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1459 · 卷 1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

律部類 · 尊者毘舍佉造 唐 義淨譯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

No. 1459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上

尊者毘舍佉造

三藏法師義淨奉 制譯

創明受近圓事及苾芻等要行軌式

開闡於調伏,

善閑調伏義;

正住調伏中,

能捨非調伏。

敬禮如是師,

法及於聖眾;

我今隨所解,

略攝毘奈耶。

嬾惰少慧者,

於廣文生怖;

雖勤亦不樂,

入斯調伏海。

欲令彼趣入,

不起大疲勞;

結頌作階梯,

勝人見津路。

可讚財圓滿,

能生勝梵宮;

三摩地涅槃,

並由於戒得。

離斯毘奈耶,

眾事不能淨;

還如極浣衣,

弗濯於清水。

猶如月輪缺,

夜分靡光輝;

於佛教出家,

尸羅虧亦爾。

是故捨懈怠,

當樂戒莊嚴;

欲了作不作,

當勤聞律教。

苾芻應作意,

求解毘奈耶;

要由先自明,

後當行教授。

能於四眾中,

得殷重恭敬;

過未現諸佛,

內藏此人持。

勤求正法中,

及有情利益;

自防於戒蘊,

善護勿令虧。

他人若有犯,

悉皆來請問;

於決了義中,

獲得於善巧。

怨處能降伏,

知法與法俱;

常不被他輕,

大眾中無畏。

若所在方隅,

有明律教者;

佛言我無慮,

由彼發光輝。

牟尼如是說,

律德不思議;

由此應勤求,

受持於律藏。

苾芻滿十夏,

自善護律儀;

於法式明了,

授出家圓具。

戒經及廣釋,

文義皆精善;

為他作依止,

於彼能教授。

非唯少解義,

淺識事多疑;

要剖析分明,

大師語無亂。

於戒本廣釋,

若不能解了;

愚癡六十年,

終須仗他住。

當依老者住,

若無依少年;

師少不應禮,

餘皆如小作。

凡欲出家者,

隨情詣一師;

問難事若無,

須時應攝受。

若作五無間,

及是賊住人,

變化非人形,

外道聾瘂類,

若是扇侘等,

及污苾芻尼;

猶如鹹鹵田,

不生於戒種。

若犯邊罪人,

負債兼有病,

現是王臣將,

大賊及是奴,

生處賤闕支,

十指相黏著,

手足皆攣跛,

曲脊鼻匾㔸,

被女擔所傷,

及長麁小腦,

并過分齲齒,

瞷眼不分明,

眼大小黃泡,

及以紅赤類;

如斯不端正,

皆不許出家。

略說可遮事,

要唯有三種:

謂色形氏族,

由斯污僧眾。

色謂赤髮等;

形謂惡首面,

又驢等耳頭,

及無於耳髮,

象馬獼猴狀,

及鼻唯一目,

無目牛馬齒,

或復齒全無;

族謂旃荼羅,

竹師除糞等,

及柺行等類,

斯皆律所遮。

若有淨信者,

所說過皆無;

遍身應審觀,

問知無障法。

攝取經八日,

存意好瞻相;

若先觀察者,

無勞經一日。

先授與三歸,

次與五學處,

應著鮮白衣,

立在於僧前。

僧伽既許可,

當依出家法,

先請軌範師,

次授十學處。

既受求寂法,

一切眾俗侶,

於彼應讚禮,

由離俗纏故。

破惑眾翳除,

著大仙衣故;

為此光暉盛,

猶如日初出。

如三十三天,

圓生枯葉落;

彼受近圓戒,

眾罪悉消除。

在中方滿十,

苾芻減不許;

邊方受具者,

齊五過隨意。

東境奔荼跋達那,

此界有樹號娑羅;

北山名曰嗢尸羅,

寺名答摩娑畔那;

西界村名窣吐奴;

南邊城號攝伐羅;

佛說此內是中方,

於斯界外名邊國。

苾芻戒清淨,

堪授他近圓;

非是螺貝鳴,

腐爛空中樹。

秉法者知律,

餘四九清淨;

受具可稱讚,

諸天應敬禮。

眾滿界內同,

清淨者秉法,

無障羯磨善,

謂近圓五因。

如毘婆沙說,

十種得近圓;

世尊一切智,

是名自覺受。

憍陳如上首,

得定道五人;

賢部諸淨心,

彼悉從歸得。

法與由使得,

善來成苾芻;

大姓迦攝波,

無由敬師得。

童子鄔陀夷,

善能為問答;

稱可大師意,

佛言成近圓。

中國滿十人;

邊方數充五,

或復過於此,

秉須知法人。

又因喬答彌,

大世主請佛;

為說八敬法,

斯名得近圓。

除八餘若受,

皆白四羯磨;

依前之所說,

受具並皆聽。

纔受近圓已,

應告五時差;

冬春雨終長,

量影依人數。

冬四九月半,

乃至正月半;

春四從正半,

乃至五月半;

雨一從五半,

乃至六月半;

終時唯日夜,

六月十六日;

十七旦長時,

乃至九月半;

三月少一日,

此謂五時差。

終時進近圓,

同夏中最小;

長時旦若受,

同夏則為尊。

受具從苾芻,

半月請教授;

近苾芻夏坐,

隨意二眾中。

不罵於苾芻,

不詰其破戒;

若犯僧殘罪,

兩眾行半月。

尼具雖百年,

苾芻新受戒,

慇懃應致禮,

是名八敬法。

女作男子狀,

丈夫為女形,

俗人及黃門,

不應作親教。

賊及形殘等,

雖是善應遮;

授彼近圓時,

眾僧皆獲罪。

不樂非圓具,

及不了生年;

形貌善觀瞻,

覩相猜其歲。

不滿二十年,

授與圓具戒;

明智計令滿,

應數胎閏月。

如其數胎等,

不滿二十年,

應置求寂中,

此非成受具。

或經一二歲,

方憶知年減;

足前年若滿,

斯名善近圓。

若人聞白竟,

其耳忽然聾;

此亦名善受,

佛許開無過。

正受近圓時,

男形轉為女;

此名為受具,

應置在尼中。

若鄔波馱耶,

聞白已形變;

此不名受具,

秉法者無愆。

受戒人在地,

秉法者居空;

二界體既殊,

不名為受具。

輪王養太子,

宗胤得興隆;

護求寂亦然,

令聖教增長。

如師遣求寂,

有事登高樹;

墜墮傷支體,

由斯聖教遮。

是故佛教中,

出家悲作本;

雖七歲亦聽,

要解驅烏事。

若出家受具,

無鉢便不許;

仙器終須有,

斯為乞食因。

如上座近喜,

求寂飢無鉢;

臨至於食時,

從他求食器。

借他衣鉢等,

與出家受具;

勿如梵志法,

是世尊聽許。

若人未受具,

不先說四依;

聞此苦難行,

梵志便歸俗。

若秉一羯磨,

一界四人受;

此是僧為僧,

不名為受法。

若二若三人,

同時受圓具;

顏狀雖差別,

斯無長幼殊。

隨坐而受利,

不應更互禮;

若遣知事時,

隨他差即作。

為餘放逸者,

作怖等羯磨;

呵已正驅出,

令生厭離心。

若解三藏教,

及有大名稱;

能生廣大福,

驅遣不應為。

由此邪群鹿,

怖於師子兒;

能生俗淨心,

如大師住世。

此住有光顯,

猶若大牛王;

於彼行呵責,

能虧於佛教。

四重穢行顯,

邪執守愚心;

作所不應為,

世俗咸譏議。

污家生鬪諍,

如是破戒人,

大眾共鳴稚,

齊心急驅擯。

抱柱即宜截,

門框亦復斬;

勸化應修理,

或可用僧祇。

調弄苾芻像,

由此不應留;

慇懃共驅逐,

不應生鬪諍。

已說如死屍,

全無共住義;

