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P0026 · 卷 2

成唯識論講記

新編部類 · 民國 釋演培著

成唯識論講記

卷二

寅五 破四有為相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生、住、異、滅的四相,亦是屬於不相應行,大小乘同樣的講到,但它們的假實怎樣,彼此看法顯然有異。實有論者是主四相是實有的。如《順正理論》說:『此中生者謂有別法』、『住謂別法』、『異謂別法』、『滅謂別法』。但從有部分出的經部,不承認它是實有,而主四相是假立的。如《俱舍》說:『經中世尊所說有為之相,略顯示者:謂有為法,本無今有,有已還無,及相續住,即此前後相望別異:此中何用生等別物』?由此證知有為法的四相是假有的。大乘唯識亦認諸有為相假有無實。由於實有論者說有為四相是實有的,現在論主予以問道:「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諸有為相,是指生、住、異、滅的四相,但這是詳細的說法,有時處中說生、住、滅的三相,有時更簡單的說為生、滅二相。因而在學派中,對這亦有不同說法:上座部說為生、滅二相,化地部說為生、住、滅的三相,正量部說為生、住、異、滅的四相。有為諸法,不論那種,都有四相,有四相的,必是有為,不具四相,就名無為。有為無為的差別,在看有無四相來分。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實有論者回答說:我們說有為相是實有,不是我們妄自臆說,而是根據「契經」所「說」而來。「如」佛在「契經」中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此意顯示色心等為所相法,生等三相為能相法,以此能相法相於所相法,成緣生有為法。經中重說有為,顯示此屬能相,顯法有此,體是有為,是緣生性,令知此能相法表所相法體是有為。假定但說有為之相,那就不知此相定表所相法體是有為,或者有人會疑此相是表有為之有及善惡等,所以特在後面重說有為,令知此能相法表的相法是有為。

經中說三有為相,於四相中少說那一相?少說一個異相,而合說為住異。四相的分別是:此於諸法能起,名之為生,此於諸法能安,名之為住,此於諸法能衰,名之為異,此於諸法能壞,名之為滅。這四種相,顯諸有為,性是無常,從它所顯,名有為相。關於這個,我在《俱舍論頌講記》中,說得極為清楚:『諸有為法,本來都在未來,它之所以來入現在,是由生相的力量,令之來入現在的,假定沒有生相的話,諸有為法,就應如虛空等一樣的,根本就不可生。未生法生已來入現在,住相就使令彼用,暫時獲得相對的安住,假定沒有住相令諸法安住,諸法就應不能引於自果。有為諸行在安住中,所以不能數引自果,是由異相的力量,衰彼引果的功能,如沒有異相敗壞其功用,為什麼不能繼續不斷的引於自果?諸行引果的功能,既被異相漸漸衰損,到了最後必然歸於毀滅,毀滅現法功用的,就是滅相的力能,假使沒有滅相,諸法作用應不滅入過去』。經裏所以說諸有為之相,目的令諸有情生起厭畏,因為發現有為諸法,是這樣的變動不居,自然對它生起厭畏,不會對它有所執著。

對這能相及所相法,學派對它看法有所不同。《中觀論頌講記》說:『薩婆多部與犢子系,說三相也是有為的;分別論者說三相是無為;法藏部說生住是有為的,滅是無為的。分別論者說:三相是無為的,因為三相是一切有為法的普徧理性,如無常是諸法的真理一樣。有為法,在一切處,一切時,總是有生住滅的,生住滅,有它的普徧性,永久性,它是普徧恆常的理性,所以能使一切法流動不息,一切法照著它的理則而生滅。這思想,接近觀念論與形而上學。法藏部說滅是無為,一切法終究要歸滅無,他是一切有為的最後歸宿,能滅一切,有絕對而必然的力量,所以也非無為不可』。儘管他們說有為或說無為不同,但執有實在自體,總是行不通的,亦為大乘所要破的。

「乃至廣說」,是說現在只簡單的引契經說,而在經中還很詳細的廣說。如《婆沙》三九說:『如世尊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有為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此中所說的起就是生相,所說的盡就是滅相。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

論主加以破說:經中這樣說是不錯的,我決不加以否認,但「此經」中作是說時,並「不」曾「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是以你以此說「為證」有為相的實有,不論怎麼樣是「不」能「成」立的。大乘說有為四相與色心等有為法,其關係是非一非異的,絕對不承認離開色心等法有它的實在自體,所以說此經不說異等。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即色心故;非能相體定異所相,勿堅相等異地等故;若有為相異所相體,無為相體應異所相。

在未講論文前,先談談八囀聲,印度叫做蘇漫多聲,此有八種的語格:一、體聲,這是主格,乃泛說物體之語。二、業聲,這是賓格或目的格。望於主格,說為賓格;望於自作業的目的,說為目的格。三、具聲,這屬具格,表示能作者之具之詞。四、所為聲,屬於與格,表示能作者的所對之詞。五、從聲,屬於奪格,表示其物所從來之詞。六、屬聲,屬於物主格,乃舉物主以示所屬之格。七、依聲,此為於格,乃表示物之所依及物之所對之詞。八、呼聲,這是但為指呼物體之格。

外人首先這樣說:有為法所有的三有為相,必定是有它們的自體的,因為有第六轉的這一說法的,既是第六轉的屬聲,彼此相屬,當然各自有體。如說奴隸屬主,這就是顯屬聲,既然是相屬的,奴與主當然是各別的,亦即表示他們的異體。三有為相屬於諸有為法,不是顯示它有自體是什麼?論主破斥他說:「非第六聲便表異體」,它們屬於第六屬聲,我是承認的,但並不因為有第六屬聲,就能表示它們另外有個異體。例如「色」法「心」法「之體」,當下「即」是「色」法「心」法,不能說離開色心等法本身而外,另有什麼色心的體性。這與奴屬主的屬聲,奴主各別有體不同,不可混為一談。《俱舍》說:『又如說言色之自性,此第六轉言何得成?是故生等唯假建立,無別實物』,這是有為相非實的最好明證。

「非能相體定異所相」者:於中,能相是指生住滅的三有為相,所相是指色心等諸有為法。能相就是在所相上顯的,並不是定要離開所相的色心等法,離開所相的色心等法,根本沒有能相的生住滅可得。如堅濕煖動是四大的體性,地水火風是四大的形相,堅等的體性與地等的形相,是相關而不相離的,所以說「勿堅相等異地等故」。如說它們相離,那是決不可的,因離地等沒有堅等可得。

「若」果你們一定要說「有為」法的生滅「相,異」於「所相」的色心法「體,無為」的「相體」,亦「應異」於它的「所相」。無為是以寂靜為相,經中又說無為之相,所以離了能相無別所相。現在以論理說:你的無為寂靜相,應離無為的體性而有,經中說之相的這句話的原故,如有為相。況且,有為無為是相待有的,無為更是雙非能所的,那有什麼所相,可以異於無為?話雖這麼說,但它的意思,在於顯示有為能相不異所相。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應一切時齊興作用;若相違故用不頓興,體亦相違如何俱有?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又生」住「等」的四「相,若」它們的「體」性是同時「俱有」的,那就「應」該於「一切時」中,一「齊興」起它們的「作用」。此中所說的俱有,顯示生體裏面有住滅,住體裏面有生滅,滅體裏面有生住,三法同體,名為俱有。此中所說的作用,是說生住滅法,各有它的作用,而且互不相順,有此不能有彼,既然是這樣的,現在特以『齊興作用』破它,顯示一作用起一切作用皆起,如果不能做到這點,你說它們體性俱有,不應道理。《廣百論》說:『法體生時,住滅未有,至住滅位,生相已無,而言體同,極為迷謬』!這是值得吾人注意的幾句話。

「若」你們因此又說:正因生住滅三相,是互相「相違」的,所以它們的作「用,不」能同時「頓興」。且如生滅是相違法,生時不能說它是滅,滅時不能說它是生,不特作用互相相違,就是時間亦有前後,所以其用不能齊興!可是你要知道,不但用是相違的,就是其「體亦相違」的。體既相違,你們為什麼還要妄執一體「俱有」?為什麼要說體同於用是相違的?因為體是不離於用的,用既互相相違的,體當同用是相違的。反過來以用從體,體是不相違的,用亦應不相違,如體的不相違。

再說,若住異滅的三相作用,果真是各各差別的,那就應當不得同時俱有,因為它們前後相違,所以說:「又住異滅用不應俱」。這是對主住異滅三相作用同時俱有者所下的針砭!事實,三相作用的互望是這樣的:住的作用在引當果,異的作用在衰其力,滅的作用在於消滅,三者的作用有著這樣大的差別,怎麼可說同時俱有?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用亦應然,無別性故;若謂彼用更待因緣,所待因緣應非本有;又執生等便為無用。所相恆有而生等合,應無為法亦有生等,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若說生住滅三有為的能相,必離色心等所相法實有,是則「能相所相」二者,不待因緣,「體俱本有」。能相所相的自體既是本有的,能相所相的二者功用,亦應是本有的,所以說「用亦應然」。為什麼?有色心等有為體,必然就有有為用,因體與用是「無」有「別性」的。

若說體用二者不能相提並論,體的本有是不待因緣的,至於用的生起必待因緣,正因為是待因緣的,既非是本有,亦不能頓起。「若謂彼用更」要等「待」其他「因緣」而生,則「所待」的「因緣,應」當「非」是「本有」。既然如此,為什麼還要妄執離心別有實體?《順正理論》對這曾說:『法待因緣,故不頓起。因有親疏,緣法亦爾。親因雖有,無疏緣用,亦不得生。如雖有種,水不合時,芽不生故』,就是這個道理。

所待因緣既非本有,必然是從外而來的,那麼,「又」你們所「執」待緣而有的「生」滅「等」,亦當不是實有的,既然不是實有的,豈不「便」成「為無用」?為什麼會成為無用?因生住異滅是待緣而有的,對於色心等的有為諸法,沒有任何一點關係,試問還有什麼作用?所以你們說離心別有生等四相的實體,無論如何講不過去!

假定說「所相」的色心等法,雖則是三世「恆有」的,然「而」需要「生等」,有時來與法「合」,始有無常生滅的現象出現。那麼,無為法體是不生不滅的恆有,這是誰都知道的,假定亦有生住滅的能相與之相合,無為法豈不也變成了無常?無常,就有生住異滅的現象,所以說「應無為法亦有生等」。為什麼要這樣講?當知生滅有為法和不生滅無為法,其性質雖說是不同的,但是能為生等相合之因,彼此並沒有兩樣,有為法固然是以生等相合為因,無為法亦復是以生等相合為因,所以說「彼此異因不可得故」。有為無為是同一因的,當然皆應生滅無常。可是事實有為不同無為,有為是生滅無常的,無為是不生不滅的,所相的有為尚且生滅不是恆有,能相的三有為相怎麼會是實有?是以不得妄執生住異滅有實自體!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華非實有性。生名為有寧在未來?滅名為無應非現在,滅若非無生應非有,又滅違住寧執同時?住不違生何容異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這約三世以破三相無有實體。「又」過「去」世及未「來世」,絕對沒有實在自體。在時間上說:過去既已成為過去,未來顯然還沒有來,既然「非」在「現」在,當然亦「非」恆「常」。如是過去未來,「應」當好「似空」中之「華」一樣的「非實有性」。

有為四相中的生滅二相,在三世的時間方面,誰是屬於那一世的,大小乘的學者有著不同的看法:實有論者說生是屬於未來的,滅是屬於現在的;可是大乘唯識,認為滅是屬於過去的,生是屬於現在的,彼此出入很大。還有住滅二相,小乘說可同時,生住二相則是隔世的;至於大乘唯識,認為生住都是屬於現在的,住滅二相絕對不能同時。因此,大乘唯識破說:若以「生名為有」,則生應屬現在,怎麼可以說是在於未來?所以說「寧在未來」。若以「滅名為無」,則滅是屬過去,怎麼可以說是在於現在?所以說「應非現在」。反過來說:「滅」設「若」非是「非無」,那「生」就「應」當不是有,所以說「非有。又」我們看:滅不是住,住亦非滅,「滅」是「違」於「住」的,怎麼可以妄執滅住是同時的?所以說「寧執同時」。住是由生來的,生了必然而住,如是「住不違生」,生不違住,「何容」生住在於「異世」?所以生住應同在現世,絕對不可說生在未來,住在現在。同時滅相體無今成過去,住是在一時期的暫住,滅與住其世定不相同,怎麼可說住滅同時?三相是不同的,三世是有差別的,諸有為法怎麼可說有它實有的三有為相?由是之「故,彼」諸實有論者「所執」,不論是「進」說滅在現在,或者是「退」說生在未來,真是進退失據,完全「非」合於「理」!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假立四相。本無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說為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名滅。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這是結顯正義,以明大乘唯識認為四相的安立,完全是假立的。「然」為什麼要說唯假立名?因存在的一切「有為法」,都由「因緣」的「力」量之所使然,在因緣力的影響下,「本」來是「無」的,現「今」開始「有」了,但現今有的,不是永遠的有,而是「暫」時的「有」,有了以後,經過一段時間,「還」是要歸於「無」的。像這樣的說明有為,不過是「表」示有為具有四有為相,以「異」於不生不滅無所遷流的「無為」,由是證知有為四相是假立的,所以說「假立四相」。

怎樣假立?哪!「本」來是「無」有的,現「今」開始「有」了,即在這「有」的「位」上,假「名」為「生」;生了以後,在這「生位」上,「暫」時「停」一會兒,亦即存在一個時期,假名「說」之「為住」;在暫「住」的時期中,不特不可說是沒有變化,而是時刻都在變化,是以還可分「別」它的「前後」不同,依此前後不同,「復」又「立」為「異名」。當它有的時候,既然是「暫有」的,最後必然「還」是歸之於「無」,在這「無」的「時」候,假「名」說之為「滅」。

如是四相,在三世的時間中,不是屬於現在的,就是屬於過去的,根本沒有屬於未來的。如生住異的「前三」相,「同」是「在」於「現在」,當然屬於現在世,最「後」滅之「一」相「是無」,既然是無有的,當然屬於「過去」世。怎麼可如你們所說生在未來,滅在現在?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表此後無,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故此四相於有為法,雖俱名表而表有異。此依剎那假立四相。一期分位亦得假立: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實有論者問道:滅相一法既然是無,「如何無法」可以「與有為」法體作「相」?論主為解答說:當知所謂過去滅法,只是「表此」現在所有的生住異法,到了最「後」一定是「無」,不會永遠存在的。像這樣的「為」有為法作「相」,又有什麼過「失」?

且這四相各有它的所表:如「生」是「表」這一「有法」,原「先」並「非」是「有」的,而現在忽然有了;「滅」是「表」這一「有法」,原來雖是存在的,可是到了「後」來又「無」有了;「異」是「表此」有「法,非」是「凝然」常住不變的,而是時刻在遷異中的;「住」是「表此」有「法,暫」時「有」它的作「用」,並不能保持常恆的存在。以是之「故,此」生住異滅的「四相」,望「於」一切「有為法,雖」說「俱」可「名」之為「表」,而所「表」的各各「有異」,並不是表同一樣的東西。當知「此」是「依」於「剎那」念念不停的動態,方便「假立」這生住異滅的「四相」,如將這假有的誤認為實有,那就大錯特錯!

在一剎那中,固可假立四相,約從生至死「一期」果報始終「分位」的長短,「亦得假立」四相。以人來說:如「初有」個生命出胎時,一般「名」之為「生」;到了最「後」生命結束「無」有,一般「名」之為「滅」;生命出「生已」後,或三五十年,或七八十年,在這數十年的中間,只是此身「相似相續」,一直不斷的在繼續下去,中間沒有停止過「名住,即此」相似「相續」,自少至壯,由壯而老,念念遷易「轉變,名」之為「異」。如此說來,「是故」我們知道:一期分位的「四相,皆是假立」無實的。

寅六 破名句文身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這是破不相應行法最後名句文身的三種。在唯識立場說,這是依於聲的屈曲而假立的,並沒有它們的實在自體;可是實有論者,說這也是實而非假。如《俱舍論》說:『毘婆沙師說有別物為名等身,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實而非假,所以者何?非一切法皆是尋思所能了故』。《順正理論》說:『由教及理知別有物。教謂經言:語力、文力,若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如來獲得希有名句文身。又說:彼彼勝解文句甚為希有。由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語聲,實而非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部及犢子系雖這樣說,但經部及世親論師,卻都認為不可另外立實有物,與大乘唯識的思想相同。《俱舍論》中,雙方曾經展開熱烈的諍論,不用說,當然是假有論者得到最後勝利!

在未問答論說這個以前,先將名句文身的意思解釋一下,然後再來討論它的假實,才能有所清楚的了解。『名是諸法的名詞。他能隨我們所發的音聲,歸赴那所要稱謂的對象,趣其自相,所以有人將之釋為歸義、赴義、隨義、趣義』。『一名是名非名身,二名是名身,如說色、聲,三名已上名多名身,如說色、聲、香等』。『句者,以世俗說,如高山流水等,以佛法說,如諸行無常等,是詮顯義理的』。『一句是句非句身,二句是句亦句身,三句以上名多句身,如說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以字釋文,(俱舍)論文說為「文者謂字」,就是一個一個的字母,如阿、壹、依等字。他的意義,是能彰顯,近顯名句,遠顯於義』。『一字是文非文身,二字亦文亦文身,三字已上名多文身,如迦、佉、伽等』。『名身等的身,是聚集義,本(俱舍)頌為顯三種差別,所以標示名身等,並非欲以此顯示名身、多名身的差別』。

論主問實有論者道:「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依我們的了解,名句文身依色心等而假說的,並沒有它們的實在自體可得,現在你們既說它們是實有的,就得說明為什麼離開色心而有,對這如不能有個交代,那是很難令人信服的!

實有論者回答論主說:這還不簡單,這是佛在「契經」中「說」的,並不是我們的妄自臆測。「如契經說:佛得」一種「希」奇少「有」的「名句文身」。佛在經中既是這樣說,我信受佛語有什麼不可?

論主反駁實有論者說:經中曾經講過這話,我不是不知道,但是「此經」所說的這句,只是顯示佛得希有名句文身,並「不」是「說異」於「色」法和「心」法「等,有實」在「名」句文「等」,是以你們要想以此經說「為證」,那是「不」能「成」立的,亦是我們所不能承認的。

論主進而問道:如是名句文身,是為離聲而有的?抑是依聲而生的?「若」果你們說「名句文」是「異聲」而「實有」的,那名句文便「應如色」香味「等」一樣,不可說它是實能詮,所以說「非實能詮」。因為離了音聲,是無別能詮的。如色香味是離開聲而有的,所以色香味不是能詮,名句文既如色等離聲而有,當如色香味等沒有詮表的功能。若果你們說名句文是依聲而生的,亦即所「謂聲能生」起「名句文者」,那「此聲」上本身,「必」然會「有音韻」宛轉「屈曲」的勝用,以「此」音韻宛轉屈曲,「足能詮」表任何意義,「何用」別執實有的「名」句文「等」為能詮?如果音韻之聲,有它的能詮作用,再加名句文的能詮,這不是變成頭上安頭?試問有什麼意義?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異聲實有,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處別有實體。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又誰說彼定不能詮?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唯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語能詮?

「若」果你們說「聲上」所有的「音韻屈曲即」是「名句文」,不過這個音韻屈曲的名句文,是「異聲」而別「實有」自體的,不能把它看成是假立的。照你這樣講,那麼,我們「所」看「見」的「色上」,同樣是有大小長短「形量屈曲」的,「應」當也是「異」於「色處,別有」它的一個「實」在自「體」。可是事實上,離開色處,根本沒有大小長短形量屈曲,既然如此,離開了聲,當然也就沒有名句文身。兩者的道理是一樣的,怎麼會有不同的分別?

「若」果你們說此「聲上」所有的「音韻屈曲」,就「如絃管聲」一樣,確實是沒有詮表的,所以說「非能詮者」。他們這一說法,意在轉計依聲實有名等,是能表詮意義的,並不是音聲的本身能夠詮表。現在破道:由語言所發出的音聲,既然如琴瑟的絃聲,或是如笙簫的管聲,不能生起名句文身,「此」語言音聲,「應如彼」絃管「聲,不別生名等」,為什麼妄執依聲能生名等?「又」有那個(誰)「說彼」音聲決「定不能詮」表?

設「若」如你們說,「聲」是「能詮」表的,那麼,被「風」吹動的「鈴聲」,被手敲打的鐵聲,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聲「等,應」當亦「有」它們的「詮」表作「用」。如是各種聲音,既然沒有詮表作用,可見單是音聲,是不能詮表的。「此」語音聲「應如彼」風鈴、木鐸等聲,因為二者互相校量,都是不可能詮表的,「不」必另外「生」起「實」在的「名句文身」。證知單是言語音聲,並非有它實在能詮,為什麼你們定要妄執依聲生名句文身?「若」果你們認為「唯」有「語聲能生名」句文,異聲實有是為能詮,而風鈴聲不能者,「如何不許唯語」即是「能詮」,不必另外生名句文等?

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寧知異語別有能詮?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小乘學派對這問題,有兩大派別的看法:經部認為能詮即語,正理論師認為異於語聲另有能詮。現在論主加以詰問說:你經部師以「何理」由決「定」了「知能詮」表意義的「即」是「語」聲?你正理師又以什麼理由會知「異」於「語」聲「別有」一個實在的名句文為「能詮」?怎麼知道不假語言亦有能詮?

當知「語不異」於能詮的名句文,因為語聲及名等,如錦繡的背面,但左右的不同,本來就是一體,不可分為兩個。關於這點,無論是「人」,無論是「天」,都是「共」所「了」知的。因為在這欲界,不論天上人間,以音聲為佛事,是以欲界人天,皆藉語言而為詮表。若說能詮不是運用語言,唯有光音天以上的諸天,才能做到,在這欲界的人天,是還不能做到的。由此說來,證知能詮即語。若如正理學者一定「執」說「能詮」的名句文,是「異」於口中所發出的「語」言,那我敢說這是世間第一蠢人,像這樣愚蠢的人,只有「天」人從憐愍心出發,會對他生起「愛」念,在這現實的人世間,為任何人之所不愛,所以說「非餘」。反過來說:唯有為天人所愛的愚人,才會說出這種不近情理的話,非是其餘的正常人所說的。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由此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結顯正義以示唯假建立非實有體。「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者,是說依於語聲之中,或者由於語聲的高低,或者由於語聲的清濁,或者由於語聲的抑揚,或者由於語聲的縱奪,或者由於一名及多名,或者由於長句及短句,是為分位差別;亦有說為依字分位、依名分位、依句分位的。依於這些分位差別,因「而」我佛乃方便的「假」名「建立名句文身」,並不是離開語聲另外有個實在自體的名句文身。既然如此,說離語聲有實名句文身,當然是錯誤的。

於中,「名詮」諸法各各的「自性」,這有一名、二名、多名的差別。例如說花,說赤,就是一名,而這一名,只可叫做名,不得叫做名身。名身,是二名、多名的稱謂,如說父子、兄弟、姊妹、師徒等,就是二名;如說戒定慧,說苦集滅道,就是多名。身是聚集之義,單是一樣東西,決不可以叫身,所以一名之時,不得名之為身,呼名而又加個身字,必然是在二名以上的場合。所謂名詮自性,是說形名的自體。《瑜伽論》說:『名於自性施設』,就是此義。句是句切言詮的意思,所以說「句詮差別」。如說黃花,或說紅花,這就顯示了它們的差別,這有一句、二句、多句,準前可以了知。《瑜伽論》說:『句於差別施設』,就是此義。「文即是字」,沒有什麼詮表。唯說字,不是記於紙上的文字,是指聲上的音韻屈曲。紙上的文字,不外是色塵上的假相,音韻屈曲所顯示出的字,則是聲塵上的假相。如說大、小、前、後、粗、細、長、短、方、圓、左、右等,這是名的所依,沒有這個字,名句就無所依。所以說「為二所依」。《瑜伽論》說:『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就是此義。這有一文、二文、多文的差別,準前可以了知。文雖可為名句的所依,但文的本身,既不能詮自性,亦不能詮差別,這又是吾人所不可不知的。文,還可解說為彰顯的意思。由於它為名句二者所依,所以能彰名句二義;由於它為名句二者所依,所以能顯名句二義。《顯揚聖教論》中,還有這樣說法:在句中必定有名,但在名中不會有句,在名中必定有字,但在字不必有名,是為三者的不同。

在此有人問道:名句文三既然是假立的,不用說,其體就是聲,為什麼此三各別有體?論主答復他說:「此」名句文「三離」開了「聲,雖」說「無」有它的「別體」,然「而假實」還是有所差「異」的,所以「亦不」能夠說它「即」是「聲」。這麼說來,不難看出名句文三與諸語聲是不即不離的。這話怎講?如名句文三是從聲有的,當然是不離於聲,可是二者之間的假實是各別的,所以又是不即的。因為聲塵是實有的,而名等是假立的。「由」於假實如「此」各別,是以四無礙解的「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如法無礙解是緣假名等,而詞無礙解是緣實聲等,是為二無礙解所緣境界的差別。雖說二者的自性是互不相離的,但法無礙解是對所詮,所以緣於名句文三,而詞無礙解是對眾生機宜,所以但緣於聲,耳聞音聲以後,意就能夠了解其義。由於彼此所對的不同,所以說二有其差別,並不是體有差別,因為體即是語聲。

「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者,如聲是色法,唯是色蘊所攝,在處是屬聲處所攝,在界是屬聲界所攝;至於名句文身,在蘊是屬行蘊所攝,在處是屬法處所攝,在界是屬法界所攝。法無礙解既是緣假名等,當然亦是屬於行蘊、法處、法界所攝;詞無礙解既是緣於實聲,當然亦是屬於色蘊、聲處、聲界所攝。這麼說來,法、詞二無礙解,不但緣假實二境有它們的差別,就是在蘊、處、界的三科中所攝,亦有它們的不同。

不過我們要知道的,就是上面這種說法,姑「且」是「依此」娑婆國「土」以音聲為教體而言,所謂『此方真教體,清淨在音聞』,所以「說名句文」是「依聲」而「假立」,並「非」是說「一切」佛土皆是依聲假立。「諸餘」所有的淨「佛」國「土,亦」有「依」於「光明」而作佛事的,即以光明為能詮,是屬於色塵所攝的,亦有依於「妙香」而作佛事的,即以妙香為能詮,是屬於香塵所攝的,亦有依於妙「味」而作佛事的,即以妙味為能詮,是屬於味塵所攝的。「等」是等於以觸塵及以法塵而作佛事的,即以妙觸、妙法為能詮,是屬觸塵及法塵所攝的。如《維摩詰經.香積佛品》,說眾香國的香積如來,就是以妙香作佛事的。經說:『我土如來無文字說,但以眾香令諸天人得入律行』。由這證知六塵無不可以大作佛事,並非唯是聲塵可作佛事。不論依那一塵作佛事,皆可依之「假立」名句文身的「三」種,因那見聞覺知光明妙香,都能使人了別其所詮的意義!

丑三 舉執結餘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執別有餘不相應行,準前理趣皆應遮止。

於中,先破隨眠是不相應行。隨眠是對纏說的,雖則都是煩惱,但隨眠是指煩惱的種子,而纏是指煩惱的現行。為煩惱種子的隨眠,是心相應行還是心不相應行,在小乘學派中,有著很大諍論。一般說來:有部是主隨眠為心相應行,大眾及分別說系則主隨眠為心不相應行。隨眠是指煩惱種子,在學派中並沒有什麼諍論,但隨眠這煩惱,在內心活動中,怎麼被發現的,得先予以說明。《唯識學探源》說:『眾生的不得解脫生死,原因在煩惱未斷。煩惱是特殊的心理作用,它在心上現起時,能使心煩動惱亂,現在、未來都得不到安靜。斷了煩惱,才能「畢故不造新」,不再感受生死苦果。我們不也常起善心嗎?在煩惱不起的時候,為什麼還是凡夫,不是聖人?雖然有人高唱「一念清淨一念佛」。事實上,我們還要生起煩惱;過去煩惱的勢力,還在支配我們。這一念善心,不同聖者的善心,還充滿雜染的黑影。這樣,就要考慮到過去煩惱勢力的潛在,未來煩惱生起的功能。在這點上,微細的、相續的、潛在的隨眠,就被佛弟子在經中發現』。

論中說的「有執」,是指大眾及分別說系的學者。他們所以說「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原因在於他們認為隨眠與纏是不同的。《異部宗輪論》這樣介紹說:『隨眠非心非心所法,亦無所緣;隨眠異纏,纏異隨眠;應說隨眠與心不相應,纏與心相應』。《順正理論》卷第四十五也說:『且分別論執隨眠體是不相應,可少有用,彼宗非撥過去、未來,勿煩惱生無有因故』。《唯識義蘊》卷二也詳細說:『問:大眾隨眠為是種不?答:俱舍十九牒彼計云:「若執煩惱別有隨眠心不相應名煩惱種」;此中復說「名貪等故,如現貪等」,若不對種何名現貪?故知此師隨眠是種。現行貪等與心相應,故此隨眠名不相應』。還有化地部的學者,亦計隨眠自性心不相應,纏自性心相應。如《宗輪論》說:『其化地部本宗同義:謂隨眠非心,亦非心所,亦無所入,眠與纏異,隨眠自性心不相應,纏自性心相應』。所以這在學派中,有著種種不同的說法。

大眾及分別說者等,既肯定的說隨眠,離開心心所法外,是屬不相應行蘊所攝。現在論主破說:「彼」大眾及分別論者等所執,是「亦」屬於「非理」,不能為我們所承認。為什麼?因你們執隨眠是貪等種,既然「名」為「貪等」,當然應「如」從種子所起的「現」行「貪等」,那它一定是與染心相應,怎麼可以說是心不相應?所以說「非不相應」!

小乘說的十四種不相應行,沒有它的實在自體,已如前面一一說明,但如大乘說有二十四種不相應行,還有其餘的流轉、定異、相應、勢速、次第、時、方、數、和合性、不和合性的十種不相應行,在小乘學派中雖沒有說到,但如「執」著「別有」這些「餘不相應行」法,各有它的實在自體,同樣是錯誤的。如要破斥,「準前」所說的「理趣,皆應」予以嚴格的「遮止」,絕對不能成立。

子三 無為法

丑一 總破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無為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設許有用應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如上所說的色法、心法、不相應行法,因為都是有所造作、有生有滅的,所以說為有為;現在繼續所要說的虛空等三無為,因為都是沒有造作、無生無滅的,所以名為無為。萬有諸法雖說是很多的,但總括起來實不外於二種,就是有為法及無為法。有為諸法的實有,已予一一的破斥,現在再破無為法的實有。無為是依有為立的,離開有為沒有無為,可見無為的實有,根本是不可得的,所以小乘所說的虛空、擇滅、非擇滅「諸無為法」,如果認為它們「離」開「色」法、「心」法、心所「等」法,「決定」是「實有」的,那在道理上是決定講不通的,所以說「理不可得」!怎知小乘說三無為是實有的?姑舉擇滅有為來說:實有論者說這是聖者內證離言實有的。如《俱舍》卷六說:『此法自性實有離言,唯諸聖者各別內證,但可方便總相說言:是善是常,別有實物名為擇滅』,不是很明顯的說擇滅無為是實有嗎?非擇滅無為是實有,從它『畢竟礙當生』這點上,可以得知,假定沒有一個實在的自體,怎能畢竟障礙當來法的生起?虛空無為,有部亦說它有實自體。

可是經部譬喻師及成實論主,皆說這三無為沒有它的實在自體。如他們說:擇滅是非實有的,不可說為有實自體。至於虛空無為,《成實論》十三說:『虛空名無法,但無色處名為虛空』;《順正理論》卷三說:『彼上座及餘一切譬喻部師咸作是說:虛空界者不離虛空,然彼虛空體非實有,故虛空界體亦非實』。小乘進步學派,尚且說三無為是非實有的,大乘學派當然更是主張非實有體。

在未正式破無為有實體前,現在暫「且」決「定」所謂「有法,略」說「有」其「三種:一」是「現」實「所」能「知」道的「法,如色」法和「心」法「等」,誰都知道它們是實有的,任何人不能否認的。「二」是「現」在所「受用」的「法,如」花「瓶」,如「衣」服,如桌椅,如書櫥,如臥具「等」,都是各各現前所受用的,誰都知道它們是實有的,任何人不能否認的。「如是二法」,可說是「世」間的人「共」所「知」道是「有」的,根本「不待」什麼宗「因」比量而「成」立的。現實知道是有的,的確是這樣存在的,沒有那個人敢以否定的。「三」是「有作用」的「法,如」像「眼」根、「耳」根「等」,看是看不到的,摸是摸不著的,既然如此,怎麼知有?因五色根是非現量所得,亦非世人現實所共知的。當知這是「由彼彼」根有發識「用證知是有」。如眼有看的作用,耳有聽的作用,鼻有齅的作用,舌有嘗的作用,身有觸的作用。因從諸根發生認識活動,所以比知諸根是有。

諸有為法,具此三義,尚且不是實有,諸「無為」法,既「非世」間現「共知」道它是「定有,又」且是「無作用」法,不「如眼耳等」,可以比知是有,因而知它決定是無。以論理說:你們所立的三種無為,離了色心等法,應該沒有它的另外實體,為什麼?為前色法、心法、心所法之所不攝的,亦不是世間共所了知的,更是沒有特殊作用的,如龜毛兔角等的無有。「設」若你們容「許」無為是「有」作「用」的,那就不可說是常住,而「應」說「是」生滅「無常」。由是之「故」,你們「不可」妄「執無為定」是實「有」!

再說,無為絕對不可執為離色心等有實在的無為性。既然如此,怎麼知道有諸無為?所以知道有「諸無為」,因諸無為是佛菩薩「所知」的境界「性」,「或」是由於「色」法「心」法「等」,甚至為我法二空「所顯」的真如「性」。所以諸無為法,「如色心等」一樣的,「不應執為離」開「色心等」法,另外有個「實」在的「無為性」,而是當下色等的實性。

丑二 別破

又虛空等為一為多?若體是一,徧一切處虛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一所合處餘不合故。不爾諸法應互相徧。若謂虛空不與法合,應非容受如餘無為。又色等中有虛空不?有應相雜,無應不徧。

前已總破三種無為,此下別破三種無為。「又虛空」、擇滅、非擇滅「等」的三種無為,先來討論虛空無為的「為一?為多?若」果虛空無為的自「體」只「是一」個,則此虛空應當「徧」到「一切處」去,亦即無所不徧,如是無所不徧的「虛空」,當然是能「容受色等」一切諸「法」。諸法有無量無邊那麼的多,能合的諸法既然各有虛空,虛空應「隨能合法」,其「體」亦「應成」為無量無邊那麼的「多」,怎麼可執體唯是一?如再說得清楚一點:虛空容受圓器,圓器與虛空合,在此能合的圓器中,有個虛空的自體;虛空容受方器,方器與虛空合,在此能合的方器中,有個虛空的自體;像這樣的類推下去,能合的器物有多少,所合的虛空當然也有多少,證知虛空無為不是一個。不特如此,空體如果真的唯是一個,當與「一所合處」,與其「餘」的處所,當然「不」能相「合」。這話怎講?要知能合的一一色法,只能各合一個虛空,不能徧合諸餘虛空之處的。「不爾」!假定不是這樣,而說一體虛空,能與一切法合,如與此一法合,同時亦合餘法,那色等「諸法應」該「互相」周「徧」,所謂一入一切,一切入一,因為虛空悉入一切法的,如虛空一樣的互徧互融。

「若謂虛空」是一,「不與」諸「法」相「合」,只與一法合者,則「應」虛空不能含「容」攝「受,如」其「餘」的擇滅、非擇滅的二種「無為」。虛空本是容受一切的,現既說為不能容受,當然就有了這過失!以餘二種無為不能容受諸法的。進而我們要問的:在一切「色等」當「中,有」沒有「虛空」?假定說「有」虛空,則空色應當「相」互「雜」亂,變成色空混而不分,那還分別什麼名空名色?假定「無」有虛空,那麼色空相離,怎麼可說虛空徧一切處?所以說「應不」普「徧」!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一法緣缺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上面已破虛空無為的一體,現在來破擇非擇滅的一體。首先要問的:擇滅體是一還是多?擇滅是由智慧的抉擇力,滅除煩惱以後所證得的滅理。煩惱雖說是很多的,但歸納起來,實不外五部,就是五大類:四諦下的見惑分為四部,修所斷惑總為一部,合起來說為五部。品是品類,向分九品,指見道後所要斷的修惑,三界九地,地地皆有九品,九九計為八十一品思(修)惑。依《俱舍》說:一切有漏法不是同一擇滅,而是隨所繫的煩惱有多少,離繫所得的擇滅亦有多少。經部說擇滅無體,根本說不上滅體是一是多。可是正量部,說一切有漏法同一擇滅,亦即擇滅無為是一體的。大乘唯識及小乘有部都這樣說:假定擇滅體是一的話,那在行者於見苦所斷「一部」煩惱滅時,應得「餘部」所斷諸煩惱滅,而證得擇滅無為,或於「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品」諸煩惱滅,而證得「擇滅」無為。或說斷了三界見惑時,連三界的思惑也斷了,或說一品煩惱斷時,九九八十一品煩惱皆斷,因為你們妄執擇滅無為體是一的。假定果真是這樣的話,繼續再修聖道,是就變為無用,因修聖道的目的,是為了斷煩惱的,沒有煩惱可斷了,還修聖道做什麼?既然仍要修聖道,即還有煩惱需斷,證知擇滅體非一,你說體一是錯的!

