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講記
卷六
辛二 善位
壬一 結前標問
已說徧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
上來「已」經「說」了五「徧行」、五「別境」的「二位」十個心所法,現在繼續所要講的是十一個善心所法。「善位心所其相云何」?這是首先問起,下面再為解說。一般說來,善是道德的行為,但此德行的表現,還是由於內在的心善,假使沒有內在的善心,外在的德行則無以表現。作為德行表現的,就是現在所講的諸善心所。《八識規矩頌講記》中說:『這十一個心所所以皆說為善,因它們的自體,遠離一切的過愆穢惡,能聚集一切功德,且是白淨無瑕的,並無有遺漏的包括世出世間的一切善法,如真依此實踐實行,不特隨順於諸法正理,且使自他於二世中得益,所以名之為善。是諸善心所,雖不通於一切識、一切性、一切時,但通三界九地的一切地,其活動的空間是很廣泛的』。原來,吾人在這世間,不論做什麼事,都非僅是理想,或是一種心願,而是要經過切實的履踐,始能知道你所行的是不是善。因此,是諸十一善心所,在促進吾人向上向善,確有它的極重要性,吾人不能予以忽視!
壬二 舉頌總答
頌曰: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上問諸善心所的行相怎樣,現在舉「頌」加以答復「曰」:講到善心所,在唯識學上,說有十一種,就是「信、慚、愧、無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在此所要問的:如是十一善法,是論師們自己的施為?還是依於如來經說?講到這論題,可作這樣說:諸善心所本是佛在經中說的,後來論師們對它只是加以引釋而已。《顯揚聖教論》引經證說:『如契經說:於如來所起堅固信,慚於所慚,愧於所愧,無貪、瞋、癡三種,善根起精進,住有勢勤等,適悅於意身及心安,所有無量善法生起一切皆依不放逸相,又除貪憂心依止捨,由不害故知彼聰叡』。本此可知諸善心所是佛說的,不是論師們的擅自施為,因而我們對此諸善心所應特別重視,並促使它們時刻在內心中活躍起來,不要讓不善心所鑽入心中發生反動活動。能夠如此保持善心所的活躍,那我們的一切行為,自然合乎道德的軌律,不致做出罪惡的事來!
關於諸善心所的次第,本論與《百法》等論略有不同:《百法》等論將勤說在信後,因為『信為欲依,欲為勤依』,是約因依以辨次第,所以信後說勤;本論將勤說在三善根後,因為依無貪等三善根及精進立行捨及不放逸,依無瞋善根立不害,是約立依以辨次第,所以三善根後說勤。彼此用意不同,因而次第有別。
壬三 解釋頌意
癸一 正釋心所
子一 釋善得名
論曰: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
「論曰」以下,顯示以長行解釋頌意,首先說明善之所以唯有十一的定數。具有怎樣的資格,方可名為善心所?「唯善心俱名善心所」。假定不與善心相應的,那就不得名為善心所。如是善心相應的善心所,其數究竟有多少?論「謂信、慚等定有十一」。既不可以少一個,亦不可以多一個。為什麼定作如是說?這是針對小乘學派立論不同而說的。如有部法救論師的《雜心論》,取折衷說的世親論師的《俱舍論》等,皆說善心所只有十種,除去唯識所說的無癡心所。他們認為無癡是以慧為自性的,不能說它是自性善,所以不得列為善心所之一。可是到了正理論師,更加欣厭兩個進去,說有十二善心所,雖然同樣沒有無癡心所,但仍較唯識多了一個。還有正量部的學者,在唯識所說的十一善心所外,更加欣厭說為十三善心所。諸如此類的或多或少,都不是唯識所能同意的,所以堅定的說善心所唯是十一,絕對不可於中或增或減。
當知善之所以為善,大小乘的看法不同:依大乘唯識說:『唯善心俱名善心所』,不是徧於善心名善心所。如輕安,善當然是善的,但不徧於善心,如以徧善心名善,那輕安就不夠資格叫善,因為欲界是沒有輕安的。依小乘學者說:善之所以為善,約徧諸善心說。如《俱舍頌》說:『信及不放逸、輕安、捨、慚、愧、二根(無貪、無瞋)及不害,勤唯徧善心』。《俱舍光記》卷四解釋說:『今依此論,一義廢立大善地法十,謂唯徧善心。大地法十雖徧善心,而非唯善心,餘心所法非唯善心,亦非徧善心,故皆不名大善地法』。本論說的唯善心俱,不但破於有部異執,同時亦破經部異執,因為他們認為信及精進是通三性的。如《成實論.信品》中說:『信通三性,精進亦爾』。如果通於三性,怎夠資格稱善?所以唯善心俱,方得名善心所。
子二 別出善體
丑一 信
云何為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二、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三、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由斯對治不信彼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在十一善心所中,現在先講信心所。信在人生的歷程中,是個極為重要的德行,不論你有沒有宗教信仰,而信總是為你做人所不可缺的,特別是在這個動亂時代,以及思想紛歧複雜的現社會裏,如你沒有堅定不移的純潔信心,那是很難不隨紛歧思想之所搖擺的。吾人有了自信固然是很好的,但站在宗教立場說,像我們做個佛教徒,還要以業、果、三寶、四諦為所信仰的對象,唯有具有如是信仰,方不致於為世間的不正當的思想理論之所蠱惑!
這末說來,是則「云何為信」?自是首要知道的唯一課題。講到信的自體,本論說為「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講到信的業用,本論說為「對治不信樂善為業」。實、德、能三者是所信的境體,不是信的別相,有人將之說為信的別相,顯然是不合論意的。關於此所信的境體,下面會要一一的解說,現在姑且不談。信最主要的,是以『心淨為性,即內心的純潔,不預存一些主觀與私見,唯是一片純潔無疵的心情。有了這樣的淨心,才能對於覺者、真理,奉行真理的大眾,能虛心容受』。唯有具此純潔的淨心,其信才能算是正信,才能顯示信體的不混濁,才能發生信之所以為信的力量,才能真正顯示出信心的不可動搖,才能以此心淨為性的信心,能夠淨化其他心心所亦成為清淨的,才不致於使自己走上迷信的歧途!所以心淨為性的信,不特表現了自己具有了真性,同時亦必對三寶有了真切的信仰,確信三寶有股不可思議的感應力,從而以此增進自己的清淨德行!
所謂深忍樂欲,如下分別解說:於實有深信忍,於德有深信樂,於能有深信欲。以此就可顯示出一股真信力。要看一個人的信,是真信還是假信,可從深忍樂欲的相狀看出來。具有深忍樂欲的可說是真信,不具深忍樂欲的就說不上是真信,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
實、德、能三為信的依處,依此三法方能生起信心。深忍樂欲是信的因果,即以深忍為信的因,樂欲為信的果。心淨為性,正是顯的信之自體。對治不信樂善為業,是明信的業用。講到信的業用,《顯揚論》說有五種,如該論第一說:『斷不信障為業,能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利益自他為業,能趣善道為業,增長淨信為業。如經說:於如來所起堅固信』。當知《顯揚》所說的五業,最初的斷不信障為業,就是本論說的對治不信為業;其後的四種業,就是本論說的樂善為業,因為樂行於善,後四種業方起。信心如果具此五業,當知就是其餘論中所說的堅固信,因要有堅固信,方能成辦如上所說的五業,假定沒有堅固信的推動力,那是決不能成辦如上的五業。是以吾人不但要有純潔的信心,而且還要有堅固不動搖的信心。
「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以下,是解信的所依,亦即詳細說明上面所標的實、德、能三者,好讓我們對它有個正確的認識。現在按其次第,分別解說如下:
「一、信實有」者,是說對「於」一切「諸法」的「實事」實「理」正因正果當「中」,能夠「深信忍」可於心,認為確實是這樣的,從今以後,再也不為謬事謬理邪因邪果之所引轉。當知這裏所說的實,不一定是指真如理,是說在一切有無法中,有的如實知道它是有,無的如實知道它是無,真實不虛的沒有一點謬誤,是謂信實。又如正因果,是一種軌律,真是所謂有如是因必有如是果,因果絲毫不會錯亂的,既不會有因而無果,亦不會有果而無因,總是前因後果的因果相成。對於因果能夠這樣的深信不疑,是謂信實。論中似乎沒有說到因果,可是古師曾說:『言實事者,因果體事如四諦事;言實理者,四諦真理即因果理』。可見事理就是說的因果。《雜阿毘曇心論》卷二說:『於三寶、四諦淨心,名為信』。《俱舍論》卷四說:『此中信者,令心澄淨。有說:於諦、寶、業、果中現前忍許,故名為信』。《光記》對這解釋說:『有說:此信於四諦、三寶、善惡業、異熟果中現前忍許,故名為信』。
「二、信有德」者,就是對「於三寶」的「真淨」功「德中,深信」好「樂」,不為數論所說的三德及勝論所說的十四德之所惑亂。三寶,是佛弟子所歸敬的對象,在一切宗教的教主、教理、教徒中,三寶是最圓滿,最清淨的。佛世時的化相三寶,佛滅後的住持三寶,是佛教在世間的具體形相,我們以此為歸依的對象,目的不過依此而進一步的歸向於真實的三寶。所謂真實的三寶,是指三寶的真實功德。『真實的三寶,是無漏的,是不與煩惱雜染相應的,也不為煩惱雜染緣起的。又是性清淨的:無漏的有為功德,稱為清淨;無為功德,不但是離垢清淨,在雜染中,也還是本性清淨的』。如是無漏而性淨的三寶真淨功德,我們必須對之深信好樂,因為這是我們真正的究竟的歸依處,如不對之深信好樂,怎得歸敬的功德?《對法抄》二說:『若德若非德令心清淨皆有信生,不唯有德始方有信。不爾,若信外道無德,信應不起。唯識說此深信樂故,亦舉欲果顯信自性,今以信體於德境生故言清淨』。
「三、信有能」者,就是對「於一切世」間的有漏善法,一切「出世」間的無漏「善」法,「深」深的堅定的相「信」,凡肯於此「有」所用「力」,不論是自是他,必皆「能」有所「得」,亦必「能」有所「成」。因為有著這樣深刻的信心,所以對之生「起」高度的「希望」心,要求對之必得必成。這是約人說必得必成,另外有約法說必得必成,就是信諸世出世間的一切善法,或是能得能成有為無為,世出世果,或是能得涅槃能成大覺。正因善法有著這樣的能得能成,所以對之生起希望而精進不懈的修習。依《對法論》說,約人能得能成是為正義,因為論中只說我有力能得能成,並未說到法怎樣;依有義說,約法能得能成亦不違理,因為是諸善法確能得果成正覺的。
論中說的忍、樂、欲三,如次配合實、德、能三,《對法論》第一有這樣說:『謂於實有體起忍可行信,於實有德起清淨行信,於實有能起希望行信』。《對法抄》二解釋說:『此別屬前三境三相:有體寬徧,說生忍可;有德可尊,但言清淨;有能可獲,故說希望。理實三境可更相生,行微劣故從勝用說。不爾!境同行應不徧,然此清淨即是信體,偏言於德起,據實通三境,唯我有德起信樂故』。實際說來,忍、樂、欲三通於實、德、能的,現在單從勝用而說,所以如次配合三者。
從上所說三種差別的信心,「由斯」可知所謂堅定不移的信心力量,正能「對治不信」的無所不疑。同時由於有了「彼」信「心」的存在,就能「愛樂」怎樣的「修」習「世」間的有為善,怎樣去「證」得「出世」間的無為「善」。當知這就是信所具有的最大業用。因為如果沒有誠摯的信心,絕對不會去修世間的諸善,亦絕對不會去求證出世間的無為善。《華嚴經》說:『信為道源功德母,長養一切諸善根』,亦即顯示出信的重要性。所謂信為道源,是說信為道的大本;所謂信為功德母,是說諸有世出世間的功德,無不是由信之所出生的,因為沒有信心,決不會向上向善,怎麼會有功德出生?所謂長養諸善根,是說一切善根,皆由信心之所長養起來的。
忍謂勝解此即信因,樂欲謂欲即是信果,確陳此信自相是何。豈不適言心淨為性?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淨即心應非心所,若令心淨慚等何別?心俱淨法為難亦然!此性澄清能淨心等,以心勝故立心淨名,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慚等雖善非淨為相,此淨為相無濫彼失!又諸染法各別有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故淨為相。
前說『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相』名之為信,現在特再對這加以解說。要看一個人的真的起信還是假的起信,是可從那信的相狀看出來的,不容稍有所假藉的,那就是由忍、樂、欲的三者表示出真正的信的力量。
深「忍」是就所「謂勝解」,亦即所謂忍可的意思,即對諸法的實事實理,作極深刻的信忍,認為諸法的事理,的確就是這樣的,不會對之有任何絲毫的懷疑。當知「此」勝解的深忍,就是生「信」的「因」,假定沒有這個勝解的深忍,怎麼會生起真切的信心?又怎麼會發生信的無比的力量?所以深忍是極為重要的。
「樂欲謂欲即是信果」,此說樂欲是欲心所,亦即信所產生的結果,因為有了真切的信心,才會產生高度的希望,是以希望為信的果。如分開說:深樂是極深刻的好樂,因對諸法事理信得真,對之乃生起強烈的好樂,不論在任何艱難的困苦下,都能不以艱困為艱困,總是向著所信的事理邁進,決不會懈怠的退墮下來,是為深樂。深欲是極深刻的希望,使人永遠生活在願欲希望,給人一種永不失望的光輝前景,從而發生一種極大的力量,深信自己有股力量可以做成自己所要做的事情,深信世出世間的一切善法,無不在熱烈的願望中得到完成!
信為向上向善向光明的根本源泉,所以做人不應失去自信,如果失去堅強的自信,那就等於失去了一切,人生的前途也就無所為,做人還有什麼意義?所以做人應該保持高度的自信,確信自己是可成就諸善功德的!但欲高度自信的保持,就當注意信忍、信樂、信欲三者的互依互成,對此三者如缺少了任何一種,是就不能圓成真自信力!
深忍、樂、欲是信的因果,我們已經知道,但是信的自相究竟又是什麼,還得為我們確實的指陳出來,讓我們切實認識信之所以為信,所以說「確陳此信自相是何」。論主解答說:「豈不適言心淨為性」?心淨就是信的體性,這在前面剛剛說過了的,你們為什麼還要問這個?外人道:剛才你曾說過固然不錯,但你所說心淨為性這話,說得並不怎麼清楚,我們還不怎麼明了,所以說「此猶未了彼心淨言」。正因未了,特再請問。假「若」說「淨即」是「心」,那信就應當說是心,而不應當說是「心所」,因為淨就是心的。假「若」說信不是心,只不過做到「令心」清「淨」而已。如是信和「慚等」又有什麼差「別」?因為慚等也能做到令心清淨的。假定說信與「心俱」是清「淨法」,同樣和慚等沒有什麼差別,所以說「為難亦然」。所以信與心俱淨,同樣是不合理的。
外人既還不怎麼了解,論主當再為詳細解說:「此」信的體「性」,極湛然「澄清」,有股力量能令其餘的心心所,不淨而成為淨,所以說「能淨心等」。在諸心心所中,是以心王為主,「以心勝故」,所以「立心淨名」,而實不但令心清淨,亦令諸心所法清淨。基師《述記》說:『餘心心所法但相應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應故體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淨信能淨心等』。所謂自性善與相應善,《瑜伽》五十四有這樣說:『問:何等為自性?答:謂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捨、不害。如是諸法名自性善。問:如是諸法互相應義云何應知?答:於決定時,有信相應;止息雜染時,有慚與愧顧自他故;善品業轉時,有無貪、無瞋、無癡、精進;世間道離欲時,有輕安;出世道離欲時,有不放逸及捨;攝受眾生時,有不害,此是悲所攝故』。
譬「如水清珠」的自體清淨,投在濁水當中,能令濁水清淨,所以說「能清濁水」。《識論集解》卷六說:『如水清珠,入水一寸,水清一寸,入水一尺,水清一尺,故曰:清珠投於濁水,濁水不得不清;淨信投於穢心,穢心不得不淨』。此中所說的濁水是喻心等,至於清珠則是喻的信體。自性清淨的善信,能使心靈得到清淨。《入阿毘達磨論》解釋信說:『是能除遣心濁穢法,如清水珠置於池內,令濁穢水皆即澄淨;如是信珠在心池內,心諸濁穢皆即除遣』。吾人假定沒有信珠在握,那心靈一定會呈現一股混濁相,人類心靈的混濁,正是顯示人們的沒有純潔無疵的淨信,是以淨信非常重要。沒有淨信的人,不但心不清淨,而且毫無自主的隨著別人的腳跟在轉,那裏還能自信的站穩自己的立場?
有人問道:假定照這樣講,慚等亦應如此,因為體性是清淨的。彼此既然都是清淨,還有什麼差別可言?論主答說:「慚」愧「等」的十法,體性「雖」是「善」的,然而並「非」以「淨為相」,只是以修善羞恥等為相,與信有著很大的不同,「此」信是以「淨為相」的,「無」有混「濫彼」慚愧等的過「失」。換句話說,信和慚等,沒有混濫不分的過失,我們不要把它們混成一團!
反過來說:「又諸」一切「染法」,如貪愛等,「各別有」它們的自「相」,一看就知它們是怎樣的染法,「唯有」大隨煩惱中的「不信」,不但「自相」是「渾濁」不堪的,而且它還有股力量,「復能渾濁」諸「餘心心所」法,使諸心心所法亦成為骯髒不堪。「如」有種「極」為污「穢」的東西,不但「自」身污「穢」得一塌糊塗,同時亦能污「穢」其「他」的東西,使諸其他的東西不得清淨。淨「信正翻」於「彼」諸染污法,亦即與不信正相反的,所以信是以「淨為相」,能夠自淨淨他。
有說:信者愛樂為相。應通三性,體應即欲,又應苦、集非信所緣。有執:信者隨順為相。應通三性,即勝解欲。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上來依於唯識見解,說明信之所以為信,現在略破其他異說,以示信的真相。「有說」,或是指的上座部師,或是指的大乘異師。總之,是唯識以外的一種解說。他們說「信」是以「愛樂為相」,就是不論對於什麼,必要對它有所愛樂,方會對之生起信心,假使不對它有所愛樂,怎麼會對它生起信心?現在破說:假定信以愛樂為相,那信「應」當「通」於「三性」,不當說它唯是善性,因為愛樂的「體」,「即」是「欲」,欲是通於三性的,那與唯是善性的信體有什麼關係?既然沒有關係,怎麼可說為信?所以說信愛樂為相,是絕對不恰當的。還有,假定真的愛樂為性,「又應苦集」二諦,「非」是「信」之「所緣」。苦集本是信所緣境,今因以愛樂為信體,就不可能對苦集有所愛而生於樂,諸有聖者既不愛樂苦集,證知苦集不是信所緣境。這末一來,豈不與向來所說苦集為信所緣相違背?「有執」,或說是大眾部師,或說是大乘異師,亦即唯識以外的學者所主張。他們認為「信」以「隨順為相」,就是必要隨順於那法,方會對之生起信心,假定根本不隨順它,怎會對它生起信心?可是這個說法亦是不對的,要知所謂隨順,即別境中的勝解與欲,不得說為信心所,而應說它通於三性,所以說「應通三性即勝解、欲」。為什麼這樣說?假定是「印」持而隨「順」的,那就是「勝解」心所,假定是好「樂」而隨「順」的,那就「是欲」心所,如果「離彼」印持、好樂「二體」,根本是「無」隨「順相」的。「由此」種種分析,我們「應」當「知」道,唯有「心淨」才「是信」的體相,其他什麼愛樂、隨順,都不是信的自相,不過是一般學者作如此說而已,並非真正信的自相。
丑二 慚愧
云何為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謂依自法尊貴增上,崇重賢善羞恥過惡,對治無慚息諸惡行。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謂依世間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羞恥過罪,對治無愧息諸惡業。
上來已解說信,現在來解慚愧。慚愧本是各自獨立的心所,彼此實在略有差別。因為一般人們,固將慚愧混在一起解說,就是佛法亦常合在一起說的。《雜含》卷二六說:『羞恥,恥於起惡不善法諸煩惱數,受諸有熾然苦報,於未來世生老病死憂悲苦惱,是名慚力,是學力。何等為愧力,是學力,謂諸可愧事而愧,愧起諸惡不善法煩惱數,受諸有熾然苦報,於未來世生老病死憂悲苦惱,是名愧力,是學力』。這樣的講慚愧,驟然看來,二者是沒有什麼差別的,都是對於惡不善法的造作,生起慚愧心來,不敢對惡不善法有所造作。是以慚愧在做人方面極為重要,具有慚愧心的人,絕對不會造諸惡行,不具慚愧心的人,那就要無惡不作了。『經說有二白法能救眾生,就是慚與愧,因有了慚愧心,就可斷惡修善,就可超凡入聖』。印順論師說:『一般人陷於重重的罪惡中,善根力非常微薄,唯有慚愧的重善輕惡,能使人戰勝罪惡,使善根顯發而日趨於增進。釋尊說:慚愧是人類不同於禽獸的地方,這可見慚愧是人類的特點,是人的所以為人處』。我在《八識規矩頌講記》中說:『所以在這世間做人,慚愧兩字應時刻的懷抱在心中,不得剎那頃的遠離!一個人如果無慚無愧,必將永遠陷於罪惡的深淵無以自拔,因它是阻礙吾人向上向善向解脫進展的』!現在依於論文,將之略為解說。
什麼叫做「慚」?這是「依」於「自」力及真理的「法力,崇重賢善為」它的體「性」。所謂自力及法力,就是《顯揚論》說的『依自增上及法增上』。《八識規矩頌講記》中說:『慚是反省自己的自覺能力,從這自覺中,發現自己過去的諸般行為,確實是有很多不合道德的地方,於是慚恥之心不禁油然而生,認為像我這樣人格尊嚴的人,怎麼會做出這樣錯誤的事來?於是自譴自責的不敢再行亂來,種種罪惡過非亦即由此而止。論中說這是自增上力,亦即人類的自尊自重。同時,一個真正具有羞恥的人,不但自己不願自甘墮落,而且高度的尊重真理,對於有道有德的賢善之人,更是極端的恭敬尊重,假定我的行動不合真理,不能如德行高超的人所望,在真理面前固然抬不起頭來,在應尊崇敬重賢善人前同樣抬不起頭來,做人做到如此地步,豈不成為極大可恥?這可說是對治無慚的一股動力。所以要想止惡行善,如何尊重真理,如何崇敬賢善,該是為人自覺應有的特質』。
吾人果能「依」此「自、法」二增上力認為最極「尊貴增上」的,對諸「賢善」有德的人,生起高度的「崇重」心及誠摯的隆重想,同時又能「羞恥」自己的「過」失罪「惡」,而且還能認真的做到有過必改有惡必悛,自然就能「對治無慚」,不再造作諸惡,「止息」一切「惡行為」慚最極殊勝的「業」用。『所謂自增上力,在此最為重要。如一個學佛的行人,自覺自己是最增上殊勝的,由這而得信佛出家多聞,假定不修頭陀行而造諸惡業,這對自己是多麼的不適當,不適當而又仍然造惡如故,這又是多麼的沒有自慚?人如真有這麼一念慚恥之心在抱,那裏還會造諸惡業』?
什麼叫做「愧」?這是「依」於「世間」的緣「力」,以「輕拒暴惡為」它的體「性,對治無愧」,以「止息惡行為」它的「業」用。「謂依世間」輿論界的「訶」責增上力及依自己「厭」惡諸惡的增上力,「輕」視「暴惡」的人而羞於為伍,認為罪惡多端的人是不足以接近的,「拒」絕暴惡的事而不屑一為,認為所有罪惡的事都是令人墮落的,因而對於「過」失「罪」惡,生起極大的「羞恥」,覺得諸罪惡事,不是有道德的人所應為的,對於過去的無知感到可羞,對於曾犯的過惡感到可恥,現在寧可犧牲自己的生命,亦不再做這些罪惡的事!這末一來,自然「對治」無惡不作的「無愧,息諸」一切「惡業」。《八識規矩頌講記》說:『愧是對世間的公意重視,亦即尊重公共的輿論。當知在這世間做人,不是你獨自一人,而是有廣大人群的,在群體的共同生活中,必有大家所應遵守的道德行為。大家認為這樣做是合理的,有益於人群的,合乎道德律的,自己就這樣去做,假使社會公共認為這是不道德的,有害於社會的,不合乎道理的,為了尊重社會的公論,避免世間的譏嫌,就輕拒暴惡,決不去做世人所認為不可做的惡事,以免內心時時感到愧疚』!接著又說:『尊重世間的公論,就是經中說的世間增上。要知人生在世,如做出罪惡事,在自己或不以為意,但在別人會因此而批評你、譏笑你、憎惡你、討厭你、訶責你、遠離你,認為你是一個滿身罪惡的人,想想看,做人做到這樣,豈不感到可愧?由於這念愧疚在內心中發生力量,不但自己不敢去做不道德的事,就是見諸暴戾的人,或是見諸造惡的人,亦不敢與他們往來接近,以免影響自己造下彌天大罪』!
羞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若執羞恥為二別相,應慚與愧體無差別。則此二法定不相應,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慚愧實而別起,復違論說十徧善心。崇重輕拒若二別相,所緣有異應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責?誰言二法所緣有異?不爾,如何?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徧善心,所緣無別。豈不我說亦有此義?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然聖教說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
上來個別的解說慚愧,現在總合的解說慚愧。在個別解說中,都曾說到羞恥過惡,是則羞恥二法似為慚愧的別相,為什麼這兒又作總合的說?當知所謂「羞恥過惡」,並不是慚愧二法的別相,而「是」慚愧「二」法的「通相」,所以在「諸」論典的「聖教」中,依此通相「假說為」二別「體」。《瑜伽論》說:『內生羞恥為慚,外生羞恥為愧』。《顯揚論》說:『若說羞恥為慚愧者,是從通假說為體』。《對法抄》說:『應知此慚愧體俱說羞者,舉二通相假說別體,由二種羞不俱生故』。實際說來,是以『崇重賢善』、『輕拒暴惡』為慚愧的別體,並非是以羞恥為慚愧的別體,這是我們所不可不知的。
倘「若」有人「執」著「羞恥為」慚愧「二」法的「別相」,是則慚固羞恥,愧亦復是羞恥,如是「應慚與愧體無差別」。可是事實上,慚是慚,愧是愧,二者是有差別的。如果二者真的沒有什麼差別,「則此」慚愧「二法」決「定不」能有所「相應」,因為只是自類一體,決無可以俱起相應的意義。「非受想等有此義故」,是舉五徧行為例。如受想等五徧行心所,各有各的自體才能有所相應,假定受想等沒有差別,那怎麼可以說為相應?正因受想等各有自體,並且是徧一切法的,所以起則俱起,沒有前後不相應的意義。當知慚愧也是一樣,它們徧一切善心,並不是不相應,所以你們不應當把通相當著別相來看,若把通相當別相看,那當然是錯誤的!
設「若」又有人說:慚愧不是依羞恥而立的,是觀「待自他」而立慚愧「二」法的差「別」。如觀待自而立慚法,觀待世間而立愧法,像這樣的建立二法別體,該沒有什麼問題!此亦不然!要知待自待他而立的法,那就「應」當「非」是「實有」,因為是有所對待的,如以長待短,以短待長等,本是無別自體,但因待於自他,就成二者差別,這不是假是什麼?假定承認待自他法是假,那「便違」於「聖教」說慚愧二法為實有。《瑜伽》五十五說,十一善心所,八者是實有的,只有三種是假有。如該論說:『問:是諸善法,幾世俗有?幾實物有?答:三世俗有,謂不放逸、捨及不害。所以者何?不放逸、捨是無貪、無瞋、無癡、精進分故。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為捨;治雜染義立不放逸;不害即是無瞋分故:無別實物』。除此三善心所是假,其餘的八善心所可知是實。
假「若許」可「慚愧」二者,體雖定是「實」有,然「而」可以前後「別起」,並不是同時俱生的。像這樣的說法,該是不成問題!我們認為仍然不成,因若慚愧二者別起,「復違論說十徧善心」。如《瑜伽論》六十九說:『徧善心起復有十種:謂慚、愧、無貪、無瞋、無癡、信、精進、不放逸、不害、捨。如是十法,若定地若不定地,善心皆有,定地心中更增輕安』。慚愧既徧一切善心,怎麼可說前後別起?如是前後別起,就不得說徧諸善心。這樣分析起來,可知慚愧別相,不是羞恥,不是自他,更不是一,而是以崇重輕拒為慚愧自性。
到此,有人問道:假定以「崇重」善法為慚,以「輕拒」暴惡為愧,以是建立慚愧「二」法「別相」。如是,崇重賢善的慚,唯是以善為所緣,輕拒暴惡的愧,唯是以惡為所緣,此二「所緣」既然「有異」,那就「應」當「不」得「俱生」。因為自類是不得俱起的。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責」於我?意說我們主張羞恥過惡為二別相,固然是不對的,你們以崇重輕拒為二別相,亦未必就是對,你我過失是相同的,為什麼偏要責難我們?
論主反詰說:「誰言」慚愧「二法所緣」的境是「有」差「異」的?外人回答說:崇重輕拒既各不同,不是所緣有異是什麼?「不爾」,假定不是這樣,「如何」?又是怎麼樣的?論主再為通說:當「善心」生「起」的「時」候,「隨」便「緣」什麼「境,皆有崇重」賢「善及輕拒惡」法的意「義」,並不是慚唯崇重,愧唯輕拒,所以「慚與愧」二法「俱徧善心,所緣」並「無」什麼差「別」而是共同的。要知二法的各別功能,就是二法的別相。慚的功用是崇善,愧的功用是拒惡。然而不論崇善拒惡,都是一種善法,所以二者徧諸善心,實在沒有二致。
「豈不我說亦有此義」?這是外人的反詰。他們認為他們前面所說羞恥過惡,不但亦有崇善拒惡的二義,而且亦有不緣自他境別,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的差別,並且認為它們是俱時生,而體不是假有的,你們為什麼不承認我這說法?論主為之解答:你們「執」著「慚愧」的「自相,既」然「同」是羞恥,試問你們憑「何理」由「能遮」除我們「前」面「所設」的四「難」——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應假有難;四、非徧善難。所以我所說的,沒有什麼過失,而你們所說的,過失絕對不免,怎麼可說你們亦有此義?
外人又問:慚愧既不待自他而立,為什麼聖教說顧自他?論主答說:「然」諸「聖教說顧自他者」,那是以「自法名自」,以「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重「於己」有「益」的「善」法「名自」,輕「拒」有「損」於己的「惡」法名「他」。《對法抄》二說:『慚自羞者,自身及法內故名自,王法俗論世間名他;或崇善名自,饒益己故,拒惡名他,損害己故』。當知這是於己有益有損而名自名他,並不是說慚愧待自他而立二名。
丑三 三善根
無貪等者,等無瞋癡。此三名根,生善勝故,三不善根近對治故。云何無貪?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云何無瞋?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於有等無著無恚,觀有等立非要緣彼,如前慚愧觀善惡立,故此二種俱徧善心。云何無癡?於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
上來已合釋慚、愧二善心所,現再總別解說三善根心所。先作總說,再為別說。頌文曾說『無貪等三根』一句。所謂「無貪等者,等」是等於「無瞋」、無「癡」。如「此三」法為什麼皆「名」為「根」?根之所以為根,約它「生」諸「善」法的功能特別殊「勝」說的。究有一些什麼特殊的勝能?因三善根是「三不善根」敵體相反的對面,有力能「近」個別的「對治」三不善根。如無貪是能對治貪的,無瞋是能對治瞋的,無癡是能對治癡的。三善根能對治三不善根,是順理成章不成問題的,為什麼又要說為近對治?當知近對治是對遠對治說的。遠對治是指正見,能總對治諸不善根,不是個別的對治。因此,個別對治的三善根,叫做近對治,以簡別不是遠對治的正見,是為二者的差別。
什麼叫做「無貪」?無貪是不染著的意思,就是對「於有、有具無」所染「著為」它的體「性」,能夠「對治貪著」而又能「作」諸「善」法「為」它的「業」用。做人能夠做到無貪,確是極為難得的,不特道德的高超,即品格亦必冰清,不會為人之所輕視侮辱。是以真能無貪,定必惡行不起。所謂於有無著,就是不染著有,亦即對三有果報不染不著,不為其之所繫縛。所謂於有具無著,就是不染著於賴以生存的資具,亦即對三有業因不染不著,不為其之所繫縛。《八識規矩頌講記》說:『原來世間的一切因果事業,如外財的寶物,內財的生命,家庭的眷屬,世間的名聞,社會的利益,甚至飲食、衣服、種種美境,諸多樂事,對於生命生存,雖說有深切關係,但對它們絕對沒有絲毫染著,決不存有私心的硬要據為己有,不特不貪一般事物,並且對之深加厭患,認為如果有所染著,是就成為生死毒根,構成生死種種禍患。若能正確了知貪是生死過患,自然就會對它有所厭離,不敢再為非作歹的做種種的罪惡事。如是就是無貪最大的力能,亦是做人所能得到的最大受用。因為貪欲一離,私心一去,不說對世間萬有無有染著,就是對出世涅槃等亦不取著。修學佛法到了這個程度,那有不得解脫自由之理』?
對有及有資具生起厭患,《廣五蘊論》解釋無貪時曾這樣說:『謂於諸有及有資具染著為貪,彼之對治說為無貪,此即於有及有資具,無染著義,徧知生死諸過失故,名為厭患,惡行不起所依為業』。對於任何事物,只要有所染著,是即顯示有貪,如要對治這貪,唯有不染不著,真能不染不著,是為無貪力能。要行無貪善行,說來是很容易,行來實不簡單,唯有徧知生死的各種過患,逐漸對於一切事物的厭離,才能徹底的離開貪著,真正的做到無貪。無貪雖說是很難行的,但學佛行人必須在這上面多用工夫,唯有如此,始能真正的得到無貪的效果和受用!
什麼叫做「無瞋」?無瞋是不恚怒的意思,就是對「於苦、苦具無」有「恚」怒「為」它的體「性」,能夠「對治瞋恚」而又能「作」諸「善」法「為」它的「業」用。做人能夠做到不發脾氣,不動肝火,忍人之所不能忍,那必然是個很有修養的人,亦必然是個受人尊敬的人。是以真能無瞋,定必惡行不起。所謂於苦、苦具,本論與《對法》完全是相同的,但《顯揚論》中沒有說到於苦、苦具,只舉出有情而已。如該論卷一說:『無瞋者,謂於諸有情心無損害慈愍為體,能斷瞋障為業,如前乃至增長無瞋為業』。不特大乘《顯揚論》這樣說,小乘《順正理論》卷一一說:『於情非情無恚害意,哀愍種子,說名無瞋』。《雜阿毘曇心論》卷二說:『於眾生數及非眾生數壞瞋恚,名不瞋恚』。則亦同於本論依情非情總起瞋恚,不同《顯揚》及《正理》唯有情上起瞋。所以這在大小乘論典中,是有不同說法的。
所謂於苦,就是對於三界所有諸苦的來襲,不會對之生起瞋恚,認為人生本是多苦的,而苦的來襲自然會使身心不得安寧的。明明知道如此,瞋恚有何利益?諸苦雖說是很多的,但一般說為苦苦、壞苦、行苦的三苦。所謂苦苦,是說為苦所苦,或因苦而受苦,或苦其所當苦,名為苦苦。有說人生本來就是苦的,再由其他的苦加到身上來,苦上加苦,名為苦苦。所謂壞苦,是說一個極為可愛的東西,突然的壞成不像樣子,那在內心上是會感到極大痛苦的。如人皆寶愛自己的生命,可是在無常法則的支配下,經過衰老的現象而至於壞,實為人生感受到最大的痛苦,名為壞苦。所謂行苦,是說世間的萬事萬物,無不在生滅演化中,所謂『無常故苦』,正是顯示行苦的現象。此三種苦亦有配為三界,就是苦苦為欲界苦,壞苦為色界苦,行苦為無色界苦。對此三苦的襲擊,能做到內心安和,不對之生起瞋恚,不能不說是一種善的德行,亦是一種極為難能可貴的修養。所謂苦具,是指一切能生於苦的無不皆是。諸如自然界的,社會界的,生命界的,能使我們感受到痛苦的,皆可說為苦具。
《八識規矩頌講記》說:『依上大小論典所說無瞋定義,應知吾人生存在這不理想的世界,不論是與廣大人群的接觸,不論是和大自然的接觸,決不可能沒有痛苦加到我人的身上,可是一般不知苦因苦果苦境的襲來,不是什麼大力者所賜給我們的,而是我們本身所感得的,於是怨天尤人的不能忍受,動不動的就要大發雷霆,甚至以打人及破壞物件,來洩內心的恚怒。可是具足忍辱無瞋的人,了解一切苦痛皆是業緣所現,不但不會對之生起瞋恚的心念,且能保持內心的平和寧靜,進而更積極的造作一切善事,以改善身心所能受到的痛苦,並促進人與人間的和諧關係,決不對人生起一念恚怒,即或有人來對自己作無理的取鬧,亦能對他生起慈愍心,可憐他的愚昧無知,怎可對他恚怒而加迫害?是為無瞋德行的最高表現』!
