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講記
卷八
庚二 依處立因
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云何依此十五處立?一、語依處:謂法名想所起語性,即依此處立隨說因,謂依此語隨見聞等說諸義故。此即能說為所說因。有論說此是名想見,由如名字取相執著隨起說故,若依彼說便顯此因是語依處。
「如是」承前卷終所說的「四緣」,現在進而敘說十因。十因是怎樣建立的?「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雖說有十因,而實不外是細說四緣。基師《述記》說:『傍論已了,應辨正論』,正是此意。為述四緣的要領,所以其他的諸緣,就不被視為重要。由這,法門的義理發揮不少,這是值得吾人注意的。所謂十五依處,就是語依處乃至不障礙依處;所謂十因,就是隨說因乃至不相違因。依處因,不是指的別的什麼,唯是以體為依處,以義為因。如語依處,是在語的體上有詮說諸法之義。明白語依處,其他的依處與因的意義,皆可準此而知。十因是怎樣依十五處建立?所以說「云何依此十五處立」。關於這個,下面一一略為說明。
「一、語依處:謂」宇宙的萬有諸「法」,由以「名」為先而有想,由以「想」為先而有「所起」的「語性」。於中,名是表詮一切法的名稱,想是緣諸法而起內心的想像。綜合來說,緣於諸法,起諸構想,由構想而立諸法的名稱。如是法、名、想三者,為所起語言的體性,所以「即依此」語依「處」建「立隨說因」。為什麼這樣?因詮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狀,方有言說發生,如是「依此語」言,「隨」諸有情終日「見聞」覺知「等」所了解的一切,宣「說諸」法的「義」理,「此即」是以「能說」的語言「為所說」一切法的「因」。《瑜伽論》說:『謂於三界繫不繫法施設,名為先故想轉,想為先故語轉,由此語故,隨見隨聞隨覺隨知,起諸言說』。《瑜伽略纂》十一解釋說:『今云隨說因者,謂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起言說者,謂如由先有色名故,後聞此名,遂起想取像善惡,由此取像故,遂起言說,因為色等言』。智周《演秘》解釋說:『法謂一切有為無為繫不繫等,為因起言並名為法,名謂法名。由聞諸法種種名已,或自據教尋名句文而起於想,取境分齊善惡等已,方起言說。亦依名句而起於想,舉初攝餘但云名也』。然而「有」部集「論」,其中所說,與此不同。他說這隨說因,不是以法、名、想為因,而是以「名、想、見」為因。名是名字,取相是想,執著是見,如諸法是能詮的名字,在名字上,取所緣相,並生起執著,然後才隨他起諸言說,所以說「由如名字取相執著隨起說故」。就是以名、想、見三法為因,所生的言說是其結果。不過《瑜伽論》中既說由語故起諸言說,並沒有說由名、想、見故起諸言說,證知不取名、想、見三為語依處及隨說因。不但《瑜伽》第五是這樣講,《顯揚》十八亦這樣講。如「若依彼」集論所「說」,那就是「顯」示「此」名、想、見三者之「因,是語」言的「依處」。兩種說法雖有不同,但只是立場的不同,義理其實是一致的。要知《瑜伽論》等以言說為自體,以所詮一切法為果,是約能詮所詮的因果講的,即以能詮為所詮的因,所詮是能詮的果。至於《集論》所說,是以生起為因果的,如依名、想、見而起言說,當知名、想、見的三法,為能生起的因,所生起的語言是為果。
二、領受依處:謂所觀待能所受性,即依此處立觀待因。謂觀待此令彼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是彼觀待因。
「二、領受依處」:所「謂」領受依處,是說「所觀待」的「能」受「所受」的「性」。能受是指的受心所,所受則通於一切法。因此,「即依此」領受依「處」,建「立」第二「觀待因」。所「謂觀待」因者,就是觀待「此」法的因,能「令」其他的「諸事,或」者「生」起,「或」者安「住,或」者「成」就,「或」者獲「得」。所以「此」法就「是彼」生、住、成、得諸事的「觀待因」。《瑜伽》三十八說:『觀待此故,此為因故,於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彼觀待因。如觀待手故,手為因故,有執持業;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觀待節故,節為因故,有屈申業;觀待饑渴故,饑渴為因故,於諸飲食若求若取。隨如是等無量道理,應當了知觀待因相』。又說:『觀待饑渴羸劣身住,觀待段食所有愛味,於彼追求執取受用,即說彼法為觀待因』。復說:『觀待境界所有愛味,於諸有支相續流轉,即彼望此諸雜染法,為觀待因』。更說:『觀待諸行多過患故,樂求清淨攝受清淨成滿清淨,彼望於此為觀待因』。
三、習氣依處:謂內外種未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牽引因,謂能牽引遠自果故。
「三、習氣依處」:所「謂」習氣依處,習氣就是種子。不論是「內」種子,或者是「外種」子,如是內而身心、外而萬有諸法的種子,當它還在「未成熟」的階「位」。如內種子,假定是無漏的,未受師友等的力量之所滋潤,假定是有漏的,未受貪愛等之所滋潤,設或是外種子,未受水土肥料等之所滋潤。在這樣的階位,直接惹起自果的力量尚未成熟,所以「即依此」習氣依「處」建「立」第三「牽引因,謂能牽引遠自果故」。如以第八有漏種子說,當它未被貪愛水灌溉滋潤以前,雖還不能立刻生起現行,但它有勾牽引發當起現行果的功能,因為以此為因,能感異熟果的。《瑜伽》三十八說:『一切種子望後自果,名牽引因』;『由彼各別自種子故,種種稼穡差別而生,即說彼種子為此牽引因』;『於現法中無明等法,所有已生已長種子,令此種子望於餘生生老死等為牽引因』;『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姓具足能為上首,證有餘依及無餘依二涅槃界,彼望清淨為牽引因』。最後一種說明,智周《演秘》解釋說:『種望能證涅槃之智為牽引因,非望涅槃,涅槃非是因所生故,舉所證理顯能證智』。
四、有潤種子依處:謂內外種已成熟位,即依此處立生起因,謂能生起近自果故。
「四、有潤種子依處」:所「謂」有潤種依處,是說不論「內」種或者「外種」,由未成熟位而到達「已成熟位」。如內在的無漏種子,由善友及多聞等之所滋潤,若內在的有漏種子,為貪愛等水之所滋潤,外在的穀麥等種,為水土肥料等之所滋潤,是為有潤種子依處。這依處與前依處,只是已潤未潤有別,並無實質的別體。如是「即依此」有潤種子依「處」,建「立」第四「生起因,謂能生起近自果故」。就是諸種子得到滋潤,先所牽引的各別自體當得生起。所以經說:『業為感生因,愛為生起因』。是以生命的出生,必定要有貪愛的滋潤。《瑜伽》三十八說:『即諸種子望初自果,名生起因』;『即彼種子望所生芽,名生起因』;『無明等法各別種子,名生起因』;『種姓所攝一切無漏菩提分法所有種子,望彼一切菩提分法,為生起因』。
五、無間滅依處:謂心心所等無間緣。
「五、無間滅依處」:是指所「謂心心所」的「等無間緣」,而以心心所法為其自果的。這在前面正解四緣的等無間緣時,已經詳細的說過,就是以前滅意為緣,能與後念一聚心心所為依處,其後念心心所依他前念為緣處生,所以名為無間滅依處。
六、境界依處:謂心心所所緣緣。
「六、境界依處」:是指所「謂心心所」的「所緣緣」,即所緣境。其體雖說是通一切法的,但其果唯是心心所。所謂有漏無漏等,都是通於因果的。其義,在前正解四緣的所緣緣時,已經詳細說過,這裏不再贅述。
七、根依處:謂心心所所依六根。
「七、根依處」:是指所「謂心心所所依」的「六根」。六根,是六識心心所的所依之處。如果通八識說,那就是以意根及五色根為體,即用六根。
無間滅依處、境界依處、根依處的三種依處,其果法完全是相同的,就是皆為心心所。既然都以心心所為果,當然是通於三性及漏無漏的。靈泰《疏鈔》說:『且如境界依處中,若聲聞人後起無漏心心所唯緣安立諦,若菩薩後得智起無漏心心法,是無漏善性。若無間滅依處,因亦是心心所,果亦是心心所,即前念滅心心所為因為依處,後念心心所即為果。若境界依處,因即通色心一切法,如他心智緣他心境因也,若果唯是心心所。即所緣境界為因依處,能緣心心所法為果。若根依處,因即通色心,色者即如五色根,心者即是意根;若果亦唯有心心所法。即六根若為因依處,心心所為果』。
八、作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作具、作用,即除種子餘助現緣。
「八、作用依處」:是指所「謂於所作業、作具、作用」。作業,就是有情的工巧智,能造殿堂舟車種種器具等物;作具,就是世間種種造作的工具,如斤斧鋸鑿等類的東西;作用,是運用斧鑿等斫伐樹木等物的作用。總說一句,就是「除」了內外「種子」,諸「餘」所有一切「助現緣」,能成辦種種事業的,皆是這個作用依處。所謂除諸內外種子,就是除去種生種、種生現、現生種以及親助緣,其餘一切法疏助緣,皆是這個作用依處所攝。
九、士用依處:謂於所作業、作者、作用,即除種子餘作現緣。
「九、士用依處」:是指所「謂於所作業、作者、作用」,與前同樣不是親因緣關係時候士夫的作用。士就是人,或叫士夫,對於所作的事業,為能作者的作用。因而所謂士夫,是指當斫伐物而運用斧鑿等的作用,亦即是關於所作事業的人物,或是通常所說大丈夫之謂。但這也要「除」去親因緣的內外「種子」,諸「餘」其他一切能「作現緣」的,是此士用依處。於前作用依處,唯取作者士夫之用。我們還得知道的:就是八九兩種依處,雖同樣的是指對所作不是親因緣的助緣而言,但其中稍有不同的,士夫的作用是親助緣,作具的作用是疏助緣。除這親疏略為有別,但二依處亦有相似的地方,就是不論作用士用,都同樣的得士用果及增上果。
十、真實見依處:謂無漏見,除引自種於無漏法能助引證。
「十、真實見依處」:是指所「謂」一切「無漏」的正「見」,亦即所謂無漏的真智。這無漏正見,同樣要「除」去「引」發的「自種」子。為什麼?因引發的自種子,是親因緣,為引發因中所攝,可是這裏所講,只是疏所緣緣,所以對「於無漏」的有為「法」,或無漏的無為法,如「能」有所資「助」增上和「引證」的,都是這真實見依處。如分開來說:於俱生的無漏有為,能夠予以資助使令增上,於未證的無漏無為,能夠予以引發使令證得,是為真實見的力用,因而立為依處。
總依此六立攝受因,謂攝受五辦有漏法,具攝受六辦無漏故。
以上,從五到十有六依處,現在「總依此六」依處,建「立」第五「攝受因」。就中,三界有漏諸法,是以前五依處疏所攝受之所成辦,所以「謂攝受五辦有漏法」。無漏法,是具第六及前五疏所攝受合所成辦,所以說「具攝受六辦無漏故」。由此可知,第六依處是不通於有漏的。所謂攝受,是助成因緣的意思,所以於中必須除去因緣的親能生法。《對法》第四說:『如田水糞等望穀生芽等,雖自種所生,然增彼力,名攝受因』。《瑜伽論》說:『由欲繫諸法,等無間緣攝受故,根緣攝受故,境緣攝受故,作用攝受故,士用攝受故。由五攝受,彼諸行轉。如欲繫諸行,色無色繫諸行亦爾。或由真實見攝受故,餘不繫法轉,是故依無間滅、境界、根作用、士用、真實見依處,立攝受因』。此六依處,前五皆是通於善、染、無記三性的,唯後一真見依處,唯是屬於無漏善性,不但不通染及無記,就是有漏善性亦不通。基師《述記》說:『隨其所應三性應思』。《瑜伽論》有這樣說:『地雨等緣,能生於芽。又近不善士,聞不正法,非理作意,及先串習所引勢力生無明等。又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及先所作諸根成就。如次無記、染、善三性攝受因也』。
十一、隨順依處:謂無記、染、善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即依此處立引發因,謂能引起同類勝行及能引得無為法故。
「十一、隨順依處」:是指所「謂無記、染、善」的三性法,不管是「現」行還是「種」子的「諸行」,一一都「能隨順」自己「同類」的「勝品諸法」。隨順,是相互不違的意思。同類,表示唯望自性,簡別不是異類為因。勝品,表示唯望上品,簡別不與自己的同類以及下品為因。如無漏種唯與自無漏有為及無為勝品法為因依處,不與下品劣無漏法為因。無漏法是這樣,當知有漏亦然。「即依此」隨順依「處」建「立」第六「引發因」,因為由此「能引起同類」的「勝行」以「及能引得」諸「無為法」。如欲界所繫的善法,一方面能引發自己欲界繫的一切殊勝善法,另方面又能引發色無色界所繫的一切殊勝善法,更進一步還能引得出世的無為殊勝善法。為什麼會得如此?由能隨順於他的。欲界這樣,當知色界亦然。如色界所繫的善法,一方面能引發自己色界繫的一切殊勝善法,另方面又能引發無色界所繫的一切殊勝善法,更進一步還能引得出世的無為殊勝善法。為什麼會得這樣?由能隨順於他的。色界這樣,當知無色界亦然。如無色界所繫的善法,一方面能引發自己無色界繫的一切殊勝善法,另方面亦能引得出世的無為殊勝善法。如三界所繫的善法是如此,如是當知諸所不繫的善法亦是如此,就是諸所不繫的善法,一方面能引發自己不繫的一切殊勝善法,另方面還能引發無為作證。雖說它們的界繫有所不同,但能引發它們同類的勝行,因在果位上講,其性是同類的。不特善法是這樣,就是諸不善法亦如此。如不善法能引發自己的一切殊勝不善法。謂如欲界的貪煩惱,能引發瞋、癡、慢、見、疑,身惡行、語惡行、意惡行。如欲貪是這樣的,其餘的瞋、癡、慢、見、疑,隨其所應,當知亦爾。如是還有無記法,能引善、不善、無記法,如善、不善、無記種子阿賴耶識。不特如此,無記法亦能引發同類的一切殊勝無記法。如諸段食,能引已生有情令住不壞,及能引發適悅勢力令其增長。在此還要知道的,就是上法不與下法為因,如無漏法不與有漏法為因,無色界法不與色界法為因,色界法不與欲界法為因。如是,名為引發因義。
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謂有為法各於自果有能起證差別勢力,即依此處立定異因,謂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
「十二、差別功能依處」:這裏所說的功能,就是種子的異名,差別功能,是說色心諸法各各差別的種子。意「謂」諸「有為法」的種子,不特「各於自果有能」生的差別勢力,就是對於無為法果亦有能「證」的「差別勢力」。而且這些差別勢力,望於所生的果法,絲毫不相雜亂,絕對互不顛倒,所以「即依此」差別功能依「處」,建「立」第七「定異因」。自性相稱叫做定,不共他法叫做異。如欲界的色心種子,唯能生欲界的色心等現行果,色無色界的各自種子,唯能生色無色界的各自現行果,所以「謂各能生自界等果」。如約三乘果法來說,三乘各自所有的種子,各各唯能證得自乘有為無為之果,所以說「及各能得自乘果故」。如是,名為定異因義。《瑜伽論》說三性差別:『從大麥種生大麥芽,大麥苗稼不生餘類;如是所餘當知亦爾。又餘無明支及自種子乃至有支,能生那落迦;各生餘趣當知亦爾。即此望彼諸雜染法名定別因。又三乘性,各於自乘能般涅槃,彼望清淨為定別因』。這定異因,是約同性說,亦即彼此間相稱。所謂相稱:如善業定引人天第八果報識,因為因果是相稱的;善業決不會引三惡趣第八果報識,因為因果互不相稱。同樣的理由:若惡業定引三惡趣第八果報識,因為因果是相稱的;惡業決不會引人天第八果報識,因為因果互不相稱。什麼種子引生什麼果法,這是確然固定的,不容有所改易的。如自界法為自界法的因,在自界法中,自性為自性的因,在自性中,色法為色法的因,在色法中,內色為內色的因,外色為外色的因,像這樣的不容有絲毫的假借,是為定異因。還有有為無漏(正智)證得無為真如,亦可說是相稱,所以這作用亦攝於差別功能依處中。
十三、和合依處:謂從領受乃至差別功能依處於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處立同事因,謂從觀待乃至定異皆同生等一事業故。
「十三、和合依處」:所「謂」和合依處,是指「從」先第二「領受」依處起「乃至」一直到第十二「差別功能依處」的十一依處,「於所生、住、成、得」的四事「果」法「中」,一一都有它一股「和合」的「力」用,所以「即依此」和合依「處」,建「立」第八「同事因」。所「謂」同事,就是「從觀待」因「乃至」一直到「定異」因的六因,勢力相近,「皆」能共「同」成「生」或住「等」的「一」種「事業」。《瑜伽》三十八說:『若觀待因,若牽引因,若攝受因,若生起因,若引發因,若定別因,如是諸因總攝為一,名同事因』;『即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同為稼穡而得成熟,名同事因,非彼稼穡隨缺一因而得成熟,是故一切和合,說為此同事因』;『若清淨品觀待因乃至定別因,彼望清淨為同事因』。為什麼此中不取語依處及隨說因?因它對於所成的生、住等果法,勢力較為疏遠,與法不相和合,沒有直接作用,所以這同事因不依他立。《瑜伽論》第五說:『依和合因依處,施設同事因。所以者何?要由獲得自生和合故,欲繫法生,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及不繫法亦爾。如生和合,如是得、成、辦用和合亦爾。是故依和合依處,施設同事因』。現在不妨舉出一法加以說明:如眼識生起活動作用時,要待空明等緣的助成,所以有觀待因;由有本新兩類的種子,如其次第,所以有牽引因及生起因;次取等無間及根境等,所以有攝受因;望前引後,所以有引發因;各各定生自果,所以有定異因。
十四、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礙法,即依此處立相違因,謂彼能違生等事故。
「十四、障礙依處」:所「謂」障礙依處,是指「於生、住、成、得」的四「事」果法「中,能」夠為它們的「障礙法」,使它們不生乃至不得等,所以「即依此」障礙依「處」,建「立」第九「相違因」。所謂相違,就是這法與那法不相隨順,「彼能違」於「生」、住、成、得「等」的四「事」果法。如惑能障智,暗能障明等,是為互相障礙,互相相違。古德有說:『於所生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當知這就是違上緣。《瑜伽論》第五說:『依障礙因依處,施設相違因。所以者何?由欲繫法將得生,若障礙現前便不得生。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及不繫法亦爾。如生如是,得、成、辦用亦爾。是故依障礙依處,施設相違因』。此因固然通於有漏無漏,其果同樣通於有漏無漏。靈泰《疏鈔》說:『若北俱盧洲、長壽天等處,令有為無漏不生,無為不顯,故此等處即與聖道作相違因。若得聖道已更不生北俱盧洲、長壽天等,即聖道與惡作相違因』。《瑜伽論》三八說:『於所生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霜雹災等諸障礙法,望彼滋稼為相違因』!『此雜染法相違因者,謂出世間種性具足,值佛出世演說正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與一切菩提分法』。『種性不具足,不值佛出世,生諸無暇處,不親近善士,不聽聞正法,不如理作意,數習諸邪行,彼望清淨為相違因』。且如霜雹望於青葉,就可說為相違因。這時,霜雹雖變青葉而為黃葉,但如嚴格的說,霜雹為相違青葉的黃葉之因,不是為青葉的因。因此,相違,是對青葉說的,因,是對黃葉說的,所以名為相違因。
十五、不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礙法,即依此處立不相違因,謂彼不違生等事故。
「十五、不障礙依處」:所「謂」不障礙依處,與前十四障礙依處,剛剛相反,就是對「於生、住、成、得」的四「事」果法之「中」,讓它自由發展,毫「不」為它「障礙」的「法」,所以「即依此」不障礙依「處」,建「立」第十「不相違因」。所謂不相違,就是這法與那法的相互隨順,而有利於生、住、成、得的果法發展,所「謂彼不違生等事故」,所以名為不相違因。當知這就是順增上緣。《瑜伽論》第五說:『依無障礙因依處,施設不相違因。所以者何?由欲繫法將得生,若無障礙現前,爾時便生。如欲繫法,如是色無色繫及不繫法亦爾。如生,如是得、成、辦用亦爾。是故依無障礙依處,施設不相違因』。《瑜伽》第三八說:『此障礙因若缺若離,名不相違因』;『即如所說種種善法,若缺若離,是雜染法不相違因』;『此相違因若缺若離,是名清淨不相違因』。
庚三 二因攝十
如是十因二因所攝:一、能生;二、方便。菩薩地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方便因攝。此說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中諸因緣種未成熟位名牽引種,已成熟位名生起種,彼六因中諸因緣種,皆攝在此二位中故。雖有現起是能生因,如四因中生自種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或親辦果亦立種名,如說現行穀麥等種。所餘因謂初、二、五、九及六因中非因緣法,皆是生熟因緣種餘,故總說為方便因攝。非此二種唯屬彼二因,餘四因中有因緣種故。非唯彼八名所餘因,彼二因亦有非因緣種故。
「如是」像上所說依十五處而建立的「十因」,說來雖有十因,但是歸納起來,實際不過為「二因所攝」,就是以二因即將十因攝盡無遺。所謂二因:「一」是「能生」因;「二」是「方便」因。對這二因的相攝,有二師的解說不同,現在先依第一家說。此師引《瑜伽師地論》的「菩薩地說」:凡是屬於「牽引」的「種子,生起」的「種子」,都「名」為「能生因,所」有其「餘」的「諸因」,都屬「方便因攝」。該論三十八原文說:『此一切因二因所攝:一、能生因;二、方便因。當知此中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名方便因』。如論這二因的親疏,能生因較親,方便因較疏。
論主為了發揮《瑜伽》所說二因義,特對二因加以解說。於中,先解說能生因。能生因不是別有什麼一法,當知「此」即是「說」十因中的第三「牽引」因,第四「生起」因,第六「引發」因,第七「定異」因,第八「同事」因,第十「不相違」因的六因「中」,所有一切「諸因緣種」子,在未得業種增上熏習,尚「未」到達「成熟」的階「位,名」為「牽引種」子,假使已得愛水滋潤,而「已」到達「成熟」的階「位,名」為「生起種」子。
在此有人問道:怎麼知道生起因中是有業種的?這是根據《瑜伽論》所說得知。《瑜伽論》中,不但〈菩薩地〉曾經說到生起因是能生因攝,就是尋伺地中亦說生起因為能生因攝,所以得知生起因中有業種。進一步說,生起因中亦有業種增上緣,怎麼知道?如《瑜伽》第十說:『若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何故說言依因果體性建立緣起耶?答:依增上緣所攝引發因、牽引因、生起因故,說名為因』。如無明及行為能牽引,識、名色、六處、觸、受五果種子為所牽引,如是能引所引都名牽引因。緣起支中的愛、取、有三支為能生起因,生、老死二支名為所生起。總之,五果的種子位已被滋潤名生起因,既有支中有業種增上緣,證知生起因中亦有業種增上緣。最後說到引發因,那是通攝於牽引、生起的二因中,亦即牽引因中有引發因,生起因中亦有引發因。
由於在「彼六因」之「中」,所有的「諸因緣種」,都有它的能生性,所以「皆攝在此」牽引和生起的「二位中」。假定不是這樣,那二因就有攝因緣不盡的過失!可是問題又來了,就是現行熏成種子,是能生因,亦屬於因緣所攝,為什麼不攝在此二因中?既不收攝,豈不有攝因緣不盡的過失?不!要知「雖有現起」熏成種子,是屬於「能生因」,猶「如」前六因的引發等「四因中」現行「生自種」子,也可說是因緣,然「而」那「多」分是有「間斷」的,不能如種子那樣的恆時相續,所以在「此」菩薩地中就「略」而「不說。或」者這個現行,能夠「親辦」自「果,亦」可「立種」子「名」,屬於生起種攝。現行是現行,為什麼得名為種?舉例來說:如假「說現行穀麥等」,名為穀「種」麥種一樣。世間現行的穀麥,所以說為種子,亦約能親辦現行果說,親辦自果的現行,當亦可以名為種子。
其次說到方便因:是說除了如上所說六因中的因緣種外,「所」有其「餘」的四「因」全部,就是所「謂初」言說因,第「二」觀待因,第「五」攝受因,第「九」相違因以「及」前面所說牽引、生起、引發等「六因中」屬於「非因緣法」的少分,「皆是」前說未曾滋潤的「生」位,已曾滋潤的「熟」位兩種「因緣種餘」,現在把它「總說為方便因攝」。如此四因全六因少分的方便因,不但是增上緣,亦有所謂等無間緣及所緣緣的二種。如觀待因、攝受因、同事因、不相違因的四因中,就有等無間緣及所緣緣。現在為對前面的因緣,所以將等無間緣及所緣緣,總說為增上緣攝。
在此有人問道:菩薩地以二因為能生,以餘八因為方便,本論為什麼以六因為能生,以餘四因為方便?論主以理答說:上來所講只是大體分別,如從道理上分析,我們不能說菩薩地所說的牽引、生起二種,唯是屬於那十因中的牽引因及生起因,所以說「非此二種唯屬彼二因」。為什麼?因為其「餘」的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的「四因中」,亦「有因緣種」的。這樣講來,我們知道:假定全攝生起、牽引二因為能生因,那就未免有太寬的過失,因為在這二因中,還含有業種子的;假定唯攝牽引、生起的二因,不攝其餘引發等四因中的因緣種子,那又未免有太狹的過失,因為在餘四因中,亦有因緣能生起的。
反轉來說,我們亦「非」是說除牽引、生起二因外,「唯彼」其餘的「八」因,都「名」為「所餘因」。為什麼?因為「彼」牽引、生起「二因」中,「亦有非因緣種」的,就是所謂業種等。假定唯取八因名方便因,不攝牽引、生起二因增上緣業種,那就未免有太狹的過失,因為彼牽引、生起二因中,亦有非因緣的,如在方便因中,不將這二因攝入,豈不是有攝法不盡而有太狹的過失?
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餘方便攝。此文意說六因中現種是因緣者皆名生起因,能親生起自類果故,此所餘因皆方便攝。非此生起唯屬彼因,餘五因中有因緣故。非唯彼九名所餘因,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緣故。
上來是引菩薩地說十因二因相攝,現在再引有尋等地以明十因二因相攝。有尋等地,是《瑜伽論》卷五中所說有尋有伺地、無尋唯伺地、無尋無伺地的三地。論中在此「有尋等地」唯「說」第四「生起因,是」屬於「能生因」攝,所「餘」的九因,皆是屬於「方便」因「攝」。論主解釋「此文」,認為該論的「意」思是「說」於「六因中」,不論是「現」行,不論是「種」子,不論是已潤位,不論是未潤位,只要他「是」互為「因緣」的,「皆名生起因」,全屬於能生所攝,因為這現行、種子、已潤、未潤,都「能親」自「生起自類果」的。於「此」六因之中,除去部分的因緣種外,「所」有其「餘」的言說、觀待等的四「因」全部以及六因的少分,「皆」是屬於「方便」因「攝」。
大體分別,雖則是這樣,但就道理建立,我們不能說「此」有尋等地所說的「生起,唯」獨「屬彼」十因中的第四生起「因」。為什麼?要知牽引等的「餘五因中」,同樣「有」現行和種子的「因緣」法的。假定不把這些因緣法攝入於生起,那就未免有攝法不盡而有太狹的過失;假定果真唯一生起因,生起因中又有非因緣法,假定把這非因緣法亦攝進去,那就未免又犯了攝法太寬的過失,反過來講,亦「非」是說除生起因外,「唯彼」其餘的「九」因,「名」為「所餘因」。為什麼?要知在「彼生起因中」,亦「有非因緣」法的。在此我們應當知道:假定方便定攝九因,那五因中有因緣者,亦是方便所攝,那就未免犯了攝法太寬的過失;假定方便不攝生起業種,就又不免有攝法不盡而有太狹的過失!這末說來,我們知道,有尋等地所說,只是約其殊勝點而言。
或菩薩地所說牽引、生起種子即彼二因,所餘諸因即彼餘八,雖二因內有非能生因而因緣種勝顯故偏說,雖餘因內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有尋等地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餘方便者,生起即是彼生起因,餘因應知即彼餘九。雖生起中有非因緣種而去果近親顯故偏說,雖牽引因中亦有因緣種而去果遠親隱故不說。餘方便攝,準上應知。
第一師的解釋已如上說,第二師的解釋現在來說。「或」有以為「菩薩地所說」的「牽引、生起」的兩類「種子,即彼」十因中的牽引、生起的「二因,所」有其「餘」的「諸因,即」是「彼」十因中的其「餘八」因所攝。「雖」說牽引、生起的「二因內」,也有屬於「非能生因」的成分,然「而」由於二因中的「因緣種」子,具有親辦自體與受果無盡的兩種殊「勝」的功能,所以從「顯」特別「偏說」為能生因,不說增上業種所攝。所以然者,當知此二因中的增上業種較為疏遠,論中特別不為說出,而此二因中的因緣種來得親近,論中特別予以偏說。「雖」說其「餘」的八「因內」,亦「有」屬於「非方便因」的成分,然「而」由於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者」特別「多」的關係,所以論乃從「顯」「偏說」它為方便因。至於八因中的四因少數因緣種子,因為隱而不明所以不說。
《瑜伽論》「有尋」有伺「地」等裏所「說生起因是能生因」,其「餘」屬於「方便」因者,當知他所說的「生起,即是彼」十因中的第四「生起因,餘因」,是說除生起因外,「應知即彼」十因的其「餘九」因。「雖」說「生起」因中,也「有」屬於「非因緣種」所攝的業種等,然「而」那被滋潤已經成熟了的種子,距離得「果」已經很「近」,望之於牽引因,它與果的關係,「親」而且「顯」,所以「偏說」生起因是能生因。「雖」菩薩地所說「牽引因中亦有」屬於能生的「因緣種」子,然「而」由於它還沒有被滋潤,離「去」得「果」尚「遠」,只能牽引遠自果故,「親」生現行相「隱」,所以「不說」牽引因為因緣種的能生因,而說業種為牽引因。至於所「餘」因為「方便攝,準上應知」。意思是說所餘的九因,雖四因中也有少分因緣,但尚有四因的全部及五因的少分,都是方便因攝。由於增上業種來得特別多的關係,所以論中偏說它非能生因。
庚四 緣處攝因
所說四緣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因二因?論說因緣依種子立,依無間滅立等無間,依境界立所緣,依所餘立增上。此中種子即是三、四、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六依處中因緣種攝。雖現四處亦有因緣,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或彼亦能親辦自果,如外麥等亦立種名。或種子言唯屬第四,親疏隱顯取捨如前。言無間滅、境界處者,應知總顯二緣依處非唯五六,餘依處中亦有中間二緣義故。或唯五六,餘處雖有而少隱故略不說之。論說因緣能生因攝,增上緣性即方便因,中間二緣攝受因攝。雖方便內具後三緣,而增上多故此偏說。餘因亦有中間二緣,然攝受中顯故偏說,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上來先說四緣,次說依十五處建立十因,更說十因與二因的相攝,關於這些已經知道。現在所成為問題的,就是這裏說的十因十五依處與前說的四緣,究有一些什麼關係?換句話說,就先前「所說」的「四緣」,在十五處中是「依」那一「處」建「立」的?又此所說的四緣與十因二因相攝是怎樣的?所以說「復如何攝十因二因」。這是我們所應進一步需要了解的。
今先明四緣依處:據《瑜伽師地》「論」卷五「說:因緣依」第四有潤「種子」依處而「立」的;「依」第五的「無間滅」依處,建「立等無間」緣;「依」第六的「境界」依處,建「立所緣」緣;「依所餘」的十二種依處,建「立增上」緣。該論第五原文說:『復次,種子緣依處,施設因緣;依無間滅緣依處,施設等無間緣;依境界緣依處,施設所緣緣;依所餘緣依處,施設增上緣』。不但《瑜伽論》是這樣說,《顯揚論》十八亦同這樣說。
在此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論中所說前三緣的依處,各有二師解釋不同,現在分別說明如下:
一、對因緣依的二師解釋。第一師說:「此中」所說的「種子,即是」十五依處中的第「三」習氣,第「四」有潤種子,第「十一」隨順,第「十二」差別功能,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礙。合此「六依處中」,除去它的現行,其他皆是「因緣種」子所「攝」。換句話說,依前所說六依處中的因緣種,立為因緣。在此六依處中,除了第三、第四的兩依處,於其餘的「四」依「處」中,「雖」說「亦有」現行,是屬於「因緣」的,然「而」由於它們「多」所「間斷」的關係,所以在「此略」而「不說」現行是因緣攝,只說種子是因緣攝。「或彼」四依處中的現行,「亦能親辦」它的「自果」,所以「如外」在穀「麥等,亦」可「立」為「種」子之「名」。第二師說:所謂「種子」之「言」,不是指的別的什麼,「唯」是「屬」於十五依處中的「第四」有潤種子依處。於此有潤種子依處中,雖說也有非因緣的成分,但因距離果法「親」「顯」,所以這裏偏說它是種子;至於其他習氣依處中,雖說亦有因緣種,但因距離果法「疏隱」,所以這裏略而不論。像這樣的「取捨」不同,「如前」攝於能生因、方便因是一樣的。
二、對等無間緣及所緣緣依的二師解釋。第一師說:所「言無間滅」依處及「境界」依「處者,應知」這是「總顯」等無間緣、所緣緣的「二緣依處」,並「非唯」是指的第「五」無間滅依處及第「六」境界依處而言。因為在其「餘」的領受、和合、不障礙的三「依處中,亦有中間」的等無間緣和所緣緣的「二緣」的意「義」。在此有人這樣說:如前所說的十五依處,像第七根依處的意根,第十真實見依處,第十一隨順依處等,各各都有它們的等無間緣,為何此中不說而只說領受等三依處?不錯,隨順等依處,確是有它們的等無間緣,但所緣緣在它們並沒有,而論中明白說二緣義故,所以在此略而不說。第二師說:等無間緣及所緣緣的二緣依處,「唯」屬於第「五」無間滅、第「六」境界的兩種依處,與其餘的依處無關。其「餘」的領受、和合、不障礙的三依「處,雖」說亦「有」二緣依處的意義,然「而」由於極其微「少」,其相亦復「隱」而不顯,所以論中「略」而「不說」。
在此有人問道:論中明明說有四緣,為什麼只說前三緣有二師不同的解釋,增上緣在此完全沒有談到?要知『依所餘立增上』緣,除了上述的三緣,其他皆是增上緣,能為一切法作增上緣,其義是很明白的,不說也可以知道,所以就不再論及。如果要說,可這樣講:『若增上緣,通六依處全,九依處少分。六依處全者,語依處、根依處、作用依處、士用依處、真實見依處、障礙依處,此六依處全是增上緣也。九少分者,依領受、習氣、有潤、無間滅、境界、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此九依中一分有增上緣也』。
四緣依於什麼依處而立已如上說,現在再明四緣與十因、二因的相攝。據瑜伽師地「論」三十八「說」:四緣中的「因緣」,屬於二因中的「能生因」所「攝;增上緣性」是屬二因中的「方便因」攝;「中間」的等無間緣及所緣緣的「二緣」,是屬十因中的第五「攝受因攝」;其餘的九因,為因緣、增上緣所攝,準此可知,所以論中不說。但據靈泰《疏鈔》說:『既明四緣與二因攝,應言因緣能生因攝,餘後三緣即方便因攝。若四緣與十因相攝,應言因緣六因攝,中間二緣四因攝,增上緣即二因全,謂隨說及相違因,餘八因少分攝。此論文明因緣、增上緣即是能生、方便攝,即不說中間二緣、二因攝』。
方便因中,嚴格說來,是攝等無間、所緣緣、增上緣的後三緣的,為什麼現在獨說『增上緣性即方便因』不於其中說其他的二緣?現在告訴你:「雖」說「方便」因「內具」有「後」面的「三緣」,然「而增上」緣攝因較「多」,他除了觀待、同事、不相違的少分外,其餘無不徧攝,所以在「此」特別「偏說」方便因是增上緣。
於十因中,除攝受因,於其「餘」的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的四「因」中,雖說「亦有中間」的等無間及所緣的「二緣,然」而由於唯獨「攝受」因「中」,特別明「顯」的具有無間滅及境界二依處的名體,其餘諸因不像這樣顯然,所以論就「偏」勝「說」攝受因,不說其餘的諸因。不說,不是表示其餘的諸因,沒有中間的二緣,只是不怎麼顯然而已。至於「初」說因緣是「能生」因「攝」,這能生因,或說是六因,或說是二因,「進退」取捨,「如前」菩薩地及有尋等地所說。依菩薩地說:如第一師通取六因為能生,名之為進,如第二師唯取二因為能生,名之為退;依有尋等地說:如第一師通取六因為能生,是謂之進,如第二師唯取一因為能生,是謂之退。
現在據第一說,把這圖示如次:
庚五 因緣生果
所說因緣必應有果,此果有幾?依何處得?果有五種:一者異熟,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二者等流,謂習善等所引同類,或似先業後果隨轉。三者離繫,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四者士用,謂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五者增上,謂除前四餘所得果。
如上「所說」的十「因」四「緣,必」定都「應有」它們所得的「果」。現在所成問題的,就是「此果」究「有幾」種?復「依何處」而「得」何果?講到這所得「果」,共計「有五種」,就是異熟、等流、離繫、士用、增上的五種,而這五種,向被稱為五果。這五果,在小乘雖亦同樣有其名稱,但其意義不完全相同。所以對每果的解說,也就各各有別。同時要知道的:小乘說五果是由六因四緣所生,大乘則說五果為十因四緣所得,大小乘間同樣有所不同的。
「一者異熟」果:關於異熟,先在此加以詳說。所謂異熟,是說有異類成熟的『因是善惡,果唯無記』的關係而言。異熟因,在《俱舍》說為六因之一,而於四緣屬於因緣,在唯識則將之說為增上緣。至於異熟,有真異熟與異熟生之別。真異熟,是指總報果體的第八識;異熟生,是指別報果體的前六識。不過,第八識也有說為異熟生的時候。唯第七識,因為唯是無記性,所以不是異熟因;因又常是有覆性的,所以不是異熟果。現在論文告訴我們:由「有漏」的「善」法「及不善法所招」感到的八識「自」體「相續」的「異熟生無記」,是為異熟果。這裏的有漏是簡別無漏的,自相續是簡別他身以及非情的。但此所說的異熟生無記,是指前六識說,因為前六識中業所感者,唯名異熟生不得名為真異熟的。不過由於第八識亦得名為異熟生的關係,所以此中亦攝得第八識。因此我們知道,如果單說異熟,那是唯指總報而言,不含攝別報在內,假使說異熟生,那就總別報都包括在內。
「二者等流」果:關於等流果,在後雖要詳細的說到,但在此要而言之,是指所說的所生果。等,約相似義名果;流,是約流類名果。簡單的說,是指相似果的因之流類的果義,叫做等流。畢竟不外是指同類所引生的果。論中告訴我們說:「謂」由所熏「習」的「善」、不善、無記三性種子「所引」生的「同類」果法。如第八識中的有漏種子就生有漏現行,無漏種子就生無漏現行,而有漏種中的善種生善的現行,不善種生不善的現行,無記種生無記的現行。如是同類報果,叫做等流果。「或似先業後果隨轉」,就是由於相似的先業,後果就隨先前的業力而轉生。如前生造了殺生業,縮短他人的生命,到了今生自己來做人時,也就因先殺業而感受短命的果報,是為先業的同類。這完全是由自業所招感的,所以叫做等流果。如是等流果,是從自他第八識總報體長短分限相似而得名的,實際不是同類之果的假等流。真等流果是指善、惡、無記三性的名言種子所引起的後念自種及同時的現行。《瑜伽》三十八說:『習不善故,樂住不善,不善法增,修習善故,樂住善法,善法增長』,這是說的真等流果。論接著說:『或似先業後果隨轉』,這是說的似等流果。所以等流果有這真假兩類的不同。
「三者離繫」果:這是脫離繫縛所得的果,指無為法,與其他諸果的有為法完全不同。所謂離繫,就是離去煩惱的繫縛。「謂」由「無漏」的正「道」(智),「斷」除煩惱、所知的二「障」,然後「所證」得的「善無為法」,是為離繫果。如以唯識的六無為說,這就是不動、想受滅、擇滅、真如四者。虛空及非擇滅的二種無為,因為不是斷惑所證的法,所以不含攝在其中。這果,是無為法,不是生滅的,所以果不是因緣生起之謂,而是由離繫所證得的,這實在值得吾人予以特別注意的。同時要知道的,就是此果唯聖人之所證得,不是凡夫所能有的。《對法》第十五說:『離繫果者,謂由聖道隨眠永滅』。《顯揚論》十八說:『若由聖八支道,諸煩惱滅,是離繫果;若諸異生由世間道,諸煩惱滅,非究竟轉故,非離繫果』。
「四者士用」果:士是士夫,就是這裏所說的作者。所「謂諸」有「作者假諸」種種的「作具」,以完成「所辦」的種種「事業」。《瑜伽論》三十八說:『諸有一類於現法中,依止隨一工巧業處起士夫用。所謂農作、商賈、事王、書畫、算數、占卜等事,由此成辦諸稼穡等財利等果,是名士用果』。所謂作者、作具、成辦事業名士用果,靈泰《疏鈔》說:『且如有人能占卜時,即人名作者,所有算子、陰陽、文書名作具,即得他師師彼亦名士用果。如人資販賣等時,即人名作者,所有駱駝、輿、籠等是作具,所得金銀等皆名士用果。又如人能造屋宅,工人名作者,所有斤斧等名作具,作屋成辦亦名士用果。乃至由人勢力,種得田苗禾稼等時,人名作者,所有耒耜鎡基等是作具,若得穫名果,皆名士用果』。當知這都是人士夫,就是約有情的作用,說名為士用的。而這,因是和合的假者,所以不是實法。另外還有所謂法士夫,就是以因法為作者,以緣法為作具。當知這是由譬喻而立士用之名。這法士用,如小乘所說的四種士用果。《順正理論》第十八說:『士用果四,一者俱生,謂於一時更互為因力所引起。二者無間,謂次後時由前念因而所引發,如世第一而能生彼苦法智忍。三者隔越,次隔遠時展轉為因所引起者,如農夫等於穀麥等。四者不生,所謂涅槃由無間道力所得故。若無間道斷諸隨眠所證擇滅,而名離繫及士用果,若不斷惑但重證滅但名士用』。
「五者增上」果:此「謂除前四」果的意義,而指諸「餘」一切「所得」的「果」。因此,這果的範圍非常廣泛,可說通於有為無為、有漏無漏的一切法。所謂增上,是增勝殊上的意思。如眼識等為眼根等的增上果,如是乃至意識為意根的增上果。又如眾生的身分不壞,當知是命根的增上果。總說一句,除了前面的四果外,諸餘無不攝在這增上果中。
瑜伽等說習氣依處得異熟果;隨順依處得等流果;真見依處得離繫果;士用依處得士用果;所餘依處得增上果。
上來所說的五果,依於十五依處的那一處得?據「瑜伽」論卷五及《顯揚論》十八「等」所「說」:依第三「習氣依處得」第一「異熟果」;依第十一「隨順依處得」第二「等流果」;依第十「真」實「見依處得」第三「離繫果」;依第九「士用依處得」第四「士用果」;依「所餘」的十一種「依處得」第五「增上果」。諸論中這樣的配合而說,是就隨勝偏說而言。因為如此,對此依處得果,向下還有二師的解釋不同。
習氣處言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隨順處言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真見處言顯諸依處證離繫果一切功能;士用處言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所餘處言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第一師的解說是這樣的:所謂「習氣」依「處」的這話,不是專指第三習氣依處而言,而是「顯」示「諸」有十五「依處」所有能「感異熟果」的「一切功能」說的。如第三習氣、第四有潤、第十二差別功能、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礙的五依處,皆包括在內,因此五依處中的功能,皆能感異熟果的。所謂「隨順」依「處」的這話,不是專指第十一隨順依處而言,而是「顯」示「諸」有十五「依處」所有能「引等流果」的「一切功能」說的。如第三習氣、第四有潤種子、第十真實見、第十一隨順、第十二差別功能、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礙的七依處,皆包括在內,因此七依處中的功能,皆能引等流果的。所謂「真見」依「處」的這話,不是專指第十真實見依處而言,而是「顯」示「諸」有十五「依處」所有能「證離繫果」的「一切功能」說的。如第十真見、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的五依處,皆包括在內,因此五依處中的功能,皆能證得離繫果的。所謂「士用」依「處」的這話,不是專指第九士用依處而言,而是「顯」示「諸」有十五「依處」所有能「招士用果」的「一切功能」說的。如第二領受、第八作用、第九士用、第十三和合、第十五不障礙的五依處,皆包括在內,因此五依處的功能,皆能招士用果的。所謂「所餘」依「處」的這話,乃是「顯」示於「諸」十五「依處」中,所有能「得增上果」的「一切功能」說的。這是指第一語言、第六境界、第七根、第十四障礙的四依處全以及其餘十一依處的少分,因此諸依處或全部或少分,皆能得增上果的。為什麼要這樣解釋?第一師說,假定不是這樣解釋的話,那就不免第五增上果有「太寬」的過失,而前四果又不免有「太狹」的過失!