非擇滅無為,是由緣缺不生而獲得的,不是由智慧抉擇諸法所證得的滅理。《俱舍論》說:『永礙當生得非擇滅』。如某法應在這時生起的,由於缺乏生起的因緣,在這時候不生就永遠的不生,所以名為非擇滅無為。我在《印度部派佛教思想觀》中說:『如桌上有花,芳香四溢,鼻根在齅到香時,立刻就引起鼻識,當鼻識生起的同時,見色的眼識,聽聲的耳識,本亦可以生起的,由於這時鼻識專心一意的,著力於香塵境界的了別。因而,本可生起活動作用的眼耳二識,於此同一剎那當中,由於缺乏外緣不得生起,所以就在眼識不生時,得一非擇滅無為。因為無為是不生義,眼識於可能生起的時間內不生,當然就得眼識不生的非擇滅無為』。如此非擇滅是一體還是多體?若果非擇滅無為唯是一體,那麼,「一法緣缺得」到「不生時」,不但在這一法上得到非擇滅,理「應於一切」法上皆能「得」到「非擇滅」,因為你們認為非擇滅體是唯一的。

在此順便論說一下的,如《婆沙》三十二說:『問:擇滅與非擇滅何者為多?有作是說:擇滅多,非擇滅少。所以者何?擇滅通於三世法得,非擇滅唯於未來不生法得故。有餘師說:非擇滅多,擇滅少。所以者何?非擇滅通於有漏無漏法得,擇滅唯於有漏法得。評曰:應作是說:非擇滅多,擇滅少。所以者何?非擇滅如有為法數量,擇滅但如有漏法數量故』。

小乘佛教學者當中,有「執彼」三無為各各其「體」唯「一」,所以在道「理」上「應」有這樣的過失!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虛空又應非徧容受。

執無為體一的錯誤,上面已經破斥,因此轉而執無為體多,覺得體一確有如上的過失!論主對這又破道:「若」果你們轉而執著無為法「體」各各「是多」的話,那就「便有」眾多「品類」各各差別不同,這麼一來,「應如色等」一樣是屬有為,不可說為實在無為,所以說「非實無為」。為什麼?因為是有品類的,有品類的就不是實無為。於三無為中,特別再就「虛空」無為來說,如果定說它有多體,那就「應」當「非徧容受」,就應不是普徧的,亦應不是容受的。假定這樣,怎麼可說虛空體多?《大乘佛地經》說:『譬如虛空雖徧諸色種種相中,而不可說有種種相體唯一味』。因為大乘認為虛空的體性是沒有的,所以說名虛空,約它無質礙處,假名而安立的。由於它的沒有體性及無質礙的,所以能夠徧於諸色。雖徧一切色中,但其不改無性,體性無差,說唯一味。虛空之體假定是眾多的,法也就跟著眾多,像這樣的各式各樣,怎麼可說虛空能徧容受?當知以一容多,才可說為普徧。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準前應破。

除破有部所執實有三種無為,還有其「餘」的大眾等四「部」立九無為,化地部亦執有九無為。前者所立的九無為是: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聖道支性;五、緣起支性;六、空處無為;七、識處無為;八、無所有處無為;九、非想非非想處無為。後者的九無為是: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不動;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他們「所執」的九種無為雖有不同,但同樣的認為「離心心所」,另外「實有無為」之體。這在唯識是不能承認的,應該同樣的予以破斥,而這破法跟前是一樣的,所以說「準前應破」。關於這問題,下面講到無為四門分別時,會要詳細講到,現在暫且不談。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有為法是由因緣生的,說它是因果法,當然不成問題;「諸無為」法既不是從因緣生的,當應承認它是「無因果」的,「應如」龜毛「兔角」一樣,並「非異」於「心」法、色法「等」之外,另「有」什麼實在的無為法,無為法就是一切法的體性,亦即是唯識的實性,還說什麼因果?《述記》說:『體是因果而無因果』者,《俱舍光記》對這有所解釋說:無為雖可說它是果,但這是約證得名為果,並不是從六因所生的果,因為不在三世中有所活動的;無為雖亦可說是因,但這是約不障礙名為因,並不能得到五果中的任何一果。而且,它們不是能證,所以不得無為果;它們沒有取與,所以不得有為果。為什麼要這樣的顯示無為無因果?因在小乘學派中,有認為無為在六因之中為能作因,在五果之內是離繫果。可是在大乘唯識看來,這是不能成立的。為什麼?要知無為雖可為能作因,但沒有取與果的作用,沒有力量能令果生,所以說為無果;擇滅無為雖可說是離繫果,但它不是從因生的,所以說為無因。

丑三 引經

然契經說有虛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謂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名擇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缺所顯,故名非擇滅;苦樂受滅,故名不動;想受不行,名想受滅;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

照你唯識家說,無為是無實的,既然是這樣的,「然」佛在「契經」中,為什麼「說有虛空等諸無為法」?這裏所說的諸無為法,是指唯識學上說的六種無為。論主回答外難說:當知經說各種無為,推其理由「略有二種:一、依識變假施設有」:如心緣於諸無為時,即心變作此諸無為。既是依託自己心識之所變現的,那當然是方便假施設有,不能認為它有實在自體。如於過去「曾」聽「聞」佛菩薩「說」過「虛空」無為、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等」的六種無為的「名」稱,然後「隨」自己的意識在那裏起「分別」心,即在心上變現似「有虛空等」的六無為「相」。如是以此為緣力,然後復假觀法,數「數」熏「習」,串習「力」久,明記不忘,流入八識田中,所以一遇到能變「心等生時」,變現好「似虛空等無為相現」。如變空作無色等障礙之相,乃至變作非擇作法缺緣而不生相,「此所現」的無為「相」分變帶而起,「前後」又好像「相似,無有」什麼「變易」,所以「假」名「說為常」住不變的無為。雖有真實常住義,但決不是離開心等有實自體。如見到它的真實常住,就以為它有離心等的實在自體,那就大錯特錯!《顯揚聖教論》卷第十八說:『虛空無為者,由心所緣境相相似故立為常,非緣彼心緣彼境界有時變異故』。由此可知諸無為法,皆是唯心所變的,假而無體。為什麼說識變無為沒有本質?因所變的相分無為,與本質無為不相似的,所以說識變無為而無本質!「二、依法性假施設有」:這是顯示虛空等無為,依於真如之所假立。「謂」本佛法修持的行者,通達我法二空,以此「空無我所顯真如」,不可說它為有,如說為有就墮增益謗,所以是離「有」的;不可說它為無,如說為無就墮損減謗,所以是離「無」;不可說它亦有亦無,如說為亦有亦無就墮相違謗,所以是離有無「俱」的;不可說它非有非無,如說為非有非無就墮戲論謗,所以是離有無「非」的。也有簡單的說為不得言有,不得言無,而是有無俱非的。如是所顯真如的真相,心思固所不能想到,言語亦復不能說到,真是所謂『心欲緣而慮忘,口欲言而辭喪』,所以說「心言路絕」。像這樣『言語道斷,心行處滅』的真如,「與」萬有「一切」諸「法」的關係,既不可說它是一,亦不可說它是異,所以說「非一異等」。為什麼不可說一?因為性相是各別的;為什麼不可說異,因為是即性即相的。等是等於不可說它們相即,亦不可說它們相離,為什麼?因為即離是不可得的。如是像這樣的粗心緣之不著,言語說之不得的真如,就「是」諸「法」相的「真」實「理」性,所以「名」為「法性」。

如何依此假立大乘所說的六種無為?一、無我所顯真如,遠「離諸」種「障礙」,其體廓然無際,普徧容受一切,所以假「名」立為「虛空」無為。二、擇是簡擇的意思,滅是滅除的意思。謂諸體悟真理的聖者,切實了知真如體性,原來是清清淨淨的,但因被諸障染的蓋覆,致使它不能得到顯現,行者在實踐過程中,運用無漏的智慧,「由簡擇力滅」除一切「雜染」惑障,其能斷惑的本智即證真如,「究竟」與真如體平等「會」合,所以「名」為「擇滅」無為。如是擇滅無為,以離繫為性,就是遠離一切繫縛,究竟證得解脫,假名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可從兩方面講:(一)、真如自體就是諸法的法性,本來就是清淨的,根本不要假藉智慧抉擇的力量,斷滅一切惑染之所顯示,所以「不由擇力本性清淨」,名非擇滅。(二)、「或」是由於有為法「緣缺」不生之「所顯」的,顯此真如是無生義,所以假「名」安立「非擇滅」無為。小乘有部解釋非擇滅,只從緣缺不生這方面講,不約真如本性清淨這方面講。小乘根本不立有真如,怎麼會說真如本性清淨?由於大乘立有真如,真如體清淨得名非擇滅。四、行者修定到第四禪時,遠離第三靜慮的欲,出於水、火、風的大三災,免除了八種的大患難,沒有喜樂等受,動搖自己身心,如是所顯真如之理,「苦樂受滅」,所以「名」為「不動」滅無為。在此所要問的,就是向說五受,為什麼現於五受中,只說苦樂受滅而不說憂喜受滅?這是由於它們寬狹範圍不同所致:苦樂的範圍寬於憂喜,憂喜的範圍狹於苦樂。這話怎講?如初禪遠離於憂,二禪遠離於苦,證知苦是寬於憂的。苦憂如此,樂喜亦然。是以苦中含攝得有憂,樂中含攝得喜。苦樂一般雖說是在五識,而實通於六識所有,至於憂喜唯在第六識中有,決不通於前五識,由此亦可證知它們的寬狹差別。是以講到不動滅無為,只講苦樂滅而不說憂喜滅,實則是含攝在裏面。五、「想受不行,名想受滅」無為:是說行者離了無所有處欲,超過有頂,暫止息想,作意為先,所有不恆行的六識心心所滅,及恆行的七識一分心心所滅,依此假立名為想受滅無為。《雜集論》卷第二說:『當知此中有二種應斷法,謂諸煩惱及此所依受。受有二種,謂變異及不變異,如其次第,苦樂非苦樂。當知煩惱斷故,建立擇滅;二受斷故,如其次第建立不動及受想滅』。

如是像上所說的「五」種無為,「皆」是「依」於「真如」而「假立」的,絕對不可誤認它別有實體,假定認為別有實體,那就沒有認識無為之所以為無為。不但能依的五種無為是假立的,就是所依的「真如」體,非如非不如,謂言說之極,無有可說,強名真如,所以「亦是假施設名」,同樣不可以此真如為實體,若以為真如是實有的,那你就不能證得真如。無為本不限於現在所講的六種,還有善法真如、不善法真如、無記法真如,為什麼在此不說?當知所依真如,其體確唯是一,但從能依的三性而詮,所以說有三性真如。理從於能詮的有三種,所以分為善等三種真如,如果只是談理的話,只有一個,俱名真如。《述記》說:『如食油蟲等不稱彼體,唯言顯故』。相傳印度有種蟲,專門食油麻苗,並不是真的食油,所以稱為食油蟲者,與彼體並不相稱的。嘉祥《法華疏》說:『涅槃經云:低羅婆夷實不食油,強名食油,涅槃亦爾,無名相中強名相說』。這是不論其義,只就世人共所了知的一種無義之名。

遮撥為無故說為有;遮執為有故說為空;勿謂虛幻故說為實;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真如之名所詮假定真的不如真如之體,為什麼要說真如為有?這因世間有類惡取空者及邪見者,認為一切法都是確實沒有的,不用說,這當然是錯誤的思想。為了「遮」除這種「撥」體完全「為無」的邪見,所以「說」之「為有」。真如之體其實是非有非不有的,既然說它是有,經中為什麼又說它是空?這是為了遮除實有論者一定要執諸法法性「為有」的妄執,所以假名「說」它「為空」。雖假說空,但不因為說空,而體真的即空,實際它是非空非不空的。既然如此,《瑜伽》七三討論真如假實時,為什麼不說它假而說當言實有,並認為是屬於勝義所攝的?這因真如「勿」可說它完全是「虛幻」的,所以「說」它「為實」。於中虛指徧計執說,幻指依他起說,不容許有情說虛說幻,所以說真如是圓成實。此真如體既然是非實非不實,為什麼還要名為真如?要知諸法真「理」,既不可以說它是虛「妄」,亦不可以說它是顛「倒」,即於此理假「名真如」。經中對此立名有諸不同,或者說有,或者說空,或者說真,或者說實,當知皆是對機而言,但有言說,都無實義,我們決不可於中執有執空執真執實!若果是這樣的講,那與化地部等妄計實有善等真如又有什麼差別?那是不能相提並論的,因為大乘唯識所說的真如,是與色等諸法非一非異的,亦是非實非不實的,「不同餘」化地等「宗」主「離色心等有」真「實常」住「法名曰真如」。真如既是假立,「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壬三 總破前執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前面分別的破斥外道、小乘;這裏總結的破前所破的「外道、餘乘」的妄執。他們所執的諸法,雖說是很多的,但歸納起來,不外色、心、心所、不相應行、無為法的五聚。於中,前三聚,約有質名聚,後二聚,約義積名聚,不是說不相應行及無為亦是有質的。不管是佛教以外的外道及佛教以內的小乘,他們有一共同點,就是妄計心外有實在法,殊不知這是他們的一偏所取,並不是諸法的本身是這樣的。「所執諸法」,嚴格說來,離開「心心所」法,是沒有它的「實」在「性」的。因為諸法都「是」能緣的見分之「所取」的相分境,「如」同其餘的「心」王「心所」所有的相分一樣。好像以心緣山河大地等時,以為山河大地是心外所有的實在境,其實不是這麼一回事。與其把它當作心外的實有境,不如在緣那境時,就把它看成是能取的心。所以要作這樣說,目的在於指出心外沒有實在性的法,唯有能緣的一念心而已。

進一步說:你那「能」緣「取彼覺」的諸心心所,「亦不」能「緣彼」心外的色等諸法,為什麼?因「是能取」的原「故,如緣此覺」的所有覺。當知此中所說的覺,是指心心所的總名,而此的此,是指諸心心所。能緣的見分是能取,所緣的相分是所取,能取所取皆是不可得的,所以沒有能取的見分,亦無所取的相分。

能取所取的徧計執固然是沒有的,就是「諸心心所」,雖說是屬「依他起」法,「亦如幻事」那樣的「非真實有」。幻事不是實有,這是大小乘各派所共同承認的。能緣的心心所尚且不是實有,何況心外的諸有境界?當然更是不可得了!能所既然都不可得,無疑當然唯有於識。

有人問道:假定心境真的完全沒有一點差別,為什麼還要說唯有識?當知這是「為」遮「遣」外道、餘乘「妄執心心所外」,別有「實有境」界,所以不得不假「說唯有識」,遮彼心外之境不是實有,並不是說了唯識,便有個實在心識。既是遣執假說,當然只有遮詞,唯是因緣所生,同樣是屬幻事。「若」果聽了唯識這話,就又「執」那「唯識」是「真實有」,則與外道、餘乘所執外境為真實有,是就沒有一點什麼差別。如此一來,不揀內外,「如執外境」一樣,「亦是」墮於「法執」之中。由於這樣的緣由,理應遣彼心外之境,好像兔角一樣的沒有,至於能緣外境的心識,是屬如幻有,雖與所緣少有不同,但並不說心可以認為實有。

《轉識論》中有這樣問道:遣除外境存於內識,方可說是成唯識義,假定識如境一樣的遣除,試問還有什麼識可成?對這善為解答說:建立唯識的道理,一往而言,固然在於遣境留心,率終而論,遣境目的為欲空心,結果,境界既然沒有,唯識又得泯絕,而這境識俱泯,就是唯識實性。能夠如是了知,是真唯識義成。

不但執著唯識實有,如執外境亦是法執,就是緣於諸法真如,如果作有真如解,那同樣的是法執。因為生起能解之心,必然就立所證之理,所緣境立就會迷失了現量心,知解才生就會要成為比量,這麼一來,自然而然的失唯識宗,不能如實的了解唯識義。

壬四 總舉通執

癸一 標數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然」而將前外道和小乘所有的一切「法執」,總括起來,「略有二種:一者俱生」法執;「二者分別」法執。舉此二種法執,以示修斷之相。此法執與前我執,約大乘說:分別我法二執,初地初心一時頓斷;俱生我法二執,地地皆斷一分,到了金剛後心,就可一時頓盡。如有頌說:『分別二障極喜無,六七俱生地地除,第七修道除種現,金剛道後總皆無』。約小乘說:初見道時頓斷分別我執,即可證得初預流果,到了斷盡俱生我執,就可證得阿羅漢果。至於法執,不論俱生分別,皆為二乘所不斷。

關於我法二執誰寬誰狹的問題,依護法說是這樣的:法執是寬於我執的,就是有法執的時候,不一定還有我執的存在,但是有我執的時候,則必定是有法執的,因為我執的生起,必然是依於法執的,所以定要執法是有,方會依之而計有我。如執五蘊等法為實有,但不在上面作常一主宰等解,是即唯法執而非我執,若作常一主宰等解而計為我,那就不但有我執,而且亦復有法執,因為我執必然是依於法的。如登初地以上的菩薩及證極果的阿羅漢,法執雖然還在生起,但是我執已經沒有。在初地以前的菩薩及在羅漢以前的諸聖,我法二執是都俱有的。由於以上這樣的分析,證知我執狹於法執,法執寬於我執。

再以我法二執於三性中分別:如我執唯獨是染污的,屬於不善性,至於法執,對二乘言,是無覆無記性,對大乘言,是有覆無記性,可見他們的性質不同,正因為其性不同,所以不得同時生起。可是另外一種說法,性是體的意思,我法二執各有它們的自體,所以有法執時,不可能有我執,是為我法二執不同性起。法執,雖有二乘說它是無覆無記,嚴格說來,其性本是染污,望大小兩乘以為不同性,這是不對的。因此,我執是不善性,法執不妨說為有覆無記。《述記》說:『有唯法執種子生故,無有唯從人執種起』者,意思是說:如阿羅漢及八地已去菩薩所有法執,但從法執種子生,不從我執種子生,為什麼?因我執已經斷除,最低限度已經被伏。我執既不熏成種子,由此當然但從法執而起。從這一點,亦可看出法執寬於我執。

有人說:六七二識所有的法執,從無始來與彼我見,唯是同種而生起的,離了我見無別法執,並且以此為我法二執的正義。可是現在我們認為不是這樣的:從無始來,執法為有,即執為我,作這樣說,當然可以,但如涅槃見等,雖則是執法有,但並不執作我,難道不是法執?這些既然屬於法執,那裏可說恆與我執俱?

又如小乘無學聖者,我執雖說已經斷了,但他們還不是同樣的生起法執?又如心上所變似的我法相,當變似我時必然會變似法,而變似法時卻未必變似我。所以佛法行者,自有一些只計於法而不計於我的,如執客觀外在的境界為法,但不在上面妄計為我。由此可以知道:對於內法縱然容許妄計為法,並不一定會計為我的。如計五蘊等為法,於中,那裏有常一的想法?要有常一的觀念才會計為我,沒有常一的觀念,我執是不可能產生的。但是執著有實自我的,不是在那虛幻不實的東西上計,而是要依法體計執的。因此,證知法寬於我,我狹於法。

癸二 正釋

子一 俱生法執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恆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法。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法。此二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俱生法執」怎樣來的?是由「無始時來」的「虛妄熏習」,潛藏在八識田中。由於「內」在有這熏習的「因力」,於是「恆」恆時常常時的「與身俱」有,一時一刻的也不相離。如是法執,既是由自種子內因力生,當然「不」要「待」於外在「邪教」思想的熏陶,亦復不要待於內在的思惟「邪分別」,乃是「任運而」自然的會得「轉」變生起,所以「名」為「俱生」。

「此」俱生法執如分開來,「復」有「二種:一」是「常相續」的,這唯「在第七識緣」於「第八」阿賴耶「識」時,生「起自心」的「相」分,將這「執為實」實在在的「法」。在未得無漏聖道以前,一直都是這樣恆時相續而起的,沒有一剎那的間斷,要到最高的佛地,方得永遠的不生。在此我們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八識具我法二執的問題,對這學者間當然有不同的看法。依安慧看:第六識我法二執完全具有;第七識唯有我執沒有法執;至於第八識唯有法執;前五識如第八識一樣的唯有俱生法執。依護法說:我法二執,不論是俱生的還是分別的,唯第六識與第七識有,至於前五識與第八識,我法二執皆無。如有頌說:『二執相應唯六七,五八無執護法宗;法五六八我六七,諸識有執安慧宗』。依此,繪表如下:

「二」是「有間斷」的,這是「第六」意「識」攀「緣」第八「識所變」的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的「相」分境,接著就在這些所變的相分境上,「或」作「總」相而緣,「或」作「別」相而緣,復於第六意識上生「起自心」的「相」分,對之妄「執」以「為實法」。眾生執我,唯在五蘊上計執,不會在處、界上計執,所以我執可以分為二十句見或六十五見等的差別。現在所講的這俱生法執,通於蘊、處、界的三科上計執,所以沒有二十句見及六十五見等的分別。

「此」常相續、有間斷的「二」種「法執」,由於其相極為微「細」的原「故」,所以要想把它斷除,那是很不容易而「難斷」的。對這還要分別的說:就是第六識中所有的俱生法執,要於見道以「後」,進入「十地」位「中」,每地每地的「數數修習」殊「勝」的「法空觀」,於每地每地中個別個別的斷;若是第七識中所有的法執,因為最極微細的關係,在地地中只能予似伏斷,要到金剛心的時候,「方能」徹底的「除滅」。除滅法執有其二種:一是斷,二是伏。斷是已經斷除,不再發生活動;伏是暫時不起作用,如果無漏聖道鬆懈下來,還會起活動的。在諸地中雖不斷的修無漏道,但六識的俱生法執,不但被伏而且被斷,可是第七識的俱生法執,伏雖伏了尚未斷除,必須還得繼續的修無漏道,所以說為數數。說法執微細,是約品而言,於九品中,屬下下品;說法執難斷,是約聖道言,必須上上智才能斷除,所以說為難斷。

以一向說,初地名為見道,所能斷的只是分別惑,為什麼現在說十地數數修勝法空觀能除微細法執?說清楚點,初地屬於見道,其餘剩下來的,應該只有九地,為什麼說為十地?不錯,應該只說九地,現在說為十地,當知初地有入、住、出的三心:在入心的這個階段,以無漏道斷去見惑,當然是屬正式初地,可是到了住心和出心的兩個階段,已經踏上修道。這樣一來,就可以初地之餘及九地稱為十地,試問又有什麼不可?是以諸地皆有三心,皆名修道,不得名為見道。《義演》雙取入、住二心皆屬見道,這是不對的,可以說為見道的,唯有入心。

言勝法空,這是顯示法空觀,簡別不是遊觀心。遊觀心與法空觀的不同,在於能不能斷惑,能斷惑的,叫做法空觀,不能斷惑的,叫做遊觀心。依這分別,不但為調心而遊諸等至的是遊觀,就是根本智與後得智亦是遊觀,因為它們是都不能斷惑的。

五識,依護法說,是沒有法執的,理當不可說十地斷,但因五識中有所知障的關係,自也可與第六法執同諸地斷,因五識的所知障,是由第六識的法執生的。不過成問題的,就是五識所有的所知障,是俱生的?還是分別的?有說是俱生的,有說是分別的。雖則如此,但可作這樣的分別;五識所有的分別所知障,與第六識法執,在初地中同斷;五識所有的俱生所知障,與第六識法執,在十地中地地同斷。

子二 分別法執

分別法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此二法執粗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前面已說俱生法執,現在來說分別法執。如是「分別法執」,究是怎樣有的?它一方面固然是由內種因力所起,而另方面「亦由現在外緣力故」而起。正因為有待外緣之力,所以「非」是「與身俱」來。

所謂外緣是什麼?就是到了吾人長大以後,「要待」外在的「邪教」以及自己內心的「邪分別」思惟,「然後方」會生「起」,所以叫做「分別」法執。但此分別法執,在諸識中,「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於餘識中是沒有的,因為這是強思計度而來,亦是間斷而不相續的。依護法說,前五識是沒有法執的,因前五識沒有分別籌度的功能作用,根本不可能起執的。

「此」分別法執「亦」有「二種:一」是「緣」於「邪教所說」的「蘊、處、界相」而「起自心相」,於中「分別計度執為實法」。當知此中所說的邪教,不但是指外道的言教,就是小乘執蘊、處、界為實有,違於大乘法空的智慧,是亦可以說為邪教,乃至若執菩提、涅槃為實有,望於大乘法空智,同樣可以說是邪,可見邪的範圍是很廣泛的,不論執什麼為實有,皆包括在裏面。「二」是「緣」於「邪教所說」的「自性等相」,好像數論學者所說的自性,勝論學者所說的大有性等。對此緣了以後,就在這些本質法相上,生「起自」己「心」中的影像「相」分,從而在這影像相分上,「分別計度執為實法」。像上所說兩種,是為分別法執。

「此」之「二」種分別「法執」,由於其相極為「粗」顯的原「故」,斷起來時,那是很容易的,所以說為「易斷」。為什麼?因這不要勝法空觀,只要粗觀就可斷除,加以它的行相猛烈,在「入初」歡喜「地時」,運用「觀一切法法空真如」的下品聖道,「即能」將這二種法執「除滅」。入初地的初,《樞要》說有四種:一、約地位說初,是指在初地位中,就可將之斷除,不要等到餘地再來斷除;二、約聖道說初,是指聖道的最初現前,即唯有在見道不是在修道;三、約真相說初,原來所謂見道,是分為真見道和相見道的兩種。真相說初,顯示這唯在真見道,不是在相見道;四、約道初說初,原來道有無間道與解脫道的兩種,道初說初,顯示這唯在無間道,不是在解脫道。因為有這四義差別,所以名之為初。最初斷除分別法執,就是在這無間道中,不是在解脫道上。

子三 總結內外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自心外法或有或無,自心內法一切皆有,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然似法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如是」像上「所說一切法執」,屬於「自心」以「外」的「法,或」者是「有,或」者是「無」,沒有一定的,至於「自心」所變的「內法」,因為都是因緣生的,所以「一切皆有」。外法或者是有,如第七識中法執所緣,一定是有它的本質境,而這本質境就是第八識;但第六識中法執所緣本質,那就或者說它是有,或者說它是無。這話怎講?如修道位上俱生法執所緣的,就是有本質的,若分別法執所緣的,或者是沒有本質。如緣五蘊法,就是有本質,因這的確是有的,如緣自性等,就是無本質,因這確是沒有而為分別之所幻想的產物。像勝論所執的六句義,數論所執的二十三諦,皆是煩惱障故。不是法執所攝。由「是」之「故」,一切「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而愚法者不知它是自心現似,所以「執為實有」。

所現似法與所執法,究竟那個是有?那個是無?所現似法,因為是從心上之所變起的,屬於依他起,所以必定是有;至所執法,因為是顛倒錯亂之所妄執的,屬於徧計執,所以必定是無。二者有無不同,是極為顯然的。以論理方式說:諸「似法相」決定是有,因為是「從」諸「緣生」的,亦即是從內心所變種子所生,不同真如,所以「是如幻有。所執實法」,決定不是實有的,因是依於依他執為實有,與相似法不相稱,如石女兒及龜毛兔角等,是「妄計度」而有的,所以其體「決定非有」,如畢竟無。這是以理成立內相有唯心所現,外境無論如何是沒有的。下面再引經證。

「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依奘公所譯《解深密經.分別瑜伽品》原文是這樣的:『慈氏菩薩復白佛言:世尊!諸毘鉢舍那三摩地所行影像,彼與此心,當言有異?當言無異?佛告慈氏菩薩曰:善男子!當言無異;何以故?由彼影像唯是識故。善男子!我說識所緣,唯識所現故』。我在《解深密經語體釋》這樣解釋道:『為什麼說彼影像唯是內識呢?當知我佛所說識所緣的,唯是識所變現的,並無外在的實體。我說識的識,是能分別的心,是見識,也是指出識的自性。所緣唯識所現的識,是所分別的境,是相識,是依識而現的。能分別的是識,所分別的也是識,所以不可說異。唯識學的特義,在成立有心無境,本文,就是建立唯識無義的。一切的物相,初看好似外在的實境,有別體的能取所取,其實一切物相,都是虛妄分別心所現、所攝的。若說能取的見分是識,所取的相分不是識,那就與唯識的本義相違』。論中既說依他是幻有的,等即等取徧計妄執是無的。

辛三 總結我法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如非所緣,他聚攝故。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是故契經伽他中說:『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如是」像上所破「外道、餘乘所執離識」而有的實「我」、實「法」,悉「皆非」是「實有」的,「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不相應行、無為「等法為所緣緣」,因為離了內在的心識,色等皆是沒有實體的。親所緣「緣用必依」於真「實有體」法「故」。假定不是心所變現的色等諸法,決不親緣。在此成為問題的:若無體法,緣義雖然沒有,但是可作所緣,那麼,前說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這又怎樣講法?對這問題的解釋是:五識緣境只能緣粗境不能緣細,非共和合位的極微,是最極微細的,當然不是五識之所緣的,但望之於第六識,不障礙它的緣無變相,所以成為第六識的所緣。外人又問:假法及無皆不成為所緣,那麼,大乘所說的第六識,緣於龜毛兔角等,此相分假能不能成緣?假定認為它成為所緣的,那為什麼要破於他?假定認為它不能成為所緣,第六識這時豈非沒有親所緣緣?對這解答說:外道、小乘他們執著離識之外有法,不論是假有的,不論是實有的,皆是不可得的,所以非所緣緣,因而前面予以破斥。可是大乘所緣,皆是不離識的,簡別徧計所執,一切皆得名實,所以成所緣緣。由此可以看出大小乘的不同。

論中『彼聚』的聚,是積聚的意思。不論講到什麼聚,必然是屬多數的,不是單獨一樣的。在此論中所說的聚,不是指別的什麼法,而是專指心王心所。如眼識心王與其所相應的心所,謂之一聚,耳識心王與其所相應的心所,謂之一聚,乃至賴耶心王與其所相應的心所,謂之一聚。而這一聚的王所與那一聚的王所,在凡夫位上,以第六識王所為此聚,以餘七識王所為彼聚,作為此聚的第六識,可以通緣其他的七聚,而其餘的七聚卻不能通緣一切。可是到了聖位,諸聚是互通的,可以彼此互緣。

譬如「現在彼」眼識一「聚心」王和「心所法」,決定不能作「此」耳「識」的「親所緣緣」;反過來說,若以彼耳識一聚的心王心所,同樣決定不能作此眼識的親所緣緣。眼耳二識不能互相為親所緣緣,當知其餘諸識亦然。為什麼如此?依唯識家說:所謂親所緣緣,一定要各識自己所變的相分,才是各識自己的見分親所緣緣。如耳識一聚所變的音聲相分,只能為耳識的見分親所緣緣,眼識是決不能見到的,再如鼻識一聚所變的香臭相分,只能為鼻識的見分親所緣緣,耳識決定是不能聽到的。為什麼如此界限森嚴?「如非所緣,他聚攝故」。如聲塵是他耳識一聚之所攝,當然非是眼識等所緣境;香塵是他鼻識一聚之所攝,當然非是耳識等所緣境。這就每個有情本身所有的八聚王所分自分他說的;還可就彼此不同有情所有的一聚王所分自分他以明。因為不論是個什麼樣的有情,高級的也好,低級的也好,皆有八識心王,五十一個心所共聚,所以叫做心聚。如彼他人所有的心聚,雖則說是實有的,但非此人親所緣緣,換句話說,他人心聚非自心聚親所緣緣,因為是屬他聚所攝的,如聲境非是眼識等的所緣,色境非是耳識等的所緣。不但外面的色法,不可作親所緣緣,就是別聚的心王心所,也不能作此識聚的親所緣緣。再嚴格一點說:「同」屬眼識一「聚」的「心所」法,也不能作自眼識心王「親所緣」緣。如五徧行中的受心所,不能親緣其中的想心所,雖說它們同屬一聚,由於「自體」各各差「異」,所以不能親緣,「如餘」眼根等「非所取」法。或說所取就是相分,能取就是見分,餘非所取,即是不對所取者說名為餘。

於上兩種解說中,《成唯識論集解》卷二說:『若約後文,諸識有互緣義:如第八與前七為所緣緣,第八相分與前五識為所緣緣,第六以第八二分為所緣緣,第七唯託第八見分為所緣緣,前七不與第八為所緣緣,第八唯緣自三類境為所緣緣,不託前七為質故。何以故?若約自識變影像,則一切法皆可為親緣。故此聚彼聚,有互相緣義』。

「由此」種種原因,吾人「應知實」在「無」有客觀「外」在的「境」界,「唯有內」在的心「識」,好「似」有「外境」的「生」起。「是故契經伽他中說: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契經,是指《厚嚴經》,亦即《密嚴經》,奘公譯時引之。奘公本亦將梵本帶來中國,如譯的話,可成六卷,惜未翻譯,實則《厚嚴》與《密嚴》同本,屬於大乘經典。引此偈頌,旨在證明諸法唯識,無有心外實境,但因妄想習氣的力量,擾亂混濁自己的內心,以致好似有彼外境轉變生起,實則但是內心,並非真有外境。這是顯示世間凡夫為什麼會有我法二執的所以。

辛四 外難內釋

壬一 舉難詞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假說此人為火。假說牛等應知亦然。我法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有」人「作是難」說:照你們唯識家說,「離」開心「識」之外,沒有一個「實我」實「法」,理該「假」我假法「亦應無」有。有作是難:有說唯是外道學人的責難,有說除了外道還有小乘學人的責難,於此,應說後者是對的,因為後文牒中,曾經說到小乘,前文當然有責,況且小乘學派中,確有主張有我有法的。

為什麼他們要以假亦應無來難?因為所謂實我實法雖然是沒有的,但是不論世間或者聖教,皆曾說到有個假我假法,可是現在所要問的,就是依於何假而說?當然不可假說牛毛好似龜毛,因為它們的所似,都是沒有實體的。在責難者的意思:大凡可以立為假的,必依三法方可假說,就是所「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

例「如」先要「有」種「真火」,然後方可說「有似火」的「人」。真火是就譬喻真事,似火是就譬喻似事。而這似火的人,「有猛赤法」。所謂猛赤法就是譬喻共法。具有如是三法,「乃可假說此人為火」。於中,猛指火所燃燒的熱焰,赤指火所現似的紅色。一個人是不是可以說為火爆性的人,就看他有沒有猛赤法,如果是有猛赤法的,就可假說此人為火爆性的人,但這必是依於真火而說的,假定沒有真火,怎麼可說人似於火?又如「假說牛等,應知亦然」。這個喻中所說的猛赤法:猛是形容牛的凶暴,性是形容牛的愚蠢。一個人是不是像牛那樣的凶暴愚蠢,就看他有沒有猛赤法,如果是有猛赤法的,就可假說此人為凶蠢如牛的人,但這必須依於真牛而說的,假定沒有真牛,怎麼可說人似於牛?

依上兩例,明白知道:所謂假我假法,必定是依實我實法而有的,如果你們一定要說實「我」實「法」是「無」有的話,試問「依何」而「假說」的?如果「無」有「假說」,那就「似亦不成」,因為要有似而後才有假的,似既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相「轉」變而起?沒有什麼為似,而說心似外境轉,豈不是成了自語相違?以此而論,可見必須有個實我實法的真事,識所變現的似事,同類性的共法,然後才可假說識所變的似我似法。

壬二 破難意

癸一 總破斥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前已破故,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彼」諸外道及諸小乘的這個責「難」,根本是不合理的,所以說「非理」。為什麼不合理?因「離」於「識」的「我法」,在「前」破我法中,早「已」予以總「破」。破我破法,就是破真事的無有。《述記》說:『以說假我法為能似,真我法為所似。前破我法中已總破彼真我法訖。此即不極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者,是破似事及破共法。在似事中,有的是依類說似,有的是依實說似。如所說的依似,其實不是依似,只可說是依類。類是類同,如言人類,由於人與人是相似的,沒有什麼大的不同,所以得為類名。人類所做的事業,又是大體相同的,所以名為共法。由於類有這相似及共法,所以說假依類。一般說的依真,根本不是依真,只可說是依實,實是屬於俗事,亦即勝論所說的實句義,而此實句義中所說的火,不論內外都是有的,而人身體的內火,似於身外所有的火,假若內火與外火,同樣的有猛赤法,亦即可說有似共,所以假必依實。如果再簡單的說:在人的生命體中,有這類義與實義,所以依類依實說人似火或說似牛。驟看起來,這種說法,似乎都很有理,而實皆是不能成立的!

癸二 依類破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猛赤等德非類有故。若無共德而假說彼,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此亦不然!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類既無德,又互相離,然有於人假說火等,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此破依類不成假說。「依類假說理且不成」者,因為「猛赤等」法只是火「德」,亦即火以煖為其德性,並「非」同異「類」俱「有」的共德。如人有猛赤相是不錯的,但不可說它是煖德。既然沒有類德,證知假非依類。「若」於不「共」火「德」的人類,「而」可「假說彼」人似火,無論怎樣是說不過去的。倘若一定要這樣的說,水火原本是不相容的,那就「應」當「亦」可「於水等」中,「假說火等」之「名」。於水等中既不可假說火名,於無共德當中,自亦不可假說彼人似火。所以依類假說的道理,無論如何是不能成立的。「若」果你們更「謂猛」赤「等」的火德,「雖非」與一切「類」共「德」,然「而」那與人類是「不相離」的,是「故可」以「假說」此人為火。「此」說是「亦不」皆盡「然」!因為「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如在現實世間所見到的人群,各各性格有所不同的。有的性格猛烈,但是其色不赤;有的其色火紅,但是性不猛烈;有的性既不猛,其色亦不火赤。不猛不赤的人,顯示他的德類相離;猛而不赤或赤而不猛的,顯示他的猛赤相離。如是相離,則火德非與人類相共,可謂極為明顯,怎麼可以假說此人為火?人「類既」然「無」有火「德」,而火德「又」失其類的「互相」分「離」。在這樣的情形下,「然」而猶「有於人假說火等」者,實在不成話說。由是之「故」,可以「知」道,「假說不」一定要「依類」才能「成」立。

癸三 依實破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謂猛赤等在火在人其體各別,所依異故,無共假說有過同前。若謂人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說火在人非在德故,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不但依類假說其理不成,就是「依實假說理亦不」得「成」立。因為世間的任何一種假說,有的固然是依類的,有的根本不依類的,有的固然是依實的,有的根本不依實的,那裏可以一概而論?妄執假說依類已破,現在續破妄執假說依實。要知所謂「猛赤等德」,並不是火與人之所「共有」的,如「猛赤等」德,一部份是「在火」的,一部份是「在人」的,如是始可說得上是共法,正因為是像這樣的共法,才可依真火的猛赤,假說人的猛赤似火。可是現在這個猛赤之德,在火是就能夠燃燒,在人則令心煩燥熱,「其」火「體」是「各別」不同的,而其「所依」,一個是無情,一個是有情,亦是各別差「異」的。如此猛赤既然不是火與人的「共」德,而「假說」是火是人,那你所「有」的「過」失,「同前」是一樣的,就是應於水等假說火名。

「若謂人火」的確是不同的,一個是有情,一個是無情,當然不可相提並論,但煖「德」是「相似」的,所以「可假說」為此人似火「者」,對此如仔細的推究起來,其「理亦不」盡「然」!為什麼?因必需「說火」的猛赤,是「在人」的體上,然後方可假說人似火,並非毫無理由的,就在人的德上,說有似火之處。前面說過,人是有情,火是無情,兩家的德性,怎麼能相似?如劫火能壞三千大千世界,人那裏有這猛赤之德?再說,若以火德名人,人人都是有煖德的,難道人人都可名為火人?「由此」可見「假說」火人火法,「不」一定要「依實成」。不可依實假說是火,而竟假說是火,當然是要不得!

癸四 依真破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真謂自相,假智及詮俱非境故,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離此別有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然假智詮必依聲起,聲不及處此便不轉,能詮所詮俱非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由此但依似事而轉,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聲依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此破依真不成假說:前破依實假說中,但明假說不依實成,並未說明事實真相,所以現在特再破道:「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依真假說,在本論中,不是沒有,這到下面會要講到。不過假必依於真事而立,則是唯識學家所不承認的,所以被總斥為不應於理!

當知所「謂真」,不是別的什麼,就是諸法「自相」,亦即諸法的自體。如是諸法各有自相,本為各派學者之所共同承認的,雖則共同承認有這諸法自相,但假亦不依於此等而立。為什麼?要知所謂諸法自相是對共相說的。如色法以變礙為它的自相,受以領納為它的自相,想以取像為它的自相,行以造作為它的自相,識以了別為它的自相;地以堅硬為它的自相,水以潤濕為它的自相,火以溫煖為它的自相,風以流動為它的自相,而在這些上面皆有無常演變的生、住、異、滅為它的共相。

任何一種自相,不是比量「假智」之所緣的境界,亦即心識之所不能緣到的,所謂是離心緣相的,亦不是名句文假「詮」言說之所能說得到的,所謂是離言說相的,因而自相唯是現量之所證知。唯有言說說之不及,假智緣之之所不著,方可說之為真。如一涉及心緣言詮,有了能緣所緣、能詮所詮,那就不是諸法自相。如是說來,證知諸法自相,「俱非」假智及假言詮所緣「境」界。如人緣火,心分別時,是為假智,口說火時,是為言詮,可是儘管如此,火不燒口,亦不燒心,是假智詮。為什麼?要知火以燒物為它的自相,現在既不燒口,亦不燒心,可見是假。

不是無漏真智的比量「假智」及假言「詮」,既「不」能夠「得」到諸法的「自相」,當然「唯於諸法共相」上展「轉」而起。如色聲香味觸的五塵自相,為五識現量之所證知的,一旦第六識隨著五識之後起智而緣,自比量智發出語言詮說諸法,到了這個時候,那所能得到的,唯是諸法共相,不能得到法的自相,因為自相性離言詮及分別假智。雖則如此,但是「亦非離此」共相之外,而「別有」什麼特殊「方便」,格外「施設」一個「自相」,以「為假」智及假言詮之「所依」止。因為詮說火的這個名詞,無始以來由串習力,一直是依火的自相,不是依於什麼水等。『假智隨名但緣於火,且如假名詮法自相,雖不稱實要仗所詮自相施設,假智亦爾,不離自相假智生故』。

照此說來,這就是假說必依於真,正符合我們的說法,為什麼你們要予破斥?回答他說:雖說這是依於自相,但是並不稱於所依,所以不可說假必依真!外人又說:假定這樣,我亦如是,雖假是依於真的,但亦不說是稱於真!再解答說:這是不能相提並論的!你們所說的真事,認為是識外所有,這在前面已予詳細破過;我們說的但是心識所變,不是心識之外所有的,所以我們說的可以成立,你們說的不能成立!