有人這樣問道:無貪所緣的是樂境,無瞋所緣的是苦境,彼此的緣境既然這樣的不同,理應不能同時而起,既然不能同時生起,怎麼可說俱徧一切善心?論主回答說:當「善心」生「起」的「時」候,「隨」便「緣」到什麼境界,「皆」有它們的生起,對「於有」、有具「無」所染「著」,對於苦、苦具「無」所瞋「恚」。當知這是由「觀」待「有等」苦樂所「立」的二種別相,並「非」是「要緣」於「彼」二種別境,才建立無貪、無瞋。「如前」所說的「慚愧」二法,是由觀待崇「善」拒「惡」而「立」的兩種別相之名,並不是以彼善惡為所緣境,其道理是一樣的。由於如此,所以「此」無貪、無瞋的「二」善根,是可同時而起的,是能「俱徧」一切「善心」的。
什麼叫做「無癡」?無癡是智明的意思,就是對「於諸」法的真「理」及一切法的實「事」,能夠徹底「明」白了「解為」它的體「性」,能夠「對治愚癡」而又能夠「作」諸「善」法「為」它的「業」用。《八識規矩頌講記》說:『無癡的善淨慧,在學佛行人來說,亦是極為重要的,因對事理明白了解、不受外在的任何物欲迷惑,其心靈必然是靈敏的,其人生必然是莊嚴的。不特如此,真正沒有愚癡迷惑,洞徹萬有諸法事理,那你對於什麼是正行,亦就可以如法的抉擇,是正行的就切實的履踐,非正行的則無保留的揚棄。像這樣以如實的明解指導如實的正行,積極從事一切善業的修習,無癡善根才成為道德的根源。生存在這世間的人們,所以會造出種種不道德的事,病就在於對事理的認識不清,果能認識清楚,沒有不實行的,行就是行其所認知的。所以了解事理的無癡,如結合到吾人的行為上來,必然成為人生向上向善或前進的一股動力。從這德行如法合理的不斷實踐中,使無癡正知更為光輝明淨,所以無癡是根本德行,而被說為無癡善根。無癡的善淨慧,固然是吾人所不可或缺的,但更要有純潔的德行。因為由慧以行其所當行,行亦行其所必知。換句話說,就是要合於德行的要求,所以德行的實踐,定要無癡的淨慧指導』。
有義:無癡即慧為性,集論說此報教證智決擇為體,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見故復別說。
上來雖已解釋了什麼叫做無癡,但在學者間對之有不同的說法,現特再將這異說略明如下:
「有義」,是指有些學者的說義。他們認為「無癡」沒有另外獨立的自體,只是以別境中的「慧為」它的體「性」,因為無癡的善慧與見皆是慧心所的一分之故。同時「集論說此報、教、證、智決擇為體」,惡行不轉所依為業。對這本論的解釋是:『謂報、教、證、智』是「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報指生得慧說,因為生得善法宿習為因,才生即得自體名報,是從所依而得名為報的。如是所說的報,即是指異熟身,因為身是所依,有了這個生命果報體,才能修成種種的善法,合是異熟身善,所以稱為報善。聞是聞慧,就是從聽聞教法所生的智。思是思慧,就是由思惟其義所生的智。修是修慧,就是由修定所得到的智慧。如是生得慧,聞所生慧,思所生慧,修所生慧,如其次第皆是以決擇為它的體性。由於這一說明,可知無癡即是以慧為性。
依於上說,有人問道:無癡的體假定真的即別境中慧,於諸善心所中為什麼唯說一個慧?其餘的四個別境為什麼不說在善心所中?這些學者解說:「此」無癡的自體,所以說是別境中慧,那是「為」了「顯」示它在「善品」當中,「有」其增長善法的殊「勝功能」,所以特別提出來別說。「如煩惱」中的「見」,雖說亦是煩惱,但亦因它有極殊勝的功用,所以特別提出來「別說」。至於其餘的四個別境,沒有像慧那樣的殊勝功用,所以就不說在善心所中。
有義: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如無貪、瞋善根攝故。論說大悲無瞋、癡攝,非根攝故,若彼無癡以慧為性,大悲如力等應慧等根攝。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餘皆是實。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舉彼因果顯此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以貪瞋癡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不善根,斷彼必由通別對治,通唯善慧,別即三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有義」,是指護法的說義,亦即唯識的正義。護法認為「無癡非即是」別境中「慧」,而是與慧心所不同的獨立法,所以說「別有自性」。如是別有自性的無癡,「正」是「對」治不善中的愚癡「無明」,屬於善根之所攝的。「如無貪」的對治貪,無「瞋」的對治瞋,無貪無瞋皆是「善根」之所「攝」的。現在再作這樣肯定的說:無癡定必有它的實在自體,因為它所正對治的是不善根,好像無貪無瞋一樣。無貪無瞋所正對治的是不善根,既各有它們的自體,無癡當如無貪無瞋一樣的有其自體。
怎麼知道無癡有別自體?《瑜伽》「論」五十七卷「說:大悲」是屬六根所引的「無瞋」無「癡」二法所「攝」,並「非」是二十二根中的慧「根」所「攝」。「若」果有人定說「彼無癡」是以別境「慧為」其體「性」,那「大悲」就應當「如」十「力等」一樣,「應」該是二十二根中的「慧」根或三無漏「等根」所「攝」,不得說是無瞋無癡所攝。可是這麼一來,便違《瑜伽論》說,因為論中只說諸佛十力如來身中慧根所攝,具知根、四無所畏,是五根所攝,於中並不含攝有大悲,為什麼說無癡以慧為性?
「又若無癡」真的離慧「無別自性」,那就「如」同「不害」、行捨、不放逸「等,應」當「非」是「實物」,換句話說,就是無實自體。因為不害是屬無瞋一分所攝,行捨及不放逸是屬精進及三善根一分所攝,確實是屬假有而無實自體的。無癡如沒有它的自體,豈不是跟不害等一樣的是假有?你們承不承認無癡假有?如果承認的話,「便違」《瑜伽》「論」五十五「說:十一善」心所「中」,不害、行捨、不放逸「三」者是「世俗」假「有,餘」無貪、無瞋、無癡等八個善心所,「皆是實」有。其餘的八個善心所,既然是實有的,可見無癡別有自體。
主張無癡以慧為性說:假定照你們這樣說,《集論》為什麼說無癡以決擇慧為性?論主解答說:「然集論」所以「說」以「慧為體者」,那是因為無癡的因果,通於生得、聞、思、修的四慧,所以特地「舉彼」無癡「因果」,以「顯此」無癡的「自性,如以忍」為信因,以「樂」為信果。如是舉信因果,以「表信」的「自體」,當知無癡亦然。因為以理推之,必然是如此的,所以說「理必應爾」。因此無癡別有自性,是不可否定的,如果有人否定,那就違背聖教所說。
為什麼定說無癡的自性別有?「以貪瞋癡」的三者,是與「六識相應」的,「正」是屬於根本「煩惱」所「攝」。如果作「起惡」來,較之其他煩惱的力量,來得特別殊「勝」,沒有任何煩惱可以與之相比的,所以於諸煩惱中,特別「立」為三「不善根」。行者要想「斷彼」三不善根,不是任何單獨的力量所能做到,「必」須要「由通、別」二種予以「對治」,方能對治得了。所謂「通」,就是「唯」以「善慧」對治它們;所謂「別」,就是以「三根」對治它們:如前說的以無貪對治貪,以無瞋對治瞋,以無癡對治癡。無貪、無瞋既然各別有它們的自體,「由此無癡必」也如同無貪、無瞋,「應」是「別有」自體。假定不是別有自體,怎可單獨對治無癡?
丑四 勤
勤謂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此相差別略有五種:所謂被甲、加行、無下、無退、無足,即經所說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如次應知。此五別者:謂初發心、自分、勝進,自分行中三品別故。或初發心:長時、無間、殷重,無餘修差別故。或資糧等五道別故,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諸佛究竟道樂利樂他故。或二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別故。
上來已經解釋三善根,現來解釋頌中的『勤』字,也就是善心所中的第七善心所。什麼叫做「勤」?即是所「謂精進」的意思,亦即努力向上的進取心。如是精進,對「於善」品努力去「修」,對於「惡品」努力去「斷」。在這樣的修善斷惡「事中」,以「勇悍為」它的體「性」,以「對治懈怠」,圓「滿」一切「善」法「為」它的「業」用。勇是一味的策發自己的邁力向前,決無一點退惰的現象;悍是一味的能夠耐勞耐苦的無厭,決無一點畏懼的現象。至於所謂滿善為業,《雜集論》說為『成滿一切善品為業』。論中對這解釋說:『且如有人若坐得初禪未至定,不名為滿,要得根本定方名為滿。如何名成?雖坐得初禪定,若初禪地中所有功德善法,皆從習成就,令所得定轉根明淨;猶如有人新造得屋宅名為滿,還從修治掃地泥壁等,令屋宅等轉更明淨。修治於定亦復如是。及得第二禪根本定名滿,乃至有頂地根本皆然』。
《八識規矩頌講記》說:『佛在《阿含經》中,常常說到精進,而且認為這是修行的重要德目之一,三世諸佛都因精進而得成佛的,任何有益於社會人群的善事,亦由精進而得成就。所以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覺支等中,都說到精進,在精進以外表現精進意味的名詞亦不少。如八正道中的正精進,四正勤中的正勤等皆是。不過佛法所說的精進,專約止惡行善說,就是未生的惡法,以最大的努力令不生起,已生的惡法,以最大的努力令之斷除,至於無量的善法,尚未修習的努力使之生長起來,已經生長的努力使之增廣,並且對治種種懈怠,圓滿無量功德善事。像這樣的止惡行善,是佛法精進的本義』。又說:『是以做人如不在善的方面著力,終日孜孜不倦的為名為利,時刻做些損人利己,甚至自他俱損的罪惡行為,看來似也在盡最大的努力,但在佛法嚴格說來,這是懈怠不是精進,因與應做的道德善事相違背的』。
對於勇悍再作進一步的解釋:「勇」是「表」示一種「勝進」,就是對於所修的善法,念念不斷的高勝增進,假定是染污的惡不善法,縱然念念不斷的增長,但若望諸善品之法,不特不可名為勇進,簡直可以說名為退,因為是無益於身心的,如是真正的善法增進,是可成為聖者身的,所以說「簡諸染法。悍」是「表」示一種「精純」,就是對於所修的善法,完全是純一而無雜染的,不但簡除諸雜染法,就是無覆無記淨等,亦在簡別之內,所以說「簡淨無記」。像這樣的簡別淨盡,是「即顯」示「精進」在三性中,「唯」是屬於「善性」所「攝」,決不通於不善及無記的。
如「此」精進義「相」,假定論其「差別,略」說可「有五種」,就是「所謂被甲、加行、無下、無退、無足」。被甲,『如古代作戰的戰士,披起箭穿不透的鎧甲,勇猛無畏的,一往直前的,義無反顧的,與強敵作殊死戰,是為披甲精進』。加行,就是加力修行,自己策勵自己,精進勤勉從事。無下,就是不自卑下,亦不怯弱的向前奮進,決不因遇到魔軍,而就自甘卑下的向魔軍投降。無退,就是堅忍不拔的銳進不退,決不因為諸苦的襲擊,就懈怠的退墮下來。無足,就是自己的精進修行,不以得到小果為滿足,而是直趣無上菩提以證最高佛果的。
如是所說五種精進的義相,就是「經」中「所說」的「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如」其「次」第,「應知」是一樣的。換句話說,經論所列的名稱,雖然是有所差異,其義實是無別的。基師《述記》對照說:『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被甲,經名有勢,如著鉀入陣即無所畏,有大威勢。次起堅固勇悍方便名加行,經名有勤,堅固其心自策勤也。次為證得不自輕蔑亦無怯懼名無下,經名有勇,不自卑下,更增勇銳。次能忍受寒熱等苦,於劣等善不生厭足,欣求後後勝品功德等名無退,經名堅猛,遭苦不屈堅猛其志。次後乃至漸次入諦觀等,後後勝道名無足,經名不捨善軛,軛謂車軛以軛牛者,令牛不出能有所往;善法亦爾,軛修行者不越善品往涅槃宮』。不論是論中所說的五名,不論是經中所說的五名,當知皆是從喻為名,使人易於了解其中的意義。
如「此」精進所以有「五」種差「別者」,是依修行的階位差別而說,因在每一行持的階位中,皆有他們所有的精進,現在不妨以四義解釋如下:
首先所要說的,是從初發心至究竟位,可以攝五種精進:一、「初發心」行能攝被甲精進;二、「自分」下品行能攝加行精進;三、自分中品行能攝無下精進;四、自分上品行能攝無退精進;五、「勝進」行能攝無足精進。「自分行中三品別故」,是解釋自分行有三品差別。
其次所要說的,是說修時的功用有所差別,所以分為五種:「初、發心」修,就是最初的發菩提心;二、「長時」修,就是三大阿僧祇劫的修因;三、「無間」修,就是剎那剎那心中勤修諸行,沒有一剎那有所間隔的;四、「殷重」修,就是對於自己所修的諸行,其心對之極為珍重,不是馬馬虎虎的修;五、「無餘」修,就是對於一切功德善法,皆悉修盡更無遺餘。因為「修」有如是五種「差別」,所以精進也就分為五種。
再次所要說的,「或」是「資糧等五道別故」:一、於資糧位中修被甲精進;二、於加行位中修加行精進;三、於見道位中修無下精進;四、於修道位中修無退精進;五、於無學道中修無足精進。在此有人問道:三乘無學聖者,其所證果皆已圓滿,為什麼還要無足精進的不捨善軛而修?如以「二乘」的無學「究竟道」說,在他本身的立場,雖說已得到究竟,但後來回小向大時,為了「欣」求無上「大菩提故」,所以還得無足精進的不捨善軛而修,以期增進自己所有的善法功德。若以「諸佛」的無上「究竟道」說,在佛本身的立場,雖說已得到究竟,但仍盡未來際的好「樂利樂他」諸有情,以期一切有情皆得利益安樂,所以還得無足精進的不捨善軛而修。
最後所要說的,就是由於五道的差別,所以有五種不同的精進:一、遠加行道;二、近加行道:此二論中說名「二加行」。遠加行道所修的,是勤修止觀正知而住;近加行道所修的,是由修此道能捨煩惱。三、「無間」道,就是由修此道無間,得能斷除煩惱;四、「解脫」道,就是由修此道證斷煩惱所得解脫;五、「勝進」道,就是為斷餘品煩惱,所修諸所有道,皆得名勝進道,或是引發勝品功德,或復安住諸所有道,名勝進道。如上所說,是為五道的差別。
丑五 輕安
安謂輕安,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惛沈,轉依為業。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
精進已經解釋過了,現在續來解釋輕安,亦即解釋頌文中的『安』字。「安謂輕安」,是指身心舒暢安適的意思。怎麼會有這種現象?由於「遠離粗重,調暢身心」的關係。如分開說:『離重名輕,調暢名安』。說到粗重,廣開來講,那是有很多的。《雜集論》說有二十四種粗重。《了義燈》卷五說:『粗重縛者,總攝諸文,粗重有四:一、現行有漏諸心心所,即雜集說二十四粗重;二、現行二障;三、二障種子;四、二障習氣』。基師《述記》說有二種:一、約無漏說,是除有漏的粗重,像這樣的粗重,是通於三性的。因為煩惱緣三性法,所以三性法上皆有無堪任性的粗重。二、約有漏說,是除煩惱的粗重,唯是善性而不通於不善及無記。因為身心調暢,粗重遠離,所以輕安以「堪任為」它的體「性」,其正「對治」的唯是「惛沈」一法,而以「轉依為」它的「業」用。惛沈是沒有堪任性的,一個人有了惛沈的存在,不論做什麼事都無力擔當。輕安是有堪任性的,所以修禪定者,運用「此」堪任性的輕安力量,「伏除能」夠「障」礙禪「定」的「法,令所依止」的身心,得以「轉」粗重而感舒悅「安適」。講到能障禪定的法,當然是很多的,諸如煩惱、受數、懈怠等等,無不是定的障礙,所以諸有障礙於定的,都是所要除的對象。從通而言,隨其所應除諸障礙;從別而言,唯是對治惛沈一法。由於如此,《對法》說除一切障,如該論卷一說:『安者止息身心粗重,身心調暢為體,除遣一切障礙為業。除遣一切障礙者,謂由此勢力依止轉故』。至於《顯揚論》卷一則說:『輕安者,謂遠離粗重,身心調暢為體,斷粗重障為業』。諸論典中所說容或不同,伏除能障定法使令身心得到輕安則一。
《八識規矩頌講記》說:『佛在《阿含經》中,亦常說到輕安,如七覺支中的輕安覺支就是。身心調適為輕安的現象,所以經中說有身輕安與心輕安。如《雜含》卷二七說:「有身猗息,有心猗息。彼身猗息即是猗覺分,是智是等覺,能轉趣涅槃。彼心猗息即是猗覺分,是智是等覺,能轉趣涅槃」。南傳《尼柯耶》中,亦同樣的說有身輕安與心輕安的兩種:「身輕安,是約輕觸說的,就是四大調適,沒有困倦或粗重的感覺,心輕安,是約心所說的,就是內心的輕快安樂,沒有一些沈重或煩惱」。……依上大小乘論所說輕安定義,當知無始來的有漏煩惱,活躍在吾人的身心中,是極有力而粗重的,以致在修諸禪定時,總是惛沈無所堪能的,所以不能如法的將定修好。某個修定的行者,若將貪瞋癡等粗重煩惱,逐漸予以調伏遠離,惛沈不再來擾亂行者,修定的重大障礙除去,就得身心調暢,轉為輕安舒適,對於定的修學,自然無不堪能。輕安是由修定來的,不修定不會有輕安之感。如人肩負極重擔子,行來感到相當吃力,輾轉總是不得安適,一旦忽然將之放下,立覺身心調和舒適,是為輕安的定義。輕安雖說是於修定時得,但還不過是定的前奏,並不是真正得定。又輕安雖多於禪定相關,但在學派之間,作為心所的輕安,必不唯限於禪定,是亦與善淨心相應的』。
丑六 不放逸
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謂即四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別有體,無異相故。於防惡事修善事中,離四功能無別用故。雖信慚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非根徧策故非此依。
輕安亦已說明,現解釋不放逸,亦即顯示頌中的『不放逸』三字。所謂「不放逸」者,如通俗的說,是在「精進」及「三」善「根」上,於所修的善法,能夠「修」令增長,於「所斷」的惡法,能夠「防」令不起,「為」不放逸的體「性,對治」吾人的「放逸」,從而「成滿一切世出世間」的「善事為」它的「業」用。不放逸這一法,是極為重要的。《八識規矩頌講記》說:『假定沒有這不放逸,時時刻刻的在防修,無貪等的三善根,固不能成為德行的根源,勤勇不懈的精進,亦將不能專在善法功德上努力,所以行為的合理化,生活的規律化,不放逸都是極為重要的』。如是重要的不放逸,佛在《阿含經》中,亦曾處處說到。到了最後教誡,說最高無上的佛果,亦由不放逸所達成,可以想見其重要性。《中含》三四《喻經》說:『若由無量善法可得,彼一切以不放逸為本』。《增含》中亦說:『云何為無放逸行,所謂護心也』。『所謂護心,就是時時刻刻的防護自己的一念心,不讓它放逸懶散的向不正當的方面發展,免得做出不道德的行為。因為人生在這世間,所以能夠斷惡修善,可說全由不放逸的力量之所支持,有了不放逸的心念存在,所行所為自皆合於道德律,一切善法功德自然皆得成就,所以不放逸在德行修養方面,確有它的特殊功用』。我們對之絕對不可忽視!
以護心解釋不放逸,小乘論典中,《俱舍》這樣說:『餘部經中有如是釋:能守護心名不放逸』。《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二一說:『若護心,是名不放逸』。又卷二三說:『若覆護心念,欲令我心不染於染法,不恚於恚法,不癡於癡法,不著垢穢法,不順於色欲法,不貢高於貢高法,不放逸於放逸法,是名不放逸』。『從諸不善法守護心名不放逸,確是極為重要的一個說明』。
接著,論中對前所略說的不放逸的意義再為詳釋道:當知所「謂」不放逸,「即」是精進及三善根的「四法」,對「於斷」惡「修」善「事」中,「皆能」做到「防」惡「修」善責任,即此防修的一分功能,假「名」立為「不放逸,非」是離上四法「別有」不放逸的「體」相,因為不放逸之所以為不放逸,就是以四法為相的,離了四法的相狀,根本沒有它的自相,所以說為「無異相故」。不特沒有不同的自體相,就是「於防惡事修善事中」的功能作用,不放逸的作用與四法的作用亦是一樣的,「離」了「四」法的「功能」,根本「無別」不放逸的作「用」。所以唯識學者雖承認不放逸是善心所,但不像小乘有部那樣的視不放逸為獨立的實有心所,只是依於無貪、無瞋、無癡、精進四法的一分而假立的。《瑜伽論》卷五五說:『不放逸捨是無貪、無瞋、無癡、精進分故(世俗有)……治雜染義,立不放逸』。根本沒有它的真實自體。
有人這樣問道:講到防惡修善的功能,不特無貪等四法有,信、慚等六善心所亦有,為什麼唯依無貪等四法假立?論主解答說:「雖」說「信、慚等」六善心所,「亦有此」防惡修善的功「能」,然「而」比起(方)「彼」無貪等的「四」法來,他們的「勢用」畢竟「微劣」得多。為什麼說它們微劣?因「非根徧策」,所以「非此」不放逸所「依」。非根,是說它們不是生諸善法的善根,所以在生一切善法方面,信、慚等不如三善根。非徧策,是說它們不能普徧策勵能斷能修的一切善心,所以在徧策一切善心方面,信、慚等不如精進。由於如此,所以不放逸但依精進及三善根而立,不依信、慚等六法為體。
豈不防修是此相用?防修何異精進三根?彼要待此方有作用,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勤唯徧策,根但為依,如何說彼有防修用?汝防修用其相云何?若普依持即無貪等,若徧策錄不異精進,止惡進善即總四法。令不散亂應是等持,令同取境與觸何別?令不忘失即應是念。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實有不放逸者問:「防」惡「修」善「豈不」就「是此」不放逸的「相用」,為什麼還要依無貪等四法為體?論主反詰道:你們所說的「防」惡「修」善與精進及三善根的四法有什麼不同?所以說「何異精進三根」。因為四法確有防惡修善的力量。實有不放逸者回答論主說:嚴格說來,精進和三善根的本身,根本沒有力量可以防惡修善的,「彼要」等「待此」別有體用的不放逸,方會發生防惡修善的功能作用,所以不以四法為防修的自體。正因如此,證知別有不放逸的實在自體。論主隨其所說再為難道:照你這樣說,四法能防修,由於四體本身沒有力量,要待不放逸,才能發生防修的作用,如是,不放逸能防修,理應在它本身亦沒有力量,如彼四法要待其他的法,方能發生防修的作用,像這樣的,「此應復待餘」,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的過「失」!假定你們認為不放逸別有自性,不要等待其他的法,就能發生防修的作用,是則無貪等的四法亦應如此,所以不是離於四法別有不放逸。
實有不放逸者又問:據我們所知,「勤」——精進「唯」能夠「徧策」一切善心,三善「根但為」諸善法所「依,如何」可「說彼」四法「有防」惡「修」善的功「用」?是以你們唯識這樣說,我們是不能承認的。論主反詰道:照你們這樣說,「汝」所認為的「防」惡「修」善的作「用,其相」又是什麼?假「若」說能「普」徧為諸善法之所「依持」的,那「即」是「無貪等」三善根,並不是其他的什麼法。假「若」說能普「徧策錄」善心的,那就「不異」於「精進」,只有精進才能策勵善心。所以說到「止惡」不生,「進善」令起,名為防修,「即總」此「四法」而已,那裏另外有什麼別體?假定說能「令」心「不散亂」,那就「應」當「是等持」——定,這與防修有什麼關係?假定能「令」心心所法「同取」一「境」,不乖返緣叫做防修,那「與」徧行心所中的「觸」,又有什麼差「別」?假定「令」所作善惡憶念「不忘失」名為防修,那「即應」當「是念」,與防修是亦不發生任何關係。「如是」像上這樣「推尋」起來,所謂「不放逸」的防修作「用,離」了「無貪」、無瞋、無癡、精進「等」四法,「竟」然根本是「不可得」的,所以「不放逸」這個善心所,決「定無別」實在自「體」。
丑七 行捨
云何行捨?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靜住名捨。平等正直無功用住,初中後位辯捨差別。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此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即四法故,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什麼叫做不放逸已經解釋,行捨又是什麼今當解釋,亦即解釋頌文中的『行捨』兩字。以十一善心所說,此是屬於第十善心所。講到捨,有受蘊中的捨受,有行蘊中的捨,現在說為行捨,顯示這是行蘊中的捨,不是受蘊中的捨受,以免對之認識錯誤。
如是「行捨」是以「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它的體「性」,以「對治」動亂的「掉舉」而令心的寂「靜」安「住為」它的「業」用。說為精進、三根,顯示行捨沒有它的獨立自體,而是以精進和無貪等三善根為它的自體。說為令心平等,是說令我們的一念心,不隨惛沈與掉舉而轉,總是不偏不倚的經常平等而住。說為令心正直,是說令我們的一念心,遠離私曲的妄念,而能一味的如此正直。說為無功用住,是說不藉任何功用,任運而自然的如此,絕對不是勉強造作的。說為靜住,是說令心的安然寂靜不動,不為任何境界所轉。如是行捨,在三性中,唯是善性所攝,既不可以說為不善,亦不可以說為無記。唯是善性的行捨,佛在《阿含經》中亦曾說到,如四無量心中所說的捨無量心,如七覺支中所說的捨覺支,都和這兒所說行捨的意義相當。
論中接著對這解釋說:行捨之所以得名為行捨,「謂即」是依精進和三善根的「四法」,能夠「令心遠離掉舉」、惛沈「等障」,寂「靜」安然的「住」於定境,「名」之為「捨」。至於「平等、正直、無功用住」,是就「初、中、後」的三「位」,以「辯捨」的「差別」。一個行者,在開始用功的階位,首要遠離掉舉、惛沈等的這些不平等的現象,令心安住於無惛沈、掉舉等的平等上面,才算是證得心平等性。其次用功的中位,以遠離諂曲私念,令心安住於正直上面,方算是證得心正直性。最後用功的階位,做到不要加功用行,自然而然的得以安住不動,是即證得心無功用住性。《雜集論》卷一對這有很好的說明:『心平等性等者,謂以初、中、後位辨捨差別。所以者何?由捨與心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最初證得心平等性。由心平等遠離加行自然相續故,次復證得心正直性。由心正直於諸雜染無怯慮故,最後證得心無功用住性』。
說明了捨的差別相,進而還要一說的,就是「由不放逸」為前茅,「先除」去各種「雜染」障,然後「捨復令心寂靜而住」。像這樣的一張一弛的用功,調伏自己的一顆心,其妙用真是到處皆然。由不放逸先除雜染,不但本論是這樣講,其他諸論亦這樣講。《對法抄》二說:『由不放逸,同剎那中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或前後念行相各增,由是雜染捨不容生,或復此說捨除雜染各有能故』。如是說不放逸與行捨的功用,或說它們同時發生勝用只是義說前後,或說它們前後異時生起二種勝用。
如「此」行捨,並「無」它的「別體」,猶「如不放逸」一樣,「離」了「彼」精進、無貪、無瞋、無癡的「四法」,是「無」有它的「相用」的。為什麼?因若「能令」內心得到「寂靜」的名捨,當知「即」是精進等的「四法」功能;假若「所」要「令」其得到「寂靜」的名捨,當知「即」是「心」心所「等」。既以能寂靜為捨,可見其體就是精進等的四法,至於其餘的信等淨相,是不得說為寂靜的。
《八識規矩頌講記》明行捨假有說:『行捨是假安立的,唯世俗有,《成實論》中亦是這樣說法,因《成實論》說心所是心的別名,不與其他的心心所相應俱起,所以行捨沒有獨立自體』。《成實論》卷六舉五種捨說:『種種心時名捨:若諸受中不了心行名捨;諸禪中離苦樂任放心行名捨;七覺中不沒不動平等心行名捨;離憂喜得平等心名捨;四無量中離憎愛心名捨』。
丑八 不害
云何不害?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正違損惱物害。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粗相差別。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有說:不害非即無瞋,別有自體謂賢善性。此相云何?謂不損惱。無瞋亦爾,寧別有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在十一善心所中,現在講最後不害心所,亦即解釋頌文中的『不害』兩字。什麼叫做「不害」?意思是說對「於」一切「有情不為損」害「惱」亂的事,讓他們安然無畏的生存下去。如是不害,以「無瞋為」它的體「性」,以「能對治」損「害」,慈「悲」憐「愍為」它的「業」用。像這樣的不害,實際說來,是沒有自己獨立自體的,因為它本身就是「無瞋」,不過由它「於」諸「有情所不為損」傷,不加觸「惱」,所以方便「假名」安立「不害」這個名稱。不要聽到其名,就以為有實體。《瑜伽師地論》卷五五對此清楚的說:『不害即是無瞋分故,無別實物』。『不害是假法,既不同於有部說為實有,亦不同於南傳佛教不立為獨一心所。至《成實論》完全沒有說到不害』。
論中所以說為悲愍為業,《八識規矩頌講記》說:『原來不害具有大悲愍世的功能,認為有情在現實世間,所受痛苦已經夠多,對之應該有所憐愍,讓他少受痛苦威脅,怎可再去傷害他們?這一不害心理極為重要,因為具有精神活動的一切有生命者,不論是高級的人類,或是一般的動物,沒有不愛惜自己生命的,亦即最怕受到生命的傷害,如有什麼傷害到自己的生命,必然是要設法立刻逃避的,決不會心甘情願的任你宰割,是以做人應該具有高度不害的心理』。
有人問道:不害就是無瞋,無瞋就是不害,彼此既然是同體的,為什麼要各自別立?論主答說:不害與無瞋體雖是一,但仍有它們的不同在,所以不得不各自別立。如「無瞋」是「翻」轉過來「對斷」絕「物命」的「瞋」心而說的;「不害」則「正」是「違」反「損惱物」類的「害」意而說的。「無瞋」是能給「與」眾生的快「樂;不害」是能「拔」除眾生的痛「苦」。如「是」就是說的「此」不害與無瞋「二」者的「粗相差別」。正因有著這樣明顯的差別,所以分別立為兩個名字。同時要知道的:無瞋與有情樂是慈的體,不害拔眾生苦是悲心。所以《顯揚論》卷四說:『此四無量體性云何?謂慈以無瞋善根為體;悲以不害善根為體;喜以不嫉善根為體;捨以無貪無瞋善根為體:皆是憐愍眾生法故』。
進一步如在道「理」上「實」在說起來:「無瞋」確「實」是「有」其「自體」性的,至於「不害」只是「依彼」無瞋「一分」而「假立」的,亦可說是無瞋的流類,求其實在自體了不可得。在此有人問道:前說大悲明是雙用無瞋無癡為體,為什麼現在說悲唯用不害一法為體?現在答覆他說:前說大悲以無瞋無癡二法為體,因二者都是實有的;現說悲唯以不害為體,因不害是假名安立的,所以不可一概而論。有人又這樣問:不害為什麼但依無瞋假立而不依無貪無癡假立?現在回答他說:「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如無瞋是慈,不害是悲,一個給與有情的快樂,一個拔除眾生的痛苦。就「利樂有情」來說,「彼」慈之無瞋,悲之不害的「二」者,功德是最極殊「勝」的,所以但依無瞋假立,不依無貪無癡而立。
「有說」,是指小乘正理論師的異說。他們認為「不害非即」是「無瞋」的假立,而是「別有」它自己的「自體」的。它的自體,就是所「謂賢善性」。如《正理論》十一說:『與樂損惱有情相違心賢善性,說名不害』。論主問道:你說不害有它自己的自體,那它的自相是怎樣的?所以說「此相云何」。《正理論》者答說:當知所「謂不損惱」即是賢善,賢善就是不害的自體相。《俱舍論》卷四說:『言不害者,謂無損惱』。論主反駁他說:照你所說不害的體相,與我所說無瞋的體相,又有什麼差別?怎麼可說離無瞋外別有不害的自體?所以說「無瞋亦爾寧別有性」。要知不害之所以為不害,主要就是對「於有情不為損惱」,因而所謂「慈悲賢善」,當知就「是無瞋」,離了無瞋沒有另外的不害,不害是依無瞋假立的,怎可說有別體?
如上所說的十一善心所,攝盡世出世間的一切善法,在為德行方面,是極其重要的。《八識規矩頌講記》說:『如上所說的十一個善心所,或是德行的根源,或是德行的意向,或是德行的純潔,或是德行的努力,或是德行的悲愍,或是德行的平等,做人果能循著這個去行,必能達到離苦得樂的幸福,甚至完成生命的自由解脫,所以應時刻的保持這善心所的活動,以免有違道德的行為』。
子三 諸門分別
及顯十一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欣謂欲俱無瞋一分,於所欣境不憎恚故。不忿恨惱嫉等亦然,隨應正翻瞋一分故。厭謂慧俱無貪一分,於所厭境不染著故。不慳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故。
別出善體的一科,如前已各別解說,諸門分別的一科現在來略為分別。首先解說『行捨及不害』的『及』字。所謂「及」,是「顯」示於「十一」善心所外,還有其他的「義別心所」,就是所「謂欣、厭」、不覆「等」十五個「善心所法」。如是諸餘善心所法,統統攝在這個『及』字裏面,不再一一加以別立。因為其餘的十五種善法,「雖」說其意「義」各各「有」所差「別」不同,並且依其不同的意義,「說」有「種種」的「名」稱,然「而」它們的「體」性「無」有差「異」,亦即離了十一善外,更無它們的別體,所以「不」再各「別」安「立」。《瑜伽》五十六說:『依瞋貪等立餘染法應翻為淨,為無異故,故此不言』。不立餘善法的所以,於此可知。
「欣」是欣悅,是與善「欲俱」起的心所,屬於「無瞋」的「一分」所攝。本此可知,唯是無瞋一法,不得說名為欣,要無瞋與善欲俱,方得說名為欣。欣之所以為欣,是「於所欣」悅的「境」界上,「不」會生起「憎恚」,唯有不生憎惡恚怒,方會對彼有所欣悅。在小乘《入阿毘達磨論》中這樣說:『欣謂欣尚,於還滅品見功德已令心欣慕,隨順修善,心有此故,欣樂涅槃,與此相應名欣作意』。《順正理論》等亦對欣下定義說:『欣謂善心希求過患出離對治,此增上力所起順證修心欣尚性,此於離喜未至等地亦有現行,故非喜受,與此相應,名欣作意』。如對寂靜涅槃,假定沒有欣求,怎麼會得求證?是以欣求善法及菩提涅槃的欣,亦是善心所之一。
可是有人問道:《瑜伽》八十六說染貪亦名為欣,與此善心的欣,又將如何會通?如該論說:『復有三種煩惱異名,多分說在煩惱品中:一貪異名,二瞋異名,三癡異名。貪異名者,亦名為喜,亦名為貪,亦名為顧,亦名為欣,亦名為欲等』。不錯,染貪亦名為欣,無瞋亦名為欣,二者似有衝突,其實各據一義,並無什麼相違。如貪名欣,無瞋亦名欣,反過來說,若瞋名為厭,無貪亦名為厭。
不但欣是無瞋的一分,就是「不忿」、不「恨」、不「惱」、不「嫉等」,亦是無瞋的一分,所以說「亦然」。為什麼這樣講?因它們「隨」其所「應」各別「正翻」的忿、恨、惱、嫉四個小隨煩惱,都是屬於「瞋」的「一分」所攝。瞋的反面,當然就是無瞋。論中所說的『等』字,是等於其他的法,因照《瑜伽論》八十九說,依瞋而立的有七差別法,若將這七法一一翻轉過來,依無瞋而立的善法,理當亦是有其七種。現在論中只舉出四種,還有其餘的三種未說到,所以說等。等取不憤發、不惡說、非不忍。諸如此類,皆是無瞋的一分。
其次所要說到的是厭,「厭」是厭患或厭離的意思,這是與善「慧俱」時而起的心所,屬於「無貪」的「一分」所攝。本此可知,唯是無貪一法,不得說名為厭,要無貪與善慧俱,方得說名為厭。厭之所以為厭,是「於所厭」患的「境」界上,「不」會生起「染著」,唯有不生染愛貪著,方會對彼有所厭離。在小乘《入阿毘達磨論》說:『厭謂厭患,於流轉品見過失已,令心厭離,隨順離染心有此故,厭惡生死,與此相應,名厭作意』。《順正理論》亦說其定義說:『厭謂善心審觀無量過患法性,此增上力所起順無貪心厭背性,與此相應,名厭作意』。悟入的《入阿毘達磨論》及眾賢的《順正理論》,雖皆把厭說為善心所,但並不與一切善相應,所以不是大善地法。《大毘婆沙論》以此為心所法,並未說它為善心所。至其定義,《發智論》及《大毘婆沙論》都這樣說:『若於諸行,無學厭惡、違逆,是謂厭』。本論說是無貪的一分,《婆沙論》中說厭自性,有種種的異說,主要的則有二種:一如本論所說的以無貪為自性,一說是以慧為自性。但《婆沙》的正義,說厭是獨立的心所法。如該論卷二八說:『評曰:有別法名厭,非慧非無貪,是心所法,與心相應』。該論卷一九六又說:『評曰:應說厭體性異,非無貪非慧,別有心所法名厭,與心相應』。
說厭為獨立的心所,並有它的實在自體,只是有部內的一系學者所說,其他很多部派並不把厭立為心所,所以大乘唯識心所法中亦未說到厭。這兒雖然說到厭,但不認為它有獨立自體,而是作為無貪的一分來看的。
不但厭是無貪的一分,就是「不慳」、不「憍等」,亦是無貪的一分,所以說「當知亦然」。為什麼這樣講?因它們「隨」其所「應」各別「正翻」的慳、憍兩個小隨煩惱,都是屬於「貪」的「一分」所攝。貪的反面,當然就是無貪。論中所說的『等』字,是等於其他的法,因照《瑜伽論》八十九說,依貪而立的有十九法,若將這十九法一一翻轉過來,依無貪而立的善法,理當亦應有十九種。現在論中舉出兩種,還有其餘的十七種未說到,所以說等。等取不研求,乃至不家勢尋等。諸如此類,皆是無貪的一分。
不覆誑諂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故。有義: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其次所要說到的「不覆」、不「誑」、不「諂」的三者,有兩種不同的說法:有說是「無貪」、無「癡」的「一分」所攝,因這三者,「隨」其所「應」各別「正翻」的覆、誑、諂的三個小隨煩惱,是屬「貪、癡」的「一分」所攝,由貪、癡的翻轉過來,當然是無貪、無癡。論中說為『隨應』,意顯不但不覆等三是如此,還更等取不憍,不詐從憍,詐正翻轉來,亦是無貪、無癡的一分所攝。「有義」,是有一分學者的說義。他們認為三者中的「不覆,唯」是「無癡」的「一分」,不得說為屬於『無貪』。因在諸經論中,「無」有一「處」曾經「說」到「覆亦」是「貪」的「一分」的。現在從覆正翻轉來的不覆,當然不得說為無貪一分。不過據實而言,應以無貪、無癡為不覆的一分是正義。對於自己所犯的罪惡,不懼當來所受的痛苦,特將所犯的罪惡覆藏,無疑這是癡的一分,因為罪惡不是由於你的覆藏,就可消除而不感受苦果。對於自己所犯的罪惡,恐失現前所有的利養,特將所犯的罪惡覆藏,無疑這是貪的一分,假定不為貪圖利養,怎麼會得覆藏己罪?覆既是貪、癡的一分,現在不覆,當然是屬無貪、無癡一分所攝。
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有義:不慢捨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義: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其次所要說到的不慢,有三種說法的不同。一、「有義」,是第一種的說義。他們認為「不慢」是「信一分」所「攝」。因從現實世間看,不論對於任何人,如果真的「信」仰於「彼」,必然對他有所尊敬,絕對「不」會有「慢」於「彼」。所以慢所正翻的不慢,是屬信的一分。二、「有義」,是第二種的說義。他們認為「不慢」是「捨一分」所「攝」。因為具有捨心的,其心必是平等的,以平等心看待一切人,當然「不」會對人有所「高慢」。所以慢所正翻的不慢,是屬捨的一分。三、「有義」,是第三種的說義。他們認為「不慢」是「慚」的「一分」所「攝」。因為慚的最大特色,對賢善者有所崇重。不管對於什麼人,假「若」真的「崇重」於「彼」,自然對他具有敬意,絕對「不」會再輕「慢彼」。所以慢所正翻的不慢,是屬慚的一分。如是三種的說法,可說都說得過去,因為論後講到六根本惑時,只說慢障不慢,並未有所分別,可見此處三師所說,沒有不可通的。不過略為較量,應以第三說為勝,因為慚能崇敬師長及有德者,不可能生大慢心的。
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慧攝,以正見者無猶豫故。
其次所要說到的不疑,亦有三種說法不同:一、「有義」,是第一種的說義。他們認為「不疑」,就是「信」心「所攝」。因「若」相「信」於「彼」,不論是事是人,既然竭誠相信,那裏還會猶豫?所以說「無猶豫故」。二、「有義」,是第二種的說義。他們認為「不疑,即」是「正」確「勝解」。因對一個人或一件事,有了決定性的勝解,確認它即是如此的,那裏還會對它有所猶豫?所以說「以決定者無猶豫故」。三、「有義」,是第三種的說義。他們認為「不疑,即」是「正慧」所「攝」。因為有了正見的人,對於事理了解得透徹,不會再對什麼有所猶豫,所以說「以正見者無猶豫故」。
不散亂體即正定攝;正見正知俱善慧攝;不忘念者即是正念。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觸、欲等無別翻對。
上來所正翻的九法,除了欣、厭,其餘皆是小隨煩惱所攝;以下再就通於染心及通染不染三種性說一說。散亂正翻的「不散亂體,即」是「正定」所「攝」。不特沒有別體的散亂是如此,就是具有別體的散亂亦然,因為不散亂性正是對治散亂的。不論吾人的內心是怎樣的散亂,只要不散亂的正定現前,散亂自然停止不再在心中活動。染見所翻的「正見」及不正知所翻的「正知,俱」是「善慧」所「攝」。不正知,有說是別境慧,有說是癡一分。不論那種說法,都為正知之所對治。至於大隨煩惱中的忘念正翻為「不忘念者」,當知「即是」別境中的「正念」所攝。忘念,有說是別境念,有說是癡一分,不論那種說法,皆正翻為正念,為正念之所對治。設將忘念的癡分正翻轉來說為正念,其入於善自不成問題;但別境是通三性的,如將別境中念正翻轉來說為正念,應說翻入別境中善念所攝,以示簡別不善念及無記念。
最後說到「悔、眠、尋、伺」四不定法,既可「通染」,亦通「不染」,猶「如」徧行中的「觸」等,別境中的「欲等」,都是通於三性的,所以「無別翻對」,亦即是說用不著對翻,因要唯惡不通三性的法,方可相互對翻來說,四不定法既通三性,當然無所翻對。
何緣諸染所翻善中有別建立,有不爾者?相用別者便別立之,餘善不然,故不應責!又諸染法徧六識者,勝故翻之別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識俱,害雖亦然,而數現起損惱他故,障無上乘勝因悲故,為了知彼增上過失翻立不害,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善中不說。染淨相翻,淨寧少染?淨勝染劣,少敵多故。又解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在此有人問道:以「何緣」故於「諸染」法「所翻善中,有」的是「別建立」的?「有」的是「不」別建立的?問意是:善法是染法的反面,亦即從染法翻轉過來的,可是諸染污法雖說很多,但在本論說有二十六種染惑,如果說到正翻,依照二十六種煩惱一一翻對過來,應有二十六種善法才是,可是現在只建立十一善法,除這十一善法各別建立,其他染法既未翻過來亦未別立,究是什麼道理?論主答覆他說:善法別立不別立,要看它們的相用如何,不可一概而論的。如信等十一善法,「相用」都是各各差「別」的,所以「便」各「別」建「立」為善。至於其「餘」所翻的「善」法,因為沒有它們的各別相用,所以不別建立。事實如此,你們「不應」有所「責」難!