怎麼會有太寬太狹的過失,還得進一步的就一一依處加以說明:一、習氣依處,假定認為這是唯指第三依處,那就有所不對,因在第三習氣依處中,不但有業種感異熟果,亦有因緣種、等流果不是屬於業的,當然不可說它得異熟果,如說它亦得異熟果,那就犯有太寬的過失!至於其餘的有潤種子、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的四種依處,其中亦有業種能得異熟果的,如不把這四種依處說在裏面,豈不犯了太狹的過失?二、隨順依處,假定認為這是唯指第十一依處,可是我們知道,在第十一隨順依處中,不但得等流果,亦能引得涅槃及非同類異界無漏等法,如說隨順依處唯得等流果,那就有太寬的過失!至於其餘的習氣、有潤種子、真實見、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的六種依處,亦是可得等流果的,假定不含攝在其中,那就有太狹的過失!三、真實見處,假定認為這是專指第十依處,同樣是不合理的,因為在這第十依處中,不但能證離繫果,其所得的聖道同時,攝得相應心心所及得四相,而且前念又能引生後念無漏同類諸法,當知這都不是離繫果,如果說它亦得離繫果,豈不犯了太寬的過失?至於其餘的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的四依處中,亦有得離繫果的成分在內,如不把這四依處說在其中,豈不犯了太狹的過失?四、士用依處,假定認為這是專指第九士用依處,同樣是有問題的,因為士用依處,不但招士用果,亦能引增上果及等流果,如人士用就能得增上果,法士用更能得等流果,假定在士用依處裏面包含這些,是就犯了太寬的過失!至於其餘的領受、作用、和合、不障礙的四依處,同樣可以得士用果的,假定不包括在內,當然就犯了太狹的過失!五、所餘依處,同樣犯有太寬太狹的過失!基師《述記》說:『餘依處中亦有太寬,即前四外,餘依處中有等流等四果體在,若並是別增上果者,即為太寬。唯除前四所攝之外為所餘者,前依處中亦有增上果。如習氣中不得異熟果者,即諸因緣種。隨順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見亦有不得離繫者,引後自類等。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脛待足等。若不攝彼,便為太狹』。靈泰《疏鈔》對這解釋說:『十五中境界依處等四全及十一少分是增上者,皆是增上果攝。若習氣、隨順、真見、士用四處外取十一處是增上果者,即太寬失!此十一處中亦有得四果故。若不攝習氣四處,四處中前四果外又別有增上果者,不攝即太狹失』!
或習氣者唯屬第三,雖異熟因餘處亦有,此處亦有非異熟因,而異熟因去果相遠,習氣亦爾,故此偏說。隨順唯屬第十一處,雖等流果餘處亦得,此處亦得非等流果,而此因招勝行相顯,隨順亦爾,故偏說之。真見處言唯詮第十,雖證離繫餘處亦能,此處亦能得非離繫,而此證離繫相顯故偏說。士用處言唯詮第九,雖士用果餘處亦招,此處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顯是故偏說。所餘唯屬餘十一處,雖十一處亦得餘果,招增上果餘處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餘已顯餘,故此偏說。
第二師的解說是這樣的:《瑜伽論》所講的「習氣」,「唯屬」十五依處中的「第三」習氣依處,「雖」說得異熟果的「異熟因」,在其「餘」的四依「處」裏「亦有」,而在「此」習氣依「處」裏面,「亦有非」是屬於感異熟報的「異熟因」的,如識等五種生現行的,就不是屬於異熟因的。既然如此,為什麼說習氣依處為感異熟報的異熟因?那是由於「異熟因」熟時,望於離「去果相」很「遠」的關係,不特這是如此,就是「習氣」依處,望於果相「亦」是很遠的,所以這裏特別「偏說」習氣得異熟果。
所謂「隨順」依處,「唯屬」十五依處中的「第十一」隨順依「處,雖」說「等流果」,在其「餘」的依「處」,如前之六、七、八的依處中,「亦」能「得」到等流果,在「此」隨順依「處」中,「亦」能感「得非等流果」,如與涅槃為因,就是指的這個。既然如此,為什麼說隨順依處為得等流果的等流因?那是由於「此」等流「因招」感有為法的「行相」,特別來得「顯」「勝」的關係。不特這是如此,就是「隨順」依處「亦爾」,所以這裏特別「偏說」隨順依處招等流果。
所謂「真見處」的這話,「唯」是「詮」說十五依處中的「第十」真實見依處,「雖」則說是「證離繫」果,在其「餘」的四依「處」或五依處中「亦能」證得,且「此」真實見依「處」,不特能證離繫果,「亦能得非離繫」果的同類等。既然如此,為什麼說真實見依處是證離繫果的主因?那是由於「此」真實見依處「證離繫」果的「相顯」,所以這裏特別予以「偏說」。
所謂「士用」依「處」的這話,「唯」是「詮」說十五依處中的「第九」士用依處,「雖」說「士用果」在其「餘」的四依處或十依處中「亦」能「招」感,且「此」士用依「處」,不特能感士用果,「亦」能「招」感「增上等」果。既然如此,為什麼說士用依處為招士用果的主因?那是約它得士用果的「名」及體「相顯」,所以這裏特別予以「偏說」。
除前四果「所」不屬而「唯屬」於其「餘」的「十一」依「處,雖」說這「十一」依「處,亦」能感「得」異熟、等流、離繫、士用這其「餘」的四「果」,就是「招增上果」的,在前之四果所屬的「餘」四依「處,亦」同樣的「能」夠做到,然「而」由於「此十一」依處,特別「多招增上」果,加以「餘」依處在前四果,「已」經「顯」其各所得的「餘」果,所以「此」處就約其殊勝點而「偏說」之。
如是即說此五果中若異熟果,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若等流果,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初後緣得;若離繫果,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若士用果,有義:觀待、攝受、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有義: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除所緣緣餘三緣得;若增上果,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如何依十五依處得五果,在前已經論說,「如是」現在進一步的「即說此五果」,於十因中由幾因得,於四緣中由幾緣得。現在順其次第,分別說明如下:
一、假「若」是「異熟果」,那它望於十因,是由「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的五「因」所得,如果望於四緣,那就唯由「增上緣得」。為什麼此中不取觀待因?這因觀待唯望士夫為因,所以此中不取。不過所謂士夫,有人士夫與法士夫之別,假定望於法士夫為因,亦不妨取觀待因,這樣就有六因。為什麼此中不說因緣得異熟果?這因大乘中善惡業異熟無記,不是名言因緣,所以此中不說。如在小乘有部,亦可說因緣得,因為他說能作因外,其餘異熟因等五因,皆是屬於因緣性的。
二、假「若」是「等流果」,那它望於十因,是由「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的七「因」所得,如果望於四緣,設是種子生現行,就是由「初」因緣得,設是其餘的等流果,那就由「後」增上「緣得」。如現行引現行,彼此是同類,是等流果,亦增上緣。
三、假「若」是「離繫果」,那它於十因中,唯取「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的五「因」,而於四緣之中,就唯由「增上緣得」。至於觀待因,既然說假者士夫待於所待,士夫當然不得離繫果,所以不說觀待因得離繫果。還有清淨十因中的牽引因,亦不得離繫果,是什麼理由?因清淨十因中,唯取有為無漏種子果名牽引因,無漏種子有為,不得說為離繫果。牽引因中無漏種子所生現行無漏能證無為,同時能夠斷除煩惱,所以無為名離繫果,不說清淨十因中的牽引因得離繫果。
四、假「若」是「士用果」,它所取的因和所賴的緣,有兩家解說不同。「有義」,是第一師的說義。依此師的意思:士用果於十因中,唯取「觀待、攝受、同事、不相違」的四「因」,於四緣中,唯由一「增上緣得。有義」,是第二師的說義。依此師的意思:士用果於十因中,應取「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的八「因」,於四緣中,「除」去「所緣緣」,由其「餘」的「三緣得」。為什麼要除去所緣緣?因在外界的境界上,沒有所謂如士夫之用的。
五、假「若」是「增上果」,那就「十因、四緣一切」皆「容」許「得」。因這增上果,與四緣中的增上果一樣,範圍是非常廣的。不過要知道的,就是所謂十因,只有四因是全部的,其餘六因只是少分而已。還有一種說法,就是於十因中,唯取隨說因與相違因的二因全以及其餘八因的少分,前四果外,餘法方得名增上果。
己三 正釋緣起
傍論已了,應辨正論。本識中種容作三緣生現分別,除等無間。謂各親種是彼因緣,為所緣緣於能緣者,若種於彼有能助力或不障礙是增上緣。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上來引《瑜伽》等論,「傍論」四緣的道理,乃至明依因以及因緣得果,「已」經全部完「了」,現在「應」當重行回復到「辨」解四緣的「正論」,讓我們對之有個正確的認識。第八根「本識中」的各個親「種,容」可「作」為因緣、所緣緣、增上緣的「三緣」,以「生」起「現」行「分別」。當知這裏說的分別,是指心心所而言,而且還含攝它們的作用,如相、見二分等,所以不但是指心心所法的自體。於四緣中所以要「除」去「等無間」緣,因為此緣唯就心心所法的相望而立,不是種子能生的意義,現在只是講的種子,所以必須除去等無間緣。所「謂」種子三緣:一、是指八種分別現識,「各」有「親」生「種」子,「是彼」八識的「因緣」。如眼識等的生起,雖藉眼根等為助緣,而且是不可缺少的,但不是親生眼識的種子,不得說為因緣。總說一句,一切法皆從識種子生,無有一法不從識種子生的,所以不但親種生識名因緣,就是生起色法、不相應行、見分、相分等,亦無不是因緣。二、「為所緣緣於能緣者」,是說要能緣種子的心心所法,該種子方是它的所緣緣。所以於此必須除去相分及自體分,因為相分沒有能緣的作用,自體分不緣於種,當然沒有所緣緣。至於見分,雖說有它的能緣作用,但仍要除去前五識和第七識的見分,因為是諸識的見分,不能緣於種子的。至於第六識的見分,有緣種子的時候,有不緣種子的時候,其緣境是不定的,當它緣種子的時候,固然有它的所緣緣,當它不緣種子的時候,是亦即沒有它的所緣緣。因此真為所緣緣的,唯與第八識一切時的能緣見分作所緣緣。三、假「若」有類「種」子,對「於彼」現行法的生起,「有能」給與一股「助力」,如根種於識種,作意有助於識的生起,是為增上緣。「或」雖沒有什麼助力,但亦「不」予任何「障礙」,如異識種子望異類現行,亦同樣的「是增上緣」。不過此中要簡去無漏種與有漏現行為增上緣,因為它是有所障礙的。如無漏生起現行的時候,能夠損害有漏法,使有漏法不能發生活動,所以無漏種與有漏法不得為因,自然也就不得作增上緣。
種子容作三緣生起現行,不但染法種子生染法現行是如此,就是清淨種子「生」起清「淨現行,應知亦」是如此。靈泰《疏鈔》說:『若至佛果位,無漏種子生現行亦是因緣、增上緣、所緣緣、等無間緣,若佛果位,五識、六識、七識、八識見分皆能緣種子也,若佛果第七識平等智見分,第八識大圓鏡智見分,即一切時緣種子。雖非此解,佛果位八個識見分緣種,於理為勝』。如此說來,淨種生淨現行,不但容作三緣,亦還有等無間緣,是則與染種生染現行,要除去等無間緣,略為不同。是否與論義吻合,還得學者加以思索!
現起分別展轉相望容作三緣,無因緣故。謂有情類自他展轉容作二緣,除等無間。自八識聚展轉相望定有增上緣,必無等無間緣,所緣緣義或無或有。八於七有,七於八無,餘七非八所仗質故。第七於六五無一有,餘六於彼一切皆無。第六於五無,餘五於彼有。五識唯託第八相故。
上來雖已解釋『以展轉力故,彼彼分別生』的兩句頌,但那是就種生現為緣,能生分別說的;現在再解釋『以展轉力故,彼彼分別生』的兩句頌,則是就現望現為緣,能生分別說的。「現起分別展轉相望容作三緣」,是說無論自他相望,或是自類心識相望,或是諸識前後相望,皆容作所緣緣、增上緣、等無間緣的三緣生起分別,於四緣中缺「無因緣」。因為現望於現,不是親辦自體,所以在四緣中,需要除去因緣。怎麼知道容許作三種緣?如現起的眼識,望於耳鼻等的現起識,或者有所助力,或者不為障礙,是為增上緣;若現起的第六意識,能緣其餘的諸識,或第七現行識,能緣第八阿賴耶識,是為所緣緣;若前八的現起識,望後八識的現起,各各對它的自類有一種開導力,是為等無間緣。但這三緣的具有,不過是一種總說,如果再別加分別,是亦有其取捨的,並不是一切都有這三緣,而且其取捨有五類差別:
一、「謂有情類」的「自」身與「他」身「展轉」相望,「容作」所緣緣、增上緣的「二緣」,於三緣中要「除」去「等無間」緣。因等無間緣是唯自類一識有,而這裏是約自他展轉相望說,所以在三緣中要除去等無間緣。
二、若諸有情各各「自」身的「八識」及其相應心所並諸相、見分等同「聚」法中,此聚與彼聚的「展轉相望」,那它決「定有」通於一切的「增上緣」,但「必無」一識相望的「等無間緣」,因這是八識聚的展轉相望,不是自識的前後相望,唯自識的前後相望,方有這等無間緣。至於「所緣緣義,或」者是「無,或」者是「有」,那是不一定的。怎麼知道所緣緣的有無不定?謂第「八」識「於」餘「七」識「有」所緣緣義,即第八識相分為前五識作所緣緣,第八識四分為第六識作所緣緣,第八識見分為第七識作所緣緣。總說一句,第八識的四分本質,即前七識的見分變相分緣,所以八於七有所緣緣義。然而前「七」望「於」第「八無」所緣緣義,因為第八不緣前七,為什麼?因「餘七非八所仗質故」,就是第八不託七識而生,所以八唯以自己的三境為所緣緣,而七非第八識的所緣緣。至於「第七」識望「於」前之「六」識,前「五」識「無」所緣緣,後「一」意識「有」所緣緣。為什麼是如此的?因眼等五識唯緣外界的五性境,不緣內在的第七識,所以於初五識無此所緣緣義;至於第六意識,是徧能緣一切法的,所以有此所緣緣義。而其「餘」的「六」識望「於彼」第七末那識,「一切皆無」彼所緣緣義,因第七識唯緣第八見分,而不緣於前六識的。其「第六」識望「於」前「五」識,「無」此所緣緣義,因前五識唯緣本識所變為境,不待第六識所變色等為自緣境。「餘」前「五」識望「於彼」第六意識,則有所緣緣義,因第六識能緣內外色心的一切法,當然亦能緣於前五識。
自類前後第六容三,餘除所緣,取現境故。許五後見緣前相者,五七前後亦有三緣,前七於八所緣容有,能熏成彼相見種故。
三、明自類前後展轉為緣:自身八識,一一「自類前後」相望,所應具緣是怎樣的?假定是「第六」識聚的前念生後念,「容」有「三」緣。第六現行識能夠緣於三世,就是以前念意識緣於後念,後念意識亦得緣於前念,所以有所緣緣義;前後互相相望,或者不相障礙,或者有能助力,所以有增上緣義;前念為後念作開導依,所以有等無間緣義。假定是其「餘」的七識一一識聚,自類前後相望,那就要「除」去「所緣」緣,只有增上和等無間的二緣。為什麼?因其餘的七識,只能「取現」在「境」,不能緣於過未,所以沒有前後所緣義。但這是就通途而言,若依陳那《觀所緣緣論》中所說,亦「許五」識「後」念的「見」分「緣」於「前」念的「相」分為所緣緣,並非但緣現境。如該論頌說:『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長行釋說:『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不但前五識如此,就是第七識亦然,因而前「五」及第「七」識,自類「前後」相望,「亦」許具「有三緣」,即唯除去因緣。第八識為什麼沒有所緣緣?所以非第八識者,因它只是所熏而非能熏,不能引發種子,所以它的前念相分,不是自己後念識的見分所緣。假定後念以前念為所緣緣,在自身的八識相望中,「前七」望「於」第「八,所緣」緣義亦「容有」的,因前七識都是屬於能熏識,「能熏成彼」第八品的「相、見種」子。如以前五識為能熏,就熏成彼第八識的相分等的相分種,而為第八識的見分所緣;如以第七識為能熏,就熏成彼第八識的見分種,而為第八識的自證分所緣;如以第六識緣於第八見相為能熏,就能熏成彼第八識相見二分種子,而為第八識的見分及自證分所緣。所以前七望於第八,所緣是容許有的。然這意思,不是顯示第八能緣前七,而正顯示前念第八相分於後念第八見分有所緣義。
同聚異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諸相應法所仗質同不相緣故,或依見分說不相緣,依相分說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為質起,如識中種為觸等相質。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設許變色亦定緣種,勿見分境不同質故。
四、明同聚異體的展轉為緣:「同聚」,約心與心所和合似一說;「異體」,約心心所相用各別說。如諸俱時心心所,各各別互「展轉相望」,雖則說是同聚,但因各有別體,所以彼此相望,「唯有」一「增上」緣而無所緣。為什麼會有增上緣?因為不相障礙且能予以助力之故。為什麼沒有所緣緣?要知「諸」有一切「相應」的心心所「法」,其「所仗」的本「質」,雖說是相同的,但沒有「相緣」的意義,所以沒有所緣。還有一種解說:「或依見分」同聚心心所「說不相緣」,因為沒有那個見分,能緣同時的其他見分,所以同聚心心所不能互相為緣。假定「依」於「相分」來「說」,那就又「有相緣」的意「義」。為什麼?因「諸」所有「相分」,都是「互為」本「質」而生「起」的。如心王相分為所本質,那同聚諸心所的相分,必然亦是仗這心王的相分為本質而起。如本「識中」所持諸法「種」子,「為」同時「觸等」五徧行心所的「相」分本「質」。觸等與識,親所緣緣,定應有的。「不爾」,假定不是這樣的話,無色界既然是無色的,那「無色」界中「彼」五種心所,「應」該「無」有它的所緣「境」,然而事實上,觸等五心所是有它的所緣境的,所以必以本識所變為質而緣。「設」或容「許」無色界第八識亦能「變」現下界的「色」等,然而觸等五種心所,仍如本識一樣的,「亦」必決「定緣種」。你不可說第八識和它的相應心所,如是六個「見分境」,是「不同」於一個本「質」的。當知第八自變,雖不仗託於他,然而相似名同,並不是定要同質才說為同。從諸相分容互為質說,所以有相緣義。
同體相分為見二緣,見分於彼但有增上,見與自證相望亦爾,餘二展轉俱作二緣,此中不依種相分說,但說現起互為緣故。
五、明同體四分展轉為緣:同體,是說諸心心所,雖各有其四分,但唯一識所變,所以名為同體。如是於四分中,「同體」的「相分」望於見分,能「為見」分的所緣、增上的「二緣」。可是「見分於彼」相分,「但有增上」一緣,沒有所謂所緣緣。為什麼?因諸相分,在道理上,是沒有能緣作用的,既沒有能緣用,怎麼會有所緣?至於「見」分「與自證」分展轉「相望」,當知「亦爾」。就是如相分望於見分,能為其所緣、增上的二緣;而自證分望於見分,亦如見分望於相分,唯有增上緣而無所緣緣。為什麼?因見分有時通於非量,不能內緣自證的現量境,所以沒有所緣緣。其「餘」自證及證自證的「二」分,「展轉」相望,「俱作」所緣、增上的「二緣」。有增上緣是沒有問題的,為什麼會有所緣緣?因為它們俱是現量所得,彼此是有相互為緣的功用的。假定以此內向的二分望於外向的見相二分,同樣唯有增上緣而無所緣緣,因為內向的二分不以外向的二分作所緣的。在此有人問道:種子亦是屬於相分,為什麼此中不說見分與種子相互為緣?當知「此中」說的相分與見分為二緣,「不」是「依」於「種」子的「相分說」,而是「但說現起」的現行與現行相「互為緣」說,所以這裏不談種子與見分為緣。假定第八識見分緣種子相分,種子相分與第八識見分,可作因緣、所緣、增上的三緣。
淨八識聚自他展轉皆有所緣,能徧緣故,唯除見分非相所緣,相分理無能緣用故。
現行染八識聚展轉為緣的道理,如前已經略為分別;現在比例說明現行淨八識聚相互為緣的意義。說到清「淨八識聚」所現起的分別,不論是「自」是「他」,不論自類前後,不論異體同體,「展轉」相望,除了增上緣外,一定「皆有所緣」,因為佛果位上的清淨八識,一一皆「能徧緣」一切法的。不過在同體的四分中,必須「除」去「見分」望於「相」分的非「所緣」緣,因為見分非是相分之所緣的,所以「相分」絕對「理無能緣」之「用」,沒有能緣用,怎會有所緣?不特見分如此,就是自證分、證自證分,同樣亦不是相分所緣,相分沒有能緣用,怎麼會緣自證分及證自證分?
對此還有一種解說:就是前文所說『勿見分境不同質故』的這話,意顯心識見分與相應見分,對境必定是同緣的。可是又有人問:自證與相應法見分怎麼是同緣的?當知識的見分是不能自緣的,假定見分能夠緣於見分,那能緣的見分與自證分,試問又有什麼差別?假定見分不能緣於見分,那前文所說『勿見分境不同質故』的話,試問又怎樣的會通?
關於這問題,唯識學者有兩種解釋:一、前說王所同一所緣,那完全是據因位說,並不是依於果位說,假定在果位上說,見分所緣的境,不定是相同的,因為到了果位,已經得到自在,可以任運而緣,不同又有什麼關係?而且在果位上亦自內緣相應法,所以所緣不一定必要相同。二、識的見分與相應法,不但必定同緣,且亦自緣見分,亦能緣於自證分,與相應法所見境,彼此是相等的。雖則如此,但見分與自證分的作用,仍然是有它們的不同,就是自證分唯是向內而緣,並不需要另外有所變似,但見分的自緣等,還要另外變似成為相分,與相應法同樣是向外取的。相應緣識既不外取別變相分,識的見分例此亦當是這樣的。如此解說,不違上文所說見分境同。
既現分別緣種現生,種亦理應緣現種起,現種於種能作幾緣?種必不由中二緣起,待心心所立彼二故。現於親種具作二緣,與非親種但為增上,種望親種亦具二緣,於非親種亦但增上。
此明種子亦應緣其現行及種子而起:意謂「既」然「現」行「分別,緣」其「種」子及「現」行而「生」,則其「種」子按理亦「應緣」藉「現」行及「種」子而「起」。然而緣生分別「現」行及「種」,給「於」所生的「種」子,試問「能」夠「作幾」種「緣」?現在回答說:「種」子的生起,「必不由」於四緣「中」間的等無間、所緣緣的「二緣」而「起」,因要「待」於現起「心」及「心所」,方得「立彼」中間「二」緣。種子既然不是心心所法,所以不是二緣所生起的果。既不由中間二緣生起,當然是由初後的因緣、增上緣的二緣而起。今就因位來說:「現」行望「於」它「親」自所熏的「種」子,「具作」因緣及增上的「二緣」;假使望於「非」自「親」所熏「種」,因為不辦自果,所以除了自種外,「但為增上」一緣而已。設若「種」子「望」於「親」所生「種,亦具」因緣及增上的「二緣」;設若種子望「於」異性的「非」自「親」所生「種,亦但增上」一緣而已。
己四 總結緣生
依斯內識互為緣起,分別因果理教皆成。所執外緣設有無用,況違理教何固執為?雖分別言總顯三界心及心所,而隨勝者諸聖教中多門顯示,或說為二、三、四、五等,如餘論中具廣分別。
這是總結緣生的一段文。謂「依」如上所說「內識」的種子及其現行的「互為緣起」,那一切「分別」的能生「因」及所生「果」,不論是就聖「教」說,不論是就「理」論說,「皆」得「成」立。至於小乘「所執」的心「外」之「緣」,不說根本沒有,「設」若即使是「有」,也是沒有「用」的,何「況」照他們所說的,既「違」反正「理」,亦違反聖「教」?既然如此,為什麼又要這樣的固執?所以說「何固執為」。
「雖」頌中所說彼彼「分別」的這句話,是「總顯三界」的一切「心及心所」法,然「而隨」於「勝者」而言,在「諸聖教」之「中」,曾以「多門顯示:或說為二」,或說為「三」,或說為「四」,或說為「五等」的不同。這到卷下三性之中,自當詳細解釋,這兒姑不具論。「如餘論中具廣分別」,是指《瑜伽》三十八、七十三、七十四、《顯揚論》等,皆有詳細的解說,這裏不過是略為一說而已。現在引《楞伽》第五所說的十種分別:『佛告大慧:一切諸法相續不相續者,謂如聲聞執著義相續,相執著相續,緣執著相續,有無執著相續,分別生不生執著相續,分別滅不滅執著相續,分別乘非乘執著相續,分別有為無為執著相續,分別地地相執著相續,分別自分別執著相續,分別有無入外道朋黨執著相續。大慧!如是愚癡凡夫,無量異心分別相續,依此相續愚癡分別,如蠶作繭,依自心見分別綖相續,樂於和合自纏纏他,執著有無和合相續』。
丁三 生死相續
戊一 牒意標問
雖有內識而無外緣,由何有情生死相續?
此下解釋有情生死相續的責難。亦即是說輪迴轉生是怎麼一回事。意味有情的生死,展轉往返而連續的,是為流轉相續之謂。在此先得說明一句的,就是輪迴轉生的主體,不得如外道說有靈魂的我,假定有靈魂的我,那就不是說的輪迴。有情在三界中生死相續流轉不息,是說五蘊假和合的這個果報體,在維持一期間的相續,到了最後生命的結束,更生起其他的報體而相續,是為輪轉的意義。像這樣的說法,真正是說有情色心的果報,決不承認有個常住的我體。而這相續在一期生命過程中,劃分生與死的兩個階段。生命的開始說名為生,生命的終結說名為死,但這樣的說名生死,斷不是究竟的區分。所謂生,不是真的指有情發生的最初,所謂死,不是真的指有情終末的最後,因為像這樣所說的死生,不過是從這一果報移轉到另一果報的過程,附以生死之名而已。因而應知:生之前還有死,死之後還有生,其前後的生死,真是連續無窮。換句話,有情的相續,無始無終的,發生的開始固然沒有,究極的終結亦是沒有,這是真正顯示有情相續的真相。
於此要知道的,就是無始無終,不是說始終的難以追究,而是真正意味其始終的無有。假使不然,始終雖有,但必遼遠,確難追究。發生的最初怎樣?是不是無而忽有?設若真是無而忽有,那就同於無因外道所說,像這樣的撥無因果,背於無因生起的事實,那裏是建立因果原理的佛教所主張的?不用說,這是佛教所絕對不許可的。發生的最初既是如此,終末的最後,豈不同樣的成為有而忽無?如此撥無因果,斷為佛教不許。因此,有情的存在,的確不得不說真正是無始無終的!
如此往返的無窮的生死相續,究竟是由怎樣的理由而有?依於向來所說,有情生死相續,是由善惡的諸業所感,造業是由於貪瞋等的煩惱,起煩惱是由於外界的順情違情的實境,緣心外的實境,起貪瞋等煩惱,造種種的業,由此成為生死相續。假使只「有內識,而無」心「外」實「緣,由」緣「何」境起惑造業,「有情」得以「生死相續」?這是唯識違理二難中的第二難。在外人或以為唯有內識而無外境,不能建立生死相續,但在唯識者的立場說來,正因有情完全不了萬有諸法唯識所變之旨,妄執那心外的實有存在,起惑造業,招感三界的苦果,以致永遠返復輪迴轉生。亦即所謂生死相續,完全由惑、業、苦的三道而來,那裏會有什麼心外的實境?