眾僧共驅擯,

除斯垢穢人。

尼不應為禮,

但可致虔恭;

近事不交言,

乞食時應與。

觸妬病生半,

名五半宅家;

為諸不了者,

略言其相狀。

若他來抱身,

心貪起婬欲;

智者應當識,

是持抱黃門。

妬謂已男勢,

見他交會興;

病謂因病墮,

或由刀等害。

生者謂生來,

二根皆不現;

半月男半女,

名半等黃門。

若於婬欲法,

不能為扇荼;

二根若俱有,

名二形應識。

邪惡見染心,

應知是邪外;

就彼受其法,

斯名趣外人。

或時自剃髮,

竊法著法衣;

妄作苾芻解,

皆名為賊住。

四重及惡見,

身污苾芻尼;

飲酒毀三尊,

是謂求寂過。

十事若有犯,

斯人即須擯;

若捨隨所應,

出其治罰罪。

若不犯邊罪,

如法捨學處;

還俗復重來,

苾芻歡為受。

無亂心捨戒,

了知人現前;

我捨汝應知,

此名真捨學。

受訖即應說,

四波羅市迦;

智者先告知,

勿令行惡事。

由心不覆藏,

於一人發露;

於邊罪極厭,

斯名授學人。

次明雜行法,

是出家要儀;

展轉可相教,

勿令尊法滅。

天時將欲曉,

起必在師前;

可嚼淨齒木,

應先禮尊像。

次可到師邊,

安置於坐物;

巾水土齒木,

寒溫須適時。

有時應早起,

詳審就師邊;

敬重按摩身,

能生殊勝福。

或於初後夜,

師處問疑情;

師當遣安坐,

隨疑決三藏。

平明問安等,

禮拜生恭敬;

由彼多恩益,

能親教是非。

常作難遭想,

於彼起慇心;

善灑掃房中,

行處令清淨。

作壇應供養,

香花隨有設;

日日敬三寶,

斯為四諦因。

或時禮香殿,

右繞窣覩波;

相近有尊年,

隨情行禮拜。

為求堅固體,

役使不牢身;

勵己勸他人,

勿隨愚墮意。

隨時供養已,

讀誦後安心;

不但著袈裟,

情喜將為足。

十四十五日,

須知長淨時;

和合眾應為,

若乖便自作。

宜應自察己,

有過求清淨;

乃至小罪中,

常生大怖想。

或可往僧厨,

看其所營辦;

希逢妙果食,

察已告尊知。

侍養恒勤敬,

洗鉢等皆為;

於尊雖普行,

師知量應受。

不於破戒者,

解勞及禮敬;

受用皆無分,

如燒死屍木。

求寂尚不禮,

有戒之俗人;

何況大苾芻,

禮俗貪婬者。

苾芻得後果,

若小不禮拜;

況餘生死內,

旋迴癡硬心。

說無學為主,

學人如父財;

勤定讀誦人,

隨許誠無過。

自餘懈怠類,

名為負債財;

破戒者全遮,

受用住處等。

信心營寺宇,

唯安戒行人;

犯重不羞慚,

投足元不許。

若近於廁處,

勿作諸談說;

讀誦浣染等,

斯皆不許為。

小便大便室,

入時須作聲;

一二指別處,

大師如是說。

大小便風氣,

徐出勿為聲;

勢至莫強持,

圊中不應語。

若籌及土塊,

先持拭下邊;

次以二三土,

多水洗令淨。

左手以七土,

說此名為淨;

兩手後用七,

斯皆別別安。

更有一聚土,

將用洗君持;

洗臂腨及足,

此名為外淨。

事因舍利子,

異斯招惡作;

兩手好用心,

洗令極清淨。

意在除臭氣,

令身得清淨;

如不依此法,

百土欲何為?

不合禮三尊,

亦不受他禮;

餘皆不應作,

世尊親自遮。

若不嚼齒木,

及以食葷辛;

其事並同前,

廣如律中說。

若不問二師,

得為其五事:

大小便飲水,

并嚼淨齒木,

及於同界中,

四十九尋內,

隨情禮制底,

自餘皆白師。

謂洗手足等,

輒行勢分外;

食噉咸須白,

總別在當時。

禮一拜低頭,

合掌當陳告;

白鄔波馱耶,

我洗手飡食。

自餘但有事,

准此白應為;

若不諮啟時,

一一皆招罪。

食時宜用心,

授受須依法;

持衣分別等,

無令事有虧。

乃至十夏來,

不得離依止;

五歲明閑律,

隨意許遊方。

然於所到處,

還須覓依止;

若無依止者,

不消衣食利。

初部四他勝法

不淨行學處

佛說三種罪,

無餘不可治;

有餘眾所除,

餘皆別人悔。

四波羅市迦,

極重當恭敬;

若犯一一法,

便成壞苾芻。

從初十二年,

皎如秋水淨;

此時無有疱,

十三年過生。

蘇陣那為子,

於故二行婬;

及蘭若苾芻,

獼猴處犯過。

佛說於學處,

欲令貪等除;

耽婬罪業中,

云何汝當作?

見十種大益,

利樂於多人;

廣制眾式叉,

如來大悲故。

於三瘡門內,

由貪故求入;

波羅市迦蛇,

被螫難治療。

他逼共行非,

具戒者耽著;

於此情生染,

應知犯他勝。

於爛壞瘡門,

或於極小境;

或生支不起,

此並得麁愆。

寧以己生支,

置於毒蛇口;

不安女根內,

苦報受無窮。

若遭黑蛇毒,

唯只一身亡;

若破重禁時,

永劫受辛苦。

行婬相多種,

犯具八支成;

隨緣事不同,

智者應詳察。

苾芻堪行處,

彼此根無損;

方便入過限,

受樂二心全。

初二方便罪,

吐羅各二殊;

輕重事不同,

皆如廣文說。

問因雖答二,

准問以酬言;

如非初二因,

應知非彼攝。

不與取學處

但尼迦苾芻,

自為而作屋;

輒取王家木,

由斯作犯因。

他物作盜心,

移離於本處;

若作屬己想,

五磨灑成邊。

過五咸同犯,

磨灑准當時;

發意得責心,

觸物吐羅罪。

平坦純色地,

拽去但麁罪;

若剝裂異色,

越過得無餘。

若瞋心壞弶,

網等獲吐羅;

為福放有情,

便得惡作罪。

競地有二種,

斷處或王家;

他兩處得勝,

苾芻獲麁罪。

兩處勝於他,

彼人方便捨;

波羅市迦火,

燒此苾芻身。

呪術取他財,

末尼等諸物;

苾芻目遙見,

便得根本罪。

為己苗成就,

於他不欲成;

乏水堰田畦,

恐損便決却。

自苗得成實,

他苗實損壞;

應知據子實,

得重或時輕。

要心遠眾罪,

能益諸有情;

如何作苾芻,

反盜他財物?