外人聽到這樣說就又難道:如真要有相用方別建立,不放逸等四法是無別相用的,為什麼又建立在善法中?今為解說:要知前說無用,是說沒有四者之外的別體之用,現在說為有用,是說有那四法同體差別的用,二者不能相提並論。接著外人又說:好,如你所說,用是有別的,但體相還同,怎麼可以別立?再為解說:在善法中別立,並不是要相用俱全才可別立,於此相用二者之中,隨便有了那一種,就可在善法中別立。這點,你應分別清楚!
有人問道:照你這樣說法,我還得請問你:此十一善法有什麼特殊的各別作用?餘諸善法為什麼沒有各別的勝用?論主答說:要知「諸染法」中,「徧」染於「六識者」,因為它們的過失特別殊「勝」,所以要把它們一一「翻」轉過來,各「別立」為「善法」。這徧染六識而過失特勝的,就是六根本惑中的貪、瞋、癡、二十隨煩惱中的無慚等八法。對此十一染法,一一加以正翻,所以立為十一善法。至於根本惑中的「慢等」,等是等於見、疑、隨煩惱中的「忿等」九法,由於它們「唯」與「意識俱」起,流染的心識少——就是唯染意識,不染其餘五識,所以不一一的正翻別立各種善法。
有人又問:假定照你這樣說法,害亦應當不翻立為不害,因為害亦唯是意識俱的。論主答說:「害雖」然亦是唯意識俱,然「而」由於它的「數」數「現起」,經常的「損惱他」諸眾生,又復「障」礙「無上」佛「乘」最極「勝因」的大「悲」心不得生起,不能不說它的過失深重。「為」令人「了知彼增上」嚴重的「過失」,所以將之正「翻,立」為「不害」。
有人又問:假定照你這樣說法,為癡一分所攝的失念、散亂、不正知三個大隨煩惱,為什麼不正翻別立為善?論主答說:大隨煩惱中的「失念、散亂及不正知」三者,已經「翻入別境」中的少分善性,所以現在「善中不說」。所謂少分善性,因為別境是通三性的,現失念等翻入別境中的念、定、慧,望於三性來說,只是屬於善性,不通不善及無記,所以說為善的少分。
有人說道:「染淨相翻」,應該是一染翻一淨,一淨對治一染,染淨理應是相齊的,可是從上相翻來看,染多而淨少對治不同,請問是什麼道理?所以說「淨寧」可「少」於「染」。論主答說:就染淨的力能分別:「淨」法的力量來得殊「勝,染」法的力量來得弱「劣」,彼此如果相互敵鬥起來,殊勝的「少」淨足以「敵」過弱劣的「多」染,染法不管是多麼的多,總是敵不過淨法的,所以染多而淨少。「又」還有種說法:淨法是「解」,順於正「理」,理能統攝,以融通故,一得百得,可少攝多,所以所「說」善法「多」為「同體」,不必要說得很多。可是「迷情」的染法,隔於物理,「事」體既「局,隨相」立名,千差萬別,難以通會,不妨「分」為「多」種。還可這樣解說:染法順於迷情,為了使人知道厭離,所以需要加以廣說;善法順於正理,如果說得太過廣泛,反而令人生起難修之心,所以不得不略說。由是之「故,染」望於「淨,不應」以彼此「齊」等相「責」!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謂不放逸、捨及不害,義如前說;餘八實有,相用別故。
這是論說「此十一」善「法」的假實:於中「三」種善法「是假有」的,就是所「謂不放逸、捨及不害」。因為不放逸和捨,是以精進和三善根為體;不害,是以無瞋一分為體。離了精進等,沒有它們的獨立自體,所以是假有的。其「義」已「如前說」,這兒不再重述。至於其「餘」的信、慚、愧等「八」種善法,當知皆有「實有」自體。正因它們各有實有自體,所以它們的「相用」亦是各各差「別」的。
有義:十一,四徧善心,精進三根徧善品故。餘七不定,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依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論說十一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於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於出世道有捨、不放逸;攝眾生時有不害故。
十一善法的俱起不俱起或是徧不徧,有兩派學者的看法不同,彼此諍論得很激烈,現在分別說明如下:
「有義」,是指第一師的說義。他們認為「十一」善法裏面,有「四」善法是俱「徧善心」的,那就是「精進」及無貪、無瞋、無癡的「三」善「根」。為什麼說它們徧於善心?因此四善法的功力,是能「徧」於定地、不定地、有漏、無漏的諸「善品」的,亦即在這諸善品中,此四善法無不皆徧的。除這四法有徧善品的功力,其「餘」的信、慚等的「七」法,就「不」一「定」徧諸善品。
此七為什麼不徧善心?舉出它的理由說:一:對於任何一個事理,吾人要想對它生信,首要對它有個決定性的認識。假使當你在「推尋」某個「事理」,尚「未」對它有所「決定」,認為確是如此「時」,那你「不」可能會對它「生」起「信」心的,可見信心不一定徧於善品。二、「慚」與「愧」的二者,本是「同」一「類」的,所不同的,慚是依於自法力,愧是依於世間力,由於「依處」的「各別」,二者不能夠俱起,慚依自法力生起活動時,依於世間力的愧就不起,反之,依於世間力的愧生起活動時,依於自法力的慚就不起,所謂「隨起一時第二無故」,所以慚愧亦不一定徧於善品。三、「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此意是說輕安不是散地有的,必要修習世間道,以六行觀伏惑斷,亦即要離當地的煩惱,所謂得到離欲,就有輕安現前。怎麼知道會有輕安?因為粗重煩惱的斷除,就是輕安的作用,證知輕安亦不是徧善品的。四、「不放逸」和「捨」,不是隨時隨刻可以生起的,要到「無漏道」現前「時,方得」生「起」,是以此二法亦不徧於善品。五、不害的生起是要有個對象的,就是正當行者「悲愍」一個「有情時」,認為這個有情非常可憐,不忍對他有所加害,加害未免太過殘忍,在這樣的情形下,「乃有不害」的生起,不是任何時候都有不害的,所以亦非徧諸善品。再說明白一點:佛法行者,如正在作真如無相觀時,不害功能決不可能生起的,定要出無相觀以後得智緣有情時,不害方得生起,以此更可證知不徧善品。
有人問道:你的這個說法有沒有教證,假定沒有教證怎能令人信任?此師回答說:有!如《瑜伽》「論」五十五「說:十一」善心於「六位中」生「起」。先引該論,後釋本論。該論說:『問:善法依處有幾種?答:略說有六:一、決定時;二、止息時;三、作業時;四、世間清淨時;五、出世清淨時;六、攝受眾生時。……問:如是諸法互相應義云何應知?答:於決定時有信相應;止息雜染時有慚與愧,顧自他故;善品業轉時有無貪、無瞋、無癡、精進;世間道離欲時有輕安,出世道離欲時有不放逸及捨;攝受眾生時有不害,此是悲所攝故』。本論所引的就是後一段文。
一、「謂決定位有信相應」,反之,不決定位,是不與信相應的,亦即沒有信的生起;二、在「止息」雜「染」的「時」候,才「有」依自法力的「慚」和依世間力的「愧」生「起」,因為「顧自」顧「他」,不敢隨便作惡的。假定泛泛的生起善心,不能深心的細防止染,那就沒有慚愧心的生起,因為這個時候,是不顧自他的。三、「於善品位」,決定「有精進」和無貪、無瞋、無癡「三」善「根」的生起。四、當「世間道」現前「時,有輕安」的生「起」。五、「於出世道」中「有捨」及「不放逸」。六、「攝」護「眾生時」,自然就「有不害」。
此師說於六位中起十一善,是據決定得起時說的,至於六位之外的餘時,說諸善法皆得相應,那是並不加以否定的,亦即餘善心所皆可說為相應的,但這所謂相應,是約容或得起說名為皆,並不是說慚愧等亦得俱起。但像這樣的相應俱起,並不一定的,不如六位說的決定。在此有人問道:慚愧二法是各別生起的,並不能同時發生活動,在六位中為什麼合一處說?現在答覆他說:慚愧的不俱起,這是無可疑的,必然是如此的,六位中的合說,不是說它們俱起,而是約俱能止惡這一意義說的,與不俱起的意義,並沒有什麼衝突!
有義:彼說未為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慚愧類異,依別境同,俱徧善心前已說故;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覺支非無漏故;若世間道無捨、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應有二故;善心起時皆不損物,違能損法有不害故。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故彼所說定非應理!
「有義」,是指第二師的說義。此師認為「彼」第一師所「說」的道理,並不怎樣合乎道理,所以說「未為應理」!從什麼地方看出它的不應理?現在不妨一一駁斥如下:一、如你所說「推尋事理」在未得到「決定心」時,是就沒有信心生起。「信若」真的在這時候「不生」,這沒有決定的心,就「應」不「是善」法,既然不是善法,豈不應「如」不善、無記的「染心等,無」有它的「淨信」?現在我得問你:你們承不承認未決定心是善?如承認未決定心是善,怎麼可說沒有淨信?是以我們堅定認為推尋事理在未得到決定時,同樣是有信心的。二、不錯,「慚愧」的體「類」確是有「異」的,一個是崇重賢善,一個是輕拒暴惡。至於慚愧的所「依」,一個是依自法力,一個是依世間力,當然是不同的,所依的增上緣力雖然有「別」,然而慚愧所緣的「境」界,畢竟還是相「同」。正因緣境相同,所以二者得以一時「俱」起,「徧」諸「善心」而有。關於這個道理,如「前已」經「說」過,現在不再重說。誰說『隨起一時第二便無』?三、若如前師所說,輕安只是世間道斷煩惱時有,出世道沒有,我們認為是不妥的。設「若」在「出世道」斷了煩惱,真的「輕安不生,應此」輕安「覺支非」是「無漏」所攝。設或前師又說,散心位上沒有輕安,所以輕安非徧善品。那我得要問你:什麼人說無漏輕安不俱?如不指出人證,就得承認輕安亦徧善品。四、「若」如前師所說,「世間道無」有行「捨」及「不放逸」,有此行捨及不放逸的,唯是出世道,這末一來,世間道就「應」當「非」是「寂靜」,同時也沒有「防惡修善」的功能。「又」若真的沒有行捨及不放逸,那世間道也就沒有力量降「伏掉」舉及「放逸」。或者分開來說:沒有行捨,世間道就不寂靜,不寂靜,怎麼能夠降伏掉舉?沒有不放逸,世間道就不能防修,不能防修,怎麼能夠伏除放逸?還有,在「有漏善心」的世間道中,你們「既」承認「具」有精進和三善根的「四法」,理亦應當承認具此行捨及不放逸的二法,「如出世道」,既有此行捨及不放逸的二法,世間道亦「應有」此「二」者,怎麼可說『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五、講到不損害眾生,不一定要到攝受眾生時方有不害,而是任何一個「善心」生「起時,皆」能「不損」害「物」命,使眾生安然無畏的生存下去。像這樣的善心,確有「違」於「能損」物的害的心理,所以一切善心中,同樣是「有不害」的,怎麼可說『悲愍有情』、攝護眾生『時乃有不害』?
前師難說:假定照你這樣講,《瑜伽》五十五卷中所說六位能起十一善法,試問又將如何會通?此師通釋說:《瑜伽》「論說六位起十一」善「者」,當知那是「依彼彼」的「增」勝,「作」如「此」如「此說」的。例如依彼決定位時信相應增勝,所以說此決定位有信相應,並不是獨此位有信,其餘的諸位沒有信;依止息染位時慚愧相應增勝,所以說此位中有慚愧相應,並不是獨此位有慚愧,其餘的諸位沒有慚愧;在善品位中精進、三根相應增勝,所以說此位中有此四法相應,並不是獨此位有這四法,其餘的諸位沒有這四法;依世間道位時輕安相應增勝,所以說世間道位有輕安相應,並不是獨此位有輕安,其餘的諸位沒有輕安;依出世道位時行捨和不放逸相應增勝,所以說出世道位有行捨及不放逸相應,並不是獨此位有這二法,其餘的諸位沒有這二法;依攝眾生位時有不害相應增勝,所以說此位中有不害相應,並不是獨此位有不害,其餘的諸位沒有這不害。依於這一說法,「故」知「彼」前師「所說」十一四徧善心,餘七不定,「定非」合乎道「理」!
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徧善心,輕安不徧,要在定位方有輕安調暢身心餘位無故。決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徧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這是顯示正義。依於正義「應」當這樣「說」:在「信等十一」善「法中」,只有「十」種善法是徧一切「善心」的,那就是信、慚、愧等。至於「輕安」一法,是「不徧」於諸善心的。因為輕安不是隨時有的,「要在定位方有輕安調暢」行者的「身心」,使行者感到無比的舒適,不再有什麼粗重之感,至於其「餘」的散「位」,因為粗重體還存在,所以「無」有輕安的調暢,身心感到極大的粗重。《瑜伽》「決擇分」曾「說:十」種「善心所」,不論是在色無色界的「定」地,不論是在「不定地」的欲界散心位中,「皆」是「徧」於一切「善心」。假使是在「定地心中」,除了有上十種善法,更「增輕安」一法。《瑜伽》六十九原文說:『如是十法,若定地,若不定地,善心皆有;定地心中更增輕安』。
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不爾,便違本地分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有義:輕安唯在定有,由定滋養有調暢故,論說欲界諸心心所,由闕輕安名不定地,說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上引決擇分總說徧不徧善,但是什麼叫做定地,學者有不同的意見,今姑舉出兩家不同的看法。「有義」,是指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更增輕安的定地,不必要到上界得根本定,就是在「定」前所修的「加行,亦」同樣的「得定地名」。為什麼?要知在「彼」加行位,雖還沒有得到殊勝的輕安,但「亦」已經「微有調暢」適悅之「義」。「由」於如「斯」,所以「欲界」地「亦有輕安。不爾」,假定不是這樣的話,那「便」有「違」《瑜伽》「本地分」所「說信等十一」善法,「通」於三界九地的「一切地」了。「有義」,是指第二家的說義。他們認為「輕安唯」可說在色界、無色界「定」地中「有」。為什麼?因要「由」禪「定」水的「滋養」,身心方「有調」和「暢」適之感,如果沒有定水滋潤長養,怎麼會有身心調暢的輕安?《瑜伽》「論」六十三「說:欲界諸心心所,由闕輕安名不定地」。該論原文說:『或有闕輕安故名不定地,謂在欲界諸心心所』。假定不是這樣,論中應說闕上界輕安名不定地,不應唯說欲界闕輕安名不定地。況且《瑜伽》五十六更說:『謂輕安俱三摩地及彼眷屬並彼果法所不攝義,是欲界繫』。論中既清楚的說輕安所不攝故方名欲界,怎麼可說欲界得有輕安?
若是真的唯定地有,〈本地分〉說通一切地,試問又如何通?當知〈本地分〉「說一切地」中皆「有十一」善「者」,此所說的通一切地,是就「通有尋」有「伺等三地皆有」輕安說的,不是說輕安亦通於欲界地。像這樣的講法,又有什麼過失?如是三地,是指初禪根本定至未到定的有尋有伺地,初禪到二禪的無尋有伺地,二禪以上的無尋無伺地。通此三地,說通一切地,因這在三地中,是都有輕安的,所以輕安不徧欲界。
此十一種前已具說。第七、八識隨位有無,第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闕輕安。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如「此十一種」善法,在「前已」經詳細的「具說」,但與諸識相應的關係怎樣,現在還得略為論說。「第七、八識隨位有無」,是說此二識有沒有十一善,就看它們是在有漏位還是在無漏位:假定是在無漏位的,此二識皆具十一善,因為無漏法沒有不與善法相應的;假定是在有漏位,此二識皆不具十一善,因為有漏位上的有覆無記及無覆無記,不可能有善法與之相應俱起的。至在「第六識中」,假定是在「定位,皆具」此十一善;「若」是在「非定位」,那就「唯闕輕安」一種,其餘十善悉皆具有。意識所以有諸善心相應,因為它是能夠作善作惡的:『如意識接觸善境生起活動作用時,諸善心所就從自種子生起,與意識密切合作,參預意識的工作,完成意識所要作的善事』。意識不論是做什麼,都不是獨自所能完成的,所以當它要作善行時,必然有善心所與之相應從旁協助。
至於說到前五識有無十一善心所相應,有兩師的說法不同:「有義」,是指第一師的說義。他們認為「五識唯」與「十種」善法相應,輕安則不與五識相應,因為五識的「自性」,是極其「散動」的,所以「無」有「輕安」。在小乘學派中,如南傳的上座部及北傳的《舍利弗阿毘曇論》,亦皆說輕安與意識相應,與前五識不相應,可說是與此師的意見一致。「有義」,是指第二師的說義。他們認為「五識亦有輕安」,因為由「定所引」的「善」法,在五識身中,「亦有調暢」的功能作用,到了轉五識所成的「成所作智」,更「必」具「有輕安」的。照前師說,若因位若果位,五識皆無輕安相應;照後師說,若因位若果位,五識皆有輕安相應。是以此處論說:『定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是破前說因位五識沒有輕安;『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是破前說果位五識沒有輕安。主張五識有輕安相應的,是護法論師及唯識學的正義。小乘有部學者因說輕安是大善地法,所以認為與善的六識無不相應。
此善十一何受相應?十五相應,一除憂苦,有逼迫受。無調暢故。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欲等不相違故。十一唯善。輕安非欲,餘通三界。皆學等三。非見所斷,瑜伽論說信等六根,唯修所斷非見所斷。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以下再論說一些尚未論說到的問題。如「此十一善」與諸受的「何受相應」?於中有「十」善法,皆與苦、樂、憂、喜、捨的「五」受「相應」,因為此十善法是徧通三界的;至於輕安「一」個善法,要「除」去「憂、苦」二受,就是不與憂、苦二受相應。因為這二受是具「有逼迫」性的二「受」,根本「無」有「調暢」輕安的現象,怎能與之相應?所以輕安唯與喜、樂、捨的三受相應。有人難道:定所引生的五識既然是有苦受,如苦身精進等,如捨身肉救眾生等,那五識就應當沒有輕安,因有逼迫性的苦受。現在答說:五識與苦受相應雖然沒有輕安,但定所引生的五識既與樂、捨二受相應,那就不能說它沒有輕安。還有天眼耳通的通果心所相應的喜、樂、捨三受,亦同樣的是有輕安的。
其次所要說的,就是「此」十一善法「與」五「別境皆得相應」俱起,因為「信等」的善法與「欲等」的別境,彼此之間的性質,沒有什麼「相違」的地方,而且它們的相應,不分有漏位與無漏位的。不過稍加分別的:在欲界的散地,要除去輕安,唯有十善相應;在上二界的定地,十一善皆相應。
為什麼不說與徧行相應?因徧行是徧通一切的,不說可知。為什麼不說與四不定相應?因這到講四不定時,自然會要講到,所以這裏不論。
論到此「十一」善,在善、惡、無記的三性中,「唯」是屬於「善」性。論到此十一善,在欲、色、無色的三界中,除了「輕安」一法,「非」屬於「欲」界有,其「餘」的十善法,皆「通」於「三界」。在此有人難道:上二界沒有瞋,是諸經論所說,既上界沒有所治的瞋恚,怎麼上界會有能治的無瞋?現在反問難者:假定你的這個說法得以成立,那欲界沒有能治的輕安,為什麼會有所治的惛沈?欲界沒有能治的輕安,既然會有所治的惛沈,何妨上界沒有所治的瞋恚而有能治的無瞋?論到此十一善法,在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的三位裏,可說一切皆通,所以說「皆學等三」。靈泰鈔說:『若有學人身中有善十一,名之為學有進趣故;若無學人身中有善十一,名為無學已息求故……若異生人身中有十一善,名為非學攝也』。論到此十一善,在見斷、修斷、非斷的三斷中,都「非見」道「所斷」,因為它們不是由邪教邪師所生的,不同分別所起的煩惱,所以不是見所斷。不是見所斷,當然是修所斷。如「瑜伽論說:信等六根,唯修所斷,非見所斷」。所謂信等六根,是指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如是六根,若是在有漏位,自然唯是修所斷,若是在無漏位,當然就是非所斷。
對於此十一善,上來已作諸門分別;至於「餘門」尚未「分別」的,如有報無報,何地緣何地等,皆可準此,「如理應思」,不再詳為論說。且再舉有報無報說:此十一善,假定是有漏善,那就都可說是有報,因為由此能得異熟果的;假定其中有屬無漏善的,那就可以說是無報,因為無漏善是不招感報的。
辛三 根惑位
壬一 結前標問
如是已說善位心所,煩惱心所其相云何?
「如是」上「已說」了「善位心所」,現在繼續來講煩惱心所。首先所要問的,就是煩惱的義相怎樣?所以說「煩惱心所其相云何」。
壬二 舉頌總答
頌曰:煩惱謂貪、瞋、癡、慢、疑、惡見。
現在舉「頌」答覆上問「曰」:講到「煩惱」那是很多的,而且如稠林一樣,不過一般立為根、隨二位煩惱。現在所說的:一、「貪」;二、「瞋」;三、「癡」;四、「慢」;五、「疑」;六、「惡見」,是為根本煩惱。於中前五,又可名為五鈍使,因它對於所緣境,是頑嚚無決斷的。最後惡見又可開為五種:一、身見;二、邊見;三、邪見;四、見取;五、戒禁取。如是五見名五利使,因它對於所緣境,是果決有割斷的。十惑皆稱為使,不但為心王之所使,亦能使人運用它去造作種種惡。
本論六根本惑的次第是這樣,但《百法論》說根本惑的次第稍不同,而是將慢放在癡上的。據智周《演秘》說:《百法論》顯示癡通於利鈍,所以特地把它安放在鈍利兩惑的中間,本論明癡是不善根之一,所以把它安放在貪、瞋的下面,以示這三者為三不善根。
壬三 解釋頌意
癸一 正釋本惑
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云何為貪?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謂由愛力取蘊生故。云何為瞋?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性故。云何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謂由無明起疑、邪見、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
此下是以長行正式解釋頌所標列的六大根本煩惱。「論」中這樣「曰」:如「此貪等六」個煩惱的體「性,是」隨煩惱的根本,屬於「根本煩惱」所「攝」,所以「得煩惱名」。假定是隨煩惱,只可叫做隨煩惱,不得簡稱為煩惱。雖說如此,但說隨煩惱是等流性則可以,因為是從前煩惱等流所生。可是貪等煩惱,不但名為根本煩惱,亦可名為隨煩惱,但不得名為等流性,因為它們不是從其他煩惱等流生的。基師《述記》說:『雜集第七說諸煩惱皆隨煩惱,有隨煩惱而非煩惱,由此即顯根本名煩惱,亦得名隨,亦隨他生故。忿等但名隨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貪等煩惱所以說為根本,因為它是造作萬惡的根本。《八識規矩頌講記》說:『因吾人所有的一切罪惡,都由這六煩惱發動造成的。《普賢行願品》說:「由貪瞋癡發身口意,作諸惡業無量無邊」。貪等惡心所,為何叫做煩惱?煩是煩悶、煩攪的意思,惱是惱亂、熱惱的意思。簡單的說,就是精神界的搗亂份子,吾人的精神界,有了這些搗亂份子不斷在活動,必然感到煩悶苦痛,覺得高度的不安,所以稱為煩惱。學佛是為斷煩惱的,煩惱一日沒有斷除,問題一日未得解決。但是要斷煩惱先得認識煩惱,看看煩惱究是什麼性質,在身心中發生一些什麼活動,然後針對它予以有效的撲滅,身心就可得到清淨,精神就可得到安寧,所以對煩惱的認識,確實是極端的重要』。
什麼叫做「貪」?是問貪的體性與業用。貪是無貪的反面,為無貪之所對治的。貪是一個罪大惡極的煩惱,吾人很多的罪惡行為,可說都由貪所造成的,即凡認為自己所喜愛的,不管屬於什麼人所有的,無不希望將之貪求過來據為己有,而且由於猛利的貪著,對所貪求的從來不感到滿足的,總是覺得愈多愈好。究竟貪著一些什麼?就是對「於」異熟三有果報的「有」,能生三有果的「有具」,予以愛「染」貪「著」,是「為」貪的體「性」;像這樣的「能障無貪,生」起諸「苦為」它的「業」用。這話怎講?當知「由」於貪「愛」的「力」量,發業潤生,乃有五「取蘊」的果報「生」起。作為生命果報身的五蘊,所以於中加一『取』字,顯示這個五蘊身,不但是由取著貪愛的煩惱所生,同時亦能從這生命體上有所取著貪愛,所以名為五取蘊。對於生命果報的貪取,叫做染著於有,對於能成生命果報體的貪取,叫做染著有具。有具是能成三有的因,亦即由此而起惑造業的,以致長期的墮在諸有之中,沒有辦法得以出離。因為對此有及有具染著,必然就為世間所縛,沈沒於眾苦中,好像老牛的溺入淤泥,沒有辦法可以自拔。所以有了這個貪取,一般或者以為貪得愈多愈有幸福,可是在佛法認為純是令自我受苦,那有什麼幸福可言!要知一個人有所貪著,對於什麼無所不貪,必然就是為貪之所毒害,不特現生感受到種種不自在,就是來生亦會墮入於苦處,這不是受苦是什麼?一般人不了解貪過的深重,以致終日與貪結了不解之緣,無時無處沒有貪相現前,無時無處不為貪所束縛,貪著的害真可說是如毒之烈,吾人對之不能不有所警惕!是以要想真正得到快樂,唯有不貪著內外的一切,不為任何物欲的所蔽,始能從貪染的包圍中衝出來,恢復吾人本有的自由解脫!
什麼叫做「瞋」?是問瞋的體性與業用。瞋在佛法,亦把它看成惡德根源之一。其過失的重大,不但不讓於貪,且有甚於貪的。試看今日社會所表現的,如拔劍而起,如挺身而鬥,如各種不如理的現象,有那種不是由瞋恚而來?人與人間的損傷和氣,國與國間的發生磨擦,甚至世界舞臺上的各類戰爭,又有那種不是由瞋恚而來?再說,一個常發脾氣的人,不特不能與人和樂相處,就是對自己的身體亦是不利的,因為脾氣發得多了,內心失去平和,健康就會大受影響,是以如何不動瞋恚,確是做人應有的美德!不過要做到不動瞋恚,如果沒有高度的修養,那確是很不容易做到的。世間有很多人,在平常無事時,總以為可以做到不瞋怒,但真正事到臨頭的時候,稍為感到不如意,就會暴跳如雷的大動肝火,根本忘掉了平時所有的修養,可見這是做人極為重要處!過患極重的瞋恚,對於吾人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而且它時刻潛伏在那兒待機而動,因而使得吾人隨時隨處的,會莫名其妙的大動瞋恚。一個經常動瞋的人,其內心必然是暴燥的,甚至生理上亦會經常多病的,良朋益友亦會遠遠而去的,沒有任何人可以與你接近的!《正法念處經》卷第六十〈觀天品〉說:『是故瞋怒,猶如毒蛇,如刀如火』。《遺教經》說:『瞋恚之害,能破諸善法,壞好名聞,今世後世,人不熹見。當知瞋心,甚於猛火,常當防護,無令得入,劫功德賊,無過瞋恚』。瞋恚的過失,說來是很多的,諸經論中到處有說。瞋恚所瞋的對象,雖亦是各式各樣,但本論主要的是說對「於」苦苦、壞苦、行苦的「苦」,皆生瞋恚,同時對於但能生苦的「苦具」亦皆瞋恚,所以瞋是以「憎恚為」它的體「性」。瞋是無瞋的反面,所以「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它的「業」用。所謂能障無瞋,就是有了瞋心的存在,就不能對人慈悲憐愍的無所瞋恚,反而經常的對人大發脾氣。所謂不安隱性,就是有了瞋心的存在,內心就有一股躁動的情緒,不能一時得到和平安靜。所謂惡行所依,就是有了瞋恚在活動,「必」然會「令身心」感到極大「熱惱」,因而「起諸惡業」為「不善性」。瞋恚是最大的無明火,一旦燃燒起來,不但撲滅不易,而且成為世間紛爭的根本,種種的罪惡亦由之而起,所以瞋恚實是罪惡的根源,小瞋就會造成小的罪惡,大瞋就會造成大的罪惡,可見瞋之於人,為害非淺,影響很大!是以做人,特別是做個佛教行人,最要緊的就是如何捨瞋,能夠捨瞋恚的,不但為眾人之所愛敬及樂見,就是自己內心也會寂靜而不躁動,顏貌也會端正而不難看!
什麼叫做「癡」?是問癡的體性及業用。癡是愚癡,亦即無明的別名,無明是一團迷闇,所以「於諸理事」,無法認識清楚,以「迷闇為」它的體「性」。癡是無癡的反面,所以「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它的「業」用。愚癡無明的力用很大,眾生不但有此迷闇而不自覺悟,並且依此迷闇的盲目衝動,對於事理不能作正確的認識,以致種種戲論,種種分別,不能契於事理的真相,所以所行所為,不聽理智的指揮,一味隨無明而轉。「由」此衝動性的「無明」橫衝直撞,於是生「起」猶豫不決的「疑」,撥無因果的「邪見」,同時還起「貪等煩惱,隨煩惱業」,以此惑業,復「能招」感「後生」的苦果,可知一切「雜染法」皆依無明而有,假使離了無明,決定無有起處。無明為什麼會有這樣大的力量?就是先由無明迷諸諦理,接著就對諦理起疑猶豫,由於猶豫不決的關係,於是就起邪見及諸煩惱,造作種種罪業。如是,無明不是惑業的根本是什麼?如照《五蘊論》說,不但對於諦理以無智為性,就是對於三寶亦以無智為性。因對三寶沒有智慧的認識,不特不肯信敬三寶,甚至對於三寶懷疑,不認為三寶是具有無漏清淨功德的。對業果、四諦、三寶,既都不以智慧行事,一切行為活動怎能如法如律?
無明有沒有實體,在學派間同樣有不同的說法。為經部所有的《成實論》卷九,在說明無明定義的時候,是就顯示無明的無實自體。如該論說:『隨逐假名名為無明,如說凡夫隨我音聲,是中實無我,無我所,但諸法和合假名為人。凡夫不能分別,故生我心,我心生即是無明』。『這末說來,無明不單是無智,且是不知無我而視為我,以此我執心而妄計我、我所,較之有部等所說的無明,是更廣義的,亦更積極的』。可是小乘有部及大乘唯識,皆認無明有它的實體,不是假名之所安立的。如《順正理論》卷一一說:『於所知境,障如理解,無辨了相,說名愚癡,即是無明、無智、無顯』。大乘《瑜伽論》五十六說:『智所對治,別有心所覆蔽為性,非唯明無,亦非邪智。若彼無明唯明無者,應無三品,以體無故,應非隨眠,無非轉故,應三性心皆成染污,常離明故,應非有無為,亦非染淨故,離明心相續,應明不起故,亦非此滅明得生,無有無法可滅故』。本於此說,證知無明是別有其自體的,如是有其自體的無明,可說是一切不知,如不知業,不知報,不知業報。不知佛,不知法,不知僧。不知苦,不知集,不知滅,不知道。不知因,不知因所起法。……如是一切不知,名為無明,在無明領導下,一味顛倒冥行,成大過失!
云何為慢?恃己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謂若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生死輪轉無窮受諸苦故。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謂於三品我德處生,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聖位我慢既得現行,慢類由斯起亦無失。
現在接著所要講的是慢。什麼叫做「慢」?是問慢的體性及業用。慢是執「恃」自「己」為尊為大,以為自己最了不起,對「於他」人則貢「高」輕「舉」,蔑視一切他人,以為他人最沒有用,是「為」它的體「性」;由此「能障」謙下的「不慢」,產「生」種種痛「苦為」它的「業」用。為什麼這樣講?因「謂」假「若」真的「有」了貢高傲「慢」,對「於」佛法僧三寶所有的淨「德」,對於父母師長及諸「有德」的人,其「心」妄自尊大的「不」肯「謙下,由此」造業受報,於「生死輪轉」中,「無窮」無盡的「受諸」痛「苦」,試想慢的過失多大!
《八識規矩頌講記》說:『慢是自高凌人的意思,因為我人有個我見在,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使自己駕於他人之上,不得不表現出傲慢態度,以他人作為提高自己的工具。未證聖果的凡夫,沒有那個敢說沒有慢的存在,不說稍具特色或特長的人會有,就是極為低心下服的人,亦有它的慢心存在,不過沒有適當機會,讓他表現出來而已,所以從表面看,好像是沒有慢。慢的特性,在論典中,大都說為心的高舉,心的恃蔑,心的輕蔑,心的舉恃,心的貢高,心的傲慢,心的幢旛,心的旗幟等。總之,就是覺得自己勝過別人,別人總是不如自己』。
同樣是心不謙下而於他高舉的「此慢」,由於所觀的對象不同,論中說其「差別」,或「有七」種,或有「九種」。是為七慢九慢。現在先說七慢差別,引《八識規矩頌講記》中說:
『一、慢:如有他人不論在那方面,諸如道德、福報、智慧、學問等,確實都是不如自己的,自己確是勝過於他的;或是他人不論在那方面,像道德、福報、智慧、學問等,都與自己不相上下的,但是在心高舉為性的慢者,對不如己者加以輕蔑,說他樣樣都不行,看我有那一樣不是勝過他的?對相等的亦予輕蔑,說他有什麼了不起,還不是同我一樣,有什麼值得我尊敬的?是名為慢。論中把這說為『於劣計己勝,於等計己等』的高慢。
二、過慢:如有他人不論在那方面,都與自己是相等的,但在心高舉為性的慢者,卻說自己比他勝過一籌,無論怎樣他是不及我的。或有他人不論在那方面,確實超過自己很多,可是在心高舉為性的慢者,卻說他有什麼地方超過我的?最多不過與我相等而已。像這樣的慢心,未免太過一點,所以稱為過慢。論中把這說為『於等計己勝,於勝計己等』的高慢。
三、慢過慢:如有他人不論在那方面,都勝過自己很多,自己什麼都不如人,可是在心高舉為性的慢者,不但不承認自己的不如,反而還認為自己勝過於他,別人說對方勝,自己總不服氣,以為別人故意在抬舉他壓低自己,像這樣的慢心自負,豈不有點太過?所以稱為慢過慢。論中把這說為『於勝計己勝』的高慢。
四、我慢:五蘊組合的生命體上,本來是沒有我的,但由自己的妄見,以為其中有個我,這本是已經不對了,進而更仗恃所執的我,令心高舉起來,表現自己所長,欺凌輕蔑他人,認為他人不如我的地方太多,應該聽命我的指揮和差遣,是為我慢。論中把這說為『於五取蘊隨觀為我或為我所』的我慢。
五、增上慢:此慢唯有在修行者身上生起,就是在修行過程中,稍為有了一點相應,並未有任何真正的證得,可是心自高舉的慢者,以為得到了神通,或是以為得到了禪定,甚至以為證得了聖果。像這樣的以心自取,所以名為增上慢。論中把這說為『於未得增上殊勝法中,謂我已得,心高舉為性』的慢心。
六、卑慢:卑是卑下,亦即自卑。如有他人學問的廣博,而自己的知識淺陋,照理是應該生起慚愧的,可是現在這人,不但沒有慚愧,反而生起慢心說:他的學問廣博是他的事,我的知識簡單是我的事,還不都是一樣的吃飯睡覺?他又有什麼了不起?或有他的道德高超,而自己的人格卑下,理應亦生起慚愧的,可是現在這人,不但沒有慚愧,反而生起慢心說:有道德的固然是人,沒有道德的也是人,大家都是人,他又有什麼值得尊敬的?像這樣的表現,就是所謂卑慢。論中把這說為『於多分殊勝計己少分下劣,心高舉為性』的慢心。
七、邪慢:在這世間有一些人,自己本沒有什麼高超的德行,但為博取自己的虛名假利,到處宣揚自己的德行,是怎樣怎樣的高超,以期達到自己所追求的目的。如是像這樣的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一己的名利,本是不值識者一笑的,而他還洋洋得意的,以為自己真了不起,並且以此傲慢於人,認為他人都沒有用,是為邪慢。論中把這說為『實無德計己有德,心高舉為性』的慢心。
如上所說七慢,不論是屬那種,都會阻礙人的向上,因為有了慢心存在,自然就會滿足現有,再無興趣求取進步,結果,唯有一天天的墮落,沈淪於苦海中無以自拔』!一個自滿的人,其心量一定又是狹窄的,不但不易於容人,而且還會忌刻人,其極終於成為無慚無愧者!修學佛法的吾人,應該知道怎樣的制慢和伏慢,不要妄自尊大的讓慢在心中滋長,使能無所障礙的向上修學!
