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P0018 · 卷 3

梵網經菩薩戒本講記

新編部類 · 民國 釋演培著

梵網經菩薩戒本講記

甲二 正說戒相

乙一 總說戒相

佛告諸佛子言:有十重波羅提木叉,若受菩薩戒,不誦此戒者,非菩薩,非佛種子。我亦如是誦;一切菩薩已學,一切菩薩當學,一切菩薩今學。已略說菩薩波羅提木叉相貌,應當學,敬心奉持!

接著就要正式宣說重輕戒相,所以「佛」又「告諸佛子言」:你們應當知道「有十重波羅提木叉」,是受菩薩戒者,必定要讀誦的,「若」果「受」了「菩薩戒」,而「不誦此」菩薩「戒者」,那就「非菩薩,非佛種子」。受戒定要誦戒,誦戒才能知道,什麼是持,什麼是犯,什麼是重,什麼是輕,知道持犯重輕,就可善為護持。如受戒而不誦戒,時間經過久了,就會漸漸遺忘,戒相也就不識,不識輕重戒相,怎能明白開遮?開遮分不清楚,有時犯戒還不知道,豈不就要造成很大過失?不特如此,而且現前失去大乘的名位,菩薩的資格也就不保。當知十重波羅提木叉,是菩薩應行的本業,現在既不如法誦戒,當然是就失去本業,本業尚且不能保存,試問如何利益眾生?不去利益眾生,又有什麼資格稱為菩薩?所以說非菩薩。菩薩的資格既然喪失,自亦失去當來的佛果,佛果是由佛種子結成,而成佛的真種則是此戒,現在受戒而不誦戒,就是失去成佛的真種,所以說非佛種子。成佛真種既失,佛果當然亦失,所以不受此戒便罷,如果受了此戒,就一定要讀誦,誦戒知道持犯輕重,是就等於時刻以法水滋潤成佛的真種,佛種自然也就欣欣向榮而不至於乾枯!

佛又進一步的說:我不但要你們誦,「我」自己「亦」半月半月「如是」自「誦」。還有過去「一切」追求大菩提的「菩薩」,先於其中「已學」;未來「一切」追求大菩提的「菩薩」,亦於其中「當學」;現在「一切」追求大菩提的「菩薩」,應於其中「今學」,亦即如我所說半月半月,誦此波羅提木叉。

現我「已」經「略說菩薩波羅提木叉相貌」,你們現前諸菩薩,「應當」如我所說的善為「學」習,並當好好的「敬心奉持」。戒體,特別是心地妙戒,根本沒有什麼相貌可為指出,不過從持犯者的身心表現怎樣,亦可看出戒的相貌怎樣,所以持戒者有持戒者的相貌,犯戒者有犯戒者的相貌。《楞嚴經》說:『心持禁戒,舉身輕清』,是即顯示這個意思。所受戒法,既有持犯的相貌,聽聞此戒的菩薩,應該生起孝順心,敬心奉持,若不敬心奉持,不特不得稱為孝順,而且失去成佛真種,無有成佛之期!

乙二 別說戒相

丙一 說重戒相

丁一 別說十重

戊一 殺戒

佛言:若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殺,讚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咒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從此以下,正式宣說戒相。於中,先說十重戒相。十重戒中,現在開始講第一殺戒。

什麼叫做殺生?具有情識活動的每個生命,是以出入息維持其生命生存的,俗說一息尚存,就是生命不斷。如有那個斷絕我人的出入息,使它不再繼續相生,生命不能延續下去,這就叫做殺生。所以佛法說的殺生,不是關於念念相續,而是在一期相續中,強斷他的前後相續,在反於眾生要求生存意志的這點上,說殺生是一大罪惡!

眾生的氣息,依佛法來說,是有過去、現在、未來的三世差別:過去息已經滅無,當不可隔斷不續;現在息剎那不住,亦不可隔斷不續;未來息還沒有生,更無從隔斷不續,是則所謂斷出入息名為殺生。究竟從何說起?當知過去、現在,確是不可殺的,殺是約遮未來生命不再現起活動而言,就是現在用刀槍等,傷害眾生生命,使眾生的未來生命,不能再活活潑潑的現前,名為殺生。

或有從緣起性空的立場說:殺是從因從緣的,如本經說的殺因殺緣,既是因緣和合而殺,必然是無自性空的,了知殺性本空,應無殺生之罪!這是誤解空的邪說,絕對不可取信的。當知佛法說的緣起性空,正是對治人們種種過失的,怎麼可說知殺性空即無殺罪?真正善解空的,必然不去殺生,去造殺生罪的,必然是不了空。假定認為沒有罪而去行殺,這是佛法竭力破斥的邪見,不特不可說無罪,而且罪更重於其他,這是學佛法者所應特別注意的!

菩薩戒以殺為先,聲聞戒以淫為首,這是什麼道理?前面說過,聲聞戒待緣方制,就是僧人犯了某條戒,然後佛才制定某條戒。依各小乘律說:比丘最初犯的是淫,所以佛先制定淫戒,因而殺生不列在前。《僧祇律》說:『成道五年制淫,第六年制盜及殺』,就是此意。同時,聲聞行者的唯一目的,在於出離三界生死,根本沒有立志成佛,因而只求未來生命不再續生,所以淫戒居首。

菩薩發心以慈濟眾生為本,深深感到生存在世間的每個眾生,沒有不貪生而畏死的,要求去救濟眾生都來不及,那裏還可去殺害眾生的生命?假定去殺害眾生的生命,那豈不是失去菩薩的本有慈悲?又那裏有資格稱為菩薩?《瑜伽論》說:『若有問言:菩薩以何為體?應正答言大悲為體』。所以真正菩薩,尚須為物捨身,怎會殺害眾生?因此,特以殺戒列為第一。

殺生,在大小二乘道俗諸戒中,同樣的制為重戒。不論什麼人,如果去殺生,過失都很大的,亦即沒有資格入道,但是站在菩薩的立場,認為殺生是更重大的事。因為菩薩大行,是依眾生得的。〈普賢行願品〉說:『一切眾生而為樹根,諸佛菩薩而為華果;以大悲水饒益眾生,則能成就諸佛菩薩智慧華果』。有可度的眾生,才有救度的菩薩,眾生是成就菩薩大行的恩人,應時刻的思念報眾生恩,那裏還可去殺害眾生?且從菩薩的眼光看來,六道所有一切眾生,皆我多生多劫父母,我於生生世世,無不從是而生,為人子者,應該報答父母深恩,怎麼可以去殺眾生?再說,所有眾生,皆有佛性,當來都要成佛,而且誰先成佛,是沒有一定的,身為菩薩的行人,應與一切眾生結緣,應恭敬尊重諸眾生,說不定有的眾生,在我之前成佛,將來濟度於我。如《智論》說:『或可蟻子在前成佛,蒙其濟度,此事難知』。假定現在殺害它的生命,不但是殺未來諸佛,亦無異損害自己的前途!如持不殺生戒,非特與眾生結下深厚的善緣,而且施與眾生的廣大無畏,當知眾生最怕的,就是生命的死亡,菩薩如不殺生,眾生自然無畏。《涅槃經》說:『一切畏刀杖,莫不愛壽命,恕己可為喻,勿殺勿行杖』!

『恕己可為喻』:在儒家,就是所謂『恕道』;在佛法,就是所謂『自通之法』。總說一句,即是以己之情度他之情。凡是我不願意別人所加之於我的,我亦不應以這強加之於別人及諸眾生。如有人要來殺害我這活潑潑的生命,無可否認的,是我所不願意的,因我還希望這生命,繼續不斷的生存下去。自己是如此,就應想想別人及諸眾生,也是這樣的心理,那我怎麼可去殺害眾生?又怎麼可令眾生受到不必要的怖畏與痛苦?《增一阿含經》三七說:

『我欲生,欲不死,欲幸福,欲避苦;如有破此欲生,欲不死,欲幸福,欲避苦之我之生命,此為我之所欣愛耶?若為我所不喜愛,則我去破與我同欲生,欲不死,欲幸福,欲避苦之他生命,他亦不欣愛此,不獨如此,凡為自己不愛不快之法,在彼亦為不愛不快之法。然則我如何以己所不愛不快之法而繫縛他』?

像這樣的推己及人,是即一般說的同情心。

菩薩以攝化眾生為唯一課題,而攝化眾生的最大要務,就是如何與眾生接近,然後將之攝取到佛法中來,假定菩薩時存殺害之心,眾生見到你就害怕,立刻離開你遠遠的,試問你怎樣攝化他?不能攝化眾生,怎可稱為菩薩?所以菩薩應嚴格守持不殺生戒!

到此,「佛」又說「言:若」已發菩提心,受菩薩戒的「佛子」,既然受持佛戒,就當依戒修行,不可輕違佛制。首以殺戒說,不論是「自殺」、是「教人殺」、是「方便殺」、是「讚歎殺」,或是「見作隨喜,乃至咒殺」,是都錯誤的行為,極重的罪惡!

一、自殺:就是自己行殺以解決眾生的生命。這或是用自己的手足及身體的其他部分去殺,或是用外在的刀杖木石槍砲等的其他東西去殺,或是用手拿著刀杖槍砲等去殺,不論怎樣殺法,只要是親自動手,結束對方的生命,就構成殺生罪,而且這是身心兩者所造成的殺業。

二、教人殺:就是口教他人行殺害事,這或是當面教人怎樣去殺,或是遣派使人說明如何去殺,或是作書告訴人們怎樣行殺,雖不是親自動手殺害眾生,但因教唆他人這樣去做,只要對方生命結束,就構成你的殺生罪,而且這是心口所造成的殺業!古語有說:『舌上有龍泉,殺人不見血』,教人殺的罪惡,是多麼的重大?

三、方便殺:這既不是自殺,亦不是教人殺,而是巧設特殊的方便,致令對方的生命斷絕。如束縛捉繫,或指示道路,或令前人予以捕獲,然後結束他的生命,這都叫做方便殺,而這是屬意地所造成的殺業。

四、讚歎殺:如有人本來是沒有殺生心意的,可是現在有人從旁以花言巧語種種讚譽,說他有很大的力量,可以解決眾生的生命,於是會起殺心成就殺事。又或在厭世而想死的人面前,稱讚他的種種美德,說你既已有了這麼多的功德,如果死了生到天上去,享受天上的種種快樂,那是多麼稱心快意?為什麼生存在這世間活受罪?為什麼不快快的去死?如果對方因此而死,是即構成殺生罪,而這亦是心口所造成的殺業!

五、見作隨喜:這雖不是教殺讚殺,但是見到他人行殺,認為殺得很對,私心隨喜不已。或是前人先已有了殺心,但殺不殺還未決定,由於發現別人隨喜,無異鼓勵自己去殺,於是決定殺掉那個眾生。到了那個眾生生命結束,你就構成殺生罪,而這是由意地造成的殺業。

六、咒殺:這是以極惡的咒術咒令眾生致死。相傳印度有種毗陀羅咒,念了能令屍身全未損壞的死人起立,用水將死屍洗乾淨,再為死屍穿上衣服,然後給他刀杖,載在一個車上,再對起屍鬼說:某人有什麼事對不起我,現在你去替我把那個人殺掉,若所欲害的人真的就此死去,是為咒殺所構成的殺罪,而這亦是由心口所造成的殺業。

乃至,是未盡之辭。致人死地的方法是很多的,不唯上說的幾種。他如作無煙火坑,以沙土覆在上面,然後教人從上走過,以致陷入火坑而死。或是設一陷穽,令人墮下而死。或作機撥殺具,令人投入而死。或作絹繩鐵索,令人套頸而死。或與他人毒藥,令之服下而死。或墮胎殺,按腹殺等。總之,凡是令人生命結束的,都成殺罪。

不過如上所說的殺相,只有殺因,沒有殺緣,固然不能構成殺業,就是因緣和合,假使所起殺心不一直的相續下去,仍然不能成為殺業,一定要因、緣、法的三事具備,方能完成殺業。因為如此,所以現在說明這四者:

「殺因」,指由無始來的煩惱衝動,忽然掀起一念殺的動意,名為殺因。「殺緣」指殺心的相續不斷,以多種方便助成殺事,名為殺緣。「殺法」,指於殺的過程中,以刀劍坑弩等的資具方則,名為殺法。「殺業」,指由如上的三緣,斷彼要斷的生命,令其不得再相續,成就殺事,名為殺業。因可通於過去,緣、法只是現在,業則兼於未來。如是展轉相資,致令於當來世,彼此互相殺害,所以眾生生死,也就輪迴不絕!

如以三障來說:最初生起的一念殺心,是煩惱障;完成殺害生命的事業,名為業障;由此招感未來三惡道的苦報,是為報障。可見眾生的三障輪轉,完全由於最初的一念不善殺心而有,假定沒有這念不善的殺心,就不會造成罪重如山的殺業,設若沒有這種極重的殺業,怎會有生死中的極重苦果出現?所以戒殺實是極為重要的條件。

「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說不但人與大身眾生,不得去殺害他,就是最微細的生命,如昆蟲螞蟻,蜎飛蝡動之類,都不得故意的加以殺害。所謂故殺,就是存心害命,不是無意誤殺。誤殺,在印度結果論者的耆那教,認為會得殺生罪的。他們舉喻說:如誤觸火而被火燒,其道理是一樣的。但以動機論的佛教說,則不承認這有罪。當知佛教所說殺生罪的成立,雖有種種不同的條件,但主要的是看你的動機如何。如你沒有欲殺的動機,縱然誤殺他人致死,最多不過充分的負起不注意的責任,但不可說負有完全意義的殺生罪。反之,如你具有欲殺的動機,即使自己沒有親自下手,教人去完成殺生的事業,你也得負起殺生的重罪。經說一切有命,是總攝一切有情而言,不論是高級的,不論是低級的,不論是巨大的,不論是微細的,只要斷絕了他的生命,是就皆成重罪,不容有所寬縱!『是故如來大慈,一切俱制,但有可殺之境,一切不得作也』!甚至嚴謹到具有生長性的草木,都不得無故的加以折損,何況具有心識活動的有情?

做人尚且不可故意的殺生,以大悲為體的菩薩,自更不可傷害眾生的生命,所以說:「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慈悲心,是菩薩之所以為菩薩的根本心,應時時刻刻的永恆不斷的安住在這一念心上,不特不可有一時的間斷,亦復不可有一念的暫忘。慈悲愛念眾生,如保赤子一樣,只知怎樣給與眾生的快樂,只知怎樣拔除眾生的痛苦,而拔苦與樂的最大表現,則無過於保護眾生生命的生存,不動一念殺害的心理。所以慈悲心在菩薩是不可須臾離的,如離了慈悲心而去殺害眾生,必然就失菩薩的資格!

菩薩觀一切眾生,皆如自己的父母,為人子的,應當孝順父母,這可說是天經地義的。所以佛法所說的孝道,是以一切眾生為對象的,而菩薩所攝化的對象,亦是以一切眾生為目標的。因此,菩薩應時時刻刻的永恆不斷的安住在這一念孝心上,不特不可有一時的間斷,亦復不可有一念的或忘。恭敬孝順眾生,只知怎樣以父母的意志為意志,只知怎樣以父母的好惡為好惡,恭敬順從而不加以違逆。違逆眾生尚且不可,何況具有殺害之心?當知殺害逆天悖理,就是最大不孝不順。本經前說孝名為戒,實在有其深刻的道理,所以要不殺生,應常住孝順心。

慈悲心與孝順心,如以所緣的眾生對象不同,可作這樣的分別:慈心是緣怨懟的眾生而起的;悲心是緣苦難的眾生而起的;孝心是緣上位的眾生而起的。如以一切眾生皆為父母來說,緣於每一眾生,都是具此三心。

常住慈悲心與孝順心的菩薩,不特不會去殺害眾生,而且還會運用種種的方便去救護一切眾生。如見他人殺害眾生,立刻巧設種種方便,對欲殺害眾生的人,說明殺生種種過患,使殺生者放棄殺念,既不令殺者造成殺業,又不令被殺者感受苦痛,這是多麼偉大的慈悲方便?這是多麼真實的恭敬孝順?所以方便救護眾生,是慈悲孝順心中,最要的善巧學處,能令眾生永離刀砧等苦而得安樂。

假定不是這樣的實行菩薩道,「而反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反在這裏,顯其不應該如此。意即一個真正菩薩行者,自然是以利益眾生為前題,那末,不論什麼時候,不論什麼地方,如見眾生在苦難中,就得想方設法的去救護,使得脫離苦難,才是菩薩應有的行為。設若不去救護在苦難中的眾生,已乖度生的本願,失去護生的慈悲,何況現在更進一步的,反而恣縱其心,快逞其意,毫無愛愍同情的殺害眾生?一個菩薩行者,果真忍心到這個程度,不特顯示他已殘酷到極點,亦正我佛所說的『斷大慈悲』,那裏還有資格稱為菩薩?恣心殺生由於貪,如社會上的屠猪宰羊,就是屬於這類;快意殺生由於瞋,如做公僕的酷刑虐民,就是屬於這類。不論由於那種動機殺生,都是逆天悖理,違反菩薩心行的,應當判以重罪,所以說:『是菩薩波羅夷罪』。這是極惡重罪的罪名,好像世間宣判死刑一樣。按其意義,中國有多種不同的翻譯:一翻捐棄,就是修學菩薩行者,本來是有很多功德的,但因犯了此戒,一切功德悉皆捐棄,再也不能獲得道果。二翻棄罪,就是犯了此罪,永棄佛法的大海之外,不得入於清淨眾中,舉行共同說戒羯磨,清淨海眾亦不容他與之共住,律中喻為『如大海水,不容死屍』。三翻墮落,就是犯了此罪,將來一定墮落三惡道中去,受極大的痛苦。四翻斷頭法,如斷多羅樹心,不可復生。《五分律》對這有詳盡的說:『波羅夷者,名為墮法,名為惡法,名斷頭法,名非沙門法。……如針鼻缺,不可復用;如人命盡,不可復活;如石破,不可復合;如斷多羅樹心,不可復生』。五翻他勝處法,菩薩以智慧為自,以煩惱為他。受菩薩戒,本來是要以智慧摧伏煩惱的,可是現在由破此戒,不特不能破除煩惱,反而為煩惱之所勝伏,一切毀犯皆從此生,所以名為他勝處法。亦有這樣的說法:發心菩薩,在行菩薩道的過程中,經常要與魔軍進行戰鬥,本來是可戰勝魔軍的,但因現在破了此戒,不特不能戰勝魔軍,反為魔軍之所戰勝。法王之子,受敗於他,為他所勝,豈不可恥?

總上所說:不得故殺一切有生命的眾生,是菩薩的攝律儀戒;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是菩薩的攝善法戒;方便救護一切眾生,是菩薩的攝眾生戒。果能嚴格的守持不殺生戒,菩薩的三聚淨戒盡在其中,所以行者應慎重的護持!當知殺生,的確是有乖菩薩行的。菩薩行者,應如《十善戒經》說:『若見殺生者,如刀刺其心』。見殺尚且如此,何況親自去殺?為什麼要這樣?經中又說:『一切愛眼目,愛子亦復爾,愛壽命無極,是故不殺生,名為梵行最』。殺生,不唯傷害於他,對自己亦是不利的,如經又說:『噉肉者多病,斷命自莊嚴;當行大慈心,奉持不殺戒』!是真菩薩,理當如此,若有違者,非真菩薩!

此殺生戒,如果毀犯,假定是受過佛戒的,就得性罪與遮罪的兩種,假定沒有受佛戒的,那就只得一種性罪。性罪,是指其法本身法爾有罪的,不論你受不受戒,犯了就必然有罪,如國家法律定殺人必須償命,就是此意。遮罪,是指佛的律制之所遮止的,你如受了佛戒,假定後來犯了,就多得一遮罪,因你違反佛的戒律。沒有受佛戒的,不受律制的限制,所以犯殺生戒,只得一性罪。

可是有人這樣錯誤的想法:殺盜等事本來是一個,沒有受戒的人只得一性罪,受了佛戒的人反得性遮兩罪。這末一來,受戒成為招罪之途,對自己有損無益,那又何必要受戒?受戒豈不是找自己的麻煩,增加自己的罪惡?錯了,這個觀點是絕對的大錯!當知如前所說,受了戒,即入佛位,成為第一清淨者,具有種種的功德,正因為持戒者的功德力大,所以破戒的罪業也就特別深重。由於破戒的罪業深重,所以受了戒就不當毀犯;由於持戒的功德殊勝,所以未受戒的應當去秉受;不可因為犯戒具有兩種罪,就說受戒有損無益而不受!受戒是要你持戒的,不是要你犯戒的,如能持戒清淨,豈不對你有大勝利?怎可怕罪而不受戒?果真怕罪,應是怕犯戒,不應怕受戒!

殺生戒的條文,已如上說,但還有些重要的道理,須再加以說明。根據諸經論說,殺生罪的構成,需要四個條件。諸位對這,應用心聽,唯有明白這個道理,才能辨別是否真的犯了殺生根本重罪。四緣是:

一、眾生:謂所殺的對象,的確是屬眾生,而眾生是眾多的,但大要可分三品。上品眾生,指佛、聖人、父母、師長。於中,佛是最高的聖者,不是任何人所能殺害到的,所以經中從來沒有講過殺佛的這話。眾生雖有殺佛的心,但佛不會被其所殺。雖殺害不到佛,但由惡心生起,結果,出佛身血,是即犯了重罪,而且是五逆罪中的一種。其次,殺阿羅漢,亦是五逆罪之一。但殺三果以下的聖者,只犯波羅夷重罪,不屬於五逆罪。至於殺菩薩,如果還在外凡位,沒有入畢定性的,亦是不犯逆罪而只犯重罪;假使是十發趣以上的菩薩,那就犯了逆罪。再次,殺自己的親生父母,殺親為剃度的和尚,殺為授戒的阿闍黎,亦同樣是犯五逆罪。重罪與逆罪的不同:前者只是波羅夷罪,後者更加一種以下殺上的大逆不道之罪。如兒女對父母,父母是在上位的人,而且是我們生命出現的根本,以作兒女的立場來說,對父母應該恭敬孝順,現在不但不如此,反而去侵犯在上的父母,把父母殺死,當然要罪加一等。以學佛的人來說:剃度的和尚,授戒的阿闍黎,是我們法身慧命的父母,應該加以恭敬供養,現在不但不如此,反而把他們殺害,亦是以下殺上的逆罪。中品,指人類及天上的眾生,如果殺了人天的眾生,不但是犯了根本重戒,同時亦失了受戒所得的戒體。下品,指阿修羅、鬼、神、畜生等的眾生。是諸眾生,如果了解傳授戒法的法師語言,而已受了菩薩戒的,假定加以殺害的話,是即犯了根本重戒,不過戒體不會失掉!但是其中還有一點特別要注意的,就是在殺生的過程中,沒有一點慚愧心,而且越來越高興,甚至不斷的故意去傷害眾生,那就不但犯波羅夷罪,而且亦會失去戒體的。阿修羅等,如不了解傳授戒法的法師語言,再也沒有資格受戒,沒有受過菩薩戒的,假定加以殺害的話,不但戒體不失,亦不犯重戒罪,但不是沒有罪,不過是輕垢罪而已。

如上所講被殺的眾生,有凡聖高低的差別不同,因而判定殺生罪,也就有輕重及五逆罪的別異。可見同樣是殺生罪,我們必須予以善為分別,絕對不可儱侗的以為殺生罪是一樣的。

二、眾生想:謂所殺的眾生,當你去殺他時,的確是把他當作眾生看的。古德對這分為有當、有疑、有僻的六句。當二句者:㈠、實在是個眾生,也就把他當個實在眾生想,這末一來,在你殺死該眾生後,必然即犯根本重罪;㈡、實在不是眾生,你亦把他當作不是眾生看,縱然是去殺了,可說完全無罪。疑二句者:㈠、實在是個眾生,但在你要去殺他時,心中生起這樣的疑惑,這是眾生呢?或不是眾生呢?結果你把他殺了,則犯根本重罪;㈡、實在不是眾生,但在你要去殺他時,心中生起這樣的疑惑,這是眾生呢?或不是眾生呢?如見繩誤以為蛇,見土誤以為蟲,於是對它或斫或捻,雖然沒有傷害到眾生的生命,但因你已具有了一念殺心,所以雖不犯根本罪,但仍犯輕垢罪。僻二句者:㈠、實在是個眾生,但當時你心中,絕對沒有把他當作眾生想,如夜行見蛇,蛇本是眾生,可是你把蛇看成是條繩子,隨手好玩的抽刀砍斷蛇命,實在已殺死一眾生,但因當時沒有殺眾生的心意,蛇雖被殺死,不犯殺生戒;㈡、實在不是眾生,但當時你心中,絕對把他當作是個眾生想,如夜行見到一枯樹樁,這本不是眾生,可是你把他看成是個人,於是就去把枯樹樁砍斷,雖沒有真正的傷害到眾生的生命,因你當時具有殺害眾生的心意,亦犯輕垢罪,不過不是根本重罪。

所以佛法說眾生犯殺生罪,是合情合理的,不是妄入人罪的,亦即完全看你當時殺生的心理狀態怎樣。假定具有殺生心,縱然沒有殺害到眾生,亦犯輕垢罪;假定沒有殺生心,縱然殺害了眾生,亦不一定有罪。總之,佛法對於殺生一事,是動機論者,不是結果論者,一定要辨別你當時有沒有殺生心,這是最要緊的!這與現在的法律,看你有沒有殺的動機,可說完全是吻合的。

三、殺心:謂殺害眾生的動機,有了這個殺的動機,時刻要去逼惱眾生,在在要想眾生命斷,是為殺業的業主。只要有了這念惡心的存在,不論是自身去行殺,不論是教他去行殺,或用其他什麼方法行殺,都會構成殺生罪。分別這個殺心,又有兩種差別。㈠、通心,就是『漫作坑弩,漫為燒斫』,亦即是有心去殺害眾生。如果眾生因此而死,自然是犯根本重罪;如果眾生未因此死,那就只是犯方便罪,亦即殺生不遂的輕垢罪。㈡、隔心,就是『本為此人作殺方便,而誤傷彼人』,亦即是無心而誤殺的。因對那個人本沒有殺心,所以雖對他有所誤傷,但不構成什麼罪;可是由於有意為這個人作殺方便,雖然沒有殺害到他,但仍在這個人方面,結成方便罪。

四、前人命斷:謂要殺害某個眾生,而某個眾生的生命,的確為你之所結束,不能再繼續的生存下去,於是就構成殺業。唯被殺的生命斷絕,殺者所得的殺罪,是輕或是重,還得從兩個不同的時間去觀察。㈠、於現生中見到被殺的生命斷絕,這仍得看自身中具戒不具戒,來判斷殺罪的或輕或重。假定殺者本身仍然具有戒的時候,見到被殺的生命結束,是就結犯根本重罪;如果殺者本身已經捨了戒以後,始見被殺的生命結束,那就止於捨戒之前結方便罪;設或於殺者自身捨戒以後,對方的生命方斷絕時,那就不犯根本重罪,但世間的性罪還是免不了的。㈡、殺者為被殺的眾生作了方便以後,殺者的本身生命先捨,被殺的生命方告結束,那所得的殺罪又是怎樣?這還得從兩方面來說。⑴、殺者死了以後,於來生中自憶宿命,被殺的人,或任由餘勢命斷,或更加其他的方便,使令命斷,那就都要結成重罪。⑵、殺者死了以後,於來生中不憶宿命,被殺的人,亦任由餘勢命斷,這亦同樣的結為重罪。因為菩薩死了以後,戒體是不失的。被殺的人,不是由於餘勢而死,而是不憶宿命的來生菩薩,更加其他的方便,才使對方的生命結束,但這不是由於前方便會死,所以只結輕垢罪,不結根本重罪。如果後來所加的方便,是由宿業之所驅使,自己一點都不憶知,如比丘的癡狂心亂等,不特不結根本重罪,連輕垢罪亦不犯。

殺生所應具備的條件,以致構成殺生的罪業,已如上說,但殺生在世間,似乎避免不了,特別負有殺生之權的國家統治者,有時總免不了要殺生的,如國內作奸犯科的罪人,或國外侵略者的入侵,或暴力集團的殘殺無辜,為了維持國內的安寧,為了保衛國土的完整,為了護救善良的人民,假定不殺敵人及罪人怎行?所以佛法對於戒殺,有時又是可以開的。印順論師在《佛法概論》中說:『從大智的契合真理,大悲的隨順世間來說,戒律決非消極的「不」、「不」可以了事;必須慈悲方便的能殺、能盜、能淫、能妄,才能完滿的實現。如有人殘害人類——有情,有情因此遭受難堪的苦迫。如不殺這惡人,有情會遭受更大的慘運;惡人將造成更大的罪惡,未來會受更大的痛苦。那末,寧可殺這惡人,寧可自己墮地獄,不能讓他作惡而自害害他。這樣,應以慈悲心殺這惡人,這不是殺少數救多數,是普救一切,特別是對於作惡者的憐愍。因為憐愍他,所以要殺他。但願他不作惡業,不墮地獄,即使自己因此落地獄,也毫不猶豫。對於殺害這個人,是道德的,是更高的德行,是自願犧牲的無限慈悲』。

像這樣的以殺生為救生的手段,不論是古代印度的佛徒,不論是我中華的佛弟子,其例可說是很多的。如於宋元嘉時來我國的求那跋摩(譯名功德鎧),當他在關婆國弘法時,很受該國的國王之所崇敬。可是就在這個時期,忽遇鄰國的大軍犯境,王乃請示跋摩說:『外國的侵略者,仗恃他的兵力,現欲侵犯我國;假定我與他鬥爭,殺傷一定是很多的,於心有所不忍;假定不與他抵抗,國家將會立即滅亡,於心有所不安!現我陷於進退兩難中,不知怎樣是好,只好歸命師尊,請為作一決定』!跋摩爽快的回答說:『暴虐的敵人既來進攻,唯一的辦法就是抵抗;不過在起兵與敵對戰時,不要生起傷害敵人的念頭,要存慈悲憐愍的心理』!國王聽了跋摩的話,親自領兵去與敵人交戰,旗鼓剛剛交鋒,敵人立即退敗!此真所謂仁義之師,攻無不克。只要是義戰,佛法是不反對的!

《增一阿含經》中又有這樣的記載:『波斯匿王一天去對釋迦佛說:在我這個國中,有大盜賊起來,為此,我於昨日夜半,率領大軍討賊,終於把賊捉住,自覺功勞有在,實在歡喜得很,所以特來拜謁。假定昨晚我不舉兵,就不能捉到賊,國內將不安寧』!佛陀聽了,對大王說:『是的,大王,的確如你大王所說』!佛不特沒有責備波斯匿王的剿賊不是,反而深為稱讚的認為很對。可見佛法不是絕對的不能殺生,問題要看情況如何來決定的。

對這說得最為清楚的是《瑜伽論.菩薩戒本》:『謂如菩薩見惡劫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見是事已,發心思惟:我若斷惡眾生命,墮那落迦,如其不斷,無間業成,當受大苦,我寧殺彼墮那落迦,終不令其受無間苦。如是菩薩意樂思惟,於彼眾生,或於善心,或無記心,知此事已,為當來故,深生慚愧,以憐愍心而斷彼命。由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這既不是以貪心殺生,亦不是以瞋心殺生,而是完全由於大悲增上,純以代苦之心去行殺業的,對菩薩戒不但無所違犯,而且還生起很大的功德。蓮池大師在《梵網戒疏》發引中亦說:『斷死必為流涕,三覆然後行刑,是乃即殺成慈,雖殺非殺,法既不廢,恩亦無傷,國政佛心,兩無礙矣』!這是多麼世法佛法兩皆兼顧的殺生!這是多麼合情合理的殺生!像這樣的殺生究有什麼不可?應殺不殺才是要不得的。

不應殺而殺,恣心快意殺,這是罪惡的,有這樣的業因,當然要受苦報。所感的苦報,就正報說,當然是墮三惡趣,就餘報說,是感受人中的短命及多病的果報。如再分別,可這樣說:上品殺生,墮入地獄;中品殺生,去做畜生;下品殺生,受餓鬼苦。但是所謂三品殺生:有約三品眾生以分別的;有約殺心猛弱以分別的;有約所造雖是上罪,但因慇懃悔過關係,轉成中下品的罪業;有的所造雖是下罪,但因護過飾非,不知慚愧的關係,轉成中上品的罪業。是以同樣是殺罪,由於在過程中的心理變化,罪性的或輕或重,也就有所差別,這不是我們凡夫所知,唯佛與佛乃能窮了,是以最好還是不要殺生!

