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淨道論
第十八品 見清淨之解釋
〔慧體之一.見清淨〕
今說此等,「〔慧〕地之諸法,依把持、徧問而熟知,令成就〔慧〕根之戒清淨及心清淨之二種清淨」,其中,「戒清淨」是別解脫律儀等極清淨之四種戒。而於其戒之解釋已有詳說。「心清淨」與近行〔定〕為八等至。此亦由心之項目的定之解釋中,依一切行相已有詳說。故其等由詳說於彼處者而知之。其次說:「見清淨、度疑清淨、道非道智見清淨、行道智見清淨、智見清淨之五種,此是〔慧〕體。」其中,「見清淨」以如實見名色。
〔一、名色之觀察〕
〔一〕〔簡略法〕
先述欲成就〔見清淨〕之奢摩他(止)行者,除去非想非非想處,依餘之色、無色界禪之任何一種出定,尋等之禪支及其相應諸法,應由相、味等而把握。若把握已,此一切面向於所緣故,由傾向之義而確知是「名」。由此,譬喻人於家中見蛇,其關連亦見其住處,此瑜伽行者亦徧觀其名。徧求:「此名是依止何而轉起耶?」見其所依之心色(心基)。由此為心色之所依者,以把握所依之大種及餘所造色之色。彼為此一切〔色〕所惱壞故而確知「色」。由此,向所緣為相是名,以惱壞為相色,於簡略確知(差別)名色。
〔二〕〔四界差別法〕
其次,純毘鉢舍那(觀)行者或奢摩他行者,於說四界差別〔之解釋〕把握其各界門中依何門而簡略,又把握詳細之四界。時於彼,如實明瞭自性〔自〕相上之諸界中,先於業等起之髮,由〔地、水、火、風〕之四界、色、香、味、食素、身淨之身十法而有十色。同其〔髮〕,由有〔男女之〕性而依性十法有十色。同其〔髮〕,有食等起之食素第八。於時節等起、心等起有食素第八之各八法,〔最初舉身十法、性十法之〕其他有二十四〔色。兩者合為四十四色〕。如是〔三十二身分中有業、食、時節、心之〕四等起於二十四部分,是各有四十四色。其次,於時節、心等起之汗、淚、唾、洟之此等四者,是由二食素第八而各有十六色。於時節等之胃物、糞、膿、尿之此等四者,是唯時節等起之食素第八有各八色即明瞭。此先於三十二行相〔把握色法之〕方法。
其次,明白三十二行相時,其他之十行相亦明瞭。其中,先令消化食等之物,於業生之火部分,有食素第八〔之八法〕與命等之九色。同樣於心生出息入息〔風界之〕部分亦有食素第八〔之八法〕與聲等之九〔色〕。於四等起餘之八〔部分〕有命九法與三食素第八等各三十三色,是甚明白。
如斯彼〔修習者〕,於詳細對四十二行相,明白此等大種、所造色之種類時,為基(所依)、〔認識之〕門眼十法等之五及心基十法之六十色更明白了。
彼是以其等一切〔色〕由惱壞之相為一,以此為觀「色」。彼如斯把握色,依〔認識之〕門而明白非色法。即,二之〔前〕五識、三意識界、六十八意識界之八十一世間心。而其等〔八十一〕心及俱生之心所,總言有觸、受、想、思、命、心止、作意之此等七。其次,出世間心即純毘鉢舍那行者及奢摩他行者亦不能到達故不能把握。彼以一切非色法傾向〔所緣〕相而為一,此為觀「名」。如斯或者依四界差別門而詳細差別名色。
〔三〕〔十八界觀察法〕
