〔法〕是無我。又作意是無常者,智即生起……喜……輕安……樂……勝解……策勵……捨……生起欲。〔彼以為〕顧念欲而『欲是〔如〕法』,由此而〔生〕散亂為掉舉。由其掉舉而有異執之意者,不如實知解現起之〔法〕是無常……〔不如實知解〕是苦,不如實知解現起之〔法〕是無我。」
〔一〕
其中,「光明」是以觀而生之光明。其生起時,瑜伽行者:「實從今以前,斯類之光明未曾生起於我之前。確實得〔聖〕道,證得〔聖〕果。」而於非道〔解〕作道,非果為果。以非道為道,非果為果,言彼之觀道墮於邪迷。放棄自己之根本業處而唯樂味光明而坐。然,此光明某比丘唯生起照於結跏之處,有某〔比丘唯照於〕室內,有某〔比丘唯照於〕室外,有某〔比丘照〕精舍之全部、一拘盧舍(四分之一由旬)、半由旬、一由旬、二由旬、三由旬……乃至……有某〔比丘〕由地面〔生起照〕作至阿迦膩吒梵天之一世間。又世尊有生起照一萬之世界。關於如斯此〔光明〕之不同如次之故事。
據傳質多羅山之卓義屈達啟哈(有二家之)內坐二人長老。其日是黑分之布薩日,四方蔽著雨雲,至夜分實為具四支之黑闇。時一人長老言:「尊師!我今見塔廟庭師子座(佛座)五色之華。」今一人言彼:「友!汝之言非是希有,我今見大海一由旬處之魚鼈。」
而此觀隨染多於得止觀而生起。彼以定鎮伏諸煩惱不現行故,心起:「我是阿羅漢。」此恰如住鬱奢耶瓦利伽之摩訶那伽長老,如於奧加那加之摩訶達多長老,又住於質多羅山之尼加邊那加、吧達那伽羅(精勤家)之周羅須摩那長老。
其中,為說明此一故事。據說,住於達蘭加羅之曇摩陳那長老,一人達無礙解——為大比丘眾之教誡者——是大漏盡者——彼某日坐於自己之晝〔住〕處,顧念(作意):「我等之阿闍梨住鬱奢耶、瓦利伽之摩訶那伽長老,得完成沙門之所作否?」彼見他〔還在〕凡夫位,知:「我若不往〔彼處〕,彼當為凡夫而命終。」以神變飛於空中,下立於長老晝〔住〕處之坐前,禮拜而〔為弟子之〕務已坐於一面。言:「曇摩陳那!汝!何以非時而來耶?」曰:「尊師!我為質問而來。」如斯言:「汝問!知者則說。」而作一千之質問。長老對所問之問而無遲滯地說明。如斯言:「尊師!尊師之智過於銳利,何時尊師證得此〔無礙解之〕法耶?」言「汝!從今為六十年前」。「尊師!請行〔神變〕定」。「汝!此非難事」。「然,尊師!請化作一頭象」。長老即化作純白之象。「尊師!今使豎立其耳、伸尾、鼻入口中作可怕之吼聲,令作奔騰向尊師來」,長老如是做,見此突然進來之可怕行相,起而逃走。此象便伸手〔鼻〕執漏盡長老之衣端,言:「尊師!於漏盡者有畏懼耶?」彼其時知自己是凡夫。言:「汝曇摩陳那!為我救助者。」即蹲坐於〔漏盡長老之〕足下。「尊師!我為尊師之救助而來,請勿憂慮」,而說業處(禪定之對象)。長老把持業處,於經行處上在第三步即達最上果之阿羅漢位。此長老是瞋行者,如斯〔瞋行之〕比丘〔恐〕動搖於光明(化作物)。
〔二〕
「智」是觀智。曰:考量、推知色、非色法彼〔瑜伽者〕,所放如帝金剛(電光),不鈍有速力、銳利、健、極明淨之智生起。
〔三〕
「喜」是觀之喜。曰,彼〔瑜伽者〕於其時,所說小喜、剎那喜、繼起喜、踊躍喜、徧滿喜之五種喜,充滿全身而生起。
〔四〕
「輕安」是觀之輕安。曰,彼〔瑜伽者〕於其時,坐於夜〔住之〕處或晝〔住之〕處,無身心之不安、無重苦、無有不適業、無病患、無屈曲而彼之專身心安息、輕快、柔軟、適業、極明淨、端直。彼以此等之輕安等把取身心,其時經驗非世人之喜。對此如次說:
「入空閑處心寂靜之比丘,
若觀正法,於〔彼〕有非世人之喜。
思惟〔彼〕諸蘊之生滅故,
得喜悅。此為諸識者之甘露也。」
如斯彼成就此非世人之喜——為輕快性等與相應——生起輕安。
〔五〕