戊二 盜戒

若佛子!自盜,教人盜,方便盜,咒盜。盜因,盜緣,盜法,盜業。乃至鬼神有主劫賊物,一切財物,一針一草,不得故盜。而菩薩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樂,而反更盜人財物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上來已講殺戒,現在來講盜戒。佛法將命分為兩種:一是內命,指這現實的生命體;一是外命,指所有的衣食財物。眾生的生命體,得以生存在這世間,完全是靠衣食財物的維持。諸位不妨想一想,一個人生存在世間,假定沒有物質生活的資助,試問怎能生存下去?不論什麼人,要想生命不斷的生存下去,必須賴於物質生活的維持。所以,殺生是解決眾生的內命,偷盜是奪取眾生的外命。

再說,人生在世,一天到晚,忙忙碌碌,所為何事?無非是為衣食,而終日為衣食奔波,又無非是維持生命,沒有衣食財物等,生命就不能生存。因此,你所有的衣食財物,我不應當盜取過來,我所有的衣食財物,你亦不應盜取過去,假定把別人的衣食財物盜取淨盡,使別人的生活成為問題,就無異於間接剝奪別人的內命,所以佛法稱所盜物為外命,為維持內命生存所絕對不可缺少的東西。《智論》十三說:『一切諸眾生,衣食以自活;若劫若奪取,即為劫奪命』。在此情況下,為人當然不應盜取,盜取就是犯戒。

什麼叫做盜?在戒律中說,不與取名盜,就是人家根本沒有把這東西給你,你就把它取了過來,是名不與取。同樣是不與取,但亦可分數種。㈠、劫取,就是明目張膽的,運用自己的強力,不管物主肯不肯給,硬行的將之搶奪過來,如所說的打家劫舍者是。㈡、偷取,就是避開物主的耳目,在物主不留意時,將之悄悄的偷取過來。如報章所常刊載的,就是週末或假期,舉家外出旅行或郊遊或看戲,小偷乘這家中無人的機會,悄悄的溜進屋中,翻箱倒篋,把貴重的東西偷去,名為偷取。㈢、嚇取,就是別人有什麼隱私,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以此作為威脅手段,向對方索取財物,告訴對方說,你如不要我揭露你的醜行,可以,請拿錢來!這就是一般說的敲竹槓。自己確有不可告人之事的,為了不願把事情予以揭露,只好忍痛的如數付款,以求財去人安樂,是為嚇取。㈣、騙取,就是用種種的欺詐方法,將別人的錢財騙取過來,等到別人發覺這是騙時,錢財早已到了騙取者的手中,再也無法討回。這種情形,在現在這時代,可說到處皆是。如各地的老千集團,進行各種棍騙勾當,騙取大量的金錢,就是屬於這一類。其他種種的偷盜,當然是還很多的,現在不再多予宣說。總之,這是很容易犯的一條戒。

弘一律師說:『據我思之……又五戒中最為難持的,莫如盜戒』。一般認為不易犯的盜戒,律師卻認為最難持的一戒,足以證明人人都可能犯過這條戒的。舉最明顯的例說:比如寄信,信寫得太長,可能要過重,郵費要加倍,為了省幾角錢,乃以報紙或雜誌把信捲起來寄出去。一般人均以為是極平常的事,可是依佛法的戒律說,這就是犯了盜戒,是即盜了國家的錢財,讓國家少了收入。具體說:如寄信去美國,航空郵費一元,過重須付二元,若用報紙雜誌捲著寄,六角或八角便可,這一來,即等於盜了國家的一元二角錢。再舉例說:如世人在一機構服務,公家規定發五套信紙信封給每個服務的人,可是其中有一個人交際應酬廣,分發的五套不夠用,沒對負責人講,便悄悄的去多拿幾套來,一般人亦以為是極平常,公家有的是信封信紙,多拿幾套有什麼關係?當然,若得負責人同意,自是沒有關係的,因為是私自取用,所以就犯盜戒。又如做生意的商人,售出一萬元的貨物,假定應報兩千元稅,可是會做生意的人,往往是有兩本賬簿的,一給政府調查,一留自己便查。給政府調查的賬簿,將萬元的收入寫成五千,就可少交一千元的稅。在世俗說,這是逃稅,在佛法說,是犯盜戒,就是盜了政府的一千元。

世間有很多的人,總以為自己一輩子,沒有拿過別人的東西,亦即認為自己不會犯盜戒的。可是,如上所舉的幾個例看,為人不犯盜戒,可說是沒有的事。正因如此,所以弘一律師說盜戒最為難持。

偷盜是不好的事,這是盡人皆知的。在佛法中,不論大乘戒或小乘戒,不論在家戒或出家戒,都制有這盜戒,而且判為犯重罪的。在世法中,不論是古代或現代,不論是東方或西方,世界各國的法律,皆嚴格的禁止人民偷盜,只要是屬盜竊行為,不論是暗偷或明搶,就是違反法律,判為有罪,而受法律制裁。

佛法與世法,為什麼把偷盜一事看得這樣嚴重?當知在這世間做人,不論是屬那一種人,對於金銀珠寶財物,都是極為愛好的,寶貴的,不願任何人將之取去的,現如有人以不正當的手段,將他愛好而寶貴的財物偷來,特別是人最心愛的東西被盜走了,假使對財物看得輕的還好,設對財物看得很重的人,可能因此不寢不食,甚至因此一病不起,所以盜取他人的財物,對於他人的惱害和打擊,是很深很重的,會令人痛恨終生的!既然如此,怎不把偷盜看得很重?又怎能不說犯盜戒是重罪?

從佛法的立場講,一個行菩薩道者,志在教化眾生,而教化眾生的最勝方便,莫過於布施,所以六度四攝,均以布施為首。所謂布施,就是將自己所有的,給予所需要的眾生,一方面固可解除眾生物質生活的困難,另方面亦可與眾生建立良好的關係,使眾生很樂意的與菩薩接近,然後再以佛法去教化他,使他走上佛法的大道。現在不但不去布施眾生,反把眾生所有的盜取過來,試問怎能攝化眾生?不特不能攝化眾生,眾生見都不願見你,亦不願意與你往來。這樣,既失菩薩大慈大悲的濟眾生行,亦乖菩薩所應修的六度四攝法門。所以偷盜一戒,一般固然認為是很重要的,站在大乘佛法的立場講,菩薩行者更要嚴格的守持不偷盜戒,不得有所違犯!否則的話,是不能擔負度化眾生重任的,又怎有資格稱為菩薩?

佛在經中曾經這樣說過:『偷心不除,塵不可出;縱有多智,禪定現前,若不斷偷,必落邪道』。意思即說:不論你的智慧是多麼高,禪定是多麼深,假定你的偷心不除,不特不可跳出塵勞,而且結果必落邪道,永在生死中沉淪,試想偷盜的過失多重?對於聖道的障礙又是多大?正因如此,所以做人,特別是做個行菩薩道的人,必須戒除偷盜,不得少有違反,不然的話,絕對不能走上菩薩大道,實行度化眾生的工作。

佛說:「若」是一個做了菩薩的「佛子」,不論是「自盜、教人盜、方便盜、咒盜」,都是不可以的,都是違反菩薩悲濟之行的。

自盜,就是自己親手把別人的東西盜取過來。依古德說,自盜是有各式各樣的:如有某人要到外地去,家中人少甚至沒有人,便把自己所有的貴重物件,如金銀珠寶等等,寄存在自以為信任得過的朋友處,言明三五個月後回來取,這種事情,在現社會上,可說是很多的。但朋友見財起貪,想把珠寶佔為己有,因此,當物主來取回時,被寄存的朋友,根本予以否認,說沒有任何東西寄存在我這裏。由於最初彼此感情很好,以為可以信任得過,自然沒寫任何證據,現在朋友賴得一乾二淨,你對他一點辦法也沒有,最後只好說:『憑你的良心吧』!可是一個置友誼與道義不顧的人,早就抹煞了良心,還同你談什麼憑良心?良心又值得幾個錢?或者想作生意,甚至要開金鑛,但因自己沒有資本,於是利用三寸不爛之舌,到處游說,招人入股,一旦金錢到手,立刻高飛遠走,同樣是屬盜的一種。又如民間做會,假定一千元一份,招到五十份,就是五萬元,自己做會首,到時標了會,得到五萬元,自己逃跑了,此亦為自盜。總之,凡是運用不正當的手段,欺騙的方法弄得來的錢,都名自盜。

教人盜,就是以口告訴別人,說那裏有什麼東西,你替我把它取來,雖不是親手自取,但同樣是犯盜戒。不過其中略有分別:教人偷來的財物,如果是歸自己的,自然是犯根本罪;教人偷來的財物,如果是盜者自取,而不歸於自己所有,是就只犯輕垢罪。取者本來不知有這東西,因為你要他去取,雖說利不入己,但你不能不負教唆罪。還有,口頭上雖沒有教人去盜取什麼,但指手劃腳的,從形相上暗示令知,使得他人將東西偷來,亦是屬於教人盜。錢物歸不歸己,亦可如上分別。

方便盜,就是本來沒有心去偷的,但因某個東西自然現在眼前,既然沒有人看見,就不妨方便的,將它收藏起來,橫豎沒人知道。中國俗語說的:『順手牽羊不為偷』,就是屬於這類。俗人以為不是偷的,佛法認為亦犯盜戒。又如有時到友人家去拜訪,友人正在房中,或是出外未歸,你卻把放在廳中的手錶、戒指等物戴在手上,若無其事的大搖大擺的回去,亦是方便盜的一種。或假設種種的方便,或運用種種的善巧,使得對方認為你不錯,不知覺的墮在你的圈套中,將諸財物自然而然的給你,表面是他給你的,而實是用手段得來的,同樣是方便盜。

咒盜,就是以種種的咒術攫取他人的財物。相傳印度有種惡咒,惡咒師念了以後,會把人家的錢財,攝取到自己這邊來,成為自己所有。或念這個惡咒,召喚鬼神來到自己的面前,然後遣使他們,將自己所需要的東西,竊取回來,是為咒盜。這在星加坡可能也有,如常聽人說做貢頭,就是念咒以取他人財物的。這在一般人去做,已是罪大惡極,設若是佛弟子,特別是出家的佛弟子,亦為人家去做貢頭,那更是佛法的罪人!佛法絕對不許比丘邪命自活的,所以學佛的人,如見出家比丘為人做貢頭,應離他遠遠的,不要把這看成佛法,而應視為咒盜之一。

在殺戒中,有讚歎殺與隨喜殺,在盜戒中,為什麼沒有這兩種盜?當知殺生,自己力量可以做得到的,自然自己一人去進行殺事。如果一人力量做不到的,不妨幾個人可以互相面商,待商妥了一個適當的辦法,然後去進行殺事;可是偷盜大都是獨自進行的,亦是秘密的私自籌謀的,不願被別人知道,所以有了什麼盜竊案的發生,總是受到社會人士的譴責,不會得到人們讚歎的。讚歎既然沒有,自亦無人隨喜偷盜的,所以經中不談這個。古德亦有認為這二者,含攝在方便盜中,因這都不是正盜,亦不能公開的讚歎或隨喜別人的偷盜,所以入於方便盜中。

偷盜之所以成為偷盜,亦不是單純的,是要各種條件具備的,如單有盜因,沒有盜緣,固不能成為盜,就是因緣和合,沒有盜的方法,仍然不成為盜,必須三者具備,然後才成盜業。現在將這四者,分別說明如下:

「盜因」,謂由無始以來熏習所成的賊貪種子,而於現在生起一念盜心為因,有了這個盜因,然後才去進行偷盜的。「盜緣」,謂由種種的珍貴寶物,或自己所喜愛的東西,呈現在自己的面前,誘發自己去盜取它,是為助成其盜的盜緣。「盜法」,謂在盜取的時候,巧設種種的計謀,作種種不同的打算,或發鑰以啓鎖,或踰牆而躍入,或登高而跳下,或穿竇而爬進,翻箱倒篋,盜人財物,名為盜法。「盜業」,謂由具備如上的三個條件,正式的進行去取,使所偷的財物,離開原來地方,盜的作用完成,是為盜業。

如以三障來說:最初是因賊貪種子而生起的一念盜心,是煩惱障;完成偷盜財物的事業,名為業障;由此招感未來三惡道的苦果,是為報障。這末說來,不但殺生造成生死的輪轉,就是偷盜亦同樣的會令眾生生死不息。如不偷盜,就不會造成極重的盜罪,沒有極重的盜罪,就不會感三惡道的苦果,所以盜戒實極重要!

不但人民的財物不得盜取,就是任何有主的財物,「乃至鬼神有主劫賊物,一切財物,一針一草,不得故盜」。鬼神物,是指神廟鬼祠中的供具等物,不論何人是都不可以盜取的,如果盜取,即犯盜罪。有主物,即凡有主之物,皆不得盜。如祠廟中的供具等物,鬼神即為其主,或餘為守護主。劫賊物,就是劫盜所劫得的財物。劫賊物本是偷來的東西,現在把賊偷來的東西取過來,怎麼可以說是犯盜?古德對這有兩種解釋:一、劫賊所劫的,如是自己的東西,我已作失去想,現在劫賊並沒有說給我,我從劫賊那兒拿過來,是即不與取。二、劫賊所劫的,如是別人的東西,已經屬於劫賊所有,現在劫賊並沒有說給我,我若從劫賊那兒拿來,亦是不與取。所以取劫賊物,同樣是犯盜罪的。

日本佛教有這麼一個事實:有位安養比丘尼的尼寺中,一夜來個偷盜的人,把寺內的被褥都偷走。安養比丘尼沒有辦法,只好用紙當被蓋在身上,可是由於天氣寒冷,身體不斷打著寒噤。另外一個尼僧跑進來,在房間的入口處,看見有件小棉襖落在地下,於是撿起來送到安養尼的面前說:『這是賊人掉下來的,你把它穿上擋一擋寒冷』!安養尼回答說:『偷得人家的東西,便成為他自己的。出家人不能隨便要人家東西,他去得還不遠,快趕上還給他』!小尼僧沒法,便追上偷東西的人,說明原委,交還給他。賊人聽了這話,深深受到感動,於是就把偷來的東西,全部送回該尼寺中,以示懺悔之意。安養尼反而這樣說:『這真使人過意不去,好端端的偷了又送回來』!從安養尼顏面上的慈光,實在感動了這個盜人!

總說一句:不論貴賤輕重,不論多少好壞,所有一切財物,以及至微至賤,甚至一針一草,都不得不與而取,如果取了,即犯盜戒,所以說不得故盜。故盜,就是有意的去偷人家東西,存心的把人家財物拿來。

為什麼不得故盜?當知做「菩薩」的,對於一切眾生,「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樂」。佛性,是即顯示一切眾生皆有佛性,而菩薩應以這樣的眼光來看待一切眾生,認為眾生將來是都要成佛的,對佛恭敬供養都來不及,那裏還可去偷他們的財物?如果去偷他們的財物,豈不是等於盜取佛物?這過失多麼大?從遠處看,一切眾生固皆成佛,從近處看,一切眾生皆是父母,為人子者對於父母,應當生起孝順心來,要時刻的孝敬父母,怎可去偷父母的財物?一個兒女偷自己父母財物,是多麼的不應該?其過失又是多大?退一步說,就算把眾生看成眾生,菩薩是以利益眾生為本的,對於一切眾生,應該生慈悲心,眾生有什麼困難,立刻為之解決,眾生有什麼需要,立刻為之供給,決不忍心看到眾生受饑凍之苦。如此,怎麼還可去盜取眾生的財物?如去盜取眾生的財物,豈不是忍心讓眾生受饑凍之苦?甚至因外命的被奪而失去內命的生存,這那裏還像是個菩薩?

是以真正一個菩薩行者,應常常的協助一切人生福生樂,不應去盜取他人的財物,而使他人受苦受罪,這是最要緊的一事!助一切人生福,就是令種樂因;助一切人生樂,就是令得樂果。菩薩行者,應這樣的起常住慈悲心,應這樣的修學這些善事,廣為利益一切眾生,使眾生得到安樂以及解脫,為菩薩所應有的悲濟之行!假定菩薩行者,去偷竊他人的財物,奪取他人的外命,使得他人感到生活的窘困,受到生活的煎熬,自然有違佛陀的聖教,可以說是不順。同時,一切眾生既然都是我的多生父母,現在不特不去奉養父母,反而去盜父母的財物,惱害父母之甚,何有過於此者?不論在世法佛法,都可說是不孝。一個不孝順父母的人,那裏還有資格稱為菩薩?唯有謹遵佛制,才可說是孝順,唯有不盜他財,才可說是慈悲,唯有令諸眾生無所窮乏,才可說是生福生樂。

為利生而發心的菩薩,不論從那一個角度說,都應實踐菩薩行中的檀波羅密,盡自己的力量所能做得到的,惠施眾生,使眾生不虞生活的匱乏,假定不這樣做,已經違犯菩薩應有的精神,現在不特不這樣做,「而反更盜人財物者」,使眾生受到貧乏的痛苦,令眾生得不到物質生活的享受,不能不說是極大的罪惡,所以說「是菩薩波羅夷罪」!波羅夷的意義,如前所說,不再重述。

盜戒,看來是很簡單,但若有所違犯,是就毀壞菩薩的三聚淨戒。這話怎講?如不應盜取財物而去盜取,這是犯律儀戒;如應該惠施眾生而不惠施,這是犯攝善戒;如應當攝化眾生而不攝化,這是犯攝生戒;如應助一切人生福生樂,不但不去助一切人,反而去盜一切財物而生罪生苦,違犯菩薩應有的德行太甚,所以判結波羅夷重罪!

偷盜戒的條文,已如上說,但還有些重要的道理,須再加以說明。根據諸經論說,偷盜罪的構成,須具五個條件,五個條件完全具備,才真正的犯了偷盜的根本重罪,不是任何盜竊行為都成根本罪的。五緣是:

一、是有主物:是說這個財物,確實有所屬的,亦即是有主的,不是棄置於地,不屬任何人的,但同是有主物,亦可分為三品:上品物,是指佛物、法物、現前僧物、四方僧物、父母師長等物。

佛物,是佛所有的財物。真正了解佛有殊勝功德的,應誠心的以財物供養佛,現在不但不去供養,反而前去盜取佛物,這當然是要不得的。盜佛物的罪是輕是重,向有兩種說法不同:一如《涅槃經》說,只得偷蘭遮罪(粗過)不得重罪。因佛沒有我所的執著,亦即佛不會把任何財物看成是一己所有的,所以即使被人偷去,在佛不會感到痛惜,亦不會覺得有什麼苦惱,是以盜者的罪業就不太重。二如《善戒經》及本經說,盜佛財物是要判重罪的。因為盜取下位的財物尚結重罪,佛是天中之天、聖中之聖,其地位的崇高無與倫比,更何況佛所有的財物,是天人所供養的,毫無理由的你去把它盜取過來,怎可說是只得輕罪?

法物,是指記載佛陀言教的三藏教典。佛法經論的寶貴,是無價可估計的,因為內容所說,都是教人向上、向善、向光明、向解脫、向菩提的。不但盜取經論,是犯極重的重罪,就是焚燒故舊的經論,如燒自己的父母一樣,同樣是犯極重的重罪!不過不知這個有罪,而以為是燒字紙者,是就唯犯輕罪。還有,借閱他人的經論疏鈔等,有意不去還給借者,或是內容有所損壞,不向借者說明,亦不替他補好,就這樣的私捲起來去還他,不讓對方知道裏面已經破損,是皆犯極重罪!所以,如借他人經論等,應如期的還給他人,設或內容有損壞,應設法為之補好,並向借者公開的說明。這是做人應有的基本德行。

僧物,是指僧團公共所有的財物。南山律主說:『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故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數,施僧得大果報』。可見僧物是很尊貴的,不可隨便的盜取,如妄盜取的話,其罪是很重的。《方等經》說:『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大集經》說:『盜僧物者,罪同五逆』。《觀佛三昧經》說:『用僧祇物者,過殺八萬四千父母等罪』!諸位試想想看,盜僧物的罪重,到了什麼程度,真是令人不寒而慄!但是同為僧物,還有現前僧物與四方僧物的差別。不論是屬怎樣的僧物,只要盜取一毫以上,是即犯了極重重罪。這個說來,非常煩瑣,在此不想多談。總之,僧物是不可盜取的,如果盜取,非特罪重,佛亦救不了你,你又何必干犯這樣的重罪而自棄於佛海之外?

中品物,是指人類及天趣有情所有的財物,盜取這個中品財物,如果是屬人類所有的,是即犯了重罪,如果是屬天趣所有的,那就只犯輕罪,或者雖是重罪,但戒體不喪失。下品物,是指鬼神畜生所有的財物。如盜取這下品財物,不論是屬於鬼神的,不論是屬於畜生的,都只結為輕罪,即或認為是重,但亦不失戒體。

關於是有主物,雖有三品不同,但還有個有趣的問題,是值得向諸位說一說的。就是埋於地下的伏藏物,如取來犯不犯盜罪?有些比丘認為佛制盜戒,是誡取地上的東西,地下的東西是不禁止的,可是後來佛知道了,呵斥比丘們誤解佛意。因伏藏物,看來是無主的,而實是屬國王的,如以現在來說,是屬於國家的,假定掘取了它,自然構成盜罪。因人民所有權,雖僅在於地上,不能及於地下,但國家所有權,是及於地下的,如金鑛銀鑛等,都屬國家主權,假定取了,當然就對國家犯罪。不特地下的東西不可盜取,就是空中的東西亦不可盜取,取了,同樣是犯盜罪的。不過,如果是屬兩國中間的東西,甲國既沒有把它看成是己國的,乙國亦沒有把它看成是己國的,依《婆沙論》說,如果取來用,是被認為無罪的。不用說,這是佛教戒律的真意。可是《成實論》的看法,似乎沒有這麼嚴格。如彼論卷八說:『問曰:有人言,伏藏屬王,若取此物,則於王得罪,是事云何?答曰:不論地中物,但地上物應屬王。所以者何?給孤獨等聖人亦取此物,故知無罪』。《成實論》雖這樣講,但為了避免罪懲,還是嚴格些比較好,就是不論地上、地下以及空中的,只要不是自己所有的,就不要取來為己所用,免得犯了盜罪還不自知,這是最要緊的,不可稍有大意。

二、有主想:這可分為有主想與人物想的兩種,而各有六句差別。於中,有主想的六句是:㈠、有主有主想,㈡、有主有主疑,如將這樣的財物盜來,是就結成重罪;㈢、無主有主想,㈣、無主有主疑,如將這樣的財物盜來,是就結成輕罪;㈤、有主無主想,㈥、無主無主想,如將這樣的財物取來,是就完全無犯。至於人物想的六句是:㈠、人物人物想,㈡、人物人物疑,如將這樣的財物取來,是就結成重罪;㈢、人物非人物想,㈣、非人物非人想,㈤、非人物人物想,㈥、非人物非人物想,如將這樣的財物取來,都是結成輕罪。所以盜罪的或輕或重,或有罪或無罪,完全看你當時對於財物的想法如何而定,不是一味的毫無揀別的判為重罪!

三、盜心:這是指竊取的一念盜心,亦即是完成盜業的業主。以此盜心去盜取財物時,沒有把它當著給與想,沒有把它當著己物想,沒有把它當著糞掃想,沒有把它當著暫用想,沒有把它當著親厚想,這才成為業主。

四、直五錢:這是說明偷取多大價值的財物,才被處以波羅夷罪。據《五分律》說:當時摩竭陀國阿闍世王制定的法律,凡盜了五錢以上的東西,習慣的處以死罪。後來佛陀為比丘制戒,參照當時國家的法律,亦判比丘盜五錢以上有價值的東西,是即犯了波羅夷罪。相傳印度古代一個大錢,相等於我國古代十六個小銅錢。不論是盜取五錢,不論是盜取值五錢的東西,是都結成重罪;但若盜取四錢以下的錢或物,則唯結成輕罪,雖或結成重罪,但亦不失戒體。可是這裏成為問題的,就是一次盜取的財物不值五錢,經過兩次三次的盜取才值五錢,是犯輕罪還是重罪?這要看你當時盜取的意念如何來決定的:如你是有意相續去盜取的,到了數滿五錢財物時,當然結成重罪;如你是無意相續去盜取的,那就盜取一次結一次輕罪,盜取十次結十次輕罪。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解決的,就是取處所取的財物,或值五錢或不值五錢,是犯輕罪還是重罪?這要看當時不同地方的價值如何來決定的:如在新加坡用時雖值五錢,甚至超過五錢,但在吉隆坡偷時,該處並不值五錢,就所偷的地方論罪,是就只結輕罪;如在新加坡地方偷的東西雖值五錢,甚至超過五錢,但到吉隆坡用時,在吉隆坡並不值五錢,就所偷的地方論罪,自是結成重罪。

五、舉離本處:這是說他人的財物本是放在這裏的,盜者去盜取它時,將該財物移動離開原來的地方,不論是自己移動的,不論是教人移動的,不論是方便移動的,不論是用咒術移動的,就在移動離開的這個時候,為你結成盜罪。設或借了人家的錢財,後來賴債不肯歸還,在借方未作不要想時,自還不能為你結罪,因借方不斷的糾纏你,可能你還會如數奉還,一旦到了借方覺得索討無望,決定放棄不再向你要時,就要為你結成盜罪。還有前面說過的,人家寄託錢財在你那兒,你卻否認不曾受過他的寄託,不是一否認就為你結罪的,因為寄託人不會那麼容易就放棄不向你要,一定要用各種方法向你說明寄託的經過和日期,希望你仍歸還他,到了真正要不到而作放棄想時,是就為你結成盜罪。至於貨物偷稅,如已過了關津,不再受到政府檢查人員的檢查,亦即在你達到偷稅目的時,為你結成盜罪。

再就教人方面說:如你教人到某個地方去取某種珍貴的寶物,可是受你教的這個人,卻在另外一個地方取來另外一種值錢的東西。受教而取的人,固然要結重罪,但在教者本身,只是結方便罪。假定教者是有盜心的,受你教的人沒有盜心,在他去取那個東西時,以為是取你所應取的東西,到了所取的東西離開原來的地方時,教他去取的人犯重罪,受教而取的人不犯罪。反過來說,教他去取的人沒有盜心,受教而取的人有盜心,到了所取的東西離開原來的地方時,受教而取的人犯重罪,教他去取的人不犯罪。還有,教他去取的人,本是要他盜五錢財物的,可是受教的人所取得的財物,不足五錢而在四錢以下,那麼,不論教者與受教者,都只結成輕罪。反之,教他去取的人,本來要他盜取四錢以下的財物就好,可是受教的人所取得的財物,卻超過五錢以上的價值,那麼,受教者固然得重罪,教取的人只結輕罪。設或教他去取的人,本意沒有說明多少,既沒有規定五錢以上,亦沒有規定四錢以下,受教的人也就糊里糊塗的去將財物盜取了來,是則怎樣結罪?這要看所取的財物價值來決定:假定取來的是值五錢以上的財物,教者與受教者,是都結成重罪;假定取來的是值四錢以下的財物,教者與受教者,是都結成輕罪。再者,設或二人共同去盜取一樣東西,而且這東西的價值超過五錢,可是到了分贓時,每人雖分得其半,但因盜離原地方時是五錢,所以兩人各犯重罪。或者但教他人去盜某種東西,自己並沒有想得到其中的一分,待受教的人將那東西盜離原地方時,教的人不結重罪。後來接受盜來那個東西的人分給你一分,如你知道這是所盜來的東西,而仍接受他的分贓,那你還是不能免罪的。若你根本不知這是所盜來的東西,以為是他送給你的,那你雖接受了他的贈送,是也完全無罪的!

如上這樣的分別,可知偷盜的行為,是有各式各樣的,亦即極為微細的,稍為不加留意,是即違反了盜戒。所以吾人做人,特別是做個佛弟子,尤其是做個大乘菩薩者,不得不對這盜戒,特別加以嚴格留意!

然則怎樣才能算是不犯盜戒?律中告訴我們是這樣的:不論什麼東西,如認為是別人給與我的,或者把它看成是自己的,或以為是別人棄捨不要的糞掃物,或者把它作為暫時用一用想,或者由於自己的心亂癡狂而不知是別人的東西等,如是取來的東西,是不犯盜戒的。

偷盜與殺生亦是一樣,菩薩有時亦可從他人手中奪取財物的。印順論師在《佛法概論》中說:『同樣的,無論是國王、宰官、平民,如有非法的掠取財物,那不妨「廢其所主」,取消這王臣及聚落主的權位,從巧取、豪奪、侵佔、偷竊者手中奪回來,歸還被奪者;這當然需要方便——技巧。推翻他,從他手中索回,對於這個人或少數人也是善行。如讓他受用非法得來的財物,即會加深他的罪惡;奪他,即是拯救他。菩薩的心中,是沒有嫉惡如仇的,應該是悲憫惡人過於善人。但這不是姑息縱惡,要以「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的精神,起來殺他奪他』。

對這說得最為清楚的是《瑜伽論菩薩戒本》:『如諸菩薩見有強盜或者劫賊,奪取他人的財物,而這所奪取的財物,或者是屬於僧伽的,或者是屬於佛塔的。他們奪取了財物以後,堅執以為是自己所有的,縱放自己的情意,受用這些奪取物。不知隨意取用三寶的財物,其過是很重的,當於長夜受惡趣苦。菩薩見到這種事情以後,對劫盜賊生起深深的憐愍心,於彼有情發生利益安樂的心理,乃隨自己的力之所能,採取強逼的手段,將他所取的僧伽物及佛塔物奪取過來,勿讓諸劫盜賊,由於恣意受用這些財物,於未來世中受無義無利的苦果。菩薩以憐愍心饒益有情的因緣,將所奪來的財寶法物,如知是屬於僧伽的,仍然去還給僧伽,如知是佛塔的,仍然去還給佛塔,如知是普通人民的,仍然去還給人民,自己一絲一毫都不沾染。菩薩如是以憐愍心,運用強有力的手段,奪彼劫賊的財物,還復到原來的地方去,於菩薩戒,不但無所違犯,而且生多功德』。對所奪取來的財物,假定自己沾染絲毫,不特不會生多功德,簡直成為賊復劫賊,是絕對要不得的。

不應盜而盜,縱情的受用,這是要不得的,有了這個業因,當然要受苦果。所感的苦果,就正報說,是墮三惡趣中受極重苦,就餘報說,轉生來到人中,是受貧窮及共財不得自在的果報。貧窮困苦,在這世間到處可以見到,亦是人人所能體會得到,不用多說,大家都能了知。所謂共財不得自在,是說世間財物,屬於惡王、盜賊、水、火及敗家子五家所共有的,不是任何個人所能自由支配的。依佛法說:錢財不論怎樣眾多,遲早總歸是要消散的,絕對不能永為己有。俗說錢財不會超過三代,往往都是及身而盡。所以佛法對於正當的財富積聚,都不怎樣鼓勵,何況是由偷盜得來的財富?當更認為是萬惡的了。還有『見利忘義』所得來的錢財,同樣是骯髒不堪,而為佛陀所不讚許,不幸世人對於錢財的愛好,總是嫌少不嫌多,因而往往造成很多的罪惡!殊不知錢財是不容積聚的,等你已經積聚很多錢財時,你的生命也就快將結束。所以有兩句話說:『終生只恨聚無多,及到多時眼閉了』。到了眼閉時,什麼也不能帶去,能夠帶去的是業,何苦而為錢財造業?所以為人若不盜取,不特於現生中離去貪嫉而得身心安樂,而且於未來世中得大富饒,豪貴自在,所有珍財,王賊水火,不能侵奪。因而,應持不偷盜戒。

