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1459 · 卷 3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

律部類 · 尊者毘舍佉造 唐 義淨譯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下

尊者毘舍佉造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下明於十七跋窣覩等,中述其要事跋窣覩是事。

若是旃荼羅,

唱令及酒舍;

婬女王宮處,

此五非行境。

外道諸典籍,

習讀將為勝;

及數犯罪人,

所食皆成毒。

常應讀佛教,

是惡道良醫;

開許讀外書,

為欲知其過。

一切智言說,

美妙多譬喻;

豈如外道論,

無理言麁淺。

多畜諸器具,

彫飾皆不許;

若畫坐床足,

斯皆外道儀。

苾芻身老病,

若乘輿隨聽;

杖絡及皮衣,

斯皆在開限。

無由帝釋請,

遂開於浴室;

并勤定誦人,

咸聽小食飯。

不注於眼口,

亦不香薰衣;

不畫傘皮鞋,

揩爪令光淨。

傘蓋有二種,

葉作葦竹成;

若至村中時,

不應正持入。

若作於傘柄,

應與傘蓋同;

欠呿開口時,

應將衣手掩。

有緣須笑時,

不得露齗齒;

讚詠大師德,

說法時非過。

不得長作聲,

宣唱牟尼典;

讀誦宜依法,

隨處勿相違。

若學讚德聲,

應在於屏處;

為宣揚正法,

不應生染心。

苾芻及尼等,

五眾許安居;

若至夏罷時,

五眾集隨意。

苾芻苾芻尼,

一切戒須學;

求寂求寂女,

受十戒應知。

不獨在道行,

亦不獨渡水;

不故觸男子,

不與男同宿;

不為媒嫁事,

不覆藏他罪;

是名為六法,

正學女應知。

金銀不應捉,

不除隱處毛;

亦不掘生地,

不斷於青草;

不得不受食,

及以殘宿食;

是名為六隨,

學之經兩歲。

上座於日數,

分明須憶知;

授事在眾前,

日日當陳告。

可於六時中,

月半減一日;

減日成其月,

至六成一閏。

如其王作閏,

月數有參差;

苾芻應可隨,

由王有勢力。

洗手洗鉢處,

若作曼荼羅;

不似日月形,

及似塔形勢。

苾芻涉路去,

若過神廟堂;

入彈指作聲,

伽他說佛語。

若至神廟所,

不應為損益;

苾芻若違教,

便招惡作罪。

苾芻等五眾,

不供養天神;

自作若使人,

亦得惡作罪。

若有餘因緣,

許香花祭食;

不得違時俗,

損益不應為。

事佛之善神,

隨情應供養;

於諸大經內,

遣作皆無犯。

於諸有情類,

常擁護行慈;

由有慈悲種,

不生於苦趣。

愛敬天神者,

常好為供養;

世間皆共然,

由貪生死樂。

皆求世間果,

由是祭邪神;

惱害殺眾生,

引他歸惡趣。

先已歸依佛,

轉更事天神;

供養獲果少,

不知尊敬處。

破戒著袈裟,

欺弄苾芻像;

無慚噉人食,

事同剛火炭。

應寫律教等,

流布能生福;

忘念者令憶,

自身兼讀持。

苾芻入浴室,

須揩身體時;

應令敬信人,

勿使不信者。

諸有持戒人,

不供破戒者;

不可令師子,

承事於野干。

此是佛法刺,

正教中死屍;

共住及隨行,

皆成不應法。

親教軌範師,

及父母有病;

假令是破戒,

悉可為供給。

父母老貧病,

乞食半相供;

由斯有大恩,

是故應瞻養。

見有闕乏處,

隨事皆供給;

乃至塗足油,

洗沐令身淨。

苾芻若用甎,

唯得揩踝足;

餘身分不許,

若為病皆聽。

不三畫插梳,

及帶於呪線;

應繫於左臂,

為治病開聽。

如其病除愈,

應安柱孔中;

醫人若遣為,

香塗身不犯。

若以香塗身,

不應出房外;

勿令他嫌慢,

增其不信心。

若有淨信者,

為福施香泥;

應塗戶扇邊,

嗅之能益眼。

淨信以香泥,

塗摩苾芻足;

為福宜應受,

去時當洗除。

必有妙香花,

苾芻欲得嗅;

意欲令明眼,

不應生愛心。

聽持鐵鑰匙,

為防衣藥故;

勿興煩惱意,

輒捉打眾生。

大眾及別人,

持印皆聽許;

銅鐵木礦石,

甎錫等應為。

別人髑髏像,

或刻為白骨;

大眾法輪形,

此是作印相。

凡食小香果,

皆須待核成;

欲令其福增,

僧伽果須熟。

不應臨水鏡,

愛心觀面像;

為病念無常,

照時無有過。

不自斷生支,

亦不甎石打;

宜將不淨觀,

洗除婬染心。

洗足盆內高,

其形如象跡;

竹及多羅葉,

二種扇應持。

若欲除蚊子,

五種拂隨聽;

枝梢劫貝𦶇,

麻毛并破帛。

若須上高梯,

應結裙下緣;

苾芻不擎重,

應覓俗人持。

苾芻之儀式,

皆與俗不同;

用梳等搔頭,

是事咸不可。

若髮有塵垢,

頭癢手揩摩;

或時將故衣,

此等皆無犯。

寺後西北隅,

安置大便室;

及以小行室,

皆須店門扇。

西北角下房,

安大眾瓶水;

此據門南向,

餘面准應知。

若見諸俗人,

及老苾芻啑;

應云久長壽,

不言便得罪。

大者見小啑,

應告言無病;

小者於尊年,

即須云敬禮。

凡是噉食時,

及便利未洗;

或一衣在道,

或立穢鬧處;

或復食雖了,

口猶未澡漱;

斯皆不禮他,

亦不受他禮。

若於旦起時,

齒木未淨口;

禮他及受禮,

並皆招惡作。

見行遍住等,

皆不應禮拜;

佛及大苾芻,

唯此二應禮。

於斯聖教內,

有二種畔睇:

一謂以五輪、

二乃搦其腨。

持戒者不應,

毛繩繫蛇項;

如其不肯去,

方便好應驅。

應可用軟繩,

徐徐繫項棄;

宜安嶮叢處,

勿對於眾人。

如是於鼠等,

皆可興悲念;

繫放無令害,

慇懃善用心。

護戒者悲心,

蚤虱常存念;

置故衣氈內,

應安孔隙中。

若其除壁虱,

可安青草中;

隨其樂處行,

勿令生苦害。

油器有三種:

大者受一抄,

小半抄餘中,

隨情可持用。

道行為法語,

或作聖默然;

