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0033 · 卷 4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新編部類 · 民國 釋印順著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四章 波羅提木叉分別

第一節 波羅提木叉分別與毘尼

《銅鍱律》的〈經分別〉(Suttavibhaṅga),是「波羅提木叉經」——「戒經」的分別廣說,為「律藏」的重要部分。「戒經」的結集完成,分化為不同誦本,已如上一章所說;現在進一步的,對「戒經」的分別廣說部分,論究其集成的過程。

《銅鍱律》的〈經分別〉,有二大部分:一、比丘(bhikkhu)「戒經」的分別廣說;二、比丘尼(bhikkhunī)「戒經」的分別廣說。這二大部分,現存的各部廣律,標題極不一致,如:

1.《銅鍱律》的二部分,名〈大分別〉(Mahāvibhaṅga),〈比丘尼分別〉(Bhikkhunī-vibhaṅga)。古代的律藏,以比丘律為主;比丘尼律本為附屬的部分。所以比丘部分,每不加簡別。如比丘的「波羅提木叉經」,直稱為「波羅提木叉」;比丘的〈經分別〉,直稱為〈大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比丘尼部分,才加以簡別,稱為〈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比丘尼分別〉,或〈比丘尼波羅提木叉分別〉(這些名稱,如下文所引述)。《銅鍱律》的〈經分別〉,在日譯的《南傳大藏經》中,〈大分別〉為卷一,及卷二一——三三六;〈比丘尼分別〉,為卷二三三七——五六五。

2.《五分律》的二部,即第一分與第二分。比丘部分,從卷一到卷一〇大正二二.一上——七七中。有波羅夷(pārājikā)等別題,沒有總題。比丘尼部分,總標「尼律」,從卷一一到一四大正二二.七七中——一〇一上。

3.《四分律》的二部,即第一分與第二分,都沒有總題。比丘部分,從卷一到二一大正二二.五六八上——七一三下。比丘尼部分,從卷二二到三〇大正二二.七一四上——七七八中。

4.《僧祇律》的二部,前後不相連續。比丘部分,沒有總標,從卷一到二二大正二二.二二七上——四一二中,末作「波羅提木叉分別竟」。比丘尼部分,總標「比丘尼毘尼」,從卷三六到四〇大正二二.五一四上——五四八上,末作「比丘尼毘尼竟」。〈波羅提木叉分別〉,與「比丘尼毘尼」,為這二部分的名稱。

5.《十誦律》的二部,也是間隔而不相連續的。比丘部分(前三誦),沒有總題,從卷一到卷二〇大正二三.一上——一四七中。比丘尼部分(第七誦),卷初總標「尼律」,與《五分律》、《僧祇律》相同,從卷四二到四七大正二三.三〇二下——三四六上。

6.《根有律》,分譯為二部。比丘部分,名《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共五〇卷大正二三.六二七上——九〇五上。比丘尼部分,名《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共二〇卷大正二三.九〇七上——一〇二〇中。西藏的譯本,作 ḥdul-ba rnam-par-ḥbyed pa(vinaya-vibhaṅga),Dge-sloṅ-maḥi ḥdul-ba rnam-par-ḥbyed-pa(Bhikṣuṇī-vinaya-Vibhaṅga),就是〈毘尼分別〉、〈比丘尼毘尼分別〉。

《銅鍱律》的〈經分別〉,在其他的五部廣律中,是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或〈毘尼(毘奈耶)分別〉,也有但稱為「毘尼」(律)的。〈經分別〉是「波羅提木叉經」的分別廣釋。「波羅提木叉經」,《銅鍱律》直稱為(比丘)「波羅提木叉」;所以《銅鍱律》稱〈經分別〉,《僧祇律》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原是一樣的。在「律藏」中,惟有「波羅提木叉」被稱為經;顧名思義,不會引起誤解。但在一切佛典中,經是通稱,所以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應該更精確些。〈波羅提木叉分別〉一名,也見於《十誦律》,如說〈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這一名詞,與〈經分別〉同樣的古老。

〈經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部分,漢、藏所譯的廣律,每稱之為毘尼,或譯毘奈耶(vinaya)。如《僧祇律》,稱比丘部分為〈波羅提木叉分別〉,而比丘尼部分,就稱為「比丘尼毘尼」。《五分律》與《四分律》,都說到(比丘)「尼律」(律是毘尼的義譯)。《根有律》就稱為「毘奈耶」、「苾芻尼毘奈耶」。在「五百結集」中,《四分律》說:「集比丘一切事,并在一處,為比丘律;比丘尼事并在一處,為比丘尼律」。《五分律》說:「此是比丘毘尼,此是比丘尼毘尼,合為毘尼藏」。稱〈經分別〉為「毘尼」,在部派的廣律,是極一般的。

《銅鍱律.小品.五百犍度》,也說到「二部毘尼」、「結集毘尼」。但所說的二部毘尼,本指「二部波羅提木叉」說的,這可以在其他的廣律中,得到證明。《銅鍱律》說到教誡比丘尼的資格,有「善誦二部波羅提木叉,能隨條文、分別、說示、決斷」。與此相當的,《十誦律》作:「多聞者,二部大戒合義讀誦」。《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作:「云何多聞?謂能善誦二部戒經」。《五分律》作:「三者,善能誦解二部戒律;四者,善能言說,暢理分明」。《四分律》作:「誦二部戒利,決斷無疑,善能說法」。《僧祇律》但作「毘尼」。二部大戒、二部戒經、二部戒律,都是「二部波羅提木叉」的異譯;但《僧祇律》就稱為「毘尼」。

《銅鍱律》說到攝受弟子的資格,有「二波羅提木叉善知、善分別、善轉,於經文善決擇」一項。與此相當的,《五分律》作:「善誦二部律(毘尼),分別其義」。《四分律》作:「廣誦二部毘尼」。《僧祇律》作:「多聞毘尼」;又作:「知二部律」。《十誦律》作:「知誦波羅提木叉,學利廣說」。《根有律出家事》作:「知波羅底木叉,廣解演說」。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廣律,與《銅鍱律》相同,稱為「波羅提木叉」,而其他的律部,都稱為二部毘尼。

《銅鍱律》說到斷事人的資格,有「廣解二波羅提木叉經、善分別、善通曉、善決斷,於律善巧不動」一項。與此相當的,《四分律》作:「三、若誦二部毘尼極利;四、若廣解其義」。《五分律》作:「解波羅提木叉」。《十誦律》作:「通利毘尼,能分別相似句義」。

依上來的文證,可見《銅鍱律》的二部波羅提木叉,各部廣律,都曾稱之為二部毘尼。《銅鍱律.小品》,也曾這樣稱呼的。稱二部波羅提木叉為二部毘尼,那時還沒有說到經分別。雖說善分別或廣解其義,也只分別廣解而已;經分別還沒有集成部類。其後,經分別逐漸形成部類(不一定與現在的全部相當),《銅鍱律.小品.七百犍度》,就說到〈經分別〉。〈滅諍犍度〉說到:「持經、持經分別者」。《四分律》與之相當的,作「誦戒、誦毘尼」,或「誦戒、誦戒毘尼」。戒是波羅提木叉(經);(戒之)毘尼指經分別。毘尼並非毘崩伽(vibhaṇga)——分別的異譯。對「波羅提木叉經」,而稱波羅提木叉分別為毘尼,實為佛教界的一般用語,如《順正理論》卷一大正二九.三二九下說:

若不說依,非佛語者,毘奈耶藏應非佛說!……若言亦勸苾芻當依別解脫經無斯過者,是則應許廣毘奈耶非佛所說,便非定量!若毘奈耶即是廣釋戒經本故是佛說者……。

別解脫經,是「波羅提木叉經」;廣釋戒經的,名「毘奈耶」。毘奈耶作為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別名,在漢譯律部中,是諸部通用的。但這是經分別成立以後的用法;二部毘尼的本義,指二部波羅提木叉說。

佛陀隨犯而制學處(śikṣāpada),將學處集為部類,半月半月說的,名為波羅提木叉。二部波羅提木叉,被稱為毘尼。依「波羅提木叉經」,分別廣說,集成波羅提木叉分別;波羅提木叉分別,也被稱為毘尼。進而一切僧伽行法,統名為毘尼。如《善見律毘婆沙》卷一大正二四.六七五下說:

「二波羅提木叉(二分別)、二十三蹇陀、波利婆羅,是名毘尼藏」。

毘尼(vinaya)與法(dharma)相對稱,「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本為佛法的通稱,為什麼專稱僧伽的規制為毘尼呢?我以為:這與對五犯聚而立「五毘尼」;及七滅諍的編入波羅提木叉有關。毘尼以息滅諍事,實現僧伽的和合清淨為理想,於是波羅提木叉(及分別),所制僧伽行法、威儀,都被稱為毘尼。佛法分化為二類,結集時就稱為「法藏」(經藏)與「毘尼藏」。毘尼是遮非的,所以《毘尼母經》說:「毘尼者名滅,滅諸惡法,故名毘尼」。古人從毘尼(藏)的實際內容,歸納為五義,如《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說:

毘尼者,凡有五義:一、懺悔;二、隨順;三、滅;四、斷;五、捨。云何名為懺悔?如七篇中所犯,應懺悔除;懺悔能滅,名為毘尼。云何名為隨順?隨順者,七部眾隨如來所制所教,受用而行,無有違逆,名為隨順毘尼。云何名滅?能滅七諍,名滅毘尼。云何名斷?能令煩惱滅不起,名斷毘尼。云何名捨?捨有二種:一者捨所作(法),二者捨(惡)見事。……此二種名捨毘尼。

隨所犯而能如法出罪的,不為惡所障,能向聖道,名為懺悔毘尼。依佛所制而不犯,就是毘尼(隨順毘尼,可通於一切行法)。這二者,或稱為犯毘尼。滅毘尼,是七滅諍法,也名諍毘尼。斷毘尼,也叫斷煩惱毘尼,如《十誦律》等說。總之,以種種不同方法制度,使比丘在僧伽中,能調伏身語,納於正軌的,都名為毘尼。所以古人或意譯為「律」。毘尼有法律的特性,運用僧伽的集體力量,發揮平等的制裁作用。毘尼雖是法治的,但運用起來,一定要出於善意的和平精神,融入了德化的,善誘的教育作用。使比丘眾樂於為善,不敢為惡;這就是毘尼藏的實際意義。梵語 vinaya,是有「離」義、「分」義的 vi,與含有「導」義的 nī,接合為 vinī,而轉化為名詞的。這一含義(玄奘譯為調伏),與使比丘眾樂於為善,不敢為惡的僧伽制度,極為適合。所以有關僧伽法制的一切,都被稱為毘尼。這是最恰當的名詞!

