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深密經疏(補篇)
解深密經疏卷第三十六科目
壬二、釋調伏分(分二) 癸一、略示其相………………………………………………………………六一 癸二、問答分析(分二) 子一、請問…………………………………………………………………六四 子二、答示(分二) 丑一、略示數目…………………………………………………………六四 丑二、分別宣說(分七) 寅一、宣說受軌則事相………………………………………………六四 寅二、宣說隨順他勝事相……………………………………………六五 寅三、宣說隨順毁犯事相……………………………………………六五 寅四、宣說有犯自性相………………………………………………六五 寅五、宣說無犯自性相………………………………………………六六 寅六、宣說出所犯相…………………………………………………六六 寅七、宣說舍律儀相…………………………………………………六七 壬三、釋本母(分二) 癸一、標數略答………………………………………………………………六九 癸二、請問及答釋(分二) 子一、請問…………………………………………………………………七〇 子二、世尊答釋(分二) 丑一、如數標名…………………………………………………………七〇 丑二、依次解釋(分十一) 寅一、解釋世俗相(分二) 卯一、標數…………………………………………………………七〇 卯二、列名解釋……………………………………………………七〇 寅二、解釋勝義相……………………………………………………七一 寅三、解釋菩提分法所緣相…………………………………………七二 寅四、解釋八行觀相(分三) 卯一、略舉數目……………………………………………………七二 卯二、如數標名……………………………………………………七二 卯三、依次解釋(分八) 辰一、解釋諦實相………………………………………………七三 辰二、解釋安住相(分三) 巳一、明安立我法二執………………………………………七三 巳二、明安立四種授記………………………………………七三 巳三、明安立隱密顯了………………………………………七四 辰三、解釋過患相………………………………………………七五 辰四、解釋功德相………………………………………………七六 辰五、解釋理趣門(分三) 巳一、略舉數目………………………………………………七六 巳二、依數標名………………………………………………七六 巳三、疏依顯揚聖教論由略廣二門分析(分二) 午一、略說由後二理趣隨釋前三理趣(分三) 未一、由離二邊理趣隨釋真義理趣……………………七六 未二、由不思議理趣隨釋證得理趣……………………七七 未三、由意樂理趣隨釋教導理趣………………………七七 午二、廣釋六種理趣(分六) 未一、釋真義理趣………………………………………七八
解深密經疏卷第三十六
曼殊室利!若于是處,我依聲聞及諸菩薩,顯示別解脫及別解脫相應之法,是名調伏。
以下第二、釋調伏。于中分二:一、略示其相,二、問答分析。此即第一、略示其相。
(此段經中)言「是處」者,示(調伏正法)所依之處;「我」是如來自稱,即于五蘊上所安立名。
謂如來為諸聲聞及菩薩等,所有顯示別解脫及別解脫相應之法(皆名調伏)。
凡是七眾所受律儀戒法,皆名別解脫。其中差別,即二乘所受,唯于身語七支安立為體;菩薩則總于身等三業安立為體。
其中,「別解脫」一名,亦有不同解釋。
如說一切有部諸教典中,是以八眾初受律儀時之表色,別別棄捨各種惡故,立別解脫及業道名。如《俱舍論》(卷十四第三頁)云:「別解律儀名差別者,頌曰:俱得名尸羅,妙行、業、律儀,唯初表、無表,名別解、業道。論曰:能平險業,故名尸羅。訓釋詞者,謂清涼故。如伽陀言:『受持戒者,身無熱惱,故名尸羅。智者稱揚,故名妙行。訓釋詞者,所作自體……能防身語,故名律儀。』如是應知,別解脫戒通初後位,無差別名;唯初剎那表及無表得別解脫及業道名。謂受戒時,初(剎那之)表及無表,別別棄捨種種惡故,依初(剎那)別(別棄)捨(諸惡之)義,立別解脫名;即于爾時所作究竟,依業暢(明顯)義,立業道名。故初剎那(之無表色)名別解脫,亦得名曰別解律儀,亦得名為根本業道。從第二剎那乃至(律儀)未捨,不名別解脫,名別解律儀;不名業道(業不明顯,故),名為後起。」詳如彼論所說。
