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0824 · 卷 6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瑜伽部類 · 明 智旭述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六

蕅益沙門 智旭 述

已上第三、能變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中,初釋徧行別境竟。

△二、釋善心所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已說徧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頌曰: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二、論釋三:初、正釋頌文,二、料簡別立,三、餘門分別。初中二:初、總標,二、別釋。今初。

論曰:唯與善心俱起故名為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

△二、別釋二:初、釋信等名,二、釋及字。初中八:初、釋信,二、釋慚愧,三、釋無貪、無瞋、無癡,四、釋勤,五、釋安,六、釋不放逸,七、釋行捨,八、釋不害。今初。

云何為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求諸善為業。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其為實有而隨順忍可故。二、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而喜樂故。三、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其有力能得樂果、能成聖道,起希望故。由斯對治不信彼實德能之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此正釋信之體性并業用也。實德能是信依處,忍是信之因,樂欲是信之果,心淨是信之自性。諸法實事即俗諦,諸法實理即第一義諦,希望即欲也。餘可知。

問曰:忍謂勝解,此即是信之因。樂欲二種謂即是欲,此即是信之果。確陳此信自相是何?答曰:豈不適言心淨為性?又問: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持業釋,則淨即心,應非心所。若依主釋,則令心淨,慚等何殊?若鄰近釋,則是與心俱之淨法亦與慚等何別?為難亦然。答曰:此信之體,自性澄清,亦能淨于心心所等。以心勝故,但立心淨之名,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慚等雖善,非以淨為其相。此信心所以淨為相,無濫彼慚等之失。又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不信,故獨以淨為相。

此問答釋疑也。此下更斥異解。

有說:信者愛樂為相斥曰:是則,應通三性。又體應即別境中欲,又應苦集二諦無可愛樂非信所緣。有執:信者隨順為相斥曰:則亦,應通三性。又即是勝解及欲,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離彼解欲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初釋信竟。

△二、釋慚愧。

云何為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謂依自身及法生于尊貴增上,由斯崇尚敬重賢能善者羞耻過惡,而不敢為別則對治無慚,通則息諸惡行。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謂依世間他人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由此羞耻過罪,而不敢為別則對治無愧,通亦息諸惡業。

此正釋慚愧之體性業用也。輕拒暴惡者,輕彼暴人而不親,拒彼惡法而不住。暴人,即有惡之人也。

羞耻、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若執羞耻為二別相,應慚與愧體無差別,則此二法定不相應,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慚愧實而別起,復違論說十遍善心。

此復釋慚愧二法,須以崇善拒惡而為別相,不以羞耻過惡為別相也。因諸聖教,每每以羞耻過惡釋慚愧義,昧者遂執以為別相。故今釋曰:慚愧二法,各有通別二相,其中皆云羞耻過惡者,乃是二法之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羞耻以為慚愧體耳。若遂執羞耻為慚愧別體,則此二法應無差別,既無差別,則應不俱生,既不俱生,則定不相應,譬如受想等相應之法,定各有體,非有此體無差別之義故也。量云:慚愧是有法,各有別體。宗因云:定相應故,喻如受想等。或申違量云:慚愧若同以羞耻為體,是有法定不相應。宗因云:無一心中有二羞耻故,同喻如忿恨等,異喻如受想等。執者救曰:止一羞耻,但約對待自他,故立慚愧二種別名,寧不俱起?今破之曰:若待自他立二別者,則依分位假立,應非實有,便違聖教中說慚愧二法是實有矣。執者又救曰:慚是對自,愧是對他,二俱是實,故不俱起。今破之曰:若許慚愧實而別起,則正起慚時,便應無愧,正起愧時,便應無慚,復違論說十一善心所中,唯有輕安不遍,餘十定徧善心之義矣。

崇重輕拒,若二別相,所緣有異,應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責?

此執者反難也。謂若以崇重善境為慚之別相,輕拒惡境為愧之別相,則所緣善惡之境有異,亦應不得俱生,與前所說實而別起,其失是同,何乃偏致責耶?

答曰誰言二法所緣有異?難曰不爾。如何?答曰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遍善心,所緣之境無別。救曰豈不我說羞耻過惡為二別相亦有此義?破曰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然聖教說此慚愧二法顧待自他而有者不同汝執,體無別也。聖教乃以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

此展轉答釋,以明慚愧體各別有,故得俱起而遍善心也。自法名自,世間名他,知顧自者必即顧他,正崇善時即必拒惡。又或崇善于己有益即名為自,拒惡于己無損即名為他,豈似汝執同以羞耻為體,設云是假則違聖教,設云是實復違論文也哉。二、釋慚愧竟。

△三、釋無貪、無瞋、無癡三善根。

無貪等者,等無瞋、癡。此三名為善根者,能生善法最為勝故,又于三不善根能為近對治故。

此先總釋三善根義也。一能生善,二能對治。

云何無貪?於三有及三有之資具,無所貪著為性,別則對治貪著,通則能作眾善為業。

有謂三界果報,有具謂三界惑業及依報也。

云何無瞋?於三苦及三苦之資具無恚為性,別則對治瞋恚,通則能作眾善為業。

苦,謂三界苦果。樂是壞苦,苦是苦苦,不苦不樂是行苦,故名三苦。苦具,即三界苦因及弊惡依報也。問曰:依正二苦,全由自惑業招為恚可矣!三界苦因既是惑業,云何可無恚耶?答曰:惑業無性,但不起惑造業則已,何勞瞋之?又過去惑業,達其已滅,即名懺除,故不須瞋;現在惑業,知其不住,勿令相續,亦不須瞋;未來惑業,今尚未有,防令勿起,亦不須瞋;他人惑業,亦復無性,但應憐愍,更不須瞋。若一起瞋,即成惑業,如水益深,如火益熱。故曰:劫功德賊,莫過瞋恚。又曰:一念瞋心起,百萬障門開也。問曰:大乘了知惑業無性,三際叵得,可無瞋矣!小乘未達法空,視煩惱賊及諸惡業,不啻怨毒,安得無瞋?答曰:小乘於已起惑業,如法懺除;未起惑業,深生厭離,亦非瞋也。問曰:如有經云:我是貪欲文殊、瞋恚文殊。又云:一法不捨,名為大貪;一法不取,名為大瞋。其旨若何?答曰:此不思議無性法門,即修惡而達性惡,即性惡便是性善。如指氷即水,水現而氷自融;如指木即火,火出而木即盡;如因醜像而悟現像之鏡,知此醜像惟鏡所現,能現醜像之鏡即是能現美像之鏡,故得不離塵勞而見佛性。既見佛性,豈復滯塵勞哉?是故大貪者,究竟無貪之別名也;大瞋者,究竟無瞋之別名也;大癡者,究竟無癡之別名也。於有有具無所著,故能一法不捨;假使著有有具,則所捨者多矣。於苦苦具無所恚,故能一法不取;假使恚苦苦具,則所取者亦多矣。又一法不取名大瞋,即是此中所謂無貪;一法不捨名大貪,即是此中所謂無瞋。誰謂性相二宗不同一致也耶?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於有等無著無恚以此二善根但觀待有等而立,非要緣彼有等之境亦如前所明慚愧二法但觀待善惡而立,故此無貪無瞋二種俱遍善心。

此釋伏難也。難曰:無貪於有,有具無著;無瞋於苦,苦具無恚。所緣之境既別,則其起不同時,何能俱遍善心?今釋之曰:善心若起,法爾皆於有,有具苦,苦具無著。無恚但約觀待有等而立,非要別緣二種境也。量云:無貪無瞋是有法觀待有等立,非緣彼境。宗因云:俱遍善心同時起故,喻如慚愧。是故貪瞋二惑決不同起,無貪無瞋決定相應。迷局解通,於斯可驗。大貪大瞋,是解非迷;止爭解迷,不爭名字。觀心之士,于此宜思。