除了上述的七慢,還有說到九慢的。如《俱舍論》十九說:『然本論說慢類有九:一、我勝慢類;二、我等慢類;三、我劣慢類;四、有勝我慢類;五、有等我慢類;六、有劣我慢類;七、無勝我慢類;八、無等我慢類;九、無劣我慢類。如是九種,從前七慢三中離出。從三者何?謂從前慢、過慢、卑慢。如是三慢,若依見生行次有殊,成三三類。初三如次:即過慢、慢、卑慢;中三如次:即卑慢、慢、過慢;後三如次:即慢、過慢、卑慢』。當知此中所說的『本論』,是指的《發智論》,不是指的《婆沙》或其他的論。所謂我勝慢類,如於勝計我勝,是慢過慢,於勝計我等,是過慢,於勝計我劣,是卑劣慢。所謂我等慢類,如於等計我勝,是過慢類,於等計我等,是卑慢類。所謂我劣慢類,如於劣計我劣,是卑慢類。
如是像上所說的七慢、九慢,是「於三品、我、德處生」,顯示諸慢的生起,不出上品、中品、下品、我、德五法的範圍。如於下品及中品起慢;於中品及上品起過慢;於上品起慢過慢及卑慢;於我生起一我慢;於德生起邪慢及增上慢。這話怎講?如於劣計己勝,於等計己等,當知就是從下品及中品所生起的慢心;於等計己勝,於勝計己等,當知就是從中品及上品所起的過慢;於勝計己勝,當知就是從上品生起的慢過慢;依我而自恃高舉,當知就是從我蘊而生起的我慢;於未證勝德而以為自己已得,當知就是依德而生起的增上慢;如見他人勝己而自認為只有少分不及,當知就是依上品而生起的卑慢;自己本來完全沒有什麼勝德,而妄以為自己有殊勝德,當知這亦是依德而生起的邪慢。邪慢與增上慢略有不同的:增上慢不是完全無德,而是有了少分的勝德就以為得到殊勝的功德;邪慢則是根本無有勝德而自以為有勝德。
如上所說的所有慢類,在小乘中,認為「一切」慢類「皆通見、修」二道「所斷」。如由分別而起的,是就屬於見道所斷;設由俱生而起的,是就屬於修道所斷。《俱舍論》十九說:『如是七慢何所斷耶?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諸修所斷,聖未斷時為可現行,此不決定,謂有修所斷而聖定不行』。此說七慢於修所斷中,現行或不現行,是沒有一定的:有的修所斷的,在還沒有斷的階位,縱然是聖者亦容現行的,如除慢類及與我慢,所餘諸慢就是如此。於此慢中,或有是修所斷的,在還沒有斷的階位,聖者亦定不現行的,如慢類及與我慢。聖者既還沒有斷此為什麼不現起活動?要知這是見及疑所增長的,現在見及疑既在見道已斷,不復增長慢類我慢,所以聖者決定不起。因為先要有我,而後方能起慢,見道既已斷我,慢自然不能起,這是淺而易見的事。
可是現在大乘說:「聖位我慢既得現行,慢類由斯起亦無失」。意顯小乘行人入於修道位的前三果聖者,大乘行人在四地以前的菩薩,是都可以生起我慢的,正因為我慢在聖位中還得現行,所以慢類的生起自亦沒有什麼過失!《瑜伽》八十八說:『當知此中二種我慢:一、於諸行執著現行;二、由失念率爾現行。此中,執著現行我慢,聖者已斷不復現行;第二我慢,由隨眠故,薩迦耶見雖復永斷,以於聖道未善修故,猶起現行。薩迦耶見唯有習氣常所隨逐,於失念時,能與我慢作所依止,令暫現行,是故此慢亦名未斷,亦得現行。又諸聖者,若於諸行思惟自相,尚令我慢不復現行,況觀共相?若於假法作意思惟住正念者,亦令我慢不得現行;若於假法作意思惟不住正念,爾時我慢暫得現行』。
云何為疑?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謂猶豫者善不生故。有義:此疑以慧為體,猶豫簡擇說為疑故,毘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無異故。有義:此疑別有自體,令慧不決非即慧故,瑜伽論說六煩惱中,見世俗有即慧分故,餘是實有別有性故。毘助末底執慧為疑,毘助若南智應為識,界由助力義便轉變,是故此疑非慧為體。
在六根本惑中,現在來講疑惑。疑列為煩惱之一,而且是根本煩惱,可以想見它的過患深重。因為有了疑的存在,任何信心就難生起,疑實足以摧毀信心的樹立,可是一個人沒有了信心,那還能做出什麼善事?所以猶豫不決的疑,實是人生的大病。然而什麼叫做「疑」?疑是猶豫不決的意思,就是對,「於諸諦理」,以「猶豫為」它的體「性,能障不疑」的「善品為」它的「業」用,因為對諸善品有所「猶豫」的人,在其身心中,「善」法是決「不」會「生」起的。
本論所說於諸諦理猶豫,是專對四聖諦的真理說的,而實『所疑的,主要是疑佛、法、僧,疑學,疑前際、後際,疑前後際,疑此緣性,諸緣已生法,甚至對苦疑念,對苦集疑念,對苦滅疑念,對至苦滅道疑念』。《瑜伽論》卷五八說:『疑者,猶豫,二分,不決定心所為性。當知此疑略由五相差別建立: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豫』。《瑜伽》既以五相建立於疑,此論為什麼唯說諦理?當知所說雖有不同,但此諦理當中,實可攝《瑜伽》所說的五相。如寶屬於滅道二諦所收;作用就是業即是其因,及於他世皆過去集諦攝。總相來說:過去的業為現在因,未來及果是苦諦攝。《雜集論》第一說:『諦猶豫者,亦攝於寶猶豫,如其所應滅道諦攝』。《對法抄》二對這解釋說:『三寶無漏滅道諦攝,故於諦疑。法身理法真寶滅諦所攝,二身餘法、僧,道諦所攝。同體寶者,隨應所攝』。
小乘《婆沙》卷五十說:『如有人,遠見豎物,便生猶豫,杌耶?人耶?設彼是人,為男?為女?或見二道便生猶豫,是所往路?為復非耶?見二衣鉢亦生猶豫,是我所有?他所有耶?或疑此等是實疑結,欲令彼疑得決定故,今顯此疑但是欲界無覆無記邪智為體,非真疑結,真疑結者,謂於苦等四諦猶豫』。照這樣說,疑有兩種:就是疑四諦的不善真疑與普通所有的無覆無記疑。不是煩惱的無覆無記疑,不但本論說到,《成實論》亦說到。不過疑為根本煩惱,不特本論說到,《成實論》亦說到。如該論卷十說:『疑名於實法中心不決定,謂有解脫耶?無解脫耶?有善、不善耶?無耶?有三寶耶?無耶?是名為疑』。
『疑雖屬於煩惱,但唯是見所斷的煩惱,不是修所斷的煩惱,行者一到須陀洹向達於見道的階段,正見四聖諦理,疑就徹底予以斷除』。不獨大乘唯識是這樣說,南傳上座部系,北傳一切有系,亦是這樣說的,這可說是佛教一般的說法。不過疑有沒有它的獨立自體,唯識學者有兩種不同的說法:
「有義」,是安慧論師的說義。他們認為「此疑以慧為體」,是屬慧的一分,沒有它的別體,因為疑之所以為疑,是以「猶豫簡擇說為疑」的。如《瑜伽論》卷八說:『謂由親近不善丈夫聞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即於所知事,唯用分別異覺為體』。就是對於所聞的非正法,在作猶豫簡擇的時候,不能像覺那樣的有所決斷,換句話說,正猶豫時有慧簡擇,正簡擇時有慧猶豫,猶豫簡擇二俱不定,所以說之為疑。如「毘助末底」,就「是疑」的意「義」。毘是種種的意思,末底是慧的意思,在末底上加一助字,來幫助解釋,就成種種慧的意思。至於「末底」和通常講的「般若」,都是慧的意思,可見其「義無」有別「異」。這末說來,證知疑是以慧為體的,離慧那裏有它另外的自體?
「有義」,是護法論師的說義。他們認為「此疑別有」它的「自體」,並不是屬於慧的一分,所以說「令慧不決非即慧故」。基師《述記》說:『然說猶豫簡擇者,由同時疑或異時疑,令慧不決,故非是慧』。如「瑜伽論」五十五「說」:貪、瞋、癡、慢、疑、惡見的「六」根本「煩惱中」,說到是「世俗」假「有」的,唯是惡「見」,因為見「即」是屬於邪「慧」的一「分」,求其自體是不可得的,至於其「餘」的貪等五個煩惱,皆可說「是實有」的,因為它們各「別有」其自「性」的。疑與慧既各有它們的自性,怎可偏執以慧為體?假定說疑體就是慧,那就應同惡見是世俗有,為什麼論說別有實性?所以知道疑體非就是慧。若如你前所說,末底是慧,因用「毘」來「助」釋「末底」,於是就「執慧」體「為疑」,那末,我們知道,若南是智,如用「毘」來「助」釋「若南」,那就「智應」變「為識」。因為毘是種種義,可以助於任何一法。助末底,慧即變為疑,助若南,智自變為識。然而識體畢竟是識,並不能變為智的,怎麼可說毘助末底,慧體就成為疑?所以你們說疑以慧為體,是不應道理的。再說,假如末底由於毘字的助緣之力,其慧性就轉變而成為疑,那末,我們知道,「界」是性義,假定「由」毘字的緣「助力」,可使其「義便轉變」的話,界應轉變為其它的意義,可是事實上,界雖得毘緣的助力,仍然保存它的性義,並未轉變成其它的意義,「是故此疑」應有它的獨立自體,而「非」如你所說是以「慧為體」,亦即顯慧決不轉變為疑。
云何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前已解釋五種根本煩惱,現來解釋最後惡見煩惱。惡見,亦可說為不正見。什麼叫做「惡見」?是問惡見的體性及業用。謂「於諸」法真實「諦理,顛」顛「倒」倒的「推」求卜「度」,把邪的看作正的,把正的看作邪的,這種顛倒錯誤的見解,是屬一種染污的惡慧,所以說以「染慧為」它的體「性」。正因這些都是染慧,所以「能障」正確「善見,招」感種種「苦」果「為」它的「業」用。因為有了所「謂」不正當的「惡見」,不特本身會「多受」種種的大「苦」,而且還會造成世界上的無窮痛苦,諸如這個現實世界,先後所發生的各式各樣的戰爭,有那次不是由於錯誤思想所造成的?所以錯誤的惡見,實為罪惡與痛苦的根源,不能不設法予以糾正或根絕。
此見行相差別有五:一、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此見差別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別起攝。
上來對於惡見只是總略的解釋,仔細分析「此」惡「見」的「行相」,還「有五」種「差別」,分別解說如下:
第「一、薩迦耶見」:薩迦耶見的梵語原文叫做薩迦耶達利瑟致,中國譯為有身見。就是薩譯為有,迦耶譯為身,達利瑟致譯為見,合起來叫做有身見。亦有略說為身見的,就是對「於」這個「五取蘊」身,不了解它的是緣起和合的假名,而錯誤的以為是實有的,於是妄「執」為有實自「我」及實有的「我所」。正因如此,經論中亦有說為我見的。經量部說這為偽身見,因所計執的這個身體,完全是虛偽不真實的。迦濕彌羅師說為有身見,因所緣的這個身體,是屬雜染有漏的。這兩種說法,可說皆有偏;假使偏名偽身見,那就失去有的意義;假使偏名有身見,那就失去偽的意義;為了保存偽與有的兩義,所以說為薩迦耶見。以此身見為本,所以「一切見趣」皆以之為「所依」而起,而這也就是它的「業」用。這裏說為見趣,趣是所趣意思,就是種種紛紜複雜的諸見,都是趣向於我的,所以這可說是屬我見趣,或者說是況於見趣,況由執著,當知這是屬於諸見。《俱舍光記》十九說:『諸見趣中者,如五趣是有情歸到處,六十二見,諸見所歸到處故,言諸見趣』。無性《攝論釋》卷四說:『言見趣者,是品類義』。顯示見有種種的差別,不是一種兩種,現在把諸見歸納在一處,所以說為品類。
說到「此」我「見」的「差別」,或說「有二十句」,或說有「六十五」句「等」。雖說有這麼多,但都屬於後天分別計度而起的煩惱,並不是先天本來就有的執見。所以說「分別起攝」。怎麼知道?因《瑜伽》五十八說:『十句薩迦耶見皆見苦所斷』。既是從苦所起的諸見,而為見苦所斷,當然唯是依於分別而起。現在將諸分別所起的執見略述如下:
二十句是就五蘊各有四句說的:如色蘊的四句是:一、色是我;二、我有色;三、色屬我;四、我在色中。受蘊的四句是:一、受是我;二、我有受;三、受屬我;四、我在受中。想蘊的四句是:一、想是我;二、我有想;三、想屬我;四、我在想中。行蘊的四句是:一、行是我;二、我有行;三、行屬我;四、我在行中。識蘊的四句是:一、識是我;二、我有識;三、識屬我;四、我在識中。像這樣的五四就成為二十句。在這二十句中,據《對法論》第一說:五是我見,十五是我所見。如計色是我,計受、想、行、識是我,這就是我見,其餘的十五句是我所見。為什麼說這十五句是我所有?如我有色乃至我有識,這是相應我所,因為由我與它相應,所以說有色等。若色屬我乃至識屬我,這是隨轉我所,因為它由此自在力轉,或捨世間,或役世間,說它是我所的。至於所謂我在色中乃至我在識中,這是不離我所,因為他計實我處在蘊中,得以徧體隨行的。
我我所各有它的行相,而這我我所的行相,都是能夠緣於五蘊的。不過在此要知道的,就是一切的我所有,都是從我見生起的,我見卻不從我所見後起,因為我見是我所見的根本,沒有本從末生的道理。至於諸我所見,那個我所見是從計執那一蘊的我見而後得以生起,那是不必加以深論的,只要知道是從我見生起就可。如計色蘊我、有屬我、我在其中的三種我所,說它與我同一就可以了,還要追究它是從那蘊的我見生起做什麼?
平常是還說到六十二見,大小乘論典中說有不同,有人認為其他的說法,都不是本宗所宗的,本宗所宗的六十二見,如《瑜伽》八十七說:『薩迦耶見以為根本,有六十二諸惡見趣:謂四常見論,四一分常見論,二無因論,四有邊無邊想論,四不死矯亂論,如是十八諸惡見趣,是計前際說我論者。又有十六有見想論,八無想論,八非有想非無想論,七斷見論,五現法涅槃論』。如是種種,合為六十二見。但在本論,將這諸見,放在邊執見及邪見中論說。
其次說到六十五句,依《婆沙論.雜蘊》中說,亦是就五蘊分別所成:謂如以色為我,於餘四蘊各有三所,就是我瓔珞、我僮僕、我器物。四蘊各三即有十二,加一色為我,總為十三。如是五蘊推算起來,我有五個,我所有六十個,總和起來,共為六十五見。
二十句說也好,六十五句說也好,都不是外道本身計執有我,說有這麼多的差別,而是佛教學者在談論外道計我的時候,說有如是種種的不同,好讓佛法行者知道有這麼多的錯誤我我所見,以揚棄外道所有的妄執,以踏上無我的大道,向涅槃妙城邁進!
二、邊執見,謂即於彼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四徧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七斷滅論等,分別起攝。
第「二、邊執見」,就是「於彼」我見生起執之後,以此薩迦耶見為增上力,「隨」又妄為「執斷」執「常」為它的體性。『執生命體是常的,說人永遠做人,豬狗永為豬狗,任何一個生命體,永遠都是如此的,絕對不會有所改變;執生命體是斷的,說這生命體結束了,一切歸於烏有,所謂人死如燈滅,什麼都沒有了,不會再有生命的繼續而來』。以能「障」非斷非常「處中」而「行」的道諦及「出離」生死的滅諦「為」它的「業」用。
講到「此」邊執「見」的「差別」,在「諸見趣」當「中,有」的「執」著由「前際」所起的「四」種「徧常論」,四種「一分常論」;有的「計」執由「後際」所起的「有想十六」論,「無想」及非想非非想的「俱非,各有八論」,還有「七」種「斷滅論等」。在這四十七見中,前四十見是常見,後七見是斷見。如是前後際所起的四十七見,不論是常見,不論是斷見,都是後天分別所起的諸見,不是先天本來就有的執見,所以說「分別起攝」。
一、四徧常論是:(一)、由下品宿住通,能憶前際的二十成壞劫中的自他生死相續,於是就執我及世間的一切俱常。可是超過這個時劫以前,他們就又什麼都不知道。(二)、由中品宿住通,能憶前際的四十成壞劫的自他生死相續,於是就執我及世間的一切俱常。可是超過這個時劫以前,他們就又什麼都不知道。(三)、由上品宿住通,能憶前際的八十成壞劫中的自他生死相續,於是就執我及世間的一切俱常。可是超過這個時劫以前,他們就又什麼都不知道。(四)、由天眼通的功用,能見一切有情死此生彼的諸蘊相續,於是就執我及世間的一切俱常。可是超過這個時劫以前,他們就又什麼都不知道。如是四種的執見,在時間上,雖說知有長短,在空間上,是徧緣三界的,所以叫做四徧常論。
二、四一分常論是:(一)、有從梵天結束其生命,生到這現實世間來,得到一種宿住通,知道自己是從梵天那兒來的,於是就執世間的人們,皆是梵天所化的,梵天固然是常住不變的,而我們人類卻是變化無常的。(二)、有在梵天曾聽梵王發表這樣的意見,四大的堅、濕、煖、動性是常住不滅,而心識是無常生滅的。因為曾經這樣聽說過,所以現在相信梵王所言,認為世間一分是常住的。(三)、有從戲忘天結束生命,生到這個人世間來,由於得到宿住通,認為在彼諸天不生到人間來者是常,我們生到這人間來的是無常。(四)、有從意憤天結束生命,生到這個人世間來,由於得到宿住通,認為在彼諸天不生到人間來者是常,我們生到人間來的是無常。如是四種的執見,只執梵天、大種等是常,不是執所有法是常,所以叫做一分常論。
如上四徧常論及四一分常論,都是依過去所起的分別執見,所以說為前際。
三、有想十六論是:(一)、我有色、死後有想。以執色為我,所以名為我有色,取諸法想名為有想。是指欲界全,色界一分,除無想天。(二)、我無色,死後有想。以執無色四蘊為我,所以名為我無色,取諸法想名為有想。此從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都包含在裏面,唯於其中除去無想天。(三)、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有想。以執五蘊為我,所以名為我亦有色亦無色,即執色蘊為我名為有色,執餘四蘊為我名為無色。(四)、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這主要是遮前第三見,沒有另外的依見。(五)、我有邊,死後有想。這是執著色蘊為我,認為體是有分限的,猶如指節等一樣的大小。(六)、我無邊,死後有想。這是執著非色為我,認為我是徧一切處的。(七)、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有想。這是執著我隨自己的身體,或卷或舒的其量不定,如果身是無量的,所執我亦是無量。(八)、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有想。這是遮前第七種的執見,非別另外有什麼依見。(九)、我有一想,這是在於前三無色界。(十)、我有種種想,如喜樂等,這是在欲、色二界,但於其中除無想天。(十一)、我有少想,是執少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我與彼合名為少想。這是在欲、色二界,但於其中除無想天。(十二)、我有無量想,是執無量色或執無量無色為我等,想為我所等,我與彼合名無量想。這雖徧通三界,但於其中同樣要除去無想天。(十三)、我純有樂,死後有想,這是在色界的前三靜慮。(十四)、我純有苦,死後有想,這是約在地獄中純苦無樂說的。(十五)、我純有苦有樂,死後有想,這是約在人趣、欲天、鬼、畜界中說的。(十六)、我純無苦無樂,死後有想,這是約在第四靜慮說的。
四、無想八論是:(一)、我有色,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得無想定。見到他人,得無想定,生無想天,所以作此妄見。(二)、我無色,死後無想。執命根為我,得無想定。見到他人,得無想定,生無想天,所以作此妄執。(三)、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無想。雙執色及命根合起一我,得無想定。見到他人,得無想定,生無想天,所以作此妄執。(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無想。這是遮前第三執見,沒有另外的東西作為依見。(五)、執我有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其量狹小,得無想定。見到他人,得無想定,生無想天,所以作此妄執。(六)、執我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徧一切處,其量廣大,得無想定。見到他人,得無想定,生無想天,所以作此妄執。(七)、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無想。執色為我,隨身的大小或卷或舒,其量是沒有一定的,得無想定。見到他人,得無想定,生無想天,所以作此妄執。(八)、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無想。這是遮前第七句的執見,並沒有另外什麼東西為見所依。
五、俱非八論是:(一)、執我有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為我,見諸有情入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怎麼明了,所以作此妄執。(二)、執我無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此執無色蘊為我等,見諸有情入於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怎麼明了,所以作此妄執。(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此執色無色為我,見諸有情入於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怎麼明了,所以作此妄執。(四)、執我非有色非無色死後非有想非無想,這是遮前第三句的執見,並沒有另外什麼東西為見所依。(五)、執我有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為我,其量狹小,見諸有情入於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怎麼明了,所以作此妄執。(六)、執我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為我,徧一切處,其量廣大,見諸有情入於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怎麼明了,所以作此妄執。(七)、執我亦有邊亦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執色為我,隨身的大小或卷或舒,其量是沒有一定的,見諸有情入於非想非非想定,想不怎麼明了,所以作此妄執。(八)、執我非有邊非無邊死後非有想非無想,這是遮前第七句的執見,並沒有另外什麼東西為見所依。
六、七斷滅論是:(一)、執我有色粗四大種所造為性,死後斷滅畢竟無有,見身死後,有的變為沒有,所以執為斷滅;(二)、我欲界天死後斷除;(三)、我色界天死後斷滅;(四)、我空無邊處天死後斷滅;(五)、我識無邊處天死後斷滅;(六)、我無所有處天死後斷滅;(七)、我非想非非想處天死後斷滅。於中,後面的四種妄執,是執彼彼地為生死頂。
有想以下的三十九種執見,都是依於未來所起的分別妄見,所以說為後際。
三、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諸餘邪執,如增上緣名義徧故。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及計後際五現涅槃,或計自在、世主、釋、梵及餘物類常恆不易,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或有妄執非道為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第「三、邪見」,就是一切倒見,謂於所知事顛倒而轉,都可名為邪見,而最主要的是「謂謗因」謗「果」,謗無「作用」,謗無「實事及非四見」所攝的「諸餘邪執」,皆於此見中攝。其範圍的廣泛,猶「如增上緣」一樣的「名義徧故」。好像通常講的四緣,凡是因緣,所緣緣、等無間緣所不攝的,都歸入於增上緣中。當知邪見也是如此,除了身見、邊見、見取、戒禁取四見以外,其他所有的一切倒執錯誤思想,都屬於邪見所收。在此有人問道:一切妄見皆顛倒轉,理應皆名為邪,為什麼但以撥無名為邪見?《光記》十九說:『一切五見皆顛倒轉,並應名邪;而但撥無名邪見者,以過重故偏立邪名。如說臭蘇,凡蘇皆臭,臭中極者,名曰臭蘇。諸旃荼羅皆名執惡,於中造惡過極甚者,名惡執惡』。
謗因謗果,也就是撥無因果:如說無施與,就是沒有正式的布施行,無愛樂,就是沒有所愛樂法而可尊重的,無祠祀,或說是沒有財食供養三寶,或說是沒有所造作的惡行,總說一句,就是沒有妙行,惡行的因。如說沒有妙行所招感的樂果,沒有惡行所招感的苦果,是為謗果。《瑜伽論》說:『又依世間諸靜慮故,見世施主,一期壽命恆行布施,無有斷絕,從此命終,生下賤家,貧窮匱乏。彼作是思:定無施與愛養祠祀。復見有人,一期壽中恆行妙行,或行惡行,見彼命終,墮於惡趣,生諸那落迦,或往善趣,生於天上樂世界中。彼作是思:定無妙行及與惡行,亦無妙行惡行二業果異熟』。
謗作用者,是說沒有這個世間,亦沒有那個世間,沒有父亦沒有母,更無什麼化生有情等。《瑜伽論》說:『復見有一剎帝利種命終之後,生婆羅門、吠舍、戍陀羅諸種姓中,或婆羅門命終之後,生剎帝利、吠舍、戍陀羅諸種姓中,吠舍、戍陀羅等亦復如是。彼作是思:定無此世剎帝利等,從彼世間剎帝利等種姓中來,亦無彼世剎帝利等,從此世間剎帝利等種姓中去』。這是謗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的最好說明。『又見母命終已生而為女,女命終已還作其母,父終為子,子還作父,彼見父母不決定已。作如是思:世間畢定無父無母』。這是謗無父母的最好說明。『或復見人身壞命終,或生無想,或生無色,或入涅槃,求彼生處,不能得見。彼作是思:決定無有化生眾生,以彼處所不可知故』。這是謗無化生有情的最好說明。
謗實事者,是說世間沒有真阿羅漢得以真的諸漏永盡而獲解脫。如說:『或於自身起阿羅漢增上慢已,臨命終時,遂見生相。彼作是念:世間必無真阿羅漢』。
及非四見諸餘邪執,是說不屬四見所攝的,其他所有的一切分別倒見,無不包含在邪見中。如迷四諦而起的有無邪見,皆是邪分別類。雖說邪分別的執見很多,但歸納起來實不外於二種,就是增益見和損減見。《瑜伽》五十八說:『此見略有二種:一者增益,二者損減。薩迦耶見、邊執見、見取、戒禁取,此四見等一切,皆名增益邪見。謗因、謗用、謗果、壞實事等心執增益所有諸見,一切皆名損減邪見』。《對法》第一亦說:『問:如是五見,幾增益見?幾損減見?答:四是增益見,於所知境,增益自性及差別故,於諸見中,增益第一及清淨故。謂於五取蘊所知無我境,增益我我所自性,是薩迦耶見;增益我常無常差別,是邊執見;於諸惡見,增益第一,是見取;即於此見,增益清淨,是戒禁取;一多分是損減見。一多分者,由邪分別不必損減故』。這顯示了邪見不唯是損減執攝,如說有邊無邊等,雖是邪見所攝,但並不是損減,還有計執釋梵常恆不易為物等因,亦不是屬於損減。通常所以把邪見說為損減執,是偏約謗無因果等的邪見說的。
講到「此」邪「見」的「差別」,於「諸見趣中,有」的「執」著「前際」所起的「二無因論、四有邊」論、四「不死矯亂」。有的執著後際所起的五現涅槃。現在先講前際所起的各種執著。
一、二無因論:(一)、有從無想天結束其生命,下生到這人世間來,雖得宿住隨念通,能夠憶念彼出無想心及以後的諸位,但不能憶念出心以前的所有諸位,於是他就這樣想:我在那個時候,是本無而起的,諸法當亦如我是這樣的本無而生,由斯便執我及世間,皆無有因自然而起。(二)、謂由尋伺的虛妄推求,今身所曾做的事,我們既皆能憶念,照理前身所曾做過的事,今此身中應亦能夠憶念,現在我們既不能憶念前身事,可知前身是沒有的。《婆沙》百九十九更詳細的說:『又作是念:若依彼生諸有情類必還似彼,如酪中蟲還似於酪,牛糞中蟲還似牛糞,青葉中蟲還似青葉,父母生子還似父母,非即酪等是蟲等因,故知一切身及諸根覺慧等法,皆無因起。又作是念:現見孔雀、鸞、鳳、雞等,山、石、草、木、華、果、刺等色形差別,皆不由因自然而有。彼作是說:誰銛諸刺?誰畫禽獸?誰積山原?誰鑿澗谷?誰復雕鏤草木花菓?如是一切皆不由因,於造世間無自在者。由斯便執我及世間皆無因生自然而有』。接著說:『如是二種前際分別無因生論,由無想天、虛妄尋伺二事而起』。
二、四有邊論:(一)、有由天眼通的力量,一向以來,能憶下至無間地獄,向上至於第四禪天,因而執我於中悉皆徧滿。同時在作這樣想:我僅止於此,超過了就沒有,過此如還有我,我應能夠見到,既然不能見到,可知我是有邊際的。(二)、有由天眼通的力量,一向以來,能憶邊傍無有邊際,於是執我徧滿傍處,生起無邊之想。(三)、有由天眼通的力量,一向以來,能憶方域周廣世邊,下過無間更無所得,上過第四靜慮亦無所得,傍一切處不得邊際,於是對上下起有邊想,於傍處所起無邊想,是為起亦有邊亦無邊想。(四)、有由天眼通的力量,一向以來,能憶壞劫分位,便生非有邊非無邊想,因為諸器世間是無所得的。如是四有邊論,初之二見是緣過去而起,後之二見是緣現在而起。過去現在待於未來,名為前際邊無邊論。
三、四不矯亂論:(一)、無知矯亂,世間有類無知外道,對於善不善等都沒有正確的認識,設若有人問他這是什麼,他都閃爍其詞的不作肯定的答覆,以免他人知道我的無知,對我輕笑甚至看不起我。而且他們認為不完全說盡天的密義,死後才能生天不死。(二)、諂曲矯亂,世間有類行為諂曲的外道,常作這樣不當的思惟:認為自己所修證的淨天,不可詳細的將它一切隱密皆說出來,如說自己是怎樣證得的,是怎樣修淨道的,假定說出來反為不美。所以如有人問他什麼,他總是避不作答,或者是語焉不詳,使聽的人不知他的真義所在。而且他們認為作這樣的神秘說,死後才能生天。(三)、恐怖矯亂,世間有類心懷恐怖的外道,內心經常的懷有恐怖,深恐別人知道他的昧劣,以是因緣不能得到解脫。《義演》說:『恐他知我無所知,以無所知故,我不得解脫』。如要避免別人知道自己的無知,最佳的辦法,就是對於任何問題不作記別。設若冒充自己無所不知,隨便為人解答什麼問題,死後那就不能生不死天。(四)、愚戇矯亂,世間有類愚戇的外道,終日只知怎樣的專修止行,不知道運用矯亂的言說,隨便對人講些什麼,於是他就想出一個辦法,就是別人問他什麼,他不直接的答覆他,反過來問他的意思怎樣,別人如作怎樣的答覆,就隨別人的答覆予以印證,認為確是這樣的。用這樣的方法,認為死後就可生不死天。《婆沙》百九十九說:『四、作是念:我性昧劣不能搆集矯亂言詞。又作是念:若一向執非為妙善,以一向執非皆稱順諸有情心,若於他心有所違逆,我便不得生於彼天,故我應依不相違理。若有問我有後世耶?應返問言汝何所欲?若言欲有,應印彼言:我於後世亦許為有。如是問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或問如是或不如是;或異或不異,皆應返問,隨彼所欲,我便印之』。
如是四種論說,所以稱為不死矯亂,因為這些外道,計有天是常住,名為不死,計不亂答,得生該天,所以佛特將這論說,訶為不死矯亂。《俱舍光記》十九說:『四不死矯亂論者,計天常住名為不死,能無亂答得生彼天,不能實答恐不生天,以言矯亂名為矯亂』。本章作是說:『即所事天名為不死,亦名無亂,應言不死無亂。言不死矯亂者,即一不字貫通二處,謂不死不矯亂。或彼自稱作此無亂答者生不死天,今毀責之名為矯亂。又以聖者真是不死淨無亂天,此為能問,今答此天諸所詰問,名不死不矯亂天』。《光記》與本章解說不同,但都可以說得過去。
「及計後際五現涅槃」:如上所說的二無因論、四有邊論、四不死矯亂論,皆是望於前際而有的計執,現在所說的五現涅槃,是望後際所起的計執。一、有見現在享受若人若天的五欲微妙之樂,而且對於這些娛樂,可以隨意的受用,是則名為得現法涅槃第一清淨。這無異是將劣法當作勝法來看,是為見取見苦所斷。二、對於世間的五欲之樂,雖說有所厭患,不在上面取著,但現住初定以為涅槃,引在身中名為得樂。不但自身住初定作這樣想,見到他人現住初定亦作如是觀,是則名為得初定現法涅槃第一清淨。三、尋伺雖有粗細不同,但能有所分別則一,現在厭患欲界的分別尋伺,得以現住第二禪定,就以第二定為涅槃,是則名為得二定現法涅槃第一清淨。四、行者進一步的厭患第二靜慮的喜受,得以現住第三禪定,就以第三禪定為涅槃,是則名為得三定現法涅槃第一清淨。五、行者厭第三靜慮的樂受,乃至出入息亦在厭患之中,於是現住第四禪定,就以第四禪定為涅槃,是則名為得第四定現法涅槃第一清淨。執著這五種現法涅槃,不但現樂,未來亦樂,望於過去,是為從後際所起的妄見。
有人問道:妄執現法涅槃,為什麼唯就欲色二界有所執著,對無色界的根本、近分及靜慮近分,為什麼不計執為現法涅槃?近分有所欣求,還未得到安定,怎會執為現法涅槃?第四靜慮離諸過患,不但得到身安,亦能得到心安,所以將之執為涅槃。至於無色界,雖可得心安,但不得身安,所以不會將它執為現法涅槃。至於無色根本,雖後生彼亦計執為涅槃,但並未把它執為現法。
除了上面所說的各種計執,「或」還有「計」執「自在、世主、釋、梵,及餘物類」,是「常恆不易」的。自在,就是自在天;世主,就是大自在天,為世間主;釋,就是帝釋天;梵,就是大梵天王;餘物類,如數論所計的自性等。不論是沒有得定的,或者是已經得定的,不計這些為我,但計這些為常,認為這些都是常恆不變易的。如是所有的計執,皆是苦諦下的邪見。《瑜伽》五十八說:『又有諸見計邊無邊,如是亦名迷苦邪見』。
「或」有「計」執「自在等是一切物因」。計自在天是一切物因生一切法,與前所說有什麼不同?當知前所計執的,只是計執為常,屬於苦諦下的邪見;現在所計執的,則是計執為因,屬於集諦下的邪見,是為二者的不同。通潤《集解》說:『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者,由見世間有情不隨欲轉,故作此計。所以者何?見世間於彼因時,欲修淨業不遂本欲反更為惡,於彼果時,願生善處不遂所欲反受諸苦。彼作是思:世間諸物,必應別有作者生者為彼物父,即自在天。所謂欲潔而偏染,好正而固邪,不反之於己而歸之於天者。又以死生存亡、禍福、貴賤,一切皆歸之天者,皆此見攝』。
「或有橫計諸邪解脫」,是滅諦下所起的邪見。《楞伽經》說:『或有外道陰界入滅,境界離欲,見法無常,心心法品不生,去來現在境界諸受陰盡,如種子壞,妄想不生,斯等於此作涅槃想。或以從方至方名為解脫,或以外道惡燒智慧,見自性及士夫彼二有間,士夫所出名為自性,如冥初比,求那轉變。求那是作者,作涅槃想。或見自性真實作生死者,或有覺二十五真實,或王守護國,受六德論,作涅槃等。有如是比種種妄想,外道所說不成所成,智者所棄』。
「或有妄執非道為道」,是道諦下所起的邪見。雖說這是非因計因,但不是戒的眷屬,所以不得說為戒取,同時又不計執這是最勝的,所以不得說為戒取。
「諸如是等」的妄計,不管是怎樣的眾多,「皆」是屬於「邪見」所「攝」。
四、見取,謂於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一切鬥諍所依為業。
第「四、見取」,就是通常說的非果計果的顛倒執見。所「謂於諸見」,是指諸餘的一切惡見;所謂「所依蘊」,是指色心組織的五蘊。諸見與五蘊,本都是雜染而不值得執取的,可是在具有顛倒執見者,卻將這些「執為最勝」,最為無上,而且認為由此「能得」涅槃「清淨」法,是為見取。由於各各所執的不同,你認為你所執的最勝,我認為我所執的最勝,於是一切外道,展開激烈的鬥爭,誰也不承認自己是不對的,所以說為「一切鬥諍所依為業」。《瑜伽》卷五八說:『於六十二諸見趣等,一一別計為最、為上、為勝、為妙,威勢取執隨起言說,唯此諦實餘皆虛妄,由此見故,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名見取』。有了這個見取橫梗在心中,『不但不知道這是虛妄的,根本不是解脫出離,但為倒見之所支配,反而認為這是最真實的,這不是錯誤是什麼』?
《瑜伽》卷五八接著又說:『若有見取,妄取迷苦所有諸見以為第一,謂能清淨解脫出離,如是名為迷苦見取』。迷於苦諦的見取是如此,迷於集諦、迷於滅諦、迷於道諦所有的見取當知亦然。可知見取是通於迷四諦而有的。
小乘《俱舍論》卷十九對於見取的解釋是這樣的:『於劣謂勝名為見取,有漏名劣,聖所斷故,執劣為勝,總名見取,理實應立見等取名,略去等言但名見取』。《順正理論》除了同《俱舍》的這一解說,還說『或見勝故,但舉見名,以見為初,取餘法故,此是見為所取名見取,即是見之取義』。
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第「五、戒禁取」,就是通常說的非因計因的錯誤執見。所「謂於隨順諸見」所受戒,認為這「戒禁及所依」五「蘊」,是「最」極殊「勝」的,由此「能得清淨」涅槃的,是為戒禁取。《瑜伽》卷五八說:『謂所受持隨順見取,見取眷屬,見取隨法,若戒若禁,於所受持諸戒禁中,妄計為最、為上、為勝、為妙,威勢執取隨起言說,唯此諦實餘皆虛妄,由此戒禁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名戒禁取』。具有這樣錯誤知見的,在當時印度外道群中,可說是很多的。由於有了這樣錯誤的執見,所以很多外道作無利勤苦的修行,所以說「無利勤苦所依為業」。所謂無利勤苦,如持牛戒而吃草,持狗戒而噉糞。牛吃草並不是生天的因,他們見吃草的牛死後生天,就以為吃草是生天的因。於是就效法牛專門吃草,嚴格的受持這個戒禁。狗吃糞更不是生天的因,他們見吃糞的狗死後生天,就以為吃糞是生天的因,於是就效法狗專門吃糞,嚴格的受持這個戒禁。其他還有拔髮、眠針、臥棘、火炙、熏鼻、曝晒等等。儘管是受盡種種的痛苦以修其行,但實際上是毫無利益可言,所以叫做無利勤苦,或者稱為無益苦行。一般看來,這是極為難得的,佛陀看來,這是毫無意義的,不但不能得到實際的利益,而且還會受到很大的痛苦,所以我們不應像外道那樣的持牛戒、狗戒、豬戒、雉戒、雞戒、鹿戒、鳥戒,或持油墨戒,或持露形戒,或持灰戒,或持熏鼻、拔髮、臥棘、臥杵自苦戒,或持糞穢戒等計為清淨。為佛子者,對此要特別注意。
過去印度有兩個外道,一是持牛戒的,一是持狗戒的,二人異時同到佛陀面前。持牛戒的問世尊說:他是持狗戒的,而且持得非常嚴格,不能不說他很難得,但他到了修道滿的時候,將會生到什麼地方去?世尊對他說:你可不要問這問題,我不會替你解答的。但持牛戒者再三的請求佛陀,佛陀不得不勉強的回答說:受持狗戒的他,假定沒有缺犯,那他將來還可生在狗中,假定有所缺犯,那他將來就要墮地獄中。持牛戒者聽到佛這樣說,痛哭流涕的不能自勝!佛又對他說:我要你不要問這問題,現在這樣傷心,是不是懷恨於我?持牛戒者答說:不!我不是懷恨世尊,而是感到這個人仍然生到狗趣,不禁悲從中來而已!老實告訴佛陀,我一向來是持牛戒的,如照佛陀這樣說,那我將來豈不是同樣的再去做牛?我們這樣做都大錯特錯,請求佛陀指示我們今後應該怎樣?佛陀開示道:你們過去所持的牛戒狗戒,的確是錯誤的,是由不了真道所妄執的邪因,今後應該放棄這個,如法受持佛法淨戒!
《顯揚聖教論》第一說:『為執受淨物故而得清淨?為執受不淨物故得清淨耶?若由執受淨物故得清淨者,世間共許狗等不淨,而汝計執受狗等戒得清淨者,不應道理!若由執受不淨物者,自體不淨而能令他淨,不應道理』!所以如外道所有的諸見戒禁,總是枉受勤苦的毫無利益!
