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P0026 · 卷 7

成唯識論講記

新編部類 · 民國 釋演培著

成唯識論講記

成唯識論講記(四)

卷七

辛五 不定位

壬一 結前標問

已說二十隨煩惱相,不定有四其相云何?

上來「已」經解「說」了「二十」個「隨煩惱」的行「相」,現在繼續所要講的是四不定,亦即五十一個心所中,最後所要說的四個心所。「不定」心所共「有四」個,可是「其相」是怎樣的呢?我們必須對它有個認識。

壬二 舉頌總答

頌曰: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

前面既然問到這問題,現在不妨舉「頌」解答「曰」:所謂「不定」,就是「悔、眠、尋、伺」的四種。「二各二」,是說四種不定的意義。上面的『二』字,是顯二種的二,即是顯示悔、眠的二和尋、伺的二種,種類的各別;下面的『二』,是染、淨的二,即這悔、眠和尋、伺的二種,一一皆通於染、淨。

壬三 解釋頌意

癸一 正釋頌意

論曰:悔、眠、尋、伺於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徧心故,非如欲等定徧地故,立不定名。

舉頌總答是簡略的答覆,所謂「論曰」以下是再以論文解釋頌意,使人知道頌中說的是什麼意思。「悔、眠、尋、伺」這四法,所以說為不定:一、在性方面,既不同於十一善定屬善性,亦不同於煩惱心所,定屬不善性及有覆無記,而是「於善」、於「染」、於無記,其性「皆」是「不」決「定」的。二、在識方面,這唯屬於意識所有,「非如觸等」五徧行心所,「定徧」於一切「心」識的。三、在地方面,這唯在二地中有,上地是沒有的,「非如欲等」五別境心所,「定徧」於一切界「地」的。由於具有這三大原因,所以將之「立」為「不定名」。約初意說,論文中等,就是等於識及界,意顯此四心所在八識、三界中,都是不決定皆有。約次意說,此四心所除了在意識中有,前五識、第七識、第八識中,決定是沒有的。約後意說,在第六識中有的這四法,到初禪以上的第六識就沒有悔、眠相應,到了二禪以上的第六識就沒有尋、伺相應,所以悔、眠在上二界完全沒有,尋、伺唯初禪天少分有,上二界中多分是沒有的。

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此即於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所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四不定中,首先解釋悔。

「悔」就是所「謂惡作」,惡作也就是所謂悔,兩者是二而一的。惡作是「惡所作業」的意思,悔是有情追悔的心理,所以「追悔為」惡作的體「性」。人如對於什麼有所追悔,其心必然是跳動不已的,所以以「障」礙「止」的修習「為」它的「業」用。《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一說:『何等惡作?謂依樂作、不樂作、應作、不應作,是愚癡分,心追悔為體。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時或非時,或應爾或不應爾,能障心住為業』。同本論所說可說是差不多的。北傳小乘《俱舍論》卷四說:『惡作者何?惡所作體名為惡作,應知此中緣惡作法說名惡作。謂緣惡作心追悔性,如緣空解脫門說名為空,緣不淨無貪說為不淨……惡作即是追悔所依,故約所依說為惡作,又於果體假立因名』。因此,本論亦說「此」惡作「即」是「於果」上「假立因名」,要「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在此當知:惡作雖是後悔,後悔與自己所希求的不同,因而生起惡作,可見後悔是惡作的結果,惡作不過是悔的因,因立果名,稱為惡作。這種解說,不但大乘唯識、小乘有部是如此,而是佛教各派學者的通解。

惡作是後悔的意思,而後悔心不唯在不善方面,乃是通於善、不善、無記三性的。《瑜伽》卷五五說:『睡眠、惡作與一切善、不善、無記相應』。如做了不善事情,後悔其所作惡,固然是屬惡作,做了功德善行,後悔其所作善,同樣是屬惡作。《八識規矩頌講記》說:『說清楚點:如有做了盜竊的事,後來覺得這是不道德的行為,於是追悔起來,責備自己為什麼做出這樣罪惡的事,惡前自己所作,當知是善惡作。如有做了施捨的事,後來認為自己未免太傻,有錢不會自己用,為什麼施捨給他,像這樣的追悔,惡前自己所作,當知是惡惡作。如有做了無益於人亦無損於人的事,後來追悔起來,惡前自己所作,當知是無記惡作』。說惡作通三性的,是大乘唯識及西方犍陀羅有部學者,但正統的有部學者不承認有無記惡作。如《婆沙》卷三七說:『惡作總有四句:一、有惡作是善於不善處起;二、有惡作是不善於善處起;三、有惡作是善於善處起;四、有惡作是不善於不善處起』。《雜阿毘曇心論》卷二亦說:『當知悔三種:善、不善及不隱沒無記(無覆無記),非餘自力故。毘婆沙者說不欲令悔有無記,以悔捷利故』。可見《婆沙》是不承認有無記惡作的。南傳佛教及北傳經部系的《成實論》,不但不承認惡作通於無記,亦不承認惡作通於善,唯說惡作是不善性,因他們把惡作當作隨煩惱看,唯是屬於不善煩惱,所以不通善及無記。

不但追悔先所作業叫做惡作,就是追「悔先」所「不作」的業,「亦」是屬於「惡」作「所攝」。例「如追悔」者「言:我先」前為什麼「不作如是事業」?此真「是我惡」先所未「作」。《瑜伽論》卷十一說:『又於應作不應作事隨其所應,或已曾作,或未曾作心生追悔,云何我昔應作不作,非作反作』?小乘《俱舍論》卷四亦說:『若緣未作事云何名惡作?於未作事亦立作名,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意說緣已做過的事名為惡作,固然不成問題,緣從未做過的事亦名惡作,試問怎麼可以?現在說亦可以名為惡作:如受戒等的善事,那時照理應該受的,可是當時我沒有受,錯過這個大好機會,實在是太可惜了,是為我的惡作。或在某個時候,曾有珍寶在前,照理我應該拿的,可是當時我沒有拿,錯過這個大好機會,現在要想得到這個珍寶,是不可能的了,是為我的惡作。如是善惡兩面,都是悔先不作名為惡作的。《顯揚聖教論》卷一說:『惡作者,謂於已作未作善不善事若染不染,悵怏追戀為體,能障奢摩他為業,乃至增長惡作為業。如經說:若懷追悔則不安隱』。當知《顯揚》說的『已作』,就是本論說的『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是同一意思;說的『未作』,就是本論說的『悔先不作亦惡作攝』,是同一意思。證知緣已作事固名惡作,緣未作事亦名惡作。

眠謂睡眠,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障觀為業,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闇劣一門轉故。昧簡在定,略別寤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位假立此名,如餘蓋纏心相應故。

「眠」就是所「謂睡眠」,睡眠是昏迷的意思,為有情的暗昧心理。正因為此,所以它能「令身不」得「自在」,以暗「昧」簡「略為」它的體「性」,能夠「障」礙「觀」慧「為」它的「業」用。意「謂」當一個人在「睡眠位」中,此心所一生起時,能令此「身」肢節廢懈,「不」能「自在」的像醒時那樣的要怎樣就怎樣,甚至受到他人的搖動亦不能自覺,仍是那樣的昏熟暗冥,因而內「心」也就「極」為「暗劣」迷糊,不像醒時那樣的明利精審。「一門轉故」,意顯睡眠唯是在意識中有,當吾人沒有睡眠的時候,有時配合前五識向外門轉,有時獨自的向內門轉,是可向內外門轉的,一旦睡眠現前的時候,不與前五識配合向外門轉,只有一個意識在裏面闇劣轉起,所以說為一門轉。「昧簡在定」,意顯有睡眠時,雖亦微細專注但與定不同的,定是惺惺歷歷的未曾昏暗,眠時心唯昧然不知,所以說昧簡在定。「略別寤時」,意顯有睡眠時,此心略然不能緣廣,不同寤時意識可以奔馳到各個境界上去,亦即是無所不緣的,所以說略別寤時。如此推審,以此簡別,「令顯睡眠」並「非無」有它的「體用」。為什麼這樣講?是要簡別經部師於總別聚上假立睡眠,顯示睡眠沒有它的別體。所謂總聚,是指整個的生命體,所謂別聚,是指其餘的心心所。如令身不自在,是即顯它有體,因為有這自體,方有不自在等用,證知睡眠的體用不無。為了簡別經部的假立,所以說睡眠非無體用。

在世間和聖教中,「有」在「無心位」中,「假立此」睡眠的「名」稱,當知那是假借無心位以顯睡眠,並非就是無心,而能令彼至無心者為睡眠,所以說睡眠為無心,而實睡眠並不是無心的,因為睡眠必然是與心相應的。「如餘蓋纏心相應故」。餘蓋,是指五蓋,五蓋中的惛沈睡眠蓋,是與心相應的心所法,並不是沒有自體的。餘纏,是指十纏,十纏中的睡眠纏,是與心相應的心所法,並不是沒有自體的。蓋、纏與心相應既然各有它的自體,睡眠與心相應當亦不是沒有它的體用。

南傳佛教《清淨道論》等,說睡眠以不適業為特相,以心閉塞為作用,以心退屈為現狀。北傳《順正理論》卷五四說:『令心昧略,惛沈相應,不能持身,是為眠相。眠雖亦有惛不相應,此唯辨纏故……此善等別略有四種:謂善、不善、有覆、無覆』。

論中似未說到睡眠通三性,而實這是通於三性的。《八識規矩頌講記》說:『南傳佛教說睡眠唯是不善心所;北傳大小乘佛教,皆說睡眠通於善、不善、無記的三者。《婆沙》卷四八說:「睡眠唯欲界五部,通善、不善、無記」。《瑜伽》卷五五說:「睡眠、惡作與一切善、不善、無記相應」。現既列為不定心所,我以為睡眠通三性說,是合理的。如為除去疲勞以恢復健康而睡眠,待疲勞恢復後,再做有益人群的事,當然是屬善的;如為貪睡一直賴在床上不肯起身,放棄一切所應做的自他兩利的善行,當然是屬不善;除此二者的其他睡眠,皆可說是屬於無記』。

『有部說睡眠為獨一心所,因它是無明等流。《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及安慧《三十頌釋》,皆說睡眠為癡的一分,不是癡以外的獨立心所。《瑜伽論》亦說睡眠為癡分,是世俗有。不過睡眠之體,在唯識學派間,有種種的說法』。現在依於論文,略為說明如下。

有義:此二唯癡為體,說隨煩惱及癡分故。有義:不然,亦通善故。應說此二染癡為體,淨即無癡,論依染分說隨煩惱及癡分攝。有義:此說亦不應理,無記非癡無癡性故。應說惡作思慧為體,明了思擇所作業故。睡眠合用思想為體,思想種種夢境相故,論俱說為世俗有故。彼染污者是癡等流,如不信等說為癡分。有義:彼說理亦不然,非思慧想纏彼性故。應說此二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故。隨癡相說名世俗有。

前已各別解說惡作、睡眠,現在再來總說惡作、睡眠,以明它們以何為體,這有四家說法不同,列舉如次:

「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此」惡作、睡眠「二」者,「唯」是以「癡為」它們的自「體」,除此更無它們的獨立自體。為什麼?因《瑜伽論》「說隨煩惱及癡分故」。如該論五十五說:『隨煩惱自性者,謂忿至惡作、睡眠、尋、伺』。又說:『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對法論》第一說:『睡眠者,依睡因緣,是愚癡分,心略為體』。

「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他們認為第一家的說法是不對的,所以說「不然」!為什麼?因惡作、睡眠,不但是不善的,「亦通」於「善」的,所以「應說此」惡作、睡眠「二」者,當在「染」分的時候,自然是以「癡為體」的,如果是在「淨」善分上,那「即」是以「無癡」為體。《瑜伽》「論」五十五等所以那樣說,那是「依」於「染分」一邊,「說」它們是「隨煩惱及癡分攝」。《對法論》第一說:『或善或不善或無記,或時或非時,或應爾或不應爾,越失所作依止為業,……愚癡分言,為別於定。又善等言,為顯此睡非定癡分』。

「有義」,是第三家的說義。他們認為第二家的說法亦是不合於理的,所以說「此說亦不應理」。為什麼?因「無記非癡無癡性故」。惡作與睡眠是通三性的,若是善與不善,說它以癡無癡為體,固然沒有問題,若是無記的話,試問以何為體?要知無記不是以癡無癡為體的。無記之性,既然不是癡與無癡,當然別有它的體性,而這體性究是什麼?「應說惡作」是以「思、慧」二法「為」它的自「體」。怎知這是以思、慧為體的?如「明」白「了」知自己「所作」的事「業」,當知這是以慧為體;如能揀別決「擇」自己所作的事業,當知這是以思為體。至於「睡眠」,應說是「合用思、想」二法「為」它的自「體」。怎知這是以思、想為體的?因「思、想」二者能幻起「種種」不同的「夢境相」的。如前所說,或說此二唯依癡分,或說此二亦依無癡,現在不同上面兩說,而是依於其餘的思、慧;思想各別所依而假立的,並沒有它們的獨立自體。怎麼知道?《瑜伽》「論」五十五「俱說」惡作、睡眠「為世俗有」的,證知無別實體。至「彼」悔、眠二者,如果是屬於「染污者」,那就「是癡」的「等流」,猶「如不信等」心所,「說為癡」的一「分」所攝。現在說這二者是無記,所以非唯是癡分攝。

「有義」,是第四家的說義。他們認為「彼」第三家所「說」,在「理亦」是「不然」的,就是同樣不合於理的。為什麼?因「非思、慧、想纏彼性故」。假若如前師是以思、慧、想為惡作、睡眠的體性,難道思、慧的纏縛得為悔性嗎?難道思、想的纏縛得為眠性嗎?說老實的,這些都不能為惡作、睡眠性的。是則應怎麼樣?現出正義說:「應說此」睡眠、惡作的「二」者,「各別有」它們的「體」性,並不是惡作是以思、慧為體,睡眠是以思、想為體,因為二者「與」其「餘」的「心所、行相」是各各差「別」的,怎麼可以以其他的心所為體?至於《瑜伽論》中說為世俗假有,那是「隨癡相」作如是「說」,並不是沒有別體而「名」為「世俗有」。

尋謂尋求,令心悤遽於意言境粗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悤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此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並用思、慧一分為體,於意言境不深推度及深推度義類別故,若離思、慧,尋、伺二種體類差別不可得故。

現在續講其餘的兩個不定心所。「尋謂尋求」的意思,為有情粗分別的心理,舊典譯名為覺。所謂粗分別,意顯它能「令心悤」迫「遽」急,亦即很快很快的「於意言境粗轉為性」。在七分別中,屬於尋求分別。所謂意言境:有說言是意所發的,有意才能發出語言,而所發出的語言,又為意所取的境,名為意言境,當知這是從果得名的。為什麼不取所詮境名意言境?因所詮境通於諸法,不是由意所發出的,其間沒有因果關係,所以不為現在所取。有說言是聲性,即所發出的語言,是有其音聲的,此以聲為性的語言,是意之所取的,從言為名,所以但名意言。當知這是從境得名的。有說名言能詮一切法,如我們說一句什麼話,就能表詮某一法,意識及其相應法,能取一切的境界,識與言是相似的,所以名為意言境,當知這是從喻得名的。當於此意言境有所緣取時,其心急速的粗轉,是名為尋。「伺謂伺察」的意思,為有情細分別的心理,舊典譯名為觀。所謂細分別,意顯它能「令心悤」迫「遽」急,亦即很快很快的「於意言境細轉為性」。在七分別中,屬於伺察分別。所謂七分別,除了這兩種分別,還有有相分別、無相分別、任運分別、染污分別、不染污分別的五種,合為七種分別,這到下面會要解釋。「此」尋、伺「二」者「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這話怎講?思的尋、伺細緩,身心就得安住;慧的尋、伺粗急,身心就不安住。吾人身心的安住不安住,完全是依於尋、伺二者,所以說是所依為業。

如是尋、伺二法,「並用思、慧一分為體」。既然如此,為什麼有尋、伺的類別?當知這是「於意言境」上,有「不深推度及深推度」的「義類」差「別」,所以分為尋、伺二者。因為思是不深推度的,所以名之為尋;因為慧是深推度的,所以名之為伺。《對法抄》卷二說:『俱依思者,身心位安,不深推度故;俱依慧者,身心位不安,深推度故』。《瑜伽》第五說:『尋、伺體性者,謂不深推度所緣思為體性,若深推度所緣慧為體性』。由於在義理上有這樣的分類差別,所以說思說慧為體。假「若離」了「思」心所和「慧」心所,要想找出「尋、伺二種」的「體類差別」,那是根本「不可得」的。

《瑜伽》五十八說:『當知尋、伺,慧、思為性,猶如諸見。若慧依止意言而生,於所緣境慞惶推究,雖慧為性而名尋、伺。於諸境界遽務推求,依止意言粗慧名尋,即於此境不甚遽務而隨究察,依止意言細慧名伺』。《顯揚》卷第一說:『尋者,謂或有時由思於法造作,或時由慧於法推求,散行外境令心粗轉為體,障心內淨為業,乃至增長尋為業。伺者,謂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俱轉相應,於所尋法略行外境,令心細轉為體,餘如尋說,乃至增長伺為業。由此與心同緣一境故,說和合非不和合。如薄伽梵說:若於此伺察,即於此了別,若於此了別,即於此伺察,是故此二恆和合非不和合,此之二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復如是說:心心法行不可思議。證有此二阿笈摩者,如薄伽梵說:由依尋、伺故發起言說,非無尋、伺』。《對法論》第一說:『尋者,或依思或依慧尋求意言令心粗為體。依思依慧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追求行相意言分別。伺者,或依思或依慧伺察意言令心細為體。依思依慧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伺察行相意言分別。如是二種安不安住所依為業,尋、伺二種行相相類故,以粗細建立差別』。從這種種引證看來,證知尋、伺並用思、慧為體,假定要說二者有所差別,只是不深推度與深推度而已。不深推度的叫做尋,因尋生起時思增慧劣,深推度的叫做伺,因伺生起時思劣慧增。《對法論》中說尋、伺俱有推度不推度,那是約思、慧的行相說;本論說尋、伺的淺深,是就尋、伺的行相說,所以彼此並不相違。

二各二者:有義:尋、伺各有染、淨二類差別。有義:此釋不應正理!悔、眠亦有染、淨二故。應說如前諸染心所有是煩惱隨煩惱性,此二各有不善、無記,或復各有纏及隨眠。有義:彼釋亦不應理!不定四後有此言故。應言二者顯二種二:一謂悔、眠;二謂尋、伺。此二二種種類各別,故一二言顯二二種。此各有二謂染不染,非如善、染各唯一故。或唯簡染故說此言,有亦說為隨煩惱故。為顯不定義說二各二言,故置此言深為有用。

頌中所以說為「二各二者」,對此解釋有三家不同:

「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二各二的這話,是說「尋」與「伺」的二法,「各有染」污與清「淨」的「二類差別」。如分開來說:尋有染與淨的二類差別,伺亦有染與淨的二類差別,是為二各二義。

「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他們認為像第一家的「此」種解「釋」,是「不」怎麼「應」於「正理」的。因為有染、淨的二類差別,不但是尋、伺二法,「悔、眠」二法「亦有染、淨二」類差別的,怎麼可說唯是尋、伺二各二?然則應當怎樣解說?「應說如前」貪、忿等的「諸染心所」一樣,「有是」根本「煩惱」及有是「隨煩惱性」。如是根、隨「二」種煩惱,名之為二,「各有不善」和「無記」二性,名為各二。「或復各有」現行的「纏及」種子的「隨眠」,名為二各二。

「有義」,是第三家的說義。他們認為「彼」第二家的解「釋亦」是「不應」於「理」的。因在「不定四後」方「有此」二各二的「言」說,怎可以此解釋前面的染法?是則應當怎樣解釋?「應」當說最初的一個「二」,是「顯」示「二種二:一」是所「謂悔、眠」的二,「二」是所「謂尋、伺」的二。如「此二」個「二種」的「種類」是「各別」的,所以用「一」個「二言,顯」示此「二」各有「二種」。說得明白一點:用第一個二顯示悔、眠與尋、伺的兩個二種;用第二個二顯示悔、眠、尋、伺四法,又復「各有二」種,就是所「謂」一種是「染」,一種是「不染」。如是四法,「非如」前來的「善、染各唯一故」。如信等善唯是善性,貪等不善唯是染性。可是四不定法,不是唯善或唯染的。「或」者「唯」是「簡」去「染」法,因為《瑜伽》五十五「亦說」此「為隨煩惱故」。隨煩惱是唯染的,不定四法通三性的。「為」了「顯」示「不定」的意「義」與唯染有著不同,所以頌中才「說」出「二各二言」。本此,「故」知頌中安「置此言」,確是「深為有用」,不是隨便說的。

癸二 分屬諸門

四中尋、伺定是假有,思、慧合成聖所說故。悔、眠,有義:亦是假有,瑜伽說為世俗有故。有義:此二是實物有,唯後二種說假有故。世俗有言隨他相說,非顯前二定是假有,又如內種體雖是實而論亦說世俗有故。

不定四法已經一一解釋,現在對此再以諸門分別。諸門雖說是很多的,但下論文是以十二門分別四法。

這是假實門:不定「四」法「中」的「尋、伺」二法,決「定是假有」的,因為它們沒有自己的實在自體,而是由「思、慧」二法之所「合成」的。在經論中「聖」者「所說」,就是說為假的,沒有那個認為此二是實有的。至於「悔、眠」的是假是實,有兩家說法的不同。「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悔與眠的二法「亦」如尋與伺的二法「是假有」的,因為「瑜伽」論五十五中,曾經「說為世俗有故」。既是世俗有的,當然是假有的。「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他們認為「此」悔與眠的「二」法「是實物有」的,亦即是有它的實自體的,不能說為假有。因為《瑜伽論》五十五中,「唯」將尋、伺的「後二種說」為「假有」,並沒有說悔、眠亦是假有的。要知所謂「世俗有」的這話,是「隨他相」而「說」的,亦即隨於癡相而說的,並「非」是「顯」尋、伺的「前二」法,決「定」就「是假有」。還有所謂世俗有,俗中是有假有實的,悔、眠的世俗有是實有,不如尋、伺的世俗有是假有,這點我們務要分別清楚。「又如」阿賴耶識所含藏的「內」法「種」子,其「體雖」說「是實」有的,然「而」瑜伽「論」五十二中,「亦說」該內種是「世俗有」,並非凡是說到世俗,就一定是假有的。假定不是這樣的話,內種不免成為假有的過失,因為所謂假法,好像是沒有的,就不能成為因緣,如內種不成因緣,怎有諸法的生起?內種雖實有體,但並不是勝義,所以得世俗名。《瑜伽論》五十二中是這樣說的:『復次,種子云何?非析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亦非餘處,然即諸行如是種性,如是等生,如是安布,名為種子,亦名為果。當知此中果與種子不相雜亂。何以故?若望過去諸行,即此名果,若望未來諸行,即此名種子。如是,若時望彼名為種子,非於爾時即名為果,若時望彼名果,非於爾時即名種子。是故當知種子與果不相雜亂。譬如穀麥等物所有芽莖葉等種子,於彼物中磨擣分析求異種子,了不可得,亦非餘處。然諸大種,如是種性,如是等生,如是安布,即穀麥等物能為彼緣,令彼得生說名種子。當知此中道理亦爾』。世親《攝論釋》第二亦說:『復有別義,謂於雜染、清淨明了唯世俗者,謂外種子,唯就世俗說為種子。所以者何?彼亦皆是阿賴耶識所變現故』。

四中尋、伺定不相應,體類是同粗細異故。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立三地別,不依彼種現起有無,故無雜亂。俱與前二容互相應,前二亦有互相應義。

這是自相應門:「四」不定「中」的「尋、伺」二法,決「定不」能互相「相應」的,因為它們的「體類是」相「同」的,就是它們同以思、慧為體,同以推度為作用的,如是同體同用而「粗細」差「異」相違的法,不可能同時並生的,如刀不自割一樣。《瑜伽論》說:『尋謂尋求,伺謂伺察,或思或慧,於境推求粗位名尋,即此二種,於境審察細位名伺,非一剎那二法相應,一類粗細前後異故』。如是尋、伺、粗、細的不得並生,好像一心中的上地受下地受不得並起是一樣的,因為它們之間有著粗細差別。如未離欲界受心不得起上界受,假定生起色界受必先離欲界受,由此證知上下地受,不得於一心中並生。

在此有人問道:尋、伺二法假定真的不得俱生,為什麼經論中說有有尋有伺地、無尋有伺地、無尋無伺地的三地?既有有尋有伺地,豈不是顯示尋、伺可以相應?設若尋、伺不得俱起,那有尋有伺地豈不成為有尋無伺或有伺無尋?假定真的如此,經論中所說三地,試問怎麼能成立?有說這是薩婆多部的責難大乘,因在小乘有部的看法,尋、伺二法是可以並生的,能夠並生才能夠建立三地,如果不能並生三地就無以立。例如欲界起伺無尋時,應名有伺無尋地,設若唯起尋而沒有伺的話,應名有尋無伺地,假定尋、伺二者都不起時,應名無尋無伺地。如果照這樣的解說三地,那你大乘所說的三地就不得成立,因為你們說尋、伺二法不俱起的。

大乘唯識答說:我們所立的三地差別,不同於你們那樣說法的,而是「依於尋、伺有染離染」不同,「立」為「三地」差「別」的,並「不」是「依彼種」子和「現」行生「起」的「有無」而立,所以三地之間毫「無」一點「雜亂」。基師《述記》說:『不依現起,此簡乃至生第四定中許現起故;不依彼種,此簡乃至生非想定種猶有故』。《瑜伽》卷第四說:『此中欲界及色界初靜慮,除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即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無尋有伺地,隨一有情由修此故得為大梵;從第二靜慮,餘有色界及無色界全名無尋無伺地。此中由離尋、伺欲道理故,說名無尋無伺地,不由不現行故。所以者何?未離欲界欲者,由教導作意差別故,於一時間亦有無尋無伺意現行;已離尋、伺欲者,亦有尋、伺現行,如出彼定及生彼者。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初靜慮,亦名有尋有伺地,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為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現行故』。《瑜伽》五十六亦說:『問:生第二靜慮或生上地,若有尋有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答: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三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又此起已識現行時,復為無尋無伺三摩地種子之所隨逐,是故此地非是一向無尋無伺,由彼有情於諸尋、伺以性離欲而離欲故。彼地雖名無尋無伺,此復現行亦無過失』!

疏說不依現起等者,是說生到第四禪天中,淨尋淨伺還是許可生起的,假定依於現起建立有尋有伺等的三地,豈不是第四禪天亦有這三地的差別?事實,第四禪天是沒有這三地差別的,證知不依現起立三地別。可是問題又來了:地法有尋、伺,縱然遠離尋、伺染時,可不可以叫做尋、伺地?還有地法無尋、伺染,縱然生起尋、伺時,可不可以叫做無尋、伺地?對這問題的解答:假定欲界及初禪地法有尋、伺,設若是離尋、伺染的,而後來生起自地的尋、伺,是可名為有尋、伺的,因為尋、伺是此地所有的法,總名為有尋有伺地。假定是中間禪離去了尋染,那就名為無尋唯伺地。設若是離去了伺染,仍然名為有伺地。不過由此假定生到第四禪,生起尋、伺等時,地法終是無尋無伺地,不可以起尋等即說為尋、伺等地。

最後說尋、伺「俱」得「與前」悔、眠「二」者,「容」可「互」為「相應」,因從粗細分別中,既可生起懊悔,亦可惛惛的入於睡眠狀態中。至於「前」悔、眠的「二」法,彼此之間是有互相應義,如正睡眠時,亦會在朦朧中生起悔意,或從悔意中,終於沈沈的入睡。不但前二彼此間有著互相應義,就是前悔、眠二與後尋、伺二,「亦有互相應義」。因為它們的行相,並不有所相違的。所以在睡眠中得起尋、伺,亦得生起懊悔。

四皆不與第七、八俱,義如前說;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五法故。有義:尋、伺亦五識俱,論說五識有尋、伺故,又說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等,雜集復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有義:尋、伺唯意識俱,論說尋求伺察等法皆是意識不共法故。又說尋、伺憂、喜相應,曾不說與苦、樂俱故。捨受徧故可不待說。何緣不說與苦、樂俱?雖初靜慮有意地樂,而不離喜總說喜名,雖純苦處有意地苦,而似憂故總說為憂。又說尋、伺以名身等義為所緣,非五識身以名身等義為境故。然說五識有尋、伺者,顯多有彼起,非說彼相應。雜集所言任運分別謂五識者,彼與瑜伽所說分別義各有異:彼說任運即是五識,瑜伽說此是五識俱分別意識相應尋、伺,故彼所引為證不成,由此五識定無尋、伺。

這是識相應門:不定心所「四」法,「皆不與第七」末那識和第「八」阿賴耶識相應「俱」起。關於其「義如前」初、二能變相應門裏已經「說」過。再簡略一說:惡作等四,如果是無記的,有間斷的,決定不是異熟的,所以不與第八識相應。惡作等四,或是有所追悔,或是惛眠不醒,或作粗細分別,所以不與第七識相應。四不定中的「悔、眠」二者,「唯與第六識俱」起,「非」前「五」識所俱有「法」,亦即是與前五識不相應的。以睡眠說,當睡眠時,前五識全無作用,第六意識完全變為昧劣,所以與前五識不相應,唯與第六意識相應。唯極睡眠,亦即睡眠睡得熟熟時,因為是無心的,其時與第六意識亦不相應,心所同樣是沒有的,不過暫時名為睡眠而已。以惡作說,南傳佛教說惡作唯與不善意識相應,前五識中完全沒有。《成實論》、本論同樣說惡作不與前五識相應,唯與第六意識相應。因悔、眠這二法的發生活動,是由強思加行而生起的,不是任運而自然生的,所以不與前五識俱。《瑜伽》第一說夢是意的不共業,說惡作初起必與憂相相應而起,更可證知睡眠與惡作唯是意識之所相應的。

講到尋、伺與諸識相應的關係,在諸部派間,有不同說法。《八識規矩頌講記》說:『南傳佛教說尋、伺是雜心所,與前五識決不相應,對於意識,尋與第二禪以上,伺與第三禪以上的諸心不相應,在百二十一心中,尋與五十五心,伺與六十六心相應。《舍利弗阿毘曇論》,雖與南傳佛教一樣的,說前五識沒有尋、伺相應,但意界、意識界是與尋、伺相應的。《成實論》說前五識無分別,具有分別思惟作用的尋、伺,在五識中無有,唯第六識有尋、伺相應。可是有部,認為前五識中亦有尋、伺。說前五識沒有分別,約沒有計度分別與隨念分別說,但自性分別不是沒有,正因有此自性分別,所以五識具有尋、伺。《俱舍論》卷二說:『眼等五識有尋有伺,由與尋、伺恆共相應,以行相粗外門轉故』。《雜阿毘曇心論》卷一說:『五識界有覺有觀,粗故,乃至梵世,非上地』。所以有部主張,不獨第六意識具有尋、伺,前五識亦與尋、伺相應。與有部同樣主張六識有尋有伺說的是化地部,如《宗輪論》舉化地部本宗同義時說:『六識皆與尋、伺相應』。到了大乘唯識學派,雖主八識說,但八識與尋、伺的相應關係,據《成唯識論》說:七八二識沒有尋、伺相應,第六意識與尋、伺相應,學者間沒有異論,但前五識與尋、伺相應,則有不同的說法』:

「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尋、伺」,不但與第六意識相應,「亦」與前「五識俱」起的。怎麼知道?因瑜伽「論」五十六「說五識有尋、伺」的。如該論說:『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三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此師的意思:論中既說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證知五識是有尋有伺的,假定唯有意識具有尋、伺,為什麼論中說諸識不說意識?又《瑜伽論》第五末「說:尋、伺即」是「七」種「分別」,就是所「謂有相」分別「等」,等是等於無相分別、任運分別、尋求分別、伺察分別、染污分別、不染污分別。對此七種分別,在《瑜伽論》卷第一有所解釋說:『有相分別者,謂於先所受義諸根成就,善名言者所起分別。無相分別者,謂隨先所引及嬰兒等,不善名言者所有分別。任運分別者,謂於現前境界,隨境勢力任運而轉所有分別。尋求分別者,謂於諸法觀察尋求所起分別。伺察分別者,謂於已所尋求,已所觀察、伺察安立所起分別。染污分別者,謂於過去顧戀俱行,於未來希樂俱行,於現在執著俱行所有分別;若欲分別,若恚分別,若害分別,或隨與一煩惱、隨煩惱相應所起分別。不染污分別者,若善若無記,謂出離分別:無恚分別,無害分別,或隨與一信等善法相應,或威儀路、工巧處及諸變化所有分別。如是等類名分別所緣』。

不特《瑜伽論》這樣說,「雜集復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如該論第二說:『問:於六識中幾有分別?答:唯一意識由三分別故有分別。三分別者,謂自性分別,隨念分別,計度分別。自性分別者,謂於現在所受諸行自相行分別;隨念分別者,謂於昔曾所受諸行追念行分別;計度分別者,謂於去、來、今不現見事思搆行分別。復有七種分別:謂於所緣任運分別、有相分別、無相分別、尋求分別、伺察分別、染污分別、不染污分別。初分別者,謂五識身,如所緣相無異分別,於自境界任運轉故。有相分別者,謂自性、隨念二種分別,取過、現境種種相故。無相分別者,謂希求未來境行分別。所餘分別,皆用計度分別以為自性。所以者何?以思度故,或時尋求,或時伺察,或時染污,或不染污,種種分別』。五識既有任運分別,證知五識是有尋、伺的。不但大乘此師是這樣說,就是小乘有宗亦說尋、伺與五識俱。如有宗說:生起五識及第六識時,必與尋、伺俱起,好像大乘中的徧行心所,心識不起則已,如果心識起時,必然是有五徧行的。

「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他們認為「尋、伺唯」與「意識俱」起,前五識是沒有尋、伺的。什麼道理?因瑜伽「論」第一「說尋求」分別、「伺察」分別「等」七種分別「法,皆是意識」獨俱的「不共法」,所以知道尋、伺唯在意識,不與前五識相應。在《瑜伽論》第五「又說尋、伺」只與意識的「憂、喜」二受「相應」,從來「曾不說與」五識的「苦、樂」二受「俱」起。如該論所說七差別中,第七尋、伺流轉說:『尋、伺流轉者,若那洛迦尋、伺,何等行?何所觸?何所引?何相應?何所求?何業轉耶?如那洛迦,如是傍生、餓鬼、人、欲界天、初靜慮地天所有尋、伺,何等行?何所觸?何所引?何相應?何所求?何業轉耶?謂那洛迦尋、伺,唯是慼行,觸非愛境引發於苦,與憂相應,常求脫苦,嬈心業轉。如那洛迦尋、伺一向受苦。餓鬼尋、伺亦爾。傍生、人趣、大力餓鬼所有尋、伺多分慼行,少分欣行,多分觸非愛境,少分觸可愛境,多分引苦,少分引樂,多分憂相應,少分喜相應,多分求脫苦,少分求遇樂,嬈心業轉。欲界諸天所有尋、伺,多分欣行,少分慼行,多分觸可愛境,少分觸非愛境,多分引樂,少分引苦,多分喜相應,少分憂相應,多分求遇樂,少分求脫苦,嬈心業轉。初靜慮地天所有尋、伺,一向欣行,一向觸內可愛境界,一向引樂,一向喜相應,唯求不離樂,不嬈心業轉』。從這段引文中,知五識沒有尋、伺。

在此有人問道:假定由於不說與苦、樂俱,就認為五識沒有尋、伺相應,那末,論中沒有說到與捨受俱,難道尋、伺也不與捨受相應?現在論主答說:這個不可一概而論,要知「捨受徧」與一切心識相應的,「可」以「不待說」,學者自然就會知道;苦、樂是不徧與一切心識相應的,論中以「何」因「緣不說與苦、樂俱」?既然論中沒有說到與苦、樂俱,當知五識決定是沒有尋、伺相應的。

有人又這樣問:有尋有伺地的初禪有樂,純苦俱的地獄有苦,如此,豈不是反證五識是有尋、伺的?為什麼不說尋、伺與苦、樂俱?論主回答他說:事實不是這樣的!要知「雖」說「初靜慮有意地樂」,然「而」並「不離喜」,所以「總說喜名」而不說為樂。正因如此,所以五識沒有尋、伺。《對法論》第七有說:『若爾!於初、二靜慮云何與樂相應?與意地樂相應故無過。云何於彼有意地樂?由說彼地有喜、樂故。如經言:云何為喜?謂已轉依者,依於轉識,心悅心踊,心適心調,心安適受受所攝。依於轉識者,即依意識,於三摩呬多位,餘識無故。云何為樂?謂已轉依者,依阿賴耶識攝受所依,所依怡悅安適受受所攝。此經意說:樂受依初、二靜慮生時,與如是心心所聚相應,由欣踊行,還令此聚皆得踊悅。又令所依阿賴耶識自體安樂怡適,由此樂受作二事故,體雖是一建立二種,若喜若樂,是故說此相應』。《瑜伽》五十七亦說:『問:喜於彼有,何教為證?答:如世尊言:如是苾蒭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徧滋潤,徧流徧悅,無有少分不充不滿,如是名為離生喜樂。此中初門說未至位,後門說根本位』。

至於地獄,「雖」說是「純苦處有意地苦」,然「而」其苦「似憂」,並不離於憂的,所以「總說為憂」,不別說之為苦。因為這樣的關係,所以尋、伺唯與憂受相應而不與苦俱,證知前五識是沒有尋、伺相應的。在此成問題的:論五曾說『有分別故憂,無分別故苦』,怎麼可說苦似於憂?當知論前說分別無分別,是約六識論的,在六識中,前五識是沒有分別的,第六識是有分別的,分別意識得與苦、憂俱,俱分別故,相從名憂。後師又難前師說:地獄中有意地苦可以於憂說苦,為什麼餘趣之中,意地所有的逼迫唯名意憂不名為苦?五識所有的逼迫唯名為苦不名為憂?為什麼經論中不說五識中苦受似意識中憂受而有尋、伺相應?既然但說憂俱不說苦俱,證知五識是無尋、伺相應的,你們說有尋、伺相應,明白是違經論所說,這是萬萬不可的!

還有一個證明,就是本論卷五「又說尋、伺」是「以名身等義為所緣」的。如論前說:『尋、伺所緣者,謂依名身、句身、文身義為所緣』。此中義通二種,就是境義與道理義,意取名等及所緣境俱為意境、「非五識身以名身等義為境故」。要知尋、伺以名、句、文身而為所緣,是屬比量境,五識只能緣現量境,不能緣比量境。這從所緣證明尋、伺不與五識相應。

「然」而《瑜伽論》五十六「說五識有尋、伺者」,當知那是「顯」示尋、伺二者,「多」分由「彼」五識之所引「起」的,並「非」是「說彼」尋、伺與五識「相應」。或《瑜伽》說五識有尋、伺,意顯但由彼尋、伺意識之所引生,並非顯示五識中有尋、伺相應。因為五識的生起,不是單獨活動的,必由意識而起的,意識既有尋、伺相應,證知五識有尋、伺,是由彼尋、伺意識的關係,如因此認為五識有尋、伺相應,那必然是絕大的錯誤!