第二節 波羅提木叉——毘尼的論究

第一項 波羅提木叉原理的闡明

波羅提木叉(Prātimokṣa)成立於佛陀時代。佛所制立的學處,經最初類集而成立的,被稱為經,為僧伽所尊重。傳如來入滅前,曾這樣說:「我令汝等每於半月說波羅底木叉,當知此則是汝大師,是汝依處,若我住世,無有異也」。波羅提木叉的集成,展轉傳誦;第一結集以來,已大體凝定。而被稱為毘尼(vinaya)的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性質就大為不同。這不是當時結集所成立的;是對於「波羅提木叉經」,經律師們的長期論究,而逐漸形成,發展分化,而成為現存形態的。半月半月誦說的波羅提木叉經,不只是誦說的。這是僧伽的行為軌範,比丘們日常生活的一切;這是需要深刻了解,而能付之實行的。每一學處的文句,需要明確的解說。制立學處的因緣,需要研究;惟有從制戒的因緣中,才能明了制立每一學處的真正意趣。人事是複雜的;環境是因時因地而變化的;新的事物,不斷發生。所以要對波羅提木叉作深入的分別抉擇,才能適應繁多的事件,予以確當的處理,處理得符合佛陀的意思。這一工作,佛滅以來的持律者(律師 vinayadhara),稟承於傳承的示導,而不斷努力。如《銅鍱律.小品.滅諍犍度》(南傳四.一四九)說:

「廣解二波羅提木叉戒經,善分別、善通曉、善決斷,於律善巧不動」。

如上項所說,凡是攝受弟子,為人師長的;被差教誡比丘尼的;作斷事人,裁決一切諍事的: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抉擇,為一不可缺少的必備資格。當時對波羅提木叉研究的重要,也可以想見了。經律師長期間的分別抉擇,終於漸漸集成波羅提木叉分別。七百結集時代,波羅提木叉分別,或稱〈經分別〉部分,已經集成,成為未來各部派律藏的主要部分。當然,現存各部廣律,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當的部分,都曾在部派分化過程中,有過程度不等的補充,改組或修正。

佛為什麼制立學處?為什麼制說波羅提木叉?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探究中,原則與根本問題,被顯發出來,而為僧眾所傳誦。制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的真正意義,被編集於「波羅提木叉分別」,這就是:一大理想,十種利益。

1.一大理想:舍利弗(Śāriputra)這樣的思念:過去的諸佛世尊,誰的「梵行久住」,誰的「梵行不久住」?佛告訴他:毘婆尸(Vipaśyin)、尸棄(Śikhi)、毘舍浮(Viśvabhū)——三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摟孫(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葉(Kāśyapa)——三佛的梵行久住。原因在:專心於厭離,專心於現證,沒有廣為弟子說法(九部經或十二部經);不為弟子制立學處,不立說波羅提木叉。這樣,佛與大弟子涅槃了,不同族類、不同種姓的弟子們,梵行就會速滅,不能久住。反之,如能廣為弟子說法,為弟子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那麼佛與大弟子雖然涅槃了,不同族類、不同種姓的弟子們,梵行不會速滅,能長久存在。於是舍利弗請佛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法。《僧祇律》、《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有同樣的傳說。所不同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作「梵行久住」;《僧祇律》為「(正)法得久住」。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釋迦牟尼(Śākyamuṇi)說法度生的崇高理想。要實現這一大理想,就非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不可!這是如來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的最深徹的意義了!

2.十種利益:制立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有十大利益,如《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說:

「有十事利益,諸佛如來為諸弟子制戒(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法。何等十?一者、攝僧故;二者、極攝僧故;三者、令僧安樂故;四者、折伏無羞人故;五者、有慚愧人得安隱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於現法中得漏盡故;九者、未生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為諸天人開甘露施門故」。

《僧祇律》的「十事利益」,各部廣律,都曾說到。《五分律》、《十誦律》、《根有律》,作「十利」;《四分律》作「十句義」;《銅鍱律》原語作 dasa atthavasa。attha,梵語為 artha,譯為義,就是義利。十種義利,雖開合不同,而大意終歸是一致的。《毘尼母經》說:「初十人(?)制戒因緣,增一中義」。檢銅鍱部(Tāmraśāṭīya)《增支部.二集》,有十類——實為六類(第三類為:制現世漏,滅未來漏。此下別出:怨;罪;怖;制現在不善,滅未來不善——四類)的「二利」,為如來制立學處,制說波羅提木叉等的因緣。《銅鍱律.附隨.五品》,所說完全相同。除「哀愍在家者,斷絕惡黨」——二利外,其他的五類二利,就與《銅鍱律》的十利相同。又《四分律》「毘尼增一」中,從「以一義故為諸比丘結戒」,到「以十義故為諸比丘結戒」。從一一別說,到二二相合,到十義結戒。似乎這是從不同的觀點,發見如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等意義,並不限於十事。其後條理綜合為十事利益,作為如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等的理由。「十利」,取其圓滿而已(律學極重「五」數,十是五的倍數)。以十利而制立學處,及說波羅提木叉,是各部律所同的。由於條理綜合而來,各部的意趣不同,所以也有二三事的差異。然只是開合不同,如歸納起來,不外乎六事,試對列如下:

〔僧祇律〕

〔十誦律〕

〔根有律〕

〔銅鍱律〕

〔四分律〕

〔五分律〕

1.和合

1攝僧

1攝僧

1攝取僧

1攝僧

1攝取僧

2攝僧

2極攝僧

2極好攝

1僧和合

2.安樂

2令僧歡喜

2令僧歡喜

3令僧安樂

3僧安樂住

3令僧安樂住

2僧安樂

3令僧安樂住

3.清淨

4折伏無羞人

4折伏高心人

4降伏破戒

3調伏惡人

6難調者令調

3調伏惡人

5有慚愧人得安樂住

5有慚愧者得安樂

5慚者得安

4善比丘得安樂住

7慚愧者得安樂

4慚愧者得安樂

4.外化

6不信者令信

6不信者得淨信

6不信者信

7未信者令信

4未信者信

7令未信者信

7已信者得增長

7已信者增長信

7信者增長

8已信者令增長

5已信者令增長

8已信者令增長

5.內證

8現法盡諸漏

8遮今世煩惱

8斷現在有漏

5斷現在世漏

8斷現在有漏

5斷現世漏

9未生漏不生

9斷後世惡

9斷未來有漏

6滅後世漏

9斷未來有漏

6滅後世漏

6.究極理想

10正法久住為諸天人開甘露施門

9正法久住

10正法得久住

9法久住

10梵行久住

10梵行得久住故顯揚正法廣利人天

10愛重毘尼

10分別毘尼梵行久住故

「十利」或「十義」的開合不一,而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六項來說的。一、和合義:《僧祇律》與《十誦律》,立「攝僧」、「極攝僧」二句;《四分律》等唯一句。和合僧伽,成為僧伽和集凝合的中心力量,就是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正如國家的團結,成為億萬民眾向心力的,是國家的根本憲法一樣。二、安樂義:《僧祇律》立「僧安樂」一句,《四分律》等別立「喜」與「樂」為二句;惟《五分律》缺。依學處而住,僧伽和合,就能身心喜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說:「令他歡喜,愛念敬重,共相親附,和合攝受,無諸違諍,一心同事,如水乳合」。充分說明了和合才能安樂,安樂才能和合的意義;這都是依學處及說波羅提木叉而達到的。三、清淨義:僧伽內部,如大海的魚龍共處一樣。在和樂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慚愧而違犯的,以僧伽的力量,依學處所制而予以處分,使其出罪而還復清淨,不敢有所違犯。有慚愧而向道精進的,在聖道——戒定慧的修學中,身心安樂。僧伽如大冶洪爐,廢鐵也好,鐵砂也好,都逐漸冶鍊而成為純淨的精鋼。所以僧伽大海,「不宿死尸」,能始終保持和樂清淨的美德!四、外化義:這樣和樂清淨的僧伽,自能引生信心,增長信心,佛法更普及的深入社會。五、內證義:在這樣和樂清淨的僧伽中,比丘們精進修行,能得離煩惱而解脫的聖證。六、究極理想義:如來依法攝僧的究極理想,就是「正法久住」、「梵行久住」。和樂清淨的僧伽在世,能做到外化、內證。外化的信仰普遍,內證而賢聖不絕,那麼「正法久住」的大理想,也就能實現出來。十事利益的究極理想,就是前面所說的一大理想,但各部廣律的文句,出入不一。

(一大理想)

(十事的究極理想)

〔僧祇律〕

正法久住

正法久住

〔十誦律〕

梵行久住

〔根有律〕

梵行久住

〔四分律〕

梵行久住

正法久住

〔銅鍱律〕

梵行久住

正法久住.愛重毘尼

〔五分律〕

梵行久住

正法久住.梵行久住

《僧祇律》所說,始終一貫,以「正法久住」為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究極理想。其他的律部,都不能一致。《銅鍱律》說「梵行久住」,又說「正法久住,愛重毘尼」。愛重毘尼(vinayānuggahāya)一句,應為重律學派特有的說明。《五分律》所說,顯為折衷的綜合說。《僧祇律》所說:「正法得久住,為諸人天開甘露施門故」,與《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所說,意義是相通的。《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三二上解說得最好:

「我之淨行(梵行)當得久住者,謂如法宣說,廣利人天,展轉相教,令我正法久住世故」。

從僧眾修證說,是「梵行久住」。從佛陀的證覺施化說,是「正法久住」。二者是相互關聯的;在佛教的大理想中,這是同一內容的不同說明。當佛陀初成正覺,在赴波羅捺(Vārāṇasī)的途中,曾宣告自己的理想,如《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八七下說:

「世間唯一佛,澹然常安隱。我是世無著,我為世間最;諸天及世人,無有與我等。欲於波羅捺,轉無上法輪。世間皆盲冥,當擊甘露鼓」。

「轉無上法輪」、「擊甘露鼓」,說法並不容易,但還是容易的。修行解脫是不容易的,但還不是最難的。佛的正法,能展轉無窮的延續,常在世間,不致如古佛那樣的人去法滅(近於人亡政息),才是佛陀心中的重要課題。釋迦佛的悲智中,確定的認為:惟有為眾生廣說經法;更重要的是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法。依和樂清淨的僧伽——有組織的集體力量,外化內證,才能從梵行久住中,達成正法久住,廣利人天的大理想。古德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探究中,圓滿的窺見了佛陀的深意!不但闡明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真實意趣;法與毘尼的統一,更圓滿的表達了佛的精神!