住息說伽他,

宿處誦三啟。

聽持三種繩:

長百五十肘,

短百肘餘中,

隨處應當用。

如其井池淺,

或可水平流;

長短任應持,

或時全不用。

若為苾芻尼,

演說律儀教;

中間應幔障,

異斯便惡作。

不取賊遺物,

應可善觀瞻;

多人共委知,

設取無愆過。

苾芻若種樹,

擬充僧果園;

守看經五年,

去時須囑授。

苾芻不呪誓,

若作似妄語,

亦不賭衣等,

博弈匪尸羅。

苾芻見女人,

若有染心起;

或女生染意,

住處捨應行。

若見苾芻尼,

為來聽法故;

不可遣其立,

與物令安坐。

應與甎木枮,

及草稕褥子;

唯此令尼坐,

餘物並不應。

尼來至寺中,

應與其臥具;

令用中下者,

上物無宜與。

苾芻苾芻尼,

相對不說罪;

由於所犯過,

愧恥難陳說。

苾芻尼有疑,

於罪應為決;

尼須起尊敬,

勿生輕慢心。

尼入僧寺時,

至門應遣問;

報言無過者,

隨意令其入。

欲居蘭若人,

應先善三藏;

日月星行次,

皆應分別知。

若在蘭若住,

應畜油等物;

他索可相供,

令賊歡喜故。

先是工巧人,

調度不應畜;

醫及解書者,

針筆等聽持。

苾芻住蘭若,

應可務精勤;

出家勤最初,

懈怠便招罪。

縱使行精進,

正法亦須求;

離此見不明,

失信乖修習。

若離正教授,

無宜習定門;

能發狂亂心,

損害禪支路。

於其所住房,

香花等芬馥;

床服咸應爾,

異此心難定。

僧家營作木,

不可持燒染;

若是曲爛者,

許用在無傷。

若為他解勞,

應須觀軌式;

彼人有伴屬,

勘問乃相容。

若見有女人,

水火等漂害;

苾芻應拯濟,

由悲故非犯。

若有人來問,

云何活命緣?

苾芻隨事教,

勿使違時俗。

若於寺門下,

或在房簷前;

若有女人時,

苾芻不應住。

已於五欲境,

捨之而不愛;

是故常用心,

念住勤修習。

三世諸如來,

獨覺聲聞眾;

皆依此道去,

能至涅槃城。

弟子觀師德,

方可請為依;

師於弟子邊,

問知應攝受。

兩人隨有過,

彼此並招愆;

為斯俱用心,

慇懃好相察。

師須戒行全,

瞻病不悋法;

隨時常教授,

當求如是師。

弟子亦具戒,

勤策性柔和;

恭敬於師長,

禪誦無違闕。

有緣自行去,

或復見本師,

入外道歸俗,

斯皆失依止。

又復隨一人,

作捨依止念;

此即名為捨,

進否善須知。

呵責門徒時,

不可便驅逐;

權聽寺內住,

若改命歸房。

說有五種呵:

不語不教授;

不受其承事,

遮善品捨衣。

呵責及受懺,

皆須准教行;

此二若乖違,

俱招惡作罪。

嬾惰無孝心,

麁言親惡友;

於師不恭敬,

斯人勿懺摩。

若擯於求寂,

隨將上下衣,

并與濾水羅,

師須善觀察。

若已受近圓,

應與其六物;

必是難容忍,

隨去不須留。

若離本依止,

一宿不應行;

仍除滿五年,

善明於戒律。

如其向餘處,

緣開五日停;

勤求依止師,

若無不得住。

宜於彼師處,

應為洗摩身;

或染或縫衣,

斯為弟子法。

軌範於作業,

知量可應為;

養護起慈悲,

不應令過分。

教讀依止師,

報恩俱給侍;

然於二人處,

恭敬有差殊。

若無教讀師,

在處住無犯;

無依不應住,

依止倍存心。

雖斷煩惱盡,

復善閑三藏;

若未滿十夏,

仍須伏依止。

去師兩驛半,

半月一度禮;

此半八日禮,

同處日須三。

若於後夏內,

依止師身亡;

宜應自守心,

更互相監察。

若至三月滿,

處無依止人;

第二褒灑陀,

不應於此住。

既為隨意事,

勿更褒灑陀;

大聖順時開,

即名為長淨。

更互相教示,

隨意聖遣為;

常開長淨門,

對治眾罪業。

寺中有客至,

主等或時多;

十四五參差,

應隨主人作。

若處客來多,

舊住人數少;

主應隨彼客,

共為褒灑陀。

僧伽不和合,

對一人守持;

若一人亦無,

心念應言說。

如是作守持,

苾芻衣及鉢;

并捨為分別,

兼捨請應知。

大眾若和合,

得好人共住;

理應許說戒,

心念亦隨聽。

必若難緣生,

有事開心念;

應知隨意事,

准此亦應為。

大眾可同心,

應共作隨意;

異此應須喚,

同行者為之。

將去隨意時,

可有七八日;

應為告白事,

令使眾人知。

壇場應秉法,

界中或出外;

一界不別住,

眾事悉應為。

二十十或五,

及以四苾芻;

有此四僧伽,

隨應秉諸法。

不得以世尊,

添彼僧伽數;

佛寶殊僧寶,

秉法者應知。

出罪須二十,

近圓十人等;

滿五應隨意,

四為褒灑陀。

若處秉羯磨,

白等如法成;

名住處應知,

異斯非住處。

苾芻不啞默,

口應宣法言;

是外道愚癡,

誘誑諸無識。

苾芻安居了,

三事應隨意;

如不作此事,

無難不應行。

雖有見聞疑,

別遇難緣起;

為護於身命,

越海亦須行。

若有王賊等,

樂聞苾芻戒;

難緣應為說,

無難不應為。

貧人有信心,

富人無信敬;

慇懃樂聞戒,

世尊開為說。

苾芻善三藏,

法師及病人;

眾中最大者,

咸應放知事。

聞有明三藏,

遠從他處來;

鼓樂及幢幡,

應迎兩驛半。

大眾鳴揵稚,

隨力悉應迎;

美食解疲勞,

請次宜應告。

房舍及臥具,

常不在分限;

給淨人相供,

不差知眾事。

戒學佛所制,

僧制眾同為;

乍可乖眾言,

無違世尊教。

眾意有多途,

雖立還復廢;

豈有能迴改,

無二大師言。◎

◎五月十六日,

應作前安居;

六月十六日,

苾芻為後夏。

但有此二日,

合作安居事;

中間但空住,

不許作安居。

苾芻三月內,

不許外遊行;

飛禽於夏時,

亦不離巢去。

若至五月初,

逼夏須存意;