「然假智詮必依聲起」者,是說假智及假言詮,必然是依相似言聲而起,如果是「聲」之所「不及處,此」假智及假言詮「便不」運「轉」,猶如於聲。

這裏說的假智詮依聲起,是專約我們現在所居住的這個娑婆世界說,如果是別個世界,那就不一定如此。有的是依光明而起假詮的,有的是依妙香而起假詮的,有的是依妙味而起假詮的,有的是依妙觸而起假詮的。

就是在這娑婆世界,由於分為欲、色、無色的三界,因而論中說的假智詮依聲起,是唯約三界內的欲、色二界說,因唯於欲、色二界依聲而起假智,至於無色界中,假智雖不是沒有,但不是依聲而起,因一生到無色界,就能了知一切法,雖說定生有情亦能緣聲,但這是以意識而緣,不是依於耳識緣聲,因為無色界中的有情,是沒有耳根的,既然沒有耳根,當然不能發耳識以緣聲塵。

娑婆世界欲、色二界眾生,其假智詮所以必依聲起。舉例來說:如我們聽到佛陀這個名聲,就去攀緣於佛,對佛生起分別,進而發出言說,將佛說之為佛,如是這樣說了以後,對這就能有所了解。

在此或者有人要問:假定真的名不離聲,那聲與名應即沒有差別,為什麼還要分別的說假智及假言詮?要知名與聲的二者,雖則說是不相離的,但是它們意義,各有殊勝不同,不能不說它們有別。如名句文,在能詮方面,固然是很殊勝的,但在表業方面,其作用則很劣;至於聲體,在表業方面,固然是很殊勝的,但在能詮方面,其作用則很劣。約這意義有別,說它們不相離,又有什麼不可?

聲所不及的地方,為什麼假智及假言詮就不運轉?當知聲所不及的地方,就是聲不能到自相上。因為心行處滅,所以假智緣之不得,因為言語道斷,所以假詮詮之不得,是為假智假詮於自相上不起。猶如於聲,是說假智能緣得共相,自是不成問題,要想緣得自相,那就不是假智所能做得到。如聲唯能詮得共相聲,自相是不能詮得的,因為自相是離名言的,怎麼可以為聲之所詮及?

由此證知「能詮」之名、「所詮」之法,「俱」不是事物的「自相」,所以我們「知」道「假說」決定「不」是「依」託「真事」而有,但可說它依於共相而轉。要知自相是離名言的,假說共相是帶名言的,那裏會有名言共相親依離名言的自相?這是絕對沒有這個道理的!

「由此」上述道理看來,我們可以明白知道:所謂假說,「但」是「依」於影像的「似事而轉」起的,不是依於真事而轉起的。似事,就是指的共相,假智及假言詮,皆依共相而轉,決不依於真事自相而轉。

「似謂」是「增益」的假相,並「非」是「實有相」。因為「聲」音的言說,是「依」託「增益」的影像「似相而轉」起。譬如說火,不過是表達火的意義,令人知道這就是火,揀別不是非火就行。不見得口說於火,就會生起燒的作用,所以「不可說假必依真」。以「是」之「故,彼難不應正理」。

癸五 結成正義

然依識變對遣妄執真實我法,說假似言。由此契經伽他中說:『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假事既然不依真立,現在所要請問的,就是所謂假我假法,究竟是依什麼而起的?依唯識學者說:假我假法雖不依於真立,「然依」內「識變」現而有,既是識所變現有的,那裏可以說它真實?由於世間的外道及佛法的小乘,妄計心外有實在的我法,為「對遣」此「妄執真實我法」,所以「說假似」我似法,為內心識所變。不特如此,就是說假,也是勉強說的,實際假說亦不可得。

這幾句結語,就近說,當然是結這段論文,向前看,可說遠結前文頌中所說『,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的三句,是以這個結語極為重要。

在前總結我法文中,曾經說到凡夫會有二執的所以;現於結成正義文中,亦顯示聖教假說我法的所以。「由」於如「此」,所以在《厚嚴經》中,接著說到佛菩薩等,「為對」治遮「遣」世間「愚夫所執」著的「實我」實「法」,使凡夫斷除惑染,令凡夫得到清淨,讓凡夫生起真智,「故於」內「識所變」的見相二分上,「假說我法」二者之「名」。因為這樣的關係,所以實在的我法,雖說是沒有的,但識所變的見相二分,不能說沒有,依此見相二分,假立我法之名,自然沒有什麼不可,而且這所假立的我法,亦是識所變的,這就是唯識義,亦本論的正旨。

丁二 釋後三句頌

戊一 標舉三數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別唯三。

在前略辨唯識中,標出六句頌文。最初的三句頌文,已經略為解釋;其次的三句頌文,現在續為解釋。如上略釋,已經知道,所謂實體我法,是絕對沒有的,一般說的或我或法,是依識所變的相見二分之所安立的。相見二分不是本身如此的,而是由能變識之所變現的。但能變識究是什麼,前面固然沒有說到,能變識到底有幾個,也還未曾有所交代。現在所釋的這三句頌,就是解答這問題。

由「識所變」的「相」分,「雖」說是有「無量」無數那麼多的「種」類,然「而」此「能變識」,如果「類別」起來,不過「唯」有「三」種。既不可說多有四,亦不可說少只二,多則無用,少則不夠。

戊二 別釋三名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二謂思量,即第七識,恆審思量故。三謂了境,即前六識,了境相粗故。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此是正式解釋三能變的名義。「一謂異熟」的異熟,是引業所感得的有情總報的真異熟果報,「即」是「第八」阿賴耶「識」。果報識所以得名為異熟,因為是「多異熟性故」。如第七末那識,完全不是果報識,至於前六識,雖可說有少分的果報,但還有賴於現在的助緣,可是第八識,完全由過去的業因,成熟現在的果體,所以名為多異熟,揀別不是第七識及前六識。

異熟是中國話,印度叫做毘播迦。向來解說有三義:一、變異而熟,是說要那因的本身不斷變異,而後果方漸漸的成熟。如所長的桃子,最初是怎樣的,後來變成怎樣,最後成熟為果,其間是在不斷改易的,所以名為變異而熟。二、異時而熟,是說因果不同時的,與因異時,其果方熟,所以叫做異;至於這個熟,是約正在造業時,望著果熟時說的。因為業種子和異熟果身,恆住現世一切剎那,不論怎樣都是同時的,可見不是在種子方面講,是指正在造業與受果時說,造業是在過去,受果是在現在,因果是異時的,所以名為異時而熟。三、異類而熟,是說果異於造業的因性,成熟的果酬於因力,所以名為異熟。通常有兩句老話說:『因是善惡,果唯無記』。感得果報的因性,雖說是有善有惡的,但所得的報體卻是無記的。異熟雖有這三種解說,但這裏主要是取第三異類而熟的一義,以顯第八識是由善惡引業所感得的無記果識。由於異類之因而為熟果,異是屬於因的,熟是屬於果的,使熟果屬於異因,即異之熟,名為異熟。反之,以因的善惡,成為異類的熟果,異固屬於果,熟亦屬於果,善惡的因,使於異類之果,異即是熟,名為異熟。若要約的說:這異熟識於善惡的業種子使之成熟,以酬於引業的有情總報果體的真異熟——第八識。此異熟識,是初能變。

「二謂思量」的思量識,「即」是「第七」末那「識」,因為它是「恆審思量」的。末那是印度話,中國譯為意。意有依止與思量的二義。此末那識為第六意識之所依止,是意之識,依士得名。此末那識的現行,恆恆時都是在思量的,此意即識,持業得名。思量,是思慮量度的意思,第七末那識,從無始以來,恆緣第八識的見分為自我為實法。不過就心心所的緣境作用說,思量本是通於諸識的。現在所以特別命名第七為思量識,由於此識具有『恆』與『審』的兩大特殊功用。恆是顯示它的相續不斷,審是顯示它的計度深明。如前五識,不但沒有計度深明的審義,亦沒有相續不斷的恆義,而是非恆非審的。至第六識,計度深明的審義,雖然是具有的,由於它有時有間斷,相續不斷的恆義,則不具有,而是審而非恆的。若第八識,相續不斷的恆義,雖說是具有的,由於它的暗昧不明,深明計度的恆義,卻是缺少,而是恆而非審的。唯第七識,不但在有漏位上,恆審思量第八阿賴耶識的見分為我,就是到無漏位時,亦恆審思量無我,所以第七識具有恆思量與審思量的二義,而是亦恆亦審的。圖示如左:

全具恆審思量的,唯是第七末那識,所以第七識特名思量,這是第二能變。

「三謂了境」的識,「即」是「前六識」,因為它們是了別粗顯境相的,所以說「了境相粗故」。所謂了別,是詮辨所對的境而說的。講到了別是識的作用,不但前六識有,就是七八二識也有的,現在所以特就前六識名為了別,是約粗了別說的。

對這三能變,在唯識學上,還有這樣的分別。據特勝說:第八叫做心,第七叫做意,前六叫做識。心是集起義,有行相集起和種子集起的二義:行相集起,是通於諸識而有的,因為諸識的見分行相,積集於識的自體,而起行解作用的;種子集起,唯局限於第八阿賴耶識,因為第八識,積集諸法的種子,而能生起現行的。意是思量義,有無間覺與現思量的二義:無間覺,是通於諸識而有的,因為每一識都有無間覺的作用的;現思量,唯獨局限於第七識,因為唯有第七識,具有現思量作用。識是了別義,有細了別和粗了別的二義:細了別,是通於諸識而有的,因為不論那一識,都有它的細了別的作用;粗了別,唯局限於前六識,因為了別粗顯境所起的了別粗行相,唯局於前六識的,所以別名前六識為了別境識,這是第三能變。

「及言顯六合為一種」者,是說合集前六識,為了別境識。若就不共所依而言,其識體是有六種的:如依眼根而起緣色境的是眼識,依耳根而起緣聲境的是耳識,依鼻根而起緣香境的是鼻識,依舌根而起緣味境的是舌識,依身根而起緣觸境的是身識,依意根而起緣法境的是意識。但因它們所了別所緣的境,能了別能緣的行相,都是粗顯的,所以合為了別境識,簡別不是七八二識。

戊三 因果能變

己一 標數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如上所說的異熟、思量、了別的「此三」識,雖「皆名」為「能變識」體,但論其「能變」義,則「有二種」,就是下面所要說的因能變與果能變。

己二 正釋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等流習氣,由七識中善、惡、無記熏令生長;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於二種能變義中,現在先講第「一、因能變」。所「謂」因能變,是指「第八識中」能轉變現行的諸法和自類的種子,亦即第八所依所持的種子。這種子,有「等流、異熟二因習氣」的兩類。如分開說,就是等流習氣和異熟習氣。「等流習氣」,是「由」前「七」轉「識中」的「善、惡、無記」三性種子「熏令」漸次「生長」,而能為生起八識三性諸法的親因緣者是。嚴格的講,現在所說的等流,就它熏成三性種子的方面講,可以叫做等流因,約它能生三性果法這方面講,則可叫做等流果。等是相似的意思,名之為因;流是流類的意思,名之為果。是果法,相似於因,是因的流類,善、惡、無記三性種子,各各引生自類的果,所以得等流名。習氣是能生的因名,是現行所熏習成的氣氛。因為不論那一法發生現行活動時,不是活動過去就算完了,必然會有殘留於第八識中的影子,到了後來一旦遇到緣時,就發生生起現行的作用,像這樣的東西,就稱之為習氣,如是習氣,實際就是種子的異名。所不同的:種子望它自身所生的現行而得名的;習氣則是望於能熏的現行而得名;雖說有著這樣得名的不同,實際種子就是習氣,習氣就是種子,一體異名而已。此通於八識有為三性諸法的各各自果,可為引生等流果法能生的種子。望所生果,這是親因緣,所謂自性親因,親能辨生自體同性果法的真原因。若依它的果有現行和種子來講:在現行方面看,種子是生現行的親因緣;在種子方面看,現行是熏習種子的親因緣。這能熏習氣的識,是七轉識,通漏無漏三性。

其次所要講的「異熟習氣」,是「由」前「六識中」的「有漏善、惡」二性,「熏」第八識,成善、惡種,「令」其「生長」,後從善、惡二業,招第八識,受苦樂果,是無記性,因果各別,名為異熟。如是善、惡業種子,為招異熟果的增上緣,亦可叫做助緣。能熏這習氣的,是唯屬於有漏前六識中善和惡的現行識。不過異熟習氣,亦可名業種子,就是由業所熏成的種子。業有兩種,就是善和惡。善業能招可愛的果,就是人天趣報;惡業能招不可愛的果,就是三惡趣報;而發這善、惡業的,是前六識。雖說通於六識,但若嚴格的講,前五識只能隨轉發業,真正能發業的,是第六識。

等流習氣與異熟習氣,看來好像是有差別的,實則是沒有什麼差別的,因為離了等流習氣,異熟習氣的自體,根本是不可得的。既然如此,為什麼說有兩種習氣?當知這是在特殊作用分點上而別立的。『就是有漏善、惡二業的種子,它的自果即是生起善、惡二業的現行,在這點上名它為等流習氣;而善、惡的種子,也能扶第八識和前六識的異熟無記的種子,使之生起現行,在這點上名它為異熟習氣。這異熟習氣勢力強勝,不但生起自身之果,且能扶助其他的劣弱種子使之生果,這樣地和其他的種子異其作用,故別得異熟習氣的名。因為異熟無記法,它的勢力羸劣,不能自生現果,必須依靠別的強勝的助緣方能生起。那強勝的助緣,就是這異熟習氣。不但此也,假使沒有異熟習氣的扶助,雖修了善業,也不能感總報第八人天的樂果;雖造惡業,也不能招三途苦報的異熟果體;無異熟習氣,有壞於因果赴感的正理。無異無記法失了扶助故,所以有別開異熟習氣的必要』。

如是等流、異熟二種習氣,為什麼都叫做因能變?當知因是所由的意思。如等流習氣,為等流果之所由生;而異熟習氣,則是異熟果之所由生;因為如此,所以名因。此因能轉變生現行和種子,因即能變,名因能變。至於講到它的所變:在等流方面,就是同時八識三性各自生起諸法的現行和各自所引後念的自類種子,因為是自類種子之所變的;在異熟方面,就是第八識的以及六識中異熟無記的現行法,因為是由善、惡引業、滿業種子之所變的。

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等流果,果似因故。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恆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上面所說的是因能變,現在續講的是果能變。於此第「二果能變」中又分為二:一是等流果,是由等流因結成的三性現行果;二是異熟果,是由異熟因結成的第八識的無記果。正因如此,所以這果能變,是由「前」面「二種習氣」之「力」,而「有八識」自體分,變「現」見相二分的「種種相」。八個識的自體分,是前等流、異熟二因習氣所生的果,所以名為果能變。

如以「等流習氣為」一種「因緣」,那「八識」的「體相」就會「差別而生」。此中所說的體,是指自證分,相指見分和相分。所謂差別而生,是說八種識的各各親種,生起各各的現行。如眼識的親種生起眼識的現行,耳識的親種生起耳識的現行,乃至第八阿賴耶識的親種生起第八阿賴耶識的現行。或說色種子生起色的現行,有漏種子生起有漏的現行,無漏種子生起無漏的現行。以什麼因生什麼果,「名等流果」,因所生「果似」於「因」的。

如以「異熟習氣為」一種「增上緣」的力量,亦即是以善、惡業為一種助緣,招「感第八」果報「識,酬」它「引業」之「力」,常無間斷的「恆」時「相續」,「立」真「異熟名」,就是第八識。若善、惡業「感」招「前六識」的,以「酬滿業」之力「者」,是「從異熟」而「起」的,只可「名」為「異熟生,不」得「名」為真「異熟」,因為它是「有間斷」的。「即前」第八識的真「異熟及」前六識的「異熟生」,因為它們都是異時而熟、變異而熟、異類而熟的關係,所以都「名異熟果」,由於「果異」於「因」的。在此所要特別注意的:如果單名異熟,那是專指第八阿賴耶識;如果名異熟果,那就八識全收在裏面,因為總報王,果是圓滿的。

此中且說我愛執藏持雜染種能變果識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此」前頌「中」所說的異熟,是「且」就「我愛執藏」而說,因它能「持」善、惡一切「雜染種」的,同時又是「能變」善、惡二種異熟「果識」。由於具有這樣的三義,所以「名為」是真「異熟」,亦即名為初能變識,「非」是說異時、變異等「一切」業所感的,皆得名為能變果識。持雜染種,顯示善、惡業果名識,能變果識,顯示這不是能變中的因能變,因為因能變第八現行識,是不能受熏成種的,所以第八是我愛執藏。

這樣講法,初能變所以特名異熟,有兩種簡別:一是簡別前六識不是真異熟,能夠稱為異熟的,唯有第八賴耶識;二是簡別不是八地以上的真異熟,八地以上的第八識,雖還可以叫做真異熟,但已不是我執的恆愛著處,因為我執已捨了。有說初能變為我法所依,所以特地名為異熟;因從凡夫到第七地,為我愛執藏位,顯示是真正的執藏處;從八地以去,除金剛位,持雜染種,顯示為法執位。有人不贊成為法執所依的這話,假定為法執所依,那就不能說初能變是在最先捨。我以為這說法是對的。

乙二 廣辨唯識

丙一 明三能變

丁一 初能變

戊一 結前標問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而未廣辯能變三相。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上來「雖已略說能變三名」,然「而」還「未廣辯能變三相」。能變三相有三,「且初能變其相」是怎樣的?為什麼要提出這問題來問?因吾人學習唯識,最主要的是要了解唯識宗義,對於唯識宗義如不解了,怎能認識唯識學是什麼?但要了解唯識宗義,首要明白能變識體是什麼,假定對能變識體不知,自然也就不能明白諸法怎樣是識所變的。為此,所以論中特別先明能變識相,其次正式辨說唯識,在辨說唯識中,雖將唯識無境義和盤託出,但還有些人不一定真的明白。為此,最後特再通釋一切妨難,以彰唯識的究竟義理,務使人們切實信受唯識無義。

戊二 舉頌總答

頌曰: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不可知執受處、了,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唯捨受,是無覆無記,觸等亦如是,恆轉如暴流,阿羅漢位捨。

對上所提出的問題,為使學者先了解三能變中的初能變相,所以特舉世親自己所造的頌來說明。此中有兩頌半,計為十句頌文,通常釋這頌文,分為八段十義。八段,就是在頌文上分為八門;如在第八識體來顯義,則有十門,也可名為十義。現在依於頌文列表如下:

┌…………初阿賴耶識……………………一、自相門┐    ┌一、三相門┼…………異熟……………………………二、果相門│    │     └…………一切種…………………………三、因相門│    │             ┌執受處………………四、所緣門│   八├二、所緣行相門………不可知┤              │    │             └了……………………五、行相門│   段├三、心所相應門………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六、相應門├十義    ├四、五受相應門………(相應)唯捨受………………七、五受門│    ├五、三性分別門………是無覆無記……………………八、三性門│    ├六、心所例同門………觸等亦如是…………………………………│    ├七、因果譬喻門………恆轉如暴流……………………九、因果門│    └八、伏斷位次門………阿羅漢位捨……………………十、伏斷門┘

於十義中,所以除去心所例同門,因這不是識體的正義,不過是例同而已。

戊三 廣釋頌意

己一 正釋頌意

庚一 釋三名

辛一 總釋三名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耶。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謂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攝持因果為自相故。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藏識過重是故偏說。

初能變有三相,每相各有一名,所以就有三名,於此三名之中,先釋第一句頌阿賴耶名。阿賴耶識這個名字,一般以為是大乘唯識所有的,實際小乘教典中同樣是有的。所以「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耶」。不錯,大乘教中,特別是唯識大乘教典,確是處處說到阿賴耶識,但據《攝大乘論》告訴我們,就是聲聞乘的教典中,也常常以異門說到的。『異門是從不同的形式,從多方面說明的意思,異門並不就是密意』。

阿賴耶識是印度話,玄奘三藏義譯作藏,因為「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由於具三藏義,所以名阿賴耶。先簡單的說:從它能持種子這方面講,名為能藏;從它受諸現行熏習這方面講,名為所藏;從它為第七末那識執為自內我這方面講,名為執藏。

「謂與雜染互為緣故」:這是正式解說阿賴耶識的能所藏義。『由阿賴耶識為種子,生起雜染諸法的現行,這就是阿賴耶識為雜染諸法因;在同一時間,雜染諸法的現行,又熏成賴耶識中的種子,那又是雜染諸法亦為阿賴耶識因了』。即在這更互為因的關係下,顯示賴耶具有能所藏義。當第八識能含藏一切諸法種子時,賴耶為能藏,為它所含藏的種子為所藏。《同學鈔》卷二說:『持種邊是能藏也』,就是此意。如藏穀麥等的倉庫,倉庫為能藏,因能藏諸種子的;穀麥等為所藏,因被倉庫之所收藏的。反過來說:當本識為前七轉識之所熏習時,本識又轉為所藏,因為是被前七雜染現行法所熏、所染、所遮、所覆藏的,而前七識雜染現行法則為能藏,因能覆藏賴耶識的。《同學鈔》卷二說:『受熏之邊是所藏義也』,就是此意。如人藏在草叢之中,被草叢之所覆藏,為人之所不能發現,所以草叢是能藏,而人則成為所藏。能藏的雜染現行如草叢,本識是所藏處如人。

關於能所藏義,在《演秘》中舉有三種傳說:一、約現行的第八識與所持種,說明互為能所藏。如現行賴耶識執持諸法的種子,所執持的種子叫做所藏,能執持的現行賴耶叫做能藏,是為一重能所藏;到了種子生起現行識時,所生的現行識叫做所藏,能生現行識的種子叫做能藏,是又一重能所藏。二、約初能變與諸轉識互為緣起,說明它們之間能所藏的關係。有的時候,以本識為因,以七識為果;有的時候,以七識為因,以本識為果。在這相互為因果的關係下,屬於所藏的為因,屬於能藏的為果。三、以種望現說,能熏七識名能所藏,從七識生而又能生七識的。在這三種能所藏的說法中,以今論主的意思來看,是以第二能所藏說為正義,因為到解釋《阿毘達磨經》中所說的一頌,就是以阿賴耶藏與諸轉識互為因果的。所以但應說以現望現名為能所藏,即此能所藏說為因果。

關於能所藏的解釋,在唯識學者中是有不同觀點的。印順論師在《攝大乘論講記》中說:『傳承護法學的玄奘門下的基測二師,對能所藏的說法,也有不同。基師約現行賴耶說:現行能執持種子,賴耶是能藏,種子是所藏。現行賴耶又受諸法的熏習,能熏的諸法是能藏,所熏的賴耶是所藏。測師約種子說:種子能生現行,種子是能藏,諸法是所藏。現行熏習種子,諸法是能藏,種子是所藏。他們從種識差別的見地,所以各取一邊,固執不通。依無著、世親的見解看來,應該在種即是識的合一的見地去解說,並且也只有一重能所,本識是因性,雜染是果性』。對能所藏的不同解說,不但中國學者如此,印度學者亦然。

「有情執為自內我故」,是解釋執藏。謂諸世間有情的第七染污意,執著第八識的見分為自內我,所以名為我愛執藏。唯識學初起時,講到阿賴耶識,本是重在攝藏的種子識,但是經過一個相當時期以後,唯識學者又將重心轉移到執藏這方面來。原來眾生從無始來在生死中流轉,就是因為有這我愛執藏。所謂執藏,是我愛緣執之義,第八阿賴耶識見分,無始以來恆被有情(第七識)愛執為我,其情形恰如金銀珍寶的庫藏,為那所有者牢牢的執守著,一時一刻的也不放鬆。對這所執藏的賴耶,那能執藏者當然是第七識。依於基師所說的三藏義,列表如下:

┌能藏(持種)─────第八識     ┌能藏┤     │  └(所藏─────────種子)     │  ┌(能藏────────七轉識)   三藏┼所藏┤     │  └所藏(受熏)─────第八識     │  ┌(能執藏───────第七識)     └執藏┤        └所執藏(我愛緣執)──第八識

如「此」像上所說的三藏義,「即」是「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說賴耶為能藏,是就因的這方面講的,說賴耶為所藏,是就果的這方面講的,因而明顯的顯示因果相,就是賴耶的自相。可是有人針對這點問道:除了因果相外,難道更無別的自體相了嗎?

論主回答說:「攝持因果為自相故」。自相,是自體之謂。這識,以所謂阿賴耶識這點為其自相。奘公所譯的世親《攝論釋》,對這解說是:說在因性方面的叫做因,說在果性方面的叫做果,總攝這個因果全體的,叫做自相。無論從《攝大乘論》或本論的文義看,確實是這樣的:諸法的能生性是因相,為轉識熏習而起的是果相,因果不一不異的統一是自相。但像這樣的賴耶自相,是極幽邃深細的,不是一般所易了達的,必須要從它的因果關聯中去透視,才能認識自相究是怎樣的一個面目。至於論中所說的攝持二字,《述記》作這樣的解說:『攝是包含義,包二為一故,持是依持義,以總為別所依持故。別為總所包,總為別所依,故名攝持。又,離二無總,攝二為體,二是總義,總是義之體,體與義為依名之為持,攝二義為體名攝』。

自相既是依於因果而有的,那它就應是假有而沒有它的實在自體!不!不可這樣講!假定條然有因果二相,將之合為一個自相,那可說自相是假的,現在是離了自相就沒有別的因果相,因果相是就自體上的別義說的,怎麼可說自相是假?如說自相是假,那是絕對錯誤的!在此有人又這樣問道:第八識有多位多名,為什麼在三能變中,舉異熟果相之號,於別釋中乃說染分藏識之名?

論主回答說:「此識」的「自相,分位雖」說是很「多」的,但因「藏識」的「過」失特「重,是故」特別「偏說」。此中所謂自相,就是第八識的自體。分位雖說是有多種,要不出於如下八種:就是依止執受相;最初生起相;有明了性相;有種子性相;業用差別相;身受差別相;處無心定相;命終時分相。在這麼眾多的分位中,但以我愛執著現行位上的稱名藏識的過失最為重大,所以特別偏說藏識,亦即以阿賴耶為此識的自相。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善不善業異熟果故,說名異熟。離此,命根、眾同分等恆時相續勝異熟果不可得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異熟寬不共,故偏說之。

第八識有三個名字,為識自體的阿賴耶,在前面已講過,其範圍是最狹,唯有具有我執的凡夫位上,才得名為阿賴耶,不但到佛菩薩的階位,不得名為阿賴耶,就是二乘聖者亦無賴耶之名,因為他們的我執,是都已經沒有。可是現在所講的異熟果報識,那就大大不同,不但凡夫具有,連二乘同樣有,甚至到菩薩的階位亦有,因為他們各各有其粗細異熟果報的。要到金剛道後成佛之前的一剎那,異熟才被真正空去,《八識規矩頌》說:『金剛道後異熟空』,所以其範圍是很廣泛的。

但是在此我們要問的,就是這異熟果報是怎樣來的?當知「此是」由生前運用六轉識所造的善業或惡業,以此善惡業的力量,「能」夠牽「引」第八阿賴耶識到三「界」、五「趣」、四「生」去感受苦樂「異熟果」報,所以「說名異熟」。說得具體一點:由前六識於過去生中修五戒、十善等業,得以招感人天總別異熟樂果;若前六識於過去生中作了十不善業,得以招感三途總別異熟苦果。論中所謂能引,是指的引業,其所引的,當然是識,識為酬謝引業,能招所引異熟果報。

本此可知阿賴耶識決定是有的,假定「離此」第八阿賴耶識,試問以什麼去受異熟果?要知小乘學派所說的「命根、眾同分等」,等是等於諸餘色心等法,都沒有去受果報的資格。因為命根是依此識相分種子而假立的,同分是依此識身心分位而假立的。如是等法都是有間斷的,不能恆時生滅相續的,「恆時」生滅「相續」的「勝異熟果」,在命根、眾同分等法上,根本是「不可得」的。

原來第八識的果相,在有漏位中,是有異熟、等流、增上、士用四果的,前七轉識乃至根塵,雖也可說具有等流、增上、士用的三果,但異熟果,在它們決定是沒有的,唯第八識獨得勝異熟果。所謂勝異熟果,是對異熟生說。餘識或有名為異熟生,但絕對不可說勝異熟果。

「此即」是「顯示初能變識」的「所有果相」。換句話說,異熟這名,是依果相而立,隨他業因而成自果。《攝論講記》說:『果相,與因相相反的,唯從受熏方面安立。謂依彼能熏習的雜染品法,從無始時來所熏成的熏習,在阿賴耶識的後後相續而生中,引起本識內在的潛移密化。這受熏而轉化的本識,或因名言新熏而有能生性,或因有支熏習成熟而引起異熟識的相續,就是三相中的果相』。此識果相的安立,原來就是這樣的。

如是「此識果相,雖」如前說是有「多位多種」的,但善惡業所感的「異熟」果位,較之前面我愛執藏位要「寬」得多,而且「不共」於其餘的諸識,因真勝異熟果,唯第八識所獨有的。因為如此,「故偏說之」。

在此再為一談的,就是學派中誰主命根等為真異熟?如有部學者主命根、眾同分為真異熟;化地部主窮生死蘊為真異熟;大眾部主別有根本識為真異熟;分別論者主有分識為真異熟。但在唯識的立場看來,這些都不夠資格為真異熟的。如命根及同分的存在,完全是由第八識的執持,假定沒有第八識的執持,其本身的存在還成問題,怎麼可以為真異熟果?至於窮生死蘊,到後第三卷還要詳細的解說,在此不妨略為一談。眾生從無始來,有了這個生命,直到生死最後邊際,其蘊一直在繼續著,也就因此生死才得不斷,要到生死的徹底解決,才得可以說是斷滅,所以叫做窮生死蘊。化地部的學者,就以這窮生死蘊,為真異熟報體。可是唯識學者認為他們所說的窮生死蘊,不是另外所有的什麼實有自體,而只是一切種子阿賴耶識的異門說,如果不是賴耶的異門說,決不可能有窮生死蘊。還有大眾部所說的根本識,『其實也是異門宣說賴耶。根本識,就是細心,就是識根。由這細心,六識依之生起,所以此識叫做根本識;譬如樹莖樹枝等的所依根。此中說的根本識,實在就是意根,就是十八界的意界,它與唯識思想有很大的關係,如《三十唯識頌》說:『依止根本識』等,這名義就是採取大眾部所說的』。如承認根本識就是阿賴耶識,當然可以說它是真異熟報;如不承認根本識是阿賴耶識,那你說它是真異熟,就不得成立,因為除了賴耶,沒有任何一法可以為真異熟的。分別論者的有分識,有分可以說為三有之因,當眾生最初託生時,它是異熟主體,到了最後生命結束時,一般意識活動完全休止,歸到有分心而死。是則他們所說的有分心,不但與唯識的本識非常接近,而且簡直可說就是賴耶的別名。如承認有分識就是賴耶的異門說,把它當作真異熟看未嘗不可,但認為不是賴耶而為另一精神活動,那就不能承認它是真異熟了。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離此餘法能徧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此識因相雖有多種,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這是解釋三相中的因相,亦即是解釋頌文的一切種。為什麼叫做因相?謂以「此」現行阿賴耶識「能執持諸法」自他「種子」,使「令」完全的保存而「不」散「失」,所以「名一切種」。可見所說此識的因相,就是種子識,但現在望於能持種子這方面講,姑且把它說為現行識。本來三相皆是現行識,但因所望之義有別,所以說為自相、果相、因相三種。實際說來,於中並沒有什麼寬狹的差別,皆可通於現行識及種子識的。如前七轉識,不管是它們的種子,不管是它們的現行,皆是依於本識的,本識為它們的依持因。至本識中所含藏的一切種子,與一切現行諸法為因,證知因相是通於種子及現行的。

假定「離此」能執持諸法種子的第八識,諸餘心心所法、色法、不相應行法,甚至無為法,不是有間斷的,就是沒有它的實體,再不然就是堅凝永恆的,要想它們「能徧執持諸法種子」,那是絕對不可能的,所以說「不可得故」。因此,不得不承認能徧執持諸法種子為因相。

依向來說,這是破經部譬喻師的。《瑜伽論》卷五十一敘述經部先軌範師主張色心互持種子的意見說:諸色相及自大種,是諸心心所法的種子之所隨逐的地方,因入二無心定及生無想天,誰都知道是沒有心識現行活動的,但諸心識的種子不能說沒有,而此有的心識種子寄存什麼地方?經部師說:這時的心識種子,別無可存的地方,是由色法之所執持。假定有人不承認這說法,到了出二無心定及從無想天下生時,其心識的活動,就應不再生起。可是事實上,出二無心定及從無想天下,心識必仍生起活動的,證知心心所法的種子,是隨逐於色根的,正因心心所法種子隨逐色根,所以得再生起活動作用。至於諸心心所法,則是一切色法的種子之所隨逐的地方,因生到無色界天的有情,主張無色界無色的學派,認為無色界天是沒有色的,現實的色法雖不存在,但諸色法的種子不能說沒有,而此有的色法種子寄存在什麼地方?經部師說:這時的色法種子,別無可存的地方,是由心識之所執持。假定有人不承認這說法,到了從無色界下生人間時,就應沒有色法的生起。可是事實上,下生到人間來的有情,必然是有色的,如果沒有色法,怎麼會成為人?由此證知色法的種子是隨逐於心識的。正因色法種子是隨逐於心識的,所以現在到了人間,得再有色身的出現。

現在論主破斥他說:你們認為色心可以彼此互持一切種子,我們認為是不可能做到的,因這不是第八識,如外在的色等,外在的色等不能執持種子,你們妄執色心互持,當然亦不得成。是以我們認為唯有第八阿賴耶識,能夠執持一切諸法種子,除了第八阿賴耶識,任何一法沒有持種的功能。色心為什麼不能互持種子?現在我告訴你:如一個從無色界沒而下生欲色界時,其原有的色法老早就已斷滅,現在生起的色法,試問以什麼為種?又如從無想天沒,或從滅定等出的有情,當他在無想天及二無心定中,心法是也久已斷滅,現在心法的生起,試問以什麼為種?假定承認有阿賴耶識,色心種子為其之所攝持,是就沒有這樣的過失。如是分析起來,怎麼能不承認有阿賴耶識?

當知上來所說的,「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講到「此識因相,雖」說是「有多種」,如同類因、相應因、俱有因、持種因等。為什麼說第八識有同類因?這是約前念現行識望於後念現行識說的,即以前念現行識為同類因,後念現行識為等流果。但現在此中所說的因相,是取前念現行識說,因它能生後念的心識;至於後念識,是從前念識生的,屬於前面所說的果相所攝,所以現在不取後念識。同類因的同類兩字,是相似的意思,即因與果同其性質時,說前者為同類因,說後者為等流果。

為什麼說第八識有俱有因?所謂俱有因,如有很多人在夜晚行路,忽然遇到欲來搶劫的盜賊,當這時候,為了不使財物有所損失,大家乃共同的出力抵禦。當知心心所法之間的關係,亦是這樣,如有什麼境界現前時,立即採取一致的行動,彼此協力的共同去緣,是為俱有因。至第八識有俱有因,約從自親名言種子生起現行第八識說,就是以能生的種子為因,所生的現行識為果。不過這要雙取現行識及自名言種子為第八識的因相,才有俱有因的可能。假定唯取現行第八識為因相,那第八識就談不上有俱有因。為什麼?要知不論說什麼為因,約能生它這方面講,現在第八現行識,既然是從他種子生。種子當然為因,現行就成為果。這末一來,只能顯示第八現行識為果相,所謂因相這個名字就失去,是以若取第八現行識為因相,是就缺少了俱有因,因它不是從種而生的。而且像這樣,第八現行識,又不能熏成種子,同樣缺少俱有因。是以如唯取現行第八識為因相,那就唯有同類、相應、能作的三因,不能說有四因,這是吾人所要特別注意的。

為什麼說第八識有相應因?所謂相應因者,如有二人手牽手的渡河,假定其中一人欲倒下去,另外一人立即以全力來扶持他,務必使他不致跌倒。當知心心所法也是如此,心王心所更互扶持,方得使之相續不斷。第八識所以有相應因,因第八識能生同時五徧行心所,五徧行心所是士用果,第八識則為能生的相應因。

為什麼說第八識有能作因?所謂能作因者,如廣泛的說,像前所說的相應因、俱有因、同類因,都可叫做能作因,若縮小的說,離去以上的三因,別立一個能作因。像這樣的能作因,可以說是除去自體的其他一切法的總稱。對於諸法的生起,不論在消極方面,不論在積極方面,皆能予以資助,範圍相當廣泛,等於四緣中的增上緣。

為什麼第八識沒有異熟因?所謂異熟因者,當知就是善惡業的異名,為招感未來苦樂不同果報的因。在狹義之下的善因善果,惡因惡果,就是指的這因果律。但為異熟業所招感的異熟報的第八識自體,前面一再說過,唯是屬於無記,所以第八識不能說為異熟因。

為什麼第八識沒有徧行因?所謂徧行因者,是指在吾人身心活動的煩惱中,那最強烈而為其他一切煩惱原因的煩惱,經論中稱為徧行惑的,叫做徧行因,其性唯是染污的,而第八識性唯無記,所以第八識不可從徧行因生。如是性唯染污的徧行因,依小乘說一切有部說,計有十一種,就是苦諦下的無明、疑、身見、邊見、邪見、見取、戒禁取的七惑,還有集諦下的無明、疑、邪見、見取的四惑,二者總合成為十一徧行惑,與五部煩惱為因,能緣一切染污法,所以名為徧行因。滅道二諦之下亦有它們的煩惱,為什麼不取來作徧行因?當知滅道二諦下的煩惱,唯緣出世的無漏身,始會生起它的活動;苦集二諦下的煩惱,徧緣世間的染污法,而生起它們的活動,但現實世間的有情,多緣染法而起煩惱,所以不取滅道二諦下的煩惱為徧行因。於苦集二諦下的煩惱,為什麼不起貪、瞋、慢的煩惱而專起無明、疑、諸見煩惱?這是從利鈍方面來分的:五見稱為五利使,癡、疑亦通於利,所以取來為徧行因;餘貪、瞋、慢是鈍,所以不取為徧行因。

如是像上所說的因相,雖則是有好多種,但同類、俱有、相應的三因,不但第八識有,其餘諸識亦有,可是持種因的功能,唯第八識之所獨有,不共餘法,因為餘法沒有這樣的功力,由於「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此「初能變」的第八「識」,若「體」若「相」,亦即體上所有義相,「雖」說是很「多」的,如從識體變為見相二分,為清淨種依,為同類因等,為等流果等,可說多式多樣的不是一種,然自證分但有三義,所以「略說唯有如是」自、因、果的「三相」。

辛二 別釋種子

壬一 正明種子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此中何法名為種子?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此與本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在前所說賴耶的三相中,所謂因相的意思,就是第八識執持諸法生起作為親因的種子,由這實可說出賴耶緣起的根據。第八識名為本識,在諸識中,有它最為重要的所以,可說全是在於這點。為什麼?因這實是有為諸法染淨緣起的根本。有漏雜染的流轉也好,無漏清淨的還滅也好,都是由這而起的。護法等諸大論師,在本論中詳細的論說這個,原因可說亦不外此。現在就以這個所明作為指針,略述關於種子的問題。於三相中,唯因相的種子,在因位中,義相最為難知。論主急於為人,所以特標種相,讓人有所認識,所以說「一切種相應更分別」。因為上來雖已說明第八現行識能持他一切諸法的種子,但還未說明所持的一切種子是什麼,所以對於識中所持的一切種子,應更進一步的加以分別,始能真正了解種子是什麼。

既然如此,首要知道的,就是「此中」是以「何法名為種子」,亦即種子究是什麼?回答這個說:所「謂」種子,就是那被攝在第八根「本識中」,所有能夠「親」自「生」起各各不同現行「自果」的「功能差別」,就是生起諸法各自現象的作用,亦即是諸法各自的親因。如是差別的功能,唯識學上叫做種子。論中特別說為本識,乃是顯示種子所在,簡別不如經部師主張色心等持種;親生自果,就是從自種子,親生現行之果,簡別異熟因望於所生果,不得說為種子,一定要望自品,能夠親生的話,方得名為種子;功能差別,簡別現行的七轉識,望於所生種,雖說是因緣,亦親能生果,但因為是現行法,比較容易了解,所以不說功能,種子是難以了知的,所以以功能顯種子義。

在此成為問題的:種子和第八識以及所生起的現行果法,究竟是一體的?抑或是異體?為什麼要提出這問題?因為所謂種子,決不是離第八識而獨存的,亦即不是什麼判然的別物。既然如此,種子與第八識,其關係究竟怎樣,當然值得論究的問題。在《攝論》唯就體用說明它們之間的關係,如《攝論》文說:『阿賴耶識中諸雜染品法種子,為別異住?為無別異?非彼種子有別實物於此中住,亦非不異』。瑜伽據因果辨明它們之間的關係,如《瑜伽》五十二說:『種子云何?非析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亦非餘處,然即諸行如是種姓、如是等生、如是安布名為種子,亦名為果,果與種子不相雜亂。若望過去諸行即此名果,若望未來諸行即此名種子,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本論則由體用、因果二門來說明它們間的關係。所以說「此與本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理應爾故」。換成白話說:既不可以說一,亦不可以說異。為什麼這樣講?因體用、因果的關係,理應是這樣的。

以體用門看:第八識是體,種子是用。這第八識是有情的主體,種子是其作用。若果攝用歸體,不管那種,其性都是無記的,兩者決不是別異。因為,體是用家之體,用是體家之用,怎麼可以說異?假定體用別論,第八識是無記,種子熏於三性諸法,又現行三性諸法,必然是通於三性的,所以兩者是異其性,不能說是同一。當知這就是體用門中,兩者不一不異的關係。

以因果門看:種子是因,本識是果,這本識是現行,種子是其生因,兩者有著因果的關係,而因果假定是相順的,這因種將屬現果,因果是就完全沒有別異。若種子是隱伏於第八識中的能生的作用,現行是種子所生,既然是顯現的,當然隱顯有別,兩者不能完全是同一的。當知這就是因果門中,兩者不一不異的關係。圖示如次:

唯此所說體用、因果不一不異的關係,是專約有漏種子說,假定是無漏種子,那就完全沒有關係,為什麼?因無漏種子,其體性唯是無漏,而第八唯是無記,兩者性質完全是相反的。又在性類方面,有漏無漏亦完全相反的。然則無漏種子,攝在第八識的什麼地方,不免令人生起疑問。這所以有廣究有漏無漏種子所在的必要。

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真勝義諦。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

與現行不一不異的種子,在清辨、安慧等論師,認為是假有無實自體的。如清辨向所主張的『勝義皆空,世俗假有』可知。種子是世俗諦,當然是假有的。安慧說種子屬相分,因而亦是假有的。在安慧看來,見相二分俱是徧計所執,雖立一識種子,其體非是實物。

現在論主說種子與現行,「雖」是「非一」非「異」的,但決定不是假法「而是實有」的。為什麼?當知「假法」等「如無」法,如龜毛兔角一樣的,不能為諸法的親因,所以說「非因緣故」。但諸種子望於諸法,就是諸法的親因緣,理當體是實有,不能說它是假。

清辨、安慧接著難道:「此」諸種子「與」他所生的現行「諸法」,其間的關係,「既」然是「非一」非「異」的,那就「應」當「如瓶等」一樣的「是假」,不可說它是真「實」的。瓶等是由泥團構造成的,而泥團與瓶等的關係,是非一非異的,瓶等是假非實,誰個都承認的,所以種子亦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論主解決這個難題說:這是不能相提並論的!假使如你們所說,凡是非一非異的,必然都是假有的,那末,真如法性與諸法,也是非一非異的,難道真如也是假有?所以說「真如應是假有」。如果他們回答說:不錯,真如也是假有的,為什麼?不起故,如空華。空華是不起的,空華是假有法,真如亦是不起的,當如空華一樣的是假有法,怎麼不可說假?