再說,「雜集」論第二「所言任運分別」就是所「謂五識者」,當知「彼」《雜集論》所說「與瑜伽」論「所說」的七種「分別」,其「義」是「各有」所差「異」的。「彼」《雜集論》所「說任運即是五識;瑜伽」論所「說」的七種分別,「是五識俱分別意識相應尋、伺」。因為這是五識中同時分別意識與尋、伺相應,所以《瑜伽》又說這是意不共業,因為五識中是沒有尋、伺的。假定任運分別五識,可以說為就是尋、伺,怎麼可說是意不共業?既然說為意不共業,證知尋、伺非五識有。總之,《雜集論》所說的七分別,不是約尋、伺說的,所以任運分別是五識;《瑜伽論》所說的七分別,就是尋、伺,因而任運分別,自然亦是尋、伺。任運分別雖然彼此都有說到,但其意義各別不同,亦即彼此的意許有別,所以說法自然有異。

以是之「故」,可知「彼」第一師「所引」論典以為論「證」,根本是「不」得「成」立的,「由此」我們認為「五識」決「定無」有「尋、伺」相應。要知意識所俱有的尋、伺,其分別力特別強的,所以以此而為自性,五識沒有尋、伺的相應,五識體即是任運分別。道邑《義蘊》說:『若心心所法性能緣慮名自性分別,五識亦有,若自性強思名自性分別,即唯意識』。

有義:惡作憂、捨相應,唯慼行轉通無記故。睡眠喜、憂、捨受俱起,行通歡、慼、中庸轉故。尋、伺憂、喜、捨、樂相應,初靜慮中意樂俱故。有義:此四亦苦受俱,純苦趣中意苦俱故。

這是受相應門:四不定法與諸受相應的關係怎樣,有兩家的說法不同,現在依照論文分別如下:

「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對四不定法與受相應作個別說。「惡作」,與「憂、捨」二受「相應」,不與喜、樂等相應。為什麼會與憂受相應?因惡作「唯」於「慼行轉」,慼者憂慼,所以與憂相應。當一個人在懊悔時,必然是憂慼不已的。為什麼會與捨受相應?因惡作是「通」於「無記」的,所以與捨相應。如下論說於無記法亦追悔故。為什麼不與喜、樂相應?因當一個人在悔時,喜、樂是不可能生起的,所以不與相應。為什麼不與苦受相應?因惡作不是五識所相應的,所以不與苦受相應。

有人問道:無記的惡作可與捨受相應,若善若不善的惡作是不是亦可與捨受相應?回答他說:不可!因惡作是由強有力的思所生的,所以若善若不善,只可與憂必然俱起,與捨是不能俱起的。那威儀路、工巧處既然通於捨受,無記的惡作當然就與無記威儀路及工巧處中捨受相應。若善若不善的惡作,在初勢力強盛的時候,固然唯與憂受俱起,設若它們的勢力漸漸轉弱,到了末位的時候,亦可說它們得與捨受俱起。

其次說到「睡眠」,能與「喜、憂、捨」的三「受俱起」。為什麼?因睡眠的「行」相「通」於「歡、慼、中庸」三方面「轉」的。就它的行相通於歡欣,所以說與喜受相應;就它的行相通於憂慼,所以說與憂受相應;就它的行相通於非喜非憂的中庸境,所以說與捨受相應。為什麼不與苦、樂二受相應?因這不是屬於身受的關係。

最後再說「尋、伺」二法,能與「憂、喜、捨、樂」的四受「相應」。為什麼?「初靜慮中意樂俱故」。五識沒有尋、伺,怎麼會與樂受相應?當知這裏所說相應的樂受,是約初禪中有意地樂說,不是與五識相應的樂,亦即與五識根本沒有關係的。或此師的意思是說:欲界五識中有苦、樂受固然是不錯的,但尋、伺唯屬意地所有,所以說尋、伺在欲界不得與苦、樂受俱,但色界初靜慮中有意地樂俱,說尋、伺與初禪意地樂相應,沒有什麼不可的。

「有義」,是第二師的說義。依照此師的意思,認為「此」悔、眠、尋、伺的「四」不定法,「亦」得與「苦受俱」起的,因「純苦趣中意苦俱故」。假定加一苦受相應。那悔就有憂、捨、苦三受俱起,睡眠就有喜、憂、捨、苦四受俱起,尋、伺就有五受俱起。既然與五受中的苦、樂二受相應,為什麼《瑜伽論》第五不說與苦、樂俱。如該論說:『又說尋、伺憂、喜相應,曾不說與苦、樂俱故。捨受徧故可不待說,何緣不說與苦、樂俱?雖初靜慮有意地樂而不離喜,總說喜名;雖純苦處有意地苦而似憂故,總說為憂』。

四皆容與五別境俱,行相所緣不相違故。

這是別境相應門:悔、眠、尋、伺的不定「四」法,「皆容與」欲、勝解、念、定、慧的「五別境俱」有。為什麼?因其能緣的「行相」與「所緣」的境界,互「不相違」的。有人這樣問道:前說惡作是障於止的,睡眠是障於觀的,明明顯示悔、眠與定、慧不得俱起,為什麼現在又說它們的行相無違?對這解答說:前說障於止觀,是據等引及殊勝慧說的,現說可與俱起,是約等持及聞思劣慧說的,前後所說並沒有什麼衝突矛盾的地方。又問:尋、伺是依於慧而有的,怎麼會與慧俱起?解答:假定是依於思慧的一分,那是可與慧俱起的。復問:睡眠怎麼會與五別境俱?答道:如人在白天對於什麼有所好樂等,到了晚上睡夢時亦會有這樣的好樂等,所謂『日有所思,夜有所夢』,就是這個道理。是以睡眠得與五別境俱。

悔、眠但與十善容俱,此唯在欲,無輕安故。尋、伺容與十一善俱,初靜慮中輕安俱故。

這是信等相應門:四不定中的「悔、眠」二法,「但與十」個「善」心所「容」可「俱」起,而不得與輕安俱起。因「此」悔、眠二法「唯」是「在欲」界有,而欲界又是「無輕安」的,所以不容與輕安相應。「尋、伺」兩個不定心所,「容」可「與十一善」心所「俱」起,因「初靜慮中輕安俱故」,所以增一輕安與之俱起。原因是修靜慮的行者,只要得根本定,必然是有輕安現前的。

悔但容與無明相應,此行相粗貪等細故。睡眠、尋、伺十煩惱俱,此彼展轉不相違故。

這是煩惱相應門:四不定中的第一「悔」,在十煩惱中,「但容與無明相應」,不容與貪等九法俱起。因「此」悔的「行相」來得「粗」顯,而「貪等」九法的行相卻是微「細」的,粗細當然不得並起。當知論文說悔不得與九根本煩惱俱,是約粗相說的,若據實際來講,亦可說有相應。如先行施,後生追悔,認為我不應將這錢拿出來給人,留著自己用還要好些,是即顯示悔與貪俱有。如一個人生起邪見來,懊悔自己不應該修定,修定一點用都沒有的,是即顯示悔與邪見俱有。具有邪見的人,必然是與瞋俱的,所以悔亦與瞋俱有。再如一個人做了善事,後來懊悔說,我為什麼做這樣的善事,當知這就是分別我見,可見悔與我見亦俱起的。

至於「睡眠、尋、伺」三不定法,容與「十」個根本「煩惱」皆得「俱」起,因為「此彼」間的行相,「展轉」互「不相違」的。此三不定法所以得與十煩惱俱起,因『十煩惱中,俱通昧略、粗細相故;三心所中亦有俱生、分別義故』。

悔與中、大隨惑容俱,非忿等十各為主故。睡眠、尋、伺二十容俱,眠等位中皆起彼故。

這是隨惑相應門:四不定中的「悔,與中」隨惑及「大隨惑」,皆「容俱」起,因為悔通不善諸染心的關係。可是悔「非」與「忿等十」小隨惑俱起,因為忿等十法「各」自「為主」自不相應的,惡作追悔時不隨於他忿等,所以不與忿等小隨惑相應。至於「睡眠、尋、伺」三不定法,與小、中、大的「二十」個隨煩惱皆「容俱」起,因在睡「眠」、尋、伺「等位」,「皆」能生「起彼」忿等諸隨煩惱的,同時這些煩惱皆有昧略淺深推度作用的。由昧略故與睡眠俱起,由淺深推度故與尋、伺俱起。

此四皆通善等三性,於無記業亦追悔故。有義:初二唯生得善,行相麤鄙及昧略故;後二亦通加行善攝,聞所成等有尋、伺故。有義:初二亦加行善,聞思位中有悔、眠故。後三皆通染、淨、無記,惡作非染,解麤猛故。四無記中悔唯中二,行相粗猛非定果故。眠除第四,非定引生異熟生心亦得眠故。尋、伺除初,彼解微劣不能尋察名等義故。

這是三性相攝門:「此」不定「四」法,「皆通善」、不善、無記「等三性」。一般說來,悔只對於先所作的善業惡業有所追悔,說它通於善業惡業當然不成問題,怎麼說它亦通無記?論說「於無記業亦追悔故」。在人所造的無記業上,雖不一定生起無記的追悔,但也不一定不生起無記的追悔,如果生起無記的追悔,必然是依於無記業。關於四不定法的如何通於三性,有兩家不同的解釋:

「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最「初」的悔、眠「二」法的通於善性,「唯」是通於「生得善」,並不能通於加行善。因為悔、眠的「行相」,極為「粗鄙及昧略故」,而加行善體是極微細殊勝的,所以兩者不能相攝。《雜集論》分別生得善及加行善說:『何等生得善?謂即彼諸善法,由先串習故,感得如是報,由此自性,即於是處,不由思惟,任運樂住。何等加行善?謂依止親近善丈夫故,聽聞正法,如理作意,修習淨善』。生得善,就是俱生善;加行善,是分別起善。最「後」的尋、伺「二」法的通於善性,不但通於生得善,「亦」且「通」於「加行善攝」。因為「聞所成」法,思所成法,修所成法「等」的各階位中,皆「有尋、伺」的。《瑜伽論》卷一分別這三慧說:『聞所成地者,謂從聞所生解文義慧及慧相應心心所等。思所成地者,謂從思所生解法相慧及慧相應心心所等。修所成地者,謂從修所生解理事慧及慧相應心心所等。聞謂聽聞,即是耳根發生耳識聞言教故。思謂思慮,即是思數發生智慧思擇法故。修謂修習,即是勝定發生智慧修對治故』。在此我們所要知道的:如果單說聞慧而不說所成諸法,那範圍就比較狹;如果說所聞而又說所成法,那範圍就比較寬,其餘的諸法也包含在裏面。《瑜伽略纂》第六說:『聞謂聞慧,聞緣教故,以此為因,所成諸法名聞所成,即以彼慧及相應法並聞所緣,若文若義並所得果為彼地體』。聞慧及聞所成是如此,當知思慧及思所成,修慧及修所成悉皆如此,可見其間是有寬狹不同的。

「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他們認為最「初」的悔、眠「二」法,不但通於生得善,且「亦」通於「加行善」。因在「聞、思位中」,是亦「有悔、眠」的。如於聞思的時候,知道自己所作的惡是不對的,因而對之有所追悔,這不是悔通加行善是什麼?如人在睡眠的時候,亦會思擇聞思所有的義理,這不是眠通加行善是什麼?有人問道:聞是五識中的耳識聽聞,於睡眠時是沒有五識活動的,怎麼會得有聞?不錯,於睡眠時是不發生耳識作用的,現在說聞思位有睡眠,道邑《義蘊》說:『因先所聞,睡眠位中有慧生故亦名聞慧。故《瑜伽》說聞謂比量,睡眠時既無說者實不聞教,但第六識思惟聽教似耳識聞,故亦名聞』。至於睡眠、尋、伺「後三」不定法,「皆通染、淨無記」。所謂染無記,是指有覆無記;所謂淨無記,是指無覆無記。染無記所以說為染,是約我見俱時的無記心說。淨無記所以說為淨,是約威儀路等四無記說。後三不定法怎樣通於染淨無記?如眠等三者與欲界身、邊二見俱的時候,是即顯示它們通於染無記。因為在睡眠位中,得以生起任運身、邊二見,而身、邊二見是屬有覆無記性的,所以得與睡眠俱有。尋、伺亦是通於任運分別的,我見俱時是有尋、伺的,所以得與有覆無記性俱。如果有我見即有尋、伺,第七識是有我見的,理亦末那識亦有尋、伺俱。不能這樣講!要知諸經論中,只說第六識有尋、伺,從來不說第七識有尋、伺的。如果有我見即有尋、伺,反過來說,有尋、伺亦即有我見,既然認為五識是有尋、伺的,理應五識亦有我見。不能這樣說!要知說五識有尋、伺,不是五識真的有尋、伺,而是約它由第六識引說有。尋、伺尚且不是真有,怎麼可說五識有我見?至於最初的「惡作」這個不定心所,唯通淨的無覆無記,「非」通「染」的有覆無記。因為惡作的行「解粗猛」,染的有覆無記行相微細,粗細的行相決不能並起的。再說,假定惡作通染的話,那就必然是不善性,不得說為有覆無記。假定惡作是善的,是就成為善性,同樣不通有覆無記。

講到無記,通常講有異熟、威儀、工巧、變化的四種無覆無記,在這「四」種無覆「無記中」,最初「悔」的這一不定法,「唯」通「中」間的威儀和工巧的「二」種無記,不通異熟和變化二種無記。因為悔的「行相粗猛」,所以不通異熟無記;因為悔的「非」是「定果」,所以不通變化無記。《了義燈》對此有問答說:『問:異熟、通果俱容得起威儀、工巧,悔既容與中二性俱應通四種?答:雖色界天起通果心來,至佛所起身威儀及語工巧;又諸聖者起通果心,屈申言語不為利樂,皆是無記。此皆上界及異熟心起,非單四無記故皆不俱。今據單起威儀、工巧容與悔俱』。不定心所中的睡「眠」一法,於四無記中「除」去「第四」變化無記,唯通異熟、威儀、工巧三種無記。為什麼要除去變化無記?因睡眠「非」是「定」果所「引生」的,所以不通變化無記。為什麼會通異熟無記?因「異熟生心亦得眠故」,所以通異熟無記。當知所謂異熟無記,是指異熟生說,不是指真異熟。真異熟唯有第八異熟識可稱,其他皆不得說為真異熟的。真異熟的第八識,由於是從自種子生的,亦得名為異熟生,但第八識的名異熟生,與六識別報心心所等的叫做異熟生,兩者有著很大不同,我們對此務要分別清楚!

至於不定心所中的最後「尋、伺」二法,於四無記中,要「除」去最「初」的異熟無記,唯通威儀、工巧、變化三種無記。為什麼要除去異熟無記?因「彼」異熟心的「解」力極為「微劣,不能尋」求伺「察名」句、文「等」所詮的意「義」,所以不通異熟。為什麼這有善淨無記?意謂於十一善心所中,與任何一個善心所相應皆得名善,亦即《瑜伽》所說七分別中的不染污分別,如論自釋不染污分別就是善淨無記。所說的淨,意顯尋、伺通於生得善、加行善、聞思修慧及無漏後得智。所說淨無記,是無覆無記尋、伺,亦即四無記中的最後三種無記。

惡作、睡眠唯欲界有,尋、伺在欲及初靜慮,餘界地法皆妙靜故。悔、眠生上必不現起,尋、伺上下亦起下上。下上尋、伺能緣上下。有義:悔、眠不能緣上,行相粗近極昧略故。有義:此二亦緣上境,有邪見者悔修定故,夢能普緣所更事故。

這是界繫現緣門:四不定中的「惡作」和「睡眠」二法,「唯」是屬於「欲界」所「有」,不通色及無色界。為什麼?因其「餘」的「界、地」所有之法,皆是妙、靜的,所以悔、眠不通上界。其後「尋、伺」二不定法,唯「在欲」界「及」色界的「初靜慮」,不通以上的七地。為什麼?因以上的二靜慮等七地,其「法皆」是「妙、靜」的,所以尋、伺不通以上的七地。這是約靜及妙皆通四不定法說的,如分開來亦可這樣說:妙是對悔、眠說的,悔、眠唯在身體上有極疲倦等的現象而有,但上二界中是沒有這種現象的,所以沒有悔、眠。靜是對尋、伺說的,尋、伺是有分別躍動現象的,二靜慮以上沒有分別躍動現象的,所以沒有尋、伺。

不定心所中的最初「悔、眠」二法,唯是欲界所有的,一旦「生」到「上」地的有情,那就「必」定「不」會「現起」,因為這是極粗的惡法,到了上地就無所作用,還要生起它做什麼?不論什麼法的生起,是要有所作用的,所以上地不起下地的悔、眠。至有邪見的人對所修定有所懊悔,不是到了上地才生悔的,而是就在欲界本有身,由於不得到達上地才生悔的。至於無聞比丘在中有位,亦會生起悔的,但這是生下地的悔,而且是極少有的,現說生到色界不得起下地悔,是就多分的不起而說。再說中有位上起悔只是中有位,真正到了色界的生有位,決不起下地悔。為什麼不說下地能起上地悔、眠?因這不是上地所有的法,怎麼會在下地生起上地的悔、眠?

最後的「尋、伺」不定二法,「上下亦起下上」。這話怎講?意思是說:生到上界的有情,亦能起下界的尋、伺,生在下界的有情,亦能起上界的尋、伺。如身在欲界而入色界的初禪定,生起上界初禪定的尋、伺,名為下起上。第二靜慮以上乃至第四靜慮的有情,生起初靜慮以及欲界的邪見,邪見俱時有欲界的尋、伺,名為上起下。還有上生到無色界的有情,生起欲、色二界的潤生心,亦名上起下。如從無色界沒下生到欲界來受生時,其無色界臨命終時的心,生起下面欲界潤生煩惱俱時,同時亦即生起欲界的尋、伺。又從無色界沒下生到色界來受生時,其無色界臨命終時的心,生起下面色界潤生煩惱俱時,同時亦即生起色界初禪的尋、伺。如是,名為上地起下地尋、伺。這就現起說,再就所緣說:「下上尋、伺能緣上下」。這話怎講?意思是說:下界的尋、伺能緣上界的境界;上界的尋、伺亦能緣下界的境界。因為境界寬,所以欲界的尋、伺緣上二界的境界起,色界的尋、伺緣上下二界起。

關於四不定的能不能緣上地,有兩家的說法不同。「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懊「悔」與睡「眠」的二法,只能緣欲界地,不能緣上二界地。因為,惡作的「行相」來得「粗近」,睡眠的行相「極」為「昧略」,無有夢中可以緣上界的。「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他們認為不但尋、伺可以緣上,「此」悔、眠「二」法「亦」可「緣」於「上」地「境」的。怎麼知道?如「有邪見者悔修定故」。就是世間有些初學修定的行者,本來很想好好如法修的,及至聽說無聞比丘得第四禪定,其後仍然墮到地獄裏去,自己這時雖還沒有得定,但一想到得定會墮地獄,於是懊悔自己的修定,這不是下地悔緣上地定是什麼?不特下地悔能緣上地定,生到上地亦能起下地悔。如生上地的少聞比丘,在色界的中有位中,突然生起邪見而起下欲界悔,懊悔自己為什麼要修上地定?是為生上地起下地欲界中悔,下地欲界中悔而緣上地定。至前論文雖說悔、眠生上必不起下,那是約多分說,現說上地得起下地悔,是據其大義說,前後並不衝突!怎知睡眠亦緣上境?「夢能普緣所更事故」。當知此中說的所更事,不但是指欲界所有的事,亦通上地法及禪定等的。意說從上此死而下生欲界的有情,在睡夢中能夠普緣所曾經過的事,不論是欲界所曾經過的事,不論是色界所曾經過的事,無不普緣,所以睡眠能緣上境。

悔非無學,離欲捨故;睡眠、尋、伺皆通三種。求解脫者有為善法皆名學故,學究竟者有為善法皆無學故。

這是學等相攝門:不定心所中的第一「悔」,在學等三門中,唯通有學及非學非無學的二門,如初果及二果是皆有悔的,若染污悔是就通於非學非無學。本此可知悔是不通「無學」的,不但最高的無學阿羅漢果沒有悔,就是有學的第三不還果,當他「離」開「欲」界的時候,就已「捨」棄了悔,那裏還會生悔?諸律曾說無學無記犯戒生悔,這不是惡作是什麼?當知這不是惡作,是厭假說悔名。真正不還聖者,於無記事等,決不會追悔,因為他們已斷欲界煩惱及惡不善法,確知自己的生死已有邊際,從此決定可以得到出離,還有什麼可追悔的?至於「睡眠、尋、伺」的三不定法,「皆通」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的「三種」。當知所謂學及無學是這樣的:若有學人「求解脫者」,所有一切「有為善法皆名」有「學」;若無學人「學究竟者」,所有一切「有為善法皆」名「無學」。因為這樣的關係,所以不定心所後三皆通三種。《對法》第四說:『謂求解脫者,所有善法是有學義。從積集資糧位已去,名求解脫者。當知求證解脫分位,名積集資糧位』。又說:『謂於諸學處已得究竟者,所有善法是無學義。以阿羅漢等於增上戒、心、慧學處,已得究竟故名無學』。《瑜伽》六十六亦說:『云何學法?謂或預流、或一來、或不還有學補特伽羅,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於時時中,精進修學增上戒學,增上心學,增上慧學故。云何無學法?謂阿羅漢諸漏已盡,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無學法』。

對此三學門的相攝,大乘唯識學固然是這樣講,但在小乘有部,說悔、眠二不定法,因為是有漏的,皆通非學非無學;尋、伺二不定則通三種。可是在經部師,則說四不定法皆通學、無學、非學非無學的三種,因為在無學身中,同樣是有悔、眠的。還有論中所說有為善法,大小乘亦有不同的看法:小乘有宗,說從見道至無學位以來中間所有無漏法名學,若無學身中所有無漏法名無學,不取有漏善法名無學。至大乘中有學無學,通取有漏無漏善,名學名無學。大乘所說的善法寬,小乘所說的善法狹,是為大小乘的差別所在。

悔、眠唯通見、修所斷,亦邪見等勢力起故,非無漏道親所引生故,亦非如憂深求解脫故。若已斷故名非所斷,則無學眠非所斷攝。尋、伺雖非真無漏道,而能引彼從彼引生,故通見、修、非所斷攝。有義:尋、伺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分別攝,瑜伽說彼是分別故。有義:此二亦正智攝,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彼能令心尋求等故。又說彼是言說因故,未究竟位於藥病等未能徧知,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假尋、伺,非如佛地無功用說,故此二種亦通無漏。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唯屬第三,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

這是三斷相攝門:不定心所中的最初「悔、眠」二法,在三斷中,「唯通見」道及「修」道「所斷」,不通非所斷。為什麼是通見道所斷?因這二法「亦」是「邪見等」的「勢力」之所「起」的。這裏說的邪見起,是依見道四諦下的邪見勢力而起,亦即前人說的邪見勢力引生後念悔,所以悔通見道四諦下斷。論中說等是等於緣自他見而起於悔,所以悔通見道四諦下斷。至於眠是與一切煩惱俱起的,或隨他煩惱後所引生的,或緣自他見等而起的,所以眠通見道所斷。為什麼不通非所斷?因悔、眠「非」是「無漏道親所引生」的,「亦非如憂」根那樣的「深求解脫」,所以不通非所斷。這裏是解答兩個問題的:一、苦根本來不是無漏法,但無學身中有苦根,而且是不斷的,理應悔、眠亦是如此,為什麼現在說不通非所斷?當知聖人身上所有的苦根,不是由有漏五識而有的,而是由無漏五識而有的,或『由無漏後得智位引;或引後時五識等生』。靈泰鈔說:『由與無漏後得智同時引起五識苦根,五識中苦根與後得智俱時……或由前念無漏後得智引起後念五識苦根亦得』。如初地以上的大菩薩,其身在這欲界,見諸眾生在地獄中有種種苦,即從無漏後得智引起大悲生到地獄裏去救諸眾生,地獄中的猛火燒菩薩身,使菩薩心生厭離,當知這就是菩薩五識中有苦的生起,但這是由無漏親所引生的,所以無學成就名不斷,可是悔、眠不是由無漏道親所引生的,所以不得名為不斷。二、憂根雖然不是無學法,但在二十二根中,亦被說為不斷的,為什麼悔、眠不是如此?當知二十二根中所說的憂根,其行相修於所求,憂愁自己為什麼不能早得解脫,像這樣的憂是為求解脫而憂,為求解脫而憂的憂根,是通於三無漏根的,如未知根有信等五及意、喜、樂、憂、捨,已知根亦是如此。正因憂求解脫是無漏根,所以得通不斷。可是惡作不如憂根那樣的深求解脫,所以不通不斷。如簡單的說:睡眠雖說是無漏道引,但不是無漏親所引生,所以不如苦根的不斷,惡作雖亦可以說是求解脫的,但不怎樣熱烈的深刻的去求,所以不如憂根的不斷。

上來雖說睡眠不通非所斷,但在某種情形下亦容睡眠通非所斷。如「若」到了無學果位,「已」經「斷」了的一切有漏諸法,皆得「名」為「非所斷」的。既然如此,「無學」身上的睡「眠」,當然亦是「非所斷攝」。如是非所斷的睡眠,自不是一般凡夫的不善睡眠,而是無學身中的善及無記的睡眠。但這非所斷,是約緣縛斷,就是其中緣所縛的,在先已經斷了,現在於此所起的睡眠,已經無縛所斷,所以名非所斷。《瑜伽》六十六說:『云何非所斷法?謂一切有學出世間法,一切無學相續中所有諸法。此中若出世法,於一切時自性淨故,名非所斷;餘世間法,由已斷故,名非所斷』。道邑《義蘊》解釋說:『二乘無學煩惱之縛盡故,彼身中有有漏諸法皆名已斷,約已斷故名非斷,即此有漏諸法皆名非斷,故此睡眠亦通非斷』。《義蘊》接著問答說:『問:悔、眠二法俱欲界繫,何故悔離欲斷而眠乃通非所斷耶?答:悔唯慼行,多與憂俱,故離欲捨;眠行通欣,由段食起,無學段食,故眠不斷』。

不定心所中的最後「尋、伺」二法,「雖非」無分別的「真無漏道」,然「而」尋、伺於加行時,有股力量「能」夠「引」生「彼」無漏,復「從彼」無漏能「引生」尋、伺,以與無漏展轉相生,所以「通」於「見、修、非所斷」的三斷所「攝」。約尋、伺能引生無漏道說,所以說尋、伺通於見所斷及修所斷;約從無漏道引生尋、伺說,所以說尋、伺通於非所斷。不過以尋、伺對照名、相、分別、正智、如如的五法來說,有兩家不同的看法:

「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尋、伺」如果屬於「非所斷者」,那它「於五法中唯」是屬於「分別」所「攝」,不通於其他的四法,因為「瑜伽」論中「說彼是分別」的。如該論第五說:『尋、伺七種相中第六尋、伺決擇者:若尋、伺即分別耶?設分別即尋、伺耶?謂諸尋、伺必是分別,或有分別非尋、伺。謂望出世智,所餘一切三界心心所法,皆是分別而非尋、伺』。《瑜伽》說諸尋、伺必是分別,固然不錯,但這尋、伺分別是不是就是五法中的第三分別所攝,在論中並沒有明白的交代,但此初師即取《瑜伽》所說尋、伺分別為五法中的第三分別。

「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他們認為「此」非所斷的尋、伺「二」者,不但是分別所攝,「亦」是「正智」所「攝」,因在《顯揚》等論上,「說正思惟」就「是無漏」,而「彼」正思惟「能令心」有所「尋求」伺察「等」的。如《顯揚》第二說:『二、正思惟,謂依正見與彼俱行,離欲思惟,無恚思惟,無害思惟,於修道中相續作意思惟諸諦,與無漏作意相應,令心趣入極趣入,尋求極尋求』。《瑜伽》二十九亦說:『由此正見增上力故所起出離無恚、無害分別思惟名正思惟。若心趣入諸所尋伺彼唯尋思。如是相狀所有尋、伺,若心趣入諸所言論』。有人對《顯揚論》的兩句話解釋說:『初淺推尋名尋求,若深推求名極尋求;初淺證理名趣入,後深證智名極趣入』。既說趣入證理這樣的話,那是根本智的趣證?還是後得智的趣證?還有五法中所說正智,包含根本智及後得智的兩種,根本智中雖不含攝尋、伺,後得智中是含攝尋、伺的,所以這裏說的尋、伺亦正智攝,是約後得智說。

「又說彼是言說因故」,是說正思惟是言說的動因,聖者不發語言便罷,如想要說話,必先有正思惟,沒有正思惟為動力,語言是無法宣說的。《對法論》第七說:『正思惟者是誨示他支,如其所證方便安立發語言故』。當知這也就是《瑜伽》說的『若心趣入諸所言論亦言說因』。而正思惟是大菩薩的語言因,等於前面說的『尋、伺是語行』。我們一般人說話,要以尋、伺為語言的動力,沒有尋、伺這個語言的動力,我們是無法開口說話的。

同時要知道的:在「未」到達「究竟」佛地的二乘聖者、十地菩薩,他們對於能治眾生生死大病的法「藥」,對於所要對治的生死大病的「病」源,都還「未能」普「徧」的了「知」,因此,他們在「後得智中」,要「為他」人及諸眾生「說法」的時候,「必」須「假」借「尋、伺」以為說法的動因,亦即先要運用後得智的尋求伺察,然後才能決了藥病如法說法,還不能「如佛地」那樣的不假尋、伺的「無功用說」法。不但七地以前的菩薩如此,就是已得無功用行的八地以上的菩薩,由於所證果的沒有究竟圓滿,必有某種的任運功用,不能無功用的說法,所以不得像佛那樣的自然。原因所謂功用有兩種,一是屬於自利的,一是屬於利他的。七地以前的菩薩,對於這兩種功用,都是不可缺少的,到了八地以上的菩薩,雖說是無功用的,但這只是就自利方面,說為無功用的任運自然的入地,但在利他方面,對諸眾生說法,還不能無功用,可是最高無上的佛陀,不但自利做到無功用行,就是說法利他亦不假功用。到了佛果位上不假功用,可以說是無尋無伺,但菩薩利他既假功用,故「此」尋、伺「二種亦通無漏」。既然通於無漏,當然亦正智攝。所以論中「雖說尋、伺」二法,「必」然「是」有「分別」的,然「而」並「不定說」於五法中,「唯屬第三」分別,因為在「後得正智中亦」是「有分別」的。基師《述記》說:『分別有二種:一、有漏心名分別,即五法中分別;二、緣事名分別,即後得智亦名分別。或立三分別,二種如前,第三更加徧計心名分別』。有漏心和徧計心的兩種分別,就是三界心心所名分別,雖這二種分別,是就有漏說的,但論中並沒有說唯此二種分別,所以知道分別尋、伺亦通於無漏後得智,因為後得智亦名分別的。

餘門準上,如理應知。

這是結例餘門:上來雖已十二門分別四不定的各個方面,但還有餘門分別,如緣有無漏、有無事等,「準」於「上」來的各門分別,「如理」比類「應」該「知」道。不再一一的予以分別。

庚三 問答顯理

如是六位諸心所法,為離心體有別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別?設爾!何失?二俱有過:若離心體有別自性,如何聖教說唯有識?又如何說心遠獨行,染、淨由心士夫六界?莊嚴論說復云何通?如彼頌言:許心似二現,如是似貪等,或似於信等,無別染、善法。若即是心分位差別,如何聖教說心相應?他性相應非自性故。又如何說心與心所俱時而起如日與光?瑜伽論說復云何通?彼說心所非即心故。如彼頌言:五種性不成,分位差過失,因緣無別故,與聖教相違。

如上已將六位五十一個心所有法,一一予以詳細分析說明,但是接著而來的問題,就是「如是六位諸心所法,為」是「離」開八識「心」王的自「體有」它另外的「自性?為」是「即是心」王「分」出的六「位差別」?講到這問題,部派佛教中,向有心所肯定論和心所否定論的兩大派。肯定心所為實有別立的是有部,否定心所為別有自體的是經部,大乘唯識學對諸心所法是怎樣建立的?如其他的教理一樣,其心心所說,雖受有部與經部兩派的影響,但不左袒那一派的說法,而是以批判、綜合兩者,以成立自己獨有之說。因而在諸心所法中:有的是據有部認為心所是在心外實有的,有的是據經部認為心所不過是心的分位差別。正因如此,所以這兒開始特別提出兩大論題。論主反詰:「設爾」,假設是如此的,試問有「何」過「失」?外人答覆說:假定真的墮此「二」者,就是假立的也有,實有的也有,那我不客氣的說,兩者「俱有過」失!為什麼?現在分別說明如下:

一、「若」說心所「離」於「心體有別自性」的話,「如何聖教說唯有識」?是就犯了聖教相違過,因為聖教說萬法唯識,並沒有說唯是心所。如諸楞伽學者,根據《楞伽經》中說的『八九種種識,如水中諸波』,八識尚且不是別有自體的,何況依於心王而起活動的心所?當更不會別立心所為實有。至於中觀學者,認為諸法皆空,諸法尚且不許別立,那裏還容別立心所實有?小乘經部系的學者,認為受、想、思等諸心所,不是單獨生起的一個心的作用,而是以心為主體的,所以受、想、思等只是心的別名。如《成實論》卷五說:『受、想、行等皆心差別名……如是心一,但隨時故,得差別名』。如是五蘊中的受、想、行的三蘊,不像有部所說是心以外繫屬於心的心所,與識同樣的具有獨一的心作用,這是經部所絕對不承認的。有部反對經部說:假定如你所說,受、想等不外於心,那就沒有說五蘊的必要,只說色蘊與識蘊就可以了,還要說受、想、行的三蘊做什麼?經部學者在《成實論》卷五回答這問題說:『汝言無五蘊者,是事不然,我以心差別故,有名為受,有名為想等,汝以心數(心所)別為三陰,我亦以心別為三陰』。由於心相有差別故,所以受、想、行的三蘊,在識蘊之外別立。不特受、想、行等如此,就是此三以外的覺(尋)等亦然。如該論卷五又說:『若識若覺,是諸相等無有差別,若心識色,即名為覺,亦名想等。如世間言:汝識是人,即名為知,從受苦樂,亦即是知,當知識即受、想』。從這種種分別,證知心所離心是無別自體的。

除了《成實論》的經部師是這樣的主張,其他的經部師、譬喻者、上座經部師,甚至覺天等,都是屬於經部的人,與經部說的主張是相近的,關於心識論的說法,大體也是一致的。《婆沙論》中說覺天是有部四大論師之一,其實他並不一定是屬有部的人,因為他的思想實多同於經部,所以現在把他歸納在心所否定論的陣營裏。關於譬喻者否定心所法別有,如《大毘婆沙論》卷四二說:『或有執思慮是心,如譬喻者,彼說思慮是心差別,無別有體』。又說:『或有執尋、伺即心,如譬喻者』。據此可知譬喻者主張:思、慮、尋、伺,不外是心的差別,並不是在心以外別有的。《順正理論》卷一一亦說:『有譬喻者,說唯有心,無別心所,心、想俱時行相差別不可得故,何者行相唯在想有在識中無,深遠推求,唯聞此二名言差別,曾無體義差別可知』。譬喻者主張沒有心以外的心所,可說極為明顯。《俱舍論》卷二八說:『有餘師言:此內等淨等持,尋、伺皆無別體,若無別體,心所應不成,心分位殊亦得名心所』。《俱舍》介紹有餘師心所無別體說,雖沒有明指是什麼人,但這有餘師,就是說的經部師。在稱友的《俱舍釋》,雖沒有明示右說是經部師,但在該文前後一帶的部分問答,是有部對經部,所以這個心所否定論,仍舊歸於經部系統。

其次,屬於經部上座的室利邏多,亦主張觸、作意、勝解、三摩地等,不是心以外的存在。如《順正理論》卷一〇說:『上座釋……心所者,次第義故,說識言故,不離識故,無別有觸』。接著又說:『上座言:無別一法名為作意,由此別相理不成故,謂於所緣,能作動意,名作意相,若於所緣,唯作動意,諸餘心所,應不能緣,若亦由斯方能緣者,理不應爾,名作意故,餘緣生故』。跟著復說:『上座言:勝解別有理不成立,見此與智相無別故,謂於所緣令心決定,名勝解相,此與智相都無差別,是故定應無別勝解』。最後更說:『上座言:離心無別三摩地體,由即心體緣境生時,不流散故。若三摩地持心令住一境轉者,豈由三摩地無故,心便於多境轉耶?若謂多心由此持故,令於一境無間轉者,則不應說剎那剎那有三摩地。心唯一念墮在境中,此應非有,如是此應非大地法。若由有此心住所緣,是則此體應非現見,然諸心所體可現見,又法功能不待餘法,故心住境自力非餘』。至於覺天,據《大毘婆沙論》卷二說:『尊者覺天作如是說:諸心心所體即是心,故世第一法以心為自性』。同論卷一二七又說:『覺天所說,色唯大種,心所即心。彼作是說:造色即是大種差別,心所即是心之差別』。據此可知:覺天主張心所不過是心的差別,在心以外沒有所謂心所的別存。

北傳佛教否定心所法的實有,固然是以經部系為主體;南傳佛教同樣有否定心所法的實有,那就是王山部和義成部的學者。這兩部行於南印度,是案達羅部中的一派,屬於大眾部的革新派。他們的心所否定說,《論事》七說:『心所法無有』。他們否定心所的根據,認為觸、受、想、思、信、進、念、定、慧、貪、瞋、癡、無慚、無愧等,是與心相應俱起的,所以稱為心所;與觸相應的受、想、思等,稱為觸所,所謂觸所這麼一個東西,是不被承認的。同樣的理由,受所乃至無愧所,是也不被承認的,所以實有心所根本是不存在的。心與觸、受、想等,有著對等的地位,是為心所否定論的根據。是以王山部和義成部,與經部等否定心所法,有著同樣的意味。

《俱舍論》第十舉經部計觸心所假無實體說:『有說:三和即名為觸,彼引經證。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說名為觸』。說離心體別有心所自性,不但與上所說的無別心所相違,「又如何說心遠行獨行」?如無性《攝論釋》第四舉頌說:『若遠行獨行,無身寐於窟,調此難調心,我說真梵志』。所謂心遠行,是說心能遊歷於一切境界;所謂心獨行,是說心的獨自行動無別心所。這不是很明顯的說沒有心所的別體?假定有別體的心所,為什麼不說心所遠行、心所獨行?《瑜伽》五十七說:『二十二根中,問:世尊依何根處說如是言:遠行及獨行,無身寐於窟?答:依意根處,由於前際無始時故,徧緣一切所知境故,名為遠行;諸心相續一一轉故,無主宰故,名為獨行;無色無見,亦無對故,名為無身;依止色故,名寐於窟』。無性《攝論釋》第四說:『遊歷一切所識境故,名為遠行;為證此義復說獨行,無第二故;言無身者,無形質故;寐於窟者,居在內故;言調此者,於如是心作自在故;難調心者,性𢤱悷故』。假定是有實體的心所,那就應該伴行,不應說為獨行,既然說為獨行,證知無別心所。

不特如此,經中又說「染淨由心」。就是經中有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經中沒有說『染淨由心所』,可知心所是無實自體的,如有心所的實在自體,為什麼不說染淨由心所?經中又說「士夫六界」。意思是說有情的生命體,是由地、水、火、風、空、識的六界所構成的,從來不見經說士夫為心所所成。《瑜伽》五十六說:『雖復經言如是六界說名士夫,然密意說故無過失。問:此中有何密意?答:唯欲顯說色動心所最勝所依,當知是名此經密意』。所謂三法最勝所依,意說六界中的四大為色所依,空為動的往來所依,識為諸心所法所依。在此六界中,明顯的沒有說到心所,是以心所沒有它的別體,同樣的理由,在六界中,明顯的沒有說到造色,是以造色亦沒有它的別體。

還有「莊嚴論」中曾「說」一頌,試問「復云何通?如彼頌言:許心似二現,如是似貪等,或似於信等,無別染善法」。頌中的意思是說:我們承認由一念心變似,或變似貪等的染法,或變似信等的淨法,名為似二現,染心生似貪等現,善心生似信等現,所以知道一切皆由自心所現,並不是離心外別有染善的各個心所。換句話說:『唯有心王無貪信等心所』。隋譯《莊嚴論》第五說:『能取及所取,此二唯心光,貪光及信光,二光無二法』。長行解釋說:『求唯識人應知能取所取此之二種唯是心光,貪光及信光,二光無二法者,如是貪等煩惱光及信等善法光,如是二光,亦無染淨二法。何以故?不離心光別有貪等信等染淨法故』。

二、「若」說心所「即是心」王「分位差別,如何聖教說心相應」?同樣犯有聖教相違的過失!為什麼?「他性相應非自性故」。《對法論》第五說:『同行相應者,謂心心法於一所緣展轉同行,此同行相應復有多義,謂他性相應非己性,如心不與餘心相應,受不與餘受相應』。《瑜伽論》五十六亦說:『為何義故建立相應?答:他性相應非自性故。為徧了知依自性清淨心有染不染法,若增若減是故建立』。所謂他性相應非自性者,是說貪、信得與思等相應,決沒有兩個貪的自體得以相應;或說信可以與慚、愧等相應,決沒有兩個信的自體得以相應,所以說唯與他性相應非與自性相應。關於相應的意義,不但唯識論典中處處說到,《楞伽經》卷九有頌說:『得力通自在,及共相應法,現諸一切色,心法如是生』;『煩惱熏種種,共心相應生,眾生見外境,非諸心法體』。第十卷又說:『以依有無黨,生共心相應,死不共相應,清淨實相法,共智相應住』。所以相應,是與他法相應的,自性與自性是說不上相應的。

「又」《楞伽經》第七卷說『心心數法一時非前後,如日共光明一時而有分別種種相』。假定心所就是心的分位差別,沒有心所獨立的自體,經中為什麼「說心與心所俱時而起如日與光」?世間上的日與光,既然是離日輪外有多光明,足以證知離心王外有多心所,怎麼可說沒有心所的別體?且日輪有百千萬億光明照於諸境,境亦是有很多的,心所當然亦有多種。

還有「瑜伽論」中所「說」,試問「復云何通」?因為該論曾「說心所非即」是「心」。心所既然不是心,如果說它是心分位差別,豈不是有違《瑜伽論》說?「如彼」論中有「頌」說:「五種性不成,分位差過失,因緣無別故,與聖教相違」。如《瑜伽論》五十六說:『有一沙門,若婆羅門,欲令名中唯心實有非諸心法(所)。此不應理!何以故?且說諸蘊有五種性,不成就故。又若彼計分位別故有五性者,分位別計亦有過失。何以故?是諸分位展轉相望,作用差別,若有若無,皆成失故。若言有者,由相異故,便應有異實物體性;若言無者,計分位別則為唐捐』!論中是破心所否定論者的唯有心王一法,不承認諸心所有別體的。依瑜伽論主說:如果真的沒有別體心所,那佛所說的五蘊就不得成立,因五蘊中的受、想、行三蘊是心所法,受、想、行三者若是沒有,五蘊怎能建立起來?五蘊不成,就有違經的過失!假定你們計有一心前後分位別有受、想等,並非是在一剎那中有受、想等,同樣是說不過去的,因不論是有是無都有過失的,為什麼?由於心相有所差別的,應該同時得有實數,怎麼可說初剎那名識,第二念名受,第三念名想?由俱時心所法緣可緣境,初念即應名受名想,為什麼要等到第二念第三念才名受、想?假定說第二念已去沒有受、想等說名有分位別,那你計為分位差別,豈不是成為徒勞無功?《瑜伽論》五十六復說:『又不應謂如六識身分位差別,何以故?由六識身所依所緣有差別故,是諸分位一處可得,故不應理』!有所謂一意識師,計執六識體是一,不過由於所依所緣的不同,所以說有六識,如一獼猴於六窗中,時而由此窗向外看,時而由彼窗向外看,看來好像是有六個獼猴,實際只是一個獼猴。當知五蘊亦是如此,實在決定唯有一識,但因前後分位有別,所以說有五蘊差別。現在我們告訴他說:這兩者是不能相提並論的,要知六識有所依等別,可說它有分位差別,此心心所法於一處俱起,怎可說有分位差別?