又其他者依十八界而〔差別名色〕。云何?於此有比丘:「於此身體有眼界……乃至……意識界。」及顧念諸界,世人彩取白、黑球而依結付於眼窩中之腱筋,不解所想之有厚幅度〔圓球〕之肉團眼〔為眼界〕,即如說蘊解釋之所造色中,以眼淨差別(確知)為眼界。然而於〔眼中,眼淨之其他〕為〔眼淨〕所依之〔地、水、火、風〕四界,附隨於〔眼淨〕之色、香、味、食素四色,有保護〔眼淨〕之命根九俱生色。同在其處〔眼中〕依身十法、性十法為二十業生色,依食等起〔心等起、時節等起〕等之三食素之第八有二十四之無執受色(非為業等起),如斯〔於眼中眼淨〕以外有五十三色。其等〔五十三色〕非眼界及差別。於耳界等亦同此。而於身界〔除眼十法等〕有餘之四十三色。然,或人人〔於身界〕時節、心等起〔色〕與聲具者,其各為〔聲九法之〕九色而說有四十五〔色〕。此等〔眼等之〕五淨,與彼等之境色、聲、香、味、觸等為十色而成十界。其餘之色皆為法界。其次依止於眼,以色為緣而轉起之心是眼識界。如斯二〔前〕五識為五識界。三意界心為一之意界。六十八之意識界心是意識界。此一切八十一世間心是七識界,其相應之觸等為法界。如斯此〔十八界〕中十界半是「色」,七界半是「名」。如斯或者依十八界以差別名色。
〔四〕〔十二處觀察法〕
又其他者依十二處〔以差別名色〕。云何?〔彼〕如於說眼界,除去五十三色唯以眼淨差別眼處。又耳、鼻、舌、身處亦與前說之耳、鼻、舌、身界同樣。為彼等之境〔之色等〕五法是色、聲、香、味、觸處。世間之七識界是意處。相應此之觸等及餘之色是法處。如斯此〔十二處〕中,十處半是「色」,一處半「名」。如斯或者依十二處以差別名色。
〔五〕〔五蘊觀察法〕
又其他者更簡略,依蘊以差別〔名色〕。云何?於此身中,四等起〔色〕之〔地、水、火、風〕四界,依止於此之色、香、味、食素、眼淨等之五淨、基色、〔男女〕性、命根及〔時節、心之〕二等起〔色〕之聲此等十七色得被把捉,是完〔色〕、色色也。身表、語表、虛空界、色輕快性、柔軟性、適業性、積集、相續、老性、無常性之此等十色是不得把捉,唯〔色之〕行相、變化、〔色〕間之區分而為不完〔色〕,非色色。然,亦為色之行相、變化、〔色〕間之區分〔故〕稱為色。此等一切之二十七色是色蘊。與八十一之世間心俱生起之受是受蘊。以此相應之想是想蘊。行是行蘊,識是識蘊。如斯色蘊是「色」也,四非色蘊是「名」。如斯其比丘依五蘊而差別名色。
〔六〕〔簡略觀察法〕
又其他者,簡略所有之色皆為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色,於此身體把握「色」,又以意處與法處一部分把握「名」。於簡略:「此是名、此是色。此云名色。」以差別名色。
〔二、令現起非色法之方法〕
若又依各各之門(觀察法)而把握色已,進行把握非色彼〔瑜伽者〕,微細故不現起非色者,彼不放棄重擔(修行),應幾次亦思惟、作意、把握、差別色。然,彼色漸漸澄淨,因無纏垢成極徧淨,其〔色〕為所緣之非色法亦自成明白。
譬喻有眼之人觀顏相於不徧淨之鏡而不見相。於彼因「不見相」而不放棄鏡,但幾次摩拭其〔鏡〕,鏡成徧淨,彼之相即自明。又為得油而於桶中攪拌胡摩粉,注入少水唯壓搾一次二次油亦不出來而不捨棄胡摩粉,但注湯於〔胡麻〕攪拌而壓搾。彼如斯作,透明之胡麻油即出來。或譬喻欲清其水〔而磨水甕〕者,取加達加之核子,入於水甕之內側以手擦一二次,水不淨之〔間〕不放棄加達加核子,但以〔核子〕幾次再擦甕。彼如斯作,落掉〔甕之〕泥垢,水即澄淨。
如斯彼比丘不捨棄修行,幾次再思惟、作意、把握,應差別其色。然,彼色因此漸漸澄淨,無纏垢為極徧淨,〔以把握非色〕妨止落沈諸煩惱,如離泥垢之水,心成澄淨,其〔色〕為所緣之諸非色法亦自明淨。此義之其他,譬喻榨甘蔗〔汁〕、捕盜賊〔拷打成招〕、以牛之〔調御〕、依酪〔取醍醐〕及〔捕〕魚等來說明。
其次,如斯把握極清淨色之〔瑜伽〕者,依〔一〕觸、〔二〕受、〔三〕識之三行相現起非色法。云何?