被賊偷弟子,

金等奪取時;

不開悟賊徒,

隨事招輕重。

為賊說法乞,

半價或全還;

將賊付官人,

便獲吐羅罪。

苾芻盜求寂,

慜心為弟子;

將去得吐羅,

破僧罪流類。

至王稅界分,

關津合與財;

自負或他持,

盜心行異路。

盜將便得罪,

彼物可稱量;

價滿五磨灑,

罪必成他勝。

至彼稅官處,

云為佛法僧、

或云為父母,

廣讚其功德。

聽開藥直衣,

好物常須畜;

作淨過稅處,

此非應稅限。

布縷宜須截,

或時用泥污;

世尊教作淨,

稅處可持行。

若借他衣等,

由貪作己財;

若後不還他,

便得吐羅罪。

若上於船上,

所有鉢等物;

二人相授與,

謹捉好存心。

汝捉我今捨,

告知彼損壞;

准望其價直,

此必定須還。

他不請而食,

食得惡作罪;

苾芻既如此,

餘眾同斯說。

或時王賊與,

或是委寄人;

無別物主心,

彼與宜應受。

他財他見施,

知非是大人;

知時不應取,

不知無有過。

若見卑下與,

應可善思量;

於彼取非宜,

由尊不許故。

知事人餘人,

將僧伽等物;

與貧病應受,

用已鎮思還。

若身死無過,

有命可隨緣;

勵力須乞求,

應還得財處。

牛羊等重物,

受用村田等;

僧伽有隨教,

別人遮不聽。

住處與園田,

及臥具等物;

以理常守護,

令其施福增。

此處僧重物,

不應質與他;

不分不合賣,

是律決定說。

於寺高處立,

呼召得聞聲;

當於如是處,

安置淨人宅。

執作事業時,

與衣食饒益;

若病不能作,

佛遣亦供看。

打拷及髠割,

與聖教相違;

縛害惱群生,

聖賢皆遠離。

為福捨田地,

作分數應取;

受用時無過,

斯成古王法。

一切評論處,

佛遣不須言;

苾芻及求寂,

於斯勿措口。

從他正見得,

持與邪見人,

及與破戒人,

名虛墮信施。

受他飲食時,

量腹而應取;

長多名墮施,

淨戒者應知。

父母及病人,

為取非成過;

如將與餘者,

終須告主知。

於行處等見,

刀子及針等;

應與撿挍人,

問狀方還主。

彼物告眾已,

眾中三日停;

如無認識者,

任充常住用。

以己事換他,

或可為福故;

苾芻受雇作,

此事佛不聽。

親友及己想,

多少隨時用;

非盜便無過,

或可語他知。

親知有三種,

上中下應識;

純直可相知,

輕浮勿親友。

於三種相知,

上可該中下;

處中中及下,

下者下應知。

問病方教化,

應為求醫藥;

是可委寄者,

勿同尼乞油。

斷人命學處

苾芻厭不淨,

求鹿杖自殺;

為福貪鉢等,

由斯大聖遮。

故心非誤殺,

自作或使他;

勸讚人死時,

便招他勝罪。

若說殺方便,

見他作隨喜,

放火燒林野,

或斬生支節,

若食於人肉,

斯皆得吐羅。

病及看病人,

若愚教法式;

應可問醫人,

或餘若耆叟;

方授病者藥,

異此得輕愆。

若供給病者,

如病狀應畜;

餘物亦可持,

清淨隨哀慜。

世尊遣大眾,

咸看於病人;

或可依次看,

諸事皆隨順。

不禮於病者,

病亦不禮他;

更互好心看,

并安於坐物。

不於病者前,

讚說死是勝;

病苦聞斯已,

由此樂身亡。

汝能行布施,

護戒無虧失;

深信於三寶,

當趣涅槃宮。

若汝身亡過,

天宮定不遙;

涅槃如掌中,

莫憂形命盡。

苾芻作是言,

便得越法罪;

應云久存壽,

此疾可蠲除。

壽存如法住,

善人應久留;

念念能增長,

廣大福德聚。

於有病惱者,

解醫宜教示;

善識於時處,

與藥勿隨宜。

故勸他人死,

不論心善惡;

自殺及賣人,

並獲吐羅罪。

鉢等生貪意,

起願令他死;

如彼旃荼羅,

斯人得惡作。

縱笑不應為,

以指相擊攊;

往時十七眾,

由此一人亡。

制底等作業,

無俗人相助;

重擔不擎舉,

緣斯殺匠人。

若塼等坼裂,

授他須告知;

不應竟日為,

猶如客作者。

苾芻監作時,

隨處當勸化;

宜給晨朝食,

欲使解疲勞。

若是知事人,

賊來聽閙亂;

不得故心擲,

石等損眾生。

可於十肘外,

拋擲木石等;

謹念於戒學,

勿使損悲心。

監知住處人,

眾中老應問;

若夜中說法,

牢防護門等。

寺舍勤防盜,

關鑰應觀察;

說五種閉門,

為護於住處。

上下二門樞,

關扂鎖重鎖;

隨其現前有,

當直者應為。

但安一二等,

准次須陪直;

如其總不著,

計失盡須還。

苾芻在路行,

同伴染時病;

當如父母想,

敬教可持將。

父老不能行,

恐畏午時到;

子推因致死,

此事不應為。

說上人法學處

儉年諸苾芻,

實無勝上德;

更互虛相讚,

活命佛因遮。

不得言我得,

殊勝增上證;

除於增上慢,

斯便得邊罪。

自無上人法,

不能得諸定;

言得聖道分,

將成大涅槃。

言得增上證,

并獲於四果;

智謂苦等竟,

見謂見真諦。

說靜定四種,

樂獨靜住故;

此等事我知,

我見諸天等。

我見天龍等,

我共彼言談;

彼亦共我言,

說時犯邊罪。

我聞諸天聲,

彼來親事我;

或藥叉等類,

如此悉成邊。

若見糞掃鬼,

此但得吐羅;

為是鬼中卑,

是故非邊罪。

說得果通智,

膿壞無常想;

自將邊罪劍,

不樂強傷身。

說有苾芻見,

謗蘇畢舍遮;

意許是自身,

說時但惡作。

說戰勝天雨,

生男聞象聲;

審觀方告知,

異此便麁罪。◎

◎第二部十三僧伽伐尸沙法

故泄精學處

若離三瘡門,

於自他身分;

故泄其不淨,

此必犯僧殘。

泄謂在身中,

精移其本處;

創樂便成犯,

不要待精流。

其精欲動時,

攝心居本處;

此時無重過,

但許得輕愆。

如其移本處,

流精尚在身;

故泄出身中,

唯招吐羅罪。

精有五種異,

謂薄稠并赤、

黃色及青色,

最後轉輪王。

青輪王長子,

餘子並皆黃;

赤色諸大臣,

稠精謂根熟。

根未成女傷,

斯等名為薄;

如前精若泄,

皆並得僧殘。

牆瓶等穴處,

故觸泄其精;

吐羅罪所傷,

過於大石打。

雖動而不泄,

染心量己根,

於空舞動搖,

或由捉搦泄,

逆風逆流持,

並得吐羅罪;

若順風流者,

得惡作應知。

若以染污意,

故視己生支;

染心無利益,

常當念除捨。

浴室中摩觸,

行路髀相揩;

忽然精自流,

及夢皆無罪。

如是廣宣說,

苾芻並眾教;

若是求寂等,

悉皆招惡作。

初二部罪因,

各有其輕重;

初重大眾悔,

輕便對四人。

二因重四人,

輕便一人悔;

眾教要僧伽,

餘罪一人得。

不許對犯人,

同罪而發露;

無容垢除垢,

可得令清潔。

從犯眾教罪,

若有覆藏心;

還與爾許時,

令行遍住法。

應觀心至誠,

於眾深恭敬;

當與遍住法,

異此不應為。

若行遍住法,

更被煩惱害;

由彼愚癡盛,

或時重作罪。

此應更與法,

令行本遍住;

如是乃至三,

依律教還與。

此成可愍處,

知由煩惱生;

如若起大慚,

或可情謙下。

雖如是調伏,

於惡不能改;

此作留韁棄,

乃至厭心生。

若生厭離心,

了知其意樂;

意喜宜應授,

僧伽應濟出。

意喜水洗濯,

令餘垢清淨;

此中應出罪,

滿二十僧伽。

唯僧伽為主,

僧伽知意樂;

僧伽與其教,

秉法者應行。

眾中為羯磨,

處眾教其益;

由僧伽教出,

故名為眾教。

發露已命終,

或於遍住位;

雖言未出罪,

當生善趣中。

由斯可哀念,

懷悲勿棄捨;

無令自業打,

惡趣苦纏身。

若遍持三藏,

極愧眾中尊;

大福德六人,

對一便除罪。

須有至誠心,

慇重無欺誑;