戊二 舉頌總答
頌曰:由諸業習氣,二取習氣俱;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
「頌」文釋此疑難並明有情相續的原由「曰:由」於「諸業」的「習氣,二取習氣」的相應,於是「前」一生命的「異熟」體「既盡,復」又「生」起其「餘」的「異熟」果報體。由是因緣,有情的生死相續不絕。簡單的說:前二句頌,是明相續的原因;後二句頌,是明相續的形相。至其詳細意義,論文再加解說。
戊三 解釋頌意
己一 業果相續
論曰:諸業謂福、非福、不動,即有漏善、不善、思業。業之眷屬亦立業名,同招引滿異熟果故。此雖纔起無間即滅,無義能招當異熟果,而熏本識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說為習氣,是業氣分熏習所成,簡曾現業故名習氣,如是習氣展轉相續,至成熟時招異熟果,此顯當果勝增上緣。
上是舉頌總答,現以「論」文解釋頌「曰」:所謂「諸業」,在性質上,可分類為「福、非福、不動」的三業。因為業有三類,所以說為諸業。如分別說:福業,是感欲界善趣異熟總報及順五趣中的善的別報,就是招可愛果而受很大的利樂。上二果的善業,雖與福業不相違背,但因另有不動業的名稱,所以特就欲界的善業給予福業之名。非福業,是感欲界惡趣異熟總報及順五趣中的惡的別報,就是招非可愛果而受極大的苦惱。不動業,是感色無色界異熟總報及順色無色界的禪定業,對於欲界的散動,所以得不動之名。因為這種業,不論多少,住一境性,不會移動,就是上二界的定地之業,以定能令住於一境的。基師《述記》說:『不動者,不可改轉義,其業多少住一境界不移動故』。像這樣的說不動業,自然是就攝於定地,以定為業。既然住於一境,當然不會散動。《對法》七說:『問:何故色無色繫善業名不動耶?答:如欲界中餘趣圓滿善不善業遇緣轉得餘趣異熟,非色無色繫業有如是事,所受異熟界地決定故,是故約與異熟不可移轉名為不動』。
如此三業,通於身語意的三業活動而成,意業通於三界,身語唯二地有。講到福等的三業,是以「有漏善、不善」的二「思」為其「業」體。為三業自體的思,是指與意識相應的審慮、決定的二思,由此通過身語,若身若語的動作,不論行善,不論造惡,總名為業,止息身語,定於一境,名為不動。進一步說,不特以思為業,就是善不善律儀等的「業之眷屬,亦」得「立」為「業名」。為什麼眷屬亦說名業?因它們與業「同」樣的能「招」感「引(總報)滿(別報)異熟果」的。當知此中所說業的眷屬,主要在於唯取有助於有漏善惡業及能招感總別報者,諸餘不能有助於有漏善惡業及能招感總別報者,那就不得說為業的眷屬。因為這樣的關係,所以在色蘊中,唯取所發善惡身語為律儀不律儀色,而於餘四蘊中,唯取有漏的善惡。
吾人所造的業,不論是善是惡,總是生滅無常,而纔生即滅的,如此怎麼招感當來的果報?我想這是任何人所可能產生的問題。現在論文解答這個說:「此雖纔起」以後,更「無」異「間」的「即」又「滅」去,似乎「無」別「義」理「能招當」來的真「異熟果」,然「而」由此現行的業力,當其正在造的時候,「熏」於第八根「本識」,能生「起自」己的「功能」性,當知「即此功能」性,就是頌中所「說」的「習氣」。這熏成的本是種子,為什麼叫做習氣?由於它「是業」的「氣分」(氣義),又是現業「熏習所成」(習義),所以叫做習氣。既是由熏習起,當然「簡」非「曾」有,既然是為種子,當然簡非「現業」,是「故」但「名習氣」。簡非曾有,顯示不同有部過去有體的曾業;簡非現業,顯示不同順世外道說一切果唯現業得作時即受。可是唯識所說的習氣不是這樣。基師《述記》說:『由過去無間滅,現行熏習故,種子念念前滅後生,恆現在有故,簡彼曾世有用於過去世現有業體。即此種子非作時即受果,後時,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故,故簡現作業時即受果。由此義故有詮有遮,故名習氣』。詮是詮顯確有業種子的存在,遮是遮除小乘有部及順世外道所說有體的曾業及現受的現業。
「如是」像這樣的「習氣,展轉」不斷的「相續」,一直「至成熟」的「時」候,「招」感當來若別若總的「異熟」報「果」。當知「此」即「顯」示業習氣,是感「當」來異熟「果」報的最極殊「勝」的「增上緣」。與親能辦果的因緣不同。
相見、名色、心及心所、本末,彼取,皆二取攝。彼所熏發親能生彼本識上功能,名二取習氣,此顯來世異熟果心及彼相應諸因緣種。俱,謂業種、二取種俱,是疏親緣互相助義,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這是解釋『二取習氣俱』的第二句頌。於中,先解二取習氣,次解俱字一字。頌中所說的二取,論中解說有四種:一、取「相見」,就是取那實能取實所取的二取,所取是相,能取是見。二、取「名色」,就是執取五蘊,名是受等四蘊,色是第一色蘊。三、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蘊法,都是不離於這二者。如色蘊,是心心所的相分,心所及心是餘四蘊,所以這能總攝五蘊。四、取「本末」,就是取二異熟的現果。本指第八識,因它是諸異熟的根本,末指餘識中的異熟,因它是第八識的末果。還有一種說法:第八識的總報品叫做本,餘識等的異熟別報品叫做末。即此本末,攝一切法盡。如是「彼」上所說的四種二「取,皆」是屬於頌中所說名言、我執「二取」所「攝」。換句話說,就是現行的二取。
如是由「彼」四種二取之「所熏發」,一一「親能生彼本識上」的「功能」,所以「名」為「二取習氣」。然這二取習氣是欲顯示什麼意義?當知「此」是「顯」示未「來世」的「異熟果心及彼」心「相應」法,各望自果為「諸因緣種」子,親能生果,是為二取習氣的意義,與一般所說的業種不同。至於論中所說的當來世,雖有分位三世與生死三世的兩種,但這裏所顯示的是生死三世不取分位三世,因為前難『云何有情生死相續』,後說『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復別能生餘異熟果,由斯生死輪轉』。從這前後所說來看,所以知道定取生死三世。
頌中所說的「俱」字,是「謂」前之「業種」及後「二取」的「種」子「俱」,得以同時感生自果。為什麼這樣說?「是疏親緣互相助義」。諸業種子,是感果的增上緣,屬於疏相扶助;二取種子,是生果的親因緣,屬於親相扶助;它們雖則親疏不同,但有相互為助的意義。有人這樣問道:兩類種子既然俱有,為什麼頌中先說業種後說因緣?這是有道理的,因為業種望於感果,雖則說是較疏,但就其「業招」感「生」命果報來說,實在是來得殊勝及明「顯」,所以「頌」中特別「先說」業種,後說因緣。
前異熟者謂前前生業異熟果,餘異熟者謂後後生業異熟果。雖二取種受果無窮,而業習氣受果有盡,由異熟果性別難招,等流增上性同易感。由感餘生業等種熟,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復別能生餘異熟果。由斯生死輪轉無窮,何假外緣方得相續?
這是解釋後二句頌。「前異熟者謂前前生業異熟果」:意說假定是前一生業所感的果,這個只可叫做前生,假定是過去二生乃至百千生業所感的果,那就可說前之又前。由於具有這樣的二義,所以說為前前生業異熟果。「餘異熟者謂後後生業異熟果」:意說假定是後一生業所感的果,這個只可叫做後生,假定是未來二生乃至百千生業所感的果,那就可說後之又後。由於具有這樣的二義,所以說為後後生業異熟果。
「雖」則說是「二取種」子,「受果」是「無」有「窮」盡的,然「而」在「業習氣」方面,「受果」卻是「有」窮「盡」的。《攝大乘論.所知依》中說:『復有有受盡相無受盡相:有受盡相者,謂已成熟異熟果善不善種子。無受盡相者,謂名言熏習種子,無始時來種種戲論流轉種子故』。《攝論講記》說:『從生果的功能有盡無盡,推知賴耶有這二相。這就是有支與名言兩種熏習。有受盡相,是那已經成熟而感受異熟果的善不善種子。因善不善熏成的業種子,有增上的力量,助感異熟果,這感果的力量盡了,所感得的異熟果報也就告一段落,這叫有受盡相的種子。無受盡相,就是那名言熏習種子,從無始時來,有種種戲論名言的熏習,成為生死流轉中轉起名言戲論的種子,這叫無受盡相的種子』。為什麼會有這種現象?一者「由異熟果」與業「性」是有差別的,不多相互隨順;二者由異熟果雖是業力之所「招」得的,但必要待異世,其果方得成熟,並不是如想像的那麼容易而是很「難」的,所以業習氣受果是有窮盡的。至於「等流」果及「增上」果,剛剛與這相反,一則業果的「性」質是相「同」的,就是業是善惡,果亦善惡,二則業是「易」於「感」果的,就是業果可以同時生起,如此念熏了以後,當下就能生果。
我們知道,業種子是助他為增上緣,所以一度助它感果的時候,那個勢力也遂即窮盡,能感的業力既是有限的,所感的異熟果當然亦是有窮盡的。能感的業力雖是有盡,但「由」於招「感」當來「餘生」的「業等種」子又復成「熟」的關係,所以在今身中「前異熟果受用盡」了的「時」候,亦即在此身臨終的這個階位,那所成熟的業等種子,「復別能生」其「餘」的「異熟果」起。「由斯」所說業果無斷的關係,於是有情的「生死」得以相續不斷的「輪轉無窮,何」須「假」藉什麼心外之「緣,方得」生死「相續」不絕?此相續識無有斷的時候。
此頌意說:由業二取生死輪迴,皆不離識,心心所法為彼性故。
上來已依頌文略釋,現在再來總申頌意。「此」一首「頌」的「意」思是「說:由」於「業」種及「二取」習氣為緣為因,得以證明「生死輪迴,皆不離」於內在的心「識」,並不是心外有個什麼法,使令生死相續不斷,因為生死因果,是以「心心所法為彼」體「性」的。《宗鏡錄》說:『一切生死盡是疑情,但了唯心,自然無咎。若疑蛇得病,豈有實境居懷,猶懸砂止饑,但是自心想起』!所以生死相續,完全由相續識而有,如果了解一切唯識,還有什麼生死可得?
己二 習氣相續
復次,生死相續由諸習氣,然諸習氣總有三種:一、名言習氣,謂有為法各別親種。名言有二:一、表義名言,即能詮義音聲差別;二、顯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因緣。二、我執習氣,謂虛妄執我我所種。我執有二:一、俱生我執,即修所斷我我所執;二、分別我執,即見所斷我我所執。隨二我執所熏成種,令有情等自他差別。三、有支習氣,謂招三界異熟業種。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果業;二、諸不善,即是能招非愛果業。隨二有支所熏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應知我執、有支習氣於差別果是增上緣。
上面雖已以頌解答所問,但還有餘義未了,特再舉頌以答所問,所以論中說為「復次」。有情在三界五趣中「生死相續」,不是由於什麼別的原因,而是「由諸習氣」的動力。「然諸習氣」,說來雖是很多,但「總」歸納起來,約「有三種」差別,現在依文說明如下:
「一、名言習氣」,就是一切「有為法」的「各別親種」,乃依前七轉識的善惡業力,熏習所成的種子,而能為生起八識、三性諸法的親因緣者是。無性《攝論釋》第三說:『名言熏習差別者,謂我、法、用名言多故。有人、天等我、眼、色等法,去、來用熏習差別。由此我、法、用影顯現,諸識生起功能差別』。不過這個「名言」習氣「有二」種:「一、表義名言」,就是「能詮」表「義」理的名句文的「音聲差別」。名句文,都是施設於音聲的屈曲上的,唯獨屬於無記性,本不能夠熏成色心等種,然因名的原故,心隨其名,變似五蘊、三性法等而熏成種,因名起種名名言種。《攝論講記》說:『在覺了以後,以種種言語把它說出來,叫表義名言』。古代本來專是一種言說法,就是彼此以言說表達所要說的意義,到了後代發明文字,以文字表達所要表達的意義,亦是表義名言的一種。「二、顯境名言」,這就是「能了」別「境」界的「心心所法」,換句話說,就是前七轉識的見分等心,簡別不是相分心,因為相分心是不能顯了境界的。所謂顯了,就是在心識上能覺種種的能解行相,如表象、概念等。如我們見到某樣東西,對它有所認識,認為確實是這樣的,雖不曾以名言把它表達出來,但所認識的那個境相,正同言說所詮的法義一樣,所以亦叫名言。「隨」著這表義、顯境「二」種「名言所熏成」的「種」子——即第六意識緣詮義的名句文而緣諸法熏成的種子,前七轉識緣各各自境而熏成的種子,那種子是由名言所熏成的,所以叫做名言種子,即此名言種子,「作」八識的「有為」三性的諸「法」自果的「各別因緣」。然仍要知道的,就是名言習氣中的兩種名言,有著相互密切的關係,我們不能把它割斷開來作獨立看。《攝論講記》說:『顯境、表義二種名言,發生相互密切的關係,因言語傳達而引生思想,因思想而吐為言語。離了名言,我們就不能有所知,也不能使人有所知,我們能知所知的一切,不過是名言假立。我們了境的時候,由名言而熏成的功能,在將來有能分別所分別種種的名言現起,這能生性,就是名言熏習。一切如幻行相,皆是名言,這在唯識學的成立上,有極端重要的地位』。這是我們所不能不重視的。
「二、我執習氣」,就是「虛妄執」有「我我所」而使自他差別,由此所熏成的「種」子是。無性《攝論釋》第三說:『我見熏習差別者,謂四煩惱所染污意薩迦耶見力故,於阿羅耶識中有能執我,熏習差別』。《攝論講記》說:『染污末那執賴耶為自我,熏成了我見熏習。因我見熏習的關係,眾生有各各的差別,以自為我,以彼為他。眾生界的彼此獨立的人格(拿人講),就是建立在這我見熏習上』。然此「我執」習氣亦「有二」種:「一、俱生我執」,就是屬於「修所斷」的「我我所執」,通於六、七二識。這從無始以來,就於自他處虛妄執有我我所執,唯有到修道位上,才能逐漸的斷除。「二、分別我執」,就是屬於「見所斷」的「我我所執」,在諸識中,唯屬第六意識所有,在見道位中就可斷除。「隨」著這俱生、分別「二」種不同「我執所熏成」的「種」子,像這樣的種子,實際亦即名言種子,因它能「令有情等」發生「自他」的「差別」,所以別立為我執習氣。
「三、有支習氣」,就是由前善惡六識所熏的業種子,能「招三界異熟」果報的「業種」。無性《攝論釋》第三說:『有支熏習差別者,謂福、非福、不動行增上力故,於天等諸趣中,有無明等乃至老死熏習差別』。《攝論講記》說:『上天堂入地獄,流轉諸趣而受苦樂異熟的差別,是有支熏習的力量。因為造了福、非福、不動業而熏成的種子,為三有的差別因,所以叫有支』。然這「有支」習氣亦「有二」種:「一」是「有漏善」種,就「是能招」人天善趣「可愛果」的「業」種。「二」是「諸不善」種,就「是能招」三惡趣「非」可「愛果」的「業」種。「隨」著這有漏善、不善「二」種不同的「有支所熏成」的「種」子,致「令異熟果」有「善惡趣」的差「別」。由於如此,所以叫做有支習氣。人天五趣的差別,完全是由善惡的業力,這是聖教中所常說到的,而此中說有漏善,只是一個善字,然不善中說為諸不善,加個諸字是什麼意思?當知這是顯示有情在造業中,造惡業的時候多,造善業的時候少,所以說為諸不善業。
同時我們更「應知」道的,就是上面所說的三種習氣,望於所感的異熟果,除了名言習氣是親生因緣外,其餘的「我執、有支」二種「習氣」,望「於」善惡「差別」的異熟「果」,在四緣中,屬於「增上緣」攝。為什麼?因有支習氣,在感有情生死的異熟果增勝;而我執習氣,能令有情發生自他差別,所以都為增上緣。其次還要知道的,就是『這三種熏習,能該括宇宙人生一切法的差別因』。
此頌所言業習氣者,應知即是有支習氣;二取習氣,應知即是我執、名言二種習氣,取我、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皆說名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在「此頌」文當中「所」說的「業習氣」,「應知即是」指此「有支習氣」而言;其次頌文中所說的「二取習氣,應知即是」指的長行所說的「我執、名言二種習氣」,因「取我、我所及取名言」以為境界「而」所「熏成」的二種習氣,「皆」得說「名」為「取」的,所以叫做二取習氣。除上所說者外,其餘的「俱」義、習氣義,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等義」,概如前師所釋一樣,這裏不再一一別說。
己三 業苦相續
庚一 親疏緣義
復次,生死相續由惑業苦:發業潤生煩惱名惑,能感後有諸業名業,業所引生眾苦名苦,惑業苦種皆名習氣。前二習氣與生死苦為增上緣,助生苦故;第三習氣望生死苦能作因緣,親生苦故。頌三習氣,如應當知。惑苦名取,能所取故,取是著義,業不得名。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為了第三次解釋頌文以答所問,所以論文又說「復次」。此中所釋,認為有情的「生死相續」,完全是「由惑業苦」的三道,給予圓滿的說明。詳說這個的,當然是下所要講的十二緣起,因為十二緣起,確是具備惑業苦的三道。像這樣的解說生死相續,可說是無遺憾的而又最極巧妙的透露了這段消息。惑業苦三,佛教向來把這名為三道,以示有情生死流轉相續不斷的因果現象。道是能通之義,因為這三者的順序,是從惑起業,由業感苦,於苦更起惑發業等,展轉相通,生死得以無有間斷,所以把這說之為道。又道,亦可解說為輪迴之義,就是三道輪轉而不相絕。《顯揚論》卷一,說煩惱、業、生的三雜染,順次相當於這裏所說的三道。苦是生死之果,惑業則是生死之因。引苦的親因,是苦的種子,這真可說雙通因果。至於惑業兩者,則是位於助緣。再依論文解說如下:
什麼叫做惑?就是「發業」的無明與「潤生」的貪愛等,如是一切「煩惱」,說「名」為「惑」。簡單說,是以無明為本而生起的一切煩惱,如前所說的十根本惑及二十隨惑皆是。煩惱之所以說名為惑,約它迷謬諸法的事理,或心迷而不有所了解說。講到這惑的作用,主要在於發業潤生。所謂發業,就是諸種業作,確是從惑而發的;所謂潤生,是說名言種子由業的助力,以次生起現行時,以滋潤未來新生命的出生。
什麼叫做業?就是「能感後有」生命總報果的「諸業」,說「名」為「業」。業在梵語叫做羯磨,是造作的意義。謂由身語意造作善惡等的種種事,從而由業招感三界的苦果。有部是將業體立於身語意的上面,認為身語二業以色法為體,意業以思心所為體。而身語二業,更各分為表業、無表業,綜合說為五業。唯識雖則同樣的說明五業,但不承認身語表業有它的別體,由表業所擊發的無表業的實體,自然也是不承認的。否定他們的實體,並不是全然撥無表無表業,其假有還是為唯識學者所承認的。
什麼叫做苦?就是諸「業所引生」的三苦八苦無量諸苦,如是「眾苦」,說「名」為「苦」。所謂苦,是逼惱身心而感不悅的一種狀態。以三苦說:所謂苦苦,是對非愛法所感受的逼惱;所謂壞苦,是對可愛法壞時所感受的逼惱;所謂行苦,是見所餘法無常遷流所感受的逼惱。總之,不論是什麼苦,畢竟不外是迷界的果報,就是由上惑業之力之所招感的。所謂迷界的果報,是說三界、五趣、四生,不管那種都說為苦。就是人天的樂果,亦不過是假的一時的快樂,如仔細的觀察,終局必歸於苦。
「惑業苦」三,如上分別,是為現行,即此現行所熏成的「種」子,「皆」可「名」為「習氣」。假定以這三類種子望所生果來論親疏:「前二」種的惑與業的「習氣」,望於「生死苦」,但「為增上緣」,因為它們只能「助生苦」果,並不是能夠親生苦果,惑業與苦果的體性,實際是不相同的。「第三」種的苦「習氣,望」於「生死苦」果,正「能作」其「因緣」,因能辦體「親生」其「苦」的。至於「頌」中所說的「三」種「習氣」,與此所說的三種習氣,「如」其所「應,當知」是這樣的:這裏的惑苦二種習氣,就是頌文的二取習氣,因惑是能取,苦是所取的緣故;所以說「惑苦名取,能所取故」。至於這裏所說的業種子,就是頌文所說的諸業習氣,但這不得名之為取,因「取是」以執「著」為「義」,但世間有情多於現果生起執著,很少有於業生起執著的,所以「業不得名」取。
此外所有「俱等」其「餘」的「文義」,亦「如前」面解「釋」是一樣的,這裏當然不要再為解說。
庚二 惑等攝支
辛一 牒前標舉
此惑業苦應知總攝十二有支:謂從無明乃至老死,如論廣釋。
前「此」所說的「惑業苦」三者,「應知總攝十二有支」。所「謂」十二有支,就是「從無明」開始,「乃至老死」為止。乃至是超略之詞,即將中間的行等十支沒有列出來。這十二支的意義,「如」瑜伽「論」等「廣」為解「釋」,平常亦說得很多。除了諸論廣釋以外,本論亦略攝四予以說明。談到十二有支,又名十二因緣,又叫十二有支,或說十二緣生等。諸經論中,關於這教說真是說得很多,而且不論大乘小乘的經論沒有不談到。在小乘經,如《長含》卷十的《大緣方便經》,《中含》卷二十一的《說處經》,《雜含》卷十二、卷十三,《增含》卷三十、卷三十一、卷四十六等,都有說到。在大乘經,如《六十華嚴》卷二十五、《大般若經》卷十四、《法華經》卷三,北本《涅槃經》卷二十七、卷三十四等,固亦說到。又說示於《大寶積經》、《大集經》等的諸處。特別是於《緣起聖道經》、《持世經》、《有德女所問大乘經》、《菩薩瓔珞經》卷四、《大乘舍黎娑擔摩經》,更明瞭的說此。總之,在經部,大小乘經各處散說。在論部,通大小乘而普用此法門。如《發智論》卷一、《婆沙論》卷二十三以下,《俱舍論》卷九以下,《順正理論》卷二十五,《智度論》卷五、卷八十,《瑜伽論》卷九以下,《大乘緣生論》等,各論所說,是很廣的。至於《瑜伽》、唯識等論的大乘十二緣起之說,是承大小乘經而大成的。雖大小乘論典都說到十二緣起,而視為其代表說的,就是《俱舍》、唯識大小二乘之說。於諸不同的緣起說中,可總分為兩類:一是所謂三世兩重之說;一是所謂二世一重之說;各各異其所見。今論所說的,是二世一重說,真正為唯識本論所明。
當知十二有支,是從三道之所開出來的。以此為緣起,是顯因緣生起之義,亦即指出有情流轉於生死的因果關係。不錯,有情流轉的因果,在惑業苦的三道,更詳細開示這三道,說明其相依關係,就是現在所說的十二有支。構成組合有情五蘊的種子,雖說通於三性,但沒有一定的。就中,由善惡業之所熏的,如果它的勢力強勝,不用假借其它資助,自己就可得以現行。為總報果體第八異熟無記的種子;假定它的勢力羸劣,自己無力得以現行,必須要待強勝的善惡業種予以資助。因而,善惡的種子,當其現行時,因果具有同時性,其關係極單純,生緣亦容易得,必不要待一期之生。熏種的次念,雖亦得現行,但異熟無記的種子,必有待於善惡等種的資助,由這善惡的資助因,生起那異熟的果,就是所謂『因是善惡,果唯無記』的異性。但那從因感果的行,並不是那麼簡單的,所以有經一期之生的必要。此有情的主體,在第八的現行,因為必經一期之行,所以據此而立十二緣起的隔世因果,而論生死相續的輪迴相狀。
辛二 能所各二
然十二支略攝為四:一、能引支:謂無明、行,能引識等五果種故。此中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即彼所發乃名為行,由此一切順現受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
「然」此「十二」有「支」,把它總「略」起來,可以「攝為四」種,就是有名的四支。現在先說第「一能引支」,是「謂無明」與「行」的初二支,因它「能引」發「識」、名色、六入、觸、受「五」支「果種」的,所以叫做能引支。「此中」所說的「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而言,假定是不發業或助感別報的無明,那就不是這裏所說能引支的無明。「即彼」無明「所發」正感後世總報體的善惡諸業,「乃名」此中所說的「行」。於中無明,基師《述記》說:『以行蘊中無明為體,不取餘法』,就是指煩惱中的癡。怎麼知道不取餘法?《緣起經》說:『初無明有十一殊勝非餘法故』。所謂十一殊勝:一、所緣勝,徧緣染淨故;二、行相勝;三、因緣勝;四、等起勝;五、轉易勝;六、邪行勝;七、相狀勝;八、作業勝;九、障礙勝;十、隨轉勝;十一、對治勝。餘如《瑜伽論》中說有五種愚、七無知、十九無知,茲不具論。無明是闇昧理事的愚癡,最大的勝用,是發善惡業。現在簡單的說為二種愚癡,就是異熟愚與真實義愚。所謂異熟愚,是指迷於當前異熟的粗果,不了異熟果是苦,說名為愚。所謂真實義愚,是指以為色無色等的果報,為世間的真正快樂,不了有漏皆苦的實義,說名為愚。由異熟愚發非福行,由真實義愚發福業、不動業。其正發業,是分別起的煩惱障,那助發業,通於俱生起的煩惱障。分別起的行相增勝,所以能正發業;俱生起的行相不然,所以是助發業。為什麼會如此?當知發業的是煩惱障,不是所知障,所知障是沒有發業功能的。無明所發那正感後世總報體的業行,既然是感總報體,「由此」我們可以知道:「一切」不感引果的「順現受業」,或者「別助」招感「當」來果報的「業」力中,那唯感別報的業力,「皆非」這裏所說能引支的「行支」所攝。當知無明所發的業,如果是現受業,那是同世關係的業,因為是感別報的,所以現在不取這樣的發業,唯取發順生受、順後受的當受業。當受業中,有感總報的總報業,有感別報的別報業,有感總別報的總別報業等的區別。但今所談的生死相續,是取總報業與總別報業,不取發別報業。
對於行支再略為一說。基師《述記》說:『以身語意三行為體,心心所法為體,謂行體是思。此身語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身語在色界,意亦通無色名為不動』。行是造作之義,就是業。這指由先無明所發的非福、福、不動的三業。其體,確實是指第六相應的思心所的種子。第六相應的思與善、惡的心心所相應造作三業時,把各自的種子熏習在本識中,如此善惡業所熏的種子,名業種子,資助異熟的名言種子,感次生的新果報體。因此,業種子雖通於思心所同時相應心品的種子,但思種實為其主體,因而以此為業體。在這業中,非福業是不善感惡趣報,福業是散善感欲界善趣報,不動業是定善感上二界的報。而這能發的無明,不取感現受業與當受業中唯別報。行支,既然是取總報業及總別報業,准此,名色等,當然有總報果及總別報果。總是第八相應的觸、受等,別是屬於兼感別報。
以上無明、行的二支,通於種子及現行的兩方面。而這二支,在本論說為能引支。其意是說:引生異熟果報的種子,而以現行予以資助。就中,行的種子,就是所謂業種子,確有能引之功,無明雖無直接其功,但傳於行而起行用,所以隨於其行,視為能引。
二、所引支: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是前二支所引發故。此中識種謂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後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後三種。或名色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六處與識總別亦然。集論說識亦是能引,識中業種名識支故,異熟識種名色攝故。經說識支通能所引,業種識種俱名識故,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識等五種由業熏發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總別、勝劣、因果、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次第故說有前後。由斯識等亦說現行,因時定無現行義故。復由此說生引同時,潤未潤時必不俱故。
「二、所引支」:是「謂」第八「本識」之「內」,為前行等為增上緣,所發名言因緣所熏的習氣,「親生當來異熟果攝」的「識等五」果「種」子。等是等於名色、六處、觸、受。因為這「是前」面無明與行「二支」之「所引發」的,所以名為所引支。
於「此」五支之「中」的「識種,謂」是指那生起未來三界總報的果體真異熟第八「本識」的親「因」緣的名言種子。基師《述記》說:『唯取阿賴耶識親因緣為體』,就是此意。《瑜伽》九十三說:『既命終已,由前際因,於現在世自體得生,生已漸次於母腹中,因識為緣,續生果識隨轉不絕,任持所有羯邏藍等。名色分位後後殘勝,始從胎藏乃至衰老』,同樣是這意思,所以不是餘七轉識隨轉不絕,有這任持羯剌藍等的作用。換句話說,新生命的出現,得以一期延續,是靠第八識之所執持的。
識中所有的種子,「除」了六處、觸、受的「後三因」,其「餘」色心的「因」緣種,「皆是」屬於「名色種」子所「攝」。基師《述記》說:『即除六根、觸、受法種皆名色攝。謂色蘊中,除根餘色,除受蘊全,除行蘊觸,除識蘊中本識、意根,餘想蘊全,三蘊少分,為名色支體』。就是指除未來第八識、六根、觸、受,生其他異熟無記的五蘊一切種子。名色的色,是指色蘊,亦即現在所說的物質;名是指的非色的四蘊,亦即現在所說的精神;合說就是五蘊。其五蘊中,今第八識等,作為識、六處、觸、受四支別開,所以要除去這些,指其他的五蘊說。
「後之」六處、觸、受的「三因」種,「如」其「名」的「次第」,就是「後三」因「種」。首先說六處,基師《述記》說:『唯內六處,此唯取彼異熟種故,即五色根及前六識,若有異熟居過去世說為意也』。處是生長門義,本是六根六境的通稱,如是根境為生識的依處,所以說名為處。但是現在唯取有關內六處的六根,是指生未來異熟無記的眼等六根的種子。此中的意根,是前六識的等無間滅的意根,不是八識論者所說第七識的意根。《述記》所謂『有異熟居過去世』,因現在的異熟六識,收在名色的名中,當然不是指的過去,而是以前滅的六識為意根的。元來,名色中的色蘊種與今之意根種,其體雖同是六識之所變似的種,但是以義而分,不妨取未來生現在的六識方面,將之收於名中,如果望於過去的等無間緣方面,那將成為現在的意根之種。觸,基師《述記》說:『除第七識,取餘第八相應觸全,六識之中若異熟觸一切皆是』。這是指生未來異熟無記觸心所的種子。《述記》續說:『此約五種同時為論,若分位為言,六處位後所有觸數方是此體』。受,基師《述記》說:『此亦同前觸,應知也,作用分位義皆同故』。是指生未來異熟無記受心所的種子。
以上所說識乃至受的五支,為什麼都是指的種子?要知生起未來異熟果報(生、老死)親因緣,是所謂名言種子。這種子,雖念念熏習於現身本識中,但那只是羸劣的無覆無記,但靠親身的現行,決定不得生其處,必要藉前無明及行(實是行的業種)的資助,由這資助,始能決定當來的生處。人、天以及三惡趣的果報,由這資助的善惡業怎樣來加以決定。這五支,因為是能引支所引發的,所以本論叫做所引支。在諸心所中,為什麼特別將觸、受二者說為二支?這因諸根觸境耽著受用,為生死流轉的動力,生死流轉的現象,此二心所來得特別顯著,所以把它列於十二支中。五支的種子在本識中,本是同時存在的,並沒有什麼前後次第,所以說有前後次第,是因當來現起位有前後次第,所以寄其於種子位,亦即立此前後。
還有一種說法:「或」者以「名色種,總攝」識中的「五因,於」此五因之「中,隨」著它的殊「勝」,建「立」其「餘」的「四種」:如執持識的殊勝,所以建立識種;如生識處殊勝,所以建立處種;如觸境的觸勝,所以建立觸種;如領納的受勝,所似建立受種;是為別立四種因緣。當知「六處與識總別」,亦是這樣,就是六處種與識種,亦一樣的可以總攝五因,隨其殊勝,建立其餘的四種。分別說:以六入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其勝者,建立其餘的四種:如於意處種勝者,就別立識支與名以及觸支、受支;若於眼等五處勝者,就別立色種;是為別立四種因緣。再說識種總別:如於心種勝時,就別立名及意處、觸、受四種;如於色種勝時,就別立色支種及眼等五處種;是為別立四種因緣。
依此所說,識為所引,可謂沒有問題,然而「集論說識亦是能引」,如說『能引支者,謂無明、行、識』,試問這是什麼道理?當知《集論》第二說識亦是能引,是以識中的業種,說名為識支的,因種子識中通有行、識,以行種為識支,所以識是能引所攝。可是仍然成問題的:通常說行是行,識是識,現在為什麼混合為一?當知『以行熏心,招當果識』,所以說為識支。如果是這樣,那識種又是何法所攝?當知「異熟識種」,屬於「名色」所「攝」。
會通了《集論》所說,再會通《緣起經》說。該「經」卷上「說識支通」於「能」引「所引」二支,試問這又是怎麼回事?要知該經把「業種、識種,俱名」為「識」支的,所以說識支通能所引。就是業種為能引支,識種為所引支。可是仍然成問題的:通常說業是業,識是識,現在為什麼說俱名識支?當知『由業熏識,招於當識』,故以二種名為識支。
為什麼《緣起經》不同《集論》一樣的說識種為名色所攝?因彼經中只說「識」種「是名色」的所「依」,並非就是名色,而於識外別說名色,所以「非名色攝」。以依根本識始有餘識的。
有人問道:「識」及名色「等」的「五種,由業」之所「熏發」,本是同時而有的,為什麼分為前後次第?現在答說:識等五種為業熏發的時候,「雖」則說是「實」在「同時」,然「而依」於「主伴、總別、勝劣、因果」的「相異」,所以「諸聖教」中「假說」有其「前後」。
主伴,是說五種之中,識支為主,就是異熟生,餘四為伴,就是助伴生,主先伴後,所以識居第一。其次總別,名色為總,因體性寬,餘三為別,因義用狹,總先別後,所以餘三次之。再次勝劣,六處為勝,因能為受等的所依,餘二是劣,因須依於六處而生,勝先劣後,所以六處居觸、受前。餘二因果,六觸是因,能生於受,六受是果,為觸所生,因先果後,所以觸在受前。由於有著這樣種種的相異,所以說有前後次第。
「或」者「依」於「當來」生起分位,或者依於「現」者已「起分位」,明白的「有」其「次第」,所以「說」因五種「有」它「前後」不同。
「由斯識等」當來現起的道理,所以諸聖教中「亦」把它們「說」為「現行」,因為在「因」位的「時」候,決「定無」有「現行」的意「義」。「復」即「由此」道理,《緣起經》卷上「說」所「生」、所「引」是「同時」的,因為種生現果,必然是俱有的。雖則如此,但在識等初熏發位,卻不可說生引同時,因於「潤未潤時必不」相「俱」的。是以不論什麼種子,如果未曾得到愛取的滋潤,不管經過多麼長久的時間,終歸是不能生果的,設若受到愛取的滋潤,自然就會隨時發生現行。不過在此要知道的,就是在最初的一念生起無明造業時,是決不可能生起潤生愛等,因而最初熏習的時候,絕對不得生起現行,必須經過一個相當時期,生起愛取的滋潤,方有現行的發生,假定認為一念初熏時,五果種子就完全得生現行,那應於初熏的時候,便當生起愛等潤生。假定真的如此,發業與潤生,還有什麼時間的差別?所以這是絕對不可的!