《顯揚聖教論》及《阿毗達磨順正理論》中所說,亦多分與《俱舍論》所說相同。其中有差別者,謂由三種義,立別解脫名。初一種解釋,與《俱舍論》所說相同;中一種解釋,謂「又是初所修,故名別解脫」云;後一種解釋,謂「又彼(律儀)初起,即能最初超越危險惡趣,故名別解脫」云。
復有一說。謂由七支大種為因,各別解脫,故名別解脫。此與靜慮(生)及道生律儀共以七支為因之義不同,(別解律儀)以一大種為體故。如《俱舍論》(卷十三第十二頁)云:「于中,欲界所有無表等流、有受有漏別異大生。『異大生』言,顯身語七支一一是別大種所造。定生無表差別有二,謂諸靜慮(律儀及道所生)、無漏律儀。此二(律儀)俱依定所長養,無受、無異大種所生。『無異大』言之斷定辭,顯此無表七支以同一具四大種為因所生。所以者何?所依大種如心唯一,無差別故。」《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及《顯揚聖教論》中,亦與《俱舍論》所說相同。
復次,《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卷三十六第十六頁)云:「(于前所說三律儀中,何等律儀隨心而轉?唯後二種:)謂靜慮生及道生二種律儀,是隨心轉律儀;別解脫律儀,非隨心轉律儀故。」(姑蘇論本字句與此略異)。
復次,由散亂心所作之善,由于身語是與心異行共有之等流因,故亦名為別。
又戒是涅槃之初因故(名為解脫)。如《顯示別教經》云:「戒是真正隨順解脫之法,故名別解脫。」又「別解脫」者,別謂各別,解脫即涅槃果。靜慮生及道生二種律儀,是能證得真正解脫(之因);「別解脫律儀」者,謂身語善雖為散心所造,然是屬於涅槃究竟果品,故名別解脫。又靜慮生及道生二種律儀,由是與心俱行,亦即同是趣向涅槃究竟果位;此別解脫律儀雖與心異,由是趣向寂滅果故,從遠而得別解脫名。又別解脫律儀,唯是現在若止若行,及屬根本遮止所攝;靜慮生及道生二種律儀,既屬遮止三世,亦唯根本遮止,故名別解脫云。
大乘教典中說,七眾正受各種律儀,由是別別防惡,即與靜慮生及道生二種律儀相同。七眾正受律儀,即防惡非異,故得別解脫。言「解脫」者,謂解脫七惡,證得涅槃解脫果故,名曰解脫。并未曾說從異大種立別解脫名。
此經中所言「別解脫相應之法」,亦有兩種解釋。有一類言:正戒之因、緣,及其隨順,皆名相應之法云。有一類言:身等三業是戒自性,與心相應之心所法,即名相應之法云。「法」之聖言,即指調伏。
世尊!菩薩別解脫,幾相所攝?
以下第二、問答分析。于中分二:一、請問,二、答示。此即第一、請問。
由以主要所問為緣,故唯言「菩薩別解脫」。
善男子!當知七相。
以下第二、如來正答。此又分二:一、略示,二、分別宣說。(此即第一、略示)。
一者、宣說受軌則事故等。(「二者、宣說隨順他勝事故,三者、宣說隨順毀犯事故,四者、宣說有犯自性故,五者、宣說無犯自性故,六者、宣說出所犯故,七者、宣說捨律儀故。」)
以下第二、分別宣說七相。由于宣說七相,而分為七:其中言「一者、宣說受軌則事故」者,即是第一、宣說受軌則事相。
由于此是宣說受戒軌則,故第一名受軌則事。《相續解脫經》中作「宣說受威儀」,《深密解脫經》中作「說受持法」。
若廣說此受律儀法,當如《瑜伽師地論》〈菩薩地〉中所說而得了知。
又受律儀軌則者,如《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二第三頁)云:「云何名為軌則圓滿?謂如有一,或于威儀路,或于所作事,或于善品加行處所,成就軌則。隨順世間,不越世間;隨順毗奈耶,不越毗奈耶。故名軌則圓滿。」廣如彼論所說。《顯揚聖教論》中亦如是釋。