戊三 淫戒

若佛子!自淫,教人淫,乃至一切女人,不得故淫。淫因,淫緣,淫法,淫業。乃至畜生女,諸天鬼神女,及非道行淫。而菩薩應生孝順心,救度一切眾生,淨法與人。而反更起一切人淫,不擇畜生,乃至母女姊妹六親行淫,無慈悲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盜戒業已講完,現在來講淫戒。淫是淫欲,就是男女間的相互染著,亦即是對色欲的情滯不捨,所以叫做淫色,亦有名為淫荒。中國古書說:『內作色荒,外作禽荒』。佛法把這叫做不淨行,就是以愛欲染污自己的內心,名為不淨,趣於非法的境界上,而染污清淨的戒品,名之為行。經中有的地方亦稱為非梵行,就是學佛的人,應修清淨的妙行,可是現在污穢交媾,所有鄙陋行為,真正可說羞恥,所以名非梵行。行非梵行的人,不特內污自體性,亦復有污他人的心地。一般把這稱為生死的正因,輪迴的根本。為什麼?要知淫根不斷,永遠沒有出離生死輪迴的希望。如經中說:『淫心不除,塵不可出,縱有多智禪定現前,如不斷淫,必落魔道』。可見這對修學佛法的關係重大。諸有不想在欲海中翻騰,在愛河裏浮沉,怎樣斷除淫欲,該是首項工作。或有以為:男女之間的關係,只要得雙方同意,對誰也不會損害,更不會惱亂眾生,為什麼看得這樣嚴重?要知淫欲這事情,你不染著它便罷,一旦染著了它,就為它繫縛得緊緊的,要想再去擺脫它,或者割斷這條愛索,是就真的不簡單。龍樹《智度論》說:『淫欲雖不惱眾生,心繫縛故為大罪』。再如世間的牢獄,為了不使犯人逃走,在犯人的身上套上枷鎖,而在三界生死牢獄中,以枷鎖套住眾生的,不是有形的鐵索,而是無形的愛欲。有情被愛索牢牢的繫縛住,要想出離三界牢獄,是就難乎其難了!所以佛在諸經中,對於淫欲的呵斥,真可說是不遺餘力!如經中說:過去有個五通仙人,以其神通之力,飛入國王宮中,受諸宮娥綵女,各各互相摩觸,於是不覺生起欲染的心理,就在這欲染心生時,原有神通自然而然失去,沒有辦法再以神通飛離王宮,只好一步一步的走回深山窮谷中。試想想看,淫欲的禍患多大?《僧祇律》說:『可畏之甚,無過女人;敗正毀德,靡不由之』。不信,請看世間很多傷風敗德的事,何一不是緣於女人而來?不論是個怎樣的正人君子,不論是個怎樣有道高僧,如果你還沒有離欲,一旦被女人纏上了,正人君子就可變為虛偽小人,有道高僧就可變為破戒比丘,想想怎不可怕?《正法念處經》對這更為透切的說:『世間男得苦,皆由於女婦,非少非中年,莫不由此因,女人壞世間,令善悉滅盡。天中大繫縛,莫過於女色,女人縛諸天,將至三惡道』。女人的禍患之重,於此可說透露無餘。《雜含》三六亦說:『女人梵行垢,女則累世間』。同樣是把性欲的過患歸咎於女眾。嚴格說來,這那裏是女子單方面的需要?未離欲的男眾,對這還不是同樣的需求?為什麼經中多呵責女色?印順論師在《佛法概論》中說:『由於佛法多為比丘說,所以對於男女的性欲,偏重於呵責女色』。接著又說:『其實,如為女眾說法,不就是「男人梵行垢,男則累世間」嗎』?由於男女對這同樣的染著,所以有關性欲的種種罪惡,應由男女雙方共同負責,不能完全歸咎於女眾一方。所以若男若女,對於淫欲生活,均應有所節制,甚至予以根絕,絕對不可縱情逸蕩,如果過於縱欲無度,不但自己觸事多難,而且壞他對己信心,乃至興起多人生謗,必然是對自己不利的。古德有這樣的話說:一個行淫的人,能夠毀壞世間,甚至使得一切咒術方藥合練不成;又能毀壞一切出世三乘戒行、禪定、解脫一切善根。所以《瑜伽論》說:『諸愛之中,欲愛為最』。佛法行者,如能把愛欲對治掉了,其他種種貪愛,自也就可克伏。淫欲的過患眾多,不能詳細的盡述,現在依諸經論,略說三過如下:

一、似樂實苦:世間男女所以染著於欲,即錯誤的以為這是人生的大樂,殊不知從佛法的立場看,這根本是似樂而實苦,亦即是說完全是苦非樂。如生疥癩病的人,由於奇癢難熬,不斷的用手去抓疥,這本是件苦事,但當他抓得痛快時,不自覺的以苦為樂,但在沒有疥癩病的人,看他在抓疥時,不特不以為樂,反而認為是苦。當知已經離欲的人,見到男女的性欲是苦非樂,也是如此。欲樂實在不是樂,其性全是虛偽的,可是它有股力量,能誑迷惑的眾生,使眾生自動的趣向這方面,如飛蛾撲火一樣的,恆為欲火之所燒害。《智論》說:過去有個淫女,停在天神廟中,等待一個男子,其男大概爽約,不能稱其淫心,於是欲火熾盛流溢於外,竟然把那天神廟燒了。無怪世人欲火中燒時,會不顧一切的非去追求不可,不達目的誓不罷休。其實這是惹火燒身,對己一點好處沒有。所以古德有說:『舐刀刃之蜜,貪毒花之色,損害眾生,是魔意願』。色欲,看來好像是很好看的,碰是碰不得的,因為其中有毒,如果你碰了它,就要為毒所毒,立即有喪身失命之虞。所以說似樂實苦,為害甚大。

二、似味實災:淫欲一事,一般世人,對之似都感到無限興味,好像其中滋味很濃一樣,殊不知從佛法的立場看,這是多災多難很少滋味,甚至根本無味的。經中曾舉喻說:如羅剎女最初對你非常的親熱,一旦與你發生關係後,立即將你吞食而解決你的生命,試問這對你有什麼興味?又如我們的怨家對頭,本意要來加害於你的,可是為了達到他的目的,特別表現對你的種種親切,表現對你的種種好感,讓你對他不加提防,而且把他看成最友好的知己,可是等你入了他的圈套,然後再對你予以致命的打擊,到了你發現時,已經為其所害,再也無法挽救你的生命,這在世間是屢見不鮮的事實。當知淫欲的禍患,也是如此,經常對人表現一股誘惑力,使人很樂意的去接近它,以為其中妙味無窮,可是到了人們真正沾染了它,喪害生命肉體,是還事小,斷送法身慧命,才是事大。因為這麼一來,不特障礙人們,得不到涅槃的樂,而且正由於此,招受無量痛苦。《菩薩藏經》第十說:『習近欲時,無惡不造;受彼果時,無苦不受』。這真是:『愛河欲海,漂溺無岸,死生之波,長流莫絕,一切怨害,皆從欲生』。眾生在生死長夜中,常常感到離合的悲痛,還都不是由於淫欲而來?所以說淫欲多災少味。

三、似淨實穢:有情的生命肉體,不論從那方面觀察,都是種種不淨的,即或洗盡大海中水,亦發現不到它的絲毫清淨之處。因這生命體,是由累骨所成,外面雖然包著一層薄皮,肉裏實是骯髒不堪的血肉便穢,如把包著的一層薄皮揭開,那簡直可說臭不可聞!不信,如從我人的九孔中,隨便搯出一些什麼,都是不淨臭穢的。還有在這熱帶的南方,如果一天不沐浴洗身,就會從你身上放出難以嗅聞的奇味,這也是誰都知道的。可是人們很會偽裝,明明是不清淨的,但會詐現好像是清淨的,於是使得一般人們,自然而然趨向於它,並且愛樂這個臭穢,沒有一點厭患之心,這不是眾生的顛倒是什麼?經中對這亦曾舉喻說:如世人豢養的豬玀,終日臥在屎尿不淨淤泥中,人們視為最骯髒的,可是在豬還很樂意的住在裏面,有時你要牽牠出來,牠還不大樂意。如有頌說:『肉身雖不淨,似淨誑愚夫,樂穢而無厭,似豬樂淤泥』。特別是女人,為了誑惑男子,格外打扮得妖艷,還要洒上些香水,使你不知不覺的,陷入她的情網中,無法衝破得出來。龍樹《智度論》說:『巧察人意,女人為智』。在這方面,女人的確是有她一手的。但若能夠洞觀此身不淨,那不論見到怎樣貌若天仙,是都不會對她生起欲念了。

佛說「若」是一個做了菩薩的「佛子」,不論是「自淫」或「教人淫」,是都違反菩薩律儀的,略說如下:

自淫,就是自身行污穢行,亦即男女間的污穢交媾,互相纏縛。教人淫,就是教人作污穢行,亦即使他墮在愛欲的網羅中,不得解脫。關於自淫、教人淫,在大小乘的佛法中,有不同的說法:聲聞法中,認為自淫是犯根本重罪而成業道;菩薩法中,不但自淫犯根本重罪而成業道,就是教人淫亦犯根本重罪而成業道;所以大乘佛法認為自作教他,其罪是相等的,沒有誰輕誰重的差別,因為菩薩行菩薩道度化眾生,應以淨法開導眾生,使眾生走上清淨道,才是道理,那裏可以教人行不淨行?如果教人作污穢行,使眾生沉溺在愛河中,自然是違反菩薩律儀的。

「乃至一切女人不得故淫」:是說不論貴賤老少,不論妍媸親疏,只要是女人,就不得故意的與之行淫。在這裏,出家與在家,自然有分別:出家眾絕對的完全的禁止行淫,沒有邪正的分別;在家眾就要分正淫與邪淫。印順論師在《成佛之道》中說:『如男女同意,得保護人的同意,不違反國法,經當時公認的婚儀而結為夫婦;這種夫婦的正淫,為家庭組成的要素,子孫延續的必要,是正當的,無罪的;反之,在家士女,即使取得對方的同意,而為佛法所不許(如受八關齋戒時),國法所不容,或為親屬保護人所不同意,都屬於邪淫,而為佛教在家信眾所應戒除的。因為,這不但傷害對方的自由意志,也是破壞家庭和樂,擾亂社會秩序的惡行』。

不得故淫的『故』字,揀別不是受他暴力的強逼,亦非自己無心去作不淨行,而是心甘情願的樂意去做的。這末說來,進行淫事,難道還會有所錯誤?如果有意的,自不會錯誤,可是有時,遇到特別的難緣,受到惡人的強逼,身不由主的做了染污行,自不能說是故淫。不過其間還有分別的,就是在這樣的情形下行淫:假定根本沒有一點愛樂心,自然是無犯的;如其時有了一點愛樂,仍可說是有犯;所以佛法對這分析得很嚴格的。

在此,有人提出問題說:印度亦有所謂咒淫,如摩登伽女念先梵天咒以攝引阿難尊者,阿難因佛的營救,而保持戒身的清淨,但若以先梵天咒攝引其他眾生,豈不可以完成淫事?為什麼經中不制?當知淫事是在雙方樂意之下進行的,不致遇到怎樣的阻礙就成,與偷盜殺生不可同日而語,要待什麼咒術才成好事?所以略而不論。

淫欲之所以成為淫欲,亦不是簡單的,同樣要有各種條件,即因、緣、法、業四者具備,才成淫事,現說如下:

「淫因」,是指無始以來所具有的貪淫習氣,而於現在初起的一念淫心,名為淫因。「淫緣」,是說一念淫心生起以後,其心相續不斷,於是就對對方加以瞻視追逐,多種助成男女合會,名為淫緣。「淫法」,是說雙方接近以後,彼此撫摩,互相愛憐,稱歎情術,以及作用方便,資具法則,名為淫法。「淫業」,是說由如上的因、緣、法三者和合,任運使得二根交接,不論精之出與不出,只要進入如胡麻許,成就淫事,名為淫業。

例前殺生偷盜,行淫亦具三障:貪淫的一念淫心,是煩惱障;成就淫欲的好事,名為業障;招感輪迴的苦果,名為報障。前面說過,淫是生死的正因,輪迴的根本。學佛法者,要想不在生死中輪轉,斷淫該是最要的一著,不然的話,要想超脫輪迴,是不能做到的。

嚴格說來,不但人趣中的女子,不得對他生起染心,與之行不淨行,「乃至畜生女,諸天鬼神女」以「及非道行淫」,亦是不可以的,如有了這種行為,同樣是犯罪的。人與畜生女行淫,當然是不多見的,但不能說絕無所有。《楞伽經》說:『昔有一王,乘馬遊獵,馬驚奔逸,入於山險,既無歸路又絕人居,有牝師子,與同遊處,遂行醜行,生諸子息』。這足以證明世間曾經有過這樣的事。為了防微杜漸,佛陀特別制訂,以免有這樣不如法的事發生,至於諸天鬼神之女,這本不可為世人之所淫者,不過有時他們或化現為婦,世人不知為諸天鬼神之女,致與之發生不尋常的關係,同樣是不可以的,所以說亦皆不得非淫。

男女間的正常關係,在於二根相互結合,一般在俗世人,除這為正淫外,其他非道行淫,是都名為邪淫。《優婆塞戒經》說:若於非時、非處、非女、處女、他婦、若屬自身,是名邪淫。此亦皆不順於世間的道理而有違於性的自然,所以叫做非道。什麼叫做非時?如在白日行淫,或於月六齋日,或於年三齋月,或是八王之日,或是自妻妊娠,或是在於產後,或在喂兒乳時,或在月經來時,這都不是行淫的時期,如果行淫,是即犯邪淫戒。什麼叫做非處?就是除了小便道外,若在大便道或口中,以及身體的其餘部分,這都不是行淫的處所,如果行淫,是即犯邪淫戒。什麼叫做非女?這或是指的男子,或是黃門二根,這都不是行淫的對象,如果行淫,是即犯邪淫戒。什麼叫做處女?這是指尚未嫁人的黃花閨女,亦不是自己之所攝受的,當然不可對她採取非理智的行動,如果侵犯了她,是即犯邪淫戒。什麼叫做他婦?這是指已經結婚的婦女,亦即有夫之婦,而為其夫之所攝屬的,自更不可對她有非禮的表現,假定對她有所染指,自亦是屬犯邪淫戒。什麼叫做自身?就是有一種人,具有別異煩惱,教人於自身中,或大便道,或是口內,作不淨行。雖然是他自己教你這樣做的,你亦不得於他身中作不道德的行為,而他自身願意接受你的這個非法行為,雙方是都犯邪淫戒的。

然「而」作為一個具智慧分的「菩薩」,與一般愚癡無智的人,是有著大大不同的,不特不應對一切人行淫,且「應」視一切男子皆是我父,一切女子皆是我母,我對他或她,「生」起恭敬「孝順心」都來不及,那裏還可對他或她有不正當的行為?假定有不正當的行為,是即逆天悖理,喪失自己的本性,惱害父母無有過於此者,那裏還談得上孝順?又那有資格叫做菩薩?菩薩是要「救度一切眾生」的,不是要去惱害一切眾生的。救度眾生,不是令得人天的福樂為滿足,而是要『我皆令入無餘涅槃而滅度之』的,亦即是令永離生死苦本的。然要完成這麼一個度生的目的,必須要以「淨法與人」,如所說的教人修不淨觀,或是教人精持清淨戒行,斬斷淫欲的愛根,救出煩惱的愛河,方為大士妙用,方是慈悲教導,《楞嚴經》說:『根本成淫,輪轉三途,必不能出,如來涅槃,何路修證?必使淫機,身心俱斷,斷性亦無,於佛菩提,斯可希冀』。就是這個道理。

以度生為己任的菩薩,假定不能以淨法與人,生起如上的慈悲教導,菩薩資格已經成為問題,「而反更起一切人淫」,淫念又特熾盛,到達識性昏迷,荒淫無度的程度,甚至「不擇畜生」的去行淫,「乃至」從疎至親的,對「母女姊妹六親行淫」,這是多麼的罪大惡極?所以不論什麼可淫之境,是都不應如此的。六親,有父六親與母六親之別:伯、叔、兄、弟、子、孫,是屬父六親;姑、姨、姊、妹、兒、孫,是屬母六親。當然,從現實世間看,於六親中行非法事,確實是很稀有的,亦即是不可能的,佛之所以在此制訂不得於六親行淫,是屬預防性質,恐怕世間有邪見人,以為於自親作非法事,沒有侵犯他人的過失,所以佛特大慈大悲告訴我們,這是最要不得的。

前於殺生戒中,曾經說過,菩薩以大悲為體,有了大悲,就能拔除眾生的煩惱生死之苦,有了大慈,就能給與眾生的菩提涅槃之樂,菩薩應時刻的本著這樣大慈悲心,為諸眾生說離欲寂靜之法,使眾生到達菩提涅槃彼岸,假定不是如此,反生淫人之念,以愛索將眾生牢牢的繫縛在生死苦海中,是即顯示你這菩薩,對於眾生無慈悲心,「無慈悲心者」,更起一切人淫,「是菩薩波羅夷罪」。如是根本重罪,是不可寬恕的。

淫欲向被認為是生死的根本,這當然是過分強調了的。其實,淫欲不是生死根本,沒有淫欲生活,並不等於解決生死。如初禪以上的天人,完全是沒有淫欲的,可是他們仍在生死中輪轉,並未出離三界而得解脫。既然如此,佛法的出家五眾,為什麼要嚴格禁絕?印順論師在《佛法概論》中說:『男女的牽制,繫縛力特別強;在男女相互佔有的社會結構中,苦痛是無法避免的,實是障道的因緣。在當時的社會中,適應當時的出家制,所以徹底戒絕男女的淫欲』。正因徹底戒絕淫欲,如果觸境有所違犯,是即犯了根本性罪;若在家菩薩受八關齋戒,於一日一夜斷除正淫,這可說是遮業,所以淫戒亦具性罪與遮罪的兩種。有說男女居室,為世法所不禁,既然要受戒者,才有犯罪可說,是則應該唯有遮罪沒有性罪!這話是不對的!世法不禁,是約正常夫婦的性生活而言,若非正常夫婦的苟且行為,妨礙別個家庭的和樂,在世法說,其罪亦不輕的!是以淫欲一戒,七眾菩薩共制,大小乘律亦同。如說略有不同的:出家五眾,不論邪淫正淫,是都絕對嚴制,在家二眾,雖說只制邪淫,但在自己妻妾方面,復制非時非處而淫,如發心受八關齋戒時,則亦同於出家五眾,不論邪淫正淫,一切嚴格禁制。假定有所毀犯,是皆結成重罪。

在此淫戒文中,明顯具有三聚淨戒:不得故淫是攝律儀戒,假定更與諸女人淫,是即犯攝律儀戒;淨法與人是攝善法戒,假定不如此而反起一切人淫,是即犯攝善法戒;救度一切眾生是攝眾生戒,假定無慈悲心而以愛索繫縛眾生,是即犯攝眾生戒。所以菩薩行者,如果犯了淫戒,即犯三聚淨戒,失去菩薩資格,因而不可不嚴為守持。

淫戒的罪業構成,不如殺業的四緣,盜業的五緣,只要具有三緣,就成淫戒的重罪,現在略分別如下:

一、是道:道指大便道、小便道、口道的三道。佛法行者,假定於人、天、修羅、鬼神、畜生諸女的三道中行淫,是即犯根本重罪;假定於人、天、修羅、鬼神、畜生諸男的二道中行淫,亦即犯根本重罪;假定於人黃門乃至畜生黃門的二道中行淫,亦是犯根本重罪;假定於人二根乃至畜生二根的二道中行淫,亦是犯根本重罪;假定於一切已死而其三道尚未壞爛於中行淫,亦是犯根本重罪。總而言之,於五趣中,不論對那趣的眾生,不論是在那一道中,發生性行為,是即犯重罪。所以佛陀嚴格的禁止在諸男女的二道或三道中行淫,實在是有其慈悲深意的。

二、淫心:這是犯戒的根本,沒有這一念淫心,是不會去行淫的。律中說有一個比丘,淫心來得特別重,沒有辦法控制它,但又怕犯根本戒,在不得已的情形下,竟將生殖器割去。事為佛陀知道,呵責該比丘說:當斷的(欲心)不斷,不當斷的反而斷了,真是愚癡之極!有了這念淫心,而去行淫之時,心中生起極大的喜樂,好像饑者得食,渴者得飲一樣,充滿了無限愉快之感!具有這種心理,當然不會像熱鐵刺心、臭屍繫頸、吞食糞穢那樣的難受。只有樂觸,沒有苦感,是為淫心的最好說明。

三、事遂:在怎樣的情況下,才算完成淫事?站在男性的立場講,祇要於女子的三道中,使男根得入胡麻許,就犯根本重罪,而且失去戒體。所以律中有說:寧將男根放在毒蛇的口裏,不要插入女子的三道中,因為毒蛇咬住男根,最多不過是傷害你的肉身,可是與女子發生肉體關係,勢必有害你的法身,這對自己的損失多大?然則要怎樣的方不犯根本罪?是即在以男根向於女子三道時,未入而起警覺立即中止,則就唯結方便罪。

不過話說回來,假定不是自己本意,而為怨家仇敵所執,不由自主的被蹂躪,而且在作污穢行時,自己感受到的,好似熱鐵刺身,真是苦不堪言,根本沒有樂趣,如此是不犯的。或是在熟睡時,為浪蕩子所乘,自己根本不知,是亦不名為犯。或狂亂而壞心,或轉生不自憶,雖曾有過淫事,但亦是不犯的。

在此還有一點須要特別提出來加以說明的:就是在睡夢中失精是不是犯戒?這在大小乘有不同說法。小乘說:夢中失精是生理的自然現象,最多自責自心的妄想眾多,不能說是有所犯戒。大乘說:如於夢中夢行淫事,有精遺流於外,到了醒寤時,應生猛烈的悔改,嚴厲的呵責煩惱,為什麼自己會這樣的錯亂顛倒?在這方面,菩薩比聲聞看得更為嚴重的。因為,聲聞只重身體不犯,菩薩卻嚴謹到深入內心,所以夢中遺精,就不免有過失!《優婆塞戒經》說:『菩薩想女人身上瓔珞等,皆波羅夷』。《涅槃經》說:『雖不交女,壁外遙聞女瓔珞聲,心生愛著成欲破戒』。菩薩戒的重視內心,到達怎樣程度可知。

淫戒,不論從那方面說,佛法是都看得很重,認為不可有所違犯,特別是在小乘聲聞,更為重視這一戒行,可是在大乘菩薩中,由於有在家菩薩與出家菩薩的兩類,在家菩薩有時為了化度眾生,將眾生引入佛法的正道上來,是也特別開許而不認為犯戒的。印順論師在《佛法概論》中說:『對於異性的戀合,如可以因此而引他入正途,使他離惡向善,出家者也不妨捨戒還俗,以悲憫心而與他好合』。在此需要加以留意的,就是這唯有在家菩薩可以開許,出家菩薩是不可以援例的。為什麼?《瑜伽論》說:『出家菩薩,為護聲聞聖所教誡,令不壞滅』,不論在怎樣的情勢下,『一切不應行非梵行』。真的為慈悲心之所驅使,欲滿對方的意願,亦須正式捨出家戒,等到還俗以後,方可這樣去做。不然,不可藉口利生,而去行非梵行。

在家菩薩為什麼於邪淫戒可以少分現行?《瑜伽戒本》對這有很好的說明:如處居家的菩薩優婆塞,見有既未嫁人而又沒有父母親屬朋友等為之攝受的女子,由於缺乏管束教導,於是流於放蕩淫佚,於淫欲事愛樂味著,生起不正當的愛染心,對菩薩優婆塞,不斷倦心戀著,希求與菩薩行淫欲法。在家菩薩見到這樣的事情,心裏就作這樣的思惟考慮:這個年少女子,既然無人繫屬,而又戀念於我,假定我不方便的滿足她的所欲,她會憂愁狂亂甚至走上自殺的一途,這是我所不願見到發生的事!假定我能方便的滿足她的所願,供給她生活上的一切所需,並勸導她對三寶生起信敬心,使她種下深厚的善根,並教以捨離過去放蕩淫佚的習慣,不再樂於行邪欲的罪業,豈不亦是一大善舉?菩薩優婆塞經過這樣思惟,就安住在慈悲心上,與彼戀著菩薩的女子行非梵行。『雖習如是穢染之法』,然因能以慈悲心,令她出不善處,安立善處,所以於菩薩戒不但無所違犯,而且生多功德。

《清淨毘尼經》對這亦有所透露說:有沒有犯戒的而反成就尸羅波羅密?文殊答說:有!那就是菩薩為了教化所應教化的眾生,時菩薩的心目中,只知有所當救度的眾生,根本沒有把戒放在心中。結果,救度的眾生被救度了,縱然似乎與戒不怎麼相應,然而終於成就尸羅波羅密。大乘菩薩以利他為唯一任務,只要是有益於眾生的,只要不是自己對之生起染心,是就不得名為犯戒。

不應淫而淫,恣意追求欲樂,既是一種罪惡,有如是因當有如是果:依正報說,是要墮三惡道受極重苦,或於地獄抱鐵銅柱,或為畜生成鴿鴛鴦;就餘報說,轉生來到這個人間,不是妻妾相競,就是婦不貞良,或是所有眷屬,不得隨自心意,使得家庭不能和樂。是以淫欲,實為眾苦之源,障道之本,對之應深戒懼,不可略有大意。然則應當怎樣?古德說:『或觀身不淨,即是屎囊;或諦彼淫根,實唯便道。或緣聖像,或念佛名,或誦真經,或持神咒,或專憶受體,或攝念在心,或見起滅無常,或知唯識所變。隨心所到,著力治之』。假使任性隨流,那就難可挽救,要知味著男女色欲,好像味著利刀之刃及大熱鐵丸一樣,是純苦無樂,有害無益的,應時對之生起警覺!

戊四 妄語戒

若佛子!自妄語,教人妄語,方便妄語。妄語因,妄語緣,妄語法,妄語業。乃至不見言見,見言不見,身心妄語。而菩薩常生正語、正見,亦生一切眾生正語、正見。而反更起一切眾生邪語、邪見、邪業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淫戒已經講完,現續講妄語戒。妄語這一名詞,在我們佛教徒的日常之間,亦是常常聽到的。如說你不要打妄語,你不要隨便說妄語,你不要不負責任的講妄語等。是則妄語是要不得的,是有損而無益於人的,所以佛法認為這是罪惡而予以戒禁。

所謂妄語,就是說出來的話與事實不相稱叫做妄,說出來的話令他領解叫做語。如是妄語,既是欺騙一般的凡夫,亦是誣罔正直的聖人。欺凡罔聖的語言,不特以誠實為最的入道之人不可說,就是做個世間的正人君子亦不可說,因為這是不道德的騙人勾當。

說妄語最大的不應該,就是自己明知這是不真實的,但為了欺誑惑亂面前的人,仍然毫無顧忌的說出來。表面看,這是欺誑別人,骨子裏,亦是屬於自欺。做人,老老實實的豈不很好?為什麼要說假話騙人?推究它的原因,要不外於『希求名聞,貪圖利養』。由於動機如此,所以是屬不善;正因是屬不善,所以應予戒禁!

不說為求名聞利養而說妄語是罪惡的,就是口無遮攔的隨便亂說亦是要不得的。如為佛子羅睺羅,在其離俗出家後,由於年幼無知,不知慎防其口,所以有人來問佛在不在?明知佛在而誑說不在;有時佛到別處弘化不在,有人來問佛在不在?明知佛不在而誑說在。羅睺羅這樣多次的向人說謊話,於是有人將這事實稟白於佛,佛當然認為是要不得的,所以有次佛從外邊托鉢回來,叫羅睺羅取水來洗腳,洗完以後,問羅睺羅道:『這水可以燒茶煮飯嗎』?羅睺羅回答說:『不行!佛!燒茶煮飯要清淨水才行。這水經洗腳已經骯髒,那裡還可燒茶煮飯』?『對了,你也是這樣,你常常說謊話,如水已經骯髒,不能修無漏道』!佛這樣說後,又要他將水倒去,並令他將盆覆放。羅睺羅遵命做了,佛又令他放水進去,水只停留在盆底上面。佛明知故問說:『水曾進入盆裏頭沒有』?羅睺羅老實回答說:『水沒有進到盆子裏去,因為盆是覆在那兒的』。到這時候,佛就嚴厲的呵斥說:『沒有慚愧的人,以妄語覆蔽心,聖道之水不入,當知也是如此』。羅睺羅經過佛陀這次的教訓,知道妄語是要不得的,從此以後就不再說妄語了。《智度論》說:『妄語之人,先自誑身,然後誑人,以實為虛,以虛為實,虛實顛倒,不受善法。譬如覆瓶,水無得入。妄語之人,心無慚愧,閉塞天道,涅槃之門,觀知此罪,是故不作』。

經說:過去有位呵多比丘,很能為眾說法,經常以法布施,這本是一大功德事,以此功德,是應可得到好結果的,但是不幸得很,這位比丘,後來竟然墮入地獄去受苦。這是什麼道理?是不是有背因果律?不!佛陀確切的告訴諸比丘說:他的墮地獄,不是由於說法的因緣,是由經常說妄語的因緣。妄語的為害之大可知。

諸位不要以為隨便說妄語沒有關係,當知如上所說的殺生、偷盜、邪淫的過失,很多是由妄語之所助成的。正因如此,在我們說妄語時,諸天鬼神是悉知悉見的。本來他們是要護持你的,因為你說妄語,就捨棄了你不再護持,試想這對我們的損失多大?所以佛在經中開示我們說:寧可犧牲自己的生命,都不應該犯妄語戒。

說老實話,有的時候,是會吃虧的,會得罪人的,甚至對自己有很大犧牲的,雖然如此,以佛法說,仍然要說老實話,不能對己不利,就不說老實話。《菩提資糧論》說:『雖由實語死,退失轉輪王,及以諸天王,唯應作實語』。真語、實語的可貴,從這地方可說完全看出。

妄語的反面是真語,語言出自內心,亦即可說真誠。做人做到真誠,自然是就真實無欺,不會說謊話去騙人。所以不論從佛法說,從我國儒家說,誠是最重要的。它,不但是人與人相處不可或缺的正義,亦是人與人建立互信的因素;它,不但是真理之所出,亦是真情之所自發。不唯如此,而且誠是生命內在一股極大的推動力,能夠使人勇毅而無畏懼,能夠做到無堅而不予以摧毀。中國古人說的:『精誠所至,金石為開』,就是這個道理。還有,人類共生共存的基礎,也是建立在這個誠字上面的,假定沒有真誠,人類怎能共生共存?所以君子認為誠最可貴。

為什麼誠是這樣可貴?因誠是道德的唯一泉源,個人的正心修身,固然有賴於誠,自他的相互關係,亦賴誠的維繫。所以要做到誠,才是做人之道。而且唯有天下最誠心的人,才能儘量發揮他自己的本性。發揮了自己的本性,而以真誠去待人,別人自然就會受你感化,並且很樂意的與你同化,可見誠所發生的偉大力量,不是一般人所能想像得到的。所以有人說:『誠意為正心之前提,為修身之基礎,為任何宗教所共同要求之條件,亦為修道者所必備之先決條件』。佛教把妄語看成是根本重戒,自然是更重視以真誠為做人之道的,做人如不真誠就不足以為人。

佛又對大眾說:「若」是一個做了菩薩的「佛子」,理應是以真誠去感化眾生,且亦唯有真誠,眾生才會受你所化。假定不是如此,經常說些假話,一旦為眾生識破,誰還相信你的話?所以不論「自妄語、教人妄語、方便妄語」,都是要不得的,都應切實的戒除!

什麼叫做自妄語?就是親自對人說,我已經得上人法。上人法,是指聖賢所修所證的法。所修法,如所修的三十七菩提分法以及種種的三昧法門;所證法,如所證得的三賢十聖的階位。怎樣向人宣說?『自言我得十地、辟支、四果、四向、四禪、四空,成不淨觀,成安般念,六通、八解、天來、龍來、修羅鬼神、悉來問答。或言已斷結使,或言永離三途,如是等虛而不實,圖致名利,名大妄語』。戒律所說犯大妄語,定要說這些修證法,才算是完成根本重罪。不論是所修所證,都如冷暖自知,所謂『有道無道,自己知道』,不必隨便向人說的。不說沒有得到這些,不可妄說自己得到,即或真的是有所得,亦不應向人宣說的。一般所以作此虛而不實的妄說,最大的病根在於圖致名利,因為世人最願恭敬供養的,就是得定、得通、得道、得果的,現在你向世人透露自己已經得到這些,名聞利養自然跟著滾滾而來。不錯,表面上,你是得到了名聞利養,實際上,你已造下了無邊罪業。為什麼?當知這是不可隨便亂說的,亂說了而與事實不相符合,不但你的名聞利養,會很快的就又失去,且將在世人的腦海中,對你甚至對佛法,留下極為惡劣的印象,從而退失佛法的信心,試問這對佛法是個怎樣的損害?如是無益於己而又無益於法的妄語,怎麼可以隨便亂發?