三、能生支:謂愛、取、有,近生當來生、老死故。謂緣迷內異熟果愚發正能招後有諸業,為緣引發親生當來生、老死位五果種已,復依迷外增上果愚緣境界受發起貪愛,緣愛復生欲等四取,愛取合潤能引業種及所引因轉名為有,俱能近有後有果故。有處唯說業種名有,此能正感異熟果故。復有唯說五種名有,親生當來識等種故。
「三、能生支」,是「謂愛、取、有」的三支為能生體,因其能「近生當來生」與「老死」的二苦果故。愛,基師《述記》說:『唯取愛數一法為體』。就是第六識相應的俱生起的粗顯的下品貪愛。有三界愛的差別,如《瑜伽論》卷十說:『欲愛云何?謂欲界諸行為緣所生,於欲界行染污希求,由此能生欲界苦果;色愛云何?謂色界諸行為緣所生,於色界行染污希求,由此能生色界苦果;無色愛云何?謂無色界諸行為緣所生,於無色界行染污希求,由此能生無色界苦果』。在此為什麼唯說三界愛?因這愛支,唯是第六識中愛,而且這愛能緣後有身而起,因此生愛。取,基師《述記》說:『通取一切煩惱……論文多據四取為體』。就是第六識相應的俱生起的微細的上品貪愛及餘一切煩惱。所謂四取,是指欲取、見取、戒禁取、我語取。現在就是以這四取分別取支。取是執取的意思,謂能執著三有虛妄的生,實際就是煩惱。依照《瑜伽論》五十九說:『當知一切煩惱皆結生相續』,是以續生不是任何一個煩惱的功用。《瑜伽論》第十說:『欲取云何?謂於諸欲所有欲貪。見取云何?謂除薩迦耶見,於所餘見所有欲貪。戒禁取云何?……謂於薩迦耶見所有欲貪。初唯能生欲界苦果,餘三通生三界苦果』。《對法》第七說:『取有四種:謂欲取、見取、戒禁取、我語取。執取諍根,執取後有,是取義。所以者何?由貪著欲,繫縛耽染為因,諸在家者更相鬥諍,此諍根本是第一取。由貪著見,繫縛耽染為因,諸出家者更相鬥諍,此諍根本是後三取。六十二見趣是見取各別,禁戒多分苦行是戒禁取,彼所依止薩迦耶見是我語取。由見取、戒禁取,諸外道輩更相諍論,以於是處見不一故;由我語取,諸外道輩互無諍論,於我有性皆同見故。然由此取,諸外道等與正法者互有諍論,由彼不信有無我故。如是執著諍論根本,復能引取後有苦異熟,故名為取』。依《對法論》說,四種執取,不但是外道之間相互不斷諍論的根本,亦是外道與佛法相互不斷諍論的根本。本此可知取之所以為取的禍患,無怪取成為取後有苦異熟的動力。
以上愛、取二支,起於命終之位,潤前能引的業種子與所引的名言種子。因此,把這說為潤生的煩惱。名言種子與業種子相合,雖說能招當來的果報,但若沒有其他的潤澤之緣,說它能夠現行,那是靠不住的。恰如穀種(名言種——識等五種)雖洒在泥土中(業種——無明、行),但若沒有雨露(潤緣——愛、取、有)等的助緣加於其上,要想見到它發芽(感果——生、老死),同樣是靠不住的。由於有情所起的煩惱,是無間斷的在發生活動,所以由煩惱常常沃潤名言種及業種,以增強那生果的勢力。就是當有情在命終的時候,任運自然的生起下品的貪愛,愛著內在的生命自體,愛著外在的欲樂境界。眾生到了死有的階位,沒有不緣當生之處而起自體愛的;在中有的階位,從沒有不緣當生之處而起境界愛的。自體愛,就現在說,貪著現在的自身,總希望自身能夠得到長生;境界愛,雖亦貪著現在的五欲境界,但對當生的境界更能生起貪著。此外,雖還說有後有愛,但那是對未來生命的貪著,有人說與境界愛同義,是不對的。
正當生起這貪愛的位,說之為愛,貪愛相續不斷的下去,終於起上品的貪愛及其他的一切煩惱,常常潤澤名言種及業種,在這樣的階位,說名為取。潤生的功用,雖諸惑都有,但臨終的貪愛,好像水一樣,其勢力特強,所以把這別立為潤位。如是二支,數數顯示它的作用,分為在初位叫做愛,在後位叫做取。這潤生惑,以俱生起為正潤生,以分別起為助潤生。人到命終時,沒有邪師、邪教等的分別,所以只有任運俱生的貪愛現行。凡夫的潤生必是現行,聖者亦以種子潤生。此二,通於種子及現行。
有,基師《述記》說:『即取前行及五果種為愛取潤已,轉名為有』。就是前面說的行支的業種及識等五支的名言種,受愛取的潤緣位,以此為有。受愛取的潤緣,招感當果的功能決定,是近有果之意,所以其體是行等六支的種子。為什麼受愛取潤後就轉名為有?因為識等六種,在未被滋潤時,但能各住自分,是沒有能生當果功用的,一旦被滋潤後,那就有能生當果的功用,所以得有支名。就是得有當來之果,所以名為有支。但此有支,唯是屬於種子,是不通現行的。
解說了愛、取、有的能生支,現在再依論文解說。如上所說,在能生支的三支前是受支,受支有兩種意義:一是內異熟受,二是外境界受。當有情在受內異熟時,由於「緣迷」執「內異熟果」的「愚」癡無明,對後世的生老死苦,不能如實了知,隨其所應就「發」起「正能招」感「後有」的「諸業」(行支),以此諸業「為」增上「緣,引發親生當來生老死位」的識等「五果」因緣「種」子。在引發這五種果後,進一步「復依迷」執「外增上果」的「愚」癡無明,以「境界受」為緣,「發起」了「貪愛」煩惱(愛支),以此貪「愛」為緣,「復」又「生」起「欲」取、見取、戒禁取、我語取的「四取」(取支)。由這「愛取」和「合」滋「潤」的勢力,「能引業種及所引」的五「因」種就「轉名為有」。為什麼這都叫做有?因這六種「俱能近有」生等「後有果」的緣「故」。有人這樣問道:愛取二支,誰都知道,愛是在先,取是在後,如是一先一後,怎麼可說和合潤先業種等?現在答說:這裏說的和合,不是據於前後,而是約它潤業的義同,說名和合。至於同時說為和合,不是這裏所要說的。
本論說業種及識等五種皆名為有,為什麼「有處」就是有的經論中「唯說業種名有」,不說識等五種為有?推究它的原因,以「此」業種「能正」招「感異熟果」的關係。至於識等五種,雖是正因能生,但它並無力量正能感果,所以唯說業種名有,不說識等五種名有。靈泰《疏鈔》說:『識等五果名言種子,望當來生老現行識等五種子,雖是正因緣,識等五種若不得業感,必無力能能自生果,識等五種子要由他業感方能生現行,故唯說業種名有支,即不說識五果名言種子名有支耶』。《瑜伽論》第十說:『復次,建立有支有二種:一、就勝分建立謂取所攝受業;二、全分建立謂業及識等種』。是以以業為有支,在《瑜伽論》早就有這樣說過。
「復有唯說五種名有」,這又是什麼道理?當知這是約其「親生當來識等」五法的「種」子說。正因為是約能生,不是約增上說,所以不說業種名有。
如上兩種說法,都是一種偏說,實則應如本論所說業種及識等名言種皆是有支。像這樣的說有支,都就業有方面說,事實有支當體,亦可名為有果,因為有果起已,就名生老死等,有當有果說名有支。能生支固然是有支,所生支果亦復是有支,這是什麼道理?因為到了生老位中,有支種子還未失去。這樣說來,能所合論,此有支體,應該說有八支:業種是一支,識等名言種為五支,所潤有二支,是為八支名為有支。
四、所生支:謂生、老死,是愛、取、有近所生故。謂從中有至本有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諸衰變位總名為老,身壞命終乃名為死。
「四、所生支」,是「謂」十二有支中的最後「生」與「老死」的二支。如是二支為所生體,以「是愛、取、有」三支「近所生」的果。生,基師《述記》說:『即五果現行,以異熟五蘊為體』。就是由前有支託於母胎的最初剎那,確實成為生命果報,說名為生。其果報的五蘊,總說於沒有衰老之前。這有四有:「謂從中有」位開始尋求受生的父母,經過初生的階段,直「至」在「本有中」,隨其壽命的長短,乃至尚「未衰變」以「來,皆」是屬於「生支」所「攝」。準於這個生支所說,當知老死就是前五蘊的變滅。如從未衰變而進入「諸衰變位」,隨其時間的多少,身心兩方面俱衰,「總名為老」。等到衰變到某種程度,至於「身壞命終」,入滅相的階段,「乃名為死」。關於所謂四有是這樣的:一、本有,就是生有後死有前的現實生命體,所謂於其中間所有五蘊,名為本有。二、生有,就是在中有後本有前,結生相續時,一剎那中所出現的五蘊生命體,名為生有。三、死有,就是本有後中有前,生命五蘊結束時的一剎那,名為死有。四、中有,就是死有後生有前,中間過度時期的一段生命,名為中有。四者皆說名有,顯示生命的存在而不是斷滅的。
上來已分別的說明能引等的四支,現在以此四支配合因果來說:能引支是因,所引支是果,能生支是因,所生支是果,固然是不錯的,但所生支是所引支的現行,而能引支、所引支、能生支,不管那種,都是所生支的因,所生支是它們的果。在《瑜伽論》卷九及卷十,把能引支、所引支的無明乃至受,說為牽引因,就是牽引當來生死的苦果;把能生支的愛、取、有,說為生起因,就是能近滋潤而生起生死的苦果;把所生支的生、老死,說為引生果,就是被前牽引、生起二因之所引生。
辛三 問答廢立
老非定有,附死立支。病何非支?不徧定故。老雖不定,徧故立支,諸界趣生除中夭者,將終皆有衰朽行故。名色不徧何故立支?定故立支,胎、卵、濕生者,六處未滿定有名色故。又名色支亦是徧有,有色化生初受生位,雖具五根而未有用,爾時未名六處支故;初生無色雖定有意根而不明了,未名意處故:由斯論說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愛非徧有寧別立支?生惡趣者不愛彼故。定故別立,不求無有生善趣者定有愛故。不還潤生愛雖不起,然如彼取定有種故。又愛亦徧,生惡趣者於現我境亦有愛故,依無希求惡趣身愛經說非有,非彼全無。
現在以問答的方式,論說什麼支可以立,什麼支可以廢,所以科文說為問答廢立。
首先有人問道:老位的時間極長,為什麼不別立支?再說諸支都是各別而立的,為什麼老與死合立為一支?論主釋說:有情生存在這世間,並不一定都能活到老的,「老」並「非」決「定有」的,如壽命夭亡的人,就沒有老相出現,所以特將衰老「附」於「死」亡,合「立」而為一「支」,不必另外立為獨立的一支。《雜集論》第四說:『所以老死合立支者,為顯離老得有死故』。所謂離老得有死,是顯有些還沒有年老就死去的,是則老就沒有它的決定性,所以老前附死立支。
有人又問:生老病死為人生的四大現象,生等既然立之為支,疾「病」為什麼不立為「支」?論主答說:病,不特「不徧」於三界五趣,就是隨其所應有的界趣之中,也不決「定」有的,如薄拘羅尊者,年過八十餘歲,從來不曾病過,更不知道什麼叫做病,所以不別立支。《婆沙》二十四說:『問:病何故不立有支?答:無有支相故。復次,若法一切時、一切處、一切有者立有支,病非一切時、非一切處、非一切有,故不立有支。如尊者薄拘羅說:我於佛法出家,年過八十,尚不憶有少頭痛,況餘身病?彼在欲界贍部洲生,尚無少病,況餘界餘處,病不徧故不立有支』。
又問:老,如前所說,也是不定有的,為什麼附死立之為支?答:「老雖不」一「定」是有的,因為現見世間有因病而夭亡的,當然說不上有什麼老的現象,可是它是「徧」有的,所以附死「立」之為「支」,不能與病相提並論。如在三「界」、五「趣」、四「生」中受生的有情,「除」了確實「中」途「夭」亡「者」外,任何一個有情,到了「將」要命「終」的時候,「皆有」一種「衰朽」的狀態。如是徧諸界、趣,所以得立為支。《瑜伽論》第十說:『問:幾支色界繫?答:一切一分。問:云何應知彼有老耶?答:彼諸行有朽壞腐敗性故。如色界繫,當知無色界繫亦爾』。可是老的現象是徧有的。
又問:如果說要徧的方可立支,不徧是就不得立支,可是「名色」就是「不徧」有的,「何故」別「立」為支?如無色界固然沒有名色,就是欲界和色界的化生有情,亦是沒有名色的,可見它的不徧。答:名色雖不徧於五趣四生,但它是決「定」有的,所以別「立」為「支」,與不徧不定的病法,是不能相提並論的。怎知名色決定是有?謂於四生之中,除了化生有情,其他屬於「胎、卵、濕」的三「生」有情,在完成生命的過程中,乃至「六處未滿」以來,決「定」都「有名色」的,所以名色得立為支。怎麼知道定有名色?如胎生有情於母胎中,相續果識與名色是決定俱有的。不但胎生如此,就是餘生亦然。《瑜伽》九十三說:『由是故言識緣名色,名色緣識,於現在世猶如束蘆相依而轉乃至壽住。如是名為從其前際、中際緣起諸行得生,於其中際生已隨轉。當知此中依胎生者說轉次第。卵生、濕生除在母腹,有餘差別。有色有情在欲、色界。受化生者於初生時諸根圓滿,與餘差別。在無色界諸有情類,識依於名及色種子,名及色種依識而轉。由彼識中有色種故,色雖間斷後當更生。如是名為此中差別』。「又名色支」不但定有,而且「亦是徧有」。怎樣徧有?如「有色」二界的「化生」有情,於「初受生」的階「位,雖」完滿的「具」有「五根」,然「而」還「未」發生明利的作「用」,換句話說,就是還沒有生觸的功能,在這個(爾)「時」候,只可叫做名色,「未」得「名」為「六處支故」。如是說來,證知名色亦定亦徧。原來吾人初受生時,身根與意根必然是有的,假定沒有豈不成為無情的木石?雖有身根與意根,但因眼等四根未具,所以但名名色,不得名六處支。至於最「初生」到「無色」界的有情,「雖」說決「定」是「有意根」的,然「而」其功用還「不」怎麼「明了」,但有名及色種依識而轉,「未」得「名」為「意處」,不名意處而名為名,是即顯示無色界初生時的名,屬於名色所攝。「由斯」義故,瑜伽「論」第十「說: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道邑《義蘊》說:『瑜伽說十二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者,但其名即成一分,何要色種?若據種說,即上二界全分,有支何名一分?故疏別會依有色身,於理為勝』。
又問:若法徧有方可立為支者,那「愛」並「非」是「徧有」的,怎麼可以「別立」為「支」?怎知愛非徧有?如生在善趣有情,有愛固沒有問題,若是「生」在「惡趣」的有情,對生命的苦果,厭離都來不及,那裏還會對它有所愛樂?所以說「不愛彼故」。現在答道:愛雖不徧諸趣,但因決「定」有「故」,所以「別立」為支。怎知決定有愛?因除了那求無後有及生惡趣的有情沒有愛以外,其他「不求無有」及「生善趣」的有情,決「定」是都「有愛」的。因此,有人又發生這樣的問難:第三不還果的聖者,在潤生位,對治的力量非常強,絕對沒有生起愛的可能,怎麼可說善趣一定有愛?現在解釋說:「不還」果的聖者,當他欲生某地的時候,在「潤生」位中,其「愛雖不」現「起,然如」於「彼」自身「取」支,決「定有」該「種」子不斷。取支既然是這樣的,愛亦當如取支決定有種不斷。因為有種不斷,所以說是定有。進一步的依於正理解釋:「又愛」不但徧於生善趣者定有,「亦」復「徧」於「生惡趣者」。怎知惡趣有情亦徧有愛?因生惡趣的有情,對於當生的生命苦報身,感於苦痛的逼迫,雖不對之有所愛樂,甚而至於多所厭離,但「於現」生的生命自「我」及現在「境」,同樣「亦」會「有」所「愛」樂的,所以生惡趣者有愛潤生。智周《演秘》說:『有義:生異界地既用當生處愛潤生,欲界異趣亦緣當生處愛潤也。業變苦具為樂令愛,令變樂具現在我前名我現境,非現我身名我現境』。又說:『但愛得起即能潤生,所緣之境何局當處?如水溉田不簡此彼。又愛緣受,受通現受境,何不許現境為緣,故疏所明無有過也』。至於經說惡趣無有愛起,是「依無」有「希求」當來「惡趣身愛,經」中才「說」生惡趣者「非有」愛起,並「非」是說「彼」惡趣有情「全無」有愛,事實現愛還是有的。正因如此,所以愛別立支。
何緣所生立生、老死,所引別立識等五支?因位難知差別相故,依當果位別立五支。謂續生時因識相顯,次根未滿名色相增,次根滿時六處明盛,依斯發觸,因觸起受,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依此果位立因為五。果位易了差別相故,總立二支以顯三苦。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生厭故說生、老死;若至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
有人又問:所生是果,所引是因,以因種望於現行果,因果雖說是差別的,其體應該沒有差別,因果自體如真無別,那就應當因有多少,果亦如因是有多少,以「何」因「緣所生」果只「立生、老死」的二支,於「所引」的因位「別立識等五支」?亦即因果支數為什麼有這樣多少不同?論主答說:這是以難易作如此分別的:謂所引支是在「因位」,其「差別相」微隱「難知」,正因為是難知的,所以就「依當」生的「果位別立」因為「五支」,使令人們易於了解。「謂」如正在相「續」結「生時」,因果初生,識持於種,其相特別明顯,所以說為「因識相顯」。如以時間說,這是指的初剎那,或說在一七日中。「次」於識位之後,五「根未滿」之前,名色果起,令因「名色相」貌「增」長。在時間方面講,約在四七日前。《義演》說:『此中名色位既在前四七日位中,如初生羯羅藍至健南位,總有四位,每位一七日,凡經四七日,名為名色位』。如分別說:初七日是羯羅藍位,第二七日是頞部曇位,第三七日是閉尸位,第四七日是健南位。「次」前名色四七日後,直至五「根滿時」,緣於名色,「六處」乃得「明盛」起來。「依斯」六處「發觸」相顯,「因觸」而「起」於「受」,由於受相增長,「爾時乃名」所「受」五「果究竟。依此」當起識等五「果」的次第「位」次,所以建「立因」支「為五」。至於所生「果位」,其「差別相」易於「了」知,所以就簡單的「總立」生、老死的「二支,以顯」示行苦、壞苦、苦苦的「三苦」:謂以生顯行苦,以老顯壞苦,以死顯苦苦。《緣起經》卷上說:『世尊!若生、老死,名色、六處、觸、受為相,於此生身何緣顯示生、老死名?世尊告曰:為顯如是生身之相有三種苦成苦相故。生顯行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
「然」二果五因更有別義:「所生果」立二支者,假「若」是「在未來,為」令未來有情,對此「生」於「厭」離之「故」,所以為「說生、老死」的二支;那所生果,假「若」來「至現在,為令」有情「了知」生、老死的「分位相生」,所以為「說識」、名色「等五」支差別。
何緣發業總立無明、潤業位中別立愛、取?雖諸煩惱皆能發潤,而發業位無明力增,以具十一殊勝事故。謂所緣等,廣如經說。於潤業位愛力偏增,說愛如水能沃潤故。要數溉灌方生有芽。且依初後分愛取二,無重發義立一無明。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勝說是愛增。
有人問道:講到發業與潤業,本是什麼煩惱都可做到的,以「何緣」故,本論講到「發業」的時候,「總立」一個「無明」而不更再別立?至於到了「潤業位中」,又為什麼「別立愛、取」不如無明唯立一個?論主解釋:不錯,「諸」有「煩惱皆能發」業「潤」業,然「而」要知道的,就是在「發業位」的時候,「無明」發業的「力」量來得特別「增」勝,沒有其他煩惱可以與之抗衡的。怎麼知道?因它「具」有「十一」種「殊勝事」的原「故」,就是所「謂所緣等」,所以但說無明為發業惑。其詳細,「如」緣起「經說」。該經卷上說:『云何名為分別緣起初勝法門?謂十一種殊勝事故,於緣起初宣說無明以為緣性。何等十一?謂所緣殊勝(能夠徧緣一切染淨諸法);行相殊勝(有股力量能夠隱真顯妄);因緣殊勝(能為惑業生起的根本);等起殊勝(能平等的發起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的諸緣起法);轉異殊勝(能轉變為隨眠、纏縛、相應、不共四種差別法);邪行殊勝(能於四聖諦生起增益苦集、損減滅道的諸邪行過);相狀殊勝(謂其自相極為微細,能徧於愛非愛共相而轉);作業殊勝(能作流轉的所依事,能作寂止的能障事);障礙殊勝(能障礙勝法及廣大法的現前);隨縛殊勝(能從欲界隨轉到無色有頂不斷現前的);對治殊勝(為二種妙智之所對治的)』。無明既有這種種的殊勝,所以將之總立為發業支,不說其他煩惱亦能發業。至於「於潤業位」中,雖說一切煩惱皆能潤業,但「愛」惑潤業的「力」用來得特別「偏增」,而為其它煩惱之所不及。怎麼知道?諸論固然唯說四愛為集諦,但是像這種說法,只不過約增勝說,而實一切煩惱及業,皆得說為集諦。同時在諸聖教亦皆「說愛如水,能」夠有所「沃潤」。既然如此,為什麼又將潤業的煩惱分為愛、取二支?當知潤業如同灌溉田園一樣,「要數」數不斷的「溉灌,方」能「生」起後「有」的苗「芽」,如水灌田,禾芽得生。現在所以「分」為「愛、取二」支,「且依初後」說的,就是初潤為愛,後潤名取,其實並不是沒有很多的現行惑以滋潤業,所以潤業位是很廣的。發業之義不同,好像發芽一樣,不發則已,發了就沒有「重發」的意「義」,如一芽生,不可再生,所以「立一無明」。再說取支有四,通攝一切煩惱,為什麼於潤業位,只說是愛力偏增?據實而言,「雖取支中」,確是「攝諸煩惱」的,然「而」由於「愛」的「潤」生,獨是來得殊「勝」,所以這裏唯說「愛增」,並不是說沒有其餘的煩惱。
諸緣起支皆依自地,有所發行依他無明,如下無明發上地行。不爾!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定應非行支,彼地無明猶未起故。從上下地生下上者,彼緣何受而起愛支?彼愛亦緣當生地受,若現若種於理無違!
現在有人問道:諸緣起支互相相緣,為是唯依自地緣起?還是亦依他地緣起?論主予以解答:「諸緣起支」,在道理上講,當然「皆」唯「依於自地」互緣,不過在諸支中,或者「有所發行」,亦得「依」於「他」地「無明,如下」地所有的「無明」,能夠「發上地行」業的。道邑《義蘊》說:『謂入初定伏下地惑而生初禪者,必以欲界無明而發彼行;若生二禪以上者,理即不定。若起初禪惑即以初禪無明而發彼行;其有雖得初定不起彼惑而修二禪已上定,亦以欲界無明為緣,上地無明猶未起故。如生無想天者,得以欲界邪見俱無明而發彼行,設以上無明發,於理無違』!「不爾」,假定不是這樣的話,就是不承認下地的無明能發上地的業行,那末,行者「初伏」欲界「下地」的煩惱「染」「所起上」界的未到「定」,此定「應非」下界無明所發「行支」。什麼道理?因「彼」上「地無明」,在這個時候,「猶」還沒有生「起」,要到根本定後,離欲界的九品惑盡,方得生起上地的無明。如是,既沒有下地的無明,又沒有上地的無明,試問該地怎麼能發業行?
有人隨著問道:在這現實世間的有情,或「從上」地生於下地,或從「下地生」於上地,那「彼」是「緣」那一地境界的「受」支「而起愛支」?說得清楚一點:是緣當生地所有的受而起潤生的愛?抑緣現居地所有的受而起潤生的愛?現在回答他說:「彼愛」不但緣現居地受,「亦緣當生地受」。如從上地生下地,固然緣當生下地受而起愛支,若從下地生上地,同樣緣當生上地受而起愛支,而且不管是俱時「現」行受,或者是前時的「種」子受,「於」道「理」上是都「無」所「違」背的。
此十二支十因二果定不同世。因中前七與愛、取、有或異或同。若二、三、七各定同世。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顯輪轉及離斷常,施設兩重實為無用,或應過此便致無窮。
如上所說「此十二」有「支」,於中,前「十」支是「因」,後「二」支是「果」。如是十因二果,在時間上說,那決「定」是異世而「不」是「同世」的。為什麼?因說如是緣起,是約有情一期死生以辨其業因感果的。至於十「因中」的「前七」支「與愛、取、有」的三支,「或」者說它是「異」世的,「或」者說它是「同」世的,那倒並不一定。如是今生作業,來世就受果的順生受業,受初生時,其世必同;假定今生作業,二世以去受果的順後受業等,那就不得說為同世。因為要到受果時,愛、取才得生起的。假「若」是生、老死的「二」支;或者是愛、取、有的「三」支;或者是無明、行、識、名色、六處、觸、受的「七」支。如是二、三、七支,「各」各決「定」是「同世」的。其中生、老死二支,必然是同屬於未來的;愛、取、有三及因中前七,必然是同屬於現在的,所以各定同世。
「如是十二」有支:若約過現門說,十因是在過去,二果是在現在;若約現未門說,十因是在現在,二果是在未來。以此說為二世「一重因果,足」以「顯」示生死「輪轉」以「及」遠「離斷常」二邊妄執。何以知然?要知過現相望的十因二果,過去的因不是指的過去一世,更向前溯,過去的因仍然有因,像這樣的一直追溯上去,決不是常住無因的。因此,推知所謂因果,是相續關聯的。更知現未相望的十因二果,未來的果不是未來一世,順次的繼續下去,未來的果仍再生果,像這樣的一直向下推延,決不是斷滅無果的。因此,推知所謂因果,是相續無盡的。過去際無窮,未來際無窮,如是顯示微妙的難知的生死輪迴的相狀。
如果依於小乘及一般所說,對這十二有支,「施設」三世「兩重」因果:說無明、行的二支為過去因,識、名色等的五支為現在果,以這為初重的因果。說愛、取、有的三支為現在因,生、老死的二支為未來果,以這為第二重的因果。在十二有支中,有此兩重因果。於初重中,略說因,詳說果;於第二重,詳說因,略說果。其初重的無明、行的過去二支,與第二重的愛、取、有的現在三支,同為能感的因;初重的識等現在五支,與第二重的生、老死未來二支,同樣是所感果。如此立兩重因果的所以,要而言之,是明在初重的果之相續中,已成就了第二重的因,其果亦於次生完成;又知在第二重的果之相續期間中,更起第三重的因,明第二重的因,感於初重的果之相續期間中,又知初重的因,更成於其前(初重的前重)的果之相續期間中。因此,得以了知生死相續無窮之相。以此所談推知因果相續的際限,則以二世一重的所談,更能巧妙的可以盡其旨趣,沒有立三世兩重因果的必要,所以說「實為無用。或」者「應」更超「過」三世兩重因果,可是這麼一來,「便致無窮」之過!《識論集解》卷八說:『若愚前際,說過去二因,更有愚於前前際者,二因猶少,應更多說;若愚後際,說未來二果,更有愚於後後際者,二果猶少,應更多說』。這末一來,不是犯無窮過是什麼?
上來辨說二世一重因果與三世兩重因果之別,彼此所說的內容,雖則有著這樣大的差別,但所談的十二有支的名目,卻是完全一致的。主三世兩重因果的《俱舍》,立腳於法體恆有說,所以過去的惑業,其用雖滅,其體仍存,能引當來的果報。主二世一重因果的唯識,置根柢於種子熏習說,所以現在的惑業剎那滅,假定入於過去,那就不得引生無體的當果,但其剎那必熏種子於本識中,而為本識之所執持,能相續至於後世,一旦遇到緣合,就可發生現行,亦即是感生苦果。以此說為生死相續的無窮。
唯識學者雖說施設兩重因果煩雜無用,但亦有人不以此說為然。《涅槃經》寶疏第十二說:『唯識論云:「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顯輪轉及離斷常,施設兩重實為無用」。此言兇悖,指斥三世諸佛說無用故。若謂無用,佛成道三十八年前,三乘皆觀二重因果十二因緣,得道非一。《法華》、《涅槃》所說緣起,皆是三世因果非一世也。觀一重因果得道出何經論勝三世耶?是佛隨機別說,如何執文非其三世』?我亦以為三世兩重因果,或二世一重因果,皆是佛陀隨機別說,不能認為此說勝於彼說或彼說勝於此說。
辛四 諸門釋義
此十二支義門別者:九實、三假。已潤六支合為有故,即識等五三相位別名生等故。五是一事,謂無明、識、觸、受、愛五;餘非一事。三唯是染,煩惱性故;七唯不染,異熟果故;七分位中容起染故,假說通二;餘通二種。無明、愛、取說名獨相,不與餘支相交雜故;餘是雜相。六唯非色,謂無明、識、觸、受、愛、取;餘通二種。皆是有漏,唯有為攝;無漏無為非有支故。無明、愛、取,唯通不善、有覆無記;行唯善、惡;有通善、惡、無覆無記;餘七唯是無覆無記,七分位中亦起善、染。
十二有支的體義,如上雖已經略說,但還有其他意義,需要再加以說明,所以此下是諸門釋義,就是以十六門解釋十二有支的別義,所以說為「此十二支義門別」。
一、假實門:謂前「九」支是「實」,其後「三」支是「假」。為什麼說後三支是假?當知『有』之所以為假,因它是由愛、取所「已」滋「潤」的行及識、名色、六處、觸、受的「六支」,和「合」轉而成為業「有」的,並沒有它的實在自體,所以有是假的。當知『生、老死』之所以為假,因它是在所潤的六支中,「即識等五」支到現起時,由生、異、滅的三相分別差別,假名生、老死的,離了有為的三有為相,那裏還有什麼生、老死可得?所以生、老死是假名無實自體的。識等五果與生、老死,只是名位的不同,並不是實質不同。總之,有、生、老死的三支,自是無體的,攬他而成的,所以名假,不是約多法說名為假,因為名色、六處亦是多法,但不名假。
二、非一事門:十二支中有「五」支,唯獨「是一」體「事」的,就是所「謂無明、識、觸、受、愛」的「五」支,絕對沒有別體的。至於其「餘」的七支,那就「非」是唯一體「事」,而可說有別體的。如行通於善、惡,名色有二,六處有六,取有四取,生、老死就是識等的五支,所以都非一事。《瑜伽論》第十說:『幾一事為自性?謂五;幾非一事為自性?謂餘』。與本論所說是一樣的,所不同的,《瑜伽》沒有列出一事五支的名稱,本論則清楚的列出識等五支,使人一看就知什麼唯是一體。
三、染不染門:謂無明、愛、取的「三」支,「唯」獨「是染」污的,因為它們是以「煩惱」為「性」的,所謂『無明、愛、取三煩惱』,正是指此。識、名色等五及生、老死二,總此「七」支,「唯」獨是「不染」,因這是屬淨無記性的「異熟果」。不過這「七」支,於現起的「分位中,容」或可以生「起染」污,所以《瑜伽》第十「假說通二」,其實體非是染。如該論說:『問:幾支染污?幾支不染污?答:三染,餘通二種。若不染污善及無覆無記別故,分為二種應知』。其「餘」的行、有二支,「通」於染不染的「二種」。分開來說:行通善、惡的兩種,有通善、染、無記,是為二者的差別。
四、獨雜門:謂「無明、愛、取」的三支,「說名獨相」。獨是純獨的意思,顯示唯以此體為體,「不與餘支相」互「交雜」。其「餘」的九支「是雜相」。雜是交雜的意思,顯示行及識等五,不但當支得名,而且轉名為有及生、老死,即此有、生等說名為雜,因為它們之間的自體,是沒有差別的,是用它而成為自己的。《瑜伽論》第十說:『問:幾是獨相?幾是雜相?答:三是獨相,行等是雜相。問:何故行、有是雜相?答:由二種說故。謂能引愛、非愛果故及能生趣差別故。問:何故識與名色、六處一分有雜相?答:由三種說故。謂依雜染時故,依潤時故,依轉時故。問:何故識乃至受與老死有雜相?答:由二種說故。謂別顯苦相故及顯引生差別故』。
五、色非色門:十二支中有「六」支,「唯」獨是屬「非色」的心法,那就是所「謂無明、識、觸、受、愛、取」的六支。於中,識是屬於精神的主體,餘皆屬於精神的助伴,亦即是屬心所。其「餘」行、有等六支,義兼色心,所以說「通二種」。如行通於三業,名色通於五蘊,六處通於二蘊,六支名之為有,五蘊現行名生、老死,可見它們各通色心二種。靈泰《疏鈔》說:『若行支中通有意業及身語,身語是色攝。六處二蘊者,五根名色蘊,意處即是識蘊。行等六支轉名有者,有支通色非色。五蘊現行名生,生支亦通色心,老死亦然』。
六、有漏有為無漏無為門:如以有漏無漏說,十二有支都是有漏,不通無漏,因無漏是逆生死而又斷生死的,不容與生死流轉的十二有支發生關係。如以有為無為說,十二有支都是有為,不通無為,因在唯識學上不承認無為具有緣起義,因為諸支是有所造作法,無為是無所造作的,怎麼可以通於無為?總說一句,無漏無為,都非有支所攝。
七、三性門:謂「無明、愛、取」的三支,「唯」獨「通」於「不善」及「有覆無記」。無明如果是在欲界,當然唯是屬不善性,假定是在上二界,那就屬於有覆無記。至於愛、取二支,在欲界,不但通於不善,亦復通於有覆無記。「行」支「唯」通「善、惡」二性,不通無記性,因為無記是不感果的。「有」支「通」於「善、惡、無覆無記」的三性。「餘」識等五及生、老死,總此「七」支,「唯是無覆無記」,因這七支都是異熟性,凡是異熟性的,必然是無覆無記。不過此之「七」支,假使是在現起的「分位中」,自「亦」生「起善」或「染」。《瑜伽論》第十說:『問:是諸有支,幾唯雜染品?幾通雜染、清淨品?答:四唯雜染品,餘通雜染、清淨品。問:云何生支通二品耶?答:若生惡趣及有難處唯是雜染品,若生人、天諸無難處此通染淨品。當知餘支隨其所應皆通二品』。《瑜伽》說四唯雜染品,就是於無明、愛、取外,加一老死支,這是與本論所不同的地方。為什麼說老死唯染?因在老死位中恆起憂悲不能修學,所以假說為染。亦有說識支唯染的,因由邪行令心顛倒,心顛倒故是識雜染。
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上地行支能伏下地,即麤苦等六種行相有求上生而起彼故。一切皆唯非學無學,聖者所起有漏善業明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於後苦果不迷求故,雜修靜慮資下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
八、三界門:十二有支「雖」則說是「皆通三界」,然「而有分有全」的不同。如分別說:在欲界中,當然是全具十二支的,色無色界,則攝十二有支的少分。如無想天唯有色支沒有心支;無色界天唯有心支沒有色支,就是六處支亦唯有意處一分。《瑜伽論》第十說:『問:幾支欲界繫?答:一切支,和合等起故。問:幾支色界繫?答:一切一分。問:云何應知?彼有老耶?答:彼諸行有朽壞腐敗性,故如色界繫。當知無色界繫亦爾』。
九、能所治門:謂「上地」的「行支能伏下地」的煩惱,「即」修厭下欲界「粗、苦」、障,欣求上界靜、妙、離的「六種行相」。如是修六行相,「有求上生」色無色界者「而起彼」上地的行支,以伏下地的煩惱。靈泰《疏鈔》說:『且如欲界中不善性無明支,能發起初禪未至定行支,未至定行支得起,起即能伏欲界中俱生迷事貪癡』。上界的行支是由下界的無明所發起的,為什麼該行支反而能伏下界的無明?要知無明發行以後,行的力量逐漸強大,下地無明無容得起,所以說上行伏下無明。
十、學等分別門:學等是指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的三門,以此分別是:謂十二有支的「一切,皆」是「唯」獨屬於「非學」非「無學」,不通有學及無學,因學及無學是與有支流轉相違的。如初果以上的「聖者所起有漏善業」,是以無漏的「明」慧「為緣」,而此明慧是「違」於「有支」的,所以「非」是「有支」所「攝。由此」我們「應」當「知」道:作為一個體達四聖諦理的「聖」者,「必」然「不」會再「造」招「感後有」果報「業」,為什麼?因他「於後」世的生命「苦果,不」會「迷」惑妄「求」的。於此有一問題:不還果等,雜修五淨居業,是不是屬於行支?假定說是,那就不能說聖不造業,假定說不是,為什麼會生淨居天而感總報?關於這個問題,應當這樣了解:不還果等,以有漏無漏前後「雜修」第四「靜慮」,以此「資」助「下」無雲等三天的「故業」,得以「生」到五「淨居」天上去,這「於理」是「無」有什麼「違」背的。為什麼?因這總報業及名言種,在凡夫地的時候,就已造了生第四禪下三天的業。由於是同一地所繫,所以後由無漏資生故業,得生淨居天,並非是聖者現在所造的新業。《順正理論》六十四說:『非諸聖者更能新作牽引後業,以背生死向涅槃故,故經說聖唯受古業』。《婆沙》五十三說:『問:聖為造欲界引同分業不?有說不造,欲界多過多災橫故,但造滿業。有說亦造,前說為正』。本論雖說『雜修靜慮資下故業生淨居等』,但據小乘有宗所說:『雜修靜慮,新造引業,招淨居果,名為雜修,不據熏故』。《俱舍》二十四說:『應知此中無漏勢力熏修有漏令感淨居』。智周《演秘》解釋說:『初後無漏,中間有漏,名為成就。由前後心修中有漏令招彼果。既云令感明造引業,不爾,如何感義得成』?