〔一〕〔依觸非色法之現起〕
先依地界堅固為相等之方法把握諸界,或者:「於最初觸集起,其相應之受是受蘊,想是想蘊,觸並思是行蘊,心是識蘊。」及現起〔非色法〕,同樣於髮之地界為堅固相……乃至……於入息出息之地界,依堅固為相〔等之方法把握諸界者〕,「於最初觸集起,其相應之受是受蘊……乃至……心是識蘊」與現起〔非色法〕。如斯依觸現起非色法。
〔二〕〔依受非色法之現起〕
或者:「地界是堅固為相,嘗味其所緣〔地界〕味之受是受蘊,其相應之想是想蘊,其相應之觸、思是行蘊,其相應心是識蘊。」與現起〔非色蘊〕。同樣於:「髮之地界以堅固為相……乃至……於入息出息之地界以堅固為相,嘗味其所緣〔地界〕味之受是受蘊……乃至……其相應心是識蘊。」與現起〔非色蘊〕。如斯依受而現起非色法。
〔三〕〔依識非色法之現起〕
又其他者:「地界是堅固為相,識別〔其〕所緣〔地界〕之識是識蘊,其相應之受是受蘊,想是想蘊,觸、思是行蘊。」與現起〔非色蘊〕。同樣:「於髮之地界以堅固為相……乃至……於入息出息之地界,以堅固為相而識別〔其〕所緣〔地界〕之識是識蘊,其相應之受是受蘊,想是想蘊,觸、思是行蘊。」與現起〔非色蘊〕。如斯依識現起非色法。
與此同方法,於業等起髮之地界,依堅固為相等方法,而髮等之四十二部分由各四界,又於其餘眼界等之色把握門,從一切其各各之方法可為適用。又如斯把握色為極清淨之彼〔瑜伽者〕,非色法依三行相而明瞭故,唯把握色為極清淨者,當適用非色之把握,其他者即不能行。然,若一色法或二〔色法〕現起時,若捨色而開始進行把握非色,於地徧修習〔之解釋〕如說山之牝牛,即由業處退失。然,為令極清淨把握色,於其上適用非色之把握者,業處即至增大、成長、廣大。彼如斯依觸等而現起四非色法為名之〔差別〕,為彼等〔非色法〕所緣之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色為色之差別。
構成十八界、十二處、五蘊之一切〔欲、色、無色之〕三地法,恰如用刀〔切〕開箱,如切裂為二之多羅樹幹,是名與色之二種差別,唯由名色以外而無其他之有情、補特伽羅、天、梵天之結論。
〔三、經典之名色差別與譬喻〕
彼如斯依如實自性差別名色已,為更捨所謂有情、補特伽羅此世間之想,〔又〕為超越有情之癡迷,又為置心於無癡迷之地,言:「此唯名色,而無有情、無補特伽羅。」之義。與照合多經典〔之說〕應以差別名色。即如斯說:
譬喻部之集合語為車
如斯有諸蘊時謂有情之假〔名〕。
又說:「汝等!譬喻以木材為緣,以蔓為緣,以泥為緣,於虛空所圍以稱為家,如斯汝等!骨為緣、腱為緣、內為緣、皮為緣、虛空所圍而稱為色〔身〕。」又說:
「發生唯是苦
存滅亦是苦
除苦無發生
苦外亦無滅。」
如斯依數百之經典而唯說名色,非〔說〕有情,非〔說〕補特伽羅。故譬喻集合車軸、輪、車箱、轅等之部分以成物形時稱為車,一一部分善於觀察時,於第一義即無車,又譬喻木材等之家以木材圍於虛空成一建物時,稱為家,依第一義即無家,又譬喻指、拇指之成為一形時,稱為拳,胴、絃等〔成形為一物〕時,稱為琵琶,象、馬等成形一群時,稱為軍隊,城壁、家屋、城門等〔形成一物〕時,〔稱為〕城市、幹、枝、葉等形成一物時,稱為樹,於第一義即無樹。如斯有取蘊時,稱為有情、補特伽羅,若一一之法善觀察者,於第一義,即無有情之基礎執著「有我」、「我」,於第一義唯名色而已。如斯觀之〔瑜伽〕者之見,言為如實見。
其次捨此如實見,所執有「有情」者,即承認〔自己之〕滅亡,又〔承認〕不滅,承認不滅者墮於常〔見〕,承認滅亡者墮於斷〔見〕。何以故?如酪由牛乳而出,其他之物不得由此而出故,執著「有情是常」者言為滯著,執著「〔有情〕是斷絕」者,言為過失。