可於其住處,

營飾等應為。

既至十五日,

總收於臥具;

差分臥具人,

應須具德者。

於欲瞋癡怖,

眾過並皆無;

善知分未分,

此即應差遣。

毘訶羅波羅,

應須告僧制;

冀令安樂住,

勿使有虧違。

諸人樂住者,

不應為鬪諍;

於此受籌人,

當須自審察。

單白告大眾:

今是十五日;

僧當共受籌,

明作安居事。

從上行籌已,

次可分房舍;

及以床臥具,

皆從大至終。

若近安居時,

當須善觀察;

所行乞食境,

無令事有廢。

若於所住處,

知有同行人;

具德有多聞,

并淳善和合。

不令煩惱起,

若起即能除;

有此善伴處,

宜應共居止。

病藥并乞食,

斯皆易可求;

無多婬女家,

斯名善行處。

當於隱屏處,

蹲踞對苾芻;

口說安居文,

作法應如是。

我施主某甲,

侍人及作者;

我今於此處,

作前夏安居。

或云作後夏,

有破裂修補;

我於此夏居,

餘並同前說。

若於此安居,

無法界外宿;

現在無饒益,

來世受泥犁。

若為寺等事,

并諸雜福業;

制底眾食緣,

及以出罪等。

尼違八敬法,

為欲除其罪;

或為下三眾,

受戒等須看。

若諸俗人輩,

有請喚等緣;

苾芻察時宜,

須時應往赴。

三寶及父母,

師主等有事;

并諸病患緣,

皆請七日去。

一日二日等,

乃至四十夜;

苾芻應可去,

勿令前事闕。

若有如法事,

察知非是虛;

僧伽共許差,

隨情可行去。

仍於一夏中,

過半不在外;

為斯但四十,

若過罪便傷。

飲食若有闕,

醫藥復難求;

全無供侍人,

去時非破夏。

若處有八難,

及婬女黃門,

并惡獸等緣,

行無破夏罪。

若有罪惡人,

聞來破和眾;

恐為非樂事,

出去者無傷。

聞彼鬪諍人,

知是己親友;

不往諫得罪,

停無破夏愆。

若共他作契,

向某處安居;

至日不赴期,

苾芻招惡作。

苾芻若守持,

七日或多日;

在外如逢難,

便住者隨聽。

若無有餘緣,

留住經多日;

輒違於本限,

得罪并破夏。

結界有多途,

略言其四種;

任現所須者,

隨事今當說。

大齊兩驛半,

減此任當時;

四方應置標,

山河樹等記。

可於前相中,

乃至於住處;

除[*]村并勢分,

結大界應知。

大眾盡須集,

一人秉羯磨;

白二無差𣧘,

斯名結界成。

又為不離衣,

依界秉羯磨;

欲令安樂住,

元由老病緣。

雖復離三衣,

界中別處宿;

除其[*]村勢分,

隨處任遊行。

於前大界內,

欲作小壇場;

應為白二結,

先須解大界。

若欲結小界,

置標相同前;

名曰曼荼羅,

於斯任秉法。

先結於小場,

次結於大界;

依如是次第,

結界者應知。

眾咸死轉根,

或時俱捨戒;

或盡出界外,

明相過不還。

或時為白四,

大眾同心捨;

有斯五種別,

捨大界應知。

凡欲結諸界,

標相復須知:

一樹應兩標,

分半為其界;

或時以一樹,

為其四界標;

四分各相當,

五分便不許。

向下兩驛半,

向上數亦然;

齊山頂樹梢,

或至籬牆上。

種種莊嚴具,

皆悉在隨聽;

瑩飾大師形,

令施福增長。

不許安耳璫,

及以足鳴釧;

斯為女人飾,

勿累大師形。

欲使眾人散,

鼓樂可潛聲;

供具悉應收,

無令有虧失。

或時大眾集,

諠鬧出高聲;

不知時至中,

應鳴䗍擊鼓。

若分亡人物,

眾大卒難為;

十人為一朋,

或至百千數。

各分取大段,

隨人更細分;

得分未分時,

若死須分別。

分竟身方死,

物入四方僧;

若未細分時,

當朋人合得。

有請苾芻處,

并喚苾芻尼;

食罷與施時,

持財安眾首。

此應為兩分,

或隨施主心;

飲食可平分,

佛亦咸同此。

苾芻分施物,

等分應與尼;

式叉摩拏尼,

應二分與一。

將欲圓具人,

亦二分與一;

求寂求寂女,

三分一應知。

若有多苾芻,

苾芻尼眾少;

應計人頭數,

無宜中半分。

若至大會日,

請像入[*]村城;

能令災橫除,

莊嚴為生福。

遍洒康莊道,

嚴儀巷陌中;

散花懸妙幡,

雅麗如天苑。

栴檀及龍腦,

沈水香普薰;

隨風處處行,

聞者生欽仰。

鳴螺擊鼗鼓,

撞鍾告四方;

屯聚震鴻音,

聽者生隨喜。

鼓樂無停息,

高聲出雲表;

旃旐遍縈羅,

斯名大法會。

大旗有五種,

鯨牛妙翅龍,

師子畫幡旗,

咸持以供養。

人眾皆陪從,

法俗兩相依;

如是勝莊嚴,

引導如來入。

由佛入[*]村城,

敬心興供養;

八部天龍等,

能除眾毒惡。

因斯獲財利,

大眾賣應分;

准價上座知,

善觀其好惡。

若有所須人,

隨情當上價;

還價未了者,

無宜著此衣。

敬持妻子等,

三寶隨一施;

不可為作價,

當隨施主心。

歌舞伎樂處,

苾芻令作時;

諸有護戒人,

不應言汝戲。

應告言賢首,

汝可好用心;

供養於大師,

勿生於嬾墮。

窣都波掛幡,

不應將物釘;

元初興造日,

安橛在隨聽。

塔上然燈供,

苾芻不自昇;

有緣須上者,

應可令求寂。

餘人無可求,

香水洗雙足;

苾芻應自上,

供養大師心。

造寺三五層,

香臺或五七;

或可隨情作,

小寺五三房。

略論處中寺,

於東西兩邊;

三層各九房,

房中寬丈二。

後面亦三層,

上取三房地;

中擬安尊像,

簷前不廢行。

或可此簷前,

從地為重閣;

隨安大尊像,

每日設香花。

前面兩房地,

從下作門樓;

門在下層間,

小作應牢固。

入門於一角,

閣道上三層;

出上並平頭,

四邊皆絕壁。

尼寺限三層,

香臺隨至五;

寺中房軌則,

准苾芻應知。

佛像形虧壞,

尊經字滅磨;