然有處說:執為最勝名為見取,執能得淨名戒取者,是影略說,或隨轉門。不爾!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說為邪見,非二取攝。
照本論說,見取固然是最勝能得清淨,戒禁取亦是最勝能得清淨,為什麼有些論中,說見取為最勝不能得淨,戒禁取名得淨不說是勝?如《顯揚論》第一說:『四、見取,謂於前三見及見所依蘊計最勝上及與第一』。《對法》第一亦說:『謂於諸見及見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為最為勝、為上、為妙』。像這二論就是只說見取為勝,沒有說它能夠得淨。《顯揚論》第一又說:『五、戒禁取,謂於前諸見及所依蘊,計為清淨解脫出離』。《對法》第一亦說:『於諸戒及戒禁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為清淨、為解脫、為出離』。像這二論亦即只說戒禁取為清淨,沒有說到它為最勝上。不但這二論是這樣的分別說,就是《五蘊論》與《瑜伽論》,大意亦是相同的,請問這是什麼道理?
論主答道:「然有處說:執為最勝」的「名為見取,執能得淨名戒取者」,當知這「是」約「影略說,或」是約「隨轉門」說。所謂影略,是說於見取中執為最勝,影顯於戒禁取亦必執為最勝;反之,於戒禁取中執能得淨,影顯於見取亦必執能得淨:是為互為影略而說,並不是見取唯執為勝不能得淨,戒禁取唯能得淨不執為勝。或者是隨順小乘的教理,作如此說,若以大乘的義理說,見取與戒禁取,應是皆執為勝與皆能得淨的。「不爾」,假定不是這樣,為什麼經論上皆說,不是真正涅槃以為是真正涅槃的「非滅計滅」,亦計為最勝,應該是見取;不是無漏聖道以為是無漏聖道的「非道計道」,亦計能得淨,應是戒禁取。可是事實上,諸經論中都把這個「說為邪見,非」是見取和戒禁取的「二取」所「攝」。當知這也是隨順、影略而說,並不是真正的意義如此。
癸二 諸門廣辨
如是總別十煩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疑後三見唯分別起,要由惡友及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邊執見中通俱生者:有義:唯斷,常見相粗惡友等力方引生故。瑜伽等說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攝,學現觀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故禽獸等若遇違緣,皆恐我斷而起驚怖!有義:彼論依粗相說,理實俱生亦通常見,謂禽獸等執我常存,熾然造集長時資具,故顯揚等諸論皆說於五取蘊執斷計常,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根本煩惱的名義,已一一予以解釋,還有未了的意義,現再來廣為辨別。
首先辨別俱生分別:「如是」像上所說的「總別十」個「煩惱」,其「中」貪、瞋、癡、慢、身見、邊見的「六」種,是「通」於「俱生及分別」而「起」的。如果是屬任運而起的,屬於俱生,如果是屬思察而起的,屬於分別。由於「任運,思察俱得生」起這六種煩惱,所以通於俱生及分別起。至於其中的「疑」及「後」邪見、見取、戒取的「三見」,合為四法,「唯」是「分別」而「起」的煩惱,不通於俱生而起,因這四根本惑,「要由」外在的「惡友及」不當的「邪教力」量,同時還要內在的「自」己的「審」細「思察」的力量,然後「方得生」起的。
「邊執見中通」於「俱生」而起「者」,是約斷見說的?抑約常見說的?討論到這問題,有兩家的說法。
「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唯」有「斷」見是通於俱生的,至於「常見」,由於它的行「相」太「粗」,必由「惡友」、邪教的外在的影響力,和內在的自己分別「力」,然後「方」得「引生」起來的,所以常見不通俱生。怎麼知道?如「瑜伽」論、《對法論》「等說」到斷、常二見時,曾問那種「邊執見是」屬「俱生」的?答案「謂」是「斷見」所「攝」。因為有了這個斷見,所以「學」修「現觀」諦理的行「者」,分別現起的煩惱,雖已運用觀行的力量予以伏住,不再生起分別惑的活動,然而在他的心理上,仍然生「起」這樣的恐「怖」,就是如果真的空無所有,那豈不是沒有我而斷滅了嗎?所以說「今者我」的這個「我」究竟「何所在」呢?像這樣的怖於無我,當然不是分別而起的,而是俱生而起的斷見。舉例來說:如諸飛「禽」走「獸等」,雖是極為愚蠢的動物,但「若遇」到「違」逆不利的因「緣」,要斷絕牠們生命的時候,牠們「皆恐」死後自「我」會「斷」滅「而起」極大的「驚怖」!這不是怕自我斷滅的最好證明嗎?所以屬於斷見所攝的唯是俱生。
「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他們認為「彼」《瑜伽》「論」等說唯斷見是俱生起,那不過是「依粗」顯的行「相」來「說」而已,假使在道「理」上講起來,「實」際「俱生亦通常見」,換句話說,常見亦依俱生而起的。怎麼知道?如「謂」飛「禽」走「獸等」的愚蠢動物,為了妄「執」自「我」是「常存」的,於是牠們「熾然造集長時資具」。如營巢穴以避風雨,集長時的飲食資具,以備不時之需,這不是執著自我長存是什麼?這不是恐我斷滅定有俱生是什麼?不信,請看!蜜蜂、老鼠、螞蟻、鳥雀等的各種動物,終日忙忙碌碌的在儲蓄資糧,以求生活上無所缺乏,根本動因就是恐怖我的斷滅。以是之「故」,在「顯揚」聖教「等」的「諸論」典中,「皆說於五取蘊」上「執斷計常」,如是斷常二見,「或是俱生」起的,「或」是「分別起」的,並沒有說常見不通俱生而起。既明明的說常見亦有俱生起的,你為什麼單說斷見是俱生起?
此十煩惱誰幾相應?貪與瞋疑定不俱起,愛憎二境必不同故,於境不決無染著故。貪與慢見或得相應,所愛所陵境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說得相應。於五見境皆可愛故,貪與五見相應無失。瞋與慢疑或得俱起,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說得俱起,初猶豫時未憎彼故說不俱起,久思不決便憤發故說得相應,疑順違事隨應亦爾。瞋與二取必不相應,執為勝道不憎彼故。此與三見或得相應,於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憎故說不相應,於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斷見翻此說瞋有無。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慢於境定,疑則不然,故慢與疑無相應義。慢與五見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然與斷見必不俱生,執我斷時無陵恃故,與身邪見一分亦爾。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其次所要講的是自類相應,就是「此十」根本「煩惱」,那個是和那個相應的?那個是和那個不相應的?所以說「誰幾相應」。這是我們亦需加以分別清楚,不然,就會將之混成一團,不能了解它們之間的關係如何。
「貪與瞋」及「疑」的三者之間,決「定」是「不」能相應「俱起」的。為什麼貪瞋不得俱起?因「愛」染與「憎」恚的「二境」,彼此的行相「必不同」的,亦即彼此一向相違的,如貪的境界是愛,瞋的境界是憎,因而二者不能同時俱轉。為什麼貪疑不得俱起?當知吾人對於境界的愛好,必定對它有所確認的,認為它確是如此的,然後才對它有所愛著。假定對「於」所認識的「境」界猶豫「不決」,不知道是這樣呢?還是不這樣呢?必然對它「無」所「染著」,所以貪與疑不得俱起。《對法》第六說:『貪不與瞋相應,一向相違法必不俱轉故。又貪不與疑相應者,由慧於境不決定必無染著故』。與本論所說是一樣的。
「貪與慢」及「見」的三者之間,「或」可說「得相應」的,或者是不得相應的。怎知貪與慢或不相應的?因為貪是貪於自己「所愛」的,慢是慢於自己「所陵」的,如果對它有所愛染,決不對它有所陵蔑,可是愛染和陵辱的「境」界既然「非一」,行相亦復是有著差別的,所以「說」貪慢「不」能「俱起」。怎知貪與慢或得相應的?因為愛惜自己「所」好而起的貪「染」,依仗自己「所」有的特勝而起的「恃」慢,彼此之間的「境」界既然「可同」,所以「說」貪和慢或「得相應」。
其次講到貪與見的相應:關「於五」種惡「見」所緣的「境」界,在惡見者的本身,「皆」認為是最極「可愛」的,假定沒有什麼可愛的話,為什麼牢牢的執著見所緣境為是?正因覺得所見的境界是可愛的,所以「貪與五見」皆得「相應」,是沒有什麼過「失」可言的。不但本論是這樣講,諸論皆是這樣說的,沒有什麼相違之處。
「瞋與慢」及「疑」的三者之間,「或」者說「得俱起」的,或者說不俱起的。怎知瞋與慢不得俱起?因為瞋「所瞋」的對象是他,慢「所」仗「恃」的對象是己,自他的「境」界「非一」,彼此的性質不同,所以「說」此瞋慢「不」得「相應」。怎知瞋與慢或得俱起?因為慢「所」陵「蔑」的對象是他,瞋之「所憎」的對象亦他,彼此所緣的「境」界「可」說是相「同」的,就是對他人生起瞋恚後,復對他加以輕慢,根本看不起他,所以「說」或「得俱起」。《瑜伽》五十八說瞋不與慢相應及說瞋與慢得相應,同本論所說是一樣的,沒有不同的意見。
其次再說瞋與疑的相應不相應:當「初」對它剛剛「猶豫」的「時」候,疑心還很輕微,尚「未憎」恚於「彼」,所以「說」瞋和疑「不」得「俱起」;然而到了「久思不」能有所「決」斷,疑心漸漸深重起來,「便」會對它「憤發」而大發雷霆,在這情況之下,亦可「說」瞋與疑「得」以「相應」俱起的。
還有一種說法,就是「疑」於「順違」的「事,隨」其所「應,亦」有俱起不俱起的差別:例如現在做了很多的善事,總希望將來得到好報,假使疑惑未來的無有,就會動發瞋心而與瞋心俱起,意思是說我做這麼多的好事,結果一無所有,怎不令人氣憤?設若現在作了很多的惡事,總害怕將來會得苦報,假使疑惑未來的無有,就不會生瞋而不與瞋心俱起,意思是說我做了這麼多的惡事,未來不感受苦果,這是多麼的好事,是以不會生瞋!
「瞋與」見、戒「二取,必」定「不」能「相應」。因為見取「執」見「為勝」,戒取執「道」為勝,認為俱能得淨,順於己之境界,對之愛好都來不及,那裏還會對它起瞋?「不憎彼故」,所以必不相應。
「此」瞋「與」身、邊、邪的「三見,或得相應」,或不相應,是沒有一定的。假定「於有」快「樂」的五「蘊」生命體上,生「起身」見和「常見」,當然「不」會對它「生憎」,不但不會生憎,甚至對它愛好得不得了,希望它得以永恆的存在,讓自己得以經常的享樂,所以「說」瞋與身、邊二見「不相應」。假定「於有苦」俱的五「蘊」生命體上,生「起身」見及「常見」,那就會對它「生」起「憎恚」,感到我這生命體,為什麼這樣的苦,真是討厭極了。恨不得立刻捨棄掉它。在這樣的情況下,所以「說」瞋與身、常二見「得」以「俱起」。
「斷見翻此說瞋有無」,意思是說斷見有沒有瞋心俱起,剛好與身見、常見相反。如於快樂的五蘊生命體上,生起一種斷見,以為這個生命結束就沒有了,那他就會生起瞋心,認為我這生命好好的,為什麼會沒有?真是令人討厭。在這樣的情況下,瞋與斷見得以相應。若於苦痛的五蘊生命體上,生起一種斷見,那就不會生瞋,認為我這個苦痛生命,在結束後不再受苦,那是最好沒有了,於是生大歡喜。在這樣的情況下,瞋與斷見不得相應。
瞋與邪見的俱起不俱起,要看所誹撥的是什麼來加決定:假定「邪見」所「誹撥」的是諸「惡事」,認為惡事是沒有的,正喜從此無苦,所以邪見不與瞋俱起;假定邪見所誹撥的是諸「好事」,認為好事是沒有的,憎惱從此無樂,所以邪見亦得與瞋俱起。論說「如次說瞋或無或有」,就是這個意思。
慢與疑二者是決定不能俱起的:因為「慢於境」是決「定」了,確認自己勝過他的,才會慢心高舉;而疑對境是不決定的,所以說「疑則不然」。勝負既未決定,怎敢對之起慢?所以「慢與疑無」有「相應」的意「義」。
「慢與五見」又是怎樣?那是「皆容俱起」的。因為它們的行相,都是高緣順於自己的境界而起,彼此的「行相展轉不相違」的,所以得容俱起。《瑜伽》五十五說:『慢之與見或更相應,謂高舉時復邪推搆』。謂當一個人的慢心高舉,必然是有種種不當推求搆劃,而且認為自己推求所得的執見,絕對是不錯的,不願跟隨別人的思想而轉,所以『慢與五見皆容俱起』。換句話說:有慢心的人一定有己見,有己見的人一定會有慢,是以不難想像它們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密切。
「然」而慢「與斷見必」然是「不俱生」的。因為「執我斷」滅「時,無」有什麼可「陵恃」的,那裏還會有自恃陵他的高慢?任何陵他的高慢生起,一定是要有個對象的,現在認為這個生命結束了,死了完了,什麼都沒有了,試問對誰高舉慢心?所以『慢與斷見必不俱生』。還有慢「與身」見及「邪見一分」,同樣是不相應的,所以說「亦爾」。如緣苦俱五蘊的一分我見,撥無惡事的一分邪見,那是不與慢相應的,因像這樣的我見及邪見的生起,高舉的慢心不可能生起的,亦即沒有什麼可陵恃的,還高慢個什麼?若緣樂俱五蘊的一分我見,撥無善事的一分邪見,那是可與慢心相應的,因緣這樣的我見及邪見的生起,高舉的慢心自然會生起的,亦即認為我這五蘊身是美滿快樂的,不是別人所及的,雖說善事是誹撥了,但畢竟做過善事,是值得憍傲的,所以會有慢起。
疑與五見決不俱起,因為「疑」是猶豫「不審決」的,而見是審決不猶豫的,疑「與見」的行相「相違」,所以「疑與」五「見定不俱起」。至於講到「五見」的本身,相互「展轉必不相應」,因為有見一定有慧,而一念中不能有兩個慧並起,「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所以五見互不相應。《瑜伽》五十八說:『復次,五見是慧性故,互不相應,自性自性不相應故』。
可是有人問道:在前講第七識時,曾說我見與別境慧俱起,現在為什麼又說五見互不相應?當知那是約義差別說有名俱,並不是說二體並起名俱;現在說不俱起是據多體而說,所以前後所說並不相違。
最後說到「癡」,它在十煩惱中,「與」其餘的貪等「九種」煩惱「皆定相應」,因為「諸煩惱」的「生」起,「必」然是「由癡」而來。沒有癡為根本,諸煩惱不得生的,所以癡和其餘的九種煩惱決定相應俱起。
此十煩惱何識相應?藏識全無;末那有四;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瞋、癡,無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第三所要講的是八識相應,就是「此十」根本「煩惱」,究與「何識」得以「相應」的?現在論說:「藏識全無」這十煩惱相應,因這十煩惱的自體純粹是惡性的,而賴耶藏識是無覆無記性的,兩者不能一時俱起,所以不得與之相應。第七「末那」識,「有四」根本煩惱相應,就是癡、見、慢、愛,其餘的六種不與之相應。瞋是憎背的意思,現在末那與我執關係密切,瞋恚不容生起,所以不與瞋相應。疑是猶豫不決的意思,現在末那肯定賴耶為我,沒有絲毫猶豫的餘地,所以不與疑相應。『末那為什麼不與其他四見相應?原因五見都是慧心所的種類,在同一心所中,沒有二種同時並生的道理。我見既是那樣深重而又恆與末那相應,在我見以後而生的邊見,當然沒有生起的機會,怎麼可能與末那相應?邪見、見取見、戒禁取見,都是分別起的,不是俱生起的,所以亦不與末那相應』。第六「意識具十」根本煩惱,亦即每一根本煩惱,皆與意識相應的。前「五識唯」有「三」種根本煩惱相應,就是所「謂貪、瞋、癡」。因為五識是「無分別」的,所以不與慢等七惑相應。「由稱量等起慢等故」,是說慢等七惑的生起,不是任運而自然的,要由隨念、計度分別的加以稱量籌劃才得生的。基師《述記》說:『由慢於稱量門起方勝負故;疑猶豫簡擇門起,見推求門起,故非五識』。意說由於如此,所以不與五識相應,因為五識沒有這些行相。
此十煩惱何受相應?貪瞋癡三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貪會違緣憂、苦俱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四受相應,恃苦劣蘊憂相應故。有義:俱生亦苦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分別慢等純苦趣無,彼無邪師、邪教等故,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分別起能發彼故。
第四所要講的是諸受相應,就是「此十」根本「煩惱」,在諸受中是與「何受相應」的。於中「貪、瞋、癡」的「三」不善根,不論是「俱生」起的,不論是「分別」起的,「一切」都「容與」憂、喜、苦、樂、捨的「五受相應」。在此所要論究的:貪是貪其所愛好的,為什麼會有憂、苦二受的相應?瞋是瞋其所不喜的,為什麼會有喜、樂二受的相應?當知貪愛所貪的,不一定都是順緣,一旦「會」遇到「違」逆的因「緣」,不能如自己所貪的得到,不是憂愁,就是苦惱,所以有「憂、苦」二受的「俱」起。例如本是貪求錢財的,結果反而失去財物,自然會感到憂、苦。瞋恚所瞋的,雖是自己所不喜的,但若正在「瞋」的時候,忽然「遇」到「順境」,立刻會轉憂、苦而成為喜、樂,所以有「喜、樂」二受的「俱」起。例如本是憎怨要死亡的,但突然的健康起來,自然感到喜、樂的。
其次說到慢與何受相應,有兩家的看法不同:
「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不論是「俱生」所起的慢,或是「分別」所「起」的「慢」,除了不與苦受相應,與其餘的四受都相應,所以說「容與非苦四受相應」。慢為什麼會與憂受相應?因為苦趣中的有情,依「恃」己身有「苦劣蘊」身而起慢時,此慢就是與「憂相應」的。當知此類眾生,雖緣苦劣蘊身,不時高舉其心,但這苦劣蘊身,畢竟是不理想,每當想起不知什麼時候,得以脫離這個苦劣蘊身,憂愁自然而然的生起,這不是慢與憂受相應是什麼?
「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他們認為「俱生」所起的慢,不但與非苦的四受相應,實「亦」與「苦」受「俱起」的。因為純苦趣中,「意」識是「有苦受」的,由意地所生的慢,當然亦有苦受。如《瑜伽》五十九說:『意地俱生一切煩惱,意識一切受相應故』。關於這個道理,在「前已」經「說」過,現在不再重述。至於「分別」所起的「慢等」,在「純苦」的地獄「趣」中是「無」有的,因為他們「無」有「邪師、邪教」及邪思惟「等」,那裏會起分別的慢?《義燈》說:『於極苦處意雖有苦,而無分別,分別起慢,不說苦俱』,就是此意。論中所說『等』字,是等取一切分別貪、瞋、癡、疑、邪見、見取、戒取。
純苦趣中為什麼沒有分別慢?當知分別煩惱的生起,原來是為引發惡趣罪業的,「然」在純苦趣中,「彼」是「不造引」發「惡趣」罪「業」的,試問要分別慢做什麼?分別慢的發生,是「要」有邪師、邪教、邪「分別」,才會生「起」而「能發」業受果的。
疑後三見容四受俱,欲疑無苦等亦喜受俱故,二取若緣憂俱見等,爾時得與憂相應故。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捨受相應,非五識俱,唯無記故。分別二見容四受俱,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常斷見翻此與憂相應故。有義:二見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相應故。論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餘如前說。此依實義。隨粗相者,貪、慢、四見樂、喜、捨俱,瞋唯苦、憂、捨受俱起,癡與五受皆得相應,邪見及疑四俱除苦。貪、癡俱樂通下四地,餘七俱樂除欲通三,疑獨行癡欲唯憂、捨,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疑」及邪見、見取、戒取的「後三見」這四種煩惱,除不與苦受俱起,「容」與其餘的樂、憂、喜、捨「四受俱」起。首先成問題的:疑為什麼會與喜受俱起?見、戒二取為什麼會與憂受相應?論中解釋說:如「欲」界的有情,造了很多罪業,將來會要墮落,當然不會歡喜,可是後來「疑」為「無苦」集「等」,苦集等既然可能是沒有的,那我將來就不會感受苦果,於是無所恐怖的心生歡喜。像他們所有的這樣的疑,自然「亦」是可與「喜受俱」起的。《瑜伽》五十九還有這樣的說:『疑若於利養恭敬稱譽樂善趣等決定事中,他所導引令猶豫者,憂根相應;於無利養不敬譏毀苦惡趣等決定事中,他所導引令猶豫者,喜根相應』。
見、戒「二取」假「若」是「緣憂」所「俱」起的「見」,戒及所依蘊等為勝能淨,「爾時得與憂相應故」。這話怎講?如諸外道本於二取的執見,不論是作無益苦行的修習,不論是求最極殊勝的涅槃,總希望能夠很快的證得,不然的話,心中就會生起憂愁,當在這個時候,二見便與憂受相應。《瑜伽》五十九亦曾作這樣說:『見取、戒取取彼見故,隨其所應如彼相應者,如彼身、邊二見相應所有受說』。接著,就說此二見所相應的受。但是這二見所相應的受怎樣,有兩家說法不同:
「有義」,是第一家說義。他們認為:假定是「俱生」而起的「身、邊二見」,那就「但與喜、樂,捨」的三「受相應」。為什麼不與苦受相應?因為身、邊二見完全是分別起的,亦即是與意識相應的,「非」是與無分別的「五識俱」起的,所以沒有苦受相應。為什麼沒有憂受相應?因為俱生的身、邊二見,「唯」是有覆「無記」性攝,可是憂根不是無記性攝,兩者的性質不同,前者唯是無記的,而憂通善不善的二性,所以不與憂受相應。
在此有人問道:如說苦受唯在五識所以不與身邊二見相應,那末,樂受亦是在五識的,二見為什麼與之相俱?現在解答說:樂受不唯五識有,在意地亦是有的,約意地的樂受說與二見相應,這是沒有什麼不可的!還有,如說憂受是通二性的,不與唯是無記的二見相應,可是喜受亦是通二性的,為什麼會與二見相應?答說:喜受不但通於善不善的二性,而且亦通無記的,無記與無記的性質是相同的,所以二見得與喜受相應。
至於「分別」所起的身、邊「二見」,除了苦受,「容」與樂、喜、憂、捨的「四受俱」起。如是二見為什麼會有憂受相應?因「執苦俱」的五「蘊」生命體「為我、我所」的人,如果是具有常見的,恐怕這個苦生命體長期生存下去,一直讓自己在受苦,是以時刻在為這而憂愁;設執樂俱的五蘊生命體為我、我所的人,如果是具有斷見的,恐怕這個樂生命體很快會得結束,不能讓自己常得享樂,於是時刻在為這而憂愁。正因如此,所以身、邊二見都與憂受相應。論說「常斷見翻此,與憂相應故」,就是指上斷常二見者執我、我所而持有不同的觀點,雖說觀點是不同的,但與憂受相應則無二致。
「有義」,是第二師說義。他們認為分別所起的身、邊二見,說它沒有苦受相應,我亦以為是如此的,因在極苦地獄的地方,確是沒有這身、邊二種的分別見的活動。但此身、邊「二見」,假「若」是「俱生」起的,我認為「亦」有「苦受俱」的,不如你們所說沒有苦受相應,因在「純受苦處」的惡趣有情,「緣」於「極苦」的五「蘊」身時,會任運自然的感受到苦,所以亦與「苦相應」。這不是我個人的己見,而是根據《瑜伽》「論」中所「說俱生」起的「一切煩惱,皆於」苦、樂、捨的,「三受現行可得」的。諸煩惱既於三受中的苦受現行可得,證知俱生起的身、邊二見,亦與苦受相應,是無可置疑的。至於詳細解釋,在前受俱門裏,說得極為明白,所以說「廣說如前,餘如前說」。
如上所說總別十惑與諸受相應,「此」皆不過是「依」於「實義」作如此說,若「隨粗相」分別起來,應該是這樣的:「貪、慢、四見」——身見、邊見、見取、戒取的六種煩惱,皆與「樂、喜、捨」的三受「俱」起,除去憂、苦的二受;「瞋」則「唯」與「苦、憂、捨」的三「受俱起」,除去喜、樂的二受,而「癡與五受皆得相應」俱起,不缺少任何一受的;至於「邪見及疑」二種煩惱,與樂、憂、喜、捨的「四」受「俱」起,唯於其中「除」去「苦」受,就是苦受不與邪見及疑相應。
在此我們還要知道的,就是與「貪、癡俱」起的「樂」受,在三界九地裏,「通下四地」相應。所謂通下四地,是指欲界地及色界的初、二、三禪地。與「餘七」種煩惱「俱」起的「樂」受,要「除欲」界地,只「通」色界的初、二、三禪地。為什麼要除欲界地?因欲界眾生是沒有意地樂受的,如說欲界眾生有樂受,那是唯與五識俱起的。為什麼通色界的三禪地?因為這是與意識相應的樂,所以得通色界的前三禪地。
為什麼此中沒有說到瞋煩惱?當知欲界雖然有瞋,但說不上有什麼快樂的,瞋火燒起來的時候,領受到的多數是苦。至於色無色界根本沒有瞋的活動,所謂『上二不行瞋』。由於如此,所以此中略不談瞋。
最後再說一說「疑」和「獨行」不共的愚「癡」,假定是在「欲」界,「唯」有「憂、捨」二受俱起,除去苦、樂、喜的三受。因為欲界沒有與意識俱起的苦,所以要將苦受除去;因為欲界沒有定所引生的喜、樂,所以要將喜、樂二受除去。假定是在色界所有的疑與不共獨行愚癡,那就可與喜、樂二受俱起,因在色界中有由定所引生的喜、樂之故。
「餘受俱起,如理應知」,基師《述記》說:『貪等與喜、捨相應在何地?五見及疑與餘喜受等相應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義演》對這解釋說:『諸煩惱與喜、捨相應,通下三地,除第三禪,唯樂受故,就欲界中,除地獄極苦處,以地獄中無分別煩惱故,餘雜受處,意地有憂、喜、捨故』。
此與別境幾互相應?貪、瞋、癡、慢容五俱起,專注一境得有定故。疑及五見各容四俱:疑除勝解不決定故;見非慧俱不異慧故。
第五所要講的是與別境相應,就是「此」十根本煩惱與五別境的相應是怎樣的,所以說「幾互相應」?講到這問題可作這樣分別:「貪、瞋、癡、慢」的四個根本煩惱「容」與「五」別境得以相應「俱起」。煩惱的行相是極為粗動的,怎麼會有定心所與之相應?煩惱的粗動是無可疑的,但當它們聚精會神的「專」貫「注」於「一境」而起貪等時,亦「得有定」的。如戲忘天上的天人,專注一境貪享其快樂時,其心就是極為安定的。「疑及五見」的六個根本煩惱,「各」各皆「容」與「四」個別境相應「俱」起。「疑」在五別境中要「除」去「勝解」,唯與其餘的欲、念、定、慧四個別境相應?為什麼要除去勝解?因勝解的認識是決定的,這樣就是這樣,那樣就是那樣,不容易改轉的,可是疑是不決定的,是這樣呢?不是這樣呢?總是猶豫不決,兩者的行相敵體相反的,所以勝解與疑不能俱起。五見在五別境中為什麼要除去慧?因五見的本身就是慧,慧與五見是一體的異名,自體不能同時並立,所以在五見中要除去慧,所謂「見非慧俱不異慧故」。因而五見唯與其餘的欲、勝解、念、定四個心所相應。
此十煩惱何性所攝?瞋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二。上二界者唯無記攝,定所伏故,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若是俱生發惡行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餘無記攝細不障善,非極損惱自他處故。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不發惡業,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第六所要講的是與三性相攝,就是「此十」總別根本「煩惱」,在善、惡、無記的三性裏,是屬於那一「性所攝」。講到這問題可作這樣分別:「瞋」在三性之中,「唯」屬「不善」性攝,因為瞋是「損」害「自」己及「他」人的。一個人的瞋心不起則已,如果翻騰起來,對別人一定是不利的。如瞋心的生起,不是動武就是漫罵。其初的動機,雖想損人以利己,但結果每每弄得自他俱害。所以瞋不善根的過失是很重大的。除了瞋,其「餘」的「九」種煩惱,「通」於不善及無記的「二」性。這是總論,如分別說:餘九煩惱,假定是在色無色的「上二界者」,那就「唯」是「無記」所「攝」,不通於不善。為什麼?因不善的惡性,為上二界的「定」力「所伏」,無法發生其活動的。設「若」是為「欲界」之所「繫」的貪等九惑,就得看它是屬分別起的還是俱生起的。如果是「分別起」的貪等九惑,那就「唯」是「不善」性「攝」,因它能夠「發」起「惡」業現「行」的關係。《集論》第二說:『自性不善,謂除染污意相應及色無色界煩惱等所餘能發惡行煩惱,是不善』。《雜集論》第四解釋說:『謂欲界繫不任運起者,是不善性』。設「若是俱生」起的貪等九惑,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性「攝」,因為它能「損」害「自」己及「他」人的。《雜集論》第四解釋說:『若任運起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其「餘」不發惡行的,屬於有覆「無記」性「攝」。《雜集論》卷四說:『所餘是有覆無記』。為什麼?因它的行相微「細,不」會「障」礙「善」法的,同時亦「非」有「極損惱自他」的行為,原因由於它的不發惡行。在此還要交代清楚的:九惑中的疑及邪見、見取、戒取的四個煩惱唯是分別起;貪、癡、慢的三個煩惱通於分別、俱生而起;瞋這煩惱唯在欲界,不論它的俱生、分別;身見、邊見是怎樣的呢?屬於俱生起的,當然不成問題,但在三性之中,「當知」這「俱生」的「身、邊二見唯」是「無記」性「攝」,不通於不善,因為它「不發惡業,雖」說「數」數的「現起」,但「不障」礙「善」法。《瑜伽》五十八說:『復次,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非極損惱自他處故』。論中雖沒有說到俱生邊見,但以理推當同我見亦無記性,所以本論說為俱無記性。
此十煩惱何界繫耶?瞋唯在欲,餘通三界。生在下地未離下染,上地煩惱不現在前,要得彼地根本定者,彼地煩惱容現前故。諸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細俱生,而能伏除俱生粗惑,漸次證得上根本定。彼但迷事依外門轉,散亂粗動正障定故。得彼定已,彼地分別、俱生諸惑皆容現前,生在上地,下地諸惑分別、俱生皆容現起。生第四定中有中者,由謗解脫生地獄故,身在上地將生下時,起下潤生俱生愛故。而言生上不起下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瑜伽等說欲界繫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既說瞋恚憎嫉滅道,亦應憎嫉離欲地故。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第七所要講的是界繫問題,就是「此十」根本「煩惱」在三界中屬於「何界」所「繫」?首先指出的「瞋」不善根,「唯」是「在」於「欲」界可以發生活動,到了上二界就沒有瞋的行相現起。至於其「餘」的貪等九惑是「通」於「三界」的,沒有那一界沒有這九惑發生活動的。
其次所要討論的是此煩惱在上下界相互而起的問題。如有「生在下地」的有情,當他還「未」遠「離下」地所有的惑「染」之前,他的煩惱活動必然還是屬於下地的,「上地」所有的「煩惱」,不說沒有得到未到定的不會生起,就是已經得到未到定的也還「不」會「現在」於「前」,必定「要得彼」上「地」的「根本定者,彼」上「地」的「煩惱」,才「容」得以「現前」有所活動。為什麼是如此的?因下地煩惱尚存在的時候,上地煩惱根本沒有活動的餘地,必待下地的煩惱沒有了,上地煩惱才開始它的活動。好,如你所說,要依根本定煩惱方能得生,但如有行者依未至定斷除欲界九品煩惱,而尚沒有得根本定時,其生命突然宣告結束,那他依於什麼煩惱現行而得潤生?問題確是問得很妙,但我得誠意告訴你:像這樣的行者,沒有不得根本定而命終的,其命終必定是在得根本定後。如證初預流果的聖者,在他經過七番生死以後,在結束其有漏身時,必然是得無學應果的,沒有第七生的預流果者,不得無學聖果而命終的。
有人又問:假定說要沒有欲界的第九品惑染,方得入於根本靜慮,設若沒有伏盡而仍有染,是就不得上根本定,那末,在此未至定中,如能伏除欲界煩惱盡,試問在此中會不會生起上界的煩惱?答覆是:能得生起上界的煩惱,因為這時已經屬於上界所繫,沒有不生起上界煩惱的理由。可是跟著而來的問題是:欲界第九品惑染斷了入根本定,這時會不會生起未至定中的煩惱?答案是:會生起未至定中的煩惱,因為這時已經沒有欲界第九品的惑在,如果不起未至定的煩惱,怎麼會成為凡夫?當知此中所說的未至定,既可叫做方便定,亦是定前的加行,或者叫做近分定,是入根本定的近因,所以叫做近分定。
現還成為問題的,就是得根本定後,未至定中是不是真的會有煩惱的生起?這有兩種解說:一說是可以生起的,因為煩惱這東西,如果是在異地的,當然不能夠生起,如果是在同地的,自可容許生起的,所以以下地身得初根本定,沒有什麼不可生起未至定中的煩惱的。一說是不可生起的,因為得勝捨劣,沒有生起這個煩惱的必要。如是未至定中有染無染的兩說,究竟以那一說為正?有說以前說為正,但這並不一定是基師的本意。不過這個問題,在大乘論典中,似找不到明文為證。小乘《俱舍》二十八曾有這樣的說明:『諸近分定亦有八種,與八根本為入門故。一切唯一捨受相應,作功用轉故,未離下怖故。此八近分皆淨定攝,唯初近分亦通無漏,皆無有味,離染道故。雖近分心有結生染,而遮定染故作是說。有說:未至定亦有味相應,未起根本亦貪此故。由此未至具有三種』。從《俱舍》所說,我們可以知道:諸近分定,於中上七近分,絕對是沒有無漏的,因為他們對自地所有的法,只有愛好不生厭背的,是以無漏不可能生起。至於初近分定,不但極為鄰近很多的災患,而且他們對自地所有的法,不特沒有絲毫的愛染,而且深深的有所厭背,所以有無漏的生起。對此諸近分定,不管是那一種,行者對它都不會有所貪愛,因這是由離染道而經過極大的艱辛才得生起的。為什麼會得不生貪愛?要知近分地中,雖亦有道不是正離染而只是助離染,但畢竟是離染的一類,不容有貪愛生起的。雖說近分心亦有結生的惑染,但在受生命終的時候,由於是捨受相應的,必起近分而遮定染,所以近分無味唯有根本。可是另外有說:未至定亦有味相應,因根本定未起時,對此未至定亦有所貪愛的。
在此還要知道的,就是所謂煩惱的生起,是專指餘時緣定而生起的煩惱說,不是指潤生的生煩惱說。所謂緣定生起的定煩惱,如有邊見中的常見,是因在定後生起的,對所得定有所愛味,所以名為定煩惱。所謂潤生而起的生煩惱,或說是於潤生時所起的煩惱名生煩惱,或說生到彼地以後所起的煩惱名生煩惱。
行者修學世間的「諸有漏道,雖」亦有它的一股力量,但所發生的這股力量,還「不能伏」除「分別」所「起」的「惑」染,亦還不能伏除微「細俱生」而起的煩惱,「而」其所能做到的,是運用有漏道,「伏除俱生」起的「粗惑」。正因已能伏除俱生的粗惑,得以「漸次」漸次的「證得上」地的「根本定」。
有人問道:諸有世間的有漏道,為什麼只伏修惑而不伏見惑?現在論說:「彼」修道所伏的煩惱,「但」由「迷」於「事」相而起的,亦是「依」託「外門」緣外塵而「轉」的,同時此所伏的煩惱,其體是極為「散亂」的,更是極為「粗動」的,「正」是「障」礙「定」境的現前,所以要想定境的現前,必得對它予以伏除,不伏除它是不能得定的。
人復問道:行者以有漏道六行觀伏惑的時候,真的不能伏除身邊二見,那些超果的行人,當其生有漏道伏惑,然後入觀斷惑的話,雖是僅斷分別及俱生的六品,但他並不經過證第二果的階段,而是直證第三不還果的。現在成問題的,就是其先尚未伏除的身邊二見,明知是還沒有斷掉了的,怎麼能證得第三不還果?現在回答說:雖沒有伏除我見,更沒有加以斷除,但並不妨礙行者的證第三果。如大乘第七識相應的我見,要到金剛道後的無間道,方能予以斷除而證無上佛果,在此以前是也沒有斷的。大乘行者既然如此,小乘行者何嘗不然?如是「得」到「彼」根本「定已,彼」上「地」的「分別、俱生」所有的「諸惑皆容現前」。
進一步說:修觀行者生在上地以後,其下地所有的諸惑還現不現起?論說:「生在上地」的行者,「下地」所有的「諸惑」,不論是「分別」的,不論是「俱生」的,「皆」還「容」許繼續「現起」的。好像從前有一個人,「生」到「第四定」的無想天「中」,自以為是證到了阿羅漢果,可是到他在無想天中生命結束的時候,發現自己「有中」陰身的出現,知道自己並沒有得到無生寂滅,於是生起毀謗三寶的惡念,說根本沒有無漏的涅槃法,那裏還有什麼阿羅漢的無漏果?想不到佛也會說假話騙人!他不知道所生的是外道無想天,根本沒有斷煩惱證聖果,不怪自己的認識錯誤,反而毀謗具有無漏功德的三寶,你說這過失是多麼的大?「由」於誹謗三寶,特別是誹「謗」佛所說的「解脫」為虛妄不真實,以致「生」到「地獄」去受苦。可見「身在上地將」要「生」到「下」界來「時」,生「起下」地「潤」業受「生」的「俱生愛」,亦即是所謂下地的煩惱。
如前所說,上地既能生起下地的煩惱,為什麼有些經論中說生上地不起下地的煩惱?不錯,有些經論中確是這樣說的,然「而」經論中所以有說「生上」地「不起下」地煩惱「者」,那是「依」於「多分」而作如此「說」的,如就少分而言實亦可起下地惑的。《瑜伽論》五十八說:『諸煩惱纏,未離自地煩惱欲者自地現起,已離欲者即不現起,若在下地上地諸纏亦得成就,非在上地得說成就下地諸纏』。《瑜伽》六十二又說:『下地諸法若生上地不現在前,上地諸法若生下地,其離欲者或現在前』。論中前後說得相當的乖違,使人有不知何所適從之感,因而論主在此特別為之會通,顯示那不過是多分說或少分說不同而已,並不是真的沒有調和的餘地。「或」說是就「隨轉門」說。意說這是隨順小乘的思想,特地轉變大乘理論,而作如此方便說的。
再說,「下地」中具有「煩惱」的眾生,不但能緣下地的境界,「亦」能「緣」於「上地」的境界。怎麼知道?「瑜伽」論「等說欲界所繫」的「貪」,要「求上地生」的時候,必然是「味」著於「上定」的。如《瑜伽》五十八說:『如是所說十種煩惱亦緣事轉,亦緣煩惱,下地煩惱能緣上地煩惱及事』。
「既說瞋恚憎嫉滅道,亦應憎嫉離欲地故」。這也是根據《瑜伽論》五十八卷文而來。如該論說:『謂於滅諦起怖畏心,起損害心,起恚惱心,如是瞋恚迷於滅諦』。接著又有迷道諦文說:『所餘貪等迷道煩惱,如迷滅諦道理應知』。意思是說:世間凡夫緣出世的滅、道二諦,既然生起瞋恚憎嫉,緣離欲的上地當亦會得生起瞋恚憎嫉。試想想看,對於深理尚且起瞋,何況緣於一般淺事?當然更會生起瞋恚。
除了貪、瞋是這樣的分別說,還有不觀差別總緣三界色心諸行的身見、邊見、慢的三種煩惱,對於所緣的三界色心諸行,或「執」為「我」,或執「我所」,或執我「斷」,或執我「常」,或起憍「慢」自恃陵他「者」。如是這三種煩惱,是亦「得緣」於「上」界而生起的。《瑜伽》八十八明見煩惱二雜染中說:『又見雜染得解脫時,亦能於餘畢竟解脫,非餘雜染得解脫時,即能解脫諸見雜染。所以者何?由生此者,依世間道,乃至能離無所有處所有貪欲,於諸下地其餘煩惱心得解脫,而未能脫薩迦耶見。由此見故,於下上地所有諸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總計為我或計我所。由此因緣,雖昇有頂而復退還。若於如是一切自體,徧知為苦,由出世道先斷一切薩迦耶見,後能永斷所餘煩惱,由此因緣無復退轉。是故當知:唯見雜染是大雜染』。不觀差別和雜總執為我,當知這是指俱生我見,沒有說到分別我見。
「餘五緣上,其理極成」,是說其餘的癡、疑、邪見、見取、戒取的五種煩惱,亦得緣於上界,其理是極成的,大家沒有異見。為什麼沒有說到瞋?因上界沒有瞋!