有義: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能發行故,聖必不造後有業故;愛、取二支唯修所斷,貪求當有而潤生故,九種命終心俱生愛俱故;餘九皆通見修所斷。
十一、三斷門,這有二師的解說不同。
「有義」,是第一師的說義。一切能發業的「無明,唯」是屬於「見」道「所斷」,因「要迷」於「諦理」的無明行相,始「能發」諸「行」業,同時諸有見於諦理的「聖」者,「必」定是「不造後有業」的。假定無明通於修道所斷,那聖者豈不是要更造後有業?《對法》第七說:異熟愚及真實義愚,都是見道所斷的,見諦的聖者既然沒有真實義愚,那裏還會造福業及不動業?所以不造這些業,原因就是沒有能發業的煩惱,證知無明一支唯見所斷。「愛」與「取」的「二支」,雖說也是煩惱,但卻「唯」是「修」道「所斷」的。什麼理由?因為「貪求當有」的未來生命,是以愛、取滋「潤」而受「生」的,假定沒有得到愛、取的滋潤,未來生命根本不可能出生的。《對法》第五說「九種命終心」,都與「俱生」的潤生「愛俱」起的,所以愛及俱時的無明,都是潤生惑,唯修道所斷。如該《對法論》詳說:『相續力者有九種命終心,與自體愛相應,於三界中各令欲、色、無色界生相續。謂從欲界沒還生欲界者,即以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若生色、無色界者,即以色、無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如是從色、無色界沒,若即生彼,若生餘處,有六種心,如其所應盡當知。又此自體愛唯是俱生,不了所緣境,有覆無記性攝』。取支但是愛支的增上,當然如愛一樣的唯修所斷。假使不是修道所斷,阿羅漢為什麼不受後有?其「餘」識、名色等的「九」支,一一「皆通見修所斷」。因這九支,是隨業因的斷除而斷除的。
有義:一切皆通二斷,論說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寧說預流無全斷者?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說彼已斷一切支一分?又說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不言潤生唯修所斷,諸感後有行皆見所斷發,由此故知無明、愛、取三支亦通見、修所斷。
「有義」,是第二師的說義。依照此師的意思,十二有支,「一切皆通」見修「二」道所「斷」。就是無明不唯見斷亦通修斷,愛、取不唯修斷亦通見斷。怎麼知道無明亦修道斷?又怎麼知愛、取二支亦見道斷?這不是我的臆說,而是根據《瑜伽論》來的。如該「論」卷十「說」:凡是證到「預流果」的聖者,「已」經「斷」除「一切一分有支無」有「全斷者」的。難前師說:假「若無明支唯」是屬於「見所斷」的,那預流者就應全斷初支無明,怎麼可「說預流無全斷者」?現在既說不是全斷而僅是斷一分,證知那未斷的是屬修道所斷。復難前師說:假「若愛、取」二「支唯」是屬於「修所斷」的,那怎麼可「說彼」預流者「已斷一切支一分」?既在見道已經斷除一分,證知愛、取二支亦通見道所斷。
彼《瑜伽論》「又說: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如於欲界結生相續時,則全欲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如於色界結生相續時,則全色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如於無色界結生相續時,則全無色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當知這裏所說的結生,是說由愛、取二支的煩惱水,滋潤識等五果的種子,然後令續未來的生命,使令生命得以相續不斷,所以說為結生。
《瑜伽》五九又說:「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如該論說:『若諸煩惱猛利現行,方能發起往惡趣業,非諸失念而現行者』。原來無明有正發行及助發行差別:正發行的無明唯是見道所斷,助發行的無明通於修道所斷,這不論善趣惡趣都是一樣的,為什麼現在說『往惡趣行唯分別起』?難道善趣總業能夠任運而發?不是這樣的!當知往惡趣的總報業,不論是正、助無明都是分別發的,可是人天總報任運亦能有所資助,所以能發惡報行者唯分別起。
在諸聖教之中,既然從來「不」曾見說「潤生」煩惱「唯」是「修」道「所斷」,現你怎麼可說愛、取支唯是修斷?又復諸聖教中,既然從來不說「諸」有招「感後有行,皆」是「見所斷」煩惱所「發」,現你怎麼可說無明支唯見所斷?「由」於如「此」分別,所以「知」道「無明、愛、取」的「三支」,確實都是「通」於「見修所斷」的。
然無明支正發行者唯見所斷,助者不定;愛、取二支正潤生者唯修所斷,助者不定。又染污法自性應斷,對治起時彼永斷故,一切有漏不染污法非性應斷,不違道故。然有二義說之為斷:一、離縛故,謂斷緣彼雜彼煩惱;二、不生故,謂斷彼依令永不起。依離縛斷說有漏善、無覆無記唯修所斷;依不生斷說諸惡趣、無想定等唯見所斷。說十二支通二斷者,於前諸斷如應當知。
這是泛論斷義的一段文。「然」如上說,「無明支」有正發行與助發行的差別:假定是「正發行」的無明,那就「唯」屬「見」道「所斷」,因為其行相很猛利的,所以說異熟愚及真實義愚皆見所斷。假定是「助」發行的無明,其斷就「不」一「定」:如果是分別起的無明,助發往惡趣的業行,感惡趣總報的,固然多唯見所斷,設若是助發招感人天總報的業行,當然亦通修所斷。說到「愛、取二支」同樣有正潤生與助潤生的差別:假定是「正潤生」的愛、取,那就「唯」屬「修」道「所斷」,因為它們行相微細而且數數現行的,所以但說與俱生愛俱。假定是「助」潤生的愛、取,其斷就「不」一「定」,因為論說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四取皆名為取支的,所以不但為修道所斷,亦通於見道所斷。取支既然通攝四取,現在不妨這樣分別:欲取及我語取,都是通於修所斷的;見取及戒禁取,則唯是屬見道所斷。雖然有些地方說四取皆是見斷,但那只是依一相說,據實亦有通於修所斷的,因為如此,所以本論二師俱許通修所斷。
「又」諸「染污法」,以十二有支說:無明、愛、取的三支以及行、有二支的一分,因為「自性」是煩惱染污法,所以「應」無疑義的將之「斷」除,名為自性斷。不論是那種染污法,其性必然是黑暗的,絕對不能與明並存,所以在「對治」無漏觀智「起」的「時」候,「彼」染污法就被「永斷」。此通心心所,就是心心所中,其性是染污的,就屬自性斷攝。「一切有漏」的「不染污法」,如諸有漏善及無覆無記,其體不是黑暗的法,「非性應斷」。為什麼?因為這些「不違」於所修的「道」品,亦即與無漏聖道不相違背的。
諸有漏善及無覆無記,既然不是自性所應斷法,為什麼又說它們皆通二斷?「然」這「有二」意「義說」它通於二「斷」的:「一、離縛故」名斷,就是「斷」除「緣彼」煩惱、「雜彼煩惱」。什麼叫做緣彼煩惱?就是有類煩惱,緣彼有漏而生,隨彼七轉識所緣的有漏善及無覆無記,皆是此類。換句話說,就是能緣縛於所緣,在所緣善及無記本身,本來不是縛,但被他能緣縛,是即成為所緣縛。本身既不是縛,一旦能緣縛的煩惱斷了,所緣縛自然也就不存在,到這時候,名為得縛。什麼叫做雜彼煩惱?就是第七識相應的俱生煩惱起時,雖不緣彼六識等法,但前六識所作施等善行,由第七識內的我見我慢之所影響,使它成為有漏性而不得成為無漏,所以叫做雜彼煩惱。一旦第七識所起的煩惱斷時,不再影響六識所修的善法,到這時候,六識等法名為得斷。還有一種解釋,所謂雜彼煩惱:就是前六識中的善及無記等法,與煩惱前前後後間雜而起,所以說名為雜。在這間雜當中,由於煩惱的習氣力,使得前後所起的一一善無記法,皆成為有漏性不得成為無漏,所以名為雜彼煩惱。有人問道:假定相間起的就說名為雜,那有學回向到達大乘初地以及頓悟菩薩到達初地,其所有的妙觀察智與平等性智,皆與第六識及第七識所相應的煩惱前後間起,是則妙觀察智及平等性智豈不亦應名雜?不!這不能相提並論!要知雜之所以為雜,必須彼此相互隨順,可是無漏第六識及第七識,不特不與煩惱相隨順,而且是敵體相違,並欲解決煩惱的,怎麼可以說之為雜?所以現在所說的雜,不是由等起因成雜,但於間生成為雜義。「二、不生故」名斷,這是約「斷彼依令永不起」,說為斷的。依是因的意思,亦即指所依處。如諸惡趣等因,是以分別煩惱為依而得生起的,一旦斷了它們所依的煩惱,其本身自然亦不起,亦即永遠不再發生活動。基師《述記》說:『因依無故,果必不起,果依無故,因亦不生』。舉最具體的例說:諸惡趣等所以存在,是因於所依的惑業,假定惑業的因斷了,惡趣的果自亦隨斷,是以不生說名為斷。總之,「依」於前一「離縛斷」,所以《瑜伽》六十六等「說」:諸「有漏善」及「無覆無記,唯」是屬於「修所斷;依」於後一「不生斷」,所以《瑜伽》六十六等「說:諸惡趣」的異熟趣體第八識等唯見所斷,還有「無想定等」,等是等於無想天、半擇迦、二形、北俱盧洲等身中所有別報善及無記法,「唯」是屬於「見所斷」。《瑜伽論》等「說十二支通」於見修「二斷者,於前諸斷如」其所「應」,我們應「當」這樣「知」道:無明、愛、取的三支,依正助說,固然通於見、修二斷,實亦即是自性斷;其餘諸支,假定是見、修所斷的染污者,通自性斷,假定是不染污者,通離縛、不生的二斷。
十樂捨俱,受不與受共相應故,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客捨故,十一苦俱非受俱故。十一少分壞苦所攝,老死位中多無樂受依樂立壞故不說之,十二少分苦苦所攝,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十二全分行苦所攝,諸有漏法皆行苦故,依捨受說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如壞苦說。實義如是,諸聖教中隨彼相增所說不定。皆苦諦攝,取蘊性故,五亦集諦攝,業煩惱性故。
十二、三受門:十二有支,依當起位說,除受本身及最後的老死二支,其餘的「十」支,都與「樂、捨」二受相應「俱」有。為什麼要除去捨受?當知「受」是「不與受共相應」的,因為它們是同體的,所以要除去受。為什麼要除去老死?因為在「老死」的階「位中,多分」是「無」快「樂及客捨」的。所謂客捨是對主捨說的,第八識所相應的是主捨,其感受於外的是客捨,對外的客捨雖然沒有,但第八識的主捨並不是沒有。在此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俱』乃相應的意思,不是同世並有的意思,所以在一識中只與三受中的任何一受相應,決不可說三受同在一世而與一識並俱。約一識說,固然不得三受並起,約多識說,亦得說為三受俱起:如意識中有樂受,眼識中有苦受,鼻識中有捨受是。於十二支中除去受支,其餘的「十一」支,皆與「苦」受相應(俱)。為什麼除受?就是前說的受受自體不自相應的。
十三、三苦門:十二支中,除去老支,其餘「十一」支中的「少分」,皆為樂事離去的「壞苦所攝」。為什麼要除去老死?因在「老死位中多」分是「無樂受」的,現在「依樂」受建「立壞」苦,所以「不說」老死亦為壞苦所攝,因為樂受一起時,其苦必為所壞,根本不能存在。「十二」支中的每一支的「少分」,皆為苦事所成的「苦苦所攝」。為什麼?因「一切支中」是都「有苦受」的。「十二」支的一一「全分」,皆為遷流無常的「行苦所攝」。為什麼?因「諸有漏法皆」含有「行苦」性的。經說『有漏皆苦』,就是此意。《識論集解》卷八說:『若依三受而對三苦:樂受對壞苦,苦受對苦苦,捨受對行苦』。所以如「依捨受說」,那就不是十二支全,而是「十一」支的「少分」,於中「除」去「老死」一支,其義「如」前「壞苦」所「說」。為什麼要除去老死支?因在老死位中,多分是無捨受的,所以必須除去。《瑜伽論》卷十說:『幾支行苦攝?謂所有壞苦,苦苦支亦是行苦支;或有行苦所攝非餘二苦,謂不苦不樂受俱行支及非受俱行支一分』。不過嚴格說來,一切有漏皆是行苦所攝,但約相顯時說立有不同:如果是捨受行苦,由於它們的相顯,就依捨受而立行苦;假定是二受俱二苦相顯,那就取樂受上的壞苦相顯而立壞苦,取苦受上的苦苦相顯而立苦苦。
上來所講,依「實義」說,固然「如是」,但在「諸聖教中」,或但約果,或通因果,「隨彼」行相「相增,所說」自然有所「不定」。十二有支與三苦相對:《緣起經》卷上是這樣的:生是顯示行苦,老是顯示壞苦,死是顯示苦苦;《十地經》第八是這樣的:無明、行、識、名色、六入的五支,是顯示行苦,觸、受二支,是顯示苦苦,其餘的愛、取等五支,是顯示壞苦。如此說來,可知諸聖教中,各隨其義而說,是沒有一定的。不過要知道的:《緣起經》中但約果位配合三苦作如是說,並沒有涉及到因位的十支;《十地經》中雖徧因果都說到,但唯是據相增說。本論上來依《瑜伽論》第十所說:十一少分是壞苦,十二少分是苦苦,十二少分是行苦,是據徧法體說,完全稱正道理。
十四、四諦門:十二有支,一一「皆」屬「苦諦」所「攝」,因為它們是以有漏「取蘊」為「性」的。取是煩惱,所謂取蘊,顯示這個五蘊的生命體,是由煩惱所生的,亦能生起煩惱的。至於十二有支中的無明、愛、取、行、有的「五」支,「亦」是「集諦」所「攝」的。其中的行、有二支屬於業性,無明、愛、取的三支屬於惑性,所以說「業、煩惱性故」。如此,當然是屬集諦攝。《瑜伽論》第十說:『問:幾支苦諦攝及現法為苦?答:二,謂生及老死。問:幾支苦諦攝當來為苦?答:識乃至受種子性。問:幾支集諦攝?答:所餘支』。這裏所說的所餘支,是指無明、行及愛、取、有的五支。其中三支是現在因,就是愛、取、有;二支是當苦因,就是無明、行。《瑜伽》五十六說:『餘事所攝支中,二是未來苦支所攝,謂生、老死;五是未來苦因所攝,謂現法中從行緣識乃至觸緣受。又即五支亦是現在苦支所攝,由先世因今得生起,果異熟攝,謂識、名色、六處、觸、受。又現在果所攝五支及未來果所攝二支,總名果所攝緣起,當知餘支是因所攝緣起』。
諸支相望增上定有,餘之三緣有無不定。契經依定唯說有一。愛望於取、有望於生有因緣義,若說識支是業種者,行望於識亦作因緣,餘支相望無因緣義。而集論說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依無明時業習氣說,無明俱故假說無明,實是行種。瑜伽論說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依現愛取唯業有說。無明望行,愛望於取,生望老死,有餘二緣。有望於生,受望於愛,無等無間有所緣緣。餘支相望二俱非有,此中且依鄰近順次不相雜亂實緣起說。異此相望為緣不定,諸聰慧者如理應思。
十五、四緣門:「諸」有十二「支」的一一「相望」,四緣中的「增上」緣決「定」是「有」的,其「餘」的因緣、所緣緣、等無間緣的「三緣」,或「有」或「無」就「不」一「定」。照這樣說,《緣起經》卷下為什麼說唯有一增上緣?要知「契經」是「依」決「定」有,始「唯說有一」增上緣,並不是說沒有其他的三緣。
在其餘的三緣中,因緣的範圍最狹:如以「愛望」之「於取」,或以「有望」之「於生」,它們之間,是「有因緣義」的。取之所以為取,是以愛增名取。愛是取的種子,取是愛所生的現行,所以有因緣義。現在所有的識等五種,一旦轉名為有,由有所生的現行名生,現從種生,所以有是生的因緣。約鄰次說,固然得為因緣,約隔越說,則不得為因緣,所以不約有望於老死論因緣。假定不是如前鄰次說的話,那識望名色乃至觸望於受,展轉亦皆得為因緣。為什麼的因緣?即為當來的生、老死果說為因緣。像這樣的說因緣關係,當然不是約鄰次說而是據隔越說的,即現在的識等五支,望當來的生、老死二支,雖亦可以說為因緣,但中間隔了一支有支,所以名為隔越。
「若」如《集論》所「說識支是業種」的話,「行望於識」,其行「亦」得為識「作因緣」,因為現行熏種有因緣義。靈泰《疏鈔》說:『且如或本有業種,或有感異熟果舊業種子,此等本有業種或舊業種即生起現行,現行又熏成一個雜熏業種子能感異熟果,此業種子還由業現行熏故,所以行支中通有現行,種子為行支』。如是行支,望識當然得因緣。除了這三支外,其「餘」的九「支」一一「相望」,因為不能親辦自果,所以「無」有「因緣」之「義」。
有人問道:餘支相望如果真的無因緣義,為什麼《集論》第四說無明望行有因緣義?現在答說:「集論」所以說「無明望行有因緣者」,那是「依」於「無明」俱「時」的思「業習氣說」的。業的習氣與「無明俱」時而有,所以「假說」業種以為「無明,實」在說來還「是」現「行種」的思業習氣。以行種為因生行的現行,並不是有無明生。《對法論》中說無明望行得有因緣,這不過是約無明為首而言,實際一一支的相望,乃至生望老死,亦得作為因緣。
《集論》既說諸支相望得有因緣,為什麼《瑜伽論》中又說諸支之間沒有因緣?當知「瑜伽論」第十「說諸支相望無」有「因緣者」,那是「依」於「現」行的「愛、取唯」是「業有說」的。如該論說:『問:何故諸支相望無因緣耶?答:因緣者自體種子緣所顯故』。現在既然是約現行說而不是約種子自體說,它們之間當然沒有因緣。可是有人又問:十二有支之間假定真的沒有因緣,為什麼說依因果性建立緣起?基師《述記》解答說:『依增上緣所攝引發牽引生起因說為因故,既言依增上生起因,明依業有說,即以此文證生起因唯說增上緣』。
假定以「無明望」之於「行」,以「愛望」之「於取」,以「生望」於「老死」,不但各有增上緣,而且還「有」等無間及所緣的其「餘二緣」。怎知有此二緣?《識論集解》卷八說:『若兩即,則前滅後引,有等無間,若兩分,則為所慮托,有所緣緣』。假定以「有望」之「於生」,以「受望」之「於愛」,那在二緣之中,「無」有「等無間」緣,唯「有所緣緣」。為什麼是如此的?因在生支位中的現行心心所,能夠緣於其前的有支,所以生有所緣緣;至於愛支同樣能緣其前的受支,所以愛亦有所緣緣。其「餘」行望於識,識望之於名色,名色望於六入,六入望之於觸,觸望之於受,取望之於有,如是諸「支相望」,因都不是現行心心所法相引生的,所以沒有等無間緣,因各本身都不是現行的心心所法,沒有能緣慮的作用,所以沒有所緣緣。由於如此,所以說「二俱非有」。
然而我們必須知道的,就是「此中」所說,是「依鄰近」說而不是依隔越說,是依「順次」說而不是依逆次說,是依因果前後「不相雜亂」說而不是依相互雜亂說,是依「實」體「緣起說」而不是依於假有說。如果「異此」上來所說的「相望」,亦即異於鄰近說而為超越說,異於順次說而為逆次說,異於不相雜亂說而相互雜亂說,異於實體緣起說而作假有說,其「為緣」者就「不」決「定」。關於這個道理,「諸」有「聰慧」之「者」,果能「如」法合「理」的好好「思」考一下,當然就會知道,在此無庸多說。
惑、業、苦三攝十二者:無明、愛、取是惑所攝;行、有一分是業所攝;七、有一分是苦所攝。有處說業全攝有者,應知彼依業有說故。有處說識業所攝者,彼說業種為識支故。惑、業所招獨名苦者,唯苦諦攝為生厭故。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
十六、三道門:以上所明的十二有支,如把它總攝起來,不出於惑、業、苦的三道,以此「惑、業、苦三」總「攝十二」有支是這樣的:「無明、愛、取」的三支,「是」為發業潤生的「惑」(煩惱)道「所攝;行」支全、「有」支的「一分(為行支所潤的一分),是」為招感未來有漏果報的善惡「業」道「所攝」;識、名色、六處、觸、受、生、老死的「七」支及為識等五支所潤的「有」支「一分,是」為「苦」道「所攝」。有諸經論中,以無明、愛、取為煩惱雜染,以行、有為業雜染,以識、名色等七支為生雜染。「有處」,是說《瑜伽》、《十地》、《中邊》等論,皆「說業」完「全攝」於「有」支的一種講法,「應知彼」是「依」於「業有說」的,假定不是這樣,那應分別論有。本論依據實義而說,所以說有支中含有識等五果種子及業各一分。「有處」,是說《對法論》第四等「說識」屬於「業所攝」的話,應知那是「彼說業種為識支」的原「故」。如該論這樣問:為什麼識支為業雜染所攝?解答說:諸行習氣之所顯的,亦即以行種子名識。講到苦的自體,十二有支可說無不皆是,為什麼現在不以惑、業說名為苦,而以「惑、業所招」的果報「獨名」為「苦」?所以然者,有兩種解說:一、所招感到的果報,「唯」獨是「苦諦」所「攝」,不如惑、業亦屬於集諦;二、「為」使令眾生對所招感的苦果,「生」起高度的「厭」患之心,從而不再起惑造業,所以說此惑、業所招獨名為苦,不說能招感苦的惑、業是苦。
「由」於「惑、業、苦」三,「即」是「十二」有「支」,所以「能令」有情「生死相續」不斷。如由惑造業受苦,苦復起惑造業,像這樣的不是很明顯的顯示了生死流轉,還要假藉什麼外緣而後生死才得相續?不由外緣照樣得以生死相續。主張要假外緣者,須要記取這點!
己四 因緣相續
庚一 正明因緣
復次,生死相續由內因緣不待外緣,故唯有識。因謂有漏、無漏二業正感生死故說為因;緣謂煩惱、所知二障助感生死故說為緣。所以者何?生死有二:一、分段生死,謂諸有漏善不善業,由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三界粗異熟果,身命短長隨因緣力有定齊限,故名分段。
這是第四次解釋頌文以答所問,所以開始特又說為「復次」。在如上所說的有情生死相續中,依於向來所知,約有分段、變易的兩種生死。其中,如前所說惑、業、苦三道的流轉,雖說真正是有關分段生死,但因生死是相續不斷的,所以對於兩種生死的了知,實在都是有其必要的。關於二種生死,屢見於《勝鬘經》等,大乘諸家的論疏,對這有不同的異說。在唯識學,各個著述,所說實在不少。現在首先來談分段生死。
有情的「生死相續」,主要是「由」於「內」在的「因緣」,根本「不」需要「待外」在的助「緣」。由於如此,所以說「唯有識」。假定如一般學者所說,要待外緣才有生死相續,那就根本不解有情的生死流轉。什麼是內「因」?是「謂有漏、無漏」的「二」種「業」,因為這二種業,能「正」招「感生死」,所以「說」名「為因」。論中所謂正感,顯示由此漏無漏的二業,生死始真得以相續,假定沒有這二種業,生死相續不可能的。正感分段生死使異熟果得相續的,是有漏善惡業的異熟因;正感變易生死亦令身得相續的,是無漏有分別業如異熟因。什麼是內「緣」?是「謂煩惱、所知」的「二障」,因為此二種障,能夠「助感生死」,所以「說」名「為緣」。所謂助感,意思是顯這二種障,有股特殊的力量,能助前之二業感於生死,所以說名為緣,不是說它有種力量,使得生死由此而生。其中煩惱障,唯取一切正潤助潤生的煩惱;至於所知障,品類雖說是很多的,但現在主要的是取緣佛及緣有情的所知障,亦即論文下面說的『不執有情菩提實有,無由發起猛利悲願』。
「所以者何」?是問為什麼要作這樣說。當知「生死」是「有二」類的:「一」為「分段生死」,是以種種「有漏」的「善不善業」為正感的親因,「由」前所說的「煩惱障」為「緣助勢力」,而「所感」得的「三界」異熟無記的「粗異熟果」。為生命體的異熟果,向來說是以五蘊為性的,現在說為三界粗異熟果,難道無色界亦有色蘊嗎?不!無色界是沒有色的,現在所以說為三界粗異熟果,是據多分作如此說,並不是顯示無色界有色。異熟果就是異熟果好了,為什麼又說粗?因所謂分段生死,不特生死凡夫知有,就是二乘聖者亦知是有,所以特又說粗。
如是生死為什麼叫做分段?分段,是分分段段的意思,亦即一分一段之意。說清楚點:由有漏的善惡業所招感的異熟果報體,不論是「身」體,不論是壽「命」,特別是壽命,十歲也好,百歲也好,甚至千歲萬歲也好,都是「隨」著往昔的業「因」惑「緣」的「力」量,使之得以如此的,並不是就這樣的,而且若身若命,「有」它一「定齊限」,不可前後改轉,所以名為「分段」。因而,當知在這三界內的生死,是指普通吾人所有的五蘊生死。
二、不思議變易生死,謂諸無漏有分別業,由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由悲願力改轉身命無定齊限,故名變易。無漏定願正所資感,妙用難測名不思議。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故。
「二」為「不思議變易生死」,是「謂」以種種的「無漏」後得「有分別業」為親因,「由」前所說的「所知障」為「緣助」的「勢力」,而「所感」得的「殊勝」最妙的「細異熟果」。基師《述記》說:『此望分段轉淨妙故,轉微細故,轉光潔故,無定限故,非彼世間及非迴心二乘境故,名為殊勝;唯妙唯細,唯是菩薩及其自身,並佛境界,故名為細。第八十說其諸天等尚不見故』。是即顯示變易身不是一般人甚至諸天所能見的。舉例說:如有預流果人入變易身,那有分段身的羅漢或是獨覺,雖有天眼亦不能見。還有同是初地菩薩,一個是受分段身的,一個是受變易身的,那受分段身的菩薩,不能見同地菩薩的變易身。正因如此,所以說變易身極為微細。
這變易生死為什麼叫做不思議?以此生命的果報體,「由」大「悲」大「願」的「力」量,可以「改轉」原來的鄙惡「身命」,成為現在的殊勝生命,改轉先前粗劣的生命,成為現在的細妙生命,而且不論是身是命,都是「無」有一「定齊限」,所以「名」為「變易」。如所現身,或現大身,或現小身,是沒有一定限量的;如住世壽,或有百千萬歲住在世間,或有住在世間的時間極短,同樣是沒有一定的。
在此有人問道:《攝大乘論》明說菩薩留惑證一切智,現在為什麼說悲願能招於生得至佛果?如是兩論所說豈不是相互違背?又生既然是由悲願之所致的,還要用煩惱做什麼?難道不退菩薩不斷煩惱?現在回答他說:這要分別說明,如果是七地以前的菩薩,當然是用煩惱而受分段身的,可是到了八地以上的菩薩,由於煩惱不再有力障礙聖道,縱然不斷是也沒有什麼關係的,所以不妨留惑證一切智。這末說來,兩論所說,有什麼相違處?同時這不斷的煩惱,能助所知障使令變易生死相續。如是不斷,試問有何不可?又問:假定是這樣的話,二乘無學回心的聖者,由於沒有煩惱的關係,理應不會感受變易生死!不!二乘無學聖者,煩惱雖然斷了,但還有習氣在,以此煩惱習氣為助緣,同樣是可感受變易身的。
現在正式解釋不思議說:所受變易生死身,既然是由「無漏」的「定願」之力,「正所資」生,正所感得,其「妙用」當然是「難」以「測」知,所以「名」為「不思議」。但這裏所說的難以測知,不是說佛及菩薩不知,而是指凡夫二乘不知,名不思議。《楞伽》卷第四說:『大慧!聲聞、辟支佛未證法無我,未得不可思議變易生,是故我為諸聲聞故說一乘道。大慧!聲聞、辟支佛若離一切諸過熏習,得證法無我,爾時離於諸過。三昧無漏醉法覺已,修行出世間無漏界中一切功德,修行已得不可思議自在法身』。靈泰《疏鈔》說:『此文意責二乘無學迴心,雖未得初地未證法無我,地前迴心已得受變易身,故云未證法無我未得離變易身。然菩薩雖證法無我未滿足故,所以未得離變易身。佛證法無我滿故,所以離變易』。
又這生死果報身,「或」還可以「名」為「意成身」,為什麼?因這是「隨」大悲「意願」之所「成」的。意謂隨於大悲與意願而成,所以叫做意成身。《義燈》第六對這解釋:身是屬於果,意願屬於因,成通於因果,就是隨意所成之身,所以名為意成身。《勝鬘經》說:『世尊!生死生死者,諸受根沒,次第不受根起,是名生死。世尊!死生者,此二法是如來藏。世間言說故有死有生:死者謂根壞,生者新諸根起』。《勝鬘經講記》說:『上面說到生死,生死到底是什麼?諸受根沒,次第不受根起,是名生死。受即是取,眼等六根,能取六境,說名受根。也可說:六根是有執受法,即執取六根為有情自體,生起覺受,所以名受根。諸取根沒,即眼等根的取境作用壞了。次第不受根起,即次第受根不起。六根是剎那生滅的,前一剎那滅,後一剎那生,相續而起用名為生。如剎那滅了,受根的作用,不再次第生起,是為死。這兩句,合說從生而死。諸取根起滅的生死二法,有起有滅,是虛妄有為;但究論體性,實即是如來藏。如眼病而見到空中的花生花滅,切勿以為虛空外,別有空花的生滅,空花的起滅,實即是虛空性,並不離了虛空而有花的生滅體。生死依如來藏,即是如來藏而不可說異,也是這樣。……依如來藏有生死,這不是第一義諦;不過依世間法,隨世俗諦的言說而說有死有生。死,就是諸根的作用壞了;生,就是新的諸根生起』。
如契經說:如取為緣有漏業因續後有者而生三有,如是無明習地為緣無漏業因有阿羅漢、獨覺、已得自在菩薩生三種意成身。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轉令異本如變化故。如有論說:聲聞無學永盡後有,云何能證無上菩提?依變化身證無上覺非業報身,故不違理。
意願所成的意成身,恐有人不知其出處,現在特引經以證明。「如契經說」,是指的《勝鬘經》。現存《勝鬘經》的原文是:『世尊!又如取緣有漏業因而生三有,如是無明住地緣無漏業因,生阿羅漢、辟支佛、大力菩薩三種意生身』。「如取為緣」,就是經說的『又如取緣』,取是四住煩惱的總稱。煩惱都有取著境界招感生死的力用,所以統名為取。分段生死,依四住煩惱的發業潤生而感果。煩惱是招感生死的助緣,至於「有漏業」是招感生死苦果的親「因」。由此因及緣,「續後有者而生三有」。三有,是欲有、色有、無色有的三有,亦即三界的果報,更是所謂分段生死。分段生死,有此煩惱、業、果三者,現在舉以為例說:「如是無明習地為」助「緣,無漏業」為親「因」,因而「有阿羅漢、獨覺、已得自在菩薩生三種意成身」的變易生死。《勝鬘經講記》說:『甚麼是無漏業因?唯識家說:是慈悲願力等。然無漏業因並不能正感生死,所以聲聞初二三果,有愛住地煩惱未斷盡,如回小向大,仍由煩惱潤業。但因悲願等無漏業,熏發有漏業,能轉分段身為變異意成身,如神通延壽。如二乘證羅漢果,入無餘涅槃,四住煩惱已盡,即不能回小向大了。然本經不應這樣說,依嘉祥大師說:如二乘不染污無知,於大乘是染污;如變易生死,對一般的有為生死而名無為生死,其實還是有為的。今稱無漏業,也對一般的有漏說,其實還是有漏業。因為阿羅漢、辟支佛所修的戒定慧業,菩薩所不共修習的悲願,都沒有究竟清淨,所以由無明為助緣,無漏業為親因,能感變易生死。由此,二乘人就是入了涅槃,也可以回小向大。《大智度論》說:「有妙淨土,出過三界,阿羅漢、辟支佛生在其中」,這都足以為證』。如《勝鬘》說有三種意成身,《楞伽》卷五亦說三種意生身,那就是得三昧樂三摩跋提意生身;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是則所謂意生身,有《勝鬘》所說的三種意生身,有《楞伽》所說的三種意生身。總之,諸經所說變易名位,雖說有著不同的意義,但都是互不相違的。古德說:『通取諸教,義方周悉』,不可堅執一說以為是。
不思議變易生死,不但名為意成身,「亦」可「名」為「變化身」。為什麼?因這由「無漏定力轉」異那雜染的、粗鄙的、微小的、暗淡的分段身,而為清淨的、微妙的、廣大的、光潔的變易身,使「令異」於「本」來的那個樣子,看來似「如變化」,所以叫做變化身。《義燈》六說:『變謂改舊,化謂新起,變化即身』,所以名變化身。
「如有論說」,是引教證成。此論是指《顯揚聖教論》,如該論第十六說:『問:聲聞無學永盡後有,云何能證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答:依變化身住能證菩提非業報身』。意思是說:諸聲聞者,證得了無學果以後,已經做到我生已盡,永不再受分段之身,怎麼還能出生入死,行菩薩道,化諸有情,乃至究竟證得無上菩提妙果?當知這是依於變化身,證得無上正覺說的,不是由業報身的證得。像這樣的講法,並不違於道理,所以說「故不違理」。
庚二 問答廣辨
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生死,二乘定姓應不永入無餘涅槃,如諸異生拘煩惱故。如何道諦實能感苦?誰言實感?不爾!如何?無漏定願資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長時,展轉增勝假說名感,如是感時由所知障為緣助力非獨能感。然所知障不障解脫,無能發業潤生用故。
從此以下是問答廣辨,一共有四番問答,以論說二種生死的各項問題。首先問道:假「若」以「所知障」為緣,資「助」那「無漏」的「業」因,而「能」招「感」變易「生死」,是則「二乘」中的「定姓」聲聞,由於有所知障在,就「應」當常感生死,而「不永入」於「無餘涅槃」界。如有學凡夫,由煩惱障為緣,資助有漏的業因,能感粗異熟的分段生死,從而永不入於無餘涅槃,其道理是一樣的,請問事實是不是如此?論主答說:「如諸異生」為諸「煩惱」之所「拘」礙,以致長期馳流於三有生死中,無法得以趣於涅槃;當知趣寂的聲聞行人,由於自心好樂趣寂,以致被趣寂心之所拘礙,於是經常的馳流於無相涅槃,無法得以趣於無上正等菩提,其經過情形就如異生為煩惱所拘一樣。《瑜伽》第八十說:『問:若阿羅漢回向菩提便能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何因緣故一切阿羅漢不皆回向無上菩提?答:由彼種姓有差別故。所以者何?諸阿羅漢現見種姓有多差別,謂或見有諸阿羅漢俱分解脫,或復見有唯慧解脫,於無餘依般涅槃界而般涅槃。是故當知由彼種姓有差別故,非一切阿羅漢皆能回向無上菩提』。所謂種姓有別,就是有種姓人與無種姓人是有差別的,有種姓人趣於真如固然沒有問題,無種姓人是不能趣於真如的,怎麼可以一概而論?
又問:前說無漏為正因能感變易生死,是則現在成為問題者,就是修諸聖道而欲滅苦集的聖者,其所修的無漏「道諦」怎麼「實能感」生死「苦」?論主反詰說:「誰」個同你說道諦「實」能「感」生死苦?不但沒有人同你說過,而且根本是不可能的,因為無漏聖道是對治生死苦的,怎麼還會感生死苦?
外人又問:「不爾」,假定道諦不是實感生死,是則感生死的感義又是「如何」?論主復答:當知這是由第四禪的「無漏」勝「定」及大悲「願」力,「資」助那感異熟的「有漏業,令」彼「所得」的細異熟「果,相續」不斷的,「長時」不絕的,深入廣大的社會,利益眾多的眾生,使諸無漏「展轉增勝」。實在說來,還是有漏業感,並不是無漏業力實能感苦,不過由無漏業的資助力勝,所以「假說名感。如是」無漏定願資有漏業「感」果的「時」候,要「由所知障為緣」作為資「助」之「力」,彼業方能感細異熟殊勝之果,「非獨」無漏業「能感」於果。為什麼所知障不能感苦?因「所知障」這東西,其體不是繫縛,「不障解脫」涅槃,既「無」無明等那樣的「能發」有漏「業」用,又沒有像貪等那樣的有「潤生用」。所知障既不能發業潤生,怎麼能感生死苦果?又怎會障解脫涅槃?