他們這樣說法,自以為很合理,但以唯識觀點來看,那是根本要不得的,因為如真「許」可真如是假,「則便無」有「真勝義諦」,真勝義諦假定真的沒有,試問約誰說有世俗諦?如是撥無二諦,試問又憑什麼修行而得成佛?是以我們不得不說種子實有。「然」而我們所說識中「諸」法「種子」是有,「唯依」道理「世俗說為實有」,與真如實有又有著不同,所以說「不同真如」。當知真如唯是勝義勝義實有,種子不是這樣,不但是勝義有,亦通於世俗有。現在為了顯示異於真如,所以說是唯依世俗,並不是不通於勝義。這末說來,種子與真如,實有的意義,雖說是一樣,但世俗和勝義二諦,不能不有所簡別。何況種子於俗諦中,固然可以名為實有,但一入於勝義諦中,就又成為虛妄假法;可是真如不同,不論在真在俗,悉皆是實有的,絕對不會變成假法。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相分非餘,見分恆取此為境故。諸有漏種與異熟識體無別故,無記性攝,因果俱有善等性故亦名善等。諸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講到種子,向來分為有漏種與無漏種的兩類,諸有漏「種子」,是依附於第八識的自體的,「雖」說必須「依」於「第八識」的自「體」,然「而是此識」的「相分」所攝,「非」是其「餘」的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的三分所攝。為什麼唯是相分?因是第八識自己的「見分,恆」常「取此」自己的相分「為」所緣「境」的。

可是現在所要問的,就是差別功能的種子,為什麼必須依於第八識的自體分?這因第八識的自體分,為七轉識現行所熏習的地方,而第八識的自體分,能接受它的熏習,所以第八識的自體分,就為種子之所依附。由於如此,護月論師說諸種子依於見分,為自證分之所緣,這是不對的,因見分只能緣於相分,是不能受熏的,所以種子不得依於見分。種子的依附處,雖說在自體分,但其對第八識體,不特有生果的功能之用,而且更能為體用的兩者。

體者,「諸有漏種與異熟識」,到了攝用歸體時,順於本識的無記性,其「體」是「無」差「別」的,性類是相同的,所以皆是「無記性攝」。用者,是各種子之「因」生於自「果」,從所謂體用別論言,種子之因通於三性,現行之果亦通三性,所以說「俱有善等性故亦名善等」。這是約差別門說,亦是體用別論說。圖示如次:

┌體─現行   第八識┤    ┌體─無記性─────攝用歸體┐      └用─種子┤              ├相分           └用─三性(引自果)─體用別論┘

其次,說到「諸無漏種」,因為「非」是「異熟識性所攝」,體性不順本識的體,所以不論是「因」是「果,俱是」屬於「善性」所「攝」,「唯」可「名」之「為善」,不得說為無記。同時要知道的,就是無漏種子,雖說也是依附於第八識的自體分即自證分,但它卻不能成為見分的所緣,因為見分但緣於外,不能內緣自體分的,所以不是相分所攝。原因它們的體性、體類,不管那種,都是相反的。既然如此,有人難道:無漏種子如真不是見分所緣的境界,那就應當說它不是唯識!不!要知這雖不是見分所緣,但同樣的是識自體,並不是離於識的,約這不離識義,說它亦是唯識,與唯識義是不相違背的。

若爾!何故抉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依異熟故名異熟種,異性相依如眼等識。或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若爾」——假定是這樣,即無漏種不是異熟性,「何故」《瑜伽》卷第五十七「抉擇分」中「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為什麼又說一切「皆異熟生」?所謂二十二根,是指眼、耳、鼻、舌、身的五色根,男根、女根、命根、意根,苦、樂、憂、喜、捨的五受根,信、進、念、定、慧的五根,未知當知、已知、具知的三無漏根。在這二十二根中,前十九根是有漏的,後三根是無漏的。

現在所難問的,就是最後的三無漏根,既然亦被說為異熟,怎麼可說無漏種唯皆善性而非無記?論主答說:不然!當知無漏種子,「雖」然「名」為「異熟」,亦即說它異熟,我們是承認的,但若說它無記,我們礙難承認,所以說「而非無記」。至於無漏種子說為異熟,並不是它本身叫做異熟,不過由它「依」於「異熟」識「故」,從所依識「名異熟種」,因為是沒有另外自體的。至三無漏根說為異熟生,因從異熟識中無漏種子所生的。

有人又這樣問道:無漏種子其體不是異熟,由於依於異熟識故,所以得名異熟,那末,無漏種子其體不是無記,由於依於無記的關係,理當亦應名為無記!所謂『依異熟故名為異熟,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論主解答這問說:「異性相依如眼等識」。這話怎講?好像眼識是通於三性的,但為眼識所依的眼根是無記性。依於眼根,從根為名,得名眼識,這是不成問題的,但絕對不可說言識依眼故,亦當隨所依根名為無記。因此,無漏善種雖依無記的第八異熟識,但仍保持它的善性,並不因為所依的是無記,能依的無漏種亦成無記,當知異性是可以相依的。

假定有人一定要說無漏善種依識名異熟,亦當令其從識名為無記。那末,識依於眼名為眼識,應亦從眼名為無記,可是事實不是這樣!眼識依於無記眼根,並不隨於眼根名為無記,無漏種依於無記的異熟識,為什麼要說它是無記?『此既不爾,彼云何然』?所以無漏種不名無記。

無漏種依他第八異熟識,在凡夫位上的確是異性相依的,但到了佛果位上那就不然,因為到了最高佛位,不論是能依的種子,不論是所依的第八識,都是屬於善性,怎麼可以說為異性相依?除了佛陀,不但凡夫,就是十地菩薩,二乘聖者,都是異性相依的。

上來是約無漏種子本有邊說,現在再約無漏種子新熏邊說。「或」有認為「無漏種」子,「由」彼「熏習」的勢「力」,展「轉」不停的「變」異到「成熟」的現行果位時,由於它是從因至果,從生至熟,變異而熟的,所以「立異熟名」。因而它是善性所攝的異熟,「非」是「無記性所攝」善惡為因所招感的「異熟」。關於這點,我們必須分別清楚,不可隨便混成一團!《瑜伽論》說二十二根皆名異熟,這有明文可證,誰也無法否認,但在諸經論中,從來不曾見到有什麼地方,說是皆通無記,所以無論怎樣,若有說無漏種通於無記,那是有背聖教的!

壬二 舉執辨破

癸一 舉二偏執

子一 執本有分

丑一 立義引證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皆本性有不從熏生,由熏習力但可增長。如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界即種子差別名故。又契經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義。瑜伽亦說:『諸種子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熏發』;『諸有情類無始時來,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種子皆悉具足,不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一切種子雖說都是攝在第八賴耶識中,但諸種子究是怎樣來的?為是先天本有的?為是後天熏成的?論究到這問題,在諸論師之中,向有三師異說,就是護月、難陀、護法三師的見解差別,彼此之間有著相當的諍論,誰都認為自己是對的。現在順其次第,論說如下。

在「此」討論種子怎樣來的這個問題「中:有義」,是指第一家護月論師義。護月論師認為:「一切種子」,不論是有漏的,不論是無漏的,悉「皆」是先天的「本性」而「有,不」是「從」後天「熏」習新發「生」的。至於經論之中,有說「由熏習力」而有,那不過是增長養成本來固有的種子,事實上,並不是另外熏習新生起來的,所以說「但可增長」。靈泰《疏鈔》說:『若護月師唯本有種家,在加行位本有漏種生現行時,亦能熏成種令善無漏種增長轉變,加行位入見道時,即本有無漏種方生現行,入初地起無漏現行,唯資本有種增,更不新熏成種』。

主張種子本有,不能單憑自己說說就算,還得要有聖教為證,不然,很難邀得佛教學者的信任。因此,現在特別引諸經論以為證明。首先「如」無盡意「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當知經中所說的「界即」是「種子差別」之「名」,不是指的另外什麼東西。種種界,顯示各各差別不同的種子,而這差別不同的種子,不是現在開始有的,而是從無始來一直都是這樣本來存在的。如是各種不同的種子,好像印度一種毒果,很多很多的聚在一起。舉這惡叉聚為喻,是因阿賴耶中有多界的。如《瑜伽》五十一說:『復次,依此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故,薄伽梵說有眼界、色界、眼識界,乃至有意界、法界、意識界,由於阿賴耶識中有種種界故。又如經說惡叉聚喻,由於阿賴耶識中有多界故』。惡叉聚,是印度所有的一種果子,既可作為染料,亦可搾取其油。其子形,如中國的沒食子,亦名無食子,亦名沒石子。由於中國無名可翻,所以保存惡叉聚名。

「又」阿毘達磨「契經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當知此中所說的「界」,亦「是因義」,當然亦即種子的別名,為眾生無始來本來就成就的。《攝論講記》說:『依世親論師的解釋:界,是一切雜染有漏諸法的種子。因無始來有這一切雜染的種子,有為有漏的一切法,才依之而生起。生起了有為有漏法,就有五趣的差別。假使除滅了這雜染種子,就可證得清淨的涅槃……無性及《成唯識論》的解釋:把依和界看成兩個東西,說界是種子,依是現識;若說依就是界,認為有犯重言的過失。世親、無性二家主要的差別點:世親是從種子不離識體這一面談,無性卻把種子與現識分開來說』。

除了經典,作為唯識根本論的「瑜伽亦說:諸種子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熏發」。查《瑜伽論》卷二原文說:『又種子體無始時來相續不絕,性雖無始有之,然由淨不淨業差別熏發,望數數取異熟果,說彼為新,若果已生說此種子為已受果。由此道理,生死流轉相續不絕,乃至未般涅槃』。

一切種子的自體,不論是有漏的,不論是無漏的,從無始以來,其性雖說是本有的,然而還要由染污或清淨的兩種現行去熏習它。有漏雜染現行的熏習,就可使有漏本有種子增長起來,有漏淨及無漏清淨現行的熏習,就可使無漏本有種子增長起來。唯有經常的受到這樣的熏習,才可發出現行的果法來。在現行果法沒有生起以前,雖然受到熏習,只是熏增而已。

如分別說:於有漏染中,生起貪現行時,即熏本來有的貪惑種子心心增進,並不是另外熏成一個新的種子;生起瞋現行時,即熏本來有的瞋惑種種子心心增進,並不是另外熏成一個新的種子。貪瞋煩惱是這樣,其他一切煩惱亦然。於有漏淨中,生起有漏生得善現行時,亦熏識中本有生得善種子增長,更不另外熏成一個生得善的種子;生起有漏福德善現行時,亦熏識中本有福德善種子增長,更不另外熏成一個福德善的種子。至有漏淨熏無漏種是這樣的:行者自發心已去,在資糧加行位中,由起有漏聞熏習加行善現行,就可熏習本有無漏種子增長,更不另外熏成無漏種子,其道理是一樣的。

《瑜伽論》卷二又有這樣的說:「諸有」具有「情」識活動的各個種「類」眾生,從「無始時來,若」有可以「般涅槃法者」,那他「一切」有漏無漏的「種子」,當然「皆悉具足」,因為不是沒有法爾種子,可以說為具不具足的。假定「不」具「般涅槃法者」,那就「便闕」聲聞、緣覺、佛果「三種菩提種子」。查《瑜伽》卷二原文是這樣的:『復次,此一切種子識,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種子皆悉具足,不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隨所生處,自體之中餘體種子皆悉隨逐』。

「如是等」像這樣的經論之「文」,明有漏無漏的本有種子,可說是很多的,要引來做證明,真是引不勝引,所以說「誠證非一」。

丑二 以理自推

又諸有情既說本有五種姓別,故應定有法爾種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說: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姓。由此等證,無漏種子法爾本有,不從熏生。有漏亦應法爾有種,由熏增長,不別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由來立種子本有說的最大根據,在五姓各別的教權與因果必然的原理。所謂五姓各別的教權,是說有情在先天上,由於無漏種子的有無,而有五種種姓的差別。諸經論中,如《入楞伽》卷二、《無上依經》卷上、《善勇猛般若經》卷一、《大般若經》卷五九三、《大莊嚴論》卷一、《瑜伽》第二十一〈聲聞地〉,皆說有五種姓別。「又諸有情既說本有五種姓別」,由是之「故」,可以知道,「應」該「定有法爾種子,不」是「由」於「熏」習之所新「生」的。所謂五種姓別,是指聲聞種姓、緣覺種姓、如來種姓、不定種姓、闡提種姓。如是五姓,各各皆是有性,所以成為五種姓別。

「又瑜伽」論五十七卷明二十二根中,「說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三無漏根,就是前面曾經說過的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這三無漏根,不但人類眾生具有,就是地獄眾生亦成就,但所成就的是種子非現行。論中原文說:『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行、種子皆得成就。除三,所餘或成就或不成就。三,約現行不成就,約種子,或成就,謂般涅槃法,或不成就,謂不般涅槃法。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如生那落迦趣於一向苦,傍生、餓鬼當知亦爾』。論中說的餘三,指的三無漏根。地獄眾生無疑是屬異生,異生自然沒有無漏法現行,所以所成就的,只有無漏種子,無漏現行絕對是不成就的。

《瑜伽論》卷三五說:『云何種姓?謂略有二種:一、本性住種姓;二、習所成種姓。本性住種姓者,謂諸菩薩六處殊勝有如是相,從無始世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是名本性住種姓。習所成種姓者,謂先串習善根所得,是名習所成種姓』。因此本論簡說為:「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姓」。所謂法爾所得,就是本來成就。

《瑜伽》所說六處殊勝的這話,一般學者肯定指為佛果位上的六處現行,就是依無漏種子生佛果根境六處殊勝,不能說是能持種的第八識,假定是指能持種的第八識,為什麼要廣說六處?何況有漏的識體,有什麼殊勝可言?然而另有一些學者不以此說為然,認為六處,是指第六意處,亦即是指能持種的第八識,所謂殊勝,是指無漏種子,即顯所持因性。於此兩種說中,以後一說為是。《義演》說:『彼瑜伽說有六處殊勝法爾相續,雖有六處之言,今但取第六處者,以阿賴耶此中攝故』。就是採取後說。

「由」上面所引「此等」三文,「證」明「無漏種子」確是「法爾本有」的,並「不」是「從」新「熏」才「生」的。諸經論文明說有本有的無漏種,似乎沒有說到有漏種的本有。然而不然,經論中既明無漏種法爾本有,「有漏亦應」合有「法爾有種」,現「由熏」習,只是令之「增長」,並「不」是「別熏」新的種子「生」起。既然如此,為什麼在經論中沒有提及?這因有漏本有種子,從無始來曾經不斷的現起,所以經論沒有分明別說。在道理上講,經論既明無漏法爾本有種,亦合有有漏本有法爾種。

「如是建立,因果不亂」者,是顯因果必然的原理。一般說來,因果必是一因一果的,既不是多因一果,亦不是一因多果。若有認為種子唯是新熏,或許本有更有新熏,則現行之法時刻熏於種子,到後要生現行時,以無量種子而生一法現行,那就變為陷於多因一果的過失之中,違背這個因果必然的原理。因此,由立本有種子,各各唯生自果,因果得以不亂。如果不是這樣,新熏的種子很多,它們生果的功能是平等的,有的生果有不生果,因果便會錯亂,怎能建立正確因果?

子二 執熏生

丑一 立義引證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所熏能熏俱無始有,故諸種子無始成就。種子既是習氣異名,習氣必由熏習而有,如麻香氣華熏故生。

此中「有義」,是指第二家難陀論師義。難陀論師認為:種子為後天的東西,所以「種子」之所以為種子,不論有漏無漏的那種,「皆」由現行的「熏」習而新發「生」起來的。至於經論當中,說從無始而有,那並不是顯示它的本有,亦即不是本來就存在的,因為「所熏」與「能熏俱」是「無始」以來就「有」了的,所以「諸」有「種子」,從「無始」來就「成就」的,無始熏習而有種子,所以一切種子,不外是新熏的。既然如此,種子必由現行的熏習而生,從這也就可知它的意義所在。何況所謂「種子,既」然「是習氣」的「異名」,所謂「習氣」也者,就是現行熏習的氣分,「必由熏習而有」,當然是後天的,決不是先天的。「如」胡「麻」中所有的「香氣」,是以香「華熏」習「故生」。《攝論》說的『如苣蕂中有華熏習』,亦即此義。《攝論講記》說:『苣蕂就是胡麻。印度的風俗,歡喜用香油塗身。香油的製法,先將香華和苣蕂埋入土中,使它壞爛,然後取苣蕂壓油;胡麻的本身原雖沒有華香,但經香華的熏習,壓出的油,就有花的香馥了。這譬喻中,華是能熏,苣蕂是所熏,苣蕂與華俱生俱滅,久之,所熏苣蕂,就帶能生彼香的因性而生了』。《攝論》是主種子新熏的,不承認種子是本有的。如苣蕂的香氣不是本有的,要由簷蔔華熏苣蕂,然後始有香氣出現;當知種子不是本有的,必由熏習方得新生。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論說:內種定有熏習,外種熏習或有或無。又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法種。彼三既由熏習而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

種子皆由熏生,不是自作主張,以為如此就可,須有經論根據,方能為人信受,所以現在特引經論為證。「如契經說」,首引多界經證。經中說:「諸有情心」,由於「染淨諸法」之「所熏習」的原「故」,始有「無量種子之所積集」。心以積集為義,亦即由積集種子而來。因為是這樣的關係,所以知道諸種皆由熏習之所熏生,絕對不可說是本來就有,如有以為本來就有,那就大錯特錯!

不特經中是這樣講,無著攝大乘「論」亦這樣「說:內種定有熏習,外種熏習或有或無」。種子大體是有兩類,就是內種與外種。『外種,如穀麥等,內種,就是阿賴耶識中的能生性。內種思想的產生,原是從世間的外種子悟出來的。見到世間的穀麥種子有能生性,能生自果,所以把一切法的能生性,建立為種子』。

雖說內外諸法,各有它的種子,但內外的種子,仍然有所差別,差別的主要關鍵,在於它們的熏習。內種決定是有熏習,沒有熏習就不得成為種子。可是外種熏習,或者是有,或者是無,那是沒有一定的。『如香花的熏習苣蕂,引起苣蕂中的香氣,這苣蕂中的香氣,是有熏習的。若從炭中生苣蕂,從牛糞堆裏生香蓮華,從毛髮裏生蒲等,這是沒有熏習的。牛糞中沒有蓮華,牛糞也不會熏生蓮華,那怎麼生蓮華呢?這是沒有熏習而生的』。無性《攝論釋》卷二說:『外內種子其性粗同,為顯不同,復說外或無熏習等。或者分別不決定義:謂外種子,或有熏習,或無熏習。如從其炭、牛糞、毛等隨其次第,生彼苣蕂、青蓮華根及以蒲等,非苣蕂等與彼炭等俱生俱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如是外種或無熏習;如苣蕂等與華鬘等俱生俱滅,由熏習故生香氣等,如是外種或有熏習。如是分別外種不定,是故說或。內種子即是阿賴耶識中一切法熏習,如是種子應知定由熏習故有』。

再約教申理來說:「又名言等三種熏習」,或者叫做三種習氣,是指名言習氣、有支習氣、我執習氣的三種。如是三種習氣,「總攝一切有漏法種」,沒有不窮盡的。這三種習氣是怎樣有的?是由現行法熏習在阿賴耶識中的。「彼三既由熏習而有,故」此足以證明諸「有漏種,必」定要「藉熏」習而「生」。假定不是由熏習生,名言等的三種習氣,攝種應該不能窮盡,因為法爾本有的種子,是不在此中所攝的。

無漏種生亦由熏習,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進一步說,不特諸有漏種是由熏習而有,就是諸「無漏種」的「生」起,「亦」同樣是「由熏習」來的。怎麼知道?無著攝大乘論「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談到出世心的因緣,先要說到清淨種子的來源。清淨種子,就是正聞熏習;正聞熏習的來由,是因為聽聞最清淨法界的等流正法。三乘聖法從此生的法界,是本性清淨而離染顯現的,所以叫清淨法界。世尊遠離二障,親證這離言說相,不像小乘的但離煩惱障,所以最為清淨。因大悲心的激發,憐愍救度一切苦惱有情,就從內自所證的清淨法界,用善巧的方法,宣說出來。這雖不就是法界,卻是從法界流出,是法界的流類,並且也還平等,相似。眾生聽此清淨法界等流正法的影像教,也就熏成了出世的清淨心種。譬如某一名勝地,我們從未去過,也不曾知道;去過的人,要使大眾前往遊覽起見,就用攝影機把它映下來,公示大眾,並說明經過的山川道路。我們所看到的,當然只是這名勝的影像,並非本質,並非親歷其境,但因此我們心中就留下這名勝的影子,甚至發心前往遊歷。正聞熏習也是這樣,清淨法界究竟是怎樣,眾生沒有親證到,但由佛陀大悲顯示出來,眾生聞此清淨法界等流的正法,也就熏習成清淨種子了』!

《義蘊》說:『謂如來以真如為所緣緣,即從真如流出大定、智、悲,即是如來報身,復從報身流出化身,從此化身流出十二分教,此名等流正法。眾生聞十二分教熏成解脫法種,故能生出世無漏現行。此於出世心據本而論,從真如生假說真如名為種子,故言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與攝論意同』。這對聞淨法界等流正法亦說得極為清楚。

「是出世心種子性故」者,《攝大乘論》說:『又此正聞熏習種子下中上品,應知亦是法身種子,與阿賴耶識相違,非阿賴耶識所攝,是出世間最清淨法界等流性故,雖是世間而是出世心種子性』。《攝論講記》對這解釋說:『聞熏習,不是賴耶自性,那它的自性是什麼呢?正聞熏習種子的下中上品,它是法身的種子。法身的意義有廣狹不同:有時,單指有情本具的如來藏性;有時,指賴耶轉染還淨,因無量清淨熏習而顯現的大圓鏡智;有時,總指佛果位上的一切。這裏的法身,約果智的法身說。這是法身的種子,所以是法身所攝。聞熏習種子,與阿賴耶識相違,是能對治賴耶的,所以非阿賴耶識所攝。它是出世間最清淨法界等流性,是因淨法界而有的,所以在它聞熏的時候,雖是世間,沒有生起無漏心,卻能成為出世心種子性。平常的世間雜染法,是向生死方面走的,所以不但是惡,就是善心,也不能成為出世心的種子性。現在的聞熏習,雖是世間,而能成為出世的種子性,是因為它有掉過頭來趣向涅槃的關係』。由這敘說,更知沒有法爾無漏種子。

丑二 牒破前執

有情本來種姓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建立。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若有畢竟二障種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畢竟所知障種非煩惱者,一分立為聲聞種姓,一分立為獨覺種姓;若無畢竟二障種者,即立彼為如來種姓。故知本來種姓差別依障建立,非無漏種,所說成就無漏種言,依當可生非已有體。

又如「有情本來」所有的五種「種姓差別,不」是「由」於「無漏種子」的或「有」或「無,但」是「依」於「有」煩惱所知二「障」和「無」有煩惱所知二「障」而「建立」的。簡單的說:五姓各別,不在無漏種子的有無,唯由煩惱所知二障的有無。這樣講法,意在成立種子的新熏,因為假定沒有熏習,怎麼可以說有五種姓別?至於無漏種子之來,是在不斷的斷有漏中就熏成無漏。

「如瑜伽」論「說:於真如境」者,因為真如是迷悟的所依,所以把它說之為境,一切染淨諸法,皆是依之得生。於此真如境上,「若」果是「有畢竟」煩惱、所知「二障」的存在,絲毫未能甚至永遠不能加以斷除的話,那就把他「立為不般涅槃法性」,換句話說,就是闡提種姓,永遠不得證入涅槃。「若」果是「有畢竟」不斷「所知障種」而「非煩惱」障「者」,亦即煩惱障得以斷除,所知障未能斷除者,那就看他們的根機利鈍如何:假定「一分」是屬鈍根性者,那就把他「立為聲聞種姓」;假定「一分」是屬利根性者,那就把他「立為獨覺種姓」。聲聞種姓所以稱為鈍根,如以所斷的思惑來說,三界九地,每一地有九品思惑,他們對這思惑的斷除,是品品別斷的,不是總合齊斷,所以稱為鈍根;獨覺種姓所以稱為利根,因為他們把三界諸惑合為一聚,然後予以九品斷除,所以稱為利根。所斷惑雖同樣的是煩惱障,但因斷法有所不同,所以分別立二種姓。「若」果「無」有「畢竟二障種者」,就是將煩惱、所知二障,予以徹底的斷除,沒有絲毫殘餘的存在,那「即立彼為如來種姓」。到了最高佛果位上,真是所謂二障永斷,二死永亡,覺性圓滿,所以稱為如來種姓。所謂畢竟,是究竟或永遠的意思。由是之「故」,可以「知」道,「本來」所有的五種「種姓差別」,是「依障」的有無而「建立」的,並「非」關於「無漏種」子的有無。因而證知種子是由新熏而有的。

假定真是這樣的話,為什麼《瑜伽》五十七說地獄成就三無漏種?當知論中「所說成就無漏種言」,是約煩惱可斷之義,「依」於「當」來「可生」無漏名為成就,「非」謂本來「已有」無漏種子之「體」。這末說來,所謂地獄眾生有無漏種,並不是真的已有無漏種的存在,只是等待因緣就可生起無漏現行,而是說他從地獄出得到人身以後,由於宿根的因緣,聽到如來的正法,可熏成無漏種子。

癸二 正兼二類

子一 自立正義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一者本有,謂無始來異熟識中法爾而有生蘊、處、界功能差別,世尊依此說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餘所引證廣說如初,此即名為本性住種。二者始起,謂無始來數數現行熏習而有,世尊依此說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諸論亦說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熏習故生,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有義」,是指第三家護法論師義。護法論師認為:前本有家與新熏家,所說諸法的種子,各各皆得其一邊,未能真正了解種子義。實際「種子」這東西,不論是有漏或無漏的,「各」各「有二類」的。他的這種主張,是綜合護月、難陀各自偏於一方之說,唱新熏與本有合生,是以種子有本有與新熏的二類,而且這兩類種都是無始而非有始的。

「一者本有,謂無始」以「來」在第八「異熟識中法爾而有」可生諸法的功能,以此為本有種子,是即能「生蘊、處、界」的「功能差別。世尊」也就依據這個道理,在《無盡意經》等,特別「說諸有情」從「無始時來」,就「有種種」的種子——「界」,猶「如」印度的一種「惡叉」果「聚」在一處。但像這樣的種子,不是現在才起的,而是「法爾」自然「而有」的。如此足以證明種子是本有的。「餘所」要「引」的經論,「證」明種子的本有,「廣說如初」本有家所說,這裏不再重贅。不過本有種子,在諸經論之中,還有一個別名,「此即名為本性住種」。在經論中,如看到本性住種這個名字,當知就是本有種子。

「二者始起,謂無始」以「來」,由現行的勢力,「數數現行熏習而有」生果的功能,攝在第八識中,以此為新熏種子。「世尊」也就「依」於「此」種道理,在《多界經》等,特別「說」諸「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不但經上這樣說,諸論亦這樣的說:無論是有漏法,或者是無漏法,所有「染淨」諸法的「種子」,完全是「由染淨」諸「法熏習故生」。假定沒有經過熏習的話,決不會有種子出現的。如此足以證明種子是新熏的。而這新熏種子,在諸經論之中,還有一個別名,「此即名為習所成種」。在經論中,如看到習所成種這個名字,當知就是新熏種子。

總之,護法論師是本有與新熏的折衷者,不論什麼現行諸法的生起,必然是由這兩類種子的相合。雖說如此,但在見道初剎那所起的無漏智,是本有無漏種;不但見道第一剎那這樣,如修道位上的妙觀察智和平等性智,以及佛果位上的成所作智與大圓鏡智,其最初一剎那現起時,亦唯從本有種子生。為什麼?因在此以前,未曾有過一度成為無漏的現行,因而新熏的無漏種子也沒有。但這是屬稀有的特別例外,在一般的有情分上,大都是本有新熏兩種相待相助生起現行。

要之,護月主張種子唯是本有,是所謂先天的存在;難陀主張種子唯是現行之所熏習,是所謂後天的經驗;護法則是折衷兩說,主張本來固有的種子和依於先所熏成的種子,由這兩種種子,共同呈現那各種的現象。諸法既由本有和新熏種子呈現那各自的現象,則護月與難陀二師之說,雖各有他們的半面理由,而終不免失那另一半的過失!為此,現將他們各自的過失,分別略說於下。

子二 舉執難破

丑一 破唯本有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如契經說:『諸法於藏識,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展轉相生,互為因果。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如炷與燄展轉生燒,又如束蘆互相依住。唯依此二建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若諸種子不由熏生,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非熏令長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若」如護月論師主張種子「唯」是「本有」,那就不免要犯兩種過失:一是違於七轉識與第八識互為因果的過失;二是違於如來所說多種聖教的過失!

一、種子如果沒有新熏,七「轉識」就「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亦即是沒有互為因果的過失!可是事實上,轉識與本識是有互為因果關係的。怎麼知道?「如」阿毘達磨「契經說:『諸法於藏識,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阿毘達磨經》中所說「此頌」的「意」思是「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展轉相生,互為因果」。簡單的說:七轉識與第八識,更互為因,更互為果。頌中的諸法兩字,是指的七轉識,於識藏,是說轉識望於種子的攝藏。現行諸法,不論那種,都是從賴耶中所含藏的種子所生,所以是賴耶的所生果,而賴耶則為能生諸法的因,當知此為種子生諸現行的一重因果。反之,阿賴耶識望於現行諸法的熏習,那賴耶為現行諸法的果,而諸法又成為能生賴耶的因,當知此為現行熏生種子的一重因果。由於因果有這樣的兩重,所以說為『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彼此相互為能依因,同時也是彼此相互為所依果。它們之間的關係是這樣的:

不但經中這樣說,無著「攝大乘」論也「說:阿賴耶識與雜染諸法互為因緣」。查奘譯本論原文是:『阿賴耶識與彼雜染諸法同時更互為因』。意思是說:所熏的能生的阿賴耶識,與能熏的所生的雜染諸法,它們得以同時有著更互為因的關係。如由阿賴耶識為種子,生起雜染諸法的現行,是為阿賴耶識為雜染諸法的因;在同一時間,雜染諸法的現行,又熏成賴耶識中的種子,是為雜染諸法亦為阿賴耶識因。

這個道理很深,一般不易理解,所以特再舉兩喻說:譬「如」能生火燄的燈「炷與」燈中的火「燄」,二者發生相互的關係,就可「展轉生燒」,即從燈炷生起火燄,火燄又復焚燒燈炷,且這生燄燒炷的作用,是同時更互為因的,不能說它們那個在前那個在後。「又如」一「束」乾「蘆,互相依」賴,互相「住」持,才能豎立不倒。於中不論拿去那一部分,另一部分就不能單獨豎立。它們相依相靠的關係,同樣是同時的,不能說它前後異時。

從這兩個事實所舉的比喻,我們應知阿賴耶識與雜染諸法,是同時更互為因的,不能說它們是異時。所以唯識家「唯依此」種子與現行相互為因的「二」者,「建立因緣」的道理,除了這個真正的因緣,「所餘因緣」,根本是「不可得」的。《攝論講記》附論中說:

『本論的因緣觀,重在種生現,現熏種的同時因果,不同時的都不能成為因緣。種生現,現熏種是同時的,這由現行熏成的新種;為什麼不同時就生現行呢?要知道時間是建立在現行上的。種生現,現熏種的三法同時,也都是以現行法為中心的。現行的生起,必有所從來,所以建立種生現。這現行必有力量能夠影響未來,所以建立現熏種。這都是以現行為中心,並不立足在種子上,所以現行雖能熏種,所熏的種在同時中,不能說就生起現行。因為在一剎那中,像心心所等,不容許有兩個現行自體並存的,卻不妨許多種子的存在;何況助成種子生現的因緣,也還未成就』。為什麼還要其他因緣才能生起?假定不待其他的因緣,像這樣的復熏復生,那就沒有窮極!然則未遇緣現起的這所熏種子又將怎樣?它是在第八識中前生後滅、前生後滅的不斷自類的相續著,這名為種子生種子的因果,就是前念種子是因,後念種子是果,名為異時因果。

「若諸種子」唯是本有,「不由」新「熏」而「生,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為什麼沒有因緣義?如第八識執持本有種子,望於七轉識雖可以為因,但因七轉識不能熏種子於第八識中,望於第八賴耶識不得為因。像這樣的反於互為因果,怎麼合於因緣義?前七轉識與第八識,有著互為因緣關係,你們當然也知道的,所以你們不是說不熏,不過是熏本有種子令他增長起來,並不是完全沒有本有種子,只要熏習就有新的種子生起。可是本有家的這個說法,並不完全是對的,因為「非」是「熏令」本有種子增「長,可」得「名」為「因緣」。熏令增長為什麼不可名為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異熟果是由善惡業之所招感的,這話當然不錯,但善惡業,只可為異熟果的增上緣,不能當作第八異熟果的因緣,如把它看成因緣,那就又大錯特錯!

在破種子本有中,上來已以違於互為因果之理破了,現在再以違於如來聖教而破。種子有由熏生,不是憑任何人所說可以為準,而是依於如來所說的聖教為定。「又」如新熏家難陀論師,曾經引「諸聖教」,如《多界經》等「說有種子由熏習生」,證知種由熏生是佛親口所宣的,不是難陀論師杜撰出來的,為佛子者怎能不信?如只承認有本有種,那就完全「違」於「彼」熏習「義」。由是之「故」,假定主張種子「唯」是「本有」,那就「理教相違」,亦即是說不但違於因果正理,同時亦違如來聖教!

丑二 破唯始起

寅一 以理正破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無因緣故應不得生,有漏不應為無漏種,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許應諸佛有漏復生,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上來已破種子本有家,現在續破種子唯新熏家。「若」如難陀論師所說,種子「唯」是「始起」的,亦即所謂唯是新熏的,同樣不免有兩種過失:一是有為無漏沒有因緣的過失,二是違於多種聖教的過失。

一、種子如果真的沒有本有,那「有為無漏」的生起,亦即無漏正智的現行。其最初的現行,雖是入於見道而起的,但若種子唯是本有而沒有新熏,則在見道以前,從來不曾有過無漏的現行,無漏種子的熏習也從來沒有,是則見道最初一念的無漏,必然陷於「無」有親「因緣」而現行的過失!再不然,有為無漏「應不得生」,為什麼?沒有它的親因緣故,如兔角等。龜毛兔角等是沒有它們的親因緣的,所以龜毛兔角不得生起,有為無漏如兔角等沒有親因緣,當然如兔角等而不得生!

