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0033 · 卷 3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新編部類 · 民國 釋印順著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第三章 波羅提木叉經

第一節 波羅提木叉與布薩

第一項 布薩說波羅提木叉

經藏(Sūtra-piṭaka)、律藏(Vinaya-piṭaka),為初期聖典的二大部。二大部聖典的集成,雖以內容及特性不同,形成二大部類,而實是同一時代,同一佛教思潮中結集成立的。思想與制度,有著一定程度的關係。組織形式,也有類似處。為了說明的便利,作為二大部來分別考察,並先從「律藏」說起。

現存不同部派的各部「律藏」,組織上彼此是多少差別的。巴利語(Pāli)記錄的銅鍱部(Tāmraśāṭīya)「律藏」,分為三部分:Suttavibhaṅga(經分別),Khandhaka(犍度),Parivāra(附隨)。三部分的組織,雖不合於「律藏」的古形,但在分類說明上,的確是很便利的。〈經分別〉部分,是「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的分別廣釋。《僧祇律》與《十誦律》,與此相當的部分,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經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所分別解釋的,就是「波羅提木叉經」——「戒經」。但是,不同部派不同傳誦的「戒經」,每成為獨立的一部。雖然是〈經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所分別的,但由於獨立及實用,內容卻有了多少差別,這是值得注意的!現在,先以「波羅提木叉經」——「戒經」,並以比丘(bhikṣu)的「戒經」為研究對象,來進行論究。

「戒經」,是一部非常重要的聖典!是律藏的核心、根本。在初期佛教的開展延續中,與「戒經」有密切關係的,就是「布薩」(poṣadha),「說波羅提木叉」(deśana-prātimokṣa)的制度。「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漢譯每作「說戒」)的理解,對「戒經」的研究來說,是必要的。布薩,源於吠陀(Veda)以來的祭法。在新月祭(darśamāsa)、滿月祭(Paurṇa-māsa)的前夜,祭主斷食而住於清淨戒行,名為 upāvasatha(優波婆沙即布薩)。佛陀時代,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於「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舉行布薩集會的習慣。適應這一般的宗教活動,佛教也就成立布薩制。信眾們定期來會時,為信眾們說法;信眾們受持「八關齋戒」。信眾們為家務所累,不能如出家人那樣的專精修行,所以每月四次或六次,來僧眾的住處,受持八關齋戒;也就是受持近於出家的——清心寡欲,內心清淨的宗教生活。一日一夜的八關齋戒,就是適應這種事實而成立的。每月六次或四次的布薩,是攝化信眾,使信眾領受深一層的精神生活的制度。

布薩的原語為:poṣadha, upāvasa, upavāsathaposatha, uposatha 等;音譯作逋沙他、褒灑陀、優波婆沙等。玄奘譯義為「長養」,義淨譯義為「長養淨」。《根本薩婆多部律攝》,釋為「長養善法,持自心故」;「增長善法,淨除不善」。與《毘尼母經》的「斷名布薩….…清淨名布薩」,大意相同。古代意譯為「齋」最為適當!「洗心曰齋」,本為淨化自心的意思。佛法本以「八支具足」為布薩;但布薩源於古制,與斷食有關,所以「不非時食」,在八關齋戒中,受到重視。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就說:「齋法以過中不食為體」。佛陀適應時代而成立的布薩制,對信眾來說,是重於禁欲的,淨化自心的精神生活。

在佛的指導下,布薩更成為有深刻意義的僧伽(saṃgha)布薩。發展完成的布薩制度,是這樣的:1.每月二次,半月半月(陰曆十五或十四日,三十或二十九日)舉行布薩。2.在一定區域——「界」(sīmā)內的比丘,舊住的或新到的,有出席參加的義務。這是名符其實的全體會議,如有人不到,就不合法。3.如因病而不能參加,應委託同住的比丘,向大眾表示:對布薩大會所舉行的一切僧事,無條件的完全同意,這名為「與欲」(chandamdātuṃ)。4.如「眾不清淨,不得為說」波羅提木叉。所以如有過失的,先要悔除清淨。「與欲」而沒有出席的,也要「與清淨」(pārisuddhidātum),表示自己的清淨,沒有過失。大眾如法集合,如僧伽有事,先要處理解決。如比丘們有所違犯,也要依法處理,或出罪清淨。這是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以前的事,如《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六四下說:

「一切先事作已,僧應布薩說波羅提木叉。若應與現前毘尼,與竟;應與憶念毘尼,與竟;若應與不癡毘尼,與竟;若應與自言毘尼,與竟;若應與覓罪相毘尼,與竟;若應與多覓毘尼,與竟。若應與苦切羯磨,與竟;若應與依止羯磨,與竟;若應與驅出羯磨,與竟;若應與下意羯磨,與竟;若應與不見擯羯磨,與竟;(應與)不作擯,惡邪不除擯羯磨,與竟;若應與別住羯磨,與竟;若應與摩那埵,本日治,出罪羯磨,與竟。僧應布薩說波羅提木叉」。

《僧祇律》說到:僧眾布薩時,斷事羯磨的聲音很高。瞿師羅(Ghoṣila)長者進來,大眾就默然。據此可見,在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以前,通常要將種種僧事處理好。上面所說的,是僧伽布薩以前的事。僧事處理了,過失也悔除了,然後大眾一心,和合清淨,舉行說波羅提木叉;說波羅提木叉,就是布薩。布薩制度,如〈布薩犍度〉等說。

關於說波羅提木叉,在佛法的開展中,有不同的二大階段。而這二大階段,又有不同的二項傳說。1.以制立學處(śikṣāpadasikkhāpada)為分別,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〇三〇中說:

「善護於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

「此是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經(波羅提木叉)。從是已後,廣分別說」。

釋迦牟尼(Śākyamuni)於成道十二年來,以此偈為說波羅提木叉。十二年以後,迦蘭陀子須提那(Sudinna-kalandaka-putra)作不淨行,從此制立「學處」,也就是以說「學處」為說「波羅提木叉」。說一切有部的律典,所說與《四分戒本》相合。2.以比丘犯重而不發露為分別,如《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〇下——一八一上說:

「佛在瞻婆國恒水邊。爾時,世尊十五日布薩時,……遍觀眾僧,默然而住。……佛語阿難:眾不清淨,如來不為說戒。……佛告阿難:從今汝等自共說戒,吾不復得為比丘說」。

有比丘犯了重罪,不知發露,佛從此不再為比丘說波羅提木叉,由比丘們自行和合說波羅提木叉(說戒)。這一傳說,雖地點不完全相合,但是一切經律所共有的傳說。銅鍱部學者覺音(Buddhaghoṣa),在《善見律毘婆沙》卷五大正二四.七〇八上說:

「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提木叉。後一時,……佛語諸比丘: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波羅提木叉,汝輩自說。何以故?如來不得於不清淨眾,布薩說波羅提木叉。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

又於卷六大正二四.七一二中說:

「佛成道十二年後,須提那出家。……學道八年後,還迦蘭陀村,佛成道已二十年」。

二十年與十二年,雖傳說不合,但說波羅提木叉,有前後不同的二階段,與須提那迦蘭陀子有關,實與說一切有部、法藏部(Dharmaguptaka)的傳說相合。但覺音的解說,顯然將不同的二項傳說,糅合而為一了!依據傳說,設想當時的實際情形,推論布薩制度的演進,約可分為三階段:起初,成道十二年以來,佛還沒有制立學處。當時適應時勢而成立的布薩,只是宣說「善護於口言」頌;覺音稱之為「教授波羅提木叉」(Ovādapātimokkha),也就是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所傳的「偈布薩」。從此以後,佛制立學處(「制戒」),向大眾公布,要大眾憶持,並理解其意義。學習佛所制定的學處,大抵是在大眾和合布薩的時候。所以起初的「說(學處)波羅提木叉」,不但是誦說,而也是分別解說。如《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三說:

「說者、述說、施設、建立、解說、分別、明說、顯示」。

《五分律》與《四分律》,雖譯文不大顯了,但一經比對,就可了解「說」的原始意義。等到制立的學處多了,比丘有所違犯而不知真誠發露的也有了,這才編集所制的學處(一條一條的戒條),作為布薩所說的波羅提木叉。由僧伽和合,推一位上座,宣說(學處的)波羅提木叉。發揮僧伽的集體力量,使有所違犯的,非悔罪不可,以維護僧伽的和合清淨,這就是覺音所說的「威德波羅提木叉」(āṇāpātimokkha)。說波羅提木叉的演變,問題在:隨佛出家的佛弟子,起初都道心真切,所以布薩時,佛只說「教授波羅提木叉」。這是道德的,策勵的,激發比丘們的為道精進,清淨身心以趣向解脫。等到佛法廣大宏傳,出家的愈來愈多,不免有流品雜濫(動機不純,賴佛以求生活)的情形。於是制立學處,發揮集體的約束力量。「威德波羅提木叉」,是法律的,強制的;以團體的,法律的約束,誘導比丘們以趣向解脫。這是佛法開展中的自然歷程(也是從佛的攝導,演進到僧伽——教團的領導),正如中國古代,以禮法治國,而後來卻不能不頒布刑法一樣。布薩說(學處的)波羅提木叉,表現了組織的,法治的精神。但在佛法中,還是充滿道義的,善意的,互相安慰勉勵的特性。在佛法中,德治與法治相統一,我曾以「導之以法(真理與道德的感召),齊之以律」,來表彰佛陀化世的精神。

這可以說到「波羅提木叉」的意義。《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三說:

「波(羅)提木叉者,是初、是面、是諸善法之上首,故名波(羅)提木叉」。

ādi 是「初」義,mukha 是「面」義,pamukha 是「上首」義。分解 pātimokkha 的含義,作如上的解說。同屬於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系的《四分律》也說:「波羅提木叉者,戒也。自攝持威儀、住處、行根、面首、集眾善法,三昧成就」。《五分律》也說:「波羅提木叉者,以此戒防護諸根,增長善法,於諸善法最為初門故,名為波羅提木叉」。《毘尼母經》說:「戒律行住處,是名波羅提木叉義」。又「波羅提木叉者,名最勝義。以何義故名為最勝?諸善之本,以戒為根,眾善得生,故名勝義」。《舍利弗阿毘曇論》也說:「若隨順戒,不行放逸,以戒為門、為足、為因,能生善法,具足成就……是謂愛護解脫戒」。這一系列的解說,都是以戒為善法的初基,善法的依住處,一切定慧等功德,都由此而成就:依此以解說戒法為波羅提木叉的。