《瑜伽論》五十六又說:『若謂轉變亦不應理!何以故?於有色物可轉變故,得有分位前後差別;非於無色,有如乳酪生酥等異』。論中意說:假定你們認為識確是只有一個,但因前後有所轉變,所以說有五蘊差別。這說法同樣是不合理的!要知所謂轉變,唯有在色法上有,如由乳變成酪,由酪變成生酥,由生酥變成熟酥,由熟酥變成醍醐,這是世間明白可見的;可是非色法的心識,沒有像色法那樣有前後轉變的現象,怎麼可說一識前後轉變有五蘊別?《瑜伽論》五十六更說:『又心因緣無差別故,行別分位不應道理!於一剎那必不可得差別因緣,令彼分位而有差別,是故汝計分位差別不應道理』!論中意說:你們前面計執心分位立受、想、行、心,要知其心分位差別因緣,根本是不可得的。如生起一念心來去緣一種可愛境時,那最初的一念就應起貪,乃至一切時沒有離開這個可愛境時,都應該只有貪,怎麼可說初念名識,第二念名受,第三念名想?因為像這樣的差別因緣是沒有的。可見假使真的沒有心所法,於一剎那中決定無有差別因緣。且在現在一念識中有很多行相,如有領納的行相,有取像的行相,有造作的行相,有警心的行相,有了別的行相,有如是等眾多行相,你們認為唯有一識,試問有何所以?假定你們說不出所以然來,那就不得說於一念中唯有一識。

執著唯有一識者救說:我們從來沒有說於一念中有種種行相,而是約前後多念能令一識有種種行相差別,這種說法又有什麼過失?現在破斥他說:這種說法還是不得成的!如一眼識,前念眼識依於眼根緣於色境,後念眼識同樣是依眼根緣於色境,眼識前後念所依根所緣境既然相似的,怎麼可以令一眼識在前後念中,有了別、領納、取像、造作等的行相差別?沒有這些行相差別,你說約前後念能令一識有了別等種種行相差別,豈不成大過失?

心所否定論者所說,不但在理論上有大過失,就是在聖教上亦有相違的過失!如《瑜伽論》五十六說:『又違教故,唯心實有,不應道理!違何等教?謂如經言:貪瞋癡等惱染其心令不解脫。問:此中何所相違?答:若唯有心二不俱有,是即貪等應不依識;若汝復謂以識為先,亦不應理!無差別過,前已說故』。經中既說貪瞋等惱染其心,足以證知離開心識別有貪瞋等的心所,假定心所體即是心,那裏可說心自惱染於心?復有經說:『三和合與觸俱生受、想、思等』。經中既說觸俱生受、想、思等,證知離心以外別有心所。更有經說:『如是諸法恆共和合非不和合,不可說言如是諸法而可分析令別殊異』。經中既然說有和合,證知別有眾多心所,因為所謂和合,絕對不是一法可以說為和合的,如有眾多人得名和合,假定唯有一人,不得名為和合。設如你們所說唯有一識無別心所,試問怎麼可以說名和合?是以你們不得不承認別有心所,如不承認別有心所,那就與諸聖教相違!

《瑜伽論》五十六亦說:『又佛世尊為欲成立此和合義,說燈明喻,是故不可離彼俱生而說和合』。所謂燈明喻,是說燈明及炷的同時,以喻同時心心所法的和合不離。《顯揚聖教論》卷一說作意說:『由此與心同緣一境故,說和合非不和合。如薄伽梵說:若於此伺察,即於此了別,若於此了別,即於此伺察。是故此二恆和合非不和合,此之二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復如是說心心法行不可思議』。如上兩論所引經說,皆是承認有別心所,假定如心所否定論者,不承認有別心所自體,是就皆與聖教相違!

應說離心有別自性,以心勝故說唯識等,心所依心勢力生故,說似彼現非彼即心。又識心言亦攝心所,恆相應故。唯識等言及現似彼,皆無有失!此依世俗;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離非即,諸識相望應知亦然,是謂大乘真俗妙理!

上來是外人對唯識者所提出的有所、無所的兩大問難,現在唯識者給予肯定而正確的解答:「應」該「說」六位心所「離心有別自性」。既然心所有別自性,為什麼經中都說唯識而不說唯心心所?當知在心心所中,「以心勝」而心所劣,所以諸聖教中,約心勝義「說唯識等」。等是等於說心遠行獨行,說染淨由心,說士夫六界。怎麼知道心義特勝?基師《述記》說有四義:一、能為主;二、能為依;三、行相總;四、恆決定。以恆決定說:心識是恆時有的,這可說是決定了的,但心所有時是不定有的,如貪、瞋、疑、慧等,不能同時並生,怎麼可說決定?或說五徧行亦是恆決定的,因為心識的生起,必然是有徧行的,為什麼不說?要知五徧行雖可說它是恆決定的,但不可以為主,亦不可以為依,所以特以為主等的四義簡別心所法,但言唯識不說心所等。

再說「心所」是「依心」王的「勢力」而「生」起的,如心所的定義中,說心所恆依心起,就是此意。正因心所是依心的勢力生的,所以《莊嚴論》中「說」心「似彼」貪等信等而「現」,並「非」是說「彼」心所的體性「即」是「心」王,只不過說似貪似信皆依彼現而已,絕對不可說所似的貪、信等沒有。「又」凡經中說到「識心」的這話,不是專門指的心王,而實「亦」含「攝心所」,因為心王與心所是「恆」時「相應」的,並不是各自不相關的兩法。可是在此有個問題:假定心王是能似,心所是所似,而《莊嚴論》說『許心似二現』,其中含攝得心所,心所既被攝入能似之中,現在復說如是似貪等,試問這有似於什麼樣的貪等?現在答覆他說:『心所雖攝入總心聚中合同一聚,然以義說之分總別聚:心王為總聚,心所為別聚。意說:心王反似見相二分現,其信、貪心所自證分,各各反似二分貪、信故。意說:貪自證分所反相上,亦有貪、信二,其信自證分所起相分中,亦有信、貪二』。因此,前所引的「唯識等言」乃至「及現似彼,皆無有失」!這是總結前所引經『如何聖教說唯有識』等文,顯示向上這樣的解說,不但沒有違於聖教的過失,而且深深的契合聖教的真義。

雖則如此,但「此」只還不過是「依世俗」諦說,假「若」進一步的「依勝義」而說,那應說「心所與心」王互為因果,是「非離非即」的,亦即不可說兩者是離,或不可說兩者是即。不但心王與心所是非即非離的,就是「諸識」的彼此「相望,應知」亦是非即非離的,所以說「亦然」。所謂依世俗,是依四種世俗中的第二道理世俗,如此論中說:『若依世俗蘊、處、界等,心王心所各各有別』,當知這就是依道理世俗說的。所謂依勝義,是依四種勝義中的第二道理勝義,即現論中說:『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離非即』,當知這就是依道理勝義說的。因為第二道理勝義中,諸法因果皆是非即非離的。如以心王為因心所為果,固然是非即非離的,若以心所為因心王為果,同樣是非即非離。如是像這樣的說法,「是謂大乘」即「真」即「俗」二諦無礙的「妙理」。

通潤《集解》卷七總結第三能變說:『已上六識之相,總成三業之門。未轉依中,隨流狗境,發雜染之種,結生死之根,唯起蓋纏,但縈苦集,背清淨之覺性,合界處之妄塵,立三有之垣墻,作四流之波浪。至轉依位,冥真返流,隨智慧行,成無漏善,道諦所攝,正理相應。現妙觀察心,決四生之疑網;為成所作智,起三輪之化原。故知染淨非他,得喪在我,似手反覆,如人醉醒。迷之枉遭沉沒,念念成凡;悟之本自圓明,心心證聖』。

己三 現起分位

庚一 結前標問

已說六識心所相應,云何應知現起分位?

上面「已」經「說」了「六識」的「心所相應」,但六識的現起和分位又是怎樣的,所以說「云何應知現起分位」?據今論中所問,但問現起分位,可是下面解答,還有所依及俱轉的二義,為什麼論中沒有問到?因現起分位的相顯,所以特別提出來問;至於所依及俱轉的二義,其相隱而不彰,所以不問。

庚二 舉頌總答

頌曰:依止根本識,五識隨緣現;或俱或不俱,如濤波依水。意識常現起,除生無想天、及無心二定、睡眠與悶絕。

上來既已標問,現在舉「頌」答「曰:依止根本識」這句,是明六識共依門,因為六轉識都是依於根本識的,亦即六轉識皆以根本的阿陀那識為所依止而生起的。「五識隨緣現,或俱或不俱,如濤波依水」的三句,是明前五識的俱轉不俱轉,因為前五識的種類是相同的,所以合說它們的現起。最後一頌四句,是明第六識的起滅,亦即所謂起滅分位門,是明轉起的分位和不轉起的分位。這個雖是第三能變的起滅門,但此頌中只說明第六意識的起滅。如前明前五識的俱轉不俱轉,是明前五識的起滅分位;現在明意識的起滅分位,亦即是明意識的俱轉不俱轉。

庚三 解釋頌意

辛一 正釋頌意

壬一 六識共依門

論曰:根本識者,阿陀那識,染淨諸識生根本故。依止者,謂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為共親依。

上雖以頌予以簡單的答覆,但還不怎麼清楚,現在再以長行予以詳細的說明,所以說「論曰」。頌中所說的「根本識者」,就是所謂「阿陀那識」。阿陀那是印度話,中國譯為執持,能執持染淨諸法的種子,因而成為「染淨諸識」依之「生」起的「根本」。為什麼不說為阿賴耶識而說為阿陀那識?因若說阿賴耶為根本識,那就唯局限於有漏位,不得通於無漏位。現在這個根本識,不但為有漏的染識之所依止,亦復為無漏淨識之所依止,所以說通染淨的阿陀那識,不說唯局在染的阿賴耶識。頌中所說的「依止者」,是說「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為共親依」。意說以種子的賴耶為親因緣而始有前六識的現行。換句話說,就是由第八識中的生果功能,亦即各自的種子而生起前六識,所以將之說為根本識,如是根本識是六識的因緣依,而前五識以五根為不共依。五根若由現行的第八識執受著,那前五識亦即可說是以現行的第八識為所依。這末說來,所謂根本依的意思,就是共依。還有第六識亦以第七識為所依,第七識假定是以現行的第八識為不共依,那第六識亦即可說是以現行的第八識為根本共依。這個增上依,就是俱有依的意思。所以總說此義,為依止根本識。如簡單的說:前六識以現行的賴耶為共依的增上緣依;以種子的賴耶為親因緣依。其餘的不共增上緣依及等無間緣依的事,如前第二能變所說可知,這裏不再重說。

壬二 俱不俱轉門

五識者,謂前五轉識,種類相似故總說之。隨緣現言顯非常起,緣謂作意、根、境等緣,謂五識身內依本識外隨作意、五根、境等眾緣和合方得現前,由此或俱或不俱起,外緣合者有頓漸故。如水濤波隨緣多少,此等法喻廣說如經。

科文說的俱不俱轉,是說俱時轉與不俱時轉的意思。這本通於六識的互相同時並起或不同時並起的,但在這兒只就前五識說,因第六意識,不論前五識起多起少,必定與它俱轉,因而沒有特別說明的必要,到下起滅分位門,再來專就第六識說明它的起滅。此處說明前五識的俱轉不俱轉,它的起滅也就可以了知,所以到後也就不論前五識的起滅。這末說來,這段講的俱轉不俱轉與下段講的起滅分位,實是通說六識的俱轉不俱轉及六識的起滅分位。

「五識者」,是牒頌文所說的五識,亦即指的所「謂前五轉識」。五識既有五個不同心識的活動,為什麼不如七、八二識那樣的分開別說?因為它們的「種類相似」,所以特地「總說」在一起,不必一一的分開來說。所謂種類相似,約有五義:一、它們同是依於色根的;二、它們同是緣於色境的;三、它們同是緣於現在的;四、它們同是現量所得的;五、它們同是有所間斷的。由於有這五種種類的相似,所以總說它們叫做五識。

「隨緣現言」,是牒頌文所說的隨緣現,意「顯」五識的生起,是隨緣而現的,並「非常」常的得以生起,因為所需的緣不是常有的。雖說第六識亦是隨緣而現的,但因它所需的緣較為常有,所以這裏不說第六意識。隨緣而現的「緣」是指的什麼?就是所「謂作意、根、境等緣」。關於這些緣,如以小乘說,五識有三類,即以五、四、三緣而生。所謂三類:一、眼識為一類,因眼識是以五緣而生的,就是空、明、根、境、作意的五緣。二、耳識為一類,因耳識是以四緣而生的,就是空、根、境、作意的四緣。三、鼻舌身三識為一類,因這三識是以三緣而生的,就是根、境、作意的三緣。但大乘所說五識的具緣,有不同於小乘的,就是所謂:『眼識九緣生,耳識唯從八,鼻舌身三七』。五識所具的緣,多過小乘所說的。

《八識規矩頌講記》說:『眼識須要具備九緣,才能發生活動作用,古德所謂「眼識九緣生」,就是此意。一、以眼根為眼識生起所依的助緣,假定眼根被破壞了,眼識就不可能發生。二、以色境為眼識生起所緣的助緣,如所緣的色境不顯現時,雖有所依的根,識亦不得生起。三、以眼識種子為生起眼識現行的親因緣,如缺少這種子作有力的內因,眼識還是不得發生作用的。四、以第六意識為分別依緣,因眼識定要依第六意識而起,而第六意識善能分別,所以能作眼識分別的助緣。五、以第七識為染淨依緣,因第七識有股力量,能令前面的諸識,或成為染,或成為淨,所以能作眼識染淨依緣。六、以第八識為根本依緣,因前七轉識的任何一識生起,都是以賴耶作為它生起的根本,沒有這一根本識為所依止,眼識是無由得生的。七、以作意心所為眼識生起的助緣,因作意心所具有警動性,亦是動心起念的開始,任何一個心識的生起,都要受到作意的警動,才能從種子位到達現行位,絕對不能離開作意,而得生起眼識作用。八、眼識認識客觀外在的境色,一定要有相當空間的距離,如沒有空間的距離,眼識是不能生起以見外色的,所以需要空緣為之輔助。九、單有空間的距離,沒有光明的照射,眼識同樣無法辨別色境的青黃赤白,大小方圓,所以需要明緣輔助令識緣境』。

『頌中的「八」字,是指耳識所應具備的諸緣,即於前九緣中,除去一個明緣。古德所謂「耳識唯從八」,就是此意。為什麼除去明緣?因在黑暗無光中,耳識同樣可以聞聲。如吾人早晨躺在床上,雖沒有任何光線出現,甚至眼睛還沒有睜開,但鐘聲一響立即聽到,可見耳識聞聲,不須假藉明緣。至於空緣、境緣、根緣、作意緣、種子緣、分別依緣、染淨依緣、根本依緣的八緣,耳識生起活動,都要全部具有,缺一亦不可,唯此中的根緣是指耳根,境緣是指聲塵,種子緣是指耳識種子』。

『頌中的「七」字,是指鼻、舌、身三識所應具備的諸緣,即於前八緣中,再除一空緣。古德所謂「鼻舌身三七」,就是此意。為什麼除去空明二緣?因這三識緣境,必須合近前境,方能令識取境,所以不但不須假藉空緣,就是明緣亦用不著。如在黑暗無光中,可以齅香,可以嚐味,可以覺觸,證知不用明緣。至於根緣、境緣、作意緣、種子緣、分別依緣、染淨依緣、根本依緣的七緣,鼻舌身識生起活動,都要全部具有,缺一是不可的。為更易於明白起見,再分別說:鼻識的七緣是鼻根、香境、鼻識種子、作意、分別依、染淨依、根本依;舌識的七緣是舌根、味境、舌識種子、作意、分別依、染淨依、根本依;身識的七緣是身根、觸境、身識種子、作意、分別依、染淨依、根本依』。

『如上所說五識所具的諸緣,若再加一等無間緣,應說眼識十緣生,耳識九緣生,鼻舌身三識八緣生,或簡單的說為十、九、八緣好相鄰。所謂好相鄰,是說五識生起所需的諸緣,彼此都像極為友善,極為相好的隔壁鄰居一樣,不論那家有了什麼事情,大家都能和洽無間的,你幫我忙,我幫你忙,互助合作的把事做好。心識諸緣的相互一致,讓識仗因託緣的無礙生起,去認識自己所當認識的客觀境界,也是如此。至諸識中沒有說到等無間緣,因這是已滅之法,雖說識的生起少不了它,但不得與諸緣俱時合力,好相鄰助,所以特地略而不說』。

『五識生起的依緣多少,頌中曾有明白的說明,但第六識頌中,沒有說到第六識所應具備的依緣,現在特先略為說明。意識是由根、境、種子、作意、根本依的五緣生起的,如再加一等無間緣的開導依,亦可說由六緣生。意識所依根,不是物質性的色根,而是精神性的心根,在唯識學上說,就是第七末那意,因是意所生識,可說意即是識,名為意識。意識所緣的境界,是五塵所落謝下來的影子,叫做法塵。原來五識接觸五塵後,必有影像留存於識田中,於是第六意識的見分,就把它變成相分境,作為自己的所緣。意識的生起,雖依末那意,主要還是依自種子為親因緣,沒有自種子仍是不得生的。作意如前說。根本依是指第八阿賴耶識,因所依根是末那意,亦即是染污依,所以不另立染污依;因意識的本身,是最善分別的,可為前五識作分別依,當不須別立分別依;意識是內緣法塵的,自用不著空與明的二緣,所以只要五緣就可生起』。

『關於第七識生起所應具備的緣,在頌文中也沒有說到,現在特先略為說明。依照唯識論中所說,末那生起所需具備的緣,在諸識中是最少的,只要根本依、作意及自種子的三緣,若加等無間緣的開導依,就成四緣而生。阿賴耶識的根本依,實就是第七識的所依,因為第七依於第八才得生起的。《瑜伽論》五一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得有末那」。不特如此,阿賴耶識的根本依,又為第七識的所緣,因為第七識緣於第八識見分而執為我的』。所緣的是第八識,所以不立境緣;所依的是第八識,所以不立根緣;第七識的本身就是染末那,所以不立染污依;第七識不要第六識的分別,所以不立分別依。

『至於此(八)識生起所應具備的條件,頌中同樣沒有說到,但依唯識學說,賴耶是依四緣生的,就是種子緣、境緣、作意緣、染淨緣,若加等無間緣,則可說為五緣生』。七八是更互相依的,所以唯有俱有依,不另立根本依。其他緣的沒有,可以比類而知。

上來雖順便的說到六、七、八三識所應具備的緣,但在這兒主要的是說明前五識要與眾緣和合方得生起。就是所「謂五識身,內」而「依」根「本識,外」而「隨」於「作意、五根」、五「境等眾緣和合」,然後「方得現前」發生活動作用。作意心所本是屬於內的,怎麼可以說為外緣?當知這裏說的內外,是約是根本不是根本分的:『唯第八識若種若現生根本故,獨名為內;所餘諸緣非根本故,皆名為外』。論中依於此義,說作意為外緣。由於隨緣而現,所以前五識,「或」時「俱」起,「或」時「不俱起」。為什麼會如此,「外緣合者有頓漸故」。若諸識的具緣頓時而有的,那前五識就可同時生起;假定不是如此,那就不能俱轉,因為所具的緣,是漸次而有的,所以五識也就一二三四五的漸次而生,當知這就是俱轉不俱轉的意思。《解深密經.心意識相品》說:『廣慧!阿陀那識為依止為建立故,六識身轉……廣慧!若於爾時一眼識轉,即於此時唯有一分別意識,與眼識同所行轉;若於爾時二三四五諸識身轉,即於此時唯有一分別意識,與五識身同所行轉』。五識由於緣的具不具有,所以生起它們的活動,或俱不俱的是有多少不同的。關於這個道理,現舉譬喻來說:「如水濤波隨緣多少」。譬如風緣,若有一種風起,就有一個波浪現前,若有多種的風起,就有千萬波浪在海中發現。因波濤的生起,由於風緣的多少,所以頌說『如波濤依水』。《解深密經.心意識相品》說:『廣慧!譬如大暴水流,若有一浪生緣現前唯一浪轉,若二若多浪生緣現前有多浪轉,然此暴水自類恆流無斷無盡。又如善淨鏡面,若有一影生緣現前唯一影起,若二若多影生緣現前有多影起,非此鏡面轉變為影,亦無受用滅盡可得。如是,廣慧!由似暴流阿陀那識,為依止為建立故,若於爾時有一眼識生緣現前,即於此時一眼識轉,若於爾時乃至有五識身生緣現前,即於此時五識身轉』。當知藏識譬如海水,五識猶如波濤,那個風則譬如識緣。像如「此等」的「法喻,廣說如經」,可說是很多的。如前所引的《解深密經》,固然是此等法喻,其他經中說這法喻的還有,現不具引。

壬三 起滅分位門

由五轉識行相粗動,所藉眾緣時多不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第六意識雖亦粗動,而所藉緣無時不具,由違緣故有時不起。第七、八識行相微細,所藉眾緣一切時有,故無緣礙令總不行。又五識身不能思慮,唯外門轉,起藉多緣,故斷時多現行時少。第六意識自能思慮,內外門轉,不藉多緣,唯除五位常能現起,故斷時少現起時多,由斯不說此隨緣現。

科文說的起滅分位,是明轉起的分位和不轉起的分位。這雖也說是通於前六識,但這裏主要是說明第六意識的起滅,其他諸識只是附帶的說一說。如前所說:明前五識的俱轉不俱轉,亦即是明前五識的起滅分位;同樣的理由,現在明意識的起滅分位,亦即是明意識的俱轉不俱轉。

為了要明第六識的常時現起,特先結解五識由緣故生不生。「由」於前「五轉識」的「行相粗」顯浮「動」,而其「所藉」以現起的「眾緣」,又「時」常的「多不具」有,所以現「起」的「時」候「少,不」現「起」的「時」候較「多」。至於「第六意識雖」說「亦」是「粗」顯浮「動」的,「而」其「所藉」以現起的助「緣」,由於比較少的關係,「無時不具」有的,所以現起的時候多,不過「由」於遇到特別的「違緣」,「有時」是也「不起」的。如在無想天等的五無心位,意識就是不發生活動的。還有「第七」末那識、第「八」阿賴耶「識」,由於它們的「行相」特別「微細」,而其「所藉」以現起的「眾緣」,又是「一切時」無不具「有」,所以除了第七識在無漏及滅定時,違染一分不現行外,「無」有任何他「緣」能夠遮「礙」它們,「令」它們「總不」現「行」。眾緣時具,顯示七、八二識所具的緣,不同前五識的順緣不具,不同第六識的違緣不具,順逆諸緣無時沒有,得以一切時皆得現行。如是比較諸識所藉眾緣,第六意識的緣勝過前五識,但又不及七、八二識,因而有時不得現起。

「又五識身」,沒有尋、伺相應,沒有計度分別,所以「不能」有所「思慮」,並且前五識「唯」是向「外門轉」的,亦即唯緣外境,不緣內種,加以五識生「起」的時候,必「藉」眾「多」的助「緣」,所以它們間「斷」的「時」候「多」,發生「現行」活動「時少」。至於「第六意識」,既有尋、伺相應,又能計度分別,所以「自能」有所「思慮」,不但能夠外緣五塵境界,而且亦能內緣心法理性等,所以「內外門轉,不」須假「藉」根、境等的「多緣,唯除五」無心「位」,得以「常能現起」,所以間「斷」的「時」候「少,現起」活動的「時」候「多。由」於如「斯」,所以頌中「不說此」意識「隨緣現」,但說此意識常現起。不過由於意識遇違緣的時候,是亦不能生起的,所以有時會間斷,不同七、八二識的恆時轉。

壬四 五位不行門

癸一 釋無想天

五位者何?生無想等。無想天者,謂修彼定厭粗想力,生彼天中違不恆行心及心所,想滅為首名無想天,故六轉識於彼皆斷。

上說『唯除五位常能現起』,但此所除的「五位」,究竟是指的什麼?當知是除「生無想等」。等是等於二無心定、睡眠與悶絕。這裏先來解釋無想天,其餘的到下面再說。「無想天者」,是色界第四禪的廣果天中最勝的依處。《婆沙》百五十四說:『問:無想天在何處攝?外國師說:第四靜慮處別有九,此是一處。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言:即廣果天攝,然以高勝寂靜故別立名,猶如村邊阿練若處』。《俱舍》第五說:『無想有情居在何處?居在廣果。謂廣果天中有高勝處,如中間靜慮,名無想天』。《光記》第五解釋說:『廣果天中有高勝處,無想有情而居其上,如中間定梵王,於梵輔天中起臺別住,此亦如彼名無想天』。若上生到此天,在五百大劫中,於行住坐臥間,沒有心識活動,因而外道計此是真涅槃,實是一大錯誤!

怎樣得以生到無想天?由於外道偏計想心所為生死之因,所以特別厭離想心所,為了不受這個想心所所動,所以就修無想定,「謂修彼」無想「定,厭」患這個「粗想」的動「力」,免得想這東西繼續成為生死之因。作意對治粗想,到了無想定成,就可藉此定力,「生彼」無想「天中」,在無想天中,「違不恆行心及心所」,亦即六轉識的心心所全不生起活動,這當然不是外道所計的真正涅槃。雖滅掉了前六識的心心所,但在加行位中是以厭離粗想為主,到時「想滅為首」,所以「名無想天」,或叫做無想事,或稱為無想果。在這天中,第八識及染污第七識,雖照常的相續生起,但第六意識卻是不起活動的,所以「六轉識於彼」無想天中「皆」已「斷」滅。行者修無想定,生到無想天中,有間斷的不恆行的六識心心所滅,是不是從始至終全滅,本論列有三家不同的說法:

有義:彼天常無六識,聖教說彼無轉識故,說彼唯有有色支故,又說彼為無心地故。有義:彼天將命終位要起轉識然後命終,彼必起下潤生愛故,瑜伽論說後想生已,是諸有情從彼沒故。然說彼無轉識等者,依長時說,非謂全無。有義:生時亦有轉識,彼中有必起潤生煩惱故,如餘本有初必有轉識故。

「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生到「彼」無想「天」的有情,從最初的受生到最後的死亡,在一期的生命中,雖說有五百大劫那麼久的時間,但「常」常的都是沒有「六識」活動的,並沒有短促時間還有六識的存在。這不是我們的私意,而是「聖教說彼」無想天中「無」有「轉識」的。如《顯揚論》第一說:『無想天者,謂先於此間得無想定,由此後生無想有情天處,不恆現行諸心心法滅性』。其他如《對法論》第二、《五蘊論》等,皆說無想天中是沒有不恆行的心心所的活動。雖沒有明顯的決定的說一期生中無心,但生時死時的無心可以決定了的,假定不是這樣,論應分別初後有心中間無心,既未分別證知常無有心。《瑜伽論》第十更「說彼」無想天中,沒有無色支的心識:「唯有有色支」的現行可得,所以知道無想天中一期無心。在《瑜伽論》第十三卷「又說彼」無想天「為無心地」的。該論分別有心無心兩地的差別,特地建立五門,這是屬於第四分位建立門。論中這樣說:『分位建立者,謂除六位,當知所餘名有心地。何等為六?謂無心睡眠位,無心悶絕位,無想定位,無想生位,滅盡定位及無餘依涅槃界位。如是六位名無心地。第一義建立者,謂唯無餘依涅槃界中,是無心地。何以故?於此界中阿賴耶識亦永滅故。所餘諸位轉識滅故名無心地,阿賴耶識未永滅盡,於第一義非無心地』。論中既以無想天例同二無心定,二無心定絕對是無心的,無想天中當然心亦不可得的。

「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他們認為初受生時無心是被承認的,但是到了「彼」無想「天將」要「命終」時的死「位」,不能說它沒有心,因為「要」先生「起」六「轉識,然後」才得「命終」的。為什麼?要知「彼」將生到下地來的天人,「必」先生「起下」地的「潤生愛」,才可去受生的,假定沒有潤生愛,根本不可能受生。《瑜伽論》五十九說:『纏及隨眠結生相續,謂諸異生』。異生受生既有賴於纏及隨眠,這不是心識活動是什麼?《瑜伽》第一更清楚說:『又諸異生將命終時,我愛現行,由此力故便愛自身,由此建立中有生報』。《對法論》第五亦說異生受生必起現愛。是以命終時有心,不得不承認。還有「瑜伽論」五十六「說:後想生已,是諸有情從彼沒故」。既然要想生了以後,才從該天結束其生命,下生到下地來,證知彼天到最後的時候必定起心。『起心之時名想正生,至中有位名為生已,生已之時便從彼沒』。假定照你說命終時有心,為什麼聖教說彼沒有轉識?此師答說:「然」《顯揚》、《對法論》等,「說彼」無想天「無」有「轉識等者」,那是但「依」中間「長時說」不恆行心及心所滅,並「非」是說一期「全無」六識,到生命最後的階段,是有潤生愛生起到下地來受生的。《對法》第五說:『相續力者,有九種命終心與自體愛相應,於三界中各令欲、色、無色界生相續:謂從欲界沒還生欲界者,即以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若生色、無色界者,即以色、無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如是從色、無色界沒,若即生彼,若生餘處,有六種心,如其所應盡當知』。實際說來,一切煩惱皆能結生,現在唯說潤生愛,因愛著自體特別明顯。

「有義」,是第三家的說義。他們認為不但命終時有心的活動,就是最初受「生時亦有轉識」的活動。因為「彼」無想有情最初到無想天受生的「中有」身,「必」然會要生「起潤生」的貪愛「煩惱」,沒有潤生的煩惱愛,怎麼會得去受生?證知初受生時,亦有心識活動。依照此師的意思,生到此天的有情,中間長時間雖六識不生起,但初生與退沒的二時,還是有第六意識活動的。當知生無想天的有情,沒有什麼突出的地方,亦「如」其「餘」的天人受生,在「本有」的「初」位,「必」定是「有轉識」的。因此,現在可作這樣說:無想天的有情當正受生的時候,決定仍然是有轉識的,因為他去受生的中有,必然會起潤生煩惱的,如餘天人本有初位一樣。

瑜伽論說: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其想若生從彼沒故,彼本有初若無轉識如何名入?先有後無乃名入故。決擇分言所有生得心心所滅名無想故,此言意顯彼本有初有異熟生轉識暫起,宿因緣力後不復生,由斯引起異熟無記分位差別說名無想,如善引生二定名善。不爾!轉識一切不行,如何可言唯生得滅?故彼初位轉識暫起。彼天唯在第四靜慮,下想粗動難可斷故,上無無想異熟處故。即能引發無想定思,能感彼天異熟果故。

這是第三師引證論說,辨明初受生位必有轉識。

如「瑜伽論」卷第十二說:「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其想若生從彼沒故」。論的原文是:『唯謂無想寂靜微妙,於無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於此生中亦入亦起,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其想若生便從彼沒』。生彼唯入不起,是即證明最初受生時有心,想生便從彼滅,是即證明最後命終時有心,前後有心怎麼可說無心?