「二者、宣說隨順他勝事故」者,是第二、宣說隨順他勝事相。
謂若有違犯四種重罪,則彼定為他勝煩惱之所制伏。
他勝處法共有四種,如《瑜伽師地論》中云:「(若諸菩薩,)為欲貪求利養恭敬,自讚毀他;及性慳吝故,于諸有情不施財法;由忿恨故,捶打有情;發粗惡言,謗菩薩藏,宣說邪法等四種他勝處法。」詳如彼論(卷四十第十八頁)所說,(字句略有不同。)
復有十種他勝處法,即于前說四種之上,再加斷命、不與取、邪淫、妄語、酤酒,及說他過失等,當如《梵網經》及《指鬘經》中所說而得了知。
「三者、宣說隨順毀犯事故」者,是第三、宣說隨順毀犯事相。
此指前說重罪以外其他輕罪。如《梵網經》所說四十八種輕罪,及《瑜伽師地論》所說各種輕罪。詳如彼等經論所說。
「四者、宣說有犯自性故」者,是第四、宣說有犯自性相。
言「有犯自性」者,《瑜伽師地論》中說為「(有犯)有所違越」等罪。如彼論(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第一頁)云:「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于一日中,若于三寶,若不以其或少或多諸供養具而為供養,下至以身一拜禮敬,下至以語一四句頌讚佛法僧真實功德,下至以心一清淨信隨念三寶真實功德,空度日夜,是名有犯有所違越。」乃至廣說。
「五者、宣說無犯自性故」者,是第五、宣說無犯自性相。
即是無制罪。或如《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第十九頁)云:「又一切處無違犯者,謂若彼心增上狂亂,若重苦受之所逼切,若未曾受淨戒律儀,當知一切皆無違犯。」又《瑜伽師地論》云:「云何無犯?略有四種:」三種已如上文所說,再加初修業者。
「六者、宣說出所犯故」者,是第六、宣說出所犯相。
謂即發露懺罪及出所犯之法。如《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第十九頁)云:「若諸菩薩,以上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失戒律儀)應當更受。若中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應對于三補特伽羅,或過是數,應如發露除惡作法。……若下品纏違犯如上他勝處法,及餘違犯,應于一補特伽羅,發露悔法,當知如前。若無合法補特伽羅可對發露,悔除所犯,爾時菩薩以淨意樂,起自誓心:我當決定防護當來,終不重犯。若如是作,是名于犯還出還淨。」詳如彼論所說。
「七者、宣說捨律儀戒故」者,是第七、宣說捨律儀相。
《瑜伽師地論》〈菩薩地〉云:「菩薩若用軟中品纏,毀犯四種他勝處法,不捨所受淨戒律儀;上品纏犯,即名為捨。若諸菩薩毀犯四種他勝處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德,當知說名上品纏犯。非諸菩薩暫一現行他勝處法,便捨菩薩淨戒律儀;如諸苾芻犯他勝法,即便棄捨別解脫戒。若諸菩薩由此毀犯,棄捨菩薩淨戒律儀,于現法(即現世)中堪任更受,非不堪任;如苾芻住別解脫戒,犯他勝法,(則)于現法中不任更受。略由二因,捨諸菩薩淨戒律儀,一者、棄捨無上正等菩提大願,二者、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若諸菩薩……不捨無上菩提大願,亦不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若諸菩薩轉受餘生,上中下三,一切生中,于所正受菩薩淨戒律儀皆不棄捨。若諸菩薩轉受餘生,忘失本念,值遇善友,為欲增長菩薩戒念,雖復重受,而非新受……。」