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論究,從種種的觀點,得來制立學處的不同意義(如《增一》中說)。然後綜合為「十事利益」,是各部毘尼(波羅提木叉分別)所共說的。至於一大理想,分別說部系(Vibhajyavādin)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這樣說的:

A佛在毘蘭若邑安居,三月食馬麥。

B舍利弗起問,佛為分別古佛的教化情形,以說明「梵行久住」,是由於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這可說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序說,以闡明制立學處的理想所在)。

C佛到毘舍離,須提那迦蘭陀子出家。後因荒歉,乞食難得,回故鄉去。為生母與故二所誘惑,陷於重大的惡行;佛陀因此開始制立學處。

《僧祇律》,有BC而沒有A。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廣律,直從C迦蘭陀子(Sudinna-kalandaka-putra)出家說起,沒有A與B部分。《律藏之研究》,討論律藏序分的新古,以為:《銅鍱律》與《五分律》最古,其次是《四分律》。《摩訶僧祇律》比上三律為新,因為插入了舍利弗的「前生因緣」。說一切有部律,削除了序分,是新的;而《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最新。新與古,我在上面說過:有結構(組織形式)的新與古;有材料(內容)的新與古;在材料中,有主體部分,或附屬部分的新與古;有一般形式——語文的新與古。新與古的論究,原是並不太容易的!《律藏之研究》,似乎沒有從律序的主體去體會!對於這一問題,我持有恰好相反的意見。佛以「十事利益」,制立學處,是一切部派所公認的。十事利益,為制立學處的一般利益,多方面的意義,應為部派未分,一味和合時代的公論。在波羅提木叉的論究中,條理十事利益,漸顯發了梵行久住或正法久住,為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究極理想。這一大理想,是存在於十事利益的終了。在部派的三大系中,(分別說部離出以後的)上座部所展開的部派——說一切有部,沒有說到,表示了古形的波羅提木叉分別,還沒有這一部分。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與分別說部的波羅提木叉分別,都有這一(B)傳說,可以從阿育王(Aśoka)時代,大眾部與分別說部合作,而說一切有部被拒北移的事實中得到說明。佛在毘蘭若(Verañja)安居,吃了三月的馬麥,《僧祇律》沒有說到。三月食馬麥,《十誦律》與《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都是說到過的;這是佛教界公認的事實。但食馬麥是一回事,舍利弗起問,闡明制立學處的大理由——梵行久住,又是一回事,並沒有什麼必然的關係。至少,在說一切有部中,是沒有關係的。不能因為說一切有部,知道食馬麥的故事,而論證AB部分,為說一切有部所有意削除的。以文學的新古而論,說一切有部律,關於三月食馬麥的敘述,即使文學的形式,比分別說部律為新;但說一切有部所沒有的,分別說部律所獨有的部分,決不能證明為古形所應有的,而只是削除了。其實,以三月食馬麥為律序的部分,只是《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分別說部律所獨有的傳說而已。

三月食馬麥,與制立學處,有什麼關聯呢?須提那迦蘭陀子,為了年歲荒歉,乞食難得,貪求生活的豐裕,還歸故鄉,因而陷於惡行。佛陀遇到荒歉,三月食馬麥,也恬澹的堅忍過去。分別說部的律師們,應該是重視這二事的對比意義。將三月食馬麥故事,與舍利弗問梵行久住相聯合,接著說到迦蘭陀子須提那的犯戒。這暗示了:出家受持學處,應有少欲知足,精苦堅忍的精神,不為生活豐裕所誘惑的意義。本來無關的事理,約某一意義而聯結起來,甚至集成長篇;在佛教的傳說中,這並不是少有的,這應該是能為現代佛學研究者所同意的!

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論究過程中,充分闡明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大利益,大理想。說一切有部——一切學派共傳的「十事利益」,是古形的。《摩訶僧祇律》與分別說部的廣律,揭示制立學處的究極理想——梵行或正法久住,要遲一些。與三月食馬麥的傳說相結合,以暗示出家學道,要能恬澹精苦,那是分別說部的新編了。但我不是說,三月食馬麥的傳說是新的。

第二項 毘尼的五事分別

〈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或〈經分別〉(Suttavibhaṅga),是「波羅提木叉經」的分別廣說。在組織上,當然依著「戒經」的組織次第。但所依的「戒經」,是波羅提木叉的實體,而不是布薩(poṣadha)所用的,說波羅提木叉的布薩儀軌。所以作為布薩儀軌的「序說」、「結說」,以及「結問清淨」等部分,在各部廣律中,雖有附錄或不完全的附錄,而都是不加解說的。在「波羅提木叉經」八篇中,也沒有解說「滅諍法」(Abhikaraṇa-śamatha)。〈波羅提木叉分別〉,是依波羅提木叉經的前七篇,一篇一篇的,一條一條的分別廣說。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集成,是古代的持律者(vinayadhara),分別論究波羅提木叉的結晶。各部廣律,雖名稱不一致,而都有大體相同的部分(波羅提木叉的多少與次第不同,〈波羅提木叉分別〉,當然也就不同)。所以在部派未分化以前,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應該已經存在。其後隨部派的分化,各有多少的補充與修正,形成現有各部廣律中,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當的部分。

古代持律者,分別波羅提木叉,著重於五項的論究,如《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〇〇四中說:

「毘尼有五事答:一、序;二、制;三、重制;四、修多羅;五、隨順修多羅:是為五」。

《僧祇律》有類似的五事記,如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說:

「毘尼有五事記:何等五?一、修多羅;二、毘尼;三、義;四、教;五、輕重。修多羅者,五修多羅。毘尼者,二部毘尼略廣。義者,句句有義。教者,如世尊……說四大教法。輕重者,盜滿五,重;減五,偷蘭遮。是名五事記」。

「五事答」與「五事記」,應該是同一原文的異譯。vyākaraṇa,譯為記。如一向等四記,或譯四種答。vyākaraṇa 有分別、解說、解答、決了疑問的意思。毘尼(vinaya)——二部毘尼,指波羅提木叉。毘尼有五事答(記),就是對波羅提木叉,有五事的分別解說。這是《僧祇律》與《四分律》共傳的古說。《四分律》的五答,是依所制的每一學處說的。「序」、「制」、「重制」——三事,又如《四分律》說:「平斷犯罪,一、戒序;二、制;三、重制。有三法平斷不犯,戒序、制、重制」。犯與不犯,如要加以平斷,要從三事去分別學處。一、制立學處的序——因緣。二、依犯戒因緣而制立學處。三、重制是補充或修正。這三事,是對於制立學處因緣的分別。從這三項去分別論究,才能了解這一學處,確定現在發生的事情,是否違犯了這一學處。依三事而分別犯與不犯,也見於《十誦律》:「三事決定知(決定知就是「記」)毘尼相:一、本起;二、結戒;三、隨結」。又見於《毘尼母經》:「犯罪凡有三種:一者,初犯罪緣;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制。……是故三處得決(決就是「記」)所犯事。復有三處決了非犯」。《四分律》所說的(第四)「修多羅」,是波羅提木叉經,也就是經文(學處)的分別決了。「隨順修多羅」,是依修多羅所說,而分別決了。《四分律》所說的「毘尼有五事答」,實為上座部(Sthavira)各部律的共同意見。

《摩訶僧祇律》的「毘尼有五事記」,是約波羅提木叉全體而說。「修多羅」,是五篇,是被稱為「五部經」的。「毘尼」,是二部波羅提木叉。前二者,就是佛世的初編,與最初結集的再編(這是制與重制的另一解說)。「義」,是每一學處的文義分別。「教」,是四大教法。當時傳誦的五經與二部,文義已有傳說的不同。所以要經共同的論決,審定佛制的本義。「輕重」,就是判決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了。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所傳的「毘尼有五事記」,與上座系不完全相同,而古人分別論究波羅提木叉的方法,仍然大體相同。

現存的各部〈波羅提木叉分別〉,是這樣的:一、依犯戒因緣而制立學處;二、學處文句的分別解說;三、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的分別決了。〈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內容,不就是「毘尼有五事記(答)」嗎!《善見律毘婆沙》有類似的四毘尼,如卷六大正二四.七一六中說:

「於戒句中,於戒本中,於問難中,若欲知者,有四毘尼。……何謂為四?一者、本;二者、隨本;三者、法師語;四者、自意。問曰:何謂為本?一切律藏是名本。何謂隨本?四大處名為隨本。……佛先說本,五百羅漢分別流通,是名法師語」。

四毘尼與毘尼五事,雖不完全相同,而對「戒經」文句的分別問答,有這四事,卻是很相近的。尤其是「本」(Sutta)與「隨本」(Suttānuloma),與《四分律》的「修多羅」,「隨順修多羅」,完全相合。本,是「戒經」;隨本,《善見律毘婆沙》解說為四大處。四大處的原語為 cattāro mahāpadesā,實與《僧祇律》的「四大教法」一致。四大教法,就是四大優波提舍,見《長部.大般涅槃經》,《增支部.四集》等。所以,「本」是最初結集的經:「隨本」是四大教法,隨順經本,而論決所傳的是否合於佛法,也就是論決淨與不淨。「法師語」是從上律師傳來的師承家法;「自意」才是後代律師的意見。毘尼——經分別,是含有這些不同的成分;也是綜合這些成分,經長期的分別論究而成的。

制立學處的因緣,文句的分別解說,犯相的分別決了,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主體,為諸部廣律所共同的,也就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在犯相的分別決了中,共同的必要部分,是初編;不同的部分——擴編、整編,或精密的廣分別,是部派分立以後的再編(在再編時,初編也有一定關係的修正)。還有,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結合的附屬部分,那就是各部廣律,或有或沒有,或多或少的部分,都是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後起部分。