如《瑜伽論》說,可以證明「彼」無想天,在「本有」最「初」受生時,決定是有轉識活動的,假「若無」有「轉識」的話,「如何名」之曰「入」?必是「先有」轉識,到了「後」時入定,「無」有轉識活動,「乃」得「名」之為「入」。假定沒有轉識,憑什麼叫做入?再說,無想天之所以得名無想天,是彼天中業所感別報心心所等,但此報心在中有的末位還沒有生起,到了彼天的本有位,雖說生此報心,但是即起即滅,依這滅位立無想天,所以知道在中有位,但起潤生愛等,不能生起報得的心心所。到了報得的心心所滅,方得真正的入於無心,所以初生無想天的前半劫,在報心未滅時,不得說為無心的。

《瑜伽論》卷五十三「決擇分」中解釋無想天「言」:若由此因此緣「所有生得心心所滅名無想故」。《略纂》十三說:『初生有心,此心通善、無記性,任運起故名為生得。此滅已於阿賴耶識上建立無想異熟』。現在問道:決擇分中所說的這話是顯示什麼意思?論中解答說:「此」決擇分所「言,意」思在於「顯」示「彼本有初」位,亦即剛剛生到此天的時候,「有」從第八識生起「異熟生」的「轉識暫」時而「起」,可是由於「宿」生修無心的無想定「因緣」之「力」,違礙想心,所以初位以「後」的轉識,「不復」再「生」起活動。「由斯」宿修無想定力的因緣,使得生得的報心滅而不起,於是「引起異熟無記分位差別」,在五百大劫中成為無心,把這個無心期間的果報,「說名無想」天的別報。因此,六識都沒有分位,假立為不相應行法中的一種。「不爾」,假定不是這樣的話,初位的「轉識一切」都「不」現「行」,那決擇分裏怎麼可說生到無想天中去,「唯」有「生得」心心所「滅」?根據這個道理說來,所以「彼」生無想天本有的「初位」,還有異熟生「轉識」的「暫起」,不過是因受彼天的果報,暫起旋又息滅,其後才成為完全沒有轉識的活動。

「彼」無想「天」究竟是在色界天的那一重天?「唯在」色界「第四靜慮」捨念清淨地。為什麼不說在此天之下?因此以「下」的諸天處,其「想」極為「粗」顯浮「動」,要想斷除它,是「難可斷」除的,還有變易受沒有窮盡,不能引發無想定思,所以不居下諸天處。為什麼不說在此天之上?以五淨居天說,這唯是三果聖者所居的,不但不是外道所生處,知也不知道有這麼一個地方,怎麼能生五淨居天?以無色界的四空天說,是沒有色身的,亦即沒有無色支的,沒有似彼涅槃之樂受色身的果報處,所以不居上界的諸地。為什麼唯在第四靜慮天?因唯有捨念清淨地,沒有難可斷除的粗動想,「即能引發無想定思」,又是具有有色支的,所以「能感彼」無想「天」的「異熟果」報,因而無想天位列在四靜慮中。

在此還要一談的,就是生無想天的有情,到他一期生命結束時,轉生到什麼地方去?據《俱舍論》卷第五說:『言無想者,由彼有情中間長時想不起故。如契經說:彼諸有情由想起故,從彼處沒,然彼有情如久睡覺,還起於想,從彼沒已必生欲界,非餘處所。先修定行勢力盡故,於彼不能更修定故,如箭射空力盡便墮。若諸有情應生彼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如應生彼北俱盧洲,必定應有生天之業』。為什麼必然如此?因諸外道先在欲界第一生中修得無想定,一旦在這欲界結束他的生命,第二生一定是生無想天受無想天報,到了無想天報享受完了,再去換一個新生命時,一定是下生到欲界中來,因他具有欲界的後報業。好像現生到北俱盧洲的有情,當其受完一千歲的壽命,一定有生六欲天的後報業,其道理是一樣的。要知欲界是一切有情退歸的地方,就是世間的有情,不論是由業力,不論是由定力,得以上生色無色界,到了他們業力盡的時候,自然會墮到欲界中來。好像大地是諸飛鳥所退歸的地方,不論鳥兒飛得多麼高,到了力盡時還降落於地。

為什麼不再生到無想天去?因他的無想定力已沒有,在無想天中又未能繼續修無想定,當然不能重行生到無想天中。為什麼不得生到下三靜慮?《婆沙》百五十四說:『問:彼亦曾起下三靜慮,何故不引彼地壽果?答:彼雖曾起下三靜慮,非堅執故不引彼壽,惟堅執著第四靜慮故引彼壽。有說:彼雖曾起下三靜慮而非所求,彼惟求於第四靜慮。有說:彼雖曾起下三靜慮,但如所涉路而非所趣,第四靜慮是正所趣,非如所涉路故引彼壽』。論中有三種不同的說法,但都說明不生下三靜慮的理由,從此我們可以知道,無想天的有情為什麼不生色界下三靜慮。

至於死後必生欲界,還有一個最大的理由,就是毀謗佛法所說的涅槃。《婆沙》百五十四說:『有說:求無想者,執無想定為真道,彼異熟為涅槃,乃至生彼天中,此執隨逐。彼後從無想出將命終時,見當生相便作是念:定無涅槃,若實有者,我已證得,於今何故生相現前?由謗涅槃及聖道故,從彼處歿生惡趣中。尊者妙音亦作是說:彼謗涅槃及聖者故,從彼命終定生惡趣』。無想天沒必生欲界,這可說是成為定論,但欲界有五趣,是生到那趣呢?這是必然而來的問題。依《婆沙論》:有說定生地獄,有說定生惡趣,有說定生欲界處所不定,我以為第三說較為活動。

子一 釋二無心定

丑一 總釋二定

及無心二定者,謂無想、滅盡定,俱無六識故名無心。

「及無心二定者」,是標舉頌文。那二種定?就是所「謂無想」定和「滅盡定」。此二定為什麼說為無心?因此二定「俱無」前「六識」的活動的,所以「名」為「無心」。無心二字,不但指這二定,可以通到下面的睡眠和悶絕的二種,因這二種亦是沒有六識活動的位子。

丑二 別釋二定

寅一 釋無想定

無想定者,謂有異生伏徧淨貪未伏上染,由出離想作意為先令不恆行心心所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修習此定品別有三:下品修者現法必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後生彼天不甚光淨形色廣大,定當中夭。中品修者現不必退,設退速疾還引現前,後生彼天雖甚光淨形色廣大而不最極,雖有中夭而不決定。上品修者現必不退,後生彼天最極光淨形色廣大,必無中夭,窮滿壽量後方殞沒。此定唯屬第四靜慮。又唯是善,彼所引故。下上地無,由前說故。四業通三,除順現受。有義:此定唯欲界起,由諸外道說力起故,人中慧解極猛利故。有義:欲界先修習已後生色界能引現前,除無想天至究竟故。此由厭想欣彼果入,故唯有漏非聖所起。

別解二無心定,先解無想定。什麼叫做「無想定」呢?是「謂有」類「異生」,亦即世間某些有情,從禪定的修學中,雖說已經「伏」住了第三禪的「徧淨」天上的「貪」煩惱,但還「未」能「伏」除第四禪天以「上」的惑「染」。修世間的四禪定是這樣的:假定得到初禪的有漏定,那就伏除欲界的貪染,假定得到二禪的未至定,雖能伏初禪貪,但還不能伏自地的二禪貪,假定得到第三禪的有漏定,雖能伏二禪貪,但還不能伏自地的三禪貪,假若得到第四禪的有漏定,雖能伏第三禪中貪,但還不能伏自地的四禪貪,假定得到空無邊處定,雖能伏第四禪中貪,但還不能伏自地的空處天貪,如是乃至到非非想處天,也是如此。無想定,在徧淨天之上,在無色界之下,當行者修此定時,觀想如病、如癰、如箭,入第四靜慮,修背想作意,於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而住,於無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其心也就漸漸寂滅。「由」此「出離想」作涅槃觀的「作意為先」,漸「令不恆行」的六識「心心所滅」。以彼是以「想滅為首」,所以特地「立無想名」。又這雖不是令心專注一境,但因能「令身」心得到「安」樂「和」順,所以「亦」可「名」之為「定」。有說由前加行定力令身安和,因無心時的安和,如有心時的安和,所以有心與無心同名為定。此定沒有它的實在自體,運用這個定力,能令第四靜慮中的二十二法滅,從而假立無想定名。所滅的二十二法是五徧行、五別境、善十一,再加一個心識。大乘此說與小乘《婆沙論》中第三有說是一致的。如該論百五十二說:『有說:此定二十一物為體,以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及心滅故。如是說者,隨滅爾所心心所法,即有爾所物現前為此定體』。由於小乘只說有十個善心所,所以較大乘二十二法,少一個善心所。

「修習此」無想「定」的行者,就其「品別」來說,「有」其「三」種不同:「下品修」的行「者」,所得的「現法」禪味,「必」得還要「退」失,因他對所修定的入住出相,還未能夠善為了達。此定一旦退失,就「不能速疾」的很快的「還引」起它「現前」。在這現實人間死「後」,縱然「生」到「彼」無想「天」上去,所得的果報身,亦不會怎樣的「光」明清「淨,形色」也不會怎麼的「廣大」,而且好像其餘的天眾一樣,「定當中夭」,不會活到五百劫那麼長的壽命,隨時都會結束其生命的。

「中品修」的行「者,現」法禪味「不必」一定「退」失,「設」或有時「退」失掉了,可以「速疾」的很快的「還」得「引」生「現前」,因他對所修定的入住出相,雖還不能善於串習,但是已經有所了達。在這現實人間沒「後」,上「生」到「彼」無想「天」中去,天中所感的果報身,「雖」說是很「光」明清「淨」的,「形色」又是極為「廣大」的,然「而」並「不」究竟「最極」清淨。在此天中,「雖」也「有中夭」的可能,然「而」那並「不」是「決定」的。

「上品修」的行「者,現」法「必」定「不退」。在這現實人間沒「後」,上「生」到「彼」無想「天」中去,其所感得的果報身,是「最極」威「光」赫奕,最極清「淨」無染,「形色」也是最極「廣大」。不生到無想天便罷,一生到無想天就「必無中夭」,一定「窮滿」五百大劫的「壽量」,然「後方」會「殞沒」下生欲界。

在此有個論題順便討論一下的:生到無想天的有情,其威儀是怎樣的呢?《婆沙》百五十四說:『問:彼壽量云何?答:五百劫。問:作何等威儀住?有說:結跏趺坐如沙門釋子。有說:卻踞而坐如婆羅門。如是說者,如先入此定所住威儀,則以此威儀於彼五百劫住』。無想天於四威儀中,除去一個行,有其他的三種威儀,因在因中修的時候,沒有說是以行而入定的。且當因中修此定時,曾經立願說:願我生無想天常立、常坐、常臥。因中既發這樣的願,到後生到無想天中,當然隨因受果,有坐臥立的三大威儀。

無想定的行者依於何地而修此定?當知「此定唯屬第四靜慮」。意說諸有修無想定者,一定是依第四靜慮而修,不依其餘的諸處而修。《婆沙》百五十二說:『界者在色界,地者在根本第四靜慮地』。為什麼下地沒有這定?因下地是非田非器,所以沒有這定。同時要知道的,無想定是要滅除不恆行心心所的,但下地不順心心所滅,順於心心所滅的,唯有第四靜慮,所以此定唯屬第四靜慮。「又」此所修的無想定,在善惡無記的三性中,「唯」獨「是」屬「善」性,因「彼」無想定是由善定「所引」生的。《俱舍》五說:『今無想定一向是善,此是善故,能招無想有情天中五蘊異熟』。《俱舍論頌講記》說:『或有人說:無想定是無想的因,無想是無想定的果,因中分別三性,果上為何不論?前說無想,在頌文中,已以異熟顯示,凡是異熟,一定無記性攝,不說已經知道;今無想定,就他為異熟因說,是屬善性所攝,原也不說可知,但因頌中未說,所以論文特說一向是善』。除了第四靜慮以外,「下上地無,由前說故」。如前說無想異熟果報,既不得在第四靜慮以下的諸地,亦不得在第四靜慮以上的諸地。因為,下地的想心粗動,不可能有無想定的,上地的無色有心,同樣不會有無想定的。與前報說義同,所以說由前說故。

『無想定既是異熟因性,當然一定要感受果報的。可是講到受報,向來說有順現、順生、順後及不定受的四種,那末,為善性的無想定,於此四種中,屬於那種受呢』?《俱舍論》說:『唯順生受,非順現、後及不定受』;可是現在本論說:「四業通三,除順現受」。順現受業,就是現生作業,在現生中受報,修無想定的行者,決沒有現生生天的可能,所以要除去順現受;但是在現生修無想定,當這個生命結束後,後一生就生無想天的,所以通順生受業;或到二生以後才生無想天的,所以通順後受業;或不一定在那生中才生無想天的,所以通不定受業。《俱舍》所以說無想定唯順生受,如該論說:『若起此定後雖退失,傳說現身必還能起,當生無想有情天中。故得此定,必不能入正性離生』。無想定為什麼不通餘受?《婆沙》百五十二說:『非順現法受者,以於餘處修此定已,生無想天方與果故;非順後次受者,此定猛利速與果故,非順不定受者不可退轉故』。這是大小乘的說法不同。

此定究竟是在那一界才得生起?這有兩家說法不同,現在略為分別如下:

「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此」無想「定,唯」有在「欲界」人中得以生「起」。因為無想定不是隨便起的,「由諸外道說」法之「力」而得生「起」的。就是世間有類外道,誤認無想定為得涅槃的真因,到處勸人修習此定,以期證得寂滅涅槃。聽了外道這樣宣傳,有人就去修習此定。上界沒有外道的說法力,怎麼會有無想定起?同時,「人中」的「慧解」是「極」為「猛利」的,不是餘趣有情所能及的,他們為了求真解脫,所以就修此無想定,將想心所壓伏下去,因而生起此定。上界不但沒有外道說法,而且慧解又不殊勝,怎會有無想定起?

「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他們認為不但欲界能起無想定,就是色界亦能起無想定。不過在「欲界先修習」此定「已」,到了在欲界生命結束「後」,上「生」到「色界」第四靜慮的凡夫地,如生廣果天、福生天、無雲天,由在欲界宿習定力,還「能引」發此定的「現前」,不過要「除」去「無想天」。為什麼要除去無想天,因這是無想定的果報,不是無想定的起點,還修無想定做什麼?一生到無想天,就受此定果報,已經「至」於「究竟」,所以要予除去。

小乘《婆沙》百五十二說:『問:此無想定何處能起?有作是說:唯欲界起,欲界心猛,有說力故。有餘師說:通欲界、三靜慮起,由念曾修加行勢力亦能起故。復有說者:第四靜慮亦能現起除無想天,勿果與因極相逼故,彼沒定當生欲界故』。《婆沙》的第一說,就是本論的第一義;《婆沙》的第三說,就是本論的第二義;本論沒有說到《婆沙》的第二說,《婆沙》第一、二說,同於《順正理論》的兩種解說。

外道所修的無想定,為什麼唯是有漏不通無漏?因為「此」是凡夫外道「厭」離「想」心「欣彼」無想「果」所「入」的定,不得此定決不休止,所以「唯」是凡夫所修的「有漏」定,「非」是「聖」者「所起」的無漏定。《瑜伽論》五十三說:『前無想定非學所入亦非無學,何以故?此中無有慧現行故,此上有勝寂靜住及生故,又復此定不能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由是稽留誑幻處故』。《俱舍論頌講記》說:『凡修無想定者,一定有兩個錯誤的認識:一是誤認無想為真正的解脫,一是誤認此定為真正的出離。由前一錯誤而生起見取,由後一錯誤而生起戒取。單從這兩種煩惱活動看,就可證知此定不是聖者所修,因為聖者已解決了這二種煩惱,不特不會產生這兩種妄執,而且以明確的智慧,深切了知此無想定所感得的五百劫生死大果,空無所得,那裏還盲目的修學此定?所以這唯是智慧短少的外道學人所修的一種定』。

寅二 釋滅盡定

滅盡定者,謂有無學或有學聖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由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恆行、恆行染污心心所滅,立滅盡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由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

上已解釋世間外道所修的無想定,現來解釋佛教聖者所修的滅盡定。所謂「滅盡定者」究是怎樣的意思?意「謂有」四果阿羅漢的「無學」,為入此定的聖者。「或」者三果阿那含的「有學聖」者,「已」經或暫「伏」住了現行,「或」永「離」無色界「無所有」處的「貪」種子,至於「上」地非非想處「貪」,還「不」一「定」能夠伏斷。他們的入此定,在開始的時候,是「由止息想」的「作意為先」,使「令不恆行」的前六識心心所並「恆行」的第七「染污」末那「心心所」,全部予以「滅」掉,所以建「立滅盡」定的「名」稱。到了此定修成功的時候,能夠「令身」得到「安和」,所以「亦名」為「定,由」於修時在於「偏厭受、想」二心所,所以「亦名滅彼」受、想「定」。

經論中唯說三果有學得入此定,為什麼初、二果的有學不能入於此定?因為他們欲界所有的九品思惑,還沒有能夠斷盡,所以不能入此定。三果有學聖者既然能入此定,對於上地的貪惑為什麼伏斷不定?那是這樣的:當三果聖者入定時,其貪就沒有,一旦到了出定時,其貪又生起,所以若伏若惑是不定的。經論雖說無學聖者得入此定,但這只就俱解脫阿羅漢說,但若是慧解脫阿羅漢,還是不得入此定的。為什麼是這樣的?因他們只能斷煩惱障,定障還沒有得斷的,所以不得入此定。俱解脫阿羅漢,不但斷煩惱障,定障亦已斷除,所以得入此定。《瑜伽》五十三說:『有學聖者能入此定,謂下還身證;無學聖者亦復能入,謂俱分解脫』。所謂定障,是指受、想二者,因為這是障礙定的獲得的。如就大乘二障說,是屬所知障攝。

因論生論,接著所要討論的,就是獨覺能不能入滅盡定?能是能的,但不是任何獨覺皆能,如部行獨覺中的未得通者,是就不能入此定。要知得通是在根本定中得的。慧解脫的部行獨覺,依未至地斷惑證理,根本定未得,當然不具通,通尚沒有得到,何況九次第定?不過,假定是麟角獨覺,假定是具三明六通的,假定是有次第定的,一切皆得入於滅受、想定。

上地非非想處的貪染,不論斷與不斷,為什麼皆得入滅受、想定?這因非非想處中的想,是極為闇劣的,行相又是極為微細的,沒有什麼特殊的作用,不能為滅盡定的障礙,所以斷與不斷皆得滅定。下地的煩惱不然,不特行相粗動,障定力又極強,如不斷了,那是不能入定。為什麼此中偏說無所有處貪而不說下地的貪?當知此中且就極處而言,沒有不斷下地惑而得滅定的。

修此定的聖者為什麼偏厭受、想?原因就是在修禪時,受、想障定的力量特強。如初禪出憂,二禪出苦,三禪出喜,四禪出樂,證知受心所這東西,確能為定的障礙,有了它的存在,定境就不現前。若是在無色界中,想障定的力量特強,所以修無色定時,特地偏厭於想。又如在五蘊中,特立受、想二蘊,就因受、想力強,所以在修定時,不得不偏厭受、想二者。正因如此,名滅受想定。

修習此定品別有三:下品修者現法必退,不能速疾還引現前;中品修者現不必退,設退速疾還引現前;上品修者畢竟不退。此定初修必依有頂遊觀無漏為加行入,次第定中最居後故,雖屬有頂而無漏攝。若修此定已得自在,餘地心後亦得現前。雖屬道諦而是非學非無學攝,似涅槃故。

「修習此」滅盡「定」,其「品別」亦「有三」種:「下品修」習的行「者,現」生所得的「法,必」定還要「退」失,一旦退失以後,要想再得到那是很不容易的,所以說「不能速疾還引現前;中品修」習的行「者,現」法「不必」一定「退」失,「設」或縱然有所「退」失,亦會很快的還能得到,所以說「速疾還引現前;上品修」習的行「者,畢竟」是「不」會「退」失,既然無所退失,當然就談不上有所復得。

「此」滅盡「定」在最「初修」的時候,「必」然是「依有頂」,亦即非想非非想處天而修的,不同無想定是依第四靜慮而修。為什麼不依下八地修?因下諸地是有想地,行相是極為粗動的,欲止息它很不容易,而非想非非想處的想,行相來得特別微細,欲克制它不是難事,所以唯依有頂修滅盡定。怎樣在有頂地修學此定?原來在色界頂有五不還天,是屬於無漏道,依彼天中的無漏道,以「遊觀無漏為加行」,方得「入」於此定。四禪四空名為次第,在諸「次第定中」,此滅盡定,必是依於非想定而起,所以說「最居後故」。總合如上,名為九次第定。《瑜伽論》卷十二說:『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答:若諸聖者已離無所有處欲,或依非想非非想處相而入於定,或依滅盡相而入於定。依非想非非想處相而入定者,謂於此上心深生厭捨,非想非非想進趣所緣皆滅盡故,心便寂滅。依滅盡相而入定者,亦復如是』。論中的意思是說:『緣非非想心心所法,生厭離心而入彼定,此依初修;依滅盡者,即任運緣非非想處心心所法,生厭離等,與前相似,云亦如是,此依久習。又釋:初緣有為行,厭捨想心;後緣無為行,厭捨想心;厭捨義同,云亦如是;亦約初久二修別也』。總之,這是約初修、久修的不同說的。《成業論》亦說:『又用有頂緣滅為境,寂靜思惟定為依止,方能現入滅受、想定。如摩訶俱瑟祉羅契經中,依滅盡定作如是問:幾因幾緣為依能入無相界定?答言:具壽!二因二緣為依能入無相界定,謂不思惟一切相及正思惟無相界』。當知所謂摩訶俱瑟恥羅,就是舊譯摩訶俱絺羅。

滅盡定「雖屬有頂」加行而入,然而不是有漏,「而」是「無漏」所「攝」。因為這是無漏之所引生的,依無漏種之所立的,所以名為無漏,不得說為有漏。通常分別二無心定,總說無想定是有漏的,滅盡定是無漏的。為什麼?要知有煩惱相應的,於煩惱相應中生長諸漏,這可說是有漏,滅盡定既不與煩惱相應,當然就不會生長有漏,所以必然是無漏的。

最初修此定的時候,固然是在非非想處地,但「若修此定」,修到功行純熟,「已」經「得」到「自在」,那在「餘」下的七「地心後,亦」可超入此定,使之「得」以「現前」,不必止限有頂一地。學菩薩的順次入定是這樣的:如入初禪定不出初禪定即入二禪,不出二禪便入三禪,如是從非想非非想便入滅定,猶如師子以前兩腳向上。假定如菩薩逆次入定是這樣的:如從滅定不出即入非想非非想定,從非想不出即入無所有處定,如是從二禪定不出即入初禪定,好似師子舒腳向下相似。這在《大般若經》中叫做次第出入諸定名師子嚬呻定。如該經三百五十說:『復能入菩薩摩訶薩師子嚬呻三摩地。云何名為菩薩摩訶薩師子嚬呻三摩地?善現!若菩薩摩訶薩離欲惡不善法,有尋有伺離生喜樂入初靜慮具足住,乃至第二、第三、第四靜慮亦同,乃至四無色亦同。於師子嚬呻三摩地善成熟已,復能入菩薩摩訶薩集散三摩地,乃至從非想非非想處定起,入滅受想定具足住,從滅受想定起入初靜慮,從初靜慮起入滅受想定,從滅受想定起入第二靜慮,乃至第三、第四及四無色亦同』。《對法論》卷第五說:『若有下品串習力者,於諸靜慮、諸無色定,唯能次第入;若有中品串習力者,亦能超越入,唯能方便超越一間;若有上品串習力者,隨其所欲,或超一切。若順若逆,入諸等至』。道邑《義蘊》說:『謂從初禪超入第三靜慮,從此第三超入空處,從此空處超入無所有處,從無所有處超入滅盡定。由未自在唯超一間,不能從初超第三定而入第四,以其隔遠力未能故。此超一間亦名師子嚬呻,上下超各依次故』。假定是已得自在,那就可超一切地。

聖者所入的滅盡定,「雖」說是「屬道諦」所攝,但在學、無學等三學分別中,「而是非學非無學攝」,因為此定是相「似」於「涅槃」的寂靜微妙。為什麼不是有學所攝?因沒有向前進趣的行相,怎麼可以說為有學?為什麼不是無學所攝?因沒有止息寂靜的行相,換句話說,就是還未真入涅槃,所以不得說為無學所攝。《瑜伽》六十二說:『非所行故,似涅槃故,非二所攝』,與此所說同。如依《瑜伽論記》說:『今滅盡定,以無行解作意修學,故不名學,由非是無學(學尚未滿足)』。不過就體是無漏說,我們亦可這樣講:不還果的聖者得此滅盡定,可以說名為學,阿羅漢果的聖者得此滅盡定,亦可名為無學。

此定初起唯在人中,佛及弟子說力起故,人中慧解極猛利故,後上二界亦得現前,鄔陀夷經是此誠證,無色亦名意成天故。於藏識教未信受者,若生無色不起此定,恐無色心成斷滅故;已信生彼亦得現前,知有藏識不斷滅故。

一般說來,不論是修無想定,或者是修滅盡定,唯獨都是依於欲、色二界生起,決定不依無色界身。『雖說二定都依欲、色身起,但彼此稍有不同:無想定,在生死中流轉的有情,無始來曾經修習過來,現在來修很易生起,所以不管在欲界色界,都可最初生起。滅盡定,長處於生死中的有情,從來都沒有修習過,現在開始來修,要他生起很難,所以初得滅定,必須在於人中,人中之所以有這可能,因佛出人間宣說此定,加以人類的慧解猛利,因而能夠生起現前』。這是我在《俱舍論頌講記》說的。現在本論亦說:「此」滅盡「定」的最「初」生「起,唯」是「在」我們這個「人中」。什麼理由?當知這是由於「佛及」佛「弟子」,在人中「說」教之「力」所引「起」的。沒有佛及佛弟子宣說滅盡定,根本就沒有人知道如何去修這個定的。至於色無色界沒有說這定的人,怎能從上二界最初生起。不特如此,單由佛等宣說還是不夠的,更由於「人中慧解極猛利」的,如果沒有慧解猛利的人類,此定仍然不能在人中最初生起。初起固然是在人中,但後來的生起又是怎樣?「後」來如果生到色無色的「上二界」,此定「亦得」照常「現前」。怎麼知道?「鄔陀夷經是此誠證」。因為在此經中,曾說「無色亦名意成天故」。如《婆沙》百五十三說:『如契經說尊者舍利子告苾蒭眾言:若苾蒭戒定慧具足者,能數數入出滅受想定。彼於現法及將死時,若不能辨如來聖旨,命終超段食天處生在意成身天中,於彼復能數數入出滅想受定,斯有是處,應如實知』!所謂超段食天,不但是指色界天,就是無色界天,亦是超段食的,所以不論生到那一界的超段食天,具有意成天身,皆得入出滅盡定,所以無色界的天人,同樣可以入滅盡定的。

現在成問題的,就是生到無色天的,為每一個天人皆能入此定的?還是有些不能入此定呢?這沒有一定,要看他們對第八識的信不信受來加決定。對「於」第八「藏識教」尚「未」生起「信受」以前,假「若」他就「生」到「無色」界天,那他是「不」能現「起此」滅盡「定」的,因他「恐」怕入了此定,既然是就「無色」,亦復沒有「心」識,豈不就要「成」為「斷滅」?成為斷滅,這是愛著生命的有情所怕的,所以不入此定。假使「已」經相「信」有第八藏識,然後「生彼」無色天中,那他「亦得」滅盡定的「現前」。因他「知有藏識」存在,入此定的時候,雖則色身和轉識都沒有,但「不」致於「斷滅」,沒有懼怕的心理,所以得以安然的入滅盡定。《瑜伽》五十六說:『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現前故』。這明明是說色界有滅定現前,並未說到無色界亦有滅定現前,為什麼現在說通無色界?當知《瑜伽》此說,是據還未建立阿賴耶識教說,假使已經建立阿賴耶識教,那就不但色界可入滅定,無色界同樣能入滅定。阿賴耶識教未建立前所以不入此定,最大的原因如前所說是怕斷滅。《婆沙》百五十三說:『問:何故生欲色界能起滅定非無色界耶?答:命根依二法轉,一色二心。此定無心斷心起故。生欲色界起此定時,心雖斷而命根依色轉。生無色界色雖斷,而命根依心轉。若生彼起此定者,色心俱無,命根無依故應斷,是應名死,非謂入定,是故生彼界不起』。確信有阿賴耶識的存在,命根得以不斷,為什麼不入此定?所以大乘唯識正義,生無色界者亦有入此滅盡定者。

要斷三界見所斷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滅有頂心心所故,此定微妙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

滅盡定的生起不同於無想定,無想定的是不要斷煩惱的,可是聖者所入的滅盡定,假使不斷煩惱是決不能現前的,現在就來說明生起滅盡定的動因。行者必「要斷」除「三界」所有的「見所斷惑」,然後「方」能生「起此」滅盡「定」,沒有說是不斷見所斷惑而得起的。諸如未斷見惑的「異生」,不說沒有斷三界的見所斷惑,就是有頂見道所斷的心心所,亦未能做到使之伏滅,所以說「不能伏滅有頂心心所故」。這裏特別說有頂不伏,是約最後必須斷的地方說,並不是下地見道所斷的心心所異生能伏。不特如此,而且「此」滅盡「定」是最極「微妙」殊勝的,不是一般定可比的,所以「要證」人空的二乘,要證人法「二空」的菩薩,各「隨」其所「應」而有的「後得」智之「所引發」起來的。有人認為滅定是三乘所共同的,但法空智唯大乘有小乘所沒有的,所以不應說法空智能入此定。當知這個說法是不對的,如果真如彼說,那就違背本論這裏所說要證二空後得所引發了。

有義:下八地修所斷惑中,要全斷欲,餘伏或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欲界惑種二性繁雜障定強故,唯說不還三乘無學及諸菩薩得此定故,彼隨所應生上八地皆得後起。有義:要斷下之四地修所斷惑,餘伏或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變異受俱煩惱種子障定強故,彼隨所應生上五地皆得後起。

上面是講見所斷惑能得滅定,現在續講修所斷惑能得滅定。可是對這,有兩家的看法不同,略為分別如下:

「有義」,這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在三界九地裏,除了有頂地,亦即在非想以「下」的「八地修所斷惑中,要全」部的「斷」除「欲」界的九品修惑,不容有絲毫的殘留,至於其「餘」的七地,就是色界的四地,無色界的下三地,或者是「伏,或」者是「斷」,使之不發生活動作用,「然後方能初起此定」。欲界修惑為什麼非全斷除不可?因「欲界」的煩惱「種」子,具有不善和有覆無記的「二性」,如是二性,「繁」擾「雜」亂,「障」礙此「定」的力量特「強」,所以不說異生不能得這定,就是初二果的聖者亦不能得這定,因而經中「唯說」斷了欲界九品修惑的「不還」果,「三乘無學及諸菩薩」的五種人,才能「得」到「此定」。「彼」諸聖者各「隨」其斷惑功力的「所應」,從欲界「生」到四禪、四無色的「上八地,皆得後起」此定,因在欲界中曾經初修的。初果已經斷了見所斷的煩惱,二果已經斷了欲界的六品修惑,為什麼不能得滅盡定?原因就是這裏說的下界煩惱障定的力強,所以初二果的聖者不得滅定。無性《攝論釋》第三說:『又入滅定等言,除佛、獨覺、若阿羅漢、若不還果及不退位諸菩薩等,餘不能入』。意即顯示唯有佛等五人可以得滅定,其他是都不能得此定的。

「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他們認為單斷欲界的九品修惑,還是不能得滅定的,必須進一步的斷除色界的初禪、二禪、三禪的所有諸惑才行,所以說「要斷下之四地修所斷惑」。這裏所謂下之四地,是指欲界及色界的初、二、三禪。至於其「餘」第四禪以上的五地,或者是「伏,或」者是「斷,然後方能初起此定」。為什麼定要連初、二、三禪的煩惱皆要斷除?因「變異受俱煩惱種子障定強故」。所謂變異受,是說初、二禪有喜、樂受,第三禪有樂受,如是喜、樂受,時刻在變異中,所以稱為變異受。與此變異受相應的煩惱種子,障礙定的力量特強,所以必須斷下四地思惑,否則,滅盡定不可能現起。「彼」諸聖者各「隨」其斷惑功力的「所應,生」到四禪以「上」的「五地,皆得後起」此定,因在欲界曾經初修的。

若伏下惑能起此定,後不斷退生上地者,豈生上已卻斷下惑?斷亦無失!如生上者斷下末那俱生惑故。然不還者對治力強,正潤生位不起煩惱,但由惑種潤上地生。雖所伏惑有退不退,而無伏下生上地義,故無生上卻斷下失!

這是問答分別。小乘有部學者提出這樣的問題問前二師道:假「若」照你們上面所說,只要「伏」住「下」地的煩惱,就「能」夠生「起此」滅盡「定」,那末,到「後」來,其所「不」曾「斷」的煩惱種子,忽又生起活動,致使「退」失了滅盡定,從而「生」到非非想的「上地」的人,「豈」不是要「生」到「上」地,「卻斷」隨應所伏的「下」地「惑」種?

論主解答說:若生上地方「斷」下地惑,是「亦無」有什麼過「失」的!「如」未得無學而「生上」地的聖「者」,到了上地以後,方「斷下」地「末那俱生惑」的。因為第七識中的俱生煩惱障種,在三乘將得無學果時,一剎那中惑種頓斷,立刻就得出離三界,這不是生上斷下煩惱最好的證明嗎?

「然」而「不還」果的聖「者」,雖斷下界欲惑,還未斷上界貪,但因他的「對治」煩惱的「力強」,在命終時「正潤生位,不起」潤生的現行「煩惱,但由」煩惱的「種」子助業,「潤上地生」。這樣,「所伏」的餘地煩惱,不管是「有退」或「不退」的,因為還有煩惱種子去潤上地生,所以「無」有「伏下」地惑「生上地義」,亦「無生」到「上」地再「斷下」地惑的過「失」!

若諸菩薩先二乘位已得滅定後迴心者,一切位中能起此定。若不爾者,或有乃至七地滿心方能永伏一切煩惱,雖未永斷欲界修惑而如已斷能起此定,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能現起滅盡定故。有從初地即能永伏一切煩惱如阿羅漢,彼十地中皆起此定,經說菩薩前六地中亦能現起滅盡定故。

上來是就二乘說明如何斷惑得定,現在再就菩薩說明斷惑得定如何。假「若諸」大「菩薩」,在「先二乘位」時,「已」經「得」到「滅定」,到「後」來「迴心」轉向大乘,像這類菩薩,在「一切」階「位」的三大劫「中」,皆「能起」入「此」滅盡「定。若不爾者」,假定不是迴心趣向大乘者,而是一向以來就發大心的菩薩,必須斷除三界見所斷惑,始得登於初地,從初地後,一地一地的漸次伏除煩惱障,「或有乃至」一直到「七地滿心」時,「方能永伏一切」俱生「煩惱」,念念常得入滅正受。如是菩薩,「雖」還「未」曾「永斷欲界修」所斷「惑」,然「而」以定力故,得「如已斷」修惑一樣的「能起此」滅盡「定」。怎麼知道?因為「論」中曾「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能現起滅盡定故」。遠地是指第七遠行地,論說是指《瑜伽論》等所說。如《瑜伽》六十二說:『一切異生不能行故,唯除已入遠地菩薩。菩薩雖能起出世法令現在前,然由方便善巧力故不捨煩惱』。假定有類頓根菩薩,從初發心便成正覺,那他「從初地」開始,「即能永伏一切煩惱」,使諸煩惱永不活動,「如」同四果「阿羅漢」一樣,「彼」菩薩於「十地中」,地地「皆」得「起此」滅「定」。怎麼知道?佛在「經」中曾經「說」過:「菩薩」不但七地以上可得滅定,就是「前六地中亦能現起滅盡定」的。如十卷《入楞伽經》說:『佛告大慧:菩薩從初地乃至六地入滅盡定,聲聞、辟支佛亦入滅盡定。大慧!諸菩薩摩訶薩於七地中念念入滅盡定,以諸菩薩悉能遠離一切諸法有無相故。大慧!聲聞、辟支佛不能念念入滅盡定,以聲聞、辟支佛緣有為行入滅盡定,墮在所取、能取境界,是故聲聞、辟支佛不能入七地中念念滅盡定』。由此可知:從勝處說,固然要到第七地方能入滅定,若如實說,直往菩薩在初地就可入滅定,所以有將論中的遠地,解說為加行入的初地,不是指的第七遠行地。《瑜伽論》說滅定不是異生所能入的,是諸菩薩所能入的,入地就是菩薩,所以知道遠地就是初地。如此解說,我以為未嘗不可。

子二 釋睡眠悶絕

無心睡眠與悶絕者:謂有極重睡眠、悶絕,令前六識皆不現行。疲極等緣所引身位違前六識故名極重睡眠,此睡眠時雖無彼體,而由彼似彼故假說彼名。風熱等緣所引身位亦違六識故名極重悶絕,或此俱是觸處少分。除斯五位,意識恆起。

五無心位,上來已講無想天、無想定、滅盡定的三無心位,現在續講睡眠與悶絕的二無心位。所謂「無心睡眠與」無心「悶絕者」,意思是說:「有極重」的「睡眠」和有極重的「悶絕」,能「令前六識」不恆行的心心所「皆不現行」,亦即是不發生活動,所以叫做無心睡眠與悶絕。睡眠本是四不定心所中的一種,當我們在睡眠時本是還活動的,現在沒有這個心所的活動,顯示該時的睡眠已經極重到頂點,甚至有人推也推不醒他。這叫做極重的睡眠位,不叫做睡眠心所。假定是有心所的,那就叫做有心位;設若沒有心所而又似於睡眠的心所,那就叫做無心睡眠位。悶絕,《瑜伽》說為不共業,即由悶時唯有意識,如果不是悶時,那就有心所法。所謂悶時唯有意識的這話,是約剛剛起悶絕的時候說,假定其後到了極重悶絕時,就連意識亦是沒有的,所以說為無心悶絕。

已經總說睡眠與悶絕,現再將它們分開來說。

極重睡眠究是怎樣有的?就是被「疲」倦、羸瘦到「極」的各種「等緣所引」起那沉重無心的「身位,違」反「前六識」的活動,使之不得發生現行作用,所以「名」為「極重睡眠」。《瑜伽論》卷一說:『云何夢?謂由依止性羸劣,或由疲倦過失,或由食所沈重,或由於闇相作意思惟,或由休息一切事業,或由串習睡眠,或由他所引發,如由搖扇,或由明咒,或由於藥,或由威神而發惛夢』。論中所說的種種,都是促成睡眠的因緣。睡眠睡到無心時,即有不自在相、沈重相、無心相的現象,在其他的階位是不會有的,所以說為身分位。

在此有人問道:這位沒有心所的睡眠,為什麼名為睡眠?論主予以解說:當知「此睡眠時,雖」說「無彼」睡眠的自「體」,然「而由彼」加行睡眠的所引,以致沈重不自在,好「似」有「彼」心所睡眠時。因為這樣的關係,所以「假說」這無心的身的分位,稱「彼名」為睡眠,而實不是一般所知心所睡眠的睡眠。

極重悶絕又是怎樣有的?就是由「風熱等」的助「緣所引」起的「身位」,其「亦違」於前「六」轉「識」的發生活動,換句話說,就是由觸風寒或觸暑熱等緣,致使六識不能發生現行作用,所以「名」為「極重悶絕」。《瑜伽論》卷一說:『云何悶?謂由風熱亂故,或由捶打故,或由瀉故,如過量轉痢及出血,或由極勤勞而致悶絕』。這雖沒有什麼另外的心數法,但它本身就是悶絕,所以不得說為由彼似彼。除了《瑜伽》所說致悶的因緣,如被鬼神力所加到人們的身上,亦會使人心悶絕的。如《方等經》說:『諸大力神等白佛言:若有惱亂讀經者,我當以打此人令死,或至無心』。當知這就是鬼神力所引,令人得到悶絕的。是以悶絕的因緣,確有各式各樣的。

上面分別解說睡眠、悶絕引起的因緣不同,「或此俱是觸處少分」,這是總說睡眠、悶絕所有因緣皆是觸處少分。眠為疲觸,悶是悶觸,就是二十二種觸中的觸塵上觸,都是依四大而假立的。以悶觸說,本有身覺不覺的時候:假定是在有心時,由悶觸的關係,引生無心時的身之分位,當知這就是悶觸的果,其體亦是悶攝,因而它是觸處少分。以疲觸說,本亦分有心和無心的時候。假定是在有心時,由於疲極等緣引發睡眠的現起,到了無心時的身之分位所有的眠,當知就是觸處疲極的果,其體亦是疲攝,因而它是觸的少分。如是在無心位上,雖有這悶疲二觸,但這皆是第八識所緣的境,因那都是微細不覺的。所謂微細不覺,意說極重睡眠和極重悶絕,既然都是沒有心識活動的,當然就是微細不覺,而且即用疲、悶二觸為體,所以為第八識緣。在此我們還要注意的:就是別解睡眠、悶絕時,其疲極、風熱等緣,明明是指的觸處,到現在的總解中為什麼又說是觸處少分?道邑《義蘊》解答說:『前據所引身位,即通十有色處;此就能引之緣,故緣觸處少分』。

如上個別解釋了五無心位,就是將無想天、無想定、滅盡定、睡眠、悶絕的五位,沒有心識活動的理由說明。「除斯五」無心「位」,第六「意識」是「恆起」的。

正死生時亦無意識,何故但說五位不行?有義:死生及與言顯。彼說非理!所以者何?但說六時名無心故,謂前五位及無餘依。應說死生即悶絕攝,彼是最極悶絕位故,說及與言顯五無雜。此顯六識斷已,後時依本識中自種還起,由此不說入無餘依。

五無心位解釋以後,對此本可告一段落,可是現在有人根據有情「正」受「生時」或正「死」時,亦同樣的是「無意識」活動,是則所謂無心不只五位,為什麼現在「但說五位」沒有意識的現「行」?假定將生時死時加入無心位的陣營,應該說有七無心位才對。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有如下兩家不同的看法:

「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死生」之時屬於無心位,論主並不是不知道,也不是沒有說出來,而在頌文中所說「及與」兩字「顯」示出來,就是『及與』各顯一個無心位,所以應說七無心位。頌中所說『及與』兩字,如頌文說:『及無心二定』的及,『睡眠與悶絕』的與,這不是顯示死生位中無心是什麼?