另一重要的解說,是以 mokṣamokkha 為「解脫」義,如譯波羅提木叉為「別解脫」。《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說:

「別解脫者,由依別解脫經如說修行,於下下等九品諸惑,漸次斷除,永不退故,於諸煩惱而得解脫,名別解脫。又見修煩惱,其類各多,於別別品而能捨離,名別解脫」。

覺音於《清淨道論》,於「波羅提木叉三跋羅」(Pātimokkha-saṃvara),也是解說為「別解脫」(律儀)的,如《論》(南傳六二.三五)說:

「此中別解脫律儀,謂學處戒。別別,護者,解脫,脫惡趣等苦,故名別解脫律儀」。

prāti 為「各別」義,所以說波羅提木叉是「別別解脫」。又有「對向」、「順向」的意義,所以或譯波羅提木叉為「從解脫」、「順解脫」。這一解說,為北傳佛教所常用。佛的制立學處,是因事而異,因人而異的。受持各別的學處,解脫各別的煩惱與苦果。依學處——「威德波羅提木叉」說,波羅提木叉是「別解脫」義。然約「教授波羅提木叉」說,當時還沒有制立學處。約尸羅(śīla)——戒的重要性,為一切善法的根本依處,「初」、「面」、「上首」、「最勝」,是波羅提木叉義。一名多義,隨時隨事而有所演化。約體以釋名,大抵「初」與「上首」等,是波羅提木叉的初義。等到制立學處,誦說波羅提木叉,也就漸被解說為別解脫了。

在佛法的開展中,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有前後不同的二階段,這可說是一項重要的知識。對於「波羅提木叉經」的研究,也同樣是極重要的。

第二項 波羅提木叉與布薩儀軌

出家弟子有了非法的行為,佛就因而制立學處(śikṣāpada 舊作「制戒」、「結戒」),向大眾公布,以後不得有所違犯。結集一條條的學處,半月半月中,布薩誦出,名為說波羅提木叉(deśanā-prātimokṣa)。說波羅提木叉,為從僧伽的和合(團結)清淨(健全)中,達成「正法久住」的理想。所以在說波羅提木叉以前,如有違犯的,先要懺悔(發露)清淨,這是一切「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戒經」所同的,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〇一五中說:

「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戒,汝等諦聽,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應自懺悔;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諸大德清淨。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在眾中乃至三問,憶念有罪而不懺悔者,得故妄語罪。故妄語者,佛說障道法。若彼比丘,憶念有罪欲求清淨者,應懺悔,懺悔得安樂」。

在說波羅提木叉以前,三問清淨,名為「說波羅提木叉序」。在正說波羅提木叉的過程中.每誦一類學處,就向大眾發問:「是中清淨不」?不斷的警策大眾,要大眾反省自己,發露自己的過失。因為在佛法中,惟有無私無隱的發露過失,才能出罪而還復清淨;不受罪過的障礙,而能進向聖道,趣入解脫。所以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成為教育僧眾,淨化僧眾,使僧眾成為清淨和合的,極莊嚴的法會。對於個人的修行,僧伽的和合清淨,有重大的意義,不只是熟誦而已。

波羅提木叉(經)與說,早就結成不可分的關係。現存不同部派,不同誦本的「戒經」,內容都不限於學處——波羅提木叉,而是以波羅提木叉為主體,附有說波羅提木叉的儀式,可說是布薩說波羅提木叉儀軌。「波羅提木叉經」主體,與說波羅提木叉儀軌,在「戒經」成立、演變的研究上,是應該分別處理的。

現存不同部派、不同誦本的「戒經」,都分為三部分:一、「序說」,舊名「波羅提木叉序」;二、「正說」;三、「結說」。「正說」部分,上座部(Sthavira)系統的「戒經」,都分為八法,也就是八篇:

Ⅰ波羅夷法(pārājikā-dharma, P. pārājika-dhamma)

Ⅱ僧伽婆尸沙法(saṃghāvaśeṣā-dharma, P. saṅghādisesā-dhamma)

Ⅲ不定法(aniyata-dharma, P. aniyata-dhamma)

Ⅳ尼薩耆波逸提法(niḥsargikā-pātayantika-dharma, P. nissaggiya-pācittiyā-dhamma)

Ⅴ波逸提法(pātayantikā-dharma, P. pācittiyā-dhamma)

Ⅵ波羅提提舍尼法(pratideśanīyā-dharma, P. pāṭidesaniyā-dhamma)

Ⅶ學法(saṁbahulāḥ-śaikṣa-dharma, P. sekhiyā-dhamma)

Ⅷ滅諍法(adhikaraṇaśamatha-dharma, P. adhikaraṇasamatha-dhamma)

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的「戒經」,末後增「法隨順法」,共為九法。這八法(或九法),各部「戒經」,每法都分為三段:一、「標名起說」;二、「別說學處」;三、「結問清淨」。「別說學處」(從多分說)部分,就是佛所制立的,共二百多條戒。在次第上,文句上,各本雖不免有些出入,但波羅提木叉的部類綱目,可說完全一致,這是「波羅提木叉經」的主體。現在先論波羅提木叉的儀軌部分。

說波羅提木叉的儀軌,也就是「戒經」的「序說」與「結說」(「正說」的標起與結問,且略),各本的出入是很大的。現在列舉七種「戒經」,以比對其內容的差別如下:

銅鍱戒經

僧祇戒本

五分戒本

十誦戒本

解脫戒經

四分戒本

根有戒經

明佛所教(頌)

(1)

(1)

策勵精進

(1)

(1)

(1)

(2)

(2)

問答和集

(2)

(2)

(2)

(3)

(2)

(3)

歸敬讚歎(頌)

(3)

(3)

(3)

(1)

(4)

布薩作白

(1)

(4)

(4)

(4)

(5)

(3)

(5)

說序問清淨

(2)

(5)

(5)

(5)

(6)

(4)

(6)

正說部分(別詳)

結說勸學

(3)

(6)

(6)

(6)

(7)

(5)

(7)

七佛所說戒(頌及長行)

(7)

(7)

(7)

(4)

(6)

(8)

尊敬戒經(頌)

(8)

(8)

(8)

(8)

(7)

(9)

結說圓滿(頌或長行)

(9)

(9)

(9)

(9)

(8)

(10)

回向(頌)

(9)

(11)

據上表所列的內容,可以歸納為三類:一、《銅鍱戒經》為一類:「序說」僅有「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正說」終了,接著是「結說勸學」。這最簡單的布薩儀軌,為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的必備部分,也是各部「戒經」所共有的一致部分。這一簡要的布薩儀軌,可論斷為古型的,部派未分以前所組成的。

二、《僧祇戒本》、《五分戒本》、《十誦戒本》(《十誦別本》也相同),又為一類。「序說」部分,先「策勵精進」,勉大眾精進修學。次「問答和集」:大眾有沒有都來了?沒有來的,有沒有「與欲」、「與清淨」?有沒有尼眾來請求教誡?這些,都是舉行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以前應有的問答(《銅鍱戒經》,雖沒有將這些組集在「戒經」內,但實際上也還是有這些問答的)。經過問答,知道大眾和合,如法清淨,就以七頌來「歸敬讚歎」——歸敬釋迦佛,讚歎所制立的戒法。然後「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結說」部分,在「結說勸學」後,舉「七佛所說戒」。再以二頌半明尊敬戒法;然後「結說圓滿」。這三部「戒經」,大致相同。《十誦戒本》是鳩摩羅什(Kumārajīva)譯的,文義善巧,為其餘二本所參考。然《僧祇戒本》與《五分戒本》,都是依梵本譯出的。如《五分戒本》,有關「七佛所說戒」的文句,及「結說圓滿」為長行,都同於《僧祇戒本》,而與《十誦戒本》不同。所以這三部「戒經」的布薩儀軌,應為梵本的本來相近;《五分戒本》與《僧祇戒本》的譯者,曾參考《十誦戒本》的文句,而不是完全抄錄的。《僧祇戒本》屬大眾部,據〈摩訶僧祇律私記〉,「戒本」源出祇洹精舍(Jetavanânāthapiṇḍadasyârāma),而流行於摩竭陀(Magadha)一帶。《五分戒本》是化地部(Mahīśāsaka)誦本,為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所分出,成立於阿槃提(Avanti)的部派,流行極廣;漢譯的梵本,是從師子國(Siṃhala)得來的。《十誦戒本》屬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從摩偷羅(Madhurā)而流行於北印度,西域。這是部派中的三大系,分布的區域,遍及各方,而說波羅提木叉的布薩儀軌,竟然是這樣的一致!這一類誦本——「序說」與「結說」部分,成立是不會太遲的,大致在部派分立不久的階段。

三、《解脫戒經》、《四分戒本》、《根有戒經》、所有布薩儀軌部分,是成立較遲的一類。《根有戒經》與《十誦戒本》,同屬於說一切有部,所以次第內容相同(同於第二類),而前後略有增補。在「序說」中,最初舉六頌,「明佛所教」。據《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說:「上之六頌,是諸阿羅漢結集所置」。末後增補「回向」頌:「福利諸有情,皆共成佛道」,已有大乘的傾向。這是說一切有部中,初為經師,後為迦濕彌羅(Kaśmīra)論師所用,流布極廣的「戒經」。《解脫戒經》以二頌開端,同於《根有戒經》「明佛所教」的初二頌。《四分戒本》終了,也有「回向」頌說:「我今說戒經,所說諸功德,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與《根有戒經》的「回向」頌,也大致相合。《解脫戒經》為飲光部(Kāśyapīya)誦本,《四分戒本》為法藏部(Dharmaguptaka)誦本,同屬分別說系;而在開端與末了,與《根有戒經》部分相同,是值得注意的事。《四分戒本》以一二頌開端,「歸敬讚歎」,廣明持戒犯戒的得失。《四分律》開端,有四十六頌半,也是歸敬讚歎,廣明持戒犯戒的得失。比對起來,《四分戒本》的一二頌,是取《四分律》的頌意而集成的。《四分律》頌附注大正二二.五六八下說:

「此偈非是迦葉千眾集律時人所造,乃是後五部分張,各據所傳,即是居一眾之首者,將欲為眾辯釋律相,故先偈讚,然後說之」。

各部「戒經」,所有「序說」及「結說」中,讚歎及回向的偈頌,都是後代律師所造,正如《四分律》頌附注所說的。但在這些偈頌中,《四分戒本》流露了特有的精神。「歸敬讚歎」,第二類的三本,及《根有戒經》,都這樣的讚歎釋迦:「合十指爪掌,供養釋師子,我今欲說戒,僧當一心聽」。所說的波羅提木叉,為釋迦佛所說,歸敬釋迦佛,可說是當然的事。而《四分戒本》卻這樣大正二二.一〇一五上說:

「稽首禮諸佛,及法比丘僧。……毘婆尸式棄、毘舍拘留孫、拘那含牟尼、迦葉釋迦文:諸世尊大德,為我說是事」。

歸敬於諸佛及七佛,與歸敬釋迦的,略有不同。「結說」部分,第二類的三本及《根有戒經》,於「七佛所說戒」後說:「七佛為世尊,能救護世間,所可說戒法,我已廣說竟。諸佛及弟子,恭敬是戒經」。恭敬七佛的戒法,文義簡潔明白。《四分戒本》與此相當的部分,卻這樣大正二二.一〇二二下——一〇二三上說:

「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在諸世尊,能勝一切憂。皆共尊敬戒,此是諸佛法」。

「七佛為世尊……說是七戒經」。

「世尊涅槃時,興起於大悲。……我今說戒經,亦善說毘尼:我雖般涅槃,當視如世尊」。

從三世佛說到七佛,又歸結到釋迦佛臨入涅槃的教誨。《四分戒本》所說的波羅提木叉,以釋迦佛所制的為主體,而波羅提木叉的精神,已普遍化,成為三世一切佛的戒法。以三世一切佛的戒法為歸敬,以「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為回向:《四分律》的精神,更近於大乘思想的領域。在現存不同誦本的「戒經」中,《四分戒本》的布薩儀軌,最為後出。

除《銅鍱戒經》外,其餘六本,都有七佛所說波羅提木叉偈。在《長部》的《大本經》中,說到七佛的故事。又廣說毘婆尸佛(Vipaśyin)事,及毘婆尸說波羅提木叉三偈。漢譯的《長阿含經.大本經》,僅說一偈,與「七佛偈」中毘婆尸佛所說的相合。而《長部.大本經》所說的三偈,與「七佛偈」中的毘婆尸佛、迦葉佛(Kāśyapa)、毘舍浮佛(Viśvabhū)所說偈相合。依文句論證,論定七佛所說偈,是基於《大本經》毘婆尸佛所說偈,增廣而成,似乎是可以這麼說的。然從另一觀點去看,覺得未必如此。經師結集的經典,凡說到七佛的,都出發於「佛佛道同」的立場。《大本經》的結集,列述七佛的故事,意趣也是一樣的。詳說毘婆尸佛(七佛中的第一位)事,以及毘婆尸佛說波羅提木叉偈,只是舉為代表而已。毘婆尸佛說偈,其餘的六佛,在結集《大本經》的時代,結集者的心目中,有沒有說波羅提木叉偈?這答案是不會否定的。例如《大本經》所說的三偈,作毘婆尸佛說;或如「七佛偈」中,作為三佛所說。又如「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一偈,《大本經》作毘婆尸佛說;《根有戒經》作釋迦牟尼佛說;其餘的「戒本」,都作迦葉佛說:這到底是那一位佛說的呢?由於文義通一切佛,所以《出曜經》解說為:「諸佛世尊,教誡後人。……賢聖相傳,以至今日」。這是作為一切佛的教誡,所以稱為「七佛所說通戒偈」。依佛法的意趣來說,這些偈頌——一偈、三偈,或者多偈,是被傳說為七佛所說的(佛佛道同)波羅提木叉。指定為某佛所說,本沒有必要(如上所說,傳為某佛所說,並無一定);作為某佛所說,也不外乎「指方立向」一樣,容易為一般信眾所接受而已。七佛所說波羅提木叉偈,分別配屬七佛,是《銅鍱戒經》以外,各部「戒經」的一致傳說,其成立是不會遲於《大本經》的。詳說的,如大眾部所傳的《增壹阿含經》,及《摩訶僧祇律》,這本是持法者(經師)所結集的。

分別說部及大眾部的廣律,說到過去的六佛,分為二類:毘婆尸、尸棄(Śikhi)、毘舍浮——三佛,不為弟子制立學處,也不立說波羅提木叉,所以佛法不能久住。拘留孫(Krakucchandh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葉——三佛,為弟子制立學處,也制立說波羅提木叉,所以正法久住。毘婆尸佛沒有說波羅提木叉,似乎與《大本經》所說不合。其實,雖沒有制立學處的波羅提木叉,卻有略說教誡的波羅提木叉。如釋迦佛在廣制學處以前,制說波羅提木叉以前,也有略說教誡的波羅提木叉。波羅提木叉有廣說與略說二類,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〇二二下說:

「此是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波羅提木叉)經。從是以後,廣分別說」。

說一切有部的傳說,與《四分戒本》相同。銅鍱部(Tāmraśāṭīya)的《善見律毘婆沙》,於二類波羅提木叉,所說極為分明,如卷五大正二四.七〇七下——七〇八上說:

「(過去三佛)諸聲聞弟子不犯非故,亦不結威德波羅提木叉,亦不半月半月說戒,乃至六年,六年止說教授波羅提木叉。此說如來自說,不令聲聞說」。

「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提木叉。復於一時,……語諸比丘: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波羅提木叉,汝輩自說。……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

「教授波羅提木叉」(Ovādapātimokkha),就是略說教誡偈。六佛及釋迦佛,都有略說教誡偈,也是銅鍱部所承認的。所以《銅鍱戒經》沒有七佛所說戒偈,只是沒有編入半月半月的布薩儀軌而已。釋迦佛初有略說教誡的「偈布薩」(佛佛道同,七佛所說);其後制立學處,發展為「威德波羅提木叉」(āṇāpātimokkha)的布薩。在說「威德波羅提木叉」的布薩中,舊傳的略說教誡偈,原是不必再誦說的。《銅鍱戒經》沒有七佛所說教誡偈,代表了初期的布薩儀軌。然傳說中的略說教誡偈,也是波羅提木叉,而且是早期誦說的布薩偈。在佛教的傳承中,是不會忘記的。所以大眾部說波羅提木叉,不論是廣說、略說,都是「誦偈」的,作為說波羅提木叉的重要部分。《五分戒本》、《四分戒本》、《十誦戒本》、《根有戒經》、《僧祇戒本》,都將七佛所說教誡偈,編入說波羅提木叉的儀軌——「結說勸學」之後,以表示七佛的共同尊敬戒法。《解脫戒經》自成一格,將七佛所說戒偈,編於「序說」——「布薩作白」以前。也許為了表示:初有略說教授的波羅提木叉,後有制立學處的波羅提木叉吧!七佛所說教誡偈,源於釋迦佛的略說教誡,來源是極為古老的!但在以學處為主的,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中,並非「波羅提木叉經」主體,而屬於布薩的儀軌部分。

上面所舉的七部「戒經」,實為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所用的儀軌。布薩制度強化,波羅提木叉與儀軌相結合。時間久了,布薩的儀軌部分,也就被稱為經。如《僧祇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三八下說:

「波羅提木叉者,十修多羅也」。

「十修多羅」,就是波羅提木叉序(「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及九法(上座部系為八法);戒序也是被稱為波羅提木叉及經的。但這到底是流傳日久,漸忘本義的解說;原義是應該專指學處的。在「波逸提法」中,有「詐言不知學處戒」,如《僧祇戒本》大正二二.五五四上說:

「我今始知是法,入修多羅,半月波羅提木叉中說」。

這一學處的文句,各部《戒經》都相近。稱波羅提木叉為經,如《律藏之研究》所引述。一條一條的學處,稱為波羅提木叉——別別解脫,為什麼又稱為經?學處有一定的文句,為了便於憶誦,採用當時流行的,極簡潔的,稱為修多羅(sūtra)的文體。此外,還有一重要的意義,如《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說:

「廣為弟子……結戒(學處),說波羅提木叉。佛及弟子般泥洹後,諸弟子雖種種名姓出家,不速滅梵行。譬如雜華,以綖連之,置四衢道,四方風吹,不能令散。何以故?綖所持故」。

修多羅的意義,就是綖(線)。制學處,說波羅提木叉,比喻為如綖貫華,這正是「修多羅」如綖貫華的具體說明。有關出家眾的道德軌範,經濟準則,團體紀律等,佛應時應機而制為學處。有一定文句,次第安布,不能任意變動。又將種種學處,分為部類,次第組合,所以能持久流傳。這就是學處與波羅提木叉,被稱為經的原始意義。

制立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起初不只是闇誦,而也是分別開示的。如波逸提法的「誹毀毘尼戒」,《銅鍱律》解說「說波羅提木叉時」為「誦或學習時」。分別、開示、學習為「說波羅提木叉」;當時的「波羅提木叉經」,當然不會附有儀軌。等到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發展為上座宣誦,大眾一心聽,重於僧伽的和合清淨,說戒就等於闇誦了。「波羅提木叉經」,也就與布薩儀軌相結合,漸形成現存形態的「戒經」。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論到「經與經分別的關係」,以現存(作為布薩儀軌)的「戒經」,〈經分別〉(Suttavibhaṅga)是這種「戒經」的分別廣說。對於這,我持有相反的意見。漢譯的《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純為二百餘條文的分別解說,是名符其實的〈波羅提木叉(經)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作為布薩儀軌的「戒經」,所有的「序說」、「結說」、以及「正說」中的「標名起說」、「結說問淨」,都完全沒有。可見分別解說的「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是沒有儀軌部分的。