第三項 因緣與文句的分別

在〈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的組織中,無論那一條戒,都是先舉制立學處的因緣,次分別學處的文句,然後分別所犯的輕重。佛的制立學處,是「隨犯隨制」的。凡是有所制立,一定因當時的某種事實,或是遮止罪惡,或是為了避免社會的譏嫌,而有遮止的必要。所以學處與制立學處的因緣,在學處的傳誦解說中,就結合而有不可分的關係。制立學處的因緣,古來傳有五事:「一、犯緣起處(地點);二、能犯過人;三、所犯之罪;四、所犯境事;五、所因煩惱」。除「所因煩惱」,屬於內心的因緣而外,其餘四事,就是人、地、事的因緣。每一學處的制立,不一定是一次制定的。有些學處,經多次的補充修正,才成為定制,所以古稱為「制」與「重制」。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律,分別極細密,如說:「此是初制,此是隨制,此是定制,此是隨聽」。試以不淨行學處為例:以須提那迦蘭陀子(Sudinnakalandaka-putra)與故二行淫為因緣,佛初立學處說:「若比丘行淫法,得波羅夷,不共住」,這是「初制」。其後,毘舍離(Vaiśālī)大林(Mahāvana)比丘與獼猴行淫,再制為:「若比丘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波羅夷,不共住」,這是「隨制」。後來因為眾多的跋耆(Vṛji)比丘,不樂梵行,不知捨戒,以比丘身行淫事,所以又制為:「若比丘,共諸比丘同學戒法、戒羸、不捨、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比丘得波羅夷,不共住」。經這一次重制,准予自由捨戒,而不許以比丘身行不淨行,成為「定制」。「隨聽」,也稱為「開」,是在某種特殊情形下,不受某一學處的約束,也就是不犯。每一學處的制立,一制、再制,或者隨聽,都以某種事實為因緣,作為制立或修正的依據。

傳說中的制立因緣,多數是共同的。雖或者人名不同,如不淨行者須提那迦蘭陀子,《僧祇律》作迦蘭陀子耶舍(Kalandakaputra-yaśas)。或者地名不同,如毘舍離比丘與獼猴行淫,《十誦律》與《五分律》,作憍薩羅(Kośalā)舍衛(Śrāvastī)林中;《根有律》作羯闌鐸迦池竹林園(Kalandaka-veṇuvana)附近林中;《僧祇律》作王舍城(Rājagṛha)附近的猿猴精舍。但所傳的事實,還是一致的。這可以想見初期的原始傳說,由久久流傳而有所變化。不過,有關因緣的人名與地名,不免有「眾惡歸焉」的形跡。原始佛教的律學傳統,是優波離(Upāli)的律學傳統,已不免雜有人事的因素,這裡姑且不談。

佛陀所制的學處,為了憶持誦習的便利,應用極簡練的文體,當時流行的修多羅(sūtra)體。要理解簡練文句的意義,就需要分別解說。這些文句的逐項解說,各部廣律每有多少不同。這或是定義的分別:如說「比丘」,在一般語言中,比丘一詞的意義,並不一致。波羅提木叉中的比丘,必須確定其界說,也就是確定波羅提木叉所制約的比丘,才能依之而予以制裁。如法律中所說的「人」,也要確定其界說一樣。關於「比丘」的分別解說,《僧祇律》但舉「受具足善受具足」——正義。《十誦律》舉四種比丘;《根有律》舉五義。《四分律》舉八義;《五分律》舉一一義;《銅鍱律》舉一二義。雖列舉四義、五義到一二義,但都結示這裡所說的,是以一白三羯磨,如法受具足的比丘(誰是原始的?誰是後起的呢)。

或是含義的闡明:學處的文句,依當時的因緣而制立,是極簡略的。但在實際的情況下,必須引申闡明其意義,否則就會不足應用,或引起誤解。如第二學處,《僧祇律》作:「不與取、隨盜物,王或捉、或殺、或縛、或擯出」。「不與取」,解說為「無有與者盜心取」。不與取的本義,當然指盜心取;如不是盜心取,也就不犯這一學處了。但在文字上,不與而取,是可通於盜心及非盜心的。所以分別說部系(Vibhajyavādin)各律,說一切有部律,戒經的本文,就明說為「盜心不與取」。又如「王」,《僧祇律》解說為:「王者,王名剎利、婆羅門、長者、居士受職為王」;王是通稱一切職司治理的人,不但指國家的元首。《銅鍱律》作「諸王」,定義也是一樣。《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根有律》,就都明白的改定為:「若王若大臣」。又如第三學處,《僧祇律》作:「自手奪人命」。解說為:「人者,有命人趣所攝」。《四分律》與《銅鍱律》,大意相同,解說「人」為:從最初(結生)心識,延續到命終。《五分律》解說為:「若人若似人」;「似人」指七七日內的胎兒。說一切有部的波羅提木叉中,就直作「若人若人類」,「若人若人胎」了。各部波羅提木叉經文句有出入的,一部分從闡明引申而來。正如本文的夾注,日子久了,有時會成為本文一樣。

或是本文的意義含蓄,因而引起歧義:如不壞色學處,《僧祇律》作:「得新衣……若不作三種,一一壞色受用者」。壞色的意義是:「三種壞色……持是等作點淨」。下文又以「點淨」、「染淨」、「截縷淨」——三種淨對論。可見「壞色」是約「點淨」說的;就是在新得的衣服上,以三種顏色的一種,點染作標記,以免與外道等混雜不分。《銅鍱律》與《五分律》、《十誦律》,也是約點淨說的。《四分律》作:「得新衣……不以三種壞色」,約染色說。《根有律》也約「染淨」說。律本的「壞色」,含意不明,於是或解說為「點淨」,或解說為「染淨」。《五分律》作:「新得衣,應三種色作幟」。明說為「作幟」,當然是點淨派的確定其意義。如本來就有這「作幟」字樣,也就不會紛歧為二大流了。

文句與因緣,是互相結合的。但文句是佛所制,經結集的公論審定,口口相傳,極為嚴格,所以出入並不太大。因緣只是口頭傳說,傳說是富於流動性的。所以文句略有解說不同,因緣也就隨著變異了。以不壞色學處來說:主張「點淨」的《銅鍱律》、《五分律》,都說起因於比丘的衣服,被賊劫去了,無法辨認取回來。《十誦律》也有這一說。《僧祇律》著重於衣色不分。就因緣而論,這是可通於「點淨」、「染淨」的。主張「染淨」的《四分律》,專說比丘著新的白色衣,與俗人沒有分別;《根有律》說比丘著俗人的衣服,去作樂演伎:這就都是在服色的差別上說。文句的解說有了差別,不但因緣也隨著變化,就是判罪輕重,也就不同了。如以壞色為「點淨」而不是「染淨」的,《僧祇律》說:「作截縷淨,作染淨,不作青(點)淨,得一波逸提。作青淨,不作截縷淨,不作染淨,得二越毘尼罪」。這可見,不作點淨的,犯波逸提(pātayantikā);不作染淨的,只是等於惡作的越毘尼罪(vinayātikrama)。但在以「染淨」為壞色的,如《四分律》就說:「不染作三種色:青、黑、木蘭,更著餘新衣者,波逸提」;而點與不點,反而看作不關重要的了!

第四項 犯與不犯的分別

「波羅提木叉」的誦說,主意在用來處理實際發生的非法事項,以維護僧伽的和樂清淨。所以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解說,每一學處的分別解說,也就是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等分別。這是持律者(律師)所應有的知識,如《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一〇〇〇中說:

「有四法名為持律:知犯、知不犯、知輕、知重。復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有餘、知無餘。復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麁惡、知不麁惡。復有四法:知可懺罪、知不可懺罪、知懺悔清淨、知懺悔不清淨」。

如上所列,持律者應有的知識,《僧祇律》等都有說到。說到所犯罪的分類,是五罪聚(pañca-apattikkhandhā),是依波羅提木叉的五篇而分的。如《僧祇律》卷二〇大正二二.三八六中說:

「五眾罪者,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羅提提舍尼、越毘尼罪」。

五眾(聚)罪,又稱為五篇罪。《銅鍱律》、《四分律》、《律二十二明了論》等,一致說到這一分類,實為佛教初期對於罪犯的分類法。以此五類罪而分別輕重等不同的,如《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說:

「阿跋提者,五種罪名阿跋提。何等五?謂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於此五種罪,比丘若作,若覆障不遠離,是名阿跋提。無阿跋提者,……是五種罪,不作、不覆障遠離、淨身口業、淨命;若狂人、病壞心人、散亂心人作罪,若(未制以)先作,是名無阿跋提罪。輕阿跋提罪者,可懺悔即覺心悔,是名輕阿跋提罪。重阿跋提罪者,若罪可以羯磨得出者,是名重阿跋提罪。殘阿跋提罪者,五種罪中,後四種罪可除滅,是名殘阿跋提罪。無殘阿跋提罪者,五種罪中初種,是名無殘阿跋提。惡罪者,謂波羅夷、僧伽婆尸沙。雖一切罪皆名惡,此是惡中之惡,故名惡罪。非惡罪者,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是非惡罪。可治罪者,可出可除滅,是名可治罪。不可治罪者,不可出不可除滅,是名不可治罪」。

阿跋提(āpatti),譯為犯。與法(dharma)不相應,與毘尼(vinaya)不相應;凡一切有所違犯的,就是過失,所以也譯為罪。然在犯(罪)的分別判決中,波羅提木叉的五篇罪,顯然是過於簡略,不足以適應佛教開展中的僧事實況。如佛制立的受具足(upasaṃpadā)、布薩(poṣadha)、安居(varṣā)等,如有所違犯,也就有罪,但有些不是波羅提木叉學處所能含攝的。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論》,於「優波提舍律」(upadeśa-vinaya)以外,別立「婆藪斗律」(Vastu-vinaya)。《四分律》等,於「波羅提木叉學」(Prātimokṣa-śaikṣa)外,別立「毘尼學」(vinaya-śaikṣa)、「威儀學」(ācāra-śaikṣa)。「破戒」(sīla-vipatti)以外,有「破威儀」(ācāra-vipatti)等。總之,波羅提木叉五篇(八篇)以外,還有為僧伽——每一比丘所應受持的律行。還有,佛因犯而制立學處,都是針對既成的罪事而立制。所以每一學處,都是既遂罪,且有一定的標準。但在罪的分別決斷中,知道是並不如此簡單的。以波羅夷(pārājikā)的不與取學處(盜戒)來說:是有主物,有盜心,將物品取離原處,價值五錢:這才構成這一重罪。假如,把無主物看作有主物,起盜心去盜取,當然也是有所違犯的,但所犯的不是波羅夷罪。又如於有主物而起了盜心,作盜取的種種準備,一直到用手拿著物件;在沒有將物品取離原處時,還是不與取的方便罪。即使將物品取離原處,如物品不值五錢,也不犯這一學處。像上面所說的,或輕或重,在固有的五部罪中,應屬於那一類呢?