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粗相說或依別緣,不見世間執他地法為我等故,邊見必依身見起故。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說生上者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故,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愛者得緣下故,疑後三見如理應思。而說上惑不緣下者,彼依多分或別緣說。
如上所說下地煩惱既能緣於十地,然「而」為什麼「有」些地方說下地煩惱不能緣於上地?《集論》等「處」所以說「貪、瞋、慢等」各個煩惱「不緣上」地「者」,是「依粗相說,或」是「依別緣」說。如《集論》第六說:『欲界煩惱除無明、見、疑,餘不能緣上地為境。此無明等雖亦有能緣上地者,然彼不能親緣上地』。《雜集論》解釋說:『所言無明緣上地者,謂與見等相應』。
所謂依粗相說,是依小乘的理論說,在小乘的思想理論中,曾說下地煩惱不能緣於上地的,現在隨順小乘亦作此說。所謂或依別緣,是依別緣自身而說的,因為緣於自身的我見,是不能緣上地的。因為在這現實世間我們所見到的,如生命體是在這人間的,就在人間執著這個生命體為我;如生命體是在畜生趣的,就在畜趣執著這個生命體為我;從來「不」曾「見」過「世間」的某個有情,生命體在這地,而「執他地」所有的「法為我等」的。由於上下地的不相關,怎麼可執上地的法為我?有身見才會生起邊執見,「邊」執「見必」然是「依身見」而「起」的,沒有執生命為我的身見,怎麼會起生命是斷是常的邊見?所以身邊二見是不緣上地的。假定真的如此,《瑜伽》五十八為什麼說『又有諸見妄計自在、世主、釋、梵及餘物類為常、為恆、無有變易。如是邪見,亦迷苦諦』。要知這是迷於苦諦的邪見不是身邊二見。
有的地方說以欲界慢陵他得定者身中所得勝法,這豈不是很明顯的說慢可以緣於上地,為什麼現在說慢不能緣上?當知慢之所以為慢,是要面對面的恃己陵人,亦即要在互相比對下才能起慢,現在一個在下地一個在上地,彼此根本碰不到面,試問怎會生起慢心?
瞋唯緣自地法,不同我見慢等總緣上下二界法為我,說瞋不緣上地,自是不成問題。為什麼貪亦不緣上地?當知不緣上地的貪,是專指愛著自我的貪說的,生命自我在下地,自然唯在自地有所貪著,不會離開現實的自我,去貪著上地法為自我,所以說貪不緣上。
下地緣上地是如此,上地緣下地是怎樣?論說:「上地」的「煩惱」,不但緣於上地法,亦得「緣」於「下地」法而起煩惱的。如「說」有「生」到「上」地的有情,望「於下」地所有的「有情」,仗「恃」自「己」所有的「勝德」,以為自己的勝德,不是別個有情所能及的,因「而」去「陵彼」他們,不把他們看在眼裏,當知這就是以上地的慢緣下地法而起的煩惱。《瑜伽》五十九說:『生上地者於彼下地諸有情所,由常恆樂淨具勝功德自謂為勝故』。當知這就是大乘所說的上地得緣下地而起煩惱。是處所說生起的煩惱,但言我此勝彼不如等,是指我慢而非一切煩惱皆起,但在別個地方,說不但能起我慢,一切貪等煩惱皆可生起的,因常以恆是常見淨勝是見等故。有人問道:下地的慢不得緣於上地,上地的慢怎麼能夠緣下?要知下地劣於上地,所以下地不於上地勝法起慢,上地勝於下地,所以上地會於下地劣法生起高慢。
復有「總緣」三界九地色心「諸行」,或起身見「執我、我所」,或起邊見執「斷」執「常」,或者生起貪「愛」。如是我見、邊見、貪愛的三種煩惱,「得緣下」地,豈不是說得非常明顯?至於「疑」及邪見、見取、戒取的「後三見」四個煩惱,是否緣下緣上,「如理應思」,無須再為多說。有說此四煩惱,亦得緣於下地。如疑對於欲界佛的有無,懷著猶豫不決的態度,不敢確信佛是有的,所以疑能緣於下地。邪見撥無下地的苦集二諦理,所以邪見能緣下地。至於二取,當他得到上定已後,知道自己過去曾在欲界生起邪見計定為涅槃方起聞思,現在生到上地,就執過去所曾起的見取及戒取為殊勝因,所以二取亦得緣於下地。為什麼沒有說到瞋?因上地是無瞋的,還談什麼緣下不緣下?為什麼沒有說到癡?因癡是決定有的,而為大家共所贊成的,所以就略而不談。
然「而」有些經論中曾「說上惑不」能「緣」於「下」地「者」,又是依於什麼說的?當知「彼」是「依多分」說,「或」是「別緣」自地而「說」。假定不是這樣,就不能說不緣下地。《瑜伽》五十八說:『謂十煩惱,皆與自地一切煩惱展轉相緣,亦緣自地諸有漏事;下地煩惱能緣上地煩惱及事,非上地惑能緣下地煩惱及事』。本此可知上地煩惱是不能緣於下地煩惱及事的。但這是依多分而說,假定在餘一切不緣時,由於異生的不同外道計執邊常,所以說為不緣。假使修惑總緣我見,那亦可以說緣下地。
此十煩惱學等何攝?非學無學,彼唯善故。
第八所要講的是「此十」種根本「煩惱」,在「學」、無學、非學非無學的三學中,是屬「何」者所「攝」的問題。論說在學、無學、非學非無學的三者中,此十煩惱屬於「非學」非「無學」攝,不通有學和無學,因「彼」有學和無學,「唯」屬「善」性,他們不攝煩惱,如是十種煩惱,完全是屬染性,怎能與善性的學無學相攝?《瑜伽論》說:『學方便善義,一切一分是學;……學究竟善義,一切一分是無學;……離前二種所有善、染污、無記法義,一切一分是非學非無學』。
此十煩惱何所斷耶?非非所斷,彼非染故。分別起者唯見所斷,粗易斷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斷,細難斷故。見所斷十實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然迷諦相有總有別:總謂十種皆迷四諦,苦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別謂別迷四諦相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身邊二見唯果處起,別空非我屬苦諦故。
第九所要講的是三斷門的問題,就是「此十」總別「煩惱」,在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的三斷裏,屬於那一種所斷呢?所以說「何所斷耶」。論說此十煩惱「非非所斷」,就是不是非所斷的無漏所攝,而是通於見所斷及修所斷的。因為非所斷的無漏法,是純善而非染污的,怎麼可與雜染的煩惱相應?正因煩惱是染污不淨的,所以通於見所斷及修所斷。於中,「分別」所「起」的煩惱,「唯」是「見」道「所斷」,因為它是「粗」顯而「易」於「斷」的。《對法論》中曾這樣說:分別所起的染污見疑見處疑處,是屬見所斷的。設「若」是「俱生」起的煩惱,那就「唯」是「修」道「所斷」,因為它的行相極「細」而「難」以「斷」除的。《對法論》又說:當行者得到見道後,所有與見所斷相違的諸有漏法,都是屬於修所斷的。
「見」道「所斷」的「十」種煩惱,為同小乘見諦作十六心斷?為是同惑作九品別斷?現在論說:這「實」在是於同一剎那中「俱」時「頓斷」的。為什麼?「以」在「真見道」的時候,是「總緣」三界四「諦」之理而頓悟的,所以見惑一時頓斷,不同相見道的漸次證斷。《瑜伽》五十九說:『見斷煩惱頓斷非漸。所以者何?由現觀智諦現觀故,能斷見道所斷煩惱。然此現觀與壞緣諦作意相應,是故三心頓斷一切迷苦諦等見斷煩惱』。智周《演秘》解釋說:『總緣四諦共相作意名壞緣諦,徧緣諸諦作無我觀方能斷惑』。有說壞緣諦的壞字當雜字講,就是無漏智與無漏作意相應,雜染四諦的真如,名壞緣諦。
有人問道:煩惱既有九品怎麼會於一時頓斷?答說:煩惱雖說是有九品,但它只違一真如或三心,所以於二見道中皆是頓斷,不像俱生的九品諸惑,違於九品的真智,必要不斷的數數修習方能斷除。為什麼這樣講?因俱生修道煩惱,煩惱一起就有九品,要起九無間道、九解脫道方能斷除。見道不是這樣的,所以得一時斷。至斷修道所斷的行者,除了利根的行人,由於先有聞思的力量作加行心,將三界九地所有八十一品煩惱,總歸納起來成為九品,如是將下地上上品的煩惱與上地上上品的煩惱總為一品,像這樣的一直將欲界下下品的煩惱與非想地下下品的煩惱總為一品,如是總為九品,為斷這九品的煩惱,總起九無間道、九解脫道,一一予以斷除,而證第四阿羅漢果。
「然」而凡夫「迷」於「諦」理所起並且是在見道所斷的煩惱,其「相有總有別」的不同。「總」是指的所「謂十種」煩惱,「皆」是「迷」於「四諦」而起。於中,「苦集是彼因依處故」。分開來說:苦是煩惱所依的業果,集是煩惱所造的業因。其次,「滅道是彼怖畏處故」。分開來說:滅是斷了煩惱所得的寂滅涅槃,道是為了對治煩惱所修的聖道。滅道本是出世的清淨因果,為什麼說為怖畏處?有說苦集是障,滅道是治,障和治是相違的,所以滅道成為煩惱的怖畏處,因為有了滅道的出世清淨因果出現,苦集的世間雜染因果就不能存在,所以苦集望於滅道,深深的感到怖畏。有說眾生迷此二諦,甚至撥無二諦,於是生起煩惱,假定真的沒有,那就永無解脫,是以有所怖畏。「別」是指的所謂十種煩惱,乃「別迷」於「四諦」的行「相」而「起」。於中,身邊「二」見,「唯迷苦」諦而起,其餘的「八」種煩惱,「通迷四」諦而起。怎知身邊二見唯迷苦諦?因這「身邊二見唯」是執著有漏「果處」的五蘊為我而「起」,同時,「別」觀十六行相中的「空」及「非我」理,是「屬」於「苦諦」的。而行者之所以修這空觀和無我觀,目的就是為了對治身邊二見的。
謂疑、三見親迷苦理,二取執彼三見、戒禁及所依蘊為勝能淨,於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相應無明與九同迷,不共無明親迷苦理,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二取、貪等準苦應知。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迷諦親疏,粗相如是。委細說者,貪、瞋、慢、三見、疑俱生隨應如彼,俱生二見及彼相應愛、慢、無明,雖迷苦諦細難斷故修道方斷,瞋餘愛等迷別事生,不違諦觀故修所斷。
十根本惑的迷於諦理,前來雖已講了迷於諦理的數別,現在續來解說迷於諦理的行相別。可是同樣的迷於諦理,有的是直接親迷的,有的是間接疏迷的,有的是親疏俱迷的,我們同樣的要把它分別清楚,下面就是說明這個。
所「謂」親迷諦理,是指「疑」、邪見、我見、邊見的「三見」。此四惑所以說為「親迷苦理」,因這四者的行相深深的取於所緣,親從不了苦諦理而生起的。如不知五取蘊本來是沒有我的,然而在這上面妄起二十句的薩迦耶見,是為迷苦的我見,進而用此見以為依止,在五取蘊上妄執或斷或常,是為迷苦的邊見,更或撥無施等及至妙行惡行業果等,是為迷苦的邪見。至於疑煩惱的親迷,是指作為生命苦果的苦諦,究竟是有呢?還是沒有呢?像這樣猶豫不決的疑於苦諦,是為親迷。有人說:身邊二見是不迷於諦理的,怎麼可說為親迷?雖說身邊二見不緣於諦理,而卻正迷於那空無我理,行相深迷名為親迷。
所謂疏迷諦理的煩惱,是指見取見、戒禁取見、貪、瞋、慢的五種。如見、戒「二取」本不親迷於苦諦理,只是「執彼」邪見及身、邊的「三見戒禁及」俱時「所依」的五「蘊」身為勝能淨是為見取;假定執著那隨順諸見戒禁及所依的五蘊身「為勝能淨」是為戒取。如再說得清楚點:見取假使妄取迷苦所有諸見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為迷苦諦理的見取;假使進而妄取隨順此見,此見隨法所受戒禁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為迷苦諦理的戒取。二者既然是迷理惑,為什麼不叫做親迷苦理?要知二取雖是行相深遠迷於理生,但它們不是迷無我理,所以不得說為親迷苦理。
「於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是說貪、恚、慢的三種煩惱疏迷苦理。人類總是各有其思想的,而且總認為己見是對的,所以對於自所起見,不論是正確不正確的,總是無限的寶愛,而且堅固的執著,決不隨便放棄自所起見,是為迷苦諦理的貪愛。至對他人所有的見,不論是正確不正確的,總認為不合己意的,於是對之加以種種的貶抑,甚至對他所有的見生大忿恚,是為迷苦諦理的瞋恚。由於堅執自所起見是對的,別人思想是錯誤的,因而恃己見為勝陵蔑他見,於是心生高舉,是為迷苦諦理的高慢。雖此三種煩惱是迷苦諦理而生起的,但不是直接迷於無我理的,所以說為疏迷苦理。論說『如次』,《義演》說有二義:『一者自他起見,二者自他眷屬,兩重次第故云如次;二者舉自他見攝彼眷屬,不爾,自見與自眷屬,為他見取隔,如何名次』?在這兩種解說中,以第一說為正,第二說不足取。
其次說到親疏並迷的無明,這有相應無明、不共無明的兩種:如果是「相應無明」,因為是「與」貪等「九」惑相應的,當然「同」於九惑的「迷」於諦理。於中,如果是與親迷的諸惑相應,相應無明亦即同它們一樣的親迷諦理;如果是與疏迷的諸惑相應,相應無明亦即同它們一樣的疏迷諦理。設若是「不共無明」,由於它的獨迷空無我理,不了苦諦理是怎麼一回事,是為「親迷苦理」。
十種煩惱的迷於苦諦理,已如上面一一加以分析;是諸煩惱怎樣迷於集、滅、道三諦理,現在來加以分別說明。迷於集、滅、道三諦理的,在十煩惱中,只有八種發生迷惑的作用,身、邊二見是不會迷於此三諦的。如「疑及邪見」還有不共無明的這三種煩惱,是「親迷集」滅道「等」的三諦的。如世間的沙門、婆羅門,謗因邪見,計自在等為萬有諸法生起的原因,沒有另外什麼因可以生起萬有諸法,是為迷於集諦所起的邪見。若有見取取彼諸見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為迷於集諦所起的見取。若於隨順此見諸法所受禁戒執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為迷於集諦所起的戒取。若諸沙門、婆羅門,計有邊無邊,不死矯亂諸見一分,及說現法涅槃論者,撥阿羅漢所有斷德,誹謗滅諦,橫計解脫,是為迷於滅諦所起的邪見。若有見取取彼諸見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為迷於滅諦所起的見取。若於隨順彼見諸法所受戒禁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為迷於滅諦所起的戒取。假若撥無世間真阿羅漢果等,誹謗道諦,說這不是真正的出離,妄計非道以為正道,能盡能出一切諸苦,是為迷於道諦所起的邪見。若有見取取彼邪見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為迷於道諦所起的見取。若於隨順彼見諸法所受戒禁以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為迷於道諦所起的戒取。至於見取、戒取的「二取」,還有「貪」、瞋、慢「等」的五種煩惱,如何的迷於集、滅、道的三諦,其說法如同苦諦一樣,所以說「準苦應知」。如是八種煩惱迷於三諦,或是見集所斷,或是見滅所斷,或是見道所斷。
「然」而「瞋」恚這個煩惱,嚴格說來,不但疏迷滅道二諦,「亦能親迷滅道」二諦,因為瞋是由於怖畏滅道二諦始生起憎嫉之情的,所以說「由怖畏彼生憎嫉故」。意思是說:由於迷惑滅道二諦,乃生起怖畏心,生起恚惱心,像這樣的瞋恚,就是迷於滅道而與滅道相應的。
「迷」於「諦」理「親疏」的「粗相」,有直接的親迷,有間接的疏迷,大體是「如是」的。假定「委細」而「說」:「貪、瞋、慢」、身見、邊見、邪見的「三見」、見取見、戒禁取見、疑這九種煩惱,屬於分別起的,前面已經說過,是屬見道所斷。至於其中的相應貪、慢及三見,如果是相應「俱生」的,那就同三見一樣是親迷,所以說「隨」其所「應,如彼」見道所斷。還有瞋與疑及三見,如果是相應俱起的,當知亦是親迷諦理,所以說隨應如彼見道所斷。
假定是「俱生」的身、邊「二見」以「及彼」所「相應」的「愛、慢、無明」五種煩惱,「雖」說都是「迷」於「苦諦」的,但因它的行相微「細難斷」,所以要到「修道」位「方」能「斷」除。所以俱生二見等,雖親迷於苦諦理,但不是見道所斷。為什麼沒有說到瞋?因瞋在修道位中,是不與二見俱起的。設若「瞋」與其「餘」的獨行「愛」、慢及此相應的無明「等」,是「迷」色心等的「別事」而「生」,雖不是迷於四諦而起,然亦並「不違」四「諦觀」,所以是「修所斷」非見所斷。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而所仗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彼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仗質亦通無漏,名緣有漏無漏煩惱。緣自地者相分似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諦及他地者,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煩惱是心所,屬於能緣的,能緣的見分煩惱,必有其所緣相分,這就是現在所要討論的問題。「雖」說作為心所的「諸煩惱」,各各「皆有」它們的「相分」,然「而」它們「所仗」的本「質,或」者是「有,或」者是「無」,那倒是沒有一定的。假定是俱生起的,那就有本質,假定是分別起的,那就沒有本質。有本質所仗的「名」為「緣有事」的煩惱,無本質所仗的名為緣「無事」的「煩惱」。實際說來,每個煩惱的生起,皆會變起相分的,如是變起的相分,是有體而為親緣。如照這個說來,理應一切煩惱都可名為有事,為什麼現在不採取此說?現因是約所仗質的有無說的,所以就隨本質的有無,名為有事無事煩惱,不採取煩惱變起相分名為有事無事。要知所謂有事無事是有二種的:一約本影合論說名有事無事;一約本質有無說名有事無事。如影像本質兩者皆有的名為有事,如影像本質兩者皆無的名為無事,緣此而起的煩惱,名緣有事無事煩惱。如像色等的本質是有的名為有事,若空花等的本質是無的名為無事,緣此而起的煩惱,名緣有事無事煩惱。
有人說道:既然唯約本質有無說名緣有事無事煩惱,亦當唯約本質染淨說名緣有漏無漏煩惱。假定這樣講,有什麼過失?過失當然是有的,因為從來沒有煩惱可以親緣無漏的。為什麼這樣講?要知「彼」煩惱的「親所緣」境,其影像相分雖說是屬「有漏」的,「而」其「所仗」託的本「質」,不但是屬有漏的,亦可「通」於「無漏」的,如是「名緣有漏無漏煩惱」。緣本質的煩惱雖通有漏無漏,但在這裏唯取影像本質二境,說名緣有漏無漏煩惱。為什麼說煩惱所緣通於無漏?有說煩惱心所是託心王本質的,所以通於無漏。有說煩惱以苦集二諦為所緣,就是屬於有漏,假使以滅道二諦為所緣,就是屬於無漏。
若是「緣」於「自地」的煩惱,親取那所緣的自體,那「相分」就相當的「似」於本「質」。但這所相似的本質,亦由現在分別而起,所以「名」叫「緣分別所起事境」。所謂事境,顯示這境是有自體的,不是虛幻不實的。至於「緣滅、道」二「諦及他地」所起的煩惱,因為未能親取其體,所以所緣的「相分與」本「質」並「不相似」。雖不相似,但有分別所起的名字,因而「名」為「緣分別所起名境」。所謂名境,顯示這境但有其名無其實體。
總之,煩惱是能緣各式各樣境界的,但在《瑜伽論》中,將煩惱所緣的對象,總歸納為五種:一、緣邪分別所起的事境,這就是分別十煩惱所緣。二、緣見境,這就是身、邊二見煩惱所緣。三、緣戒禁境,這就是邪見煩惱所緣。四、緣自分別所起名境,這就是見、戒二取煩惱所緣。五、緣任運堅固事境,這就是俱生煩惱所緣。
上來雖已種種門,分別十根本煩惱,但還有「餘門分別」,如幾是有異熟的?幾是無異熟的?幾是有漏的?幾是無漏的?怎樣與七隨眠相攝的?怎樣與八纏相攝的?怎樣與五蓋相攝的?諸如此類,皆當「如理應思」,這兒不再詳說。根本煩惱到此已告一結束,如是煩惱纏遶有情,隨逐自身覆眾善法,致使眾生不得解脫!
辛四 隨惑位
壬一 結前標問
已說根本六煩惱相,諸隨煩惱其相云何?
煩惱有根本與隨惑的兩大類,上來「已說」了「根本六煩惱」的義「相,諸隨煩惱」的義「相」又是怎樣?還得為學者一一指出,好讓人們對隨煩惱也有一個認識。
壬二 舉頌總答
頌曰:隨煩惱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掉舉與惛沈,不信並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
現在舉頌總答上面所問。「頌」中告訴我們「曰:隨煩惱」雖說是很多的,但總歸納起來不外二十種,就是通常所說的二十隨煩惱。於中,「忿、恨、覆、惱、嫉、慳、誑、諂與害、憍」的這十種,叫做小隨煩惱。「無慚及無愧」的這二種,叫做中隨煩惱。「掉舉與惛沈、不信並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的這八種,叫做大隨煩惱。是諸煩惱的體性業用,到論中自有詳細解說。
壬三 解釋頌意
癸一 正釋心所
子一 總釋類別
論曰: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煩惱。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謂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煩惱;無慚等二徧不善故名中隨煩惱;掉舉等八徧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上來舉出頌文解答前面的所問,現在就以長行來詳細解釋。「論」中這樣「曰」:頌中所標的二十個隨煩惱,「唯是」根本「煩惱」的所屬,或者是它們的「分位差別」,或者是它們的「等流性」。如忿等十法,再加失念、不正知、放逸共為十三法,是前根本煩惱分位上的差別,既是分位上的假立,當然沒有它實體;如無慚、無愧、掉舉、惛沈、散亂、不信、懈怠的這七法,是前根本煩惱的等流性,望於諸煩惱雖別有體,但皆是根本煩惱的同等流類。不管是等流性的煩惱,或者是分位差別的煩惱,都是隨著根本煩惱而生起的,所以叫做隨煩惱。《瑜伽論》五十八是這樣說:『諸隨煩惱,當知皆是煩惱品類。且如放逸是一切煩惱品類,所以者何?於染愛時多生放逸,乃至疑時亦有放逸。貪著、慳悋、憍高、掉舉等,皆貪品類,皆貪等流。忿、恨、惱、嫉、害等,是瞋品類,是瞋等流。誑、諂是邪見品類,邪見等流。……餘隨煩惱是癡品類,是癡等流』。這顯然與本論所說的不同,還有諸論所說,也是不一致的。至於是諸煩惱叫做隨惑,《瑜伽》六十二有兩種解釋:一說這是隨惱於心的;一說這是隨煩惱而生的。
隨煩惱既有二十種這麼多,但還可以類別為三種,所以說「此二十種類別為三」:一、「謂忿」、恨、惱、嫉、慳、諂、誑、害、憍、覆「等」的「十」種,不但不徧染心,亦不徧不善心,而且它們自類相望,都是局於「各別」生「起」,絕對不能與餘俱起。《瑜伽》五十八說:『忿等十隨煩惱,各別不善心起,若一生時必無第二』。所以「名」為「小隨煩惱」。如據《俱舍》所說,煩惱稱為小隨,約有四個意義:一、唯是修所斷的;二、無明所相應的;三、唯是意識起的;四、皆是各別生的。在這四種說中:前二說不同於大乘,後二說大小乘一致。「無慚」、無愧「等」的「二」個煩惱,是「徧」於一切「不善」心的,所有一切不善業都必因它而造成的,其範圍,望於小隨較大,望於大隨較小,所以「名」為「中隨煩惱。掉舉」、惛沈、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等」的「八」個煩惱,不但它們性唯染污,而且恆「徧染心」。所謂徧於染心,不但徧於不善心,且通於有覆無記,不過有覆無記,不作不善業而已。約它恆徧染心說,是就簡別了忿等小隨煩惱,因為這些煩惱心所,在性質上,雖唯是染污的,但不能徧於一切染污的。約它性唯染污說,是就簡別了五徧行心所等,因為這些心所,雖徧於一切染,但由它們通於三性,不可說是唯染。具有唯染與徧染二義的,只是現在所講的八惑,所以「名」為「大隨煩惱」。對這三類隨煩惱,智周《演秘》有這樣說:『有義:忿等十種唯意識俱,名之為小;無慚等二通六識故,名之為中;掉舉等八徧七識故,說名為大』。照道理講,未嘗不可作這樣說,但在聖典中沒有根據,就是於諸論中,從未見有這樣說過,因而現在不必採用。
子二 次第別釋
丑一 小隨十
云何為忿?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杖為業,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此即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忿相用故。
什麼叫做「忿」?忿是忿怒的意思,就是「依」著「對」於「現前不饒益」的「境」事,深深的體認到,不但是無益於己,且對己有大不利,因而就在這境上,大大的「憤發」起來,怒不可遏,是「為」忿的體「性」。《瑜伽》卷八九說:『若瞋恚纏,能令面貌慘烈奮發,說名為忿』。南傳論典對於忿的解說:『忿、忿怒、忿怒性;瞋、瞋怒、瞋怒性;恚、恚怒、恚怒性;違背、違逆、憤怒、憤慨:心之不快』。如是忿的體性,「能障不忿執杖為業」,就是不時的拿起各種的武器,莫名其妙的,不問原由的,痛擊他人,乃至演出無情而慘烈的鬥爭,使得自他都陷於苦痛深淵中無以自拔,是為忿的業用。亦即所「謂」心「懷忿」怒的人,大「多」數「發」展他的「暴惡」行為,而在「身表業」上顯示出來,使人一看就知他在忿怒。論中所說的憤發,就是發起執持刀杖,與人展開激烈的械鬥,決不輕易的向人屈伏!通潤《集解》卷六說:『若一朝之忿忘其身以及其親,此忿不可有;若一怒而安天下,一忿而超出世間,此忿不可無』!
「此」忿「即」是以「瞋恚一分為體」,如果「離」開了「瞋,無別忿」的「相用」可得。說忿以瞋為體,不但大乘唯識是這樣講,小乘南北傳的論典亦這樣說。如《成實論》卷九說:『有瞋,不欲捨離,或從憎愛妻子中生,名拘盧陀,義言下瞋』。依這下瞋的譯語來看,證知成實論主是主忿為瞋的一分。《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一八說:『若忿怒,重忿怒,是名瞋恚』。該論在講恚不善根的定義時,亦用忿怒一語說明。是以論中沒有把忿立為獨立的心所,而是將忿與瞋看成是一體的。南傳佛教將忿與瞋完全看成同一,沒有看成兩個不同的心理作用。如《大義釋》中說:『忿以忿怒為特相,或以憤怒為特相,瞋惱為作用,恚怒為現狀』。從這一說明中,證知忿是瞋的一分。
云何為恨?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恆熱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什麼叫做「恨」?恨是怒恨的意思,就是「由」於心中有「忿」在「先」,雖說不愉快的事情,已經過去了很久,但他仍然「懷」念舊「惡不」肯棄「捨」,非要找個機會與他拚一拚,如是與人深「結怨」仇,「為」恨的體「性」。南傳的《分別論》、《人施設論》等,都說先有忿而後有恨。如說:『以如是恨、怨恨、怨恨性、怨結、怨、正怨、隨續、隨結、忿堅固業,說名為恨』。如是懷惡不捨的忿,「能障不恨」而心生「熱惱為」它的「業」用。意思是說:與人結下深恨大怨的人,「不能」夠「含」容「忍」耐,以致心中「恆」常的生起「熱惱」,總覺這不是味兒,沒有辦法消除內心的怨恨。
「此」恨「亦」是以「瞋恚一分為體」,如果「離」開了「瞋,無別恨」的「相用」可得。說恨以瞋為體,沒有它的獨立自性,不但大乘唯識學是這樣講,小乘南北傳的論典亦如此說。如《成實論》卷九說:『有瞋,在心不捨,要欲還報,名優波那呵,義言報恨』。可知《成實論》說恨無體,與大乘唯識學所說,可謂完全同一格調。《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一八說:『若欲報仇,纏、究竟纏、心行、癡業、究竟忿怒,若瞋恚,是名伺怨』。此論說恨屬瞋心所,亦是非常明顯。南傳諸論典中,不承認恨有獨立的自體,只不過是瞋的一分,唯此為瞋一分的恨,是比忿更為強有力的瞋恚。由此證知恨是世俗假有的心所,絕對不可把它看成實有自體的心所。
忿、恨雖都為瞋的一分,但彼此的相貌有所不同,並不是唯是前後而已。《順正理論》分別它們的不同說:『云恨與忿相有差別者,如樺皮火,其相猛利而餘勢弱說名為忿;如冬室熱,其相輕微而餘勢強說名為恨』。正因為有這樣的差別,所以有說恨相,認為忿息了以後,仍然不斷的續生,使令心混濁不堪,說名為恨。如是懷惡不捨的恨心,學佛行人是千萬不可有的,設若是恨自己未全道力,或者是恨自己一切不如聖賢,像這樣的恨倒是不可無的。
云何為覆?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有義:此覆癡一分攝,論唯說此癡一分故,不懼當苦覆自罪故。有義:此覆貪、癡一分攝,亦恐失利譽覆自罪故,論據粗顯唯說癡分,如說掉舉是貪分故,然說掉舉徧諸染心,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什麼叫做「覆」?覆是隱藏覆護的意思,就是對「於自」己所「作」的「罪」惡行為,不願讓人知道自己曾經做過非法的罪行,「恐」怕「失」去自己所有的「利」養,恐怕失去自己良好的聲「譽」,於是想盡種種辦法以「隱藏」自己所犯的罪惡行為,是「為」覆的體「性」。南傳論典說覆的隱藏,不是隱藏自己的罪惡行為,而是隱蔽他人的功德善事,不願別人知道某個行者,具有高度的德行與眾多的善事。在這兩種說法當中,比較起來,一般認為北傳所說的合理,不過南傳的說法,亦不無他的理由。如是隱藏掩蔽的覆,「能障不覆悔惱為」它的「業」用。就是一個覆罪的人,不論怎樣巧妙的加以隱藏蓋覆,免使不道德的行為透露出去,縱然別人不知道你曾做過什麼罪惡的事,但在你自己的內心中,有時想到自己所曾做過的錯事,不但感到高度的後悔,而且覺得極度的不安,認為自己是個堂堂的人,怎麼會做出這樣罪惡的事?所以「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所以在這世間做人,最理想而又最美滿的,當然是不做罪惡的行為,假定做了罪惡的行為,就應立刻予以發露懺悔,不得覆藏起來。覆在根本煩惱中屬於什麼所攝,有兩家的說法不同:
「有義」,這是第一家的說法。認為「此覆」是「癡」的「一分」所「攝」。為什麼?因「論唯說此癡一分故」。所謂論唯說,是指《瑜伽論》及《對法論》作這樣說的。如《瑜伽》五十五說:『覆……是癡分故,皆世俗有』。《對法論》卷一說:『覆者於所作罪,他正舉時,癡之一分隱藏為體』。為什麼說是依癡分假立的法?要知一個人所以覆過,就是但顧當前的利養聲譽,「不懼當」來在地獄中受「苦」,這才「覆」藏「自」己的「罪」惡。罪惡不因覆藏而沒有,當來還是要受苦的,這不是愚癡是什麼?
「有義」,這是第二家的說義。認為「此覆」是「貪、癡」各「一分攝」的。為什麼?因覆藏自己罪惡的人,不但不懼當來的受苦,「亦恐失」去現前的「利」養及自己良好的聲「譽」,才蓋「覆自」己所有「罪」惡的。至於《瑜伽》與《對法》「論」的說法,是「據」沒有智慧的人,俱為現前的利譽而覆罪的,此覆罪的行相來得特別「粗顯」,誰都可以看出他的用意所在的,所以「唯說癡分」,實際亦含貪分。「如」諸論中皆「說掉舉是貪分」,其實是別有自體的,或者是有癡分的。掉舉既然如此,何妨此覆雖說為癡分,而實亦有貪分的。怎麼知道掉舉亦有癡分?因《對法》、《瑜伽》二論,皆「說掉舉徧諸染心」,證知掉舉亦有癡分,是以「不可執」著掉舉「唯是貪分」。論中所以唯說掉舉是貪分者,以貪的行相來得特別增盛。如瞋與癡是可俱時而起的,可說沒有貪的一分,但瞋與貪不可俱時而起的,有貪就沒有瞋,有瞋就沒有貪,而癡與貪是可俱時而起的,所以不可說為唯是貪分,其中自亦有癡一分。
對此講得最為詳細的,無過《法蘊足論》卷九:『云何覆?謂有一類破戒、破見、破淨命、破軌範於本受戒,不能究竟,不能純淨,不能圓滿。彼既自覺所犯已久,作是思惟:我若向他宣說、開示、施設、建立所犯諸事,則有惡稱惡譽,被彈被厭,或毀或舉,便不為他恭敬供養。我寧因此墮三惡趣,終不自陳上所犯事。彼既怖得惡稱惡譽,乃至怖失恭敬供養,於自所犯便起諸覆、等覆、徧覆;隱、等隱、徧隱;護、等護、徧護;藏、等藏、徧藏;已覆、當覆、現覆:總名為覆』。
實際說來,吾人有什麼過失,別人看得清清楚楚的,不必加以覆護隱藏,對自己所作的惡,如能痛切的悔改,別人不但不會輕視你,而且會對你高度敬仰,認為你這人非常難得,所以為自己覆藏罪惡,實在是不必要的。假定能夠為人隱惡,不揭開別人的隱私,這覆倒是不可少的。可是世間的人剛剛相反:對自己的罪惡行為,總是想方設法的予以嚴密的覆藏,不要讓人有一點兒知道,至對別人的罪惡行為,則儘量的為之揭穿,以敗壞他的聲譽。依佛法說,這都是要不得的!
云何為惱?忿恨為先追觸暴熱狠戾為性,能障不惱蛆螫為業,謂追往惡觸現違緣,心便狠戾多發囂暴,凶鄙粗言蛆螫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惱相用故。
什麼叫做「惱」?惱是憤惱的意思,為有情的燋熱心理,就是由「忿」與「恨為先」導,「觸」及現前違情的境界,於是「暴熱狠戾」起來,以此「為」它的體「性,能障不惱蛆螫為」它的「業」用。本此說得清楚一點,是「謂追」思「往」昔的罪「惡,觸」及「現」前「違」情的逆「緣」,忽然想起過去不如意事,不期然的從「心」靈深處,「便」會「狠戾」暴熱起來,如猛獸般的兇狠殘暴,並「多」多的「發」出喧「囂暴」躁,「凶」險「鄙」惡「粗言」粗語,好像「蛆螫」惱了要咬「他」人一樣,使得他人不得安寧!蛆,就是蜈蚣;螫,就是噴毒。從蜈蚣身上噴出毒來,傷害於人。
「此」惱「亦」是以「瞋恚一分為」它的自「體」,假使「離」了「瞋」恚,那是「無別惱」的「相用」的。不但大乘唯識學是這樣講,小乘《成實論》亦這樣說。如該論卷九說:『有瞋急執一事,種種教誨終不欲捨,如師子渡河取彼岸相,至死不轉,名波羅陀舍,義言專執』。說是瞋的一分,沒有它的實體。小乘有部學者說惱是見取等流,為實有自體法。但他的解釋,說一個人的所以大發憤慨、暴惡之言,就是自己的過失被人發現而受諫誨,心裏感到極大不願,於是就生憤惱。而且固執的執著自己的惡事不捨,總認為自己是對的。
云何為嫉?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妒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謂嫉妒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慼不安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什麼叫做「嫉」?嫉是妒忌的意思,為有情的染著心理。「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妒忌為性」,是說自己為了求名求利,竟不惜的以身殉,俗語說的『貪夫殉財,烈士殉名』,就是此意。因為有了這個嫉妒心的存在,所以「能障不嫉」而以「憂慼為」它的「業」用。「謂」具「嫉妒」心的,終日專心一意的,從個己名利出發,如自己得到名利榮譽,心裏就沾沾自喜的,有說不出的歡慰,如果聽「聞」他人,或「見」到「他」人,有了什麼「榮」譽名利的事,便會感到百分之百的不高興,「深」深「懷」著極大的「憂慼」,並且感到極度的「不安隱」,認為我還沒有得到這些榮耀,竟然為你捷足先得,叫我怎能放得下你?於是妒火中燒,想出種種辦法,以求打擊對方,使得對方名譽掃地,失去已得的榮譽,而使一切榮譽歸之於我。像這樣不耐他榮的嫉妒心,在未得聖果的凡夫,沒有那個敢說沒有,只是程度的輕重不同而已。
「此」嫉「亦」是以「瞋恚一分為」它的自「體」,假使「離」了「瞋」恚,那就「無別嫉」的「相用」可得。不但大乘唯識是這樣講,經部系的《成實論》,亦認嫉是瞋的一相,而含攝在瞋中,沒有自體可為別立。如該論卷九說:『有瞋,見他得利心生嫉妒,名為伊沙』。但是有部說嫉是瞋的等流,所以在《正理論》中,特別把它說為瞋恚以外的獨自別立,不可說為是假有的。如《法蘊足論》卷九說:『有一類,見他獲得恭敬、供養、尊重、讚歎、可愛五塵、衣服、飲食、臥具、醫藥及餘資具,作是思惟:彼既已獲恭敬等事,而我不得。由此發生諸戚、極慼,苦、極苦,妒、極妒,嫉、極嫉,總名為嫉』。《順正理論》卷五四說嫉有別體說:『令心不喜說名為嫉,此異於瞋有別法體,故有釋嫉不耐他榮,謂此於他諸興盛事,專求方便破壞為先,令心焦熱,故名不喜』。
云何為慳?耽著財法不能惠捨秘悋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謂慳悋者心多鄙澀,畜積財法不能捨故。此即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什麼叫「慳」?慳是慳悋不捨的意思,為有情的秘悋心理。此說慳貪的人,「耽著」自己所有的「財」寶,染著自己所得的道「法,不能」慷慨的「惠捨」,深恐他人知道自己有無量的資財,有無窮的道法,於是對諸財寶,格外的藏於「秘」密處,對諸道法,格外的「悋」嗇於身懷之中。以此耽著不捨「為」它的體「性,能障不慳鄙畜為」它的「業」用。是說「慳悋」的人,「心」裏「多鄙」悋慳「澀」,不論是對所「畜積」的錢「財」,不論是對所懂得的佛「法」,都是不肯施捨於人的,所以說「不能捨故」。《八識規矩頌講記》說:『所以他的儲蓄,不是為儲蓄而儲蓄,乃是為了慳悋執著而儲蓄。像這樣的人,不特今生不會有好人緣,將來還要感到愚鈍和貧窮的果報。殊不知一個人今生所有資財和道法,是由宿世的福德和今生的助緣所湊成的。如今生不肯將之施捨,不願與人廣結善緣,對於來世有極不利的影響,所以佛菩薩度化我人,每每教人應當財法兼施,原因就在於此』。
「此」慳不是別的,「即」是以「貪愛一分為」它的自「體」,假使「離」了「貪」愛,那就「無別慳」的「相用」可得。不但大乘唯識學是這樣講,小乘經部系的《成實論》亦如此說。如該論卷九說:『若己物不欲捨,是名慳』。《成實論》中雖以慳為心所法,但在獨一法的列舉中,並沒揭示出慳,認為只是貪的一相。其後在卷一〇〈雜煩惱品〉中,又對五慳作這樣的說:『住處慳者,獨我住此不用餘人。家慳者,獨我出入此家不用餘人,設有餘人我於中勝。施慳者,我於此中獨得布施勿與餘人,設有餘人勿令過我。稱讚慳者,獨稱讚我勿讚餘人,設讚餘人亦勿令勝我。法慳者,獨我知十二部經義,又知深義秘而不說』。但小乘的有部學者,說慳是貪的等流,為別有其體的實法,與《成實論》及唯識論說法不同。《順正理論》卷五四說:『令心悋著說名為慳,謂勿令斯捨離於我,令心堅執故名為慳,躭著法財以為上首,不欲離己,故名悋著』。
云何為誑?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即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誑相用故。
什麼叫做「誑」?誑是欺誑的意思,為有情矯妄誑惑的心理,就是一個作為欺誑的人,「為」了「獲」得自己的「利」養聲「譽」,本無真實道德,亦無任何修行,但不惜的「矯現」欺誑,裝成好像很「有」道「德」的樣子,或是顯示很修行的樣子,其實這都是沽名釣譽的做作,根本沒有什麼德行可言。如是以「詭詐為」它的體「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一個詭詐虛偽誑惑於人的人,自然是個不誠不信的人,隨時隨地都會行其巧思詭辯造惡,甚至邪命以自活的,偽現種種不正當事,所以說「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如出家的僧人,不修正當道業,為人看相卜卦等,欺誑世間愚迷的人。殊不知做人最要緊的,是誠實不欺,這樣就是這樣,端正其心的,以質直為本,口是而心非的,決非做人之道,當更沒有資格,做個學佛的人。《對法論》卷一說:『詐現不實功德為體,邪命所依為業』。詭詐虛偽的,異謀多端的,心懷矯誑的,邪命為業的,都是不正當的,學佛人應絕對避免。
「此」誑「即」是以「貪、癡一分為」它的自「體」,假使「離」了貪、癡的「二」者,那就「無別誑」的「相用」可得。《對法論》卷一亦說:『何等為誑?謂耽著利養,貪、癡一分』。唯識與小乘各學派所說最大不同的一點,就是小乘學者皆以誑為貪的等流,有其實在自體的。如《順正理論》卷五四說:『於名利等貪為先故,欲令他惑,邪示現因,正定相違,心險名誑……又幻惑他,說名為誑』。不但有部是這樣講,《成實論》亦說誑為獨立的一法。如該論卷一〇簡單的說明其意義:『諂心事成名誑』。總之,誑是欺詐的,不誠不實的,沒有德矯現有德,己有惡隱蔽過惡,使自己獲得名譽利養,是一不正常的心理!