云何無癡?於諸諦理及諸實事明解為性,別則對治愚癡,通則能作眾善為業。有義,無癡即慧為性。集論說:此無癡,以報智、教智、證智之決擇為體,謂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中之見雖即是慧,以染故復別說今此善慧亦爾。

此正釋無癡體性業用,兼辨假實。今初。有義,妄謂是假有也。由聞果報智而生得聞慧,由思聖教智而生得思慧,由修證智而生得修慧,此三皆以決擇為性,決擇即是智慧,故謂無癡即以慧為體也。此雖下,釋疑,可知。

有義,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例有無貪無瞋以是三善根所攝故。瑜伽論說:諸佛大悲是無瞋無癡所攝,非言悲是慧根攝故。若彼無癡即以慧為性無別體者,則應大悲亦如十力四無畏等,應亦是慧等根攝不是無瞋無癡攝矣。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則便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餘皆是實。

此正明無癡是實有也。量云:無癡是有法別有自性。宗因云:正對無明善根攝故,喻如無貪瞋。又大悲既是無瞋癡攝,設無癡以慧為體,則大悲亦應以慧為體矣。何故瑜伽論中不云大悲是慧根攝耶?三世俗有者,謂不放逸、行捨、不害,此三皆是依義假立,非別有體,名世俗有,具如下文所明。餘八善法各有自性,名為實有,故知無癡非即慧性。

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舉彼三慧之因果,顯此明解之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

此通初家所引集論之義也。聞思二慧,即無癡之因,喻如忍為信之因。修慧即無癡之果,喻如樂欲為信之果。明解是無癡自性,喻如心淨是信自性也。

以貪瞋癡是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三不善根之名。斷彼三不善根,必由通別對治。通唯善慧,別即此三善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此結成善根對治無明之正義也。三、釋三善根竟。

△四、釋勤。

勤謂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猛強悍為性,對治懈怠成滿善事為業。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於修善斷惡事中,勇猛故名進,強悍故名精也。諸染法謂惡及有覆無記,淨無記即無覆無記。惡及有覆是退墮法,今不退墮即是勝進。無覆無記與善性別,今不相襍乃是精純。

此相差別略有五種,所謂被甲精進、加行精進、無下精進、無退精進、無足精進,即經所說有勢精進、有勤精進、有勇精進、堅猛精進、不捨善軛精進,如次應知。此五種精進差別義者凡有四義:一、約行別,謂初發心行、自分行、勝進行。又就自分行中有下、中、上三品別故。或二、約修別,謂初發心修、長時修、無間修、殷重修、無餘修有差別故。或三、約位別,謂資糧等五道別故問曰:究竟道中何用精進?答曰。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諸佛究竟道,樂利樂他故。或四、約道別,謂資糧、加行二位之中、二加行道及無間道、解脫道、勝進道別故。

四、釋勤竟。

△五、釋安。

安謂輕安,遠離麤重雜染法品,調暢身心于善法中,堪任修持為性,對治惛沉轉捨染依轉得淨依為業。謂此輕安伏除能障定之惛沉法,令所依止之身心轉安適故。

△六、釋不放逸。

不放逸者,即精進及無貪等三根,於所斷惡所修善防令不生修令增長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謂即精進、無貪等四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即名為不放逸,非別有體,以其無異相故。於防惡事、修善事中,離精進等四法功能,亦無別用故。雖信、慚等亦有此防修之能,而方于彼四則勢用微劣,以非善根亦非徧䇿,故非此不放逸之所依。

此正釋不放逸之體性業用,依精進三根假立也。

難曰:豈不防修即是此不放逸之相用?答曰:防修何異精進三根?若謂彼四法要待此不放逸方有作用者,則此不放逸應復待餘法,便有無窮失。又難曰:勤唯遍筞一切善法,根但普為善法依持,如何說彼有防修用?破曰:汝所計防修用,其相云何?若云是普依持,則仍即無貪等。若云是遍䇿錄,則仍不異精進。若云止惡進善,則仍即總四法。若云令不散亂,則又應是等持。若云令同取境,則又與觸何別?若云令不忘失,又復即應是念。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此問答破異解也。六、釋不放逸竟。

△七、釋行捨。

云何行捨?亦即精進及無貪等三根,又能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寂靜安住,名之為捨。所言平等正直無功用住,乃約初中後位,以辯捨之差別相也。

簡非捨受,故名行捨。初位名平等,中位名正直,後位名為無功用住。此正釋體性業用,亦依四法假立也。

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故,此行捨亦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者,即彼精進等四法故。所令寂靜者又,即心心所等故。

此釋伏難也。難曰:不放逸與行捨,既皆以四法為體,云何而知此二有別?故以先後功能答之。雖約先後功能差別,其實更無別體也。七、釋行捨竟。問曰:不放逸與行捨,既分先後,何得俱遍善心?答曰:未有既不放逸而猶不靜住者,亦未有正靜住而仍放逸者。義雖先後,起必相應。

△八、釋不害。

云何不害?於諸有情不為侵損逼惱。即以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傷憐愍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當知無瞋翻對斷物命之瞋,不害正違損惱物之害。所云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麤相差別。據理實論,則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不過依彼無瞋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有差別故。又復利樂有情,彼慈悲二法最為勝故。

無瞋即慈,故能與樂。不害即悲,故能拔苦。此正釋假立不害之義也。

有說:不害非即無瞋別有自體,謂賢善性。問曰:此相云何?答曰:謂不損惱。破曰:無瞋亦爾,寧別有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此破異解,可知。初釋信等名竟。

△二、釋及字。

及顯十一外之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今更約義略為釋出。欣謂與善欲俱起之無瞋一分,於所欣境不憎恚故。不忿不恨不惱不嫉等亦然,隨應正翻瞋一分之忿、恨、惱、嫉四小隨煩惱故。

此欣心所雖不別立,而用最大,故首釋之。凡外修六行觀,展轉欣上是淨妙離,故能厭下諸苦麤障,但以見思未斷,僅成世間有漏之善。二乘欣樂涅槃,故能厭離生死,但以塵沙未斷,僅成出世偏真之善。權位菩薩欣樂大乘,故能厭離小道,但以無明未伏,僅成從空入假之善。地前菩薩欣樂中道,故能厭離二邊,但以無明未斷,僅成相似中道之善。唯有圓人欣樂無分別之實法,故能厭捨二邊虗妄戲論分別,於諸無明圓伏圓斷,成就無上具足妙善,從名字善乃至究竟善也。又復圓人了達欣厭之極,與不欣厭亦非異轍,故獨熾然欣樂求生極樂世界,厭離娑婆無量眾苦。於此一欣一厭之中,便能圓淨四種佛土。只此欣心,亦名不忿,亦名不恨,亦名不惱,亦名不嫉。只此厭心,亦名不慳,亦名不憍。欣淨者必厭穢,厭穢者必欣淨,故此二善起必同時,成佛作祖莫此為要。欣即大貪,厭即大瞋,豈似下劣貪瞋有名無實者哉。

厭謂與善慧俱起之無貪一分,於所厭境不染著故。不慳不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之慳憍二小隨煩惱故。

厭欲界者,不染著欲界,乃至厭無所有處者,不染著無所有處,此世間善也。厭生死者,不染著生死,此二乘善也。厭偏真者,不染著偏真,此通菩薩善也。厭二邊者,不染著二邊,此別十迴向菩薩善也。厭但中者,不染著但中,此別地菩薩善也。圓厭四穢土者,不染著四穢土,此泯絕凡聖,不歷階級,一超直入不思議之最勝善也。是故厭離娑婆,求生淨土,名為第一圓頓無上法門。