新熏家對此加以挽救說:你們不能說有為無漏沒有親因緣,因為我們認為見道前的世第一法,在諸有漏法中是最勝的,以其種子為親因緣,試問又有什麼不可?你說世第一法在有漏中為最勝,究竟怎樣一個最勝法?當知能對的無漏與所對的有漏,兩者是敵體相反的,怎可以所對的有漏為能對的親因?「有漏不應為無漏種」,若相反的有漏能為無漏的親因,反過來,無漏亦應能生有漏,可是事實上,「勿無漏種」可「生有漏」的。誰都知道,漏無漏全然相反的,若許漏無漏可以相生,如有漏善生於無漏。但無漏望於有漏,彼此互相相違的,不得生於有漏,有漏怎麼生於無漏?若「許」有漏能生無漏,無漏自亦可生有漏,無漏果真能生有漏,證得最高佛果的「諸佛,有漏」亦應「復生」。換句話說,佛果位上,亦應見有有漏的現行,諸佛既有有漏現行,是就佛又迷為凡夫,豈不成為極大過失?純正的佛弟子,相信不會容許!

新熏論者救說:你們這個說法是不對的,當知諸法有勝劣的差別,劣的可為勝因,固然不成問題,勝的為劣之因,是就不可以的。有漏善法望於無漏為劣,所以能為無漏親因,無漏正智望於有漏為勝,所以不能為有漏因。現在破斥他說:假定真的如此,「善等應為不善等種」,就是不善應為善因,因善不善相望,不善為劣,善法為勝,你們承不承認不善能為善因?如認彼此相違可以為因,善等應當能為不善等種。可是事實上,善只能為善種,不善只能為不善種,不善不可做善的種子,善的不可做不善的種子。既然如此,有漏種當更不可做無漏種,你們為什麼要說有漏法中最勝者,以其種子為無漏正智的親因?老實說:你新熏家,假定不贊成有本有的無漏種,那在凡夫位、四加行位、七地以前的菩薩位,就沒有法子可以熏得有為無漏四智菩提的種子,這是不能不特別注意的!

寅二 引教辯破

卯一 彼部正義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污故名為雜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為破分別論者,先敘他的正義。分別論者,有說是指小乘諸部,不定指明是那一部,但諸論中所指不同。如《攝論》指為化地部,《婆沙論》中指為正量部,或有說為一心相續論者,或是說為說假部的。實則他是上座部三大系之一,北傳的化地部,南傳的銅鍱部,皆是從分別論者之所流出的。《婆沙》卷二七敘述他的計執說:『分別論者,彼說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污故,相不清淨』。印順論師的《唯識學探源》說:『性淨相染,在有部學者看來,是不可想像的。性相是一貫的,本性是淨,怎能與煩惱相應轉現染相呢?相既然不淨,本性又如何可說清淨?心性本淨論者,舉出了衣、鏡,金、銅器、頗胝迦寶、日月五事所覆作譬喻。但有部學者,不是說「賢聖法異,世間法異」,就是從剎那生滅的見地來解說。像《順正理論》卷七二說:「如濁水滅,後水生時,離濁澄清名為淨水……前餘色俱頗胝迦滅,後與餘色俱新生故」。它的另一見解,凡是相應、相合,彼此的體性,不能有染淨的差別。所以它說五事隱覆日月輪,並不是相應、相合。心性本淨論者,有漏無漏建立在漏的有無,而不在心的自體,所以即使剎那生滅像有部那樣,也不能動搖心性本淨的理論。關於相應、相合,就不能不表示異議。日月輪是明淨的,因了煙雲的覆障,才見它的相不清淨。這不淨,是日輪與煙雲發生關係而現出的假相;其實日輪還是清淨的。相有雜染,是依和合的假相而說,不是說它的本性有什麼轉變,假使心性起了變化,也就不成其為本淨了。這不是說雜染全是假相,客塵確是雜染,只是覺了的心用上的染相,是現起的假相罷了。講到濁水,水的本性也是淨的,只是羼雜些泥塵。有部學者,忽視了從濁水澄汰出來的塵污,卻見到了前一剎那的濁水滅去,後一剎那的清水出現。有部的剎那論,只是前後剎那的堆積。剎那論究竟是否一定如此,還有討論的必要』。

《婆沙》卷二七又說:『染污不染污心其體無異,謂若相應煩惱未斷名染污心;若時相應煩惱已斷,名不染心。如銅器等未除垢時,名有垢器等;若除垢已,名無垢器等』。《順正理論》卷七二也說:『分別論者作如是言:唯有貪心今得解脫,如有垢器,後除其垢;如頗胝迦由所依處,顯色差別有異色生。如是淨心貪等所染,名有貪等;後還解脫。聖教亦說心本性淨,有時客塵煩惱所染』。

現本論說:「分別論者雖作是說: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污故,名為雜染」,到了「離」去「煩惱」的「時」候,是就「轉成無漏,故無漏法」並「非」是「無因生」的。換句話說,無漏還是有其生因的。印順論師的《唯識學探源》說:『本、客,是內在與外鑠的關係。在煩惱現起時,雖覺得整個心是染污的,其實內心並不變失它的自性,只是現象上有些歪曲。要理解本、客,還得在相續中;不從前後的關係上去觀察,不易理解本淨的。《成實論》卷三說:「問曰:心名但覺色等,然後取相,從相生諸煩惱,與心作垢,故說本淨。……問曰:我不為念念滅心故如是說,以相續心故說垢染」。成實論主不能同情這個思想,以為相續心是假名,不是真實;這是它的時間觀不同。心性本淨論者是一心相續論者,一心相續論者是在前後不斷的演化中,發見它相互一貫的不變性,前後不異的共同點。拿心來說,就是了了覺知性。常心與一心,不過是覺性不變的異名。常心,並不是外道妄想構成的不生不滅,非因非果,離世間而獨存的東西,它只在隨緣觸境的作用中。換句話說:常,就是無常,就是念念生滅。若不能認取無常中的真常,那末,無常、念念滅,只是斷滅論。我們必須認識:剎那生滅不是前後成為隔別物,相續也不是前後機械的累積。在大眾、分別說系,當然有著很多的難點,這一直要到一切皆空論者,才能完成這相續不斷的理論,才能克服那嚴重而困難的問題。在後期的大眾、分別論者,發見了七心論以後,那一味相續的覺性,又漸漸的與起滅的六識分離,但還保持密切的關係』。

《唯識學探源》接著說:『心性本淨,在轉凡成聖的實踐上,有它特殊的意義。薩婆多部的意見,三乘無漏聖法,早已具足在未來法中,只要加以引發,使它從未來來現在,繫屬有情就是。大眾部等,主張過未無體,那就不能像有部那樣早已具足在未來中。無漏淨法的生起,在未來無實論者,顯然成了問題;它必須指出有漏位中可以成為無漏的東西。心性本淨,就是這淨法本有的見解。大乘本有佛性的思想,都是以這心性本淨為前驅的。分別論者的貢獻,確是太偉大了』!

心性本淨這一思想,不但分別論者如是主張,大眾部等亦如是主張。如《異部宗輪論》說:『此中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本宗同義者:心性本淨,客塵煩惱之所雜染,說為不淨。隨眠非心非心所法,亦無所緣。隨眠異纏,纏異隨眠,應說隨眠與心不相應,纏與心相應』。證明這一思想,在小乘學派中相當普徧的。不特小乘學派中,有這思想的流行,如後代大乘《無垢稱經》,對這亦有明白的表露。該經卷第二說:『如佛所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如是心者,亦不住內,亦不出外,不在兩間;如其心然,罪垢亦然;如罪垢然,諸法亦然,不出於如。唯!優波離!汝心本淨,得解脫時,此本淨心曾有染不?我言:不也!無垢稱言:一切有情心性本淨,曾無有染,亦復如是』。從這可以看出這思想的普徧。

由於心性本淨,無漏法的生起,就不是沒有因,這是什麼道理?當知分別論者所說,一往看來,似乎是說有漏心性能生無漏,並不需要什麼無漏種子;可是深一層看,當知所謂心性本淨,就是心空所顯真如,為彼四智菩提之因,所以無漏法的生起,不是沒有它的親因,而是決定有其種子在的,亦即顯示無漏種子本有。《成唯識論俗詮》說:『客因主立,塵由空顯,主空喻本有真如,客塵喻新熏煩惱,故離染時,轉成無漏,顯無漏種,即此真如,轉變名目,所以論主復顯本有云:故無漏種,非無因生。真如為因,是本有義』。

卯二 展轉難破

而心性言,彼說何義?若說空理,空非心因,常法定非諸法種子,以體前後無轉變故。若即說心,應同數論相雖轉變而體常一。惡無記心又應是善,許則應與信等相應,不許便應非善心體,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有漏善心既稱雜染,如惡心等性非無漏,故不應與無漏為因,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此下以空理及善、惡、無記三性展轉難破,使其真如為因的這一理論,無論怎樣不能成立。

首先論主問道:所謂「心性」本淨的這話,在「彼」分別論者,究是詮「說」什麼意「義」?應該先搞清楚。「若」果所「說空理」為心性者,那我得告訴你:「空」理並「非」是無漏「心」的種子之「因」。為什麼?因空理是永恆如此的「常」住「法」,從來都是這樣而沒有任何轉變的,既然永恆無有轉變,當就決「定非」是「諸法種子」。要知種子之所以為種子,是要有生滅這個條件,亦即要有勝功能才行。空理的體性,既從沒有前後轉變,怎麼可以做為種子生起萬有諸法?

「以」真如理「體前後無轉變故」這話,在此極為重要。例如虛空是沒有轉變的,虛空不能為諸法的種子,真如空理既是常住法而無轉變,當如虛空一樣的沒有資格做種子,其道理非常明顯,不容有所辯論的。

「若」果你說心性「即」是「心」體,那你所說的這個心,「應同數論」所說二十五諦的理論一樣。數論所說的二十五諦,中間所生的二十三諦是相,是有前後轉變的,而能生二十三諦的真性之體,是常是一,從來沒有轉變。基師《述記》說:『此即有漏心相轉為無漏,以無漏心體作無漏故。非前體滅故言性常,失前有漏相得無漏相,故名相轉變』。在此外人救說:『我所說的無漏體,本來是不斷絕的,假若你說我所主張的無漏會斷,是不合理的』。靈泰《疏鈔》說:『若言前無漏體滅後無漏體生者,此疏文錯,應言前有漏體滅後無漏體生』。我亦認為如是。

若果你說性即是心,此心就是無漏法因,假使真的如此,那「惡」心與「無記心,又」都「應」該「是善」。如此一來,所謂三性分別,根本就不存在。為什麼這樣講?要知有漏種是異熟無記性攝,無漏種則是屬於善性所攝,假定不分善性、惡性、無記性,泛說性即是心,則性之這一字,通於善、惡、無記,是則惡無記心應成善性。

關於這點,我且問汝:你們許不許可?假定你們「許」可有漏不善及無記心體性是善,由於它是相應法,那就「應與信等」諸善心所「相應」。外人說:『不然!雖說它們體性是善,但不一定要與信等諸善心所相應,如我們共同承認的法性真如,雖則說是善的,但並沒有信等諸善心所相應,沒有信等諸善心所相應,難道就不成善』?現在回答他說:『你這講法是不對的,要知法性真如勝義妙善,沒有信等諸善心所相應,固然可以稱它為善,但若是屬有為善心,一定要有信等諸善心所與之相應方可名善,因為心體是相應善,假定沒有信等諸善心所與之相應,是就不成其為有為善法了』。

假定你們「不許」不善、無記心體性是善,因為是不善、無記,不能與諸善法相應。既然不是「善心」的「體」性,「尚」且「不」得「名」為「善」性,怎麼可以說它是無漏性?所以說「況是無漏」?當知這就是成立不善、無記心性非善!

分別論者救說:你們完全沒有了解我的意思,難怪發生這種種的誤會!事實應該是這樣的:有漏善心,由於是有信等諸善心所與之相應的關係,所以可以生起無漏,至於不善及無記心,因為沒有信等諸善心所與之相應,其性不是清淨的,當然不能生起無漏!

論主駁斥他說:你們以為這樣,就可避免過失,老實告訴你,這是不行的!當知有漏善心,雖說是屬善的,但因是有漏的關係,仍然被稱為雜染法,所謂雜染,為諸煩惱之所緣縛的意思。凡為煩惱之所緣縛的,皆被稱為雜染,所以雜染通於一切三性的。「有漏善心既」同樣的「稱」為「雜染」,那就「如」同「惡心等」一樣,它的體「性非」是「無漏」,不是無漏,與不善及無記心,根本就沒有任何差別。不善及無記心不能為無漏因,所以有漏善心亦「不應與無漏為因」,其道理是一樣的。如以論理的形式說:有漏善心性非無漏,是雜染故,如惡心等。惡心及無記心是雜染的,其性非是無漏,誰都可以知道。有漏善心既然是雜染的,當如惡心等一樣是非無漏的。

善性為什麼不可做無漏的因緣?「勿善、惡」、無記「等互為因故」。這話怎講?就是善法不可為惡法的因,惡法不可為善法的因,無記法不可為善法惡法的因。三性互為因緣,這是不可以的!若有漏心為無漏因,善惡等心自亦可以互相為因,可是事實不然,所以說『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若有漏心性是無漏,應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異生心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若異生心性雖無漏而相有染不名無漏無斯過者,則心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若」果你們說「有漏心」的實「性是無漏」種,那「應無漏心」的實「性是有漏」種。為什麼?要知於一性之中,求其「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再說,假定承認有漏性是無漏,試問異生心是不是無漏?「又異生心」其性「若是無漏」的話,那在「異生位」上的時候,就應有無漏的現行。現在我要問你們的:異生位上究竟有沒有無漏的現行?假定有「無漏」的「現行」,是就不應名為異生,而「應名」為出世「聖者」。可是事實,異生位上,只可名為具縛凡夫,沒有資格稱為聖者!假定沒有無漏的現行,怎麼可說異生心性是無漏?

設「若」你們又這樣說:「異生」的「心性雖」則是「無漏」的,而異生的表「相」尚在染位,是屬於染污的,「不」得「名」為「無漏」。既然表相有染不名無漏,當然「無」有如你們所說無漏現行應是聖者這樣的「過」失,你們將這過失,推在我的身上,我是不能接受的。

論主又破斥說:你們這樣的挽救,是挽救不了你們所犯過失的!為什麼?要知異生之相既然是有漏的,「則心種子」自然「亦非無漏」。心種既然不是無漏,以「何」原「故」在你們的「論」中,「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要知以理推論,「種子」和「現行」,若「性」若「相」,必然是相「同」的。說得清楚一點:種子如果是無漏的,現行必然也是無漏的。相狀如果是染污的,其性必然也是染污的,是則你們所說異生成就無漏種子,在理論上是不能成立的,亦為智者之所不取的!

卯三 釋彼正義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說心空理所顯真如,真如是心真實性故。或說心體非煩惱故名性本淨;非有漏心性是無漏故名本淨。由此應信:有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後勝進位熏令增長,無漏法起以此為因。無漏起時復熏成種,有漏法種類此應知。

這是解釋分別論者的正義。分別論者所主張的心性本淨這一論題,不但流行於學派中,後期大乘經典更是繼承了這一思想,且在佛法的思想流中,有其一股極為強大的潛在力,致使後代佛教學者,特別是中國佛教學者,受到這一思想的熏染,無不談到心性本淨的這一論題。真常大乘經典,可說都是發揚這一思想的!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雖沒有明顯的指出那部經,但據古德一致認為是指的《勝鬘經》,《勝鬘經》確是這一思想卓越的發揮者。如該經說:『如來藏者,是法界藏、法身藏、出世間上上藏、自性清淨藏,此自性清淨如來藏,而客塵煩惱、上煩惱所染』。當知《勝鬘經》中所說心性本淨,是即「說」的「心空理所顯真如」。為什麼?因「真如」即「是」此「心」凝然不變的「真實性故」。像這樣的真實性,是無作無為的,是無染無污的,所以真如就是心性本淨。如是本來清淨的真如,由於被煩惱之所蓋覆,是以不能看到它的清淨性,其實被煩惱所覆的內在,淨心仍然保持其原來的狀態,並不曾有一點兒走樣,只要一旦把蓋覆的惑染斷除,立刻就可發現清淨心性而予以證得。

《對法論》卷十對此有所交代說:『無學道者所有三種轉依,何等為三?謂心轉依、道轉依、粗重轉依。心轉依者,謂已得無學道證得法性心自性清淨,永離一切客塵煩惱故,名為轉依,即是真如轉依義。道轉依者,謂昔世間道,於現觀時轉成出世,說名有學,餘有所作故,若永除一切所治,永離三界欲時,此道自體究竟圓滿,立為轉依。粗重轉依者,謂阿賴耶識一切煩惱隨眠永遠離故,名為轉依』。能不能證得心性本淨,完全看是不是轉依。如果轉依,決定證得心性本淨,若不轉依不能證得,於此可知轉依極為重要。

「或」者作這樣「說」:此「心」的實「體,非」是墮在「煩惱」染污之中,因為如此,所以「名性本淨」。煩惱是客塵,有煩惱存在,與心相應,惑亂其性,看來當然似不清淨,如果斷除客塵惑染,其心得到自在解脫,不再被客塵所蒙蔽,就恢復了它的本性清淨。關於這個,《瑜伽論》五十四說徧行五、別境五、不定四的十四個心所,雖說皆是通於三性的,但因它們自體不是煩惱,所以亦得總名為性本清淨。如《瑜伽論》五十四說:『又復諸識自性非染,由世尊說一切心性本清淨故。所以者何?非心自性畢竟不淨能生過失,猶如貪等一切煩惱』。

如上所說,本淨心性,既是空理所顯真如,當然「非」同你們所執著的「有漏」之「心」,其「性是無漏」的,「故名本淨」。兩者有著顯著差別,因而不可混為一談。如認為凡夫有漏心,其性就是本淨,那就大錯特錯!

「由此」種種道理分析看來,我們「應」當深切相「信:有諸有情」類,從「無始時來」,就「有無漏種」子,「不」是「由」於後來「熏習」而有,確是「法爾」如是「成就」無漏種子。既然如此,為什麼你們新熏論者定要執著是由熏生,而不承認本有種子?本有無漏種子,不是不由熏習,不過要到「後」來修行入於「勝進位」時,亦即是到資糧、加行位中,藉聞熏的力量,如是今天這樣熏習,明天這樣熏習,久而久之,使「令」逐漸「增長」起來,於是一切「無漏」現行果「法」的生「起」,皆是「以此」清淨無漏種子「為因」。到了「無漏」種子生「起」真正發生現行活動「時,復」又「熏成」無漏一切智「種」。由於這一意義,我們敢以肯定的說:必有本有、新熏二類種子。無漏既有本有及新熏的兩類種子,當知「有漏法種類此應知」,亦即從本有有漏種子生起現行,復由有漏現行熏成有漏種子。不論有漏無漏,如是展轉熏習,諸法得以不絕。

卯四 釋教熏習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定有熏習,而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寧全撥無本有種子?然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說內種定有熏習。其聞熏習非唯有漏,聞正法時亦熏本有無漏種子令漸增盛,展轉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說此名聞熏習。聞熏習中有漏性者是修所斷,感勝異熟為出世法勝增上緣;無漏性者非所斷攝,與出世法正為因緣。此正因緣微隱難了,有寄粗顯勝增上緣方便說為出世心種。

這是牒破難陀偏執熏習撥無本有。不錯,「諸聖教中」,確曾說過一切「內種定有熏習」,可是你要知道,諸經論中,「雖」曾有過這樣「說」法,然「而」並「不定說一切種子皆」是「熏」習「故生」。換句話說,也有不是熏生而本有的。既有本有,你們怎麼(寧)可以完「全撥無本有種子?然」而「本有種」子,雖說是本有的,但「亦」不是不有賴於熏習,不過這個熏習,只是「熏習令其」逐漸逐漸的「增盛」,熏習到成熟的程度,「方能得」其所應得的「果」,所以經論之中,一再宣「說內種」決「定」是「有熏習」的。

新熏論者挽救說:你們這樣講,未嘗沒有你們的道理,但論典中如《攝大乘論》,為什麼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又為什麼說出世心種子性?無性《攝論釋》卷三說:『又出世心昔未曾習,故彼熏習決定應無,既無熏習從何種生?是故應答:從最清淨法界等流正聞熏習種子所生』。無性釋說:『又出世心乃至從何種生者,此顯淨心唯未曾得,云何無因率爾得生?從最清淨乃至種子所生者,此顯淨心有別種子,決定不從阿賴耶識種子而生。云何別種?謂最清淨法界等流正聞熏習。最清淨法界者,諸佛法界永離一切客塵障故。言等流者,謂從法界所起教法無倒聽聞,如是教法故名正聞。依此正聞所起熏習是名熏習,即此熏習能生出世無漏之心,名為種子。如是種子非阿賴耶識,是未曾得故』。

論主現在解答說:當知論中所說的「其聞熏習」,是通有漏無漏的,「非唯」熏起關於「有漏」法種,亦能熏起無漏法種,乃至展轉生出世心。因在解脫分善根以去,聽「聞正法」的「時」候,「亦」可「熏」習令其「本有」的「無漏種子,令」它「漸」漸「增盛」起來,如是使得本有的無漏種子,生起無漏的現行,由無漏的現行,又熏成無漏種,像這樣的「展轉」熏習,乃至到達「生」起「出世心,故亦說此」無漏所增長種,「名聞熏習」。當知此中所說的出世心,是指見道所證的無漏心。

在此所要問的:就是熏增無漏勝種,為有漏現行能資無漏種?為有漏種子能資無漏種?對這問題的答覆是:這要看行者在那個階位來決定。假定是在資糧位及加行位,本有有漏種子就沒有力量資助無漏種子令其增長,為什麼?因從無始以來,雖有資糧位及加行位的本有有漏種子,但皆不能資他無漏種子令得增長。雖則如此,但現在不妨取資糧位及加行位上的現行及新熏種子,因這現行及新熏種子,具有一種很大的勢力,能夠資他無漏種子令增長的,猶如前說的有漏善、惡業,能傍資他異熟無記名言種子令其增長,其道理是一樣的。

如上所說,可知在「聞熏習中」,我們要看是有漏性的還是無漏性的?假定是「有漏性者」,那就屬於「修」道「所斷」的煩惱,能夠招「感」極為殊「勝」的「異熟」果,雖不是出世法的親因緣,但能「為出世法」的「勝增上緣」。到了修道位上的時候,此種是可斷的。假定是「無漏性者」,那就「非所斷攝」,因無漏法,是盡未來際的無有盡期,怎麼會斷?如果斷了,就不成為無漏。

在此或者有人要問:聞熏習假定只是增上緣,為什麼能熏出世心種?答覆是:「此」無漏種的「正因緣」性,在未生起現行時的相狀,是極為「微」細,極為幽「隱」,極「難了」知,不是一般人所能體會得到的,所以《攝大乘論》等諸唯識教典,「有」假「寄」託「粗」略「顯」明有漏聞熏習性中,是無漏的「勝增上緣,方便說為出世心種」。其實出世心種是本有無漏正因緣,亦即無始以來就有的,不如新熏論者所認為的是新熏。不過沒有有漏的聞熏習,本有的無漏種,不能生起現行,倒是真的,所以不得不寄有漏勝者來顯示它,有漏勝者,當然是指聞熏習。

卯五 牒釋依障

依障建立種姓別者,意顯無漏種子有無:謂若全無無漏種者,彼二障種永不可害,即立彼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無漏種者,彼所知障種永不可害,一分立為聲聞種姓,一分立為獨覺種姓;若亦有佛無漏種者,彼二障種俱可永害,即立彼為如來種姓。故由無漏種子有無,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新熏論者曾引《瑜伽論》依障建立種姓別義。如《瑜伽論》五十三說:『若非習氣積集種子所生者,何因緣故建立三種般涅槃法種姓差別補特伽羅,及建立不般涅槃法種姓補特伽羅?所以者何?一切皆有真如所緣緣故。答:由有障無障差別故。若於通達真如所緣緣中,有畢竟障種子者,建立為不般涅槃法種姓補特伽羅;若不爾者,建立為般涅槃法種姓補特伽羅;若有畢竟所知障種子布在所依,非煩惱障種子者,於彼一分建立聲聞種姓補特伽羅,一分建立獨覺種姓補特伽羅;若不爾者,建立如來種姓補特伽羅,是故無過。若出世間諸法生已即便隨轉,當知由轉依力所任持故,然此轉依與阿賴耶識互相違反對治阿賴耶識,名無漏界離諸戲論』。從這敘說看來,所謂種姓差別,完全是依障的有無而建立,為什麼要建立本有無漏種子?

論主為他解答說:當知「依障建立種姓」的差「別」,是論中所說的,我們自不否認,但論中所以這樣說,「意」思正是「顯」示「無漏種子」的「有無」。這話怎講?「謂若」一個有情完「全無」有「無漏種者」,則「彼」所有煩惱、所知的「二障種」子,就「永」遠的「不可」損「害」。所謂不可損害,就是不可斷除的意思。二障種子既然斷除不了,當然「即立彼為非涅槃法」,永遠不得入於涅槃之門。假「若」一類有情「唯有二乘無漏種者」,雖則他們有能力斷除煩惱障種,但「彼所知障種永」遠「不可」損「害」。雖同樣的不能斷除所知障種,但因他們的根性略有差別,所以「一分立為聲聞種姓,一分立為獨覺種姓。若」有一類眾生,「亦有佛」的「無漏種者」,則「彼」對於煩惱、所知「二障種」子,「俱可永」遠予以徹底的損「害」,如是徹底撲滅二障種子,「即立彼為如來種姓」。

以是之「故」,可知「由無漏種子」的「有無」,顯示彼二「障有可斷不可斷義」,假定不是由於無漏種子的有無,彼二障種依何為因而有可斷不可斷義?如舉例子:無漏種子好像一把鋒利的柴刀,二障種子好像一捆乾硬的木柴,沒有無漏種子的鋒利之刀,怎能割斷二障種子之柴?

然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顯姓差別,不爾,彼障有何別因而有可害不可害者?

既然如此,《瑜伽論》中為什麼單約有障無障而立種姓,不依無漏種子有無而立種姓?這不是不談無漏種子,「然」因「無漏種」子「隱」伏在第八賴耶識中,非常的「微」細,非常的幽隱,非常的「難知」,要想以它來顯示種姓差別,很難使人得以了解。因是之「故」,不得不「約彼」二「障」的有無,「顯」示種「姓」的「差別。不爾」——假定不是這樣,「彼」二「障有何」各「別」的原「因,而」說彼障「有可害不可害者」的差別?說實在的,沒有無漏種,就沒有辦法顯示它們差別。

若謂法爾有此障別,無漏法種寧不許然?若本全無無漏法種,則諸聖道永不得生,誰當能害二障種子,而說依障立種姓別?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當可生亦定非理!

「若」果你們說「法爾」——本來「有此」二「障」的差「別」,用不著其他的什麼原因,那末,「無漏法種寧不許然」?就是無漏種子的本有,你們為什麼不承認其有?有此本有無漏種子,就可顯示種姓差別。

新熏論者辯說:我的看法同你們不一樣,二障所以法爾有可害不可害,並不需要什麼本有無漏種子,由於有漏曾經受到不斷的熏習,所以法爾障有可害不可害者。無漏從來沒有受到熏習過,所以無漏種沒有法爾的力量斷障!

現在破斥他說:你這言論,可以說是但有言說,一點道理是都沒有的。哪!我分析給你聽:既說有漏是由熏習而有的,為什麼又說它本來如此?既說無漏不是本來有的,就不應該說它是熏習,一方面說熏習,一方面說法爾,這不是矛盾是什麼?我現在再直率的告訴你:倘「若本」來完「全無」有「無漏法種,則諸」無漏「聖道」,就「永」遠的「不得生」起。為什麼永不得生?因沒有生起它的原因。無漏聖道假使真的永遠不生,請問「誰當能害二障種子,而」汝今乃宣「說依障」建「立種姓」差「別」?再說,「既彼聖道」無種,「必」然就「無生義」。若果你們說現在雖不生,「當」來是「可」以「生」起的,在我認為這「亦」是決「定非」合於「理」的。

要知不論有漏無漏法,如果無因,是沒有果法可以生起的。以無漏說,既無無漏法爾種子為因,其道果自然不得生起。不論什麼粗細的惑障,如果沒有有力的對治道,是絕對沒法斷得了的。以二障說,如果沒有法爾本有無漏能對治道種,其所對治的煩惱、所知二障,是就永遠斷除不了的。是以不得不重視諸法的因性。

寅三 結破顯理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彼義。故唯始起,理教相違。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這是結破新熏論者執始起義,顯示種子的正理。「然諸聖教」,就是在唯識的諸經論中,「處處說有本有種子」,可說這是本於佛說而來,而你新熏論者偏說沒有,豈不是「皆違彼」經論之「義」?照你們說:種子單有新熏始起,不承認本有種子存在,那我得告訴你:不但違於正理,亦復違於聖教。「故唯始起,理教相違」,怎麼可以?基師《述記》說:『諸經論中,無定文言一切種子皆法爾有無有熏生,無定處言一切種子唯是新熏無法爾種,故二皆取善順契經』。「由此」我們「應」當「知」道:「諸法種子」,不論是有漏的,不論是無漏的,「各有本有、始起二類」。如這樣的雙取兩類種子,在理論上固然不會有什麼過失,在聖教上亦能契合無間無有違背!

壬三 六義明種

癸一 正明六義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一、剎那滅: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力方成種子;此遮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然」而真正作為種子的,不但具備本有、始起二義,而且還要具有剎那滅、果俱有、恆隨轉、性決定、待眾緣、引自果的六種條件,所以說「種子義略有六種」。唯有具備這六條件,始有成為種子資格。《攝大乘論》說:『諸種子當知有六種:剎那滅、俱有、恆隨轉應知、決定、待眾緣、唯能引自果』。從這看來,本論所說的六義,是繼承《攝論》而來。《攝論講記》說:『雖說種子具備六義,但不一定要具足,具備五義也可以。這思想的根據在《瑜伽》,《瑜伽論》因緣有七義中說:「無常法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一般學者,把種子六義,與《瑜伽》七義作綜合的觀察,因此說:與後念自性為因的,是種子的自類前後相生;與他性為因的,是種子的同時生起現行。其實《瑜伽》的本義並不如此,它是從諸法的前後相生與俱有因說的。種子本來具足六義,因為唯識學者將種生現與種生種二類,配合俱有義及恆隨轉義,所以就不具六義了』。現在首依論文將六義加以解釋,然後再對照瑜伽七義加以說明。

「一、剎那滅:謂」有能生性的種子,其「體」必然是要「纔生」而毫「無間」隔的隨即「必滅」,亦即要剎那生滅變化的,唯有剎那生滅變化的,到了轉變位上,「有勝功力」取果與果,「方」得「成」為「種子」。什麼叫做取果與果?《俱舍光記》說:『種是能生義,因有生果之能,故名取果;彼所生果其因正與彼果力時,故名與果』。靈泰《唯識疏鈔》說:『為因義生於現行,名為取果,酬因名為與果』。假定不是纔生即滅,其體常住不變的,前後始終一樣,毫無一點變易,那就失去萬有發生的親因之義。要知生滅變化,始有能生之用,方得常生結果。假使沒有能生之用,怎麼會得產生結果?由於如此,為萬有的原因,必是限於生滅變化的有為法,在常住不變的無為法,是沒有能生的意義。這是唯識學者建立唯識的基本原則。所謂賴耶緣起說與真如緣起說,其主要的不同點在此。真如緣起說,把萬有發生的原因,雖認為在無為的真如,但在賴耶緣起說,則不以此為然,認為有為的現象,即生滅的阿賴耶識,如更嚴密的說,是攝藏在賴耶識中的種子。因此,於「此」必須「遮」除「常」住「法」,如數論所說的自性、神我為諸法的原因,必須遮簡,因凡常住之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故」,怎能生果?《瑜伽》第五說:『唯無常法為因非常法』。如此說來,不論佛教學者,不論外道學人,只要主張無有轉變的常法為因,而這常法不管是用怎樣名詞,皆在現在的簡別之內。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此遮前後及定相離,現種異類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雖因與果有俱不俱,而現在時可有因用,未生已滅無自體故,依生現果立種子名,不依引生自類名種,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二、果俱有」者,依唯識學者說,種子有兩種:一是種生現的俱時因果,叫做種子;一是種生種的異時因果,叫做種類。現在所講的果俱有,就是約俱時因果的種子說的。作為種子的,雖以剎那滅為必要,但僅於此還是不夠的,進而還要「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能生的「種子」。換句話說:從種子生起現行諸法時,那能生的種子與所生的現行,必要同時俱存而不相離。此義顯示:種子生現行是就同時因果這一方面安立的,不是像種子生種子異時因果那一方面而立的。異時因果,相當於次說的恆隨轉義。因此,在無性《攝論釋》卷二中,果俱有義唯顯種子,恆隨轉義唯顯種類不名種子,但在本論,於果俱有外,更出恆隨轉,所謂種生現,現生種,不管那種,都攝於種子,是以本論在體而說,不是現行。

正因因果是要同時的,所以「此遮」經量部及上座部等因果「前後」異時的計執。無性《攝論釋》三說:『經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並「及」還要遮除外道以他身的大自在天為萬有的本因。種望現行發生因果的關係,一定是要同在一身,不得彼此相離,如果因是因,果是果,二者決「定相離」,那就不得為因。

在此有人問道:種望於種的因果為什麼是異時生的?種望於現的因果為什麼是同時的?解答這個說:「現」行望於「種」子,它們之間的關係是「異類」的,現行不是種子,種子不是現行。雖則是異類的,但彼此「互不相違」而相順的,所以得於「一身俱時」現在,「有」它「能生」的功能作「用」。如色法的現行是有礙的,而色法的種子是無礙的,有礙無礙其類當然不同,所以叫做異類。又如心有緣慮的作用,心種子沒有緣慮的作用,有無緣慮用,其類當然不同,所以亦叫異類。可是它們在一身中同時俱有,所以有能生用。外道說大自在天能生一切有情,有情是有情,大自在天是大自在天,不是一身而是他身,怎麼會有能生的功用?基師《述記》說:『因果體性不相似故,名為異類,不相違故得同時有』,正是顯示種生現的果俱有。「非如種子」望於種子,體性相似「自類相生」,由於「前後」是「相違」的,就是前念種子不是後念種子,後念種子不是前念種子,所以「必」然「不」得「俱」時一身和合而「有」。《瑜伽論》中說的『與他性為因』,就是種望現;『亦與後念自性為因』,就是種望於種的前後相生,不是本論說的此剎那。

外人作是難曰:果俱有顯是因緣,如種子生種子,既然是屬因緣,不知是不是與果俱有?疏主回答說:『此中雖顯與果俱有,望現行說可現在時說為因義,種望於種既許異時,若入過去何者因義』?要知「因」之「與果」,雖「有」的是同時「俱」有,有的「不」是同時「俱」有,但現在不是說的過去或未來,「而」是說的「現在時」有能生果法的因用,因為它是有體的,假定是未來,因用還「未生」起,其體根本是無有的,假定是過去,其體已滅,同樣是沒有因用,所以唯現在時有體「可有因用」。

智周《唯識演秘》有這樣的對話說:因在現在有用而果又不是沒有的,可以說果是由現在的因之所生起的,可是果在未來而體是不存在的,怎麼可說果由因生?殊不知正由後果是沒有的,方說從現在的因之所生起。可是有人又這樣的難道:因體落謝過去而其作用常存,可說果是由因用生起的,但因體一旦落謝於過去,其用也就隨著而亡,後果無因自然不會生起。有人作這樣解釋說:觀現在法有引生後果之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所以現因能引後果。現在破道:這種說法是不對的,要知此種子義,前後相生因果皆實,彼說現識假名因果,不應以彼而證此義。這一解釋,有違正理,為我們所不取!應該說:以落謝的因生起後來的果,是沒有問題的,假定因沒有了,後果可以不生,現因體用既然不是沒有,後果有因而生起,試問這有什麼過失?

作為因的東西,既然通於種與有種,為什麼這裏單說與果俱有?種子望於現行為因,所以單名為種;種子望於種子為因,種能生種名為有種。還有一說,種就是指的種子,有種是指阿賴耶識,意謂阿賴耶識能有種故,所以名為有種。現在解答這問題說:要知種子名稱的建立,是約能生現果的力用而建立的,所以說「依生現果立種子名,不」是「依」於「引生自類」的種子「名」為「種」子。因是之「故」,所以「但應說」種子「與果俱有」。為什麼這樣說?能生現行的種子,是由能熏的現行之所生起的,現在復由所熏成的種子生起現行,以此新熏種子為因而生,所以得說為果俱有。假定是這樣的話,本有種子難道不能生起現行?不!本有種子當然亦可生起現行,不過亦要經由熏習增勝才可。至於種望於種,非是能熏的現行之所生起的,所以不得名為果俱有。

三、恆隨轉: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竟位方成種子;此遮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不相應故,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三、恆隨轉」者,是說作為一個種子,於上二義之外,必然更要是無有間斷、無有轉易,必須「長時一類相續」而「至」於「究竟位,方」得「成」為「種子」。若時間有所轉易,那就不能為萬有諸法的親因。此義極為重要,不可予以忽略。然於諸法之中,若求恆時相續而不間斷的法,不得不舉第八阿賴耶識。因而,為萬有諸法的親因,不得不推第八識是恆時隨轉而不斷絕的。如「此」就要「遮」除七「轉識」及色法為萬有諸法的親因。因為轉識與色法,在時間上,都是有所「轉易」、有所「間斷」的,「與種子法不相應故」,所以不能叫做種子。不特轉識與色法要遮除,就是經部計從六識保持種子,亦在現在的恆隨轉中所破。經部的計執是怎樣的?無性《攝論釋》卷三說:『謂經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相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卷二又說:『且有爾所熏習異計:或說六識展轉相熏,或說前念熏於後念,或說熏識剎那種類。如是一切皆不應理』!正因如此,所以「此」是「顯」示前種生後種,為異時因果的「種子自類相生」。一看,就知與前所說的果俱有義是相反的。如上,是依種子之體立說,亦是攝於種子中的。

在此有人問道:不但種子有此恆隨轉義,一類相續至究竟位,第七識亦具恆隨轉義,同樣一類相續,至究竟位方斷,為什麼不得名為種子?當知此中所說的究竟位,是指金剛心究竟對治道生起時。可是不論有漏種,不論第七識,到這階位就被斷捨。我們對這問題的解答是:第七末那識雖說到究竟佛果位斷盡,但它在登初歡喜地時,已在開始有了轉變,如第六識入於法空觀時,第七識即與平等性智相應,可見它在沒有被徹底對治以前,已在發生極大的轉變,並不是恆隨轉而有間斷的,所以不得名為種子。至於究竟斷盡,是據佛果而言,實則初地以上在轉。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子;此遮餘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作為種子的,除上三義外,尚須第「四、性決定」的一個條件。「謂」必「隨」其能熏的「因力」,是「善」是「惡等」性,從而生起善惡等性的現行,其「功能」是「決定」了的。例如能熏的現行是善的,被所熏成的種子亦是善性,從那善性的種子所生起的現行必然也是善的,是為決定,而且這功能的性質,經常如此,不隨便變化。善性是如此,當知惡性、無記性亦然。可見這因果,其性決定如此,是就不會雜亂而生。也就不犯一功能性生一切法,或一切功能性唯生一法的過失!