云何為諂?為罔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網帽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此亦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諂相用故。
什麼叫做「諂」?諂是矯設罔他的意思,為有情的詐現作偽的心理,所以說「為罔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所謂險,是凶險不真實的意思,所謂曲,是歪曲不正直的意思。《顯揚聖教論》第一說:『諂者,謂為欺彼故,詐現恭順心曲為體』。如是為體性的諂,是以「能障不諂教誨為」它的「業」用。做人應該是正直不諂,老老實實的對待人,所以有了諂曲之心的人,自然不會光明磊落,總是以諂媚的態度討好於人。所以說「諂曲者,為」了像漁獵一樣的「網𢝌他」人,才不時的「曲順時宜」的「矯設」種種的「方便」,目的無非是「為取」得「他」人的好「意」,亦即是向人討好,希望別人對自己另眼看待,「或」者自己曾經犯過什麼罪惡,為了隱「藏」自「己」的過「失,不」肯「任」憑良「師」益「友」的「正」當「教誨」,所以矯設種種的怪態,讓人不認識他的真面目。《八識規矩頌講記》說:『一個行諂的人,他的生活行為,定不光明磊落,但善巧言令色,奴顏婢膝,取悅於人,以欺罔他。如自己做了不可告人的罪惡之事,為了曲心掩飾隱匿,乃特向人諂媚求榮,一味只求迎合他人的心意。如矯設奇異的威儀,博取他人的歡喜,以謀一己的私利,可見其居心是多麼的邪諛諂曲。或自己本沒有什麼德行,但為博取他人的好感,或是求得高度的聲譽,乃特別的偽裝自己,表現自己德行高超。像這樣的,曲順他意,掩藏己失,自不是一個正人君子,更不是一個正直的學佛行人。所以邪曲不正,諂佞成性的人,不但過失會不斷的增加,而且有智的良師益友,會遠遠的離你而去,不再給予你的教誨。所以在這世間做人,立言行事,要存直心,不可以邪曲心,諂媚於世,到處使出不擇手段的行為』。
「此」諂「亦」是「貪、癡一分為」它的自「體」,假使「離」了貪、癡「二」者,那就「無別諂」的「相用」。《對法論》卷一亦說:『何等為諂?謂耽著利養,貪、癡一分』。不但大乘唯識學是這樣講,小乘《成實論》亦如唯識說為隨煩惱之一,沒有它的實在自體。如該論一〇說:『曲心詐善名諂』。可是小乘有部學者,說諂是諸見的等流,是有實自體的心所,並不是貪、癡一分的假立。如《順正理論》卷五四說:『於己情事方便隱匿,矯以謀略,誘取他情,實智相違,心曲名諂……匿自情事,說名為諂』。然而南傳以正統自居的上座部學者,並不像有部那樣的,視諂為獨立的心所,只在煩惱心所中略為談到。不論主諂有體無體,有了這種心理,總是要不得的。
云何為害?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害相用故。瞋、害別相,準善應說。
什麼叫做「害」?害是損害的意思,為有情缺乏悲愍的心情。就是對「於」一切「有情」,其「心」不但「無」有「悲愍」,並且予以種種「損惱,為」它的體「性,能障不害逼」迫「惱」亂有情「為」它的「業」用。是說存「有害」人之心的人,常常總是想辦法去「逼惱」他人,使得他人不得安寧,所以名之為害。南傳《分別論》中解釋害的意思是:『茲或以手、石塊、杖、刀、繩等損惱有情。所有如斯損、損惱、害、加害、惱、惱害、傷他,皆名為害』。《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七說:『若欺害眾生,悕望侵陵斷命根,是名害界』。又說:『若惱眾生,以手拳、瓦石、刀杖及餘諸惱,如是欺害眾生,侵惱悕望斷命,是名害界』。《法蘊足論》卷一一說:『以手塊刀杖等物,隨一苦具,捶打有情,諸損、等損、害、等害、瞋恚所起,能起苦事,總名害界』。《順正理論》卷五四簡單的說:『悲障惱心,說名為害』。
《八識規矩頌講記》說:『如上大小乘論典的解說,可知害即不害與悲的反面。不但對諸有情,沒有一點慈悲憐愍的仁愛心,而且具有極為冷酷的心性,恣意的肆行宰割、屠殺、鞭打、繫縛、威嚇等事,以損惱迫害有情,甚至希望解決眾生的命根,令他有情生起苦惱,為他最大的稱心樂事。像這樣不正常的心理,在這現實世間,敢說到處可見,亦為大多數人之所具有。所以人與人間的相處,總是互相猜忌的,預防對方的迫害,尤其是在非理性的統治區,更是到處充滿了迫害現象,使人提心吊膽的,不能安定的生活,因而做人應儘量的設法,根絕不健全的心理,使得社會的各個角落,到處充滿和樂融洽的氣氛,不再懼怕誰迫害誰』。
「此」害「亦」是以「瞋恚一分為」它的自「體」,假使「離」開了「瞋」恚,那就「無別害」的「相用」。不但大乘唯識學是這樣講,小乘經部系的《成實論》,亦不以為害是獨立心所,認為只是瞋的一相。如該論卷九說:『有瞋,但欲毀罵鞭打他人,名違欣婆,義言中瞋』。所謂中瞋,是說害等於中等程度的瞋心,離了瞋心找不到害的獨立自體的。不但北傳的《成實論》如此說,南傳佛教論典亦沒有把害作為獨立心所來看。說害為獨立心所而有其實在自體的,是北傳的說一切有部。
「瞋、害別相準善應說」,是說瞋與害的行相不同地方究竟何在,這可準於前說的善心所,應當有所了知。如說:『瞋障無瞋,正障於慈;害障不害,正障於悲』。一個人如能不瞋不害,是即顯示其人的具有慈悲,設若有瞋及害,那就顯示其人不具慈悲心腸,是為二者最大的差別。又人若果瞋心大發,是能斷害眾生的生命的,設若只是惱害有情,那不過有損於眾生而已,由這可以顯示出瞋與害的行相差別。
云何為憍?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謂憍醉者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亦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憍相用故。
什麼叫做「憍」?憍是憍傲的意思,為有情自高自大的心理。就是對「於自」己在這世間一時風雲際會所得的隆「盛」之「事,深」深的「生」起「染著」,以惛迷沉「醉」,恃以「傲」物「為」它的體「性,能障」礙「不憍」,是諸「染」法之所「依」託「為」它的「業」用。意思是說,凡有「憍」傲而沉「醉」於此中的人,一定會「生長一切雜染法」的。《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一說:『何等為憍?謂或依少年、無病、長壽之相,或得隨一有漏榮利之事』,因而生起憍心。《順正理論》卷一一說:『憍謂染著自法為先,令心傲逸,無所顧性,於自勇健、財位、戒慧、族等法中,生起染著,心生傲逸,於諸善本,無所顧眄,故名為憍』。該論於卷五四又說:『有餘師說:從貪所生,恃己少年、無病、壽等諸興盛事,心傲名憍。有餘師言:於自相續興盛諸行,耽染為先,不顧於他,謂己為勝,心自舉恃,說名為憍』。經典中亦說:『無正聞愚夫,見少年、無病、壽命等暫住,而廣生憍逸』。
《八識規矩頌講記》說:『如上大小乘論典的解說,可知憍是謙虛的反面,恃著自己榮華的盛事,發出自高自滿的憍態,那種不可一世的樣子,似乎世間沒有一人在他眼裏。如自己的相貌好,見到相貌不如自己的,就對他生起高度的憍傲。或是身體健康的人,對那些身體衰弱的人,就表現出一種憍態,好像說你是個風都吹得倒的人,怎麼可與我的強壯身體相比?或是自己很有錢的,就對窮人很瞧不起。或是自己學問高的,就將沒有學問的人不放在眼裏。諸如此類的很多。南傳《分別論》中說有二十七種憍,《舍利弗毘曇》說有三十九種憍。總說一句,誠如《集論》所說,不管得到一種什麼有漏的榮耀、光輝、名譽、利養的事,都會對人無所忌憚的自恃,以為自己什麼都比人強』。
「此」憍「亦」是「貪愛一分為」它的自「體」,假使「離」了「貪」的話,那就「無別憍」的「相用」可得。不但大乘唯識學是這樣講,小乘經部系的成實論主,亦沒有將憍立為獨一心法,只是貪的一相,說在〈貪相品〉中。如該論卷九說:『若深著種性、家屬、名色、財富、少壯、壽等,名為憍逸』。將憍立為獨一的心所,是北傳有部系的學者,南傳佛教將憍與慢看成是一個東西,並沒有予以分別處理,更沒有將之看成實有自體的。
南傳佛教既將憍與慢看成是一個東西,是則二者究有什麼差別?《婆沙》卷四三對這作交代說:『憍、慢何差別?答:若不方他,染著自法,心傲逸本名憍;若方於他,自舉恃相名慢』。『即慢是以他的種姓、財位與自己的比較而起高舉;而憍則不與他人比較,唯愛著自分的種姓、財位等而自高舉』。是為二者的最大差別。
丑二 中隨二
云何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恥過惡,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什麼叫做「無慚」?就是「不顧自」己的人格,又不顧真理之「法」,並且「輕拒賢善為」它的體「性」,因此「能障礙慚,生長」一切「惡行為」它的「業」用。是說對「於自」己的品格,對於諸「法」的功德,都毫「無所顧」忌的人,自然就「輕拒」有「賢」德的人及一切「善」法,認為這些人法都不值得我重視的。像這樣輕拒而不重視賢善的人,當然「不」會羞「恥」所曾造過的「過惡」。由於如此,所以就「障」礙「慚」,而「生長」起一切罪「惡行」為。南傳佛教論典說:所謂無慚,就是應慚不慚,亦即不慚於一切惡不善法的獲得。北傳《入阿毘達磨論》卷上說:『於諸功德及有德者,令心不敬說名無慚,即是恭敬所敵對法』。《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一八說:『何謂無慚?若自作惡內心不悔,是名無慚,復次無慚,若人無慚,於可恥法不恥,於惡不善法不恥,是名無慚』。證知無慚是自內心的沒有羞恥。
《八識規矩頌講記》說:『無慚是慚的反面,就是對自己所做的罪惡行為,在內心中沒有一點改悔的意思,甚至大言不慚的認為是無所謂,對可恥的惡不善法不以為恥。中國古語說:「人而無恥,其如人何」?做人做到沒有恥辱心存在,自然肆無忌憚的,什麼不道德的事,都會任意的做出,對於仁義道德法,對於一切功德法,不但不恭敬尊崇,且根本不在眼內,認為是束縛人的枷鎖!自己既是這樣放浪形骸的不重視道德行為,對於一切賢善的有德之人,當然也就無所畏懼的予以輕蔑,認為他們是假仁假義的偽君子,根本不值得和他們接近來往的。一個人到了遠君子近小人,終日與狐群狗黨的混成一團,那裏還會做出有益身心的事?自然增長種種的罪惡,掉進罪惡的深淵無以自拔!今日人間世,像這類的人可說到處皆是』!
云何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什麼叫做「無愧」?就是「不顧世間」公共輿論的非議和責備,反而「崇重」世間的各種「暴惡」,當知這就是無愧的體「性」,以此「能障礙愧,生長」一切「惡行,為」無愧的「業」用。意思是說:對「於世間」輿論的批評和責難,都「無所顧」忌的人,自然去「崇重暴惡,不」會羞「恥」所作的「過」失和「罪」惡,所以它是「障」礙於「愧」的,「生長」一切「惡行」。南傳佛教論典說:所謂無愧,就是應愧不愧,亦即不愧於一切惡法的獲得。北傳《入阿毘達磨論》卷上說:『於諸罪中不見怖畏,說名無愧。能招惡趣,善士所訶,說名為罪』。《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一八說:『何謂無愧?若自作惡不羞他人,是名無愧,復次無愧,若人不愧,於可羞法不羞,於惡不善法不羞,是名無愧』。證知無愧是不愧於一切惡法,亦即對於世間的公共輿論無所怖畏。
《八識規矩頌講記》說:『無愧是愧的反面,就是對自己所做的罪惡行為,望於有德的他人,或對世間的公意,一點不感到羞愧,還神氣活現的自以為是。嚴格說來,做人應有「人言可畏」的痛感,就是不論做出什麼不如法的事,特別是像損人利己的不道德的事,或是有違社會公益的福利事,應顧慮到世人對自己的指責,可是一個沒有羞愧的人,對自己造了無邊的罪惡,將來會感受到極大痛苦,他都無所謂的不覺可怕,那裏還會顧慮到世人,對他種種的譏笑與訶責?一個人到了不怕世人的批評,還有什麼罪惡的事不敢做?因而對於凶暴作惡的小人,不但不知道遠離他們,反而很尊崇敬重他們,覺得他們極為夠朋友,於是終日與他們在一起,花天酒地的做種種壞事,增長自己的種種惡行,一切煩惱以及隨煩惱,亦成它的助伴而發生活動』。通潤《集解》卷六說:『甘心為惡者尚不顧自身,何暇復顧世人譏訶彈斥』,也是這個意思。
不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若執不恥為二別相,則應此二體無差別。由斯二法應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此二實而別起,復違論說俱徧惡心。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此二法俱徧惡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拒善祟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而論說為貪等分者,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論中說到「不恥過惡」的這句話,不是無慚、無愧一法的自相,而「是」無慚、無愧「二」者的「通相」,所以「諸聖教」中,特別是在《顯揚聖教論》上,雖說不恥是無慚、無愧的體性,但那不過是「假說為體」,亦即假說通相為二者的別相,實際應該說是二者的通相。假「若」一定要「執」著「不恥為」無慚、無愧「二」者的「別相」,這末一來,無慚固然是不恥,無愧亦復是不恥,是「則應此二」者「體」性,「無」有它們的「差別」,因為都是不恥的。假使真的沒有差別,沒有什麼體性不同,「由斯」無慚、無愧的「二法應」當「不」能「俱」時而「生」,因為凡是同一自體的,絕對不能相並的,「非受想等」許「有此」二並生「義」的。如受想等的五徧行法,各有各的自體,才能俱時而生,並沒有一體俱生的意義。拿苦受和樂受來說,其性質固然是並不一樣,但同樣的是受,不能同時俱生,有苦就沒有樂,有樂就沒有苦。
「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是說無慚待自緣而起,無愧是待他緣而起,望自望他,所以設立二者的差別,這同樣是不對的。因為無慚、無愧既待自他不同的緣而起,那就「應」當「非」是「實有」,如果真的不是實有,那「便」有「違聖教」所說二者體是實有的道理。設「若」容「許此」無慚、無愧的「二」者,雖然各別有它的「實」體,然「而」不妨各「別」而「起」。如果真的各別而起,那就「復違論」上所「說」二法「俱徧惡心」之義,就是有起不起,並非徧於惡的。怎麼知道此二俱徧惡心?當「不善心」生起的「時」候,「隨」便「緣」於什麼「境」界,「皆有輕拒善」法「及崇重惡」法的意「義」在其中,所以「此」無慚、無愧的「二法俱徧惡心」,不是前後別起。二法「所緣」的境界,既然都是「不異」的,那裏有什麼別起的過失,所以說「無別起失!然」而「諸聖教說」,就是有的經論這樣講:所謂「不顧自他者」,自尊心和所奉的教法叫做自,「世間」的輿論和王法的典章叫做「他。或」者「即」以「此中」所說:輕「拒」於己有「益」的「善」法叫做自,「崇」重「於己」有「損」的「惡」法叫做「他」。像這樣「名自」名「他」,就是這裏所說的。「而」諸「論說」無慚、無愧「為貪」、癡的一「分」,「是」約為「彼」貪、癡的「等流」說,並「非即」是「彼」貪、癡的體「性」。
丑三 大隨八
云何掉舉?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有義:掉舉貪一分攝,論唯說此是貪分故,此由憶昔樂事生故。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論說掉舉徧染心故。又掉舉相謂不寂靜,說是煩惱共相攝故,掉舉離此無別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貪位增說為貪分。有義:掉舉別有自性徧諸染心,如不信等,非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而論說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隨他相說。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若離煩惱無別此相,不應別說障奢摩他,故不寂靜非此別相。
什麼叫做「掉舉」?掉舉是心輕躁的狀態,亦即坐立不安的現象。所以它能「令心」對「於」所緣「境不」得「寂靜」,當知這就是掉舉的體「性」。由於內心的不寂靜,所以以「能障」礙平等正直的「行捨」及所修的「奢摩他為」掉舉的「業」用。《八識規矩頌講記》說:『雖說掉舉有其多種,但主要的不出三種:就是身好東蕩西蕩,漫無目標的遊行,諸雜戲謔的玩耍,甚至坐立不安的身掉舉,或是口好高唱小調,無謂的諍論是非,無益的談笑風生,甚至說些不三不四的口掉舉,或是心好隨情放逸,縱恣心意的奔馳,緣想法塵的影子,攀攬前塵的境界,乃至一切諸惡覺觀的心掉舉』。為什麼說它能障奢摩他?當知修止或修定,最要緊的是要內心的安然寂靜,假定一味的輕躁躍動,內心就會散亂而無法入定,所以說『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南傳論典有將掉舉釋為:『心掉舉,不寂靜,心散動』。如此說法,無異是將掉舉與心亂看成是一個,所以他們在掉舉外,不再另立心亂為獨一的心所。但在北傳佛教,不論是小乘有部,不論是大乘唯識,都在掉舉以外,別立心亂(散亂)為獨立的心所。
『有部在《大毘婆沙論》卷四二中,說掉舉與心亂的差別是:「掉舉、心亂有何差別?答:不寂靜相名掉舉,非一境相名心亂,是謂差別……此二法展轉相似:見掉舉者世人共言,此是心亂;見心亂者世人共言,此是掉舉。或有生疑,此二是一,欲令此疑得決定故,顯此二種其體各別」。《俱舍論》以後的有部,雖將心亂從獨立心所中除去,但亦不像南傳佛教那樣的,視心亂與掉舉為同一法。不論怎麼說,掉舉是心的躁動,心亂是心的不能集中一境,怎麼可以看成是一?不過在有部的大德中,亦有主張心亂時心有掉舉,而掉舉時卻不一定也有心亂。《舍利弗阿毘曇論》,掉舉與心亂,大體視為同一的,近於南傳佛教所說』(見《八識規矩頌講記》)。
掉舉的體用已經知道,掉舉的等流又是什麼?這有三家的說法不同,略為分別如下:
「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掉舉」是「貪」的「一分」所「攝」,因為《對法》等諸「論」中,「唯說此」掉舉「是」屬於「貪」的一「分」的。所以然者,由於掉舉的活動,是「由」追「憶」往「昔樂事」而「生」起的。如《顯揚聖教論》第一說:『掉舉者,謂依不正尋求,或復追念曾所經見戲樂等事,心不靜息為體』。《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一說:『掉舉者,謂貪欲分,隨念淨相心不寂靜為體』。所謂隨念淨相,就是追憶往昔隨順貪欲戲笑等故,心不寂靜。不但《顯揚》、《對法》是這樣說,《瑜伽論》五十五以及五十八,皆說唯是貪分不言餘分的。
「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他們不同意第一家的說法,認為「掉舉非唯」是「貪」的一分所「攝」,而是通於其他煩惱的。怎麼知道?因為「論說掉舉徧染心故」。此中所謂論說,是指《對法》的第五卷及《瑜伽》的五十八卷,皆說掉舉是徧諸染心的,既然徧諸染心,怎麼可說唯是貪的一分?「又」此「掉舉相」所「謂不寂靜,說是煩惱共相攝故」。為什麼要這樣講?因「掉舉離此」煩惱共相,是「無別相」可得的。意顯掉舉是在一切煩惱上立的,並非唯是貪的等流。既依一切煩惱而立掉舉,為什麼論唯說是貪分?要知「雖依一切煩惱假立」掉舉,然「而」在所「貪」愛的境界「位」上,唯有掉舉較其他煩惱來得「增」盛,掉舉增時依於貪分,所以論「說為貪分」攝,並不因為如此,就是唯有貪分,而實是諸煩惱共相攝的。
「有義」,是第三家的說義。此師不同意第一師說掉舉是假有,因為「掉舉」這個東西,除了貪等而外,「別有」它的「自性」。正因掉舉有它自己的自體,所以它得徧諸一切染心,假定唯是依於貪分而假立的,那就不得說它徧於一切染心。「如不信」、懈怠「等」,誰都知道是屬癡的一分所攝,可是並「非」是「說」屬於「他(癡)分」,就認為不信、懈怠的自「體便非實」有,事實不信、懈怠是有它的實在自體的,所以說「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這是討論到掉舉有無自體。《俱舍論》中依有部義,雖說掉舉是貪的等流,但以掉舉為實有的;今此論中的第三師,亦說掉舉別有自性,是獨立的存在。可是《瑜伽論》卷五五說:『慳、憍、掉舉是貪分故,皆世俗有』。依此可知掉舉沒有它的獨立自體,現在說掉舉別有自性,豈不與《瑜伽論》所說相違?現在第三師回答說:「而」《瑜伽》「論」把掉舉「說為世俗有者」,那就猶「如睡眠」惡作「等」的二法,雖說是世俗假有,而體仍是實有的,然之所以說為世俗有,不過是「隨他」的癡「相」而「說」。當知掉舉亦復如是,從貪相說名世俗有,而世俗有與假有是不同的,假有是絕對沒有,世俗有在世俗上是存在的。依法相宗的正義及護法論師的意思,皆主掉舉別有說。
第二師本此問道:假定是這樣的話,掉舉的別相如何?現在答覆他說:「掉舉」自身的「別相」,不是別的什麼一法,「謂即」一般所說的「囂動」,以此囂動「令」其「俱生」的心、心所「法」,經常的在活躍中「不」得「寂靜」。假定照你第二師說,「離」了一切「煩惱無別此」掉舉「相」,那就「不應」當「別說」掉舉「障奢摩他」,而應說一切煩惱皆障於止,可是事實上,一切煩惱並不皆能障奢摩他,又諸煩惱皆能障一切善,不應說它別障於什麼東西。是「故」所謂「不寂靜」,並「非」是「此」掉舉的「別相」,為掉舉別相的是囂動。
云何惛沈?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毘鉢舍那為業。有義:惛沈癡一分攝,論唯說此是癡分故,惛昧沈重是癡相故。有義:惛沈非但癡攝,謂無堪任是惛沈相,一切煩惱皆無堪任,離此無別惛沈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癡相增但說癡分。有義:惛沈別有自性,雖名癡分而是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癡攝。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惛沈別相謂即瞢重,令俱生法無堪任故。若離煩惱無別惛沈相,不應別說障毘鉢舍那,故無堪任非此別相。此與癡相有差別者,謂癡於境迷闇為相,正障無癡而非瞢重,惛沈於境瞢重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什麼叫做「惛沈」?《八識規矩頌講記》說:『惛沈是清醒的反面,為觀照之所對治。如一個修觀行的人,其心對於所觀的境界,理應勝任愉快的,觀察得清清楚楚,但因終日惛惛沈沈,於黑暗鬼窟中討活計,致不能清楚的觀所觀境,而且身心感到極度的沈重。像這樣的惛昧沈重,不但空過大好光陰,且能破壞今世後世真實法樂之心,亦能破壞後世生天及得涅槃的大樂。當知惛沈這個惡法,昏昧無知,人事不省,猶如死人一般,絲毫無所覺識,是最為不善的。日日欺誑於人,奪取人的精明,致對一切所緣的境界,無所堪能及任持,能障輕安現象的出現,令諸身心不得輕快安適,使所修的毘鉢舍那(觀)不得成就,因為觀行的觀諸境界,是要明明歷歷、歷歷明明的,但若一經惛沈起來,昏昧蓋覆自心,一切無有所見,那裏還可成就觀行?假定惛沈心輕,應該思惟分別法相,或繫心於鼻端,或張開雙目,皆可克服惛沈,若惛沈心過重,當用禪鎮,或以柱杖擊之,為卻除惛沈的唯一方法』。由於如此,所以本論說「令心」對「於」所緣的「境」界,「無」有「堪任」善法的功能,「為」惛沈的體「性,能」夠「障」礙「輕安」及「毘鉢舍那」的觀照,「為」惛沈的「業」用。
惛沈的體用已經知道,惛沈的等流又是怎樣?這亦有三家的說法不同,略為分別如下:
「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惛沈」是「癡」的「一分」所「攝」,因為《對法》、《瑜伽》等諸「論」中,「唯說此」惛沈「是癡分」之所攝的,由於「惛昧沈重是癡」的行「相」,換句話說,惛沈與癡其相無別。所以惛沈是癡的一分。
「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此師認為「惛沈非但」是「癡」所「攝」,因所「謂無堪任是惛沈相」,不但癡分無所堪任,「一切煩惱皆無堪任」,無堪任可說是諸煩惱的共相,是以惛沈是依一切煩惱所立的,不得說為純是癡的一分。怎麼知道?《對法》第六說無堪任是惑的共相。如該論說:『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恆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既依一切煩惱立為惛沈,為什麼論唯說是癡分?當知惛沈「雖依一切煩惱假立」,然由於「癡」的行「相」,較之其他煩惱來得特別「增」盛,所以論中「但說癡分」。
「有義」,是第三家的說義。依照此師的意思,「惛沈」是「別有自性」的,亦即是有它的獨立自體的,不如前師說是假立。論中「雖」把它「名」為「癡分」,然「而」只可說「是」癡的「等流」,不得說為癡的一分。好像「不信」、懈怠「等」,各有各的自體,並「非即」是「癡攝」。既然有它自己的實在自體,為什麼《瑜伽論》中說世俗有?當知那是「隨他」癡「相」,方便說掉舉「名世俗有」,世俗有並不等於是假有,其實是有它的自體的。猶「如睡眠」、惡作「等」,雖說是隨癡相而說,好像是世俗有,實際上「是」有它們自己的「實有性」的。如此說來,惛沈別相又是什麼?當知「惛沈別相」,不是別的什麼,「即」是「瞢」董沈「重」。如是瞢重有股力量,能「令俱生法無堪任」性,就是有了惛沈現前,不論做什麼都提不起精神,總是惛惛沈沈的瞢然無知。假「若」照第二師說「離」了一切「煩惱,無別惛沈」的「相」貌,是以煩惱共相為體,那就「不應別說」惛沈「障毘鉢舍那」,而應說一切煩惱皆障毘鉢舍那。又若惛沈是以一切煩惱共相為體,那就不應只能障於毘鉢舍那,而應能障所有一切善法,事實既然不是如此,所以「無堪任」性「非此」惛沈「別相」,瞢重才是惛沈別相。這末說來,「此」惛沈「與癡相」究竟又「有」什麼「差別」?說到這二者的差別相是這樣的:「癡」對「於」所認識的「境」界,是以「迷闇為相」,其所能「正障」的,是善法中的「無癡,而非」是「瞢」董沈「重」的;「惛沈」對「於」所要知的「境」界,是以「瞢重為相」,其所「正障」的,是善法中的「輕安,而非迷」昧昏「闇」。是故此二體有差別,不得說惛沈就是癡分,亦不得說依煩惱假立。
云何不信?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惰依為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不信三相翻信應知,然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是故說此心穢為性。由不信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別有性。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什麼叫做「不信」?就是對「於」三寶所有的「實」事實理,對於三寶所有的功「德」,對於三寶所有的「能」力,「不」能夠「忍」受和「樂欲」,以其「心」地的污「穢,為」它的體「性,能障」礙清「淨」的「信」心生起,一切懶「惰」懈怠,都是「依」託不信而有,如是,是「為」不信的「業」用,因所「謂」對於三寶以及對於什麼都「不信」的人,一定是「多懈怠」而不修善的。
《八識規矩頌講記》說:『不信是信的反面,為信之所對治的,因為信與不信,是敵體對立的,有了純潔無疵的淨信,污穢齷齪的不信心理,就不可能生起它的活動。同樣的理由,有了不信宗教的心理,特別是對佛教中的佛法僧三寶所有真淨功德,有大力能,實事實理,信任不過,不對它加以忍可,不生起好樂希求,那他對於其他種種有益社會人群的淨善,自然決不可能感到什麼興趣』。南傳《分別論》解釋不信說:『茲或有不信者,不信佛、法、僧寶,如斯不信、不信憑、不信賴、不信樂,名為不信』。《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一八說:『若不信、不入信、不勝信、不真信,若心不信,是名無信』。亦皆說不信為信的反面。
因不信是信的反面,所以論說「不信三相,翻信應知」。這是什麼意思?就是將上信心所裏所說的信有實、信有德、信有能的三相翻轉過來,即成不信實、不信德、不信能的不信三相。為什麼說不信以心穢為性?要知一切「諸染」污「法」,都是「各」各「有」其「別相」的,「唯」有「此不信」,不但「自相渾濁」,污穢不堪,而且「復能渾濁」其「餘」的「心、心所」法,使諸心、心所法亦成污穢不堪。「如極」污「穢」的「物」體,不但能夠「自穢」,亦能「穢他」一樣。好像糞能自臭臭人,墨能自黑黑人。不信既能自穢穢他,「是故說此」不信以「心穢為」它的體「性。由」於內心沒有淨「信」的原「故」,所以對「於」三寶聖賢的「實」有事理,真淨功「德」,大力功「能,不」能「忍」受「樂欲」,並「非別有」實在的不忍等「性」;說名不信,即此不忍樂欲,是名不信。倘「若於」其「餘」的不合理的以及污穢「事」上,生起了「邪忍」、邪「樂」、邪「欲」,那「是此」不信的「因果」,並「非」是「此」不信的「自性」。小乘《順正理論》卷一一說:『不信者,謂心不澄淨,邪見等流,於諸諦、實、靜慮、等至,現前輕毀,於施等因及於彼果,心不現許,名為不信』。
在此我們還要說明的:《瑜伽論》五五明說不信是實有自體的心所,可是到了《大乘阿毘達磨論》,卻說不信為愚癡的一分,是假有無實自體的,這是什麼道理?當知不信定有別體,《對法》所以說為癡分,是約癡相增說的,不足以顯示不信的無實自體。
《八識規矩頌講記》中又說:『總之,有了不信心所在內心中活動,不說對外在的一切不起信心,就是對自己可能成佛作祖,可做聖賢豪傑,亦同樣的不予輕信。正因它是這樣的穢惡不淨,所以能障清淨的善信,而為懈怠之所依止。試想想看,一個什麼都不信的人,要他鼓起勇氣,打起精神去做種種善淨功德,怎麼可能?當然只有懈懈怠怠的,無所事事的,臥屍終日』。
云何懈怠?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謂懈怠者滋長染故。於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於無記事而策勤者,於諸善品無進退故,是欲勝解非別有性。如於無記忍可樂欲,非淨非染無信不信。
什麼叫做「懈怠」?就是對「於善」品所應「修」的「事中」,懶惰的不去修,對於「惡品」所應「斷」的事中,懶惰的不去斷,如是疏「懶」怠「惰」,是「為」懈怠的體「性」;因為懶惰懈怠成為習慣,「能障精進增」長一切「染」污的法,「為」懈怠的「業」用。因為凡是所「謂懈怠者」,必然是「滋長染」法的。
《八識規矩頌講記》對這解釋說:『懈怠是精進的反面,為精進之所對治的。一個懶惰懈怠的人,對於所應修習的一切善法,不但缺少勝能努力的去做,就是偶而的去做一做,亦不能持續不斷的做下去,原因在於他對一切善法,根本就不存有恭敬的意念,認為這個做不做是無所謂的。可是對於世間認為不應做的惡事,他反勇悍的孜孜不倦的去做。如打牌、跳舞、看戲、盜竊以及種種不正當的事,儘管有精有神的去做,佛法認為這是懈怠,決不可以說為精進。一個懶惰懈怠成性的人,終日以耽著睡眠倚臥為他最大的樂趣,要他去做一些有益社會人群的善事,總是懶洋洋的提不起一點勁兒。因為是這樣的因循怠忽,所以增長種種雜染的心念,變得越來越懶惰的,不能策勵自己為善』。依此而論,懈怠對於做人是多麼的要不得。
不但對善法不勤力的去做叫做懈怠,就是對「於諸」雜「染事而」能「策」勵「勤」勉的從事,佛法不但不認為這是精進,而且反而認為「亦名懈怠」。因為他這樣去做,不但「退」失了所修的「善法」,且隨染事滋長了一切惡業!設若「於無記事而」能「策」勵「勤」勉的從事,雖不可說這是惡事,然而對「於諸善品」,既「無」所「進」展,亦無所「退」失,那只可說「是」別境中的「欲」和「勝解」,並「非別有」它的體「性」。假「如」對「於無記」法,加以「忍可樂欲」,那既是「非淨非染」,當然也就「無」所謂「信不信」或精進懈怠。可見精進的定義是修善斷惡,不能修善斷惡的就是懈怠。所以《雜阿毘曇心論》卷二說:『不斷起未起惡,不生起未起善,不勤方便,名懈怠』。《舍利弗阿毘曇論》說:『若窳情,是名懈怠』。窳情,就是情緒的非常陋劣或惡劣,根本沒有為善的興趣。
『南傳佛教論典,雖也作為煩惱來說,但並沒有說為獨一心所。如他們說:對所應修習的一切善法,不作恭敬,不作永續,萎縮行,欲之放棄,責任放棄,不習行,不修習,不多作,不受持,不專念,放逸,名為懈怠。他們把懈怠與放逸,看成完全是相同的,所以南傳佛教,只承認不善精進,沒有別立懈怠的必要』。可是,『小乘有部及大乘唯識,說放逸是不放逸之所對治的,懈怠是精進之所對治的,根本不承認有不善品的精進,因而不得不另立獨立的懈怠心所,認為放逸與懈怠,其性質完全不同。安慧論師在《三十頌釋》中,說懈怠是癡的一分,雖沒有論及到其他,但似不承認有實體,可是《瑜伽師地論》說懈怠為實有法,因而唯識學者,一般皆以懈怠為實有心所』。是則懈怠為假有抑實有,在大小乘的學者間是有不同看法的。
云何放逸?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謂由懈怠及貪、瞋、癡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障三善根徧策法故,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什麼叫做「放逸」?就是對「於染」品之法,「不能防」使不起,對於「淨品」之法,不能「修」令增長,經常「縱」逸放「蕩」,是「為」放逸的體「性」,能夠「障不放逸,增」長所有的「惡」法,「損」減所有的「善」法,作諸惡事的「所依」,是「為」放逸的「業」用。「謂」此是「由懈怠」以「及貪、瞋、癡」的四者關係,「不能防」諸雜「染」品法的不生,不能「修」諸清「淨品法」的生起,「總名」叫做「放逸」,並「非」此外「別有」所謂放逸的實在自「體」。可見放逸是依貪、瞋、癡及懈怠的一分假立的。只是所謂一種假法,不得把它看成實有。總之,放逸是不放逸的反面,不能好好的斷諸惡法,不能如法的修諸善法。《俱舍論》卷四說:『放逸,不修諸善,是修諸善所對治法』,就是此意。
《八識規矩頌講記》對這解釋說:『放逸是不放逸的反面,為不放逸之所對治。一個放縱逸樂的人,對於所應斷的雜染品類,固然不能作有力的預防,對於所應成的清淨品類,同樣不能作不斷的勤修,特別是對五欲的放縱,任意的要在怎樣五欲中漫然享受,就怎樣的漫然在五欲中享受,從來不知有所節制的。正因如此,所以南傳佛教論典,說它以心的放縱五欲為特相,以放縱的遂行為作用,以念的忘失為現狀。佛在《阿含經》中,亦曾說到放逸,並且以它為一切不善法的根本,身語意所造成的一切罪惡行為,皆從心的放蕩縱逸而來,如果是個循規蹈矩的,小心謹慎的,不敢隨便的人,決不可能造出:身惡行、語惡行、意惡行的』。所以放逸是諸惡德的根本,不得不對它預防。
慢與疑等也有促成放逸的能力,為什麼不說依它們的假立?「雖」說「慢、疑等」法,「亦有此」放逸的「能」力,然「而方彼」亦即比起懈怠等「四」法來,慢、疑等的「勢用」,可說是很「微劣」的,所以不依它們立為放逸。至於貪、瞋、癡能「障三善根」,就是貪障無貪善根,瞋障無瞋善根,癡障無癡善根,懈怠則障精進的「徧策法」,以是易於放逸,做種種的惡事。放逸假立而無實體,不但大乘唯識學是這樣講,就是小乘經部系的《成實論》亦如此說。如該論卷六說:『若不行善,或邪行善,名為放逸,無別一法名為放逸也。爾時心行名為放逸……又心隨不善名為放逸』。此將放逸說為心的別名。
云何失念?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謂失念者心散亂故。有義:失念念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念故。有義:失念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癡令念失故名失念。有義:失念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徧染心故。
什麼叫做「失念」?失念是正念的反面,亦可說是捨善念的邪念。就是對「於諸所緣」的境界,「不能明」白的「記」憶,致令時時忘失自己的所緣,是「為」失念的體「性」。因為如此,所以「能障正念」的現前,為一切的「散亂」心「所依」,是「為」失念的「業」用。意「謂」一個「失念者」,其「心」必然是「散亂」的。
《八識規矩頌講記》對這解釋說:『因為一個失念的人,失去了正念的力量,對於所緣的境界,自不能明白記憶,所以能夠障礙正念,令諸心念向外馳散,為諸散亂心之所依止。依這說法,可知失念,是不憶念善法,而對善法有所忘失。像這樣的失念,因被說為是染污念,所以像有部那樣的,雖把它視為念的一分,但在《瑜伽師地論》等,對此失念,有說是念的一分,有說是癡的一分,而護法及法相宗,則說是念與癡的一分,為無實的假法』。因為有諸說法的不同,所以本論對此逐一說明他們的理由。
「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失念」是五別境中「念」的「一分」所「攝」。為什麼?因《對法論》中「說」這「是煩惱相應念」。由於此念是與煩惱相應的,這才說它是失念而非正念。
「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此師認為「失念」是根本煩惱中「癡」不善根「一分」所「攝」。為什麼?因「瑜伽」論五十五及五十八,皆「說此」失念「是癡」一「分」所攝。既然如此,為什麼《對法論》中說是念的一分。此師會通說:由於癡有一股力量,能夠令人所有相應的正念失去,所以說是念一分攝,與我說癡一分攝並不相違。
「有義」,是第三家的說義。此師認為「失念」,既不唯是念的一分所攝,亦復非唯癡的一分所攝,而是念與癡「俱一分攝」。既然如此,為什麼《對法》與《瑜伽》各說一分所攝?那是「由前二」論的論「文」,互相「影略」而「說」,就是《對法論》中略去癡分單說念分,《瑜伽論》中略去念分單說癡分,實則念和癡都具有的。怎麼知道?因為「論」中「復說此」失念是「徧」一切「染心」的。既然徧於染心,當然非唯念分,有了染心之時,自然沒有正念。
云何散亂?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有義:散亂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有義:散亂貪、瞋、癡攝,集論等說是三分故,說癡分者徧染心故,謂貪、瞋、癡令心流蕩勝餘法故,說為散亂。有義:散亂別有自體,說三分者是彼等流,如無慚等非即彼攝,隨他相說名世俗有。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若離彼三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摩地。掉舉、散亂二用何別?彼令易解,此令易緣,雖一剎那解緣無易,而於相續有異義故。染污心時由掉亂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繫猿猴有暫時住,故掉與亂俱徧染心。
什麼叫做「散亂」?散亂是安定的反面,有的將之譯為心亂,或詳細的說為心散亂。就是對「於諸所緣」的一切境界,「令心流」散馳「蕩」,不能收攝其心的專注定境,是「為」散亂的體「性」。因為如此,所以「能障正定」而為「惡慧所依」,是「為」散亂的「業」用。意「謂」一個心「散亂」的人,必然「發」生種種不正當的「惡慧」,產生種種不正當的行為。小乘有部諸論典中都曾說到散亂,如《婆沙》卷四二說:『諸心散亂,流蕩,不住,非一境性,是謂心亂』。至於南傳佛教論典,沒有把散亂作為一個心所安立,因他們將散亂與掉舉看成是同一的,掉舉既然沒有列在心所法中,散亂當然也就如此。至於散亂屬於什麼所攝,本論設有三家不同的解釋,說明如下:
「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散亂」是屬「癡」的「一分」所「攝」,因為「瑜伽」論五十五「說此」散亂「是癡分」,而且體是假有的,不認為它有獨立的自體。
「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此師認為「散亂」是「貪、瞋、癡」的各一分「攝」,因為「集論等說是三分故」。於中《集論》,就是《大乘阿毘達磨集論》,等是等於《大乘五蘊論》、安慧《三十頌釋》。如是諸論皆說散亂為貪、瞋、癡的一分,是假有無實體的。至於《瑜伽》「說」散亂是「癡分」攝,那是因為癡是普「徧」於一切「染心」的。為什麼唯說各以貪等三法一分而立?當知所「謂貪、瞋、癡」的三不善根,「令心流蕩」的功能,是「勝」過其「餘」的諸煩惱「法」,所以特地把它「說為散亂」。
「有義」,是第三家的說義。此師認為「散亂別有」它的「自體」,是實有的心所,至於諸論「說」為貪等「三」法的一「分」,因為這三者「是彼」散亂的「等流」,實際散亂與貪等不是同一的。「如」《對法論》中說「無慚」、無愧「等」,雖說三分所「攝」,但「非即彼」三分,不過「隨他」三分的「相,說名世俗」假「有」。其實,散亂是有它的獨立自體的。在唯識學者間,雖有如上的三種說義,但護法及法相宗,是採用別體說,亦即以此為正義。
《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一,除了說散亂是貪瞋癡分,論中還這樣說:『心散亂有六種者:一、作意心散亂,謂諸菩薩棄捨大乘相應作意,退習聲聞、獨覺相應下劣作意。二、外心散亂,謂於外妙五欲中及憒鬧相貌,尋思隨煩惱外境界中縱心流散。三、內心散亂,謂或由惛沈、睡眠下劣,或由味著諸定,或由種種定中隨煩惱故,惱亂其心。四、相心散亂,謂依止外相,作意思惟內境相貌。五、粗重心散亂,謂內作意為緣,生起諸受,由粗重身故計我我所。六、自性心散亂,謂五識身,由彼自性,於內靜定無功能故』。可見散亂是在多方面都有的,因而吾人經常不能集中精神做自己所應做的善事。
「散亂」既然是有別體的,「別相」又是怎樣?當知就是所「謂即」是「躁擾」,是其別相。躁就是散的意思,擾就是亂的意思,所以躁擾就是散亂。它有一股力量,能「令俱生」的心、心所「法,皆」成奔「流蕩」逸,不能平靜。不過流蕩,不是散亂的自性,而是餘惑的共相。設「若」散亂「離彼」貪、瞋、癡的「三」法,「無別」它的「自體」的話,那就應當通說三法共為定障,「不應別說」散亂能「障三摩地」。現在既說散亂能障正定,證知散亂是別有自體的。
南傳佛教把散亂與掉舉看成是同一東西,當然毋須分別它們的作用不同,北傳佛教既將二者看成是兩個東西,是則「掉舉」和「散亂二」者功「用」,究有什麼差「別」?論中告訴我們:「彼」掉舉能「令」我們的知「解」轉「易」,因由於它的一味輕躁,自然會使我們有所了解的一念心,時時刻刻的在變動,時而認為是這樣的,時而認為是那樣的。至於「此」散亂能「令」我們「緣」境有所轉「易」。因由於它的一向外馳,自然會使我們所認識的境界,時時刻刻的在改換,時而奔向這個境界,時而奔向那個境界。如簡單說:掉舉是一境多心,散亂是一心多境,為二作用的最大差別。「雖」說在「一剎那」之間,由於時間的極為短促,不論是「解」是「緣」,都「無」轉「易」的可能,然「而於」念念「相續」中,兩者確實都有其轉易的意「義」,絕對不是一成不變的。為什麼是如此的?因當「染污心」生起的「時」候,悉「由掉」舉散「亂」的「力」量,「常」常「應」能解的心及所緣的境,於「念念」中「易解易緣」,沒有一剎那得以安住的。「或」染污心時所有的掉舉、散亂,「由念」定慧「力」之「所制伏」,那也不過「如」以繩「繫」住「猿猴」一樣,令其「有暫時」的安「住」,並不是永遠解決問題,所以「掉」舉「與」散「亂俱徧染心」。
云何不正知?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有義:不正知慧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慧故。有義:不正知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有義:不正知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徧染心故。
什麼叫做「不正知」?『不正知,古譯叫做不順智。如《雜阿毘曇心論》卷二說:「顛倒決定,名不順智」。簡單的說,就是知見的不正當,這與前面說的失念,常常緊接著前後說的』。本論釋說:一個不正知的人,對「於所觀」的各種不同「境」界,由於自己的知見不當,不免對它發生種種錯誤的謬解,如是非倒置,善惡錯亂,指鹿為馬,喚龜作鼈,認賊為子等。即此「謬解為」它的體「性」,可說這是邪惡的染污的智慧。因為如此,所以「能障正知」的生起,「毀犯」罪惡行為「為」它的「業」用。什麼道理?當知一個所「謂不」能「正」確了「知」一切所觀境界的人,由於認識的不正當,自不免會得「多所毀犯」。如毀犯人生正當的道德行為,或會毀犯佛所制定的清淨戒行,甚至說『酒肉不礙菩提路,淫房酒肆尋彌勒』等的諸多罪惡,滾滾而來!