故世尊宣說:「諸比丘!纏結二惡見之天或人是滯著或過失者。唯具眼者是〔正〕見。諸比丘!某者云何為滯著,諸比丘!因為有樂有、喜有、喜悅有之天、人。現示法由有之滅時,彼等之心不踊躍、不欣樂、不住立、不信解。諸比丘!如斯某者是滯著。諸比丘!某者云何為過失?其次某者,此我之壞滅死後,是斷絕、滅亡,死後不存在故,此〔非有〕是寂滅、此是勝妙、此是如真、慚惱有、嫌惡之,以歡喜無有。諸比丘!如斯是某者之過失。諸比丘!云何唯具眼者是〔正〕見?諸比丘!於此有比丘,如實見存在(五蘊),如實見存在,為其厭離、離貪、滅而行道。諸比丘!如斯唯具眼者是〔正〕見。」
故譬喻木之機關〔木偶〕是空、無命、無動,但由木與絲之結合可見其行、止、有力用、有動作。如斯名色亦是空、無命、無動作,但由〔名色〕互相之結合,當知見有行、有止、有力用、有動作。故諸古人言:
實際唯名色
無有情與人。
如空作木偶
苦集如草木。
此〔名色〕不僅喻木偶,又用其他蘆束等之譬喻,應辨知之。即如二蘆束於互相依止而立時,無一支持他,一倒他亦倒。如斯於五蘊,名色互相依止而轉起,無一支持他,死而一倒他亦倒。故諸古人言:
名色之雙具互相依止,
一破壞時兩緣皆破壞。
又譬喻依棒打大鼓而音起時,大鼓與音是相異,大鼓與音不相混,於大鼓無音,於音無大鼓。如斯稱基(所依)、〔認識之〕門、所緣而依止於色轉起名時,色與名是相異,名與色不相混,於名無色,於色無名。然,如大鼓為緣而〔生〕音,以色為緣而名轉起。故諸古人言:
觸為第五〔識、受、想、思、觸〕不由眼生,
又不由色〔生〕,由〔眼、色〕兩者之間亦不生。
依於因緣而發生諸有為法,
譬喻依打大鼓而〔發生〕音。
觸為第五不由耳生,
又依聲亦不〔生〕,依〔耳、聲〕兩者之間亦不生。
……乃至……
觸為第五不由鼻生,
亦不由香〔生〕,由〔鼻、香〕兩者之間亦不生。
……乃至……
觸為第五不由香生,
又由味亦不〔生〕,由〔舌、味〕兩者之間亦不生。
……乃至……
觸為第五不由身生,
又不由所觸〔生〕,由〔身、所觸〕兩者之間亦不生。
……乃至……
依基色不發生諸有為法
又非由諸法處出,由因緣發生諸有為法,
譬喻由大鼓而〔發生〕音。
又由〔名色之〕中,名乃無力,不能由自己之力轉起,不食、不飲、不言事物、不行作〔行住坐臥之〕威儀。色亦無力,不能依自己之力而轉起。然,於〔色〕不欲食、不欲飲、不欲言事物、不欲作威儀。但色依止於名而轉起,名依止於色而轉起。而名即欲食、欲飲、欲言事物、欲行作威儀時,色即食、飲、言事物、行作威儀。
其次,為辨知此義,〔人人〕引用次之譬喻:
〔即〕譬喻生來為盲人,欲往〔他〕方而不能步行。生來為盲人不能步行,如斯言:「我兩足雖得完全步行,但我眼不能見道之凹凸。」步行不能者向生來之盲人言:「我眼雖完全得見物,但我無可往來步行之足。」彼滿足喜之盲人,背負步行不能者。步行不能者被背於盲人之背上,如斯言:「請避開左方而行右方。」「避開右方而行左方」。其時盲目者體弱無力,依自己之力不〔能〕自己〔獨〕力而行。步行不能者體弱無力,依自己之力,不〔能〕自己〔獨力〕而行。然,彼等若互相依止即非不能步行。
如斯名若無力,依自己之力不能生起,行各各之所作即不能轉起。色亦無力,依自己之力不能轉起,行各各之所作而不能轉起。然,彼等若互相依止,生起亦非不能轉起,其次如說:
依自己之力不能生,
又依自己力不住立〔存續〕,
諸有為法自力弱,
從他法之力而生。
諸等起者依他緣而生,
又依他所緣〔資助而生起〕,
此等依於所緣緣,
依他之諸法令發生。
又譬喻依於船,
人人渡海洋,
如斯依於色,
名身即轉起。
譬喻依人人,
船渡海洋,
如斯依於名,
色身即轉起。
人人與船具,
相依渡海洋,
如斯名與色,
互相共依止。
如斯依種種方法差別名色之〔瑜伽〕者,打破有情想而於不癡迷之地如實現名色者,當知是見清淨。所謂名色差別,云何之分別亦不外是此〔見清淨之〕同義語。
此為令善人之喜悅,造清淨道〔論〕之慧修習論中見清淨之解釋,名N69n0035_p0287a07為第十八品。
參照底本四四三頁(本書三.一一頁)。