「此」義是「遮餘部」如說一切有者「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有因緣義」。如有部學者說善惡因生無記果,或說無記善因生惡果,當知這都是異性因生異性果的思想表露。再如他們執著善不善業感無記根身果,就說它們其間有因緣關係,所以稱五根身為異熟果。如要談純正的因果,對於這些不合正理的說法,都要予以遮除!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自眾緣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恆頓生果;或遮餘部緣恆非無,顯所待緣非恆有性,故種於果非恆頓生。

種子於上四義之外,更必須要第「五、待眾緣」的一個條件。因為種子雖恆時隨轉,有它功能性的存在,但並不即刻生果,這究是什麼道理?原因在於它所需要的眾緣還未和合。當知「此要待自眾緣」和「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不特如此,就是眾緣來而不和合,不管在怎樣的場合,也不可能會生果的。如以心法的種子生果說,是指四緣中的後三緣,如以色法的種子生果說,是指增上緣等。世親論卷二說:『待眾緣者,謂此種子待自眾緣方能生果,非一切時能生一切,若於是處是時遇自眾緣,即於此處此時自果得生』。因而種子的自類相生,不是因緣的和合,所以不得名為種子,但可說是屬於種類所攝。

「此」義是「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恆頓生果」。印度有類外道,執著萬有以自然為因,亦即以為一切法都是無因而自然生的,根本用不著等待什麼眾緣,既然是不待眾緣的,當然就恆常的頓時生一切果。諸如此類的妄計,在印度是很多的,不過所用的名詞不同而已。「或」者這是「遮」除「餘部」,如小乘說一切有者,認為「緣」體於一切時有,亦即「恆」常「非無」的。緣如真的恆常是有,那就應當不論什麼時候,都會有果法的生起,可是事實不然,足以「顯」示「所待」的眾「緣」,其「性」「非恆有」的。正因所待的眾緣不是恆有,所以「種」子之因望「於」所生的「果,非」是「恆」時「頓生」。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餘部執色心等互為因緣。

作為種子的,除上五義外,還須第「六、引自果」的一個條件。「謂於別別(各各)色心等」的自「果」,必須是「各各」之所「引生」的,「方」得「成」為「種子」。明顯的說,就是要同性的才能引生,如果是別法決不引生。如從善的色法,必引生善的色法,決不會引生善的心法;反過來說,如從善的心法,必引生善的心法,決不會引生善的色法。世親論卷二說:『唯能引自果者,謂自種子但引自果,如阿賴耶識種子唯能引生阿賴耶識,如稻穀等唯能引生稻穀等果』。唯有如此眾多種子的引生自果,各自種子引各自的果法,方不致於有絲毫的紊亂。

「此」義是「遮外道」學者妄「執唯」由大自在天的「一因」而「生」萬有「一切」諸法之「果」。佛法主張什麼因生什麼果,這是因果的必然,如因只是一個,果亦應無差別,假定果有種種的不同,因亦應是有種種差別,所以絕對不是一因生一切果,如果一因生一切果,違犯因果的必然性。「或遮餘部」如小乘說一切有者,妄「執色心等」法「互為因緣」,也是要予以簡別的。《義演》對此作這樣解說:『由造身語善惡色業為因,感當來四蘊;又或識等四蘊,能引當來色身果故。小乘身語二業以色為體,意業體思。彼計色心展轉互為因,是因緣義』。現在此義不是這樣,種子唯望自果得名。如麥種子唯生於麥不生穀等,穀種子唯生於穀不生麥等,是為唯能引自果義。

此義雖與先前所說的決定性有點相似,而實彼此仍然有著不同:性決定,是善因生善果,惡因生惡果,就所謂三性說的;引自果,是色因引色果,心因引心果,就所謂種子之體說的。《攝大乘論講記》對此亦作這樣分別說:『但這(性決定)與唯能引自果的定義,容易相混,引自果也是說自種子引生自果法。所以世親把性決定看為三性的決定:善的功能唯生善的現行,惡的功能唯生惡的現行,無記功能唯生無記的現行。引自果看為引生自類的現行:賴耶種唯引賴耶識,穀麥唯引穀麥果。無性把引自果解說為唯在能生自果的意義上建立種子之名。這雖與性決定不同,又似乎與俱時有相混』。

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成種非餘。

這是總結以上的六義。若問什麼是種子,現在論文的答覆是:「唯」有第八根「本識中」所含藏的「功能差別」,而且還要「具斯」如上所說的「六義」,方得「成」為「種」子,除此「非」是其「餘」的任何一法,得有資格名為種子。但是真能具備這六義的,唯有潛伏在第八識中能發生各種現象作用的功能,這就是種子的體義,我們對此不得不特別注意!

本論所說的種子六義,雖說是繼承《攝大乘論》,而實可以視為是受《瑜伽論》的思想而來。該論卷五建立種子之因有七種相,就是:一、無常法為因;二、與他性為因、與後念自性為因;三、已生未滅為因;四、得餘緣為因;五、成變易為因;六、與功能相應為因;七、相稱相順為因。這七種相與現所說的六義,只是開合的不同,實則還是同一旨趣。《義燈》三說:『然諸種子略有六種者,准瑜伽第五種子七義。何故二論多少不同?答:開合有異』。《瑜伽》第一無常法為因即當剎那滅義;第二與他性為因即當果俱有義,與後念自性為因即當恆隨轉義;第三已生未滅為因即當果俱有與恆隨轉的二義;第四得餘緣為因即當待眾緣義;第五成變異為因即當待眾緣義;第六與功能相應為因即當性決定義;第七相稱相順為因即當引自果義。從這對照看來,證知兩者思想相通。茲列一表如下:

癸二 簡別外種

外穀麥等識所變故,假立種名非實種子。此種勢力生近正果名曰生因,引遠殘果令不頓絕即名引因。內種必由熏習生長,親能生果是因緣性。外種熏習或有或無,為增上緣辦所生果。必以內種為彼因緣,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種子,不但有內種,同時有外種。外在的穀麥等種,屬於外種;阿賴耶識中的能生性,屬於內種。『內種思想的產生,原是從世間的外種子悟出來的。見到世間的穀麥種子有能生性,能生自果,所以把一切法的能生性,建立為種子』。如上所說的種子六義,不但內種有,外種是也有的。現在進一步所要討論的,就是種子假實的問題。在這兩類的種子中,外種只可說是假有的,唯有內種才是真實的,在《攝論》中,說為世俗勝義,即外種是世俗假有的,內種是勝義實有的。唯識學上說:『凡是自相安立的緣性,叫勝義實有;在緣起上依名計義而假相安立的,叫世俗假有』。「外」在的「穀麥等」種,是依內「識」之「所變」的,只可將之「假立種名」,並「非」叫做真「實種子」,所以屬於世俗;內在的種子,即是萬有諸法的真因緣,所以屬於勝義。可見種子是有假實兩類不同的,如以為外種亦是實有的,那就是一大錯誤!

由種子而生果,這是不簡內種外種的,但此內外種子,還有能生因與能引因的兩種。如此「種」子的「勢力」能「生」最極親「近」的「正」式之「果」,那就「名曰生因」;若此種子的勢力能「引」較為疏「遠」的「殘」餘之「果」,使「令」這個果法,「不」致「頓」時斷「絕」,那就「即名引因」。《攝論講記》說:『能生,是任何一法的能生之因;能引因,是一種能夠引長殘局,使已破壞的人物,獲得暫時存在的力量。如人一期生命的存亡,死了卻還有屍骸暫時存留著,這使屍骸不與生命同時頓滅的力量,就是引因。「枯喪由能引」,是證明引因的必要。喪是內有情界的喪亡;枯是外植物界的枯萎。有情遺骸的存在,荳麥等枯桿的殘留,這都是引因的力量。假使沒有引因,動物死了,草木枯了,就應什麼都頓時散滅。事實證明,死屍枯枝是任運的漸後漸滅,故知引因力的必然存在。譬如射箭,彎弓的力量,使箭驀直飛去,暫時不墮,這就是引因』。

對此生因與引因二者力量的長短,在世親與無性的《攝論釋》中,彼此有著不同的意見。《攝論講記》對此有著極好的分析:『世親的意見:內名言種,由阿賴耶識中的異熟習氣,招感生起一期的生命自體,從入胎出胎起,相續執持下去,乃至老死,在它一期生命流中,都叫做生因。死了以後,阿陀那識不復執持這個生命的自體,祇剩個死屍,乃至死屍完全消滅,這遺骸的殘存,是引因。外種亦復如是,從發芽至開花結果的這一期間,皆名生因;從枯焦以至殘枝的毀滅,這其間是引因。無性說:內識種在最初入胎受生,生起名色,是生因;六處以後,從幼小乃至死後的死屍,都名引因。外種開始發芽叫生因;長大抽葉開花結果,乃至枯焦毀滅,這都名為引因。此說固然也有相當的理由,但與本論文不合』。

如上所說,內種外種,同樣具有六義,同樣具有生引二因,二者似乎沒有什麼差別,但從熏習這一方面來觀察,則又不難發現它們的差異。就是「內種必由熏習」令之「生長」,方得「親能生果」。由於內種是由『熏習故生』,所以唯識用三種熏習攝一切種,就是說內種必有熏習而有的意思。在這當中,本有種子是熏增,始起種子是新熏。不管本有或始起,皆要熏習才能生果,因為內種「是」親生一切現行的果法,所以為「因緣性」。至於「外種」的「熏習,或」者是「有,或」者是「無」,那是沒有一定的。如茶葉用蘭花熏習成為香片,是即有熏習的;若蘭花桂花本身有種香氣,根本不用熏習,是即無熏習的。此外種子,不論是有熏習或無熏習,因為唯是現行,所以只可「為增上緣辦所生果」,作親因緣是不行的。

無性《攝論釋》二說:『論曰:為顯內種非如外種,復說二頌:外或無熏習,非內種應知,聞等熏習無,果生非道理。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外種內為緣,由依彼熏習。釋曰:如是已辨外內種子,其性粗因為顯不同,復說外或無熏習等』。《攝論》為什麼會有這兩頌的說明?就是有人認為:內種可以為因,外種亦可為因,為什麼獨說外種是假非實?為什麼肯定的說內種是實非假?由於有人有這樣的疑問,所以《攝論》特作這樣的解釋。

先就有無熏習辨別,《攝論講記》中說:『如香花的熏習苣蕂,引起苣蕂中的香氣,這苣蕂中的香氣,是有熏習的。若從炭中生苣蕂,從牛糞堆裏生香蓮華,從毛髮裏生蒲等,這是沒有熏習的。牛糞中沒有蓮華,牛糞也不會熏生蓮華,那怎麼生蓮華呢?這是沒有熏習而生的。小乘學者有這樣的兩派:一是主張有些東西,沒有種子可以生起,由於大眾共同的業力所感,自然會生起來。一是主張非有種子不可,比方這個世界壞了,以後再成,草木等的生起,不是無因有的,是由他方世界吹來的。本論此頌,同於第一派。但非內種也可以沒有熏習,內種是必有熏習的,因為沒有聞等熏習,記憶及如理作意等果生,是非道理的。因此,佛教主張什麼都由學而成,沒有不學而成的事。假使不承認內種必有熏習,就應該作聞思熏習的反而忘失,不作聞思熏習的反而獲得果生。這與真理事實都成相違而有過失』。又說:『外種是以有情的內種為因緣的,由阿賴耶識熏習,才有外種顯現,又從外種引起芽等果法。沒有阿賴耶的熏習,外種就不會有;實際上,芽等也還是從賴耶現起的』。正因如此,所以《攝論頌》說:『外種內為緣,由依彼熏習』。世親釋說:『謂外種子唯就世俗說為種子,所以者何?彼亦皆是阿賴耶識所變現故』。因為外在的穀麥等種,皆是眾生感受用業熏習種子,依於阿賴耶識的力量之所變現的,所以外種離內無別實種。不過外種並不是沒有因緣,而是「必以內」在的「種」子「為彼」所有的「因緣」,因外在的山河大地以及森羅萬象,都「是」阿賴耶識「共」變的「相」分「種」子「所生」出來的現行「果」法。《唯識義演》說:『外麥等種子從內識中麥等共相種子生,即有情共緣麥等熏種,後種藉此為緣而生,故外種子非無因緣生』。

壬四 能所熏習

癸一 問答標數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現在進而來說種子熏習的意義。首要問的就是「依何等義立熏習名」?講到熏習,在開始的時候,定要「所熏」處與「能熏」法,而「各」各皆「具四義」,彼此和合不離,而且能熏法刺戟所熏處,使「令」其中的「種」子,新熏的發「生」本有的增「長」。因為這樣原「故」,所以「名」為「熏習」。如簡單的說:有情的一切行為活動,不論是善的或是惡的,一定留那招感結果的原因在自己的八識田中,是為熏習之義。基師《述記》卷一說:『熏者擊發義,習者數數義』;卷三又說:『熏者發也,或由致也,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識內,令種子生,近令生長故』。因此,熏習之義,乃是數數擊發本識,發生新種,增長本種之意。

癸二 正釋所熏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一、堅住性: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熏;此遮轉識及聲風等,性不堅住故非所熏。二、無記性: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勢力強盛無所容納,故非所熏。由此如來第八淨識唯帶舊種非新受熏。三、可熏性:若法自在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心所及無為法,依他堅密故非所熏。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所熏。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首先來說「何等名為所熏四義」?講到所熏的四義,就是堅住性、無記性、可熏性、能所和合性。現在依其次第,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堅住性」:一般說來,作為所熏處的,是為保持種子。「若法」從無始之「始」,乃至究竟之「終」,如是始終不二的,「一類相續」的,「能」夠保「持習氣」的,「乃是所熏」的第一義。在此所說的堅,是安定穩固的意思,並不是一點變化沒有,不過在變化的一類相續中,有它相對的安定性。若法是轉易間斷的,不特沒有保持熏習的能力,而且那所保持的種子,亦會隨之變動而變動。如此一來,就失去受熏持種之義。是以「此」義要在「遮」前七「轉識及聲風等」,因為這些「性不堅住」,是「故非」是「所熏」。為什麼要遮七轉識?因入滅定等時,其心是無有的。為什麼要遮根、塵、法處色等?因生無色界中,其色是沒有的。論中說遮聲風等,無性《攝論》二說:『堅者堅住方可受熏非如動風,所以者何?風性疎動不能任持所有熏氣一踰繕那,彼諸熏氣亦不隨轉;占博迦油能持香氣百踰繕那,彼諸香氣亦能隨轉』。《攝論講記解釋》說:『世親以風和油來譬喻固定性和流動性。油是比較固定的,它就能任持香氣到很遠的地方而不散;風是最流動不過的,它就不能保持香氣,立刻要消散無餘』。所以是所熏處,必具堅住性義。不但間斷的轉易的前七轉識及其心所並諸色法,不可為所熏處,就是經部的色心前後受熏說,也認為斷斷不可的。無性《攝論釋》三說:『若復有執者,謂經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為遮此執,故次說言此不得成』。

第「二、無記性」:為所熏處的,不獨具前義,而且其性質必須是羸劣無覆無記性的,所謂「若法平等」,對於善惡一切「無所違逆」,確「能容」善惡行為的熏習,保持其「習氣,乃是所熏」處。不用說,唯有無覆無記的本識,其性是中容平等的,善的來熏接受善的而不予以排拒,惡的來熏接受惡的亦不予以排拒,得容受其熏習,所以是所熏性。如唯有不是香臭所可記別的,才能受香臭的熏習,其道理是一樣的。當知「此」義是「遮善染」法,「勢力」極為「強盛」者,互相排拒於他,彼此「無所容納」,是「故非」是「所熏」。說明白一點:善性不容受染(惡及有覆無記)性的熏習,染性不容受善性的熏習。恰如極為惡臭的大蒜,不容受其餘的香氣之所熏習,又如極為香馥的麝香,不容受其餘的臭氣之所熏習。世親《攝論釋》二說:『言無記者,是不可記極香臭義。由此道理,蒜不受熏,以極臭故;如是香物亦不受熏,以極香故;若物非極香臭所記即可受熏』。無性《攝論釋》卷二亦說:『非唯堅住,復無記性方是所熏,如平等香乃受熏習,非極香物如沈麝等,非極臭物如蒜薤等』。

不特遮除善染等法勢力強者不能受熏,就是經部所計的識類受熏也是不可以的。經部認為前念可以熏於後念,因為他們是前後一類相續的。這種說法,在唯識看來,是不能成立的。《攝論講記》說:『凡是熏習,與能熏必須同時相應。經部師既然二念前後不俱有,在所熏四義中,就缺了能熏所熏和合相應的條件,所以也不成熏習了。後念識是前念識的同類——前識後識同是識,所以在時間上雖不俱有,還是可以受熏的:經部師這樣解說。但在唯識家的見解,還是不成!同類就可以受熏嗎?那聖者的淨識和凡夫的染識,也同是識之一類;五色根和意根,同是根之一類,也都應該互相受熏了!其它如色蘊與受蘊、行蘊,同是蘊之一類;眼處與法處,同是處之一類;色界與法界,同是界之一類,這一切同類的,都應該互相受熏了。這樣的類例其餘,就成很大的過失了!經部師既不承認這些同類法可以互相受熏,那末前後識的同類受熏,當然也不能成立』!

在此有人這樣難道:假定是無記性的就可受熏,那不但第八識是無記性的,第七識亦是無記性的,理應第七識與第八識同樣可以受熏!唯識家回答說:不行!第七識雖是無記性,但它是有覆無記,因常與四惑相應的,不同第八識的無覆無記性,所以第七識非是所熏處。

「由此如來第八淨識」,亦即佛果的清淨大圓鏡智,雖說是堅住性的,亦是善性的一類相續,但不得為所熏處。因為所謂大圓鏡智,只能保持在因中所熏習的無漏舊種,絕對不再受新熏的,所謂『佛果無熏習』,就是此意。因為如此,所以論說:「唯帶舊種非新受熏」。不但本論這樣講,《佛地論》亦這樣說。如該論卷三說:『如是四智相應心品種子本有,無始法爾不從熏生,名本性住種姓;發心已後外緣熏發漸漸增長,名習所成種姓;初地已上隨其所應乃得現起,數復熏習轉增轉勝,乃至證得金剛喻定,從此已後雖數現行,不復熏習更令增長,功德圓滿不可增故。持種淨識既非無記,不可熏故,前佛後佛功德多少成過失故。如是四智相應心品一向是善,一向無漏,道諦所攝,諸佛無有一切有漏種子法故』。到達最高的佛果,第八賴耶識成為極善無漏,與世間有漏極相違逆,而所成的無漏善,又是最極圓滿的,所以不合被熏習。假定還要受熏的話,前佛與後佛的功德豈不有了勝劣?

第「三、可熏性」:為所熏處的,不獨要具有如前的二義,更要其體自在不隨從它,又是有為而性非堅密的,所以說「若法自在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為什麼要如此?體是堅疏,易可受熏,非如石等,是可熏習。假定這個法的自體不自在,而作用又不殊勝,那就不能保持種子;又若這法的性質是很堅密的,而且是常住沒有變化的,同樣沒有容受他熏的功能。由於如「此」,所以必須「遮」除本識相應的五徧行「心所及」常住無有變易的「無為法」、假法等,不得為所熏處。五徧行心所,是依心王起的,其體不得自在,怎麼可以受熏?雖說心王也要有心所方得生起,但並不說它是依於他的,有它的自在義,所以得稱為王。假法之所以為假法,就因本身做不得主,不得為主自在,怎麼可以受熏?至於無為法,是堅密常住的,不能容受他熏,好像頑石不能容受水的浸潤。在此我們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堅住性為所熏的條件之一,而於可熏性的這條件中,為什麼要遮簡堅密性?據古德說:堅住的堅,重在住義,堅密的堅,重在密義。意思是:堅住義,指沒有間斷轉易的一類相續;堅密義,指不虛疎,就是緻密之意,為常住不變者。因此,為所熏處的,要一類相續,同時,必須不是無為常住,而是有為虛疎的。因此,唯識的熏習說,與《起信論》等所說的真如受熏之義,是冰炭不同爐、水火不相容的。如《起信論》說的真如無明相互熏習,所以染法淨法得以不斷的生起,唯識家是決定不能承認的。因為真如無為,不但不是能熏,亦復不是所熏,能熏所熏義皆不得成立,怎麼可與無明相熏習起?倘若你們硬要說有熏習,那就應當不是無為,亦即不是真如,因唯識家把真如作為抽象的理性看待,亦即諸法的真實平等性,與具體物完全隔別,一點德用也沒有,怎麼可以受熏?可是印順論師的《起信論講記》中說:『其實,即使真如不可說受熏,但真如能為增上緣,難道沒有任何影響嗎?何況本論的真如,含攝得無量清淨功德呢?修學佛法,就在乎以清淨的力量治伏雜染的;雖然雜染法也在不斷的蒙蔽真淨的,歪曲真淨的,以及障礙行者的進修,但真淨與妄染不斷的搏鬥,自會粉碎妄染的黑幕,現起淨德的業用。《密嚴經》與《大乘理趣六波羅密多經》,都說到:「真妄互相熏,猶如二象鬥」。這雖是晚期的譯品,未必為唯識者所信受,然眾生修學過程中,真妄的相互熏習,相剋相消,不能說不是事實吧!總之,不把熏習專看為種子,真如專看為理性,一切都可以通了』。

在此特再一言的,就是作為種子條件之一的剎那滅,是語有為緣起的根柢,亦是唯識最顯著的特徵。唯識學上所說的這個可熏性,與教育學上所說的可塑性,可說是很相近的。所謂可熏,就是可受新熏之義。《攝論講記》說:『凡是和別法俱生俱滅,後念生起的時候,它能感受另一法的影響,而起限度內的變化,才能受熏習,否則是不能熏習的。阿賴耶識是種識和合的瀑流,它非堅密的不可入的個體,能受轉識的熏習,所以是所熏』。

第「四、與能熏共和合性」:為所熏處的,不獨要具如上的三義,更要「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所熏」。此中意說要具三義,方可真正做到受熏:(一)、在時間上,所熏與能熏必定要在同一剎那,不得有前後的差別;(二)、在生命上,所熏與能熏必定要在同一身處,不得有自他身的差別;(三)、在關係上,所熏與能熏必定要能不即不離,不得有或即或離的差別。因為如「此」,所以要「遮他身」間隔不同在一處,要遮「剎那前後」的不是同一時候。因為自他相隔、前後剎那,沒有和合相應的意義,是則雖具備了如上的三義,仍然不得名為所熏處。假定承認這些為所熏處,自身受他身的熏習,他身受自身的熏習,那就成為他作自受果,自作他受果,違背自作自受的因果原理,是佛法所絕對不能同意的。假定認為這是可以的,那難陀、勝軍他們所說因果異時的計執,也就成為正當的了,那裏還可予以破斥?正因有此能所和合之義,所以難陀等的計執才是要不得的。所以唯有自身與轉識同時的阿賴耶識,才是真正的所熏性。

具備如上的四義,沒有一義缺少的,唯與能熏同時的第八阿賴耶識,所以說:「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第八阿賴耶識,無始以來一類相續而無間斷,所以有堅住性義;因為性是無覆無記而不是善、染的,所以有無記性義;第八賴耶識是心王,不如隨他而起的心所,又是有為而不是無為,所以相當於可熏的一義;一切有情皆有各自的第八阿賴耶識,自己的第八阿賴耶識,容受自己現行所熏成的種子,所以有能所的和合義。因此,能為所熏處的,唯這第八賴耶識的心王。除此而外,諸如心所法等,沒有一法可以為所熏處的。

癸三 正釋能熏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長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無為前後不變,無生長用,故非能熏。二、有勝用:若有生滅勢力增盛能引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劣故非能熏。三、有增減:若有勝用可增可減,攝植習氣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增無減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圓滿,前後佛果應有勝劣。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唯七轉識及彼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所熏的四義已經講過,現在續講能熏的四義。「何等名為能熏四義」?這是依前標問。所謂能熏四義,就是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及能所和合。這能熏四義,在諸唯識論典中,是都沒有說到,這是護法特別舉出,以詳細的說明熏習的意義。現在依其次第,簡單解說如下:

第「一、有生滅」:大凡可為能熏的,決不是無為常住,必是有為生滅的,所以「若法非」是「常」住,而經常的生滅變化著,「能有」生果的「作用」,而且是有為生滅的,就可從它常能「生長習氣」。如是像這樣的,「乃是能熏」。舉例來說,恰如種子由生滅轉變而有生果的功能。因而「此」義在於「遮」簡常住不變的「無為」,因為無為沒有生滅,前後沒有一點變化,「無」有「生長」種子的功「用」,以是不能為「能熏」。這與前說種子六義中的剎那滅,可說是同一意趣。因此,《起信論》談真如內熏與真如的內熏,從這立場看,不得不予以堅定的否拒。唯識所說種子熏習,於種子所應具備的條件中,首先舉出剎那滅,嚴格的峻拒常住無為;在所熏處的條件中,唱可熏處,同樣的否拒無為;現於能熏法的條件中,一開始就說有生滅,更是對於無為的排斥。由此可知是怎樣的強調無為與活動,沒有任何的干與。無為畢竟是凝然住於有為的實性,決不混同於有為的活動。關於這點,在唯識學上,是堅持不讓的。這就是與說真如隨緣的起信論義,冰炭不相容的所在。在本宗,認為真如緣起說,不是印度論師的本意,而是譯者的誤記。

第「二、有勝用」:為能熏的,前義之外,更不得沒有勝用。論說「若」法是「有生滅」的,「勢力增盛」的,「能引習氣」的,「乃」可說「是能熏」。不過所謂勝用有二,就是能緣的勢用與強盛的勝用。能緣的勢用,指有主觀作用的心法;強盛的勝用,是說沒有羸劣的善染性。這二用,就是能緣而又為善染性的,所以得為能熏。因此,色法,雖有強勝之用,但無能緣之用;異熟心品,雖有能緣之用,但無強勝之用;至於不相應法,兩用完全沒有。是以不論那種,都沒有資格做為能熏。以是「此」義在於「遮」簡「異熟心心所」及色法「等」,不能熏其種子,為什麼?因它們的「勢力」非常「羸劣」,所以「非」是「能熏」。在此有人問道:所簡去的色法,既然不是能熏,那就應不熏成色種,如不熏成色種,試問色種從那裏來?解答這問題說:為相分熏,意顯色體雖然不是能熏,但心體是能熏的,由此心體帶彼相分熏成色種。如兵馬不能打賊,可是將軍能打,將軍帶馬,馬也就能打賊。

第「三、有增減」:為能熏的,前二義外,在作用上,「若」法是「有勝用」的,而且必須還有「可增可減」的性質,「攝植習氣,乃」可說「是能熏」習種子。據於「此」義,就要「遮」簡「佛果」位上的「圓滿」無漏「善法」,所謂無漏善法,是指四智心品。佛果位上的四智心品,已經達於最極圓滿的領域,在那上面再也沒有增減的餘地。因為「無增無減」,所以沒有「能熏」作用。所謂佛果無熏習,正是指的這個。「彼」佛果位上的善根,假「若」得為「能熏」,更增新的種子,不但說不上是「圓滿」,而且「前」佛「後佛」的「果」德,「應」該是就「有」了「勝劣」的差別。為什麼?因還能熏,有的佛熏得多,有的佛熏得少,其功德當然也就有多少,功德多的顯示他的殊勝,功德少的顯示他的卑劣。如果如此,還談什麼佛佛平等?四智心品平等圓滿,絕對是不能熏習的。所謂熏習,唯是限於因位之間的事。

第「四、與所熏和合而轉」:為能熏的,前三義外,更要「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二者和合,「乃是能熏」。當知「此」亦「遮」去「他身」以及「剎那前後」異時的,彼此之間「無和合義,故非能熏」。關於此義,在前所熏的四義中已經說過,其義是一樣的,準於前說可知,所以不再多說。

能夠具備如上所舉四義的,在諸法中,「唯」是那因位上與所熏處同時的「七轉識及彼」七轉識所相應的「心所」,而非業果識者是。因為它們「有勝勢用而增減者」,由於「具此四義」,所以「可是能熏」。至於因位的第八識的心王心所,,以及業果的前六識,並那果位上的一切識,因為沒有具備這四義,所以都不是能熏法。今依諸識,將能熏非能熏,圖示如次:

癸四 通結前義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俱生俱滅熏習義成,令所熏中種子生長,如熏苣蕂故名熏習。能熏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三法展轉因果同時,如炷生燄燄生焦炷,亦如蘆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時理不傾動。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此二於果是因緣性,除此餘法皆非因緣,設名因緣應知假說。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能熏所熏各個所應具備的條件,已如上面分別說明,現在再來通結前義,也就是將熏習義,再略為解釋一下。

「如是」像上所說的「能熏與所熏識」,彼此都是「俱生俱滅」而剎那變化的,以是「熏習」的意「義」,乃可得以「成」立。因為有了前七識能熏的條件,才能「令所熏」的第八識「中」所有「種子」,或是新「生」起來,或是增「長」起來。如換一句話說:由能熏識的力量,增長所熏識第八自體分中的本有種子,發生新熏種子。從自證分給與力量,成見分熏、相分熏。如是這麼一來,色心一切熏習,可得究竟圓成。「如熏苣蕂故名熏習」。《攝論講記》說:『印度的風俗,歡喜用香油塗身。香油的製法,先將香花和苣蕂埋入土中,使它壞爛,然後取苣蕂壓油。胡麻的本身原雖沒有華香,但經香華的熏習,壓出的油,就有華的香馥了。這譬喻中,華是能熏,苣蕂是所熏。苣蕂與華俱生俱滅,久之,所熏苣蕂,就帶能生彼香的因性而生。苣蕂本身沒有香氣,因華熏習方有,所以名為帶彼』。《攝論》本文則說:『復次,何等名為熏習?熏習能詮何謂所詮?謂依彼法俱生俱滅,此中有能生彼因性,是謂所詮。如苣蕂中有華熏習,苣蕂與華俱生俱滅,是諸苣蕂帶能生彼香因而生』。照這說來,所謂熏習,不唯是指能熏,而實能熏所熏,皆名熏習。

諸有「能熏」的前七轉「識等」,當「從」第八識中「種」子「生」起「時」,立「即能」夠「為因,復」又「熏成」新的「種」子。像這樣的種生現,現熏種的「三法」相互「展轉,因果」必然是「同時」的。要知攝於本識中的種子,如前所說,是萬有諸法發生的親因。其能生種子,若有協助這個的眾緣和合時,就生起某法的現行,這叫做種子生現行的因果。能生的種子是因,所生的現行是果,而這因果必是同時的。其所生起的現行,假定是有勝用的,具備所謂能熏的資格,其現行在同一剎那,必又把種子熏習於第八識中(若所生的現行是色法,又是業果,且具備能熏的資格,則為相分熏而熏習),這叫做現行熏種子的因果。能熏的現行是因,所熏的種子是果,而這又是因果同時的。如是像這樣的,有種子生現行的因果,有現行熏種子的因果。譬「如」燈「炷」的「生」起燈「燄」,而那「燄」又「生焦炷」一樣。炷生燄,如種生現;燄生炷,如現熏種。如是以為三法展轉因果同時的法門。而前所說七轉、第八互為因果之談,就是在這能生所生、能熏所熏這點上立論的。為什麼?所生的、能熏的現行,是七轉識的諸法,能生的、所熏的種子,是第八識中的生果功能。攝用歸體,展轉相望,所以第八與七轉,是更互為因果的。《阿毘達磨經》中所說『諸法於藏識』等一頌,正是顯示這一意趣。「亦如蘆束」,甲乙二者,「更互相依」,你支持著我,我支持著你,亦是互為因果的。互為因果,亦即因果的相互為依;如現行能熏為因,親熏成的種子,而同念的新熏種子果,依於能熏之因,固為因果相依;又七轉識現行果起時,即自種子生現行果起,取其種子生現行,亦是因果相依。

如上所說,不管是三法展轉,不管是二法相依,都不是個別的。三法,從義而示兩重因果;二法,從體而示互為因果。茲將此義,圖示如左:

所生現行雖可同時熏種子,但所熏成的種子不能同時生現行,所以於三法外,不可說四法因果同時。為什麼?基師《述記》卷三說,原因由於現行的眾緣未具。若所熏的種子同時能生現行,如是生而復生,那就沒有窮極,且招同一心同時並生等的過失。因此,與所熏同時的現行,其條件必還沒有具足,決定是異時的,就是經過一剎那這麼短的時間以後,假定眾緣具足的話,就可見其現行,如果眾緣不具足,其間唯在第八識中,前滅後生的自類相續。此自類的前滅後生,叫做種子生種子的因果,這因果是異時的。至種生現、現熏種的「因果俱時」的「理」論,世間任何學說,任何宗教,是都「不」能「傾動」的,亦即此一理論,永遠屹立而不倒的。

諸法的「能熏」熏「生」各類的「種」子,各類的「種」子亦生「起」諸法的「現行」,此種因果同時俱有,「如」小乘學派中有部所說的「俱有因得士用果」。俱有因是六因中的一因,士用果是五果中的一果。據有部說,俱有因約有兩種情形:一是同一果俱有因,就是由種種的原因,結合而生一果,相當於所謂協同的原因。一是互為果俱有因,是指相互資助合力成立一事的條件,如主觀與客觀發生關係時,主觀是客觀的原因,客觀是主觀的原因,在兩者相待而成立世間的一點上,說兩者相互為他之因。有部亦是主張因果同時的,而且認為這是因果的特徵。所謂俱有因,正是發揮這一立論。基師《述記》說:『此以大乘俱有因與相似言,如俱有因是因緣攝,非大乘中許彼現行俱有因法是因緣義』。原來小乘所說的六因,除了能作因,其餘的五因,雖是現行法,皆可說是因緣,如小望大生,大生望本法,並是因緣俱行。可是大乘唯識,種子與現行的相望,迥不同於有部所說,不過約因果同時俱有,與小乘有部說,不無相同之處,所以說如。只可說是相似,而實兩者有著很大差別。

前念的種子引生後念的種子,如是「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同類是相似的意思,即因與果同其性質時,而說前者為同類因。萬有一切,不獨是剎那滅的,同時亦以同樣狀態繼續著,而這不外是此同類因及其所引的等流果的相續。大乘所說的前念種生後念種,有點似於小乘的同類因,但大乘以此為真實因緣,不如小乘不是因緣而是增上緣攝,所以兩者還是有著他們的不同。

能熏生種,種起現行,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此二」種望之「於果是因緣性,除此」二種為因緣性外,其「餘」任何一「法」,悉「皆非」是「因緣,設」若有人將之說「名因緣,應知」那是方便「假說」,絕對不能認為是真因緣性。

上來所說許多種子的道理,看看好像講得很詳細,而實「是謂略說一切種相」。如果詳細起來,還有很多好說。雖則說是略說,但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種子生種子等,在本識中,無始以來,展轉相續,決不斷絕。這就是萬有緣起相續的狀態。而這是以保持種子的阿賴耶識為中心,所以有所謂賴耶緣起之說。

在此再略一談熏習的相狀:能熏的七轉識雖熏習種子於所熏處的第八識,但其相狀有二,就是所謂見分熏與相分熏。謂當七轉識各自緣於他們的境界時,作為那識體的自證分,有股力量給與能緣的見分,於是就熏成了能緣的種子,同時,有股力量給與所緣的相分,於是便又熏成所緣的種子。那能緣的種子,是見分的種子固不用說,同時亦是自證分、證自證分的種子。此後三分為同一種子,可說是唯識的定論。所緣的種子,雖說是相分種子,但也含攝那所仗託的本質種子。熏習能緣的種子叫做見分熏,熏習所緣的種子叫做相分熏。這麼說來,可見能熏有二種的熏習。如第八識及前六識的業果,沒有強盛的勝用,而色法則沒有能緣的勢用,所以就缺少了能熏的力能。有勝用的七轉識,緣此成為所謂相分熏的熏習,所以得有新熏種子。如此熏習之義,是就無所缺少。

對此如詳細說,還可作這樣講:前五識的見分熏,是各自後三分的種子,相分熏,是各自相分的種子,就是所緣的五境種子及其本質種子,亦即是第八相分的五塵種子。五識的相分影響本質熏自己的種子,同時挾帶本質種子而熏。其次,第六識的見分熏,是自己的後三分的種子,相分熏,就是第六識的相分種子,亦即所緣的十八界種子與其本質種子,亦即有為的一切諸法種子。再次,第七識的見分熏,是自己的後三分的種子,相分熏,就是第七識的相分種子,亦即緣第八見分而浮現的影像種子與其本質種子,亦即第八見分的種子。後三分因為是同一種,所以說了見分種子,後二分種子也就含攝其中。

如此,除異熟外,其餘諸識,常得熏習。可是成問題的,就是能熏的作用,究是四分中的那一分?關於這個,古來異說紛紜,沒有一個定準。基師《述記》卷三,以能熏為自證分的作用,同書卷七,又說為見分、相分的作用。後來學者,準於此說,產生種種的異解。雖然如此,但如《演秘》卷三會通,認為這個唯是就體就用的不同,並不是有什麼矛盾的地方。為什麼?因自證分不熏種子,僅是給與見相二分的力量而熏,所以能熏的功用,據實而言,確是在於見相二分。見相二分之所以能熏,是由自證分給與它們力量的結果,如以攝用歸體來說,亦可說自證分能熏。至於證自證分,潛隱在自證分之後,因為缺少有勝用義,是以熏習之義全無。種子熏習相狀如此,圖示如次:

┌證自證分┐ ┌證自證種┐     ┌七轉識┤自證分 │→│自證種 ├後三分同種子─見分熏┐     │   │見分──┘ └見分種─┘          ├第八識自體中   八識┤   └相分──┐ ┌相分種子┐          │     │        │→│    ├───────相分熏┘     └第八識─本質──┘ └本質種子┘

庚二 釋行相

辛一 問答標名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阿賴耶識的三名,亦即賴耶的三相,在前已經詳細的講過,現在繼續所要講的,是阿賴耶識的所緣行相,亦即明第八識的能緣所緣。能緣的作用名為行相,所緣的境界名為所緣,合之應該稱為所緣和行相的二門。能緣所緣其義是不同的,本不可以併之為一,現在將之合一來說,且以不可知三字通冠二門,當知這不過是從文字的便宜上立說。同時所謂能緣所緣,彼此絕對不相離的,離了能緣還有什麼所緣?離了所緣又有什麼能緣?《唯識義林章》說:『心起必託內境生故』。所以不論什麼心法,論到它的作用時,必有待於能緣所緣,方能發生緣慮作用,如能所緣的二者,假定有一不具,那就不成心法作用。可是現在所要問的:「此」阿賴耶「識」的「行相」怎樣?而其「所緣」又是「云何」?這是首要弄清楚的。論中的回答是:「謂不可知執受、處、了」。第八識所緣境有三,就是種子、根身、器界。所謂執受,是指種子、根身的二境,所謂處,是指器界的一境。如是三種,皆是所緣境。了之一字,是指能緣的行相。就次第說:頌中先舉所緣,後明能緣;但是論中解釋,卻是先解行相的能緣,後解執受、處的所緣,這是什麼道理?當知頌是顯示法相生起的次第,吾人若要明白萬有諸法的法相,必須先是心託於境,即依所緣的境,方起能緣的心,所以頌中先明所緣後明能緣。論中護法論師等的解釋,是約意趣立論的,認為境是心識之所變現的,依於能緣的心,方有所緣的境,所以論中先釋能緣後釋所緣。現在順著論中次第,先來說明行相,而後再解所緣。心境雖說是相依的,但唯識轉變的意義來得殊勝,且是唯識宗立足之所在,所以不得不如此次第。

辛二 正釋行相

壬一 執受處了

癸一 略釋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行相故。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執受及處,俱是所緣。阿賴耶識因緣力故自體生時,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即以所變為自所緣,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問答標名已說,現在略為解說。首先解說行相,識自體分以了別為行相的,所以說「了謂了別,即是」此識的「行相」。此「識」的自體是了別,就「以」此「了別為行相故」。怎樣叫做行相?以能緣的心行履於所緣境的體相,即識自體緣所對境的作用,當知這行相,就是指的見分。不過我們還要知道的,就是這裏雖則明第八識的行相,而實廣顯一切心心所的行相,因為諸能緣的見分,行親所緣境的體相,是都可以說為行相的。不特有漏位上識行境相是如此,就是無漏位上的正智緣如,亦必行親所緣相。所以這是通釋一切見分,不唯限於第八識的見分。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指山川、草木、土石、家屋等所有一切外界而言。這些,不管那種,都是有情所受用的,所以叫做器。此器世間,或名器世界,又略稱為器界,就「是」一切「有情」的存在「所依處」。有情出現到世間,不能沒有它的依處,沒有依處就不可能存在。因此,現在特別把它叫做處。在此預先有一言要交代的:就是器界,雖則亦是安危相共,並且亦復能生覺受,但並沒有執受義,所以唯屬於外境。雖說是屬外境,但那不是在心外之意,而是外處存在之意。如詳細說:所謂器界,當然是第八識所變現的,約這點講,自然真正不是心外的存在,但因那個場所,是從第八識而有的外處,所以說為外境。

其次說到「執受」,這「有二」種差別。那二種?「謂諸種子及有根身」。對此加以分別解說:

一、「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所謂習氣,是種子的異名,乃指相、名、分別的種子。相、名、分別,如據本論卷八所明,是指能所緣的一切有漏法,所以在此所說的種子,專指一切有漏的三性諸法的種子。至於無為法的種子,雖然也依附在第八本識中,但因漏無漏的相反而不相順,所以無漏種子不得為有漏本識所緣。因此,現在必須除去無漏種子。第八識經常以有漏一切諸法為所緣,亦即因此成為諸法生起的根源,而被附於根本識名。實這種子,就是本識的功能,為諸法生起的潛勢力。如上所述的賴耶三相中,因相之義,就是依據這種子以說明本識的。這,實為賴耶緣起說的根據。本識,超於諸識而為最重要的所以,可說全在於此。護法等諸大論師,在本論中,把這說得窮盡詳細,不能不說有它真正的理由。因此,今對這個本識的敘述,期其詳細自是必然的。

二、「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簡單的說,這是指眼等五根。不過,就中略分別的:諸色根,是指的勝義根;根依處,是指的扶塵根。身是種種積聚的意思,所以詳說這名,應該叫做有色根身。就是一身依於此二而成,所以總稱身體為有根身。勝義根,真正是五根之體,有所謂發識取境的作用。至於扶塵根,因是勝義根的所依處,所以也就名為根依處。而這兩者的自體,都由色、香、味、觸的四塵之所組織,不過質料有粗細的不同。

「此」諸種子與有根身的「二」者,「皆是」第八阿賴耶「識」之「所執受」,為什麼?「攝為自體同安危故」。執謂攝持,與第八識同共安危;受謂領覺,即第八識能生覺受。這麼說來,我們知道,不論怎樣講,第八識畢竟為有情的自體,常能任持個己自體,是己對境而生感覺之謂。由於安危共同與能生覺受立腳點的不同,以是種子與有根身,叫做覺受。於此二者之外,再加器世間,就成所謂所緣的三境。從安危共同方面看:第八識假定是在善趣的,種子及有根身必然也是跟著在於善趣;第八識假定是在惡趣的,種子及有根身自亦必然跟著在於惡趣。所以在此以種子及有根身為執受,器世間因為沒有此義,所以是非執受。從能生覺受方面說:第八識領受違順之境,因有根身而常生起後時的感覺,所以在此以有根身為執受,種子及器世間,因為皆無此義,所以是非執受。如圖:

┌執受──有根身─┐   約能生覺受┤   ┌種子──┴─執受┐        └非執受┤        ├約安危共同            └器世間──非執受┘

如嚴格說,那常生覺受的一義,於有根身中,唯是身根有,其餘的四根及扶塵根,因不離身根而聚集於身的一處,所以相從的把它攝於覺受之中。基師《述記》卷三說:『若據實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餘四根,色、香、味、觸(此四塵指扶塵根),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也』。要而言之,種子及有根身,為第八識所執受,第八識是能執受,種子及有根身為所執受。然種子及有根身,由於有這能執受的理由,所以叫做有執受。

關於執受及同安危義,《解深密經.心意識相品》中有說:『於六趣、四生身分生起中,最初一切種子心識成熟,展轉和合、增長、廣大。依二執受: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執受;二者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執受。有色界中具二執受,無色界中不具二種……此識亦名阿陀那識,何以故?由此識於身隨逐執持故;亦名阿賴耶識,何以故?由此識於身攝受、藏隱、同安危義故』。我在《解深密經語體釋》中說:『一切種子心,依二而又執受於二,所以說依二執受。執受,是以心執持諸根不令失壞,以及說明心與所執受的互相密切的聯繫。所執受色根,有領受的功能,能執受的心,也間接的可以領受。通常說執受,有攝為自體、持令不壞、能生覺受的三義;現說只有依取的二義:依是心依諸根的存在,取是心取諸根屬己,所以執受以心為主……一切種子心識,依於內根外塵而又執受之,所以就發生不可分離的關係!如一切種子心識,離有色諸根及其所依,就無寄託;有色諸根及其所依,賴一切種子心識的執持,如果心識放棄責任,不把他攝為自體,不維持他的生存,他立刻就會崩潰而成無生機的死屍。所以二者是相依為命而存在的』。『一切種子心識,所以又名阿陀那者,是因此識對於有色根身有隨逐執持的作用的緣故。隨逐執持,古譯為持,即根身在什麼地方,識就隨逐他的所在去執持之。有情能夠繼續生存,是因阿陀那識執有機體的關係。後人釋此,有執持根身、種子、結生相續的三義。其實,執取名色,攝持諸根為生命自體,是阿陀那識的唯一使命』。『根身要由心識的執取,才能成為生動的有機體,接觸外境,才能引起感覺的反應,如觸手削足以及無論刺激身體那一部分,都會引起感覺可知。本經說的攝受藏隱,即一方面攝受根身,一方面又隱藏在根身中……因此,身心就發生了共同安危的關係:根身起了變化,心就隨之變化,根身崩潰腐爛,識就失去藏所;反之,心識起了變化,根身隨亦變化,心識離了根身,根身亦即無法支持。如人身體強健,精神即活潑,精神活潑,身體亦即強健。根身與心識,是怎樣的安危相共,休戚相關,於此可見了』!