「戒經」所有的儀軌部分,部分保留在《銅鍱律》等中,因而引起博士的那種意見:〈經分別〉所分別的「經」,就是現存的(附有儀軌的)「戒經」。其實,現存「戒經」的「序說」——「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以及波羅夷法的「標名起說」,在《銅鍱律》的〈大分別〉、〈比丘尼分別〉,都是沒有保存的。而保存的儀軌部分,也只是敘列,而沒有加以分別解說。所以在〈波羅提木叉(經)分別〉中,這些只是附錄,不能說是所分別的「經」,因為根本沒有去分別他。

〈波羅提木叉(經)分別〉,應純為學處等條文的解說,如《十誦律》、《五分律》、《四分律》那樣。在〈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形成與流傳中,面對當時獨立流行,與布薩儀軌相結合的「戒經」,有些持律者,也就錄取所有的布薩儀軌,附列於〈波羅提木叉分別〉中。附錄進去的,既不是〈波羅提木叉分別〉所要分別的;沒有分別解說,也就不會受到重視,而形成存缺不一的現象。如《銅鍱律》沒有「序說」,也沒有波羅夷法的「標類起說」。《僧祇律》僅存「比丘尼比尼」中,僧伽婆尸沙法的「結問清淨」一段。《根有律》錄有自部的「序說」,及「結說」的偈頌部分。在八篇的分別解說中,僅存「僧伽伐尸沙法」、「泥薩祇逸底迦法」的「結問清淨」。《根有苾芻尼律》,最為雜亂!「波羅市迦法」、「僧伽伐尸沙法」,僅有「結問清淨」。「眾學法」僅有「標類起說」。「泥薩祇波逸底迦法」、「波逸底迦法」、「波羅底提舍尼法」——三法,前有「標類起說」,後有「結問清淨」。從各部廣律的存缺不一而論,「波羅提木叉經」的布薩儀軌,曾部分或全部的被錄入「波羅提木叉經分別」中。由於不是分別解說的對象,不受重視,不免形成零落不堪的現象。

總之,「波羅提木叉」——「戒經」,起初專指八篇(對儀軌部分,姑且這麼說)條文,為〈經分別〉所分別的經本。現存各部的「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是與布薩儀軌相結合的,為布薩所用的「戒經儀軌」。

第二節 波羅提木叉經的組織

第一項 五部經的原始類集

現存不同部派,不同誦本的「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戒經」,除去布薩(poṣadha)的儀軌部分,分為八法(或九法),是以學處(śikṣāpada)為主的。佛的制立學處,不是分門別類的擬訂規章,而是「隨犯隨制」;或輕或重,或先或後的制立出來。雖或有重制與修正部分,但都有一定文句。佛在大眾中制定,要傳達給大眾——比丘(bhikṣu)或比丘尼(bhikṣunī),一致遵行。在這種情況下,佛的常隨弟子中,於學處特別重視的,會將這些學處誦持起來;就有持律者(vinayadhara)出現。但輕重次第不一,實在是不容易憶持的。這自然會依罪犯的輕重,而形成部類。波羅提木叉的類集,成為部類次第,與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的制度,關係最為密切!

布薩說波羅提木叉,傳說為了使弟子們容易憶持,但實際上,已重於維護僧伽(saṃgha)的清淨(布薩的主要意義)與和合。從開始制立學處、傳誦、分別、學習(也名為「說波羅提木叉」),到成為布薩的說(學處的)波羅提木叉,應有一時間上的距離。大概的說,什麼時候起,由德化的而移入「律治」的;由佛略說教誡,而移入聲聞弟子主持的說(威德)波羅提木叉,也就是什麼時候,有「波羅提木叉經」的類集。因為如沒有部類次第集成的「戒經」,在布薩時是無法誦說的。以佛三五歲成佛,五五(或六)歲而選阿難(Ānanda)為侍者來說,佛在六〇歲左右,漸入晚年,定住的時間多了。法務漸由舍利弗(Śāriputra)、大目犍連(Mahāmaudgalyāna)攝導主持,分化各方。作為布薩所用的「波羅提木叉經」的類集,極可能在這一期間成立。

「戒經」的部類集成,從佛世到部派分立,組成現存「戒經」的八篇,是經歷了多少階段;最初是集為「五部」的。律分「五篇七聚」,是律家所熟悉的名稱。「五篇」是一切部派的共同傳說,而七聚是部分學派的傳說,意見也沒有一致。「五篇」,實依「波羅提木叉經」的原始部類而來,《僧祇律》稱之為「五綖經」,如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說:

「布薩時,應廣誦五綖經。若有因緣不得者,應誦四、三、二、一,乃至四波羅夷及偈,餘者僧常聞」。

「五綖經」,也稱為「五修多羅」(sūtra)。五部是被稱為經的,如說:「百四十一波夜提修多羅說竟」。如約五部經而作罪的分類,名為「五眾罪」,五眾是五蘊(Skandha)或五聚(khandha)的異譯,就是「五犯聚」(pañca-apattikkhandhā)。《僧祇律》又稱為「五篇」,如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下說:

「犯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羅提提舍尼、越毘尼、以是五篇罪謗,是名誹謗諍」。

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的《十誦律》,也但立「五種罪」。《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也都說到「五篇戒」。「五修多羅」、「五綖經」,約波羅提木叉的五部說;依此而為犯罪的分類,成「五犯聚」或「五篇」。「五綖經」,實為「戒經」的原始類集。

《僧祇律》稱波羅提木叉為五部經,因而想到了「五種說波羅提木叉」。說波羅提木叉,有廣說,有略說,在各部廣律中,有「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共同傳說。依《僧祇律》,這是依波羅提木叉的五部而分的。卷二七所說,依「五綖經」,已如上所引。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六上也說:

「若布薩時,廣說五眾戒。若復不能者,當廣誦四眾戒。若復不能者,當廣誦三眾戒。若復不能者,當廣誦二眾戒。若復不能者,當廣誦一眾戒及偈,餘者僧常聞」。

依五部經,成為五種說波羅提木叉;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所傳,表示了說波羅提木叉(還沒有序)的原始情形。但在波羅提木叉的傳誦中,漸漸的從五部而成為八部;說波羅提木叉序,也成為「戒經」的一分;大眾部更成立「十部修多羅」——九法及序。以後來完成的「戒經」,配合「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古老傳說,部派間就不免意見紛紜。如《銅鍱律》、《十誦律》、《五分律》、《四分律》的第一說,《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律二十二明了論》所說,是較為普遍的一流。「五種說波羅提木叉」,是這樣的:

1.誦波羅提木叉序。

2.誦序及波羅夷。

3.誦序、波羅夷及僧伽婆尸沙。

4.誦序、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5.誦全部。

另有一流,如《毘尼母經》、《四分律》的第二說。《僧祇律》的「四說」,似乎是這一傳說的訛脫。這一流的傳說是這樣的:

1.誦戒序及波羅夷。

2.誦戒序、波羅夷及僧伽婆尸沙。

3.誦戒序、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4.誦戒序、波羅夷、僧伽婆尸沙、不定及尼薩耆波逸提。

5.誦全部。

此外,還有《四分律》的第三說、第四說,不知屬於什麼部派。「五種說波羅提木叉」,是一致的古老傳說。配合後代組織完成的八法(或九法),所以不免意見不一。反顯得《僧祇律》的傳說,依(波羅提木叉的)五部經,分「五種說波羅提木叉」,自然而又合理!總之,五部經是戒經的原始部類,原始的組織形態。

依五修多羅而為罪的分類,名「五罪聚」。五罪聚的名稱、意義,各部律的解說與差別,平川彰博士《原始佛教之研究》,有詳細的引述論列,可為參考。現在就五罪(犯)聚的重輕次第,與處分不同,略說如下:

1.波羅夷(pārājikā),譯義為「他勝處」、「墮不如」,為最嚴重的罪行。如戰爭的為他所征服,墮於負處一樣。凡波羅夷學處,結句都說:「是波羅夷,不共住」。「不共住」(asaṃvāsa)是驅出於僧伽以外,失去比丘(或比丘尼)的資格,不能再在僧伽中,共享應得的權利,盡應盡的義務。這與世間的犯了死罪一樣,所以比喻為:「如斷多羅樹心,不可復生」。

2.僧伽婆尸沙(saṃghāvaśeṣā),譯義為「僧殘」。這如傷重而餘命未絕,還可以救治一樣。犯這類罪的,要暫時「別住」(parivāsa)於僧伽邊緣,受六夜「摩那埵」(mānāpya)的處分。「別住」期間,可說是短期的流放,褫奪應有的權利。等到期滿後,還要在二十清淨比丘僧中,舉行「出罪」(āvarhaṇa)。得全體(二十比丘)的同意,出罪清淨,回復在僧伽中的固有地位。犯了這種重罪,幾乎喪失了僧格,但還有剩餘,可以從僧伽中救濟過來,所以名為「僧殘」。

3.波逸提(pātayantikā),譯義為墮。五部中的波逸提,應包括「戒經」八篇中的尼薩耆波逸提(Niḥsargikā-pātayantikanissaggiya-pātanyantika 譯為「捨墮」),與單波逸提。所犯的罪,都是波逸提。譯義為「墮」,而形容為「燒」、「煮」等。這是陷於罪惡,身心焦灼、煩熱,不得安寧的意思。犯了這類罪,應於僧伽中「作白」(報告),得僧伽同意,然後到離僧伽不遠,「眼見耳不聞處」,向一位清淨比丘發露出罪。

4.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ā),譯義為對說。犯這類罪的,不必在僧中,只要對一比丘,承認自己的過失就可以,這是較輕的罪了。

5.眾學法(saṃbahulāḥ-śaikṣa-dharma):眾學法的「法」,與波羅夷法,波逸提法的「法」一樣,是部類(五部、八篇)的通稱。眾學法的眾,與四波羅夷法的「四」一樣,是條文的數目。所以這一部的專名,只是「學」(śaikṣa);《銅鍱戒經》,正是這樣的。「學」是應當學的事,結句為「應當學」,與前四部的結句,「是波羅夷」、「是波逸提」的結罪不同。依五部而成立五罪聚,與這第五部相當的,《僧祇律》作「越毘尼」(vinayātikrama);《十誦律》名為「突吉羅」(duṣkṛta)。在罪聚中,越毘尼與突吉羅,後來都被解說為:通攝前四部以外的,一切輕罪與重罪。然在五部經的原始組織中,「學」本不是制罪的;即使是非法非毘尼的,約由重而輕的次第說,也應該是極輕的;與越毘尼中的「越毘尼心悔」(saṃvara-gāmivinayātikrama),突吉羅中的「責心惡作」相當。不要在僧中,也不要對人說,只要自己「心悔念學」,就可以清淨了。