「樂」是觀之樂。曰,彼〔瑜伽者〕於其時,有極勝妙現流於全身而生起樂。
〔六〕
「勝解」是信。然,彼與觀相應——極心、心所之信樂——生起強力之信。
〔七〕
「策勵」是精進。然,彼與觀相應——不弛緩、不過勤——令善策勵生起精進。
〔八〕
「現起」為念。然,彼與觀相應——善現起、善住立、善安立而不動——如山王(雪山)而生起念。彼顧念、專念、作意、觀察任何處,於一切處,〔於此〕跳入、跳出依彼念而現起,恰如天眼者〔現起〕他世間。
〔九〕
「捨」是觀之捨及轉向(顧念)之捨。然,其時,彼對一切諸行為無關心,觀之捨亦強力生起,又於意門轉向之捨亦〔強力生起〕。即其〔轉向之捨〕,顧念各各之處彼〔瑜伽者〕放出如帝金剛(電光),如木葉之包投入熱鐵鏝,其作用健而銳利。
〔一〇〕
「欲」是觀之欲求。然,彼如斯依光明等所嚴飾之觀而作執著(期待)——生起欲求——有微細而寂靜之行相。此欲求,作為煩惱而把握尚且不可能。又光明時同樣,此等〔隨染〕之中於任何之生起時,瑜伽者想:「實由今以前我未曾生起如斯類之光明……如斯類之喜……我未曾生起輕安、樂、勝解、策勵、現起、捨、欲求,我確實得〔聖〕道、得〔聖〕果。」若以非道了解為道,非果了解為果。〔了解〕非道為道,了解非果為果者,彼〔瑜伽者〕之觀道言為邪道。彼放棄自己根本之業處,唯為欲求之樂味而坐。
此〔觀隨染之〕中,光明等是隨染之基故言為隨染,並非不善之義故。然,欲求是隨染,且為隨染之基。若依其基者此等有十。然,若依執則為三十。云何?因我執光明之生起者為見執。執實可意之光明生起者為慢執。樂味光明者為愛執。如斯於光明為見、慢、愛之三執。其餘者亦同樣,由如斯執者正為三十之隨染。不善巧、不聰明其等〔隨染〕之瑜伽者,〔遭遇〕光明等而動搖心亂,以光明等之一一正觀「此是我所、此是我、此我是我」。故諸古人言:
「有光明智喜時〔依隨染而〕動搖,
有輕安樂時,由其等心震動,
有勝解策勵現起時〔心〕動,
有〔觀〕捨轉向捨欲求時亦〔動搖〕。」
然,〔於隨染〕具善巧、聰明、覺慧之瑜伽者,光時等之生起時,能以慧分別、考察、或思惟:「於我生起光明,而且此是無常、有為、緣已生、滅盡法、衰滅法、離貪法、滅法也。」〔正觀察〕:「若光明是我,〔其〕我即可了解。然,此是無我而執為我,故由不自在之義為無我。由有已而無之義為無常。由生滅逼惱之義為苦。」應由說非色之七法而詳知。如於光明,於其他亦同樣。彼如斯考察已,正觀光明:「此非我所、此非我、此我非是我。」……以智……乃至……以欲求正觀:「此非我所、此非我、此我非是我。」如是正觀者,對於光明等而不動搖、不震動。故諸古人言:
「此等之十處以慧徧思擇者
善巧法掉舉,不至於散亂。」
彼如斯不至散亂,彼離縛彼三十種隨染之縛。「光明等之法非是道,解脫隨染而行〔正〕道之觀智是道」,以差別(確知)道與非道。如斯:「此是道、此是非道。」以知道非道,當知以智為道非道智見清淨。
〔三諦之差別〕
於以上彼〔瑜伽者〕應作三諦之差別(確知)。云何?先於見清淨差別名色而為「苦諦」之差別,於度疑清淨由緣之把握為「集諦」之差別,於此道非道智見清淨,由正道之強調作「道諦」之差別。如斯先依世間智而作三諦之差別。
此為使善人喜悅,造清淨道〔論〕,解釋慧修習論中之道非道智見清淨,N69n0035_p0352a08名第二十品。
關於聚思惟(kalāpasammasana),於底本六〇七頁以下(本書三.三〇三頁以下)有說明。
方法觀(nayavipassanā),是以四十行相觀五蘊之觀法,參照底本六一一頁以下(本書三.三〇八頁以下)。
關於光明(obhāsa)等,參照底本六三三頁以下(本書三.三四五頁以下)。
Pṭs. I, p. 87。