拭却可重修,

令其更增勝。

制底尊儀影,

新壇足不蹈;

必有緣須過,

可誦聖伽他。

苾芻乞食時,

有人無簡別;

佛想喚為佛,

持物而相施。

苾芻應問彼,

詳審觀其意:

汝喚我為佛,

為是兩足尊;

汝喚為法者,

為是盡苦法;

汝喚為僧者,

為是真聖眾。

既問決知已,

隨彼所樂情;

施者應受之,

此皆無有過。

假令唯一尼,

受請向他舍;

行初留一座,

為擬苾芻來。

苾芻應此座,

求寂亦宜居;

不解願伽他,

苾芻尼為作。

若無執事人,

隨緣詣[*]村落;

獲利應須寄,

得人方遣持。

上明諸雜緣,

多是生存事;

下論身死後,

焚葬事須知。

苾芻身既死,

告眾鳴健稚;

須喚輿屍人,

柴薪用僧物。

香花幡鼓樂,

送至焚屍林;

親識及門徒,

愍念相隨去。

善觀應可燒,

薪火須豐足;

助以旃檀等,

隨有灌酥油。

身瘡若有蟲,

埋時勿令損;

或安於露地,

草葉覆其身。

一一身軀內,

八萬種蟲居;

隨身共死生,

雖燒亦無過。

應持上下衣,

覆屍令好密;

自餘衣鉢等,

准法可應分。

燒時隨處坐,

略誦無常經;

三啟用心聽,

各須生厭離。

諸行盡無常,

緣生法皆滅;

剎那不暫住,

如露被風驚。

遍觀諸世間,

無有長存者;

咸趣無常海,

共被死波漂。

四大堅性等,

此不可遷移;

生者必無常,

死王威力大。

無常不簡擇,

善惡戒多聞;

一種皆歸死,

不論凡與聖。

諸佛及緣覺,

聲聞弟子眾;

尚捨無常身,

何況諸凡夫。

如斯法誦已,

方說特崎拏;

還歸洗手足,

制底行旋遶。

或可連身洗,

更復著餘衣;

去時持故衣,

勿損鮮花服。

諸行無常等,

牟尼之所說;

行思歸寺中,

當息慳貪想。

所有諸衣物,

應隨阿笈摩;

佛子共平分,

作法如常制。

揵稚誦三啟,

禮制底行籌;

及為羯磨時,

五時皆得分。

不應眾未聚,

輒共分亡物;

上座及行終,

應行其兩分。

作斯定記已,

然後共分財;

設後客人來,

不應與其分。

我死方持與,

慳心作此言;

准斯無決情,

死後宜歸眾。

決情無悋意,

生存現付與;

隨心施別人,

此等成依法。

俗死多悕望,

出家不合然;

如為顧戀心,

是日增生死。

若苾芻身死,

自他財雜亂;

宜應將鉢等,

置在於僧前。

觀知是亡物,

即應如法分;

所有諸寶等,

准教而處分。

苾芻身若死,

還合苾芻分;

當時無苾芻,

尼眾應分取。

苾芻尼若死,

苾芻尼合得;

如其尼若無,

苾芻應作主。

俗舍苾芻死,

無僧由俗人;

宜可與先來,

俱來與求者。

兩人俱並乞,

斯應與二人;

或隨施主情,

與者宜當受。

或時近多寺,

此家苾芻亡;

隨其頭所指,

合得亡衣鉢。

苾芻負他債,

忽爾卒身亡;

應須細問知,

眾用亡衣與。

若是知事人,

為眾取他物;

應將眾物與,

還債善籌量。

凡是知事人,

向他邊取物;

宜應告上座,

保券可分明。

送死幡衣等,

持來施苾芻;

受取理無傷,

令其福增長。

若彼情生悔,

還來索此衣;

苾芻應盡還,

勿令憂火迫。

被舉共好人,

同居隨一死;

亡衣好人得,

舉者不應分。

若無持戒人,

被舉有人死;

雖舉未蒙解,

宜應共分物。

既有明書券,

出物與他人;

為眾若身亡,

眾應依契索。

合入眾與眾,

制底亦皆然;

堪王送與王,

仍除刀箭等。

應用此等物,

作刀子及針;

餘並現前分,

本物非分限。

若人宣一頌,

依佛所說經;

由法語得財,

此物宜應受。

牟尼有二法,

教及證應知;

教是阿笈摩,

施法應請分。

安居若過半,

便有捨戒人;

此際苾芻亡,

應與其人分。

造佛窣覩波,

蘇迷盧等量;

四畔基牢固,

乃至安寶瓶。

輪一二三四,

如次果應知;

凡夫具德人,

兀頭為制底。

若作佛制底,

輪蓋無定數;

過千妙高量,

獲福乃無邊。

獨覺麟喻佛,

不過十三槃;

於彼相輪頭,

寶瓶不合置。

制底中安佛,

兩邊二弟子;

餘聖次為行,

諸凡應在外。

次明看病事,

更互可應為;

藥直若貧無,

僧物宜當與。

若病人來乞,

洗鉢盛淨水;

應誦佛伽他,

三遍存心呪。

苾芻為受藥,

持將與病人;

如其授者無,

自取亦聽服。

不應就病人,

教化取衣鉢;

假令雖捨施,

大眾不應分。

施者及受者,

教化者情貪;

三俱非淨心,

此不應受用。

病者若樂欲,

供養於佛僧;

應用好衣等,

守持麁惡服。

若彼貧無物,

教化可應為;

隨情施少多,

令其信增長。

乃至一盤花,

或可持瓶水;

應隨病人語,

供養使心歡。

若於己財物,

慳心苦難捨;

宜應用心勸,

令彼供三尊。

或可瞻病人,

為捨衣鉢等;

令其覩供養,

引生檀施心。

若於資具內,

有愛著須捨;

當於戒德人,

隨情施衣鉢。

苾芻雖持戒,

愛鉢至身死;

還生自鉢中,

受惡毒蛇報。

若患痔漏等,

勿使不信人;

造次輒行醫,

割除令苦惱。

如其療痔病,

藥呪可應治;

無醫為處方,

不以爪甲截。

若無看病人,

無弟子及藥;

大眾咸供給,

藥乃出僧伽。

必是孤獨類,

全無供侍人;

合眾並應看,

或可為番次。

若患疥癩病,

勿污僧床褥;

宜將厚衣替,

咸用己私財。

簷廳及門屋,

大小便舍中;

不應看病人,

可居安隱處。

造寺主身死,

被禁或他行;

於斯住五年,

雖貧不應棄。

更可於五年,

與近寺同利;