「學」與前四部「學處」不同,這裡應略為論列:「學」,是於佛法中的學習。在佛的教導開示中,學是應當學的事。內容不外乎三學:增上戒學(adhiśīlaṃ śikṣa)、增上心學(adhicitta-śaikṣa)、增上慧學(abhiprajñā-śaikṣa)。如於應學的事而有所得的,名為有學(śaikṣa)。如學而圓滿成就,名為無學(aśaikṣa)。佛的開示,充滿勸發策勵的意味。如說四諦,就是「應知」、「應斷」、「應證」、「應修」。「學」的一部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特別被稱為式叉罽賴尼(śikṣā-karaṇīyā)——「應當學」。

上面曾說到,釋迦佛起初以「法」(dharma)為教,重於真理與道德的實踐。只是教人學,應這樣,不應那樣。廣律中說: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等佛,正法不能久住,就是這樣教導的。如《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中說:

「彼世尊知弟子疲厭心故,但作如是教:是事應念,是事不應念!是應思惟,是不應思惟!是應斷,是應具足住」。

《銅鍱律》與《五分律》,都有類似的說明。這正是釋迦佛沒有制立學處,沒有制說波羅提木叉以前,略說教誡時代的教化肖影。等到出家眾多了,問題也多了,不得不在德化(以法教化)的基礎上,融入律(vinaya)治的精神,這就是隨犯而制立「學處」(śikṣāpada)。「學」,是應該這樣,不應該那樣的開導。如違反了,雖受到呵責、訓勉,但沒有強制糾正的力量。如古代的禮治,與禮制不合,雖為社會所呵責與不齒,但沒有強制力。「學處」,是於學有特定軌範,而非依著這樣學不可。「學處」如法律,不只是應該不應該,而是容許不容許。「學處」是以僧伽的和合清淨為理想而制立的;運用僧伽的集體力量,執行僧伽的意志,違犯者非接受處分不可。所以在佛法的開展中,先有學而後有學處。學的意義廣,學處的內容有限。學處也還是應學的,所以可攝在學的當中。如跋耆子(Vṛjiputra)比丘,以學處的制立過於眾多,而感覺到不能繼續修學。佛問他:能學三學嗎?他說:能!其實三學中的戒增上學,能攝一切學處。學與學處,不同而又可通,所以漢譯每籠統地譯為「戒」。如三增上學,《鼻奈耶》譯為無上戒戒、無上意戒、無上智戒。「不應式叉罽賴尼」,意思為「不合應當學」,卻又譯為「不應戒行」。《佛說苾芻五法經》,譯學法為「戒法」。如不淨行學處,有「戒羸不捨」句。「不捨戒」,實為「不捨學」的異譯。學與學處,漢譯每泛譯為戒,所以意義的區別不明。而實學為應學的一切;學處為屬於尸羅(śīla)學的一分戒條。

「學」——應當學的內容極廣,一部分出家眾的威儀——穿衣、飯食、行來出入、說法、大小便等,在「戒經」的集成時,被組為第五部分。比丘眾棄家離欲,過著淡泊的生活,也是謹嚴的生活。這些威儀禮節,或是傳說的清淨軌式;或是適應社會的宗教要求:在出家眾中,漸形成釋沙門(Śākyaśramaṇa)的特有威儀,而為出家眾所應當學的。說一切有部說:這是五篇戒中最初制定的;正表示比丘們的行儀,與僧伽的成立同時,形成一定的法式。五比丘中的馬勝(Aśvajit)早就以威儀庠序著名。沙門應有的威儀,被組為「戒經」的第五部分。學與前四部的學處不同,略示方隅,應當學;原始的條款,應簡要而能多含。或者忽視了佛所領導的比丘眾,是過著宗教的集體生活,自然要形成一定的威儀。或者不注意先學而後學處的實際意義,以為眾學法沒有一定條數(其實是逐漸舉例加詳而已),所以是後起的,附加的。然從「五綖經」、「五犯聚」、「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古說看來,在「戒經」的類集為五部時,學法是早已成立了。

「學」是應當學的;不這麼學,當然是不對的,但起初並無制罪的意義,與前四部不同。在律治精神發達後,漸與學處相近;在依「五修多羅」而立的「五犯聚」中,被判為「越毘尼」或「突吉羅」。起初,佛以「法」為教,善的名為法,不善的名為非法,非法就是惡。如八正是法,八邪是非法。十善道是法,十不善道是非法。法與非法,表示了善與惡的早期意義。在佛法的開展中,法與毘奈耶(律),漸被對稱起來。法為真理與道德的實踐,毘奈耶為虛妄與不道德(煩惱、惡業)的除滅;原為同一內容,顯正與遮邪的兩方面。「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這一相對的名詞,普遍流行;在現存的經律中,到處可見。但雖有「法毘奈耶」的對稱,並無實質的不同意義。大概由於學處的制立,「五犯聚」與「五毘尼」的成立,法與律漸為不同的開展。繼承這一傾向,佛滅後的聖典結集,也就為法與律的各別結集。學處制立以後,違犯的特有術語: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等,也就成立。而「非法非毘尼」等成語,仍流行下來,而被用為第五部,及四部以外的罪名。《根有律》有「越法」罪;《僧祇律》有「越毘尼」罪。《律二十二明了論》的「過毘尼」,就是「越毘尼」的別譯。越法、越毘尼,是對法與毘尼有所違犯,不合法與毘尼的規定。這是進入律治時代,從非法非毘尼而演化來的術語。應當學而不這麼學,《僧祇律》名為「越學法」。這本都是通泛的名稱;在前四部的專門術語成立後,被用為第五部——學法的罪名。突吉羅譯義為惡作,也是一樣。應該這麼學——這樣作,這樣說,如不合規定,就名為惡作。惡作也被用為第五部,並四部以外的一切罪名,與《僧祇律》的「越毘尼」一樣。第五部名學法,是各部「戒經」所同的。而違犯的罪名,各派的用語不一。正由於學法是古老傳來的,本沒有制定罪名;等到判決罪名,部派開始分化,所以也不能統一了。

第二項 八部的次第完成

「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戒經」的原始類集,集為五部,但不能確知學處(śikṣāpada)共有多少。成立「戒經」,布薩(poṣadha)說戒以來,學處還在不斷的制立,這是不容懷疑的。從原始類集,到佛滅時,「戒經」已有學處的增多,或部類的分立,及傳誦與意見的不同了。說到學處的增多,如提婆達多(Devadatta)的叛教事件,是以別眾布薩為形式上的脫離。現存「戒經」的僧伽婆尸沙法(saṃghāvaśeṣā),有「破僧違諫學處」、「隨順破僧違諫學處」,都因此而制立,為佛七十餘歲的事。又如波逸提法(pātayantika),有「詐言不知學處」、「輕呵戒學處」,都是制立於布薩說戒以後的。類集為五部,成立說波羅提木叉(說戒)以後,學處是還在不斷增多中的。

部類方面,初為五部,波逸提是總為一部的。古代的經濟生活,極為簡單。比丘(bhikṣu)們的日用物質,不外乎衣、鉢、臥具、藥食。比丘們過著「少欲知足」、「易養易滿」的獨身生活。可是佛法開展了,信眾越多,供養也越厚。對於資生的物品,比丘們也有求多、求精的現象。對於這,不能不多方限制。凡是超過水準的,不合規定的物品,都應該捨去(其實是「淨施」,大都交還本人,只是經一番公開,受一番呵責)。物品應捨去而罪應悔,名為尼薩耆波逸提(Niḥsargikā-pātayantika)——「捨墮」,與一般的波逸提不同。這一類學處多了,波逸提就自然形成二類:「捨墮」、「單墮」,但還是統稱為波逸提的。從種種跡象看來,佛的晚年,僧品龐雜的情形,日見嚴重,制立的學處,也就越多。如《雜阿含經》卷三二大正二.二二六中說:

「何因何緣,世尊先為聲聞少制戒時,多有比丘心樂(修證)習學?今多為聲聞制戒,而諸比丘少樂習學」?

佛法在發展中,出家眾的增多,過於迅速,自不免龐雜不純。為此而傾向「律治」,制立更多的學處。但在形跡上,似乎制立的學處更多,反不如初期的專精修證。其實,如不多制學處,情形將更為嚴重。

佛的遊化,雖限於恆河(Gaṅgā)一帶,但地區不能說不廣。交通不便,語言不一,又沒有文字記錄可以傳達遠方。以說波羅提木叉——說戒來說,如有新制立的學處,怎樣傳達到各地區,而能使遠地的比丘接受?怎樣使新成立的學處,各方都能納入「戒經」的同一部分?這顯然是很不容易的!現存「戒經」波逸提法,有「遮傳教學處」,就是不承認新立學處的宣告。在當時,幾年前的學處,還沒有能在各區普遍統一,而新的學處又有了多少,這是不可免的現象。這該是佛滅以後,最迫切需要處理的問題。而且,佛法中有重法與重律思想的對立。如王舍城(Rājagṛha)結集中,阿難(Ānanda)傳達佛的遺命:「小(隨)小戒可捨」。現存「戒經」波逸提法,有「輕呵戒學處」,正是針對「何用說此小隨小戒」的。如「戒經」早有「輕呵戒學處」,那麼阿難所傳佛命,「小小戒可捨」,是前言後語自相矛盾了。這實是重法的阿難所傳,與重律的優波離(Upāli)所傳,互有出入。在王舍結集中,阿難所傳的被否決了;優波離所傳的,被集入「戒經」波逸提中。現存的律部,都是以優波離所傳為正宗的。從傳說的王舍結集的事緣而論,「戒經」的結集論定,實為有關教制的迫切大事。大迦葉(Mahākāśyapa)說:「自今已去,應共立制:若佛先所不制,今不應制。佛先所制,今不應卻,應隨佛所制而學」:這是當時結集「波羅提木叉經」——「戒經」的結論。