什麼叫做教人妄語?這有兩種:一是教人對其他的人說,某某人真是了不起,已經得到上人法了;或者教人宣揚自己的美德,或命弟子到處傳說我的師父是怎樣的了不起,或使朋友相互傳言某某是當今唯一大德,具有種種的神通妙用,因而得到名聞利養的,是就犯根本重罪。一是教人對其他的人說,你告訴別人,就說你自己已經得上人法,有時我與天人講話,有時我與龍王講話,有時鬼神提出什麼問題來,我都能為之作美滿的解答,使他們很樂意的離去。這樣說了以後,所得名聞利養,完全屬於那個說的人,自己並未得到什麼名利。如是,雖不構成你的根本重罪,但他所以到處這樣宣說,實是由於你的從中教唆,所以不免仍然要為你結輕垢罪。是以做個真正的佛弟子,不但不可任意宣揚自己的美德以博取名利,亦決不可任意教人宣揚自己的美德,或教他宣揚他自己美德以求名利。

什麼叫做方便妄語?就是要說妄語時,先假種種的巧言,說得天花亂墜似的,使得對方不得不信受你的話。不但自己這樣方便妄語,是犯重罪,就是遣使別人這樣去外傳說,或者書寫書信到處表揚自己,或者指手劃腳的做出一種動作使人了解你的用意者,亦同樣的是犯重罪。還有表面是假藉一種言說以讚歎他人,而實內在是秘密的以自美自己,或是預先以蜜塗在一棵樹上,因而招引了很多的蜜蜂來,然後大言不慚的對人說,我能招引蜜蜂以欺誑別人,是亦同樣犯根本罪。其他,如借鬼神仙乩等,就是一種迷信的所謂請神仙法,說某某大仙臨壇,告訴我們應該怎樣怎樣,或說濟公臨壇,或說關帝臨壇,或說玉皇大帝臨壇,或說太上老君臨壇,甚至還有說觀音、彌勒臨壇的。從前封建迷信團體,如會門、道門之類,常利用它弄把戲騙人。因為假借臨壇的鬼神仙,說出什麼什麼來叫人相信,叫人不得不奉獻大量的金錢,所以佛法將這歸於方便妄語中,視為罪大惡極的一種。一般不知這是世人所耍的騙人把戲,還以為是實有其事的,而不了解真相者,且認定這是佛法的勾當,不能不說是佛法的無妄之災。因此,做個正信的佛弟子,絕對不可去扶乩,如利用扶乩的迷信行為以求取名利,同樣是犯根本罪的。

《菩薩善戒經》說:『若菩薩為人所讚,言是十住,若阿羅漢等,默然受者,得罪。若增上慢人,無有誑心,亦犯輕垢,以其少有所得,自謂實證』。增上慢人,就是通常說的『未得謂得,未證謂證』。但這不是說他們沒有一點體驗,只是剛剛略為相應,就自以為真的是得到了什麼或證到了什麼。他們雖然生起這樣的增上慢,但並不是有意的要去誑惑他人以求名聞利養,所以縱然對人說了我得什麼,我證什麼,只可說犯輕垢,不得說是重罪。

妄語罪的構成,同樣是要具有因、緣、法、業的四個條件,所以接著來將這個略為說明:「妄語因」者,是說無始來的誑貪種子,現在發生活動作用,起心要去誑惑他人,以期取得名利為因。「妄語緣」者,是說有可欺騙的人,現在自己的面前,正好助成其說妄語為緣,或說語默動靜,往來行止,威儀齊整,種種方便,以顯自己聖德,使人以為你有聖德為緣。「妄語法」者,是說於妄語中所運用的各種法則為法,或有說為就是十地四果等法為法。「妄語業」者,是說如上三事和合,任運而成就妄語者為業,亦有說為明明了了的從口中說出,使得前人領解你所說的是怎麼一回事為業。所以妄語罪的構成,亦不是單純的,而是要有種種條件合成的。

不特像上面的大妄語不可亂說,「乃至不見言見,見言不見,身心妄語」等的小妄語亦不可說。如本不曾見到他做不正當的罪惡事情,因為對他有不好感,或有一些過意不去的地方,乃不客氣的說我曾經見他做過這個罪惡事情,故意的陷人入罪,是為不見言見。如本見他做過有益社會的善舉,因為對他沒有好感,或為嫉妒心之所驅使,為了掩蔽他的善行,暴露他的罪惡,乃不客氣的說我從沒有見他做過什麼好事,是為見言不見。除這而外,其他還有不聞言聞,聞言不聞,不覺言覺,覺言不覺,不知言知,知言不知,實有言無,實無言有,乃至法說非法,非法說法等,但令違心等而語,皆是妄語。

妄語是語言,乃從口所出,身心活動,怎麼可以成為妄語?當知身業的活動,是可表現某種狀態的,而這狀態表現出來,亦會令人知道是怎麼回事。如問你是不是已經得到某個果位?當時你將頭點一點,以示你已得到某個果位。雖然你未開口,人已知道其意。又如問你是不是已經得到身心清淨?當時你根本不答復,以示你已對這默然承認。雖然你未開口,人亦知你意思。諸如此類由欺誑心表示身相,令前人了解你的用意所在,雖你沒有張口說一句話,而妄語業已經構成,名為身心妄語。

不論大妄語,小妄語,在理論上講,是都不可隨便亂說的。不過一般而言,說大妄語的不多,說小妄語的常見,特別是為人作假見證,在這世間亦可說不少。如某人根本沒有偷人家的東西,可是適逢其會的走到失竊的地方,而又為治安人員之所捉住,治安人員問別個人,東西是不是他偷的?這別個人正是你的冤家對頭,為了報你一箭之仇,明知你不曾偷別人東西,卻向治安人員證明,說這是你偷的,因而為治安人員捉去治罪,使你受到無妄之災,吃了很多很多苦頭。像這樣的為人做假見證,在佛法的立場說,那是罪大惡極的,有不可饒恕的過失。

所以做人,「而」特別是做個「菩薩」行者,不但自己應當「常」常「生」起「正語、正見」不謬稱凡為聖,不妄以邪為正,「亦」當常常「生」起「一切眾生正語、正見」,方可看出菩薩利生的本懷!

正語,是正確的語言,通俗的講,就是說老實話,遠離一切虛妄不實的語言,名為正語。正見,就是正確的見解,亦即堅定不移的主張。如以學佛者說:在個己方面,是為了解脫生死,在對他方面,是為了利益眾生,能夠具有這樣的見解,是就名為正見。設若學佛而為自己名聞利養打算,而為自己權力地位設想,是即顯示你的知見不正。如是具有宣之於外的正語,蘊之於內的正見,自然而然的就不敢將是的說成非的,黑的說成白的,邪的說成正的,惡的說成善的,乃至不敢將凡人說成聖者。

自己常生正語、正見是自利,令他常生正語、正見是利他,唯有如是自利利他,才能顯示出菩薩的風格!假定不是如此,「而」為菩薩行者,「反」轉過來,「更起一切眾生邪語、邪見、邪業者」,不用說,「是菩薩」所犯的「波羅夷罪」!為什麼?要知由於內在的邪見策動,必然就會說出不三不四的邪言妄語,也自然而然的會造作種種罪惡邪業,由此邪語邪業的罪惡行為,當然就要招感未來的苦果。菩薩度化眾生的本意,是要令其離苦得樂的,現在不但不能達到這個目的,反而令眾生受到很大的痛苦,這那裏是菩薩應有的行為?

菩薩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語,應作眾生的表率,使眾生知所遵循,假定菩薩本身,表現不法行為,令初發心的人,感到徬徨失措,迷亂不知向前,這正所謂『欺凡罔聖,迴惑人心,上干諸佛,下誤眾生』,這種過失何等重大?所以犯了根本重罪。中國說的『一言誤盡天下蒼生』,也就是顯示語言的重要。大聖釋迦以及世間聖哲,都告誡人慎言,其意就在於此。

於此妄語戒中,同樣具有三聚淨戒:身心不妄語,是攝律儀戒;常生正語、正見,是攝善法戒;令眾生起正語、正見,是攝眾生戒。假定菩薩妄語,三聚淨戒全毀,菩薩的資格也就失去,發心修菩薩行者,怎可不慎重語言?

不過妄語成為重罪,是亦不是很單純的,而是要具備五緣,才構成根本重罪,現在略為分別如下:

一、是眾生:這同樣的分為三品:於上品境中,如向父母師僧說妄語的話,自然是犯重罪,因為父母師僧,都是對己有恩的上人,你都敢以對他們說假話,那你的膽子是多麼大?所以罪是很重的。如向諸聖人說妄語,假定這個聖者,不受你的誑惑,且又運用神通之力,遮蔽其他的人,聽不到你的話,使他人亦未受你誑惑,那就唯為你結成方便罪。假定於聖者中,有的還未證得他心智的,你如向他說妄語,他不知道是假話而以為真,仍犯重罪。於中品境中,向人天眾生說妄語,因這正是惑亂的對象,使他受了你的騙,自然是犯重罪。不過天趣之中,具有他心通的諸天,了知你所說的不是真話,不會受你的虛言假語之所惑亂,亦即唯為你結成方便罪。於下品境中,如向阿修羅鬼神畜生等說妄語,有說同於重罪,有說結成輕罪。但如上面所說,是諸眾生當中,亦有了解法師語,受菩薩戒的機宜,你向他們說妄語,正是去鼓惑鬼畜,作為自己博取名利的最佳媒介,所以是犯重罪。但於其中亦略稍有分別的:一是雖犯重罪但不失戒,一是犯重失戒猶可重受。所以有此分別,全看被你欺騙的眾生領受程度的淺深以為決定。

二、眾生想:這可分為眾生想、聖人想、人想的三類。於眾生想中有六句:就是眾生眾生想,固然犯重,即使眾生眾生疑,亦是犯重,若眾生作非眾生想,那就不犯。反過來說:非眾生作眾生想,固然犯輕,非眾生作眾生疑,亦是犯輕,若非眾生作非眾生想,那就不犯。於聖人想中亦有六句:就是聖人作聖人想,如有羅漢在這裏,你的確把他當作羅漢看,並且當面對羅漢說妄語,因為他是聖者,不會受你誑惑,所以結成輕罪。即使聖人作聖人疑,如有羅漢在這裏,你不能確定他是羅漢,於是心裏作這樣想:在我面前的這個人,究竟是羅漢呢?抑或不是羅漢?最後決定,不管他是羅漢非羅漢,對他說說妄語,想來沒有關係,那罪就比較重,但仍結成輕罪。若聖人作非聖人想,即明明是聖人,因不認識他是聖人,縱然有人告訴他說,這在你面前的是羅漢聖者,而他仍然堅定的認為不是聖人,如是對他說了妄語,其罪更比前者為重。反過來說:非聖人作聖人想,如有凡夫在這裏,你不知道他是凡夫,而把他當作聖人來看,如是對他說妄語,是就結成輕罪。如非聖人作非聖人想,或非聖人作非聖人疑,如是對他說妄語,那就犯了重罪。於人想中亦有六句:如對人作人想,就是在你面前的人,你明明知道他是人,並對這個人說妄語,使他了解你所說的意趣,則犯重罪。如對人作人疑,就是在你面前的人,你雖對他作是人非人的疑惑,但對他說了妄語,由於他確實是人,了解你的意思所在,同樣是犯重罪。如對人作非人想,就是在你面前的人,你沒有把他當作人,而是作為非人來看的,如是縱然對他說了妄語,其罪比較稍輕。反過來說:如對非人作人想,就是立在你面前的,明明不是人,而你把他當作人看,並且對他說了你所要說的妄語,縱然他本身不是人,因為你把他看成人,所以其罪稍重。如對非人作人疑,就是立在你面前的,你不能確定他是人,對他生起是人不是人的疑惑,其罪同樣稍重。如對非人作非人想,就是立在你面前的,你明知他是非人,並且把他看成非人,如是雖對他說了妄語,其罪是很輕的。

在此還有一點需要加以交代的,就是眾生想的六句中,眾生是約有情說,非眾生是約無情說,有情與無情相對,所以有二句無犯。至於在人想的六句中,人當然是指我們人類,非人則指鬼神畜生,鬼神畜生與人,雖然有所差別,而其之為有情則一,所以約人與非人相對,只可說所犯罪有輕有重,不可說完全無犯,這是我們所應知的。

三、欺誑心:這是從希圖名利而出發的動機,亦是正構成妄語罪業的主體。世間一般人,沒有不求名利的,亦可說人們終日在名利場中打滾的。所謂『天下熙熙,皆為名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但是,求名未必得名,求利未必得利,在求而不得的情形下,於是便生起不良的動機,想用欺騙誑惑的方法,以博取自己所追求的名利,是為欺誑心。當用虛言假語去騙人時,真的完全是以騙人為目的,不是說來開開頑笑的。這又可以分為兩種:一叫通心,就是當你說假話去欺誑別人時,不是以某一個人為對象,而是希望每個人都能聽到你的假話,這末一來,隨有什麼人聽到你的欺誑之言,是就為你結成重罪。二叫隔心,就是當你說假話去欺誑別人時,本來是想欺誑某個人的,結果,某個人沒有聽到你的假話,另外一個人反而聽到了。由你對這另外一個人,本來沒有存什麼欺誑心,所以他雖聽了,可是你並不犯,不過,你既有心欺騙某個人,某個人雖沒有聽到,但你仍在某個人方面結方便罪。

四、說重具:這是就身證眼見而言。如說得四果、十地、八定、神通,或說我見天、龍、鬼、神等來,這都叫做重具。十地、四果、辟支等,是佛法大小乘聖者,隨便妄說我已得到這些果位,固然是犯重罪;就是凡夫外道亦可修證的四禪、四空的八定,雖不能因此了脫生死,但這是世間的勝法,你如隨便妄說我已得到這些禪定,同樣是犯重罪。至於不淨觀與安般念,素被認為佛法的二甘露門,誰將這二種觀法修習成就,就可進入涅槃妙城,享受甘露妙味。如你現在隨便的對人說,我已成就不淨觀,我已修好安般念,這自然是顯示了你有證有得,而事實上你並未真的有所證得,所以是犯重罪。至說天來、龍來、鬼神等來供養我,自亦並不簡單,必然是你具有相當的聖德,才能感動天、龍等來供養你,世人聽說天、龍都來供養你,想你決定是了不起的,於是也就爭著來供養你,因此你就得重罪。還有對人說起我已做到永離三途,我已斷除了各種煩惱,當知這也不是可以隨便說的,因這都是果證中事,沒有得到什麼果證,煩惱固沒有斷,三途亦不能離,是以你如對人作這樣說,必然是犯重罪。

若對人說我已成就總相念、別相念,我已修成煖、頂、忍、世第一法,或說我已到達乾慧地,我已證得性地等。這些修行所經的階位,在行者的立場講,雖然是已很難得,但畢竟還是屬於凡夫法。所以對人說了,雖或結成重罪,但不失去戒體,或者不結重罪,但結為輕垢罪。若對人說旋風土鬼,曾經常常來我這裏,而且他們還很聽我話,我要他們做什麼,他們就去做什麼。或對人說我對如來的禁戒,守持得非常清淨,任何大小粗細之戒,我都不敢有所違犯。或對人說我能善通如來的三藏教典,有關佛法的任何問題,我都能夠善為解答,你們有什麼佛法的疑問,可以隨時來問我,我當給予你們一個美滿答覆,以顯示你的博通三藏。或對人說我能善修禪思,我每天拜佛拜多少,我每天念佛念多少,我每天誦經誦多少,我每天持咒持多少,我每天都修密行,以顯示你的如法修持。可是說雖這麼說,事實並不是那麼一回事,都是一些虛而不實的妄言,所以對人說了,就犯輕垢罪。

在你起心動念要去欺誑別人時,原本想說自己已經證得初果的,但卻誤說證得二果;原本想說自己已經證得二果的,但卻誤說證得初果;原本想說自己已經證得三果的,但卻誤說證得四果;原本想說自己已經證得四果的,但卻誤說證得三果。諸如此類,因為沒有達到宣說妄語的目的,所以就只為你結方便罪。

五、前人領解:不論說什麼妄語,最要的是在對方了解,以致受了你的欺騙,然後才來為你論罪。說虛誑語,如前所說,不論是自己對人說,不論是教人對人說,不論是作書對人說,只要對方聽了你的說話,領會了解你的用意,並且對你所說的話加以信服時,是即為你結成重罪時。假使你說了許多虛言妄語,對方根本不知你的意思所在,既不曾信服你的話,又未曾受到你的欺騙,那就唯為你結輕垢罪。設或你對他說的假話,當時他的確沒有了解,可是與你分別以後,再去回想你所說的假話,知道你的意思原來如此,那時,同樣要為你結成重罪。

你不去向別人說自己得果、得定、得通等,別人卻來問你是不是得果、得定、得通等,你如沒有得到,照理應老實的說未得,可是你為名聞利養心之所驅使,不說自己沒有得到這些,而向來問的人點一點頭,以顯示你已經得果等,別人亦認為你已經得果等,如是你雖沒有開口,但因你已點首自肯,所以為你結成重罪。設或在人問了這個以後,既不點首自肯,亦不出言說非,只是一味的默不作聲,使得別人不知你是不是得果等,在這種情況下,雖不能為你結成重罪,但輕垢罪還是免不了的。因為你雖沒有說什麼,但確已顯示出不老實的態度。

除了上面所分析的比較重的妄語,其他各式各樣的小妄語是還很多的,亦是一般人最易犯的。或有以為說些小妄語沒有什麼關係,殊不知隨你說出任何一個一個小妄語,就要為你結成一個一個輕垢罪,而且不管多少人領解你所說的妄語,就為你結成多少個輕垢罪。如有五百人領解的,就為你結成五百個輕垢罪,如有一千人領解的,就為你結成一千個輕垢罪。小妄語看來似乎沒有什麼,但若由於增上煩惱的驅使,數數不斷的去違犯,而且還很得意的沒有絲毫慚愧心,亦會失去菩薩戒體,以為你結成重罪的。失去了菩薩戒體,你還不知省悟,仍然到處去說小妄語,由於你已沒有制戒在身,所以只得一個性罪,遮罪是沒有的了。假定發覺常常說妄語,不是做人之道,更不是一個佛法行者所應有的行為,乃生起殷重的慚愧心,立意從今以後再也不說妄語,那你雖已失去戒體,但容許你可以再受菩薩戒,並不一定要先見相,然後方可重行受戒。

實際說來:大妄語,在佛弟子中,是不多犯的,因為任何一個佛法行者,都知『未得謂得,未證謂證』的大妄語,其後患是不堪設想的。小妄語,在吾人的日常生活中,就是不免隨時隨地都在違犯。雖似無關重要,但是說得多了,亦會由小變大,由輕變重,所以仍是值得吾人慎重。

講到這裏,我們得問:怎麼方不致於犯妄語罪?如一個弘法者,為人講說怎樣證得十地,十地的果位如何,如何修證四果,四果的層次怎樣,乃至告訴行者,不淨觀是怎樣修的,安般念是怎樣修的,四禪定是怎樣修的,四空定是怎樣修的,儘管常常為人講說,但從不說自己證得,是即不犯妄語。還有戲笑說,獨自說,錯誤說,根本沒有存心想欺誑什麼人,是亦無所違犯。或者由於內心狂亂,當時自己做不得主,或者由於某種病態,使得自心不大正常,在這樣的情形下,縱然說了不實在的話,亦是不犯妄語罪的。還有後生不自憶,同樣是不犯。

總之,大妄語,在佛法是看得很重的,不但宣之於口是屬根本重罪,就是蘊之於心亦屬根本重罪。如《文殊問經》說:『但起一念妄語想,犯波羅夷』。為什麼要認真到這個程度?因做一個菩薩行者,不論在怎樣的情況下,都應遠離語言上的四過,那怕就是在夢中,亦不欲作誑他語,何況是故妄語?所以應常常的說真語實語,不應說虛言妄語。這在化度眾生的菩薩立場上,可說是很要緊的。當知菩薩度生,要為眾生說法,說法就得要眾生信任,才能達到度生的目的,假定你說了假話,而為眾生發覺,以後你說什麼話,眾生不相信,試問你怎能去度化眾生?

《涅槃經》說:『一切眾生雖有佛性,要因持戒,然後乃見,因見佛性,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本此可以知道,佛性雖是人人本具的,但無始來為煩惱之所包裹,我們從來沒有見到佛性,是則在理體上雖可說是佛,而在實際上還是個苦惱凡夫,要想體見佛性,完成最高佛果,還得修種種的善行,以去對治種種的煩惱,到了煩惱淨盡,佛性全體顯現,那你才能成就無上菩提。可是現在有人不這樣去做,到處揚言說我已成就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若問他的無上菩提怎樣成的,則說我本具有佛性,因為具有佛性,所以得成菩提,當知說這話的人,是就犯了大妄語的波羅夷罪。

這麼說來,是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說妄語?不!要看從什麼角度來說:從本身方面說,縱然有生命犧牲的危險,寧可犧牲自己的生命,亦不應常說妄語;從利生方面說,如果真正是有益於群生的,不妨善巧的權說妄語,如是而說妄語,不特沒有過失,並且有多功德。關於這,佛就是個好榜樣:如佛世時,有隻兔子為獵人追趕,逃入佛的道場中來,佛明見到兔子進來,可是到獵人來問時,佛說沒有見到兔子到我這裏來。為救這隻兔子的生命,佛雖妄說不見,但不違犯妄語戒,而生很多的功德。

這在《瑜伽菩薩戒本》,說得尤為明白:如遇有情遭受到命難等的因緣,為了救脫這些有情,使不致於喪失生命,心裏就作這樣思量:這事雖我明白了知,但我不能老實說出,如就所知老實說出,勢必陷眾生於種種苦難之地,若我隱藏而不說出,自亦不免有違良心的過失,經過再三考慮,明知妄語是不對的,為了解脫眾生的命難,也就只好違心而言。當知菩薩這樣的說妄語,不是為求個己的名聞利養,而是完全從利他的立場出發的,所以當時雖然說了妄語,但對自己所應遵守的菩薩戒,不但沒有絲毫違犯,相反的還生多功德。

不以染污心而以慈悲心說妄語,固然是無罪的,但以名利心而說大妄語,其罪是很重的。有這重罪的因,當感極重的果。以正報說,妄語之罪,亦是令眾生墮入三惡道,去受各種苦果的。以餘報說,從三惡道出來,轉生到這人間,還有兩種不良的後果:一是在這現實人間,多被他人之所誹謗。如有人,現在做人的確是不錯的,可是到處都有人說他的壞話,當知這不是他現生做人不好,而是過去妄語所感的餘報。二是在這現實人間,常為他人之所誑惑。如有人,經常受別人的欺騙,以致損失很多財物,當知這是一報還一報,是他過去生中騙人的結果。

說虛誑語有這樣的果報,自然是不成問題的,但離虛誑語說真實語,又有怎樣的利益?《大乘理趣六波羅密經.淨戒品》說:『離虛誑語,亦四種報』,現略分別如下:

一、一個說真實話的人,由於你的為人誠實,諸天都會憐念你,常常的守護著你,使你不致受到無謂的損害。當知在這世間,到處都有陷阱,稍為一不小心,就會跌落進去。現在能得諸天守護,自然不怕落入別人圈套,而諸天之所以守護你,則是因為你常說誠實的話,可見做人說真實語,具有多麼的重要性!

二、一個說真實話的人,既不以虛言妄語去誑惑人,那你不論說什麼話,都會得到別人信受。說話能得別人信受,不是容易做到的事,是要經過長期考驗的,即在彼此長期的接觸中,對方覺得你說的話,都是有事實根據的,不是隨便而亂說的,久而久之,對你說話,自然信任不疑。如你是個利生的菩薩,為人宣說如來的正法,因為你是已離虛誑語的人,眾生聽了立刻就會深信,認為你所說的佛法,的確是很有道理的,而且立意照著你所說的去做,於是你不費什麼功力,就達到說法度生的目的。我們試想一想:一個佛法的弘揚者所說的話,假定不能得到聽者的信受,那你能得什麼成就?一般人說話要人相信固重要,弘法者說法要人相信,更為重要。怎樣始能做到說法人皆諦信?這唯有離虛妄語,方得這樣的效果。

三、一個說真實話的人,由於遠離虛誑語言,所以不論生到什麼地方,口中總是常出青蓮華香。說來相信諸位會有同感:當我人面對面在談話時,對方口中如常放出臭氣,我們是很不樂意的與他多談的,對方口中如常放出青蓮華香,縱然他的高論,不是我們所要聽的,但仍願意同他談談,而且亦為一切人們之所愛敬。同時,由於自己的誠實無欺,認為我對他說的話都是真的,相信他亦不會對我說假話,所以不疑他人有虛誑語。我既對他採取這樣信任的態度,他人看我這樣的誠誠懇懇,自然也會相信我的話都是真實的。這麼一來,在彼此間,建立高度的信用,就不會你猜我忌,疑網重重了。當知這是離虛誑語所得的最佳結果。人類最難的是信用的建立,一個人有了很好的信譽,那就無往而不自得,所以應說誠實語離虛誑語。

四、一個說真實話的人,由於你的為人誠實,不論你說什麼話,固然得到人們的相信,就是你說什麼法,亦會令眾生聽了,感到無限的歡喜。如將你說真實語的功德,迴向無上菩提,不特當得無上菩提,而且在你成佛時,即得如來真實語,所以離虛誑語是能得殊勝果報的。

戊五 酤酒戒

若佛子!自酤酒,教人酤酒。酤酒因,酤酒緣,酤酒法,酤酒業。一切酒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緣。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之慧;而反更生一切眾生顛倒之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殺盜淫妄的四重戒,都已在前講過,現在繼續來講第五酤酒戒。酤是買賣的意思,買酒叫做酤酒,賣酒亦叫酤酒;酒是所飲的飲料,含有麻醉性,喝多了會令人昏醉。因此,大小乘戒,僧俗諸戒,對這無不嚴制。不但出家的五眾,不應做酤酒的生意,就是在家的二眾,亦不可以幹這行當。佛法把酤酒及設酒家等,稱為不律儀,如果以此為謀取經濟生活的來源,是佛法所不認可的,亦即是有違佛法的。不過,其間略有分別的:聲聞人做了,犯七聚貨賣,但犯第三篇,是販賣戒所制,只是禁止他不應這樣做;可是大乘菩薩行者,是以利他為主的,絕對不可做酤酒的買賣,假定做的話,是就犯根本重罪,一點不容寬恕的。為什麼這樣嚴格?因酒之為物,是無明之藥,是失性之丹,飲了之後,一定會昏迷的,與菩薩的精神不合。菩薩化導眾生,要能給與人的智慧,要能增長人的信心,要能激發人的向上,現在不這樣去做,反而以無明藥飲人,令他昏迷失性,那裏是菩薩的行為?所以必須嚴禁。

酒為五戒之一,通常把飲酒是看得很重的,為什麼本經將酤酒列為重戒,而飲酒反在輕戒之內?飲酒,過患的確是很重的,可是飲酒的過患,只是及於本身,並不損及多人,在大乘菩薩看來,不是頂重的過患,所以列為四十八輕戒之一;至於釀酒賣人,使廣大的人群,受到酒毒傷害,甚至敗國亡家,喪身失命,這在歷史上是屢見不鮮的,所以特別把它制為重戒。我國夏朝時代,有位儀狄其人,很能釀造製酒,並且把所造成的酒,奉獻當時的禹帝,以為可邀禹帝的寵愛,那知禹帝飲了以後,領略到其中的滋味,深深的感到這對世人的不利,並預測到未來會有人因酒而亡國,不特沒有寵愛儀狄,並且日漸與之疎遠,自己亦深痛的絕酒。這可說是明智之舉,而夏禹成為我國歷史上的明君,不能不說這是原因之一。如他當時飲酒以後,覺得酒味的甘美,沉迷於這杯中物,歷史上對他的評價,也許不會有這樣高。正因釀酒賣人,影響的人很多,這決不是菩薩所應有的行為,所以在本經中,未論自飲的過患以前,先制賣酒於人的非是。抗日戰爭初期,香港有位篤信淨土的居士,最尊敬印光大師,函請印老到香港避難,印老查知他家世代以釀酒為業,要他不做這個職業才願來港,可以想見印老對於此戒的如何重視!

酒之所以成為嚴禁的飲料,實因它是產生種種過失的泉源,人世間的很多罪惡,甚至五逆十惡重罪,都由飲酒過度昏醉以後所造成的。因為一酒醉了,失去原有理智,不但應該做的善法功德不會去做,就是已經做的善法功德亦會失去,終日顛顛倒倒的不知在做些什麼。而且飲醉酒了,自己控制不住自己,對於日常生活費用,總是揮霍無度的亂花,不特成為與人鬥爭的根本,亦復成為自己眾病的要門。有的時候,由於自己的性亂,無慚無愧的,無羞無恥的,脫得身上一絲不掛,倒臥在街頭巷尾處,為人之所不齒,惡名醜聲流布,終而,與正人君子一天天的疎遠,與朋黨惡人一天天的接近,使你更加陷入罪惡深淵中,無以自拔。試想想看,酒對我人的過患多大?不唯如此,有些事情,不論是關乎自己的,不論是有關他人的,原是不可公開的,但在你喝醉了酒,忘記了應該保密,於是口沒遮攔的,竟然全部說給人聽,如不是太重要的事,問題還不致於嚴重,假定是極機密的事,那你所闖的禍可就大了!有人酒後狂發醉言,以致弄到喪身失命,在這世間亦是常見的新聞。如最近吉隆坡有個喝醉酒的人,竟然膽敢冒充警長,檢查其他兩位警官,結果,被兩位警官帶走問罪,只好自責自己當時多飲了兩杯。

不管你是一個怎樣重視禮儀的人,一旦喝醉了酒,因為內心恍惚,尊卑老幼分不清楚,應該孝敬父母的,不但不知道孝敬,甚至於打罵父母,應該尊重長上的,不但不知道尊重,甚至於污辱毀謗。如果你是一個佛教徒,原來是很恭敬三寶的,但因飲酒昏醉的關係,早將三寶拋置於腦後,再也不知什麼叫做恭敬佛法僧了。不唯如此,中了酒毒太深,不特不再是個正常的人,而且簡直成為癡狂的人。所以,本來不應該發脾氣的,你卻無端端的大發脾氣,本來不應該嘻笑的,你卻莫名其妙的狂笑,本來不應該悲哭的,你卻傷心得哭個不停,本來不應該說話的,你卻高聲大叫的亂說一通,本來不應該打人的,可是你卻見人就打。像這種種不正常的舉動,不是瘋狂是什麼?而且這麼一來,你所應該守護的一切戒品,自然不能如法守持,成為佛法中的犯戒罪人。戒品既然不能守護,內心更是散亂不已,時而想到這樣,時而想到那樣,昏天黑地的過其醉亂生活,自然也就失去智慧,不能辨別是非邪正。而且凡是酗酒的人,必然放逸身心,追逐於聲色之樂,久而久之,於是,體力一天天的衰弱,身色一天天的敗壞,慢慢簡直不像個人。總說一句,酒這東西,大則喪失慧命,小則傷殘色身,有這樣大過患,怎麼可以貨賣?

買賣雖都可以叫做酤,但在這裏是約賣酒說。酤酒,本是一種將本求利的貿易行為,在世俗的經商立場講,似乎沒有什麼可以非議的,但在佛法的求道立場說,似就不能不辨別其中的利害,所以縱然你是一個在家菩薩,亦不得做這不律儀的生意。到此,佛說:「若」是一個行菩薩道的「佛子」,不論是「自酤酒」,或者是「教人酤酒」,是都有違菩薩律儀的。

自酤酒,就是親自動手做賣酒的生意,以從中博取高度的利潤。教人酷酒,就是自己開酒店,教人代我去賣酒,賣酒所得的利益,如果是屬自己的,當然是同自己賣酒一樣的犯根本重罪,如果是教人自賣,而所得的利益,亦是屬於那個賣酒的人所有,有人以為則是輕罪,亦有認為是屬重罪,因為利雖歸他,但你教他賣酒,令諸買酒的人,傷害自己的身體,喪失自己的慧命,是沒有什麼兩樣的。這一說法,不是單從得利這一方面說的,而是從令眾生生顛倒心講的。只要使眾生昏醉顛倒,不管是你或教別人賣酒,其罪是一樣的,所以都應成為重罪。基於這一立場,真正菩薩行者,不論出於什麼因緣,是都不應酤酒的,即或你原來是做這生意的,一旦發心做菩薩,就得立刻改做其他職業,決不能長此酤酒下去,自害害人。

酤酒重罪的構成,亦同樣的具有因、緣、法、業。現在本其次第,略為加以分別:初起一念酤酒求取高度利潤的心,叫做「酤酒因」。使這念心不斷的相續,以助成酤酒的事,叫做「酤酒緣」。於酤酒的過程中,論斤論兩,出納取與,資具方則,叫做「酤酒法」。運手賣酒授與前人而完成賣酒的事,叫做「酤酒業」。

酒是有各式各樣的,如燒酒、黃酒、麯酒、啤酒、葡萄酒、甘蔗酒、菓子酒、草木酒等。不管是怎樣的一種酒,不論酒力的是強是弱,只要飲了會使人昏醉,都不得酤賣,所以說「一切酒不得酤」。

為什麼這樣的認真?當知「是酒」為生「起」一切「罪」惡的「因緣」。從現實世間去看,人類社會很多的過患與紛爭,是都由於飲酒而造成的,佛弟子很多戒行的不清淨,亦是由於飲酒而毀犯的,甚至傾國喪家,亡身失政,亦多由於飲酒而使然的。《大莊嚴論》有說:『佛說身口意,三業之惡行,唯酒為根本』,由這可以想見酒的過患之重。如人本很文雅而慈藹的,一旦飲酒過量而昏醉時,打人亦會打了,罵人亦會罵了,好像完全變成一個人了,這不是因酒而起的罪惡是什麼?正因酒能產生種種的罪惡,是一切惡行的根本,所以嚴禁大乘菩薩行者酤酒。

以度化眾生而發心的菩薩,就是發現眾生在無明迷夢中,過其昏天黑地的罪惡生活,這才運用種種的善權方便,啓發眾生的明達之慧,所以說「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之慧」。生起眾生明達智慧的目的,就是要眾生能夠辨別是非,能夠通情達理,能夠分析善惡,能夠知所取捨,能夠了解邪正,從而無所昏蔽,無所滯礙,不再在迷途上徘徊,直向覺者之道邁進,才是菩薩應行的悲願。如不這樣而去酤酒,使人飲了以後,本來膽量很小的,變成大膽起來,本來極為柔弱的,變成強暴起來,本來很明事理的,變成糊塗起來,本來通權達變的,變成愚昧起來,於是是非不辨,邪正不分,善惡不別,情理不明,取捨不當,以致不應做的去做,不應說的亂說,無不由酒之所使然。是則酤酒一事,怎可說是不重?怎不予以嚴禁?怎能隨便一點?怎得不加提防?

