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W0033 · 卷 8

入菩薩行論廣解

新編部類 · 寂天菩薩造頌 傑操大師註解 隆蓮法師譯

入菩薩行論廣解

入菩薩行論廣解卷八

辛三、學共不共止所攝禪定之理。分二:

壬一、釋論文;壬二、出品名。初中分三:

癸一、教修禪定;癸二、斷止之相違品;癸三、如何修止之理。初中分二:

子一、應修止之因;子二、教斷止之相違品。今初:

如是精進生起已,

應當心住三摩地,

人若其心極散亂,

如居煩惱齒隙中,

由於身心寂靜故,

種種散亂不能生。

如前所說於善踴躍之精進發起已,心應安住三摩地,心為沉掉所散亂之人,如居煩惱毒獸之齒隙中。云何斷除散亂耶?由於身心憒鬧諸欲分別等寂靜故,三摩地相違品之種種散亂則不生也。

子二、教斷止之相違品:

是故應斷世間法,

亦當捨離諸分別。

是故身寂靜之方便,應離世間親友等憒鬧。心寂靜之方便,應悉捨五欲等一切分別。經云:諸散亂者,世間禪定尚罕能生起,何況無上菩提?故乃至未得無上菩提心不應散亂也。

癸二、斷止之相違品。分二:

子一、離世間憒鬧等;子二、斷邪分別。初中分二:

丑一、辨世間貪著之事;丑二、如何斷之。今初:

由貪染著財利等,

故於世間不能離。

依於我我所執,內貪著有情,外貪名利文詞等故,即不能離世間染著,故於彼諸染著之事,應斷離也。

丑二、如何斷之。分四:

寅一、辨對治相;寅二、生起對治之方便;寅三、憒鬧之過患;寅四、依阿練若之功德。初中分二:

卯一、勸應斷貪著;卯二、辨能斷貪著之對治法。今初:

是故欲盡斷貪等,

智者應當如是知。

是故為盡斷外內諸貪著,於取捨善巧之智者,如下所說,應明辨思維也。

卯二、辨能斷貪著之對治法:

己知先須具足妙止已,

始生妙觀遍伏諸煩惱,

故應最初先勤求妙止,

現前成就不貪世間心。

先於隨一善法所緣,修專注一境,遠離沉掉,引生身心極其調柔之樂,是為止。次知以通達常遍具足空性之見,遍伏三界煩惱及其種子,以觀察實際法義之力,能引身心極其調柔,是為觀。當修如是止觀時,應先求止。若不先成就止,妙觀不起故。止者,亦以於外內世間身財等無貪,現證喜樂而成,貪身財,即隨沉掉自在轉故。

寅二、生起對治之方便。分二:

卯一、離內貪有情;卯二、斷內貪名利。初中分二:

辰一、貪之過患;辰二、知過應捨。初中分五:

巳一、勿遇可樂事;巳二、訶五欲誑惑;巳三、得已仍不知足;巳四、障礙解脫;巳五、虛度暇滿。今初:

若人自性是無常,

現前復貪無常法,

彼於千生流轉中,

欲見所愛不可得。

貪之過患者,謂自身速死無常之者,若復正貪著親友等無常法,彼貪著所愛者,由彼異熟,千生之中,或能一見所欲可愛之境耶?不能見也。

巳二、訶五欲誘惑:

若不見時心不歡,

不得平等安樂住。

若不見悅意者,又復如何?若不見彼,則不歡喜,意不安樂,令心散亂,不能平等住三摩地,亦不能得安樂也。

巳三、得已仍不知足:

見已仍復無厭足,

如前貪愛所逼惱。

從見所愛之法,由貪著故仍無厭足,還如前欲見未見之時,仍為貪愛所逼惱也。

巳四、障礙解脫:

若其貪於諸有情,

能令真性遍蓋覆,

亦能損壞厭離心,

終為憂苦熱惱逼。

以此之故,若貪著於諸有情,亦於真性普遍蓋覆,為現量親見勝義諦之障。由貪著有漏法故,亦能壞厭離生死之心,不能得解脫。悅意之人,最後亦決定相離,終為憂惱所逼也。

巳五、虛度暇滿:

若人如是邪思維,

能令此生無義逝。

若唯於欲境,思之不忘,此生當無義空過,暇滿便成虛度也。

辰二、知過應捨。分二:

巳一、思維過患;巳二、斷彼之理。初中分二:

午一、廣釋;午二、攝義。初中分三:

未一、失壞大義且引入惡趣;未二、勿近愚夫難與為侶;未三、依彼無益有損。今初:

由於無常親友故,

卍字法輪亦能壞,

善根相等諸愚夫,

同行定趨於惡趣,

善根不等能相引,

依止愚夫何所為。

為速散無常之親友,不變卍字之解脫,及證彼方便之正法,亦能失壞,愚夫善根相等,與彼同事而行,決定趣於惡趣。若諸聖人,今得人身,能引善根不相等者,依止愚夫異生何為?所欲之義不能成辦,增長非所欲故。

未二、勿近愚夫難與為侶:

一剎那間成親友,

於須臾頃復成仇,

於歡喜處生瞋怒,

取悅愚夫誠難事。

說饒益語反生瞋,

於我利益復遮止,

若於其言不聽茫,

頓起瞋心入惡趣。

心相續不堅固故,一剎那間能成親友,於僅略說一惡語之須臾頃復能成仇。於歡喜處,令作善法,亦生瞋恚,異生愚夫,難於取悅,於己有益之語,亦生瞋恚也。不僅此也,且於我為利益因之善法,多方遮止。若不聽其言,即於我生瞋,入於惡趣。

未三、依彼無益有損:

勝者嫉妒等者諍,

劣者生慢贊生驕,

逆耳之言生瞋恚,

誰依愚夫能獲益。

友愚夫者因其人,

自讚毀他生大罪,

樂著生死談論等,

任何不善皆能生。

又愚夫者,於勝己者嫉妒,於相等者諍競,於劣於己者起我慢。若讚歎之則生驕矜,若說逆耳之言則生瞋恚。誰能依於愚夫得饒益乎?不唯不得饒益,又復狎近愚夫,則對彼愚夫,贊己毀他,為王賊等樂著生死之談論,任何不善皆定能出生,故不應與愚夫為侶也。

午二、攝義:

如是於我及於他,

由此唯能成損害。

若爾,於我及彼愚夫,由此互相親近,互為惡友,唯有損害而已。

巳二、斷彼之理:

彼既不能利益我,

我亦不能成彼義,

於彼愚夫當遠避,

暫遇歡喜作恭敬,

於彼不應太親密,

僅如常人斯為美,

猶如蜂採花中蜜,

惟從其處取法義,

宛如從昔未相識,

不相親暱住憒鬧。

若爾,愚夫異生,既不能利益於我,我亦不能利益於彼,故應遠避愚夫,樂處寂靜也。若偶爾相遇,宜歡喜為作恭敬,令彼歡悅,亦不應太相親密,僅如暫遇之通常人,遠離貪瞋而已,斯為善也。如村內行乞食等時,亦應如蜂採花中之蜜,於色等無所貪著。資生行道,為法義故,受取法衣僧伽黎等。於諸士夫,如昔從未相識,應離親暱憒鬧而住,亦猶如是。

卯二、斷外貪名利等。分二:

辰一、有境之罪;辰二、境之罪。初中分二:

巳一、我慢之過患;巳二、貪著之過患。今初:

我有利養及恭敬,

我為眾人所歡喜,

若起如是驕慢言,

死後當生大怖畏。

我得眾多利養,我受恭敬,我為眾人所歡言,若說如是等驕慢言,由我慢及貪著之罪,當墮地獄中,死後發生可怖之事也。

巳二、貪著之過患:

是故若由愚癡心,

貪著種種可樂事,

彼彼總皆成虛空,

唯能生起苦自性,

故諸智者不應貪,

由貪能生怖畏故。

是故於有利事業愚昧無知之心,所貪著之種種境,彼彼總歸皆成虛空,其果唯能發起苦性。是故於取捨善巧者,於利養不應貪著,由貪能生惡趣怖畏故。

辰二、境之罪。分二:

巳一、欲境不可保信;巳二、毀譽無所損益。今初:

諸法自性散離故,

當堅信解當觀察,

若能獲得多財利,

亦能獲得美名聞,

盡其所有名利聚,

所欲於我皆無干。

雖有此諸所貪之境,而不可保信,彼皆決定自性散離,當堅信解,當深觀察。雖得如是利養眾多,名聞顯揚,而死時名利之聚,凡所欲者,悉皆無關,死時彼等悉皆不能相隨去故。

巳二、毀譽無所損益:

若有他人罵詈我,

讚揚於我有何樂,

若有他人讚揚我,

罵詈於我何不樂。

於毀譽不應貪瞋,若有他人背罵我,有人當面讚我,何足為喜?有障其歡喜者故。若有他人讚我,或有人罵我,何足為憂?毀譽不能高下我,故於彼不應貪瞋也。

寅三、憒鬧之過患。分二:

卯一、愚夫難近不應貪著憒鬧;卯二、引證。今初:

有情勝解種種別,

如來尚難令歡喜,

況復惡人如我者,

故於世法勿貪著。

不得助時既加訶,

得利之時復譏毀,

有情自性難親近,

云何能令生歡喜。

有情勝解種種差別,不能盡人悅之。佛以種種事業,為作利益,尚不能令彼歡喜,況不知其意樂,如我之惡人不能得其歡心,更何待言?是故應捨狎近世間之意樂。彼諸有情於不得援助者,則輕之曰:彼先世不作福德所致也。於得利養者,則又毀之曰:彼行於邪命也。彼等自性難以習近,故彼諸愚夫云何對我能生歡喜?不生歡喜,故不應狎近也。

卯二、引證:

愚夫唯求自利故,

非得自利不歡喜,

愚夫一切非親友,

是諸如來所宣說。

何以故?愚夫無論如何,唯求自利,此外更無他事,能令歡喜,任何愚夫異生,悉不可為親友,是諸如來之所宣說也。《月燈經》云:「凡夫不可為親友,縱與彼說如法語,意不信從生瞋恚,現前顯示凡夫行。」又云:「縱久親近諸愚夫,後時仍復成疏遠,愚夫體性既廣知,智者於彼不依止。」

寅四、依阿練若之功德。分五:

卯一、伴侶殊勝;卯二、處所殊勝;卯三、養命殊勝;卯四、分別殊勝;卯五、不散亂殊勝。今初:

叢林鳥獸及草木,

從不能為逆耳言,

與彼同遊則安樂,

何時我能與為侶。

多聞智者,勿與愚夫為侶,應住林間。林間鳥獸樹木,皆不能為逆耳之言,與之為伴,則得安樂,應當發願,何時我方能與彼等共住也。

卯二、處所殊勝:

石室廢祠空舍宅,

或住濃蔭大樹前,

佛子何時能如是,

於家無貪無顧戀,

無主攝持之住所,

自然成就空曠地,

自在受用無貪著,

何時我得居其處。

處所謂山巖地穴,或空廢天祠,或大樹近旁,盡其所有可樂住處,悉可居住。於家宅等先捨棄已,欲後不復取者,應當發願,何時能於家宅,不復回顧,無所貪著。無主攝持之所,自然空曠之地,自在受用,於身財等悉無貪著,應當發願,我何時方能住於其處也。

卯三、養命殊勝:

一鉢支身度時日,

蔽體唯依糞掃衣,

此身脫然無藏護,

何時住此無畏處。

土鉢摶食,以度時日,著他人所棄不用之衣,無可竊掠者,此身雖脫然獨處,不作藏護而無盜賊等怖畏,何時方能如是而住?當再再發願,亦應修加行也。

卯四、觀察殊勝。分二:

辰一、於身貪之對治分別觀察;辰二、於親友貪之對治分別觀察。今初:

親身無常往屍林,

昔人白骨縱橫處,

我身可怖亦如是,

何時心能泊然住,

我身腐朽出惡臭,

貪食腥膻狐狸等,

聞之裹足不敢近,

當來必有如是事。

於自身起無常作意者,當往屍林,觀昔時他人死後之屍骸,與自身相等,同具可怖之法,應當發願,何時我心方能泊然而住,觀我此身亦具如是法也。應如《般若經》所說,起膨脹等想也。生起不淨想者,謂我此身當來必成朽腐,貪食不淨之狐狸等,聞其臭氣,亦厭惡不欲近前。如是思維,觀與屍林之屍身無別也。

辰二、於親友貪之對治分別觀察。分三:

巳一、不應貪著親友;巳二、明其故;巳三、等同一處一日之伴侶想。今初:

唯是此身出生時,

與生俱來骨肉等,

若尚散壞各分離,

餘親愛者何待言。

應斷與親友不離之貪著,此唯一之自身出生之時,與之俱來之骨肉等,尚且散壞,各各分離,由各各不相繫屬之業自在而來之餘親友等,其必分離,更何待言!當作速疾散離想也。

巳二、明其故:

生時獨來一人生,

死時亦唯一人死,

若他不能代受苦,

奚為姻親作障礙。

暫時共住,於彼無所貪著,生時獨自生,死時獨自死,依彼造集罪業,異熟苦等,若他人不能代受,何故為親而障礙善法?毫無利益,故不應貪著也。

巳三、等同一處一日之伴侶想:

宛如世間行旅人,

偶爾同投止宿處,

如是三有旅途中,

偶爾受生同一處。

如諸同行旅者,偶於一日,同投一止宿之處,由業力故,於三有旅途中,同一種姓,亦唯是血脈等之關聯,同一生處受生而已,不應貪著也。

卯五、不散亂殊勝。分二:

辰一、智者應依阿練若;辰二、依阿練若之功德。今初:

眷屬環繞徒悲苦,

應及四人尚未來,

從床榻上舁身起,

當早獨往叢林間。

生之終不外乎死。死時諸世間親友,悉為憂惱所逼,應及早乘未有四人從家宅床榻上舁舉其屍體之前,往森林中依止阿練若也。

辰二、依阿練若之功德。分三:

巳一、無憂惱逼;巳二、善品不壞增長;巳三、故我應依阿練若。今初:

既無親知亦無怨,

孑然一身住閑靜,

計我此身早已死,

即令今死復何恨。

住叢林間有何功德?無能生貪瞋之親,亦無懼作損害之怨,唯此一身,住寂靜處,捨諸親友,未死之前,已作如死之想,遠離貪著,雖死亦絕無人為之憂惱也。

巳二、善品不壞增長:

任令何人住於前,

不能令我生憂惱,

若修隨念如來等,

無能令心散亂者,

故我一人當獨往,

鬱茂蔥蘢林薄間。

住阿練若,雖有怨親等住於其前,悉不能以憂惱損害等,擾亂此住森林者,修隨念如來等,解脫及一切智道,故智者應離憒鬧住林間也。

巳三、故我應依阿練若:

無多憂惱常安適,

一切散亂皆寂靜。

是故住極其欣悅身心安樂之森林,易得養命之具,無多擾惱,無病等故,能生安樂,一切散亂悉皆寂靜,我應一人孑然獨住,損惱少善法增長故。

子二、斷邪分別。分二:

丑一、於五欲修厭患;丑二、於阿練若修歡喜。初中分三:

寅一、思維受用五欲果有怖畏;寅二、思維身等體性不淨;寅三、思維能生眾多不可受樂事。初中分二:

卯一、勸勤修善法;卯二、思維五欲過患。今初:

捨置別餘邪思維,

為令此心平等住,

亦為調伏自心故,

我當一心勤精進。

欲心害心等,別餘思維,悉皆捨置,修二種菩提心,我當專注一心思維法,平等住心,亦當依彼修實際義伏斷煩惱,故應勵力發勤精進也。《勇猛長者所問經》云:「復次長者出家菩薩,住寂靜處,應當思維,我今何故住寂靜處,唯住寂靜非善行也。乃至何故我今住寂靜處,應令所修善法圓滿故也。」

卯二、思維五欲過患:

若於今世若後世,

諸欲唯能生衰損,

今生殺縛及刑刖,

後世能成地獄苦。

貪著五欲,現生後世,諸欲能生廣大衰損聚,此生若殺若縛若割截刑刖,後世能成地獄等。《妙月女請問經》云「以欲為因有情墮地獄,貪著五欲成餓鬼畜生」云等。

寅二、思維身等體性不淨。分二:

卯一、觀屍林相思維過患;卯二、配合生時現法思維。初中分六:

辰一、所貪味者無果;辰二、最後不外棄於屍林;辰三、於自他身不應慳貪守護;辰四、不應施以裝飾;辰五、應極怖畏;辰六、於衣所覆者不應貪著。今初:

匍匐男女鬼卒前,

為彼再三作祈請,

或諸罪業或惡名,

為彼一切非所畏。

我寧趣入恐怖中,

亦寧耗損諸財物,

若於彼身能抱持,

善哉我心亦歡喜。

彼唯骸骨更無他,

不能自主亦非我,

何故於彼深好樂,

愛著不能趣涅槃。

於男女鬼卒之前,再三啟請,唯願我之匹偶,與我某甲,常得共住。為彼女故,我寧不避諸罪,或被惡名,乃至殺戮等災禍怖畏,亦寧趣入。為彼之故,耗損一切財物,亦所不恤,但於彼女之身,常能抱持,不亦善哉。如是好樂貪著之身,骸骨之外,更無他物,從初以來,非有自在,亦未屬於我,毫無所用,何故極其愛樂,周遍貪著不趣涅槃?應斷欲貪,勤趣解脫道也。

辰二、最後不外棄於屍林:

初時慇勤好護持,

後時驚愕何如此,

先為他見或未見,

恒以衣等覆其面。

汝昔迷戀貪著者,

今仍如前現量轉,

鳥鳶啄去現其形,

何故汝今欲逃避。

若彼女人,初美妙時,慇勤愛樂,藏護扶持,及時觀之,乃大驚愕。未至屍林以前,他人或見或否,有衣等覆其面。汝煩惱貪著之面,今正現量轉,死時於屍林中為鳥鳶等啄去其衣,極其顯明,如是見時,何故逃避?爾時亦應貪著也。

辰三、於自他身不應慳貪守護:

昔時若為他眼見,

汝心慳惜極防護,

云何今為他啄食,

汝心不惜不防守。

若他人目視汝之婦女,汝亦耽耽防守其身,今為鳥鳶等啄食之時,汝何不守護?應仍貪著守護也。

辰四、不應施以裝飾:

若見如斯朽肉堆,

鳥鳶狐狸所食啖,

何於鳥獸肴膳前,

花鬘旃檀莊嚴供。

復次,於屍林中,鳥鳶狐狸等見此朽肉,亦以為食。於鳥等所食之物,何故以花鬘旃檀金等莊嚴而供養之?生時亦不應施以莊嚴也。

辰五、應極怖畏:

久死屍骸不動搖,

汝今見之猶怖畏,

全身搖曳如起屍,

汝今見之何不畏。

住於屍林之時,見久死之屍骸不動者,汝猶怖畏逃避,今於生時猶如起屍,無論如何,應盡力發起如是思維之意樂。作如是想,云何不畏?應如是起屍不應貪著也。

辰六、於衣所覆者不應貪著:

若其覆蔽猶貪著,

何不貪愛未覆者,

若於屍骸非所樂,

何故抱持衣覆者。

若於衣覆之身,尚且貪著,棄於屍林之時,彼無蓋覆,何不愛樂?應亦愛之也。若棄於屍林者非所好,汝何故抱持衣覆者,等不淨故。

卯二、配合生時現法思維。分三:

辰一、現量不淨不應貪著;辰二、比量決定不應貪著;辰三、破淨執。初中分五:

巳一、於觸不應貪;巳二、破淨想;巳三、身心別別非所貪處;巳四、思維其罪歸於自身;巳五、形色非可貪處。今初;

同依於一食物中,

出生便溺及津唾,

此中便溺非所愛,

汝於津唾何愛樂。

若其樂著唯細滑,

兜羅棉枕何不貪,

謂無氣味及漏泄,

欲者唯為不淨迷。

諸具欲貪下愚人,

謂兜羅棉雖細滑,

不能兩兩相交會,

由斯不樂兜羅棉。

若謂所好為女人之津唾,二者之因,同為食物,果成便溺及津唾二者,此中不好便溺,何故獨好津唾?等是從不淨因生之不淨果故。於細滑兜羅棉枕,不能好樂,如觸女人,謂不如女人身有漏泄氣味,是諸具欲者,於不淨愚以為淨貪著之所行也。諸具欲愚昧之惡人,謂兜羅棉雖細滑,不能兩相交會,故不愛兜羅棉,此乃顛倒執著,故於觸不應貪也。

巳二、破淨想:

若謂所貪非不淨,

唯餘骨瑣筋絡纏,

血肉污泥塗其外,

此物何故置懷中。

汝身自具多不淨,

即彼堪供汝受用,

何故於他不淨囊,

貪求不淨生貪慾。

若謂所貪非為不淨,於骨瑣筋絡纏結之上,塗以肉泥,於彼女人,何故抱持?非所應也。復次汝身亦有眾多不淨,汝恒可自受用,何故於他人不淨皮囊,貪著渴慕,於自身不滿足,愛樂女人之身?不應爾也。

巳三、身心別別非所貪處:

若謂所好為肌膚,

妙著美觀為所欲,

肌膚色質本無心,

汝於是中何可樂。

若貪其心是何物,

不可觸知不可見,

誰能觸見所未聞,

無故抱持何所為。

若謂我不愛兜羅棉,而愛他身之肌肉,故欲觸欲見,則所樂者,非心自性,死人肌肉,汝何不愛樂?應當愛樂,然不如是,故不應貪著也。若謂貪著他人之心,汝所愛樂之心,復是何物?彼既不可觸亦不可見,未聞有能觸之者,於無義之身,抱持貪著,何為?毫無利益,不應貪著也。

巳四、思維其罪歸於自身:

他身自性唯不淨,

若不了知未為奇,

自身性亦唯不淨,

若不了知深可怪。

復次於別人之身,若不了知性為不淨,未足為奇,常時漏泄不淨之身,若亦不知性是不淨,深可怪也。此加重之語也。既知不淨,應破貪著也。

巳五、形色非可貪處:

離雲淨日照開敷,

新茁蓮房偏棄置,

未知汝貪不淨心,

耽斯穢窟有何樂。

離雲日光照射開敷之妙蓮,妙觸美觀等悉皆具備,汝貪著不淨之不淨心,何故捨彼而愛此不淨穢窟?不應愛樂,故於形色不應貪也。

辰二、比量決定不應貪著。分四:

巳一、是不淨生源作不淨想;巳二、是不淨果故作不淨想;巳三、喻明身不淨;巳四、於自身作不淨想。今初:

地面若為不淨污,

偶一觸之生厭惡,

他身不淨出生處,

汝今何故欲相觸。

復次若地方為嘔吐等不淨所污,偶一觸之,亦深厭惡,他人之身,為不淨出生之處,汝何好樂觸之?不應爾也。

巳二、是不淨果故作不淨想:

若於不淨既憎嫌,

從不淨田所出生,

從於不淨種子出,

他身何故置懷抱。

若非貪於不淨,從母胎不淨田所出生,胎中種子父母精血所生他人之身,汝何故置諸懷抱?不應貪著也。

巳三、喻明身不淨:

從不淨生不淨蟲,

於彼小蟲非所喜,

眾多不淨自性身,

從不淨生何可樂。

復次,汝於不淨中所生不淨小蟲,既不愛樂,汝於眾多不淨自性之身,從三十六種不淨物自性所生,何故愛樂?

汝今非唯於自身,

不淨自性不訶厭,

乃復於他不淨囊,

貪求不淨生貪慾。

汝不唯於自不淨不知訶厭,乃復於他不淨蘊,貪求不淨以充其不淨囊,而生貪慾也。

巳四、於自身作不淨想。分二:

午一、身不淨想;午二、若貪著彼應亦貪著屍林之身。今初:

龍腦旃檀可意香,

香粳時蔬諸美食,

但令入口復吐之,

地也沾污成不淨。

龍腦等可意香,大米或青菜,但令入口復吐棄之,地亦為不淨所污,故不應貪著也。

午二、若貪著彼應亦貪著屍林之身:

現見不淨有如此,

若猶於此心狐疑,

當往觀於屍林中,

所棄他人不淨體。

若知朽壞皮裂時,

能令人生大恐怖,

何故復於自他身,

後時貪著生歡喜。

若現見此身如是不淨,仍作淨想而起狐疑,當觀屍林中所棄他人不淨之身。既知其身皮破皺裂,極可怖畏,云何此後復於自身及他婦女之身,數數生起愛樂?非所應故,當觀等同屍林死屍,斷貪著也。

辰三、破淨執。分三:

巳一、故為莊嚴不能使身淨;巳二、身不免可怖性;巳三、作可厭想。初中分二:

午一、身不淨不能以旃檀等香使淨;午二、不相繫屬外來之香不能為貪著之因。今初:

身所薰染之香氣,

亦唯旃檀等非餘,

何故依於餘物香,

於餘人身起貪著,

若彼自性本臭惡,

於彼不貪何不可。

若謂身雖不淨,以旃檀等妙香薰之,故應愛樂身所薰染之香,亦唯是龍腦旃檀等,非餘人身所有。何故以無關外來之香為貪著他身之因?若身自性臭惡,於彼不貪有何不可?身貪能為眾苦之因故。

午二、不相繫屬外來之香不可為貪著之因:

世間貪著無義人,

云何於彼以香塗,

是則芬芳出旃檀,

於此身中何所有,

何故依於餘物香,

於餘人身起貪著。

世間貪著無義之人,為身貪故,盡力以旃檀等妙香薰之,然彼妙香,是旃檀之力,身於此中有何香力?絕無之也。何故依外在之香,於人身起貪?不應爾也。

巳二、身不免可怖性:

若時髮長爪甲深,

牙齒污穢垢膩染,

人身自性本如是,

袒露觀之堪怖畏,

如此刀劍傷自身,

云何於彼勤剪剔。

若謂剪薙髮爪端嚴可愛,髮長齒垢,穢氣所染是身自性,袒觀可畏,如以刀劍自殺其身,何故勤加剪薙?不應爾也。

巳三、作可厭想:

我執愚癡力所蒙,

於地顛狂頻洗濯,

僅見久死舊屍骸,

若於屍林猶壓捨,

搖曳屍骸遍城邑,

於此屍林何喜愛。

故諸人以愚我故,煩惱顛狂擾亂其心徒勞勤苦,洗濯地大體性凡人皆如是也。若偶見屍林枯骨,於屍林中身便生厭患,由彼意樂增上,於彼動搖枯骨遍滿之城邑屍林,尚愛樂否?不應愛樂也。

寅三、思維能生眾多不可愛樂事。分二:

卯一、總明;卯二、別釋。今初:

況復如是不淨物,

不酬其值不可得,

為成此事費勤劬,

亦遭地獄等災害。

如是不淨女人之身,仍非酬以財物等值不能得,為彼與我身故,求取資財現生辛苦,費大勤劬,後世復能成地獄等災害也。

卯二、別釋。分二:

辰一、不能得所愛樂;辰二、眾多不可愛樂過失隨逐。初中分四:

巳一、無愛樂之時杌;巳二、疲睏所苦不能享樂;巳三、跋涉遠道難遇所欲之事;巳四、為他所自在能致眾多非愛樂事。今初:

少年無力致資財,

及年方長此何用,

消磨歲月積財富,

老矣得之有何益。

童稚少年之時,不能為求女色而致資財,及其盛年,未得所求,以此資財復何所用?盛年能積財富,歲月既逝,身亦衰老,何用所欲?不能享受也。

巳二、疲困所苦不能享樂:

或有貪慾下劣人,

黎明而起極勤劬,

抵暮歸家身疲極,

僵然而臥如死屍。

或有具欲之僕役等下劣之人,黎明而起,服勞執役,身極疲頓,抵暮歸家,僵然而臥,猶如死屍,既不念欲,亦不能受欲也。

巳三、跋涉遠道難逢所欲:

或由煩惱遊異域,

跋涉長途受諸苦,

心欲求於諸女色,

而諸女色終難遇。

或有煩惱重者,遊諸異域捨離鄉里,跋涉長途,受諸苦惱,欲逢女色,而諸女色,終不得見,何況受欲。

巳四、為他自在能致眾多非愛樂事:

欲求自利諸愚人,

為彼彼事鬻自身,

彼不可得定無義,

徒為他業風所吹。

諸欲求自利者,昧於方便,為財利等事,鬻其自身。然不得其值,於己無益,徒為他人事業風所動搖,自無主宰,其後二人皆當受苦,不得所求也。

辰二、眾多不可愛樂過失隨逐。分五

巳一、自無主宰速疾捨壽;巳二、為他自在諸苦隨逐;巳三、能障解脫唐捐暇滿;巳四、思維過患發解脫心;巳五、思維貪著欲境為一切過患生源。今初:

或有出賣自己身,

他所僱傭無自在,

仍懼妻室育子時,

樹下祠中無宅舍。

欲貪欺誑諸愚人,

常稱求活故謀生,

不顧生命臨軍陣,

為利甘為人役使。

或復有人,自鬻其身,為人奴役,自無主宰,聽他使令,彼之妻室生子之時,仍恐自無家宅,或在樹下,或在神祠,隨其所遇隨地生產。為欲所狂之愚人,欲求長生,謂言求利,為養生命,而為求利故,不顧生命,衝鋒陷陣,為求利故,為人僕使,受種種苦。

巳二、為他自在諸苦隨逐:

具貪慾者或斷肢,

或貫尖杙為人幢,

或被弋矛相刺擊,

亦見投火焚其身。

為欲貪故,諸具欲者,或斷肢體,或違王令,尖杙所貫,或為矛戟刀劍所穿,或復烈火自焚其身,皆有之也。

巳三、能障解脫唐捐暇滿:

積聚守護散壞諸熱惱,

財為無邊衰損汝應知,

諸有貪著資財散亂者,

陷三有獄脫苦終無期。

於諸具足貪慾者,

所欲害多而利少,

猶如俯首轅下駒,

偶一嚼嚙路旁草。

畜生如是不為奇,

何可人為瑣屑事,

造諸惡業生諸苦,

壞我難得暇滿身。

積聚守護,終歸散壞,徒受逼惱,應知一切時中,財為無邊衰損之根本也。諸貪財者,於種種境其心散亂,為業自在,再再輪迴生死,欲脫三有苦而得解脫,終無其期。僅為現世貪著五欲之諸具欲者,有上述之苦等重大過患,鮮有安樂。如曳車之牲畜,行於路中,偶得一嚼路旁之草。唯為現世求樂除苦,畜生之力猶勝於人。畜生亦能成辦不足為奇之現生安樂極瑣屑事,何可為彼之故,令難得大義有暇圓滿?由貪顛倒境業,以諸苦而摧壞之,應思維如是過患,於暇滿所依,勤求心要也。

巳四、思維過患發解脫心:

所欲決定必壞滅,

能令墮於地獄等,

非為成於大義利,

長時所生疲極苦。

若僅以其俱胝分,

微苦即能成大覺,

具欲而行菩提道,

苦多菩提不可成。

如國王樂之五欲,亦決定壞滅,於彼貪著能令墮地獄等。非為大義利故,無始以來,役於五欲所有極大疲苦,僅以其百萬分之一難行之苦,成佛亦非難事。諸貪著惡法者乃不如是。諸具欲貪者,為求五欲所受之苦,較修菩提行所受尤大,而五欲之果,不能得菩提也。

巳五、思維貪著欲境為一切過患生源。分二:

午一、思維欲之過患;午二、於寂靜地修歡喜。今初:

當思地獄等諸苦,

利刀毒藥及猛火,

危巖及與諸怨敵,

無可比喻貪慾者。

思維為求五欲,造罪感果,受地獄等苦,知諸欲過患,雖利刀毒藥猛火危巖怨敵等,悉不可為喻,故於諸欲悉不應貪著也。

午二、於寂靜地修歡喜。分二:

未一、總明;未二、別釋。今初:

如是於欲生厭離,

於閑靜處生歡喜。

如前所說,於欲既生厭離,應於閑靜處生歡喜,於彼修禪定也。

午二、別釋。分三:

未一、處所等圓滿殊勝;未二、得自在之功德;未三、知足之功德。今初:

爭論煩惱悉空寂,

住於寂靜叢林中,

可愛月光旃檀香露滌,

廣大磐石適悅如華居,

萬籟蕭然微颸拂林薄,

為他饒益白淨善心生。

於寂靜處應如何住耶?如轉輪王受用五欲之樂,外道爭論他人貪瞋緣等之煩惱空寂,散亂息滅寂靜森林之內,先已修行具足善根之士夫,於清涼月光如旃檀香塗清涼之處,廣大磐石猶如華屋,舒適可愛無不悅意之聲音,林間微風輕柔寂靜,徐徐吹拂,以為點綴,於此處所,修菩提心等,生起為他饒益之心,諸瑜伽師依阿練若世間之樂更無過其上也。

未二、得自在之功德:

空屋樹下石室等,

隨心所欲而安住,

遠離執持守護苦,

無依無著放意行。

住無他人之空屋、樹下、石穴等,於何處欲住幾許時,即住爾許時,多所執持守護不壞等苦,悉皆遠離,無依無著,放意受用。

未三、知足之功德:

自在受用無貪著,

不為一物所繫屬,

所有知足受用樂,

雖南面王未易有。

處所受用,任其如何隨意自在享受,亦於彼無貪,於不屬於任何人之處所,僅依粗劣衣食,知足安樂,雖天人帝王亦不易得,智者應當勉力依阿練若也。

癸三、如何修止之理。分二:

子一、修自他平等之理;子二、修自他互換。初中分二:

丑一、總明;丑二、廣釋。今初:

依於如是種種相,

思維阿練若功德,

應即息滅諸分別,

應當修習菩提心。

最初應當勤修習,

自他不異平等捨,

所受苦樂相等故,

應護眾生如愛已。

應依於前所說種種相,思維憒鬧等寂靜之僻遠處之功德,追求五欲等之遍計,悉皆息滅而修菩提心。由何方便之門而修耶?應先勤修自他平等。彼復云何?如己求樂息苦,於他人之苦樂去取,亦應如是,為他求樂除苦,如己無異,愛一切有情悉如自身,而攝取守護也。

丑二、廣釋。分四:

寅一、釋修自他平等之義;寅二、修自他平等之法;寅三、如是修之功德;寅四、修自他平等即能生起。今初:

如手足等維有多差別,

同為一身悉皆所愛護,

如是別異眾生諸苦樂,

悉欲求樂如我等無異。

眾多無邊有情,於彼不能生起我想,欲令於彼之苦樂去取,如己相同,云何可得?各自身手足等多種差別,亦作我想等,同為一補特伽羅守護之一身,天人等趣差別,而彼等苦樂無別,觀其無差別,悉皆如我,執以為我,此樂我應成辦,此苦我應遣除,作如是想,此一切皆如彼而修,是修自他平等之義也。

寅二、修自他平等之法。分二:

卯一、破執苦樂去取不應相同;卯二、釋應修相等之故。今初:

既我自身所有苦,

不能損惱他人身,

故知但由執我故,

於自所苦難安忍。

如是他人之所苦,

雖未降臨加我身,

彼亦能令我生苦,

執為我故不能忍。

他人之苦不能損惱我,亦如我之苦不能損惱他人,不應除他之苦如除自苦。無過,若我之苦不能損惱他人,亦如他人之苦不能損我,縱然如是,此是我之苦,亦由自身於我貪著,方於自苦不能忍受,由修執持別餘有情為我,別人諸苦雖未降臨我身,亦作如是想,謂彼有情苦我當除遣,亦猶如是,由於有情貪執為我,故於彼之苦不能忍也。

卯二、釋應修相等之故。分三:

辰一、廣解;辰二、攝義;辰三、釋難。初中分三:

巳一、安立因;巳二、因決定;巳三、釋不能修自他平等之難。今初:

我應除去他人苦,

是苦受故如自苦,

我應為他作饒益,

是有情故如自身。

別餘有情之苦,我應除去,是苦受故,喻如我之苦。我應成辦,他人利益,安樂彼有情,是有情故,喻如於我自身成辦安樂。

巳二、因決定。分二:

午一、正顯因決定;午二、釋難。今初:

若時自他二者間,

欲求安樂均相等,

我於他有何差別,

何故唯勤求自樂。

若時自他二者間,

不欲受苦亦均等,

我於他有何差別,

何故護己捨他人。

觀自他苦樂應等一去取。若自他欲求安樂相等,我與他補特伽羅有何差別?毫無差別,何故惟勤求我之安樂,而不勤求他人安樂?不應理也。若自他不欲受苦相等,我與他有何差別?毫無差別,何故不守護他人安樂,惟成辦我之安樂,守護令不壞失?二者應同一成辦也。

午二、釋難:

若云他身所受苦,

不能損我故無關,

未來自身所受苦,

今亦無損何須護。

若謂我當受彼苦,

是為顛倒邪分別,

今時死者是餘身,

後時生是他身故。

若時彼人於彼苦,

唯彼自身當防護,

足之所作何關手,

何故於彼亦防護。

若云此雖不應理,

由執為我故能爾,

何故不執我為他,

此即應力求斷者。

若謂有情受苦,於我無損,故不守護,此極不應理。懼老年受苦,不應少年積集資財,懼明日及午後受苦,不應於今日及午前作除苦之方便。後來之苦,是未來苦,於先時之補特伽羅,不能作損害,何故畏懼,競競防守?當不應爾,若謂此時,我若不遮止後來苦因,後來我當受苦,故我於遮彼之道,應當勵力,此是謂今時我能受後時苦之遍計顛倒,死時之補特伽羅是餘身,後生時之補特伽羅復是餘身,彼二不可合為一故。論文之義,蓋謂既各各別異,一人之苦另一人不應為除,是以前後剎那各各別異之理而破,非觀待勝義而破也。復次何時處身份有何痛苦,應即以彼身份除遣防護之,如足為刺所穿非手之苦,何故以手防護足之苦,不應爾也。若謂不相關之苦,固不應以另一人為除之,然此中是由串習我執,於前後生及午前午後諸身,由彼唯一補特伽羅串習之我所執?令一人之苦,另一人為除此自有自在之我而不可執以為他者,即是應盡力斷除者也。補特伽羅我執,於貪著境顛倒決定出生一切衰損聚故。

巳三、釋不能修自他平等之難:

謂是相續及聚積,

如鬘軍等唯虛妄,

有苦者誰畢竟無,

此中誰為主宰者?

若無主宰受苦者,

一切有情無差別。

若謂彼二不能相比,各各補特伽羅不相繫屬,一補特伽羅之手足是一聚積,老少前後世是一相續,故後者一人之苦應一人為除,前者不爾,自所主宰之聚積相續亦應無有。所謂相續及聚積如鬘及軍等,是依自眾多支分安立之假法,亦是依前後眾多有續及有聚而安立之假法故,若謂是一補特伽羅之我所所攝是彼補特伽羅所自在轉變故於別異時處,一人之苦亦另一人為除,無所謂有苦者之補特伽羅我無故,彼補特伽羅有主宰者誰能主宰此苦樂,非誰所自在轉受,等相同也。以此之故無能主宰受苦之我,我與他之苦悉無差別,然有語言互相觀待之自他苦,應勤除他苦,亦如自苦也。

辰二、攝義:

是苦受故應為除,

此中何須定分別,

不須爭論問何故,

眾生之苦皆應滅,

若應除苦皆應除,

不除我亦如有情。

故他人之苦,亦是苦故,我應為除,何用決定判別自他分類?為他人之苦悉應除,則不復計較。諸有情苦於我無損何故應除?若為自苦非所欲而除之,一切之苦悉應除也。若不除他人之苦,則我之苦亦如他人之苦,非所應除。如於己愛著執持,於他亦應如是愛著執持,於除彼苦,應重視也。

辰三、釋難。分二:

巳一、思有情苦菩薩自身不隨苦自在轉;巳二、應思苦之理。今初:

或問大悲多生苦,

何故慇勤令生起,

菩薩思維眾生苦,

悲心何嘗令苦生。

或謂悲心以他一切苦為自所有,則苦甚多,何故不捨離苦,而反慇勤修令生起耶?菩薩思維有情苦,云何悲心增上能生多苦?彼能除自身一切苦故。

巳二、應思苦之理:

若以一苦為方便,

即能消滅眾多苦,

諸具悲者於自他,

悉皆應令生彼苦。

是故花月嚴菩薩,

雖知受彼國王害,

不求免除自身苦,

為盡眾生多苦故。

設遇輕微之苦,若以一苦,即能滅無邊眾生生死眾苦,則義利甚大,諸具悲者,應令自他生如是苦也。故如《三摩地王經》云,花月莊嚴菩薩,知有王難當殺其身,亦不避自苦,安然忍受,見其能盡眾多有情之苦,故不聽眷屬阻止,入於城內也。

寅三、如是修之功德。分五:

卯一、唯致力他利無有大苦;卯二、其樂殊勝故應利他;卯三、息自驕慢;卯四、不求果報;卯五、是故應修自他平等。今初:

若能如是修相續,

樂求息滅他人苦,

猶如鳧雁見蓬池,

不勞驅遣自趣入。

於自相續,如前所說修自他平等已,樂除他苦,欲除他苦。欲除彼故,如鳧雁趣入蓬池,雖自受苦乃至殺戳,亦踴躍歡喜無間趣入,為利他故,心無苦也。

卯二、其樂殊勝應作他利:

度脫一切諸有情,

幾許歡喜廣大海,

於彼若尚未為足,

何為欲求解脫樂。

今諸有情度脫三有,歡喜大海妙善充盈,所欲之事,悉皆成辦,豈尚不滿足,唯求一己解脫何為?於一切有情未作之事,應當憶念精進成其義利也。

卯三、息自驕慢:

如是雖作利他事,

不以為奇不驕舉。

如是於利他事增上歡喜,雖作他利,而不作我施恩惠想,無驕慢心,不以為奇也。

卯四、不求果報:

唯是樂為他義利,

異熟果報非所求。

一向唯樂成辦他利,不希異熟果報也。

卯五、是故應修自他平等:

如於極小逆耳言,

亦護自身不令受,

護他之心亦應爾,

大悲心當如是修。

應修自他平等,如極細微惡言,亦護自身不令受之,思維欲護他人,不令受憂苦,亦應如是,大悲心應如是修也。

寅四、修自他平等之心能生:

由串習故諸凡夫,

於他有情精血滴,

雖非我物謂為我,

亦能視他為自身。

諸修行者於他身,

何不如是執為我,

如是亦於我自身,

不難安立以為他。

或謂於他身作我想,於他之眼作我之眼想,此心不能生起,於他苦樂,如己苦樂,而作去取之心,云何能生?若不串修,誠然如是,然依慣習力,於他父母等之精血滴,雖非我身之物,亦作我想而執持之,若能串修,於他人身,何故不能執以為我?應當執取,由串修故,能生視他如己之心也。故應思維於他人歡喜攝持之,力求為之除苦也。或有譯本無「雖非我物謂為我」一句。故於我此身,應捨愛執施之於他,如是串習,不難習於愛執如我也。

子二、修自他互換。分二:

丑一、總明;丑二、廣釋。初中分二:

寅一、自他互換之理;寅二、能如是串習之故。今初:

應觀自身多過失,

於他見為功德海,

於己棄捨我執心,

於他攝取當修習。

我愛執持是諸罪之源,有大過失,盡盡力息滅。愛一切有情而攝持之,是眾善之源,應見為功德大海,悉捨我愛執持,而愛他攝取,是所應修習也。

寅二、能如是串習之故:

如何於彼手足等,

許為人體之支分,

而不如是許眾生,

為諸有情之支分。

或謂有情無邊故,不能攝以為我。如我之手等,各各別異。亦可許為身之支分,而欲加守護,有情雖多,若串習歡喜攝受,如己身受執,亦當如是。何故於眾生之支分諸有情等不欲守護?應欲守護也。

丑二、廣釋。分三:

寅一、釋自他互換之理;寅二、換己意樂隨修之理;寅三、加行隨修之理。初中分二:

卯一、廣釋;卯二、攝義。初中分三:

辰一、應串習愛他攝受;辰二、應力斷我愛執持;辰三、思維自他為主之得失。初中分五:

巳一、能自他換且滅驕慢;巳二、勸修此法不求果報;巳三、利他為重;巳四、修已能生;巳五、欲脫自他苦應修自他換。今初:

此身本無主宰我,

如是薰習起我想,

於餘有情亦練修,

我想何不能生起,

是故雖作利他事,

不為希有不自矜。

或謂自他互換之心不能修起,其說不然。如於此補特羅無我之身,由串習故,便生執我之心,於他有情,亦串習愛樂執持,執我之心云何不生?以串習故,定能生起也。如是串習於諸有情悉攝為我,雖作利他之事,亦不以為奇,不起驕慢也。

巳二、勸修此法不求果報:

如以飲饌奉自身,

不希酬報索償值,

如於輕微逆耳言,

亦於自身善防護,

亦應如是修大悲,

思善防護諸眾生。

譬如自食其食,未有希其酬報者也,此中有無邊功德,故如於輕微逆耳之言,亦防護自身,不令受之,思防護眾生免其受苦之心,及大悲心,應如是串習也。

巳三、利他為重:

大悲依怙觀世音,

是故亦為諸眾生,

生死怖畏遣除故,

以自名號為加持。

有情輕苦亦須防護,故大悲依怙觀世音,乃至眾生輪迴之內,所有驚惶怖畏,願悉為除遣,故誓願持我名者於輪迴中悉無驚惶怖畏,以己之名號亦為加持也。《密嚴經》云憶念三稱其名也。

巳四、修已能生:

修菩提心勿畏難,

由於如是修行力,

初時聞名生畏者,

彼時無彼心不樂。

雖有眾多功德,而自他互換難修。串修雖難,不應退卻,修即能生以如是串修之力,先聞其名即生怖畏之怨敵,後時若成親友,反非彼不樂也。

巳五、欲脫自他苦,應修自他換:

若人欲求自及他,

遠離怖畏得救護,

應修自他相換法,

秘密正士之所行。

是故於自他生死涅槃之衰損,欲速為救護者,應修自他相換。此於非法器應當秘密,是大乘道究竟之秘密正士所應行也。

辰二、應力斷我愛執持。分二:

巳一、我愛執持為一切怖畏之因;巳二、思維能作一切罪行。今初:

為所貪愛之自身,

少可怖處亦生怖,

於此能生怖畏身,

何不瞋之如寇仇。

不修自他換為愛自身,遇蛇蠍等稍可怖畏之物亦生大怖畏,於此能生怖畏之身,誰有智者,不瞋疾之猶如寇仇?不應愛執也。

巳二、思維能作一切罪行:

此身常患飢渴病,

為求療治具方便,

殺戮禽獸及蟲魚,

伏道要人行劫掠,

乃於弒害殺父母,

盜取三寶清淨財,

能成無間焚燒業。

何有智者於此身,

貪愛守護作供養,

不疾視之如寇仇,

於之輕棄而訶譴。

由我愛執持故,於身飢渴等病,欲求治療之法,故殺鳥獸蟲魚等,於行旅者伏道要劫奪他財物,為愛持之身得利養恭敬故,有恩如父母亦能殺害,盜竊三寶淨財。以彼罪故,能招無間焚燒之苦,誰有智者愛執此身,愛樂守護,而作供養,不視之如寇仇,不作輕蔑?應多方制止我愛執持也。

辰三、思維自他為重之得失。分二:

巳一、自他愛執功過之相;巳二、應捨我愛執持。初中分二:

午一、廣解;午二、攝義。初中分五:

未一、由施增上而行;未二、由損惱增上;未三、由讚譽增上;未四、事業加行增上;未五、利樂增上。今初:

若問施已何所用,

是自利心魔事業,

問受用已何以施,

是利他心天人法。

若由慳吝增上,謂以財物施他,自己何所受用,惟思自利,是魔事業,能生怖畏故。若言我受用已,以何施他,唯思他利,是天人法,能生一切圓滿故。

未二、由損惱增上:

為己之故而損他,

能成地獄等熱惱,

為他人故自受損,

圓滿資糧無不成。

若為己之安樂故,而於他作殺等損惱,自身當墮地獄等。若為他人故而損自身財等,為他之故而捨一切悉得圓滿也。

未三、由名聞增上:

欲求自身高勝者,

惡趣醜陋愚癡因,

若即以此推及他,

能成善趣享用樂。

自於名聞讚歎等欲求勝他,後世當生惡趣,若生人中,亦下賤醜陋愚癡無智。若修以此欲求高勝之心推之他人,後世得生善趣,且恭敬承事一切圓滿也。

未四、事業加行增上:

若為自利使命他,

當受果報為奴役,

若為他利自勞作,

當受果報為人君。

若為自利,令他無自在,為我奴使,自身後世,當生賤族,受人奴役。若為他利益安樂而自勞作,後世自身當為尊為導,族姓賢善,容色圓滿。

未五、利樂增上:

盡其世間諸樂事,

皆從求他安樂生,

世間所有諸苦事,

悉由唯求自樂生。

總之世間所有安樂,皆由欲他安樂作利他事而生。世間所有苦痛,悉由我愛執持求自安樂而生。故應力除我愛執持也。

午二、攝義:

總之愚夫唯自利,

能仁唯作他利益,

即於此二見差別,

是中何煩多贅言。

何煩贅言廣加解說,愚夫愛著自利,一切不可愛樂之事,悉皆由此出生,能仁唯作利他之事,一切圓滿悉皆究竟。觀此二者差別,當生勝解也。

巳二、應捨我愛執持。分四:

午一、未見之過患;午二、現見之過患;午三、總明過患;午四、應捨我愛執持。今初:

若於自樂及他苦,

不能互換正修行,

豈唯正覺不能成,

輪迴中亦無安樂。

自樂他苦,應正互換,先唯求成辦自樂,免除自苦,反之當於他愛樂執持,唯力求成辦他樂,免除他苦。若不如是,不能成佛。若作是思唯,不能成佛,亦可即住輪迴中亦無圓滿安樂也。

午二、現見之過患:

後世姑置且勿論,

如人傭僕不作務,

主人必不酬傭值,

現生利益亦不成。

若不捨我愛執持,而修愛他攝受,後世過患姑置勿論,現世為人僱傭者,若不作務服勞,主人自任其役者,必不與其雇值,現生之利益,亦不能成辦也。

午三、總明過患:

能成現見未見樂,

圓滿安樂悉棄捨,

由於令他受苦因,

愚夫受諸難忍苦。

若不以他利為重,捨棄自他相換,能成現見未見現生後世安樂之方便,一切圓滿安樂皆失,由損惱他為眾苦因,昧苦樂道,諸凡愚人相續受不堪難忍之苦。

午四、應捨我愛執持:

一切世間所有諸逼惱,

怖畏苦痛凡諸衰損事,

悉皆從於我執而出生,

此大惡魔於我有何益。

於諸世間,所有人及非人一切逼惱心之怖畏身之苦痛,所有一切衰損,悉由緣我而起我愛執持之所出生,此能生一切不可愛樂事之我愛執持大魔,於我何益?當力除之也。

愛執自身若不捨,

則不能免諸苦惱,

如人執火若不捨,

終當不免被焚燒。

若愛執自身,全不放捨,自不能免除一切有情之苦。如人以手執火不捨,則不能免被燒也。

卯二、攝義。分三:

辰一、自他互換之理;辰二、換已息違悖行;辰三不違悖行。今初:

是故為滅自災害,

亦為息滅他人苦,

應捨自身為他人,

亦應攝他為自體。

輕棄他人愛執自身,為一切不可愛樂事之生源,是故為滅自災害,及滅他苦痛,故應捨我愛執持,為一切有情故,捨之他人,於諸有情愛攝為我。

汝心於此應勝解,

謂我隨他自在轉,

唯除利益諸有情,

此外非汝所應思。

汝心應決定了知自身,令隨他自在轉,自今以後,除成辦有情一切義利外,別餘惟求自利等事非汝所應思維也。

辰二、換已息違悖行:

以彼自在眼根等,

成辦自義不應理,

為他義故以眼等,

於彼不應違悖行。

若願自為有情僕使,為誰僕使,自之眼等,即不應於彼違悖而行,故以他有情自在之眼等於有情怒目相視等,唯成自義,非所應也。應須成辦他義以他自在之眼等,於彼有情違悖而行非所應故,若見三門所行違悖有情者,悉應思維過患再再防心也。

辰三、不違悖行:

是故有情為主要,

所有我身可得者,

縱使彼彼悉奪取,

何為利他饒益行。

以此之故,應以有情義利為主,衣食等所有自身可得者,縱使彼彼悉皆從我奪去,應除我所執,於他有情作饒益行,如僕役受用主人衣食,憶念不忘也。

寅二、自他互換意樂隨行之理。分二:

卯一、總明;卯二、別釋。今初:

劣等有情攝為我,

自身易地為彼人,

依無分別心修習,

嫉妒競爭及我慢。

菩薩以於己劣等勝之有情為所緣境,攝他為我,易自為他,執他為我之心,引生極高決定勝解,以無猶豫分別心,若修自他相換之菩薩名天授,若天授勝者當修嫉妒心,若等者當修競爭心,若劣者當修我慢心也。

卯二、別釋。分四:

辰一、於高勝修嫉妒之理;辰二、於同等修競爭心之理;辰三、於劣者修我慢之理;辰四、修得之果。初中分二:

巳一、修習之理;巳二、修已如何成就之理。今初:

彼得恭敬我獨無,

我得利養不如彼,

對彼讚揚訶罵我,

彼享安樂我受苦,

我今辛勤作眾務,

彼唯自在安閒住,

彼於世間享盛名,

而我德能不顯著,

我無功德當奈何,

我等唯應修功德。

有餘勝者彼不及,

有餘劣者我猶勝,

謂壞律儀及見等,

煩惱使然非我力。

天授菩薩自修自他相換時,作是想,此天授為人所恭敬,攝他有情為我,作如是想,我由功德鮮薄,無人恭敬,天授得如是安樂資具,而我不得,此天授得如是讚揚,而有情訶罵我等,彼得安樂,而我等受苦,我作負戴等眾務,而此天授安閒而住,此菩薩於世間持戒多聞名聞廣大,而我劣小功德無聞,何故汝能勵力功德成就,而我等有情功德不成?我等有情亦當勵力修行成就功德也。謂彼高勝亦以我等下劣者為比較而相待安立,以較功德更大之補特伽羅則此菩薩功德小矣。以較下劣有情,則我之功德殊勝矣。我等有情不應怯弱,應勵行成就菩提。應如是思維,而修攝他為我也。若謂汝由壞戒及見等,故不及天授菩薩,壞戒及見,及資生衰損等壞見及行,是由偶然煩惱之力,非我自在欲樂之過也。此句亦作非由偶然煩惱力。

已二、修已如何成就之理:

應須盡力救我等,

自願代受諸災害,

若於我等不能救,

何反輕蔑於我等。

彼有功德何我益,

彼自有其功德耳,

於住惡趣毒蛇口,

諸有情類無悲心,

反欲以功德驕人,

後時迴向諸智者。

汝天授菩薩若具足悲心,應如何盡力補救我等之災害?成辦功德之難行苦惱,亦應自願代受。然彼天授於我等不為救助,不作饒益可矣,何故反作輕蔑?彼菩薩之功德於我何與?此天授菩薩自有功德,於我等有情無益也。又此天授,不惟不具悲心,於我等壞戒及見,如住於惡趣毒蛇猛獸口中之有情,不作饒益,且以有功德自驕,欲以迴向我等士夫有情諸善功者。增上欲樂及輕蔑皆不應也。於諸有情施設我想,菩薩自己作他人想,思維彼不應於己作損害也。

辰二、於同等者修競爭心之理。分四:

巳一、利養恭敬之爭;巳二、功德名聞之爭;巳三、樂善之爭;巳四、倘遇損害當生歡喜。今初:

觀待與己相等者,

云何令我勝於彼,

或於名利或恭敬,

不恤鬥爭決令成。

我等有情觀待於己種姓等平等之菩薩,凡利養功德等,為令我有情等勝彼菩薩故,我之利養恭敬等雖與此天授菩薩鬥爭,亦決令成辦也。

巳二、功德名聞之爭:

云何能令我功德,

普遍顯揚於世間,

彼之所有諸功德,

任何一人不令聞。

云何能令我等之功德,普遍顯揚於世間,而此菩薩之功德,任何一人亦不令聞知也。

巳三、樂善之爭:

我之過失令覆藏,

供養於我彼不爾。

我等有情之過失當令秘藏,彼之過失,當令顯聞,復當勤求令我等有情,為他所供養,而彼不爾。我今善得衣食等利養,他人於我恭敬,而於彼無如是事也。

巳四、倘遇損害當生歡喜:

彼遭橫逆恒拂意,

我當欣然久樂觀,

彼為眾人所譏笑,

亦復相與作訶厭。

此天授菩薩遭遇橫逆摧殘,我當長時樂觀,此菩薩當為一切眾生之所輕笑,相與訶厭說其過失。應如是修自他相換,摧崇諸有情,止息於己功德之驕慢也。

辰三、於劣者修我慢之理。分四:

巳一、修我慢之相;巳二、修之功德;巳三、修己修加行之理;巳四、思維離如是我慢之過患。今初:

彼惑迷故於我等,

敢言欲與相抗衡,

慧聞色力及富貴,

彼與吾曹等不等。

菩薩於功德較己增上者,應執他為我而修我慢,謂此天授菩薩,下劣之人,煩惱所迷,敢言欲與我等匹敵抗衡。此天授菩薩,多聞智慧或色力種姓財富,能與我等相比否?悉皆不能相等,如是思維而生我慢也。

巳二、修之功德:

愿其如是遍稱述,

自身功德若聞時,

身毛豎立生歡喜,

悉皆享受大安樂。

若如是不能相比,愿其得聞眾人稱述,自身多聞等功德勝於天授時,身毛豎立生大歡喜,悉受如是安樂也。

巳三、修己依受用修行之理:

縱或彼自有利養,

若為我等作事業,

於彼僅令足支身,

餘皆我力應受用。

縱彼有財食等利養,亦當屬於我,由為我等有情作除苦等之作用,當祇與以僅足支身之衣食等,其餘悉因我之能力而得,我應享受也。

巳四、思維離如是我慢之過患:

應令彼失安閒樂,

當時為我所損惱。

應令此菩薩失安閑之樂,負荷我之苦擔,應常以除我等有情苦之損惱加之也。

辰四、修得之果。分四:

巳一、思維我愛執持之過患;巳二、知愛他攝受功德無邊;巳三、釋功德;巳四、故勸應愛他。今初:

因此於百千生中,

生死輪迴損惱我,

汝心唯欲求自利,

縱復經於無數劫,

以此大義有暇身,

汝乃難得造諸苦。

唯求一己圓滿,我愛執持,以此之故,百千生中流轉生死,恒於我作地獄等損惱。汝心唯求自利,經無數劫,亦成無義,如是虛度長劫,汝唯依之成生死苦,如是思維,是天授如是自思也。

巳二、知愛他攝受功德無邊:

如是決於利他事,

以勝解心力趣入,

能仁教示不虛誑,

如是功德後當見。

如是愛他攝受,決於利他之事,堅固趣入,能仁所教示之事,決不虛誑。於我愛執持視之如仇,而愛他攝受其功德之果,後當成佛決能實現也。

巳三、釋功德:

若汝昔時曾修行,

作此自他相換業,

不成正覺圓滿樂,

如斯之事決非有。

若謂久作利他之事,仍不見如是之果,若汝往昔曾作自他相損之業,如今不成大覺二利圓滿之樂,受苦如此者,決定無如是事,汝應悔過去所作無義之事,而勤作菩提心也。

巳四、故勸應愛他:

是故如汝於他人,

精血和凝成色體,

執以為我未為難,

如是應修自他換。

若作是思維,謂修自他相換,不能成為慣習,利他既有如是功德利益,此父母等精血滴所成之身,亦是他身,汝執之為我遂成慣習,若亦如是於他有情執以為我愛樂執持,再再串修,亦究竟能成慣習也。

寅三、加行隨修之理。分二:

卯一、正說;卯二、自他換己修加行時心得自在。初中分三:

辰一、自己一切妙善資糧悉以用之於他有情;辰二、為利他故自甘居下劣處;辰三結明修加行之理。初中分二:

巳一、正明;巳二、於己應嫉妒。今初:

於他有情修大觀,

我身遇何可欲樂,

即從自身而奪取,

汝應於他作饒益。

如是修意樂已,當以加行於他有情利益,修所謂大觀,觀自於他有情是否損惱,我身隨遇任何可欲之事,即奪取彼彼事,捨我所執,菩薩自心忖度,謂汝應於他有情作饒益行也。

巳二、於己應嫉妒:

若我欣樂他不歡,

我居高勝他低劣,

我作饒益他不爾,

云何於我不嫉妒。

復次,當修嫉妒。若我快樂而他有情不樂,我受用等高勝而他低劣,我作於己饒益之善業而他不能,如是我安樂而有情不安樂,其故安在?云何不如是思維於己生嫉妒?當嫉妒也。

辰二、為利他故自甘居下劣處。分三:

巳一、觀己過失;巳二、對有情懺罪;巳三、自居謙下。今初:

我當捨離諸安樂,

他人之苦加於我,

若問誰人令如是,

當觀自身之過失。

我所有衣食等安樂,悉當捨離,推之於他,他人之苦,悉加於我應當代受。此唯因我先所作罪所致,為奈何!菩薩應如是觀自過失也。

巳二、對有情懺罪:

若時他人作惡事,

引咎歸過於自身,

自身作罪雖微細,

亦當大眾披誠懺,

聞贊他時倍稱揚,

不嫌映奪己名聞。

他作如損惱於我等罪,菩薩亦引為己過,願其苦果自身代受而擔荷之。我於有情前作微細罪,亦當眾人深切懺悔,自承己罪,聞稱述他人善事美名,應倍加稱道,不嫌映奪己之名聞也。

巳三、自居謙下:

我如最下僕使人,

為人傭雇作諸務,

此我自性之過失,

偶有功德休稱揚,

如是所有諸功德,

終不應令一人知。

我如最下僕使,負荷特殊重擔,無我慢心,為諸有情義利,願如受僱傭而作事。於此自我,作自性具過失想。若謂略有多聞等功德當讚揚者,偶有微分功德,不必稱道,愿常秘密彼菩薩之功德,無論如何任何補特伽羅,亦不令知,於自功德作不宣揚想。

辰三、結明修加行之理:

總凡私心求自利,

所作一切害他事,

為利一切有情故,

願彼還降臨我身。

此中不應粗獷行,

如負重軛勢猛烈,

當如新婦初來歸,

羞慚戒慎制心住。

應作是思維,謂總凡無始以來,為自利故,汝心於他所作一切損害,願彼損害為成辦一切有情義利故,還悉降臨我身,若於他苦擔作不能忍受想,菩薩自心視此事如負重軛,以粗暴獷野之態,發起猛力,不應如是。若爾應如何而住耶?謂應如新婦,戒慎羞慚,畏他譏訶,威儀檢束而住也。重軛者,大疏譯為粗猛相也。