何用資感生死苦為?自證菩提,利樂他故,謂不定姓獨覺、聲聞及得自在大願菩薩,已永斷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分段身,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以無漏勝定願力,如延壽法資現身因,令彼長時與果不絕,數數如是定願資助,乃至證得無上菩提。
有人更問:生死是苦痛逼迫法,修學佛法的行者,希望早點遠離還來不及,「何用資感生死苦為」?即有什麼勝益反而資感生死苦?站在學佛的立場說,這實在是不必要的!而且二乘無學聖者,到了這個生命結束時,必然如佛一樣的永入寂滅涅槃,為什麼還要引他趣向大菩提於長時間受苦?如《佛地論》卷第二說:『是諸聲聞皆住無學,盡此一報必入永滅無餘涅槃寂靜安樂,與佛無異,如餘論說。何故引彼趣大菩提長時受苦』?論主答說:為了「自證」無上「菩提」以及「利樂他」諸有情,所以更須資生。如有一類回心向大「不定姓」的「獨覺、聲聞」二乘聖者以「及」八地以上「得」心自在、得色「自在」的「大願菩薩」。他們或如二乘「已永斷」煩惱障,或如菩薩已永「伏煩惱障」,「無容復受當」來的「分段」苦「身」,然而既有二利之益,觀知分段報終,「恐廢長時」於生死中「修菩薩行,遂以無漏」的殊「勝定願」之「力,如」阿羅漢的「延壽」之「法,資現」在的變易「身因,令彼」業力「長時與果不絕。數數如是」不斷的以「定願資助」,經過三大阿僧祇劫這麼長久的時間,「乃至」諸相具足,到了最後「證得無上菩提」。一般以為向菩提大道前進時,是長時期的受苦,實則是不會像凡夫那樣受苦的。如《佛地論》卷第二說:『變易位中無諸苦受,斯有何過?行苦有故,是為大過!雖經此苦,令得如來三身功德大喜大樂,故無有過,一切大樂不過涅槃,彼已證得,復何所少更求菩提?涅槃雖有寂滅安樂,而無受樂三菩提樂,斷受樂等無量功德,何用行苦有為樂耶?有為無漏猶如涅槃,是無漏故非行苦攝』。
彼復何須所知障助?既未圓證無相大悲,不執菩提、有情實有,無由發起猛利悲願。又所知障障大菩提,為永斷除留身久住。又所知障為有漏依,此障若無彼定非有,故於身住有大助力。
人們又問:既然是由無漏定願的力量,資助現實生命中潛在的過去業力,使令果報一天天的增長,是則無漏的定願,足足的可以感果,那為什麼還「須所知障」的「助」力,然後方感此果?論主答說:這可從三方面來說:首先要知道的,不定姓的二乘及得自在大願的菩薩,在因位的過程中,「既」尚「未」能「圓」滿實「證」佛地所有「無相大悲」,假定「不」藉這所知障,「執」有「菩提」可求,執著「實有」「有情」可度,那就「無」有因「由」,能夠「發起猛利」大「悲」及猛利大「願」,因所知障,執有菩提可求,執有眾生可度,這才能夠發起諸無漏業,所以必須假藉所知障為緣助力。其次「又」當知道的,就是「所知障」,雖不障於解脫,但能「障大菩提」,是很難立刻將之斷除的,現在「為」要「永」遠的「斷除」所知障,以期證得無上正覺,所以特借所知為緣,「留身久住」世間。這叫做借彼斷彼。最後應當知的,就是「所知障」這東西,「為」一切「有漏」法的所「依」,有了所知障的存在,一切俱行諸法,就不得成為無漏,所以「此」所依的所知「障」,假「若」是「無」有的話,「彼」能依的有漏,也就決「定非有」。因為如此,所以彼所知障,對「於」變易生死「身」的久「住」,是「有」很「大」的「助力」的。
照通常說,有漏之所以得名有漏,主要由於是與漏俱,為什麼現在又說由所知障?不錯,假定真的要成為有漏,當然是要與煩惱漏俱有的,但是講到為漏所依,那就必須藉所知障。一個是說成為有漏,一個是說成為漏依,兩義是有差別的,所以所說並沒有什麼相違的地方。或有人說,當行者入於法空觀時,既然沒有這個所依障,諸有漏法豈不是沒有了嗎?不!在入法空觀時,所知障的現行雖然沒有,但所知障的種子還存在,即此所知障種亦為有漏法依。
此中論文解釋所知障,一共有三種不同的解釋,而且都是通於聲聞、緣覺、菩薩的三乘。可是八地以上的菩薩,第六識中的無漏既然是常相續的,當然不會執著菩提、有情是實有的,亦即第六識中沒有初釋的所知障,但有後二釋的所知障,目的是為欲斷除留身久住所知障為有漏依。
庚三 辨二死別
若所留身有漏定願所資助者,分段身攝,二乘、異生所知境故。無漏定願所資助者,變易身攝,非彼境故。由此應知變易生死性是有漏異熟果攝,於無漏業是增上果,有聖教中說為無漏出三界者隨助因說。
諸所留身是不是皆為變易,那要看他是由什麼所資助的,不可一概而論。如分別說:假「若」那「所留身」,是由世間「有漏定願」之「所資助」的,那它當然就屬「分段身攝」,因為不是不思議的微妙勝用,所以得為「二乘」以及「異生所知」之「境」。不特有漏定願所資助的所留身是分段身攝,就是二乘故意以無漏定資助,亦不得稱為變易身攝,為什麼?因沒有像大乘菩薩的大悲大願的力量,其所有的無漏力非常薄弱,所以所資身但名分段。假若那所留身,是由聖者出世「無漏定願」之「所資助」的,那它自然就屬「變易身攝」,因為它是微妙勝用難可測量的,所以只是回心大阿羅漢及得自在菩薩所知的境界,「非」是「彼」二乘以及異生所能測知的「境」界。
「由」於如上所說,我們「應」當「知」道:「變易生死」,其「性是有漏」的,望感現業五果當中,屬於「異熟果攝」,因是有漏業正所招感的;但以此果望「於無漏業」,那就又「是增上果」攝,因是無漏的疏緣,給與力量之所資助的。至於「有」的「聖教中,說」這變易生死「為無漏出三界者」,當知那是「隨」無漏業資「助因說」,而體實在不是無漏的。經中曾經說到界外生死與界內生死的兩種:界內生死當知就是有漏分段身,界外生死當知就是無漏變易身,生死皆約助緣說,沒有什麼助業因說。但有人說,這裏所要說的,唯是變易生死,不可說有漏就是分段身,因這與分段身沒有關係的。說變易身是界外生死,試問有什麼聖教可證?《佛地論》一說:『如是淨土方所圓滿,既超三界異熟果地,如涅槃等,應無有因,若有因者應三界攝。若言淨土超過三界,還有超過三界法,因此應當說其相。云何勝出世間善根所起?謂大宮殿用出世間無分別智、後得所得智善根為因而得生起,非是無因,非大自在天等為因』。
《瑜伽論》八十說:『問:回向菩提聲聞,為住無餘依涅槃界中能發趣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耶?為住有餘依涅槃界耶?答:唯住有餘依涅槃界中可有此事。所以者何?以無餘依涅槃界中,遠離一切發起事業,一切功用皆悉止息。問:若唯住有餘依涅槃界中,能發趣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云何但由一生便能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耶?所以者何?阿羅漢等尚當無有所餘一生,何況當有多生相續?答:由彼要當增諸壽行方能成辦。世尊多分依此回向菩提聲聞,密意說言:物類善男子,若有善修四神足已能住一劫或餘一劫。餘一劫者,此中意說,過於一劫。彼雖如是增益壽行,能發趣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而所修行極成遲鈍,樂涅槃故,不如初心始業菩薩』。所謂增諸壽行,意說由入變易身開始,逐漸逐漸的增其壽命,經過三大阿僧祇劫方得成佛。所謂修四神足,是指欲、勤、心、觀,由此欲、勤、心、觀為神足因,那就能夠發起定;猶如腳足為因,所以能夠運轉身得有情來。現在這個欲、勤、心、觀,猶如足定體力,即是延壽的時候,亦叫做修神足因,入有漏邊際定能延長自己的壽命。假定是變易身,亦是修神足,即以欲、勤、心、觀為因而發起無漏定,無漏定因能延壽命行,令變易身經三大劫身不死。若如來亦名善根修神足,由佛身中有無漏定及願故,即延壽行能盡未來佛身命不斷絕。論說所修行極成遲鈍,靈泰《疏鈔》解釋說:『極成遲鈍者,為初果迴心以去經八萬劫方至大乘中信初心;若一來迴心以去者經六萬劫方至十信初心;若不還果迴心以去經四萬劫方至十信初心;若羅漢迴心以去二萬劫至十信初心;辟支十千劫迴心方至十信初心。二乘迴心皆極遲鈍,不如頓悟初修菩薩。若初修菩薩發心已,或經六十劫、八十劫即至十信初心,故是利根疾也』。
庚四 牒釋頌意
頌中所言諸業習氣即前所說二業種子,二取習氣即前所說二障種子,俱執著故。俱等餘文義如前釋。變易生死雖無分段前後異熟別盡別生,而數資助前後改轉,亦有前盡餘復生義。雖亦由現生死相續,而種定有頌偏說之。或為顯示真異熟因果皆不離本識故不說現,現異熟因不即與果,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這是重申頌意。當知「頌中所」說的「諸業習氣」,不是指的別的什麼,就是「前」面「所說」有漏、無漏的「二業種子」,也就是能感二種生死的因;至於頌中所說的「二取習氣」,也不是指別的什麼,就是「前」面「所說」煩惱、所知的「二障種子」,也就是助感二種生死的緣。「俱執著故」,是說二障種子俱有執著,如煩惱障種就是我執,所知障種就是法執,所以說為俱名執著。至於「俱等餘文」,等是等於『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其「義」皆「如前」師所「釋」,所以這裏不再重說。
在此成問題的:分段生死捨此生彼,固然可說前盡後生,但是變易生死既然不如分段有捨生趣生義,怎麼可說『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現在論主答說:聖者的「變易生死雖」沒有像「分段」生死那樣的「前後異熟別盡別生」,然「而」由於無漏定願力的「數」數「資助」,令彼生命長持相續,展轉增勝,「前後改轉,亦有前盡餘復生」的意「義」。如以無漏定願力的資助,使前惡者改轉過來成為後來的殊勝者,這不是前盡復生之義是什麼?或有人如此問:能令生死相續無窮的,不但由於種子,亦復容有現行,為什麼頌中但說由二習氣?論主答說:就實而論,「雖」則「亦由」諸法「現」行而令「生死相續」不絕,然「而」由於「種」子相續,一切時中決「定」是「有」,不如現行多有間斷,所以「頌」中「偏說」種子,而說由習氣等。「或為顯示真異熟因果」,當知真異熟因就是業種子,真異熟果是指第八根本識。業種子因為本識之所執持,真異熟果即本識自身,若因若果「皆不離」於「本識」,所以只說種子「不說現」行。本識現行亦可為因,為什麼偏說種子?當知此諸「現」行善惡等法,雖亦是「異熟因」,但「不」能「即與果」。這話怎講?必要先行熏成種子,要到後時方能與果。由於如此,所以但說種子不說現行。或又問道:前六轉識當中,同樣有異熟果,頌中為什麼不說前盡後生?不錯,六轉識的現行,亦是有異熟果,但因「轉識」現行,多時有所「間斷」,是異熟生「非」是真「異熟」,所以頌中不說六識現行,偏說第八識習氣,顯示這正是生死相續法。
前中後際生死輪迴不待外緣既由內識,淨法相續應知亦然。謂無始來依附本識有無漏種,由轉識等數數熏發漸漸增勝,乃至究竟得成佛時,轉捨本來雜染識種,轉得始起清淨種識,任持一切功德種子,由本願力盡未來際,起諸妙用相續無窮。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如上所說,有情於過去、現在、未來的「前、中、後」的三「際」時間流中,不息奔放的「生死輪迴」,既是「不待」客觀的「外緣」,純是由於「內」在的心「識」種子,是則不特雜染諸法是如此,就是諸佛菩薩的「淨法相續,應知」亦是由於內識,不是依賴什麼外緣,所以說「亦然」。但那又是怎樣的一回事?「謂」從過去「無始」以「來,依」附於「本識」中的,法爾「有無漏種」的存在,後來「由」於「轉識等,數數」不斷的新所「熏發」之力,使之「漸」次「漸」次的「增勝」起來,「乃至」到「究竟得成佛」的「時」候,「轉捨」那「本來」屬於「雜染」的「識種,轉得」那開「始」生「起」的「清淨種識」,以此「任持一切功德種子」,並且「由」佛「本」因的大誓「願力」,即佛世尊利他無盡清淨的識種,「盡未來際」的「起諸妙用,相續無窮」,利他不竭。「由此」上來所說染淨識種的道理,我們「應知」所謂諸法相續,「唯有內識」而無外緣。
染淨一切諸法的現起,既然是由染淨的識種,那我們就可正確的知道:識是善惡的根源,心為苦樂的根本,是以一切含靈,唯以自心造善惡業,感苦樂果,現實生命所受的一切,都得由自己負責,絕對不是什麼外在的大力者所賜給我們的!如真了解這一點,那就不論做什麼,先得好好的考慮,看看自己所做的種種,其出發點是純潔的還是骯髒的,不要想到什麼就做什麼,這對生命的昇沉,有著很大的關係!《識論集解》卷八說:『或居中有之時,作善因者,承白淨之光,起惡因者,見黑暗之色;或處胞胎之日,集白業者,登樓殿之上,造黑業者,投草棘之中。及出世為人,依正亦分優劣,若有福者,挺燕頷龍顏之相,受華堂金屋之榮;若勘德者,現五露渺小之形,處甕牖席門之弊!可謂風和響順,形直影端,因果同時,緣會不失!故曰三界上下法,唯是一心造』。心識作用之大,於此可以想見。是以吾人應時刻重視心識的活動,不要讓它向不正當的道路發展,而使之趣向於正覺之路!
丁四 經說三性
戊一 牒義標問
若唯有識,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
外人又作此問:假「若」真的「唯有」內「識」而無外境,為什麼釋迦「世尊」在「處處經中說有三性」?經既說有三性,就不應說唯有內識,假定只是有內心識,那就應說只有依他一性,為什麼佛要說有三性?既然說有三性,是就顯示非唯內識。所謂三性,就是徧計執性、依他起性、圓成實性。所謂《處處經》說,如《楞伽經》、《密嚴經》、《十地經》、《涅槃經》、《解深密經》、《毘佛略經》、《阿毘達磨經》等,無不說到三性這個論題。於此三性之中,唯有依他起是識心,說它是內識,當然沒問題;徧計所執,其體是無法,而且沒有緣慮的作用,怎麼可以說為內識?圓成實性,其體是真如,既然不是識心,亦復沒有緣慮,當亦不可說為內識。可見徧計與圓成,雖說一是無體一是有體,但均不是心識。所謂唯識,主要是說心外法無,如果真的唯有內識,佛陀應但說一依他起性,不應說有其他徧計與圓成二性。現在《處處經》中,既然說有三性差別,怎麼可以說為唯識?是以你說諸法唯識,在你或以為善能成立一切,但在我們看來還是不能成立諸法的。
戊二 舉頌總答
應知三性亦不離識。所以者何?頌曰:由彼彼徧計,徧計種種物;此徧計所執,自性無所有。依他起自性,分別緣所生;圓成實於彼,常遠離前性。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非不見此彼。
外人既有所問,現先舉頌總答,然後長行詳說。諸經典中雖則說有三性差別,「應知三性」的任何一性,「亦」是「不離」於「識」的。「所以者何」?是問怎麼知道三性是不離於識的。為了解答這問題,論主特舉出三頌,來對此加以說明。在這三頌之中,初二頌正辨三性,次三句明三性的不一不異,後一句明依他、圓成證到的前後之境。「由彼彼徧計,徧計種種物;此徧計所執,自性無所有」。這一頌是明徧計所執性。「依他起自性,分別緣所生」者,這兩句是明依他起性。「圓成實於彼,常遠離前性」者,這兩句是明圓成實性。「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如無常等性」者,這三句是明三性的不一不異。「非不見此彼」者,這最後一句是明依他、圓成所證的位子之前後。頌文中的大意,雖然已經指出,但所詮的意義,到下長行再為詳細解說,現在姑不具論。
戊三 解釋頌意
己一 正釋頌意
庚一 釋前四句
辛一 釋頌意
論曰:周徧計度故名徧計;品類眾多說為彼彼,謂能徧計虛妄分別。即由彼彼虛妄分別徧計種種所徧計物,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別。此所妄執自性差別,總名徧計所執自性。如是自性都無所有,理教推徵不可得故。
此下以論文解說頌中的意義,所以說為「論曰」。對於第一頌所明徧計所執性的解說,論師們是有不同意見的。難陀論師分為能徧計與所徧計的二門來說明;護法、安慧二師分為能徧計、所徧計及徧計所執的三門來說明。這一段文是難陀論師解釋徧計執:彼謂第一句是明能徧計,其餘的三句是明所徧計;所徧計的種種物,就是實我實法;在所徧計之外,沒有別立徧計所執一門。
什麼叫做徧計?具有「周徧計度」、種種籌量、無所不計的作用,所以「名」為「徧計」。因徧緣萬有諸法的一切境界,而且對它加以計較推度,或認為是我或認為是法。講到周徧計度,在此還要加以分別的,就是於諸識中,依護法的意思,可作四句分別:一、徧而非計的,如無漏及有漏善識;二、計而非徧的,如有漏的第七識;三、非徧非計的,如前五識及第八識;四、亦徧亦計的,如有漏染污的第六識。在這四類當中,前三類都不得名為徧計,可以說為既周徧又計度的,唯有第六識的有漏染污。所以唯取第六為徧計者,因這是雙取二執俱起心心所,既然徧緣五蘊為我,亦能徧緣十八界為法,不是專取唯緣某一個法,如果唯緣某一個法,那就不得說之為徧。約正義四句分別固然是這樣,假定依不正義安慧所說辨別,那就只有前三句,沒有最後的第四句。有是計而非徧的,這就是第八識、第七識、前五識;有是徧而非計的,那就是指的無漏識等;有是亦徧亦計的,不用說,當然是指的第六識。安慧所以作此分別,由他主張八識皆有執的。
既然說為徧計,又為什麼說為彼彼?原因這個徧計心的「品類」,是「眾多」不一的,所以「說為彼彼」。這徧計心的體性又是什麼?就是「能」起「徧計」的「虛妄分別」,亦即是一切能起徧計的依他性心。在難陀看來,能有周徧計度作用的,實際只限於第六識,第七識雖有計度的作用,但並不能周徧計度,亦即沒有周徧的意義,然因是徧計的種類,自亦可以說是徧計。如是「即由彼彼虛妄分別」的緣故,所以「徧計種種」的「所徧計物」。這是顯示所徧計的境界。徧計在此,是指能徧計的行相;亦即前句頌文所說徧計為心體,此句的徧計乃是那個心體上的行相。種種物,正是指的所被徧計的境界。此所徧計的種種物,究竟是指的什麼?在難陀看來,就是「所妄執」的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一切諸法的義理,「若法若我」的「自」體「性」及「差別」義。所謂自性,總執我法的實有自性;所謂差別,別執我法為有為無、常無常等。此所計法既然自性是非有的,為什麼說名為物及種種?物之所以名物,是隨能徧計心而說的,而能徧計心品類眾多,所以說為種種。或約徧計所執性為物為種種,雖說其體是沒有的,但當虛妄分別心妄執這無體物時,當情亦有種種相現的。如「此所妄執」的心外實我實法的「自性差別」,推究其體性來,猶如龜毛一樣,是無體的非有法,所以此所徧計「總名徧計所執自性。如是」徧計所執「自性」,絕對是「都無所有」的,怎麼知道是無有的?因從正「理」及聖「教」兩方面,仔細加以「推徵」,其自性實在是「不可得」的。不可得的東西,怎麼可以說有?而這無所有,是徹底的都無,不如依他性的少有可有。
或初句顯能徧計識,第二句示所徧計境,後半方申徧計所執若我若法自性非有,已廣顯彼不可得故。
「或」,顯示對於頌文的第二種解說。此一解說,是護法、安慧的意思。頌文最「初」一「句」,是「顯」示的「能徧計識」;至於「第二句」頌,是顯「示」的「所徧計境」;到了「後半」頌,亦即下二句,「方申徧計所執」的「若我若法自性」都是「非有」的;這是護法、安慧在能所徧計之外,另立徧計所執的原因所在。關於我法體性的非有,在前第七卷中,「已廣顯彼不可得故」。所以這裏不再重說。無性《攝論》卷第四說:『復次,有能徧計,有所徧計,徧計所執自性乃成。此中何者能徧計,何者所徧計,何者徧計所執,乃至廣說』。當知《攝論》所說的能徧計,就是此頌初句所說;《攝論》所說的所徧計,就是此頌第二句所說;《攝論》所說的徧計所執乃成,就是此頌中的下兩句所說。本此可知《攝論》所說與此論第二師解說相同。
辛二 辨能所
初能徧計自性云何?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徧計,虛妄分別為自性故,皆似所取能取現故,說阿賴耶以徧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
既說初句是能徧計,那「初能徧計」的「自性」是怎樣的呢?關於這個問題,安慧與護法等的看法是很不同的,現在分別說明如下:
「有義」,是安慧論師的說義。安慧認為「八識及」其所相應的「諸心所」法,凡是屬於「有漏攝者,皆」為「能徧計」心。就是能徧計的妄執心的識體,通於八識的,因為八識的善、惡、無記的三性,都是有執的。不特有漏的三性是有執的,就是因位的無漏心,亦還有執存在。雖說八識無不有執,但仍得加以分別者:前五識及第八識,唯有俱生起的法執,我執是沒有的;第七識,唯有俱生起的我執,法執是沒有的;第六識,不但有俱生、分別的我執,亦復有俱生、分別的法執。為什麼說八識皆能徧計?約有三個原因:一、八識及諸相應的有漏心心所,都是以「虛妄分別為自性」的。《楞伽經》、《中邊論》,皆說八識是虛妄分別,可見它們是有執的。假定有漏心如無漏心不起執著,那就不應說為虛妄分別,假定不執著心叫做虛妄分別,那無漏心亦應名為虛妄分別。無漏心既不名為虛妄分別,反顯虛妄分別的有漏心是有執的。二、八識及諸相應的有漏心心所,「皆」是「似」於「所取能取」相「現」的。怎麼知道似能所取皆名為執?無性《攝論》卷第四說:『依他起相者,謂依業煩惱所取能取徧計隨合他而得起故』。又說:『如前所說身等諸識所取能取虛妄分別安立為性』。又說:『譬如鹿愛自相續力,安立似水所取能取邪徧計性,當知名為依他起性。以此故知有二取者皆名為執』。說似能取所取相現皆有執,不但本論是這樣說,諸經論中都有說到,所以證知有漏心皆能徧計。三、所執自性的妄執習氣,就是能徧計心的種子,所以《瑜伽》、《顯揚》等論都「說阿賴耶以徧計所執自性妄執種」而「為所緣」。《瑜伽》五十一說:『阿賴耶識由於二種所緣境轉: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相故。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徧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此於有色界,若在無色唯有習氣執受了別等』。賴耶既緣一切種子,並名妄執習氣,證知諸有漏心皆能徧計。假定諸有漏心沒有執的話,為什麼論說第八緣妄種?如《解深密經.心意識相品》說:『依二執受: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執受;二者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執受。有色界中具二執受,無色界中不具二種』。經中既說緣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執受,《瑜伽論》中又說緣徧計種,徧計種通於有漏一切心,可說是毫無疑問的,而且不特染污心中有執,就是善心等中亦認為是有法執的。
有義:第六、第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徧計,唯說意識能徧計故,意及意識名意識故,計度分別能徧計故,執我法者必是慧故,二執必與無明俱故,不說無明有善性故癡,無癡等不相應故,不見有執導空智故,執有執無不俱起故,曾無有執非能熏故。有漏心等不證實故,一切皆名虛妄分別,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徧計攝,勿無漏心亦有執故,如來後得應有執故,經說佛智現身土等種種影像如鏡等故,若無緣用應非智等。雖說藏識緣徧計種而不說唯,故非誠證。由斯理趣,唯於第六、第七心品有能徧計。識品雖二,而有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徧計不同。故言彼彼。
「有義」,是護法論師的說義。護法認為:要有計度分別,乃可成為能徧計,而具有計度分別的,唯有「第六、第七」兩類「心品執我」執「法者」,所以也就唯有第六識及第七識「是能徧計」。至於前五識及第八識,完全不得說為能徧計的,所以不如安慧說一切心皆是能徧計。如有偈說:『二執相應唯六七,五八無執護法宗;法五六八我六七,諸識有執安慧宗』。現於安慧、護法的所立上,將那二執的俱生、分別,示如下表:
為什麼只有六七二識是能徧計?護法舉出十大理由來加以證明:一、《攝論》「唯說意識能徧計故」,假定諸識都是能徧計,為什麼《攝論》不說?如無性《攝論釋》第四說:『何者徧計所執自性?當知意識是能徧計,有分別故』。二、「意及意識名意識故」,這是解答一個問題的。有人這樣的說:第七識有能徧計,是你所承認的,但《攝論》只說意識未說到末那識,難道第七識不能有所徧計?如第七識是能徧計的,不過論中略而不說就是。是則前五識及第八識,亦有能徧計,只是論中略而不說而已,我們這樣說,有什麼不可?不!第七名意及第六識,合說總名意識,如是說了意識是能徧計,無異等於亦即說了第七末那意,那個同你說是沒有說到第七識?但說了意識並不等於說了前五識及第八識,是以前五識及第八識真正沒有說到,也就因為如此,所以五八識非能徧計,你怎麼可以把這些相提並論?基師《述記》說:『如小乘中業業道,思但是業而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業亦道,總合為言但名業道』。貪瞋癡的三法所以說為是道非業,因是思所遊履的,亦是通於苦樂的。《俱舍論》十七對這有很好的說明:『十業道中,後三唯道業之道故立業道名;彼相應思說名為業,彼轉故轉,彼行故行,如彼勢力而造作故;前七是業,身語業故,亦業之道,思所遊故。由能等起身語業思,託身語業為境轉故,業業之道立業道名故。於此之中言業道者,具顯業道業業道義,雖不同類而一為餘,於世典中俱極成故』。三、「計度分別能徧計故」,這亦是解釋安慧所問的。你們認為意及意識如業業道合說,我亦認為是這樣的,就是第七名意,前五識及第八識名識,第六名意識,總合說為意識,又有什麼過失?所以我們主張八識皆能徧計。現在告訴他不可,要能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方可說為能徧計,前五識及第八識,沒有這種計度分別的作用,怎麼可以得名能徧計?前引無性《攝論釋》說:『當知意識是能徧計,有分別故』。所謂有分別,是說意識與隨念、計度二種分別得以俱起,所以說為分別,亦是顯示計度異名。五八識沒有這二分別俱起,是以不得說為能徧計。四、凡是有「執我」執「法」的功能作用「者,必」定「是」恆與「慧」俱的,可是前五識及第八識,既不能恆與慧俱,怎可說它是能徧計?或有人說:護法亦說五識得與慧俱的,為什麼現在說前五識沒有慧俱?當知慧有勝劣不同,與五識俱的是劣慧不是勝慧,劣慧不能有所執,所以五識不是能徧計。五、我法「二執」的現前,「必」然是「與無明俱」有相應的,但這要在染污心中,無明才會與之俱起,假定是在善心中,那就不會有無明,因癡與無癡善根是敵體相反的,怎麼可以相應?安慧論師說:你這樣說法,我不以為然,如小乘所說的尋伺,雖有粗細的差別,但是可以俱起的,善心與無明俱起,又有什麼過失?這是不能相提並論的:粗細不同的尋伺,所以能夠俱起,由於它們的性質相順而不相違的,善與無明的性質相違而不相順的,兩者怎麼可以相應俱起?六、《瑜伽》等論從來「不」曾「說」過「無明」之中是「有善性」的,因為二執唯是染污而不通於善性的,怎麼可以於善心內說有無明?至於安慧說一切有漏三性心皆名不善,而所以說有漏心名善者,是約不善的行相來得輕,始被說名為善的。所以說一切有漏心皆名不善,是約勝義不善說的,因為一切有漏善等三性,皆名為勝義不善的。七、若說善為不善的行相輕者,那也不對,因為「癡」與「無癡等」的敵體相反的法,絕對「不」容「相應」俱起的。如無慚與慚不得相應俱起,其道理是一樣的。八、若說癡相輕微者叫做無癡,同樣是不對的,因若真正是無漏心,必二空觀隨一現前的,加行善心既還有法執的存在,怎麼能導空智現前?從來「不」曾「見」到「有執」可以引「導空智」現前的。如水引生於火,就是從未見到過的。水不能引生火,當知有執之心,絕對不能導生空智。九、行者在加行位以加行心,隨順如來的聖教,作我法的二空觀,通達我法的空無所有,是為達無;既然還有法執的存在,是為執有;如是執有之心與達無之智怎麼可以俱起?所以說「執有執無不俱起故」。執有與達無既不能俱起,證知加行心是沒有法執的。十、假定凡是有漏心必然是有執的話,那第八異熟心,應該亦是能熏,為什麼?因凡有執心都有能熏勢用的,從來不見有執勢用之心沒有它的能熏功能的。第八識既有執,當然亦是能熏。可是事實上,我們一向所知的,第八識是所熏非能熏,既然如此,不可說第八識是能徧計。
假定真唯六七二識是能徧計,為什麼《楞伽》第三、《中邊》卷上、《顯揚》第十六等,說三界八識皆是虛妄分別?要知「有漏心等」在加行位中,雖作二空觀,但不過是假相,並不像無漏智那樣的,能夠證得「實」理,在未證得實理以前,「一切皆名虛妄分別」,但這不是等於說,所有虛妄分別,皆是有執心的。若有漏心有的不是有執的話,怎麼可說有二取相現?如《辨中邊論》第一,既說虛妄心心所似二相現,可見都是有執的。現在回答他說:不然!要知諸心心所,「雖」皆有「似所取」似「能取」的二取「相現,而」有徧計非徧計的差別,並「非」是說「一切」能所取,皆是「能徧計攝」。要有計度分別的二取相現之心,才可說為能徧計的。假定說凡是似能所取的,就是徧計所攝的話,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之智,都有似二取相現的,難道亦可說為能徧計攝?這當然是絕對不可的,所以說「勿無漏心亦有執故」。無漏心的沒有執,這是誰都承認的,因而特舉此為例,顯示似能取所取相現的,不一定是有執的。《佛地論》第七說:『有義:法執及無明等,徧在一切善、惡、無記有漏心品及與二乘無漏心品,皆不了達法無我故,皆似相分見分起故』。此只說明二乘無漏有執,但據《二十唯識論》最後明他心智時,說菩薩後得智亦有法執。如該頌說:『不知如佛智』,不知就是無知的意思,由彼菩薩無知未斷遮蔽於心,所以菩薩無漏他心智體亦有法執。《佛地論》及《二十論》說無漏心有執,當知是約二乘及菩薩說的,現在說無漏心無執,是約最高佛陀說的,佛陀斷除一切執,其無漏心自然是無執的。假定認為有似能所二取相現,就是徧計所攝的話,「如來後得」無漏智心,亦有似能所取義,豈不是亦「應有執」?相信沒有一個正信的佛子,會說如來後得無漏心智亦有執的。有二取相現的,固可說有執,如來後得沒有似二取相現,所以不說如來有執。假定你們作這樣說,那就有違聖教過失,因為佛在《佛地經》中,曾「說佛」陀的大圓鏡「智現身」現「土等種種影像」,猶「如」明「鏡」現種種像,曾無有執,怎麼可以名為徧計?如該論第三說:『能現能生一切境界諸智影像,一切身土影像,所依住持一切佛地功德,窮未來際無有斷盡,如是名為大圓鏡智』。大圓鏡智現一切境,論中處處都有說到。不特大圓鏡智能現種種影像,就是其他三智亦能現身土等種種影像,所以佛的四智,每智皆有二相。現在既說現身土等種種影像,是即證明有無漏的相分,有此無漏的相分,不用說,諸如來智當亦有它的見分,假定如來智沒有它的見分,那就沒有它的能緣作用,假「若」真的「無」有能「緣」作「用」,那就「應」該「非」是「智等」。基師《述記》難說:『如來、菩薩無漏四智品應非是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虛空等』。虛空是沒有見分的,當然不能說它是智品,如來四智既然亦是沒有見分的,當如虛空一樣的非是智品。你們承認這一說法嗎?我相信誰也不會承認的,所以如來四智不能說沒有見分,雖有見分,但沒有執。前師難說:如果有漏心真的非皆是執的話,為什麼說藏識妄執種子為所緣?如是緣種難道不是徧計?論主答說:「雖說藏識緣徧計種」,然「而不」曾「說」第八「唯」緣徧計種,因為有漏種是很多的,並不是諸有漏種皆是徧計,何況藏識緣徧計種時沒有計度分別?怎麼可以說為徧計?所以你所引的藏識緣種,「非」為「誠證。由」於如上所說的種種「理趣」,我們在此可以肯定的說:「唯於第六、第七心品有能徧計」,前五及第八識,不可說有能徧計。