《瑜伽》五十一說:『云何建立所緣轉相?謂若略說:阿賴耶識由於二種所緣境轉: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相故。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徧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此於有色界,若在無色,唯有習氣執受了別。了別外無分別器相者,謂能了別依止緣內執受阿賴耶識故,於一切時無有間斷器世間相。譬如燈焰生時,內執膏炷外發光明。如是阿賴耶識,緣內執受緣外器相,生起道理應知亦爾』。五十三又簡單的說:『若識依執名執受色。此復云何?謂識所託安危事同和合生長。又此為依能生諸受,與此相違非執受色』。其他講到這個論題的還很多,這裏不再一一具引。

在以上所說的三境中,種子及有根身為內境,器世間為外境,不論內境外境,俱是阿賴耶識所緣的對象,所以說「執受及處俱是所緣」。但這些所緣境,並不是外在的,就是第八「阿賴耶識」,由親「因緣」及增上緣之「力」,當其「自體生」起現行「時,內」而「變」現「為種」子「及有根身,外」而「變」現「為器」界。「即以」這「所變」的,就作「為自」己的「所緣」,能緣的見分「行相」,「仗」托這個所緣「而得」生「起」。不過在此要知道的,就是第八識唯能任運無分別的變現三境,說為所緣,非如餘識的分別緣慮,單言為緣,所以名變,是所謂緣變。但是緣變之義,不獨限於第八,前七識亦得變,就是前七識的所緣,不管那種,都是自己所變的相分。變就那樣的為緣。然前七識的變,只是事物的影像在心上現,不如第八變的本質。因此,變即緣之義,第八最親,就是在第八識上說為緣變的。要之,內外之境,不管那種,都是阿賴耶識的所變,沒有一個可以作為心外別法來看的。

在能變有二種中,本識變三境,是所謂果能變,當變現之義,心心所從本識的種子生,是所謂因能變,當轉變或生變之義。前者是現行賴耶中心所談,後者是種子賴耶中心所談。賴耶以三境為所緣,是在因位上講的,若在果位,那就以一切法為所緣。這是佛果的勝智所緣,真正可說是當然的次第。唯今以說因位為主眼,所以不多觸及果位。

癸二 廣釋

子一 廣釋了字

丑一 正釋了字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上已略釋行相,現再加以廣釋。「此中」所謂「了者」,不是別的什麼,「謂」即第八「異熟識」對「於自」己的「所緣,有」種「了別」的作「用」,而「此了別」作「用」,屬於「見分所攝」。為了說明了字見分,於是論中廣說四分,這是值得吾人注意的,因對這個四分說,不但學者間有諍論,在唯識學上亦極重要。自古唯識學徒都這樣說:『四分、三類唯識半學』。四分義的這一論說,乃是詮顯萬有唯識之旨,是唯識學中最重要的論說。具縛凡夫,不論那個,對於心境二相,都是闇昧而不能正確認識的,所以妄起我法二執,而沈淪於生死海中。然諸心、境,是此心識的所變,不是心外所有的法,可見能、所緣與心、境相,完全不外於一心的作用,這是我們所應了知的。假定從佛法的修學中,離去我法的二執,得以免生死的輪轉。現在這裏所說的四分義,其能、所緣,可說是最善巧顯示一心的作用,所以若能了知它們的義趣,對於唯識的修學,可說已得過半的過程。

所謂四分,是把心心所的認識分為四種,就是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如順其次第,亦可稱為第一分、第二分、第三分、第四分。關於這個一一的名義,在唯識學上雖有詳細的解說,可是現在不妨先概要的敘說一下,然後再就諸大論師的看法如何以為論說。

一、相分:相是相狀,是所緣之義。這是在心心所自體生時,與起能緣用同現的是所緣之境。這有影像相分與本質相分的二種:影像相分,是能緣的親所緣相;本質相分,是能緣的疎所緣相,為影像相分之所仗托的。這在前七識,除去過、未及龜毛等的無法。緣其他諸法時,不能直接緣其所緣,必以其所緣為本質,把那同相浮現於自心之上而緣,其本質,對能緣是間接的疎所緣,影像是直接的親所緣。因此,以那親所緣為影像相分,以那疎所緣為本質相分。然在第八識,那所緣不是本質,唯扶根與器界,以他有情的所變為疎所緣,五根與種子,不是疎所緣,唯是親所緣。因此,影像相分,如嚴格說,唯指前七識的相分。

二、見分:見是照見而為能緣之義。這在心心所的自體生時,與現所緣相同起的見照之用,心性明了能照前境。因此,所謂見,不是單指見的意義。如有說:『照故名見,不謂見故名見……若見故名見者,耳識見分亦可名聞分,有此過故,不名見故見』。如此,所謂相見二分,都是識體的二用。

三、自證分:自是自用,就是見分,證是證知之義,從證知自體上的見分作用方面得名。嚴密的以漢文的語法說,雖可叫做證自分,但自古來不呼這名而名自證分。

四、證自證分:證是證知之義,自證是指前說的自證分,所以這是從證知自證分的作用方面立名。

以上的四分,不管那一分,分是分限或支分之義,顯示心用的分限,有四種部份之謂。如說:『心用分限有四種差別,故名四分』。對這四種,若以六離合釋解說:相即分等,是持業得名;自證是自之證;證自證是自證之證,不管那種,都是依主得名。

四分既是心用的分限,則不論那一種,都不得名體而只可以名用。然若強指其體,不得不舉自證分。這自證分立於後三分的中間,得以證知前後,所以叫做自體分。關於四分體用這話,唯識學上向有二說:一、四分皆用之說。如《述記》卷三說:『四用一體』、『四分識義用分』等。二、以自證分為體,以餘分為用之說。這如本論卷一說的『識體轉似二分』;同論卷二又說:『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等。兩說各有所據,但一般學者,多採前說,以自證分為體說,則很少為學者所採用。

丑二 偏正互辨

寅一 三師立義

卯一 難陀二分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彼相應法應知亦爾,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應一一能緣一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或虛空等亦是能緣。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經說:『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心法的認識作用,要想正確的了解,得先知道印度論師之間有不同的異說。如前曾經提到,那就是安慧的一分說,難陀的二分說,陳那的三分說,護法的四分說。所謂『安、難、陳、護,一、二、三、四』,正是顯此。以奘公所傳的唯識說,認為護法的四分說,是最為完全的,亦是一家的正義。現在敘述諸師的異說,照理應將四家皆略為談到,可是論文所談到的,只是三師義,主張一分義的安慧說,未曾論及。這到說明三師義後再為略說。

一、難陀二分說:吾人的認識成立,一定要有能緣與所緣的二者,否則就不能成立認識,而這能緣與所緣,當知就是安立依他的相分與見分。如是能、所緣的見、相二分是怎樣來的?「然」於「有漏」心「識自體生」起「時,皆似所緣、能緣」的「相現」。如是見、相二分,雖說同是依他起法,但於其中有假實別。見分是真實的,從那識體所變現出的相分,則是虛假的。相分如果是真實的,唯識的義理,那就恐難成立。因此,不管那種,雖都是依他的,但見相分是同一種子,所謂心實境虛。凡夫在相分上計為我法,所以成為徧計所執。到了佛果位上,二分雖然還是有的,但此所執絕對沒有。此二分說,是據《攝論》所說『唯二依他性』而安立的。主張二分說的,除了難陀之外,親勝、德慧、淨月等,亦力唱二分說。如是見相二分以為依他,不說第三、第四分。相分體性雖依他有,但因是由見所變為的,所以說為唯識。因而這個相分體,實實在在的在內,並不是離識在外的,一般凡夫把它看成是外在的,不過妄情執為似外境現。

不但心王自體生時,有此見相二分出現,就是「彼」諸心王所「相應」的心所「法」,發生活動作用時,同樣的有這二相,所以說「應知亦爾」。當知此中說的「似所緣相」現,「說名相分」,至於「似能緣相」現,「說名見分」。怎麼知道一定會有相分?相分的理證是:心心所法一定是有所緣相的,「若心心所」上「無」有「所緣」的「相」貌,那能緣的見分,當正起時,「應不能緣自」心「所緣境」。所謂自所緣境,如眼識的見分以色為自所緣,其餘的聲、香、味、觸就不是自所緣。同樣的理由,如耳識的見分以聲為自所緣,其餘的色、香、味、觸就不是自所緣。再進一步說,能緣見分假定真的不緣自所緣境,那就「或」者「應」當「一一」皆「能緣一切」境。這話怎講?如眼識的見分,不但能緣自識所有的相分,亦應能緣耳識所有的相分,鼻識所有的相分,舌識所有的相分,身識所有的相分;乃至身識的見分,不但能緣自識所有的相分,亦應能緣舌識所有的相分,鼻識所有的相分,耳識所有的相分,眼識所有的相分。為什麼?因眼家所有的相分,就是耳家所有的相分,耳家所有的相分,就是眼家所有的相分,乃至身家所有的相分亦然。

可是事實不是這樣,證知心心所是有它的所緣相。假定真的沒有所緣相,那就應該「自境如餘,餘如自故」。這話怎講?就是自境本為自識之所緣的,假定無所緣相,自境應如其餘諸識之境,不為自識之所緣;反過來說,餘識所有的境界,本來不為自識之所緣的,假定無所緣相,亦應如自境為自識之所緣。同樣的理由,心心所法必有它的能緣相的,假「若心心所」法「無」有它的「能緣相」的話,那就「應」當頑然無知的無「能緣」用,「如虛空等」是一樣的。虛空是沒有能緣用的,心心所既如虛空,當如虛空一樣的無能緣相。立量說:心心所法應不能緣;無能緣相故;如虛空等。假定說雖如虛空,但能緣用並不是沒有,設若是這樣講的話,「或」汝所說的「虛空等,亦」應「是能緣」的,為什麼?無能緣相故,如諸心心所法。心心所法是沒有能緣相的,如你們所說可為能緣,虛空等亦是沒有能緣相的,當如心心所法一樣的是能緣。立量說:或虛空等亦是能緣;無能緣相故;如心心所。你們承不承認虛空是能緣?若不承認虛空是能緣,就得承認心心所是能緣,這道理可說是最明白不過的。由這見分的理證之「故」,證知「心心所」法,「必有」能緣、所緣的「二相」,不論那方面講,都無容否認的。

對這能所緣的二相,不但有相當的理證,亦還有如來的教證。「如」《厚嚴經》的「契經」中「說:一切唯有覺」,這是顯示內心是有;「所覺義皆無」,這是顯示外境是無。為什麼要說一切義皆無?義在這裏是指的所緣境,意謂一切所緣的境界,皆是唯識之所變現的,離開了內在心識,更沒有實在外境。「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是說心外的實境,雖然是沒有的,而自證分所變的相見二分,卻是不假強為的,任運自然的在轉,所以知道自證實有相見二分,不得認為相見是無的。

卯二 陳那三分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行相相似,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難陀論師的二分說已經講過,現在續講陳那論師的三分說。陳那論師認為依他的見相二分,是從識體的自證分所變出的能緣所緣之用,所以有能緣所緣的見相二分。如更沒有第三自證分的證知作用,那認識就不能完全,所以在依他的見相二分之外,更加一自證分。於此三分之中,在依他的見相二分上,計執我法為徧計執。這三分說,不但是陳那所主張的,護月亦唱說這個,火辨似乎亦如此。陳那等既立三分為是,當然認為難陀等,只立見相二分不立自證分的不當。

在此三分說中,先明小乘所執的三分義,次明大乘內立的三分義,最後顯示陳那自立的三分義。

一、有一部分學者,不論是教內的,或者是教外的,他們「執有離」開內在心「識」而有外在的「所緣境」。「彼」等這樣的分別「說:外」在的「境」界「是」屬於「所緣」,從境變起「相分名」為「行相」。所緣為第一分,行相為第二分,而見分則是心識的體,所以說「見分名事」,因為見分「是心心所」的「自體相」,為第三分。這就是他們所說的三分。如大眾等的四部學者,同說心自緣心,假定另外緣色等相,那就另外生起行相,假定心體自緣心體時,是就不另外的生起行相為能緣,以心為所緣,能緣所緣俱是心體,更無另外一個什麼體。而且心就是所緣,不另外生起行相。不過嚴格說來,小乘各個學派,唯有所緣、行相、事的三個名稱,他們根本就不曾建立過什麼見分、相分這些名字。《觀所緣緣論》說:『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色等極微』。所謂帶彼相起,就是指的行相,意顯行於其相。見分能緣說名為事,是心心所的自體相,亦即解釋事之所以為事。為什麼不言自體事而言自體相?這是為了簡別大乘所說的事就是自證分,如果說為自體事,那就與大乘所說的自證分相混濫,這是絕對不可以的!

「心」王「與心所同」以一根為「所依」,如眼識是依於眼根的,與之相應的心所亦依眼根;心王與心所同以一境為所「緣」,如眼識緣於青色的境界,與之相應的心所亦緣青色的境界。正因它們的依緣是相同的,所以它們的「行相」也就極為「相似」。所謂相似,顯示王所所變的相分,同是影像,決不會你是你的,我是我的所變不同。「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者,事是指體,意說心王與心所的自體,各各都是一個的,如心識的自體是一個,受想等的心所自體也是一個,名為數等。有人將事解為心王,數解說為心所,無疑那是錯誤的。王所的體事數目雖說是相等的,但識受等的相狀是各各別異的。為什麼?「識受想等相各別故」。如識是以了別為相,受以領納為相,想以取像為相,行以造作為相,各各當然是不同的,怎麼可以說為相等?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二、大乘佛教學者所立的三分義:在大乘學者中,有通「達無」有「離」於主觀的心「識」而有客觀的「所緣境者」,他們「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因為他們切實體認了心外無法,所以以小乘的行相為所緣,而這也就是大乘所說的相分。大乘認為自證分上有似所緣之相,而這所似的就是相分,見分行於此相之上,所以名為行相。可是小乘對於行相的解釋,如《俱舍光記》卷四說:『三名有行相,即於所緣一切諸法品類差別種種不同,心心所法隨緣何法等,起行相故名有行相。謂心心所法其體明淨,隨對何境法爾前境皆悉現於心心所上,此所現者名為行相。即由此現帶境義邊,似前境邊,說為能緣。然此行相無有別體,不離心等,即心等攝,非是所緣。猶如明鏡對眾色相皆現鏡面,此所現像而非所照,然約像現說鏡能照』。

至於「相」分和「見」分「所依」的「自體,名」之為「事」,亦「即」所謂「自證分」。相見一定要有它的一個總所依處,相離見分應該是有,因為這是不同的二法,如心王與心所一樣的條然有別。然而事實上,相見是沒有別體的,只是兩種不同的功能而已,所以應該別有一個所依體,到了二用生起時,由於有這個自體,所以說相見自體名事即自證分。

為什麼一定要有這個自證分?當知「此」自證分假「若」真是「無」有的話,那就「應」當「不」能「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如你從來不曾見過的人物,後來不論怎麼樣,總是回憶不起來。假使先前曾在什麼地方見過這個人的,後來有一天忽然相逢,便說從前在什麼地方,好像曾經見過你。如曾經驗過的境界,是被見分所曾緣到過的,經過一個時期,後來憶念起來,這就是曾更憶。見分曾經見過某個相分境,怎麼知道?因為有個自證分,可以為它做證明,亦即自證分是能緣見分的,所以見分曾經經驗過的事,後來自證分能夠憶念。如相分從來不曾被見分緣過,後時見分當然不可能憶念起這個相分。同樣的理由:假定見分從來不曾被自證分緣過,後時自證分不論怎麼樣,亦不能憶起已滅的見分。《集量論》說:『諸心心法皆證自體,名為現量,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達無離識的大乘學者所立的三分義,講到心心所的所依與所緣時,有與前文相同的地方。如說「心」王「與心所」為「同」一「所依根」,至於王所的「所緣」,亦是「相似」的。雖說它們的所緣,是它們各自變別,但所變相極為相似。如緣青色的相分,不但心王變為青色為所緣,心所亦變青色為所緣,所以說為所緣相似。所緣的儘管極為相似,但是彼此的「行相」,是「各」各差「別」的。如識以「了別」為行相,受以「領納」為行相,乃至行以造作為行相,當然不能說為相同。正因王所的「作用」是「各異」的,所以「事雖數等而相各異」。為什麼?「識受等體有差別故」。識是識的體,與受體不同,受是受的體,與想體不同,想是想的體,與行體不同,行是行的體,與識體不同。總說一句,王所自體,是各各差別的。

此說與前不達離識有所緣境所說不同:《成唯識論集解》卷二說:『心與心所同所依根者,如眼識依眼根等,所緣相似者,以內色如外現,故曰相似;不同前師以本質為所依所緣也。行相各別者,以王所見分作用各別故,不同前師以影像行相為相似也。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者,言王所自證之體雖皆平等,而王所之相用,各各有異,以八識王所各自有體故,不同前師領納等相各有差別,而同以見分為體也』。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陀中說:『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三體無別』。

三、陳那自立三分義:敘說了其他兩種所立不同的三分義,現在正式將陳那自立的三分義,略為指出。陳那論師依諸聖教顯示自己的意思說:當諸「心」王和「心所」法「一」個「一」個的「生」起「時」,如「以」道「理」予以詳細的「推徵」起來,我認為心心所法,一一「有」它的「三分」。為什麼在理論上要立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所量,指的相分;能量,指的見分;量果,指的自證分。原因在於能緣所緣的緣上,不可不有它的量知的結果,立這量知的結果,就叫做自證分。不論什麼心的發生活動作用,一定要完備能量、所量、量果的這三個條件,假定不具備這三個條件,心的作用就不得謂之圓滿,所以有了被量知的境和能量知的緣用,又須有那量知的結果。如用尺來量布:所量的布是所量;能量的尺是能量;知道被量過的布是幾丈幾尺幾寸是量果,而這量果就是知道量的度數的內心;假定沒有知道被量過的那幾丈幾尺幾寸量的心,那你的測量之功,可說完全屬於徒然。當知現在所講的相分就如所量的布;見分就如能量的尺;度能量的見分果然能量知所量知的相分,假使沒有證知這有被量的能量知,那這能量知的,也就歸於徒然。能證知這能量知者,就是自證分。由是於見相兩分外,要立有自證分的第三分。同時要知道的,就是「相見」兩分「必有」其「所依體」。相分與見分,是心法作用上的兩種作用,既然叫做作用,是就不可沒有它所依的體,假使沒有所依體的自證分,見相二分亦應各別有其自體。如果相見二分沒有它的所依體,即成別體心外有境,現因相見有它所依體,是即顯示離心無境。

陳那所立的三分,有體有用,不是偏於體用一邊,所以見分緣於相分,得以無由錯亂,皆由自證而作量果,因而知道八識各有三分,假定沒有自證分體,相見二分作用也就沒有,假定是有相見二分,必然亦即有自證分。自證分猶如蝸牛,相見二分猶如蝸牛上的二角。為了證明諸心心所法各有三分,陳那論師引用他所著的「集量論伽陀中說:似境相」為相分,屬於「所量;能取相」為見分,「即」是「能量」,亦是指的見分;「及果」為「自證」分,即是量果。今「此三」種,「體」是一識,「無」有差「別」。但因功能各別,所以說之為三。言體無別,顯示是同一心識,離了心識就沒有境。心識各有三分,第一分為所量,第二分為能量,第三分為量果,此說是最圓滿。

卯三 護法四分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現在來講護法的四分義:護法在陳那所立的三分外,更加一證自證分,立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的四分。安慧立一分說,被認為是知體而不知用,難陀立二分說,被認為是知用而不知體,至陳那三分說,雖說是體用具備,但仍有所欠缺,現於三分之上,加一證自證分,一心中的慮知之用,才可說是真正圓足。其間的關係是:見分緣相分,自證分緣見分,證自證分緣自證分,自證分又復反緣證自證分。因而,如細分別認識作用,亦即對「心心所」法,「若」果予以仔「細分別,應」該是「有四分,三分如前」陳那論師所說,「復有第四證自證分」。證自證分的安立,由什麼而得證明?論說:「此」證自證分,假「若」是「無」有「者」,試問「誰」可「證」明「第三」自證分?第三與第二,「心分既」然是相「同」的,「應」該是「皆」可以安立別有能「證」自分的東西。如見分是心分,有自證分證明其緣境的不錯,自證分是心分,自然也要一個證明者,這證明者是什麼?護法論師認為就是證自證分。

「又」若沒有證自證分,第三「自證分應」該是「無有果」,可是事實上,「諸能量者必有果故」。如見分為能量,第三自證分為量果,設若到了第三為能量的時候,試問以什麼為量果?沒有量果怎可成為認識?護法論師認為是有量果的,那就是證自證分,假定沒有第四證自證分來為證明,那自證分的緣於見分,是就變成沒有量果。然而如法說來,凡是為能量的,一定要有量果,沒有量果,就不成為認識。或者有人會說:用第二見分為自證分的量果是就可以了,何必一定要用證自證分來做量果?

不!「不應見分是第三」自證分的量「果」。為什麼?「見分或時非量攝故」。這話怎講?當知見分是通現量、比量、非量的三量的,所以有的時候,它為非量所攝,是錯誤而靠不住的,但證自體的必要始終為現量的才行,見分既不是始終為現量,怎麼可為自證分的量果?「由」於如「此,見分」絕對「不」能「證」明「第三」,因為「證自體者必」定是要「現量」的。見分緣於相分,既然有時是比量的,有時是非量的,怎麼可以返緣自證分時,就又變成現量?事實不會如此,所以不應說見分為自證分果。如此,沒有證自證分怎麼得成?

寅二 內外能所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初唯所緣,後三通二。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非第二者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是故契經伽陀中說:『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此頌意說眾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內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纏縛,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比多分差別,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在此有人問道:見分緣境,有的時候度境無謬為比量,有的時候比度錯誤為非量,所以不得為第三自證分的量果,但若見分取境分明而為現量時,應該可為第三自證分的量果!不!要知第四證自證分唯是在內又是其本,所以得為第三自證分的量果,可是見分縱然有的時候為現量,但因它只能緣外而又是末的關係,所以不得作第三自證分的量果。由於如此,所以現於「此四分中」分別它們的內外之義:「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前二,是指相分與見分,相分是外之本質的影像,似外而說於外;見分是緣這外在的相分,似外而說於外。後二,是指自證分與證自證分,因為是體內而內緣,所以說之為內。假定見分作為外緣之用而不內緣,那第七見分緣於第八見分時,所緣的既是屬於內心,能緣的見分當然決不限於外緣。不過話說回來,第七見分緣於第八見分,不是直緣內心,必是變現相分而緣,所以仍舊是外緣不是內緣,因相分心實非內心。然後三分為所緣時,如果緣那相分,則那能緣的後二分,雖被認為不是內緣,而實仍舊不失內緣。元來,後三分,如為同一能緣中的義用,則作為能緣的後二分,親緣所緣的自體,不是別浮相分而緣。因此,這可叫做內緣。以此而後三分,為所緣的同時,常有緣慮之用。如他人的心或自己的前後心,不管那種,都非別體之法。緣那變現的相分,所謂相分心,非緣慮法,是大有差別的。

於此四分之中,最「初」的相分「唯」是「所緣」,決不通於能緣,但是其「後」的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的「三」分,「通」於能緣所緣的「二」者,就是不但可以為所緣,同時亦可為能緣。不過「第二」見「分但緣第一」相分的時候,「或」者有時是正「量」,就是緣境分明一點不錯,或者有時是「非量」,就是不能正確的緣境而是錯誤了的,「或」者有時是「現」量,「或」者有時是「比」量,所以是沒有一定的。在此有人問道:說為非量、現量、比量,其義已經具足,為什麼還要說個或量?說此或量又有什麼意思?當知此中所說的或量是對非量作為一對來說的,因為非量就是非量,沒有什麼差別的,所以說了非量,再不加以分別,可是或量是有差別的,那就是下面所說的現量與比量。由於如此,所以說量有二。

在此還得再為一說的,就是作為心法的認識作用,必有所量、能量、量果的關係。所量,是所量度的對境;能量,是能量度的心;量果,是量度的結果。在這三量中,任何一量不能缺少,如缺少了任何一量,認識是就不得說為完全。在前陳那三分義中,雖曾說明了這三量,現在再就這三量,以配合四分來看,其間一重重的,有四重的關係。如說:『見分緣相分之時,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自證分為量果(這是第一重);自證分緣見分時,見分為所量,自證分為能量,既四分(第四分)為量果(這是第二重);證自證分緣自證分時,自證分為所量,第四分為能量,以所量第三分為量果也(這是第三重);自證分緣證自證分時,證自證分為所量,自證分為能量,以所量第四分為量果也(這是第四重)』。據此所說,可知相分唯限於所量的一種,見分通於能量、所量的二種,後二分通於能量、所量、量果的三種。現將四重能所量果圖示如次:

不管是個什麼認識作用,必具所量、能量、量果的三量。不過初重的見分緣相分時,以自證分為量量;第二重自證分緣見分時,以證自證分為量果。但是「第三」自證分,向前看,固然「能緣第二」見分,向後看,亦復能緣「第四」證自證分,可是第四「證自證分,唯」能「緣」於「第三」自證分,但「非」能緣「第二」見分「者」,為什麼?「以無用故」。據基師《述記》說,這大概有二義:一、有涉緣、重緣的過失。元來四分,必是直緣前境,決不可以涉緣。證自證分假定緣於見分,於中置自證分而間接涉緣,那是不可以的。同時,自證分既已緣於見分,若證自證分又緣見分,則有重緣之過,同樣是不可的。二、四分的作用,各有它們一定的分限,絕對不容其間相互混濫的。因此,證自證分不可緣第二見分。

如以四分與現量等的三量分別:首先總說一句,心法的認識,雖不出現量、比量、非量的三量,如與現在所說的四分相互配合是這樣的:相分因為不是能緣,根本就談不上論其三量,可以論說其三量的,唯有在其後的三分。其後三分中:見分通於現量、比量、非量的三量,這在前面已經說過,至於「第三」自證分、「第四」證自證分,「皆」是「現量」所「攝」,不通比量、非量。此後二分,在諸識中,不管那識,雖說唯是現量,但是見分,在諸識中,有所不同。如在前五識及第八識,固然唯是現量,但在第七識唯是非量,在第六識則通三量。在前五及第八兩識,所謂五、八是無執的,這是護法的正義。因為如此,五、八兩識的認識,唯是現量。圖示如次:

在此還要交代一下的,就是第六識的見分,雖說通於三量,但那通三量的,還有前後異時及同時並存兩說。雖有人以初說為正,亦有人以後說為正,在此姑且不談。

如上種種分析,「故」知「心心所」法,無不「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原因上來所說四重能所量果,當第二重自證分緣見分時,以證自證分為量果,這是順理成章,當然沒有問題;可是第三重的證自證分緣自證分時,為這量果的是不是需要別立第五分?假定需要別立第五分,當第五分緣第四分時,豈不又要其量果的第六分?如是像這樣的推衍下去,豈不終於成為無窮?這應怎樣說法?要知由於後二分互為相緣的關係,沒有再建立第五分等的必要。所謂後二分相緣,就是第三重的證自證分緣自證分時,其量果反而是所量的自證分。以其所量的自證分為量果,如甲見乙面時,甲乙兩者互見其面。第三重的能所緣是如此,當知第四重的能所緣亦如是。在這樣的情形下,不但沒有建立第五分的必要,而且也沒有無窮過。

護法論師所立的四分義,一般認為證自證分是多餘的,只要三分就足以說明心法的認識,何必還要建立第四證自證分。殊不知護法立四分義而不犯無窮過,亦有其思想之所本的,就是本於有部及犢子系學者,對於生的展轉建立。《中觀論頌講記》說:『他們說:另有一法能生這生的,叫生生,如另有能得這得的,叫得得。某一法的生起,有生能使他生起。這生,另有能生他的生生;這生生的生起,能生於那個本生。本生,指能生某一法的。本生從生生而生,這生生是不是也還要另一個生生,去生這生生?不要,因為本生生起的時候,除了他自己以外,有能生其他一切法的力量,所以本生的生起,還可以生於生生。這樣,本生是有為,是由生生所生的;生生也是有為,是由本生所生的。所以主張生、住、滅外另有有為相,卻不犯無窮的過失……根本生又名大生,生生又名小生,小生生大生,大生生小生,就是這個道理』。護法論師從有部論中發現所作展轉生的建立,於是也就建立他的自證分緣證自證分,證自證分復能緣自證分,不犯無窮過失!