對於生滅隨觀(udayabbayānupassanā),參照底本六二九頁以下(本書三.三三七頁以下)及底本六三九頁以下(本書三.三五三頁以下)。
對於壞隨觀(bhaṅgānupassanā),參照底本六四〇頁以下(本書三.三五五頁以下)。
喜(nandim),於底本之 nindaṁ 是錯誤。尚且底本於此之前後切句方法有錯誤。
此文於底本前頁有。
Pṭs. I, p. 53f。
關於五蘊以下,於次段有說明。
Pṭs. I, p. 9. 5f。
然者……云何(kiñca),於底本有 kiñci,今從暹羅本及引用原文。
Pṭs. I, p. 53 前出。尚且以下至底本六一一頁之第一行一頁餘與 Pṭs. A. I, p. 247f. 之文大體一致。
此中先(ettha tāva),於底本、暹羅本等有 ettāvatā,今從錫蘭本。
四內等之二法即是內外、麤細、劣勝、遠近四之二法。
Pṭs. I, p. 54。
師子喻經(Sīhopamasutta),S. III, p. 84f.(S. 22, 78)= A. II, p. 33f.(A. 4, 33)。
V. I, p. 13; S. III, p. 66。
Pṭs. I, p. 53。
Pṭs. II, p. 238。
Ibid。
Ibid。
無中止(abbosānena),於底本有 accosānena,今從暹羅本。
參照底本一二七頁(本書一.二一五頁以下)。
A. I, p. 10. cf. KV. p. 205。本事經一.六〇(大正一七.六七二c)。
彼等及(tehi),於底本之 te hi 是錯誤。
關於食素第八,參照底本五八八頁(本書三.二七二頁)同語之註。
令生者、不令生者(janakājanakā),於底本唯有 janakā,今從暹羅本、錫蘭本。或就本偈全體,亦從暹羅本而譯。
除意界十唯作者,是二無因唯作意識界及欲界有因唯作八意識界。
凡夫及阿羅漢,依欲界定行神通時,以欲界之有因善心及有因唯作心而行。
關於聲之九法,參照底本五六〇頁(本書三.二二四頁)同語之註[11]。
Tika. I, p. 5。
Ibid。
食等起(āhārasmuṭṭhānan),於底本之 āhārasamuṭṭhānānan 是錯誤。
參照底本五四五頁以下(本書三.一九七頁以下)。
於第十九之五年(ekūavīsatime vassapañcake),於底本之 ekūnavīsatim ev' assa pañcake 切句方法有錯誤。
成者(yāni),於底本之 yoni 是錯誤。
於其者(tam enaṁ),於底本之 tam evam 是錯誤,今從暹羅本。
半指之間(aḍḍhaṅgulaḍḍhaṅgulantare),於底本之 vuḍḍhaṅgulavuḍḍhaṅgulantare是錯誤,今從暹羅本。
以下之諸偈是引用 MNd. p. 42f; p. 117f。
使繼續相續(santatim anuppabandhāpayamānaṁ),於底本之 santati-manupp 之切句方法有錯誤。
落下時(patana-kālam),於底本之 pahanakālam 是誤植。
參照底本六一三頁(本書三.三〇九頁)。
慢(māne),於底本之 māno 是錯誤。
三相(tilakkhaṇaṁ),於底本此語之 前有 ti 之字是誤植。
就以下之說明,參照底本六五八頁(本書三.三八一頁)。
以下一文,即 yā ca anattānupassanā yā ca suññatānupassana ime dhammā ekatthā byañjanam eva nānan,於底本脫漏,今由暹羅本及緬甸本補之。尚且此文於 Pṭs. II, p. 63 仍可發現其原形。