具有徧計執的「識品,雖」說只是六、七「二」識,然「而」在《攝大乘論》等的諸論典中,還說「有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的種種「徧計不同」,所以頌中說「言彼彼」。在此對徧計執略為解釋一下:什麼叫做徧計所執?依《攝論》說有二理由,《攝論講記》解釋說:『一、徧計相故:意識生起時,對於所分別的似義,有無量種種的行相。所以無量行相的意識,能周徧計度一切境界,它是能徧計者。意識無量行相的徧計是顛倒的,是非義取義的亂識。但非義取義,不是全出於意識的構想。無始妄熏習力,意識生起的時候,自然的現起亂相——義,這亂相就是徧計所執性。它是意識分別所取的所分別,所以是亂識顛倒生起的所緣相。前面說亂相為因,能生亂體,也就是此義。它是能徧計的所緣,是徧計心所徧計的,所以叫徧計所執性。二、徧所計故:似義顯現的亂相,它的自相實在是毫無自體的。依本譯說,它唯是那能徧計的虛妄分別心的所執而已。但依陳、隋二譯看來,這似義並沒有它的自體,唯有徧計的亂識為它的自性,離卻名言識,不復存在。它是分別——識所現的,所以叫徧計性;也就是有人說的實無唯計。總之,徧計本是妄識的能緣作用。前說它的能生徧計——意識;這說它是徧計的假立。它所以稱徧計執性,都從徧計的分別心來』。《解深密經語體釋》說:『一者徧計所執相:所執二字,是奘譯特有的,餘譯只名徧計相。所執二字的有無,在意義上很有出入:只名徧計執,是側重所徧計境說;名徧計所執相,就側重能徧計心說了。徧計即徧所計:謂能認識的心識,在所認識的境上,周徧所計,叫徧所計。徧有種種的意思:如意識,有思惟、考察的種種行相,如是周徧的生起計執,名為徧計。如眼識見各式各樣的物相,耳識聽各式各樣的聲音……身識接觸各式各樣的觸相:都含有徧計的作用。《攝論》說到唯有識時,有唯一、唯二、唯種種的不同,唯種種,就是周徧所計。徧計相的相,就所徧計說,是在認識境界時,內心上覺得怎樣怎樣的相貌,是為徧計的相』。現在將種種不同的徧計,分別說明如下:
二種徧計:就是《攝大乘論》所說的自性計與差別計。如該論說:『徧計所執亦有二種:一者,自性徧計執故;二者,差別徧計執故,由此故名徧計所執』。《攝論講記》解釋說:『一、自性徧計所執,就是徧計諸法一一的自性,如色聲等。二、差別徧計所執,就是徧計色聲諸法的差別不同的義用,像色等的無常義、苦義、空義等。自性徧計,執諸法的自相;差別徧計,執諸法的共相。由徧計諸法的自性及差別,所以有兩種徧計所執自性』。《瑜伽》七十三同樣說有二種徧計執性。如該論說:『云何徧計名自性?謂有二種:一、無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徧計一切一切法所有名;有差別者,謂徧計,此名為色,此名為受,此名為想,此名為行,此名為識。如是等類無量無數差別法中各各別名。復次,徧計所執自性執,當知略有二種:一、加行執;二、名施設執。加行執當知復有五種:一、貪愛加行故;二、瞋恚加行故;三、合會加行故;四、別離加行故;五、捨隨與加行故。名施設執當知復有二種:一、非文字所作;二、文字所作。非文字所作者,謂執此為何物?云何此物?此物是何?此物云何?文字所作者,謂執此為此物,此物如是,或色乃至或識,或有為或無為,或常或無常,或善或不善或無記,如是等』。《瑜伽》七十四又說二種:『又於依他起自性中,當知有二種徧計所執自性執:一者,隨覺;二者;串習習氣隨眠』。
三徧計者:有說一我、二法、三用的三種;有說一自性、二隨念、三計度分別的三種。《對法論》第二說:『自性分別者,謂於現在所受諸行自相行分別;隨念分別者,謂於昔曾所受諸行追念行分別;計度分別者,謂於去來今不現見事思構行分別』。我、法、用的三種徧計,《瑜伽》七十三說:『或依境中體用差別,開體令用分之為三,謂我、法、用體用相隨』。
四徧計者:就是一、計自性;二、計差別;三、計所取;四、計能取。《瑜伽》七十三說這四徧計的差別:『謂計三科諸法自性,名計自性;謂計色等一切諸法有見無見、無漏、漏等一切差別種種道理,名計差別;謂計色等一切諸法,是彼各各三界、三性、漏、無漏等心心所取,名計所取;謂計色等能取色等及計心心所能取諸法,名計能取』。《攝論》說四徧計,除了自性計、差別計的二種,更加有覺計、無覺計的二種。無性《攝論釋》後二計說:『善名言者,謂自意趣在語前,行領解具足,故名有覺;與此相違說名無覺』。世親《攝論釋》後二計說:『善名言者,謂解名言,不善名言者,謂牛羊等。雖有分別,然於文字不能解了』。
五徧計者:《攝論.所知相品》說:『如是徧計復有五種:一、依名徧計義自性,謂如是名有如是義;二、依義徧計名自性,謂如是義有如是名;三、依名徧計名自性,謂徧計度未了義名;四、依義徧計義自性,謂徧計度未了名義;五、依二徧計二自性,謂徧計度此名此義如是體性』。《攝論講記》解釋說:『一、依名徧計義自性,聽到某一不知意義的名字,就去推度那名下所詮的義是什麼,以為如是名有如是義,這叫依名徧計義自性。二、依義徧計名自性,現見某一義相,不知它的名字,就去推想那義的能詮名是什麼,以為如是義有如是名,這叫依義徧計名自性。三、依名徧計名自性,依已經了解所詮義的名,徧計度未了義的名,如聽見一譯名,譬如說阿賴耶,根本不知它的意義,現在用我國習知的名字去譯它,說阿賴耶就是藏,依藏名去計度阿賴耶名,這樣的徧計,叫依名徧計名自性。四、依義徧計義自性,依已知名稱的義,徧計度未了名的義。如初見電燈,不知它是什麼東西,見它能放光,知放光是燈名的所詮義,因此,以燈義去推度這電燈,這叫依義徧計義自性。五、依二徧計二自性,就是以已了義的名,及已了名的義,推求未了知的名義,或因名而推想到義,或因義而推想到名,徧計度此名此義,如是體性,這叫依二徧計二自性』。
六徧計者,如《顯揚論》十六說:『由有六種徧計差別故,徧計所執自性亦有六種。何等名為六種徧計?一、自性徧計,謂徧計色等實有自相;二、差別徧計,謂徧計色等決定實有有色無色,有見無見等諸差別相;三、覺悟徧計,謂善名言者所有徧計(如成年人能用言語表達所認識的,叫做善名言的覺悟徧計);四、隨眠徧計,謂不善名言者所有徧計(如嬰兒的咿呀,及牛羊等不能以言語傳達它的意境,叫不善名言的隨眠徧計);五、加行徧計,此復五種(就是前說的貪愛加行等的五種);六、名徧計,此復二種:一、文字所起;二、非文字所起。非文字所起者,如有計執此為何物?云何此物?此物是何?此物云何?文字所起者,所有計執此為此物,此物如是,或色或乃至識,或有為或無為,或常或無常,或善或不善或無記,如是等』。
七徧計者,就是七種分別,如前曾經說過的有相分別,無相分別,任運分別,尋求分別,伺察分別,染污分別,不染污分別。
八徧計者,如《顯揚論》十六說:『八種分別能生三事,何等為三?一、分別戲論所依緣事;二、見我慢事;三、貪瞋癡事。八種分別者:一、自性分別,謂於色等想事,分別色等所有自性;二、差別分別,謂即於色等想事起諸分別,此有色此無色,此有見此無見,此有對此無對,如是等無量差別,以自性分別為依處故,分別種種差別之義;三、總執分別,謂即於色等想事所立我及有情、命者、生者等假想施設所引分別,由於積聚多法總執為因分別轉故;又於舍、軍、林等及於飲食、衣、乘等想事,所立舍等假想施設所引尋思;四、我分別,謂若事有漏有取長時數習我執所聚,由數習邪執自見處事為緣所起虛妄分別;五、我所分別,謂若事有漏有取長時數習我所執所聚,由數習邪執自見處事為緣所起虛妄分別;六、愛分別,謂緣淨妙可意事境分別;七、不愛分別,謂緣不淨妙不可意事境分別;八、愛不愛俱相違分別,謂緣淨不淨可意不可意俱離事境分別。如是略說有二種,謂分別自體及分別所依所緣事』。
九徧計者,就是指的九結:一、愛結;二、恚結;三、慢結;四、無明結;五、疑結;六、見結;七、取結;八、慳結;九、嫉結。結是煩惱的別名,以此九種皆能繫結眾生於生死中不得出離,所以名結。至於九結的意義,如常解說煩惱時,曾經個別的說到,這兒不再多說。
十徧計者,就是《攝論》所說的十種分別。如該論說:『總攝一切分別略有十種:一、根本分別,謂阿賴耶識(賴耶是一切種子識,以虛妄分別為自性。一方面它本身是虛妄分別,另一方面它又是一切分別的根本,為一切分別生起的依止。所以也可說賴耶是能徧計);二、緣相分別,謂色等識(色等一切法為緣而生顛倒分別,是能分別的所緣相,它本身是虛妄分別為自性,是識的一分;並且依色等相而生起分別,所以名為緣相分別);三、顯相分別,謂眼識等並所依識(這是眼識等的六識識,並六識所依的染意識。這七轉識能顯了境相,它是能分別,又因之而起分別,所以名為顯相分別);四、緣相變異分別,謂老等變異,樂受等變異,貪等變異,逼害時節代謝等變異,捺洛迦等諸趣變異,及欲界等諸界變異(這是由緣相分別的變異轉動而產生的分別。如老病死等的變異……因這種種的變異而引起分別,叫做緣相變異分別);五、顯相變異分別,謂即如前所說變異所有變異(這是在識及所依止的顯相分別上,因如前所說的種種變異,而起的所有一切的變異,如因根有利鈍而識有明昧的變異,這叫顯相變異分別。這兩者,就是因一切法(現)變異而生的分別。根本分別微細不可知,所以不說根本變異分別);六、他引分別,謂聞非正法類及聞正法類分別(這是因從他聽聞非正法類及聞正法類而引起的分別);七、不如理分別,謂諸外道聞非正法類分別(外道們聽聞那些非正法類,而於其中生起的不稱正理的妄分別);八、如理分別,謂正法中聞正法類分別(正法中的佛弟子,聽聞種種如理的正法類,引生正見的分別。這三者,他引分別是總,如理不如理是別,是依分別生起的思想學說的邪正而分別,不像前四五兩種是有情俱生的分別);九、執著分別,謂不如理作意類,薩迦耶見為本六十二見趣相應分別(是不如理作意類的薩迦耶(身)見為本,而起的六十二見趣相應的分別,是小乘所對治的對象。以我見為主體,引起六十二種各別的意見,所以叫見趣。六十二見,以五蘊三世來分別:如說色是我,我有色,色屬我,我在色中;第一句是我見,後三句是我所見。色蘊有這四句,受想行識四蘊也各有四句,總成二十句。再約三世相乘,過去二十句,現在二十句,未來二十句,成六十句;加上根本的身異命異(常見)、身一命一(斷見)的二種,合成六十二見);十、散動分別(這是大乘菩薩不共所對治的十種分別。散是散亂,動是流動;因這散動分別為障礙,使無分別智不得現前,使我們不見諸法的真實性。《般若經》中說的無分別智,就是對治這散動分別的)。謂諸菩薩十種分別:一、無相散動;二、有相散動;三、增益散動;四、損減散動;五、一性散動;六、異性散動;七、自性散動;八、差別散動;九、如名取義散動;十、如義取名散動。為對治此十種散動,一切般若波羅密多中說無分別智。如是所治能治,應知具攝般若波羅密多義』。
除上所說的各類徧計,其他還有十一、十二,乃至無量的徧計。總說一句,隨依他是有多少的,徧計執也就有多少。《瑜伽》七十四說:『問:徧計所執自性有幾種?答:隨於依他起自性中施設建立自性差別所有分量,即如其量,徧計所執自性亦爾。是故當知徧計執自性無量差別』。
次所徧計自性云何?攝大乘說是依他起,徧計心等所緣緣故。圓成實性寧非彼境?真非妄執所緣境故,依展轉說亦所徧計。徧計所執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徧計。
能徧計的自性是什麼,如上所說已經知道。其「次」所要問的,就是「所徧計」的「自性」是什麼?依「攝大乘」論所知相分「說」,所徧計的自性,就「是」三自性中的「依他起」,因為這是「徧計心等」的「所緣緣」境,因凡為所緣緣的,必然有其託緣所生的法,而依他起正是徧計心等的所緣緣法。如《攝論》說:『依他起自性,名所徧計』。《攝論講記》說:『這點出所徧計是什麼。能徧計的所緣,皆是從種子生起的依他起,因此立依他起為所徧計』。該論又說:『若徧計所執自性,依依他起實無所有似義顯現』。這更顯出依因託緣而起的依他起名所徧計,就是為能徧計的心之所緣的。
有人問:假定是有法就為所徧計,「圓成實性」亦是有法,「寧」得「非彼」徧計心等的所緣「境」?論主答:這是兩回事,不能相提並論。當知依他起是虛妄法,自可為徧計心等的親緣相分,但圓成實是「真」如實性,為根本智所緣境,「非」是彼徧計心「妄執所緣境」,兩者的關係是很疏遠的,亦是極不相似的,怎麼可說為徧計心所緣境?不過「依展轉說亦」得名為「所徧計」。這話怎講?要知依他與圓成,是非異非不異的,到了離依他起的虛妄法,證得圓成實的真如,是則依他實性即圓成實,約這展轉的意義,亦得說為所徧計。所以有說:『此徧計執亦依圓成而起』。現在所以但說依依他起,因為心的相分影像是依他性,依此執為圓成實,所以從實而言,但說依他。又依他起是可稍加言說的,所以但說依他為所徧計,圓成實是不可以言說的,所以不說圓成為所徧計。嚴格說來,能徧計心亦依圓成起執而為所徧計的。
人復問:徧計所執既是徧計心等的所緣境,為什麼不叫做所徧計?論主答:「徧計所執雖是彼」徧計心的「境」,然「而」並「非」是「所緣緣」,所以不得說為「所徧計」。無法說它名境固然是可以的,但不得說為所緣緣,所緣緣唯局於有法不得通於無法的。徧計所執的我法,既然沒有它的實體性,當就不是所緣緣,既然不是所緣緣,當就不是所徧計。這樣重重分析起來,證知唯依他起是所徧計。《瑜伽》七十四說:『問:徧計所執自性由何故徧計?答:由依他起自性故』。
外人更問:徧計所執既是屬於境攝,為什麼《瑜伽》七十四又說徧計所執非凡聖智境?如該論說:『問:徧計所執自性何等智所行?為凡智耶?為聖智耶?答:都非智所行,以無相故』。徧計所執的體相,根本是無有的,既不可說為凡智所行境,亦不可說為聖智所行境,所以說為非凡聖智境,只得說徧計所執性,是能徧計心之境。
庚二 釋第五句
徧計所執其相云何?與依他起復有何別?有義:三界心及心所,由無始來虛妄熏習,雖各體一而似二生,謂見相分即能所取如是二分情有理無,此相說為徧計所執。二所依體實託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虛妄分別緣所生故。云何知然?諸聖教說虛妄分別是依他起,二取名為徧計所執。
此下以徧計執對依他起,說明它們相互的關係。如前所說,所徧計的自性,既然是依他起,那末,「徧計所執」的體「相」究是什麼?而徧計所執「與依他起復有」什麼差「別」?這是其次所要討論的兩大課題。關於這兩問題的解答,有兩大論師的說法不同,現在分別解說如下:
「有義」,是第一師的說義,也就是安慧的意見。在他認為:「三界」一切有情所有的「心及心所,由無始來」為「虛妄」之所「熏習,雖」說「各」各自「體」是「一」自證分,然「而」卻「似」有依他的見相「二」分而「生」,此之所「謂見相分」,就是諸經論中所說的「能所取」,即以見分為能取,以相分為所取。「如是」見相「二分」,在「情」執方面,雖則似乎是「有」,但在道「理」上,實在是「無」的。「此」之情有理無的能所取「相」,《中邊》等論「說為徧計所執」。如《中邊論》卷上說:『虛妄分別有者,謂有所取能取分別;於此二都無者,謂即於此虛妄分別,永無所取能取二性』。能依的見相二分,雖則是徧計執無,但「二所依」的識等「體」事,「實」是假「託」眾「緣」和合而「生」的,所以「此」自體「性」並「非」是「無」的,其性非無的自證分,「名依他起」,因為是從「虛妄分別」種子「緣所生」的。「云何知然」?是問怎麼知道二分非有,自證非無。原來這不是我個人的說法,而是「諸聖教」中皆「說虛妄分別是依他起」,似能所「二取」的見相二分「名為徧計所執」。舊《中邊頌》說:『虛妄總類者,三界心心所』。長行釋說:『虛妄者,若約界立,謂欲、色、無色界;若約生立,謂心及心法是總類相』。《顯揚論》十六說:『若欲略說分別體性,所謂三界諸心心法』。證知依他起是從因緣生的,二取名為徧計所執。
有義: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徧計依斯妄執定實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二方名徧計所執。諸聖教說唯量、唯二、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相等四法十一識等,論皆說為依他起攝故。不爾,無漏後得智品二分應名徧計所執。許應聖智不緣彼生,緣彼智品應非道諦;不許應知有漏亦爾。又若二分是徧計所執,應如兔角等非所緣緣,徧計所執體非有故。又應二分不熏成種,後識等生應無二分。又諸習氣是相分攝,豈非有法能作因緣?若緣所生內相見二分非依他起,二所依體例亦應然,無異因故。
「有義」,是第二師的說義,亦即護法論師等的意思。在他認為:不論有漏無漏,不論是染是淨,不論世或出世,所有「一切心及心所」,所依體也好,相見分也好,只要是「由熏習力」之「所變」現的見相「二分」,只要是「從」因「緣」和合而「生」的,都是屬於「依他起」。假使運用「徧計」心,「依斯」緣生的見相二分,「妄」於其上「執」著決「定」是真「實」的,或者執為是「有」是「無」,或者執為是「一」是「異」,或者執為有無一異「俱」、有無一異「不俱等」,如是像「此」見相「二」分,「方」得「名」為「徧計所執」。非因緣生的見相二分是徧計執,反顯從因緣生的非是徧計執。
這當然不是我護法一人作這樣說的,而是「諸聖教」中都作這樣「說」的。現在姑舉《攝大乘論》所說「唯量、唯二、種種皆名依他起」來說。唯量,是梁譯《攝論》說的,奘譯《攝論》說為唯識。《攝論講記》解釋說:『一、由唯識,無由義故:一切法唯是虛妄分別的亂識,沒有似義顯現的所取義,所取義是沒有實體的。這是唯識的根本義;下面的兩相,不過為說明現象,給予唯識的一種解說罷了。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二識別故:二性就是相識和見識;雖然唯是一識,但在亂識現起的時候,就有一分所取的相,一分能取的見的二性差別現前,這相見皆是識,所以叫相識見識。一般人以為相是外境,見是內心,實際上兩種都是識。三、由種種,種種行相而生起故:種種就是多種多樣。在能所交涉的心境上,有種種的行相現起,所以雖唯是一識,而成為千差萬別的不同現象』。
「又」五法中除了如如,其餘的「相」、名、分別、正智「四法」,《瑜伽》、《顯揚》等論皆說為依他起。還有《攝論》所說的「十一識等,論皆說為依他起攝」的。所謂十一識,就是身識、身者識、受者識、彼所受識、彼能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自他差別識、善趣惡趣死生識。《攝論講記》解釋說:『一、身識,就是五色根。二、身者識,世親說是染污末那,染末那為什麼叫身者?這是值得研究的。身識的身,是五色根;這身者識的身字,也應該是根身。下文的受者識,是能受識的所依,可見這裏的身者,應是根身的所依體……。三、受者識,就是無間滅意,是六識生起所依的無間滅意根。這身者與受者,就是本論所說的二種意。四、彼所受識,就是所取的六塵。五、彼能受識,就是能取的六識。六、世識,是相續不斷的時間。七、數識,是一二三四等數目。八、處識,是有情的住處。九、言說識,是依見聞覺知而起的語言。十、自他差別識,是有情間自他各各的差別。十一、善趣惡趣死生識,是在善惡趣中的死生流轉。宇宙間種種差別的相狀,把它歸納成十一種,這十一種都是以識為自性而明了顯現的,所以一切都叫識』。
如上所說的四法、十一識,《瑜伽》、《攝論》等既然都說它是依他起攝,我們不得不承認,「不爾」,假定不是這樣,那就不免有如下所說的五種過失!
一、假定認為一切相分不是依他起而是徧計所執的話,那末,佛等「無漏後得智品」所變的見、相「二分」,也就「應」當「名」為「徧計所執」。現在不妨這樣說:有漏非染的見、相二分不是徧計所執,因為是非染心所變現的二分,如無漏心所變現的二分,不得名為徧計,其道理是一樣的。現在還得要問你的:佛的無漏後得智品二分說它是徧計執,你們容許不容許?假定容「許」無漏二分亦是屬於徧計所執的話,那「應」當「聖」者的後得「智」,就「不」是「緣彼」依他起相見二分而「生」。假定說是依他相分而生徧計執,那能「緣彼」依他所起的「智品」,就「應」當「非」是無漏「道諦」。為什麼?有相分故,如有漏心。假定「不」容「許」無漏二分亦是徧計所執,「應知有漏」的見、相二分,亦同無漏心一樣的不是徧計所執,所以說「亦爾」。為什麼這樣說?由於是有二分的,如無漏心。
二、「又若」有漏的見、相「二分」,真的都「是徧計所執」的話,那就「應」當猶「如」龜毛、「兔角等」一樣,「非」是「所緣緣」。為什麼?因凡「徧計所執」,其「體」根本是「非有」的。換句話說,徧計執是無法,而所緣緣是有法,無法怎麼可為所緣緣?
三、「又應」如你所執的見、相「二分」,決定「不」可能「熏成」見、相二分的「種」子,因如石女兒,是無自體法。既然沒有種子熏成,到了「後」來「識等」再度「生」起的時候,就「應」當「無」有見、相「二分」。可是事實上,後來識生時,並不是沒有見、相二分,證知二分不是徧計所執,你把它說為徧計執,當然是錯的!
四、「又諸」有漏「習氣,是」識「相分」所「攝」,相分既然是沒有了,那「豈」不是其體是「非有法能作」有為法的「因緣」?可是事實上,假法等於是無所有的,根本不可說為因緣。因為你說相分體是非有的。
五、假「若」從「緣所生」,不離於識的「內」在「相、見二分」,是徧計執而「非依他起」者,那你所說「二」分「所依」的依他起識的自「體」,依「例亦應」當同二分一樣的不是依他起,因為相、見、自證都是分別緣所生的,彼此之間並「無」什麼「異因」,亦即同是因緣種子生的。現在可以得一結論:凡是因緣種子所生的,必然是依他起,如自證分是因緣種子生的,自證分是依他起,相、見二分是因緣種子生的,當如自證分是依他起。同樣是因緣種子生,那裏可以分為徧計執與依他起的不同?是以說相、見分為徧計執,畢竟是不對的!
由斯理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有漏無漏皆依他起,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由」於如上所說的種種「理趣」,所以「眾緣所生」的「心心所」法的自「體」以「及相見」二「分」,不論異生、二乘,不論「有漏、無漏,皆」是屬於「依他起」,因為一切都是「依他眾緣而得」生「起」的。所謂依他眾緣,就是如前所說的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的四緣。心法的生起,需具這四緣,色法的生起,則需因緣、增上緣的二緣而生。因此,緣生的色心諸法,皆是依他起性。就是諸不相應法,雖說是無別體的,但因有它們的作用,而且是於緣生的色心上分位假立的,所以亦被攝於此依他起中。總之,有為諸法,不管那種,都是依他眾緣而生起的,沒有一法是自然生的。既是依於眾緣而生起的,離了眾緣當然就滅,沒有些微法是常住不變的,完全是如幻假有的。
庚三 釋第六句
頌言:分別緣所生者,應知且說染分依他,淨分依他亦圓成故。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緣慮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攝。
「頌言」,是指頌中所說「分別緣所生」的這句話。一切色心諸法,不論有漏無漏,雖都可以說為依他起,但是頌中所說分別緣所生的分別,就是虛妄分別,名為有漏雜染法,「應知」這是「且」就「染分依他」說的。染分的依他起,攝有漏的緣生心、心所、色、不相應行的九十四法。無漏清淨的有為,雖則也是依他起性,但因有為後面圓成實性所攝的意義,所謂「淨分依他亦圓成故」,所以現在略而不論,只說染分的依他起性。基師《述記》說:『因緣所生雜染諸法名為分別,依他因緣之所生故;或染依他為分別緣之所生故,唯雜染故』。可見說到分別,必然是指有漏雜染而言,染分依他起,唯屬於分別。還有一種說法:分別就是緣慮的異名,所以「諸」有「染淨」有漏無漏的「心心所法皆名分別」,因為染淨心心所法,皆「能緣慮」一切境的。而且如色法等,雖不是心心所,但也不離心心所,亦是分別中所攝,所以漏無漏的心色諸法,都是分別。這末說來,「是則一切染淨依他」諸法,「皆是此中」的「依他起攝」。
頌中所說『分別』,可以通上通下:假定是屬於上一句,那就是所生的法;假定是屬於下一句,那就是能生的緣。『緣所生』三字,乃是眾緣所生起的略說。
庚四 釋七八句
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諸法實性名圓成實。顯此徧、常體非虛謬,簡自、共相、虛空、我等。無漏有為離倒究竟勝用周徧亦得此名,然今頌中說初非後。此即於彼依他起上,常遠離前徧計所執,二空所顯真如為性。說於彼言顯圓成實與依他起不即不離;常遠離言顯妄所執能所取性理恆非有。前言義顯不空依他,性顯二空非圓成實,真如離有離無性故。
其次說到圓成實性。圓成實性的說明,是依「二空所顯」的真如而得名的。因為真如具有「圓滿、成就、諸法實性」的德能,所以名為「圓成實」。所謂圓滿者,是顯示「此」真如體的周「徧」之義;所謂成就者,是顯示此真如體的離生滅而「常」住之義;所謂真實者,是顯示此真如「體非」是「虛謬」。如是真如所具的三大德能各有所簡別:無處不徧的圓滿義,是「簡」別諸法的「自」相,因為自相唯局限於其法體,真如卻是周徧一切諸法而無所不在的;常住離生滅的成就義,是簡別苦及無常等的「共相」,因為諸法的共相,是無常演化不是常住的,真如卻是常住沒有生滅變化的;體非虛謬的真實義,是簡別小乘所說的「虛空」及外道所計執的「我等」,因為他們所計執的,不論是虛空,不論是我等,都是虛妄錯謬的,不是諸法的實性,真如卻是不虛謬而為諸法的真實體性。由這三義詮說真如法性的義理,所以說為圓滿成就真實。
在此成為問題的,就是淨分依他,其體不是常住,怎麼可說亦是圓成實攝?現在告訴他:「無漏有為」的淨分依他,同樣是具有這三義的:一因它是「離」諸顛「倒」的,其體不是染污的,所以說為實義;二因諸無漏法,其體是無漏的,有股力量能夠「究竟」斷諸惑染,不同有漏法的加行善不能斷惑,所以說為成義;三因它的「勝用周徧」,無境而不緣的,所以說為圓義。由於所具的這三個意義與真如是一樣的,所以淨分依他,「亦得此」圓成實「名」。《中邊分別論》卷上說:『偈言:無變異無倒,成就二真實。無為法者無變異成就,得入真實性攝;一切有為法道所攝,無顛倒成就故。境界品類中無顛倒故,成就真實者』。當知《中邊論》所說無變異,就是常義,所說無顛倒,就是不虛謬義,所說成就,就是徧義。因此,真如固得名為圓成實,淨分依他同樣得名圓成實。奘譯《中邊論》說『真如涅槃無變異故』。當知該論所說真如無變異,就是此論所說無為圓成實。該論又說『一切聖道於境無倒』,當知該論所說聖道於境無倒,就是此論所說有為圓成實。《攝論.所知相分》說:『云何成圓成實?何因緣故名圓成實?由無變異性故名圓成實;又由清淨所緣性故,一切善法最勝性故,由最勝義名圓成實』。《攝論講記》解釋說:『一、無變異性故:徧計性永無所顯的法性,是恆恆時常常時無有變異的,它是諸法的真實性。就是在欺誑的亂相顯現時,它也還是如此;離卻亂相而顯現真相時,它也還是如此。這不變異的性,是圓滿、成就、真實,所以叫圓成實性。二、勝義故:勝義有兩個意思,一勝義是清淨的勝智的所緣性(義),因勝智的通達而獲清淨的,就是圓成實;它不像徧計執性的是雜染顛倒的所緣。二勝義是一切善法的最勝性,它是一切善法中最殊勝的,所以也稱為勝義善。由此二種的最勝義,所以名圓成實性』。基師《述記》會通二論說:『由無變異故即此常義,清淨所緣即此徧義,一切善法最勝性故即此體非虛謬諸法實性。今彼論中但當真如圓成實性,非淨依他亦圓成攝,義不具故』。是則攝論所說的圓成實,不通於淨分依他,本論方說淨分依他亦圓成攝。
然論圓成實性,向以常無常門與漏無漏門的二門,對之加以說明,這是我們所不可不知的。常無常門,就是常住與無常,換句話說,以無為與有為而分依圓的二性,以不變常住為圓成實,以生滅無常為依他起。如上所說的無為真如,亦即是前一種的解釋,是就常無常門的圓成實說。漏無漏門,是以有漏與無漏而分依圓的二性,總以三界一切有漏為依他起,以無為及無漏有為為圓成實。如上所說的無漏有為,亦即是後一種的解釋,是約漏無漏門的圓成實說。雖同樣的說圓成實,但其名義不一樣的。現在以圖示此二門如下:
雖說有此二門的說法不同,但真正為圓成實的當體,是在常無常門的無為真如,不在漏無漏門的無漏有為,因這既不是所證的,又不是諸法的法性,雖把它說為圓成實,但不在義說的所談之外。正因如此,「然今頌中,說初」真如名圓成實,「非」是顯示「後」說的無漏有為,亦即不是說淨分依他名圓成實。
在此所當注意者,就是這依圓二性,雖說皆是由於悟心的正觀,但兩者究竟有著怎樣的關係,這是我們首當要知道的。講到兩者的關係,真正可說是不即不離的。謂「此」圓成實性,「即」是「於彼依他起上」,不論是在那樣的場合,都是永恆的「常」久的「遠離前徧計所執」性,簡單說,就是沒有所執之謂,亦即是離諸過失義,而由我法「二空所顯真如為」其自「性」。即圓成依於依他,兩者間完全是沒有別離的。當然,在分彼此的一點上,兩者自然亦不是即一的,真正可說是不即不離。頌文所「說」的「於彼」兩字,正是「顯」示「圓成實與依他起」的「不即不離」。因為依之於彼,所以不可說是隔離為二;因為彼此不同,所以又不可合之為一。《辨中邊論頌》說:『此(依他)中唯有空(圓成),於彼(圓成)亦有此(依他)』。其意可說完全是相同的。為什麼是不即的?假定是相即的話,真如應如依他是有滅的,依他應如真如是不生的,可是事實上,真如是不滅的,依他是有生的,怎麼可以說即?為什麼是不離的?要知真如就是於彼依他上有的,並不是離開依他另有真如,二者的關係密切如此,怎麼可以說離?但於此應注意的,就是在依他上,雖空去徧計執,但並不是直說圓成。
至於頌文所說「常遠離」的三個字,是「顯」示虛「妄」的徧計「所執」的「能所取性」為徧計執,而這徧計執,不是暫時的沒有,乃是「理恆非有」的,所以名常,此體非有,所以名遠離。既遠離言無計所執,更致前言有什麼用?當知頌中所說的「前言,義顯」空只空於所執,亦即空去前所說的徧計執,並「不」是「空」於「依他」起。常遠離前徧計所執,既已空去徧計所執,更說性者又有什麼用?當知所說「性」這個字,「顯」示圓成實是二空真如,「二空」本身並「非圓成實」,要由二空的觀智遮遣徧計的妄執時,證得那所證見的所顯示的真如法性,方得說為圓成實。所以常遠離前性的性字,是指二空真如。雖說是二空真如,但真如之體不得說空,如是二空真如,是由空觀的智力將妄執遣除時之所顯現的,好似清風(觀智)拂散雲霧(二執)時,月體(依他)的光輝(圓成),真正得到皎潔。如果直說真如之體是空,那是大乘空宗的說法,與唯識所說大大不同。為什麼二空不得說為圓成實?要知唯識所說的「真如」是「離有離無性」的。真如性無徧計,所以離有,本身就是法性,所以離無。如說二空就是圓成實,那只可說真如離有,不得說真如離無,因為空相還存在的。
上來所明的三性,如更要略的來說:依他起是依因緣而生起的諸法,其體並不是常住的,它的存在只是假有,亦可說為似有。就中,種子所生的,是有實體實用的實法,如果是分位假立,唯是實用的假法。依他起的諸法實體,名為圓成實性,其存在,當然是真有、真法。如將依他諸法誤認為實我實法,那就是徧計所執性,其存在,不用說,是妄有,是無法。依圓二性是由悟心之所觀察到的,畢竟是正當的法,徧計是由迷心之所觀察到的,畢竟是誤謬的法。因此,徧計在妄情上,雖被認為實有,但是在道理上,確實是沒有的,所以把它說為情有理無的法。至於依圓二性,在道理上真正是有,但據妄情是沒有的,所以把它說為理有情無的法。三性,是對萬有顯示三樣不同的觀察,從這觀察中就可知萬有是怎麼回事。現在圖示上述三性的關係如次:
庚五 釋後四句
由前理故,此圓成實與彼依他起非異非不異,異應真如非彼實性,不異此性應是無常,彼此俱應淨非淨境,則本後智用應無別。云何二性非異非一?如彼無常無我等性。無常等性與行等法異,應彼法非無常等,不異此應非彼共相。由斯喻顯此圓成實與彼依他非一非異,法與法性理必應然,勝義世俗相待有故。
講三種自性,共有三個頌,正辨三性的前二頌,已經予以解釋,現在來釋最後一頌。後一頌中,前三句明三性的不一不異,後一句明依他圓成證到的前後之境。這一段文,正明三性的不一不異。「由前」圓成實於彼一句所說的道「理」,所以我們知道:「此圓成實」性「與彼依他起」性,實在不可說它是「異」,也不可說它是「不異」的。為什麼?依於依圓二性來看,原來這二者,是現象與實性(體性)的關係:象是體的象,體是象的體,兩者相依相俟,並不是別異的,因此說為不異,假定有人認為二者是差「異」的,那「應真如」不是依他現象的「實性」。可是事實不然,所以不可說異。然而既有象與體之別,當然不是有為無為屬於同一東西,因此可說非一。假若有人認為二者沒有差別,那依他是無常的,圓成亦即不得不說為「無常」,因為彼此是相同的。以此,依他與圓成是在非一非異的關係。說象與體非一非異,不承認兩者的相即,可說是唯識教顯著的特徵。這與《起信論》及其他一乘諸家所說,象即體,體即象,可說完全是不同的。真如,是現象的體,是屬所依體,不是當體體,無論怎樣不得說為兩者的即一,必也不得不出於非一非異之說。一般唯識的學說,在本體論上的見解,比之一乘諸家所說,似乎略有不及,但在唯識,說象體的關係在於非一非異,不得不說真正是最正當的。真如為現象的實性,避免談到所謂本體,其理由亦即在此。還有,「彼」依他起與「此」圓成實,既然是不異而一體的,那就「應」當「俱」是「淨非淨境,則本後智用應無別」!這話怎講?如圓成實,唯是根本淨智的境界,依他起是後得智的境界,亦通非淨,假定二者不異,那就不唯依他起通淨非境,就是圓成實亦應通淨非淨境。果真如此,那根本智與後得智的照用,就應無有差別。《瑜伽》七十四說:『問:依他起自性何等智所行?答:是二智所行,然非出世聖智所行。問:圓成實自性何等智所行?答:唯聖智所行』。二性有著這樣的差別,怎麼可以說為一體?