復次,《瑜伽師地論》中,說由四緣捨此律儀。如彼論云:「復次,若有不捨如是律儀,當知餘生亦得隨轉,彼戒非捨。又捨因緣,略有四種:一者、決定發起(與)受(戒)心不同之心;二者、若于領會語言人前,故意發起棄捨語言;三者、總別毀犯四種他所勝法;四者、若以增上品纏,總別毀犯隨順四種他所勝法。由此因緣,當知棄捨菩薩律儀。若有還得清淨受心,復應還受。」(以上幾段論文均見金陵論本,但字句略有不同)
至于捨聲聞戒緣有多少,諸教典中所說亦各不同。
說一切有部教典中,言捨戒因略有五種。如《俱舍論》(卷十五第五頁)云:「且云何捨別解律儀?頌曰:捨別解調伏,由故捨、命終,及二形俱生,斷善根、夜盡。……論曰:言調伏者,意顯別解律儀,由此(律儀)能令根調伏故。唯除近住(律儀),所餘七種別解律儀,由四緣捨:一、由(決定)意樂,對有解人發有表業,捨學處故;二、由棄捨眾同分故;三、由二形俱時生故;四、由(彼)所(依之)因善根斷故。捨近住戒,由前四緣及由夜盡。是故總說別解律儀由五緣捨。(問:)何故捨戒由此五緣?(答:一)與受(戒)相違表業生故,(二、)所依之身捨故,(三、)所依(之身)變故,(四、)所(依之)因(善根)斷故,(五、)過期限故。」《阿毗達磨順正理論》、《顯揚聖教論》及《大毗婆沙論》等中所說五種捨學處因,亦與《俱舍論》所說相同。
《雜阿毗達磨心論》(金陵刻經處版本卷四第十七頁)云:「謂住律儀而犯律儀者,是犯戒(非捨戒),當知彼人仍住持戒,只是犯戒。彼若悔者,即捨犯戒而住持戒。如富人負債,名富者,亦名負債者。若還債已,唯名富者。(彼亦如是。)」《俱舍論》及《大毗婆沙論》亦如是說。
法密部(即法藏部)師言,由六種因捨別解律儀。其中五種,與《俱舍論》所說相同;又說正法滅時,(亦能捨戒)。如《俱舍論》(卷十五第六頁)云:「有餘部言:由正法滅,亦能令捨別解律儀。以法滅時,一切學處、結界羯磨皆止息故。」
經部師論典中說,由五因捨戒。亦與《俱舍論》所說相同。雖然未說夜盡一種,但其餘重罪皆已說故。又《俱舍論》(卷十五第六頁)云:「有餘部說:于四極重感墮罪中,若隨犯一,亦捨勤策(即沙彌)、苾芻律儀。」
若就大乘教典中說,則聲聞律儀由五因捨,此與經部師所說相同。如《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第十二頁)云:「問:有幾因緣,苾芻律儀受已還捨?答:略有五因。或由捨所學處故,或由犯根本罪故,或由形沒二形生故,或由善根斷故,或由棄捨眾同分故,苾芻律儀受已還捨。若正法毀壞、正法隱沒,雖無新受苾芻律儀,然先已受得,當知不捨。」廣如彼論所說。
曼殊室利!若於是處,我以十一種相,決了、分別、顯示諸法,是名本母。
以下第三、釋本母。於中有二:一、標數略答,二、請問及答釋。此即第一、標數略答。
何等名為十一種相?
以下第二、請問及答釋。此亦有二:一、請問,二、答釋。此即第一、請問。
一者、世俗相,二者、勝義相,三者、菩提分法所緣相,四者、行相相,五者、自性相,六者、彼果相,七者、彼領受開示相,八者、彼障礙法相,九者、彼隨順法相,十者、彼過患相,十一者、彼勝利相。
以下第二、世尊答釋。於中有二:一、如數標名,二、依次解釋。此即第一、如數標名。
《相續解脫經》及《深密解脫經》中所說之名,與此略有不同。《瑜伽師地論》及《顯揚聖教論》中,與此經所說相同。
世俗相者,當知三種。
以下第二、依次解釋十一種相。由於解釋十一種相,而分為十一。第一、解釋世俗相中,又分為二:一、標數,二、列名解釋。此即第一、標數。
一者、宣說補特伽羅故,二者、宣說遍計所執自性故,三者、宣說諸法作用、事、業故。
此即第二、列名解釋。
即依三種相解釋世俗相。如《顯揚聖教論》(卷五第四頁)云:「復次,頌曰:初說我、法、用,為隨餘故說。……論曰:初世俗諦,說我、說法及說作用。『說我』者,謂說有情、命者、生者、補特伽羅、人、天、男、女、佛友、法友,如是等。『說法』者,謂說色、受,如是等。(『說作用者,謂說能見、能聞、能生、能滅如是等。是謂世俗諦應知。此雖非實有,然依世俗故說有。』)問:若世俗諦非勝義有,為何義故說?答:為隨餘故說。謂欲隨順勝義諦故,說世俗諦。」