菩薩行者既以利生為己任,不論從怎樣的角度說,都應啓發眾生的智慧,激發眾生的向上,使諸眾生踏著覺者的道路前進而前進,假定不是如此,已與菩薩的行願不相應,「而」況「反」轉過來「更生一切眾生顛倒之心者」?這裏所謂更生一切顛倒之心,就是酤酒與人,讓眾生顛顛倒倒的迷惑起來,怎得說為菩薩心行?不錯,世間的眾生,大都是愚昧的,但也不能說沒有明倫達理的。凡是明倫達理的,是就沒有什麼過失的,如果再稍加以提攜策發,就可走上出世的解脫大道,現在由於你以酒賣給他,反而使他在世間昏迷起來,所行所為完全違悖於倫理,試問你的過失大不大?再說,有的已經學佛的眾生,對於善惡因果的定律,本來是確信而明達的,所行所為不敢有違於因果,並且做了相當修證的工夫,現在由於你以酒賣給他,反而使他變成癡蠢無知,或者迷於因果,或者否定因果,認為修證是無意義的,不再在這方面去做工夫,試問你的過失大不大?所以為了貪取財利,運手賣酒授與前人,使人顛顛狂狂的昏昏迷迷的,去做所不應做的事,過失當然是很重的,「是」故說為「菩薩波羅夷罪」。

不得酤酒,是明斷一切惡,屬於攝律儀戒;應生明達之慧,是明修一切善,屬於攝善法戒;令生心不顛倒,是明廣度眾生,屬於攝眾生戒。能嚴格的守持不酤酒戒,就具足菩薩的三聚淨戒;若違犯酤酒戒,是就毀犯菩薩的三聚淨戒,失去菩薩的資格!所以真正要做一個名副其實的菩薩,不特不能殺生、偷盜、淫欲、妄語,就是酤酒亦不可,因為酤酒的禍害是無窮的,菩薩以利他為最,怎可為了謀求個己的利益,而遺無窮的禍害給眾生?

不酤酒戒,在性遮兩業中,唯是屬於遮業,而不通於性業,因這只是受菩薩戒者之所遮止的,不是世間法律之所禁止的。就今全世界的各國言,似還沒有一國禁止釀酒和賣酒的,而且大多數國家是煙酒公賣的,不但從賣酒中賺了很大筆的錢,即所得的酒稅亦是可觀的。然因這是屬於惡律儀所攝,不特受戒者酤酒會犯這罪,就是不受戒者做這生意,亦會招受不良的結果,所以佛特為諸發心大士,制定這條嚴厲的戒禁,告訴菩薩不得做酤酒的生意,如果做了就犯波羅夷罪,假定說是沒有罪惡的果報,那佛又何必制這條戒,讓諸菩薩受到種種的束縛?

一般飲了令人醉亂的酒固不得賣,至於能治身體上某種病痛的藥酒,是不是亦不可販賣?有說:在家菩薩,為了維持個己及家庭全體的生活,雖為希求利益而賣藥酒,並不有犯菩薩律儀的。一因藥酒是除人們的病患,會得身心的安康,二因藥酒裏面有藥的成份,人們用時只能適可而止,是不能放量多飲的,不致產生醉亂的禍患,所以無有違犯。但這只是限於在家菩薩,出家菩薩絕對不容開許,因這是屬邪命自活,與正命正相違背的。有說:不論在家出家菩薩,唯遮不開,因在諸律論中,從來不見開許的,但這是約可以亂性的一切酒說。

酤酒戒成為重罪,亦不是簡單的,而是要具備五緣才行。現在順其次第,略為分別如下:

一、是眾生:眾生有三品的分別,這如上說,不再贅述。將酒賣給上品眾生,看你是賣給怎樣的人,以定你的罪業輕重。如果是賣給喝了不會醉亂的人,那就只犯輕罪;如果是賣給喝了會得醉亂的人,那就結成重罪。在此有人這樣問道:上品眾生亦會因酒而醉亂的嗎?當然是有,但這不是指的諸佛聖人,而是指的父母師僧,因為父母師僧,雖是屬於上品,但不一定是聖,如許多的世間父母,即有飲酒過量而昏醉的,還有很多為人師長的,亦往往因酒而致爛醉如泥,還有出家的僧眾,不能如法的守戒,喝酒喝得醉醺醺的,亦不能說沒有,所以將酒賣給這些不是聖者的眾生,是犯根本重罪的。

將酒賣給中品的人天眾生,必然是犯根本重罪,因這正是佛所制戒的主要對象,而人天亦是最喜歡喝酒的眾生,所以將酒賣給他們,正好促成他們的醉亂。將酒賣給下品的鬼神等眾生,如果是沒有受戒的,由於擾亂道義的力量弱,所以過去有人認為是結輕罪;如果曾經受過菩薩戒的,由於戒體的在身,同樣是犯根本重罪的。總之,只要是眾生,不論是屬那品的,都不免犯輕重罪。

二、眾生想:這仍本於三品來分別。於三品中,上品有醉亂作醉亂想,上品有醉亂作醉亂疑,這二者是都犯根本重罪。上品有醉亂非醉亂想,上品無醉亂無醉亂想,上品無醉亂醉亂疑,上品無醉亂非醉亂想,這四者是都犯輕垢罪。於中品中,中品作下品想及下品三句,這四者亦都是犯輕垢罪。中品作中品想,中品作中品疑,這二者則是犯根本重罪。於下品中,下品有戒作有戒想,下品有戒作有戒疑,這二者亦是犯根本重罪。下品有戒作非戒想,下品非戒作戒想,下品非戒作有戒想,下品非戒作有戒疑,這四者是都犯輕垢罪。

三、希利貨賣:這正是造業的主體。世人之所以開酒店賣酒,唯一的目的就是求利,在世俗說,這本是生意買賣的一種,儘管一般俗人,喜歡做這生意,賺取豐厚財利,但是一個學佛者,特別是大乘菩薩行人,絕對不可做這賣酒的生意。不過大家知道,菩薩有出家在家的兩類,在家菩薩,如法求財,將本求利,不是不許可做生意的,任何正當的生意,是都可以去做的,而且從做生意中,攝化廣大的眾生。但這惡律儀的酤酒生意,縱然你是在家菩薩,亦是不許可去做的。至於出家菩薩,不特惡律儀的生意不可做,任何販賣求利的生意,都在嚴格的禁止之內。

四、是真酒:酒之所以為酒,必然具有酒色、酒香、酒味的,飲了一定會醉人的,即或沒有酒色、酒香,但酒味極濃的,飲了也是會醉人的。出賣這樣的真酒,是就犯根本重罪。至於在家菩薩,或在淫舍做事,或賣淨肉工作,只是招呼顧客,自己並不飲酒,那就只犯輕垢。

五、授與前人:就是將所賣的酒,拿來交給買酒的人,在這彼此授受的時候,為你結成重罪。

為求財利而賣酒,所得的罪惡之重,實在令人可怕。如《十輪經》第四校量此罪的偈頌說:『十壓油輪罪,等彼一淫坊,置彼十淫坊,等一酒坊罪』。既有這樣的重罪,根據因果律說,將來一定感受苦報,其苦報又是怎樣的呢?佛在經中這樣說:酒河地獄,是釀酒家的罪業所感;酒池地獄,是酤酒家的罪業所感;灌口地獄,是飲酒人的罪業所感。酤酒家一旦從酒池地獄出來,轉生到這個現實人間,必然是顛顛狂狂的不正常。

菩薩了知酤酒的罪惡是這樣的慘重,所得的果報是這樣的苦痛,自然就會作這樣的想道:我為菩薩化導眾生,應以明事達理的智慧授與眾生,使眾生從無知愚癡中轉過來,趣向無上菩提大道才好,怎麼可以酤酒給與昏狂之飲而作大罪?經過這麼一想,就再不去做酤酒的行當!

戊六 說四眾過戒

若佛子!口自說出家、在家菩薩,比丘、比丘尼罪過,教人說罪過。罪過因,罪過緣,罪過法,罪過業。而菩薩聞外道惡人及二乘惡人,說佛法中非法非律,常生慈心,教化是惡人輩,令生大乘善信。而菩薩反更自說佛法中罪過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酤酒戒亦已講完,現在續講說四眾過戒。本經的十重戒,最初的四種,與聲聞的四根本戒,是一樣的,後面的四種,與《瑜伽》的四種重戒,是一樣的,中間加上酤酒與說過的兩重,合為十重戒。於中,酤酒戒比較粗顯,所以先說,說過戒比較細隱,所以後說。

說四眾過的這條戒,重要在一說字。說是說話,一個人生存在這世界上,除非他或她是啞巴,沒有不與人說話的,因為說話是表達思想及情意的工具,假定沒有這一工具,我們的情意和思想,就無法表達出來。但同樣是說話,有的說來使人具有高度的親切之感,有的說來使人感到無限的難堪和嘔心,因而我人對於說話,就不得不加以注意和審慎。中國俗語有說:『刀子割傷容易癒,言語傷心恨難消』。是以與人說話,如果胡言亂說,不加思索,脫口而出,鮮有不得罪人而傷害對方自尊心的!

有很多人在社會上活動,不大受人歡迎,原因雖說是很多的,但大言不慚的高談闊論,口沫橫飛的任性胡說,肆無忌憚的言長道短,不能不說是重要原因之一。因為人類的行為除了說話以外,沒有比這更有影響的了,是以如你一開口,就說些令人刺耳的話,或說些無根據的流言,自然難得令人對你有好感的。然而不幸的是,就是人們,特別是女人,一旦有機會相遇時,大家集合在一起,總是東家長西家短的說個不停。其中如果那個人有什麼醜聞,她們好像廣播員一樣的,很快就把這個消息傳開出去,而且最令人可惡的,就是她們還故意的把輕微的小事,加油加醬的說得非常嚴重,使人不得不相信,還有的更喜歡把毫無根據的事說得有聲有色,致使莫名其妙的謠言弄到滿天飛,你說閑言閑語是多麼的令人可怕!不特如此,有的人聽了沒有根據的讕言,壓制不住內心的憤怒情緒,使得朋友與朋友之間突然變成敵人,家人與家人之間突然變成仇人,怨怨恨恨的永無了結,就是由說人的閑言而造成的,可見說人過非,多麼令人可怕?又是怎樣一個危險人物?是以在這世間做人,不論是屬那一階層的人,千萬不要養成說人過非的壞習慣,以致被人視為多嘴多舌的人,永遠被人討厭,永遠受人憎恨!

本經的說四眾過,就是妄議出家二眾及在家二眾的過失。在這世間做人,不論是個怎樣有涵養的人,總不免是有多少過失的,所謂『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所以不說不知他們是否有過,不可隨便任意的妄說,就是明知他們是有過的,亦當本著佛法的悲心,運用極為善巧的方便,好好的從旁勸說他們,使他們知道有過改過,或以懺悔的方法懺悔,重行做個佛化新人,怎麼可以向外人宣說他的過失?說四眾的過失,不特使四眾中有過者難堪,而且有辱法門的聲譽,使如來的聖道不行,這過失是多麼的大?不論為維護法門的清淨,不論為愛護四眾的令名,都不得妄說四眾的過失,所以必須嚴格的禁戒。

進一步說,不特普通的四眾,不免會有過失,就是初發心的菩薩,亦少不了有些錯誤行為的,因他還是一個凡夫菩薩,但他能發菩提心學菩薩,實是極為難得,我們理應讚歎他的真實功德,鼓勵他的為法為人,使他永遠在菩提道上前進,這才是佛法行者所應有的行為!現在不但不去讚歎菩薩的功德,反而以不正當的心理,吹毛求疵的去尋求人的短處,宣說人的過失,這那裏是做人之道?更那裏像個學佛的人?要知說人的過失,不一定能夠說到,自己卻因此種下極重的口業,何必如此損人而不利己。

佛教的四眾弟子,不論是出家在家,都是三寶門中的人,亦即大家是善友法侶,在三寶的威德加被及戒法的防護身心之下,不斷的熏修,以增進自己的功德,以趣求出世的勝果,以完成學佛的目的。諸位不妨試想一想:假定沒有三寶的威德加被,沒有戒法的嚴護身心,怎能達到學佛的目的?是則我們在三寶門中,理應盡自己的力之所及,護持三寶以住持如來的正法,使佛陀的正法得以永遠的住在世間,利益廣大的眾生。但要做到這點,三寶弟子之間,應該互為尊敬,應該相為讚歎,應該彼此策勵,應該自他增上,以生眾生信心,才是合乎道理。如果不是如此,反轉過來,你說我的過失,我說你的罪惡,彼此互說其短,各自揭其瘡疤,不特有違自己學佛的初心,亦復有背三寶慈悲的恩德,罪惡之重何有過於此者?佛陀深知這個過失的重大,所以特別制這條戒,使佛弟子嚴格遵守。其實,不但為佛弟子,出言吐語,要特別的慎重,就是做個普通人,亦不可信口開河的胡言亂說,必須要有『涵養怒中氣,提防順口言;謙恭原益己,輕薄易招愆』的態度,絕對不說使人感到厭惡的話,更要不說使人聽了有傷自尊的話,如果經常喋喋不休的說些人家的壞話,或者取人家的錯處作為談笑的資料,那的確是有傷厚道和罪過的。

說四眾過,就是以「口自說出家、在家菩薩,比丘、比丘尼」的「罪過」。於中,出家菩薩,是指出家發了菩提心,受了心地大戒的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的五眾。在家菩薩,是指在家發了菩提心,受了菩薩戒的優婆塞、優婆夷的二眾。至於比丘、比丘尼,則是發心稟受具足戒而未發菩提心、受菩薩戒的出家二眾。罪指所犯的輕戒等事,過指所作的七逆十惡等。不論是輕罪或重過,自然是都要不得的,亦是人們所不免要犯的,可是儘管四眾之間,說不定會有這些罪過,但我們絕對不可隨便的去說他人的罪過,以致構成自己的重罪。

菩薩,不用說,是有高級菩薩與低級菩薩之別的。高級菩薩,特別是到二地以上的菩薩,最極微細的戒都不毀犯,當更不會有逆惡的重罪,可是有時為了利益眾生,故意顯示種種的逆行,逼迫眾生走上佛法的大道,凡夫不知這是菩薩的大權示現,以為菩薩真會這樣倒行逆施,於是對菩薩生起輕視心,並且到處說菩薩的非是!你自顧自己稱心快意的說菩薩的罪過,不知自己由此造下了極重惡業,是以隨便說菩薩過,對自己是很不利的。因此,不論我們知不知道他是大菩薩,只要他是在世間做有利於眾生的工作,我們就得讚美他,不得去說他的過失。

三賢位上的菩薩及四果的聖人,重罪是絕對沒有的,但微細的過失,仍不免於有犯,特別是初發心的菩薩,一切仍和凡夫一樣,總是有些地方不如法的,只要他循著菩薩的路線去走,遲早會踏上佛法的正軌,我們不能因為他現在還有各種過失,就到處去宣揚他的不是,而為自己造下無邊的口業。至於自己依之出家的和尚,住持如來正法的大德高僧,或是同修淨行的同參道友,都不可說他們的過失。要知在這些人中,有的固然會有某種的過失,有的實在並沒有什麼過失,不論有過無過,我們都不應去妄自宣說,妄說師長上人及大德高僧的過失,是要不得的。

出家比丘、比丘尼,雖則是修學小乘法門的,但他們是住持佛法的僧寶,關係法門是很重大的。因為世間一般人們的認識佛法,由了解教理而來者,可說是極少的,大多數是由於見到佛弟子的行為而來。就是見到僧人的戒行清淨,威儀嚴肅,舉止莊嚴,始對佛法生起高度的信心。假使代表佛法的僧眾,本身有著很多的缺點,便難引起世人的尊敬,而佛法的存在也就成大問題。為了佛法的住持,為了佛法的開展,為了佛法的發揚,為了佛法的光大,乃至不論從任何一個角度去講,都不應說比丘、比丘尼的過失,如果說了,不但影響其個人,而且影響於佛教。

可是使人感到不幸和遺憾的,就是今日法門之中,到處是一片指責比丘、比丘尼的聲浪,好像出家眾的全身都是過失,無有一是之處!最大令人不解的,就是彼此互說其過,不但比丘說比丘的過,比丘尼說比丘尼的過,而且比丘說比丘尼的過,比丘尼說比丘的過,使得初發心的人,走到菴堂寺廟來,只聽到說,這個和尚不對,那個尼姑很壞,這裏亦是是非,那裏亦是是非,似乎佛法的道場,沒有一片乾淨土!我常常講:這個出家人說那個出家人的壞話,那個出家人說這個出家人的壞話,使得聽的人不期然的感到,出家人原來都是如此,沒有一個是如法的。既然這樣,我們又何必跑佛堂?跑佛堂本是圖清淨的,希望得到一點佛法來滋潤自己枯乾的心田的,那知進入佛堂,還是這麼多的是非!佛法信心不堅定的,由此而退失信心,即使信心很堅定的,亦視跑寺廟為畏途。這種現象,在今日各地佛教中,可以說是很普徧的!出家人互說其非,已經是很不對,再加在家眾從中推波助瀾,為了讚歎自己師父的功德,就說別個出家人的過失,你如此,我如此,大家如此,於是在佛教中,到處所聽到的,就是出家人不好,其實並不是那麼一回事,出家人有修有證的,到處皆是,不過真有佛法修證的,不願隨便顯示而已。

嚴格說來,有德有學的,有修有證的出家眾,為人天的福田,是佛法住持者,不可隨便的去說他們的過失,事實他們亦沒有任何過失為我們所說,就是破戒的比丘、比丘尼,我們亦不應該去說他們的過失,因為不論怎樣,他們能夠出家,已經是很難得,勝於一般世人。經中曾說:『薝蔔華雖萎,猶勝於餘花;破戒諸比丘,猶勝諸外道』。經中又說:『有犯名菩薩,無犯名外道』。是以不說沒有犯戒的比丘,我們不可去輕視他,說他種種的過患,就是犯戒的比丘,我們亦不可輕視他,去說他的種種過失。當知做個出家人,的確是很難得的,如牛雖然已經死了,但牛黃仍有益於人,當知一個破戒比丘,看來是很不理想的,可是猶能勝於人天。因為一般的人天,只還是屬世間的,出家的破戒比丘,其戒雖然不清淨,但已在佛法的熏陶中,種下了出世的解脫善根。《大悲經》中更徹底的說:『諸出家人,左手攜男,右手攜女,從一酒家,至一酒家,不出賢劫,當般涅槃』。無可否認,擁抱男女出入酒家的出家人,自然是不像話的,會給予人口實的,我們不能為他掩飾,說這是合法合律的,可是儘管他是如此,但不能說他對佛法一點貢獻沒有,只要他有少許貢獻於佛法的,我們就得對他讚歎,使他在佛法中增進。

在此還需說明的,同樣是說四眾過,如定你說罪的是輕是重,則看你對什麼人講來判。如你是對國家的領導層說四眾的過失,那你所得的罪惡就很重。因為一個國家領導者,總希望國內的宗教師,能夠負起化民的責任,以補國家的政治法律之不足,假定宗教師本身不健全,就會使領導層覺得這個宗教,無益社會人群,與其讓他流行,不如將之消滅,歷史上破壞佛教的暴君,大都是由這個動念而起的。如你是對外道惡人說四眾的過失,其罪雖沒有對國王說那麼的重,但亦不是很輕的。因為外道惡人,時刻在尋求佛教四眾的過失,以資作為他誹謗佛法的材料。現在不要他自己去尋求吾人的過失,吾人自動的供給他的資料,他還不振振有詞的來誹謗佛法?如你責問他為什麼這樣誹謗佛法?他會毫不遲疑的回答說:這不是我有意要這樣,而是你們學佛的自己說的,既然你們每個學佛的人都不像樣,可見佛法的理論是不能淨化人心的,如此,世間何貴乎有佛法?我們想想:這對佛法的損失是多麼大?如你是對在家學佛的人說出家人的過失,在家學佛的人本把每個出家人看得很神聖的,當著菩薩一樣的恭敬尊重的,現在由於你對他說這說那,使他對出家人生起不良印象,從而退失對於三寶的信心,那你的過失也就不輕!

為人能夠不說別人的過失,當然是做人的最大美德,但像這樣的人,在這世間畢竟是不多見的,所以做人總會或多或少的去說別人的過失,這是沒有辦法可以避免得了的。但如在同道之間,說說這人那樣,說說那人那樣,在道理上講,本也是不可,然而由於未向外人道,所以過失不算太重,只可為你結方便罪。至於在僧團中,舉行布薩以後,公開的檢舉僧眾的過失,並且予以種種的呵責,這是不犯罪的。或將某個徒眾的過失,出於善意的說給他的師父聽,希望他的師父如法教誨他,使他能夠改正自己的錯誤,從事佛法的修學,這也是不犯罪的。如現在一般齋堂的女孩,由於不知人心的險惡,不知外在社會的惡濁,不知覺的為人所誘惑,走上偏差的道路上去,做師長的或監護人,由於為法為人而忙,沒有發覺到這一點,可是別人從旁看到,認為這樣長此下去,不論是對佛教,不論對她本人,都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於是乃以挽救她墮落的心情,將所見所聞的事實,告訴她的家長,再由她的家長去開導她,從而把她從罪惡的邊緣拉轉過來。儘管被挽救的這個女孩,可能對你生起極大的反感,甚至對你懷恨終身,但你可以問心無愧,是沒有罪惡的,不必為此而感到不安,更不要說以後不再管這些閑事。

說人的過失,得罪的輕重,還可從內在的動機和發出的語言來加以判斷。如為貪求利養及為名聞而說他人的過失,希望所有的名聞利養都歸於我,而且說時以極鄙惡的語言出之,其罪自然是很重的。如為酬報他對我的仇恨而以瞋心宣說他人的過失,使到自己的內心感到無限的舒暢,並且是以疾言厲色的語言出之,其罪同樣是很重的。如為愚癡不知這話說出來的輕重,更不知對他人有怎樣的損害,且於說時泛泛而言,其罪較輕。如以無記心輕率的說出他人的過失,那就只犯非染污行,不犯重罪。所以同樣是說人過,其罪輕重不等,原因就在於此。

除了自己說四眾的罪過,有時還「教人說」四眾的「罪過」。自己說人家這樣不對,那樣不對,已經不合理而非做人之道,何況更進一步的教人這樣那樣的去說四眾的罪過,那你的過失當然是就更加重大。教人說罪過,亦有種種的教法:有的是以口教他人,告訴他某人怎樣不對,你去各個地方說給別人聽,使別人了知他的為人非是。有的是以現相教人,就是口頭上雖沒有說出別人的如何,但所表現出的狀態,使人知道要他去做什麼,從而本著你的現相指示,去說別人的種種過非。有的派遣使者教自己心腹的人,去說別人的過失。有的派遣使者拿自己寫的信,送到某個地方給自己所信賴的人,教他去說別人的過失。諸如此類,都是教人說罪過。

教人去說別人的罪過,大概有兩個原因:一是自己對於某一個人懷有極大的私忿,不將他的過失暴露出來,心裏總歸老是不大高興,如果自己親口去說,因別人知我對他有意見,可能不會相信我的話,說了也許會起反作用,於是就教他人去說他的過失,既避免別人對自己的誤會,同時又大暢自己的心懷,這是最好的一個辦法。一是知道他人對某一個人有著極大的仇恨,但他不知去說某個人的過非,於是你就對他說:某個人這樣對不起你,你為什麼不去將他的過失說給人聽,揭開他的假面具,使人知道他的醜惡?他人受到你的這個教唆,果真去說別個人的過失,別人因此受到名譽上的損失,於是你就從旁拍手稱快,達到你所要打擊敵人的目的。

這種醜惡的用心,實在是要不得的。做個真正的菩薩,聽別人說四眾過失,還要教他們不說,那有自家去說大小乘過及教人去說大小乘過的道理?《律攝》說:『出家之人,所有言說,皆為利益,不應私忿,道說於他』!《薩婆多論》說:『寧破塔壞像,不向未受具戒人說比丘,若說過罪,則破法身故』。諸位想一想:這過失多大?

說四眾過,同樣有因、緣、法、業四者。本來應該叫做說因、說緣、說法、說業,但經中卻說為「罪過因,罪過緣,罪過法,罪過業」。三毒染心現在生起一念說心,叫做罪過因;求得對方的過失,作為自己說過的資料,叫做罪過緣;以種種方便善為巧說,使得別人知他的過失,叫做罪過法;清清楚楚的說出口,使得前人明白領解,叫做罪過業。如是四法和合,構成說四眾過的重罪。

然「而」如實說來,發心度人的「菩薩」,不但自己不應說四眾過,就是聽「聞外道惡人及二乘惡人,說佛法中」的「非法非律」的事情,尚應「常」常的「生慈」悲「心,教化是惡人輩,令生大乘善信」。外道,是指印度當時其他各宗教徒,因為他們不達內心,只是一味的向心外去求法,所以佛法將之稱為外道。他們既然不達內心,當然亦即不信自心是佛,於是迷真逐妄,以邪為正,造種種不善業,輪轉於六趣中,所以稱為惡人。二乘,據向來所說,是佛法中的聖者,是已跳出三界而得解脫者,不是一般人所能做得到的,現在將之稱為惡人,因他們『執一定之規模,疑大人之作略』,不知大乘的無方妙用,不肯發大心慈濟眾生,死板板的,以為這樣就是這樣,不可隨便方便一點,所以被斥之為惡人。

外道惡人大都是撥無因果的,見到佛法行人的如法如律,不但不認為是對的,反而說這不是住於正法及修律儀正行,你說他們顛倒不顛倒?小乘惡人依於嚴謹的律儀戒而行,一切是都要如法如律的,一切是都要中規中矩的。對於大乘行人所運用的種種方便,不知他的幽邃深奧的用意所在,不知這是為了度生所施展的手腕,不知是為悲心所驅使而這樣做的,反而說菩薩的一切活動是非法非律的,是有背於如來正道的,於是對菩薩生起輕視心,甚至說菩薩是破壞佛法的人。菩薩行者,不論是聽到外道說佛法行人的過失,不論是聽到二乘說大乘行人的過失,乃至不論聽到什麼人說佛法四眾的過失,都當常常的生起慈愍心來,不惜運用自己的口舌,去教化這些惡人輩,告訴外道們,你們這樣說是不對的,你們根本沒有了解佛法,你們應速從錯誤的道路上走入佛法的正軌,不要再沉醉在自己的錯誤思想中無以自拔。同時告訴二乘行人,你們不要以為你們所作已辦,你們不要以為你們已證涅槃,實際你們在佛法的道路上,不過只走了一半路程,你們應該立刻回小向大,去走還未走完的一段路。如是教化是惡人輩,令對大乘佛法生起善信,這才是菩薩覺悟群生的正途,若不如此,那裏像是菩薩?

所以接著說:「而菩薩反更自說佛法中罪過者」,自然罪大惡極。因為菩薩的用心,全在於利益眾生,使眾生安然無畏。如果有人說佛法中罪過,菩薩理應盡自己的力之所及,開導他人不要這樣亂說,以免有礙佛法的宏通,而喪自己的德性。何況自己去說佛法四眾行人的過惡,使他們不能在佛法中前進,甚至因你宣揚他們的過失,而使他們退失佛法的信心。既有傷於佛法的善侶,亦有損於佛陀的正法,試問你為什麼要這樣的去妄說?所謂菩薩的悲濟之行又將何在?「是」以成為「菩薩」的「波羅夷罪」。

佛教四眾行人,沒有過失,說其過失,這當然是不對的,但若事實上卻有不如法的地方,說說他們過失,使知有所警惕,或者勇於悔改,又有什麼不可?難道佛教掩飾佛子的過失,容許佛教徒的不清淨?不!絕對不!佛弟子的毀法犯戒,於每半月半月的誦戒中,經常為之檢舉以及令其悔罪的,假定不承認自己的過錯,不接受僧眾的制裁,僧眾會把他逐出僧團而不與之共住的。所以佛教僧團,始終保持和合、安樂、清淨,絕對不容許有犯罪者的存在。但這與不畏罪福因果,而以私自的忿恨心,宣說他人的過失,『肆毒之言,唯恐不深,說過之聲,欲徧大地』,有著極大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菩薩以利他為己任,見到眾生有什麼過失,只可為他隱藏,不可為他揭露,從而再慢慢去勸說感化,使他改過自新,做個佛化新人;見到眾生有什麼功德,理應竭力的為之宣揚,進而鼓勵他更積極的去行善,使他的善行一天天的增長;所以無論如何不可說四眾行人的過失。若菩薩說四眾過,不論是實有其事,不論是向壁虛構,說重過就成重罪,說輕過就成輕罪。即使所說過是真實的,則犯上品兩舌及惡口罪,假設所說過是虛構的,就更加上一個妄語罪。如是快意的去說四眾過,對別人的傷害到了什麼程度,姑且不談,自己首先造下了極重口業,何苦乃爾?

如能遵守說四眾過戒,是即嚴持菩薩的三聚淨戒:不說四眾過,是攝律儀戒;常生慈愍心,是攝善法戒;教人生大乘善信,是攝眾生戒。如果毀犯說四眾過戒,就是違背菩薩的三聚淨戒,失去菩薩之所以為菩薩的資格!是則我人對於此戒,能不慎重加以守護?特別是菩薩行者,對這更要小心翼翼的守持。然則怎樣才能做到不說四眾過?這唯有對於出家、在家菩薩以及比丘、比丘尼眾,那怕是只有一毫之善,都應予以隨喜讚美,即或不見他們有什麼善行,值得你的讚歎,亦常念其佛性之善而讚歎之,這是佛在《涅槃經》中所告誡我們的。如此,自然不會說四眾過。

說菩薩及僧尼的罪過,是極重的惡業,有其因必有其果,將來感得的果報又是怎樣?經說其人將來必墮拔舌地獄,或是耕舌地獄。有的拔他的舌頭,用耕犂來犂他;有的牽住罪人的舌頭,將罪人當作一條耕牛,去犂別的罪人。所受的種種苦痛,真的是說之不盡。若以兩舌論罪,將來就要受無舌百舌的報應。若以惡口論罪,你今世說人家的壞話,使人家彼此不和,將來你就要受自己的眷屬鬥爭,搞得你的家庭天翻地覆不得安寧!中國向來有句話說:『禍從口出』,口是毀身的利斧,所以在世為人,說話最要檢點,切勿只圖現前快意傷人,忽視身後遭受苦報。

不過,構成此戒罪業,是要具備六種緣的。現在按其次第,分別說明如下:

一、是眾生:這同樣有上中下三品的差別。於中,上中二品的眾生,如你去說具有菩薩戒及比丘、比丘尼戒者的過失,是即犯重罪;如你去說不具菩薩戒及比丘、比丘尼戒者的過失,是即只犯輕垢。至於下品眾生,有說不論他們有戒無戒,你去說了他們的過失,只犯輕罪;有說如果是具菩薩戒者,你去說了他們的過失,則犯重罪,不過不一定失戒,但若不具菩薩戒者,你去說了他的過失,唯犯輕垢。無罪而說人過,當然是有罪的,如果前人確實是犯了重罪的,我們去說他的過失又將怎樣?假定犯重罪的,已經失去他的戒體,你說他的過失,是就唯犯輕罪;假定犯重罪的,沒有失去他的戒體,或者雖已失去戒體,但又重行如法受戒,你說他的過失,是就構成重罪。

二、眾生想:這同樣的有六句。㈠、眾生作眾生有戒想,㈡、眾生作眾生有戒疑,對這兩類眾生說其過失,是犯重罪。㈢、眾生作非眾生無戒想,㈣、非眾生作眾生有戒想,㈤、非眾生作眾生有戒疑,㈥、非眾生作非眾生無戒想,對這四類說其過失,則犯輕垢。

三、說罪心:這有兩種:㈠、是陷沒心,目的是為欲令前人失去種種的名聞利養,而不能立足於社會,因而對人說他種種的過失;㈡、是治罰心,目的是為欲令前人受到種種的鞭撻繫縛,而感受諸般的痛苦,因而對人說他種種的過失。你所說的過失,不論是真實的,不論是虛構的,同樣都是犯罪,且這正是業主。

四、所說過:就是所說的罪事和所說的罪名。所說的罪事,是指殺、盜、淫、妄、飲酒、食肉等事。所說的罪名,『大則七逆、十重、輕垢;小則五篇、七聚等名』。重名重事,如果你作重想、重疑而說其過,是就犯重;如果你作輕想而說其過,是就犯輕。輕名輕事,如果你作輕想、輕疑而說其過,是就犯輕;如果你作重想而說其過,是就犯重。同樣是所說過,究竟犯輕犯重,看你當時作怎樣的想法來決定的,不可一概而論。

五、所向人:這是看你向什麼人說四眾罪過,以定你的說罪輕重。對於上中二品的眾生,如向沒有菩薩戒的人,為說菩薩七眾的過犯;或向沒有比丘、比丘尼戒的人,為說比丘、比丘尼眾的罪過,是都犯重罪。對於下品的眾生,不論是有戒沒有戒的,如你向他們說佛教四眾的罪過,是就唯犯輕罪,因為這對佛教四眾的毀損不深,換句話說,就是影響不大。

六、前人領解:這是顯示你說佛教四眾的過失,前人聽了已經完全領解,知道你是說什麼人的罪過,完成你的說罪口業,就在這時為你結罪。並且,『隨語語結,隨人人結』。假定你說了四眾中的那個人的過失,可是聽的人並未了解你所說的意趣,是就唯為你結方便罪。

在此有人問道:菩薩如說外道的過失,不讓他去誑惑眾生,以免眾生受他的愚弄,這是不是犯重罪?不,這種說過,不但不犯重罪,而且正是大士摧邪顯正的大權方便。為什麼?菩薩為了救度眾生,決不能讓眾生走上邪惡的道路去,外道正是引導眾生走上這樣的道路,菩薩如不把外道的錯誤指出來,眾生怎知回頭踏上佛法正道?