別為長淨事,

守護不令虧。

看守滿十年,

若心不樂住;

宜將臥具等,

移安近寺中。

宜應好閉門,

隨情向餘處;

苾芻如樂住,

任意可應居。

他寺所寄物,

他索即應還;

必若有餘緣,

受用誠無過。

施主有先心,

施此非餘處;

迴將與他寺,

宜應強奪來。

若著僧衣服,

及自上價衣;

不應浣染等,

福增無損故。

若於雨雪時,

不應安露地;

無宜著此服,

入不淨室中。

若其過初夜,

臥具不應分;

必知長久停,

宵中亦應給。

應隨老次第,

與床并坐枮;

當留一所房,

與客苾芻住。

縱在阿蘭若,

隨老樂應分;

地樹及叢林,

准次皆分給。

設居於靜林,

亦須留客處;

為護其衣鉢,

異此遂招愆。

若在於迮處,

肘地應分臥;

瓶水及齒木,

藥雜器皆分。

有意欲他行,

房須淨掃拭;

如其故令壞,

惡作罪侵身。

正值分房際,

不囑便外出;

更令依次行,

雖啼不應與。

臥具及飲食,

小者共平分;

花果等亦然,

大師法恒爾。

若彼身重病,

不樂出本房;

乃至未差來,

放免其分次。

若見僧房外,

臥具露地安;

應可持令入,

老病令人舉。

見大眾臥具,

被火燒水漂;

護身當救持,

不應為造次。

先須出己財,

次出於僧法,

後當持佛物,

是次第應知。

先須請容許,

次可相時宜;

方於三藏中,

隨情問疑處。

凡為教授者,

隨行住坐臥;

於此四儀中,

說法皆非犯。

諸有受學人,

先須起恭敬;

但除寢臥事,

餘三不在遮。

教授學人時,

彼愚心未曉;

悲情善開喻,

百遍不應辭。

苾芻舉手打,

屋柱樹及牆;

斯皆有愆過,

智者不應作。

臂上不安玔,

呪線任情持;

若有所須時,

繫臂無令現。

若誦諸明呪,

不得敬餘天;

宜應禮三寶,

持外道呪術。

不於覆鉢家,

受飲食床座;

亦不往彼舍,

為其說法等。

必有淨信心,

敷妙衣布地;

苾芻應為蹈,

念諸行無常。

但畜三衣者,

唯開一洗裙;

若更畜餘衣,

便乖杜多行。

若諸麥豆等,

曾經蒸煮來;

雖復尚堅生,

鞕種皆非犯。

嘔食出咽喉,

吐却淨漱口;

仍除先業力,

頸內有雙喉。

若有彫彩扇,

為眾畜時聽;

苾芻所著衣,

不應同一色。

若是乞食人,

隨衣著𢂁細;

於花果樹下,

不棄大小便。

寺角中閣道,

木作石不為;

重病不禮他,

亦不受他禮。

洗待身乾已,

方可著餘衣;

或手拂令乾,

或用身巾拭。

若得花香物,

屏處隨情嗅;

能使眼目明,

令施福增長。

孫陀利打衣,

寄與難陀著;

世尊聞此事,

因斯制打衣。

得他先打衣,

水灑柔方著;

依舊光華者,

便招越法愆。

知是賊所棄,

死肉有殘餘;

甘蔗等同然,

對眾無宜取。

若以頭背跨,

持物路中行;

現苦已招譏,

當來更被壓。

若有貴價緂,

舉置被蟲穿;

苦木葉餘香,

裹末便不食。

父母歿亡日,

遺言與苾芻;

此物可應收,

宜將供三寶。

身在他界住,

與彼苾芻欲;

此作法不成,

仍招惡作罪。

貴價高攝婆,

他施應須受;

賣却同分取,

割破不應為。

苾芻不見蛇,

被螫便命過;

壓時蛇復死,

為此臥觀床。

眠時不照床,

即便招惡作;

不應令象馬,

雞雀鬪傍觀。

若須其偃帶,

是善逝所聽;

老病及風羸,

隨情可應用。

從斯住處去,

或復擬旋歸;

臥具囑方行,

拂拭令清淨。

被他囑授人,

應須為堅守;

若還應即與,

存心為賞持。

八日十五日,

曬曝看臥具;

每半月常然,

異斯招越法。

大小便利室,

及以眾器具;

先至宜應用,

不應隨大小。

若眾家器物,

當其受用時;

應與先借人,

無令廢其事。

上妙繩床座,

眾許非別人;

倚版為除勞,

僧私皆悉許。

若大過三夏,

開聽一座坐;

如未近圓人,

曾不許同席。

若於俗舍內,

別座不可求;

設令親教師,

許暫同居席。

如有難緣事,

持眾臥衣行;

將者可應眠,

無怖還隨次。

若恐怖止息,

受用可如常;

爛破孔穿時,

如法應縫補。

必不堪受用,

乃至襯替衣;

裂破作燈心,

或作泥填孔。

如斯受用時,

欲使身安樂;

復令於施主,

恒為福業因。

別寺有定分,

餘人輒來食;

計價當酬直,

此不許分踈。

僧祇臥具物,

記誌宜須作;

此是某甲施,

書字好分明。

枮上更安枮,

苾芻重疊坐;

黑耳惡作女,

被壓向幽關。

求寂有信心,

存情恭敬戒;

常住之臥具,

此亦合同分。

開皮臥具者,

不許在中方;

俗舍坐權開,

用臥元非許。

熊羆皮總許,

若坐并承足;

邊方並悉開,

以皮為臥具。

金銀真珠等,

希奇寶莊飾;

并將象牙帖,

此名為大床。

苾芻床上坐,

垂足不至地;

此即是高床,

奉戒者應識。

此二大高床,

苾芻不許坐;

俗亦遮非許,

謂受褒灑陀。

必是堅牢座,

兩人容共坐;

床亦許三人,

仍須撿新舊。

必欲分財物,

或告或鳴稚;

或可共行籌,

總告僧伽眾。

揵稚有五種,

所為事不同;

任用在當時,

無違大師教。

一度斂稚訖,

更不打一稚;

此即是凶緣,

為表亡人事。

作業三過斂,

摋打兩下稚;

如增一大稚,

是謂眾常法。

急難稚無定,

為欲警眾人;

若為警禪思,

應可搖鳴錫。

客人將入寺,

門外洗手足;

若處水難求,

宜將葉拂打。

既入於寺中,

合掌就尊處;

主唱善來已,

答曰極善來。

主人隨所有,

斟量為解勞;

并設非時漿,

令彼心歡喜。

無遑濯手足,

即問僧常制;

聞已可隨行,

還如佛親說。

舊住諸苾芻,

所為作制令;