一悔不重犯,

斯名應法人。

除咽已下毛,

及為下灌法;

除病緣而作,

吐羅罪割身。

觸女學處

從足至于首,

染心觸女人;

無衣便眾教,

有隔吐羅罪。

若故意推牽,

從象車等處;

有隔無隔觸,

受樂罪同前。

女人來觸時,

苾芻生染著;

此則如前說,

牽推隔等同。

本作行婬意,

觸著女人身;

便得吐羅罪,

是他勝因故。

此據堪行婬,

餘獲吐羅罪;

小男黃門等,

傍生皆惡作。

鄙惡語學處

苾芻麁惡語,

全非離欲人;

對女作婬言,

此亦由僧救。

汝身極軟滑,

可愛三瘡門;

或言非是好,

或道醜形勢。

持此物與我,

汝夫是福人;

云何與汝合,

令我受樂味。

言時道葉婆,

便犯眾教罪;

葉婆若不說,

但得於吐羅。

若女來求時,

不道麁惡語;

同前理應識,

麁即是婬言。

此中麁惡言,

謂是交會語;

隨方無定說,

約處以論愆。

癲狂與心亂,

吃及初犯人;

及以痛惱纏,

斯皆非犯類。

索供養學處

於自身讚歎,

方便說功德;

婬言對女前,

眾教刀便割。

殊勝者謂最,

姊妹愛念言;

供養謂供奉,

解時便得罪。

所言尸羅具,

與戒蘊相應;

應知善法者,

定蘊相應故。

與慧蘊相應,

說名為淨行;

兩兩相交會,

可是行婬欲。

苾芻染污心,

假令道一句;

女人若解語,

此亦犯僧殘。

若有女人說,

非理婬欲言;

云汝清淨人,

我今興供養。

汝如斯具戒,

常有於善法;

殊勝應供者,

濁劫實難逢。

彼若如是說,

苾芻順答言;

內有染污心,

便成眾教罪。

女人供養者,

得無量果報;

不言婬欲事,

此得吐羅罪。

如是婬欲法,

苾芻說如前;

不道我如前,

亦得吐羅罪。

女人如是說,

除於婬欲字;

不言汝如斯,

吐羅亦如是。

或語無知者,

或除婬惡作;

若不說我言,

女說時同此。

一切染污言,

苾芻皆得罪;

此中染污者,

謂是染著心。

此據堪行欲,

翻此得吐羅;

丈夫扇侘等,

傍生唯惡作。

媒嫁學處

自作若使人,

令女男和合;

持彼僧殘劍,

斬傷於自身。

水授財娉等,

略有七種婦;

私通有十數,

此相今當說。

七婦謂水授,

財娉王旗得,

自樂衣食住,

共活及須臾。

以水授彼故,

隨事立其名;

若以財取婦,

是謂為財得;

大賊強打取,

說此作王旗;

自許作他妻,

是名自樂住;

為衣食故來,

是名衣食住;

二人財共有,

同為活命緣,

作如是結契,

是名為共活;

暫時非久居,

名曰須臾婦。

七婦若分離,

事有七種別:

初離久生諍,

折草為三種,

或復擲三瓦,

言汝非我妻,

准法而遣出,

或高聲唱令。

如是初三婦,

分離令偶合;

一二三如次,

突色訖里多。

四五六如次,

一二三吐羅;

和彼第七時,

便得僧殘罪。

此中私通者,

夫死或他行;

此若母護時,

說名為母護。

如是父王父,

王母餘親護;

此中所說親,

謂是父母族。

父及夫並亡,

此名兄弟護;

若有姊妹者,

姊妹護應知。

婆羅門剎利,

是名為種護;

婆雌俱雌也,

斯則為宗護。

王法護應知,

有禁具法住;

如斯十種護,

差別謂私通。

前所說私通,

及末後四婦;

於斯若偶合,

必定得僧殘。

此男何不婚?

此女何不嫁?

苾芻如是語,

即便招惡作。

造小房學處

自為作小房,

秉法觀無過;

量等便無犯,

異此得僧殘。

於此小房處,

堪作四威儀;

行住坐臥時,

受用令安樂。

長唯許十二,

謂善逝張手;

廣唯七張手,

是房量應知。

准佛一張手,

當中人三倍;

合有一肘半,

是正量非餘。

據彼處中人,

計長十八肘;

廣謂十肘半,

房量如是說。

不淨有蛇蝎,

大小蜂蟻等;

有諍謂近道,

好樹天王宅。

近河崖井等,

是謂無進趣;

如斯過若除,

合理房應作。

無指授為作,

無諍有勢分;

苾芻不淨處,

得罪謂吐羅。

一切過咸有,

定得於眾教;

眾過患悉除,

此舍皆無咎。

最初者或狂,

心亂病苦逼;

設造房無犯,

此是大開緣。

造大寺學處

有主毘訶羅,

本無其量數;

此中言大者,

謂量及珍財。

無根謗學處并假根事

說無根他勝,

欲壞彼淨行,

及陳像似事,

此二今當說。

時有蓮花色,

淨信苾芻尼,

因事往池邊,

來禮實力子。

去此處不遠,

友地二相隨,

取水往池邊,

見兩鹿交會。

既見是事已,

友地更相告,

苾芻苾芻尼,

汝見行婬不?

告言我已見,

共說宿怨嫌;

像似事相謀,

欲壞實力子。

如是等緣起,

隨說有差別;

諸智者應知,

斯成謗他罪。

破僧學處

屏諫及眾諫,

乃至第三遮;

欲破一味僧,

便得眾教罪。

遮時不作白,

說名為別諫;

告言汝具壽,

莫作不和合。

別諫勸不止,

應秉羯磨諫;

謂用白四法,

并諸助伴人。

和合謂一心,

建立二種破;

隨順破壞法,

十四種應知。

法說為非法,

非法說為法;

調伏說言非,

如是等應識。

評論非言諍,

犯諍及事諍;

此中四種諍,

覺慧者當知。

謂種種言說,

不和眾異心;

緣此鬪諍生,

說作評論諍。

若人因忿惱,

非法言相說;

由斯鬪諍生,

故是非言諍。

有身及語心,

此三各一種;

或二二三種,

略言其六緣。

苾芻與女人,

不知同室宿;

未具至三夜,

此是身相應。

為女五六句,

與彼說法時;

非故心句增,

應知由語罪。

褒殺陀時問,

有過而覆藏;

此名為意罪,

應知得惡作。

有身及有心,

故意害生命;

不與取酒等,

此罪由二得。

五六句說已,

復故心增句;

此名心語二,

妄語亦同然。

故心興殺害,

并言打彼身;

說名身語心,

造罪由三種。

云何善心中,

苾芻犯其罪?

謂於佛殿上,

除草不令生。

又如作好心,

為供養佛故;

結鬘便得罪,

布列許無愆。

不故違聖言,

及僧伽制令;

此說是無記,

由其無惡心。

故心違越者,

斯皆是不善;

翻此善應知,

謂是傍乘義。

如是無量種,

造作於罪過;

鬪諍緣斯起,

謂犯諍應知。

如斯白等事,

說非是善等;

鬪諍生諠嬈,

是事諍應知。

欲作破僧伽,

無知招惡作;

別諫若不捨,

斯成惡作愆。

白不捨吐羅,

及說初羯磨;

如是說第二,

最後獲僧教。

隨助破僧學處

於此隨轉人,

罪惡苾芻眾;

別諫等差別,

如是悉同前。

污家學處

若有污家者,

說污二種殊:

一名為雜居,

第二謂受用。

雜居與女人,

作戲掉舉等;

受用謂同食,

及採花果類。

謂眼耳意識,

見等三應知;

別諫等差殊,

如前惡作等。

惡性違諫學處

如是惡語人,

獲得眾教罪;

善言不肯順,

名惡語應知。

遍學他勝等,

說名為學處;