有人又這樣問:如有惡比丘做出種種不如法的事,而比丘本為人天的師表,一舉一動都可作為人的模範,眾生不知他所做的是非法,以為他是很對的,而效法他的所為。菩薩見了,知道這不是味兒,為了不令眾生效法他的所為,以致將來感受種種苦果,乃將惡比丘的種種罪過,說給效法他的眾生聽,是不是犯重罪?不,這種說過,不但不犯重罪,而且正是大士勸善懲惡的大機活用,不是為了私忿去說他的罪過的。不過在此需要加以揀別的,就是只有出家菩薩可以這樣說惡比丘的過,如果是在家菩薩,不論比丘是怎樣的不如法,還是不可說其過的。

更有人這樣問:菩薩有出家在家之別,且在家菩薩多過出家菩薩,而在家菩薩又是可在任何階層服務的,如果有個在國家做言官的菩薩,見到政府裏的文武百官,有擾民害民的過失,如果讓他長此下去,生靈不免要受塗炭,為了不使全國人民,受到百官之所侵害,乃本於慈悲心,將他們的陰謀,向全國人民宣說,告訴人民不要為其所害,是不是犯重罪?不,這種說過,不但不犯重罪,而且正是大士愛國愛民的大義表現,不是為了邀功圖利去說他的罪過的。做個在家菩薩,為國家而服務,只要是有利於國家與人民的,就不妨直言無諱的說諸官員的過失。

戊七 自讚毀他戒

若佛子!自讚毀他,亦教人自讚毀他。毀他因,毀他緣,毀他法,毀他業。而菩薩應代一切眾生受加毀辱,惡事向自己,好事與他人。若自揚己德,隱他人好事,令他人受毀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從此以下所講的四重戒,就是《瑜伽菩薩戒本》的四他勝處法。現在先講自讚毀他戒。自讚,就是自己稱讚自己的功德,把自己所有的各種特長,儘量的向外宣揚出去,使人知道我有這樣的功德和特長,從而使諸名聞利養,不斷的湧向自己這方面來,既得大好名聞,獲諸善信尊敬,又得種種財利,令己受用不盡,可見自讚完全是從貪求名聞利養的一念貪心而來。毀他,就是譏毀他人所有的過惡,把他人所有的種種缺點,儘量的予以掘發出來,使人知道他有種種的過惡和缺點,從而使他失去名聞利養,既沒有人再去尊敬他,亦沒有人再去供養他,可見毀他完全是出於嫉他能得利養的一念瞋恚心而來。自讚自己的功德,目的就在彰顯他人的過失,譏毀他人的過失,目的在於顯示自己的功德,所以自讚而又毀他,希望一切利養恭敬完全歸於自己,這確是罪大惡極的,所以是屬重罪。假使只讚己德而不毀他,或只毀他而不自讚,則犯輕垢罪。

自讚毀他的這種心理,可說人人都是具有的,所以,不論在什麼時候,不論在什麼地方,我們所聽到的,不是一片讚揚自己聲,就是一片毀謗他人聲,很少聽到說自己的不是,更少聽到讚別人的美德,是以我們這個人世間,始終沒有辦法養成一股融和之氣。即或偶而聽到一些讚美他人的聲音,亦都不是出於誠意的由衷之言。人人總以為自己是對的,殊不知自己亦有不對的地方,可是人總不肯承認;人人總以為別人是不對的,殊不知別人亦有很對的地方,可是人亦不肯承認。因而,你毀謗我,我毀謗你,誰也不願說他人一句好話,於是人世間的問題層出不窮。

實際說來,做人應該經常的反省,時刻覺得自己有很多不對的地方,別人超勝於我的地方太多。果作如此想,自然不會自讚毀他。特別是做個菩薩行者,更應常常的顯出自己的過失,絕對不存一念覆藏之心,如果覆藏自己的過失,過失不特不會因此消失,反而因此更為增長,到了增長得越多時,要想滅除這個過失,那你就會感到困難!不特不應覆藏自己的過失,就是自己有什麼功德,亦不應該起一念炫耀之心,到處去向人顯說,如果顯說以炫耀自己的功德,功德不特不會因此增長,反而因此會得耗損,到了耗損殆盡時,你再要炫耀自己功德亦不可能了。

為求名利而自稱讚,不一定真能得名利,要知你有沒有什麼功德,別人從旁看得清清楚楚,如你有真實的功德,不要你自讚,自然會得別人的稱讚。別人對你的稱讚,較你對自己稱讚,其所發生的效果要大得多,己實有德何必自讚?如你沒有真實功德,只是一味自吹自擂,別人聽了只覺嘔心,不特不會對你生起好感,甚至對你失去信心,覺得你這個人,只顧抬高自己,根本沒有實德,有什麼值得人的恭敬尊重?這麼一來,豈非欲益反損?己實無德怎可自讚?不幸現實世間,像這樣的人們,可說到處都是,雖則如此,但最後倒下來的,還是自讚自的人。

為嫉妒他而毀謗他,不一定真能使他從此毀滅。當知人生在世,立不立得住腳,不在別人對你的讚毀,而在自己是否具有站得住的條件,如你具有足夠的條件,可以立足於社會,任何人對你的譏毀,是也不發生作用的。反之,就是沒有人譏毀你,你要想在社會上生存,是也不可能的。印度聖雄甘地說:『任何人不能損害你,損害你的,唯有你自己』。如以為譏毀他人,就可以打倒他人,不但是錯誤的觀念,甚至起反作用,使人覺得你對某人,懷有不正常的心理,所謂『妒賢害能』,從此對你失去信心,遠遠的離你而去,再也不受你的感化。

菩薩度化眾生,自然要作眾生榜樣,不論一舉一動,一言一語,都要合乎法則,讓眾生有所效法。假定菩薩經常的自讚毀他,眾生認為菩薩既然如此,我亦當學習菩薩這樣,專門為自己吹噓,說自己如何偉大,天地間只有我是最了不起,其他的人那有資格可以與我相比,甚至認為一般人,根本是不足道的,於是對他予以種種譏毀,說他這也是不對的,那也是不對的,總而言之,世間只有自己一人是對的,其他的人一無是處。不知眾生學習你的這樣自讚毀他,善法功德一天天的損減,惡法過失一天天的增加。誤導眾生如此之甚,試問你的罪過多大?

自讚毀他的這種罪惡,在過去固然是有,到近世更為猖獗,不說一般世人如此,就是學佛法者亦然。如向來所說的,學教者稍為懂得一點佛法,動輒就謗參禪者的暗證,或說他們是盲修瞎練;參禪者稍為多做了一點靜坐工夫,就以為自己是真參實學的,譏毀學教者的沒有修持,或說他們是說食數寶。像這樣的自是非他,那裏像是住持佛法的?所以經中對這兩類人,不是斥為出賣佛法賊,就是呵為傷害佛法的魔黨!是以為佛弟子,特別是菩薩行者,應多多的讚美別人,宣揚他人的功德,不要一味自吹自拉的讚說自己的好處,而揭露別人的過失。

佛又對大眾說:「若」是做個菩薩的「佛子」,在他於教化眾生的過程中,經常的「自讚毀他,亦教人自讚毀他」,是不大像菩薩行者的。自己實在沒有什麼功德,而自顯揚自己的功德,叫做自讚;他人的確是有崇高道德的,而不加以顯示反而加以侮辱,叫做毀他。菩薩是以利他為本,應儘量的宣揚他人的好處,怎麼可以譽我毀他?推究人的所以自讚毀他,動機在於揚我抑彼以求利養恭敬。驅使人們這樣去做的,雖或由於貪心,或是由於瞋心,或是由於貪瞋,於中當然還有癡心,但最大的動力,還是由於貪心。《瑜伽菩薩戒本》說:『為欲貪求利養恭敬,自讚毀他,是名第一他勝處法』。所以貪這東西實為罪魁。

毀咨他人,律中說有三種:一是當面的毀罵,如說你是旃陀羅家生,你不是一個好人等。二是以喻的毀罵,如說你好像是旃陀羅家生,你好像不是一個正當的人等。三是自比的毀罵,如說我不是屬於旃陀羅種,我不像你那樣的不顧人道等。總之,凡是不堪入耳的話都說出來,務必使對方沒有立足的餘地,一定要對方沒有抬頭的機會,讓所有的人與他疏遠而不接近,使之陷於孤立的狀態。不論他要做什麼,都沒有人去響應,是為毀他。不用說,這種用心,是很惡毒的,罪過無邊的!

向怎樣的人自讚毀他始構成罪惡?向有兩種說法。一說向沒有菩薩戒的一般人自讚毀他,固然是犯重罪,如向有菩薩戒的同行者自讚毀他,則是只犯輕垢。一說不管你是向同行者或一般人自讚毀他,只要是出於追求名聞利養的動機,都是重罪不得言輕。兩種說法是都可以講得通的,不過比較起來,自還以第二說為勝。因為追求利養恭敬,是自讚毀他的目的,所以這個過失特重。當知利養這東西,不要以為它是好的,實在是壞功德本的大賊。如陰天的閃電,可以傷害五穀,使令不得收成。當知名聞利養,壞功德苗,令不增長,也是如此。所以有關名聞利養,不但不應去追求它,就是接近它亦不可。佛在經中曾經這樣說過:一個人入旃檀林,應該取其旃檀,不應單取其葉,如取其葉不取旃檀,這人必然是辜負了自己。同樣理由,一個人進入佛法,應該求涅槃樂,不應求利供養,如不求涅槃樂,而反求利供養,這人必然是欺騙了自己。不但入寶山而一無所得,且於今世燒諸善根,於未來世墮入地獄。試問利養對你究有什麼好處?為什麼要一味的追求利養?更為什麼為求利養而去自讚毀他?所以做人,特別是做個菩薩行人,自讚己功,抑他盛德,對他人固然不利,對自己亦無好處,所以佛陀特別把這制為重罪。

不特親口自讚毀他是要不得,就是教人自讚毀他亦要不得。這有兩種:一是教前人讚我的種種功德而毀他人的種種過失;一是教前人讚他自己的種種功德而毀其他人的種種過失。在稱讚方面,雖有讚自與讚教的人自身不同,但毀咨方面,則是同一的毀謗他人。不論屬於那一種的教人自讚毀他,只要被教的人完成自讚毀他的工作,你這教人的人,就構成了重罪。不要以為我沒有親口自讚毀他,只不過教人去作這樣說,為什麼會有這樣大的過失?當知你所教的那個人,原來沒有自讚毀他的意念,由於你的從旁教唆,他始去自讚毀他,你怎能不負這個責任?

構成自讚毀他的重罪,同樣具有因、緣、法、業四個條件,現在略為加以分別:以貪慢等的煩惱發動而於最初生起一念讚毀之心的,叫做「毀他因」;以次心相續而助成追求名利為目的的,叫做「毀他緣」;以種種善行讚毀之方而成自揚陵彼的法則,叫做「毀他法」;以三事和合令前人領解完成毀他的事業,叫做「毀他業」。在此成問題的:這條戒本是自讚毀他,為什麼這裏只說毀他不提自讚?當知自讚的目的在於毀他,只要達到毀他的目的,自讚自在不言中,不必定要從經文中,明顯的把它表出來,所以只說毀他因等。

然「而」真正做個「菩薩」行者,「應代一切眾生受加毀辱」。意即發心持戒的菩薩,不說眾生沒有過失不可去毀謗他,就是明明見到眾生有什麼過失,如果有人要去加毀他,菩薩還當挺身出來,代替眾生受此毀辱。即對來加毀的人說:這過失不是他的是我的,你要加毀,應加毀我,不要隨便的毀謗於他。所以發無上菩提大願,誓處生死受無量苦以饒益有情的菩薩,應將一切可憎嫌的「惡事」納「向自己」,至於一切稱心可意的「好事」給「與他人」。好事與他人,是即顯示不自讚而反讚人;惡事向自己,是即顯示不毀他而反自毀!若非菩薩,怎能如此?

在此有人問道:菩薩本身的確沒有惡事,對方眾生的確沒有好事,怎能引惡向己推好與人?這在古德有兩種解釋。一、如有人無緣無故的加毀菩薩,菩薩當時就作這樣想:如射箭,有的就有所箭中,無的就無所箭中。眾生加毀於我也是如此:由於我有這個生命體,眾生才對我生起加毀的惡念,假定我沒有這生命體,眾生怎會對我生起加毀惡念?是則眾生所以起惡,正是由我有這生命體,既然如此,其惡在我,不在眾生,是以應將惡事引向自己不應歸諸眾生。菩薩同時又這樣想:我為什麼會修戒而防護身口?還不是由於眾生的毀我,假定沒有眾生加毀於我,我何至於修戒而成戒善?是則我的戒善生起,可說完全在於眾生,生善既在眾生,應將好事歸於他人不應引向自己!二、菩薩又作這樣的想:所謂眾生向我行惡,不過是吾人的我見以為如此,若就真實的道理來說,眾生與我原來是同體的,有什麼人可向我行惡?做菩薩的,應該如理觀察,不應隨於妄見。這麼一來,自然引惡向己推善於人。還有,菩薩在發菩提心時,就已決定要怎樣的使眾生捨惡都盡,現在眾生還向自己行惡,這不是眾生的過失,而是自己沒有盡到責任,應該引咎自責,認為這個罪惡,是我菩薩所有,怎麼可以推到眾生身上去?再者,菩薩在發菩提心時,就已決定要為眾生修種種的善根,現在我得以修六度萬行,完全是眾生給我的機會,假定不是眾生,那我怎會修成這麼多的善根?是則所有善根,都是屬於眾生,我怎麼可以佔為己有?如是,是為惡事向己好事與人。

孔子的弟子子貢,平時喜歡比較別人的長短。孔子對他說:你倒敢議論別人,大概自己真是很好,可是講到我,就只能管自己,沒有議論別人的閒工夫。所以孔子又對子貢說:有一言而可以修身行之者,就是恕。所謂恕,就是一切自己所不願的事,不要加到別人的身上去。如你不願別人毀謗你,你就不要去毀謗別人。

如上所說,菩薩理應代一切眾生受加毀辱,「若」果不是如此,而反「自揚己德,隱」藏「他人」的「好事」,致「令他人受」到莫名其妙的「毀」辱「者」,不客氣的說,這「是菩薩波羅夷罪」!為什麼?要知做人,特別是做菩薩,對於自己的功德,應該是保守而不予以宣揚,對他人的善行應該顯揚而不予以掩藏,才是合乎道理,現在只是自揚己德,那裏還像是個菩薩?唯顯己德已經不夠資格做個菩薩,何況更進一步的隱藏他人的好事?那你的過失當更轉為增加。所以站在菩薩的立場講,你所犯的罪,當然是最重的波羅夷罪。

《菩薩善戒經》還這樣說:『若菩薩為人所讚,言是十住,若阿羅漢至須陀洹少欲知足,默然受者得罪』!依於這個說法,受人讚尚不可,何況自讚毀他?當知掩惡揚善,是菩薩利生的本懷,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是這樣的。如果譽我誹他,求能利己損人,那裏還有一點菩薩的悲心?所以古德有說:『自讚毀他之業水,敗大乘性戒之善根』!毀謗一般人,罪惡自很大,毀謗一個弘揚佛法者,罪惡尤其大!《十輪經》說:『毀傳法人,令一方佛法不行,此罪最重』!弘傳佛法的人,是住持正法的,是利益眾生的,你如毀謗了他,使佛法不得弘揚,使眾生無以救度,罪惡豈得謂小?

在此或許有人會這樣的問道:虛構是非,抑沒前人,固然是要不得,但若為度化眾生而示現人間的佛菩薩,為了誘引眾生從邪途走上佛法的正道,為了貶斥二乘從不究竟會歸究竟的一乘,是不是亦犯自讚毀他的過失?不!這從語言的口氣上聽來,雖亦似乎含有毀譽的味兒,而實完全是由大悲心的流露,亦即愍物弘化的慈心顯現,更是竪立法幢的大願之所使然,不可從一般的人我見以求勝負的觀點來看這個論題。佛法認為要不得的讚毀,是約分人我求勝負說的,因為有了這個心理,心心念念的,就知道怎樣有利於自己,對於別人的損壞,那是在所不計的。

《瑜伽菩薩戒本》,在歎己毀他戒中,曾經說到有四種因緣,是不違犯這條戒的:一、在以佛法與外道互相比較中,為了摧伏諸惡外道的邪說,顯示佛法的正論,自是不犯讚毀戒的。二、在以佛法與外道互相比較中,為了住持如來的聖教,說明佛法是怎樣的有利於眾生,外道邪說是怎樣的令眾生沉淪,亦是不犯讚毀戒的。三、在以佛法與外道互相比較中,為了使令外道捨彼之惡,而來修學佛法的善行,方便調彼伏彼,雖有讚毀亦不犯戒。四、或者為了使諸外道,對於佛法未生淨信的生起淨信,已起淨信的令彼淨信倍復增長,雖有讚毀亦不犯戒。

此自讚毀他戒,是人人會犯的,所以七眾佛弟子,同樣可能犯這戒,為此,佛在大小乘的戒律中,都制有這條戒。不過比較說來,大乘自讚毀他,是屬極大重罪,聲聞自讚毀他,前者是犯七聚中的第七聚,後者是犯五篇中的第三篇。為什麼有差別?當知聲聞行人,以自利為主,不以利他為務,所以其過較輕。至於菩薩行者,利他為其根本任務,如果任意的去毀他,使諸眾生受到不必要的損失,這過失當然是重大的!如此說來,同是自讚毀他,所得罪惡的或輕或重,是有很大不同的。是以此戒,雖為每個佛弟子所應注意,但菩薩行者更要特別加以小心!

如以性遮二業來看此戒,可說是具性遮二業的。佛制此戒令不得犯是遮,這是沒有問題的。至於說它是性,如世間人的爭名奪利,往往發生喪身失命的過患,可以得到證明。而爭名奪利的因緣,是從自讚毀他來。

菩薩犯了這個重戒,將來所得的果報怎樣?這要看自讚毀他是否真實來分別:如你自讚己德是真實的,那不過是像淫女為了錢財而犧牲色相或為人表現戲笑,結果為人之所不齒,自讚求利又怎能得到人的同情?如所自讚的功德不是真實的,那簡直是屬欺騙人,不但現生為人所看不起,而且還要得大妄語的果報。如你毀他過失是真實的,他有過失是他的事,他自會應得其果報,不要你到處去替他宣揚,你如處處去說他的過失,是即你自家造了惡口業。如所謗他的過失,沒有事實的根據,不但是惡口,而且是妄語。將來應得的果報,當然是很不輕的。

若單以謗他來說:佛在《謗佛經》中,說有一個事實:過去有位辯積法師,是位最善說法的大德,不論他到什麼地方弘法,聽眾總是成千上萬的那麼多。正因他的法緣殊勝,於是引起別人嫉妒,竟有十人聯合起來去毀謗他,致使他受了很大的影響,不能再在他的化區說法,使得這個地方的佛法,一天一天的衰弱下去!當時固令辯積法師失去廣大的信眾,但毀謗他的十人,後來所受的果報,確實是很悲慘的!首先墮入地獄,經無量劫的長時間,受拔舌等種種痛苦;後來從地獄出生到人間,卻是一個生盲。直到釋迦佛出世,雖從佛陀出家,修種種的苦行,由於毀他的殘餘業障,仍在身心中起著作用,不論他怎樣苦修,總歸是一無所得,以致後來再度墮落下去!

如單以自讚來說:佛在經中,亦曾說有這個事實:過去有扇提羅等五人,互相標榜的以自讚,就是四個人在林間坐,一個人到村莊去對大家說:你們這個地方的人是有福的,在你們附近的樹林中,住有四個大阿羅漢,你們如發心去供養,那是有很大功德的。由於五人輪流這樣宣揚,於是果真得到廣大供養。當時他們確是享受得很好的,可是到了生命結束後,墮到地獄裏去,備受種種痛苦。等到地獄報盡,再度出而為人,替那本來供養他們的施主,不是做抬轎子的工作,就是做倒穢器的工作,以還施主的宿債。諸位想想看:自讚對自己有什麼好處?自讚的目的是為利養,可是利養這東西,如法得之尚且要遠避,何況是以不正當的自讚而得?是以做菩薩的理不應為。

《護國菩薩經》說:做菩薩的有四種法,應當絕對的棄捨。㈠、棄捨自己所住的家庭,把家庭看成是個牢獄。㈡、棄捨世間的名聞利養,因既出家,不應再貪著這些。㈢、棄捨自己的護法檀越,就是不要與諸檀越過於接近,如接近了,就會染著世俗的一切。㈣、棄捨對於自己生命的愛著,如果愛著了自己生命,必然就會貪著諸多的利養。《護國菩薩經》同時又說:有四種墮落法,菩薩不可不防。㈠、菩薩既以利他為本,對於他人應該恭敬,假定不恭敬他,將來會墮落的。㈡、菩薩對於有恩德者,應該直心的予以尊敬,不可背恩諂曲,假定背恩諂曲,將來會墮落的。㈢、菩薩應知利養,能壞功德之苗,不應廣求名聞利養,如果說是廣求,將來會墮落的。㈣、菩薩應知有德,不可自揚己德,何況詐善揚德?如果詐善揚德,將來會墮落的。總之,菩薩不得為名聞利養,去做自讚毀他的事!經說:『菩薩常應於名聞起處,多利養處,則不居之,以傷害故』。可是看看今日學佛行人,一天到晚在向名聞利養中鑽來鑽去,什麼地方有名聞就到什麼地方去,什麼地方有利養就到什麼地方去,與佛在經中說的『利養交至,遠避三由旬外』的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馳,這不能不說是佛法沒落的象徵,更不能不說是佛弟子墮落的源泉。

不說自讚毀他是有過失的,就是不隨喜他人的功德,佛法亦認為是要不得的。《瑜伽菩薩戒本》,對這有很好的說明:若諸安住淨戒律儀的菩薩,見他有情有諸功德善法,在道理上講,應生隨喜心,對他加以稱揚讚歎,使令其他的有情,聽到他所有功德,生起清淨的信心,增進自己的功德,所以不論在任何情形下,都不應對之生起嫉妒障礙。假定菩薩由於嫌恨心的驅使,見他有情確實具有戒定慧等的種種功德,而不願意去替他加以顯揚;或見其他有情確實具有正見正命等的高度聲譽,而不願意去替他加以稱美;或知其他有情確實具有善行方便的巧說妙法,而不願意去替他加以讚說善哉!諸如此類的,由於內在存有不正當的染污心理,所以是染違犯不隨喜功德戒。

自讚毀他戒的重罪構成,不是簡單可以做到的,而是要完備的具有五緣,然後才成為極大重罪。五緣是:

一、是眾生:如上所說,眾生有三品的差別。如果是對上中二品的眾生自讚毀他,所犯的必然是重罪;如果是對下品的眾生自讚毀他,由於對他的損害不大,對己的利養不多,所犯的自然是輕罪。

二、眾生想:如對上中二品的眾生作上中二品的眾生想,或對上中二品的眾生作上中二品的眾生疑,對之自讚毀他,自然是犯重罪。還有對下品眾生作上中二品的眾生想,對之自讚毀他,同樣是犯重罪,如對上中二品的眾生作下品的眾生想,或對上中二品的眾生作下品的眾生疑,或對下品的眾生作下品的眾生想,或對下品的眾生作下品的眾生疑,對之自讚毀他,是都屬於輕罪。

三、讚毀心:不是為了折伏外道,不是為了利益眾生,而是專門為了讚揚自己的功德,亦是專門為了毀謗他人的過失,希望所有的名聞利養,都歸自己所有,使得他人的名譽掃地,不能立足於自己的崗位,這種用心,叫做讚毀心,亦是構成自讚毀他戒的業主,將來一定由這業主領著你去感不如意的苦果。所以每當吾人動起這個念頭時,就應設法予以遏制,不要讓它成為造罪的罪魁。

四、說讚毀具:讚毀必定有其讚毀的工具,不是空口白話的隨便亂說。律中說讚毀具計有七種。㈠、種姓:自讚自己的種姓高貴,或是婆羅門種,或是剎帝利種;毀咨他人的種姓卑賤,或是首陀羅種,或是旃陀羅家。㈡、行業:自讚自己所做的行業,是屬高尚的職業,不是一般人所能做得到的;毀咨他人所做的行業,是屬低微的職業,不是有身份的人所願做的。㈢、技術工巧:自讚自己的技術工巧,是最高明的,特別精緻的,別人要學是學不到的;毀咨他人的技術工巧,是很笨拙的,相當粗糙的,什麼人都可做得出的。㈣、過犯:自讚自己從來沒有做過罪惡的事情,所作所為都是屬於功德方面的;毀咨他人在這世間做人,從來沒有做過有益於人群的事,所做所為無非是損人利己的罪惡行為。㈤、結使:自讚自己雖不是沒有煩惱,但煩惱的活動是輕微的;毀咨他人的煩惱重重,終日在煩惱窟中討生活。㈥、形相:自讚自己的相貌是怎樣怎樣的莊嚴;毀咨他人的相貌是怎樣怎樣的醜陋。㈦、善法:自讚自己是如何如何的具有善法功德;毀咨他人是如何如何的不在善法功德方面做工夫。

五、前人領解:就是你說了自讚毀他的話,在前聽的人明白了解你所說的意思,隨所說的一一語結成重罪。

戊八 慳惜加毀戒

若佛子!自慳,教人慳。慳因,慳緣,慳法,慳業。而菩薩見一切貧窮人來乞者,隨前人所須一切給與。而菩薩以惡心瞋心,乃至不施一錢、一針、一草;有求法者,不為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許法,而反更罵辱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前已講了自讚毀他戒,現在續講慳惜加毀戒。自讚毀他戒的目的,既是為了名聞利養,當知是約未得而在追求中說的,就是為了想得名聞利養,不得不採取自讚毀他的手段。慳惜加毀戒的動機,則是出發於已屬自己所有,一味的想把它儲蓄起來,慳悋愛惜的不肯施捨出去。約粗細說:前戒比較粗,此戒比較細,所以前後如此安排。

依佛經說:慳與貪是有所不同的:貪是貪得無厭,即沒有屬於自己的,只要自己認為滿意和愛好的,都想辦法把它求取過來,而且越多越好,從來沒有滿足之感。慳是慳悋不捨,即凡已經屬於自己的,不論是有關錢財的,不論是有關知識的,不論是有關能力的,總是無條件的保留在那裏,不論什麼人來向他有所求助,絕對不會給與絲毫的助力,好像稍為有點給人,對自己有很大的損失。貪得無厭的人,在這世間固然很多,慳悋不捨的人,在這世間亦復到處皆是。做人就是這樣的,拿進來是很歡喜的,拿出去總是不高興。其實,人類應該是互助的,亦即以有餘補不足,怎可只顧自己富有,而不顧他人的死活?

做個發心的大士,去攝化諸眾生時,理應本於自己的悲懷,施於眾生所須的一切,因施為萬行的根本。如果現在有人立於你的面前,向你有所乞求,求法也好,求財也好,你如不能儘自己的力量給與,已經大大的不像話說,還進一步的對來乞者,加以無情的忿怒毀辱,試問那裏還有一點菩薩樣子?所以慳惜再加毀罵,在菩薩立場講,過失是很重的。如只慳惜而不加毀,或只加毀而不慳惜,那就只成輕罪,不得說為犯重。

乞者來求,慳惜不與,這是屬於貪煩惱的過失;求者不去,忿怒加毀,這是屬於瞋煩惱的過失;若貪若瞋都是由於無智之所使然,這是屬於癡煩惱的過失;所以在這條戒中,如果有所毀犯,是即具有三毒不善。因為如此,此戒不但菩薩會得違犯,佛教中的七眾弟子,都不免有所違犯的。不過在大小乘法中有所不同的:由於菩薩旨在利他,不論是對自己有關或無關的,都在自己的教化之內,所以有來求者,應該平等施與,若不施而加毀,深違菩薩的三聚淨戒,自然成為重罪。至於聲聞行者,由於他們重於己利,唯對自己出家的弟子,負有開示教法的責任,假定不以正法教授弟子,自然亦是有所違犯的,不過不是重罪,而是七聚中的突吉羅罪!至對弟子不施錢財,戒律中未為其制任何罪,因為出家眾是以托鉢維持生活的,毋須給他什麼錢財。同時男眾出家,自得信徒供養,不必仰賴於師。可是尼眾又有所不同,在出家未及兩年當中,因為自己還不能自立,亦即不易乞得財法,所以不得不靠師長供給。為師者如不對她教授正法及給與錢財,讓她安心的修道,那就犯五篇中的第三篇波逸提罪。到了出家兩年以後,由於自己漸能自立,雖不是不要施與財法,但慢慢來沒有關係,如完全不為說法及給與物資的資助,那還是有所違犯的,不過是犯七聚中的第七聚突吉羅罪。

佛之所以制這條戒,因發菩提心的菩薩,是以攝取眾生為本,而以財法布施眾生,是攝取眾生的最勝方便。假定菩薩本身,的確沒有財法,可以施與眾生,亦當好言的對眾生說:我很慚愧,我的福太薄了,現在不能滿你的願,這不是你的不是,而實是我的過咎,不過你不要難過,我會好好的修持,將來以滿你願的。對眾生這樣的安慰,並表示了自己歉意,不施與眾生是沒有過失的。但若菩薩現前,的確是有財有法的,可是由於性慳悋故,不以悲心而行惠施,正違菩薩大菩提道,所以佛特制為重罪。

一個菩薩行者,如果慳不施捨,對於菩薩大行,是有所虧損的,所以不論怎樣,應該設法行施,方是大乘法器。怎樣思惟修習,始能如法行施?首先應該常常想到的,就是我們這個生命體以及自己所擁有的財物,都如泡沫一樣的不能永恆。生命體固然隨時會有崩潰的可能,諸財寶亦同樣會隨時離你而去的,今天是你所有的金銀財寶,明天可能就成為別人的,決不因為你的愛惜,而得以永遠保留,這是世間到處可見可聞的事實,誰也不能予以否認,試問你愛惜財物,對自己究有何益?菩薩行人,果時刻的想到這點,自然毫不悋惜的,常常的樂予施捨。

其次所要想到的,就是世間的財物,絕對不是個人所獨有的,而是屬於五家所共的,如生了不肖的兒女,做父母的不管怎樣省吃儉用,不管怎樣拼命賺錢,而兒女卻儘量的揮霍,轉眼之間使你財富成空。又如遇到惡王,運用政治力量,將你所有財產,予以沒收充公,試問到了那時,什麼屬你所有?再如遇到盜賊,知道你的財寶所在,立刻為你偷個精光,還有什麼屬於你的?其他如遇大火所燒,大水所漂,同樣會使你轉富有為貧窮!既然如此,為什麼不在五家未替你分散之前,何如自己先來施捨,置堅牢藏令永屬己?這麼一想,就很自然樂予施捨。

菩薩為了利益眾生,應當經常惠施眾生,但事實上無力施與,原因於過去未施,所以生生世世陷於貧窮海中無以自拔,現在幸而能以財施而不去施,豈不是更為增長我的慳惜?假定慳悋的習慣不斷增長,將來更不能進行廣大施,那又怎能趣向大菩提果?況我過去由於慳悋不捨的業力,使我受到種種饑餓業的痛苦,致不能如法的去利益廣大眾生,現在盡我的力量行施,只要是有益於眾生的,那怕自己受更大的痛苦,甚至因此而犧牲自己的生命,亦決不讓來向我求助的眾生空手回去,何況我雖惠眾生,尚有殘餘的物質以維持自己的生命?所以不論怎樣,縱然因此貧窮,亦當忍此痛苦,做我所應做的布施。再說,當初我在佛前發大菩提心時,就已表示從此以後,身心內外一切皆捨,現在怎麼可以違背本誓?如果我違本誓,既負眾生對我的期望,亦是欺騙十方諸佛,這個罪過是多麼大?不論從那方面講,是都萬萬不可的。一定要本自己的誓願,不但施捨外在的財寶,就是犧牲內在的生命,亦是毫無顧惜的。因為生命與錢財,都是腐朽不堅的東西,我慳惜他做什麼?應以這腐朽不堅的東西,換取清淨法身堅固之法,才是道理。菩薩能常作這樣的思惟,沒有不能捨的財物,亦沒有不能捨的正法。