咸依稱理教,

勿使惱眾人。

不得於如知,

尊極大師處;

苾芻喚名族,

及以具壽等。

小師於大者,

應喚為大德;

大者於小年,

應命為具壽。

既被眾處分,

隨力淨僧坊;

八日十五日,

鳴稚集弟子。

大小便洟唾,

及以吐血等;

謦咳或彈指,

再三令警覺。

勿在生草上,

及於清水中;

好樹及淨田,

無宜棄不淨。

身安無病苦,

不數食檳榔;

為病乃無違,

苾芻應噉食。

非時欲受用,

於諸果味中;

雖不有開遮,

略教宜詳悉。

猶如日日中,

供身恒噉食;

還須安眼藥,

佛說遣常為。

於寺內淨地,

不可輒剃頭;

有病在隨聽,

了時須掃拭。

若於剃髮時,

必須依小大;

若已下手剃,

喚起理不應。

鬚髮隨先後,

次拔鼻中毛;

手足爪方除,

須知其次第。

苾芻剃髮時,

不作牛毛剪;

若有瘡病者,

近處剪無傷。

於三隱密處,

不許輒除毛;

若有病時開,

報知同淨行。

剪爪如斧刃,

或可剃刀彎;

甲上聽除垢,

不合求光飾。

若在蘭若處,

髮不過兩指;

二指便非咎,

城村不合然。

凡剃髮了時,

遍身皆淨洗;

有事便開許,

但須淨五支。

無俗剃髮者,

應可在房中;

苾芻若善閑,

為剃時非犯。

晨朝嚼齒木,

或為說法時,

及以食了時,

不作便招罪。

齒木有三殊,

長須十二指;

短便八指量,

此內總名中。

隨是何木條,

大如小指許;

嚼頭軟成絮,

苦澁者為佳。

齒木既嚼了,

刮舌須存意;

銅鐵赤銅鍮,

刮錍隨樂作。

若住[*]村城內,

四中隨一持;

淨洗用灰揩,

勿令生垢污。

必其無此者,

用前所嚼木;

擘破兩相揩,

刮舌貧人用。

齒木卒難得,

口齒終須淨;

三屑隨時用,

權開亦無犯。

前身作毒蛇,

今為長者子;

出家因淨口,

常須刮舌錍。

既除其舌垢,

置地殺小蟲;

由此佛興悲,

不許隨宜棄。

凡是淨口時,

齒木洗方棄;

無水揩塵土,

不然招惡作。

蠅於齒木死,

食此守宮亡;

黃㹨噉斯終,

狗飡還命過。

苾芻有三事,

宜於屏處為:

謂是大小便,

及以嚼齒木。

苾芻許皮履,

但唯開一重;

不許作多重,

俗淨方聽著。

踏時作聲響,

縱淨不應畜;

為眾在隨聽,

著時無有罪。

若在嚴寒國,

氷雪滿田中;

此時開富羅,

著否皆隨意。

師子象馬等,

五皮不合持;

并及此諸筋,

不可將連綴。

自餘牙爪獸,

犲及猫狸等;

不合用其皮,

由斯能作害。

若在毘訶羅,

總不聽著屐;

得安便轉室,

并開俗舍中。

芒竹等為鞋,

苾芻不合著;

脚有風血病,

須著在隨聽。

若是無船處,

憑牛尾渡河;

象馬特水牛,

此悉非遮限。

租田合取分,

耕業絕不聽;

守看宜用心,

無令損常住。

險途逢難緣,

自亦持將去;

寺中如有賊,

鬧亂可應為。

若在牧牛坊,

慇懃好看守;

不應言穀將,

方便遣如常。

求寂等持糧,

身羸須借助;

勿令其手放,

舉下並無傷。

若其全困乏,

苾芻應為持;

帒上繫長繩,

可令求寂捉。

賊來驚走棄,

或可渡河時;

此即自收來,

食時無有過。

將車載糧食,

險處恐摧轅;

苾芻應共推,

仍須防軾處。

船中穀食滿,

觸淺過灘渦;

牽拔助舟人,

無宜觸其柁。

染衣須靜日,

復非陰午時;

好地不應為,

恐污生譏過。

忽爾逢風雨,

塵驚恐污衣;

可移簷宇中,

污處應摩拭。

同法諸苾芻,

見鬪宜應解;

彼若不用語,

捨去不須看。

破持戒信持,

俱持取聞者;

同聞信少欲,

少欲有差殊。

此二共鬪時,

兩言俱可信;

可問極少欲,

二極乃無爭。

若因論法相,

鬪諍遂便生;

如其惡不除,

應須為捨置。

合禮處相逢,

雖鬪應行敬;

大告言無病,

若違俱得罪。

若入浴室時,

令人防守戶;

洗浴事未了,

少信勿令前。

若用眾雜彩,

繪畫在隨聽;

不得畫眾生,

仍開剪花葉。

若在僧房壁,

畫白骨死屍;

或時為髑髏,

見者令生厭。

大門扇畫神,

舒顏喜含笑;

或為藥叉像,

執杖為防非。

畫大神通事,

華中現佛形;

及畫生死輪,

可於門兩頰。

畫香臺戶扇,

藥叉神執花;

若於僧大厨,

畫神擎美食。

庫門藥叉像,

手持如意帒;

或擎天德瓶,

口瀉諸金寶。

若於供侍堂,

畫老苾芻像;

應為敷演勢,

開導於眾生。

溫堂并浴室,

畫作五天使;

生老病死繫,

其事准經為。

若在養病堂,

畫作大師像;

躬持大悲手,

親扶重病人。

若於水堂處,

彫彩畫龍蛇;

若於圊廁中,

應作尸林像。

可在簷廊壁,

畫佛本生時;

難行施女男,

捨身并忍事。

如斯畫軌式,

緣在逝多園;

長者造寺成,

世尊親為說。

若在簷房處,

不許火烟熏;

必若有餘緣,

無烟可持進。

於好甎地上,

不應輒然火;

若有要緣者,

宜可在爐中。

佛及眾中尊老者,

國王恩濟於兆庶;

親教軌範二尊人,

此五善教無宜越。

若有苾芻所為事,

世尊不開亦不遮;

清淨不與俗相違,

斯事應行勿疑慮。

若是世間起譏議,

苾芻受用不應為;

略教能令弟子安,

亦明佛是一切智。

若毘奈耶蘇怛羅,

於其緣起不能憶;

六大都城隨意說,

縱令差互並無愆。

室羅伐城娑雞多,

婆羅痆斯及占波;

薜舍離城與王舍,

此六大城隨處說。

長者謂是給孤獨,

憍薩羅國勝光王;