又《三無性論》(天津刻經處版本卷上第十五頁)云:「問曰:俗諦何相?答曰:俗諦有三相,謂說我、說法、說事。說我者,謂(說)我、眾生、壽者、行者、天、人、男、女等。說法者,謂(說)色、受、想、行、識等。說事者,謂(說)見、聞、生、滅等。名世俗諦。」
勝義相者,當知宣說七種真如故。
此即第二、解釋勝義相。
《顯揚聖教論》(卷十六第十一頁)云:「頌曰:當知勝義諦,謂七種真如。……論曰:……勝義諦者,謂七種真如。已如上文〈攝事品〉中所說。」問:何因緣故,真如有七種?何為勝義諦?答:是二種勝智所行境故,謂根本出世智及後得世間智。此種勝義,無戲論故,非其餘(智)所行之境。
又《三無性論》云:「勝義諦者,謂七種真如。」詳如彼論所說。
菩提分法所緣相者,當知宣說遍一切種所知事故。
此即第三、解釋菩提分法所緣相。
謂即念住等三十七菩提分法所緣之境。已如前說。
行相相者,當知宣說八行觀故。
以下第四、解釋八行觀相。於中分三:一、略舉數目,二、如數標名,三、依次解釋。此即第一、略舉數目。
此中,「行相」者,謂識行相;「相」者,謂體相。由於正說道品及能緣識之相,故曰「行相相」。
問:何故于(說)真如等(已,復)說行相相?答:謂宣說八種境已,顯示瑜伽觀察故。
云何名為八行觀耶?一者、諦實故,二者、安住故,三者、過失故,四者、功德故,五者、理趣故,六者、流轉故,七者、道理故,八者、總別故。
此即第二、如數標名。
下當一一顯示,此處故未詳說。
《顯揚聖教論》(卷二十第十四頁)云:「一、觀察諦行,二、觀察建立行,三、觀察過失行,四、觀察功德行,五、觀察理趣行,六、觀察流轉行,七、觀察道理行,八、觀察廣略行。」彼論雖於一一名中首置「觀察」,尾置「行」字,然其義理皆與此經所說相同。
諦實者,謂諸法真如。
以下第三、依次解釋。由於解釋八行觀相,而分為八。此即第一、解釋諦實相。
謂由根本智現觀真如,不棄自性,故名為「諦」;非屬虛妄,故名為「實」。因此說為「諦實」。
安住者,謂或安立補特伽羅,或復安立諸法遍計所執自性。
以下第二、解釋安住相。於中分三:一、明安立我法二執,二、明安立四種授記,三、明安立法及分別。此即第一、明安立我法二執。
謂由遍計、執我及法為實有者,是由妄心,於無勝義,但隨妄心執為實有,故名安立。如《成唯識論》(卷一第二頁)云:「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
或復安立一向、分別、反問、置記。
此即第二、明安立四種授記言論。
謂依答辯方法,安立四種授記,故曰「安立」。
如《佛地經論》(卷六第十五頁)云:「言四記者,一、一向記,二、分別記,三、反問記,四、默置記。一向記者,如有問言:一切生者決定滅耶?佛法僧寶良福田耶?如是等問,應一向記:此義決定。分別記者,如有問言:一切滅者定更生耶?佛法僧寶唯有一耶?如是等問,應分別記:此義不定。反問記者,如有問言:菩薩十地為上為下?佛法僧寶為勝為劣?如是等問,應反問記:汝望何問?默置記者,如有問言:實有性我為善為惡?石女兒色為黑為白?如是等問,應默置記,不應記故,長戲論故。」
若廣分別,當如《瑜伽師地論》、《大智度論》、《十地經》、《大般涅槃經》、《俱舍論》、《阿毗達磨順正理論》及《大毗婆沙論》等中所說而得了知。
或復安立隱密、顯了記別差別。
此即第三、明安立隱密顯了。
謂諸如來為隨根器而饒益故,有時安立隱密,有時安立顯了,而為說法。如《顯揚聖教論》(卷二十第十四頁)云:「若建立隱密、顯了記論。」
於此二種教言,亦有不同解釋。
有一類言:凡是辭近而旨遠者,即名隱密。如《妙法蓮華經》云:「設若有人禮佛一拜,或者稱讚一句,彼等一切皆得成佛」云。若辭與旨皆長遠者,即名顯了。如《善戒經》(即菩薩善戒經)等中說:「須經三無數劫始得成佛」云。
有一類言:如《般若波羅密多經》說:「一切諸法空而寂靜」者,即名隱密。《解深密經》中三性全說,謂空與不空二種皆有者,即名顯了云。