應受教誨言,

順於清淨法。

已說同法等,

隨順大師教;

別諫等不捨,

輕重等同前。

如斯十三事,

教因僧處得;

九初便得罪,

四由三諫生。

二不定法

略於眾教罪,

已說少相應;

不定我當陳,

大師言二法。

苾芻鄔陀夷,

與笈多親密;

由斯事不定,

廣制於僧伽。

一苾芻一女,

共坐於屏處;

為婬事或無,

名二不定法。

靜謂無餘人,

隱密事非一;

牆柵夜簾障,

榛叢為第五。

行住及坐臥,

苾芻依實言;

如淨信者陳,

准事應治過。

若於行住等,

若不依實言;

應與求罪性,

白等如前作。

若得治罰法,

不出家近圓;

不共他經行,

及與依止等。

不應一席坐,

至死行治罰;

於罪不決斷,

二不定名生。◎

◎第三部捨墮法

畜長衣不分別學處

苾芻十日外,

畜衣不分別;

泥薩祇塵土,

坌污罪人身。

衣已縫刺染,

是名衣已成;

所言畜持衣,

謂攝為己有。

支伐羅成已,

未出羯恥那;

如是等應知,

此中為四句。

毛麻與落麻,

羯播死并絹;

高詀婆及紵,

是謂七種衣。

何謂分別財,

最小之量度;

縱橫充一肘,

罪成泥薩祇。

應捨而不捨,

於罪不說悔;

復不為間隔,

墮罪不能除。

三中若作一,

或二非清淨;

三事俱作已,

方名無過人。

於此罪未說,

或於鉢袋等;

於後若得者,

皆同泥薩祇。

由有財可捨,

復為墮罪傷;

墮落惡趣故,

名波逸底迦。

離三衣宿學處

常共三衣俱,

無緣不別宿;

除眾為作法,

異斯便得罪。

一二眾多舍,

村外坑塹遶;

牆柵遍皆圍,

有一多勢分。

勢分謂敞園,

及天廟處等;

或差別或一,

名別一勢分。

一行相連故,

應知名一舍;

野人下賊等,

如一類同村。

二舍兩行別,

如梵志野人;

置立於多門,

是謂眾多舍。

此中勢分者,

外周寬一尋;

或雞飛墮處,

齊其舂處等。

宅鋪店樓場,

及於外道屋;

船樹車園所,

是一多勢分。

兄弟不分別,

或復唯一人;

由是一宅故,

說為一勢分。

如前說勢分,

有多勢分生;

由彼別別門,

應知門有共。

如是多宅處,

庫等許同然;

諸勢分應知,

皆一異差別。

外道若見別,

一異勢分殊;

此勢分不同,

謂安皮服等。

於樂人等宅,

諸事悉同前;

外安竿鼓等,

及以破竹處。

若樹枝相交,

斯為一勢分;

影及雨渧處,

於外有一尋。

人衣同勢分,

於此著三衣;

苾芻隨處眠,

斯皆無有罪。

於天祠等處,

大門同是一;

離衣此處宿,

不被罪中傷。

道行時勢分,

齊四十九尋;

坐住臥離衣,

無過一尋內。

月望衣學處

雖得支伐羅,

於餘有希望;

得齊於一月,

不分別無犯。

八半至正半,

一月是衣時;

於後謂非時,

於親等希望。

深摩舍那處,

若有死人衣;

送殯往還衣,

他棄糞掃服。

糞掃蘭若處,

棄路蟻蟲穿;

及以破碎衣,

復有五種別。

火燒或水浸,

并乳母棄衣;

鼠嚙及牛嚼,

應知又五種。

因言衣已竟,

隨事釋三衣;

次第辯應知,

廣陳其作相。

新物及曾用,

是謂二種衣;

苾芻欲作時,

此法今當說。

若新僧伽胝,

兩重應截作;

尼師但亦爾,

餘衣並隨意。

經四月服用,

若作僧伽胝;

此衣應四重,

餘衣兩重作。

若更增重疊,

欲摘令相離;

摘離者得持,

十日當分別。

大衣條不等,

九條等九階;

後二十五條,

此各別當說。

三品兩長半,

三品半三長;

末後三品衣,

曼荼羅四半。

此中三品者,

是大衣壇隔;

此衣量應說,

上衣三五肘。

下者四肘半,

二內名為中;

七條及五條,

量數皆相似。

又復說五條,

橫四五竪二;

貧人難得利,

愍念故開聽。

此據應量人,

說斯等肘量;

極長極短者,

衣量可隨身。

上中下三衣,

葉量應須識;

狹兩指寬四,

二內者名中。

減如斯肘量,

守持不應法。

凡是帶毛衣,

不著入村內,

亦不往眾內,

食禮窣覩波;

作施主物想,

如是應分別。

不截支伐羅,

不著入村內;

若違招惡作,

有難事隨聽。

惡罵無信人,

好鬪難共住;

被擯將行者,

委寄不應為。

若委寄苾芻,

假令居海外;

亦得作親友,

應分別長衣。

自國及他方,

知委寄者死;

於餘苾芻處,

應為委寄人。

若分別衣時,

不近委寄者;

不對求寂等,

亦非親委人。

若人請持物,

寄與彼苾芻;

若知彼身亡,

此衣當與眾。

於諸衣緣邊,

應可為墨點;

令衣無雜亂,

易識不勞心。

苾芻若命過,

可將其六物;

應賞看病者,

餘外任僧分。

三衣當割截,

尼師但亦然;

十三資具衣,

略舉其名目:

三衣并坐具,

泥婆珊二種,

僧脚崎有兩,

拭面身巾二,

及以剃髮衣,

并遮瘡疥服;

十三藥資具,

此並牒名持。

自餘諸長衣,

各各應分別;

隨所應而作,

苾芻須者持。

內無僧脚崎,

不披於上服;

愛護應受用,

餘物亦皆然。

合染者應染,

應縫者可縫;

應持者可持,

作法應分別。

苾芻得新衣,

應為三壞色;

青赤石樹皮,

冀除貪染意。

紫鑛紅藍欝金香、

朱砂大青及紅茜、

黃丹蘇方八大色,

苾芻不應將染衣。

疊被高襵婆,

毛緂并氈褥;

及以輕薄物,

此不截應持。

除其有毛者,

彼皆帖葉持;

無令少欲人,

縫刺勞辛苦。

若五條覆身,

得營眾作務;

七條於淨處,

作業許無遮。

僧伽胝處眾,

食及禮制底;

并入城隍等,

此處並應披。

疊被高襵婆,

褥及駝毛帔;

諸重疊衣服,

勿濾於蟲水。

臥他氈席等,

襯無用七條;

可疊作四重,

夜中應警睡。

離衣宿餘處,

他衣不割截;

假令非染服,

權守亦開聽。

無病著一衣,

不許飡飲食:

無衣亦不浴,

有難在隨聽。

詳心遣一人,

借得緂帔等;

均平應受用,

非唯借得人。

自己白色被,

晝臥染遮外;

受用僧祇物,

內外並須遮。

披緂毛向外,

遊行不應著;

若怖於蚤虱,

坐臥在隨開。

阿利耶儞緂,

唯僧伽聽畜;

由其出此國,

即以國為名。

僧伽有隨教,

合用高襵婆;

自餘諸雜緂,

別人皆得畜。

為牢於下服,

佛許繫腰絛;

謂遍圓及方,

三種絛應識。

己臥具若新,

他物隨好惡;

當須以衣襯,

不許赤身眠。

苾芻有衣服,

不應雇人浣;

若自使好人,

盆內徐徐濯。

不惜打傷衣,

復令染色脫;

速破便廢事,

為此大師遮。

若有具尸羅,

好受用衣服;

令其施不斷,

增長福恒流。

寬纔一肘半,

長中有三肘;

是三衣袋量,

更增便不合。

苾芻得他衣,

舊打成光澤;