王舍城五百結集,為律家所傳,佛教界所公認。從佛教發展的情況而論,應有歷史的事實為根據;雖然在傳說中,不免雜入多少後起的成分。當時結集的「戒經」,大抵近於現存各部「戒經」的八法(八部)。但實際上,未必與現在的八部相同,試列表而再為敘述:

〔五部〕      〔八部〕   1.波羅夷法─────1.波羅夷法   2.僧伽婆尸沙法───2.僧伽婆尸沙法              3.不定法            ┌4.尼薩耆波逸提法   3.波逸提法────┤            └5.波逸提法   4.波羅提提舍尼法──6.波羅提提舍尼法   5.學法───────7.學法              8.滅諍法

尼薩耆波逸提與波逸提的分立(仍不妨稱為一部),是繼承舊制五部而自然形成的。不定法(aniyata-dharma)、滅諍法(adhikaraṇaśamathā-dharma),意義卻大為不同。《優波離問經》、《佛說苾芻五法經》,所傳的波羅提木叉的條目,無疑為古型的,卻都沒有不定法與滅諍法,這是最值得重視的!不定法與一般學處不同,制立的因緣,由於可信賴的優婆夷(upāsikā)的舉發。犯是確定了的,但犯什麼罪,還沒有確定。或是波羅夷,或是僧伽婆尸沙,或是波逸提;總之,犯是決定了的。不定法僅二條,與欲事有關。在廣律的解說中,也有合一解說的。《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七上說:

「二不定……有餘師說:此二不定,似律本義,律餘文句,皆為釋此」。

二不定的情形特殊,律師間顯有不同的意見。有說:「此二不定,似律本義」,就反顯有以為此非律的本義。出家眾度著獨身生活,清淨梵行是特有的德相。比丘出入信眾家,可能引起問題,所以取得可信賴的優婆夷的護助,以維護僧伽的清淨。所犯的罪,不出於三部:這是波羅夷等三部成立以後,適應特殊情形的補充條款。

滅諍法不是個人的戒條,而是處理僧事——相言諍、誹謗諍、罪諍、常所行事諍的七項法規。布薩說戒以前,先要處理諍事;大眾清淨,才進行說戒。被稱為「波羅提木叉經」的布薩說戒儀軌,為了必須處理僧事,這七項滅諍法規,大概是附錄於篇末的。傳誦久了,漸與布薩儀軌——說波羅提木叉序等,成為「波羅提木叉經」的組成部分。

王舍城五百結集時,對舊傳五部的「波羅提木叉經」,應已重為審定,公認而不再有異議。不定法與滅諍法,從《優波離問經》、《佛說苾芻五法經》,沒有說到這二部而論,可見雖已久為佛教界所傳誦,而在律學的傳承中,顯然的存有古說,不以這二部為「波羅提木叉經」。尤其是滅諍法,在《僧祇律》、《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所有〈經分別〉(Suttavibhaṅga)或〈波羅提木叉分別〉(Prātimokṣavibhaṅga)中,都只列舉七滅諍法的名目,而沒有加以分別解說。七滅諍法的解說,都在〈滅諍犍度〉等中。可見古代的持律者,雖將滅諍法編入「戒經」,而仍沒有看作「波羅提木叉經」的。僅有《十誦律》,為七滅諍法作解說。但又別立「諍事法」(與各部廣律相同);雖解說的次序多少不同,但顯然是重複了。

現存不同誦本的「戒經」,分為八法。不定法與滅諍法,都已取得了一部的地位。在計算戒條時,也都計算在內。可見雖偶存古說,表示不同的意見,大體說來,都已承認為「戒經」的組成部分。佛教界公認的七百結集,傳說在佛滅百年。此後不久,就開始部派的分立。這二部為各部派所公認,應於部派未分以前,七百結集時代,已被公認了。從原始的五部到八部;從對二部(不定與滅諍)有不同的意見,到公認為「波羅提木叉經」的部分:這一演進的歷程,就是佛陀時代的原始結集,到王舍五百結集,到七百結集的過程。

《僧祇律》別立「法隨順法」為九法;又加波羅提木叉序,成「十部修多羅」,那是部派分立以後的事。

第三節 戒經條文的多少與次第

第一項 條文的多少問題

「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戒經」八部的條文,各部所傳的不同誦本,數目是有多少的;次第也或前或後,參差不一。現在依各部不同誦本的「戒經」,略為論列。各部「戒經」的比對研究,經近代學者的努力,所有條目與次第的同異,已明白的表示出來,予研究者以非常的便利。《律藏之研究》,有極細密的逐項比對,可為參考。各部「戒經」八部所有的條目,及其總數,先列舉如下:

據上表,在「戒經」八部中,有六部是完全相同的(僅《優波離問經》少二部),共六〇條,這就是:

四波羅夷

十三僧伽婆尸沙

二不定

三十尼薩耆波逸提

四波羅提提舍尼

七滅諍

波逸提(pātayantikāpācittiya)與學(śaikṣasekhiya)——二部,各部「戒經」的條數不同。波逸提部,《優波離問經》、《僧祇戒本》、《銅鍱戒本》,同為九二波逸提。《五分戒本》為九一波逸提。《四分戒本》、《解脫戒經》、《十誦戒本》、《根有戒經》等,都是九〇波逸提。但九〇波逸提中,《解脫戒經》為一類:《四分戒本》、《十誦戒本》等為一類;《根有戒經》又為一類。各本的增減不同,仔細研究起來,主要為各部的意解不同,引起的開合不一。如:

1.「用蟲水澆泥」、「飲用蟲水」,各本都以因緣不同,別制二戒。而《五分戒本》作:「知水有蟲,若取澆泥,若飲食諸用,波逸提」。《五分戒本》合二為一;然從內容來說,是沒有缺減的。

2.《優波離問》、《僧祇戒本》、《銅鍱戒本》、《五分戒本》,都有「同意(羯磨)僧衣與人而後譏悔」,及「知物施僧而迴與餘人」——二戒。《解脫戒本》僅有「知物施僧而迴與餘人」戒;《四分戒本》、《十誦戒本》、《根有戒經》、《鼻奈耶》等,僅有「同意僧物與人而後譏悔」戒。這裡面,「以僧衣物與人」,是同一事實。各部派取捨不同,形成三類。

3.「與女人同坐(立)」,各部「戒經」都有四戒,惟《解脫戒本》為三戒。這是各本最紛亂的部分,今據八本而為對比如下:

銅鍱戒本

優波離問

五分戒本

四分戒本

十誦戒本

根有戒經

僧祇戒本

解脫戒經

共尼獨在屏處坐

30

30

25

26

28

29

25

食家與女人坐

43

44

42

43

42

42

53

43

食家與女屏處坐

44

43

43

54

42

獨與女人屏處坐

41

45

43

28

70

29

獨與女人露處坐

45

31

44

45

29

在上表的比對中,可見《解脫戒經》以外的各本,都有「共尼獨在屏處坐」,及「與在家婦女坐」三戒,但取意不同。「食家(有酒食家,或解說可淫婦女家)與女屏處坐」、「獨與女人屏處坐」,《僧祇戒本》與《根有戒經》,是作為不同的二戒。《銅鍱戒本》、《五分戒本》、《優波離問經》,沒有「食家與女屏處坐」,卻有「獨與女人屏處坐」。《四分戒本》與《十誦戒本》,沒有「獨與女人屏處坐」,卻有「食家與女屏處坐」。這似乎本是一戒,所以出沒不同。《僧祇戒本》與《根有戒經》,作為不同的二戒,也就沒有「獨與女人露處坐」戒。所說雖有差別,而「與在家婦女坐」,共有三條戒,還是一樣的。《解脫戒經》,將「獨與尼屏處坐」,合於「獨與女人屏處坐」中。「女人」是可以總括出家女尼及在家女人的。都是女人,都是屏處坐,所犯的又都是波逸提。所以《解脫戒經》的九十波逸提,是開合不同,自成體系的。決非如或者所說,屬於九十二波逸提系統,只是脫落了兩條。

4.「自往尼住處教誡」,《四分戒本》等缺。《戒經》條文的意義不明,尋各部廣律的內容,對列如下:

銅鍱律

五分律

僧祇律

鼻奈耶

四分律

十誦律

根有律

非僧差教誡尼

21

21

21

21

21

21

21

(界外自差教尼)

(23)

教誡尼至日暮

22

22

22

22

22

22

22

自往尼住處教誡

23

23

23

「非僧差教誡尼」、「自往尼住處教誡」,到底有什麼差別?可能的差別有二:一、「非僧差教誡尼」,是半月半月請教誡時;「自往尼住處教誡」,是平時。二、「非僧差教誡尼」,是尼眾到比丘住處來請教誡(這樣,與下一條「教誡尼至日暮」,尼眾來不及回去的因緣相合);「自往尼住處教誡」,是到尼寺中去。這二條戒的差別,《五分律》所說,不大分明。這都不是僧伽推派的;不論是布薩日或平時,來受教或去教,都是一樣。所以《四分戒本》等,都簡化而合為一戒。《僧祇律》雖有「自往尼住處教誡」,但因緣為「界外自差教尼」。這一因緣,《鼻奈耶》沒有;其餘上座部(Sthavira)各律,都是附於「非僧差教誡尼」戒之下的。這樣,《僧祇律》自成一系,與上座部派的三戒或二戒,共有三類不同。

第七部「學法」,或作「眾學法」,意思為眾多的學法。這是「應當學」,與其他學處(śikṣāpada)不同,條數似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是條數出入最大的一部。眾學法的條數多少,據各部廣律,及不同誦本的「戒經」,參照《律藏之研究》,並為補充條理如下:

僧祇戒本

優波離問

銅鍱戒本

四分戒本

解脫戒經

五分戒本

根有藏本

根有梵本

十誦別本

名義大集

根有戒經

十誦古本

十誦律本

十誦戒本

十誦梵本

鼻奈耶

衣著

2

2

2

2

10

10

10

10

10

10

12

16

16

16

16

16

入白衣舍.坐

21

22

24

25

29

40

29

29

46

29

26

40

41

45

45

47

受飲食.鉢

24

29

30

23

34

30

39

39

27

37

35

28

27

27

27

26

說法

16

16

16

20

19

16

26

26

21

25

22

19

19

21

21

20

大小便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上樹觀望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塔.像