第二家批評第一家說:「彼」前師所「說」是「非理」的!「所以者何」?是問什麼理由非理。因為諸經論中「但說六時名無心故」。所「謂」六時,就是「前」說的「五」無心「位」以「及」加一二乘所入的「無餘依」涅槃,是為六時,因在這六時中,確都沒有意識活動的。無心位既沒有包含死生位,難道死生位是有心識活動的?不!死生位確是沒有意識現行的。既然沒有意識現行,為什麼不說死生無心?答道:「應說死生」二位在五位中,「即」是「悶絕」位「攝」。因為講到悶絕,由風熱等緣所引起,還不算是最極悶絕,「彼」若死若生時,受諸痛苦的逼迫,才算「是最極悶絕位」。因此,攝在悶絕位中,即已顯示生死位的無心。假定照這樣說,頌中為什麼說『及與』兩字?當知頌「說及與言」,不是顯示生死,是「顯五」位隔離,令「無」彼此混「雜」。

因論生論,特再問道:經論中既說六位沒有意識,為什麼前面但說五無心位,沒有說到無餘依涅槃無心位?當知頌主於頌文中所以沒有說無餘依涅槃無心位,因為「此」頌目的但在「顯」示「六識斷」了「已」後,到了「後時」仍然「依本識中」的「自」己意識「種」子「還」復現「起」活動的,並不是五無心位中,從此永遠無心。可是入了無餘依涅槃的聖者,所謂灰身泯智,第六識永遠不再生起活動,「由此不說入無餘依」。所以無心位,是就心識還生起者說,假定不再生起的就不說。

癸二 位通凡聖

此五位中異生有四除在滅定,聖唯後三,於中如來、自在菩薩唯得存一,無睡悶故。

這是就凡聖以辨五位。在「此五」無心「位中」,居於「異生」位,具「有」其中的「四」位,於中「除在滅定」位,因滅盡定是聖者所入的定,不是凡夫所能起的。假定是屬三乘「聖」者,那就「唯」有滅盡定、睡眠、悶絕的「後三」,要除去前二位的無想天及無想定,因無想定是聖者所不入的,而無想天是聖者所不生的。「於」諸聖者之「中」,如果是最高的「如來」以及得到「自在」的八地以上的「菩薩」,於五位中,「唯得存一」滅盡定,既沒有前二位,亦沒有後二位,所以說「無睡悶故」。佛及自在菩薩為什麼沒有睡悶?因這二者,既是惡法,亦粗淺法,在高級的聖者,是絕對不會有的,假定有的話,那是佛菩薩的示現,並不是實有睡與悶。為了方便教化眾生,不得不示同眾生。至於二乘無學,那就不是這樣,不但有睡眠,亦復有悶絕,而且都是實有的。

如以三界分別這五位,應該是這樣的:睡眠唯是屬於欲界,滅定唯是在於有頂,無想定及無想天唯在色界,悶絕則是徧於三界,因為三界都是有生死的,生死位中必然是無心的,而這無心是屬悶絕攝的。假定不是如此,所謂五位無心,那就攝法不盡。如以三性分別這五位,應該是這樣的:無想定與滅盡定,唯是屬於善性所攝,其餘的無想天、睡眠、悶絕三者,則是屬於無記性攝。

辛二 八識俱轉

是故八識一切有情心與末那二恆俱轉,若起第六則三俱轉,餘隨緣合起一至五則四俱轉乃至八俱,是謂略說識俱轉義。

前說前五轉識,由於眾緣不具,生起的時候少,不起的時候多,至於第六意識,由於有些違緣,所以有時不起,不過還是起的時候多,至於七八二識,則是一切俱有。這末分析起來,「是故」可以知道,「八識」的轉起,在「一切有情」來說是這樣的:第八識「心與」第七「末那」意,這「二」識是「恆」時「俱轉」的,亦即沒有不起的時候,假「若」再生「起」一個「第六」意識,那就和第八與第七三個識同時「俱轉」。至於其「餘」的前五識,若再「隨緣」和「合」生「起一」識,那就是和第八、第七、第六「四」個識同時「俱轉」,假若隨緣和合生起五識中的二識,那就有五個識同時俱轉,如是像這樣的推論下去,假若前「五」識一齊生起,那就得「八」個識同時「俱」轉。如「是」只不過所「謂略說識俱轉義」。像這樣的八識俱轉不俱轉,再以圖示如左:

辛三 問答顯理

若一有情多識俱轉,如何說彼是一有情?若立有情依識多少,汝無心位應非有情!又他分心現在前位,如何可說自分有情?然立有情依命根數或異熟識俱不違理,彼俱恆時唯有一故。

此科說為問答顯理,是就外人所提出的五個問難,論主予以逐個解答,以顯示八識俱轉的道理。

外人問:我們認為識就是情,依識立情不可一時有二識起,亦即沒有多有情的論題發生。假「若」照你唯識家說,在「一」個「有情」身上同時有「多識俱轉,如何」可「說彼是一有情」?理應一識為一有情,多識應該就有多有情!論主答:我們認為有情的建立不是依於識的多少,假「若」如你們所說,安「立有情」是「依」於「識」的「多少」,那你們所說生無想天、入無想定等的五「無心位應」該「非」是「有情」,因為他們沒有心識的,沒有心識而仍認他們是有情,可見有情不是依心識多少安立的。「又」如欲界的有情,「他分心現在前位」,應該說是屬於他人,「如何可說自分有情」?所謂自分,就是指的本身;所謂他分,就是指的他人。如人類有情起五戒行十善,是人類分內所當做的,可說是自分有情,若人中起四禪八定,是諸天分內事,起六度、四無量,是菩薩分內事,這都可以說是他分。還有一種解說:如欲界有情,現起上界他無漏分心時,怎麼可以說是自分欲界有情?所以你們執著一個有情只有一個識,上面所說的這個道理,是就沒有辦法可以通過!「然」而這末說來,有情建立是依於什麼呢?我們認為建「立有情」,或「依」第八識種子假立的「命根數」來建立一個有情,「或」依第八現行的「異熟」果報識上來建立一個有情。這兩說法都可通,是「俱不違」於「理」的,因「彼」命根和異熟,無論在有心位或無心位,「俱」是「恆時唯有一」個,不會有多識和無識的過失!於中我們所應注意的:依第八異熟識建立有情,是不共小乘所許而言,因為他們不承認有第八異熟的。依命根安立有情,是就大小共許而言。如《順正理論》的學者,就曾說『有情謂命根』。當知情是情識,命根能有這情識,所以說為有情。即或入於無心位中,沒有現在識的活動,但命根還存在,不失為一有情,而且這命根具有過去識和未來識,出無心位立刻又起識心活動,成為一個活潑潑的有情。

一身唯一等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既許此一引多心所,寧不許此能引多心?又誰定言此緣唯一?說多識俱者許此緣多故。又欲一時取多境者,多境現前寧不頓取?諸根境等和合力齊,識前後生不應理故。又心所性雖無差別而類別者許多俱生,寧不許心異類俱起?又如浪像依一起多,故依一心多識俱轉。又若不許意與五俱,取彼所緣應不明了,如散意識緣久滅故。

外人問:若一有情可以多識俱轉,問題就又來了:就是任何「一」個有情「身唯」有「一」個「等無間緣,如何」將這一等無間緣,「俱時有多識」的「轉」起?這似乎有些說不過去!論主答:現在我先問你:你們承不承認一個等無間緣能引很多的心所生起?假定你們承認的話,「既」然「許」可以「此一」識的等無間緣,能夠「引」起很「多」的「心所」法生起,為什麼「不許」可「此」一識的等無間緣「能引」起後念許「多心」王的生起?這是以前六識相望為緣的義說。如論前說:『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或彼六識亦且為此識等無間緣』,就是這個意思。但這是約前六識相望為緣的不正義說,如以大乘正義解說是這樣的:「又誰」曾經決「定」的說「此」等無間「緣唯」有「一」識現相續生?事實我是「說多識俱者,許」可在現在中,「此緣」亦是有眾「多」的。它們之間各自相望,多緣能引多識果起。說明白點:所謂等無間緣,是依自類識說,所以一識有一等無間緣,非是多識同一等無間緣。如眼識的生起,有眼識的等無間緣,乃至第八藏識的生起,有第八藏識的等無間緣,是則識多俱轉,等無間緣亦多,那裏可說多識同一等無間緣?

或有依此問道:一有情身具有八識,既然是各各不同的,八個等無間緣怎會令之一時俱起?現在告訴他:「又」若有這麼一個人,作意「欲」在「一時」之中「取」得「多境」,當這時候,諸根不壞,「多境現前」,那裏說是「不」會六識俱起「頓取」六境?因為「諸根」諸「境」以及其他空、明「等」緣,「和合」的勢「力」是相「齊」的,理應諸識同時俱轉,假定根境等緣和合齊現,而說「識」是或「前」或「後」的次第「生」起,那是絕對「不應」道「理」的!現在不妨這樣說:如眼識的諸緣具當眼識生起的時候,其餘的耳識等諸緣亦具耳識等自亦應當現起,因為諸緣具足,沒有不現起的理由,如緣具所現起的眼識。是以我們決不能說:眼識緣具眼識現起,餘識緣具餘識不起,在道理上是講不通的,所以你們但說識前後生,不論怎樣講是都不應理的!

再舉心所以例心王說:「又」諸「心所」法,其體「性雖」是沒有「差別」的,然「而」受、想等諸心所的功能,其「類」還是有差「別」的,如徧行是徧行的一類,別境是別境的一類,善心所是善的一類,染心所是染的一類,各別不同可說是很明顯的。你們既「許」這些類別不同的眾「多」心所,得在一有情身中一時「俱生」,為什麼獨不承認藏識與諸轉識的異類心王一念俱起?所以說「寧不許心異類俱起」。我們認為不同類別的心王心所,要得俱生皆得俱生,決不可說類別的心所得以一念俱生,類別的心王不能一念俱生而前後起。對這道理如不明白,現在不妨舉喻說明。「又如」大海中的波「浪」,或是鏡中的影「像」,都是「依一」而「起多」的。如依一大海水有多波浪的現前,依一大面鏡有多影像的現前,是「故依一」本識「心」,有「多識」的同時「俱轉」,其道理亦是如此。《瑜伽論》五十一說:『何故若無諸識俱轉,業用差別不應道理?謂若略說有四種業:一、了別器業;二、了別依業;三、了別我業;四、了別境業。此諸了別剎那剎那俱轉可得,是故一識於一剎那,有如是等業用差別不應道理』!此中初二業是第八識所緣境,因為器界、根身、種子都是賴耶所緣的;第三業是第七識所緣境,因為末那恆計第八為我,所以名為了別我業;第四業是前六識所緣境,因為六識各自了別自境的,所以名為了別境業。論中既說剎那剎那即四業轉,證明諸識確是可以俱轉的,假定你們認為諸識不能俱轉,那就違背聖言四業轉義。

論主再難外說:「又若」你們決定「不許」第六「意」識「與」前「五」識同時「俱」有,那第六意識「取彼」五識「所緣」的境界,「應」該是「不明了」的。然而意識之所以稱為明了,就因為它與前五識同緣現量境的。假定如有部學者所計,眼等五識先取境已,然後意識方得生起,取彼前五所緣境界,是即顯示明了意識,不緣現在而緣過去,這末一來,明了意識與散意識,試問又有什麼不同?因散意識唯緣過去境的。「如散意識緣」那「久」已「滅」入過去的境界,是不怎麼明了的,五俱意識亦應如散意識,緣境是不明了。但事實上不是這樣,散位意識緣過去境,儘管是不明了的,但是五俱意識緣現在境,是了了分明的,所以不得不承認意識與五識俱。

如何五俱唯一意識,於色等境取一或多?如眼等識各於自境取一或多,此亦何失?相見俱有種種相故。

外人問:與「五」識「俱」有的「唯」是「一」個「意識」,為什麼「於色等境」能夠「取一或」者取「多」?問者的意思是說:五識所取的五境,原本是各各差別,明了意識只是一個,為什麼能隨五識取多境界?這不是問者不承認一心能取多境,而是不承認與五識俱生的一念意識能分明的取五境,所以特作此問。作此問的,不是大眾系的學者,因為他們承認六識可以俱起的,只有不承認六識並生的有部系等的學者,才會提出這問題來問的。

論主答:為什麼不能取多境?「如眼等識各於自境取一或多」。例如一個眼識,不但能取一種青的色境,同時能取青黃赤白等的多種色境,甚至二十種色境無不能緣;再如一個耳識,不但能緣有執受大種的可意聲,亦能緣其餘的諸聲,甚至八種聲境無不能緣;乃至一個身識,不但能取一種堅的觸境,其他的多種觸境亦是能緣的。以彼五識例此明了意識,「此」明了意識能緣多境,試問「亦」有什麼過「失」?且意識是以了一切法為它的作用的。同時還要知道的,就是諸識所有的「相、見」二分「俱有種種相」的。如見分有種種分明的能見相用,相分有為多識所取的作用相。這末說來,一識能取多境,究有什麼稀奇?

何故諸識同類不俱?於自所緣若可了者一已能了,餘無用故。若爾!五識已了自境,何用俱起意識了為?五俱意識助五令起,非專為了五識所緣。又於彼所緣能明了取異於眼等識,故非無用。由此聖教說彼意識名有分別,五識不爾。

外人問:五俱意識既與五識同緣五境,五識彼此是同類的,為什麼「諸識同類」反而「不」能「俱」起?問者的意思是:既然承認八識可以俱起,兩個以上的眼識,乃至兩個以上的身識,為什麼不能俱時而起?

論主答:五識雖說是同類的,但是它們各有所緣,諸識對「於」各「自所緣」的境,假「若可」以明「了者,一」個識就「已能了」,如有其「餘」的眼識更生,便「無」它的「用」武之地,所以沒有第二個眼識與之同生。「若爾」,假定是這樣的話,就是一已能了,那末,「五識」各各「已了自境」,還要「用俱起意識」來「了」別做什麼?為解釋說:當知所謂「五俱意識」,為彼五識的分別依,能「助五」識「令」之生「起」,並「非專為了」知「五識所緣」的境。「又」此意識對「於彼」五識「所緣」的境,不但能取,而且「能明了取」。就明了取這點來說,意識還是有「異於眼等識」的。眼等識不能明了分別深取境界相,能明了分別深取境界相的是意識,所以意識有助於五識,並「非」完全「無用」。照這樣說,五識取境是不明了的,要想明了的取境,就不得不假借意識,可是現在我們要問的,就是為什麼沒有兩個眼識俱起以明了取境?為什麼非要假借意識不可?要知五俱意識對於前五識的關係,不但能明了的取五識所緣境,並且能助五識的生起活動;至於五識的本身,且就眼識來說,不說沒有兩個同類的眼識生起,退一步縱許兩個同類的眼識俱起,但亦不能有助於五識的發生活動。「由」於如「此」,所以在諸「聖教」經論中,「說彼」第六「意識名有分別」,說前五識名無分別。「五識不爾」,是說五識不像意識那樣的有分別。

多識俱轉何不相應?非同境故,設同境者,彼此所依體數異故,如五根識互不相應。

外人問:八個識中既然「多識」可以「俱轉」,為什麼「不」說它們彼此「相應」?問者的意思是說:心所與心俱轉,既然有相應義,多識俱轉,理當亦如王所有相應義,所謂彼既如此,此為什麼不然?

論主答:這不能相提並論!要知所謂相應,必要具有同時、同境、同依、同體的四義方可,今諸識「非」是「同境」的,所以不得說為相應。如六、七、八識有寬狹境的不同,怎可論說它們相應?「設」或有少分是「同境」的,「彼此」間「所依」的「體數」又復有「異」,怎可論說它們相應?如前五識具四所依根,所謂同境、分別、染淨、根本;第六意識但依二根,就是染淨依、根本依。相應要具如上的四義是不錯的,但若有一義不具,就不得說為相應,現在由所依根的一義有異,是以多識俱轉,不得說為相應。「如」依眼等「五根」的五「識」,眼識依眼根,乃至身識依身根,依體各異,「互不相應」。

辛四 一異分別

八識自性不可言定一,行相、所依、緣、相應異故,又一滅時餘不滅故,能所熏等相各異故。亦非定異,經說八識如水波等無差別故,定異應非因果性故,如幻事等無定性故。如前所說識差別相依理世俗非真勝義,真勝義中心言絕故。如伽陀說: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真故相無別,相所相無故。

八識差別論者,認為八識是各有其自性的,但這八識的自性是一是異,是個值得論究的問題,所以這裏特就一異分別。論究到這問題,首先所要說的,就是「八識自性不可」說它決「定」是「一」。為什麼?約有三個原因:一、「行相、所依、緣、相應異故」:行相是指八識各自所有的見分;所依是指八識各自不同的所依根;緣是指八識各自不同的所緣境;相應是指八識所相應的心所有多少的不同。由於這多方面都是差別不一樣的,怎麼可說定一?二、「又一滅時餘不滅故」:如諸識儘管可以發生同時活動,但不一定同時停止它們的活動,如果這一識滅了,其餘的七識不一定滅的,依然在發生它的活動作用,既有滅不滅的差別,怎麼可說定一。三、「能所熏等相各異故」:在八識中,屬於現行能熏的是前七轉識,屬於種子所熏的是第八識;等是等於三性差別等。如前六識是通三性的,第七識是有覆無記的,第八識是無覆無記的。再說,前六識是異熟生,第八識是真異熟;前七識是因,第八識是果。諸識之間有這麼多的不同,怎麼可說定一?況且諸聖教中說有八識的差別?所以有以為八識為一,顯然是錯誤的!

既不決定是一,那就說它定異,請問可不可以?「亦」不可以說它「定異」。什麼理由?亦有三個原因:一、「經說八識如水波等無差別故」:如《楞伽經》說:『水流處藏識,轉識浪生故』。好比在大海中發現汹湧萬般的波浪,你能說它異於海水嗎?所謂波不離水,水不離波,你要分別它們的差異,簡直是不可能的。再如經說:『譬如明鏡,現眾色像』。各式各樣的色像,顯現在明鏡當中,你能分別鏡與色像的差別嗎?同樣是不可能的。鏡與大海如第八識,色像與波浪如前七識,是以嚴格說來,實看不出諸識之間的差別所在。二、「定異應非因果性故」:前七轉識與第八識間,更互為因,更互為果,法爾因果非定異的,如麥不生豆芽等。假定有人認為諸識是定異的,那諸識之間豈不是沒有它們的因果性?是以說異是不對的。三、「如幻事等無定性故」:世間萬有一切諸法,誠如《金剛經》中說的:『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是皆虛幻不實的,那裏可說有一定的異性?

如是八識的非一非異,好像泥團與微塵的非異非不異,好像太陽與光明的非異非不異,好像黃金與指鐶的非異非不異,唯有如此了解八識的非一非異,才能正確的了解八識之間的關係。最後作總結的說:八識自性是非一非異的,為什麼?由於它們的性不定,好像幻事等一樣。幻事等無有定一定異性,所以說為非一非異,八識既如幻事等那樣的沒有定性,當然如幻事等的非一非異。是以對於八識自性,不論說是定一定異,都不契於佛陀真義。

照上所講既是非一非異,為什麼前說八識有種種相?亦即前來所說的三能變相當作何解?如八以七為依,七以八為依,意識以七、八為依,前五識以五根為依;八識是現量境,第七是帶質境,第六緣三境,前五亦是現量境;八識五個心所,第七識十八個心所,第六識五十一個心所,前五識三十四個心所。諸如此類,皆是說的諸識差別相,為什麼不可說定異?當知「如前所說」的種種「識差別相」,是「依」四種世俗諦中,第二道「理世俗」說的,並「非」是四種勝義諦中,第四一種「真勝義」。因為「真勝義中」,所謂「心」行路「絕」,「言」語道斷,在這樣的情況下,還有什麼一異可說?換句話說,真勝義中,非一相,非異相,非非一相,非非異相,非一異俱相,離言說相,離名字相,離心緣相,非即非離,是即非即,如是還有什麼差別不差別可言?「如」《楞伽》中有「伽陀說」:積起的第八識「心」,思量的第七末那「意」,了別境的前六「識」。如是「八種」識,以道理「俗」諦「故」,所以可說「相有」差「別」,假使以「真」勝義諦而論,那就應該說「相無」差「別」。因為能「相」望於「所相」,能所二相,在離心言相的真勝義諦中,可說都是「無」所有的。是以沒有八識定不定別。

丙二 正解識變

丁一 假說我法

戊一 結前標問

已廣分別三能變相為自所變二分所依,云何應知依識所變假說我法非別實有由斯一切唯有識耶?

上來「已廣分別」說明異熟、思量、了別境識的「三能變」的識「相」,同時亦說明「為自」體「所變」的見、相二分,而自體又為見、相「二分所依」。對此既是廣為分別,當然說得極為清楚。現在進而所要問的,就是怎樣「應」當「知」道「識所變」的「假說我法」,並不是離識而別有的實我實法,乃是所謂一切唯識,所以說「非別實有由斯一切唯有識耶」?

戊二 舉頌總答

頌曰: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

上面標問,現在頌答。「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的二句,是釋唯識所變;「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的二句,是結歸唯識。上來廣釋的三能變相,就是將略標中的『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的三句,予以分別說明;此一頌所說的,是擴充略標的『彼依識所變』一句,是正分別唯識的義相。在略標中,曾說依識所變而假立我法,但假立我法為什麼沒有實體,現在說明由於它是識變,因為是識變的,所以這裏特地顯示唯識。

戊三 解釋頌意

己一 正釋頌意

論曰:是諸識者,謂前所說三能變識及彼心所,皆能變似見相二分立轉變名。所變見分說名分別,能取相故;所變相分名所分別,見所取故。由此正理,彼實我法離識所變皆定非有,離能所取無別物故,非有實物離二相故。是故一切有為、無為、若實、若假皆不離識,唯言為遮離識實物,非不離識心所法等。

上來雖已舉頌答外所問,但很簡略,如不加以解釋,還是不能明白,所以現在再以長行解釋頌意。「論曰」,是論文中這樣說。「是諸識者,謂」是指「前所說三能變」的八「識及彼」所相應的諸「心所」。言轉變者,是說心及心所,「皆能變似見相二分」,是故依之「立轉變名」。依安慧論師的解說:所謂轉變,是說三能變識的自體,都能變現依他似有而理實非有的見、相二分。為什麼說這見、相二分理非實有?因這屬於徧計所執的,徧計所執的見、相二分怎可說為實有?亦有將轉變解說為變異的意思,就是從一識體變異為見、相二分,而這所變的用是依他起,並非是實在的見、相二分,不過依這二用計能所取方名二分,亦這二分是徧計執的所起處。亦有將變解說為現的意思,如初卷說:『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就是此意。

有人問道:安慧與護法二大論師皆說變現,試問他們的差別究竟何在?今為解說:安慧所說的變現,是從自體分變現起徧計取執的見、相二分。像這樣的講變現,是從有體法變似為無。護法所說的變現,是從自體分變現起依他的見、相二分。像這樣的講變現,是從有體法變似為有。一個變似徧計無,一個變似依他有,是為二大論師的差別所在。

在前所講的識所變中:以「所變」的「見分說名」為「分別」,因為是依他性,「能取」於所變的依他「相」分的,所以生起種種所執分別。而這是識體所變用能分別,所以名為分別,並非是說識自體能緣名為分別。假定是從識體「所變」的依他性相分似所執的「相分名所分別」,因這是前能分別的「見」分之「所取」相。簡單的說:分別就是能緣的見分,所分別就是所緣的相分;見分能緣所變的境相,為種種的分別,相分則被能分別的見分所分別,所以頌說『分別所分別』。

「由此」識變的「正理」,所以「彼」徧計所執的「實我」實「法」,如果「離」了「識所變」的見分、相分,悉「皆」決「定」是「非有」的,都是假有的,不過只是能取的見分和所取的相分而已。如果「離」了「能所取」的見、相二分,根本「無」有「別」體的實「物」存在,因為並「非有」個「實」體的事「物」,能夠「離」於能所取的「二相」的。在見、相二分以外,既沒有實體的我法,「是故一切」諸法,不論是「有為」的,不論是「無為」的,不論是「若假」的,不論是「若實」的,「皆不離識」而別有。所以頌文用『故一切唯識』來總結。為什麼要這樣講?基師《述記》說:『有為、無為若實依他有別種生,或常住實法,不相應假法,瓶等假法,一切皆是不離識。有為識所變,無為識之體,皆非識外有名不離識』。至於唯識的「唯言」,是「為遮」除「離」能變「識」外的「實」有我法之「物」,所以叫做唯識,並「非」亦要遮除「不離識」的「心所法等」。等是等於見、相二分和無為真如法等。並不是要把這些都遮除掉,才叫唯識。

有說:『一切諸法雖是很多,但不出能緣和所緣的二種。眼能視色,耳能聽聲,鼻能嗅香,舌能嘗味,身能覺觸,意能思法,這都是心緣。一一法中,有事有理,有假有實,若知緣色、聲、香、味、觸時而起思慮事理假實之法,即是能緣。倘若所緣離掉能緣的時候,則沒有所緣,要有能緣,然後才有所緣。如吾人閉眼不緣色時,則沒有色;塞耳不緣聲時,則沒有聲;乃至熟睡或悶絕意識不緣事理假實的諸法時,則沒有諸法。因此之故,假使吾人的諸識都滅掉不起緣用,則吾人的對象,沒有一物存在。若果這樣,可以知道:從宇宙的廣大,乃至毫毛的纖微,一切諸法,唯是能緣之心所變現,離掉心識,則不能存在』。從這意義說,所以一切唯識。

或轉變者:謂諸內識轉似我法外境相現。此能轉變即名分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謂即三界心及心所。此所執境名所分別,即所妄執實我法性。由此分別變似外境假我法相,彼所分別實我法性決定皆無,前引教理已廣破故。是故一切皆唯有識,虛妄分別有極成故。唯既不遮不離識法,故真空等亦是有性。由斯遠離增減二邊,唯識義成,契會中道。

這是對頌文『是諸識轉變』的另一種解釋,有說是難陀論師的意思。又「或」所謂「轉變者」,是說三能變的「諸內識」,能「轉」現出依他相,好「似」實「我」實「法」的「外境相現」。看起來,好像是有外境相,嚴格說,只有見、相二分的內識,根本沒有所變的我、法的外境。這兒所說唯有見、相二分的內識,就是《攝論》說的相識與見識。《攝論講記》說:『雖然唯是一識,但在亂識現起的時候,就有一分所取的相,一分能取的見的二性差別現前,這相、見皆是識,所以叫相識見識』。又說:『唯識的主要思想,在顯示所取的境沒有實體,一切唯識為性。但眾生心一旦生起,因無始的熏習力,就自然有境與心的二分現前。若沒有相分,也就沒有見分,所以成了二性;但不是有心境判然不同的體性,仍然是識。同時在心境的關係上,那見聞覺知的行相,有著無量無邊的差別,這差別,同樣的還是唯識』。

「此能轉變」的識,不是別的什麼,就是「名」為「分別」,而是以「虛妄分別為自性」的,亦「即」是「三界」有情所有的「心及心所」。此說,與《攝論》說的『如此諸識,皆是虛妄分別所攝』,與《中邊論》說的『三界心心所,謂虛妄分別』,可說是同一意思。《攝論講記》說:『再說虛妄分別所攝:從賴耶種子生起的諸識,可以總攝一切三界、五趣,三種雜染所攝的依他起相。依他起就是三雜染,這是《解深密經》所說的;現在用十一識來總攝它。這十一類都是識,所以三雜染所攝的依他起相,是虛妄分別為自性的意義,皆得顯現。若但說三種雜染,不知它是否唯識,現在把這些都攝歸於識,都稱之為識。識,就是虛妄分別,那麼,三雜染所攝的依他起相,一切都是虛妄分別為自性的了。這諸識,皆是虛妄分別所攝,也就可知它唯識為性』。無性《攝論釋》第四說:『如此諸識皆是虛妄分別所攝者,如前所說身等諸識所取能取,虛妄分別安立為性。唯識為性者,由邪分別二分顯現,實唯是識。善等法中雖無邪執,緣起力故二分顯現,亦唯是識』。

至於「此」依他能變分別徧計「所執境,名」為「所分別」,也就是徧計「所妄執」的「實我法性。由此」能「分別」心所「變」的「似」有「外境」的「假我法相」的原故,所以「彼所分別」的「實我法性,決定皆」是「無」有的。無性《攝論釋》第四接著說:『是無所有,非真實義。顯現所依者,所取色等名無所有,能取識等名非真實,此二皆是徧計所執並名為義』。《攝論講記》說:『談到唯識,就要知道無義。妄心所取的對象叫做義;在我們看,義是離心以外實有的,實際上它根本沒有獨立的自體,不過在分別心上現起這似境的影像罷了。所以外境不是客觀的存在,而是內心妄現的影像。像我們在五蘊和合上,妄執有我,這我就是毫無自體,唯是妄心倒計的義。這義,是無所有的,它是以虛妄分別心為依而顯現的,所以(攝)論說:是無所有,非真實義顯現所依。這為非真實境相所依的,就是唯識為性的依他起相。因此,我們知道:依他起相是賴耶種子所生,是虛妄分別為自性,是非真實義的所依』。

關於這些唯識無義的道理,在「前」本論第一、二卷中,曾經「引」諸「教理,已」經「廣」為「破」斥。

以「是」之「故,一切」有為、無為、假法、實法,悉無有體,「皆唯有識」,因為「虛妄分別有極成故」。所謂有極成故,是對小乘學派說的。意謂能變的虛妄分別心,不但大乘唯識這樣講,就是小乘學派亦共同承認的。

到此,有人問道:像向來所講的真如及心所等,既不是能變的分別心,亦不是所變的心外所分別法,那它們到底是有自體?還是沒有自體?現在答說:當知所謂唯識的唯,唯遮離識的外境,不離識的法是不遮的。「唯既不遮不離識」的「法」,所以那不離識的「真空」、實際、勝義「等」法以及不離識的心所法,當然是有體的,所以說「亦是有性」。

從上各種的方面,檢討唯識的教理,我們可知唯識的意趣,在於高調萬法唯識,亦即統攝森羅的萬法,歸於心識的一元。於中,如以有為亦即所謂現象為主,當然是將一切皆歸唯識;如以無為亦即所謂實性為主,當然是將一切皆歸真如;如更簡單的從智用點為主,當然是將一切皆歸般若。唯識的歸趣,雖肯定的有這三方面,但是以現象為主,亦即以賴耶本識為中心的諸法唯識之理,最為重要。行者果能徹於這個旨趣,對於其他的二面自亦可以了解。因為,真如是識的實性,般若是識的相應,所有一切的所詮,離識根本是不可考慮,亦即是不可得的。

進而要知道的,就是唯識的識,是以有漏的染識為主,決不是以無漏的淨識為主。為什麼?知一切諸法皆從自心生時,諸法都是如夢如幻的,所以知於心外決無實體。既知沒有心外的實體,我法的妄執也就無由生起,妄執不起,就是無分別智於此現起,真正得以體會真如的妙理,以達到其究竟目的。學佛的究竟目的,雖說在於體會真如妙理,但是最根本的,還是在於了知一切諸法是從自己的一心之所變現,不得不說是最為第一要件。也就因為如此,這裏特以有漏的染識說唯識,至於無漏的淨識,不現起迷界的諸法,因而,不必要以無漏淨識為主而觀察。「由斯」義故,「遠離增減二邊」。無心外法,所以除增益邊;有虛妄心,所以離損減邊。損減邊的遠離,就可除去撥無如空華的清辨論師的說法;增益邊的遠離,就可除去認為心外有法的諸小乘執。如是離有離無,離增離減,「唯識義成,契會中道」,不會再有什麼偏執。基師《述記》說:『言中道者正智也,理順正智名契會中道』。據此而言:中是指的真如,道是指的正智。因此,就是冥合真如的正智說為中道。不過亦有以真如名為中道的,像這樣的中道,中是離二邊義,道是道理之義。離二邊的道理,中即道,所以是指真如。這末說來,所謂中道,或名能觀之智,或名所觀之理,雖能所有其相違,但畢竟是成同一意義,更不相違。中道,雖是指的離有無、增減處中的正道,但以動的正智之用而顯,又以靜的真如之理而顯。真如是以正智而證悟的,正智是可冥合真如的。要之,萬有諸法,不管那種,都不外於離二邊的處中之正道的發現,於中絕對不可加上吾人差別的偏見,是為中道的真義。

己二 述九難義

庚一 唯識所因難

由何教理唯識義成?豈不已說?雖說未了,非破他義己義便成,應更確陳成此教理!如契經說:三界唯心;又說所緣唯識所現;又說諸法皆不離心;又說有情隨心垢淨;又說成就四智菩薩能隨悟入唯識無境。

唯識的宗致,偏語諸法的識變而歸結於唯識。因此,上面特釋『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的一頌。於中因為說明一切唯識,到此遂舉九個難題來問,並且對它加以答釋。主要是用世間鄙近的事例,成立唯識之所以為唯識的道理。

一、唯識所因難:上來你說『唯識義成』,可是我得問你:你是「由」於怎樣的「教理」,使「唯識」的「義」理得以「成」立?論主簡單的答:我們在前面「豈不已」經「說」過了嗎?你為什麼還要問?外人更說:不錯,你們在前略說過了的,但是「雖」已略「說」,其義仍猶「未了」,而且你也曾經破過我的義理,可是世間談理論,並「非破」了「他」人的宗「義」,自「己」的宗「義便」得「成」立。就算你自以為成立了宗義,「應更」進一步的「確陳此」唯識的「教理」,使人有所信服。講到教證本是很多的,現在姑以六經為證;講到理論同樣是很多,現在姑以四個比量為證。

「如契經說三界唯心」,這是第一《華嚴經》的教證。三界是心識的變作,不承認心外更有什麼實法,是即談的唯識義理。然在《華嚴經》中什麼地方可以尋得此文?這出於《十地經論》卷八。《六十華嚴》卷二十五,有『三界虛妄但一心作』的文。《十地經論》說為:『經曰:是菩薩作是念:三界虛妄但是一心作』。論曰:『但是一心作者,一切三界唯心轉故』。今檢《華嚴經》一部,談這三界唯心的經文,可說到處有見。如《六十華嚴》卷十說:『心如工畫師,畫種種五陰,一切世界中,無法而不造……一切從心轉』。一行的《大日經疏》卷二,有『三界唯心,心外更無一法而可得』的話;宋《高僧傳》卷四,有『三界唯心,萬法唯識,心外無法,胡用別求』的話。因此,『三界唯一心,心外無別法』的話,可說就是據此而來。是以三界唯心所說,亙於此經的一部,可說是很多的。唯識教義為成立唯識義理,屢屢引用此文為證。如在《唯識二十論》的最初說:『安立大乘三界唯識,以契經說三界唯心』。當知此中所說的契經,亦是指的《華嚴經》。很多唯識論典,都引《華嚴.十地品》所說『如是三界皆唯有心』的文,並且加以解釋。如無性《攝論釋》卷四說:『此言顯示三界唯識,言三界者,謂與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此唯識言,成立唯有諸心心法,無有三界橫計所緣』。以此諸法皆是心識變現的教證,以成立唯識義,反證心外有實境的存在,是極其迷謬的妄見!

「又說所緣唯識所現」,這是第二《解深密經》的教證。現在引《攝大乘論講記》所說如下:『又在《解深密.分別瑜伽品》裏,慈氏菩薩請問佛陀關於心境是一是異的問題。慈氏菩薩問世尊言:三摩地中所行的影像,它與能緣的心,應當說是有異還是無異呢?心在境界上轉叫行,就是緣慮、故所行、所緣、所取,有同樣的意義。專注一心叫三摩地;三摩地所行的影像,如修不淨觀的,先到荒山墳塚間,看那死人潰爛的相狀或殘骸骷髏,然後在修定時,觀想這樣的境相,即於定心中現起潰爛及骨骸的情境。這定心所現的,像明鏡中現起的影像一樣,所以叫影像。影像,是內心所現起的,它的本義如此。唯識學說一切皆是自心的影像,它的認識都從定中的經驗得來,所以它與修定的瑜伽者,有特別的關係。佛的意見:應當說它是無異的!因為那所緣的影像,並不是心外的,就是我們心識的一分,所以我說它就是識。凡所緣慮的境界,都是唯識所現的。我說識的識,是能分別的心,是見識,也是指出它的自性。所緣唯識所現的識,是所分別的境,是相識,是依識而現起的。能分別的是識,所分別的也是識,那麼,怎可說它是異的呢?……慈氏菩薩又問:世尊!心是能緣的,境是所緣的,如果像方才所說的三摩地中所行的影像,即與此能緣的心,無有別異;無異,就是一法,一法就不應有能所的差別,云何此心還能緣取此心呢?心若可以緣心,那與世間的眼不自見,刀不自割,指不自觸的理論,不是相違反了嗎?佛又答覆他說:慈氏!你以為一法才不能自取嗎?要知道,不論什麼法,不論它是一是異,都是不能取的,根本上無有少法能夠緣取少法。不過,雖沒有能取的心,所取的境,然卻在這樣的能緣心生起的時候,即有那樣的所取的影像顯現,並不真是離能緣心以外,有什麼可為心識所緣的東西!這如依止自己的面目等本質為緣,於水鏡中還見自己的面目的本質;不明的人,就以為我今見到了影像,並且以為離開自己面目的本質,別有一個所見的影像顯現,其實這是錯誤的!有情的虛妄分別心也是這樣,在它如是生起的時候,就自然的現起所取的義相,並且還似乎有異於心的所見影像顯現,所以有能取的心,所取的境。這種別體能所的觀念,根本具有錯亂的成份』。

「又說諸法皆不離心」,這是第三《楞伽經》的教證。在這《楞伽經》的全部,敘述諸法皆不離心的意思,是很多的,從此可以窺見一切唯識的教旨。如魏譯十卷《入楞伽經》說:『復自深思惟,諸法體如是,唯自心境界,內心能證知。而諸凡夫等,無明所覆障,虛妄心分別,而不能覺知』。宋譯四卷《楞伽經》說:『妄想習氣轉,有種種心生,境界於外現,是世俗心量,外現而非有,心見彼種種』。唐譯七卷《楞伽》說:『心所見無有,唯依心故起,身資所住影,眾生藏識現……微塵分析事,不起色分別,唯心所安立,惡見者不信』。諸如此類的唯心說,在諸不同譯本的《楞伽經》中,處處皆有所顯示,當可成為安立唯識的有力教證。

「又說有情隨心垢淨」,這是第四《無垢稱經》的教證。如該經說:『心淨故眾生淨,心垢故眾生垢』。不特生命界隨心垢淨,就是自然界亦隨心垢淨。如新譯《維摩詰經》說:『若菩薩欲得淨土,當淨其心,隨其心淨,則佛土淨』。『如果內心不淨,不特不能實現淨土,就是極樂淨土現前,也要變成穢土』。《十地經》說:『三界五道,皆由心作』。『所以唯有內心淨後,佛土始能得到清淨』。『但這還要不忘眾生,如果忘記眾生救度,仍然沒有淨土實現,淨土必依眾生為對象,就是以利樂眾生,作為修淨土的因行,到了眾生的內心清淨,穢惡世界自成為淨土』。

「又說成就四智菩薩能隨悟入唯識無境」,這是第五《阿毘達磨經》的教證。無性《攝論釋》第四,雖沒有指出是什麼經,但亦有這樣說:『諸義現前分明顯現而非是有云何可知?如世尊言:若諸菩薩成就四法,能隨悟入一切唯識都無有義』。經說能隨悟入,是約能入說,所入的十地,是約所入說。所謂隨入,是約地前的隨入而不是正入,亦有說是隨於經義修習,而能得入十地等。兩說似均可通。不管是地前的隨入,不管是地上的悟入,必要菩薩成就四智,方能實在有所契入,不然是決不可能的。

一、相違識相智:謂於一處,鬼、人、天等隨業差別所見各異,境若實有此云何成?二、無所緣識智:謂緣過、未、夢境像等非實有境識現可得,彼境既無餘亦應爾。三、自應無倒智:謂愚夫智若得實境,彼應自然成無顛倒,不由功用應得解脫。四、隨三智轉智:一、隨自在者智轉智:謂已證得心自在者隨欲轉變地等皆成,境若實有如何可變?二、隨觀察者智轉智:謂得勝定修法觀者,隨觀一境眾相現前,境若是實寧隨心轉?三、隨無分別智轉智:謂起證實無分別智,一切境相皆不現前,境若是實何容不現?菩薩成就四智者,於唯識理決定悟入。

上面雖說『成就四智』以成立唯識,但四智是什麼,還沒有指出來,所以現在特再分別說明四智。

「一、相違識相智」者:是觀相違者的識所緣境相智之謂。就是同「於一處」所有的境相,餓「鬼、人、天、」傍生「等」四類有情,「隨」著他們的「業」力「差別,所見」的境相,是「各」各差「異」的。這類有情以為是這樣,那類有情又以為那樣。如江河中的水,在餓鬼見到那是膿血火燄;在傍生界的魚類見到,或認為是莊嚴的宮殿,或認為是坦蕩的大道;在諸天見到則是透明的琉璃;在人類看來則是一泓清冷的流水。古人所謂『一境應四心』,就是這個道理。《攝論講記》說:『在同一對象上,有種種不同的認識,可知我們所認識的一切,不是事物的真相,是我們自心的變現。通達這種意義的智慧,叫相違識相(彼此不同的認識)智。得了這智慧,就可悟入唯識無境的道理』。無性《攝論釋》第四解釋說:『相違識相智者,更相違返故名相違;相違者識名相違識;生此識因說名為相;了知此相唯內心變外義不成,故無有義說名為智』。假使了解一切皆從內心變現,那就沒有一事不成的;假定認為「境」是「實有」的,試問如「此」現象「云何」得「成」?還有頌說:『於一端嚴淫女身,出家、耽欲及餓狗,臭屍、昌艷、美飲食,三種分別各不同』。就是真實修行的出家者,在作不淨觀時,根本不見是一端嚴的女子,而是一個死屍的相現,有什麼可愛戀的?設若是個耽於欲樂的男子,見到這麼一個端嚴的女子,必然驚為天女下凡,苦苦向她追求不已!設若是條覓食的餓狗,見到這麼一個女子在前,認為是餐美妙的飲食,欲得吞啖以為快!如果是個修空定的行人,觀此女人空無所有,根本不見有個女人身存在!同是一個女人,而有種種見別,可見境隨心轉,證知唯識無境,如以為有實在的外境,那是絕對的錯誤!