依唯識說,不但依圓二性是非一非異,就是三性對望亦說非一非異。所謂三性,不是全然別離的三法,在諸法的一一上面皆有三性,所以特說它們之間的非一非異。《攝論.所知相分》說:『復次,此三自性為異為不異?應言非異非不異。謂依他起自性,由異門故成依他起;即此自性由異門故成徧計所執;即此自性由異門故成圓成實。由何異門此依他起成依他起?依他熏習種子起故。由何異門即此自性成徧計執?由是徧計所緣相故,又是徧計所徧計故。由何異門即此自性成圓成實?如所徧計畢竟不如是有故』。《攝論講記》解釋說:『在大乘佛法中說到真俗空有,都是認為非一非異的。現在說到三自性,也同樣的說是非異非不異。在同一依他起自性中,由三種異門而成為三性。從同一的依他起性上說,不能說它是不一;從異門安立上看,又不能說三性是不異。異門是在同一事情上,約另一種意義,作另一種說明,或者另一種看法,並非說它就是三個東西。無性說異門密意,與世親的見解不同。那末,依什麼異門建立此依他起成依他起呢?約依他熏習種子為緣而起的意義,成立為依他起。唯識家說因緣,特重在種子,所以這裏說依他起,略去依他而住的意義,著重在這一點上。徧計所執性又是怎樣安立的呢?由是能生徧計心的所緣相,又是徧計所現的所徧計影像,所以成為徧計所執性。這與上面釋名義中的定義完全相同。圓成實呢?因為如徧計所徧計的義相,畢竟不如是有,就是依他起法因通達徧計執性增益的義相,究竟不如是有,而顯出空性,成立圓成實性』。
如上依圓二性的對望,不管那種,都限有法,不約體說;至於現在三性的對望,就是有法、無法,不約性說。今姑舉赤色一法,說三性對望的非一非異:講到赤色,是從諸種的因緣而生起的,所以是如幻假有的依他起。然在錯誤的觀察下,以為它是實有的,因而執著是定實的赤色,並且在妄情之前,亦如何的呈現定實的赤色,這就是徧計所執性。可是在赤色的現象上,常遠離定實的執相,有赤色所依的實性,換句話說,赤色常有赤色的原理,有其原理,常得赤色。那實性的原理,就是圓成實性。如此三性因是同在一法上,所以三性無有別體,不得說它們實在是異。然而不得不知的:徧計是在妄執的一點上安立的,依他是在緣生的一點上安立的,圓成是在實性的一點上安立的,各各有它們的分限,不能說它們決定是一。因此,三性相望可說是非一非異的。
現在問道:「云何」依圓「二性」是「非異非一」的?論主答說:「如彼無常、無我等性」,這是解釋頌文『如無常等性』所舉的譬喻,以顯示依圓的非一非異。如彼色等諸法與無常、無我等共相的非一非異。假定有人認為「無常等性與」諸「行等」生滅「法」是差「異」的,「彼」色等諸行「法」就「應」當「非」是屬於「無常等」。可是事實,誰都知道,無常等就是色等的無常,不是離開色等法外,另有什麼無常,所以不可說有別異。假定真的完全「不異」的話,則「此」無常等性就「應」不是「彼」色等諸行的「共相」。可是事實,誰亦知道,色等諸行是自相,而無常等是共相,所以不能說完全是同一的。「由」於以這樣的譬「喻,顯」示「此圓成實與彼依他」起,實是「非一非異」的,既不可說它一,亦不可說它異。因為依他諸「法與」圓成「法性」,在道「理」上,「必」然「應」該是這樣的。為什麼?因圓成的「勝義」與依他的「世俗」,是「相待」而「有」的。當知俗是待真而有的,假定沒有真,試問觀待什麼而說為俗?同樣真是待俗而有的,假定沒有俗,試問觀待什麼而說為真?依於這樣殊勝的理趣,所以說彼二性非一非異。
非不證見此圓成實而能見彼依他起性,未達徧計所執性空不如實知依他有故。無分別智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等。雖無始來心心所法已能緣自相見分等,而我法執恆俱行故,不如實知眾緣所引自心心所虛妄變現,猶如幻事、陽焰、夢境、鏡像、光影、谷響、水月、變化所成非有似有。依如是義故有頌言:『非不見真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等雖有而非真』。
此釋最後一頌的第四句頌文,以明依他圓成所證位子的前後。根據這一意思說:行者必須先以無漏聖慧證見了圓成實,然後始能了達如幻的依他,並「非」是說「不」曾「證見此圓成實而」就「能」夠「見彼依他起性」的。為什麼要先證圓成其次始達依他?因妄所執力覆彼依他,非要通達所執的無有,證到圓成的真實,是沒有辦法可以了知的。所以行者在地前等位,「未」能通「達徧計所執性」體的「空」無,無論如何「不」能「如實」的了「知依他有」的。是以要證圓成了達依他,必須先要除去徧計所執,假定不以無分別智先達所執性空真如妙理,那後得智終必不能如實了知依他為有。設若在修行的過程中,生起二空的觀智,掃除能障的妄執,依他如幻的道理方得顯現。能有力量除去妄執的觀智,唯是證得圓成實的根本無分別智,所以要以「無分別智」先「證真如」理「已」,然後從「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的「如幻事等」。要而言之,證圓成而後了依他,在凡夫位,其證如的觀智如未少發,絕對不能微於依他的真相,其緣慮,不能不說是錯誤的。在證如的觀智已經發起的聖者領域,始得了解依他如幻的真相。吾人不知唯識無境的玄理,迷執心外的實境,當然對依他不能真實認識。
「雖」說一切異生從「無始來」的「心心所法,已能緣」其各「自相見分等」,然「而」因有能障的「我法」二「執恆」時「俱行」不息的關係,將依他如幻的道理覆障起來,所以「不」能「如實」了「知眾緣所引」的「自心心所虛妄變現」,以為它是客觀外在的實有自體,所以不能了達依他如幻。為了顯示依他起的非真實有,現在特舉八喻來說明。《攝論講記》說:『為什麼要用幻等八喻來說明依他起自性呢?有人於依他起自性的虛妄分別法,生起各種不同的疑惑,為了要除他虛妄法中的疑惑,所以說幻等八喻。實際上,八喻不一定要這樣各別的除遣疑惑,是可以互相通用的。現在偏據某一點解說這八喻的差別』。
一、「猶如幻事」:『如幻術所變的象馬牛羊,雖不是真實的象馬,但象馬的幻相,能成為我們認識的對象。依他起性也是這樣,雖沒有像亂識所見的實有的色等境義,但顯現可得,能成為能徧計心心所法徧計所行的境界』。二、「陽燄」:『如春天的陽光,照耀那上騰的水汽,它雖不是水,但能生起渴鹿的水想。色等依他起也這樣,雖不是實色,但它現起的倒相,能使心心所生起』。三、「夢境」:『如夢中所夢見的種種境界,雖都並無其事,但在夢中卻真會生起怖畏或欣喜的心情,勞倦或舒適的生理感覺。依他起也是這樣,雖所現的沒有真實,可是有可愛和不可愛的受用差別現前』。四、「鏡像」:『如鏡中的影像,是沒有實質的,因外有本質的關係,鏡中自然現起影像來。依他起的愛非愛果也是這樣,雖沒有愛非愛的實義,但依淨不淨的善惡業因,自有可愛不可愛的果報現起』。五、「光影」:『如人在燈光下,作種種手勢,牆壁上就有種種的影像現起,所謂「如弄影者,有其種種光影可得」。這光下所現出的光影,自然是不實在的。依他起的種種識也是這樣,雖沒有真實的種種識,但有種種諸識轉起。這與陽燄喻的心心法轉不同,前者是說沒有實境,可以有心法的生起,此中是說沒有實心卻可以生起種種差別識』。六、「谷響」:『如我們在山谷中呼喚什麼就有什麼回響。這回聲,本沒有人在說,但聽起來好像實有其事。依他起的言說也是這樣,雖沒有實在的見聞覺知的言說,但可現起種種言說的語業』。七、「水月」:『水中本沒有實在的月,然因水的澄靜明淨,能映出相似的月影來。依他起的定中境界,像變水為地,變地為水等,也是這樣,雖不是真實的,但由三摩地的力量,就隨種種的勝解不同,現起似乎真實的定境』。八、「變化」:『如善於變化的幻師,以樹葉稻草等,變為象馬車乘,他明知這象馬車乘是假的,但還是要變,因為變的東西,也還有用處。菩薩的受生也是這樣,明知諸法無實,但仍變現種種身相,利樂有情』。如上所說的八種譬喻,看來好像一切有「所成」的,實在都是「非有」的,不過因為顯現可得,「似」乎是「有」的一樣。「依」於「如是」意「義」,所以《厚嚴經》中「有」首「頌言:非」是「不見」到「真如,而能了」達有為「諸行,皆如幻事等」那樣的,「雖」好像是「有,而」實「非」是「真」實的。
己二 結明三性
此中意說三種自性皆不遠離心心所法。謂心心所及所變現眾緣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誑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愚夫於此橫執我法、有無、一異、俱不俱等,如空華等性相都無,一切皆名徧計所執。依他起上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等真性名圓成實: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上來分別解說三頌的意義,現在總結三頌中所說的三性。於「此」三頌之「中」,主要「意」思是「說」徧計、依他、圓成的「三種自性皆不遠離心心所法」而別有,如果離了心心所法,根本就沒有三性可得。怎麼知道?分開來說:所「謂心心所」的自證分「及所變現」的相見二分,無不是由「眾緣」和合而「生」的,緣生諸法,「如幻事等」那樣的「非有」而又「似」乎是「有」,以此「誑惑」世間的「愚夫」,愚夫被它之所誑惑,不了達它的假有似現,而以為它是實有,由此亦可知道「一切皆名依他起性」。被誑惑的「愚夫,於此」依他起上,既不了達它的如幻假有,於是就在上面「橫執我法」,或者執著是「有」是「無」,或者執著是「一」是「異」,或者執著是「俱」是「不俱等」,等是等於或執是實是不實,是常是無常的一切執著。但是不是真的如愚夫所執?不!一切所有的妄執,「如空華等」、若「性」若「相」,是「都無」所有的,如是「一切皆名徧計所執」。若於「依他起上」了解「彼所妄執」的「我法俱」是「空」的,根本沒有它的實質可得,即「此空所顯」的「識」及心所一切相分「等真性」,是即「名」為「圓成實」。所謂緣生無性,無性即空,空即圓成。以「是」之「故」,我們可以確切了知:「此」徧計等的「三」性,都是「不離心」心所「等」的。
顯示這三性的關係,《攝大乘論.入所知相分》,舉有名的蛇、繩、麻的譬喻:如有人在闇夜中見到一條繩橫在大路上,因為不知道它是繩,將之誤認為是蛇,大生恐怖的心理。然若仔細的觀察,原來被認為是蛇的,其實是一條繩,由於迷執誤認,在意識上顯現似蛇的義相,以為它是蛇。當知這個誤認為蛇的,真正是比況於徧計所執性。那所執的既是妄相,自然不是現相,現相實在是繩。說到繩的體性原來是麻,繩不過是所現的假相,這真正是比況依他起性。至於那麻是繩的實性,所以真可說是比況圓成實性。如是蛇、繩、麻的三者,其體沒有差別,所以三性是不離的,同時亦在不即的關係。無性《攝論釋》舉頌說:『於繩謂蛇智,見繩了義無,證見彼分時,知如蛇智亂』。《攝論》原文說:『如暗中繩顯現似蛇,譬如繩上蛇非真實,以無有故。若已了知彼義無者,蛇覺雖滅繩覺猶在。若以微細品類分析,此又虛妄,色香味觸為其相故,此覺為依繩覺當滅。如是於彼似文似義六相意言,伏除非實六相義時,唯識性覺猶如蛇覺亦當除遣,由圓成實自性覺故』。《攝論講記》解釋說:『如在幽闇中的一條繩,人們見了,意識上顯現似蛇的義相,以為它是蛇。譬如繩上的蛇相,非是真實的,因為這裏根本無有蛇在。若使已了知彼繩上的蛇義是無,那誤認為蛇的錯覺雖滅去沒有了,但繩的覺知還是存在的。這比喻眾生由無明錯覺,徧計所徧計的名言境以為是實有的,若觀察到徧計的義無實,以唯識的覺慧,遣除徧計所執性,這實有外義的錯覺雖消滅了,但唯有識的感覺,還是存在的。上面雖知道蛇是虛妄的,可是若再進一步,以微細品類的分析這條繩子,便會發現此繩也是虛妄的,知道它是用色香味觸為其體相;以此色香味觸的覺知為依,那繩的知覺當然就跟著消滅。這樣,於彼似文似義所假立的六相意言,雖然用唯識無境的正觀,伏除了非實有的六相的徧計性義,猶如用繩的見解,遣除了蛇覺。但這唯識性覺,如繩覺一樣,也應當除遣,因為名言相在,還不能親證法界。要怎樣去除遣呢?由圓成實自性的覺慧,才能除遣它,像下文所說的——上來重在悟入依他唯識性』。
己三 分屬諸門
庚一 十二門辨
虛空、擇滅、非擇滅等何性攝耶?三皆容攝:心等變似虛空等相隨心生故依他起攝;愚夫於中妄執實有此即徧計所執性攝;若於真如假施設有虛空等義圓成實攝。有漏心等定屬依他,無漏心等容二性攝,眾緣生故攝屬依他,無顛倒故圓成實攝。
從此以下諸門分別,共分十二門,以說明三性與諸法相攝的關係。
一、六無為與三性的相攝:唯識學上說有六種無為,就是「虛空、擇滅、非擇滅,等」是等於不動、想受滅、真如的三種。如是六種無為,屬於三性的「何性」所「攝」?這是「三」性「皆」可「容攝」的。怎知三性皆攝六種無為?如曾聽說過虛空等的無為之名,在腦海中潛存著,並不時的分別有虛空等相,由於經常這樣數數串習的力量,於是就在「心等」生起的時候,「變」現「似虛空等」無為「相」現,此所現相,前後相似,沒有變易,假說為常。正因虛空等六,是「隨心」分別緣所「生」的,所以屬於「依他起攝」。可是「愚」癡凡「夫」,不知它是心識之所變似,而「於」其「中妄執」以為「實有」,當知「此即」屬於「徧計所執性攝」。假「若於真如」上,「假施設有虛空等義」,當知這就是屬於「圓成實攝」。如約有漏無漏心解釋:假定是「有漏心等」之所變現的虛空等無為,那就決「定屬」於染「依他」起;假定是「無漏心等」之所變現的虛空等無為,那就「容」可為依他、圓成「二性」所「攝」。意思是說:如果是清淨「眾緣」和合所「生」的,那就「屬」於清淨「依他」起;由於這是「無」有「顛倒」的,所以屬於「圓成實攝」。
如是三性與七真如云何相攝?七真如者:一、流轉真如,謂有為法流轉實性;二、實相真如,謂二無我所顯實性;三、唯識真如,謂染淨法唯識實性;四、安立真如,謂苦實性;五、邪行真如,謂集實性;六、清淨真如,謂滅實性;七、正行真如,謂道實性。此七實性圓成實攝,根本、後得二智境故。隨相攝者,流轉、苦、集三,前二性攝,妄執雜染故;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二、七真如與三性的相攝:「如是」像上所說的「三性,與」下所說的「七」種「真如」又是怎樣「相攝」的?在沒有解答這問題前,先指出「七真如」的名體:「一、流轉真如」者,是指所「謂」一切「有為法」生滅不停的「流轉實性」。《解深密經語體釋》說:『眾生在生死中流轉,從它的時間上去考察,只見它奔放不已,要想尋求它的最初從何而來,最後指向何處,其先後性是不可得的。這無先後的生死流,就是此有彼有、此生彼生的緣起鈎鎖,所以說一切行無先後性』。「二、實相真如」,是指所「謂」人法「二無我所顯」的「實性」。《解深密經》說為『相真如』。該經語體釋說:『講到相,本有我的種種相、法的種種相兩類。法的種種相,謂蘊、處、界有事相等;我的種種相,謂補特伽羅言說相等。無論我相、法相,從他的本身上講,都沒有它的實體性的。以補特伽羅的無實體性說,名為補特伽羅無我性;以諸法的無實體性說,名為法無我性。所以說一切法補特伽羅無我性及法無我性』。「三、唯識真如」,是指所「謂」心染眾生染、心淨眾生淨的「染淨」諸「法」的「唯識實性」。《解深密經》說為『了別真如,謂一切行唯是識性』。該經語體釋說:『了別就是識,《成唯識論》說:「識謂了別」。從認識說:認識外境的內識,名能了別,內識所識的外境,名所了別。然所了別的外境,不離能了別的內識,若離內識,即無外境。如是,不特心心所法的自體是識,就是色等諸法,也是識所變的識相。所以說一切行唯是識性』。「四、安立真如」,是指所「謂」於染污法體所思惟的「苦」諦之「實性」。《解深密經》同樣叫做『安立真如,謂我所說諸苦聖諦』。該經語體釋說:『安立,是施設的異名。約施設的意義說,四聖諦本都可以名為安立的,現在所以唯苦獨得安立名者,因它是四聖諦中最初的一諦,所以別得總稱。聖諦,意說唯有大聖佛陀,徹證諸法法性,從清淨法界等流安立此苦,苦真是苦,沒有錯誤,非諸諍論安足處所,所以說我所說諸苦聖諦』。「五、邪行真如」,是指所「謂」於染污法因所思惟的「集」諦之「實性」。《解深密經》同樣說為『邪行真如,謂我所說諸集聖諦』。該經語體釋說:『集諦,通常是指煩惱及煩惱增上所生的諸業說,因由此煩惱、業,才集起生死苦報的。邪行,似唯指十不善道的罪業說,實際是包括煩惱的,以一切邪行的產生,無不由煩惱的衝動而來。所以說我所說諸集聖諦』。「六、清淨真如」:是指所「謂」於清淨法體所思惟的「滅」諦之「實性」。《解深密經》亦名『清淨真如。謂我所說諸滅聖諦』。該經語體釋說:『滅,是聖者遠離一切繫縛煩惱而得無累自在的寂滅涅槃,在這寂滅涅槃界中,沒有苦痛的逼迫,沒有煩惱的纏擾,沒有生滅的動亂,沒有一異的對立,一切是清淨、自在、妙善的,所以說我所說諸滅聖諦』。「七、正行真如」,是指所「謂」於清淨行所思惟的「道」諦之「實性」。《解深密經》亦名『正行真如,謂我所說諸道聖諦』。該經語體釋說:『道,是聖者所修的正行,由修正行,一面解決生死的動力因,一面完成涅槃的動力因。如是正行,修到圓滿,即得了生死證涅槃了。所以說我所說諸聖道諦』。
如是所說七種真如,是約能詮義所說的,並不是真如體真的有七種差別。假使廢除詮言專就體說,實際唯一真如實性,這是我們所不可不知的。若約實性來說,「此七」真如「實性」,在三性中,屬於「圓成實攝」,因為它是「根本」及「後得二智」所緣的「境」界。如分開來說:實相、唯識、清淨的三真如,是根本智所緣的境;餘流轉、安立、邪行、正行的四真如,是後得智所緣的境。以實性說,固然都是屬於圓成實攝,若「隨相攝」,那就應該這樣:「流轉、苦、集三」種真如,在三性中,屬「前」徧計、依他「二性」所「攝」。為什麼是如此的?分開來說:此三真如,如果是「妄」所「執」的,那就屬於徧計執攝;如果是詮「雜染」的,那就屬於依他起攝。《中邊論》卷中說:『流轉與安立、邪行依初二』,就是此意。其「餘」的實相、唯識、清淨、正行「四」種真如,「皆是」屬於「圓成實攝」。因這唯是聖境聖智之所顯的。《中邊論》卷中說:『實相、唯識、淨、正行依後一』,亦即此意。
三性六法相攝云何?彼六法中皆具三性,色受想行識及無為皆有妄執緣生理故。
三、明三性與六法的相攝。首先這樣問道:「三性六法」的「相攝」,究竟是怎樣的?論主答說:「彼六法中」一一「皆具三性」。所謂六法,就是有為的「色受想行識」五蘊「及」不生滅的「無為」。為什麼說此為無為的六法皆具三性?因為它們「皆有妄執」,皆是「緣生」,皆具實性之「理」的。如於色等五蘊之中,妄執有其實我實法,是即屬於徧計所執;色等五蘊都是眾緣生的,所以是屬依他起攝;色等五蘊自性本空,所以是屬圓成實攝。《中邊論》說:『且色蘊中有三義者:一、所執義色,謂色之徧計所執性;二、分別義色,謂色之依他起性,此中分別以為色故;三、法性義色,謂色之圓成實性。如色蘊中有此三義,受等四蘊、界等九法,各有三義,隨應當知。如是蘊等由三義別,無不攝入彼三性中』。
三性五事相攝云何?諸聖教說相攝不定:謂或有處說依他起攝彼相、名、分別、正智;圓成實性攝彼真如;徧計所執不攝五事。彼說有漏心心所法變似所詮說名為相,似能詮現施設為名,能變心等立為分別,無漏心等離戲論故,但總名正智不說能所詮,四從緣生皆依他攝。或復有處說依他起攝相、分別,徧計所執唯攝彼名;正智、真如圓成實攝。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分名相,餘名分別,徧計所執都無體故,為顯非有假說為名;二無倒故圓成實攝。或有處說依他起性唯攝分別;徧計所執攝彼相、名;正智、真如圓成實攝。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見分等總名分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徧計所執能詮所詮隨情立為名、相二事。復有處說名屬依他起性,義屬徧計所執。彼說有漏心心所法相見分等,由名勢力成所徧計故說為名,徧計所執隨名橫計,體實非有假立義名。諸聖教中所說五事,文雖有異而義無違,然初所說不相雜亂,如瑜伽論廣說應知。
四、明五事與三性的相攝。所謂五事,就是名、相、分別、正智、真如。如是「三性」與「五事」的「相攝」又是怎樣的?「諸聖教」中「說」到它們的「相攝」,有種種的不同,是沒有一「定」的。
「謂或有處」,就是有的論中,如《瑜伽》七十四、《顯揚》第六及十六,皆「說依他起」能「攝彼相、名、分別、正智」的前四事,而「圓成實性」唯「攝彼真如」一事,至於「徧計所執不攝五事」的任何一事。如《瑜伽》七十四說:『問:三種自性相等五法,初自性五法中幾所攝?答:都非所攝。問:第二自性幾所攝?答:四所攝。問:第三自性幾所攝?答:一所攝』。「彼」《瑜伽》等論為什麼要作這樣的說?是從他們對於五事的解釋不同而來的。據他們「說:有漏」的「心心所法」所變現的,假定是「變似所詮」為所說之義,就「說名為相」,假定是變「似能詮」而為種種的言說,就「施設為名」,至於「能變」的「心」心所法「等」本身,就建「立為分別」;有漏心等不離戲論,所以有這能詮所詮的差別,出世間的「無漏心等」,因為是「離」一切「戲論」顛倒的,所以「但總名」為「正智,不」再「說」有「能」詮名「所詮」義的差別。相、名、分別、正智的「四」事,雖有有漏無漏的不同,但都「從」因「緣」和合而「生」的,所以「皆」是「依他」起「攝」。《瑜伽》七十四說:『問:若依他起自性亦正智所攝,何故前說依他起自性緣徧計所執自性執應可了知?答:彼意唯說依他起自性雜染分非清淨分,若清淨分當知緣彼無執應可了知』。此中所說緣彼無執,是緣二空性。由於如此,有漏染分依他,但緣徧計執性,無漏淨分依他,則緣二空真如,所以無漏依他通圓成攝。
「或復有處」,如《辨中邊論》第二,「說依他起」,只「攝相」與「分別」二事,「徧計所執唯攝彼名」一事,「正智、真如」二事,皆屬「圓成實攝」。依此分別,五事為三性之所攝盡。該論頌說:『名徧計所執,相、分別依他,真如及正智,圓成實所攝』。為什麼這樣說?因「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的「相分」,說「名」為「相」,即使有能詮名,亦在相中所攝,是見分相的緣故,「餘」見分及自證分,因為是能緣性,所以說「名分別」。不論是相或分別,都是因緣所生的,所以皆屬依他起攝。至於「徧計所執,都無」它的實在自「體」,「為」了「顯」示它的「非有」,所以「假說為名」。正因徧計執是無體的,所以於五法中,但為名之所攝,意顯所執但在其名,都無實體。最後正智、真如「二」事,因為是「無倒」的,其體又是無漏的,所以屬於「圓成實攝」。
「或」復「有處」,如《入楞伽經》第七五〈法品〉「說:依他起性唯攝」五事中的「分別」,不攝其他的四事;「徧計所執」能「攝彼」五事中的「相、名」二事;無漏的「正智、真如」二事,則為「圓成實」性所「攝」。為什麼要這樣相攝?因為「彼」經典中,「說有漏」的「心及心所」的「相見分等,總名」叫做「分別」,因為這些都是以「虛妄分別為自性」的。至於「徧計所執」,由於「能詮所詮」的差別,即「隨」能計的妄「情」,假「立」能詮「為名」,所詮為「相」,是為「二事」。依名而計於義,依義而計於名,講到它們的自體,實在是都無有的,就是若名若相亦非,不過假立所執而為相、名而已。
「復有處說」,是指世親《攝論釋》第五卷所說。彼說五事中的「名,屬」於「依他起性」所攝,「義(相及分別),屬」於「徧計所執」所攝。關於這問題,《攝論講記》中有說:『由顯境名言識的假名(依他起),覺得這是什麼那是什麼,這就是本論說的「緣名為境,取彼相貌」。這似義顯現,屬徧計所執性』。明顯的說明名是依他起,義是徧計執。「彼」為什麼要作這樣「說」?原來「心心所法」的「相、見分等」,等是等於自證分及證自證分,「由」於能詮「名」的「勢力」,隨那能詮名,緣之生起執著,始「成」為「所徧計」,所以「說」依他起「為名」所攝。「徧計所執隨」於這個能詮「名」,於中「橫計」其義,以為能詮名所表詮的就是那個義,名義是相互一致的,實際名稱與義體,根本是不相稱的,因為義「體實」在是「非有」的,不過是於非有中「假立」為「義」,於非義中假立義「名」。真正說來,唯有所執之義,無隨依他之名。所以義屬徧計所執。
如上所引「諸聖教中所說五事」,在「文」字方面看,「雖」則是「有」差「異」的,「而」在「義」理方面,並「無」什麼乖「違」,可說大家所說都是很合於理的,不過比較起來,最「初」瑜伽「所說,不相雜亂」,猶為盡善。這「如瑜伽論」七十二、三、四卷中,「廣」為詳「說」,我們「應知」。
又聖教中說有五相,與此三性相攝云何?所詮能詮各具三性:謂妄所計屬初性攝;相、名、分別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真如、正智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後得變似能詮相故。二相屬相唯初性攝,妄執義名定相屬故。彼執著相唯依他起,虛妄分別為自性故。不執著相唯圓成實,無漏智等為自性故。
五、五相與三性的相攝。「又聖教中」,這沒有指明那部經典或論典。在有些聖教中,曾經「說有」所詮、能詮、相屬、執著、不執著的「五相」。如「此」五相與「三性」的「相攝」又是怎樣的?這是現在所要說明的。其中「所詮、能詮」的二相,「各」各「具」有「三性:謂」若「妄所計」執實有所詮諸法,能詮諸名,那就「屬」於最「初」的徧計執「性」所「攝」。前五事中「相、名、分別」三者,其中相、名的少分是能詮相,其餘的少分及全部的分別是所詮相,「隨其」三事各各「所應」,不論是「能詮」名,不論是「所詮」相,都是「屬」於中間的「依他起」性所攝。至於前說五事中的「真如、正智」二事,真如的全部及正智的少分是所詮相,正智的另一少分是能詮相,「隨其」二事各「所」相「應」,不論是「所詮」,不論是「能詮」,都是「屬」於最後的「圓成實」性所攝。為什麼是如此的?因「後得」正智亦能「變似能詮相」的。由這種種的分別,所以知道所詮相及能詮相,並屬三性。第三能詮所詮的「二相屬相,唯」是最「初」的徧計所執「性攝」,不通後二性,為什麼?因所妄計的名之與義,是決定相屬的,亦即所謂『依名計義,依義計名』的。第四「彼執著相唯依」中間的「依他起」性所攝,不通初後二性,為什麼?因能執著的法,必然是以「虛妄分別為自性」的。第五「不執著相唯」屬最後的「圓成實」性所攝,不通前二性,為什麼?因這是以「無漏」二「智」及俱行品,相見分等及無為法,「為」它的「自性」的。
又聖教中說四真實,與此三性相攝云何?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依他起攝,三事攝故;二障淨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二事攝故。辯中邊論說初真實唯初性攝,共所執故;第二真實通屬三性,理通執無執,雜染清淨故;後二真實唯屬第三。
六、四真實與三性的相攝。「又聖教中」,如《顯揚論》第六「說」有世間所成真實、道理所成真實、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的「四真實」。如此四真實「與此三性」的「相攝」又是怎樣的?『在沒有說明相攝之前,先將四種真實略為解釋:什麼叫做世間所成真實?就是在世間人的常識上,共同認為這個就是這個而不是那個,那個就是那個而不是這個,如一茶杯在此,世人見之無不說為茶杯者,大家都是這樣講,不是出於個人的測度或推想,是為世間所成真實。什麼叫做道理所成真實?這所認識的一切,不唯依於世俗的習慣,而是以論理的軌則為標準所建立的,如科哲學者研究事物而獲得合理的判斷,是為道理所成真實。什麼叫做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這所認識的一切,不僅以推理為然,且以三學斷去煩惱障,分證真如的實相,為清淨智慧之所行的,所以名為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什麼叫做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這就是依於前面,再進一步的,斷去使心不明事理的極微細所知障,以見萬法本如的真實相,是為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明白了四真實的意義,就可說明它與三性的相攝:第一「世間」所成,第二「道理所成」二種「真實」,在三性中,屬「依他起攝」,什麼道理?因為是相、名、分別「三事」之所「攝」的。第三煩惱障淨智所行,第四所知「障淨智所行」二種「真實」,在三性中,屬「圓成實攝」。什麼道理?因為是正智、真如「二事」之所「攝」的。可是在「辨中邊論」所說,與《顯揚》不同:「說初」世間所成「真實,唯」獨屬於最「初」徧計所執「性攝」。為什麼?因一切世間多「共」依此一處而起「執」的。「第二」道理所成「真實」,徧「通」「三性」所攝。為什麼?因道「理」之法,「通」於「執」及「無執」的,執有能執所執的差別,所執屬於徧計執性所攝,能執屬於染依他攝;無執通於「雜染」以及「清淨」,雜染是依他起攝,清淨為圓成實攝。最「後」的「二」種「真實」,同前所說,亦「唯屬」於「第三」圓成實攝』。
三性四諦相攝云何?四中一一皆具三性。且苦諦中無常等四各有三性。無常三者:一、無性無常性常無故;二、起盡無常有生滅故;三、垢淨無常位轉變故。苦有三者:一、所取苦我、法二執所依取故;二、事相苦三苦相故;三、和合苦苦相合故。空有三者:一、無性空性非有故;二、異性空與妄所執自性異故;三、自性空二空所顯為自性故。無我三者:一、無相無我我相無故;二、異相無我與妄所執我相異故;三、自相無我無我所顯為自相故。集諦三者:一、習氣集,謂徧計所執自性執習氣,執彼習氣假立彼名;二、等起集,謂業、煩惱;三、未離繫集,謂未離障真如。滅諦三者:一、自性滅,自性不生故;二、二取滅,謂擇滅二取不生故;三、本性滅,謂真如故。道諦三者:一、徧知道,能知徧計所執故;二、永斷道,能斷依他起故;三、作證道,能證圓成實故。然徧知道亦通後二。七三三性如次配釋,今於此中所配三性,或假或實如理應知。
七、四諦與三性的相攝,「三性」與苦、集、滅、道「四諦相攝」又是怎樣的?總說一句,「四」諦之「中」,每「一」諦每「一」諦「皆具」有「三性」。如分別的說是這樣的:
「且」如「苦諦」之「中」,有「無常」、苦、空、無我的四行相,而這一一行相,「各」各具「有三性」。先說「無常三者:一、無性無常」,因為其體「性常」常是「無」有的,所以是初徧計所執性。「二、起盡無常」,是觀緣起法「有生」有「滅」,因諸緣起法實是生滅無常的,所以是第二依他起自性。「三、垢淨無常」,謂觀垢時無淨,觀淨時無垢,若垢若淨,是沒有一定的,隨其「位」的有所「轉變」作如此說,所以是第三圓成實自性。當知真如是沒有垢淨可言的,說為有垢真如,是在生死位中講,說為無垢真如,是在斷生死時講。約這分位的不同假名無常,實則不是無常而是常的,所以說為圓成實。次說「苦有三者:一、所取苦」,謂觀所取的五蘊是苦,因這是「我法二」能「執」之「所依取」的,所以是初徧計所執。「二、事相苦」,謂觀緣起的事相是苦,因為這是以苦苦、壞苦、行苦的「三苦」為事「相」的,所以是次依他起性。「三、和合苦」,謂觀和合是苦,因真實法是與一切有漏有為諸「苦相合」的,所以是後圓成實性。再次說「空有三者:一、無性空」,諸法的自「性」本來是「非有」的,而愚夫妄計為有,所以是初徧計所執性。「二、異性空」,謂觀緣起有為是有體法,「與妄所」計「執」的「自性」有「異」,異於彼無,無無性故,說之為空,體實非空,緣之為空,所以是次依他起性。「三、自性空」,這是以人法「二空所顯」真如「為自性」的,所以是後圓成實性。最後說到「無我三者:一、無相無我」,謂觀徧計所執的「我相」本來是「無」有的,認為有我唯是妄執,所以是初徧計所執性。「二、異相無我」,謂觀緣計諸法「與妄所」計「執」的「我相」是差「異」的,所以是次依他起。「三、自相無我」,謂觀圓成實性,是以「無我所顯為自相」的,所以是後圓成實性。
說明了苦諦下四行相各有三性,進而來說「集諦三者:一、習氣集」,是「謂徧計所執自性執習氣」,就是所執我法、一異、俱不俱等,名徧計所執自性執,而那我法之見,名之為執。我法等雖然沒有實在的自體,但能徧心執五蘊等為我法時,逐漸逐漸熏成執種,名為「執彼習氣」,所執雖然沒有,而依能徧計心,「假立彼名」為徧計所執性。「二、等起集」,是指所「謂業」與「煩惱」,因為是平等而起的,如由煩惱而起業,由業而煩惱增長,此二互為因緣而有,同感苦報名為等起,而惑業苦三為緣起的鈎鎖,所以是次依他起性。「三、未離繫集」,是指所「謂」尚「未離障」的「真如」,亦即是真如集之性,所以是後圓成實性。
說明了集諦三者,再來說「滅諦三者:一自性滅」,滅是「自性不生」的意思,謂徧計所執自性,從來是不生的,所以是初徧計所執。「二、二取滅」,二取就是能取所取,「謂」由「擇滅」所得智,能令能所「二取不生」,從所無得滅依他假名滅諦,所以是次依他起性。「三、本性滅」,本性就是真如,「謂真如」之體,本來是寂滅的,從沒有生滅的動亂相,所以是後圓成實。
說明了滅諦三者,再來說「道諦三者:一、徧知道」,謂「能知徧計所執」性決定是無有的,從所知為名,所以是初徧計所執性。「二、永斷道」,謂「能」永「斷」染分「依他起」,從所斷為名,所以是次依他起性。「三、作證道」,謂「能證」得「圓成實」性,從所證為名,所以是後圓成實性。「然」而切實說來,最初的「徧知道」,不但能徧知徧計執,亦能知於依他、圓成,所以說「亦通後二」。意思是說:因徧知而斷集,因徧知而證真。《瑜伽》七十四說:『問:三種自性幾應徧知?答:一切』。證知三性皆應徧知。《顯揚論》第六亦說:『徧計所執自體唯正應知,依他起自體應知及應斷,圓成實自體應知及應作證』。亦是此意。
如上四諦所說,苦諦下有四種三,餘三諦下各有三,總合有七種三。如是「七三」與彼「三性」相攝,每三各配三性,「如」其「次」第相「配」解「釋」,已經隨文說出,現在不再重論。然而現「今於此」當「中所配」的「三性,或」者說它是「假,或」者說它是「實,如理」所思「應」可了「知」。這裏雖然沒有一一指出它們的假實,但在基師《述記》中曾經隨文點出,學者如欲了知,不妨細閱《述記》。
三解脫門所行境界與此三性相攝云何?理實皆通,隨相各一,空、無願、相如次應知。緣此復生三無生忍:一、本性無生忍;二、自然無生忍;三、惑苦無生忍。如次此三是彼境故。
七、三解脫門與三性的相攝。空、無願、無相的「三解脫門所行」的「境界與此」徧計、依他、圓成的「三性相攝」又是怎樣的?「理實」三解脫門,一一「皆通」三性:如緣依他起時,了達無徧計執,即是圓成實性。圓成實性是因空所顯的,當然就是空境;俱不於此生起願求,當然就是無願境;空緣此三是無相的,當然就是無相境。這明顯的是說三性俱為解脫門所行境。但這是約總相說,如「隨」諸事「相」來說,三性與三解脫門,「各一」相攝:謂「空」解脫門,為徧計執所攝;「無願」解脫門,為依他起所攝;無「相」解脫門,為圓成實所攝。因是這樣次第相攝,所以說為「如次應知」。
「緣此」三性「復」又「生」起「三無生忍:一、本性無生忍」,由徧計所執自性之所建立,因徧計所執的本體是無生的,所以說為無生忍。「二、自然無生忍」,由依他起自性之所建立,因依他起是緣生而非自然生的,所以說自然無生忍。「三、惑苦無生忍」,由圓成實自性之所建立,因證得圓成實性時,彼惑苦不會再生起的,所以說惑苦無生忍。《瑜伽》七十四說:『問:如經中說無生法忍,彼云何建立?答:由三自性故。謂由徧計所執自性故,說本來無生忍;由依他起自性故,說自然無生忍;由圓成實自性故,說煩惱苦垢無生忍。此三種忍在不退轉地』。為什麼如是建立?「如」其「次」第,當知「此三」自性,「是彼」三忍所緣之「境」,所以作是建立三無生忍。
此三云何攝彼二諦?應知世俗具此三種,勝義唯是圓成實性。世俗有三:一、假世俗;二、行世俗;三、顯了世俗。如次應知即此三性。勝義有三:一、義勝義謂真如,勝之義故;二、得勝義,謂涅槃,勝即義故;三、行勝義謂聖道,勝為義故。無變無倒隨其所應,故皆攝在圓成實性。
九、三性與二諦的相攝。如「此」徧計、依他、圓成「三」性怎樣「攝彼」世俗、勝義的「二諦」?關於這個,先作總說:「應知世俗」諦「具此三種」自性,至於「勝義」諦「唯是圓成實性」攝。如分開說,世俗、勝義各各有三。「世俗有三」者:第「一」是「假世俗」,即世間世俗,如軍、林、瓶、車等,實在沒有體性可言,唯有其名假名世俗而已,在四種世俗諦中,屬第一假名無實諦。第「二」是「行世俗」,這是指的有為依他,唯是有漏遷流名行,如蘊、處、界等諸有為行,正體是世俗,在四種世俗諦中,屬第二隨事差別諦。第「三」是「顯了世俗」,這是斷了染分依他及遣除徧計執所顯的真如,在四種世俗諦中,屬第三方便安立諦及第四假名非安立諦,前者如苦、集等,後者就是二空真諦,所以名為顯了世俗。「如」其三種世俗的「次」第,「應知即此三性」:『第一世俗,心外境無,依情立名,徧計為體,所以屬於徧計所執性攝;第二世俗,心所變事,依他為體,所以屬於依他起自性攝;第三世俗,心所變理,施設差別,所以屬於圓成實自性攝』。
其次「勝義」亦「有三」者:第「一」是「義勝義」,是指所「謂真如」而言,因為妙體離言的真如,是「勝」智所觀的境「義」,為勝家所有的義,名為義勝義。在四種勝義中,是屬第四勝義勝義。第「二」是「得勝義」,是指所「謂涅槃」,因涅槃於諸義中,是最極殊勝的,過此更無所欲求的義,「勝」的本身「即」是「義」,名為得勝義。在四種勝義中,是屬第三證得勝義。第「三」是「行勝義」,是指所「謂聖道」,因於勝位所有的聖道無漏智,是以「勝」法而「為」所緣「義」的,名為行勝義。在四種勝義諦中,是屬第二道理勝義。三勝義的前二勝義,是約理說,「無變」無易,是為無為圓成;後一勝義,是約智說,無顛「無倒」,是為離倒圓成。所以「隨其所應」,一切「皆攝在圓成實性」當中。
如是三性何智所行?徧計所執都非智所行,以無自體非所緣緣故,愚夫執有聖者達無,亦得說為凡聖智境;依他起性二智所行;圓成實性唯聖智境。
十、凡聖智境門。「如是」像上所說徧計等的「三性」,在凡夫、聖者的二智中,為那一種「智所行」?論主解答說:「徧計所執」自性,既不可說為凡智所行,亦不可說為聖智所行,所以說「都非智所行」。為什麼這是非智所行?因徧計執「無」有它的「自體,非」是屬於「所緣緣」,凡為所緣緣,必有其自體。在此有人問道:假定徧計不是所緣緣,最高佛陀的智慧亦應不緣彼,而且不論說緣不緣皆有過失!這話怎講?假定佛智不緣徧計,不緣當然不會知道它的無有,怎麼可說此應徧知?假定是緣怎樣成所緣緣?豈不是兩說都不成?現在解答:就親所緣緣說,佛智絕對是不緣徧計執,因為這不是有體法,怎麼可為所緣?不過就佛別變似無之相,並不是有實在的境體,但可說是應知彼無,不可說是緣彼為無。緣那似無之相,如緣他心一樣,都是不緣本質的。別變無相而緣,此相分雖自心變是有,但是如據本質而言,名為緣無智。如緣他人心時,雖不親得他人定心,然而變心影像相分,緣此相分但自心變,實際應合自心,但是從本言,說為他心智。簡單的說:我法的自體確是沒有的,如實了知它的無有,名為知徧計,但決不可說緣徧計。《瑜伽》七十四有說:『問:徧計所執自性何等智所行?為凡智耶?為聖智耶?答:都非智所行,以無相故』。亦是此意。不過,約「愚夫」在徧計上「執」以為「有」,而「聖者」在徧計上通「達」為「無」,就是不見心所取上的實我實法,實我實法都是無所有的,如此「亦得說為凡聖」之「智」所行的「境」界。再如「依他起性」,為是凡智所行?為是聖智所行?當知這是為「二智」之「所行」的。《瑜伽》七十四亦說:『問:依他起自性何等智所行?答:是二智所行,然非出世聖智所行』。據此,可知依他雖為二智所行,但在所謂聖智方面,只可說是世間無漏聖智之境,非出世間的無漏聖智所行,因為依他是有為法。其次「圓成實」自「性」,為是凡智所行?為是聖智所行?當知這「唯」是「聖智」所行的「境」界,凡智是不能親緣的。《瑜伽》七十四復說:『問:圓成實自性何等智所行?答:唯聖智所行』。接著又說:『問:諸觀行者通達徧計所執自性時,當言行於相耶?當言行於無相耶?答:若以世間智而通達時,當言行於相;若以出世智而通達時,當言行於無相。如徧計所執自性,依他起自性,圓成實自性,當知亦爾』。
此三性中幾假幾實?徧計所執妄安立故可說為假,無體相故非假非實。依他起性有實有假:聚集相續分位性故說為假有;心心所色從緣生故說為實有;若無實法假法亦無,假依實因而施設故。圓成實性唯是實有,不依他緣而施設故。
十一、三性是假是實門。在「此」徧計等的「三性中」:那「幾」性是「假」有的?那「幾」性是「實」有的?現在分別解答如下:第一「徧計所執」性,從「妄」情所「安立」的方面講,「故可說」它「為假」有的;但若從法體方面來講,既然是「無體相」的,那裏可以說為假實?所以是「非假非實」。要說假實一定要在有體法上講,無體法如龜毛兔角一樣,怎麼可以說為假實?第二「依他起」自「性」,是「有實有假」的兩方面的。怎樣說依他起是假有的?當知假有共有三種:一、「聚集」假,如瓶、盆、房舍、有情等,都是由很多法一時所集成的,沒有一樣是單獨有的,能集成的雖說是實有的,所集成的不能不說是假,因為離了能集成的各法是不可得的。二、「相續」假,這是在時間方面講的,如過、現、未來的三世,雖有所謂三世的因果相續性,但那都是在多法多時上而假立的。《義演》說:『今約一個有情從始至終,雖經歷五趣多身皆是一人,據一個有情而說。如佛言:昔過去鹿王今我身是。明知但約一人相續身說,身雖有多,法是一故,即據一假有情身說名相續假。或可一人展轉相望至今佛身,身者,是假者有情,相續者,顯時長也。說假有相今乃成佛,名相續假。過去既爾,未來亦然。如《法華經》說:佛與舍利子授記,未來世過無量劫當得作佛號曰華光。又云:彼即是汝身,宜應自欣慶。聲聞身與佛身雖異,莫不人是一人,從今身受,說未來佛,方名相續假。未來身即是今時舍利弗也』。有人說這兩種解釋中,後一種為好。三、「分位」假,這是指的不相應行,因為它們都是依於色、心等法上,分位假施設的,離了色心等法,沒有不相應行的實自體可得。由於具此三假,所以「說為假有」。怎麼說依他起是實有的?當知這就是指的「心、心所、色」等,因為這些都是「從」眾「緣生」的,所以「說為實有」。有人說:眾緣所生的諸法,其體本來是虛幻的,說它是聚集假還可以,怎麼可以說為實有?要知假實是相互對待的,有實法才可說有假法,假「若無」有「實法,假法亦」即「無」有,「假」法實是「依」於「實因而施設」的。《顯揚》十六三性中說:『不應宣說諸法唯是假有,何以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非無實物假法成立,若異此者無實物故假亦是無,即應破壞二法,二法壞故,雜染之法應不可得,由雜染法現可得故,當知必有依他起』。第三「圓成實」自「性」,在假實二者之中,「唯」獨「是實有」的,為什麼?因這是勝義所攝,「不」須「依」於其「他」的眾「緣而施設」的。
此三為異為不異耶?應說俱非,無別體故,妄執、緣起、真義別故。
十二、異不異門。「此」徧計等的「三」性,「為」是有「異?為」是「不異」?「應說」這是非異非不異的,所以說「俱非」。為什麼說是非異?因是「無」有「別體」:謂於依他法上,不了它的如幻非有,才成為徧計所執,並不是離了依他,另有什麼徧計執;若於依他法上,離前徧計所執,不再有所妄計,當下是圓成實,並不是離了依他,另有什麼圓成實:可見三者非異。為什麼說是非不異?因徧計是「妄執」性,依他是「緣起」性,圓成是「真義」性,三者有此差「別」,所以不可說非不異。關於三性相望的非異非不異,在前說明依圓相望非異非不異時,已經附帶說過,這裏不再煩說。
庚二 總結止繁
如是三性義類無邊,恐厭繁文略示綱要。
這是總結三性諸門相攝。「如是」像上所說「三性」的「義類」,依《瑜伽》等說,是深廣「無邊」的,「恐」諸學者「厭」於「繁文」,不能廣為論說,所以僅作以上十二門辨,作為「略示綱要」而已。
【經文資訊】演培法師全集 第 23 冊 No. 26 成唯識論講記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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