參照底本一五以下(本書一.二七頁以下)。
由心之名目(cittasīsena),於底本之 cittasīlona 是錯誤,今從暹羅本訂正。
本書第三品乃至第十一品。
參照底本四四三頁(本書三.一一頁)。
色、無色界(rūpārūpāvacara),於底本之 rupa rupavacara 是錯誤。
參照底本三五一頁以下(本書二.二一四頁以下)。
關於業等起等之色,參照底本三六六頁以下(本書二.二三二頁以下)、底本六一四頁以下(本書三.三一二頁以下)、底本六二三頁以下(本書三.三二八頁以下)。
關於身十法等,參照本書三.二〇八頁對其等之語之註。
食素第八(ojatthamaka),地、水、火、風、色、香、味、食素之八法而成之物質,以食素為第八號八法之意味。尚關於此參照本書二.二四六頁之註[03]。
二十四部分者,是由三十二身分之中,以下除所說明汗、淚、唾、洟、胃物、糞、膿、尿之八。關於三十二身分,參照底本二四九頁以下(本書二.三五頁以下)、底本三五三頁以下(本書二.二一六頁以下)。
十行相是於底本三六三頁(本書二.二二八頁)所說之火界之四部分「(一)令熱者,(二)令老者,(三)令燃燒者,(四)令食、飲、噉、味等之消化」及指風界之部分「(一)上行風、(二)下行風、(三)腹外風、(四)腹內風、(五)肢體循環風、(六)出息入息」——之十。
四十二行相是由三十三身分及火界、風界之十行相而成。
參照底本四四五頁(本書三.一七頁)。
關於完色、色色,參照底本四五〇頁以下(本書三.二四、二七頁以下)。
就於行相、變化、區分,參照底本四五一頁(本書三.二六頁)。
加達加(kataka),胡桃之一種,其核子用於洗水甕。出於本書二.四八頁,參照其註記。
參照底本一五三頁(本書一.二六頁以下)。
照合(saṁsandetvā),於底本有 saṁsanditvā,但今從暹羅本。
S. I, p. 135, cf. KV. p. 66; MNd. p. 439; Mil. p. 28,雜阿含一二〇二經(大正二.三二七b),別譯雜阿含二一八經(大正二.四五四c以下)。
語(saddo),於底本有 satto,今從暹羅本及引用原文。
M. I, p. 190。
S. I, p. 135. cf. KV. p. 66; MNd. p. 439; Mil. p. 28,雜阿含一二〇二經(大正二.三二七b),別譯雜阿含二一八經(大正二.四五四c以下)。
胴、絃 doṇi-tanti,於底本之(doṇitan ti)是錯誤。
It. p. 43(II, 12)。
死後(param maraṇā),此語於底本沒有,引用暹羅本及原文補之。
本偈亦出於 Abhidhammāvatāra, p. 114。
當辨知(vibhāvetabbaṁ),於底本有 bhāvetabbaṁ,今從暹羅本。
本偈亦出於 Abhidhammāvatāra, p. 115。
由耳(sotato),而底本之 so tato 是錯誤。
由諸法處(dhammāyatanehi),於底本之 dhammāyatane hi 是錯誤。
轉起(pavattituṁ),於底本有 pavattesu 是錯誤,今從暹羅本。
而名(nāmassa pana),於底本無 pana 之字,今以暹羅本補之。
於背中(aṁsakūte),底本有 aṁsakūtena,今從暹羅本。
以下之二偈亦出於 Abhidhammāvatāra, p. 115。
此(ctassa),底本有 ckassa,今從暹羅本。
【經文資訊】漢譯南傳大藏經(元亨寺版) 第 69 冊 No. 35 清淨道論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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