有一類言:小乘正法即為隱密,大乘正法即為顯了。如《顯揚聖教論》(卷六第十二頁)云:「九、隱密教,謂多分聲聞藏教;十、顯了教,謂多分大乘藏教。」
有一類言:意指不同,名曰隱密。如《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云:「隱密意指者,謂以名、句、文身詮說此義,而隱密轉變,更顯餘義。如經言:『逆害于父母,王及二梵志,誅國及隨行,是人說清淨。』今此頌中,詮表世間共許極重罪惡文字,轉變密顯餘清淨義。」何等名為世間共許極重罪惡文字?謂所有逆害父母、王及二種多聞梵志,誅戮國人及隨行牲畜等惡業,皆名不清淨。其中所言「轉變(此文字)密顯餘清淨義」者,謂(轉逆害父母等言,變為密顯永斷愛若業。所以者何?)「若愛,若業,若有取識,戒、見二取,眼等六處,及所行境等為緣(流轉生死),如其次第,名父母等,法相似故。」廣如彼論所說。又文義相順者,即名顯了。謂如「逆害父母」等言,由是極重罪業,名不清淨;「侍奉父母」等言,名為清淨云。
過失者,謂我宣說諸雜染法,有無量門差別過患。
此即第三、解釋過患相。
謂所有顯示三漏、四結、九縛、十纏等多種煩惱差別過患。
功德者,謂我宣說諸清淨法,有無量門差別勝利。
此即第四、解釋功德相。
謂所有顯示神通、解脫、等持、力、無畏等各種功德差別。
理趣者,當知六種。
以下第五、解釋理趣門。於中有二:一、略舉數目,二、依數標名。(此即第一、略舉數目)。
一者、真義理趣,二者、證得理趣,三者、教導理趣,四者、遠離二邊理趣,五者、不可思議理趣,六者、意趣理趣。
此即第二、依數標名。
《相續解脫經》中作「一者、真實義通達,二者、得通達,三者、說通達,四者、離二邊通達,五者、不可思議通達,六者、意通達」。《深密解脫經》中作六種通達相,多分與《相續解脫經》所說相同。
三、六種理趣,在《顯揚聖教論》中,由略廣二門分析。
(論中所言「略」者,即下文所說「前三理趣由後三理趣隨釋」。「廣」即「廣釋六種理趣」)此中(第一)「略說」者,如彼論云:「依理趣者,略有六種。謂真義理趣,乃至意樂理趣。此中前三理趣,由後三理趣隨釋(『應知』)。」
「(一、)由離二邊理趣,隨釋真義理趣。」(上一段文見顯揚聖教論卷六第九頁)「離二邊理趣者,略有六種(『應知』):一、遠離於不實有(而妄執為真實有之)增益邊,二、遠離於真實有(而妄執為不實有之)損減邊,三、遠離執常邊,四、遠離執斷邊,五、遠離受用欲樂邊,六、遠離受用自苦邊。」(上一段文見顯揚聖教論卷六第十三頁。)離二邊已,而順中道者,即名真義。
「(二、)由不思議理趣,隨釋證得理趣」(此一句文見顯揚聖教論卷六第九頁)(「不可思議理趣者,略有六種不可思議事」)者,謂一、我不可思議,二、有情不可思議,(「三、世間不可思議,四、一切有情業報不可思議,五、證靜慮者及靜慮境界不可思議,」)乃至「(六、)諸佛及諸佛境界不可思議。」(上一段文見顯揚聖教論卷六第十三頁,但文句有詳略)修因得果,說為證得。
「(三、)由意樂理趣,隨釋教導理趣」(此一句文見顯揚聖教論卷六第九頁)者,謂由開示意樂乃至堅固意樂(等十六種意樂),隨釋教導理趣。開示意樂乃至堅固意樂之義理,當如(唐玄奘阿闍黎所譯)《攝大乘論世親釋》及《無性釋》,又《梁(真諦阿闍黎所)譯(攝大乘論天親釋)》以及《大乘莊嚴經論》、《大乘阿毗達磨集論》、《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瑜伽師地論》等中所說而得了知。
又「此中,真義即是理趣,故名真義理趣;乃至意樂即是理趣,故名意樂理趣。于彼彼處無顛倒性,是理趣義。」(此一段文見顯揚聖教論卷六第九頁。)其中,「于彼彼處無顛倒性是理趣義」者,謂由各各體相所依之處無顛倒性,即是理趣義。