參照底本六〇四頁以下(本書三.二九九頁以下)。
參照底本六九四頁以下(本書三.四三七頁以下)。
此文句於底本六二八頁(本書三.三三五頁)有。
無常隨觀等之(aniccānupassanādi),於底本有 aniccānupassanā,今從暹羅本。
Pṭs. I, p. 54。
Ibid。
有(bhavo),於底本之 bhāvo 是錯誤。
以下底本十二行之文,亦出於 Pṭs. I, p. 253。
Pṭs. I, p. 55f。
五相者是無明、渴愛、業、食之四法之有、有為之相及色生起之相。
Pṭs. I, p. 56。
以下底本至六三三頁之十行二頁弱,大多與 Pṭs. A. I, p. 155f. 之文一致。
因為由觀生(udayadassanena),於底本有 udayabbayadassanena,但今從暹羅本。
緣起(paṭiccasamuppāda),於底本之 samuppāda 是誤植。
露珠之譬喻,參照 A. IV, p. 137。
水泡之譬喻,參照 S. III, p. 141; Dhp. 170; A. V, p. 173。
以棍棒劃水跡之譬喻,參照 A. IV, p. 137。
尖錐上之芥子粒之譬喻,參照 Sn. 525; Dhp. 407; MNd. p. 43; p. 118。
電光之譬喻,參照 MNd. p. 43; p. 118。
幻之譬,參照 S. III, p. 142。
陽炎之譬,參照 S. III, p. 141; Dhp. 170。
夢境之譬,參照 Sn. 807。
泡沫之譬,參照 S. III, p. 140。
芭蕉之譬,參照 S. II, p. 241; III, p. 141; A. II, p. 73。
Pṭs. II, p. 100f。
質多羅山(Cittalapabbata),在錫蘭南部魯哈那(Rohaṇa)之首都大村(Mahāgāma)附近之山。
具四支黑闇者,一、黑分(新月)之布薩日(第一日),二、於空蔽蓋兩雲,三、夜分,四、於欝茂林中之黑闇。
以下底本六三五頁下至十行約一頁,大多與 Sammoha-vinodanī, p. 489f. 之文一致。
誰(hohi),於底本之 hoti 是錯誤。
以上關於五種喜,參照底本一四三頁(本書一.二四四頁以下)。
以下之二偈引用 Dhp. 373-374。Abhidhammāvatāra, p. 121,參照法句經卷下(大正四.五七二a)、出曜經卷二九(大正四.七六五c)、法集要頌經卷四(大正四.七九六c)。
相應(sampayuttaṁ),於底本之 sampayuttā 是錯誤。
處(ṭhānaṁ),於底本之 ñānaṁ 是錯誤,今從暹羅本。
光明等(obhāsādi),於底本有 okāsādi,今從暹羅本。
光明之狀態(obhāse),於底本之 okāse 是錯誤。
以下之二偈亦出於 Pṭs. II, p. 102。
參照底本六二八頁(本書三.三三五頁)。
本偈亦出於 Pṭs. II, p. 102。
以慧(paññāya),於底本、暹羅本、緬甸本皆有 paññā,今從 Pṭs. II, p. 102 之同文。
以下至本品之最後底本十四行之文,亦出於 Pṭs. II, p. 257。
【經文資訊】漢譯南傳大藏經(元亨寺版) 第 69 冊 No. 35 清淨道論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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