菩薩應該行施,可說天經地義,沒有還價餘地,但在某情況下,菩薩不行惠施,是也不犯罪的。要知施之所以為施,不但是要令眾生得到安樂,而且還要令眾生得大利益。如果菩薩知道所施捨的內外一切,只能令眾生得到安樂,不能令眾生得大利益,甚至利益安樂兩俱不有,那就不能隨便的去惠施眾生。設或眾生來作無理的要求,懇請菩薩惠施毒藥及刀酒等物,或去謀害眾生的生命,或者解決自己的生命,不說菩薩沒有這些,不應設法弄來給他,就是有這些東西,亦不應隨便給他。如果給他,不但是沒有功德,而且違反菩薩救生的悲願。還有一些有病的眾生,如果是來向你求治病的醫藥,在你力量做得到的情況下,當然應該施捨給他,但他如果向你求不適宜病人所吃的食物,或者向你要求他所需要超過的東西,菩薩同樣是不可施捨給他的。又有一些眾生,已經吃得飽飽的了,但因由於嘴饞,好吃自己所喜愛的東西,不斷的來向你索求珍妙飲食。菩薩縱然具有這些佳肴美味,亦應留給其他需要的眾生,不應隨便的施捨給他。假定你是個初發心的菩薩,還不能做到施捨頭目髓腦的程度,如有眾生來向你求索這些,你不妨坦白的告訴他,我現在還不能做到,等我將來成熟這些善根時,當毫無保留的施與。

佛陀又對大眾說:「若」做菩薩的「佛子」,以財法布施而攝取眾生,為菩薩的唯一首項任務,做菩薩而不實行布施,是不合乎菩薩資格的,所以不論「自慳」,不論「教人慳」,都有違於菩薩本誓,而成敗壞菩薩。

自慳,就是自己慳悋財法,不肯惠施於人;教人慳,就是教其他人慳悋財法,不要惠施於人。慳悋不捨,已經不像菩薩,更何況對眾生的加毀?俗說:幫忙人是情分,不幫忙是本分。幫忙了人家,人家會感謝你,不幫忙人家,人家不會怪你,但決不可對人家說難聽的話,使人家感到極大的難堪,甚至彼此間的關係從此斷絕。世俗一般人尚且如此,何況菩薩?菩薩最初發心,就是為了救護眾生,解決眾生困難的,在你力量還沒有做得到的時候,只有自己感到慚愧,不應對來求的人加以毀辱。自己毀辱來求的人,已經是不成話說,還要教人去毀辱人,那裏有點像菩薩的樣子?教人自慳加毀,亦有兩種不同:一是當面對這個人說,不論什麼人來向你要求,你都不要給他什麼,如果對方還要向你嚕囌,你就不客氣的給他侮辱,看他還嚕囌不嚕囌?或者遣使拿著書信教人慳惜加毀,使教的人對來求的,採取不友善的態度,甚至出言使來求的人難堪。這都教人慳毀,其過失是同等的。

慳毀戒,同樣具有因、緣、法、業四個條件:眾生無始來具有慳悋之心,而於現在起這念心來為因,叫做「慳因」;接著這念慳心相續不斷的延續下去,見有求財法的人來,因與自己不相契合,以遮護自己的財法不給來者,叫做「慳緣」;如果對方一再向自己求取,自己利用種種善巧遮護財法的方法,不予施捨,叫做「慳法」;三事和合作意成就其業,叫做「慳業」。

然「而」在事實上做個「菩薩」,對於「一切貧窮人來乞者」,應「隨前人所須」要的「一切」,無條件的「給與」他們,絕對不可有所留難。一切貧窮人,顯示所有的貧窮人,不管是與自己有親切關係的,或者是與自己沒有任何關係的,不管是在身旁極為接近的人,或者是離自己很遠的人,只要他的確有所需求,菩薩就應盡自己的力之所及給他,使他得到所要得的財物或正法。

佛法所說的貧窮人有兩類:一是身貧窮,即時感到生活的困難,以致影響生命的生存。我們知道,不管什麼人,在向人有所求時,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向人開口的,如果稍為可以過得去的話,決不至於隨便向人去乞求。所以有人來向你乞求,假定是需要衣服的,就應給他衣服,假定是需要飲食的,就應給他飲食,假定是需要住處的,就應給他住處,假定是需要其他生活必須品,就應給他生活必須品,讓他生命繼續生存下去。

二是心貧窮,即時感到知識的缺乏,以致覺得精神的空虛。如對歷史的茫然無知,就是歷史知識的缺乏,而患著嚴重的歷史貧血症;如對佛法的茫然無知,就是佛法知識的缺乏,而患著嚴重的佛法貧血症。假定現在有這麼一個人,知道佛法對於人生的重要性,來向菩薩乞求佛法,菩薩應將自己知道的佛法,無條件的告訴來乞求者。如果他是一個人天乘的根性,來向你乞求人天乘的佛法,你就得以人天乘的佛法施捨給他;如果他是聲聞乘的根性,來向你乞求聲聞乘的佛法,你就得以聲聞乘的佛法施捨給他;如果他是緣覺乘的根性,來向你乞求緣覺乘的佛法,你就得以緣覺乘的佛法施捨給他;如果他是菩薩乘的根性,來向你乞求菩薩乘的佛法,你就得以菩薩乘的佛法施捨給他。總之,不論是來求財或求法的,都得隨你菩薩力之所及,毫無悋惜的給與,這才是菩薩的慈悲行。

以財給與眾生,是即所謂財施;以法給與眾生,是即所謂法施。照普通說,在家重在財施,出家重在法施。以菩薩說,在家菩薩,不但以財施,亦應以法施,出家菩薩,只是以法施,很少用財施,就是以紙、墨、筆施與眾生,目的亦在成就眾生的書寫經典,表面看來是財物施,而實際上還是法施。《決定毘尼經》說:『在家菩薩應行二施:一、財;二、法。出家菩薩應行四施:一、紙;二、墨;三、筆;四、法』。出家菩薩所以不以財施,不是出家人對於錢財有所慳悋,實因出家人根本是沒有錢財的。不過話說回來,照現在流行大乘佛法各地的出家眾,不但有錢財,而且很多有大量錢財的,有錢財而不施財,是亦不合大乘佛法精神的,所以希望有錢的出家菩薩多多發心!

初發心的凡夫菩薩,當然不能滿足每個眾生所求,因為自己財力的確是有限的,可是不能因此藉詞不施眾生。佛法從來不苦人所難的,是要你隨分隨力而為的,你的力量能夠做到多少,就施給眾生多少,決不硬性規定你,非要出多少不可,但若讓眾生空手而回,一個錢都不肯施捨,那是有違菩薩一切應施的精神的。所以《優婆塞戒經》說:『見乞者來,多少隨宜給與,遣空還者,得罪』。《大乘起信論》中亦說:『若見一切來求索者,所有財物隨力施與,以自捨慳貪,令彼歡喜;若見厄難,恐怖危逼,隨己堪任,施與無畏;若有眾生來求法者,隨己能解,方便為說』。本此可知,不論是財施、法施、無畏施,都當隨自己的力量做得到的去做,絕對不可有一念慳悋之心。

菩薩行者應該行施,這是大乘經中,到處都是這樣說的,唯有認真的實行惠施,才能顯示出你是大乘菩薩的風格。然「而」一個發心的「菩薩」,明明見到無依無靠的貧窮眾生來到自己的面前,向自己要求錢財的救濟,可是由於自己的個性,對於錢財非常慳悋,不特不肯盡自己的力之所及施與,對來求財者生起高度的同情心,反而「以惡心瞋心」對待孤苦無告的眾生,結果,「乃至不施」極少的「一錢、一針、一草」。菩薩行者慳悋到這個程度,對他還有什麼話說?至於「有」人來向菩薩乞「求」佛「法」,照理應盡自己所了解的佛法,毫無保留的說給眾生聽。可是由於自己的個性,對於正法亦非常慳悋,不特不肯盡自己所知開示眾生,對來求法者生起無限的歡喜,反而以惡心瞋心對待來求法的眾生,結果,乃至「不為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許法」。像這樣不肯為眾生說法的菩薩,我們又能對他存有什麼希望?不施一錢,不說一法,已經說不過去,「而反更」進一步的,對於來乞財法的,加以漫「罵」侮「辱」,使得對方感到極大的難堪,甚至於令對方覺得難以為人。如是既慳悋而又加毀,不特失去做菩薩的資格,而且真正成為罪大惡極,所以佛陀判定這「是菩薩」的「波羅夷罪」,亦即《瑜伽戒本》所說第二他勝處法。

初發心的菩薩,固然以外財施為主,但得忍的菩薩,除了以財施與眾生,就是國城、妻子,亦當施與眾生,到了必要的時候,施捨自己的頭目髓腦,亦復在所不惜。如佛過去行菩薩道做轉輪聖王時,剛好遇到一年大饑饉,使得很多的人民沒有飯吃,釋迦菩薩乃變一座肉山大身,供給眾生食用,令諸眾生免受饑饉之苦。這種犧牲自己以利濟眾生的精神,是值得每個菩薩行者效法的。除這一事實,釋迦菩薩在因地中,捨己為人的情形還多得很!

不過據律中說:見有來乞求的眾生,在兩種情況下不施給他,是不違犯戒律的。一就乞財來說,事實不是乞者缺乏錢財,而是將乞來的錢財去作惡,害人或傷害其他的眾生,對人對己是都無益的,菩薩知道不施給他,固然沒有什麼過失,就是嚴厲的加以呵責,亦沒有什麼不對的。二就乞法來說,事實不是乞者真心為法,而是外道來佛法中盜法的,到了佛法被他盜取後,就又回到外道中去,以佛法莊嚴外道法,以外道法破壞佛法,不但無益於外道,亦無益於佛法,菩薩知道不為說法,固然沒有什麼不對,就是戳穿他的鬼計,說明他的不是,亦不違犯菩薩戒的。或者自己對於佛理還不怎麼明白,事實確是沒有佛法可以開導於彼,那又怎樣?這唯有老老實實的對他說:我對佛法還不怎麼了解,不能隨便的對你妄說佛法,以致使你對佛法生起誤解,反而對我生起極大的過失。

在《瑜伽戒本》中,亦談到不施財法的無過:一就乞財來說:如果自己現在的確沒有來求者所需要的飲食等財物可以施捨,你不給他是不犯過的。或者對方所要求的東西是不如法的,如傷害眾生的槍彈、弓箭、羅網之類,你不給他是不犯過的。或者對方所要求的東西是不適合的,如酒肉、男女、琴棋、賭具之類,你不給他是不犯過的。或者來向你有所要求的人,不是善良的人物,而是危險的人物,你如給他所需要的東西,不但不是解決他的困難,而是助長他的為非作歹,你不給他是不犯過的。或者來向你有所要求的,原是犯了國家的法律,而要受國家法律之所制裁的,為令將護國家的法律及政府的威信,你不給他是不犯過的。是以施不施與,要看當時的實際情形。二就乞法來說:如來求法的人,是存心不良的外道,是為偵察伺求佛法的過失短處,你不給他說法是不犯過的。或是來求法的人,對法根本不存恭敬尊重的心,甚至無有慚恥與羞愧,以不合威儀的態度而聽法,你不給他說法是不犯過的。或者來求法的人,是屬鈍根的眾生,而所請問的是甚深大法,如果對他說了,不但接受不了,反而生退悔心,在這樣情形下,你不給他說法是不犯過的。或者來求法的人,由於根機的下劣,你對他說了高深的佛法,不特不能接受,反而生起邪見,以為這不是佛陀的正法,由於這一念的毀謗大乘,將來定當墮於惡趣受苦。由於這種因緣,你不給他說法是不犯過的。或者來求的人,其本身確是為求法而來,可是菩薩知道他求得佛法後,會立刻的去說給那些不正當的惡人聽,你不給他說法是不犯過的。

此戒同樣的具有三聚淨戒:自他不慳,無惡不斷,是攝律儀戒;一切給與,無善不修,是攝善法戒;如是斷惡修善,隨人所須施捨,所謂無生不度,是饒益有情戒。假定自慳、教人慳,並對眾生加以毀辱,是就破壞三聚淨戒,失去做菩薩的資格。

從性遮二業來看此戒,可說雙具性遮二業的:慳惜不捨,是即顯示菩薩的沒有慈愍心,而違菩薩最初發心的動念,所以同於性業;佛陀遮止不得違犯此戒,如果有所違犯,是即同於遮業。

不過毀犯此戒,要具五個條件,方成極重罪業,現在按其次第,略為分別如下:

一、是眾生:眾生雖有上、中、下的三品,但對他們的慳惜加毀,不論他們的品級高低,而論他們的戒品有無:如果是對具有戒品的眾生慳毀,則犯重罪;如果是對不具戒品的眾生慳毀,則犯輕罪。

二、眾生想:實是眾生對之作實眾生想;實是眾生對之作實眾生疑;實非眾生對之作是眾生想:對之進行慳毀,則犯重罪。實非眾生對之作非眾生想;實非眾生對之作非眾生疑;實是眾生對之作非眾生想:對之進行慳毀,則犯輕罪。這是當、疑、僻各二句的罪之輕重分別。

三、慳毀心:對於自己所有的財法,由於悋惜心的作祟,不但不想無條件的施捨,且對來乞者生起惡心與瞋心,欲加以打罵而拒絕,則犯重罪。若來求財的人不適宜得財,或來求法的人不適宜得法,你不施財施法給他,固然是無犯的,就是見到應該加以訶辱而予訶辱,亦是不犯的。怎樣的人宜見訶辱?如有愚頑不靈的眾生,你對他好好說,他或不願接受,對他嚴厲懲治,反而能夠悔改。或是豪傑自負的眾生,你對他很客氣,他反自高自大,對他種種挫折,反而興起正念。像這樣的慳惜加毀,不是為難眾生,而是成就眾生,所以說不上有什麼違犯的。

四、示慳毀相:怎樣知道菩薩是慳毀的?如有財而隱避起來不給來求者,已有法而隱避起來不給來求者,是慳毀相。自己明明是有財有法的,但對來求者說沒有財法,是慳毀相。進一步,對來求財求法的眾生,不但不起哀憐同情,反而以惡言語辱罵,甚至手足交加的驅逐來求財法者。這不論是自己這樣去做的,或者使人這樣去做的,都是犯的重罪。還有一而再,再而三的來向你請求,你都無動於衷,分文不與,一法不說,同樣是犯重罪。

五、前人領解:就是對方知道我的慳悋態度,亦復領受我所加於他的打罵之辱,隨事隨語結成重罪。假定對方是遣派使者來向菩薩求財求法,菩薩對來使表現出慳惜不肯施與的樣子,同時又對派遣使者的人遙作訶罵,說他不應該派人來向我求。訶罵的話,來使雖然聽到,因他無所要求,不覺怎樣難堪,派遣使者的人,又未當面聽到,縱然使者回去報告,對於彼人的損惱不大,所以結成輕罪。或亦可以說是重罪,但不致於失去戒體。

不論是財是法,只要自己具有,都應施捨眾生,假定不這樣的話,將來要報墮三途。等到三途報盡,轉生到人中來。如果你是慳財的,那就生生世世的感受貧窮的餘報;如果你是慳法的,那就生生世世的感受愚鈍的餘報。《善生經》說:『若有於財、法、食生慳,當知是人於無量世得癡貧報』。是以佛法行者,特別是大乘菩薩,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財應施財,有法應施法,不應慳惜加毀!

戊九 瞋心不受悔戒

若佛子!自瞋,教人瞋。瞋因,瞋緣,瞋法,瞋業。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善根無諍之事,常生慈悲心,孝順心。而反更於一切眾生中,乃至於非眾生中,以惡口罵辱,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意猶不息。前人求悔,善言懺謝,猶瞋不解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慳惜加毀戒在前已經講過,現在續講瞋心不受悔戒。在菩薩的立場說,瞋的過失重於貪,如貪著徒眾,還能接近眾生,不時與眾生發生密切關係。可是含毒損人的瞋恚,不特不能與諸眾生多多來往,就是想與眾生接觸,眾生知道你的脾氣,也會離得你遠遠的,那裏還能攝化眾生?所以從利生方面講,不見有任何一種惡法,超過菩薩的一念瞋心的。因這不但使所化眾生,悉皆捨離你而去,而且具足百千諸障,障礙菩薩的忍辱,違害菩薩的大悲。悲以拔除眾生的痛苦為唯一動力,就是不論眾生有怎樣的痛苦,菩薩都應本其悲心為之拔除。可是瞋心一起,忘掉眾生痛苦,不特不會為之解除,而且會違害眾生,增加眾生的痛苦。所以一個真正發心度生的菩薩,應常安住在慈悲心上,愍念眾生的痛苦,可憐眾生的無知,時刻要為眾生解決困惱,怎可反而對諸眾生瞋恚以增其苦?

菩薩為在生死中度化眾生,寧可犧牲寂滅涅槃不證,怎麼可以向諸眾生發大脾氣?假定菩薩對諸眾生生起瞋恚,自然就會對眾生做出不應做的事,那裏還能修學自利利他的菩薩行?況且菩薩應以忍辱為懷,不說眾生沒有來惱亂到自己,就是眾生來惱亂到自己,亦不應該對他生起瞋恚!當知來惱亂的眾生,不論是來打自己,罵自己,恐怖自己,殺害自己,繫縛自己,都是自己過去罪業的現前,才有這種種不如意事的發生,只應責怪自己,不應瞋責他人。再就因果律說:他人所以這樣的對待我,是由我過去曾經惱害他,以致現在感受這樣的苦惱,如我現在不忍受這種種打擊,只有種下未來的更大苦因,是則不是對他過不去,而是為自己找麻煩,亦即是在繫縛自己。所以每當要發脾氣時,即使不為對方設想,亦當要為自己想想。這麼一來,脾氣自然發不起來。還有,眾生之所以對我作種種無理取鬧,這不是眾生本身的過失,而是煩惱驅使他不得不這樣的,在他自己亦是做不得主的。我今發菩提心,勤求無上菩提,就是為了醫治眾生煩惱大病的。當眾生瞋煩惱病發作,正好針對他的瞋病,予以最上慈悲法藥,使他這個煩惱病,得以永遠的痊癒,才是道理,菩薩怎可跟眾生一般見識,以瞋報瞋的大發雷霆?

嚴格說來,在生死中的眾生,不論是自是他,其體都是苦的。一般眾生不知,糊裏糊塗的,來增加我苦,實不能怪他,可是我發心後,已知性體是苦,怎麼可以像他那樣的來增加其苦?不特不應如此,而且應看我的力量所及,令他離諸痛苦才是對的。因為我初發菩提心,就是要為一切眾生荷負重擔的,不說這些小苦,不應違我本誓,不去忍受於它,就是地獄大苦,我亦應為他受。對此如不能忍,自己尚且不能調伏,怎能令他捨諸煩惱?這麼一想,自然不瞋!且菩薩在穢土中受生,濁惡世界就是有種種不如意事的,當諸不如意事現前時,唯有自己調伏自己,以求脫離不如意事,怎麼可以大發脾氣?如人進入荊棘叢林中,必然會要受到荊棘所刺的,當其時也,只有設法趕快離開荊棘叢林,對刺生瞋是不合道理的。同時還應該想到的,就是眾生的生命,不是永恆的,念念是都在向死亡谷進軍的,從來沒有一剎那的時間停留在某個據點上的,一個有智慧的菩薩,怎可忍心對這無常的生命生起瞋恚?更怎可因瞋恚而對眾生加以迫害?甚至進一步的永斷眾生的生命?所以菩薩行者,對於任何一個來惱害自己的眾生,總是從多方面設想,總覺眾生是可憐可愍的,總認為眾生是值得原諒的,因而能夠忍受眾生的怨害不起瞋恚。

菩薩所實踐的六波羅密,特別是忍辱波羅密,都是眾生之所助成的,假定沒有眾生,六波羅密的功德不能圓成。且以忍辱來說,定要有人來惱害菩薩,菩薩才能成就忍辱,假定沒有人來惱害菩薩,菩薩的忍辱行怎能修成?淨土之所以無法修行忍辱,就是因為淨土中,都是諸上善人的俱會,根本沒有誰惱害誰的行為!在此穢土之中,誰來惱亂菩薩,成就菩薩忍行,誰就是菩薩的善知識,應該對他謝謝都來不及,那裏還可對他瞋恚?假定不致謝意,已是大大不對,如再對之生氣,那裏還像菩薩?所以菩薩對於來惱眾生,只應感恩,不應瞋惱。

菩薩對於萬有諸法的觀察,都是從因緣出發的。眾生瞋打菩薩,亦是由於因緣,即外由眾生的手及杖等,內由自己的生命自體,如是內外因緣和合方成打罵,所以不應單獨瞋恨於他。如果對他瞋恨,亦應對己瞋恨,因有自己的生命體,方成他來杖打於我。杖打既是因緣所成,緣成必然無實自性,既無能打的他,亦無所打的我,這麼一來,忍尚不立,又那裏有什麼瞋法?《法句經》說:『知瞋等陽炎,忍亦無所忍』。《思益經》亦說:『身怨及刀杖,皆從四大起,於地水火風,未曾有損傷,設節節解身,其心常不動。知心不在內,亦復不生外,諸法念念滅,其性常不立。於中無罵辱,亦無有恭敬』。一切是如幻如化的,菩薩對於辱罵,不但不生瞋恚,反而更增加了自己的忍辱力;菩薩對於恭敬,不但不起染著,反而更加不把它當著是一回事而忍受之。

菩薩不但不應無緣無故的瞋惱眾生,就是眾生有意的來惱害菩薩,菩薩亦當從多方面設想而忍受之。這在經中說有三思以忍他人的惱害。一、責業牽殃思:即菩薩遭遇到他人迫害時,立刻應該作這樣想:這不是由於其他什麼原因,使我受到這樣的苦難,而是由於過去業力的來追,使我受到對方的迫害,不論從那方講,我都應該忍受,假定現在不忍,無異更增苦因,自己繫縛自己,這決不是自己愛惜自己的辦法,唯有忍受才能避免未來大苦,所以須忍。二、性皆行苦思:就是來迫害的他與受迫害的我,其生命體的自性,原來都是苦的,照理不應誰再迫害誰,以增加對方的痛苦,可是現在由於他的無知,莫名其妙的加害我身,使我增加不少的痛苦,固然是他的不對,但我既然明白這個道理,怎可如他一般見識的去增加他的痛苦?所以現我不論受到怎樣痛苦,都應忍受,絕對不再去惱他。三、引劣況勝思:如二乘行者,以求自利為唯一目的,尚且不隨便的使眾生受苦,我是大乘行者,既以利他為唯一本願,眾生有苦,我去為之拔除,都來不及,那裏還可去增加眾生的痛苦?這麼一想,自然忍於諸苦。

中國儒家常說:人與人之間,不免有怨恨,但決不能以怨報怨,而應以直報怨,甚至以德報怨。如人給與我的大苦,我卻報給他的大樂,這就是以德報怨;如人使我受種種苦,我卻作還債想,這就是以直報怨。如果人人都能抱持這個態度,世間那裏還有什麼暴戾之氣?可是放眼觀察今日人類社會,誰還具有這個良好觀念?到處所呈現的,都是暴力運動,而且暴力越強烈的,越被人們視為英雄,無怪整個世界,處處擾攘不安,致使人們好像處在火山上生活,無時無刻不在慌恐中!因此,我們認為佛法的忍辱行,實有提倡和切實實踐的必要。

不論是別人來觸犯自己,或是自己去觸犯別人,對方知道恐怕你的內心不安,為了不使你會生煩惱,特地誠心誠意的來向你悔謝,這個時候,做菩薩的,無論如何應接受對方的悔謝,使得雙方的關係和諧起來,不讓雙方的關係緊張下去,才是道理。可是當時菩薩的內心,懷著極為高度的瞋意,外表現出不接受對方悔謝的狀態,這就不是對方的不是,而是菩薩的不是了。所以這個叫做瞋心不受悔。戒能防止這個過失的產生,所以名之為戒。

此戒,在七眾佛弟子間,是都可能違犯的,但所犯的過失輕重,由於大小行人不同,也就顯出很大差別。大乘菩薩以接引眾生為唯一任務,不論什麼時候與眾生來往,都應表現出一股親切之感,和顏悅色的與眾生相談,假定經常的對眾生發脾氣,不時的面帶怒容而向眾生,那就不免有乖接他之道,與眾生的關係隔著一層,所以其罪是很重的。小乘聲聞以逮得己利為唯一目的,根本不怎樣與眾生接觸,有時縱然因他妨礙自己修道,對於他人動起一念瞋意,雖說亦是不必要的,但其所得的過失很微,只不過是犯第七聚突吉羅罪而已!

眾生所最不喜歡見到的,就是人們發脾氣的樣子,所以經說:『眾生不喜見,無逆瞋恚』。因當一個人暴跳如雷大發脾氣時,那個樣子實在令人可怕!在自己也許不覺得,在別人看得很清楚。女人發脾氣時,人們稱她為母夜叉,男人發脾氣時,人們稱他為惡羅剎,就因夜叉與羅剎都是很難看,而為人們所不樂意見的。且瞋心不起則已,一旦生起,必然是三業兼而有之:如面帶怒容以及現出凶神惡神的樣子,就是身業;口頭上發出種種聽不入耳的粗言惡語,就是口業;從心地中發出的瞋恚,就是意業。所以一念瞋動;三業齊彰,佛法行者不得不特別注意!

佛又對大眾說:「若」做一個大乘菩薩的「佛子」,不論是「自瞋」,或者「教人瞋」,是都要不得的。因為劫功德賊的瞋恚,既傷自己的慈心,又損自己的道念,既無益於人,更無益於己,何必妄生瞋恚,亂發脾氣?

自瞋,就是自己『內懷忿恚,含毒在心,外發身口,而起暴惡』,使得他人,感到極大的不安。教人瞋,就是教他對人大發脾氣!在此或有人說:自己發脾氣,這是天然的,要發就發,固然沒有問題;教人發脾氣,別人怎麼容易聽你的話,你叫他發脾氣他就發脾氣?當知人各有其凶暴的本性,你教他發脾氣,他很樂意的接受,只要你用幾句話去挑動一下,他的脾氣就會發起來,可是你要他忍,他卻不一定聽你的,甚至對你很不開心,認為做人為什麼這樣軟弱?為什麼要事事忍讓?忍本是美德,教人忍很困難,瞋本是罪惡,教人瞋卻很易,可見人性多凶暴而少仁慈。人之所以教人瞋,約有三個動機:一、由於某人對我有意見,我直接的去瞋恨他,是就顯不出我的風度,於是教人去瞋恨他,讓他受到這個人的瞋怒,以雪我自己對他的憎恨。二、教人去瞋恨他,自己反假裝好人,去為他們調解,而從其中得益。三、教人去瞋恨他,因所瞋恨的他,本是這個人的仇敵,讓他們雙方互相仇恨,進而我謀害你,你謀害我,自己從旁看他們相鬥,內心感到有說不出的快樂!這樣的教人瞋,存心很惡毒的。不論是自瞋或教人瞋,都有違於菩薩悲心,所以過失是很重的。

構成瞋心不受悔的過失,亦具因、緣、法、業的四者才行。如無始含恨熏習所成的瞋恚種子,由彼瞋恚種子現在初起一念瞋心,名為「瞋因」。這念瞋心生起以後,繼續不斷的等流下去,再加所瞋的對象現在於前,以助成對他的瞋恚,名為「瞋緣」。計劃如何使他受辱,乃至種種打罵的方則,名為「瞋法」。三事和合,瞋恚事成,而且使得對方領解,名為「瞋業」。古德說:『業成則殃墮沉淪,怨結萬代,世世莫解,可不慎哉』!

然「而菩薩」不應生瞋,是則應當怎樣?「應生一切眾生善根無諍之事,常生慈悲心、孝順心」。依佛法說,一切眾生的心地,本來是和善的,由於無始無明煩惱的覆蔽,致令眾生有時生起瞋恚,發生不必要的諍論,甚至引起流血的鬥爭,不能不說是眾生的痛事!事實的確是這樣的:世間一切的諍論,都由瞋心而來的,瞋心不起,即是無諍之法,無諍之法,便是生善之根。發心菩薩,明白這個道理,就應常常的生起慈悲心,發起眾生的本有善根,一旦善根發起而行善事,自然就不會有鬥爭之事,大家過著和樂的生活,到處充滿和樂的氣氛,世間豈不成為人間淨土?如果不是這樣,自己對人發瞋恨,別人對己發瞋恨,引起彼此間的互相諍論,世間未有不變成鬥爭的修羅場的。同時,菩薩更應常起孝順心,以觀一切眾生猶如自己的父母,終日事奉父母都來不及,那裏還敢對雙親忤逆,以致對雙親發脾氣?就站在世法的立場說:一個常對雙親發脾氣的人,必然被人目為不孝之子,何況是個菩薩?怎可對如雙親的眾生不事奉孝養?怎可忍心的違逆雙親的慈意?再換一個觀點來說,菩薩亦可視諸眾生猶如赤子,應經常的生起慈悲心,好好的養育自己的子女,讓他長大成為一個有益於社會的人,那裏還會忍心的瞋恨自己的子女,甚至對於子女鞭撻罵辱?就站在世俗的立場說,一個常常打罵子女的人,必然被人目為沒有慈愛,何況是個菩薩?怎可對如赤子般的眾生不慈悲愛護?怎可忍心的傷害自己的子女?所以一個真正菩薩行者,如果一味的縱放自己的瞋心,動不動的就發雷霆般的脾氣,那是不能攝化眾生而修聖道的。《智度論》第十說:『瞋恚蓋者,失諸善法之本,墮諸惡道之因,法樂之怨家,善心之大賊』。因為瞋心一起,必然就捨悲心,悲心如果一捨,是就斷佛慧命,又那裏還有資格稱為菩薩?

發心度生的菩薩,不論在怎樣的情況下,都應勸諸眾生生起無瞋善根,更應對諸眾生起慈悲心及孝順心,假定不是這樣,「而反更於一切眾生中,乃至於非眾生中,以惡口罵辱,加以手打及以刀杖」,那就不像一個菩薩了。於中所成為問題的,就是非眾生,究是指的什麼?有說這是指的木石等。如有人大發脾氣時,不但見到人打罵,就是對桌椅等,亦會漫罵與亂打。有說這是指的變化人等,雖則他是屬於無情,可是把它當作有情來想,因而對之行瞋辱罵。有說這是指的諸佛聖人,就是人們不知他是具有功德的聖者,而對聖者加以辱罵鞭打。雖對這些對象會得生起瞋心,但所得的過失有輕重不同。如對木石等生瞋,由於木石等的無知,不論你對他生起怎樣大的瞋恚,可是對他一點損害亦沒有,不過徒然顯示你的沒有修養,自然對你是有相當的不利,不過不是重罪。至於對變化人等生瞋,亦只是輕罪而已。假定是對諸佛聖人生瞋,那就要結為重罪。諸佛聖人所以稱為非眾生,顯示他們不如一般眾生的處處受生,所以得非眾生名。於中,惡口罵辱,是屬口業,刀杖手打,是屬身業,「意猶不息」,是屬意業。以這樣的三業,加惱於眾生及非眾生,兇猛甚於虎狼,所以結為重罪。

或菩薩以猛利的瞋恨心損惱有情,或有情以猛利的忿恨心觸犯菩薩,後來有情想想,這是自己不對,於是「前人」就特別來到菩薩面前,請「求悔」過,「善言懺謝」,照理菩薩是應該接受他的懺悔的,假定菩薩拒絕不接受他的懺悔,而且「猶瞋不解者,是菩薩波羅夷罪」。於中,前人求悔,具有身意的二業,善言懺謝,是就屬於口業,『如是三業虔誠,求悔不解者,上違佛教,中失本心,下乖接引,惡業增而不損,聖道隔而不行,故曰是菩薩波羅夷罪』。菩薩生瞋所以會有這樣的重罪,因為這末一來,眾生不但不接近你,而且會離佛法而去。佛法是要攝受眾生的,現在你將眾生推出佛法的門外去,這不是你的過失是什麼?所以菩薩對眾生生瞋,是不可饒恕的罪惡。《華嚴經》說:『寧愛染無瞋』,就是這個道理。佛為什麼這樣講?當知愛雖也是不好的,但能與眾生結接近的緣,進而以佛法教導他,使他信受佛法,成為佛法中人。對眾生發脾氣,只有與之結遠離的惡緣,不論佛法是怎樣的好,他也不會接受你的勸而信佛法。

在這戒中,具有三聚淨戒:不自瞋、不教人瞋,是攝律儀戒;常生慈悲心,是攝善法戒;常生孝順心,是攝眾生戒。如有違犯,三聚盡毀,則失去菩薩的資格!