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與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維持固有的「五罪聚」說,而將第五聚的越毘尼(vinayātikrama),或突吉羅(duṣkṛta),給以彈性的解說,以容納其餘四部所不能容攝的一切過失。如《僧祇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九上——下說:

「越毘尼者,有十三事:阿遮與、偷蘭遮、醜偷蘭、不作、不語、突吉羅、惡聲、威儀、非威儀、惡威儀、惡邪命、惡見、心生悔毘尼」。

阿遮與,是面向佛陀悔謝的。偷蘭遮(sthūlâtyaya)與醜偷蘭,是前二聚中不具分所起的重罪。不作與不語,是不受和尚、阿闍黎的教命,不去作或不理睬。突吉羅,指「波羅提木叉經」中的眾學法。威儀、非威儀、惡威儀,都是有關威儀的。心生悔毘尼,也作越毘尼心悔,是心生悔意就能除滅的過失。這些不同的過失,說一切有部都稱之為突吉羅,如《十誦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二上說:

「有九犯:犯波羅夷,犯僧伽婆尸沙,犯波逸提,犯波羅提提舍尼,犯突吉羅,犯惡口突吉羅,犯偷蘭遮突吉羅,犯毘尼突吉羅,犯威儀突吉羅:是名九犯」。

《十誦律》雖分為九犯,其實還是五犯聚,只是將突吉羅開為五類而已。突吉羅是惡作,惡口突吉羅是惡說。偷蘭遮也是突吉羅所攝。犯毘尼與犯威儀,是屬於違犯犍度(khandha)規定的過失。總之,大眾部與說一切有部,雖因分別抉擇,而成立不同的罪類,但仍匯集於固有的五犯(罪)聚的形式之內。

某些部派,覺得五犯聚不足以概羅一切,於是在五犯聚的基礎上,擴大而成立七犯聚,如《四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五九九下說:

「七犯聚: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偷蘭遮、突吉羅、惡說」。

《銅鍱律》也同樣的立七犯聚,但以偷蘭遮為第三聚,列於僧伽婆尸沙以下。《五分律》雖沒有明說,也應有七犯聚,次第與《銅鍱律》相同,如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二下說:

「犯突吉羅罪,向餘比丘說,半云是突吉羅,半云是惡說。……犯波羅提提舍尼,乃至偷羅遮亦如是。若犯僧伽婆尸沙,若犯波羅夷……」。

《毘尼母經》,立有多少不同的七種犯戒,如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中說:

「犯戒有七種:一、波羅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尼薩耆波逸提;四、波逸提;五、偷蘭遮;六、波羅提提舍尼;七、突吉羅」。

《律二十二明了論》,也於五犯聚外,別立七犯聚。名數與《毘尼母經》相同,但以偷蘭遮為第三聚。這二類的七罪聚,都是別立偷蘭遮為一聚。而不同的是:或開波逸提(pātayantika)為二,於波逸提外,立尼薩耆波逸提(Niḥsargikā-Patayantika)。或開突吉羅為二,於突吉羅外,別立惡說。重律的學派,對於不同類的罪犯,作嚴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約為部派開始再分化的時代。這雖是後起的新說但更為完善!七罪聚,應與波羅提木叉的七篇有關。起初,波羅提木叉集為五部;依五部而罪分五聚(第五聚容納四部以外的一切罪),是完全一致的。其後,波羅提木叉集為八篇,而第八「滅諍法」,不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對象,始終存有附屬的意味。如《銅鍱律.附隨》,明「三百五十戒」,也是除「滅諍法」而論的。以五罪聚過於簡略,於是比擬七篇而成立七犯聚。七篇中的「不定法」,沒有特定的罪性,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論》,及《毘尼母經》,都除去不定法而代以偷蘭遮,立為七聚。但七篇的尼薩耆波逸提,在處理問題上,雖然是物應捨,罪應悔,與波逸提不同。而所犯的罪,還是波逸提,沒有什麼不同。於是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分出的部派,如《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進一步的略去尼薩耆波逸提,而於突吉羅外,別立惡說。這樣的七犯聚,約罪類的不同來說,最為完善!但與波羅提木叉的七篇,再也不能相合了。

〈波羅提木叉分別〉,是對於每一學處,分別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也就是持律者,對犯聚作分別抉擇,而應用於每一學處。一味和合時代,律師們分別論究的成果,成為〈波羅提木叉分別〉的重要部門。漢譯有《優波離問經》,就是每一學處,分別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的簡論。所以,犯不犯的分別抉擇,起初可能是獨立成部的。

第三節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先後集成

第一項 因緣、文句與犯相分別(主體部分)

部派未分以前的〈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因部派分化,形成各部廣律中的〈波羅提木叉分別〉部分。名稱也不一致,或名〈經分別〉(Suttavibhaṅga),或名「毘奈耶」(vinaya),或名「毘奈耶分別」(vinaya-vibhaṅga)。研究從原形而成不同部類的先後,要將主體部分,附屬部分,分別來處理。制立學處(śikṣāpada)的因緣,學處文句的分別解說,犯不犯相的分別:這是波羅提木叉分別不可缺少的核心問題。「本生」(Jātaka)、「譬喻」(Avadāna),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結合,是可以有而不必有的附屬部分。

現存的各部廣律,都是屬於部派的。部派的分裂,並不是突然的,是經長期的醞釀,而到達明顯的分裂。波羅提木叉分別也是這樣,雖可說一切部派共同的原形,其實在分裂以前,或因「戒經」文句的誦本不同,或因師承的解說不同,不同的因素,早已潛滋暗長。所以不同部派的,不盡相同的〈波羅提木叉分別〉,是根源於同一古形,因不同的師承,及部派的一再增編改編而成。現存的各部廣律,依師承不同,學風不同,形成不同的部系。同一部系的,相近;不同部系的,差別就較多。然而有些部分,與不同部系相近,與同一部系的反而不合。原因可能並不單純,教區共同的影響而外,應該還有源於古老的共同傳說。如《根有律》與《十誦律》,為同一部的二系。如同於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反而不同於自部別系,那就可推論到上座部(Sthavira)共同時期。如不同於自部自系,反而同於《僧祇律》,就可以推論到部派未分的時期。現存的各部廣律,完成雖有先後,而都包含有古老的傳承,新起的分別與改編。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雖沒有傳誦保存下來,但「制戒因緣」、「文句分別」、「犯相分別」——三部分,確已規模粗具,相互結合而成立。以四波羅夷(pārājikā)為例:迦蘭陀子(Kalandakaputra)、獼猴;檀尼迦(Dhanikā)、鹿杖(Mṛgadaṇḍika)、安居比丘,為制立四波羅夷的主要因緣。盜滿五錢犯重罪,是參照當時摩竭陀(Magadha)的國法。比丘的自殺或他殺,由於不淨觀的厭離心過切,佛因而為大眾說安那般那。這種事緣與「制戒因緣」相結合,是各部派不同廣律所同的。「文句分別」,以依據「戒經」的共同(小異),解說也相近。如「戒羸」與「捨戒」的分別,各部都是相同的。「犯相分別」,雖形式與內容,各部極不統一,而也有共同的內容。如「不淨行」戒,分為人、非人、畜生;男、女、黃門(或增為四.五);大便道、小便道、口中。各部的「犯相分別」極不統一,可見原形的「犯相分別」部分,還沒有後代那樣的嚴密。這三部分構成的〈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在部派未分以前,是確實存在了的。

「文句分別」,依口口傳誦的「戒經」。對文句的意解不同,闡述內容的不同,引起文句的補充;分別解說也就增多了。如「不與取」戒,《僧祇律》作「王」;《銅鍱律》作「諸王」;《四分律》等,都分為王與大臣。對不與取者的處罰,《僧祇律》作「或捉、或殺、或縛、或擯出」,各律都相同;惟《十誦律》作:「若捉繫縛、若殺、若擯,若輸金罪」。輸金贖罪,是適應當時的法律,而為《十誦律》特有的增制。「奪人命」戒,《僧祇律》、《銅鍱律》、《四分律》,都說「人」;而《五分律》等,都分為人與人類(胎兒)。論到殺,《僧祇律》:「自手斷人命、求持刀與殺者、教死譽死」(三類);《十誦律》同。《銅鍱律》與《四分律》,作四類,是分「讚死」與「勸死」為二的。《五分律》作:「若自殺,若與刀藥殺,若教人殺,若教自殺(勸死),譽死讚死」。這是將「求持刀與殺者」,分為讓他自己殺,及求人去殺他——二類。《根有律》為:「故自手斷其命,持刀授與,自持刀,求持刀者,勸死讚死」。這是分析文句,而為更詳備的解說。由此而增改「戒經」的文句,「戒經」的分別,也就增廣了。在「文句分別」上,《僧祇律》與《銅鍱律》,是接近原形的。《五分律》與《根有律》,出入較大。

四波羅夷的「制戒因緣」,在〈波羅提木叉分別〉中,雖地名與人名不完全相同,而事緣是一致的(其他學處,也大致相同,除對文句的意解不同)。但由於兩點意義,各部律的制戒因緣,不免有些出入。一、古代律師的見解,佛是「隨犯隨制」的。一部分學處,不是一次制定的,所以有一種以上的制戒因緣;這是從文句的分別而來的。如「不淨行」戒,有「戒羸不自出」一句。《僧祇律》與《五分律》,就別出戒羸因緣一則。「不與取」戒,有「若聚落,若空地」二句。所以《僧祇律》、《銅鍱律》、《五分律》,於達尼迦因緣外,別出取空閑處衣物因緣。「奪人命」戒,鹿杖因緣外,《銅鍱律》舉讚死因緣;《僧祇律》別出二(三)緣;《五分律》別出四緣。這是與「戒經」文句的分別有關。二、與「制戒因緣」相類,或有關的事緣,佛教界的傳說,是眾多而普遍的。制戒的因緣,並不限於一事,所以重法的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持經譬喻師(dārṣṭāntika),將類似或有關的事緣,編入波羅提木叉的「制戒因緣」中。如《僧祇律》的「不淨行」戒,列舉「非道」、「死尸」等一四緣。僧伽婆尸沙(saṃghāvaśeṣā)「摩觸」戒,前出支離尼等三緣。說一切有部的《根有律》,於「奪人命」戒前,列馱索迦(Dāsaka)等六緣,而說「此是緣起,未制學處」。在學處的因緣中,列舉事緣而說「未制學處」,《根有律》是非常多的。《根有律》與《僧祇律》,與其餘的律部不同。這一類的編集,當然比原形要遲一些。