不覆不誑不諂即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之覆、誑、諂三小隨惑故。有義,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中二煩惱正翻為慚愧,十小煩惱惟害有翻,餘九不翻,故今一一翻示。然覆亦通貪一分攝,如下文所明也。

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有義不慢捨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義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此正翻根本惑之慢也。三義皆通,故無破立。

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慧攝,以正見者無猶豫故。

此正翻根本惑之疑也。亦復三義皆通,故無破立。問曰:根本慢疑皆各有體,翻惑成善,何無自體?答曰:下不云乎:悟解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譬如水結成冰,可分多塊;冰融成水,豈隔方隅?問曰:若爾,何故十一善中仍云八實三假耶?答曰:此亦約理,世俗說假實耳。天台有隨情、隨智、隨情智等三種分別,所應深思。

不散亂體,即正定攝翻大隨散亂。正見翻根本邪見、正知翻大隨不正知,俱善慧攝。不忘念者,即是正念翻大隨失念。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徧行觸等及別境欲等故皆,無別翻對。

染即不善及有覆無記,不染即善及無覆無記也。初正釋頌文竟。

△二、料簡別立。

問曰:何緣諸染有二十六所翻善中,有十一是別建立有餘十五是不爾者?答曰:相用別者便別立之,餘善不然,故不應責。又諸染法徧六識者作用,勝故翻之而別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識俱故不翻立。

慢等等於疑及五見,忿等等于小,隨九法唯除害也。

害雖亦然,而數現起損惱他故,又障無上乘勝因之大悲故,為了知彼增上過失,所以翻立不害。

此釋難也。難曰:若是唯意識俱便不翻立害,亦唯意識俱何故翻立不害?答釋可知。

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中之正念、正定、正慧,故此十一,善中不說。

亦釋難也。難曰:若徧六識,勝故翻之。失念、散亂及不正知,亦徧六識,何故不翻?答釋可知。

問曰:染淨相翻,淨寧反少于染?答曰:淨法殊勝,染法微劣,少淨便能敵,多染故。又淨法悟解理通,說多同體故不廣立染法;迷情事局,隨相差別是以分多。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只此染淨相翻一語,便是密顯染淨無性。故解之則理通,乃解即事之理。迷之則事局,正迷全理成事。須知說染說淨,皆屬于事。染淨無性,方名為理。但淨是順事,故能順顯無性之理,而事隨理通。染是違事,故唯違覆無性之理,而理隨事局也。二料簡別立竟。

△三、餘門分別十:初、假實門至十、結例餘門。今初。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謂不放逸、捨及不害,義如前說。餘八實有,相用別故。

△二、遍不遍門。有二家解,次家為正。

有義:十一之中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故。餘七不定,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一依自法,一依世間所,依之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方得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是故論說:十一善心所在於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於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於出世道有捨不放逸,攝眾生時有不害故。

此即初解。世間道,謂四禪、八定、有漏善品。出世道,即無漏道也。餘可知。

有義,彼說未為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慚愧之類是異所依雖別所緣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說故。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輕安覺支非無漏故。若世間道無捨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精進三根四法,如出世道應有行捨不放逸之二故。善心起時皆不損物,正以違能損法,乃有不害之名故。然而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乃依彼彼增勝而作此此說耳故。彼初解所說餘七不定定非應理。

此即第二正解,先破前非,次論說下會釋彼所引論也。依彼彼增作此此說者,謂決定位則信增,息染位則慚愧增,乃至攝生時則不害增耳。

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徧善心輕安不徧,要在定位方有輕安,以調暢身心,乃餘位之所無故。決擇分說十善心所,若定地、若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此正釋十徧一不徧也。定地即定位,謂四禪八定等三昧心中。不定地即欲界散心位中。

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不爾,便違本地分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此更出異解也。定加行,謂定前方便,即指未到地定言之。

有義,輕安唯在定有,由定滋養方得有調暢故。論說欲界諸心心所,由闕輕安名不定地。其說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指定中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此正明欲界無輕安也。次更釋彼所引論意。論說一切地有十一者,乃指有尋伺等三三昧地,非指三界九地。以欲界名不定地,正由闕于輕安故耳。言三地者,一根本初禪,名有尋有伺三麼地。二二禪加行,名無尋有伺三麼地。三根本二禪已上,皆名無尋無伺三麼地。二遍不遍門竟。

△三、諸識俱起門。

此十一種前已具說,第七八識隨位有無,第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闕輕安。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五識之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第七、第八于未轉位無十一善。若已轉位皆定相應第六,有漏散善則無輕安,有漏定善便具十一,無漏不必言矣。五識二解,第二解正。然約有漏位中,鼻、舌二識唯欲界繫,則無輕安。眼、耳、身識通于初禪,則是定所引之善者,亦有調暢。若至無漏位中,成所作智相應五識,則必皆有輕安也。

△四、諸受相應門。

問曰此善十一,何受相應?答曰十箇善心所得與五受相應輕安。一種則除憂苦二受,以凡有逼迫受決定,無調暢故。

△五、別境相應門。

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與欲等不相違故。

△六三、性相攝門。

十一、唯善

△七、三界繫屬門。

輕安非欲界所繫,餘十皆通三界。

△八學等三攝門。

皆學等三。

初果,二果,三果,及菩薩十地之十一善,即皆有學所攝也。四果,支佛如來之十一善,皆無學所攝也。一切凡夫之十一善,皆非學非無學所攝也。

△九三、斷相攝門。

非見所斷。瑜伽論說:信等六根,唯修所斷,非見所斷。

六根,謂信根、進根、念根、定根、慧根,及未知當知根也。信等五根,通漏、無漏。若無漏者,即攝入于三無漏根。此中五根,且指有漏言之。加行位中,所有無漏九根,名未知當知根。有學位中,無漏九根,名已知根。無學位中,無漏九根,名具知根。雖由未知當知根得入見道,既見道已,無所未知可當知故,即名為具知根。見道一剎那後,便屬修道位攝。是故修道位中,即斷未知當知根,及有漏五根也。此十一善,不與分別煩惱相應,故非見道所斷。若有漏善,及無漏加行善,即屬修道所斷。若正無漏善,即屬非所斷攝九根者,信等五根,及意根、喜根、樂根、捨根。

△十、例結餘門。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對後煩惱不定等,自在下文也。二、釋善心所竟。

△三、釋根本煩惱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如是已說善位心所。煩惱心所其相云何?頌曰:煩惱謂貪瞋,癡慢疑惡見,

△二、論釋二:初、正釋頌文,二、諸門分別。初中二:初、略釋通名,二、廣釋別名。今初。

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

如樹有根本方有枝葉,由此六種煩惱出生一切隨煩惱法,故名此六以為根本。餘隨煩惱皆此等流或此分位,故如枝葉也。

△二、廣釋別名六:初、釋貪至六、釋惡見。今初。

云何為貪?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謂由貪愛之力後五取蘊復得生故。

有!有!具解現善中五蘊皆是妄情之所取著,故名取蘊。二、釋瞋。

云何為瞋?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性故。

苦、苦具,亦如前解。身心熱惱,故云不安隱性。起諸惡業,故云惡行所依。此唯是惡,不通有覆無記,故云不善性也。

△三、釋癡。

云何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謂由無明力故引起疑及邪見,貪等根本煩惱及忿等諸隨煩惱而作諸業,能招後三有生雜染法故。