此中(第二)「廣說」(即廣釋六種理趣義)者,如彼(顯揚聖教)論云:「(一)、真義理趣者,略有六種(『應知』)。謂世間真實,(『道理真實,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及安立真實,』)乃至非安立真實。」(上一段文見顯揚聖教論卷六第九頁。)其中「世間真實者,謂一切世間,于諸事中,由串習所得,悟入智見,共施設世俗性。如於地謂唯是地,非火等。……又若略說者,謂此是此,非彼;如是謂彼是彼,非餘。若事,世間一切有情決定勝解所行,一切世間,自昔傳來,名言決定,自他分別,共為真實,非邪思搆觀察所取,是名世間真實。道理真實者,謂諸正智者有道理義,……依現、比、至教三量,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知事,以如實因緣證成道理所建立故,是名道理真實。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者,謂一切聲聞、獨覺無漏方便智、無漏正智、無漏後所得世間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者,謂于了解所知,能作障礙,故名所知障。若真實性,是解脫所知障智所行境界,是名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應知。」(此一段文見顯揚聖教論卷六第二頁至第三頁)廣如彼論所說。《瑜伽師地論》中亦如是說。
復次,彼(顯揚聖教)論又云:「安立真實者,謂四聖諦,苦真苦故,安立為苦;乃至道真道故,安立為道。問:何因緣故名為安立?答:由三種俗所安立故:(『一、由世間俗,二、由道理俗,三、由證得俗。』)一、世間俗者,謂安立田、宅、瓶(『盆』)、軍、林、數等,及安立我、有情等。二、道理俗者,謂安立蘊、界、處等。三、證得俗者,謂安立預流果等,及安立彼(預流果等)所依住法。復有四種安立,謂前三種,及由勝義安立。勝義諦性雖不可安立,然是內自所證故,為欲隨順及引生彼智,而依世俗安立。非安立真實者,謂一切法真如實性。」(上一段文見顯揚聖教論卷六第十頁,文句亦有不同。)《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四第十四頁)亦云:「云何非安立真實?謂諸法真如、圓成實自性,聖智所行,聖智境界,聖智所緣。」
常州本俱舍論作「受持戒樂」。
常州本作「所作自體、故名為業」。
常州本作「第二念」。
常州本無「之斷定辭」四字。
藏文疏中只引「宣說受軌則事故」一句,用「等」字概括其餘六事。茲為便于閱讀疏文,乃從解深密經中錄出餘六事。
金陵本瑜伽師地論中作「于日日中」。
金陵論本作「若于如來,或為如來造制多所,若于正法或為正法造經卷所;謂諸菩薩素怛纜藏摩怛理迦。若于僧伽,謂十方界,已入大地諸菩薩眾」。
金陵論本卷六十八第九頁作「一、初業,二、顛狂,三、心亂,四、苦受所逼」。
金陵經本作「四者行相」。
北京及德格版本藏文經疏中皆無「說作用者」至「然依世俗故說有」一段字。漢文顯揚聖教論中有。因此錄出添在疏中作為閱讀時之參考。
天津刻經處本三無性論卷上第十五頁云:「真諦者謂七種如如。」
藏文經疏中此處作「略廣」,下文解釋時又作「總別」。
下段經文及解釋中均作「明安立隱密顯了」。
常州論本作「秘密決擇」。
常州論本作「多聞」。
上段疏文、是疏中摘引雜集論文。其中有括弧()者,是譯者為便于閱讀疏文而摘錄之雜集論文。請將疏文與雜集論對閱即知。
顯揚聖教論作「意樂」。
楊州藏經院版本作「摧壞一切相意樂」。
楊州論本作「及由勝義俗安立」。
即【CB】,既【選集】 種【CB】,者【選集】 寶【CB】,〔-〕【選集】 有一【CB】,一有【選集】 搆【CB】,構【選集】
【經文資訊】CBETA 選集 第 3 冊 No. 3 解深密經疏(補篇)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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