「犯相分別」,為各部廣律所最不一致的部分,試從《銅鍱律》說起。《銅鍱律》的〈大分別〉,依「波羅提木叉經」而作逐條的解說。每一學處(戒),作三部分:「制戒因緣」、「文句分別」、「犯相分別」;體例極為分明,可說是各部廣律所同的。「犯相分別」中,四波羅夷,及十三僧伽婆尸沙的前五學處——「故出精」、「摩觸」、「麁惡語」、「讚淫欲」、「媒」——九戒。每戒都分二部分:先「約義分別」:依對象、方法、意志(有意或無意、自主或被迫等)、結果,而分別犯相的輕重。末了,以不犯相作結,如說:「不犯者,不知、不覺樂、狂、失心、痛惱,最初犯者」。次「就事分別」:這本是當時發生的實際事件,是特殊的,疑難的判決實例。《銅鍱律》「就事分別」部分,列舉章節如下:

1.第一波羅夷:一〇.一——一〇.二七

2.第二波羅夷:七.一——七.四九

3.第三波羅夷:五.一——五.三三

4.第四波羅夷:七——九.六

5.第一僧伽婆尸沙:五.一——五.一七

6.第二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一

7.第三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〇

8.第四僧伽婆尸沙:四.一——四.六

9.第五僧伽婆尸沙:五.一——五.四

「犯相分別」的「約義分別」部分,屬於分別說部系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非常接近的。如「不淨行」戒,初分人等三類,女等四(或五)類,大便等三處。次就自意作淫、被迫作淫,而論不眠、眠、死等。「不與取」戒,《銅鍱律》分地中、地上等三〇類;《五分律》也是三〇類,《四分律》二六類。「奪人命」戒,《銅鍱律》分自(己動手)殺,教殺等三〇類;《五分律》也是三〇類;《四分律》為二〇類。這三部律的分類,數目與內容,都非常接近;《四分律》簡略一些。這顯然的出於同一根源,分別說部的原本,是可以推見的。

同出於上座部的說一切有部,「不淨行」戒,《十誦律》僅列人等、女等、大便等三類。《根有律》舉頌說:「於三處行淫,三瘡、隔不隔、壞不壞、死活、半擇迦女男、見他睡行淫,或與酒藥等,被逼樂不樂,犯不犯應知」。長行的解說,雖極為簡略,但內容分類,與分別說部各本是相近的。「不與取」戒,《十誦律》分地處、上處等一六類;《根有律》分地上、器中等二六類。內容也與分別說部相同,只是簡要些。分別說部律,與說一切有部律的類同,可以推論到上座部的共同時期,所有〈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奪人命」戒,《根有律》先分內身、外物、內外合——三類;次分毒藥,毒粖等一五類。《十誦律》大致相同,而在前面有自殺、教殺、遣使殺——三類;末了有讚歎殺三類。說一切有部律,對於「奪人命」戒的分類,是略於自殺等分別,而詳於殺具、殺法的分類。分別說部律,重於自殺、教殺、使殺、讚歎殺,也就是依「戒經」而作細密的分類。殺具僅列阬陷、倚發、毒、安殺具——四類而已。這一分類的不同,是很難說誰先誰後的。

《僧祇律》自成統系,與上座部律的最大差別,是敘述的紛亂。但某些部分,可以窺見古老的成分。簡略(而不完備),雜亂(而有待整理),應該是初起的,古老的特色。如「不淨行」戒,《僧祇律》分人、非人、畜生;女、男、黃門;上、中、下道;覺、眠、死、被強等,與《銅鍱律》等大意相合。女、男、黃門的三類,與《根有律》、《十誦律》相合;這是可直溯於部派未分以前的分類。《銅鍱律》加二根為四類;《五分律》再加無根為五類;《四分律》作「人婦、童女、二形、黃門、男子」五類。四類與五類的分別,也許是更詳備的,但卻是後起的。又如「覺、眠、死」的三類,比起上座部的,尤其是分別說部的:「不眠、眠、醉、狂、顛倒、死」;死又分「(鳥獸)未喰、少分喰、多分喰」,要簡略得多。「不與取」戒,《僧祇律》先出八種物;次出地、地中物等一六種物;又出物分齊等一三種分齊物。一六種物的分類,與分別說部及說一切有部相通。「分齊物」中,有「寄分齊」、「賊分齊」、「稅分齊」,這也是其他二系律部所有,而且也是列於末後的。這似乎說明了:初期的分類,先是地、地上物等;而持寄、賊、稅等,是較後集成的。說一切有部與分別說部,條理結合而為統一的分類;而大眾部承受傳說,先後雜出。這一情形,也見於「奪人命」戒的分類:初舉刀殺等八類;次出行殺等一三類。重於殺具等分類,與說一切有部相同。在一三類中,如毘陀羅咒殺、示道殺等,說一切有部律也是列於後面的。《僧祇律》的一再分類,而沒有統一組合,可據以推論古代分類的漸次形成。當然,現存《僧祇律》的分類,有後起的部分。如「不淨行」中,有「入定」而被強迫行淫;「不與取」中,有「幡分齊」、「杙分齊」,是寺塔的莊嚴物;「奪人命」中,「僧坊殺」,「大臣殺」等,都是其他律部所沒有的。大眾部是重法(經)的,與重律、重論的上座部比起來,缺乏嚴密分析,條理綜合的治學方法。以〈波羅提木叉分別〉來說,承襲簡略的,雜出的古風,而雜亂的類集,又附入新的成分。

再說「犯相分別」的「就事分別」部分:說一切有部律,也是有的,但比起《銅鍱律》來,極為簡略,並限於四波羅夷。《十誦律》中,1.「不淨行」一事:難提(Nandiya)。2.「不與取」三事:施越尼(Sīvalī)、東方尼、耕作衣。3.「奪人命」六事:坐殺小兒、疾走、空地宿、避賊墮殺織師、失墼殺木師、跳墮殺木師。4.「妄說過人法」七事:定中聞聲、溫泉、戰勝、生男、天雨、娑伽陀(Sāgata)、毘輸多。《根有律》中,1.「不淨行」五事:弱脊、長根、孫陀羅難陀(Sundarānanda)、開戶睡、四禪比丘。2.「不與取」八事:取衣、取鉢、取自衣、東方尼、世羅尼(Śailā)、目連(Maudgalyāyana)、畢陵陀婆蹉(Pilinda-vatsa)取兒、護物。3.「斷人命」九事:浴室、溫堂、坐殺小兒、施醋二事、擊攊死、蘭若殺賊、老比丘疾走。4.「妄說過人法」五事:戰勝、天雨、生男、溫泉、定中聞聲。分別說部系的《四分律》、《五分律》,在〈波羅提木叉分別〉的「犯相分別」中,沒有「就事分別」的判決實例。但不是沒有,而是在〈波羅提木叉分別〉以外,成為另一獨立的部類。

在現存各部廣律中,不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而有「判決實例」意義的,類似內容的,漢譯的共有五部。1.《五分律》「調伏法」:所舉的判例,除與四波羅夷相關的而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觸」、「麁惡語」、「媒」——四戒的判例。2.《四分律》「調部」:內容極廣,有關四波羅夷而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觸」、「麁惡語」、「讚淫法」、「媒」、「無根謗」——六戒的判例。3.《十誦律.毘尼誦》(的一部分):除四波羅夷以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僅「故出精」、「摩觸」、「媒」——三戒的判例。此外,於不定法、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有最簡略的幾則;這多半是出於〈優波離問誦〉的。4.《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一部分):這是《十誦律》的別譯。除四波羅夷以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僅「故出精」、「摩觸」、「麁惡語」、「媒」——四戒的判例,與《五分律》相同。這可見現存的《十誦律》本,已有所增補了。5.《僧祇律.雜誦》,有「毘尼斷當事」,共三五則。除有關四波羅夷而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僅「故出精」二則,「麁惡語」二則。《四分律》與《五分律》,是分別說部系;《十誦律》與《薩婆多毘尼摩得勒伽》,是說一切有部;《僧祇律》是大眾部。三大系的律典,都有這一(不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的)部類,名為「毘尼」(調或調伏)的判決事例。雖然內容或多或少,或開或合,人名與地名,也不完全一致;但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經分別〉以外,成為另一部類,卻是相同的,這不能看作偶然的相合。從一切律部來觀察,「就事分別」判決的部分,都是有的,只是部類的組合不同。《銅鍱律》全部編入〈經分別〉中。《四分律》與《五分律》,全部編成另一部類——「毘尼」(調伏)。《十誦律》與《根有律》,少分編入〈波羅提木叉分別〉,又別編為〈毘尼誦〉(《根有律》沒有譯出);與《僧祇律》相近,《僧祇律》也是編為二部分的。

現在以「不淨行」——第一波羅夷為例,來究明各部成立的先後,從古形而分化為不同類型的過程。《僧祇律》近於古形,分為二部分。一、「制戒因緣」中,列敘一九事緣。二、〈雜誦〉「毘尼斷當事」中,與「不淨行」有關的,共八緣。「制戒因緣」敘列的一九緣,是:1迦蘭陀子,2離車子,3戒羸,4禪難提,5猿猴,6非道,7男子,8黃門,9男裹女露,10女裹男露,11長根,12柔支,13內行外出,14外行內出,15壞形,16口中,17兀女,18狂眠,19死屍。這些事緣,前五緣與一般傳說的制戒因緣相合。如3戒羸,《五分律》也是有的。4禪難提,見於《五分律》「調伏法」,《四分律》「調部」,《十誦律.毘尼誦》等。一九事緣,是從制戒到依戒實施,從不同的分類,「約義分別」而敘述有關的事緣。如約人、非人、畜生;道、非道;女、男、黃門;裹與露(或譯為有隔無隔);口、小便道、大便道;內行外出、外行內出;覺、眠、死。其中15壞形,16口中,是假設問答,而不是當時的事實。這些事緣,編集在文句分別以前,而實為從制戒到實施,「約義分別」而組合的,屬於「犯相分別」(不只是制戒的因緣)。「毘尼斷當事」的八緣,是:1孫陀羅難陀(羅漢晝眠,蹴打女人),4(依毘尼斷當事次第)開眼林,5外道出家,6共期,7淫女(與制戒因緣的9 10相同),25蹴女人,28捨婦,29隔壁。前五則是佛世的事;後三則是佛後「長老比丘」判決的事。「毘尼斷當事」,都是特出的,不容易判決的;集為一類,是不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判決實例。