獨頭無明多迷諦理,相應無明亦迷事相,故云於諸理事迷闇為性也。一切雜染,即指三界煩惱業生。

△四、釋慢。

云何為慢?恃己所長於他有情心生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謂若有慢,於三寶真淨德中及一切有德之人心不謙下競生人我,由此生死輪轉無窮,受諸苦故。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謂於三品我德處生,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聖位之中俱生我慢既得現行則凡慢之流類,由斯于聖位中容得現起義亦無失。

七種慢者,一慢,謂不敬等類藐視劣類。二過慢,謂於等類妄視為劣,及於勝類妄視為等。三慢過慢,謂於勝類反視為劣。四我慢,謂妄執有我而生貢高。五增上慢,謂少有所得自謂滿足,如妄認四禪為四果等。六卑劣慢,謂自實甚劣妄謂少劣,或雖知彼勝不肯起敬。七邪慢,謂自實無德妄謂有德也。九種慢者,約我德處各有勝等劣三品。我即所執虗妄假名之體,德即所修之德,處即受用處所。或我勝我等我劣,或德勝德等德劣,或處勝處等處劣,是名九種。依之起于或慢、或過慢、或慢過慢、或卑劣慢,可以意知。是中不論七種九種,若依分別煩惱起者即見所斷,若依俱生煩惱緣事生者即修所斷也。

△五、釋疑。

云何為疑?於諸諦理未達是有是無猶豫不決為性,能障不疑及諸善品為業。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問曰:猶豫則善不生,過誠大矣。然貪瞋癡慢,苟知其過,猶可作意蠲除。至於理實未明,安可強不知以為知耶?答曰:強不知以為知,正是疑之根也。若欲除疑,惟有虗心博學,審問慎思,憑正教為指南,依師友為眼目。又須如舜之好問好察,如孔之善惡皆師,方能永斷疑根,直至不疑之地。

有義此疑以慧為體由其于所觀境,猶豫簡擇說為疑故,毗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無異故。

此出異解也。毗,此也。助,輔也。末底及般若,皆翻慧也。言毗助末底是疑義者,猶所云大疑大悟,小疑小悟,不疑不悟也。

有義,此疑別有自體由此疑故令慧不決,此疑非即慧故。瑜伽論說:六煩惱中惟惡見是世俗有,以即是慧分故;餘五皆是實有,以各別有性故。若因疑能毗助,末底汝便執慧以為疑體,亦可因識能毗助。若南而智便應為識體耶非由助力,義便轉變,是故此疑非慧為體。

此正解也。若南,此云智也。智之與慧,同是別境中慧,不論有漏無漏,若善若染,皆可名慧,亦皆名智。無漏位中,或以無分別者名慧,有分別者名智,然根本、後得同稱為智,道慧、道種慧同稱為慧。故知約義則隨意立名,約體則元無二性也。識是心王,智是心所,若疑以慧為體,則識亦應以智為體,豈可乎哉?先申違量,云識是有法,應智為體。宗因云:毗助智故,喻如疑助慧。次申正量,云毗助慧之疑是有法,非慧為體。宗因云:別有性故,非由助力,義便轉變故,喻如毗助智之識。五、釋疑竟。

△六、釋惡見二:初、總釋相用,二、詳示差別。今初。

云何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求,即以染汙相應之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以推求故,體即是慧;以顛倒故,名之為染。何謂顛倒?即是妄執實我實法而已。九十六種外道,何甞不求出離生死?秪因我法二執所纏,故種種苦行無非唐喪,此世他生不能解脫。然則欲出生死,可不以破惡見為急務也哉?

△二、詳示差別二:初、標數,二、釋相。今初。

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二、釋相四:初、釋身見至四、釋,二、取。今初。

一、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此通分別、俱生二攝。此見差別有二十句,六十五等但是分別起攝。

薩迦耶,義翻積聚,謂積聚四大、五蘊,假名為身,依身妄起我、我所執,故名薩迦耶見。此見復為一切惡見根本,一切邊邪等見皆依身見而生故也。就此根本身見,若第七識緣第八識之見分,起自心相,任運執我,即是俱生惑攝;若第六識緣五取蘊,或總或別,起自心相,任運執我、我所,亦是俱生惑攝;若第六識緣于邪教及邪思惟,起二十句、六十五等種種戲論,則惟是分別惑攝也。二十句者:一云我大色小,色在我中;二云色大我小,我在色中;三云即色是我;四云離色是我。受、想、行、識亦各四句,故合有二十句。六十五句者,隨執一蘊為我,餘四蘊為我所,四中各具瓔珞、僮僕、窟宅三法,我與我所合十三句,五蘊互論成六十五。

△二、釋邊見。

二、邊執見,謂即於彼薩迦耶見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此通分別、俱生二攝。此見差別於諸惡見趣中,有執前際四徧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七斷滅論等皆惟分別起攝。

處中行,即非斷非常緣起正理也。由達緣起正理,方能正信因果,依教修行,出離生死。今斷常二執,正障此行。然亦有俱生、分別二種不同,具如下文所明。若夫四徧常等,則依邪教邪思惟起,惟屬分別惑矣。四徧常者,一計二十劫常,二計四十劫常,三計八十劫常,四以捷疾相智妄言為常。一分常者,一梵天常我無常,二由戲笑故無常,三由相觀視故無常,四捷疾觀察謂常無常。後際有想十六者,一有色見,二無色見,三有色無色見,四非有色非無色見,五有邊見,六無邊見,七有邊無邊見,八非有邊非無邊見,九有樂見,十有苦見,十一有樂有苦見,十二不苦不樂見,十三一想,十四若于想,十五少想,十六無量想。無想八論者,一有色,二無色,三有色無色,四非有色非無色,五有邊,六無邊,七有邊無邊,八非有邊非無邊。俱非八論者,名相與無想八論同。七斷滅論者,一身滅,二欲天滅,三色天滅,四空處滅,五識處滅,六不用處滅,七有想無想處滅。此等皆出阿含梵動經中,亦名梵網六十二見。此是西域外道宗本,不應引大佛頂經陰魔文釋。以佛頂經中行陰六十二見,乃修心誤墮,與此不盡同也。

△三、釋邪見。

三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所攝之諸餘邪執皆此見攝,如增上緣,名義遍故。此見差別,於諸惡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及計後際五現涅槃,或計自在世主梵釋及餘物類常恒不易,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或有妄執非道為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一者撥無善惡諸因,二者撥無善惡所招苦樂諸果,三者撥無善行惡行作用,四者撥無世出世間父子聖凡種種俗諦實事。及身邊等四見之所不攝,皆此邪見所攝。譬如因緣等三緣之所不攝,皆增上緣所攝也。二無因者,一則從無想來自謂本無今有,一則捷疾觀察妄謂無因而有。四有邊者,一有邊想,二無邊想,三上方有邊,四方無邊,四非有邊非無邊。不死矯亂者,一云善惡有報耶無報耶,二云有他世無他世耶,三云何善何不善,四乃愚冥暗鈍隨他言答。五現涅槃者,一云現在五欲自恣即是涅槃,二云初禪是涅槃,三云二禪是涅槃,四云三禪是涅槃,五云四禪是涅槃。或計自在等,即如初卷所破諸邪解脫,即非果計果非道為道,即非因計因

△四、釋二取。

四、見取,謂於諸見之中隨執一見及所依蘊,執為此因最勝能得清淨之果,一切鬬諍所依為業。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此因最勝能得清淨之果,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此正釋二取之相也。由有見執故,互相違反,而𩰖諍滋生。由持邪戒故,枉受勤苦,而空無利益。

然有處說,執為最勝是非果計果名為見取,執能清淨是非因計因名戒取者,是互相影略而說,或是隨轉理門。若不爾者,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諸論皆說為邪見,非說為二取之所攝耶?