「非即非離唯識理成」,這是結歸唯識。像上所說的四分,你說它即是一個嗎?不是!為什麼?因它們的功能是有差別的:如相分是所取的功能,見分為能取的功能,自證分是能緣見分的功能,證自證分則是識體的功能,四分功能有著這樣的差別,怎麼可說即是?這麼說來,難道可說它們是離的嗎?不是!為什麼?因它們的功能作用雖說是各各差別的,但它們的自體是無二無別的,怎麼可說相離?如是非即非離的四分,其體就是心識,除了心識又到那裏去找四分?所以說唯識理成。

由「是」之「故,契經伽陀中說:眾生」的「心」有內外的「二性」,而且「內外」的「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的「纏」繞,是以「見」有「種種」的「差別」。這裏所引的契經,是指的《厚嚴經》。論中長行解釋「此頌意說:眾生」的「心性」,是由內外的「二分」之所「合成」的。不論「若內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的「纏縛」。如以四分分別:相見二分名之為外,見緣外的原故;自證證自證二分名之為內,因是證自體的。雖則可以這樣分別,但「見有種種」的差別,「或」者是「量」的,或者是「非量」的。頌中為什麼說為纏縛?要知所謂四分,有眾生分上的四分,有佛果位上的四分,現就眾生分上的四分說有能取所取的纏縛,假定佛果位上的無漏心,雖則同樣的是有四分,但那是沒有纏縛的。佛果位上的緣用,是無礙自在的,不但沒有纏縛,而後三分相緣,且能普徧的緣於內外。假定這樣,那是根據怎樣的意義分別其內外?依向所說有二義:一、在無漏位,相分是外,後三分通內外,正因它們的通內外,所以廣緣內外諸境。論中雖說『前二是外,後二是內』,那是專就有漏位說。二、無漏位的後三分,雖緣內外,但這是有漏位的內外之類。比較二說,後義順於《述記》所說,所以就被採用。

寅三 結歸唯識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是能緣義。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如入楞伽伽陀中說:『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如是處處說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攝心所。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如是」像上所說的「四分,或」者可以「攝為三」分,就是把「第四」證自證分,「攝入」第三「自證分」中,如陳那論師所主張的三分即可,不必另立第四證自證分。於此三分之中:以相分為所量,以見分為能量,以自證分為量果。第四攝入第三之中,不但其體是一,而且俱是量果。「或」將四分「攝為二」分亦可,因相分這一分是所緣,「後三」分「俱是能緣性故」,皆屬於見分所攝。這兒所說的見,不是單指第二,凡有能緣的功用,都可叫做見分,所以說「皆見分攝,此言見者,是能緣義。或」將四分「攝為一」分,因為四分都是心的作用,其「體」是「無別」的,所以唯說一分。如《華嚴》、《楞伽》等諸大乘經說唯一心,就是此意。「如入楞伽」經中,有個「伽陀」這樣「說」:所有一切外境都是無有的,有的唯是內在的一心。既然沒有外境,為什麼我們總以為境在於外?當知這是「由」於「自心」的妄想「執著」,本來是一心的,好「似外境」界「轉」,誤認以為是外。如所見的山河大地,那裏真的是在心識之外?「彼」諸眾生「所見」的外在境界是「非有」的,因為根本沒有外境可得的,「是故說唯」一「心」。由是之故,證知離心之外,更無一法可得。「如是」像這樣的有心無境,在「處處」大乘經論中都有說到,所以「說唯一心」。不過「此」之「一心」,不是只「言」一個心,亦不是單指的八個識,「亦」含「攝」五十一個「心所」在內,如更擴大來說,萬有諸法無不包含在內。前說:『了謂了別,即是識之行相』。如上種種分析,「故」知「識」的「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唯有見分可以說為行相,相分是不得說為行相的。頌中所說『不可知了』的了字,即是指這見分行相。

以上所辨明的是八個心王和所相應的一一心所,只是辨明其心理現象的四種作用,並不是心體有其各別,雖說心體是一,但可析為四種作用。示圖如下:

┌所慮託作用─所緣─────相分   心┤        ┌外緣用─見分    └能緣慮作用─能緣┤   ┌自證分             └內緣用┤                 └證自證分

心識的作用雖說有四種,但於其中尋求自體,其體而且最強的,不得不推第三自證分的作用。如圖:

┌所緣的作用─相分   心┤         ┌外緣用─緣見分    └能緣的作用─自證分┤              └內緣用─緣證自證分

子二 廣釋處字

丑一 正釋處字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大種及所造色。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眾燈明各徧似一。

於此首先解釋字:「所言處者」,是指草木土地田園家宅等,亦即通常說的器世間,它的體就是色聲香味觸的五塵。如是這些,為有情的所依處,或說為有情的依報。能感這個器世界的增上業緣,向來說有兩種,就是共相種熏和不共相種熏。由於種有這兩種的不同,所以所感的果也就有共變和不共變的二種差別。

「謂」於「異熟識」中所含藏的各類種子,「由共相種」為因緣「成熟力故」,於是就從本識「變」現好「似色等」的「器世間相」。此所變似的,「即」是「外」在的四「大種及所造色」。但是這裏所說的外,不是心外有法的外,而是約它在外處叫做外。

所謂異熟識變,當然是說唯識的緣起,不用說,這是以賴耶中心的根本緣起為主。而這緣起的相狀究竟怎樣?這有共相和不共相的兩種。如已說的賴耶本識,由因緣力變為內外的諸境。至那因緣的種子,自然有共相不共相的差異,依於所謂共變不共變的所由,那所變的一切現象,也就呈現共相境與不共相境的差異。像這樣的兩種範疇的展開,那共相不共相的分別,確實是有它的必要。

所謂共相不共相其義又是怎樣?自他共同感於共通受用的相名為共相,反於這個,唯是自己一人感到受用,不與他人共同感受之相名不共相。而能生起各各的種子,為共相種及不共相種,種種所生的境界,及共相境及不共相境。基師《述記》卷三說:『且諸種子總有二種:一是共相,二不共相』,明顯的顯示有二類種子。

基師《述記》繼續說到這個問題時,更從《瑜伽》卷六十六所明,將這兩類又分為共中共、共中不共、不共中共、不共中不共的四句分別。共相中的共中共,是指的山河大地等;共中不共,是指的田宅衣服等。當知這是由第八不執受外境(共),執受內境(不共)而分的。不共相中的不共中共,是指的自己生命體上的扶塵根;不共中不共,是指的自己生命體上的勝義根。如山河大地等是外境,第八識並不執受它,但是自他得以共同受用,所以說為共中共;至於田宅衣服等,雖說同是外境,第八亦不執受,但是由那持有主,唯限定於一人,他人不得受用,所以說為共中不共。自己生命體上的扶根塵,是內境而為第八識之所執受,可是他身又變現這個(非執受)得以受用,所以說為不共中共;自己生命體上的勝義根,雖同樣的是在第八識的執受上,但唯限於自己一身的受用,他身無論如何是受用不到的,所以說為不共中不共。

關於這個,古來不無異說。有將共中共、共中不共,說為共相,不共中共、不共中不共,說為不共相;有將共中共、不共中共,說為共相;共中不共、不共中不共,說為不共相。這兩種說法,顯然有所不同,不過,恐怕要以前說為正。如田宅衣服等與山河大地,因為不是第八之所執受的,所以有自他得共受用的性質,唯特定的為自己之所屬的,他人則不得受用,因此,把這與山河大地等同攝而為共相。又自己的扶根塵與勝義根,同是第八識之所執受,所以是自己獨用的性質,但那為扶根塵的處所時,他人亦同樣的可以受用,因此,把這與勝義根同攝而為不共相。雖說這是極為至當的次第,但把第八所執受的自己扶根塵與第八所不執受的山河大地等,同攝而為共相,又把第八所不執受的田宅衣服等與第八所執受的自己的勝義根,同攝而為不共相,未免大大的缺乏至當。

然於此應注意的:雖說自他共感共用,但決不是自己所變他人受用,他人所變自己受用之謂。唯以自所變為疏所緣,他現相分而受用它,又以他變為疏所緣,自現相分而受用它。若他受用自所變,自受用他所變,那就變為心外有境,反於唯識所變的本旨。因此,所謂共受用,其意義是說自他受用的,決不認為是心外的實境。關於這點,是應予以特別的注意。

如此共相、不共相境,如何從共相、不共相的種子生起?換句話說:從共相種變出共相境,從不共相種變出不共相境,究竟是怎樣的一種狀態?關於這個,如色法的生起與心法的生起,其所談是多少有所異趣的。

首從色法生起說:共不共的種子,若單存於第八識中,以由直接為其結果,不是說發生萬有,在本識中,假使沒有發生資助那些共不共種的增上緣,單從那些種子,共不共相的境,是不能生起的。那所謂增上緣者,是業種子的異熟習氣,羸劣的無覆無記的名言等流習氣。因為不是單獨現行的力用,所以不得不仰這增上緣的資助。如山河大地等,就是作為吾人依報而感得的共相境,又如五根,就是作為吾人正報而感得的不共相境。不管那種,在本識中,為其原因的共不共的種子,雖說是都有的,但那共不共的種子,要得那樣的結果,所謂增上緣是有其必要而絕對不可缺少的。作為那增上緣的,不外吾人在過去所造的善惡業力。就是過去為善或惡的作業,使吾人今日得以生於此界,與那同時,把那善惡業種熏附於第八識中,那熏附的種子為增上緣,親自擊發生此共不共的種子,因此感得今世共不共相的果報。助那共相種子的業種,是共業的種子,於此作為共變而發生共相境;助不共相種子的業種,是不共業的種子,於此作為不共變而發生不共相境。所謂共業不共業,是諸有情所作的,因此,自然而然的把這共通類同的叫做共業,彼此各別不是共通類同的叫做不共業。依於共業而熏的種子,是共業種子,依於不共業而熏的種子,是不共業種子。共相種子,由於共業種子的資助而得現行的,叫做共變,其所現行的叫做共相;不共相種子,由於不共業種子的資助而得現行的,叫做不共變,其所現行的叫做不共相。因此,所謂共不共的說法,畢竟為共不共境相現行區劃的範疇。關於他們之間的關係,現在圖示如次。

然而於此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從此共不共相的種子展開共不共相境的次第。首從共相種變為山河大地等的依報。例如先在甲處後在乙處,追究它的順序可不可以?不是那樣的,而是一時現出全部。就是不問形的大小,不論量的輕重,與第八現行總是同時頓出,決不是有前後次第的。所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是隨量的大小而頓現一相。是以如先所說,有唯識頓變之稱。次從不共相種變為不共相的正報,總別異其場合而不是一律的,如人與人變出總報的果體,犬與犬變出總報的果體,本是沒有前後次第的。異熟無記種,由於善惡業種的資助,雖唯現行第八識體,但具備其總報的男女、賢愚、美醜等的別報,自然而然不免有前後次第。因此,吾人作為人間的總報,由前世的業力(善)而託生母體(人間),第八現行雖然是果,但那同時,吾人所住的依報世界是頓現的,又美醜、賢愚等的別報,當因緣具備的時候,自然就會現出那樣的前後次第。

然此所謂共業共變,究竟是怎麼一回事?當知共業,不是多有情共同的業,而是各自別別的業,又那變,同樣不是共同的變,而是別別的變,這是必須要知道的。不獨如此,那所謂共,是各有情類同相似的業力之所資助,因而那現行的境相,自然又是同類相似的。是以有情各自別別變出萬有,各各受用自己所變的境界,與他有情的所變,是沒有任何關涉的。如甲,從甲的第八變出萬有而受用萬有,而乙,從乙的第八變出萬有而受用萬有,各自在自己所變的範圍內,說為唯識所變。賴耶緣起說是相對的,又是個人的唯心論,原因實不外此。

「雖諸有情所變」是「各」各差「別」的,各自還是受用自己之所變的,但因一一有情的類同相似能感的增上業所互助故,因「而」他們所感的世界「相」是「相似」的,且在同一空間各變各的,互相涉入,互相雜住,不相障礙,所以說「處所無異」。若要究明這共同世界的自相,還是一一有情自識所變現的一一不同的自識相分。恰如一法的存在,然能各自同樣的受用。其狀,好像千燈之光輝於一室,其一一所放的光,是各從各的燈上射出來,而一一的光都能徧照全室,光光相似,互相涉入,不相障礙,似乎完全唯有一光,不見一一不同的光,所以說「如眾燈明各徧似一」。當知我們有情共變同一世界,也是這樣,其實是各變各的,不過肉眼的凡夫,不知各自變作一一的器世界,所以不免覺得唯是一個世界。

關於共變法的共受用,很容易使人生起疑訝!幸這在《演秘》卷三,舉出事例予以巧為解說:例如看到一棵樹木,本來是由眾多有情各別之所變的,不用說,這當然是共變,而且同時同處,無礙相互涉入,不論什麼人看了,都認為是一棵樹。可是當甲有情採伐這樹而用時,為用甲有情自己的所變?為兼用他有情的所變?這是個極為重要的問題。假定說是唯用自己所變的,他人所變的應該依然殘存不亡,可是與採伐同時,事實根本不再見有樹的存在。假定說是兼用他人的所變,那就變成心外有境,與唯識的義理相反,怎麼還可叫做唯識?如樹木這類東西,本是共相種之所生的,自他皆得隨順,彼此常互增益。就中,甲以自變為直接所緣而親用,以他變為自變的增上緣而疎用。因此,自變如被採伐而沒有了,由於所隨順的沒有,他變的能隨順亦滅,這可說是必然的。不過在甲受用這樹木時,甲的業力來得殊勝,他人因為其業力盡,所以他人的所變,也就隨於甲的所變而變。由於這個原因自變沒有了的時候,他變也就跟著沒有。像這樣的,並不破壞心外受用的唯識。

在《同學》卷二之七,更擴充《演秘》所明,而舉如此的例難。問:假定有個有情離去這個世界而生到另外一個世界時,自所變的世界雖說已經沒有,但他所變的世界依然存在。以此為例:樹木被伐用時,自變的雖然是沒有了,但他變的難道是不存在嗎?答:器界的壞滅,大概是別的壞業,在壞劫之時而行,在其他的時候是不行的。因此,由於一有情的死亡,其自己所變的雖亡,但他有情的所變,由於他的受用業力未盡,所以還續留存而不隨之消滅;可是樹木不然,它不受那樣的壞業支配,缺乏繼續存在的增上緣,所以完全成為無有。

齊是六七二識的妄熏所為:前者樹木的場合,不管那種,有時不知各各所變的道理,因而妄想執為一樹,當一有情在伐用時,自他所變同樣是無;後者器界的場合,不管那種,有時都具如幻的道理,執是常住,到壞劫時始失,一有情雖生於他界,但他變的器界仍然留存,畢竟不外妄熏相互不同所致。

丑二 問答辨明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有義: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經說:『一切有情業增上力共所起故』。

此器界的變出,雖是共業所感,但究竟是由怎樣的有情而招感的?亦即問是「誰」的「異熟識變為此相」?為是凡夫的異熟識變為此相?為是聖者的異熟識變為此相?為是此趣有情的異熟識變為此相?為是他趣有情的異熟識變為此相?為是自界有情的異熟識變為此相?為是他界有情的異熟識變為此相?為是自地有情的異熟識變為此相?為是他地有情的異熟識變為此相?為是唯屬自變此相?為是他亦變為此相?護法論師對這問題假設三說探究其實。

一、「有義」是說「一切」有情的業力所感。因此,不問凡聖的如何,不簡自他的界地,而是通於一切的。「所以者何」——為什麼這樣講?「如契經說:一切有情業增上力共所起故」。當知這裏的契經說,是指的《立世經》。在《立世阿毘曇論》卷十,宣說其旨,就是指出此說。如云:『佛言:比丘!是時世界更欲起成,是世間法然初起世界時,若有眾生已生長業,能感大梵果報等』。

有義:若爾!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方此界諸淨妙土;又諸聖者厭離有色生無色界必不下生,變為此土復何所用?是故現居及當生者,彼異熟識變為此界。經依少分說一切言,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二、「有義」是說假定是這樣的話,「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意思是:諸佛菩薩假定是變化成這樣,我當然不否認,因為佛菩薩確有這樣的能力可以做到的;若說這是佛菩薩實在變成這樣,不但我不能承認,與諸理教亦相違背,因為佛菩薩的雜穢種子,早就已經斷除,怎麼還會變為雜穢土?不但佛菩薩不會變為雜穢土,就是螺髻梵王也不會變為雜穢土。關於螺髻梵王的事,如《維摩詰經.佛國品》說:『螺髻梵王語舍利弗:勿作是念!謂此佛土以為不淨。所以者何?我見釋迦牟尼佛土,清淨譬如自在天宮。舍利弗言:我見此土丘陵、坑坎、荊棘、沙礫、土石諸山,穢惡充滿。螺髻梵王言:仁者心有高下,不依佛慧,故見此土為不淨耳。舍利弗!菩薩於一切眾生,悉皆平等,深心清淨,依佛智慧,則能見此佛土清淨。於是佛以足指按地,即時三千大千世界,若干百千珍寶嚴飾,譬如寶莊嚴佛無量功德寶莊嚴土。一切大眾歎未曾有,而皆自見坐寶蓮華』。從《維摩詰經》這段經文看,證知就是此土的螺髻梵王,由於心地的清淨,也不會變雜穢土,何況是清淨無染的最高佛陀,當更不會變為此雜穢土,是以如通凡聖的一切變為此相,那是不合道理的。

反過來說,此器界相,既是通於一切所變的,那就不但諸佛菩薩可以變雜穢土,「諸異生」凡夫以及二乘並諸地前菩薩,「應」亦「實」在的「變為他方、此界」的「諸淨妙土」。他方,是指這個三千世界以外的國土,此界,是指我們這個娑婆世界。事實上,不但凡夫、二乘不能變地上十八圓滿他受用土,就是地前諸小菩薩亦不能變地上十八圓滿他受用土。當然,如果得到佛菩薩的加被,說他們亦能變化所作,那是另外一個問題,亦是我所不否認的;假定說他們自己能實在的變諸淨妙國土,那是我們所絕對不能承認的。為什麼要這樣說?因若一切共同所變,那就不免聖凡淨穢互相雜亂,不合正理,成大過失!

「又諸」三果「聖者,厭離有色」,銷礙入空,上「生無色界」後,「必不下生」,復來生欲色界,不說不會變為此土,即或縱然「變為此土」,試問「復何所用」?要知所謂變土,本來是為身用,如果定不能用,變它究何所為?不但聖者上生無色界是如此,就是色界異地的凡夫也是如此。如從離生喜樂地,上生定生喜樂地,那他必然不會變現離生喜樂地,因變此地是沒有用的。若從定生喜樂地,上生離喜妙樂地,那他必然不會變現定生喜樂地,因變此土是沒有用的。若從離喜妙樂地,上生捨念清淨地,那他必然不會變現離喜妙樂地,因變此土是沒有用的。以此而言,證知變土目的在為受用,不受用是不變的。

由「是」之「故」,可知唯有「現」所「居」界「及當生者,彼異熟識」常能「變為此界」。現身所居界是由自己本識之所變的,這當然沒有問題。至變當生界者,靈泰《疏鈔》說:『一云次生者變,即色界等有情現受此身已,次身即應生欲界者,其有情雖身在色界中,亦第八識而變欲界;若經多身方生欲界者,第八識不變欲界。二云可應生者變,其人多經十生已後應生此欲界,其第八識亦變欲界。今此解取應生者變,至成劫以來今生此處』。為什麼要這樣講?因由現身所居,異生現身居住穢土,諸佛現身居住淨土,這麼一來,是就沒有諸佛變為穢土,異生變為淨土的過失;因由當生界變,是就沒有無色聖者變為下界居土的過失!

在此有人這樣問道:無間地獄是罪人受生的地方,聖者不會生到無間地獄裏去,應當不變那個為所居住之處;長壽天通指第四禪中的無想天以及無色界的有頂天,不是外道所生的地方,就是異生所生的地方,聖者不會生到長壽天中去,應當不變那個為所居之處。答:不是這樣講法!聖人如在欲界,是亦可以變為地獄的,有的時候,雖亦以禪定、神通之力,前往地獄,但不受地獄的罪苦。既然如此,為什麼變?因同是一界地,所以得變受用。聖者若是生到第四禪天上去,亦得變長壽天,因是同一界地。

假定是這樣的講法,為什麼要說一切之言?當知「經」說一切有情所變的這話,是「依少分」而「說一切」之「言」,並不是指的全分一切眾生。如說一切人共同見到這個東西,並不是真的是指一切人,而是指當時在看到這個的一切人。「諸業同者」,是「皆」可以「共變」的,假定彼此業力不同,那就自然不能共變,所以約少分說。

有義:若爾!器將壞時既無現居及當生者,誰異熟識變為此界?又諸異生厭離有色生無色界現無色身,預變為土此復何用?設有色身,與異地器麤細懸隔不相依持,此變為彼亦何所益?

三、「有義」是說:「若爾」——假定是這樣的話,當這個「器」界「將」要「壞」的「時」候,「既」然「無」有「現」身所「居及當生」的有情,可是我們知道,有情是不滅的,器界則於後滅,然則不能說是沒有能變者,試問「誰異熟識變為此界」?如果沒有能變者,那就犯了壞器不變的過失!再說,若謂現居及當生者變,則「諸異生厭離」這個「有色」界而求上「生無色界」,那他「現」在是就「無」有「色身」,既然現在沒有色身,亦即在有頂天,壽長八萬大劫,欲界已經幾次成壞,「預」先「變為」有色世界的國「土,此復何」所作「用」?退一步說:「設」若我們承認,在無色界亦「有」微妙「色身」,但「與異地器」的下界,相互對比起來,下界的粗,上界的細,「粗細」有著相當「懸隔」,到底「不」能「相」互「依持」。這麼一來,「此變為彼亦何所益」?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由是設生他方自地,彼識亦得變為此土。故器世界將壞初成,雖無有情而亦現有。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準此應知,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然所變土」,就是器界的變出,「本」來就是「為」了「色身」的「依持」和「受用」的,所以「若於」這個「身」體「可有」依「持」受「用」的話,當然「便變為彼」器界。設若色身不能依持受用,其變出是就全然墮於無意義,豈有像那樣變出的消息?因此,若是自地同土的有情,雖然不在此界而在他方,但從其識變出自土。例如此方的欲界,他方欲界的有情也能變,他方的色界,此方色界的有情也得變。欲界、欲界同土、色界、色界同土,經常得變,以此說為欲欲同變、色色同變等。所以說「由是設生他方自地,彼識亦得變為此土」。要所謂三千世界器界,廣漠算數所不能及。所謂欲界,不唯是這界的欲界,他方還有很多很多的欲界;所謂色界,不唯是這界的色界,他方還有很多很多的色界。因此,欲欲同變,色色同變,非自界的有情,亦能變出。佛教所講的器界是怎樣的廣漠無涯,不難從此可以想像得出。因此,本第八所緣為『不可知』,真正可以說是有它的理由。

由是之「故」,此界的欲界「器世界將」要「壞」的時候,或是最「初」將要「成」的時候,「雖」然說是「無」有「有情而亦」照常的可以「現有」,為什麼?因他方的欲界有情,經常能夠變現此界。或有人說:既然沒有有情,變了有什麼用?要知現在雖沒有用,但若一旦生到那裏,他就立刻可得持身,所以現在必須變作,並不一定要現身中,即令得以依持受用,約他將來可以依持受用,所以現在不妨現有。如諸聖者設到地獄中去,那裏可說亦不得依彼而住?又如異生假定生到他方欲界,亦同樣的得以持身。為什麼?因彼此的業力是相同的,粗細等並不發生懸隔作用!

「此」還是「說」的「一切」山河大地「共受用者」是如此,亦即說為共中共。至「若」各人「別受用」的境界,隨與多少有情同變說名為共,亦即是共中不共,「準此」道理,「應」該可以例「知」。好像「鬼、人、天等所見」是各「異」的,亦即彼此所見的境界是不同的。如水,人見了大家皆認為是水,天見了以為是琉璃,鬼見了則成為一灘濃血。如大梵天王本來唯變大梵王宮殿,但若欲下到欲界時,則別變為器方得依持,當知這是共中不共。所居之處欲界同變名為共,自所變器唯自受用,所以名為不共。又如孤獨地獄,是在深山之中,欲界器色雖復同變,但若一人受用唯一孤獨地獄,即此人獨受這孤獨地獄,當知亦是共中不共。所居之處欲界同變名為共,自所變器唯自受用,所以名為不共。

於此所要特別指出的,就是在以上的三說中,以第三說為正,亦可說這就是護法的真說。

子三 廣釋執受

丑一 執受種子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此識性攝故是所緣。無漏法種雖依附此識,而非此性攝故非所緣,雖非所緣而不相離,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第八阿賴耶識所緣的相分境,有器界、種子、根身的三類,前面已說處的器界,現在繼續說明執受,而執受有種子與根身的二者,今且解說所執受的種子。

在前講到第八識與種子之間,雖有體用、因果不一不異的關係,但那完全是在有漏種子,至於無漏種子,可謂毫無關係,因為它們的體性與性類完全是相反的。當知現在所說的執受種子,也是如此。因此,對於有漏、無漏的種子,有廣為探究的必要。

「諸種子者」,從它的性類分,可以分為有漏、無漏的兩類種子。有漏種子,必然是依附於第八識的自體分,所以論說「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而且這有漏種子,不論是善性、惡性、無記性的,都是第八識的見分所緣。為什麼?因是「此識性」之所「攝」的,所以必然「是」此識的「所緣」。要知此中所說的性,是指體而言,而體就是本識,所謂種子的依附處,是識的自體分。雖則如此,若是自身所攝,則是攝於第八相分而不攝於其餘諸分,因為見分恆以這種子為所緣的。因此知道,種子望於第八識體,雖有生果的功能之用,但其中必然更有體用的二者,不過用是可以攝在體中的。體者,是依附於第八識的自體分,到了攝用歸體,那是順於本識的無記性的;用者,是各各能生自果的功能,是從所謂體用別論而談,其性是亙於三性的。而此,以體用的種子為相分,見分恆恆時的緣此。對這,現在圖示如次:

┌體─現行   第八識┤    ┌體─無記性─────攝用歸體┐      └用─種子┤              ├相分           └用─三性(引自果)─體用別論┘

在此所要問的:有漏種子依自體分,識的見分就緣這個種子,無漏種子亦是依自體分,識的見分是不是也緣無漏種子?回答這問題說:「無漏法種雖」說也是「依附」於「此」第八「識」的自體分,但它決不為見分所緣,亦不被攝在相分之中,所以說「非此性攝故非所緣」。為什麼是如此的?這因它們之間的體性、性類,不管那種都是相互違反的。就性類說:識是有漏的,種子是無漏的,兩者當然是相反的;就體性說:無漏種子性唯善性,第八識是無記性,兩者當然亦相反的。

假定是這樣的話,本識既不變緣無漏種子,無漏種子亦不屬於本識,怎麼還可說為唯識?要知無漏種子,「雖非」有漏識「所緣」,然「而」和識也並「不」是「相離」的。舉例來說:「如真如性」,雖說不是心識之所變的,但離識外並不另有個真如,約它不離識說,仍得說為唯識。當知所謂無漏種子,雖說不是識的所變,但並不是離於識外別有實物,約這不離識義,所以「不違唯識」,仍可名為唯識。要知所謂唯識,但遮心外有法,並不是不承認不離識者的存在。

有人又作這樣問道:無漏種子依於識的自體分,因為種不離識,所以名為唯識,真如實性離識外無,所以亦是唯識;諸心所法亦是不離識的,其心所法亦應名為唯識。不能這樣的比例!為什麼?要知心所不是依於識的自體分而住,與種子的依自證分自然不同,同時心所有心所自己的行相,不同色法是識之所變的。雖則心所不依識體,然而它是識的相應,同樣是不離於識的,因而心所亦名唯識,這是唯識學者所共知的。

丑二 執受根身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即內大種及所造色。有共相種成熟力故,於他身處亦變似彼,不爾,應無受用他義。此中,有義亦變似根。辯中邊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有義唯能變似依處,他根於己非所用故。似自他身五根現者,說自他識各自變義。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第八識所緣的三種相分境,前已講了器界和種子,現在繼續來講根身。這根身和器界是不同的:器界,是由異熟識中的共相種子之所變的;「有根身者」,是由「異熟識」中的「不共相種」,即由這不共相的種子「成熟」而有「力」了的原「故」,於是「變似」內在所見不到的「色根」,以「及」外在所能見得到的「根依處」。這些是由什麼所構造成的?「即」由「內」四「大種」,所謂地、水、火、風,「及所造色」,所謂色、香、味、觸。以是能所八法,成就內在的勝義根及外在的根依處。

於中,色根是不共中不共,即唯自己受用的,不共他所受用的;根依處是不共中共,不但自己可受用,他人亦可受用的。他人所有的根依處,不但他人可受用,我亦可以受用的,所以「有共相種」到了「成熟」而有「力」的時候,「於他」人的「身處亦變似彼」,使之成為共變。假定他人的根依處,完全與我沒有關係——「不爾」,吾人「應無受用他」身之「義」。事實上,我們是有受用他身義的,所以他人的根依處,我們亦是共變的。所以自他身的根依處,是更互相變的,假定不能互變,應就不能互緣。論中說的受用義,實際就是所緣義。

「此中」所謂互變,是只互變根依處?抑能互變淨色根?關於這個,學者有不同的意見。

「有義」,就是有些學者,亦即安慧等諸大論師,認為不但能變他人外面的根依處,「亦」能「變似」他人內在的淨色「根」。從何而得證明此說?如世親的「辯中邊」論中「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如是變似他根,究有什麼意義?假定說是為了受用,事實吾人是不受用他之內在淨色根的。

進一步說,本識不論變現什麼,必然都有它實用的,沒有實用變做什麼?如承認變似他身色根,對吾人來說是完全沒有實用的,試問變來有什麼意義?這個說法,是不怎麼妥當的,為什麼?要知我們雖不受用他的淨色根,但可受用他的根依處,為了受用他的根依處,所以不得不變他的淨色根,假定沒有淨色根,試問根依處依於什麼?如色界所繫的鼻舌二根的根依處,自然是依於鼻舌二根的淨色根的,如果此二根的淨色根沒有,根依處又從什麼地方可得?要知色界的鼻舌二根,是沒有發識的功用的,所以變似這鼻舌二根,完全是為了作根依處的所依,假定不是這樣的話,色界應該沒有鼻舌二根。設說為了莊嚴身,所以不得沒有二根,這也不然,因為要莊嚴身,單根依處就可做到,何必要內在的鼻舌二根?所以內在的淨色根,完全是為外在的根依處作所依的。如無色界沒有內在的淨色根,外在的根依處也就因而沒有!由此應知依處與色根定是互不相離的,所以不得不變似內在的淨色根。

前說本識所變的,定皆有它的實用,他人的色根不能生我的心識,所以不能變似,這在道理上同樣是講不過去的,為什麼?如色界的鼻舌二根,不能生起鼻舌二識,可是本識同樣的變似,怎麼可說不能生識就不變?再如生下來就不能見色的生盲,其根雖不能引發識的認識,但本識仍然變為眼根,並不因它不能發識就不變。是則我人雖變他身的色根,同樣是不能發生心識。因為我人本識所變他根,在他是沒有實在根用的,不是他識之所依的。

「有義」,就是另有一些學者,亦即護法等諸大論師,認為「唯能變似」他人的「依處」,至於「他」人的淨色「根」,望「於」自「己非」是有「所用」的,亦即不能發生我人認識作用的,試問變他做什麼?如果無用而亦變似的話,為什麼不變七識?無緣慮用而得緣故。

假定是這樣的話,安慧等說似自他身五根現的說法,又作如何會通?當知所謂「似自他身五根現者」,意思是「說自他識各自變義」。自己的識變自己的根,他人的識變他人的根,乃是各各自變,並非相互而變。為什麼不是相互而變?因為無用,所以自不變他根,他亦不變自根。至於《辯中邊論》,只說似自他身根現,並沒有明說自身本識變似他根,因而這個說法,不能作為教證。

自身本識既不變似他根,又怎麼知道變他依處?論說:「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餘尸骸猶見相續」。如我們現在為人,假定還是凡夫,當然仍在生死中輪轉,從人間生到別個地方去,不論是上生,不論是下墜,由於外在的根依處,是大家所共變的,所以人雖死了,而留下來的屍骸,我們仍然看到它相續存在!不但凡夫是如此,就是成為羅漢聖者,到了入無餘涅槃的時候,其有漏的這個生命果報體,棄捨在這個世間,我們仍然看到它相續存在!由此可以證明根依處,是大家所共變的,假定不是共變的話,應該沒有殘餘的屍骸,可以為我們繼續的看到!反過來說,證明吾人的本識,不能變似他色根,假定變似他色根,當他生命結束時,到其他的地方去受生時,他的色根應與根依處同樣的存在,因為都是吾人本識之所變似的。可是事實生命結束以後,只有根依處的存在,淨色根根本沒有,足以證明在生前的時候,只變根依處,不變淨色根!

子四 結顯二變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若定等力所變器、身、界、地、自、他則不決定;所變身、器多恆相續,變聲、光等多分暫時,隨現緣力擊發起故。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謂有漏種十有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賴耶所緣的三類境,「前來」雖已作種種不同的說明,但那不過「且說業力」之「所變」的「外」在的「器」界,「內」在的根「身」,以及欲「界」和色界,下「地」與上地的「差別」。如是所說外器內身界地的差別,各各只能緣於自地之所有的一定的範圍,絕對不能稍有移易的,為什麼?因這是諸眾生的定業所感,受著業力的之所限制,不能越出它的範圍以外。

可是,「若」果在諸聖者,或以他們的禪「定」之「力」,或以他們的神通之力,或以他們的大願之力,以如是「等」力「所變」的外在「器」界、內在的根「身」,以及「界地」和「自他」,是就沒有「決定」的分限,或自身為他,或他身為自,或自界為他,或他界為自,所以是不決定的。且以通力所變餘地器說:如佛子馬勝比丘,運用他的神通力,上升到色界天去,能夠見到梵王的宮殿。再如色界的諸天,有的時候,運用他們的定通之力,下來到佛面前聽法,變現異地的身境,使令欲界的眾生,能夠見到他們的身體。能見彼身的人間眾生,雖還沒有得到天眼通,但色界天的天人,以其神通的力量,變為似人的色身,令人間的眾生得見,這可說是天人神通力之所使然。更如佛陀在這現實的人間,舒放毫光照耀到色究竟天,使得在這人間的有情,清楚的見到色究竟天的情形。當知這都是禪通之力所變器界、根身、界地自他不決定。

從定力神力「所變」的自「身」、他身的色根,所變天堂、地獄、淨、穢等的「器」界,不論是為了自身的受用,不論是為了化利諸有情,一劫多劫的展轉相依,所以「多恆相續」。《瑜伽》卷第三說:『外器定一劫』,就是這個道理。至於所變的內身,雖隨壽命得到多分的相續,但也未嘗沒有少分間斷,由有一念之間而結束生命的。像這樣的,就不得說為多分相續。如所「變」似的音「聲、光」明、華色、華香「等,多分」是「暫時」的,現一現就沒有了,很少得以相續存在的。為什麼?因這些都是「隨」一種因「緣」的「力」量之所「擊發」而變「起」的,到了它的緣力一盡時,立即就不能再相續下去!

如是像上說了許多話,實際不過「略說此」第八阿賴耶「識所變」的「境」界,不外是「謂有漏種」子、五根五塵的「十有色處」,以「及墮」在「法處」而為法處所攝的無見有對色,於中有假有實,現在說的實色,所以說為「所現」的「實色」。《成唯識論集解》卷二說:『以定果色亦是法處色所攝故,亦名定自在所生色,如十徧處定,乃至魚米肉山,長河酥酪,大地黃金等,皆此色攝』。這是總結定力所變身器等色,與前所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是不同的。

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有漏識變略有二種:一、隨因緣勢力故變;二、隨分別勢力故變。初必有用,後但為境。異熟識變但隨因緣,所變色等必有實用,若變心等便無實用,相分心等不能緣故,須彼實用別從此生,變無為等亦無實用,故異熟識不緣心等。至無漏位勝慧相應,雖無分別而澄淨故,設無實用亦現彼影。不爾!諸佛應非徧智。故有漏位此異熟識,但緣器身及有漏種,在欲色界具三所緣,無色界中緣有漏種,厭離色故無業果色,有定果色於理無違,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上來所說的能變心識,是從心識為緣起而敘說的,由這可使我們大略的明白唯識的義理。但是跟著而來的一個問題,就是識變根身、器界為所緣,是屬色法,既變根身、器界的色法為所緣,「何故此」阿賴耶「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作「為」自己的「所緣」?要知吾輩凡夫的「有漏識變」,大「略」是「有二種」。那二種?「一」是「隨因緣勢力故變;二」是「隨分別勢力故變」。若由「初」因緣勢力變的,那是「必」然「有」其功「用」的;若由「後」分別勢力變的,那是「但」能「為」所緣的「境」,實在的功用是沒有的。對於這個的解釋,基師《述記》卷三,舉出四種說法。於這四種說法之中:最初的兩種解說,是護法的別義,亦即是假說的,第三說是難陀、最勝子的解說,第四說為護法論師的自義。由此,《樞要》卷上亦舉《述記》的四說,而以第四說為正。

現在依此窺察其義:所謂因緣變者,指有真實力用的種子,從這種子所生,為因緣變的事物。明白的說:以第八識的心王、前五識的心心所、五俱意識同緣的心心所、定心所緣的實種所生,以充實這個。因此,作為因緣變的條件,於能變的心,有任運起與有力用的二義,於所變的相,有實種生與有實體及沒有實用的三義。能所相合,一共具有五義。所謂因緣,是因與緣,可見這是名言種子與業種子二者的存在。《述記》對這解釋是:『因緣生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即要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識隨其增上異熟因為緣,名言種為因,故變於境。八俱五數即無勝力,設任運生境無實用。因緣變法必有實體,非橫計故,非無用故』。這一解說,確實相當於《樞要》所舉的第三說,不過與《述記》所認為護法正義,是異其義趣的。因此,這兒解說為有真實力用的種子。

其次,所謂隨分別勢力故變者,對這解釋,如據護法的正義,《述記》卷三說:『分別變者,心心所之總名,隨心心所之勢力故變,不從真實有用因緣種子所生,彼但為境……』。分別,是心心所的異名,由能緣的分別力,變為所變的相分,所以以這為分別變的相分。生這相分的能生之因,固然不是真實種子,而所生起的相分,又是沒有力用的。總之,不具備如上所說的五義,一切稱分別變。如獨頭意識的心心所,第七識的心心所,第八識心心所的相分,不管那種,都是從假種生,不是從實種生。唯是可以為境,沒有它的實用。以這為分別變的事物。

要而言之,因緣、分別的二變,從這能生種子的假實,分別那所生相分的作用有無,是為二者最大的差別。

依此,第八「異熟識變」,唯變色法,不變心法,因它「但隨因緣」勢力而變,「所變色等必」然是「有」它的「實用」,因為是從實種生的。假「若變」似「心等」,那「便無」有「實用」,因為「相分心等」,是必「不能緣」的。為什麼不能緣?《述記》說:『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緣之,緣便無用』,如鏡中火沒有實用。《佛地論》第六解釋說:『謂化心等依實心現,但實心上相分似有緣慮等用,如鏡中火無別自體』。設若「須」要「彼」有「實用」,那就非要「別從此」第八種子「生」。所以現行識所變的,絕對是沒有用的。

有人這樣問道:要有實體的第八才緣,那末,無為是有實體的,是不是為第八識緣?「變無為等亦無實用」,相分的無為是無作用的,所以不是因緣變的第八所變。若是識變的無為,那是屬於分別變。其次還應知道的,就是不相應行法是假法,所以因緣變的第八是不變的。由是之「故」,有漏「異熟識」,但緣根身、器界、種子相分的色法,「不緣心」心所、無為、不相應行「等」,其理由可說完全在此。

如是因緣及分別的二變,所緣可以類別三種,所謂照見三類境,就是此意。《述記》卷三說:『性境不隨心,因緣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樞要》卷上說:『性境全及帶質境一部是因緣變,獨影及帶質一部是分別變』。對比兩說來看,兩者的解說,無疑是有多少出入的。現在我們可作這樣的說:《述記》的分別,約勝出於疎論;《樞要》的分別,可說盡具於理。

上來所講是有關有漏位上心識的所緣,一旦到了「無漏位」上的時候,那它是就與「勝慧相應」了,而成為無分別智,「雖」然是「無分別」智,沒有籌度取相分別,然「而」它的心水「澄淨」,猶如大海一樣的澄淨無波,不若有漏識的混濁泛濫,所以「設」或「無」有它的「實用」,但「亦」可以「現彼」心「影」,所以能緣於無及心等影、無為影等。由於這是智慧的親證,所以清楚的知道無的是無。「不爾」——假定不是這樣,那在「諸佛」就不「應」當有普「徧」的「智」慧。既然佛有徧智了知一切諸法,證知在佛亦能緣於無等。假定不能緣無,怎可稱佛為一切智者?《莊嚴論》說:『大圓鏡智於一切境不愚迷故』。《佛地經》說:『如來智鏡諸處、境、識眾像現故;又此決定緣無漏種及身、土等諸影像故』。本論卷十亦說:『有義:此品緣一切法』,證知佛智是能緣於無等。

諸佛大圓鏡智,假定真能緣無,與自相應的心所,在理亦應是能緣的,為什麼?佛智是徧智,徧能了知一切,沒有不緣的道理!唯識者說:承認佛智亦能緣自相應心所,是也沒有什麼不可的!如果是這樣的話,論文前面所說『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如非所緣,他聚攝故』,試問又如何通?當知此文,是破部派中的上座、法密二部學者,妄執此為親所緣緣,自是我們所不許可的,親所緣緣雖不可,但疏所緣並不遮止。

從上逐步論說下來,現在「故」可作一結論:謂在凡夫「有漏位」時,「此」第八「異熟識,但」可「緣」外在的「器」界、內在的根「身及有漏」的「種」子。所以有漏位與無漏位,對於所緣境,確有寬狹勝劣的差別,兩者是不可相提並論的。

如以三界分別,據護法的正義說:「在欲」界和「色界」的有情,他們的第八異熟識,「具」以根身、器界、種子「三」種境界為「所緣」;若是在「無色界中」的有情,因為沒有業果色,不緣屬於色法的根身和器界,只「緣有漏種」子一境而已。無色有情,為什麼沒有業果色?因為他們在下界要求上生時,是「厭離」於「色」的,所以生到無色界天後,就「無業果色」可得。業果色雖說是沒有,但定果色不是沒有,正因「有定果色」,所以能緣所緣的色境,「於理」也是「無」所「違」背,亦即沒有什麼說不通的,所以「彼」異熟「識亦緣此」定果「色為境」。《瑜伽》五十三說:『當知此中就業增上所生諸色,說無色界無有諸色,非就勝定自在色說。何以故?由彼勝定於一切色皆得自在,諸定加行令現前故,當知此色名極微細定所生色』。以定果色為所緣境,無色界亦可說是具緣三境。

壬二 釋不可知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極微細故,難可了知;或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不可知。云何是識取所緣境行相難知?如滅定中不離身識,應信為有。然必應許滅定有識,有情攝故,如有心時。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頌文中的執受處了,都已加以解釋,現在續釋頌文中的不可知三字。所言「不可知者」,可從能緣的行相及所緣的境界兩方面講:首「謂此」第八異熟識的見分「行相」,是「極微細」的,不是一般人所能覺察得到的,所以說為「難可了知」。其次,不但能緣的行相難可了知,「或此所緣內執受」的相分「境」,如所執持的根身和種子,「亦」是極為「微細」難可了知的。還有所緣的非執受境「外器世間」,由於其「量」的廣大無邊,亦是一般人所「難測」度得到的,所以「名不可知」。《瑜伽論》五十一對這有明白的說:『復次,阿賴耶識當言: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於色界中緣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於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正因此識緣境極為微細,不說普通沒有智慧的人難以了知,就是世間認為聰慧的人亦難了知,所以說為不可知。

於此有人問道:「云何是」第八阿賴耶「識取」於「所緣」的「境」界和能緣的「行相」,都是「難」以了「知」的呢?為了顯示這個,現在舉個例說:「如」入「滅」盡「定中」的行者,有個「不離身」的「識」,我們「應」該「信為」是「有」。為什麼要這樣說?原來入滅盡定的行者,不論是恆行的心所,不論是不恆行的心所,必然是都滅了的。諸心所法雖然滅了,但在大乘唯識及在小乘經部末計,都認為還是有心識的存在。怎麼知道?因入滅定的行者,身語的活動雖然沒有,但他仍然是屬有情識的眾生所攝,並不是如枯木一樣的木然無知。所以說「然必應許滅定有識」,仍然屬於「有情」所「攝」,「如」未入定以前「有心」識「時」一樣。這麼說來,可知八識之相,微細幽隱,難可了知。

佛教中入滅盡定的行者,以有一類微細相續異熟心在,外道修無想定而入「無想」位的人,「當知亦爾」。是即顯示心所的活動雖然停止,但微細相續異熟心仍然存在的,因而還是一個活潑潑的有情。「等」是等於無心、悶絕、睡眠諸位,由此可以比例而知。

【經文資訊】演培法師全集 第 20 冊 No. 26 成唯識論講記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6-07-03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 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CBETA)依「演培法師全集」所編輯

【原始資料】ABBYY FineReader 16 OCR,ABBYY FineReader 11 OCR,Google Document AI

【其他事項】詳細說明請參閱【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資料庫版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