26

(合計)

66

72

75

100

96

100

108

108

108

105

99

107

107

113

113

113

在這些不同的誦本中,《四分戒本》是最特殊的。由於法藏部(Dharmaguptaka)的特重塔婆功德,所以增列二六條。否則,《四分戒本》的眾學法,與《銅鍱戒本》是大體相同的。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系統中,《根有戒經》的眾學法,《律藏之研究》,計算為九九條。然無論是廣律、戒經,律的論書,都是或開或合,究竟有多少條,我是怎麼也數不過來。這正好說明了,眾學法的古形,與其餘七部是不同的。眾學法沒有明確的定數,所以泛稱為「眾」。在誦本流傳中,各有所重不同。《根有戒經》對於受用飲食,分別得較詳細,與《解脫戒經》相近。《十誦戒本》等,對於入白衣舍,說得特別詳細;《五分戒本》也有類似的傾向。或詳於這些,或詳於那些,都是部派分化以後,各部的所重不同。眾學法條數的多少,並不能決定「戒經」的舊有或新起。總之,眾多學法,為比丘眾日常外出應供,及為信眾說法所有的威儀(上樹觀望,也與外出有關)。制立學處以前,早已形成比丘眾的威儀法式。僧伽的習慣法,在半月半月說波羅提木叉中,組為第五部,本沒有明確的條數。如著重威儀的大綱:衣、食、行來出入等,各部「戒經」是終歸一致的。除《四分戒本》的塔婆、佛像事,與眾本不同外,所差僅「上樹」一則而已。

「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是半月半月誦說的。印度人特重口授;對於半月半月誦說的「戒經」,更重於口授;在以文字記錄以後,也還是重於口誦。部派那麼多,流行的區域那麼廣,時間又那麼久,而「波羅提木叉經」的傳誦,實際上只差三條——波逸提二條,眾學法一條。這是不能不欽佩佛教的大德們,對於「波羅提木叉經」的尊重,及憶持力的堅強!

第二項 條文的先後次第

條文的先後次第,《律藏之研究》作了逐部的對比,可為參考。說到次第,是結集者的工作,編成次第,與佛的制立無關。編為次第,目的在便於持誦。事義相類的集在一起,分為先後,誦持起來,要容易記憶得多。然隨類而編為次第,本不是非此不可的。何況最初編次,每不免有點雜亂。所以在部派傳誦中,如認為編在那裡,要容易記憶,就不妨編在那裡。各部派的誦本,都不免有些移動次第的,以實際上能便於憶持就是了。在這一意義上,次第先後,即使有舊本與新編的差異,也是無關於是非的。然取不同誦本而為之比較,從次第先後中,發見不同部派間的共同性,對於「波羅提木叉經」的演變情形,是能有助於理解的。古德的結集經、律,隨部類而編為次第,每十事(不足十事或多一二事,例外)結為一頌,這也是為了便於記憶。在十事一偈中,傳誦久了,先後或不免移動,但為結頌所限,不會移到別一頌去。如移編到別一偈,那一定是有意的改編,結頌也就要改變了。偈與偈,在傳誦中也可能倒亂的。但不倒則已,一倒亂就十事都移動了。對條文的次第先後,應注意這些實際問題!「戒經」八部中,尼薩耆波逸提(Niḥsargikā-pātayantika)、波逸提(pātayantikā)的戒條最多(學法本沒有一定數目,不必研究)。從次第先後去研究時,首應注意十事為一偈的意義。同屬於一偈(如從一——一〇,從一一——二〇),次第雖有先後差別,仍不妨看作大致相同。這樣的去理解,部派間的關係,更會明白的顯示出來。

尼薩耆波逸提,凡三〇事。以十事為一偈,分三部分去觀察,各部「戒經」的移動,都在自偈以內。《五分戒本》,比起其他的「戒經」來,以第三偈為第二,以第二偈為第三;這也只是在傳誦中,偈與偈的次第倒亂而已。尼薩耆波逸提的分為三部,是一切「戒經」所同的。

波逸提,如上文所說,有九二、九一、九〇——三類;而九〇波逸提說中,也有三類。如分為九偈去觀察,第二偈、第三偈、第四偈,在波逸提全部中,可說是最穩定的部分(第一偈,有二條移到別偈去)。現在以八種「戒經」,比對其次第先後;分九偈去觀察,次第先後的同異,也大致可見了!

優波離問

僧祇戒本

十誦諸本

根有諸本

解脫戒經

銅鍱戒本

四分戒本

五分戒本

妄語

1

1

1

1

1

1

1

1

毀訾語

2

2

2

2

3

2

2

2

兩舌

3

3

3

3

2

3

3

3

發諍

4

4

4

4

4

63

66

5

與女人說法過限

5

5

5

5

5

7

9

4

與未受具人同誦

6

6

6

6

6

4

6

6

向未受具人說得過人法

7

7

7

8

7

8

8

8

非受具人說麁罪

8

8

8

7

8

9

7

9

同羯磨後譏悔

9

9

9

9

81

74

80

迴與僧物

10

91

9

82

91

毀毘尼

11

10

10

10

10

72

72

10

伐草木

12

11

11

11

11

11

11

11

嫌罵僧知事

13

13

12

12

12

13

13

13

異語惱僧

14

12

13

13

13

12

12

12

露地敷僧物

15

14

14

14

14

14

14

14

舍內敷僧物

16

15

15

15

15

15

15

15

牽他出房外

17

16

16

16

17

17

17

16

強敷臥具

18

17

17

17

16

16

16

17

坐脫脚床

19

18

18

18

18

18

18

18

用蟲水

20

19

19

19

19

20

19

20

覆屋過限

21

20

20

20

20

19

20

19

非選而教尼

22

21

21

21

21

21

21

21

與尼說法至日暮

23

22

22

22

22

22

22

22

往尼住處教誡

24

23

23

23

23

譏教比丘尼

25

24

23

23

24

24

23

24

與尼期行

26

26

24

26

27

27

27

28

與尼同船

27

27

25

27

28

28

28

29

非親尼與衣

28

28

26

24

25

25

24

26

與非親尼作衣

29

29

27

25

26

26

25

27

獨與尼屏處坐

30

25

28

29

30

26

25

獨與女人(露或屏處)坐

31

70

29

28

29

45

45

44

食尼歎食

32

30

30

30

30

29

29

30

展轉食

33

32

31

31

31

33

32

31

施一食處過限

34

31

32

32

32

31

31

33

受二三鉢食

35

38

33

33

33

34

34

34

足食

36

33

34

34

34

35

35

35

勸足食

37

34

35

35

35

36

36

36

別眾食

38

40

36

36

36

32

33

32

非時食

39

36

37

37

37

37

37

38

食殘宿食

40

37

38

38

38

38

38

39

不受食

41

35

39

39

39

40

39

37

索美食

42

39

40

40

40

39

40

41

飲蟲水

43

51

41

41

41

62

62

食家強坐

44

53

42

42

43

43

43

42

屏處與女人坐

45

54

43

43

42

44

44

43

與外道女食

46

52

44

44

44

41

41

40

觀軍

47

55

45

45

45

48

48

45

宿軍中過限

48

56

46

46

46

49

49

46

觀合戰

49

57

47

47

47

50

50

47

瞋打比丘

50

58

48

48

48

74

78

71

搏比丘

51

59

49

49

49

75

79

72

覆他麁罪

52

60

50

50

50

64

64

74

驅出他村落

53

44

51

51

52

42

46

76

露地然火

54

41

52

52

53

56

57

68

與欲後悔

55

43

53

53

51

79

76

79

與未受具人同宿

56

42

54

54

54

5

5

7

惡見違諫

57

45

55

55

55

68

68

48

與被舉人共住

58

46

56

56

56

69

69

49

與擯沙彌共住

59

47

57

57

57

70

70

50

捉寶

60

49

58

59

69

84

82

69

不壞色

61

48

59

58

68

58

60

77

半月浴過

62

50

60

60

70

57

56

70

奪畜生命

63

61

61

61

61

61

61

51

疑惱比丘

64

62

62

62

62

77

63

52

擊攊

65

67

63

63

63

52

53

54

水中戲

66

66

64

64

64

53

52

55

與女人共宿

67

69

65

65

65

6

4

56

怖比丘

68

65

66

66

66

55

55

73

藏他衣鉢

69

64

67

67

67

60

58

78

淨施衣不語取

70

63

68

68

59

59

59

81

無根僧殘謗

71

90

69

69

58

76

80

75

與賊期行

72

72

71

71

71

66

67

66

與女人期行

73

68

70

70

60

67

30

67

未成年者授具足

74

71

72

72

72

65

65

61

掘地

75

73

73

73

74

10

10

59

過受四月藥請

76

74

74

74

73

47

47

62

拒勸學

77

75

75

75

75

71

71

63

屏聽四諍

78

78

76

76

76

78

77

60

不與欲

79

79

77

77

77

80

75

53

不受諫

80

77

78

78

78

54

54

58

飲酒

81

76

79

79

79

51

51

57

非時入村落

82

80

80

80

80

85

83

83

不囑同利入村落

83

81

81

81

81

46

42

82

突入王宮

84

82

82

82

82

83

81

65

無知毘尼

85

92

83

83

83

73

73

64

骨牙針筒

86

83

84

84

84

86

86

86

過量床足

87

84

85

85

85

87

84

85

貯綿床褥

88

85

86

86

86

88

85

84

過量雨浴衣

89

88

87

89

89

91

89

89

過量覆瘡衣

90

87

88

88

88

90

88

88

過量坐具

91

86

89

87

87

89

87

87

與佛等量作衣

92

89

90

90

90

92

90

90

在上表中,「十誦諸本」是《十誦戒本》、《十誦律本》、《十誦古本》、《十誦別本》、《十誦梵本》及《鼻奈耶》。「根有諸本」是《根有戒經》、《根有梵本》、《根有藏本》及《翻譯名義大集》。這二大類,各本內部也有好幾處先後不同,但都不出於同一偈內,所以簡化而總為二類。