卯二、自他換己修加行時運心自在。分四:

辰一、遮止掉舉放逸之理;辰二、唯求自利之過患;辰三、觀身罪失;辰四、於心自在。今初:

應作即應如是住,

若謂汝勿作如是,

應正念知自在轉,

禁制自心勿違越。

若己自勵如是言,

汝心猶未能如是,

是心為諸罪惡依,

唯應於心作禁制。

應作利他意樂,加行亦應如是而住,應如調馴馬,堪任善法。若汝心思維欲不如是作利他事,應以正念知為主宰,禁制其心勿令違越,而調伏之。然雖如是自勵,若仍為煩惱自在轉,自飾其過,汝心仍不如是而行,汝我愛執持之心,為此後一切諸罪所依,唯應禁制汝心而已。

辰二、唯求自利之過患。分三:

巳一、思維過患已捨棄唯求自利;已二、用於利他;巳三、結明。今初:

汝昔恒時摧折我,

未見汝過彼一時,

我今見汝何所逃,

汝之驕慢當摧盡,

唯求於己利益想,

是心現前應捨棄。

汝我愛執持之心,為摧折我之一切罪失根本,往昔未知之時,不知汝為罪惡根本,彼一時也。我既見汝為罪惡根本,汝既生過失,今欲何往,無他往之自在汝我愛執持之驕慢,悉應根本摧毀也。若謂我今有自在唯求自利,此心應捨,毫勿聽其如是而行也。

巳二、用於利他:

我已賣汝於眾生,

如享酪肉無厭足,

若汝偶由放逸故,

不肯施於諸有情,

汝終還將汝自身,

施與地獄邏守者。

當知我已賣汝於他有情,於諸有情,應無厭患心,隨其所欲而獻以酪肉也。若偶放逸唯思自利,不施汝於諸有情,汝積諸罪業,定將自身付諸地獄邏卒,當摧伏汝我愛持也。

巳三、結明:

由是汝往昔曾經,

自捨其身長受苦,

今當追維思宿恨,

汝應摧降自利心。

是故若我求歡樂,

不應愛樂於自身,

若於自身欲防護,

亦應防護餘有情。

汝昔亦曾如是,以自身付諸地獄邏卒,長時受苦,今當憶念諸宿恨事,摧降罪過根本,汝唯求自利之心,若欲我長時安樂圓滿,則不應愛樂於己,我愛執持。若欲為我防護令之離苦,亦應於他有情愛樂執持,常時防護也。

辰三、觀身罪失。分三:

巳一、不知足之罪失;巳二、不動之罪失;巳三、愚昧之罪失。初中分二:

午一、貪著身之過患;午二、應修於身離貪。今初:

如是如是於此身,

極其珍惜多方護,

如是如是無堪忍,

墮於極重乖戾性,

如是墮落者所欲,

盡此世間之所有,

不能令彼得滿足,

誰能滿彼之所求,

既不能得復貪求,

煩惱生起善心壞。

若謂為求利他,應以貪執將護自身,此不應理。如是於其自身貪著,我愛執持,以衣食等多方將護而將護之,如是如是,所欲稍不遂意亦成大苦,墮於小苦亦不能忍之乖戾性,極難將護。彼當如何?謂如是墮落者,貪著極易增長,其所欲者,雖盡此地上所有一切受用亦不能滿其所欲,孰能滿彼貪心所求,於五欲貪求無厭足也。如頂生王王四天下,帝釋分半座,如是受用亦不能令滿足也。所欲不能滿足,而於五欲之貪著轉增起貪瞋等煩惱,失壞善品意樂,唯能生起心不安樂也。

午二、應修於身離貪:

若人一切無所求,

受用圓滿無窮盡,

由貪身故長諸欲,

須臾不應隨貪行,

若能不取可愛相,

當境皆成上妙物。

若誰補特伽羅,於身財等,悉無顧戀,少欲知足,彼之圓滿功德,無有窮盡,絕無受用匱乏之時,故為身而貪著受用之欲,若不依對治,當輾轉向上增長,故不應須臾放縱五欲貪著。凡心所貪著之物,於彼不取可愛相,即成眾寶中妙之微妙物也。

巳二、不動之罪失:

下至極微塵不動,

動轉唯別依於心,

不淨色身極可怖,

於彼何故執為我。

任其生前或死後,

汝何用此沉淪為,

不動木石何差別,

噫嘻我慢不能除。

此身最後唯有極微塵而已,身自不能動,唯別依心而動,血肉等不淨,蘊眾多難堪怖畏之處,何故於此執以為我?若執為我,當受地獄等苦故,隨於生前死後,自心何用此身之沉淪為?毫無所用也。不動之石等與此身有何差別?奇哉何故以此身難忍之貪著心,不能除於身貪執之我慢驕滿?應多方斷除我慢也。

巳三、愚昧之罪。分四:

午一、昧於善惡;午二、昧於毀譽;午三、釋難;午四、貪著於身眾惡之源為於暇滿取心要故應善防之。今初:

隨順色身教示行,

唯能積集無義苦,

隨彼利害起貪瞋,

彼不報恩如木石。

或為我所勤將護,

或為鳥鳶所食啖,

此身悉無貪與瞋,

何故於彼生貪著。

汝心聽身之教示而為承事,遍集眾多無義之苦,若於身作利害,即隨之而起眾多貪瞋,而所將護之身,不知報恩猶如木石,貪著此身何為?不應貪也。或為我以諸受用而將護之,或為鳥鳶等所啖食,汝身於作利害者,既不貪愛亦不瞋恨,我何故貪著於彼不應貪也。

午二、昧於毀譽:

或聞訶毀生瞋恚,

或聞讚譽生歡喜,

若身自亦無所知,

我復為誰徒疲苦。

聞於此身訶毀有何過失,即生瞋恚,聞贊嘆有何功德,即生歡喜。若彼身於此毀譽自無所知。我心何為以貪瞋而自疲苦,無義利也。

午三、釋難:

若云於我身愛樂,

是我親友應歡喜,

若許有情皆我身,

我於彼身何不喜。

若云身雖如是自無所知,然若誰於我此身愛樂欣悅,彼即是我親友,故於彼應歡喜,若許一切有情皆我自身,愛他之身,我何不亦歡喜?不應貪著自身輕毀他身也。

午四、貪著於身眾惡之源為於暇滿取心要故應善防之:

是故我應無貪著,

等施此身利有情,

此身雖有多罪失,

為成事業持此身。

於身不應貪著,故我應於自身無有貪著,為饒益有情故而施其身。如《四百論》云:「不見自身如怨敵,然今亦應防護彼,若具律儀能長壽,由彼能生多福德。」依於此身能成眾多利他之事,故此身雖有眾多罪失,如諸世間之人為載重故而取車乘,應持取之也。

辰四、於心自在。分三:

巳一、遮遣善法之障;巳二、於對治品發精進力;巳三、於善所緣專注一境平等而住。今初:

故當止息凡愚行,

我唯隨諸智者轉,

憶昔勝行不放逸,

遮遣睡眠及昏沉。

故於靜慮相違品於五欲之貪著貪心害心等,應隨諸善巧取捨之諸佛菩薩,盡力制止凡愚之行向上增進,憶念於善法不放逸之傳記,於諸靜慮障礙睡眠昏沉等,應如《親友書》所說:「掉舉惡作害心及昏沉,睡眠五欲貪求及猶豫,能劫善法聖財之盜賊,於此五蓋應當善了知。」當善遮遣斷除也。

巳二、於對治品發精進力:

若我不如諸佛子,

大悲日夜勤奮勉,

毅然擔荷如來業,

自苦何時能畢盡。

應當思維,我若不如諸大悲佛子,發對治力,日夜恒時勤勉,擔荷如來事業,何時方能盡苦邊際?如是思維應勵力修共不共之靜慮也。

巳三、於善所緣專注一境平等住心:

由是為除二障故,

於邪分別制其心,

於正所緣之觀境,

常時安住應修行。

故為盡除煩惱及所知障故,應生觀慧,先須修止。於生止之障,邪道諸欲分別,當制其心,由八斷行之門,於正所緣,應常時令心平等安住也。

總攝共通靜慮修法,如《聲聞地》廣說不共之修法,如本論及慧鎧大師《修次》所說應知。次應思維修止之功德,不修之過患,依九住心之方便等,勤修三摩地,廣如廣略《菩提道次第》所說應知。

攝頌云:現證實際真如微妙觀,二障種子根本能摧毀,依於不動三摩地隨轉,故應最初善巧修靜慮。

壬二、出品名:

入菩薩行論廣解佛子津梁明禪定品第八

淪【CB】,輪【藏外】 淪【CB】,輪【藏外】

【經文資訊】藏外佛教文獻 第 4 冊 No. 33 入菩薩行論廣解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5-01-30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 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CBETA)依「藏外佛教文獻」所編輯

【原始資料】方廣錩大德提供

【其他事項】詳細說明請參閱【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資料庫版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