分別說部是重律的部派,對於「戒經」的次第,〈波羅提木叉分別〉,以及僧伽軌則,都曾整理過,而作成新的完善的組織。所有犯與不犯的判決,古形是分為二類的。但到分別說部,或全部編入〈波羅提木叉分別〉的「犯相分別」,是《銅鍱律》;或全部編為〈波羅提木叉分別〉以外的「毘尼」,是《五分律》與《四分律》。無論是《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是將古形的二部分,綜合為一,從制戒到實施,與「約義分別」有關的。古代律師,堅持「隨犯隨制」的原則,所以對「約義分別犯相」,也就認為應有違犯的事緣。傳說久了,假設問答的,約義分別的,都被看作是「隨犯而制」的,而違犯的事緣,就漸漸多起來了(《僧祇律》已有這種傾向)。以「不淨行」為例:《僧祇律》二部分,除假設的與重出的,實為二三事。而《五分律》就有二七事;《銅鍱律》五四事;《四分律》更多到七二事。從逐漸增多中,可以了解先後成立的意義。

《五分律》「調伏法」,共二七事:1迦蘭陀子,2阿練若比丘,3狂病(散亂心,病壞心,例),4孫陀羅難陀跋耆子,5二根,6二道合,7黃門,8小兒,9小女,10木女,11泥畫女,12象,13立行,14坐行,15股臍等,16露地熟眠,17開戶睡,18露地熟眠,19羅漢,20男根刺口,21共浴,22夢與本二,23狗啣,24根長,25弱體,26禪比丘,27共天龍等。這些事緣,部分是從「約義分別」來的。如1迦蘭陀子(《僧祇律》同),2阿練若比丘(與《僧祇律》的猿猴同),4孫陀羅難陀(與《僧祇律》的離車子同),這三事,是各律相同的「制戒因緣」。3狂病,與「不犯者,狂心、散亂心、病壞心、初作」有關(約「不淨行」說,就是迦蘭陀子)。這是一切戒的「不犯」總相,而《五分律》卻作為事緣了。二根、二道合、黃門、小兒,從女、男、黃門、二根、無根——五類的分別而來。10木女,11泥畫女,12象,《五分律》的「約義分別」中,是沒有的,卻見於《僧祇律》:「畜生者,從象馬乃至雞」。「石木女人、畫女人、越毘尼罪」。《僧祇律》是「約義分別」,而《五分律》卻作為實事而敘有事緣了。13立行,14坐行,《五分律》與《銅鍱律》相合,而《四分律》與《僧祇律》,是內行外出與外行內出。19羅漢(與《僧祇律》的孫陀羅難陀相同),24長根,25弱體(上二都與《僧祇律》相同),26禪比丘,與《僧祇律》的禪難提相合。總之,《五分律》是綜合《僧祇律》(應該是上座部律古形,與《僧祇律》相近)的二部分;部分的「約義分別」,已傳說為事緣。不同於《僧祇律》的,只有共浴、開戶睡、露地眠、夢與本二、狗啣——五事而已。

《銅鍱律》與《四分律》,這一部分的集成,應該是遲一些;只要略舉幾點,就足以說明了。「犯相分別」的「約義分別」,有死而未喰、多分未喰、多分喰、骨出等。《僧祇律》與《五分律》,都是分別而沒有事緣。《銅鍱律》就有「五墓處、骨」——六事。又「約義分別」,有被迫與展轉行淫;《僧祇律》與《五分律》,也沒有事緣的敘述。《銅鍱律》分別為七事。《四分律》更詳細分別,成為比丘與比丘,到沙彌強沙彌——八事。又從比丘與眠女,到惡比丘、惡沙彌、惡阿蘭若與比丘尼等——二〇事。這都是依原形的「約義分別」,而傳說為事實的。《五分律》有露地熟眠(二則)、開戶睡、羅漢——四緣;《四分律》也僅有羅漢、開戶睡、取薪女、擔草女——四緣。而《銅鍱律》竟演化為羅漢,舍衛安陀林四事,毘舍離大林三事,重閣講堂一事,共為九緣。大同小異的事緣,是這樣的增多了。然《銅鍱律》的增多,主要從「約義分別」而來,而新增的並不多,僅蓮華色、女口啣生支、敗根者、故二強坐等數則(傳說的事實,不一定是後起的,但編集要遲一點)。《四分律》有更多的新事緣,自難陀尼到母子,共一三事。其中為《五分律》與《銅鍱律》所有的,僅狗啣、股臍等二則。這些新集錄的事緣,也見於《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

說一切有部二系——《十誦律》、《根有律》,這一部分的組織,是古形的,與《僧祇律》一樣,分為二類:〈波羅提木叉分別〉的「犯相分別」,及「毘尼誦」。《根有律》的〈毘尼誦〉(應名為「毘尼得迦」),沒有譯成漢文,但一定是有的。如《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解說「不淨行」的犯不犯相,歷舉種種犯緣,都與〈毘尼誦〉,《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相合。《十誦律.毘尼誦》,與《十誦律》部分別譯的《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內容增多了,與《四分律》相近。比對起來,有更多的新事緣,如《十誦律》與《薩婆多毘尼摩得勒伽》,自非人持著王夫人邊,到守園尼,共一二事;都是其他律部所沒有的,而且是集錄於末後的。這是說一切有部特有的,集錄完成最遲的部分。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主要部分——「制戒因緣」、「文句分別」、「犯相分別」,從原形而成現存的各部律,無論是內容或組織形式,古傳或新成立的,都是錯綜複雜的,應分別觀察,不可一概而論。從原形而分為大眾部與上座部,就有二部不同的初形。從上座部而分化為分別說,說一切有,就各有自部的特有原形。依共同的而再分部派,就又各為編集,而成大致同於現存部派的律典(集成後,也還有多少演變,但大致相同)。這裡,也只是略舉一例,以說明大概而已。

第二項 本生與譬喻(附屬部分)

「本生」(Jātaka)、「譬喻」(Avadāna, P. apadāna),為「十二分教」的二分;存在於〈波羅提木叉分別〉,及「律藏」的其他部分,也存在於「經藏」。這二分,在佛法的開展中,因時因地,被稱為「本生」與「譬喻」的體裁與意義,都不免有些演變。這一切,留在(本論第八章)〈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去研究。

「本生」與「譬喻」,在「律藏」中,被稱為「眷屬」,也就是附屬部分。佛法不外乎「法」與「律」;法是義理與修證的開示,律是學處與軌則的制立。在法與律的流傳(實行)中,次第結集出來,就與人(畜、非人等)事相結合。經律傳說的人事,可歸納為三類:一、佛與弟子的事跡:在傳說集出中,佛與弟子的事跡,片段的,局部的,與某一法義,某一規制相結合。又逐漸的聯合起來,成為佛及弟子的傳記。二、古人的德行:古代印度的名王、名臣、婆羅門、出家仙人,所有的良法美德,透過佛教的觀念而傳述出來。這表示了世間的真正善法,以遮破傳統宗教的迷妄;又表示了世間善法的不徹底,而引向出世解脫。三、舉世間事為例證:這有點近於「比況」(aupamya),但不是假設的,也不是一般事物的譬喻。在說明某一善行或惡行時,引述世間(民間)共傳的故事,以表達所要表達的意義。這種舉為例證的故事,含有教訓的意味。佛教傳說的「因緣」(依制戒因緣而顯著起來),「本生」「譬喻」等,都由於這些——不同的體裁,不同的目的而成立。

「本生」可分為二:經師所傳的「本生」,在傳述先賢的盛德時,以「即是我也」作結;這就成為釋尊的「本生」,也就是菩薩的大行。律師所傳的「本生」,是在說明某人某事時,進一步說:不但現在這樣,過去已就是這樣了。敘述了過去生中的故事,末了說:當時的某某,就是現在的某某。這一類型的「本生」,《僧祇律》最多,共存五三則。《十誦律》與《根有律》,也有這一類型的「本生」。然《僧祇律》的「本生」,都在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中,而《根有律》特重於「破僧事」。傳說佛為了提婆達多(Devadatta)破僧,「廣說五百本生」,這是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律的特色。

這一類型的「本生」,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系也是有的。與偷羅難陀(Sthūlanandā)比丘尼有關的,《銅鍱律》有「黃金鳥」,顯然為「本生」的體裁。《四分律》也有「黃金鳥」「本生」;《根有律》說有:「寶珠鵝」(黃金鳥的傳說不同)、「貪賊」、「醜婆羅門」、「不貞妻」——四「本生」。但是,《僧祇律》、《五分律》、《十誦律》,卻都是沒有的。與提婆達多有關的,《銅鍱律》有「小象學大象」事。雖沒有具備「本生」的文學形式,而確是釋尊與提婆達多的前生。「小象學大象」事,《四分律》與《五分律》,都明確的是「本生」體裁。《僧祇律》的「本生」很多,但有關提婆達多的,僅有一則——「野干主」。關於提婆達多的,《銅鍱律》一則,《四分律》三則,《五分律》四則,《十誦律》一則,而《根有律》多達三六則。在這一比較下,明確的可以看出:上座部(Sthavira)系統律部的「本生」,有集中的傾向。重視佛教的問題人物,以提婆達多、偷羅難陀比丘尼的惡行為主,而廣泛的傳說,集錄出來。這與《僧祇律》的本生,對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說,沒有集中在少數人身上,是非常不同的。這到底誰古誰今呢!