水灑令虧色,

方合出家儀。

孫陀利得衣,

好為難陀打;

由斯大師制,

恐生憍逸心。

寬唯自張手,

長可一肘半;

應將赤土染,

綴在僧伽胝。

應可將斯物,

帖在當肩頭;

恐汗污大衣,

敬心應受用。

若近衣緣邊,

微知將欲破;

應以線縫刺,

無令廢守持。

死人身未虧,

勿取其衣服;

不合故傷損,

將為糞掃衣。

苾芻取屍服,

下至蟲蟻傷;

七八日曝之,

浣染宜應用。

凡著屍衣人,

不用僧臥具;

乞時住門外,

不得入他家。

若其他命進,

報言屍處人;

必更請慇懃,

入舍并隨坐。

若制底畔睇,

周圓離一尋;

不食於魚肉,

亦不為舍住。

若是僧祇帔,

不染帶𦶇持;

逝多林施衣,

由斯不聽染。

若是僧伽物,

不犯泥薩祇;

別人衣有犯,

捨時應准式。

使非親尼浣衣學處

為於衣上見,

有不淨遺精;

由斯故起貪,

笈多因得子。

苾芻使非親,

苾芻尼浣服;

若染及以打,

捨墮罪傷身。

若令尼浣等,

隨一罪便傷;

非親若有疑,

此招於惡作。

手掌若一打,

染汁一揉衣;

苾芻雖善心,

亦虧於學處。

取非親尼衣學處

若非親族尼,

苾芻取衣服;

為無憐愍故,

得時招捨墮。

不與亦不取,

換易便無過;

買時依價直,

或可任其情。

苾芻尼有財,

決意持相施;

或聽微妙語,

歡情奉法師;

或時見近圓,

持物來相助;

被賊奪時施,

為受皆無犯。

從非親居士婦乞衣學處

於非親俗人,

或於俗人婦;

苾芻衣現有,

從乞遂招愆。

乞下衣及線,

便得勝上服;

覓少得全衣,

受取時無過。

過量乞衣學處

苾芻衣失奪,

有人多施衣;

但取上下衣,

不應過量受。

上衣肘十一,

下長至七肘;

此據俗人衣,

名為上下服。

大衣三五肘,

兩重為上服;

二五肘下衣,

謂聖教上下。

從彼乞衣時,

若得盈長物;

宜應還本主,

更施受隨聽。

非親居士婦共辦衣學處

若俗人夫婦,

欲為辦衣價;

苾芻從彼覓,

若得罪便傷。

非親如上說,

若得七種衣;

衣體是堅牢,

說名為淨物。

從他乞衣直,

或五乃至十;

迦利沙波拏,

色量如前說。

若求此等衣,

乞時招惡作;

若得泥薩祇,

得多便不犯。

苾芻若無衣,

容儀不端正;

由斯世尊教,

制遣著三衣。

非親居士婦各辦衣學處

衣事並如前,

別與衣價異;

當觀緣起處,

有罪及無罪。

王臣送衣價學處

若是灌頂王,

及婆羅門等;

大臣并將帥,

令持衣價來。

見使送衣直,

告言非所應;

我受清淨衣,

開悟於使者。

應告執事者,

謂是信心人;

苾芻可求衣,

乃至於六返。

若更得餘衣,

受取成清淨;

過分從求得,

此招根本罪。

若過於六返,

彼自送衣來;

語言我息心,

當可還衣主。

若彼極慇懃,

禮敬歡授與;

此物應受取,

用時無有過。

居處有四別,

謂敞舍田店:

敞謂瓦作等;

舍即是居家;

田是營田處,

謂稻蔗穀麥;

店謂貯貨物,

是詰處應知。

說有六詰門,

待語徐為答;

若作急速語,

便招惡作愆。

彼見苾芻至,

告言仁善來;

或云極善來,

當於此處坐。

或云人食飯,

或時命噉餅;

或飲非時漿,

略言斯六種。

施主使淨人,

三是人清淨;

隨有非人者,

即招於惡作。

苾芻寄衣去,

與彼親愛人;

使於所寄人,

親友用無過。

在路知彼死,

即是死人物;

多時無長過,

物如餘處辨。

用野蠶絲作敷具學處

若作新蠶褥,

成時犯捨墮;

有二種不同,

囊成及扞作。

作二皆犯罪,

他與用無過;

饒益施主故,

令其福命增。

純黑羊毛作敷具學處

不用純黑毛,

而作新臥具;

求覓時難得,

復妨於正修。

過分用毛作敷具學處

且如用羊毛,

四斤為臥褥;

黑二餘各一,

是應法無罪。

黑謂性烏毛,

齊項名為白;

在頭腹及足,

謂行處應知。

白尨毛若欠,

乃至於半兩;

若造此褥訖,

必為罪相知。

黑易餘難求,

純黑亦聽作;

若從他處得,

受用當隨意。

六年敷具學處

若自作臥褥,

強遣六年持;

六內造時犯,

除僧為秉法。

若苾芻一年,

更造第二褥;

興功招惡作,

成時得本罪。

如是二三四,

乃至五年終;

若入於六年,

縱造非遮限。

不帖坐具學處

若作新坐具,

以佛一張手;

帖在於新者,

壞色令牢固。

若於張手內,

故心減片許;

還遭本罪杖,

楚痛此人身。

舊者極爛壞,

久故無所堪:

或唯但有新,

不帖時非犯。

擔羊毛學處

不自將羊毛,

行過三驛外;

少許為帽等,

密持非是愆。

半村擎惡作,

及半俱盧舍;

俱盧舍若過,

越村便得墮。

使非親尼擘羊毛學處

非親苾芻尼,

苾芻令浣等;

持毛彼若洗,

斯便損式叉。

若別令洗等,

或復總皆為;

得罪隨所應,

不為但惡作。

捉畜錢寶學處

佛遮苾芻輩,

執捉金銀等;

若三衣道糧,

病藥當持去。

苾芻應少欲,

少作少營求;

存心樂涅槃,

知量知時受。

出息求利學處

為利作興生,

財穀等出納;

覓利金剛杵,

便傷貪者身。

遠求及期限,

出利并納質;

成與不成等,

興生有四殊。

或往他處求,

莊束船車等;

及覓同行伴,

斯名作遠求。

七倍等獲利,

方始與他財;

書券證保人,

斯名作期限。

本欲求生利,

兩倍等利增;

書券計時徵,

斯名曰生利。

末尼珊瑚等,

真珠物貯收;

明契作要期,

斯名為納質。

此中利未生,

已招於惡作;

如其生利得,

便招於捨墮。

成者謂已作,

打為莊嚴具;

不成即金等,

此並如前說。

為三寶所須,

方便欲求利;

應差知事者,

俗法勿相違。

王及諸官屬,

施主勿交關;

與時追索難,

或可全不獲。

納質善觀望,

籌量可與物;

善人堪委付,

無質與非傷。

賣買學處

無別交易人,

苾芻須自買;

善觀當出語,

決價但三酬。

若當有賣買,

元不許求利;

若別有所須,

賣買時無過。

若為三寶事,

要須有賣買;

知事人應作,

勿與俗相違。

若人為設供,

就寺為市易;

當須差降與,

令彼信心增。

油麻穀豆等,

於內有蟲出;

安在陰涼處,

任彼自隨緣。

雖安在陰處,

生蟲尚自存;

置室瓨等中,

密閉無令損。

畜長鉢學處

畜鉢有二種,

謂鐵及與瓦;

若持過十日,

必為罪相中。

若應量及減,

有餘應貯畜;

為濟近圓人,

不分別無咎。

乞鉢學處

得作五種綴,

不合乞餘鉢;

意遮求妙好,

若買則非愆。

苾芻綴鉢璺,

不應用融物;

黑糖錫紫鑛,

泥蠟並皆遮。

綴鉢有五種,

謂銜鍱釘鍱;