此通妨也,文義可知。意顯雙計因果方名二取,單計因果止屬邪見耳。初正釋頌文竟。

△二、諸門分別十一:初、俱生分別門至十一、例結餘門。今初:

如是總別十煩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疑及後之三見唯分別起,要由惡友及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

總則唯六,別須分十,故云總別十煩惱也。貪、瞋、癡、慢、身見、邊見,此六種中,一分任運生者,名俱生惑。一分思察生者,名分別惑。若疑及邪見、見取、戒取四種,唯分別起也。俱生惑即修所斷惑,亦名思惑。分別惑即見所斷惑,亦名見惑。

邊執見中通俱生者,有義唯有斷見通于俱生,常見相麤必由惡友等力方引生故。瑜伽等說: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攝以見道前。學現觀者已伏分別現起諸惑,而于心中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故禽獸等若遇違緣,皆恐我斷而起驚怖。

此下重辨邊執見之俱生義也。斷常二執名邊執見。釋此有兩家解。今初家但許斷見通於俱生:一者、學現觀人已伏見惑,猶起斷怖;二者、禽獸無惡友教,不起見惑,亦起斷怖。故知斷見通于俱生。

有義彼論依麤相說,理實俱生亦通常見,謂禽獸等執我常存,熾然造集長時資具。故顯揚等諸論皆說,於五取蘊執斷計常,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此第二解,正許常見,亦通俱生也。義並可知。初俱生分別門竟。

△二、自類相應門。

問曰此十煩惱誰幾相應?答曰貪與瞋、疑定不俱起貪。愛瞋憎二境必不同故,於境不決故疑,無染著故不貪。貪與慢、見或得相應而不一定。所愛為貪、所陵為慢境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為貪、所恃為慢境可同故,說得相應。於五見境皆可愛故,貪與五見相應無失。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亦不一定。所瞋為瞋、所恃為慢,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為慢、所憎為瞋,境可同故,說得俱起。初猶豫時為疑,未憎彼故非瞋,說不俱起。久思不決是疑,便憤發故是瞋,說得相應。疑、順、違事,隨應亦爾順事猶豫則不瞋,違事猶豫則憤發。瞋與見、戒二取必不相應,執為勝道,不憎彼故。此瞋與身、邊、邪三見,或得相應而不一定。於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憎故,說不相應。於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斷見翻此,說瞋有無。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于樂蘊起斷見則生瞋,于苦蘊起斷見則不瞋,故曰翻此說瞋有無也。邪見誹撥惡事則不生瞋,妄計無惡果故;邪見誹撥好事則得生瞋,妄計無善果故。

慢於境定,疑則不然,故慢與疑無相應義。慢與五見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然與斷見必不俱生,執我斷時無陵恃故。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慢於境定,謂所恃之我,所陵之人,皆決定無疑惑也。與身邪見一分亦爾者,謂執苦劣蘊為身者,不能恃己陵他,邪見誹撥好事者,亦無所恃以陵他故。

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

○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五見皆以染慧為體,故一心中決不並起。

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癡即無明及諸煩惱,根本不破無明,而能斷諸煩惱,不可得也。然於諸理事明解,則名無癡;於諸理事迷闇,則名為癡。當知理即空中二理,事即俗諦差別因果作用實事也。迷于中理,名根本無明;迷於空理及迷事者,皆名枝末無明。解中理者,名為中觀;解空理者,名為空觀;解諸事者,名為假觀。是故理事二名,攝盡三諦;解迷二種心所,攝盡三惑三觀。若不達秖一理事分合差別,則有七種二諦、五種三諦、四種四諦、四種一諦、四種無諦之不同,何能捨迷得解,以解融迷也哉?二、自類相應門竟。

△三、諸識相應門。

問曰此十煩惱何識相應?答曰藏識全無,末那有四謂癡、見、慢、愛。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瞋、癡,無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無分別,謂前五識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但有自性分別也。由稱量故起慢,由思察故起疑、起見。今五識既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故不能稱量、思察,不與慢、疑、五見相應。

△四、諸受相應門。

問曰此十煩惱何受相應?答曰貪瞋癡三不論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以貪會違緣亦與憂苦俱故,瞋遇順境亦與喜樂俱故。

○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之四受相應,恃苦劣蘊亦得與憂相應故。有義,俱生慢亦與苦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分別慢等純苦趣無,以彼純苦趣中無有邪師邪教等故。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由分別起之煩惱,乃能發彼引惡趣業,今彼純苦趣中無分別起惑故。

○疑及後三惡見,容四受俱但除苦受。欲界之人疑未來無苦等,亦喜受俱故。二取若緣憂俱見等,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恐有。問曰:疑何容喜?故今釋曰:欲疑無苦亦喜受俱。又恐。問曰:二取執為勝淨,何得有憂?故今釋曰:若緣憂俱之見,戒及所依蘊亦得與憂相應,如投灰拔髮等種種苦事亦有憂故。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捨受相應,非五識俱故無苦受,唯有覆無記故故無憂受。分別身邊二見容四受俱但除苦受,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常得有憂受。斷見翻此執樂蘊斷,與憂相應故。有義:身邊二見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相應故。論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餘如前說。

廣說如前,指第五卷釋三受文。餘如前說,謂分別二見,同初義所說,容四受俱也。

此依實義細釋也。若隨麤相一往明其梗概者,貪慢四見樂喜捨俱,瞋唯憂苦捨受俱起,癡與五受皆得相應,邪見及疑四俱除苦。

已上若細若麤正判諸受相應竟。

貪癡俱之樂受,通下四地。餘七所俱之樂受,除欲界,通三禪疑及獨行癡在欲界中,唯憂捨二受得俱。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此更以諸受相應之惑,而判屬界地也。下四地者:一、雜居;二、初禪;三、二禪;四、三禪也。四禪已上,唯捨受故。餘七者,除去貪、瞋、癡三也。慢、疑、五見,但與意識相應,欲界無意地樂,故除欲界,唯通三禪。疑及獨行癡,亦唯在意識,故欲界中無苦樂受。并無喜者,前約細相,故云欲疑無苦,亦喜受俱。今隨麤相,則疑惑未決,安得有喜?又獨行癡,凡有二種:一、是主獨行,獨能發業;二、非主獨行,但與小隨同起。此之二種,在欲界中,若隨麤相,亦無喜受,故亦唯憂捨俱也。餘苦受、喜受俱起之惑,所通界地,並可准思,故不繁述。四、諸受相應門竟。

△五、別境相應門。

問曰:此與別境幾互相應?答曰:貪瞋癡慢容與別境五心所俱起以貪瞋癡慢,專注一境之時,亦得有定故。疑及五見各容與四別境心所俱,疑則但除勝解,以不決定故。五見非與慧俱,以不異慧故。

△六三、性相攝門。

問曰此十煩惱,何性所攝?答曰瞋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于不善及有覆無記二性。上二界者,唯無記攝,以被定所伏故。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若是俱生發惡行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餘俱生不發惡行者,皆無記攝,細不障善,非極損惱自他處故。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以其不發惡業,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七、界繫現緣門又三:初、明界繫,二、明現起,三、明互緣。今初。