「二、無所緣識智」者:是說我們的認識,不一定要有所緣的真實境界才能生起,沒有真實的所緣,識同樣可以現起。如「緣過」去、「未」來的境界,夢中所見的「夢境」,鏡中所見的影「像」,水中所見到的月影「等」,這都「非」是「實有」的「境」界。雖說這些都不是實有的,但在菩薩緣這非實有中,其「識」無境亦「現可得」的。這種認識的境界,不是唯心無義嗎?明白這樣道理的,叫做無所緣識智。因為這些沒有真實的所緣,都是異生第六意識構畫而起,根本沒有它的實質可得的。菩薩運用他的智慧,緣此鏡像水月等,皆不離自己的能變心,以此為例,可知一切實境皆不離一切有情能緣之心,離心之外更無實境,所以說「彼境既無餘亦應爾」。無性《攝論釋》第四解釋說:『無所緣識現可得智等者,過去、未來皆非實有,此與經部共許成就,夢境實無一切共了,諸三摩地所行影像已說非有』。可見無真實境而識得生,不特是大乘唯識獨有的意思,小乘學派中的經部亦如此主張。《攝論講記》附論說:『無所緣識,在佛教中有很大的諍論:有部他們主張識一定要有所緣才得生起,那怕緣涅槃也還有實有的涅槃作所緣。經部他們主張可以有無所緣的識。在空有的諍論中,這也是主題之一。主張實有的,過去未來都是實有,是實有的,識才能緣之而起,所謂「所緣有故,三世實有」。主張無的,過去未來皆非實有,雖然沒有,識仍可以有,所謂「所緣無故,過未亦無」。大乘中世俗心可說有所緣的,但所緣是非實有的,空宗稱之為自性,唯識宗稱之為義。雖還有不同,大體上都是許可無所緣(義非實有,自性非有,或法性無行相)而生識的』。

「三、自應無倒智」者:所「謂」無顛倒智,是說對於所緣的境界,獲得真實正確的認識,不再發生錯誤的執著。所緣的一切義,假定都如「愚夫智」所認識的一樣,是離名言而實有的,能夠「得」到那「實」在「境」的,那「彼」愚夫能緣諸義的識,「應」該「自然成」為「無」有「顛倒」錯誤,解脫所有一切障礙。假定真的如此,那我們就應「不由功用」而自然的可「得解脫」。可是事實上,我們的認識,有顛倒錯誤,要覺知諸法真實,獲得自由解脫,仍須加一番用功才行。既然如此,反證所認識的義,沒有真實自性可得。凡夫如果真的得五塵實境,那就應該成就其智,其智既然不成,證知凡夫不得實境;設若觀諸境界是假,當就得成其智。無性《攝論釋》第四解釋說:『本文雖顯,而少助說。若有欲令如所得義,即真實有,應不用功自然解脫,一切有情皆見實故』。現在有情既未獲得解脫,證知凡夫所緣諸義不是真實,唯是虛妄心識之所變現。

「四、隨三智轉智」者:是說有三種殊勝的智慧,能隨心而改變所緣,如果能修得這三種的勝智、微妙智,那唯識無義的理論,就可以在實踐中親切的證實。現在按其次第,將三種殊勝智慧解說如下:

「一、隨自在者智轉智」者:是「謂已」經「證得心自在」的一切菩薩,能「隨」自己的增上勝解力,「欲轉變」大「地」為黃金就為黃金,或變大地為水就變為水,或變大地為火就變為火,或攪長河為酥酪就成酥酪「等」,無不一一「皆成」。由此可知離心之外,沒有實在的境義,當知是諸轉變的境義,皆不離菩薩的能變之心。外「境」假「若」是「實有」的,「如何可」隨意解力而自在轉「變」?此中說的得自在者,基師於《述記》中,雖舉有四種解說,但主要的是指八地以上的菩薩。八地以上的菩薩得威德力,由這定的力量,轉換土石等體而為金寶等,使諸所化的有情,受用這些金寶。八地以上的菩薩,既能隨心所欲的可以轉換土石為金寶,所以說為觀唯識無境之智。

「二、隨觀察者智轉智」者:是說「得」了殊「勝」的「定」,在定中「修法觀者」,當他剛作意的時候,「隨觀」任何「一境,眾相」皆會顯「現」在「前」。如修無常、苦、空、無我的行者,如能觀心成就,便有無常相,或苦相、無我相、空相等,隨心所念而分明現前。這無常、無我等諸義的顯現,都是隨修法觀者的觀念而轉變生起,可見並不是有離心實義的存在。「境」義假「若是實」有的,「寧」會「隨心」有所「轉」變?此中所說的得勝定,不是異生所得的,而是初果以上的聖者所得的,就是初果以後所有聖人,假若入定時觀苦、無常等,方得名為勝定,設若是諸異生,雖在定中,能作欣厭等觀,但不能作諦觀,所以異生所得定,不得說名為勝。初果以上的聖者所修定所以名為勝定,如修生空觀除我我所即能斷煩惱。原因境不是實有的,空觀是實有的,假定境是實有而此空觀非實,那空觀就應成為虛妄顛倒,因為境是實有而你作空相觀的,空觀既是虛妄顛倒的,怎麼能夠斷諸煩惱?空觀既能斷諸煩惱,證知空觀是實外境非實!

「三、隨無分別智轉智」者:是說已「起證實無分別智」的大地菩薩,當他無分別智現在前時,「一切」徧計所執的「境相皆不現前」。由這也可知諸法唯心,心外無境。心外的「境」假「若是實」有的,聖者的無分別智現前,「何容」一切境相皆「不現」前?不但不能使義相不顯,還根本不能成立,甚至壞有為無,是顛倒不是真智。無性《攝論釋》第四解釋說:『無分別智現在前時,一切諸義皆不顯現者……義若實有,此智應無,非有分別無分別成,義若是實有,無分別智生不應不顯現,此智如實緣境義故』。當知此中所說的無分別智,是指初地以上的諸大菩薩所得的根本智,以此根本無分別智契證真如時,智與真如平等平等,內外凝結更無別境,假定境是實有的,怎能使它不現前?

一個發心的「菩薩」,如果「成就」這「四智」,「於唯識理決定」得以「悟入」。換句話說,就是以這四智之說,明白的詮顯唯識無境的義趣。

又伽陀說:心意識所緣,皆非離自性,故我說一切,唯有識無餘。

這是第六《厚嚴經》的教證。如該經有「伽陀說:心意識」的八識「所緣」,不論所緣的是什麼,「皆非離」開了它們的「自性」而別有實在的外境。以是之「故」,所以「我說」有為無為「一切」諸法,皆「唯有識」,決「無」其「餘」的心外實境。

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這是總結聖教明唯識義竟。如是像上所舉「此等」所明唯識無境的「聖教」,只是略舉六種,實際以這樣的聖教,作為「誠證」唯識的道理是很多的,亦即諸經論中到處都有說到的,所以說「非一」。

極成眼等識五隨一故,如餘,不親緣離自色等。餘識識故,如眼識等,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此親所緣定非離此,二隨一故,如彼能緣。所緣法故,如相應法,決定不離心及心所。此等正理誠證非一,故於唯識應深信受。

上以教證,此以理證,理證有四,分別說明如下:

初比量說:「極成眼等識」「不親緣離自色等」,是宗;「五隨一故」,是因;「如餘」,是喻。此中所說的眼等識,是總指前五識。假定五識各別作法,應該是有五個比量,現在於中隨便說出一種,其他不管那種都可準知。現在姑且以眼識作解,以例其餘的四識。所謂極成,是大小乘共許的意思,假定彼此不共許,那就叫做不極成。如大乘所說的他方佛的眼識及佛的無漏眼識,為小乘有部學者所不贊成的;至小乘說有佛的有漏眼識和最後身菩薩有不善眼識,為大乘唯識學者所難以苟同。現在除這彼此不極成的眼識,其餘為大小乘共同承認的有情眼識,名為極成眼識。如是彼此極成的眼識,當它緣於色塵境界時,唯是緣自識所變色,決不親緣離自眼識所變之色,如心外的他有情身等及自第八識所變的本質色,皆不親緣。因為他身所變色及自第八識所變色,只可作眼識的疏所緣緣,不得為眼識之所親緣。為什麼是如此的?因眼識是五識的隨一所攝之故。有什麼事實可以證明?如其餘的耳等四識,只能各自親緣不離自識的聲等一樣。眼識的比量是如此,其餘的四識展轉相望,有四比量當知亦爾。如說:極成耳識定不親緣離自聲等,是宗;五識之中隨一攝故,是因;如餘眼識等,是喻。其餘的鼻、舌、身三識,準此可知。靈泰《疏鈔》說:『極成言亦流至此,亦應簡不極成耳、鼻、舌、身識,即大乘中他方佛耳、鼻、舌、身識,小乘佛非無漏耳、鼻、舌、身識,最後身菩薩不善耳、鼻、舌、身識』。如是像這樣的成立唯識義理。

次比量說:極成「餘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是宗;「識故」,是因;「如眼識等」,是喻。此中所說的餘識,是指五識之餘的意識,其中亦兼第七識及第八識。意思是說:不但前五識不能親緣離開自識所變的色等,就是其餘的三識,亦是不能親緣離了自識所變的諸法。換句話說,第六識等的所緣,亦如眼識等那樣的,唯是緣自識所變的境界,非自識所變的境界,是不能作為親所緣的。以此作為成立唯識義理。以什麼理由作如此說?當知它們都是屬於識的,猶如眼識等那樣,只能緣不離自識的諸法。論中所以用餘識不指明是那一識,是有其用意的:如只立意識為有法,將七八二識為同喻,因中就犯共中自不定過,別人就會為你指出過錯說:為如意識是識性,證汝餘識不親緣離自諸法?為如七八二識亦是識性,證汝餘識定親緣離自諸法?將這樣出你過,你將無法答救。如立七八二識為有法,別人根本不承認有七八二識,那就犯了他一分所別不極成過。為了避免這些過失,所以論中但總言餘,別取第六識,意兼七八識,可說最為巧妙。

三比量說:「此(六識)親所緣定非離此(六識)」體,是宗;見相「二」分「隨一」攝「故」,是因;「如彼能緣」見分,是喻。這亦是立的總量,若六識各別為量,那是應有六量的,不過明白了一量,其餘的量準此可知。前面雖說親所緣緣就是相分,但或還有以為這不是以識為體,所以特再立量說相分亦以識為體,或說亦依自證而轉。為什麼但成立相分不說見分,因為見分是大家所共同承認依自證分轉的。現在告訴人們說:六識的親所緣緣,決定不是離於六識自體的。什麼理由?因為是見相二分隨一所攝的。有何事實?如彼能緣的見分。能緣的見分不離心體,所緣的相分當如能緣的見分不離心體。如其不然,試問你的相分是怎樣有的?

四比量說:自識(六識)「所緣」(親所緣),「決定不離」我之能緣「心及心所」,是宗;以是「所緣法故」,是因;「如相應法」,是喻。此量大體同於第三量,是示親所緣者,必定是不離於自識的。所有一切自識所緣,不論所緣到的是什麼,只要是所緣慮的法,決定不離自己的能緣的心及心所。什麼理由?因為是能緣心的所緣法故。有何事實?如相應的心心所法。宗中所說即識而說決定不離心等,是有其道理的。如果說以即識為宗,那宗中就有一分相符過,因為他心智境亦即是心的。還有,若以所緣的一切有為無為諸法即是識的話,其所緣的無為法與識是有別的,怎麼可說所緣法即識?

像上所舉的「此等正理」,作為唯識無義的「誠證」,可說是很多的,並「非一」種兩種,所以吾人對「於唯識」的義理,「應」當「深」深的「信受」,不可對之有一絲一毫的懷疑!

我法非有,空識非無,離有離無,故契中道。慈尊依此說二頌言: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故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有無及有故,是則契中道。此頌且依染依他說,理實亦有淨分依他。

上來所說,是以六經、四比量而為唯識義理的教證、理證,由是可以知道:心外所計的實「我」實「法」皆是「非有」的,二「空」所顯的妙理及能緣的心「識」是「非無」的。如是「離有離無」,所以「契」會不落有無二邊的「中道」,亦即所謂唯識中道的所以得以成立。

「慈尊」,是指彌勒菩薩。彌勒菩薩著有《辨中邊論》,在該論的本頌中,一開始就「依此」種種道理「說」了兩個「頌」,以顯示『我法非有、空識非無』的中道義。「虛妄分別有」者,『虛妄就是變似的能取所取相,用以形容分別識的不真實。因為分別識的生起,緣所取的境而有能取的分別,這能取所取法虛妄不實,所有的只是分別的心識,所以說名為有』,亦即唯有三界虛妄分別心。「於此二都無」者,是說『於此虛妄分別有中,能取所取二體都無。因此二取,但是依識心分別假現,都無實在的體性故』。正因能取所取的二體都無,所以所執的實我實法亦是沒有。「此中唯有空」者,是說在『虛妄分別有中,既無實有的能取所取的體性存在,故實有的,唯是無所取及能取的空性』,除了空性,試問還有個什麼?「於彼亦有此」者,是說『在都無二取的二空性中,亦只有此虛妄分別而已』,除此同樣是什麼都沒有的。「故說一切法,非空非不空」者,是說『一切法就是有為和無為法,因為這虛妄分別的有為和二空的無為,不是沒有,故名非空;又因二取的實體絕無,而虛妄分別亦有而不真,所以曰非不空』。如以三性分別,亦可作這樣說:依他、圓成二性是有的,所以名為非空,實我實法即徧計執是沒有的,所以名非不空。「有無及有故」者,是說:『有故,就是有勝義的空性和世俗的虛妄分別。無故,就是無二取及虛妄分別無實。及有故,就是分別中有空,空中有分別』。如是二者之間,互相為有無的。「是則契中道」者,是說『一切法既不是一向空,也不是一向不空,不空而空,故離二邊而契中道』。如是理趣不但妙契中道,而且亦善符順般若等經說一切法非空非有。

我們還應要知道的,就是慈尊所說的「此」二「頌」的意思,是「依染」分「依他說」唯識義,如果以「理」推之,「實亦有淨分依他」顯唯識理。所以嚴格說來,此中二頌不遮淨分,但為了說明斷三界虛妄生死而證於涅槃空性,所以不說無漏依他法,但說有漏虛妄心及涅槃空性。若通明無漏有為法,應說斷有漏妄心生死法,修無漏清淨依他法而證涅槃。

庚二 世事乖宗難

若唯內識似外境起,寧見世間情、非情物、處、時、身、用定不定轉?如夢境等應釋此疑。

這是第二世事乖宗難。外人這樣難道:假「若」真如你們所說「唯」有「內識似外境起」,根本沒有客觀外在的事物,那就有違世間現前的事實,所以說「寧見世間情、非情物、處、時、身、用定不定轉」?在這問難中,一共有四難:一、處所決定不應成難;二、時間決定不應成難;三、身不決定不應成難;四、事物作用不應成難。《唯識二十頌》開頭一頌就舉這四難說:『若識無實境,則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就是指此。現在按其次第,說明它的理由:

一、處所決定不應成難:處是場所。吾人開始見到世間的現事,場所是一定不亂的,亦即是有一定的處所。如見臺灣寶島的阿里山,一定要在嘉義的高山上才可見到;若見慈航法師供奉肉身的彌勒山,一定要在臺北縣的汐止鎮才可見到。誰都知道,在嘉義阿里山決沒有見彌勒山的心識生起,同樣理由,在汐止彌勒山決沒有見阿里山的心識生起。這是世人共有的常識,為任何人所不能否認。由此證明彌勒山等的實境,是在心外而有的,不能說它隨心變現。假定如你唯識所說,一切都是唯識所變,那所認識的外境,就不應當有它一定的處所,凡是有心的地方,即應當有其境現。如雖身處彌勒山而應有見阿里山的心識生起,或雖身處阿里山而應有見彌勒山的心識生起。假定真的能夠在在處處的如此緣境,那我自然承認諸法是唯識變的。可是現見事實不然,怎可說為唯識無境?如你唯識者一定要說只有內識無實外境,那就有處所決定不成立的過失!

二、時間決定不應成難:時是時間。吾人見世間的現事,不特處所是決定的,就是時間亦決定的。例如見太陽的眼識,不用說,只有晴天的日間可以看到,倘在雨天或在夜中,那就決定不能見到太陽。其他如開花結實,落雨結冰等,是都有一定時節的,決不能隨時都可如此。因而,不能不承認在心外有太陽等的實境,如是真實有的外境,不能說是隨心現的。假定如你們唯識所說,一切都是唯識之所變現的,那我們所認識的外境,就應隨時都可見到,不應要到某一特定時間才見。如在夜半想要見到太陽,立刻真的就可見到,那你說它是識變,我自然會承認的。可是現見事實不然,怎可說為唯識無境?如你唯識家一定說唯有內識無實外境,那就有時間決定不應成立的過失!

三、身不決定不應成難:身是指的有情,《二十唯識頌》說為相續。又見世間的現事,各個有情應該是不決定的。例如很多有情的相集,在同一時間,在同一地點,看胡姬花時,並不只是一人見到,而是大家同見到的。這不是一人所決定,而是大家同見到的道理,這就證明不是心外沒有實境。我在《唯識二十頌講記》中說:『依境隨識變無實自體的唯識義說:吾人所見客觀外在的一切,唯見自心之所變現的境物,並不是客觀外在的實有體。現在外人就抓住這點加以責難說:外境既是隨於心識之所變現的,每個人的心識是各各不同的,則其所變現的境物,自亦各各有所差別,照理每個人的所見,應該亦是各各不同;可是事實不然,因為世人所見,都是同一境界,如所見的菩提樹,你所見的是菩提樹,我所見的亦是菩提樹,人人所見到的都是菩提樹,由此可以證知外境是實有的。假定如你唯識家所說,唯有內識無實外境,那就很多有情同在一處,不應彼此同見一境,而應你見你識所變的境界,我見我識所變的境界,現在外界的境界,既不決定由一人所見,而為大家共知共見,是則有相續不決定不應成立的過失』!

四、事物作用不應成難:《二十唯識頌講記》中說:『事物,是指宇宙萬有的一切。從現實世間看,不論那樣東西,無不有其作用:如衣服有蔽體的作用,飲食有療饑的作用,房屋有防風雨的作用,舟車有運載的作用,鐘錶有計時的作用。總說一句,萬事萬物,各各有它作用,這是共知共見的事實,誰也不能予以否認,否認亦是否認不了的。由此可以確切證明,我們所說外境實有,才真符合世間現實。假定如你唯識家所說,唯有內識無實外境,所有外物皆如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等,那就有作用不應成的過失!為什麼?誰都知道,夢中所得的飲食,不論是怎樣的佳肴美味,都是不能充饑的,假定現實境界如夢中境是一樣的,則我人現在所得的各種飲食,亦應不能充饑。然而事實不然,如我人感到饑餓,只要一得飲食受用,立刻就可解決饑餓問題。又如夢中所得的刀杖,不論是怎樣的鋒利,都是不能傷害有情生命的,假定現實境界如夢中境是一樣的,則我人現在所得刀杖,亦應不能有所傷害,事實並不如此,如我人有了殺機,拿起任何一種刀杖,就可解決有情生命。這樣的明顯對比起來,所以你唯識家說的外境不是實有的這話,在我們是不能承認的』。

以上,是世事乖宗難的大要。從這所明,我們知道,在處、時、身、用的四事中:處、時、用的三者,是關於非情的,身是關於有情的,這是一點。其次,處與時的二者是決定的;身與用的二者是不決定的。

對於以上的問難,應該怎樣的善予解答?「如夢境等應釋此疑」。『外人的問難,在一般看來,有強有力的事實基礎,很難予以美滿的答覆,但在唯識家看來,並不是個怎樣的難題,只要舉出夢等譬喻,指出外人理論,犯有不定過失,就可證明唯識之理,是最正確而無錯謬,並沒有不成的過失』!奘譯《二十唯識頌》說:『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這是以如夢等的三事譬喻,答覆上述的四難。

《二十唯識頌講記》中說:『唯識家說外境非實,常舉夢喻予以顯示。《攝論.所知相分》辨唯識無義時,就曾說到「應知夢等為喻顯示」。夢中的境界,是無其義而唯有識,這是人人所能體會到的。雖說夢中所夢到的境界不是真實的,但當你在夢到林園房舍花草樹木大地高山等等,不但有一定處所,且有一定的時間,並非在一切處一切時,見到同樣的境物。如所夢見的高山是在江蘇,當時只知高山在江蘇一處,並未認為高山在一切處都有。或時夢見人物花草,而非時時如此。有時夢中夢到好的境界,會感到無限歡喜,有時夢中夢到不好境界,會感到極度不安;可見夢境有一定的時間。夢境唯是心識變現的,沒有它的真實性,尚有一定的處所和一定時間,現實所見的外境,既然像夢一樣,不是實有而唯識變,有它一定的處所和時間,有何不可?為什麼定如你說,必須境界實有,方可定時定處?處、時決定如夢所見,似義顯現,在我唯識家看來,沒有什麼兩樣』。所以雖無心外實境,處時不妨是決定的。『夢境的定時定處,你既承認它是假,就不得不承認現實境界的非實,假使一定妄執定處定時的境界,是離識實有的,那你就得承認夢中境界,亦是實有非假,因為二者是相等的。要承認境界實有,就得承認兩者都是實有的,要不承認境界實有,就得承認兩者都不是實有的,絕對不可說夢境是假,而現前境界是真實,假定是這樣的話,就有法喻不齊的過失』!

『其次,身不定如鬼,這是解答相續不決定的問難的。依照外人的意見,如外境各自心識之所變現的,理應每個人所見的境界不同,不應大家同見一樣的境界。現在解答這個問題說:全人類有目共覩的物相,如所見的清涼河水,不一定硬要把它看成是實有自體的水,因在餓鬼界的有情看來,這不是一池清水,而是污穢不堪的膿河,可見人類見為水之為水,並不是外在實有的,而是人類心識之所變現的,一般認為實有,是認識上的錯誤!於此,在執水為實有的人類或說:我們人類共見為水,是真實的,鬼類見為膿血怎麼可靠?可是調換一個立場,站在鬼的本位來說:我們鬼趣見為膿血,才是真實的,你們人類見之為水,根本是虛妄!這麼一來,人鬼兩趣,各是其是,各非其非,究竟誰是誰非,是就難以斷定!如承認境由各自心識變,沒有它的實在自體,鬼見為膿是鬼的心識似義顯現,人見為水是人的心識似義顯現,各各見到物的假相,那就沒有什麼諍論,問題也就得到解決』!

『最後,如夢損有用的一句頌文,是解答事物作用不應成立的一個問題。夢中的境界,雖然是假的,但不可一概說為無用,有的還是有其作用的。如夢中所夢見的刀槍,固然沒有殺人傷人的作用,可是男女發生關係的夢境,卻能使男人有遺精、女人有損血的作用。由此可見夢境雖非實有,但其作用不能完全否認。以彼例此,心識變現的境界,雖無客觀的實在性,但各事物作用,不能說它沒有。因為假有作用不無,所以我們認為是識所變。不唯夢中如此,就在覺的時候,雖無實在外境,但由意想關係,亦可有其作用。如老虎是吃人的,誰見老虎都害怕,見到真實老虎,固然非常害怕,就是談到老虎,亦覺膽戰心驚的。我國所謂「談虎色變」,正是這一意思寫照。再如「杯弓蛇影」的故事;「草木皆兵」的感覺;「望梅止渴」的傳說,皆可證明沒有實在境界,仍能產生很大的作用。依照這樣說來,那裡定要實境,始能有其作用?在你以為假有即無作用,在我認為假有作用不無。彼此的看法不同,怎有一致的結論?所以站在我們唯識的立場,認為八識所緣的境界,雖各各有它們的體用,但決不是離識而有的,是故唯識的理論,必然得以成立的』。

《二十唯識論》中,還以『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的一頌,合釋四難,參閱《唯識二十頌講記》,這裏不再煩引。是以心外的實有境界,決定是沒有的,假定說有實境,為什麼同緣一物,甲乙所見的固然不同,丙丁的感受同樣有異。

庚三 聖教相違難

何緣世尊說十二處?依識所變,非別實有。為入我空說六二法,如遮斷見說續有情。為入法空復說唯識,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經部學者難說:假定真的沒有心外色等的實境,以「何」因「緣世尊」在聖教中,常常「說」有色等的「十二處」?應該唯說意法二處就可以了。為什麼?意處,雖真正是前滅的第六識及七八二識,但這實際總攝八識。法處,因為攝有法處所攝色的一法,心所的五十一法,不相應的二十四法,無為的六法,總計是八十二法。於此二處之中,因為所攝的心法多,以此二處而談唯識,固然是可以的。然而更說其餘的色等十處,豈不是認為有心外的色等實境?若說一切唯識,雖不乖於世法,寧不乖於聖教?既有聖教相違之過,怎麼可說一切唯識?

《唯識二十頌講記》中說:『唯識學者回答說:如來所說的聖教,我們自不敢否認,但你要想以此聖教,來證明離識而有外色,那還是不成的!要知佛陀說此聖教,目的不是為了成立外色實有,而是另有其用意的,你不知佛的用意所在,隨便拿來作為教證,怎麼可以?關於這點,你如不知,我可以告訴你:佛陀說法,完全是適應眾生根機的,你是怎樣的根機,應聽怎樣的教法,佛就為你說怎樣的法,但為你說的,不一定能適合其他眾生的口味,對其他眾生不一定再說此法的。原來佛陀說法,有諸不同意趣,即有各種不同用意,依某一種意義,而為他說法的,名為意趣。無著《攝大乘論.所知相分》中,說有四種意趣差別:一、平等意趣;二、別時意趣;三、別義意趣;四、補特伽羅意樂意趣。現在佛說十有色處,是約第四種意趣說的』。這可說是佛的說法方規,是以現在十二處之說,是佛的密意趣。不特無著《攝論》說有四種意趣,在無著《莊嚴經論》卷六,亦說『諸佛說法不離四意』。是以我們對佛的密意趣說法,應該有所認識,不可忽視。

《唯識二十頌講記》中說:『講到這裏,經部學者,又提出責難道:如你唯識家說,佛說十二處教,是依秘密意趣說的,然而究依如何密意,如此說出十有色處?要有所依的意義,然後始作密意說。今佛說色等十處,當亦有其密意所依,現在請你為我指出!唯識家應經部師請,舉頌答說: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這是唯識家最好的解答,本經說的「依識所變,非別實有」,亦是此意。意顯經中說十二處,是依識所變眼等色等而安立的,不是說離識心外別有眼等色等為十二處,所以我們說一切唯識,並不違於經說。

《唯識二十頌講記》中解釋這首頌說:『識從自種生,顯示識的生起所依。似境相而轉,顯示識的自變而緣。諸識的生起,不但要有其自種,而且要有其助緣,因緣和合,諸識得生。「依斯五種立內五處,依所現相立外五處」。為了成立內處外處,所以佛陀方便,姑且說彼為十色處。這樣說來,可以知道:理實唯有五識的種子與現行為五根五境,並不是離開心識另有什麼根境可得。說明白點:五根就是五識的種子,五境就是五識的現行。既然五根是五識的種子,離開五識種子,當就沒有五根可得;五識所緣的五境,既是五識本身的現行,離開五識現行,自亦沒有五境可得。佛之所以說有五根五境,是依五識的種子與現行,為諸眾生方便假安立的,我們如誤認為是實在的五根五境,自然沒有得到佛的本意。這個道理,不但本論是這樣的說,就是《觀所緣緣論》,亦有一個頌文,表達這個意見:「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功能即種子的異名』。

佛為什麼依密意趣說十二處教?說此十二處教究有什麼殊勝利益?論說:「為入我空說六二法」。《二十頌》說:『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可見佛說十二處教,是有其特別殊勝利益的。所謂六二法,是指六識根境,各有二法:謂眼根色境,耳根聲境,鼻根香境,舌根味境,身根觸境,意根法境,即十二處,名六二法。於中別無主宰,所以名為無我。基師《述記》說:『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至知者,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由破一合實我想故,令入我空,說色等十,非說實有眼等色等離於識也』。《唯識二十頌講記》中說:『根據佛所說的十二處言教,了知其中無有真實恆常的見者聞者等,就可悟入數取趣無我。你問佛以祕密意趣說十二處教有何勝利,現在我告訴你,令諸眾生悟證人無我的真理,就是其所有的最大勝利。修學佛法的行者,如要證到人無我的真理,不妨據此六二法門去修,如對六二法門真正有所通達,自然就不會執著有個實有自我』。

諸法既然唯是識的,就老實的說為唯識就好了,為什麼要說十二處?當然是有它的理由。論說:「如遮斷見說續有情」。《唯識二十頌》說:『說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唯識二十頌講記》對這解釋說:『如佛在經中曾說有化生有情。當知此中所說的化生,不是極樂世界的蓮華化生,亦非上升天堂或入地獄的化生,而是四有輪轉中,屬於中有化生有情。四有的有,是存在的意思……印度各宗教各學派,除了順世外道的斷滅論者,沒有不承認生死輪轉的,而在生死中轉來轉去的,他們認為有個自我,所以死後受生,沒有一點困難。佛法是否定自我的,因而外人難道:你們佛教,一方面承認有生死輪迴,一方面又不承認有實自我,試問一個人死後,究以什麼去投胎受生?如沒有投胎受生者,生死輪迴又怎樣的建立?為了解決這個難題,所以說出中有的化生有情。佛雖說有中有化生有情,作為生死之間的聯繫者,但這不是表示有實在的中有化生有情,而是依於第八阿賴耶識相續不斷假名安立的。如問死後依於什麼去受生?就是依第八識密意建立的中有化生有情而去受生。中有有情,是假有還是實有,在學派中,雖有不同的看法,但經部與唯識,都認為是假有的,所以特舉中有化生有情為例。中有是佛隨順恐懼斷滅眾生假安立的,當知佛說十二處教,亦是依所化生宜受十二處教密意趣說,不是離識實有』。

《唯識二十頌講記》又說:『修學佛法的目的,在體悟無我的真理,聞十二處教的有情,既能悟證無我而獲自由解脫,問題可說已得解決,還要宣說唯識教做什麼?唯識家舉頌答曰: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因為眾生不但在生命內在執有一個實在自我,而且在萬有諸法上執著有實自性,亦即所謂法我執。依一般說,法我執,雖不障礙眾生的生死解脫,但能障礙所證的大菩提果,所以修學大乘佛法的行者,不但以斷人我執,證人無我為滿足,還要斷法我執,證法無我的真理。頌中所說的餘教,就是指的唯識教,即認一切諸法皆是心識之所變現的,離開內在的心識,實沒有一法可得。眾生若能通達佛所說的:「三界唯心」,「萬法唯識」的道理,那法我執的妄執就可打破,而證得了法空之理』。因此,本論亦說:「為」了悟「入法空」真理,佛「復」宣「說唯識,令」諸眾生了解「外法亦」復是「非有」的。菩薩根性的眾生,聽了這個教法,悟得法空無我的正理,完成佛果的大覺。當知這就是佛說心外無境、諸法唯識之教的最極殊勝的利益。如比對兩者,可以這樣說:像上所說的十二處教,是佛的密意說;而此中所說的唯識教,是佛的顯了說。在佛陀三時的教法中,實是屬於最極殊勝的中道教。

庚四 唯識成空難

此唯識性豈不亦空?不爾!如何?非所執故。謂依識變妄執實法理不可得說為法空,非無離言正智所證唯識性故說為法空。此識若無便無俗諦,俗諦無故真諦亦無,真俗相依而建立故。撥無二諦是惡取空,諸佛說為不可治者。應知諸法有空不空,由此慈尊說前二頌。

外人難說:為了除去法執悟入法空無我的正理,是以佛說唯識教,說唯識教既是顯示諸法皆空,那就不但其他的諸法皆空,就是「此唯識性豈不亦」是畢竟「空」無?如這真的也是畢竟無,那還有什麼可安立?論主答道:「不爾」!就是唯識其性是不空的。外人又道:唯識性既然不空,那又「如何」,就是為什麼不空?論主答說:「非所執故」,是說唯識性不是所執的法,怎麼可以說它是空?須知前面所說的法空無我,但是空其「依識」所「變」一切法上「妄執」以為「實法」,而這是屬徧計所執,在道「理」上是「不可得」的,亦即是非有的,所以「說為法空」,並「非」是說「無」有「離言正智所證唯識性故說為法空」。《唯識二十論》說:『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然達愚夫徧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入法無我,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意思是說:如諸愚夫所起的徧計所執,執著諸法的自性,諸法的差別,以為是實有的,而這執為有的,就是諸法的體用,說唯識教,令知這所執性的體用,實際都是無所有的,名為悟入法無我,並不是令諸行者了知真俗凡聖等境,亦是無所有的名為入法無我。換句話說,但空法執名為法空,不是什麼都空掉了名為法空。亦即不是說依他、圓成無名為法空,依他、圓成法體是不無的。所以說唯識教,不必憂他會墮於偏空。

為什麼不可說唯識性無?要知「此」唯「識」性,假「若」是「無」有的,那「便無」有「俗諦,俗諦」假若「無」有,「真諦」自必「亦無」。什麼道理?因為「真俗相依而建立故」。說清楚點:真不自真,待俗而說真的,俗不自俗,待真而說俗的,是以真俗二諦,相互對待建立,既是相待建立,沒有俗諦那裏會有真諦?所以我們必須承認二諦是有,如果有人「撥無二諦」,那就「是」落於「惡取空」,不特一般人救不了他,就是「諸佛」如來亦都「說」這種人,執著的病太深,成「為不可治者」,亦即是無可救藥的了!《寶積經》說:『一切諸見以空得脫,若起空見則不可除』。《中論》亦說:『大聖說空法,為離諸見故,若復見有空,諸佛所不化』。為什麼把問題說得這樣嚴重?「應知諸法有空不空」,不可執為一切諸法皆空。有空,是指徧計所執法無說的;有不空,是指依他、圓成有說的。正因徧計執是空的,依他、圓成是不空的。有為、無為法既不是所執的,所以絕對不可撥無!「由此」,彌勒「慈尊」在《辨中邊論頌》裏「說」示「前」面所說的「二頌」,以顯所謂非有非空的中道。

庚五 色相非心難

若諸色處亦識為體,何緣乃似色相顯現一類堅住相續而轉?名言熏習勢力起故,與染淨法為依處故。謂此若無應無顛倒,便無雜染亦無淨法,是故諸識亦似色現。如有頌言:亂相及亂體,應許為色識及與非色識,若無餘亦無。

外人又難:假「若」是「諸色處亦」以「識為」其自「體」的話,照理色相應當沒有形礙,而這沒有形礙的色相,應該是無所拘的,可是事實上,諸有色處並不失去形礙的色相。請問以「何」因「緣乃似色相顯現一類堅住」而「相續而轉」起?既然形礙的色相不失,怎麼可以安立它是唯識?《攝論講記》說:『若此五根五塵的諸識,它的體性也是識的話,它應該與心一樣的起滅無常,變幻莫測,為什麼在我們的認識上,這五根五塵,有一類的,堅住的,相續而轉的,似於色性的狀態顯現?一類,是前後一類相似,不覺它有什麼顯著的變化。堅住,是長期存在,有安定不動的形態。相續,是無間斷的現起。這一類的,堅住的,相續的,是色(物質)的特性,怎能說它與不一類,不堅住,不相續的心是同一的東西』?

論主對這問難的解答有二:一、「名言熏習勢力起故」。諸有色處所以有這形礙的色相,是由凡愚無始以來虛妄的熏習力,執為常恆不變的色相,由此名言遞互熏習,所以顯現一類堅住的色相。因此,所謂色相,就是虛妄分別的名言遞互熏習力,有這似此色相的生起,並不是心外的實境,實皆以識性而為所依,但因有情迷昧於此,所以作心外一類、堅住、相續等解。例如人類不可住在水火之中,假使入於水火之內,自不免於被溺死或燒死。可是魚類以水為所棲止的宮殿,火鼠動物亦以火中為牠的住處。以此可見水火的自性,決不限於溺與燒的。換句話說,這就是顯示心外無境的消息。外境假定真是實有的,魚鼠之類的動物,怎麼能免溺燒之災?不獨如此,牠們以此為很好的安住處,不感到有怎樣的變異,這不是真正業力之所使然是什麼?今由妄分別的熏習力,執著外在的色相,以是誤認一類相續的堅住。這實是妄業唯識之所使然,怎麼可以認為心外有一類相續堅住的實境?基師《述記》說:『妄習色相一類等故有此相現,非真實有……謂由無始名言熏習住在身中,由彼勢力此色等起相續而轉』。就是明白的顯示此意。二、「與染淨法為依處故」,就是凡愚所執的常恆不變的色相,能給雜染、清淨等法,作為依託的處所。為什麼要變似色相為染淨依處?「謂此」色相假「若無」有,那就「應」當「無」有執色為實的妄識「顛倒」,顛倒既然沒有,當然「便」也「無」有「雜染」,沒有二障雜染,自「亦無」有無漏「淨法」。以「是」之「故,諸識」在緣境的時候,「亦」有「似色」顯「現」。

《攝大乘論講記》說:『論中解答這問題,不從問處作正面直接的解說,而是直探迷悟根本來說明的。我們的認識,誰都承認沒有究竟,眾生是有根本錯誤的。我們的認識有什麼錯誤?基本的錯覺在那裏?這一類堅住相續而轉的色性,似乎是離心實有的色境,就是錯誤的根本所在。無始以來的虛妄熏習,使我們的妄心起時,自然現起似色的義相,這才成為顛倒錯誤。所以這一類堅住相續而轉的色境,是為顛倒等諸雜染法作所依處的。顛倒等諸雜染法,決非完全出於意識的幻想,在所見的影像上,有它的根據,就是非義為義。它雖不是實有的外境,卻也自然的顯現為實有的境相,所以一般人總覺得它是客觀的存在。假使沒有這一類堅住的色相,那於非義中起義顛倒,就不得有了!如果這非義為義不是倒相,那我們就沒有顛倒,大家能正見法相,不是成佛了嗎?我們還有顛倒,還沒有認識諸法的真相,除了非義為義,還有什麼作為顛倒的所依呢?正因有非義為義的色性顯現,所以引起顛倒。若無非義所起的義顛倒,煩惱所知二障雜染,也就應不得有。因為煩惱所知二障是從根本顛倒——非義計義所引起的。如果沒有二障,就沒有所治所捨法,那能治能得的諸清淨法,也就應無有!所以根境諸識應當如是現似色性相續而轉。總之,凡夫有顛倒,所以必須承認這似色是倒相,似色是倒相,所以一切唯有識』。

「如有頌言」,是引《莊嚴論.述求品》頌來助明上述的理論。《攝大乘論講記》對這頌的解釋:『亂是錯亂顛倒,若於無中現有,非義似義而為虛妄諸識生起的因性,叫「亂相」。相就是因(依止)與境界,異譯都作『亂因』。「亂體」就是虛妄分別——能分別的自體,顛倒錯亂的自體。那為亂識生起的因性——亂相,就是似義顯現的「色識」;那亂識的自體,就是「非色識」;雖都是識,卻現起色與非色的二分。這二者是相依而有的,依非色識而現起色識,也因非色似色的色識,生起見似色為色的非色識。既相依而共存,自然也就一滅而共滅,所以「若無」色識的亂相,「餘」非色識的亂體「亦無」。這是說徧計、依他的展轉相依:亂相是徧計執性(從種生邊也可通依他),亂體是依他起。從依他起而有徧計性,因徧計性而有依他的亂識』。是以諸識雖能變似外境相現,但是一切皆不離心,所以一切總是唯識。

庚六 現量違宗難

色等外境分明現證,現量所得寧撥為無?現量證時不執為外,後意分別妄生外想,故現量境是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說為有,意識所執外實色等妄計有故說彼為無。又色等境非色似色非外似外,如夢所緣,不可執為是實外色。

外人又復難說:「色」聲「等」的五塵「外境」,是前五識「分明現證」的,亦即是「現量所得」的,是真實不謬的境界,而且是大小乘共所極成的,怎麼可以說為沒有?所以說「寧撥為無」。《唯識二十論》說:『諸法由量刊定有無』。就是一切有漏無漏諸法,究竟是有是無,完全是由聖言量及現量之所刊定。如是二量刊定為有就是有,刊定為無就是無,不容絲毫有所假藉的。於諸量中以現量為勝,現量所得的應該是真的,假定沒有實在的外境,現量緣色等境的時候,為什麼會有覺知?或說五識既以現量得到外在的色等五塵的真實境,怎麼可說一切皆是唯識?