鐵釘并鐵末,

及為魚齒縫。

依法而轉換,

若得便無罪;

異此乞惡作,

得時泥薩祇。

所得之長鉢,

捨在於僧伽;

轉取最後者,

應如法持用。

指鉤不觸食,

受二升米飯,

并容於菜茹,

此名為大鉢;

受一升米飯,

并𦵔菜名小;

此兩內名中,

是名三種鉢。

若鉢有璺穴,

補綴可存情;

作具須者持,

置於僧庫內。

要有鉢方行,

不蒙眾秉法;

除為賊恐怖,

又復擬還來。

自乞縷使非親織學處

若非親織師,

無價織衣犯;

酬價并親族,

遣織時非過。

居士婦使非親織學處

俗人令織匠,

為苾芻織衣;

不應至彼邊,

諂心申愛語,

令長刷削打,

將食誘織師;

彼人如為作,

得便招捨墮。

長者謂廣大,

刷者令軟滑;

削謂除縷結,

打謂打令堅。

乞餅與織師,

五正等飲食;

與其食糧者,

米豆等應知。

奪衣學處

苾芻與他衣,

瞋不應還奪;

哀憐者無過,

意欲益前人。

動身是身業,

言陳成語愆;

於斯兩業中,

隨一便招罪。

乃至於衣角,

未離身已來;

得惡作應知,

離身便犯捨。

急施衣學處

但是夏中利,

坐夏者應分;

此不通餘人,

預分招惡作。

夏無掌衣者,

不合受他衣;

若有難施衣,

金等咸應受。

急施有五種,

謂病為病人;

欲死或為亡,

將行故行施。

隨意十日在,

此時當受物;

若過於衣時,

斯便不合畜。

若施主告言,

我當自手施;

受取應為舉,

合眾罪皆無。

若得隨意利,

悉屬坐夏人;

亦通無夏者,

同為隨意事。

蘭若離衣學處

阿蘭若有怖,

於自三衣中;

俗舍寄一衣,

為防其難故。

於斯離衣宿,

六夜許無愆;

第七明相生,

須還蘭若處。

非前夏安居,

是名為後夏;

此中若有賊,

謂是難應知。

言有疑畏處,

謂師子虎等;

有怖謂䖟等,

惱亂多眾毒。

雨浴衣學處

春餘一月在,

四半至五半;

若其須雨衣,

此時宜可乞。

去前安居日,

尚有一月在;

此月應守持,

入夏隨情用。

可於兩月半,

苾芻用雨衣;

早求過後持,

此便招捨墮。

若於隨意日,

施得好衣財;

秉白二羯磨,

對眾前當受。

眾僧既共許,

慇懃各用心;

一日作使成,

物體須牢固。

如法作衣已,

花香好嚴飾;

置在於眾中,

張須知法者。

由張羯恥那,

苾芻獲饒益;

謂於十日內,

不須分別持。

雖無僧伽胝,

人間任情去;

別眾食展轉,

斯皆無過愆。

雖不告苾芻,

得入於村內;

廣文具有十,

此略言其五。

謂從八月半,

乃至正月半;

齊斯五月內,

名羯恥那時。

行下意及了,

行遍住兼出;

不滿夏及破,

後夏者不應。

囑信并求寂,

及以授學人;

不受羯恥那,

餘利皆須與。

破尸羅行壞,

大眾與作遮;

及入非法朋,

於餘處坐夏。

如斯等五人,

無利無饒益;

由其不消施,

持戒者應為。

迴眾物入己學處

若僧現前物,

迴之將屬己;

他利最難消,

當受泥黎苦。

他施衣金等,

及以諸飲食;

遮斯兩種物,

名迴換應知。

此眾所生利,

迴與別僧伽;

惡作必定招,

非根本應識。

或將他眾利,

共迴與此僧;

若物屬此時,

合眾皆祇罪。

佛像制底人,

乃至與畜生;

上下樓簷等,

迴時皆惡作。

七日藥學處

受取對苾芻,

守持酥蜜等;

自取隨情食,

齊七日無違。

泥薩祇應捨,

此須善苾芻;

間隔要經宵,

其罪應須說。

第二日還衣,

本主當從乞;

慳心不還者,

強可奪將來。

三中若有一,

更復得餘衣;

由其未清淨,

受時皆悉犯。

由衣等須捨,

故有捨名生;

復墜墮三塗,

為斯名捨墮。◎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上

𮘍 𢬿 [踣-口+(可-一)] 𦶇 𣮠 𦵔 上【大】,第一【明】【聖乙】

三藏法師【大】*,大唐三藏【宋】【元】【宮】*,唐三藏【明】*

中【大】,住【宋】【元】【明】【宮】【聖乙】

自【大】,目【宋】【元】

唯【大】*,惟【宮】*

住【大】,往【明】

女【大】,汝【宋】【元】【明】【宮】

齲【大】,齵【宋】【元】【明】【宮】

唯【大】,須【宋】【元】【明】,惟【宮】

及【大】,反【宋】【元】【明】【宮】

旃【大】,𮘍【聖乙】

柺【CB】【麗-CB】,拐【大】,捌【聖乙】(cf. K23n0925_p1073b23)