女人謂是毘舍佉,

斯等臨時任稱說。

婆羅痆斯大城內,

國主名為梵授王;

近住女名褒灑陀,

有大長者名相續。

創在婆羅痆斯國,

法輪初轉濟群迷;

於斯說法度五人,

為報昔時先願意。

第二五人隣次度,

為說色等空無我;

總觀諸蘊若浮泡,

生死輪迴因得出。

初由五人著下裙,

高低不等招譏醜;

令如梵天圓整著,

因斯遂制式叉門。

從次牟尼方制戒,

蘇陣那等作婬非;

緣起學處免初人,

此是生天涅槃路。

大哉大德六人眾,

由斯廣制式叉緣;

悉皆明辯冠當時,

所作事業無重犯。

雖為此等制學處,

因斯洗濁破尸羅;

如信度河至春時,

流注平原灌眾澤。

鄔波難陀阿濕迦,

闡陀難陀鄔陀夷;

補㮈伐蘇六難調,

世尊教中為滓穢。

若有要心不犯戒,

斯則名為上智者;

雖犯能悔亦勝流,

長時不悔生惡趣。

諸佛能超德海岸,

所有施作叵稱量;

宣說調伏濟眾生,

於勝善人能引導。

凡夫無始積無明,

輪轉恒迷處長夜;

唯佛能將正法手,

慇懃牽使出幽冥。

阿僧企耶割跛時,

常習大悲熏妙智;

善能調御巡生界,

十種大事必須為。

所謂授記當來佛,

留第三分為眾生;

舍利目連第一雙,

佛應化者皆自度。

結界之事終須作,

現大神變下天宮;

父母獲果說業緣,

最後涅槃歸命禮。

敬禮結集諸大德,

牟尼隱教能彰著;

寶舟沈沒重令浮,

光明普照無邊海。

亦禮侍者阿難陀,

聞持善集於經藏;

令諸品類生欣樂,

煩惱繫縛得蠲除。

次禮聖者鄔波離,

能正宣通調伏藏;

譬如善持明呪者,

能除惡趣毒蛇王。

次禮尊者迦攝波,

善閑摩窒哩迦藏;

於此世間光普照,

皆令隱義盡敷揚。

次於王城五百眾,

結集三藏是應人;

重流法雨潤生津,

我悉至誠歸命禮。

帝釋天王為上首,

阿蘇羅眾咸恭敬;

遍滿空中悉雲集,

稽首深心[*]讚希有。

爾時王舍大城側,

天香普馥滿山林;

諸天婇女散名花,

流芳下落彌山際。

次復於彼廣嚴城,

獼猴池邊重結集;

七百羅漢弘真軌,

冀令法教得增明。

大哉佛日埋光盡,

遺餘法寶恐沈輝;

幸蒙眾聖結微言,

得使人天重歸仰。

牟尼忘倦久輪迴,

為求正法於生死;

願欲濟斯無救者,

冀令眾苦盡消除。

頭目手足咸持施,

骨肉流血濟求人;

男女愛如初月輪,

皆隨喜捨歸圓寂。

大師牟尼所宣說,

乃至正法未滅來;

應除懈怠斷愚癡,

至願要心勤策勵。

言論佛教言中勝,

頌陳正法頌中尊;

我毘舍佉罄微心,

結頌令生易方便。

若於聖說有增減,

前後參差乖次第;

願弘見者共相容,

無目循塗能不失。

我於苾芻調伏教,

略為少頌收廣文;

願得普共諸群生,

因此能成福智業。

五欲淤泥生厭背,

恒持淨信作莊嚴;

生生常得苾芻身,

堅持佛語窮真際。

若希戒品常清淨,

無疑正趣涅槃宮;

常於略頌憶修行,

勿慮一生虛命盡。

乃至世間尚煎生死熱,

乃至心內恒為染火燒;