論主答說:「現量」所得的雖說沒有什麼錯謬,但前五識以現量「證」知「時」,只是把它當作心內的相分,並「不」曾把它「執為」心「外」的實境,把它作為心外實境想的,那是其「後意」識「分別」始「妄生外想」的,到這時候已經不是現量所得。可是現在成問題的,就是五識所緣現量五境,究竟是真實的?抑或是假有的?如果認為是實非假的,那就是離心實有外境,怎麼可以說為唯識?不是這樣講法!當知五識緣於「現量境」,雖皆可以說是實有的,但是五識所變的自相分境,並不是離於五識的,所以說「是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說為有」。到了後來分別「意識」起時,「所執」心「外」有「實」在的「色等」,是「妄計」而「有」的,不稱境體而知,所以「說彼為無」。無論怎麼說,要成立心外境是實有,決不可能!

《唯識二十論》中亦有一頌說明這個說:『現量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我在《二十頌講記》中說:『吾人緣外境時,雖覺自己現證如是外境,但不能就此證明外境是實有。如在夢中,雖無所緣的真實外境,但亦自覺我今現見色聲等相。雖有如是自覺,可是誰都知道,夢中的境界,是非真實的。又如眼睛沒有病時,見到晚上的燈光,只是一盞明亮的燈光而已,但若眼中有了眩翳,所見的燈光就出現了光輪,而且當時確實是這樣覺知的,但這光輪實際是假有的,與夢中所見的境界一樣無實!當知我們覺時,雖亦生起現覺,認識色聲等相,但所認識的一切,還是自心所現的,並不是真實的外境。所以說現覺如夢等。現覺絕對不緣心識以外的實有境界,因我認為心識所緣的,唯是心識所變的。所以妄執實有外境者,以有現覺證有外境,並不能成立』。

『已起現覺時,見已無,寧許有現量?這是破正量部的妄執。正量部的學者說:「心心所法,燈焰、鈴聲,唯滅相滅,念念生滅,色等法滅,亦待外緣。即隨此事長短一期,後方有滅」。如以我們的眼識,來見這個粉筆時,剎那眼識滅入過去,所以當在覺得我今現覺這個粉筆,即於這個時候,你的能見作用已經無有,因為你之所以覺得這是粉筆,是屬第六意識的作用,不是前五識的作用……總之,正見境時沒有現量,到現覺生起時,見境的眼識,早已謝入過去,爾時怎麼還有現量?這是約能見沒有現量說的』。

『已起現覺時,境已無,寧許有現量?這是針對薩婆多剎那論者說的。剎那論者認為:客觀存在的色等諸法,都是剎那剎那在變化中的,沒有一剎那停在固定的狀態上。如我現在手上所拿的這把扇子,後一剎那的扇子,絕對不是前一剎那的扇子,因為它的質量,已經完全變了。所以當你有此覺時,色境現覺皆已滅入過去,那裏還有什麼色等現量?剎那論者的無常變化說,與希臘哲人赫拉克里特士所說的話近似。如說:「人不能兩次立足於同一河流之中,因為水是流轉變動的」。孔子說的「逝者如斯夫!不舍晝夜」!不舍晝夜,亦是永遠的流轉變動之意』。

『現證外境的現量,尚且不是如一般所說的現量,那裏還有實有的境界?所以外境實有的理論,不論從那方面說,都是不能成立的』(已上引文見《唯識二十頌講記》)。

「又色等」五「境」,實在不是外色,不過「非色似色,非外似外」而已。「如夢」中夢心「所緣」現色現聲等的夢境,決定非實,「不可執為是實外色」。因此證知夢中所緣的,雖能生起色、聲等的覺知,但這決不是實有的境,更不可執為心外所有的色、聲等。

庚七 夢覺相違難

若覺時色皆如夢境不離識者,如從夢覺知彼唯心,何故覺時於自色境不知唯識?如夢未覺不能自知,要至覺時方能追覺,覺時境色應知亦爾,未真覺位不能自知,至真覺時亦能追覺。未得真覺恆處夢中,故佛說為生死長夜,由斯未了色境唯識。

外人又來難道:你唯識家前面屢屢以夢中境例現在覺時境,說老實話,那是很難令人首肯的!為什麼?假「若覺時」所認識的「色」等一切,「皆如夢境」而「不離」於「識者」,且「如」人「從夢」中「覺」醒以後,「知彼」所謂夢境「唯」是「心」識之所現的,準此,覺時所緣的色等諸境,理亦應該知道它不是心外的實境,可是事實上不是如此,試問「何故」對現在「覺時於自色境不」能了「知」它是「唯識」?《唯識二十頌講記》中更清楚說:『但是在此我要問你唯識家的:現前所見之境與夢中所見之境,既然是相同的,為什麼夢境是假,我們個個可以了知,而現前所見的境界,怎麼沒有人了解它是假,且把它當成實有的看待?夢境與現境有著這樣的根本不同,你唯識家說現覺如夢中境界一樣,這怎麼合乎道理?因為如此,所似我們應一致的承認外境實有』。

論主回答他說:不錯,人人都知道夢境是假,但又無可否認的,就是當你「如」還正在「夢」中尚「未」醒「覺」之時,並「不能」夠「自知」是假,不特不知道它是假,而且同樣認為是實有的,我們之所以知道夢境是假,「要至覺」醒之「時,方能」對之有所「追覺」,始知夢中所見的是假,在未醒覺以前,絕對不知夢境非有。不特夢中境界是如此,就是「覺時」所見「境色,應知亦」是這樣的。吾人「未」到「真覺」的階「位,不能自知」三界唯心,及「至」得到「真覺」的「時」候,方知一切皆從心現,所以說「亦能追覺」。古德所謂『有大覺而後知此大夢』,就是此意。當知吾人在「未得」到「真覺」以前,「恆」時「處」於迷「夢中」,終日昏昏迷迷的為無明蒙蔽,所以我「佛說為生死長夜」,以致把所見的境界,誤認為是外在實有的,「由斯未了色境唯識」。《唯識二十頌講記》說:『等你到了從無明大夢中醒來時,以般若的智慧證悟諸法的真理,再運用後得智回頭來觀察宇宙萬有,那你自然就會知道萬有諸法是假非實。現實所見的和夢中所見的,同是一種昏迷的境相,因而所見到的,同認為是實有。就眾生說,一旦到了真智覺現前時,不期然的便能了知,先來生死虛妄執境,原來一切都是空的,凡所有相一切不離自心幻起,如夢如幻,了達三界唯識,外境不是實有。這樣分別說來,那裏有如眾生所見的實有境界?如果眾生硬要以為外境實有,老實不客氣的說,那完全是顛倒妄想執著』!

庚八 外取他心難

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誰說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說彼是親所緣。謂識生時無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執外物,日等舒光親照外境,但如鏡等似外境現名了他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自所變。故契經言:無有少法能取餘法,但識生時似彼相現名取彼物。如緣他心,色等亦爾。

外人又作難說:「外」界的「色」等,「實」在是「無」體的,因為它是內界的識變,「可」以說它「非」是「內識」所緣境,我們認為亦有道理,但是「他」人的「心」識,在自心之外是「實有」的。若說不緣心外的實境,則他人的心識,就不應為自己所緣;可是佛法所說的他心智,就是緣他心的智慧,他心「寧非」是「自」己心識之「所緣」?既緣他人的心識,就是緣心外的實境,怎麼可以說是唯識?『現在我且問你:諸他心智能不能知道他心?假定說是不知,怎麼可以叫做他心智?假定說是能知,唯識之理豈非不能成立?如是展轉徵問,非逼唯識者承認外境是有不可』!

論主答道:「誰」對你「說他心非」是「自識」所緣「境」?告訴你:他心智確是以他人的心識為緣的,「但不說彼是親所緣」,只是在自心中緣那所現起的他心之影像,不出自心的範圍之內,怎麼可說唯識義理不成?如果這個人心,親緣得他人心,可說離此人心外,別有心為境,則有乖唯識,現在既不親緣,自然亦是唯識。「謂」當此人心「識生」起緣於他人心識「時」,變起相分,「無」有「實」在的「作用」,既「非如」同用「手等親」自去「執」持身「外」之「物」,亦不同「日」月「等舒」放出「光」輝去「親照外」界的「境」界,「但如鏡等」照物一樣,「似」有「外境」的影像顯現。他心智的緣於他人之心,似有他人的心影,顯現在自心的鏡頭,「名了他心」,並「非」自心「親能了」它。「親所了者,謂」是「自」識「所變」的相分本質,為自識所起的見分所了,可見不是取於外境。總之,一切親所緣是不離於能緣的,所以名為唯識。

以是之「故」,在解深密「契經」中說:「無有少法能取餘法,但識生時似彼相現名取彼物」。這在前面已解說過。餘法,是指心外的實法。基師《述記》說:『非自實心能取他實心,但識生時心似彼他心相現,名取他心』。無性《攝論釋》第四解釋說:『慈氏無有少法能取少法者,此釋前難無作用故。謂一切法作用、作者皆不成故。如是生時者,緣起諸法威力大故,即一體上有二影生,更互相望不即不離,諸心心法由緣起力,其性法爾如是而生。如質為緣還見本質等者,譬如依止自面等質,於鏡等中還見本質,由迷亂故謂我見影。由鏡等緣威力大故,雖無異影而似別有影像顯現,此心亦爾。乃至廣說』。

不特緣他心是如此,「如緣他心,色等亦爾」。如緣他人心,但託為本質,自變相分緣,並不能親得。如是,意識緣第八器世間色時,亦但託為本質而自變相分緣,不是親得的。又如五識緣本識所變本質境,雖亦得緣,但只成為疏所緣緣,並不能夠親得。

《唯識二十論》對這有一頌說:『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講記對這解釋說:『「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這是外人的問難。唯識家替他解釋說:具有他心智的人,不能如實的知道別人的心事。基師《述記》說:「以他心為質而心變緣,名他心智,非能親取他心等故,名他心智」。這個道理,如知自心諸所有智,亦不能真實的知道自心。知於自心的諸所有智,怎麼會於境界不如實知?這主要的由於無知的無明,蓋覆遮蔽著其心境,致令了知自心的諸所有智,不能如實的知道自心。同樣的理由,了知他心的諸所有智,由於法執力的障蔽,如知自心一樣的,不能如實的知道他心。不但凡夫、外道如此,就是二乘以及菩薩,在未成佛前,自心絕對不能真知自心的。這種不知,亦如佛境不能為我人所知,其道理是一樣的。凡夫不知佛的境界,這是沒有人可以否認的,因為佛所證的境界,體性離言,超思議道,我們凡夫淺智,怎能測度得到?不說佛的境界,就是菩薩境界,亦非凡夫所知。還有,初地菩薩在我們凡夫心目中,當然已是了不起的聖者,可是佛法裏有句話說:「初地不知二地事」,自然,二地不知三地事,乃至十地不知佛地事。所以不知自心,猶如不知佛的淨智所行離諸言說的不可思議的境界』。這樣說來,他心智所知的他心,只是一種疏所緣緣,是以他心為本質,而後自變相分來緣,所緣的實還是自心所變的,所以仍是唯識,不得說有心外實境。

庚九 異境非唯難

既有異境,何名唯識?奇哉固執觸處生疑!豈唯識教但說一識?不爾!如何?汝應諦聽:若唯一識寧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誰為誰說?何法何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見、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真如。識自相故,識相應故,二所變故,三分位故,四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唯言,但遮愚夫所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

外人最後再難:唯識的道理就是離心之外更無一物可得,方得說名一切唯識,現在自心之外,「既有」他心的「異境」,怎麼可以「名」為「唯識」?唯識之義我以為是絕對不能成立的,你唯識家為什麼偏要說諸法唯識?

論主予以斥說:「奇哉」!真可說是奇怪得很,像你們這樣「固執」不捨的人,真可說是「觸處生疑」,對於你們這種人,真可說是沒有辦法!不過,你們既有這個疑在,我當再為你們解釋:「汝應」當仔細的「諦聽」:所謂唯識,不是那個單獨一人的心識,而是十方世界無數的凡夫,無量的聖者,都是各有其心識的,而且不管那個,都是唯識的,離了心識之外,一法也不存在。你所緣的一切諸法固然是不離心識的,我所緣的一切諸法也是不離心識的。這可說是相對個人的唯心論,不是絕對普徧的唯心論。正因是相對個人的唯心論,所以一切是各自心識所變,互為疏所緣的增上緣,彼此相互無礙涉入,恰是一法共所受用。這真正是疏所緣的分齊,決不是什麼親所緣。親所緣,絕對是自識所變的。如此談相對個人的識變,因而唯識義理的成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若」聖教中「唯」說「一」人之「識」,那裏還「有十方」六「凡」四「聖、尊卑、因果」的「等」級差「別」?換句話說,這一切是都無所有。如果真的沒有凡聖、尊卑、因果,當然就沒有佛,沒有佛,「誰為」我們說法?同時沒有眾生,佛為「誰」而「說」法?沒有涅槃、菩提妙果,試問還有「何法」?吾人亦「何」所「求」?也有說,沒有行,修什麼法?沒有涅槃等,有什麼所求?由於有情各有其識,所以上面的一切皆成。以是之「故」,所謂「唯識」的這話,是「有」其甚「深意趣」的,不是隨便作如此說的。要知佛說唯識,緣於眾生的迷情而來,就是眾生執著所有外境諸法為真實存在,為了簡遮所執的實我實法,乃說諸法不離識心,一切無非唯識。

所說「識言」,非謂諸人總有一識,而是「總顯」三界「一切有情,各」各「有」其「八識」,各有「六位心所」,各有「所變相見」二分,各有二十四種不相應行「分位差別」,各有「彼空理所顯真如」,亦即是各有六種無為。一切諸法雖說是很多的,若類別起來,實不出於如上五種:於中,前四種是顯示諸法的事相;後一種是指出諸法的理性本體。事相中的前三,是種子所生的實法,第四不相應行,是依實法的區分或位置而立名的假法。實法之中,前二是緣慮作用的心法;第三是質礙作用的色法。心法之中,第一心王是識的主體;第二心所是識的屬伴。這個五種,叫做五位。表如左:

┌主……心王 (八法)──┐        ┌心法(緣慮)┤            │     ┌實法┤      └伴……心所 (五十一法)│   事相┤  └色法(質礙)…………色  (十一法) ├五位(百法)     │                      │     └假法……………………………不相應(二十四法)│   理性……………………………………無為 (六法)──┘

以上雖是五位百法,但皆不離識心,所以說為唯識;這樣以不離識義談唯識,所以總稱為唯識。為什麼定要說為不離於識?因各自所有的八識,是「識」的「自」體「相」,在諸法中最為殊勝,所以說在最初;因各自所有的心所,是諸「識」之所「相應」的,望前心王較劣,所以其次來說;因各自所有的相見,是王所「二」者之「所變」現的,先能變後所變,所以再次來說;各自所有的不相應行,是前「三」者的「分位」差別假立,先說實後說假,所以更次來說;各有空理所顯真如無為,是識的「實性」,前四是有為,而這是無為,先有後無,所以在最後說。「如是」所說五位「諸法,皆」是「不離」於「識」的,所以「總立識名」,並不是說沒有心所等法。

五位是因各各別談唯識,所以叫做別門唯識;諸法因皆不離於識談唯識,所以叫做總門唯識。這就是顯示五法事理的總別二門的唯識。列表如下:

別門唯識  總門唯識         ┌心王──識自體故─┐         │心所──識相應故─┤   五法事理唯識┤色───識所變故─┼不離識故──唯識         │不相應─識分位故─┤         └無為──識實性故─┘

如是以總別二門,巧談唯識的義理,若徹於這妙旨,唯識的極理,就可昭昭然的明白。是以雖有他心的異境,因為人人各自唯識,所以不與唯識的宗旨相違。

所說「唯言」,那是「但遮愚夫」迷情「所執定離諸識實有色」及不相應、無為「等」法,表顯唯有內界心識的諸法。如是所說唯識,一遮一表,確是深有意趣。

己三 總結勸信

若如是知唯識教意,便能無倒善備資糧速入法空證無上覺,救拔含識生死輪迴,非全撥無惡取空者違背教理能成是事,故定應信一切唯識。

以上略敘九難義的大要,從這難義的問答中,指出凡懷所有極為鄙近的世事來問,答時舉出巧妙的事例,以顯示唯識的究竟義理。所說極為平易而剴切,使難者再也沒有些許的疑念存在。學者假「若如是」了「知唯識教」的「意」義,「便能無」有迷妄我法二執的顛「倒,善備」福智二嚴的「資糧」,迅「速」的就得證「入法空,證」到「無上」佛果的大「覺」,從而去「救」脫「拔」濟一切「含識」,使諸有情出離「生死輪迴」。這決「非」完「全撥無」真俗諸法的「惡取空者,違背」唯識無境的「教理」,所「能成」就「是事」的。是「故」學者如要向佛果大道前進,「定應」深「信一切」法「唯識」所現,不然的話,那你不能到達最高佛果的顛峰!

通潤《集解》卷七說:『心能作佛,心作眾生,心作天堂,心作地獄,心異則千差競起,心平則法界坦然,心凡則三毒縈纏,心聖則六通自在,心空則一道清淨,心有則萬境縱橫。如谷應聲,語雄而響厲;似鏡鑒像,形曲而影凹。以知萬行由心,一切在我。蹈雲靄而飲甘露,非他所授;臥煙燄而噉膿血,皆自能為。非天所生,非地所出,只在最初一念,致此昇沉!欲外安和,但內寧靜,心虛境寂,念起法生,水濁波昏,潭清月朗,修行之要靡出於斯!可謂眾妙之門,群靈之府,昇降之本,禍福之原,但正自心,何疑別境』?

丁二 釋諸妨難

戊一 牒義標問

若唯有識都無外緣,由何而生種種分別?

唯識無義的宗旨,在前已建立起來,照理是沒有什麼問題的了,但在外人看來,仍有種種妨難,妨難雖說很多,但主要的不出違理難和違教難的二種。正因還有這些妨難,所以下以七頌通釋。七頌通釋種種妨難,實際就是把前略標的『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的兩句頌文,再予詳細的辨明,讓人不致還有疑惑在。就中,最初是通釋違理難,其次是通釋違教難。

首先外人難說:心心所法的生起,必是因其緣由,假「若」如你們唯識家所說,真的「唯有」心「識都無外緣」的話,試問「由何而生種種分別」。這裏所說的分別,就是八識心心所。種種分別心識,既無外境牽心,是就不應生起。通常說:『法不孤起,仗境方生』;亦即說:『心生法生,法生心生』,怎可說沒有外境?

戊二 舉頌總答

頌曰:由一切種識,如是如是變,以展轉力故,彼彼分別生。

這是舉頌總答下面的所問:於中,前三句是明能生的緣由;後一句是明所生的分別心。前三句中,初二句是明因於種子始生分別;後一句是明依於因緣現行始生分別。如分別的說:前者是親因緣,後者是增上緣。原來佛教說明萬有諸法的生起與存在,是以因緣的理法為基盤的,不特通於大小二乘所說,而且被認為是最高的原理,這是特別值得我人重視的。唯有認識諸法生起的因緣,始能認識森羅萬象是怎麼一回事,所以須知心心所法生起的緣由。所謂「由一切種識」,是指根本識,能持一切諸法的種子。「如是如是變」,是指下面的展轉力,就是從種如是生現,從現如是生種,為展轉義,亦即所謂自證分變起見相二分。「以展轉力故」,是指八現識及相見等,互相展轉而為助力,亦可說是餘緣為展轉力。「彼彼分別生」,是指現識等,因為分別類多,所以說為種種。

戊三 解釋頌意

己一 正釋頌意

論曰:一切種識謂本識中能生自果功能差別,此生等流、異熟、士用、增上果故名一切種。除離繫者,非種生故,彼雖可證而非種果,要現起道斷結得故,有展轉義非此所說,此說能生分別種故。此識為體故立識名,種離本識無別性故。種識二言簡非種識,有識非種種非識故。又種識言顯識中種,非持種識,後當說故。

此下是以論文解釋頌意,於中,先解釋第一句頌。「論」中說「曰:一切種識」,不是別的什麼,就是所「謂」根「本識中」的一切有為法種,是「能生」它們各「自果」法的「功能差別」。如「此」差別功能種子,能「生等流、異熟、士用、增上」的四「果」,所以「名」為「一切種」識。為什麼但生這四果而不生離繫果?所以「除」去「離繫」果不說,因為此果是無為,「非」是從本識中的「種」子所「生」的,「彼」離繫果「雖」說是「可證」得的,但決「非」是從「種」子所生的「果」。在行者方面來講,「要」到「現起」無漏聖「道,斷」了「結」使以後,才能有所證「得」。靈泰《疏鈔》說:『離繫果,唯是無為,唯是滅諦,斷煩惱所縛得無為離繫果,繫離果不通有為無漏道諦』。此無為離繫果,雖說不從種生,但是望於彼果,亦「有展轉」證得之「義」,然而「非此」中「所說,此」處所要「說」的,是「能生」的「分別種」識。假定是這樣的話,那就應該說一切種,為什麼要說為一切種識?當知「此」種是以本「識為體」的,所以「立」一切種「識名」,因這種子就是本識的相分,為識之所變現的,其體就是識,「種」如「離」了「本識」,就「無別性」可得,所以立識為名,名為種識,種子與識是不一不異的,不是離了識外,另有它的體性。

至於「種、識二言」,那是「簡」別「非種」子「識」說。為什麼?因「有識非種、種非識故」。如現起的諸識,雖可說之為識,但因非內種子,不得說為種識,是為有識非種。如穀麥等種子,雖可說之為種,但因不是識種,不得說為種識,是為有種非識。所以所謂種識,唯取第八識中種子,種子亦是識所變的,所以得名種識之言,不取第八識的現行。「又」關於「種識」之「言」,是「顯」示本「識中」所有的「種」子,並「非」是指的「持種識」,名為種識。關於這個道理,到「後當」再給予詳細的說明,現在姑且不論。種識在此說明,是很有道理的:假定單獨說種,那就與外在的麥等自性相濫;如果單獨說識,那就與現行八識等相濫。為了避免這兩種的相濫,所以特地雙說種識。

此識中種餘緣助故,即便如是如是轉變,謂從生位轉至熟時。顯變種多重言如是,謂一切種攝三熏習共不共等識種盡故。展轉力者,謂八現識及彼相應相見分等,彼皆互有相助力故。即現識等總名分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分別類多故言彼彼。此頌意說雖無外緣,由本識中有一切種轉變差別及以現行八種識等展轉力故,彼彼分別而亦得生,何假外緣方起分別?諸淨法起應知亦然,淨種現行為緣生故。

如前所說「此」本「識中」的「種」子,要它發生活動作用,也不是自然而然如此的,尚須由其「餘」的等無間、所緣、增上的三「緣」給與輔「助」之力,才能「如是如是」的「轉變」起來,「謂從生」起的因「位轉」變「至」成「熟」的「時」期,不然,識中種子怎會轉變起來?「顯變種多重言如是」,是說本識中的種子數量,是有很多很多的,而每一種子皆有轉變生諸分別的作用,所以重說如是。種子很多多到怎樣的程度?「謂」前所說的「一切種」,總「攝」名言、我執、有支「三」種「熏習」以及「共」種、「不共」種、有受盡相、無受盡相「等」各式各樣的「識種」窮「盡」無餘,可見種子很多。關於共不共等,在前第二卷已解說過;關於三熏習,到下第八卷再解釋,因而這裏略而不論。

以上所解說的兩句,是明種為因生分別;以下所要解說的一句,是明現行為緣生分別,這包含其他的三緣,加上前說的因緣,合為四緣。所謂「展轉力者」,是說「八」個「現」行「識及彼」八識所「相應」的心所,還有心心所自體所變的「相見」二「分等」,等是等於不相應行及無為法。如是「彼」諸識等,彼此「皆互有相助」之「力」,所以說為展轉力。

以上已解釋頌文的前三句,現在再解釋最後一句頌。「即」此所說的「現」行「識」、相見二分、相應心所、不相應行「等」法,「總名」叫做「分別」,因為皆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都是不離識而以識為體性的。由於這些「分別」的種「類」很「多」,所以說為「彼彼」,彼彼就是眾多的意思。此中所成為問題者,就是不相應行為什麼亦說為分別?這因不相應行是依分別心上所假安立的,所以說不相應行亦名分別。

上來分別解釋每一句的頌意,現在再來總明「此頌」的「意」思,是「說雖無」心「外」之「緣」,但「由」根「本識中,有一切種」的「轉變差別,及以現行」的「八種識等」,彼此具有「展轉」相助之「力」,所以自體、相、見等的「彼彼分別而亦得」以「生」起,「何」必一定要「假」藉「外緣」,然後「方」得生「起分別」?不特一切染法的生起是如此,就是一切「淨法」的生「起,應知亦」是這樣的。因為從無漏「淨種」生起無漏清淨「現行」,同樣是「為緣生」的,換句話說,是由種子的因和現行的緣而生,並不是自然現起。染淨一切諸法,既皆以心內的種子和現行為緣而得生起,是則雖沒有心外的實境,而心心所等諸法生起不是不可能。

己二 別釋緣義

庚一 廣明緣義

辛一 問答標數

所說種現緣生分別,云何應知此緣生相?緣且有四。

在前解釋頌中,「所說種」子和「現」行,俱可為「緣」能「生」種種「分別」,然而「應」當怎樣的「知」道「此緣生」分別的義「相」?亦即何法為何緣之相,我們應當怎樣始得了知?當知能生種種分別的「緣」,雖說是很多的,在此「且」說「有四」。就是種子一法說為因緣,餘三緣在現行展轉力上說。基師《述記》說:『因緣宗廣一切種等句,餘緣宗廣展轉力句』。這是標出四緣數目,到下再為分別解說。

辛二 別釋四緣

壬一 釋因緣

一、因緣:謂有為法親辦自果。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種子者,謂本識中善、染、無記、諸界、地等功能差別,能引次後自類功能及起同時自類現果,此唯望彼是因緣性。現行者,謂七轉識及彼相應所變相、見、性、界、地等,除佛果善、極劣無記,餘熏本識生自類種,此唯望彼是因緣性。

首先所要說明的,就是佛教所說的因果,詳細應該說為因緣果的關係。所謂因緣果,照一般字義說:因是生起諸法的直接原因,緣是諸法生起的間接助緣,果是原因和助緣所產生的結果。如黃豆果,雖說是從豆因生的,但唯豆因決不得生,必然還要雨露、日光、水土、肥料等的扶助。如此說來,就是所謂親因、助緣、結果的關係。實際三者,因中有緣義,緣中有因義,彼此相牽涉的,決不是單純的。是以學者對此,必須善為辨別。這因緣果的三法,在《俱舍》說得最詳細,就是因有六因,緣有四緣,果有五果。所謂六因、四緣、五果,就是指此。在唯識,如本論所說,其模式雖不如《俱舍》那樣的微細,但因亦說為十種,緣說有四種,果說有五種,就是所謂十因、四緣、五果。對此,本論先舉四緣,其次及於十因、五果。現在順其次序,先說四緣,就是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的四種。這四種,真正可說是有為諸法生起的所由,且被認為是佛教一般的通義。四緣,雖廣通於大小二乘所說,但其解釋並不完全是一樣的,當然這是從大小乘所說根本相違而來。如小乘有部,認為有為法體有其自性,是本來恆有的,所以因緣這法,唯是望於法的作用而立,沒有另外辨生其體的親因緣法。因為不是親因緣法,所以疏所緣亦不被承認。像這樣的說因緣法,難免有墮於自然生之嫌。如此,結果必然難以得到緣起的實義。在大乘方面說,諸法本來是無自性的,必要有它的親因緣法,作為它生起的條件。是本無今有,有已還無,如電如幻的。因此,以這名為依他起,他不外是從因緣生起諸法之謂。如以唯識的話說:這是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為三法同時的因果關係,並且以此為緣起的實義。以是,我們可知其旨趣。唯識所談的四緣,在《瑜伽》、《顯揚》等論,敘述得很多,現在不能一一詳談,且就本論所明略為一說:

「一、因緣」:是說「有為法」的生起,作為它的親原因,就是所謂親因緣,能夠「親辦」其「自果」。無為法不從因緣生,其自身亦不是因緣,所以除去無為法不談。緣者是因,所以因即緣義。一般所謂因緣,如上所說,因是對果的親因,緣是同於助緣,諸法是這親因助緣相待而得的結果。因與緣二字意味親因,不是關於助緣。可是「此」因緣「體有二」種:「一」是「種子;二」是「現行」。『總勒有為因緣體者不過此二』。

所謂「種子者」,是說在「本識中」,具有生起「善、染、無記」三性、「諸界」、九「地」、色心「等」各自結果的「功能差別」。等是等取有漏無漏、色非色、報非報等種種各別種子。靈泰《疏鈔》說:『色者謂色蘊,非色謂四蘊。報者即體是異熟無記心心所法,非報者即非異熟無記,謂善惡心心所。若善惡業即能有異熟,若無記法即不能有異熟』。如是本識中的種子,究竟望於什麼為因緣?「能引次後自類功能」,這是約前後異時生自類的種子說,亦即通常說的種子生種子;「及起同時自類現果」,這是約同時生自類的現行說,亦即通常說的種子生現行。「此唯望彼是因緣性」,意思是說種子望於所生的自類種子,固然是因緣性,望於所生的自類現行,同樣是因緣性。這末說來,可見唯有自類的,才得說為因緣,假定是異性的,就不得說為因緣。

所謂「現行者」,是說能熏的前「七轉識及彼」七轉識所「相應」的心所,並「所變」的「相見」二分,還有三「性」、三「界」、九「地」、有漏、無漏「等」,皆名現行。不過要除去「佛果」位中所有「善」法,還要除去極劣的無記法,因這二者都不是能熏的。除此而外,所「餘」的七轉識等,都能「熏」第八根「本識,生」起各各「自類」的種子。如眼識現行生起眼識種子,善性現行生起善性種子等。「此」諸現行「唯望彼」諸種子「是因緣性」。佛果善及極劣無記,為什麼不熏成種,在前第二卷講四義能所熏時已經說過,所以這裏不再重說。簡單的說:能熏的七轉諸識的現行,同時熏習自類種子在本識中,望於那所熏的種子,此諸現行是因緣性。

總之,種子生現行,種子生種子的種子以及現行熏種子的現行,都可說名因緣性。如現行直對現行而為因緣,那就不是絕對的。為什麼?要知現行同士相望,不得有親辦自果的因緣義,在那種情形下,只可說為增上緣,不得說為因緣。關於這點,小乘《俱舍》把現行同士說為因緣,與現在大乘唯識所說,是有所不同的。

第八心品無所熏故,非簡所依獨能熏故,極微圓故,不熏成種。

能熏的現行法中,為什麼沒有說到第八心品?「第八心品無所熏故」。第八識的本身就是所熏處,除了第八識更無所熏處,所以能熏的現行法只有前七轉識,第八識不是能熏的現行,所以沒有說到第八心品。第八心品沒有所熏處,說它不在能熏法中,固然是還有其理由,第八心王所相應的心所,為心王的所熏處,應該說它在能熏法中,為什麼前能熏中亦沒有說到?當知心王既非能熏,心所自亦非是所熏,因為心所之所以為心所,是依心王而發生活動的,現在既簡去它所依的心王,「非」是「簡」去「所依」的心王,其所相應的能依心所,還能「獨」自具有「能熏」功能作用的。既不能單獨能行,當不在能熏法中。有人這樣問道:心王簡去心所,尚且可以獨為所熏,心所簡去心王,獨為能熏又有何妨?現在答覆他說:這不能相提並論!要知第八識的心王有自在義,因為自在故,所以能單獨的作為所熏,心所缺少它的自在義,所以單獨的不能為能熏。

為什麼因中的第八識及六識中的異熟無記不是能熏?以極微故不熏成種。因凡異熟業所生的法,都是任運而生的,其勢力極為微劣,沒有力量能夠熏習成種的。真正能熏而熏成種的,必然是強而有力的東西。因位中的第八識及六識中的異熟無記,其力既是極為微劣的,當然沒有力量能熏成種。為什麼佛果位上的八識不是能熏?「以極微圓故不熏成種」。到了最高佛果位的大聖,一切功德善法,無不究竟圓滿,再也沒有或增或減的現象可得,怎會更能熏習成種?如果還能熏習成種,是就成為漸漸增長,那裏還能說是圓滿?由於如上所說的兩大理由,所以因中第八識及彼心品,悉皆不是能熏。

現行同類展轉相望皆非因緣,自種生故;一切異類展轉相望亦非因緣,不親生故。有說異類同類現行展轉相望為因緣者,應知假說或隨轉門。有唯說種是因緣性,彼依顯勝非盡理說,聖說轉識與阿賴耶展轉相望為因緣故。

「現行同類展轉」前後「相望」為什麼「皆非因緣」?因後念的現行不是由前念的現行生的,仍是從本識中的各「自種」子「生」的,所以同類相望沒有因緣義。不特內在的現行相望是如此,就是外在的穀麥等物相望也是如此。「一切異類展轉相望」為什麼「亦非因緣」,因『異類「不」能「親生」俱或異時異類果「故」』。《義演》對這解釋說:『如種子望俱時異類種子非因緣:如眼識種望耳識種子等;或種子望俱時異類現行,如眼識種子望耳識現行;或現望俱時異類現,如眼識現行望俱時異類耳識現行;或種子望異時異類種子,如前念眼識種子望後念耳識種子;或種望異時異類現行等,皆非因緣性也;或現望異時異類現,如前念眼識望後念耳識亦爾』。

如上所說異類同類現行展轉相望皆非因緣,為什麼「有說異類同類現行展轉相望」得「為因緣」?「應知」那是方便「假說」;或是隨順小乘有部所說俱有等五因為因緣,所以說為「或隨轉門」,像這樣的說法,不是大乘本意,而是就小乘的思想理論說的。「有」的「唯說種」子「是因緣性」,那又是怎麼一回事?當知「彼」是「依」於種子「顯」示種子「勝」於現行說的,並「非」是種「盡理」而「說」,因為諸經論中,不論是大聖佛陀,不論是菩薩「聖」者,都說七「轉識」的現行「與」第八「阿賴耶」識的種子,「展轉相望」互「為因緣」,如炷生燄,如燄燒炷,所以為因緣性的,定是種現相生,絕對不可執為唯是種子是因緣性!如前引《阿毘達磨經》說:『諸法於藏識,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不特一切有漏法是以種子現行二法為因緣體,就是一切無漏法亦是以種子現行二法為因緣體,我們對此必須肯定承認。

壬二 釋等無間緣

二、等無間緣:謂八現識及彼心所前聚於後自類無間,等而開導令彼定生。多同類種俱時轉故,如不相應非此緣攝,由斯八識非互為緣。心所與心雖恆俱轉,而相應故和合似一,不可施設離別殊異,故得互作等無間緣。入無餘心最極微劣無開導用,又無當起等無間法,故非此緣。云何知然?論有誠說:若此識等無間彼識等決定生,即說此是彼等無間緣故。

「二、等無間緣」:是說當「八」個「現」行「識及彼」所相應的「心所」生起,「前」念的一「聚」心王及心所,「於後」念的一聚「自類」的心王及心所,「無」所「間」隔的「等而開導,令彼」決「定」得以繼續「生」起的助緣。假使前心滅了以後,沒有留下後心的位置,後心是就不能生起,所以前滅心為後起心的緣。前面的心心所與後起的心心所,體用齊等,沒有間隔,名為等無間緣。所謂前聚後聚體用齊等,是說前聚後聚各各其體是一,恰如王所四義平等中的事等,是為體的齊等;前念的一聚混融而為引導後念一聚的力用,是為用的齊等;至於中間沒有間隔,是指中間沒有異識間隔之謂,不是遮剎那的間隔。所謂開導之用:開是避的意思,就是給與後念一個地方;導是招引的意思,就是避開前法的那個地方,招引後法使之生起。但這等無間緣,唯限於緣慮法,亦即唯關於心法的生起;色法及種子等,不可作這樣說。就是在心法中,亦唯取見分與自證分,不取相分與證自證分。相分是非緣慮的,證自證分沒有開導之用,所以二者均所不取。《瑜伽》三十八說:『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唯望一切心心法說,由彼一切心及心法前生開導所攝受故』。意說前念心心所為開導,能引攝後念心心所的生起。

無間既不是遮剎那的間隔,而是指沒有異識的間隔,是則雖經過很久的時間,只要中間沒有異識的間隔,前聚仍然得為後聚的等無間緣。如入無心定的最後心,後來繼續的生起活動,其間雖經過多劫那麼久的無心的狀態,但到出定的時候,仍得能為此緣。對這,大乘唯識特別是護法唯識,是主八識體別的,所以八識各自前後相續,成為各各的等無間緣;小乘學派特別是有部學者,是主六識體一的,所以說為異識互成等無間緣。大小乘的說法,有很大的差別。在大乘,不承認異識互成等無間緣,若異識互成等無間緣,那就八識不得俱轉。說法開導,必是不相礙法,假定是相礙法,根本說不上有什麼開避。所以八識如果是相礙的,必然是就不得俱轉,那就違於俱轉的定教。心法的生起,必說前念的心法能為開導,所以這緣是就現識相望而言,決不是約種現相望而言。心王心所是各別的,合那心王心所而為一聚,成此等無間緣。

為什麼種子不是此緣相?「多同類種俱時轉故,如不相應非此緣攝」。這是簡別種子不是等無間緣。要知等無間緣,須要前後相引,現在很多的種子彼此相望,雖說同樣是識種,但因多類並生,同時俱轉,並非一識自類,前引後生,好像不相應法,不是此等無間緣所攝。如眼識種子從無始來一直到今日,百千同類俱時而轉,沒有等無間緣的等義,因而沒有為緣的理由。由於如此,八識相望,不得互相為緣,假定容許八識更互為等無間緣,如第八識為緣引生餘七識,是即無異等於承認多識並生。多識並生如果真可互作等無間緣,那種子亦應得為等無間緣,因為許多類種子俱時並生的。如不承認種子得為等無間緣,怎可承認多類並生的八識得以互為等無間緣。

多類並生俱時而轉的八識種子,不得互為等無間緣,固然是有它的理由,但心與心所既然不是自類的,如八種識恆俱時轉,而體用又是各別的,怎麼可以互為等無間緣?當知「心所與心雖」說是「恆」時「俱轉」的,然「而」它們之間有著「相應」的關係,好像眾多燈明,「和合」起來「似一」。所謂和合似一,是說它們同一所依,同一所緣,同一時轉,同一性攝,定俱生滅,「不可施設離別」使之「殊異」,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得互作等無間緣」,不同八識行相所依所緣各不相同,所以不得互為等無間緣。如前五識各別依五色根,第六識依第七識,第八識反轉過來依第七識,八識所依各各有所不同,所以不得互為等無間緣。

八種現行識既然皆有等無間緣,入無餘心亦應有此等無間緣,為什麼說是決定沒有?當知進「入無餘」涅槃的最後一念「心」,是「最極微劣」的,因為到這時候,所謂灰身泯智,一入永入,前既「無」有「開導」之「用,又無當起」的「等無間」的果「法」。要知作為開導用的心,必然是強有力的,現在入無餘心,既是極為微劣,怎麼會為開導依?所以「非」是「此」等無間「緣」所攝。《瑜伽》卷第八十說:『問:諸阿羅漢住有餘依涅槃界中,住何等心於無餘依涅槃界當般涅槃?答:於一切相不復思惟,唯正思惟真無相界,漸入滅定,滅轉識等,次異熟識捨所依止,由異熟識無有取故,諸轉識等不復得生,唯餘清淨無為離垢真法界在』。但是此中所說的滅定命終,是據俱解脫羅漢說的,因俱解脫羅漢,由願力故得滅定命終,假定不是俱解脫羅漢及沒願力者,那就不得滅定命終。

怎麼知道入無餘心不是等無間緣?所以說「云何知然。論有誠說」下是答。此所說論,是指《瑜伽論》及《顯揚論》。在此二論中都有這樣的誠實說:「若此」前「識」滅,中間「等無間」隔,令「彼」後「識決定生」果,「即說此」前識「是彼」後識的「等無間緣」。論中既說決定生,果在當來一定是有的,唯當來有果,方得說為緣,而且在時間上不論經過多麼的久遠。入無餘心以後,果法既決不生,當然不得成為等無間緣。