《八識規矩頌講記》說:『《舍利弗阿毘曇論》中,在說到各個心所法時,同樣沒有說到不正知,只是在煩惱論中略為說到。至於為什麼不視不正知為獨立心所,理由不大明白,不過從它所說的定義看,可能與癡看成是一,亦說不定。如該論卷一八說:「或有比丘,不以正知去來、屈伸、迴轉、服僧伽梨、執衣持鉢、飲食、便利、解息、睡眠、行住坐臥、眠時、覺時、默時,不自護行,是名不正知」』。像這樣的說不正知,可說是通於各方面的。不正知屬於什麼所攝,有三家的說法不同,現在略為分別如下:
「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不正知」是屬「慧一分攝」。因為這個慧,不但不是清淨慧,亦復不是善慧,「說是」和「煩惱相應」的「慧」。煩惱相應的慧,不用說,是染污慧。小乘有部亦說不正知為慧的一分,可說與此師所說完全是一樣的。
「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此師認為「不正知」是「癡」的「一分」所「攝」。為什麼?因「瑜伽」論五十五「說此」不正知「是癡分故」。由於愚癡,始「令」我們的了「知不正」,所以「名」為「不正知」。『至於南傳佛教,是將不正知與癡及無明等,予以一律看待的。如南傳的《法集論》、《分別論》、《人施設論》等,說到不正知的意義,與癡的意義,完全是一樣的。因把不正知與癡看成是同一法,所以在南傳佛教,認為沒有把它作為獨立心所而立的必要』。這與北傳有部所說,其性質完全不同的。『依有部的意思,無明是對三界的無智;不正知是非理所引慧,所以兩者完全是別物。在有部,不正知不單是不知即無明,而且是染污非理慧,亦即所謂邪慧』。
「有義」,是第三家的說義。此師認為說不正知為慧一分攝,固然不盡於理,說不正知為癡一分攝,同樣是不盡理,應說「不正知」是慧、癡「俱一分攝」,方為盡合於理。既然如此,為什麼《對法論》與《瑜伽論》一說是慧一說是癡?當知「由前二」論「文」中,互相「影略」而「說」,就是《對法》說慧一分略去了癡,《瑜伽》說癡一分略去了慧,而實慧、癡俱有,並不是有慧無癡,或有癡無慧,這是我們所必需正知的。說不正知是慧與癡兩者的一分,而且是假有無實體的,這是護法論師所特別主張的。護法論師為什麼要這樣主張?因《瑜伽》「論復說此」不正知「徧」於「染心」的,所以必依慧、癡二法假立。
與並及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雜事等說貪等多種隨煩惱故。隨煩惱名亦攝煩惱,是前煩惱等流性故,煩惱同類餘染污法但名隨煩惱非煩惱攝故。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煩惱唯染粗故。此餘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上來已將頌中所標的二十個隨煩惱,一一予以簡略的講過,現在再來解說頌中的「與、並、及」的三個字。當知說這三個字,是「顯」示「隨煩惱非唯」如上所說的「二十」個,如果詳細說來還有很多,「雜事等說貪等多種隨煩惱故」。如《瑜伽論》五十八引《雜事經》說:『若雜事中世尊所說隨煩惱,廣說乃至愁歎憂苦隨擾惱等』。《瑜伽》八十六又說:『貪煩惱異名者有十五種,瞋亦十五,癡有七種』。《雜集論》亦說貪等根本必有多種隨煩惱的。小乘《俱舍論》說:『此諸煩惱亦名隨煩惱,以皆隨心為惱亂事故。復有此餘異諸煩惱,染污心所行蘊所攝隨煩惱起故,亦名隨煩惱,不名煩惱,非根本故』。可見隨煩惱是很多的。
「隨煩惱名亦攝煩惱」,是說任何一個煩惱,不論是根本的,不論是隨起的,都能隨逐於心,惱亂於有情的,所以隨煩惱的這個名稱,不但指隨煩惱的本身,實亦含攝貪等的根本煩惱在內。為什麼這樣講?因諸隨煩惱「是前」根本「煩惱」的「等流性故」。至於其餘「煩惱同類」的「餘染污法,但」可「名」為「隨煩惱」,不是煩惱的本身,所以說「非煩惱攝」。《對法論》第七有說:『隨煩惱者,謂所有諸煩惱皆是隨煩惱。有隨煩惱非煩惱,謂除煩惱所餘染污行蘊所攝一切心法。此復云何?謂除貪等六煩惱,所餘染污行蘊所攝忿等諸心法。又貪瞋癡名隨煩惱心法,由此隨煩惱隨惱於心,令不離染,令不解脫,令不斷障故,亦名隨煩惱』。
隨煩惱既然是很多的,為什麼這裏唯說二十隨煩惱?「唯說二十隨煩惱者」,略「謂」具有三義:一、「非煩惱」,顯示這是但名隨惑,並非指的根本煩惱。二、「唯染」,顯示這唯屬於染污,並不通於三性。三、「粗故」,顯示隨惑行相粗猛,並非指的微細煩惱。不取煩惱,不取通三性,不取審細惑,所以現在唯說二十隨煩惱。除「此」二十隨煩惱之外,其「餘」所有的「染」污「法」,如邪欲等,「或」說是「此」隨煩惱的「分位,或」說是「此」隨煩惱的「等流」,當知「皆」是「此」二十隨煩惱「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瑜伽》八十八說:『如是一切諸煩惱,皆是此中四相差別,隨其所應相攝應知。言四相者:一、通一切不善心起;二、通一切染污心起;三、於各別不善心起;四、善不善無記心起。謂中隨二,通一切不善心起;八大隨加邪欲、邪勝解,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污心起;忿等十小隨,各別不善心起,若一生時必無第二;四不定,通善不善無記心起。此隨煩惱,若在欲界,略於十二處轉;謂貪著、瞋恚、愚癡,依執著惡行處轉;忿等至諂,依鬥訟諍競處轉;無慚無愧,依犯尸羅處轉;誑等至謀害,依受學隨轉,非善人法處轉;矯詐等乃至惡友,依邪命處轉;不忍躭嗜等乃至不平等貪著,依躭著諸欲處轉;薩迦耶見、有見、無見,依如所聞法義心諦思惟處轉;貪欲等乃至不作意,依於所思義內心寂止方便持心處轉;顧悅纏綿,依展轉受用財法處轉;不質直性、不柔和性、不隨同分轉性,依不相雜住處轉;欲尋思等乃至家生繫屬尋思,依遠離臥具、房舍處轉;愁歎等,依眾苦所集處轉』。
癸二 分屬諸門
如是二十隨煩惱中:小十、大三定是假有;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教理成故。掉舉、惛沈、散亂三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所引理教如前應知。
這是假實分別門:「如是」像上所說的「二十」個「隨煩惱中」,如分別它們的假實是這樣的:「小」隨煩惱「十」個,「大」隨煩惱中的忘念、放逸、不正知「三」個,合為十三個隨煩惱,決「定是假有」的,而且是大家所共同承認的,在學者間並沒有什麼諍論。因這是分位之所安立的。《對法》第一說:『忿等是假建立,離瞋等外無別性故』。在此我們所要知道的,就是《對法》說的忿等假立,是明忿等十小隨煩惱定是假有,不是說二十隨煩惱皆是假有。要知二十隨煩惱分為三類,就是小十、中二、大八。於此三類之中,有假有實,我們不可不知。中隨的「無慚、無愧」二種,還有大隨中的「不信、懈怠」兩種,合為四隨煩惱,決「定是實有」的。如是前十三種假,後四種實,不是任由我人隨便說的,而是由「教」及「理」證明而「成」立的。如四種實,《瑜伽》五十五說:『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是實物有』。至於忿等十三法是假,如《對法論》等所說。大隨煩惱中所餘「掉舉、惛沈、散亂」的「三種:有義」說它「是假」有的,「有義」說它「是實」有的。至於說它是假是實的理由,「所引理教如前應知」。因為前面都已引教理說明過,所以這裏不再重說。
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二煩惱勢力起故。
這是俱生、分別門:「二十」隨煩惱,不論是小隨、中隨、大隨,「皆通俱生、分別」的二種煩惱。因為它們都是「隨」著這「二」種「煩惱」的「勢力」而生「起」的。如隨俱生起的名為俱生隨煩惱,如隨分別起的名為分別隨煩惱。
此二十中、小十展轉定不俱起,互相違故,行相粗猛各為主故。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應皆得小、大俱起。論說大八徧諸染心,展轉小、中皆容俱起。有處說六徧染心者,惛、掉增時不俱起故。有處但說五徧染者,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這是自類相應門:「此二十」隨煩惱「中」,忿等「小」隨「十」個煩惱,彼此「展轉」相望,決「定不」能「俱起」。因為它們的體性,是「互相」相「違」的,「行相」極為「粗猛」的,又是「各」自「為主」的。由於有著這個三大原因,彼此各不相順,所以不得俱起。《瑜伽》五十五說:『復次,隨煩惱云何展轉相應?當知無慚、無愧與一切不善相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與一切染污心相應;睡眠、惡作與一切善、不善、無記相應;所餘當知互不相應』。就是說明自類相應的關係。無慚、無愧的「中」隨「二」個煩惱,除善及無記,徧與「一切不善心俱」。正因為如此,所以「隨」其所「應,皆得」與「小」隨、「大」隨「俱起」。如「論」典中「說大八徧諸染心,展轉小、中皆容俱起」。《對法》第六說:『無慚、無愧,於一切不善品中恆共相應,若離不顧自他不善現行,無是處故。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恆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
八大隨惑既然徧諸染心,為什麼有的地方只說六個大隨煩惱徧諸染心?當知「有處說六徧染心者」,那是由於「惛」沈和「掉」舉兩者的力量,一下一上時互為增盛的,設若向下的惛沈「增時」,掉舉就不生起,設若向上的掉舉增時,惛沈就不生起,因而這兩個煩惱,「不」能在一心中「俱起」。因為如此,所以在八大隨惑裏,要除去這兩個心所,說其餘的六徧染心。為什麼有的地方只說五徧染心呢?當知「有處但說五徧染者」,那是由於「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等」的五個煩惱,唯是與善相違的,所以說「違唯善故」,不如失念、不正知、散亂的三個煩惱,違於三性。如正念和不正知二法,假定是屬癡分攝的,那就徧於染心,假定是屬念、慧一分攝的,那就不徧染心。至於散亂一法,雖通不善和有覆無記,但有時為定力所伏,自也不徧染心。如是可知這三法不是唯與善違,所以除去這三法,但說五法徧於染心。
此唯染故,非第八俱;第七識中唯有大八,取捨差別如上應知;第六識俱容有一切;小十粗猛,五識中無,中、大相通,五識容有。
這是諸識相應門:「此」二十個隨煩惱,體「唯」是「染」污的,所以都「非第八」阿賴耶識相應「俱」起的煩惱,亦即和第八識沒有任何關係。「第七」末那「識中,唯有大」隨煩惱「八」個,既不與十小隨惑相應,亦不與二中隨惑相應。在所相應的八大隨煩惱中,或如《瑜伽論》取六捨二,或如《對法論》取五捨三,如是「取捨差別,如上」所說「應知」,不再重複說明。「第六」意「識」相應「俱」起的煩惱,「容有一切」,就是小隨十、中隨二、大隨八,一切皆與第六意識相應的。「小」隨煩惱的「十」個,行相極為「粗猛」,所以「五識中無」,就是不與前五識相應。至於兩個「中」隨煩惱,八個「大」隨煩惱,行相是「相通」的,所以「五識容有」,就是五識皆有中隨與大隨煩惱與之相應。
由斯中、大五受相應。有義:小十除三,忿等唯喜、憂、捨三受相應;諂、誑、憍三四俱除苦。有義:忿等四俱除樂;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此受俱相如煩惱說,實義如是。若隨粗相,忿、恨、惱、嫉、害憂、捨俱;覆、慳喜、捨;餘三增樂;中、大隨粗亦如實義。
這是諸受相應門:「由斯中」二、「大」五,悉皆徧於不善及染的原故,亦即與第六識及前五識俱起的關係,所以中隨煩惱與大隨煩惱,皆與憂、喜、苦、樂、捨的「五受相應」,這是各個學者共同承認而沒有諍論的。至於小隨煩惱,是不是皆與五受相應,學者間就有不同的看法。「有義」,是第一師的說義。他們認為在「小」隨煩惱的「十」個中,「除」了諂、誑、憍的「三」個,其餘的「忿等」七個小隨煩惱,「唯」與「喜、憂、捨」的「三受相應」,不與苦、樂的二受相應。至於「諂、誑、憍」的「三」個隨惑,與喜、憂、樂、捨的「四」受「俱」起,而於五受之中「除」去「苦」受,就是苦受不與諂、誑、憍相應。「有義」,是第二師的說義。他們認為「忿等」七個小隨煩惱,唯與喜、憂、苦、捨「四」受相應「俱」起,而於五受之中「除」去「樂」受,就是樂受不與忿等相應。因為忿等是瞋的等流,而唯屬於欲界所繫的,欲界第六意識沒有樂受,所以樂受也就不與忿等俱起。至於「諂、誑、憍」的「三」法,不如前師所說四受相應,而是皆與「五受俱起」的,因為「意」識是「有苦受」的,所以與意識相應的隨惑,也與苦受俱起,如「前已」經「說」過。說到「此受俱」起的行「相,如」前根本「煩惱」中所「說」是一樣的。根本煩惱中的貪、瞋、癡,不論是俱生起的,不論是分別起的,容皆與五受相應,現在所講的隨煩惱,既然是煩惱的分位等流,以貪、瞋、癡的一分為體,彼根本煩惱既然五受相應,此隨煩惱當亦如彼五受相應。諸隨煩惱多數與五受相應,不是隨便講的,而是「實義如是」。
設「若隨」於「粗相」而言:「忿、恨、惱、嫉、害」五法,俱是根本瞋一分攝,只與「憂」受和「捨」受相應「俱」起,不與喜、樂、苦的三受相應。至於「覆」與「慳」的二法,是貪與癡的一分所攝,唯與「喜」與「捨」的二受俱起,不與苦、樂、憂的三受相應。其「餘」的諂、誑、憍「三」法,再「增」一個「樂」受,而與喜、捨、樂的三受相應。因這三法亦是貪、癡一分所攝,而樂受亦是上地所有的。所以除去苦、憂二受,由於這個唯是歡欣行,苦、憂則是悲慼行,兩者的行相不同。至於「中」隨和「大隨」煩惱,其相「粗」顯,「亦如」前面「實義」的說法一樣,皆通五受相應。
如是二十與別境五皆容俱起,不相違故。染念染慧雖非念、慧俱,而癡分者亦得相應故。念亦緣現、曾習類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故忿與念亦得相應。染定起時心亦躁擾,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這是別境相應門:「如是二十」個隨煩惱,「與別境五」法,「皆容」可「俱起」。為什麼?因它們之間的行相,彼此並「不」互「相違」的。「染念」就是失念,「染慧」就是不正知,如是唯屬於染念、慧,怎可與通三性的別境中的念、慧相應?要知以念分為體的失念,以慧分為體的不正知,「雖」說「非」與「念、慧俱」起,然「而」以「癡分」為體的失念和不正知,「亦得」與別境中的念、慧「相應」的。如說『雖非與正念、正慧相應,而與癡念癡慧亦相應故』。
誰都知道:別境中的念是緣過去曾經串習過的境界,小隨中的忿是緣現前所有的境界,兩者在時間上有過、現的差別,怎麼可以相應俱起?當知「念」之所以為念,不但能緣過去的曾習境,且「亦」能「緣現」前的「曾習類境」。例如突然見到舊時的仇敵,現在心中立刻對之生起忿怒,這不是緣現在的曾習類境是什麼?至於「忿」之所以為忿,不但緣現前所有的境界,且「亦得緣剎那過去」的境界。例如仇敵已成過去,但是餘忿仍然未息。「忿與念」二者的行相,既然是這樣的相似,當然「亦得相應」。
別境中的定重在專注一境,大隨中的散亂是緣取多境,兩者在所緣上有一多的差別,怎麼可以相應俱起?當知正定的行相,固然是內心寂靜,但若是「染定」生「起時」,內「心亦」是「躁擾」的,並不如一般所想像的安定,特別是在味定中,就是味著於定時,其心是極慘擾的;還有貪、瞋等的煩惱,在專注緣境時,不向別處馳散,亦有染定現前,所以說散「亂與定相應」,並「無」過「失」。
中二、大八,十煩惱俱。小十定非見、疑俱起,此相粗動彼審細故。忿等五法容慢、癡俱,非貪、恚並,是瞋分故。慳癡、慢俱非貪瞋並,是貪分故。憍唯癡俱,與慢解別,是貪分故。覆、誑與諂貪、癡、慢俱,行相無違貪、癡分故。
這是根本相應門:「中」隨「二、大」隨「八」,這十個徧染不善的隨煩惱,是與「十」個根本「煩惱」都得相應「俱」起的。於中我們還要知道的,就是俱生的與俱生俱,雖則如此,但其中的身見、邊見,不得與無慚、無愧的二中隨惑俱,因為它們的性質,是互相違背的,不可能俱起的。除此而外,其餘的決定可以俱起。
「小」隨煩惱「十」個,與根本煩惱中見、疑二法,決定不能俱起,所以說「定非見、疑俱起」。什麼道理?要知「此」小隨惑,行「相」及體性,都是極為「粗動」的,而「彼」見及疑,行相卻是極為「審細」的,二者的行相有著這樣的不同,怎麼可以相應?需要注意的,就是此說不相應,是約行相粗說的,至前說瞋與疑、邊見、邪見三法各一分俱者,是約行相細說的。如論前說:『瞋與慢、疑或得俱起,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說得俱起』。又說:『此與三見或得相應,於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憎故說不相應;於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斷見翻此說瞋有無』,當知就是此意。
小隨煩惱中的「忿」、恨、惱、嫉、害「等五法,容」與根本煩惱的「慢、癡俱」起,但不與根本煩惱的「貪、恚並」生。為什麼?因忿等的自體,就「是瞋分」,所以不與瞋並;行相與貪相違,所以亦不與貪俱。
小隨煩惱中的「慳」與根本煩惱中的「癡、慢」得以「俱」起,但與根本煩惱中的「貪、瞋」不得「並」生。因為慳的自體就「是貪分」,貪是不得與貪俱的。為什麼亦不得與瞋俱?因為慳與瞋的行相是互相相違的。
小隨煩惱中的「憍唯」與根本煩惱中「癡俱」起,但不得與貪、慢並生。為什麼不與慢相應?因憍「與慢」的「解」說,是有所差「別」的:憍是緣自高舉而生起的,慢亦緣他下逸而生的,所以不與慢俱。為什麼不與貪相應?因憍「是貪分故」,所以不與貪俱。
小隨煩惱中的「覆、誑與諂」這三法,得與根本煩惱中的「貪、癡、慢俱」起,因為它們的「行相」,彼此間「無」有相「違」,所以得與俱起。為什麼?當知覆、誑、諂三法,皆是「貪、癡」一「分」所攝的。三者既是貪、癡分攝,為什麼會與貪、癡俱起?是這樣的:如果但屬貪分,那就不與貪相應而唯與癡相應;假若唯屬癡分,那就不與癡相應而唯與貪相應。約這意義,說與貪、癡相應,是沒有什麼不妥的。為什麼不與瞋俱?因這三法是貪一分,而貪、瞋是不並立的。但這是就粗相說,如據實際而言,亦可說與瞋俱的。
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無記。
這是三性相攝門:「小」隨煩惱中的忿等「七」法,「中」隨煩惱的無慚、無愧的「二」者,如是九個小、中隨惑,在善、惡、無記的三性中,「唯」屬「不善」性「攝」,不通善及無記,因為它們都是欲界所繫,在欲界中發起惡行。至於「小」隨煩惱的諂、誑、憍「三」法和「大」隨煩惱「八」個,如是小、大十一個隨惑,不但屬不善性,「亦通無記」性攝。理由是:諂、誑、憍三小隨惑,假定是和無慚、無愧同起,那就屬於惡性,假定不和中二隨煩惱相應俱起,那就屬於有覆無記。至於八個大隨,假若和十個煩惱相應,不論是與那個俱起,都是屬不善性,設若是與其餘煩惱任運相應,那就屬於有覆無記。
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誑、諂欲、色;餘通三界。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於他起憍、誑、諂故。若生上地起下後十,邪見、愛俱容起彼故。小十生上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中二、大八下亦緣上,上緣貪等相應起故。有義:小十下不緣上,行相粗近不遠取故。有義:嫉等亦得緣上,於勝地法生嫉等故。大八、諂、誑上亦緣下,下緣慢等相應起故,梵於釋子起諂、誑故,憍不緣下非所恃故。
這是三界九地門:「小」隨煩惱的忿等「七」法,中隨煩惱的無慚、無愧二者,如是九個小、中隨惑,「唯」屬「欲界」所「攝」,不通色、無色界,因為它們唯在欲界發生惡行,而行相又唯是粗鄙的。至於小隨中的「誑、諂」二法,可通於「欲」界及「色」界的初禪,此上就不會有。其「餘」小隨煩惱中的憍及大隨煩惱,如是九個中、大隨惑,徧「通」欲、色、無色的「三界」。
如「生在下地」的有情,「容」可生「起上」地諂、誑、憍及八大隨的「十一」種煩惱。論中只說「耽定於他起憍、誑、諂故」,沒有說到八大隨惑。行者對自己所修的禪定,生起有力的耽著,以為自己所得的定難得,不是別人所能得到的,於是起自憍醉,傲視於人。對欲界有情矯視自己有德,生起誑惑他人的心理,並且對於他人有所諂曲,目的在於令他從己,亦即等於告訴他人我已得到勝法。因為這三煩惱,是由得定而起,所以特為解說。至於沒有說到八大隨惑,因這是由徧諸染心而起,潤生亦離不了它,其相明顯,所以略而不說。
倘「若」是「生」在「上地」的有情,能夠生「起下」地的二十隨煩惱的「後十」隨煩惱,那就是指的中二與大八,因這是在十小隨惑之後,所以稱為後十。怎麼會有這十隨惑的生起?由於上地有情在臨命終時,自然的生起下地謗無涅槃的「邪見」,而在這邪見裏,必然有中隨二法與之俱起,所以有無慚、無愧。又該上地有情於臨命終時,必然生起當生的後有「愛」,而在這愛裏具有徧染的八大隨惑,所以有掉舉等八「容起」。
至於「小」隨煩惱的忿等「十」法,假定是「生上」地的有情,那就「無由」生「起下」地而緣。為什麼?因這忿等十法,唯是屬於不善,既「非正」式「潤生」的無記愛,又非「謗」無「滅」諦的邪見。生上不起下心,所以忿等十法上不起下。
「中二、大八」十個隨煩惱,雖說是在下地,「亦」能「緣」於「上」定。為什麼?因這十惑是與前面根本煩惱中所說能夠「上緣貪等相應」而「起」的。貪等既然上緣,與之相應起的這十惑,當然亦能緣於上定。
還有下地的十個小隨煩惱,能不能夠緣上,有兩家說法不同。「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小」隨「十」惑,在「下」地的「不」得「緣上」。為什麼?因小隨的「行相粗」淺且「近,不」能「遠取」上地的境界,所以不緣。「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他們認為小隨中的忿等七法,固然決定不能緣上,但「嫉」、慳、憍等三法,「亦得緣」於「上」地的。為什麼?「於勝地法生嫉等故」。如下地的禪定行者,發現上地有情,得到殊勝靜慮,自會對他生起嫉妒。若對下地的有情,或憍恃自己所證知解那上地法,或慳悋自己所證知解那上地法,因而不是對人生慳,就是對人生憍。誑、諂二法決定沒有上緣,因為上界有情勝過下界,其誑、諂心無容得起。有的認為誑、諂亦於殊勝的地方生起,如婆羅門教稱梵王以為本師,並且對梵王行諂行誑。但這是少數,且是不正義,因在現實世間所見到的,一般於勝人所不生諂、誑的。有的認為害亦可以緣上的,如最尊最貴的莫過於佛,尚且有人欲加傷害,何況色界有情?當然亦會加害。但這是不正義,因為害佛就在欲界,色界有情在上地怎能加害?
最後說到「大」隨「八」個及小隨的「諂、誑」兩個合為十法,是亦「上」可「緣下」的。怎知八大隨惑上能緣下?因那是同根本煩惱中「下緣」的「慢等相應」而「起」的。慢等既能在上地而緣下地,與之相應而起的八大隨惑當然亦能緣下。怎知諂、誑二法上能緣下?如「梵」王「於釋子起諂誑故」。經過是這樣的:佛弟子中有馬勝比丘,雖說已經證阿羅漢,可是有次在作如是思惟:諸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沒有其餘的煩惱繫縛,為欲對這有所了知,特入殊勝等持,即以定心於逝多林沒,於四大王眾天出,從定而起,向該天眾問這問題,皆答不知。如是欲界六欲天等展轉相推,乃至他化自在天所,彼復仰推梵眾諸天,欲往梵世。復入勝定,復以定心自在宮沒,梵眾天出,從定而起還作上問。梵等皆說我們不知道這問題。復推大梵,馬勝還以如上問題問大梵。大梵在梵眾中,突然受到馬勝問這問題,明明自己也是不了解的,可是為了保持自己的尊嚴,矯亂的答復馬勝說:我於此眾中,是大梵、自在、作者、化者、生者、養者,是一切父。不知矯亂以為全知,可見大梵是有誑的。說了以後,知道這騙不過佛弟子馬勝,就拉住馬勝的手,請他離開梵眾,然後諂言愧謝,說這問題不是我所能答復的,還是請你去問佛陀。可見大梵是有諂的。所以上地有諂、誑緣下。
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但是染彼唯淨故。
這是學等相攝門:這「二十」個隨煩惱,既不是有學所攝,也不是無學所攝,所以說「皆非學無學攝」。為什麼?因「此」隨煩惱「但是」屬於「染」污的,而「彼」學及無學,「唯」是清「淨」無染的,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所以彼此間拉不上關係。
後十唯通見、修所斷,與二煩惱相應起故。見所斷者隨迷諦相或總或別煩惱俱生,故隨所應皆通四部。迷諦親疏等,皆如煩惱說。前十,有義:唯修所斷,緣粗事境任運生故。有義:亦通見、修所斷,依二煩惱勢力起故,緣他見等生忿等故。見所斷者隨所應緣總別惑力皆通四部。此中,有義:忿等但緣迷諦惑生非親迷諦,行相粗淺不深取故。有義:嫉等亦親迷諦,於滅、道等生嫉等故。
這是見等所斷門:二十隨煩惱中的「後十」個中二、大八,「唯通見」道及「修」道「所斷」,不通非所斷。為什麼?因這後十隨惑是「與」俱生、分別「二煩惱相應」而「起」的。假定是與分別煩惱相應而起的,就屬見道所斷;假定是與俱生煩惱相應而起的,就屬修道所斷,由這後十隨惑,是所斷法,所以不通非所斷。
屬於「見」道「所斷」的煩惱,「隨」其根本煩惱「迷」於四「諦」的行「相,或」十煩惱「總」迷,「或」各煩惱「別」迷,如是總別能迷的「煩惱」,隨其所迷的諦理「俱生」,所以「隨」其「所應皆通四部」。所謂四部,意顯通於四諦的各部。至於直接、間接「迷」於「諦」理的或「親」或「疏等」的不同,「皆如」根本「煩惱」所「說」,所以通於見、修二道所斷。
至於二十隨煩惱中的「前十」小隨煩惱,屬於何道所斷,有兩家說法不同。「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十小隨惑,不但不是非所斷,亦復非是見所斷,「唯」是屬「修所斷」。什麼理由?因這十小隨惑,只「緣」世間的「粗」俗鄙陋的「事境」,而且是屬「任運生」起的,並未作邪分別,所以唯修所斷。「有義」,是第二師的說義。他們認為十小隨惑,不但是修道所斷,實亦通見道所斷,所以「亦通見、修所斷」。什麼理由?因這十小隨惑,是「依」俱生、分別「二」種「煩惱」的「勢力」而生「起」的。不但唯緣世間的粗俗鄙陋的事境,而且亦「緣他」根本我「見」、邊見「等」而「生」起「忿等」十小隨的。此十通見所斷,《瑜伽》九十有說:『當知此中,或瞋意樂,或害意樂,或嫉妒性,或可愛事,深生染著,由此為因,於諸有情發起邪行,謂身語意所發惡業種種惡事』,證知通見所斷。
屬於「見」道「所斷」的煩惱,「隨所應緣總別惑力皆通四部」。《義燈》五說:『論隨所依緣總別惑力者:一云隨彼所緣,依於四諦總別惑起,如彼煩惱皆通四諦。二云迷諦煩惱,或依或緣分為四句:有依一諦緣多,有依多緣一,有依一緣一,有依多緣多。行相思惟,隨惑隨彼』。但對這個也有兩家不同的說法。「有義」,是第一家的說義。他們認為「忿等」十小隨惑,「但緣迷」於四「諦」理煩惱而「生」,並「非」是「親迷」四聖「諦」理。什麼道理?因為它們的「行相粗淺」,但緣有情等,並「不」能夠有所「深取」,又若緣於諦理而不是迷,同樣是不能深取的。「有義」,是第二家的說義。他們認為十小隨惑,除了覆、誑、諂的三者,其餘「嫉等」七法,不但緣迷諦的煩惱,「亦」能「親迷」四聖「諦」理。為什麼要除覆、誑、諂的三法?因滅、道諦是出世間的勝法,不能有所誑、諂、覆的。為什麼嫉等亦親迷諦,因「於滅、道等」諦,亦會直接「生」起「嫉等」七小隨的。
然忿等十但緣有事,要託本質方得生故。
這是有事等門:「然」上所說的「忿等十」小隨惑,「但緣有事」,即有體的境。因為他們不是緣影像而起,「要託」種子所生的「本質方得生」起的。
緣有漏等準上應知。
這是漏無漏門:至於忿等十小隨惑,「緣有漏」或緣無漏「等」,一切皆「準」如「上」所說的根本煩惱,比類「應」當「知」道。如簡單說:忿等的親所緣緣,雖說是屬有漏的,但所仗託的本質或通無漏,是以有此漏無漏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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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演培法師全集 第 22 冊 No. 26 成唯識論講記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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