大仙等教猶若弶伽流,

常願久住洗濁無明垢。

在那爛陀,

已翻此頌,

還至都下,

重勘踈條。

所有福因,

願霑含識,

專希解脫,

早出生津。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下

𦶇 𬀹 𣧘 𢂁 𭅧 [金*畀] 下【大】,第四【明】

不分卷【聖】

於【大】,〔-〕【聖】

杖【大】,㧋【聖】

無【大】,元【宋】【元】【明】【宮】

飯【大】,餅【宋】【元】【明】【宮】

不【大】,有【聖】

讚【大】,贊【宋】【元】【宮】

渡【大】,度【宋】【元】【宮】

男【大】,眾【宋】【元】【明】【宮】

洗【大】,灑【宋】【元】【明】,洒【宮】

曼【大】,漫【宮】

他【大】*,陀【明】*

袈裟【大】,加沙【聖】

應【大】,因【明】

瞻【大】*,贍【明】*

闕【大】,缺【明】

唯【大】*,惟【明】*

線【大】,綿【宮】

別【大】,刻【宋】【元】【明】【宮】

店【大】,扂【宋】【元】【明】【宮】【聖】

鬧【大】,交【宮】

並【大】,普【明】

睇【大】【磧-CB】,朦【宮】,𬀹【麗-CB】

念【大】,護【宋】【元】【明】【宮】【聖】

任【大】,在【明】,狂【宮】

幔【大】,慢【明】【宮】

囑【大】*,屬【宋】【元】【明】【宮】*

亦【大】,若【宋】【元】【明】【宮】

賭【大】,睹【宋】【元】【明】【宮】

枮【大】,枯【元】

唯【大】*,惟【宋】【元】【明】【宮】*

蘭【大】,闌【聖】

漂【大】,湮【宮】

拯【大】,賑【宋】【元】【明】【宮】

悋【大】,悕【宮】

衣【大】,依【宋】【元】【明】【宮】

惰【大】,墮【明】

業【大】,法【宋】【元】【明】【宮】

主【大】,王【宋】【元】【明】

請【大】,淨【宋】【元】【明】【宮】

許【大】,詳【宋】【元】【明】【宮】

秉【大】,乘【宮】

世【大】,出【元】【明】

啞【大】,瘂【宋】【元】【明】【宮】

揵【大】,犍【元】,楗【明】,健【宮】【聖】

稚【大】*,椎【宋】【元】【明】【宮】*

卷第四終【聖】,此下聖本有光明皇后願文

五【大】,雜事之餘安居等事五【聖】【聖乙】,卷第五首

存【大】,在【宋】【元】【明】【宮】

收【大】,牧【聖】【聖乙】

即【大】,則【宋】【元】【明】【宮】

踞【大】,居【宋】【元】【宮】【聖】

文【大】*,父【聖乙】*

看【大】,者【聖乙】

某【大】,其【聖】【聖乙】

任【大】,住【宋】【元】【明】【宮】

任【大】*,在【明】*

知【大】,如【宋】【元】【宮】

𣧘【大】,舛【宋】【元】【明】【宮】

由【大】,白【明】

死【大】,無【宋】【元】【明】【宮】

釧【大】,玔【宮】【聖】【聖乙】

䗍【大】,螺【宮】

拏【大】,那【宋】【元】【明】【宮】

二【大】,一【宋】【元】【明】【宮】

鳴【大】,嗚【明】

旃【大】,旗【宋】【元】【明】【宮】【聖】【聖乙】

伎【大】,妓【明】

墮【大】,惰【宋】【元】【明】【宮】

都【大】,覩【宋】【元】【明】【宮】

掛【大】,挂【聖乙】

昇【大】,升【明】

間【大】,開【宋】【元】【明】【宮】

准【大】,唯【宮】

誦【大】,謂【聖】【聖乙】

健【大】,揵【宋】【元】【宮】,楗【明】

輿【大】,舁【宋】【元】【明】【宮】

旃【大】,栴【明】

酥【大】,蘇【宋】【元】【宮】【聖】【聖乙】

分【大】,令【聖乙】

簡【大】,揀【宋】【元】【明】

覺【大】,學【聖乙】

特【大】,持【宮】【聖】【聖乙】

崎【大】,踦【明】

揵【大】*,犍【元】,楗【明】,健【聖】【聖乙】*

作此【大】,此作【聖】【聖乙】

日【大】,曰【元】【明】【宮】

家【大】,處【宋】【元】【明】【宮】

箭【大】,剪【明】

宜【大】,宣【明】

兀【CB】【麗-CB】【磧-CB】【宋】【元】【明】【宮】,瓦【大】(cf. K23n0925_p1104c17; Q22_p0696c22)

盛【大】,宬【宮】

藥【大】,樂【聖】【聖乙】

聽【大】,取【聖】【聖乙】

漏【大】,瘻【宋】【元】【明】【宮】

令【大】,合【宋】【元】【明】【宮】

枮【大】*,枯【聖】【聖乙】*

當【大】,常【宋】【元】【明】【宮】【聖】【聖乙】

蘭【大】*,闌【聖】【聖乙】*

彼【大】,果【明】

玔【大】,釧【明】

鞕【大】,鞭【明】

漱【大】,嗽【明】

𢂁細【大】,鉤紐【宋】【元】【明】【宮】,怐紐【聖乙】

閣【大】,閤【宮】

不【大】,木【宮】

跨【大】,髁【宋】【元】【明】【宮】

緂【大】,毯【明】

裹末【大】,裏未【宋】【元】【明】【宮】【聖乙】,裏末【聖】

歿【大】,終【宋】【元】【明】【宮】【聖】【聖乙】

遺【大】,遣【宋】【元】【明】【宮】

攝【大】,襵【宋】【元】【明】【宮】

螫【大】,蜇【宋】【元】【明】【宮】【聖】【聖乙】

眠【大】,臥【宋】【元】【明】【宮】

賞【大】,掌【宋】【元】【明】【宮】

曝【大】,暴【宋】【明】【聖乙】

至【大】,置【明】

版【大】,板【宋】【元】【明】【宮】

計【大】,記【明】

關【大】,開【聖】【聖乙】

羆【大】,罷【聖】【聖乙】

堅【大】,臥【聖】

稚【大】*,椎【宋】【元】【明】【宮】【聖】【聖乙】*

過【大】,迴【宋】【元】【明】【宮】

如【大】,加【宋】【元】【明】【宮】

謂【大】,為【宋】【元】【明】【宮】

斟【大】,𭅧【聖乙】

住【大】,主【宋】【元】【明】【宮】

德【大】,乘【聖】【聖乙】

日【大】,朝【宋】【元】【明】【宮】

弟子【大】,依止【宋】【元】【明】【宮】

血【大】,眾【聖】【聖乙】

乃【大】,及【宋】【元】【明】【宮】

食【大】,服【宋】【元】【明】【宮】【聖】【聖乙】

眼【大】,服【宋】【元】【明】【宮】

刃【大】,丑【聖乙】

食【大】,倉【聖】【聖乙】

成【大】,如【明】

[金*畀]【大】*,箆【宋】【元】【明】【宮】,箄【聖】【聖乙】*

因【大】,困【聖乙】

殺【大】,教【聖】【聖乙】

履【大】,屩【宋】【元】【明】【宮】

屐【大】,履【聖乙】

芒【大】,莣【宮】

途【大】,塗【宋】【元】【明】【宮】

渡【大】,度【宋】【元】【宮】

險【大】,除【聖】【聖乙】

摧【大】,㩲【聖】【聖乙】

靜【大】,淨【聖】【聖乙】

忽【大】,勿【宋】【元】【宮】

用【大】,同【聖乙】

浴【大】,治【聖乙】

若【大】,去【宋】【元】【明】【宮】

瀉【大】,寫【宋】【元】【明】【宮】

烟【大】,炬【宮】

議【大】,譏【聖乙】

痆【大】,泥【聖乙】

此六大【大】,是謂六【宋】【元】【明】【宮】

原【大】,源【宮】【聖】【聖乙】

㮈伐蘇【大】,捺跋素【宋】【元】【明】【宮】

導【大】,道【聖】【聖乙】

第【大】,弟【宮】

宮【大】,官【明】

著【大】,者【明】

窒【大】,㗌【宮】

哩【大】,里【宋】【元】【明】【宮】

法【大】,正【宋】【元】【明】【宮】

明【大】,長【宋】【元】【明】【宮】

除【大】,如【明】

塗【大】,途【宮】【聖】【聖乙】

常【大】,當【聖】【聖乙】

含【大】,舍【明】

專【大】,等【明】

此下聖本有光明皇后願文

下【大】,第四【明】,第五【聖】【聖乙】

弈【CB】【麗-CB】,奕【大】(cf. K23n0925_p1100c21) 觀【CB】【麗-CB】,親【大】(cf. K23n0925_p1104a07) 房【CB】【麗-CB】,戾【大】(cf. K23n0925_p1105b17) 注【CB】【麗-CB】,澍【大】(cf. K23n0925_p1108b14) 踈【CB】【麗-CB】,疎【大】(cf. K23n0925_p1109a20)

【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 第 24 冊 No. 1459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6-06-15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 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CBETA)依「大正新脩大藏經」所編輯

【原始資料】蕭鎮國大德提供,伽耶山基金會提供,北美某大德提供,釋本禪法師提供新式標點

【其他事項】詳細說明請參閱【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資料庫版權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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