從性遮二業來看此戒,亦可說是性遮二業都具有的:自內在的心中,生起瞋恚心來,不但會劫去行者的所有功德法財,而且會傷害行者的法身慧命,所以屬於性業;佛陀遮止不得違犯此戒,如果有所違犯,是即屬於遮業。

不過毀犯此戒,要具五個條件,方成極重罪業,現在順其次第,略為分別如下:

一、是眾生:眾生有三品,如對上、中二品的眾生生瞋,就犯重罪;如對下品眾生生瞋,則犯輕垢。若下品眾生中具有菩薩戒者,你如向他生瞋,同樣是犯重罪,不過不失戒體,這是我們所要分別清楚的。

二、眾生想:實是眾生對之作實眾生想;實是眾生對之作實眾生疑;實非眾生對之作是眾生想:對之生大瞋恚,則犯重罪。實非眾生對之作非眾生想;實非眾生對之作非眾生疑;實是眾生對之作非眾生想:對之生大瞋恚,則犯輕罪。這是當、疑、僻各二句的罪之輕重分別。

三、瞋隔心:就是心中懷著高度的忿恨,不說別人不來向他表示謝意,始終懷恨著他,就是別人誠心誠意的來向他懺謝,他還是對之瞋恨不已,決不向來者妥協與和解,這正是構成重業的業主。

四、示不受相:對方來懺謝,受不受他懺謝,從什麼地方可以看得出來?如對方來向他懺謝,他立刻走到房子裏去,把門關閉起來,使得雙方隔開,任你怎樣說法,都不加以理睬。或者不客氣的當面對來者說:我們沒有和解的可能,我終生恨透了你,我見到你就討厭,我不願同你說話,你離開我遠一點!這都是表示不接受的意思。

五、前人領解:不論你以語言堅決的拒絕,不論你以行動肯定的表示,對方確實知道你不肯接受他的懺謝,隨你身口二業的表現多少,為你結成多少重罪。

《瑜伽菩薩戒本》,對這亦有說明,就是住戒菩薩,假定為其他的有情之所侵犯,當其正在侵犯菩薩的時候,不知這是錯誤的行動,可是後來想想,覺得是不對的,於是來到菩薩面前,誠意的如法的向菩薩承認錯誤,懇切悔謝其罪。在道理上講,這時菩薩,應該歡歡喜喜的,接受他的悔謝,並以好言安慰,使他不致為這不安。可是現在這位菩薩,由於內在懷嫌恨心,要想藉這機會,好好的打擊他一下,讓他名譽破產,使他煩惱增長,不接受他的懺謝,這是有違於菩薩戒的,而且是染污違犯!退一步說,即使菩薩對於來悔謝者,沒有懷嫌惡忿恨心,亦不欲損惱來悔謝者,可是由於自己的稟性狹隘,不能容忍對方對於自己原來的侵犯,所以現在不管他是怎樣的悔謝,不願接受。當知這是有違菩薩利生本願的,所以亦是屬於染污違犯,不能獲得人的諒解的。

不但如此,一個住戒菩薩,不論是有心,或者是無意,如果侵犯違害到其他有情,或你雖沒有違害其他有情,但在別人看來以為你去違害他,照理你都應該走向他的面前,向他表示深切的悔謝,以免誤會而結成怨敵。可是這位菩薩,由於心懷嫌恨嫉妒,或是由於貢高我慢,既不肯承認自己的錯誤,又不願向對方表示悔謝,或者由於特殊的因緣,勉強的向對方道歉,但在內心仍對該有情懷有輕視之感,這同樣是不大像菩薩的,所以是屬染污違犯。

然則應要怎樣才是?如果菩薩是要運用一種方便,調伏那個眾生,使他出不善處,安立善處,你不接受他的悔謝是不犯罪的。或者對方來向你悔謝時,內心中仍存有一種高傲的觀念,根本不是如法的來向你悔謝的,你不接受他的悔謝,是不犯罪的。至於你向對方悔謝,如果發現對方性好鬥訟,你不向他悔謝還比較好,向他悔謝,反而增加他的氣燄,脾氣發得更大,你不向他悔謝,是不犯過失的。或你知道他的個性很和忍,對於什麼事情,不存計較之心,你不向他悔謝還好,你一向他悔謝,反增他的慚愧,這時你不向他悔謝,是不犯罪惡的。

菩薩對諸眾生,不應大發脾氣,這是決定了的,沒有還價餘地,可是,眾生根性不一,所以教導方法,自然不能一致。換句話說:應該慈悲的時候,當然要行慈悲,應該折伏的時候,亦可示現瞋恚。如性情暴惡的眾生,如惡性邪見的徒眾,為了使他們進入佛法的正途,不得不現出金剛怒目來。古德說:『外現威而心實慈,口訶斥而念至愍,正是大士調伏剛強眾生之大用,豈與具三毒者而比耶』?所以佛法向有『金剛怒目,菩薩心腸』之說。

舉最明顯的例說:如有的眾生,性少羞恥,不是毀破如來的禁戒,就是違犯僧團的規制,負有教導他們責任的菩薩,覺得他們確有應該訶責的地方,就當不客氣的予以訶責,絕對不容有留情的地方;其中破戒犯規的,或有應該予以治罰的,就當老實的予以治罰;設或其中還有應該驅擯的,同樣的要把他驅擯出去。諸如此類,不可姑息放任,縱其作惡下去。假定菩薩懷有染污心,對於有情的過分憐愛,亦即所謂假慈悲,應該訶責的不去訶責,應該治罰的不去治罰,應該驅擯的不去驅擯,讓破戒犯規者,一直這樣的墮落下去,這不但不是菩薩的慈悲,而是菩薩的染污違犯戒行。所以做菩薩的,不是一味的慈悲就行,有時也要拿出一點威力來,引導眾生走上佛法的正途。

不過在特殊的情況下,菩薩不訶責、治罰、驅擯學佛的行人,是也不違犯的。如知某個眾生,有一股惡勢力,不論怎樣責罰,總是沒有用的;或知某個眾生,性情特別乖戾,話都不能對他說,即使對他說什麼,他也不會接受的;或知某個眾生,沒有什麼慚愧心,你如對他依法行事,他不但不接受,反而拿出粗言,使你下不了臺;或知某個眾生,瞋恚心特別重,你如對他責罰,不但不認為你是對他好,而且會對你永遠的嫌恨。諸如此類,你可放任他們,不去訶責、治罰、驅擯,是不違犯菩薩戒的。因為不論什麼教誡,一定要起作用才行,否則,不如不予教誡。

又關於治罰,要看什麼時候,可以治罰時,固應予以治罰,不是治罰時,就當等待適當的時機,再行治罰。或者看到當時的實際情形,不治罰,問題還不至於惡化,一治罰,反而興起更大鬥諍。或者發現如果因為訶責,不但不能令他改惡向善,且將使令僧團吵鬧起來,不能相安,甚至因此令到僧團破裂。或者知道那個破戒犯規的有情,原本是個很本分的人,由於一時的錯誤,做出不如法的事,後來反省過來,知道自己不對,會得自己責罰,並迅速的悔過,誓不再犯錯誤。諸如此類,菩薩不去責罰,是不違犯菩薩戒的。

經常對人瞋恚的罪業,將來同樣是要墮落三惡道中去受苦報的。如《智度論》說:『由瞋故,入八大地獄』。《華嚴經》亦說:『瞋恚罪,上者地獄因,中者畜生,下者餓鬼』。若從三惡趣中受報出來,先到現實的人間,還得兩種不理想的果報:一、常被他人尋求你的長短,不是說你這樣不對,就是說你那樣不對,好像你是一無是處的。二、恆被他人來惱害你的生活,不是在這方面令你受點苦惱,就是在那方面令你受點苦惱,讓你永遠不能得到安寧。不唯是這樣的,凡是脾氣大的,由於發脾氣時,面色極為難看,所以轉生再為人時,相貌一定是長得很醜陋的,不管什麼人見了是都不喜歡。不特所得的果報是如此,就是所得的依報,也是極不理想的,甚至所吃的果品,其味都是很苦的。依佛法說:欲界天雖還有瞋恚,但色無色界天,是沒有瞋恚的,所以《俱舍頌》說:『上二不行瞋』。現在行人既常常的妄生瞋恚,則上二界的禪定之樂,自然就失去,不能為你所得。不但世間的禪定之樂,沒有你的份,二乘的解脫樂,自更不是你所有的。菩薩,誰都知道,是以自利利他為唯一的本願,但這一定要從慈悲出發,才能完成自利利他的願行,如果常發脾氣,則菩薩的二利行,就為瞋恚所害。所以不論怎麼說,脾氣是發不得的。

戊十 謗三寶戒

若佛子!自謗三寶,教人謗三寶。謗因,謗緣,謗法,謗業。而菩薩見外道及以惡人,一言謗佛音聲,如三百矛刺心。況口自謗,不生信心、孝順心,而反更助惡人、邪見人謗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這是十重戒中的最後謗三寶戒,《瑜伽菩薩戒本》,叫做謗亂正法戒,或名謗菩薩法,亦有稱為邪見邪說戒的。三寶,出邪的大津,入道的要門,初信的勝境,歸終的極地,苦海的舟航,黑暗的明燈,火宅的雨澤。不論從那方面說,都應加以承事奉順,親近供養,以期紹隆三寶。假定不是這樣,反而加以毀謗,以致深深的自害,而又害了其他人,斷絕了一切三寶的種子,這過失多大?所以成為根本重罪。所謂謗,是乖背的意思,即在自己方面,對於道理既不怎樣明白,而又沒有正確知見,對於三寶,妄加非議,毫不合乎事實,名之為謗。

三寶,是一切眾生的良佑福田,照理是不應該有所毀謗的,而眾生中所以還有人毀謗三寶,這完全是由於邪見作祟。邪見,就是思想的錯誤,一個人有了錯誤的思想,對什麼都會加以誹撥而不承認的。所以佛法認為思想錯誤所產生的過失,比什麼都來得重大!

邪見雖然說是很多,古德將之歸納起來,大約有如下的四種,現在略為一一說明:

一、上品邪見:這是否定一切的道德行為,亦即是根本推翻善惡業的因果律,不承認什麼善因善果,惡因惡果之說。如闡提等,就是屬於這類邪見者流。

二、中品邪見:這是不承認三寶有勝於外道的地方,甚至說三寶是不及外道的。若這樣的錯亂計執,在心中醞釀成熟,而對三寶加以毀謗,是就犯根本重罪而失去戒體。若內心中仍然承認三寶是比較殊勝,只不過在口頭上說說三寶不如外道,因為沒有翻正歸邪,雖亦可說犯根本重罪,但並不失去戒體,不過在你每說一次三寶不如外道時,就為你結一次重罪,所以這是不可隨便說的。

三、下品邪見:就是修學大乘的菩薩,本來是以趣向大乘為其唯一的目的,可是後來忽然改變自己的意趣,放棄自己所應學習的大乘本業不去修習,反而專心一意的學習小乘,這是不合菩薩精神的。如果心中的這個計執成功,不但是犯重罪,且失菩薩戒體;假定這個計執在心中沒有成就,那就屬於輕戒中的心背大乘戒攝。

四、雜類邪見:有的執大謗小,說學大乘法的菩薩,只要老實的學習大乘法就行,對與聲聞乘相應的教法,菩薩是沒有學習必要的。如《瑜伽菩薩戒本》說:『菩薩何用於聲聞乘相應法教,聽聞受持,精勤修學』。這樣,是犯染污起輕垢罪的。要知小乘佛法,雖說是不究竟的,但它畢竟是出世佛法的根本,而且出現於世的三世諸佛,無不宣說三乘教法的。所以發心的菩薩,應該學習聲聞乘法,作為自己度生的方便,怎麼可說我是大乘不要學習小乘?耽著小乘法不得出來固然不對,誹撥小乘法而不學習亦是錯誤。有的偏謗一部,就是於諸大乘經中,合乎自己思想的,就承認是佛說,不合自己思想的,就否定是佛說,認為那不是佛法,是屬外道的邪說,這同樣是犯輕垢罪的。如《戒本經》說:『若菩薩聞菩薩法藏甚深義,真實義,諸佛菩薩無量神力,誹謗不受,言非利益,非如來說,是亦不能安樂眾生,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有的信不純潔,就是他們對於三寶的威德,大乘的法義,善惡的因果,都是深信而不違背的,認為經中所說都是對的,可是他們同時亦覺得,外道鬼神亦有他們的威力,我們同樣可以信奉他們的,甚至以符牒表章,奉解鬼神,不但自己這樣的信解而行,亦勸他人這樣的信解而行,這在今日可說很多的。依菩薩戒說,這同樣是要不得而犯輕垢的,當知信仰最要的是不複雜,如果認為什麼都對,神佛不分的雜信,是就有違正信。亦即知見的顛倒,不得稱為正信佛弟子的。又有的人,由於自己智慧力的不夠,對任何問題的不能善為抉擇,採取幾家不同的解說,認為這也是對的,那也是對的,不敢擅己撥他,這自是不犯什麼過失的。如果自己知解不夠,對於他說根本沒有透徹了解,任憑自己所有的淺薄智慧,於中隨意的加以去取,這不能不說犯有忽略罪。還有明明知道他人所說是對的,但為了欲彰自己見解的高超,強欲建立自己與眾不同的思想理論,並且竭力排斥他人的思想理論,以為他人所說是不對的,這就不免犯了憍慢的過失。另有說相似法的,亦即顛倒說菩薩法的。如有住戒菩薩,這樣的對人說:行菩薩道的菩薩,是要在生死中度化眾生的,所以不應積極的去欣求樂趣涅槃,如果一味的去欣求趣證涅槃,那就會如小乘那樣的沉空滯寂,安住在涅槃宮中,享受涅槃的快樂,那裏還會在生死中度生?為了避免放棄度生的任務,為了積極推動度生的工作,做菩薩的,無論怎樣,對於涅槃,不應欣求趣證,而應加以厭背。既然要在生死中度生,對於滋潤生死的種種煩惱,也就不應對它生起怖畏,惶惶不可終日那樣的去要求斷除煩惱。因為煩惱一斷,就會證得涅槃,不可能再在生死中逗留,這與菩薩道的精神是不相應的,所以菩薩對於擾亂身心的煩惱,不應像聲聞那樣的一向心生厭離。為什麼?當知所有發心行菩薩道的菩薩,都是在三大阿僧祇劫這麼久的時間內受生死,以求無上大菩提的。且如在生死中度生的彌勒菩薩,就是『不修禪定,不斷煩惱』的最好榜樣,何必定要厭離生死,求斷煩惱,欣樂涅槃?殊不知這說法是錯誤的,是違背大乘佛法的精神的,於菩薩戒亦是有所違犯的,為什麼?當知作為身心界搗亂份子的煩惱,不特聲聞行者於深心中熱切厭離,在菩薩的深心中同樣是對之熱切厭離的,而且深心厭離的程度,超過聲聞行者的百千萬億倍!對於煩惱的厭離固然是如此,對於生死的厭背,對於涅槃的欣求,聲聞人同樣是不及菩薩的。所以然者,由於聲聞行者只是為求個己的解脫,只要本身的問題解決就行,可是菩薩不是這樣的,菩薩是普為一切有情證得義利而努力的,這那裏可以同日而語?菩薩最大的特色,就是在生死中不為生死所轉,且逐漸的擺脫生死,在煩惱中滾來滾去,而能逐漸遠離煩惱。如彌勒菩薩的『不修禪定,不斷煩惱』,卻能得到佛陀的授記,將來在這世界成佛,這種工夫,豈是聲聞行者所能做得到的?如上種種分析看來,可見菩薩不是不欣求涅槃,不是不厭背生死,不是不斷除煩惱,亦可看出作這種說法的人,根本是顛倒錯亂的妄說。

此戒,在七眾佛弟子間,雖不一定會犯,但亦不能保證不犯。因為眾生的煩惱很重,有時煩惱衝動起來,忘了自己是個三寶弟子,對自己所信奉的三寶,竟然無知的毀謗起來,以致為自己造下深重的罪業。佛陀深知這一可能的犯罪,所以在大小乘的戒律中,特別制定了這一條戒,以防非理的謗毀。不過,由於大小乘的立場不同,所犯的過失也就有輕重之別。菩薩以度生為己任,對於眾生應說純正的佛法,不應說相似的佛法,對於三寶應多方稱揚讚歎,不應稍有不敬的毀謗,如果毀謗三寶而說相似法以亂如來的正法,其過失是很大的,所以犯根本重罪。聲聞人以自修為課題,假定說相似法,不致毒害眾生,至於毀謗三寶,自亦大逆不道。但同道間,發現這種情形,應該對之諫勸,告訴他這是要不得的,對自己是不利的,如果一再勸諫,到了三諫還是不止,就知他已邪毒穿心,沒有辦法可以挽救,就可為他判罪,但亦不過是犯五篇中第三篇波逸提罪,與菩薩的重罪,是還有著相當距離的。其實,三寶體如日月,日月之明,不是一指可以障蔽得了的;三寶之德,不是一言可以毀謗得了的,正如有人拋擲斧頭,要去斬鑿虛空,結果,虛空沒有斬到,而反傷害自己。當知毀謗三寶也是如此,徒然為自己增加罪惡而已。

佛對大眾說:「若」做一個利益眾生的菩薩「佛子」,不論是「自謗三寶」,或者是「教人謗三寶」,其過失都是極為重大的,不但能將自己所有的善根燒滅無餘,而且破壞眾生對於三寶的信心及滅眾生的法眼,成為一切眾生的大惡知識,使令自他成就阿鼻地獄的罪業。所以無論為自為他的善根增長,都不應當毀謗三寶。

怎樣叫做自謗三寶?分開來說,如世間有類外道這樣說:佛教常說他們的教主是一切智者,可是在我們看來,這世間根本沒有一個一切智者可得的,他們說一切智者就是佛,是我們所不能承認的,因為事實上根本就沒有佛的,像這就是毀謗佛寶。至於如來所說的法,通常說有教理行果的四種,不論是謗那種,都是叫做謗法。且以毀謗教法來說:如有為魔所惑而對佛法沒有正確信解者,對於如來的甚深經典加以毀謗說:這不是佛說的,佛不會講這樣的話,像這樣的說法,敢以斷定非法非律,像這就是毀謗法寶。《大般若經》第五百亦說:『善現復白佛言:彼愚癡人幾因緣故,謗毀如是甚深般若波羅密多。佛告善現:由四因緣,何等為四?一者為諸邪魔所扇惑故;二者於甚深法不信解故;三者不勤精進耽著五蘊,諸惡知識所攝受故;四者多懷瞋恚樂行惡法,喜自高舉輕蔑他故。彼愚癡人,由具如是四因緣故,謗毀如是甚深般若波羅密多』。講到僧,佛法向來說有聲聞僧與菩薩僧的兩類,前者是以自利為主,後者是以利他為本,都是人間的福田,是值得每個人的恭敬尊重的。可是現在有這麼一個邪見熏心的人說:阿羅漢與菩薩僧,的確是可尊可貴的,因為他們都是身心清淨而得自由解脫的,但是在我們這個現實世間,我不承認有個真阿羅漢及菩薩。一般所謂菩薩,不過是相似菩薩,不是真實菩薩,一般所謂羅漢,不過是假羅漢,不是真羅漢。像這樣的說法,就是毀謗。如是毀謗三寶,自己固然喪失善根之芽,亦令眾生喪失善根之芽,所以過失是很重的。

怎樣叫做教人謗三寶呢?就是有一類邪見之人,不但自己毀謗三寶,而且教人毀謗三寶,希望拉攏一些黨羽。在他以為:單是個己毀謗三寶,力量未免太過微薄,不但不易使人接受,且亦動搖不了三寶,於是到處煽動別人來謗,希望別人加入自己陣營,以壯自己的聲勢,好讓三寶在自他的毀謗下,不能安住於世間,使世間的眾生,皆墮入他的邪見網中無以自拔。或者不以口頭教人毀謗三寶,將自己所要毀謗三寶的思想言論,寫成一篇文章或一本小冊子,傳播到各個地方以及流傳久遠的時間,使得一些對於佛法沒有認識的淺見之流,看到這本著作以後,心無定見的隨而和之,到處毀謗三寶,時刻毀謗三寶。像這樣的,實在說來,是具備了自謗與教他謗的兩者。

三寶實在是不可謗的,一個人的所以毀謗三寶,不是由於自己的知見不正,就是由於對三寶的沒有正確認識。因而,或者看到邪教的典籍,或者聽到外道的謗言,或順有勢位人的誹議,於是自己也就不知不覺的謗起三寶來。以此不容寬恕的謗三寶罪,致使自己當來,不見三寶之相,永於三惡道中受諸劇苦,這對自己實在是不利的!

本經叫做謗三寶戒,《瑜伽菩薩戒本》叫做謗亂正法戒。是即以自己的邪見,謗亂如來的正法,與毀罵之謗是有所不同的。如果是毀罵而謗,其罪輕過謗亂正法,謗亂正法罪是很重的。因為,說相似正法,謗如來正法,必致弄得邪正不分。結果,不但有害菩薩正知正見,且將使諸眾生盲無慧目。所以在自己對甚深菩薩法藏沒有了解時,應承認自己的智慧不夠,應設法從不斷學習中去求了解,絕對不可因自己的不了解,而隨便的任意的加以毀謗!若不善為分別法相,人云亦云的毀謗大乘,說這不是佛說的,那這菩薩就為邪見煩惱之所勝伏,而犯他勝處法。如《瑜伽戒本》說:『若諸菩薩謗菩薩藏,愛樂宣說開示建立像似正法,於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隨他轉,是名第四他勝處法』。

構成毀謗三寶的過失,亦具因、緣、法、業的四者。無始來具有邪見之心,好邪論議,現在動起一念邪見之心,欲興毀謗,名為「謗因」。有此謗因,一旦遇有空隙,就作邪說方便,名為「謗緣」。巧詞偽謗,著作邪書,惑亂人心,名為「謗法」。三事和合,造作成謗,前人領解,而成三惡道的謗業苦果,名為「謗業」。如是毀謗三寶,令人邪見取信,將來不但不見三寶,亦復不聞三寶之名。於中所要特別指明的,就是謗因雖以邪見為主,但實具有三毒:如以名利而謗的,就是貪心為因;如以怨仇而謗的,就是瞋心為因;如以無知而謗的,就是癡心為因。是以你對三寶的毀謗,要看你是由於什麼動機而出發的。不論謗的動機是什麼,只要是毀謗了三寶,就犯重罪!

然「而」一個真正「菩薩」行者,「見外道及以惡人,一言謗佛音聲,如三百矛刺心,況口自謗」?凡是心外求法的,不論是印度的,是中國的,是西洋的異教徒,都歸納在外道之類,不一定是指極邪的人。凡是不信大乘常住三寶,棄捨心地大戒,而去學習異道邪教,乃至撥無善惡因果的人,都歸納在惡人之內,不一定是指窮凶極惡的人。外道與惡人,總不免謗佛的,恭敬尊重佛的佛弟子,自不忍心聽到有人謗佛,設或聽到一言謗佛音聲,內心自然會感到痛苦不安的,而這痛苦不安到達怎樣的程度?如三百矛刺心那樣的苦痛。才聞一言半句謗佛音聲入其耳中,就如三百戈矛刺入心中那樣的痛楚,這叫人怎麼忍受得了?三百矛刺心,最多不過是喪失生命,毀謗三寶,斷一切眾生佛種,喪失眾生慧命,當然叫人更加難以忍受。一言之少尚且這樣,何況多言?耳聞他謗尚且如此,何況自口而出謗言?為菩薩者絕對是忍受不了的。

《瑜伽》七十九說:『菩薩當言以何為苦?答眾生損惱為苦。問菩薩當言以何為樂?答眾生饒益為樂』。惱害眾生的事,當然是很多的,但沒有一事超過謗法的惱害,因為法是眾生依以得解脫及證無上菩提的,如果謗法,眾生聽了,不敢再依法去修持,這對眾生的惱害多大?所以菩薩聽了,感到如矛刺心!依佛法說:一個人修習慈心,必然是以眾生得到利益為自己的快樂;反之,沒有習過慈心的,則以眾生的痛苦為自己的快樂。菩薩是以慈悲為體的,當然不忍見到眾生在痛苦中打滾。

在此有個問題,就是經中明明只說謗佛,為什麼題為謗三寶戒?當知法是佛陀金口所說的,僧是從佛出家為佛弟子,所以說佛實即包括法與僧,謗佛自然也就謗法與僧,所以說為謗三寶戒。

進一步說,佛為天人師,撥開眾生的迷雲,導出眾生的三界,理應對佛生起高度的信敬心,現在對佛「不生信」敬「心」。佛是大慈父,拔除眾生的痛苦,給與眾生的快樂,理應對佛生起誠摯的孝順心,現在對佛不生「孝順心」。不生孝順心,就等於是惡人,不生信敬心,就等於是外道,如此已經不像一個佛子,不成話說,「而反更助惡人」及「邪見人,謗」三寶「者」,以滋快意,如其叛逆,根本就如師子身中蟲,自食師子身中肉,那裏還是菩薩守持波羅提木叉?所以「是」犯「菩薩波羅夷罪」。

此謗三寶戒,具足菩薩三聚淨戒:自他不謗,一一不犯,就是無惡不斷,為攝律儀戒;聞謗痛心,猶如矛刺,就是無善不修,為攝善法戒;教生信心孝心,就是無生不度,為攝眾生戒。如果違犯此戒,就是毀壞三聚淨戒,成為敗壞菩薩,失去菩薩資格。要想不破此戒,唯有信慧相導,於三寶境,深忍淨信,堅固不壞,在某種情況下,寧可犧牲生命,經百千萬億劫,終不生於一念疑等。因為在天上人中,在世間出世間,以智慧去分別推求時,沒有一法比三寶更為殊勝吉祥,沒有一法比三寶更為功德廣大,所以對於三寶的信心,一向決定如此,不因任何錯亂思想,動搖自己對於三寶的淨信。

毀謗三寶的罪業,的確是很重大的,而於其中,謗法的罪業,尤為重大,重大到比造五無間業還要來得重。《大般若》第五〇六說:『舍利子白佛言:世尊!彼所造作增長能感匱正法業,與五無間業可說相似不?佛告舍利子:感匱法業最極粗重,不可以比五無間業。謂彼聞說甚深般若波羅密多,即便拒逆誹謗毀訾言:如是語非佛所說,非法非律。……舍利子!謗正法者,我當不許住菩薩乘』!

謗三寶或謗大乘法,其罪業既是這樣的粗重,那他所得的果報又是怎樣?不用說,如五逆罪一樣的,要墮阿鼻地獄中,長期的受諸劇苦。《諸法無行經》等說:過去有位威儀法師,因他一向所學習的是小乘法,不信大乘而生誹謗,說大乘法不是佛說的,於是墮入地獄中,經過好多的劫數,才得上生人中,雖得生而為人,仍然常盲無目。有的或者縱然有目,可是生於邪見之家,更沒有機會親近三寶聽聞正法。因為於一切邪見中,誹謗的邪見是最重的。如《瑜伽》五十九說:『問:一切倒見皆名邪見,何故世尊於業道中,但說名是誹謗之見名為邪見?答:由此邪見,諸邪見中,最為殊勝。何以故?由此邪見為依止故,有一沙門若婆羅門,斷諸善根故』。正因誹謗邪見的過重,所以必然是墮三惡道感受極重苦果的。

從性遮二業來看此戒,同樣是具有性遮二業的。不論是謗三寶,謗正法,都是從邪見為本而出發的,邪見根源於自心,所以是性業。佛陀遮止不得違犯此戒,如果有所違犯,是即屬於遮業。

不過違犯此戒,要具五個條件,方成極重罪業,現在順其次第,略為分別如下:

一、是眾生:向上中二境毀謗,則犯重罪;如只向下境毀謗,則犯輕垢。

二、眾生想:這有六句差別,如前說可知。

三、欲說心:謂以不正當的邪見,作種種錯謬的推畫,妄認這是真實的,其他都是虛妄的。由於內心有了這個錯誤的觀念,自然而然的喜歡向外人說。

四、正吐說:上面的欲說心,還只是心裏想這樣說,並未正式的吐露出來。中國有兩句話說:『骨鯁在喉,不吐不快』。終於要將自己心中想說的話,或者自己老實的說出來,或者令人去展轉傳說,或者作書著述以流傳。

五、前人領解:一個人說出來的話,對方一定會有所領解的,不論是納受你的邪言,不論是看了你的著述而得到的認識,在你說一句話,就為你結一次罪,你說了多少謗言,就為你結多少罪,絲毫不容假借的。

丁二 總結十重

善學諸仁者!是菩薩十波羅提木叉應當學,於中不應一一犯如微塵許,何況具足犯十戒?若有犯者,不得現身發菩提心,亦失國王位,轉輪王位,亦失比丘、比丘尼位,亦失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佛性常住妙果一切皆失,墮三惡道中,二劫三劫不聞父母、三寶名字,以是不應一一犯。汝等一切諸菩薩,今學、當學、已學。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八萬威儀品當廣明。

本經的十重戒,前已個別講完,現在再來作一總結。「善學諸仁者」,這是舉出學戒的人。怎樣叫做善學諸戒?要能『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違本源心地,順理而修』,方得算是善學,除此,不得名為善學。諸仁者,如戒經中所稱的諸大德。修學菩薩行者,必然是具有慈悲利濟之心的,亦即必具仁愛孝順之心的,所以稱為仁者。這是佛陀讚譽學戒者的美稱,不是一般人所得而稱的。

「是菩薩十波羅提木叉」,這是舉出所學的法。如上所講的十波羅提木叉,是屬本源心地的金剛光明寶戒,唯有菩薩可以敬心奉持,不是聲聞行者所能修學的。現在學此寶戒,雖還沒有就得解脫,但如真能嚴持不犯,佛陀可以保證你,將來必得解脫。當知所學木叉是因,將來能得解脫是果,是即所謂因中說果。波羅提木叉,對於菩薩行者的關係,既是這樣的重大,那就「應當」好好的修「學,於」此十戒之「中」,非但「不應一一犯如微塵許」,就是於每一戒中,亦絲毫不得違犯。犯少尚不得名為菩薩,「何況具足犯十戒」?菩薩的資格固然從此取消,妙因果固然再也沒有你的份,而且還得極惡重罪受大苦報!

進一步說,「若有犯者」,未來苦報固不必說,且亦「不得」於「現身」中「發菩提心」。要知『持戒如平地,佛果如妙種,菩提心如芽,心地戒虧,雖有佛種,不生芽矣』,所以雖有佛性,現身必不能發菩提之芽。不但失去做菩薩的資格,同時「亦失國王位」及「轉輪王位」。就世間說,過去君主時代,不論為小國王,不論為轉輪王,其地位是都相當尊貴的,但這極為尊貴的王位,是由什麼而得的?以佛法說,依於尊貴而端嚴的心地戒之所招感的,現在你既犯了戒,當然就失去王位。「亦失比丘、比丘尼位」,這是傾向出世的出家行者,為人天的師表,自亦是尊貴的,而之所以成為比丘、比丘尼,還是由於淨戒所得。如果違犯心地淨戒,比丘、比丘尼的資格,自然失去。還有菩薩的三十心,亦是由戒而得的,假定對於心地淨戒有所違犯,自然「亦失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的菩薩階位。三賢位的菩薩是如此,十聖位的菩薩當亦不能有違極戒,如果有所違犯,亦失去「十地」位的菩薩。「佛性常住妙果」,是指最高的無上佛果。雖說心地本來是佛,但現在是約佛果圓滿來說。《華嚴經》說:『戒為無上菩提本』,可見佛果亦由淨戒而得,如果違犯淨戒,佛性常住妙果,自然也就失去。總說一句,犯了如上的十種重戒,如上所說的重大利益,「一切」悉「皆失」去,亦即世間出世間,大乘與小乘的殊勝利益,都沒你份!

得不到利益倒也罷了,還要「墮三惡道中」,受極大的苦處,且這受苦的時間不是很短的,而是要經過「二劫三劫」這麼長的時間受極重苦,並且於此長時期中,由於過著苦痛的生活,不但「不聞父母」名字,亦復不聞「三寶名字。以是」因緣,修學佛法的行人,對此十波羅提木叉,「不應一一犯」!

最後,佛陀又苦口婆心的勸告說:「汝等一切諸菩薩,今學」菩薩行也好,「當學」菩薩行也好,「已學」菩薩行也好,對於「如是十戒,應當」善為修「學」,應當「敬心奉持」,不得一一犯如微塵許!因一切佛菩薩,都由此十戒而得賢聖果的,所以如來再三叮嚀,勸學勸持。此是略說,要知其詳,於「八萬威儀品當廣明」。

己【CB】,已【演培】

【經文資訊】演培法師全集 第 12 冊 No. 18 梵網經菩薩戒本講記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6-03-12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 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CBETA)依「演培法師全集」所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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