問曰此十煩惱何界繫耶?答曰瞋唯在欲,餘通三界。

△二、明現起。

生在下地,未離下染,上地煩惱不現在前。要得彼上地之根本定者,然後彼上地之煩惱容現前故。凡夫外道所修世間味禪諸有漏道以無二空觀智,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第七識中細俱生惑,而能伏除六識中之俱生麤惑,漸次證得上地之根本定。以彼俱生麤惑但迷事境緣外五塵而起,依外門轉散亂麤動正障定故。所以伏此麤俱生惑得彼上地定已,然後彼上地之分別俱生諸惑皆容現前。若夫生在上地者,則下地諸惑不論分別不論俱生皆容現起。何以知之?以生第四禪定之中有中者,由謗解脫便生于地獄故。故知上地得起下地分別惑。又身在上地將生下時,起下地潤生之俱生愛故。故知上地得起下地俱生惑也。而有處言生上不起下者,乃依多分而說,或是隨轉理門。

謗解脫者,無聞比丘,證得四禪,起增上慢,妄謂己得四果,不受後有。迨命終後,於中有中,見彼四禪受生之處,不知己實未證四果,却云我今已證四果,仍復有受生處。則佛所云羅漢不受後有,定是誑語。由其於中有中,起此一念謗佛所說解脫之心,於是四禪後有隨滅,地獄後有隨生也。潤生愛者,於後有處,任運染著,如入胎時,於父母起顛倒愛之類是也。

△三、明互緣。

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瑜伽等說,欲界繫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既說瞋恚可以憎嫉滅道二諦,亦應憎嫉離欲地故。又復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既此貪瞋身邊慢五惑得緣上地,則餘癡疑見戒邪五惑亦得緣上,其理極成。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麤相說,或依別緣。謂從不見世間別執他地之法以為我及我所等故。故說身見不緣上地。邊見必依身見起故。故說邊見不緣上地。

總緣諸行等者,謂有外道總緣三界色心諸行,執謂我及我所,計斷計常高舉於他,故身邊慢亦得緣上,若依別緣則不爾也。

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說生上者,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故。又復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愛者,得緣下故。疑及後之三見亦得緣下,如理應思。而說上惑不緣下者,彼亦依多分說,又或約別緣說。

不言瞋癡者,上地無瞋故,癡徧染心故。七界繫現緣門竟。

△八學等三攝門。

問曰此十煩惱,學等何攝?答曰非學無學,彼學無學唯是善故。

問:初果以上思惑尚存,何故非學攝耶?答:研真斷惑名為學,真窮惑盡名無學。初果以上雖有思惑,正研真時惑不現起,出觀失念煩惱方行,故曰唯聖罔念作狂,唯狂克念作聖。內外凡位雖未證果,而能修觀伏惑,即可云一念相應一念佛。則知三乘有學雖已稱聖,而出無漏觀時或起煩惱,例可云一念失照一念狂也。

△九、見等所斷門。

問曰:此十煩惱何所斷耶?答曰:非非所斷,彼非所斷非染法故。分別起者唯見所斷,麤易斷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斷,細難斷故。見所斷之十種煩惱實俱頓斷,以真見道之時總緣四諦故。然十煩惱之迷諦相有總有別。總謂十種皆迷四諦,苦集是彼十惑因依處故,滅道是彼十惑怖畏處故。別謂別迷四諦相起,身邊二見唯迷苦諦,不依集滅道起。餘八煩惱通迷四諦,以身邊二見唯迷苦諦果處而起,是以別修空觀及非我觀以對治之,唯屬苦諦境故此二唯迷苦義也。謂疑及身邊邪三見親迷苦理見戒,二取執彼三見戒禁及所依蘊為勝能淨,於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故二取貪恚慢迷苦則疎。相應無明與九同其迷之親疎,不共無明親迷苦理此十通迷苦義也。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三諦,二取貪恚慢等准苦應知迷集滅道亦疎。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滅道生憎嫉故。迷諦親疎麤相如是。

此既判見修二斷,復明迷諦有總有別,有親有疎也。於自他見等者,貪自見,恚他見,慢彼眷屬也。

委細說者,若貪、瞋、慢三與分別惑五,見及疑俱時生起者,隨應如彼見道所斷。若俱生身邊二見,及與彼二見相應之愛、慢、無明此五,雖迷苦諦,以細而難斷故,修道方斷。復有瞋及餘愛等,迷別事而生者,不違諦觀故,亦修道所斷。

此復細判二斷也。見疑俱生,謂與五見及疑相應而起之貪瞋慢也。俱生二見,謂一分任運之身邊二見也。九見等所斷門竟。

△十、隨境立名門。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而所仗本質或有或無,即名為緣有事緣無事之煩惱。彼煩惱之親所緣相分雖皆有漏,而所仗之本質亦通無漏,即名為緣有漏緣無漏之煩惱。緣自地境之所起者,其煩惱之相分似于本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諦及他地境之所起者,其煩惱之相分與彼本質不相似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但有名字而無質影故也。

所仗質或有或無者,緣現境則有本質可托,緣過、未則無本質可托也。親所緣皆有漏者,能變之心是煩惱故,所變相分定惟有漏也。所仗質通無漏者,或緣道、滅二諦,或緣佛、法、僧寶,而起癡、疑、邪見及瞋、慢等故也。夫現前一念不起煩惱,前已于此十煩惱中隨起一種煩惱,皆有相分;既有相分,即有見分;既有見、相二分,即有自證及證自證,便是四分。此四分中,相分屬色,見等三分屬名,名、色二字收一切法,即無不盡。又見分則通三量,自證及證自證唯是現量。又此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則此煩惱之性可思議耶?不可思議耶?又此煩惱既能緣有事,亦能緣無事;既能緣有漏,亦能緣無漏;既能緣事境,亦能緣名境,則何法不具?何法不造?又能緣有漏自地、他地,則攝盡六凡法界;能緣無漏,則攝盡四聖法界;能緣有事,則攝盡現在十界;能緣無事,則攝盡過去、未來十界。可謂微塵剎土,自他不隔於毫端;十世古今,始終不離於當念矣。誰謂煩惱實性非即佛性也哉?

△十一、例結餘門。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正欲人觸類旁通,即於煩惱而見法界理也。三、釋根本煩惱竟。

△四、釋隨煩惱二:初、舉頌,二、論釋。今初。

已說根本六煩惱相。諸隨煩惱其相云何?頌曰:隨煩惱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掉舉與惛沉,不信并懈怠,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

△二、論釋二:初、正釋頌文,二、諸門分別。初中三:初、略釋通名,二、廣釋別相,三、釋與并及。今初。

論曰:唯是根本煩惱之分位差別及等流性,故名隨煩惱。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謂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煩惱,無慚等二徧不善故名中隨煩惱,掉舉等八徧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分位差別,指無自體者言之。等流性,指有自體者言之。不善,即惡也。染心,即不善及有覆無記心也。

△二、廣釋別相三:初、釋十小隨,二、釋二中隨,三、釋八大隨。初中十:初、釋忿至十、釋憍。今初。

云何為忿?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此即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忿相用故。

暴惡身表業,即執持器仗,互相𨷖戰之惡相也。一朝之忿,忘身及親,結禍速讐,莫此為甚,故首明之。

△二、釋恨。

云何為恨?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恒熱惱故。此亦瞋恨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不念舊惡,怨是用希,懷恨不釋,徒自熱惱而已。

△三、釋覆。

云何為覆?於自作罪,恐失利養名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後必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有義,此覆乃是癡一分攝,論唯說此癡一分故,不懼當來苦果覆自罪故。有義,此覆應是貪癡各一分攝,亦恐失利譽乃覆自罪故。論據麤顯,唯說癡分,如說掉舉是貪分故。然又說掉舉徧諸染心,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罪無大小,發露則消滅,覆藏則增長。譬如樹根,露則樹枯,埋則樹茂。是故有智慧者,發露懺悔,能因重罪而悟無生;諸愚癡人,貪惜覆藏,每因小愆而招劇苦。大佛頂經云:菩薩觀覆,如戴高山,履于巨海。修心之士,可不慎哉!