依律部所傳的「本生」,而論究成立的先後,是不能以有無、多少為準量的。1.先應確認「本生」所表達的意義,這是關聯於前生後世,善惡因果的具體化。善惡因果,是佛法的重要論題。然在佛法的開展中,一般的要求,不是抽象的原理,法則,而要有具體的因果事實,可以指證。於是,傳述的古人善行,指證為「即是我也」。對現在的釋尊說,這是前生的善行、高德,而形成前後的因果事實;這是經師所傳的「本生」。律部中,舉為例證的世間事——過去的人(畜生及非人)物,對現在的佛弟子,在傳說中也成為前生後世的因果系;這是律師所傳的「本生」。

2.經師與律師所傳的「本生」,是同類的善惡因果;這是佛法中,善惡因果具體化的早期形態。我們知道,渾括而簡要的佛法根本思想,是但說善惡因果,沒有作進一步的分類。但立善惡二性的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就是這一思想的繼承者。上座部的特色,是三性論,於善、惡外,別立無記性。分別說部,及從先上座部分出的,說一切有部中的「持經者」,都立三性說。說一切有部論師,及犢子部(Vātsīputrīya),成立四性說:善性、不善性,有覆無記性、無覆無記性。「因通善惡,果唯無記」;「異類而熟」的異熟因果,在上座部系,尤其是說一切有部論師中,發揚廣大起來。如認清佛法思想的開展歷程,那麼律部本生所表現的,具體的因果事實,正是初期的善因善果,不善因不善果的說明;與大眾部的思想,最為契合。同類的善惡因果說,在上座部中,漸為異熟因果所取而代之(「譬喻」),但仍或多或少的,留存於上座系統的律部。

3.在部派中,學風是不盡相同的。從上座部而流出的阿毘達磨(abhidharma)論師,是究理派。對於「本生」、「譬喻」等,取審慎的抉擇態度。如《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說:「諸傳所說,或然不然」。屬於《十誦律》系統的《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一大正二三.五〇九中說:

「凡是本生、因緣,不可依也。此中說者,非是修多羅,非是毘尼,不可以定義」。

「本生」、「因緣」、「譬喻」等,與經律相結合,而不是經律的實體;這是不可以作為定量的。所以重阿毘達磨的學派,對於本生、譬喻,不予重視。為罽賓(Kaśmīra)論師所重的,「除卻本生、阿波陀那,但取要用作十部」的《十誦律》,真正的意義在此。銅鍱部(Tāmraśātīya)重律,也有發達的阿毘達磨論。《銅鍱律》僅有「黃金鳥」本生,及「小象學大象」,可與《十誦律》作同樣的理解。反之,大眾部是重於修證,重於通俗,重經法而沒有阿毘達磨論的(晚期也有)。《僧祇律》保持了簡略的,雜亂的古形(律藏的全部組織,《僧祇律》是古形的,下文當加以證實),卻富有同類因果的「本生」。在說一切有部中,本為持經者(上座部本重經)所用的《根有律》,有非常豐富的「本生」與「譬喻」。所以論究律中的「本生」,有無與多少不一,有關學風的不同,是不能忽視的一環。

可以簡略的總結了。《銅鍱律》僅「黃金鳥」為「本生」,還有近於「本生」的「小象學大象」。《銅鍱律》編集完成時,當時的佛教界,就只有這二種「本生」嗎?還是學風不同,簡略而不多採錄呢?僅有二項,而與上座部的其他律部,特重提婆達多與偷羅難陀,恰好相合,這是不能不引為希奇的!上座律與大眾律,對於風行古代的「本生」,態度是顯然不同的。同類因果的「本生」傳說,是古老的,與大眾部的思想及學風相合。所以在《僧祇律》的編集中,保存的最多。銅鍱部是重論的,與某人其事相結合的「本生」傳說,在《銅鍱律》的編集中,僅保留了上座部系所特重的,有關提婆達多與偷羅難陀的「本生」。律部的集成,與部派成立的時期,相去不能太遠(集成定本,以後只能有多少修正與補充,不能有太大的變動)。說一切有部——經師與論師分化時期,比化地部(Mahīśāsaka)、法藏部(Dharmaguptaka)、銅鍱部要遲一些。那時的說一切有部律,提婆達多的「本生」,已經不少。論師系加以刪略,重為編定,成為《十誦律》。持經的譬喻者,繼承舊有的學風,擴充(「譬喻」部分更多)改編,成為《根有律》。

經、律所傳的「譬喻」,也是多少不同的。經師所傳的「譬喻」,只是先賢的善行,光輝的事跡。而律師所傳的「譬喻」,通於善惡。從(制戒)「因緣」而化為「譬喻」——佛與弟子的事跡;又從「譬喻」而化為(業報)因緣。「本生」與「譬喻」,有一共同的傾向:從現事而傾向於過去的「同類因果」,是「本生」;從現在而傾向於過去的「異類因果」,是「譬喻」。這都是因果原理的具體說明,使人可證可信。依「譬喻」的發展情形,而論現存的各部律,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尤其是《根有律》,詳於業報「譬喻」,最為後起。其次,是《僧祇律》、《五分律》、《四分律》(有伊羅鉢龍王宿緣等)。《銅鍱律》為古。如以〈波羅提木叉分別〉——部派未分,已大體形成來說,那就還沒有什麼(業報)「譬喻」,惟《根有律》是例外。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一(大正二二.七七中)。

《摩訶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摩訶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八上)。

《十誦律》卷四二(大正二三.三〇二下)。

《十誦律》卷二四(大正二三.一七六中——下)。

《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八中)。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〇(大正二二.一九一上)。

《銅鍱律.大分別》(南傳二.八二)。

《十誦律》卷一一(大正二三.八一下)。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一(大正二三.七九四下)。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六(大正二二.四五中)。

《四分律》卷一二(大正二二.六四八下)。

《摩訶僧祇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三四六中)。

《銅鍱律.大品.大犍度》(南傳三.一一四)。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四下)。

《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〇〇二下——一〇〇三上)。

《摩訶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七下)。

《十誦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九中)。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三(大正二三.一〇三一下)。

《銅鍱律.小品.滅諍犍度》(南傳四.一四九)。

《四分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九一七下)。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二(大正二二.一五四中)。

《十誦律》卷四九(大正二三.三六一上)。

《銅鍱律.小品.五百犍度》(南傳四.四三〇)。

《銅鍱律.小品.七百犍度》(南傳四.四五七)。

《銅鍱律.小品.滅諍犍度》(南傳四.一五〇——一五一)。

《四分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九一八上)。

《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一上)。

「犯毘尼」、「諍毘尼」、「斷煩惱毘尼」,見《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下)。《毘尼母經》卷八(大正二四.八四八上——八五〇上)。

《善見律毘婆沙》卷一(大正二四.六七六上)。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八(大正二四.三九九上)。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一一——一四)。《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三二)。《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〇下)。《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中)。

《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〇一上)。

《增支部.二集》(南傳一七.一六〇——一六一)。

《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三八一——三八三)。

《四分律》卷五七(大正二二.九九〇下)。

《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〇一二上)。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四上)。

《銅鍱律.大品.大犍度》(南傳三.一五)。《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〇四上)等,都有此說。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一〇——三〇)。《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上——三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八下——五七〇中)。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三七六——三七九)。

《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九九八中)。

《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

《長部.大般涅槃經》(南傳七.九九——一〇二)。《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二九三——二九七)。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二(大正二四.五三〇下)。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四〇(大正二四.四〇八上)。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三三)。

《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上)。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

《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三中)。

《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五下)。

《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中)。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六三〇上)。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上)。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三七)。

《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中)。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七四)。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一二〇)。《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

《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〇上)。

《摩訶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中——下)。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二.一九〇——一九一)。《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十誦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〇九中)。

《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五上)。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二.一八九)。《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十誦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〇九上)。

《摩訶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上——中)。

《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上)。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四下)。

《摩訶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下)。

《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摩訶僧祇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八下——四二九上)。

《摩訶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下)。《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

《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一五六)。《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〇〇四下)。《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中)。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下)。《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九九六中),立三學,但以淨行學代毘尼學。

《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一五六)。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二四七)。

道安傳「外國云戒有七篇」,見《出三藏記集》卷一一(大正五五.八〇中)。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上——下)。《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中.二三三上——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〇上——中、五七一上)。《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上——中、三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大正二三.六二八上——下、六二九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二二——二八、三三——三四)。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中——下)。《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二三九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二中——五七三上)。《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三中——四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五下——六三六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六六——七〇)。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中)。《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上——中)。《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五下——五七六上)。《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七中——八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五九下——六六〇上)。《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一三——一一五)。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九上——中)。《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八下——二五九上)。《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七中——下)。《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一一上——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〇(大正二三.六七五上——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四四——一四七)。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二下——二四三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二)。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下)。《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下)。《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中)。《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上——中)。《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一六——一一七)。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三.二二六上——二三七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中——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中——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〇中)。《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三七——四三)。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〇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四四)。

《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中)。《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四)。《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四)。

《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

《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二〇)。《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〇上)。

《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中)。《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二一)。《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中)。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〇中)。

《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一下——二三二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上)。

《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四一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三)。《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一八——一一九)。

《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三下——二五四中)。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下——八上)。

《摩訶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二三三下——二三五下)。

《摩訶僧祇律》卷五(大正二二.二六四上——中)。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六.七(大正二三.六五二下——六五九下)。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五二)。

上列章節,並見《南傳大藏經》卷一,其頁數為:1.(五三——六三)。2.(九〇——一一一)。3.(一三〇——一四二)。4.(一六七——一八二)5.(一九五——一九九)。6.(二一一——二一三)。7.(二一八——二二〇)。8.(二二五——二二六)。9.(二四二——二四三)。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四四——五二)。《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五七二上)。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七——八六)。《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中——七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下——五七五上)。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二三——一三〇)。《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八中——九上)。《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五七七上)。

《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〇下)。

《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五上——六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四(大正二三.六三八中——六四六下)。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一上——六六三上)。

《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一〇中)。

《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〇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四四)。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

《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五上——中)。

《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七下)。

《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中)。

《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六上)。

《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於波逸底迦中,也偶有「就事分別」的事緣,如「惱他」戒,見卷二九(大正二三.七八七上——七八八中)。

《十誦律》:1.(大正二三.二下——三上)。2.(大正二三.七上——中)。3.(大正二三.一〇下——一一上)。4.(大正二三.一二下——一三下)。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1.(大正二三.六三一中——六三五上)。2.(大正二三.六四七上——六五二中)。3.(大正二三.六六三上——六六八下)。4.(大正二三.六七七下——六八〇中)。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上——一八五上)。

《四分律》卷五五——五七(大正二二.九七一下——九九〇中)。

《十誦律》卷五七——五九(大正二三.四二四中——四四五下)。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五(大正二三.五八二中——五九三中)。

《摩訶僧祇律》卷二九——三〇(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〇下)。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上)。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下)。《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上——中)。《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八二下)。

各部事緣的項目,開合不一,計算不易,這只是舉大數以表示不斷增多而已。

分別說系的三部律,每戒都以狂、散亂心、病壞心、初作,結說不犯。

《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中)。

《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下)。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五七——五八)。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六二——六三)。

《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三上——九七四上)。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五九——六一)。

《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四上——下)。

前後雜出,可檢《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四。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三三下——五三四上)。

《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中——四二七上)。《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四(大正二三.五八四中——五八五中)。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一(大正三一.七四四上)。

《十誦律》卷三六(大正二三.二六四中)。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四一九)。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〇八)。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八三(大正二七.九一六中)。

《大智度論》卷一〇〇(大正二五.七五六下)。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〇六上——一〇七上)。《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九一上——七九二下)。

【經文資訊】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 第 35 冊 No. 33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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