即依此義應作是說:阿陀那識三界、九地皆容互作等無間緣,下上死生相開等故,有漏無間有無漏生,無漏定無生有漏者,鏡智起已必無斷故,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即依」如上所說的「此義」,我們「應」當「作」如「是說」:第八「阿陀那識」,在「三界九地」中,「皆容互作等無間緣」。怎麼知道?「下上死生相開等故」。即在下地死時能作上地生時心的等無間緣,上地死時能作下地生時心的等無間緣。下上死生,互相開導,彼此是平等平等的。為什麼這裏說為阿陀那而不說為阿賴耶?當知這裏『且以異熟無記心以死生三界容得為緣』,藏識不通諸位,所以不說藏識。

在此又成為問題的:就是現在有漏心必滅時,能不能為當生的無漏心作等無間緣?現在說「有漏」心滅時,「無間有無漏」心的「生」起,亦即有漏心滅時,能令那無漏心決定生起,不會有所阻礙的。但「無漏」心滅時,決「定無」有「生」起「有漏」心的道理。因為第八無漏心起,心品已經轉成「鏡智」,此智生「起已」後,一直就這樣的相續下去,「必無」再有所間「斷」的,所以沒有無漏生起有漏,亦即沒有這個等無間緣。無漏和有漏的關係是這樣,當知「善與無記相望亦然」。就是有染無記心滅時,決定會得生起無染善心,但無染善心滅時,決定不生有染無記心。其道理同漏無漏,所以說亦然。

此何界後引生無漏?或從色界,或欲界後。謂諸異生求佛果者定色界後引生無漏,後必生在淨居天上大自在宮得菩提故。二乘迴趣大菩提者定欲界後引生無漏,迴趣留身唯欲界故,彼雖必往大自在宮方得成佛,而本願力所留生身是欲界故。有義:色界亦有聲聞迴趣大乘願留身者,既與教理俱不相違,是故聲聞第八無漏色界心後亦得現前。然五淨居無迴趣者,經不說彼發大心故。

第八阿陀那識既言有漏生無漏,「此」於三界的那一「界」有漏之「後」能夠「引生無漏」?論主答說:「或從色界」以後,「或」從「欲界」以「後」,有漏能夠生起無漏。這是總舉頓悟與漸悟的兩類菩薩。假定是頓悟的菩薩,就在色界後,從有漏生無漏;假定是漸悟的菩薩,就在欲界後,從有漏生無漏。為什麼不說無色界?因無色界沒有所依身,不可能去利益眾生,所以不說無色界。

「謂諸異生求佛果者」,就是頓悟直求佛果的人,亦即是異生菩薩,那他決「定」是在「色界後引生無漏」,到「後」來「必」定「生在淨居天上」的「大自在宮得菩提」果。《十地論》說:『現報利益受佛位故,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釋曰:行滿今生即證佛果名為現報,以前諸行但為遠因,所以佛位不名後報。菩薩後身地前業感故名後報,聖者不造招後業故。後身菩薩名之為智,因智最後,以智標名。即此菩薩處彼天中名智處生,處謂安處。然自在宮諸教不同』。《心地觀經.報恩品》說:『其受用身有二種相:一、自受用;二、他受用。自受用身三僧祇劫所修萬行利益安樂諸眾生已,十地滿心運身直往色究竟天,出過三界淨妙國土,坐無數量大寶蓮華,而不可說海會菩薩前後圍繞,以無垢繒繫於頂上,供養恭敬尊重讚歎,如是名為後報利益。爾時菩薩入金剛定,斷除一切微細所知諸煩惱障,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如是妙果名現報利益,是真報身』。有人認為智周《演秘》解釋『處謂安處』,不怎麼妥當。因為『探玄以四義釋,皆為處所,非安處義』。如《探玄記》第九說:『智處有四義:一、以下三禪慧多定少令智不勝,四無色中定多慧少智亦不勝,此第四禪定慧等故,是故智勝故云智處。二、此處五那含天是聖人所生處,聖人智勝故云智處。三、此處有十地菩薩攝報果,彼菩薩攝十度行別成智度,故名彼處以為智處。四、此處成報身佛,得一切智、一切種智故,名此處以為智處。此是世間中最高勝處,於彼現成佛,故云世間高大之身』。大自在宮,實際說來,就是五淨居天上有實淨土。若論它的所繫,大自在宮是不繫法,若論它的處所,即色究竟天上別有處所,若論它的所攝,即是色究竟天攝,若論第十地菩薩身,即是無雲等三天中身,若第十地未成佛,即向他受用土受生,若已成佛即諸根徧法界。

假定是「二乘」漸悟「迴趣大菩提者」,那他決「定」是「欲界後引生無漏」。因為色界沒有迴心的二乘,無色界沒有色身可留,所以二乘聖者不論是「迴趣」大乘,不論是願力「留身」,必然「唯」是在於「欲界」。如此迴趣大菩提的二乘,「雖必往」於「大自在宮方得成佛」,然「而」依其「本願」之「力」,受變易後「所留」下的「生身」,那還是屬於「欲界」的。為什麼不說上界?因為上界沒有像這樣的迴心聖者。基師《述記》說:『今言唯欲界有初發心及留身唯欲界,於彼無初發心緣故,亦無下界發心死已方生上界留身,故欲界後引生無漏』。為什麼於成佛時,必要往自在宮?因為那是最極殊勝之處,所以成佛要到勝處去成佛,不會在不理想的地方成佛。是以漸悟菩薩於欲界身第十地滿,必往大自在宮而成佛。

「有義」,是另外有人的說義。依照他們的意思,不但欲界有迴趣大乘的聲聞,就是「色界亦有聲聞迴趣大乘願留身者」。怎麼知道?因在論典之中,沒有明文遮簡其餘界中不可迴小向大,所以我們現在說的,「與教」與「理俱」是「不相違」的。「是故聲聞」人的「第八」識的「無漏」,在「色界心後亦得現前」。這主要的是許佛亦往於色界天說法的。如《梵網經》說:『從菩提樹金剛座說十世界海,後至帝釋宮,乃至一禪、二禪等皆說法』。不但佛生色界說法度化,就是菩薩亦生色界天化諸色界天人。不過亦有人說:色界諸天來到欲界從佛聞法而發心得果,在經中固然曾見說過,說佛往色界化色界有情,這在經中尚未看到明文。還有色界聲聞,不論有學無學,亦向欲界佛邊發心而迴小向大受變易身,亦未見有經文說佛往生色界,化度聲聞人的迴小向大。此說,值得吾人注意。至無色界絕對沒有迴心趣向大乘的行者,因為論中唯說欲色二界有漏本識後生無漏,沒有說到無色界有漏本識後生無漏,何況無色界沒有色身可留?還談什麼迴小向大?所以《楞伽》,《般若》諸大乘經、《瑜伽》諸大乘論,皆說菩薩不生無色,證知無色界是沒有迴小趣大的聲聞聖者。

有部《中陰經》曾說到佛往無色界教化無色界的有情,豈不是推翻了佛不化無色界的眾生?如該經下卷〈三世平等品〉說:『爾時世尊即以神力接中陰眾生至非想非非想識天。爾時世尊復以神力到彼,至非想非非想識界,施設莊嚴七寶高座,皆有化佛,一一化佛皆有四眾,一一眾者威儀法則悉皆成就。此眾生中,或有誦經說義,賢聖默然,或有入定出定。爾時妙覺如來復以神足十力,接彼非想非非想識眾生,如中陰形無有差別』。由經所說,證知佛亦往無色界說法度生。但不承認佛往無色界度生的學派,認為這是小乘大眾系的主張,因為他們認為無色界的眾生亦具有色身的,所以佛化無色界的有情。《義林章》說:『然中陰經說佛於中有教化無色界眾生者,非大乘宗,大乘宗者,此是化眾生,定非真身,無業果故』。可見此為大乘唯識所不許。

不特無色界沒有迴心的聲聞,就是色界亦有迴心不迴心的差別。如色界的「五淨居」天,是就「無」有「迴趣」大乘的不還果人。為什麼?因大般若「不說彼發大心故」。基師《述記》引《大般若經》第一會第一百二十九說:『復次,憍尸迦!若善男子善女人等,書寫如是甚深般若波羅密多,種種莊嚴置清淨處,供養恭敬尊重讚歎。時此三千大千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已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恆來是處觀禮讀誦,乃至廣說合掌而去。所有梵眾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提心者恆來是處,乃至廣說合掌而去。所有淨居天,謂無煩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恆來此觀禮讀誦如是般若,乃至廣說合掌而去』。不但此界如此,十方世界亦然。來觀禮般若的欲界四天王天,乃至色界的廣果天,都說是發了無上菩提心的,獨於觀禮般若的五淨居天,不說他們發無上菩提心。是以色界天中,有諸聖者發趣大菩提心者,唯除五淨居天而已。五淨居天所以沒有迴心趣向大乘者,因生到淨居天的三果聖者,絕對不會再生到上界去,由於他們取證涅槃的時間已近,耽著空寂的心很堅定,是不容易教化的,所以無迴心者。

第七轉識三界九地亦容互作等無間緣,隨第八識生處繫故。有漏無漏容互相生,十地位中得相引故。善與無記相望亦然,於無記中染與不染亦相開導,生空智果前後位中得相引故。此欲色界有漏得與無漏相生,非無色界,地上菩薩不生彼故。

上面已說第八識的等無間緣,現在再說第七識的等無間緣。「第七轉識」,是專指末那識。它在「三界九地」之中,不論是在那一界,不論是在那一地,「亦」皆「容」許「互作等無間緣」。因為末那識是「隨第八識」的「生處」之所「繫」的。如第八識生在那一界地,第七識就為那一界地所繫,所以上下死生,互相開導,皆如第八,容可互作等無間緣。至於「有漏」和「無漏」,亦「容互相」引「生」,因為在「十地位中」,出入觀智的有漏無漏心,「得」以「相」互「引」生的。因末那是因中所轉的智,不同第八唯在果上,所以十地位中有漏無漏皆得相引。不但有漏和無漏是這樣,就是「善與無記相望亦然」,意是顯示它們之間,亦是相互開導的。「於無記中,染與不染,亦」是「相」互「開導」的。為什麼?因染不染心,在「生空智果」的「前後位中得相引故」。此之所謂相引,就是前位的生空智果,能引後位的生空智果。

護法論師所以作這樣說,因他認為第七識具有人法二執的。現說第七識中染,是就人我執說,說第七識中不染,是就法我執說。靈泰《疏鈔》說:『亦如第七識先有人執,後入生空觀等時,即第七識是無覆,即是有覆引無覆。又如初果身在欲界,未入生空觀,其第七識即是欲界中有覆無記,若入生空觀時,即欲界有覆第七識,引起欲界中無覆第七識……又如不還果身在色界初禪地,入生空觀及生空觀後得智及滅定時,即是初禪有覆第七識,引起初禪無覆無記第七識,後出觀時,即初禪無覆第七識,引生初禪有覆第七識;乃至身在非想初得無學金剛喻定時,即唯是有想有覆第七識,引生非想無覆第七識』。

有人問道:欲色二界有漏無漏容互相生,我們已經知道,無色界是不是亦容有漏無漏相互得生?論主答說:「此欲色」二「界有漏」第七識隨染不染,雖「得與無漏相生」,但絕對「非」是「無色界」亦得如此,因「地上菩薩不生彼」無色界,所以沒有相互生義。但這是就有漏的第七識說,若是『所引無漏平等性智,隨其所應亦通無色』。意說能引的有覆染第七識,雖是欲色二界所繫,但所引的平等性智,是通色及無色界的。

第六轉識三界九地有漏無漏善不善等,各容互作等無間緣,潤生位等更相引故,初起無漏唯色界後,決擇分善唯色界故。眼耳身識二界二地,鼻舌兩識一界一地,自類互作等無間緣,善等相望應知亦爾。

上來已說第七識的等無間緣,現在再說第六識的等無間緣。「第六轉識」,是專指意識。它在「三界九地」之中,無論是「有漏」與「無漏」,無論是「善」與「不善等,各」皆「容」可「互作等無間緣」。因為在死此生彼的臨終「潤生位等」,得以「更相引故」。雖說如此,但不是一切性三界九地皆得相引,而此是就四門分別說的:一、三界相望得為等無間緣;二、九地上下相望得為等無間緣;三、有漏無漏相望得為等無間緣;四、善惡三性得為等無間緣。如是於四義中,各各互作等無間緣,所以論中說為『各容』。不過在此須要注意的,就是第四門中的善惡相望,唯約欲界三性相望得為等無間緣,不是指的色無色界,因為上二界心沒有不善法的。

靈泰《疏鈔》對此解釋說:『若欲界死還生欲界,即得三性死引生欲界有覆潤生愛。又如初禪死還生初禪,其命終心即通有覆、無覆及善性心死,引起初禪有覆潤生愛;乃至有頂死還生有頂亦然。若欲界死生色無色界,不得不善心及有覆心死,以要離下界染方得生上界,若未離下界染則不能生上界。唯得無覆無記及善心死,能引生無色界自體有覆潤生愛令生起相續』。但是我們還要知道的:下界是沒有無漏的,上界是沒有不善的,像這樣的,當然說不上上下相引。要知論中但說各容互作等無間緣,是即表示不是三界漏無漏,善不善,一一皆得能互相引。

如此第六意識,最「初」生「起無漏,唯」是在「色界後」,因為能夠引發第六識的「決擇分善」,亦即所謂四加行善,「唯」是在「色界」的,其餘的欲界及無色界,不能引發第六意識決擇分善。《顯揚論》第十六〈成現觀品〉說:『問:彼復何行?答:無分別證得,謂現前證得無分別行非未現證。問:彼何所依?答:唯依止靜慮不依無色』。

上已說了第六意識的等無間緣,現在再說前五識的等無間緣。五識中的「眼耳身」的三「識」,居於欲界及色界的「二界」,亦即居於五趣雜居地及離生喜樂地的「二地」,至於其餘的「鼻舌兩識」,在界方面,唯是居於欲界的「一界」,在地方面,亦唯居於五趣雜居地的「一地」。由於五識所居的界地有別,我們應當這樣分別:眼耳身的三識,在欲界及色界的初禪,上下相望,得以更互為等無間緣,至於鼻舌二識,因為唯是欲界有上界沒有,不可說上下界互為等無間緣,只可說為自類得為等無間緣。論中說的「自類互作等無間緣」,應該分開來作如此說。不特五識的各自等無間緣是如此,就是「善」、無記「等」,隨其所應,上下界地,「應知亦爾」。如欲界善眼識為緣,引生初禪無記眼識,初禪眼識既是率爾心即無記,或初禪眼識引生欲界眼識,初起時亦是無記。眼識是這樣,當知耳身二識亦是這樣。

有義:五識有漏無漏自類互作等無間緣,未成佛時容互起故。有義:無漏有漏後起,非無漏後容起有漏,無漏五識非佛無故,彼五色根定有漏故,是異熟識相分攝故,有漏不共必俱同境根發無漏識,理不相應故,此二於境明昧異故。

對於漏無漏的等無間緣,有兩師的不同看法:

「有義」,是第一師的說義。他們認為「五識」的「有漏無漏」,皆容「自類互作等無間緣」,因為地上菩薩在「未成佛」的「時」候,成所作智,「容互起故」。可是有人問道:無漏的心識怎麼會依有漏的色根?此師回答說:識並沒有依有漏根,而是依於五識種,因為前說眼等五根就是五識種的,現在識既成為無漏,種子當然亦成無漏,而且五識是以無漏意識為俱有依的,所以說它們自類開導,互作等無間緣,並沒有什麼違理的地方。

「有義」,是第二師的說義。他們認為「無漏」起於「有漏」之「後」,固然沒有問題,但決沒有於「無漏後」還容生「起有漏」。換句話說:有漏定能生起無漏,無漏決定不生有漏。為什麼?要知「無漏五識」唯佛所有,除了佛沒有其餘的人有的,所以說「非佛無故」。為什麼非佛沒有無漏五根?因為除佛以外,其他人所有的「五色根」,決「定」是「有漏」的,有漏的五色根,怎能生起無漏的五識?為什麼佛以外的聖凡所有五根不是無漏?因為它「是」第八「異熟識」的「相分」所「攝」,而第八識的所緣必然同於漏無漏的!

有人問道:以有漏根生無漏識究有什麼不可?答說:「有漏」的五根「不」是有、無漏識所「共」依的,有漏根只能為有漏識依,無漏根才能發無漏識。如第八識是共依的,不但可為有漏識依,同時亦可為無漏識依。假使論說八識:唯第八識是共依,其餘的七識名不共依;設若別識相望:真正為不共依的唯五色根,如眼根唯為眼識所依,不共其他耳識等依,乃至身根唯為身識所依,不共其他眼識等依;第六識亦可名為共依,就是前五識共依第六識的;第七識亦是共依,就是前六識共依第七識的。「必俱」,顯示這不是等無間緣,等無間緣一定是有前後的,無漏可以說依有漏。「同境」,是簡別第七識為第六識依,因為六七二識是不同境的,如第七識唯緣第八識的見分,第六識通緣一切法的,其所緣境當然不同。有漏五根與前五識,不但必然俱有,而且必是同境。如以此有漏「根發無漏識」,在道「理」上是「不相應」的。為什麼不相應?「此二於境明昧異故」。無漏識緣於所緣境,必然是明了而非昏昧的,有漏根照於所緣境,必然是昏昧而非明了的,兩者的差別如此,試問怎麼能相應?

有人又問:六七二識有漏無漏得以互相生起,五八二識為什麼不能有漏無漏互相生起?現在答說:六七二識有三品轉智:初地是下品轉,八地是中品轉,等覺是上品轉。下品初轉,還未達到純粹無漏,所以無漏有漏得以互相引生。五八二識唯是上品轉智,一旦得無漏時,更不生起有漏,因為淨智一起,必然更無所斷,所以非相引生。

壬三 釋所緣緣

三、所緣緣: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託。此體有二:一、親;二、疏。若與能緣體不相離,是見分等內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緣緣。若與能緣體雖相離,為質能起內所慮託,應知彼是疏所緣緣。親所緣緣能緣皆有,離內所慮託必不生故。疏所緣緣能緣或有,離外所慮託亦得生故。

「三、所緣緣」:解釋這個名義,向來有其異說。有說第一緣是緣慮之義,第二緣是緣藉之義。因此,這是心法生起的緣藉之謂。像這樣為緣的,唯有有法是可能的,無法則不可為緣。有說所緣二字,是這緣的別目,同樣唯指有法,不通無法。第二個緣字,名通四緣,有特別之義。《法相燈明記》說:『所緣緣者,重云緣者,或云有體能生心名緣,相於心中現為所緣,配此二義,重有緣緣字。階云:重云緣者是四緣之一緣也,不配屬二義,故觀所緣論測師疏云:所緣緣者,則四緣中是境界緣,故毘婆沙名境界緣,部執論名所了緣,雜心論但言緣緣』。兩者所說,雖然有所不同,但不管那一說,都以有法為此緣之義,無法是不得為緣的。

關於此緣,本論的解釋是:「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託」。意指心王心所之所慮所託的對境。最初,心法生起而起緣慮之用,必要仗託於所緣慮的對境,假使沒有對境,心法無由生起,所謂心起必託內境生,就是此義。對境,是指所緣的對象,這常為心法生起的助緣,是為所緣緣。如有體的實法,在為八識心王及其相應心所所慮所託而為所緣時,帶起自己所緣的境相,浮現在能緣的心心所上,如是有體法,就是所緣緣。

在此我們所當注意的,就是為什麼說『帶己相』?當知論文說帶己相而語為所緣緣,決不可說是障礙。所謂帶己相的相有二義,就是相狀與體相。相狀,是姿態等的意思,指外見的樣相。體相,是物體等的意思,指事物的實體。帶亦有二義,就是變帶與挾帶。變帶,是帶似就是相似義,似是而實非的。例如帶滿面珠時候的帶義。挾帶,是親附的意思,能所親附彼此逼著而不相離。例如身上帶刀,是這情形的帶義。論文說的帶己相,假定是己帶相狀,其帶是變帶之義,就是能緣的心變似所緣的相狀,亦即所謂相分。假定是己帶體相,就是能緣的心親附所緣的體相而起,亦即所謂挾帶體相之義。前者,是說能緣似相分而為親所緣緣;後者,是說正智緣如時,挾帶所緣而為親所緣緣。不管那種,都是說的親所緣緣,並無妨礙。

古昔印度的論師之間,講到帶己相,大體唯就變帶相狀之意解說,正智緣如如時說為所緣緣的,可說沒有。到奘公入於天竺,駁斥這個說法,這時,始有主張挾帶體相之義。基師《述記》卷七說:『正量部師般若毱多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無分別智不似真如相起,應非所緣緣。我之大師(奘公),戒日大王為設十八日無遮會時,造制惡見論,遂破彼云:汝不解我義,帶者是挾帶義,相者體相非相狀義。謂正智等生時,挾帶真如之體相起,與真如不一不異,非相非非相。若挾帶彼所緣之己以為境相者,是所緣故』。由此所說,其旨可知。

講到「此」所緣緣的自「體」,約「有二」種:「一」是「親」所緣緣;「二」是「疏」所緣緣。什麼叫做親所緣緣?就是所緣的對象,「若與能緣」的識「體不相」隔「離」,直接為心心所之所慮所託的,就「是見分等內所慮託,應知彼」法就「是親所緣緣」。說清楚點,就是見分之所緣的相分,自證分之所緣的見分、證自證分,證自證分所緣的自證分及根本智所緣的真如。就中,見分所緣的相分,是說見分緣本質的對境而浮現的相分。雖以無本質的無法為對境,但不是現在之所緣的。又後二分及根本智的所緣,雖亦可以浮現相分,但直接的逼附境體。這末說來,可見親所緣緣必與能緣有密切的關係,假定是他人所變的相分,或自身八識各各所變的相分,彼此相望沒有親密的關係,所以不得說為親所緣緣。什麼叫做疏所緣緣?就是所緣的對象,假「若與能緣」的識「體,雖」彼此間「相」互隔「離」,但可仗「為」本「質能起內所慮託」的相分,「應知彼是疏所緣緣」。在自身中,一識所變,為他識的本質,固然是有,就是自他相望,他人心識的所變,為自己本質的亦有。此所緣緣,雖有親疏的二緣,但無分別智緣真如,亦即正智緣如時,因為是不帶相分的,所以那不是親所緣。不特如此,如比之親緣真如,疏所緣亦是沒有的。

在這二種所緣緣中,「親所緣緣」,在一切的「能緣」的心中,必然是「皆有」的,亦即不管那種的能緣心,都有它的親所緣緣。為什麼?因每一能緣心,「離」了「內」面「所慮」所「託」的相分,「必」定是「不」能「生」起的。至於「疏所緣緣」,那就有所不同,它在「能緣」心裏「或有」或無是不一定的。為什麼?因有疏所緣緣固然會得生起能緣心,就是「離外所慮託」的疏所緣緣,那能緣心「亦」照樣的「得」以「生」起。如執實我實法,雖然沒有本質,但是離了彼法,心法照樣生起。又如吾人憶念過去所見所聞的事,現在雖說沒有那個境相現前,但能緣心照常現起憶念過去的種種事。

第八心品:有義:唯有親所緣緣,隨業因力任運變故。有義:亦定有疏所緣緣,要仗他變質自方變故。有義:二說俱不應理!自他身土可互受用,他所變者為自質故,自種於他無受用理,他變為此不應理故,非諸有情種皆等故,應說此品疏所緣緣,一切位中有無不定。

以下是就八識分別疏所緣緣的有無。現在先就「第八心品」來說,但此識的有無疏所緣緣,有三家的看法。

「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第八心品,「唯有親所緣緣」,沒有疏所緣緣。為什麼?因此第八識所緣的境界,完全是「隨業」力及自「因力」而「任運變」現的,在任運變現中,時時都有親所緣緣為自所緣,無須仗藉疏所緣緣的,況且疏所緣緣必強思心方可有,而異熟識沒有強有力的思心,怎麼會有疏所緣緣?

「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他們認為第八心品,不但有親所緣緣,「亦」還「定有疏所緣緣」。為什麼?因此第八識所緣的境界,「要」先「仗他變」為本「質」,然後「自」己「方」能有所「變」現,假定沒有他先變為本質,自己也就無從變起。靈泰《疏鈔》說:『自身第八識要仗他人身中五根、種子、器世界等以為本質,自身方變影像五根及種子、器世間,自身中五根及種子等望他即為影像。其餘人第八識亦仗我自身中根身、種子、器世界等為本質,他人方變起影像根身、種子、器世界等,故云他人望我自身亦為本質』。如此,怎麼可說沒有疏所緣緣?

「有義」,是第三家的說義。此師認為前「二」家所「說」,都是不對的,所以說「俱不應理」!且如第一師的不應理,要知「自」身「他身」,自「土」他土,彼此之間是都「可」以「互」相「受用」的。如我人的第八識,有時託他人所變的浮塵、器世間境,為自變相分的本質境作所緣,這不是疏所緣緣是什麼?再如第二師的不應理,要知「自」己的「種」子,不能給他人受用,所以說「於他無受用理」。既然如此,「他變為此」種,自然是「不應」道「理」的,因為自他種子不能相互變緣的,而且「非諸有情種皆等故」。如智愚、賢不肖、凡聖諸有情的種子,或多或少是有差別的,決不能說他們的種子相等,有情種子既然不是相等的,怎能相仗互變為緣?前兩家所說既然都不合理,那你第三家的本義又是怎樣?「應說此」第八心「品」的「疏所緣緣」,在「一切」因果「位中」,或「有」或「無」是「不」一「定」的。如在色界有浮塵及器界可託為本質,是即容有疏所緣緣,若無色界沒有根身及器界可託為本質,是即不容有疏所緣緣。如此,顯示因中的有無不定。到了最高的佛果位,緣自境及緣真如並過去一切無體法時,是即沒有疏所緣緣;若緣他身佛土,就是變影而緣,當知即有疏所緣緣。如是,顯示果中的有無不定。阿賴耶識,若因若果,疏所緣緣都是有無不定的,怎麼如前師說定無疏所緣緣?又怎麼如後師說定有疏所緣緣?是以應如第三師說疏所緣緣有無不定。

第七心品未轉依位是俱生故必仗外質,故亦定有疏所緣緣;已轉依位此非定有,緣真如等無外質故。

第八心品有無疏所緣緣已如上說,現在來說第七心品有無疏所緣緣。講到「第七心品」的有無,要從未轉依與已轉依兩方面來講。假定是尚「未」到達「轉依」的有漏因「位」,因為它「是」與生「俱生」的,自己本身沒有力量任運而轉,「必」須依「仗」第八識為「外質」,然後自己才能變為所緣的相分。所以第七識在未轉依位,「亦」必「定有疏所緣緣」。假定「已」經到達「轉依」的無漏果「位,此」疏所緣緣就「非」決「定有」,亦即所謂有無不定。如「緣真如」、虛空、過去、未來「等」,因「無外質」之所仗託,所以就無疏所緣緣;若緣現世有為諸法,或以後得智緣真如,因為要託外質,所以不得說為沒有疏所緣緣。

第六心品行相猛利,於一切位能自在轉,所仗外質或有或無,疏所緣緣有無不定。

第七心品有無疏所緣緣已如上說,現在來說第六心品有無疏所緣緣。「第六心品」的「行相」,極為「猛利,於一切」因果「位」中,皆「能」很「自在」的「轉」起,「所仗外質或有或無,疏所緣緣」也就「有無不定」。這話怎講?假定它是俱生的,必然要仗外質而起,是即有其疏所緣緣;假定是分別起,那就不須依仗外質,是就沒有它的疏所緣緣。

前五心品未轉依位,粗鈍劣故必仗外質,故亦定有疏所緣緣;已轉依位此非定有,緣過未等無外質故。

第六心品有無疏所緣緣已如上說,現在來說前五心品有無疏所緣緣。講到「前五心品」的有無,亦看轉依與未轉依來分別。假定是在「未轉依」的有漏因「位」,它們的行相既「粗」又「鈍」又「劣」。粗是顯示它們易了,鈍是顯示它們不深,劣是顯示它自無力起。由於如此,所以「必」須「仗」託第八識或第六識所變的「外質」,然後方得生起活動作用,所以「亦」必「定有疏所緣緣」。若「已」經到達「轉依」的無漏果「位」,則此疏所緣緣的有無,那就沒有一定,所以「此非定有」。如「緣過」去、「未」來「等」境,因為「無」須要仗「外質」,所以就沒有疏所緣緣;若緣現在的諸所有境,因仍須要仗託外質,所以也就有疏所緣緣。

壬四 釋增上緣

四、增上緣:謂若有法有勝勢用,能於餘法或順或違。雖前三緣亦是增上,而今第四除彼取餘,為顯諸緣差別相故。此順違用於四處轉,生、住、成、得四事別故。

「四、增上緣」,是說假「若有」這麼一「法」,不論是有為的,或者是無為的,只要它具「有」一種特別殊「勝」的「勢用,能於」其「餘」的有為諸法的生起,有「或順或違」的助力,亦即所謂與力及不障礙,是為增上緣義。「雖」然「前」面所說的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的「三緣亦是」有其「增上」的意義,然「而」現「今第四」增上緣,是「除彼」三緣之外,「取」其緣所不及的「餘」法為體,所謂「為顯諸緣差別相故」,所以各各別名而立。就是除去前面的三緣,諸有其餘的有為無為,苟當諸法的生起,既能與力而又不障,是為增上緣。因此,增上緣的範圍,是極其廣泛的。諸如所緣緣,必有一法作為所緣緣,除此而外皆被認為是增上緣。所謂所緣緣,是指對能緣而為真正的所緣。

如上所說四緣:等無間緣與所緣緣,唯局限於心法的生起,因緣與增上緣,通於色心諸法的生起。因此,色法由因緣、增上緣的二緣生起,心法具藉四緣生起。還有種子與色法,亦藉因緣、增上緣的二緣。為什麼是如此的?當知色法與種子,是非緣慮的法,所以沒有所緣緣,又因不是多類俱轉,前後齊等之義,所以等無間緣亦沒有。至於心心所是緣慮法,藉所緣慮而起,所以有所緣緣,又在一聚之中,常是多心並起,必待前心的開避,然後方可以生起,所以有等無間緣。

總而言之,這四緣,雖作有為色心一切諸法生起的緣由,但特別的說有所依,以心法的所依為立場,舉如上因緣依、增上緣依及等無間緣依的三種。如其次第,恰好契當現在所說的因緣、增上緣、等無間緣的三緣。

如「此」增上緣的「順違」勢「用」,可「於四處轉」起,因為「生、住、成、得四事別故」。此意顯示在一切有為、無為法上,有這四種事相的差別。就順所生此緣之果,固然有這生、住、成、得,假使就違所生此緣之果,那就成為不生、不住、不成、不得。還有要知道的,就是生、住、成,專就一切有為法說,得則通於有為無為諸法。於生等四處轉,可參閱基師《述記》。

然增上用隨事雖多,而勝顯者唯二十二,應知即是二十二根。前五色根以本識等所變眼等淨色為性;男女二根身根所攝,故即以彼少分為性;命根但依本識親種分位假立非別有性;意根總以八識為性;五受根如應各自受為性;信等五根即以信等及善念等而為自性。

「然」而「增上」緣的勢「用,隨事」所起的,「雖」說是很「多,而」就那較為「顯勝者」來說,「唯」有「二十二」種,「應知即是」所謂「二十二根」。《對法論》第五談到增上緣,一共有九種增上,其後六種增上,就是依二十二根建立的。如該論說:『此後增上依二十二根建立:境界增上者,謂眼耳鼻舌身意,由此增上力色等生故;產生增上者,謂男女根,由此增上力得入胎故;住持增上者,謂命根,由此增上力眾同分得住故;受用果增上者,謂苦樂憂喜捨根,依此能受愛非愛異熟故;世間清淨離欲增上者,謂信等五根,由此制伏諸煩惱故;出世清淨離欲增上者,謂三無漏根,由此永害諸煩惱隨眠故』。該論第五論到根的廢立,有一頌說:『取境、續家族、活命、受業果、世間、出世淨:依此量立根』。取境,是指的五色根及意根;續家族,是指的男女二根;活命,是指的命根;受業果,是指的五受根;世間,是指的信等五根;出世淨,是指的三無漏根。依此分量,不多不少的,立為二十二根。本論的解釋是這樣的:

眼等的「前五色根」,是「以」第八根「本識等所變」的「眼等淨色為」它的體「性」。《瑜伽》說為依止端嚴增上義建立五根,《俱舍》說為於能了別各別境識有增上用;「男女二根」,屬於「身根所攝」,所以「彼」身根的「少分為」它的體「性」。《瑜伽》說為依止出生增上義建立二根,《俱舍》說男女根於二性有所增上;「命根,但依」第八根「本識」的「親」因「種」子「分位」之所「假立」的,所以它「非別有」獨立的自「性」。《瑜伽》說為依止安立增上義建立命根,《俱舍》說於眾同分中命根有增上用。「意根」,不唯是指第七識,而是「總以八識為」它的體「性」的。《瑜伽》說依止隨自在轉增上義故建立一根,《俱舍》說此意根於能了別一切境識有增上用;「五受根,如」其所「應,各」以其「自」己所「受」的苦樂憂喜捨「為」它的體「性」。《瑜伽》說依止損益增上義故建立五受根,《俱舍》說為於雜染中樂等五受有增上用;信等五根即以十一善心所中的「信等」,等是等於勤,「及」五別境中的「念等」,等是等於念定慧,「而為」其「自性」。《瑜伽》說依止世間清淨增上義建立信等五根,《俱舍》說為由此勢力伏諸煩惱引生聖道,是為信等五根的勝用。

未知當知根體位有三種:一、根本位,謂在見道,除後剎那無所未知可當知故。二、加行位,謂煖、頂、忍、世第一法,近能引發根本位故。三、資糧位,謂從為得諦現觀故,發起決定勝善法欲,乃至未得順決擇分所有善根名資糧位,能遠資生根本位故。

上來已說前十九根的體性,此下再說三無漏根的體性。於中,先說「未知當知根」的「體」性。論其體「位」共「有三種」:第「一」是「根本位」:此根「在見道」位,計有八忍八智的十六心,現在「除」其最「後剎那」的第十六心道類智,唯取前十五心名為未知當知根。為什麼這樣講?因前十五心的現觀,還有未知的諦理,當進一步的求了知,可是到了第十六心,已圓滿的見道諦理,「無」有「所未知可」要「當知」的,所以要除去第十六心道類智。如是未知當知根,《俱舍》說於得已知道有增上用。《俱舍論頌講記》說:『未知當知根是見道時所有的,已知根是修道中所有的,由見道而引生修道,這是必然的次第,所以第一無漏根,於得第二無漏根有增上用,因為沒有第一無漏根,第二無漏根是不可得的』。第「二」是「加行位」:行者在將入見道前,於「煖、頂、忍、世第一法」四加行位中,加功用行的積集決擇分善,「近能引發根本位」而入於見道。第「三」是「資糧位:謂」向聖位進趣的聖者,「從為」要求「得」到聖「諦現觀」,「發起決定勝善法欲」,如三練磨之類,「乃至未得」入加行位時,未得「順決擇分所有善根」時,皆「名」為「資糧位」,因為它「能遠」遠的「資生根本位故」。三練磨心在勝解行地所以顯得特別重要,因勝解行地的菩薩,每起意志薄弱而退屈的心理,所以需要這三練磨心。

於此三位信等五根、意、喜、樂、捨為此根性,加行等位於後勝法求證愁慼亦有憂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說。

「於此」前面所說的未知當知根所有的根本、加行、資糧的「三位」,是以「信等五根」及「意、喜、樂、捨」這九根,「為此」未知當知「根」的體「性」。雖說在「加行位」及資糧位的二位中,「於後」涅槃「勝法」,要「求」努力有所「證」得,不免還有「愁慼」的情緒,理應「亦有憂根」為未知當知根的體性,為什麼沒有把它說在此根的體性中?因這不通無漏,加上又是慼行,「非」是真「正」的「善根」,所以在諸論中「多」略「不說」。為什麼說它不是正善根法?因一入無漏位時,彼漏立即消滅,怎麼可以說為真正善根?

前三無色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修得故,或二乘位迴趣大者,為證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彼皆菩薩此根攝故。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說地前,以時促故。

此說無色界的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無所有處的「前三無色」亦「有此」未知當知「根」的原由。原來菩薩在見道之前,亦即是尚在異生位時,修習那四禪八定,到資糧、加行位,雖起那四禪八定,得到下三無色定,「有勝見道傍修」那以前所起世俗種子而「得」,所以前三無色有此未知當知根。「或」者還有一種說法,就是「二乘」行者第三果以去,「迴」心「趣」向於「大」乘「者」,對於生空雖說已經具知,但「為」求「證」初地的「法空」性,在尚未登「地」以「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智。這裏說的九地,是指色界的六地和無色界的三地。如此所攝的生空無漏智,為菩薩觀起,順於菩薩觀,所以「彼皆」是「菩薩此」未知當知「根」所「攝」,所以說前三無色處,有此未知當知根,並不違於理的。初地入心的「菩薩見道」位中,「亦有此」未知當知「根」,為什麼不說而「但說地前」?所以但說地前而不說菩薩見道者,因為見道只有一剎那,「時」間是很短「促」的,所以隱而不說。

始從見道最後剎那乃至金剛喻定,所有信等無漏九根皆是已知根性,未離欲者於上解脫求證愁慼亦有憂根,非正善根故多不說。諸無學位無漏九根一切皆是具知根性。有頂雖有遊觀無漏而不明利,非後三根。

未知當知根已如上說,現在來說已知根及具知根。「始從見道」第十六心的「最後」一「剎那」起,「乃至」一直到「金剛喻定」為止,在這修道過程中,「所有信等無漏九根」,可說「皆是已知根」的體「性」。《俱舍》說此根於得具知根有增上用。《俱舍論頌講記》解釋說:『已知根是修道位中具有的,具知根要到無學位中才能獲得,由修道而證無學道,這也是必然的程序,所以第二無漏根,於得第三無漏根有增上用,因為沒有第二無漏根,第三無漏根就不能得』。至於那「未離欲」貪煩惱的行「者」,對「於上」品「解脫」還未證得,為了「求證」該上品解脫,不免仍有能否證到的「愁慼」之感,所以「亦有憂根」可得,但因那「非」是真「正」的「善根」,所以諸論典中,大「多」略而「不說」。從金剛喻定進入無學位,「諸無學位」所有信等「無漏九根,一切皆是具知根」的體「性」。《俱舍》說此根於得涅槃有增上用。《俱舍論頌講記》解釋說:『學者到達了無學位,成就了具知根,必然就解決了內心上的一切煩惱,煩惱解決了,身心也就得到解脫,身心解脫,就證涅槃,涅槃必是解脫了煩惱已後方證得的,所以第三無漏根,於得涅槃有增上用』。以無漏九根為體性的具知根的得名,《俱舍論》說:『在無學道知己已知,故名為知,有此知者,名為具知;或習此知已成性者,名為具知。謂得盡智、無生智故,如實自知我徧知苦,不復徧知故』。

有人問道:未知當知根等的三根,既然皆是無漏的,三界最高有頂天中的無漏,為什麼不是這三無漏根攝?原因非非想處的「有頂」天,「雖有遊觀無漏」,但因想心微細,「而不」怎麼「明利」,所以「非後三」無漏「根」所攝。《瑜伽論》說:『依止出世清淨增上義故,建立三根』。根據此說來看,古人有這樣說:『有頂無漏非出世故,謂有頂天中,於所觀境定力勝故,煩惱現行得解脫已,令彼諸根成無漏性而不見道,故曰不明;未斷種子,故曰不利;觀力盡時復生餘處,故非出世。此三無漏根,雜集總名出世清淨離欲增上』。

二十二根自性如是,諸餘門義如論應知。

此是結說指廣。所謂「二十二根自性」,如前所說就是「如是」。至於「諸餘」諸「門義」理,如二十二根的業用、假實、界繫等,「如」瑜伽「論」五十七卷所說「應知」,這兒不再多說。

𢤱 苟【CB】,茍【演培】 苟【CB】,茍【演培】

【經文資訊】演培法師全集 第 23 冊 No. 26 成唯識論講記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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