△四、釋惱。

云何為惱?忿恨為先,追觸暴熱狠戾為性,能障不惱䖧螫為業。謂追往惡觸現違緣,心便狠戾多發囂暴,凶鄙麤言䖧螫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惱相用故。

蛆,知列切。螫,施隻切。蟲,行毒以傷人也。由此惱惑,起惡口業,毒逾蛇虺,乃至死後,受毒蟲身,無有出期,修心者宜深戒之。又忿恨惱,皆瞋為體,忿緣現在,恨緣過去,惱追過去而觸現在,忿發身業,恨專在意,惱發口業,是謂三種差別之相。

△五、釋嫉。

云何為嫉?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謂嫉妬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慼,不安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大乘理趣經云:彼人富貴,皆宿福生。以我貪嫉,豈能侵奪?若不斷嫉,常受貧窮,無復威力。若能于他富貴起隨喜心,不捨毫𨤲,獲大功德。

△六、釋慳。

云何為慳?耽著財法不能慧捨,秘悋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謂慳悋者心多鄙澁,畜積財法不能捨故。此即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慳財者世世貧窮,慳法者生生愚暗,不可不戒。

△七、釋誑。

云何為誑?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即貪癡一分為體,離貪癡二無別誑相用故。

一身衣食,所需幾何?作此欺誑,招無量罪。如末利夫人、轝夫四人往因,亦可為寒心也。事出觀佛三昧海經,須者尋之。

△八、釋諂。

云何為諂?為罔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罔冐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此亦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諂相用故。

直心是道場諂曲之心,與道相違,故不任教誨。

△九、釋害。

云何為害?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遍惱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害相用故。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無瞋名慈,不害名悲,故無慈即瞋,無悲即害也。障菩提道,招劇報苦,損逼他人,終成自損而已。哀哉!

△十、釋憍。

云何為憍?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謂憍醉者,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亦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憍相用故。

盛必有衰,何可憍醉?所恃盛事,未必長保,而所生雜染,則相隨不離矣,不亦悲夫!初釋十小隨竟。

△二、釋中二隨二:初、別釋,二、通簡。初中二:初、釋無漸,二、釋無愧。今初。

云何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恥過惡,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尊重己靈,名顧自法。不顧自法,即自暴自棄也。

△二、釋無愧。

云何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護惜譏嫌,名顧世間。不顧世間,即甘為人下也。

△二通簡。

不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若執不恥為二別相,則應此二體無差別,由斯二法應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此二實而別起,復違論說俱遍惡心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此二法俱遍惡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而論說為貪等分者,是彼貪等等流,非即彼性。

拒善則於己無益,名不顧自。崇惡則于己有損,名不顧他。餘如慚愧中釋可知。貪等者,等于瞋癡。由無慚愧,令貪瞋癡皆得生長,助成貪等是彼等流,故無慚愧名為惡法,與諸禽獸不相異也。二釋二中隨竟。

△三、釋八大隨八:初、釋掉舉至八、釋不正知。今初。

云何掉舉?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有義,掉舉乃是貪一分攝,論唯說此是貪分故,此由憶昔樂事生故。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論說掉舉徧染心故。又掉舉相謂不寂靜,說是煩惱共相攝故,掉舉離此煩惱共相無別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貪位增說為貪分。有義,掉舉別有自性遍諸染心,如不信等,非因假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而論說此掉舉以為世俗有者,例如睡眠等。雖實有體,而隨他無明相說掉舉別相,謂即囂動能令與彼俱生之心心所法不寂靜故。若離諸煩惱,無別此掉舉相,不應別說障奢摩他,故不寂靜非此掉舉別相。

奢摩他,此翻為止,釋有三義,第三為正。

△二、釋惛沉。

云何惛沉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毗鉢舍那為業?有義,惛沉乃是癡一分攝,論唯說此是癡分故,惛昧沉重是癡相故。有義,惛沉非但癡攝,謂無堪任是惛沉相,一切煩惱皆無堪任,離此煩惱無堪任相無別惛沉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癡相增但說癡分。有義,惛沉別有自性,雖名癡分而是癡之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癡攝。論中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惛沉別相謂即懵重,能令與彼俱生之心心所法無堪任故。若離諸煩惱無別惛沉相,不應別說障毗鉢舍那,故無堪任非此惛沉別相。此與癡相有差別者,謂癡於境迷闇為相,正障無癡而非懵重;惛沉於境懵重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毗鉢舍那,此翻為觀。釋亦三義,第三為正。懵故名惛,重故名沉,與癡差別,如文可知。

△三、釋不信。

云何不信?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墮依為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不信三相,翻信應知。然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是故說此心穢為性。由不信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謂不忍樂欲別有自性。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不信之因果,非此自性。

若有疑者,猶可生信;若直不信,則佛亦無如之何,故極穢濁也。

△四、釋懈怠。

云何懈怠?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墮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謂懈怠者,滋長染故。於諸染事而䇿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若於無記事而䇿勤者,於諸善品無進退故,是欲勝解所攝,非別有性喻。如於無記事而忍可樂欲,非淨非染,無信不信當知亦非精進亦非懈怠也。

△五、釋放逸。

云何放逸?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恣流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謂由懈怠及貪瞋癡,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貪瞋癡懈四法則勢用微劣惟彼四法,障三善根及障徧䇿法故。推究此放逸更無別相,如不放逸中可例。

△六、釋失念。

云何失念?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謂失念者心散亂故。有義,失念即是念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之念故。有義,失念乃是癡一分攝,瑜伽說此失念是癡分故,癡令念失故名失念。有義,失念乃是念癡俱一分攝,由前二文但是影略說故,論復說此徧染心故。

釋有三義,亦以第三為正。

△七、釋散亂。

云何散亂?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有義,散亂乃是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有義,散亂乃是貪瞋癡攝,集論等說是三分故。瑜伽說:此是癡分者,遍染心故。謂貪瞋癡令心流蕩勝餘法故,說為散亂。有義,散亂別有自體。集論說:三分者,是彼貪瞋癡之等流,如無慚等。非即彼貪瞋癡所攝,但以隨他相說,名世俗有。散亂自有別相,謂即躁擾,令與彼俱生之心心所法皆流蕩故。若離彼貪瞋癡三法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麼地。

亦以第三義為正也。惡慧謂邪,簡擇三摩地即是正定。

問曰掉舉、散亂,二用何別?答曰彼掉舉令易解,此散亂令易緣。雖一剎那解緣無易,而於相續有易義故。問曰染汙心時,由掉亂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何故有時專注一境?答曰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繫猿猴有暫時住,故掉與亂俱遍染心。

此更料簡并釋疑也。初一問答,是對掉舉,料簡用別。易解者,改其能知之心。易緣者,更其所緣之境也。次一問答,釋疑可知。

△八、釋不正知。

云何不正知?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有義,不正知乃是慧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慧故。有義,不正知乃是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有義,不正知乃是慧癡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亦第三義為正。二、廣釋別相竟。

△三、釋與并及。

頌中與并及之為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以雜事等說,復有會等多種隨煩惱故。當知隨煩惱名亦攝根本煩惱,以即是前根本煩惱之等流性故。若夫煩惱同類之餘染汙法,則但可名為隨煩惱,以非根本煩惱攝故。

煩惱同類餘染汙法,如有覆無記之悔、眠、尋、伺等是也。

然今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根本煩惱,又唯染麤不可悔眠等通于善及細故。此餘染法,或即此之分位,或是此之等流,皆此二十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初正釋頌文竟。

△二、諸門分別十二:初、假實門至十二、隨境立名門。今初:

如是二十隨煩惱中,小十、大三定是假有,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教理成故。掉舉、惛沉、散亂三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所引理教如前應知。

大三假有者,放逸、失念、不正知也。

△二、俱生分別門。

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于俱生分別二種根本煩惱之勢力起故。

△三、自類相應門。

此二十中,小十展轉定不俱起,互相違故,行相麤猛各為主故。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其所應不善之法,皆得與小隨大隨俱起。論說大八徧諸染心,展轉于小隨中隨皆容俱起。有處說六遍染心者,以惛掉增時不俱起故。

惛沉增盛則無掉舉,掉舉增盛則無惛沉,故說此二不徧染心,惟六法徧也。

有處但說五遍染者,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此之五法,唯于善心中無,而于不善及有覆無記心中皆有,故說五遍。其忘念、不正知二法,若以癡一分為性者,則徧染心。若以念慧一分為性者,則不徧染心。散亂一法,雖通不善及有覆無記,然有時被制伏故,所以亦不說遍也。

△四、諸識俱起門。

此二十煩惱唯染性故,非與第八識俱。第七識中唯有八大,取捨差別如上應知。第六識中容有一切小十麤猛,五識中無。中二、大八、相通,五識容有。

△五、諸受相應門。

由斯中二大八之相既通,得與五受相應。

有義,小十,除諂、誑、憍三其忿等七法,唯與喜、憂、捨三受相應,而諂、誑、憍之三法與四受俱但,除苦受。有義,忿等七法與四受俱但,除樂受。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此受俱相,如煩惱說,實義如是。若隨麤相,則忿、恨、惱、嫉、害但與憂、捨二受俱其覆、慳二法但與喜、捨二受俱,餘諂、誑、憍三法更增樂受。若中二與大八即隨麤相,亦如實義得與五受相應。

小十二義,後義為正實義,如是即結成第二正義也。次更隨麤相,略判可知。

△六、別境相應門。

如是二十與別境五皆容俱起,不相違故。染念、染慧雖非與念、慧俱,而此二之癡一分攝者亦得相應故。

染念即忘念,染慧即不正知也。

念亦緣現在與曾習相類之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未久之境,故忿與念亦得相應。染定起時,心亦躁擾,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此釋伏難也。難曰:念緣曾習境,忿緣現在境,何得相應?答釋可知。又難曰:定與散亂,何得相應?釋亦可知。

△七、根本相應門。

中二大八與十根本煩惱俱,小十定非與見、疑俱起,此小十相麤動,彼見、疑審細故。忿等五法容與慢、癡俱,非與貪、恚並,以即是瞋分故。慳與癡、慢俱,非與貪、瞋並,以即是貪分故。憍唯與癡俱,與慢解別是貪分故。覆、誑與諂得與貪、癡、慢俱,以行相無違但是貪、癡分故。

忿等五法,謂忿、恨、惱、嫉、害也。既是瞋分,則一心中不容二瞋。又瞋與貪定不俱起,故但得與慢、癡俱耳。慳是貪分,不與貪、瞋並起;憍亦貪分,不與貪、瞋並起。而言與慢解別者,貪令心下,慢令心舉故也。問曰:法華文句以憍釋慢,此云何通?答曰:前文亦云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說貪與慢或得相應。又復憍以醉傲為性,傲即慢也。世人每云憍傲,亦云憍慢。此中且約小隨麤相,正憍醉時,未必陵他,故云解別耳。言行相無違等者,貪分所攝之覆、誑與諂,不與癡違;癡分所攝之覆、誑與諂,亦不與貪、慢違也。

△八三、性相攝門。

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有覆、無記。

小七,謂忿、恨、覆、惱、嫉、慳、害也。五皆瞋分,故惟不善;覆兼貪癡,滋長罪垢,故唯不善;慳悋鄙澁,永塞福路,故唯不善。諂、誑、憍三,若與無慚愧俱,則名為惡;若未至於不顧自他,猶名有覆無記。大八,若與十不善中隨一俱起,則名為惡;若與其餘任運煩惱相應,亦但名有覆無記也。

△九、界繫現緣門又三:初、明界繫,二、明現起,三、明互緣。今初。

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誑、諂通欲、色二界,餘憍及八大皆通三界。

△二、明現起。

生在下地,容起上地之十一謂八大及憍、誑、諂,以耽上定於他起憍、誑、諂故。

上地無忿等五,以無瞋故,亦無覆慳,無不善故,故不言之。

若生上地,起下後十謂中二、大八,以邪見謗解脫、愛俱潤生惑容起彼故;小十則生上者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

△三、明互緣。

中二大八,下亦緣上,與上緣之貪等相應起故。

有義小十下不緣上,行相麤近不遠取故。有義嫉等亦得緣上,於勝地法生嫉等故。

大八及諂誑,上亦緣下與下緣之慢等相應起故,梵於釋子起諂誑故。憍不緣下以下地,非其所恃境故。

小十二義,後義為長,餘可知。九界繫現緣門竟。

△十學等相攝門。

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二十但是染,彼學、無學唯淨故。

義如根本煩惱中釋。

△十一、三斷相攝門。

後十唯通見修所斷非非所斷,以與分別俱生二種根本煩惱相應起故。見所斷者,隨迷諦相,或總或別之根本煩惱俱時而生,故隨所應皆通四諦部分。其迷諦親疎等,皆如根本煩惱中說。前十有義,唯修所斷,緣麤事境任運生故。有義,亦通見修所斷,依分別俱生二種根本煩惱之勢力起故以外道,緣他見等生忿等故所以亦通見所斷也。見所斷者,隨其所應,緣總緣別根本惑力,皆通四部所攝。此中有義,忿等但緣迷諦惑生,非親迷諦,行相麤淺不深取故。有義,嫉等亦親迷諦,於滅道等生嫉等故。

後十即中二大八,前十即小隨十也。此中有義下,又判迷諦親疎有兩家解,可以並參故無去取。

△十二、隨境立名門。

然忿等十,但緣有事,要託本質,方得生故。

小十但緣有事,不緣無事,則知中二大八,通緣有事無事也。以大八遍染,中二遍不善故。

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謂二十皆緣有漏無漏,亦皆緣事境名境也。於此二十法中,隨拈一法,亦復不可思議。若此而眾生迷不自覺,甘受虗妄顛倒輪迴,譬如闇中觸寶傷身,又如翳見空華亂舞,豈不哀哉。四、釋隨煩惱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六

惛 𩰖 灰 𨷖 𨤲 殊一作別

例結前文作結例

非一作界

梵釋一作釋梵

清一作得

恨一作恚

中一作俱

已【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己【CB】,巳【卍續】 己【CB】,巳【卍續】 己【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但【CB】,伹【卍續】 已【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己【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世【CB】,出【卍續】 已【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己【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但【CB】,伹【卍續】 已【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己【CB】,巳【卍續】 受【CB】,愛【卍續】(cf.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佛陀教育基金會印贈版第324頁第7行); X50n0819_p0335a24; X51n0824_p0379c15) 己【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己【CB】,已【卍續】 已【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䖧【CB】,蛆【卍續】 䖧【CB】,蛆【卍續】(cf. K17n0614_p0557b16) 己【CB】,巳【卍續】 已【CB】,巳【卍續】 己【CB】,巳【卍續】 己【CB】,巳【卍續】 己【CB】,巳【卍續】 己【CB】,巳【卍續】 但【CB】,伹【卍續】 但【CB】,伹【卍續】 但【CB】,伹【卍續】 已【CB】,巳【卍續】 但【CB】,伹【卍續】

【經文資訊】卍新纂大日本續藏經 第 51 冊 No. 824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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