衣【大】,服【宋】【元】【明】【宮】【聖乙】

許【大】,計【明】

惑【大】,戒【宋】【元】【明】【宮】【聖乙】

翳【大】,醫【宮】

國【大】,圓【聖乙】

九【大】,無【聖乙】

無【大】,元【宋】【元】【明】【宮】

唯【大】,惟【宋】【元】【明】【宮】

皆【大】,及【明】

令【大】,合【宮】

法【大】,去【宋】【元】【明】【宮】【聖乙】

稚【大】,椎【宋】【元】【明】【宮】【聖乙】

框【大】,柱【聖乙】

全【大】,今【宋】【元】【明】【宮】

染【大】,深【聖乙】

可嚼【大】,嚼其【宋】【元】【明】【宮】

巾【大】,中【宮】

詳【大】,庠【宋】【元】【明】【宮】

袈裟【大】,加沙【聖乙】

餘【大】,於【明】

主【大】,王【聖乙】

投足元【大】,捉足無【宋】【元】【明】【宮】

拭【大】,𢬿【聖乙】

君【大】,軍【明】

淨【大】,淨淨拭於腨髀更須洒兩于洗足及軍持此名為外淨【明】,淨淨拭於腨髀更須洒兩于洗足及君持此名為外淨【宋】【元】【宮】

淨【大】,潔【宋】【元】【明】【宮】【聖乙】

葷【大】,薰【聖乙】

諮【大】,語【聖乙】

學處【大】,學處第一【宋】【元】【明】【宮】

疱【大】,皰【宋】【元】【明】【宮】

蘭【大】,闌【聖乙】

螫【大】,蛆【宋】【元】【明】【宮】,蜇【聖】

重【大】,持【宋】【元】【明】【宮】

准【大】,復【聖乙】

學處【大】,學處第二【宋】【元】【明】【宮】

五【大】,午【明】

拽【大】,曳【宋】【元】【明】【宮】

堰【大】,偃【聖乙】

能【大】,饒【宋】【元】【明】【宮】

反【大】,及【聖】

慜【大】,愍【宋】【元】【明】【宮】

貪【大】,食【聖乙】

上【大】,山【宋】【元】【明】【宮】【聖乙】

僧【大】,重【聖乙】

評【大】,平【明】

勿【大】,物【宋】【元】【明】【宮】

虛【大】,靈【聖乙】

問【大】,何【元】【明】

者【大】,人【宋】【元】【明】【宮】

雇【大】*,顧【明】*

學處【大】,學處第三【宋】【元】【明】【宮】

叟【大】,宿【宋】【元】【明】【宮】【聖乙】

授【大】,受【明】

異【大】,愚【宮】

愆【大】,諐【宮】

慜【大】,愍【元】【明】【宮】

廣【大】,應【聖乙】

攊【大】,歷【宮】

塼【大】,博【宋】【元】【明】【宮】

坼【大】,拆【明】

竟【大】,意【聖乙】

客【大】,容【聖乙】

閉【大】,關【宋】【元】【明】【宮】

陪【大】,倍【宋】【元】【明】【宮】

學處【大】,學處第四【宋】【元】【明】【宮】

竟【大】,境【宋】【元】【明】【宮】【聖乙】

蘇【大】,素【宋】【元】【明】【宮】

卷第一終【聖乙】

卷第二首【聖】【聖乙】

學處【大】,學處第一【宋】【元】【明】【宮】

未【大】,末【宋】【元】【宮】

泄【大】,世【宋】

搦【大】,溺【元】【明】

四【大】,五【宋】【元】【明】【宮】

一人悔【大】,四人眾【宮】

韁【大】,繮【宋】【元】【明】【宮】

學處【大】,學處第二【宋】【元】【明】【宮】

傍【大】*,旁【明】*

學處【大】,學處第三【宋】【元】【明】【宮】

救【大】,故【聖】【聖乙】

羅【大】,罪【宮】

癲【大】,顛【宋】【元】【明】【宮】

吃【大】,喫【明】

學處【大】,學處第四【宋】【元】【明】【宮】

讚【大】,贊【宋】【元】,【宮】下同

德【大】,能【宋】【元】【明】【宮】

謂【大】,讚【宋】【元】【明】【宮】

奉【大】,養【聖乙】

可【大】,万【宋】,方【元】【明】【宮】

前【大】,斯【宋】【元】【明】【宮】【聖乙】

字【大】,事【宋】【元】【明】

學處【大】,學處第五【宋】【元】【明】【宮】

諍【大】,淨【宋】【元】【明】【宮】

二【大】,一【元】【明】

姊【大】,婦【宮】

差【大】,若【宮】

學處【大】,學處第六【宋】【元】【明】【宮】

准【大】,唯【宋】【元】【明】【宮】

狂【大】,枉【聖】【聖乙】

學處【大】,學處第七【宋】【元】【明】【宮】

學處【大】,學處第八【宋】【元】【宮】,學處第八頌元缺【明】

事【大】,事第九【宋】【元】【明】【宮】

今【大】,令【聖乙】

友【大】,支【明】

學處【大】,學處第十【宋】【元】【明】【宮】

作評論【大】,名為鬪【宋】【元】【明】【宮】

各【大】,合【宮】

二【大】,三【宋】【元】【明】

殺【大】,洒【明】,灑【聖】【聖乙】

緣【大】,言【明】

嬈【大】,擾【宋】【元】【明】【宮】

學處【大】,學處第十一【宋】【元】【明】【宮】

學處【大】,學處第十二【宋】【元】【明】【宮】

採【大】,采【宋】【元】【宮】

學處【大】,學處第十三【宋】【元】【明】【宮】

二不定法【大】,〔-〕【宮】

榛叢【大】,搸蒨【聖】【聖乙】

卷第一終【明】

(第三部…處)十四字【大】,三十泥薩祇法十日不分別畜長衣第一【宋】【元】【明】【宮】,卷第二首【明】,造號譯號同異如首卷

詀【大】,呫【宋】【元】【明】【宮】

縱橫【大】,周圓【宋】【元】【明】【宮】

學處【大】,學處第二【宋】【元】【明】【宮】

天【大】,有【宮】

賊【大】,賤【宋】【元】【明】【宮】【聖】【聖乙】

村【大】*,邨【明】*

舂【大】,春【元】

鋪【大】,庫【宋】【元】【明】【宮】

渧【大】,滴【宋】【元】【明】【宮】

學處【大】,第三【宋】【元】【明】【宮】

深【大】,染【聖乙】

蘭【大】*,闌【聖】【聖乙】*

竟【大】,意【元】【明】

但【大】*,壇【宋】【元】【明】【宮】*

摘【大】*,擿【宋】【元】【明】【宮】*

點【大】,默【聖】【聖乙】

任【大】,住【宋】【元】【明】【宮】

崎【大】*,[踣-口+(可-一)]【明】*

自【大】,目【元】

披【大】*,被【宋】【元】【明】【宮】*

可【大】,當【宋】【元】【明】【宮】

鑛【大】*,卝【聖】【聖乙】*

砂【大】,沙【聖】【聖乙】

襵【大】,攝【宮】

緂【大】,毯【明】

有【大】,青【宋】【元】【明】【宮】

帖【大】,貼【明】

疊【大】,㲲【明】

濾【大】,浣【宋】【元】【明】【宮】,慮【聖】【聖乙】

遮【大】*,遍【聖】【聖乙】*

祇【大】,被【宋】【元】【明】【宮】

唯【大】,惟【宋】【元】【明】,【宮】*

自【大】,無【宋】【元】【明】【宮】

遍圓【大】,匾圓【宋】【元】【明】【宮】,匾國【聖乙】

舊【大】,奮【宋】【元】【明】【宮】

僧【大】,師【宋】【元】【明】【宮】

帖【大】*,貼【明】,怙【聖】【聖乙】*

汗【大】,污【宋】【元】【明】【宮】

微【大】,唯【明】

曝【大】,暴【聖乙】

𦶇【大】,茸【宋】【元】【明】【宮】,𣮠【聖】【聖乙】

揉【大】,柔【宋】【元】【宮】【聖】【聖乙】

線【大】,綫【明】

長至七【大】,衣至二【宋】【元】【明】【宮】

據【大】,授【聖】【聖乙】

衣【大】,食【宋】【元】【明】【宮】

帥【大】,師【宋】【元】【宮】

歡【大】,勸【宋】【元】【明】【宮】

敞【大】*,廠【明】*

家【大】,處【宮】

飯【大】,餅【宋】【元】【明】【宮】

餅【大】,飯【宋】【元】【明】

辨【大】,辯【宋】【元】【明】【宮】【聖】【聖乙】

作【大】,〔-〕【宋】【元】【明】【宮】

扞【大】,衦【宋】【元】【明】【宮】【聖】【聖乙】

二【大】,土【宮】

罪【大】,犯【宋】【元】【明】【宮】

尨【大】,牻【宋】【元】【明】【宮】

知【大】,中【宋】【元】【明】【宮】【聖】【聖乙】

莊【大】,裝【明】

收【大】,牧【聖】【聖乙】

未【大】,末【聖乙】

三【大】,二【聖乙】

閉【大】,閟【明】

蠟【大】,臘【宋】【元】【宮】

大【大】,本【聖】【聖乙】

𦵔【大】,菹【聖】【聖乙】

自乞縷【大】,居士婦【宮】

(居士…處)九字【大】,〔-〕【宮】

餅【大】,鉢【宋】【元】【明】【宮】

陳【大】,除【聖】【聖乙】

有【大】,布【聖】【聖乙】

夏【大】,憂【聖】

財【大】,服【宋】【元】【明】【宮】

內【大】,日【宋】【元】【明】【宮】

囑【大】,屬【宋】【元】【明】【宮】

黎【大】,犁【宋】【元】【明】【宮】

生【大】,食【宋】【元】【明】【宮】

酥【大】,蘇【宋】【元】【宮】【聖】【聖乙】

蜜【大】,密【明】

不分卷【明】,此下聖本有光明皇后願文

上【大】,第二【聖】【聖乙】

己【CB】,已【大】 己【CB】,已【大】 敞【CB】【麗-CB】【磧-CB】,敝【大】(cf. K23n0925_p1080c13; Q22_p0678a04) 己【CB】,已【大】

【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 第 24 冊 No. 1459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6-06-15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 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CBETA)依「大正新脩大藏經」所編輯

【原始資料】蕭鎮國大德提供,伽耶山基金會提供,北美某大德提供,釋本禪法師提供新式標點

【其他事項】詳細說明請參閱【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資料庫版權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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