1.從上表的對照中,首先看出: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本——「十誦諸本」與「根有諸本」,在波逸提的次第中,與飲光部(Kāśyapīya)的《解脫戒經》,不但偈與偈完全相同,次第也最為接近。除條文內容不同外(如上項所說),例外的不同,是五八、五九、六〇——三條,與六八、六九、七〇——三條,互相移動了一下。雖從第六偈移到七偈,而列於偈末三條,地位還是一樣。說一切有部本,與《僧祇戒本》、《優波離問經》,這三條的次第是相同的,所以這是《解脫戒經》的移動。飲光部屬於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系統,而思想折衷於說一切有部。《戒經》同於說一切有部,難怪傳說為說一切有部的支派了。

2.《僧祇戒本》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的「戒經」。《優波離問經》,雖為九二波逸提,但與說一切有部的諸「戒經」,次第非常相合,可能為分別說部分離以後的上座部(Sthavira)「戒經」原形。試分九偈來考察:《優波離問經》第一偈(一——一一),應為一一事。說一切有部各本,有「同(意)羯磨後悔」戒,沒有「迴僧物與人」戒;《解脫戒經》有「迴僧物與人」戒,卻沒有「同羯磨後悔」戒:所以都為十事。《僧祇戒本》移「迴僧物與人」於第九偈(九一),其餘相同,所以也是十事。第二偈(一二——二一),與說一切有部本,《僧祇戒本》,《解脫戒經》——(一一——二〇)相同。第三偈(二二——三二)也應為一一事。在這一偈中,說一切有部本,沒有「往尼住處教誡」戒(合於「非選而教誡尼」中);《解脫戒經》沒有「獨與尼屏處坐」戒(合於「獨與女人坐」中),所以都為十事。《僧祇戒本》將「獨與女人坐」戒,移到第七偈(七〇),所以也還是十事。《銅鍱戒本》與《四分戒本》,第三偈也相同,但將「獨與女人坐」戒,移到第五偈去。《僧祇戒本》等都是十事,顯然是依《優波離問經》為底本,而或減或移,成為不同的誦本。四、五、六——三偈(三三——六二),與《僧祇戒本》、《解脫戒經》,說一切有部各本,可說都是相合的。只是《僧祇戒本》以五偈為六偈,以六偈為五偈,次第顛倒了一下。第七偈(六三——七二)小有出入。《優波離問經》,先出「與賊期行」戒,而後「與女人期行」戒;「與女人期行」,屬於下一偈。而《僧祇戒本》、《解脫戒經》,說一切有部諸本,相反的「與女人期行」戒在前,而「與賊期行」戒屬於下一偈(《銅鍱戒經》與《五分戒本》,這二條戒的次第,與《優波離問經》相同)。此外,《僧祇戒本》,從前第三偈移來的「獨與女人坐」戒,為第七〇戒;因而將本偈的「無根僧殘謗」戒,移到第九偈去,仍為十事。第八偈(七三——八二)除「與女人期行」戒,列於偈初(不同處如上說)外,一切都相合。第九偈(八三——九二),《僧祇戒本》不同,因為從上面移來的「迴僧物與人」戒,及「無根僧殘謗」戒,增入第九偈中,所以《僧祇戒本》的九偈,共有一二事。從上來的比對說明,《優波離問經》,顯然的更為古老(波逸提部分)!如第一偈與第三偈,都是一一事。而《解脫戒經》及說一切有部本,雖所減略的不同,而同樣的略去一戒。《僧祇戒本》沒有減略,卻各移一戒到後面去。於是《僧祇戒本》等,這二偈都是十事(《銅鍱戒本》的第三偈,也是這樣)。如不以《優波離問經》為底本,那麼移動或減略,都不可能如此的巧合。又如五、六——兩偈,《僧祇戒本》移動了,而《優波離問經》、《解脫戒經》與說一切有部本相合。《優波離問經》九二波逸提為古本;《僧祇戒本》雖同列九二,而已有移動。《解脫戒經》與說一切有部諸本,已減略為九〇波逸提。雖有九二與九〇的差別,但在次第先後的意義上,這都是維持古傳的同一系統。

3.《銅鍱戒本》九二波逸提,《四分戒本》九〇波逸提,但在次第先後中,這是屬於同一系統的。二本的主要不同,為:《銅鍱戒本》第三偈(二一——三〇),《四分戒本》省略「往尼住處教誡」戒,而移第七偈的「與女人期行」戒,來補足第三偈。又移第八偈的「疑惱比丘」戒,來補足第七偈。《銅鍱戒本》第八偈,凡一二事(七一——八二)。《四分戒本》既移去了「疑惱比丘」戒,又省略了「迴僧物與人」戒。這樣,《四分戒本》的第八偈,除去二事,仍為十事。《銅鍱戒本》與《四分戒本》,在次第先後的整理上,比《優波離問經》、《僧祇戒本》等一大系統,確有長處!如以「掘地」戒及「壞生」戒為次第;「拒勸學」戒、「毀毘尼」戒、「無知毘尼」戒——三戒自為次第,都事義相類,便於記憶。尤其是以「女人共宿」戒,與「與女人說法過限」戒為次第,比起《優波離問經》等,以「與女人共宿」戒,列於「水中戲」戒、「怖比丘」戒的中間,要合理得多!《優波離問經》等,代表較古型的編次;早期的編次。還不免帶點雜亂。這一系統,是大眾部、分別說部的飲光部、說一切有部所同用的。重律的銅鍱部(Tāmraśāṭīya)、法藏部,更作合理的編次。這雖是稍遲的,但無關於內容的是非。在次第先後上,這是較為完善的。

4.《五分戒本》的次第,出入於《優波離問經》、《僧祇戒本》、《銅鍱戒本》,而又有獨立的編次部分。分別說部是重律的學派:《銅鍱戒本》、《五分戒本》、《四分戒本》,於波逸提的次第先後,都是下過一番功力的!

第四節 戒經的集成與分流

「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戒經」的結集完成,到部派不同誦本的分化,經上面的分別論證,已可從開展的過程中,作進一步的明確的推定。

「戒經」的集成,是與佛的制立「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有關。起初,佛為比丘(bhikṣu)眾制立布薩,是以略說教誡為布薩的;也就是「偈布薩」。後來,出家弟子而有所違犯的,佛隨犯而制立學處(śikṣāpada),傳布學習。等到制立的學處多了,布薩制漸發展為大眾和合清淨,誦說以學處為內容的波羅提木叉。聲聞弟子,和合清淨,一心誦出這樣的波羅提木叉,也就有「波羅提木叉經」的成立。據「五修多羅」或「五綖經」,「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古說,推知「波羅提木叉經」的最初集成,是分為五部(經)的:波羅夷法(pārājikā-dharmāḥ)、僧伽婆尸沙法(saṃghāvaśeṣā-dharma)、波逸提法(pātayantikā-dharma)、波羅提提舍尼法(pratideśanīyā-dharma)、學法(śaikṣa-dharma)。學法是僧伽的威儀部分,早已形成一定的威儀法式,為比丘眾應學的一部分。學處的制立,還在進行中。最初集成的「戒經」,共有多少條款,是無法確定的。但分為五部;戒分五篇,永為律家的定論(與律有關的法數,也都是以「五」為數的)。

一項古老的傳說,受到近代學界注意的,是「一百五十餘學處」說。如《瑜伽師地論》卷八五大正三〇.七七二下說:

「別解脫契經者,謂於是中,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說過一百五十學處,為令自愛諸善男子精勤修學」。

這一古說,也見於《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如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八上說:

「佛栗氏子。如來在世,於佛法出家,是時已制過二百五十學處,於半月夜,說別解脫經」。

《大正藏》依《麗藏》本,作「過二百五十學處」;然宋、元、明本,都作「過百五十學處」,與同為玄奘所譯的《瑜伽師地論》相合。與佛栗子(Vṛjiputra)有關的經文,見於《增支部.三集》,作「百五十餘學處」。另外還有說到「百五十餘學處」的三則經文。與《增支部》經說相當的漢譯,是《雜阿含經》,但作「過二百五十戒」。《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屬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瑜伽師地論》所說,是五分中的〈攝事分〉,是聲聞經律的「摩呾理迦」(mātṛkā)。所依的契經,與說一切有部所傳的《雜阿含經》相同。所依的《別解脫經》,也應屬說一切有部。漢譯《雜阿含經》,是說一切有部的誦本,應與《瑜伽師地論》說一樣,同為「過百五十戒」。而現存經本作「過二百五十戒」,可斷為依熟習的「二百五十戒」說而改定的。

南北共傳的,「百五十餘學處」的《別解脫經》——「戒經」,為古代某一時期的歷史事實,是不容懷疑的。然而「百五十餘學處」,到底是什麼意義?現存各部不同誦本的「戒經」,雖條數多少不一,而主要為「學法」的多少不同。如將「學法」除去,就是一五二,或一五一,或一五〇學處,相差僅二條而已。因此,B.C. Law 以為:第一結集所結集的「戒經」,是沒有眾學法的,恰好為「百五十二學處」;這當然是繼承「銅鍱部」(Tāmraśāṭīya)學者的解說。W.Pachow 以為:「百五十餘學處」的餘(sādhika),是「百五十學處」以外的,指眾學法而說。這二項解說,可代表一般的意見。然從上來的論證中,對於這種解說,覺得有考慮的餘地。以 B.C. Law 的意見來說:「戒經」曾有「百五十餘學處」時期,但這並不能證明為第一結集。「波羅提木叉經」——「戒經」的類集,源於佛陀時代,說波羅提木叉制的確立。結集(saṃgīti)是佛滅以後,佛弟子的共同審定編次。而結集以前,學處是成文法;佛弟子中的持律者(vinayadhara),編類以供說波羅提木叉的實用。「過百五十學處」,為什麼不說是佛陀時代呢!而且,《戒經》的最初編類,是五部,已有學法在內。《瑜伽師地論》說:「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說過一百五十學處」。「學法」(約犯,名突吉羅或越毘尼)為五聚之一,為什麼「百五十餘學處」的原始「戒經」,沒有學法呢?上面曾說到:不定法(aniyata-dharma)是補充條款;滅諍法(Adhikaraṇaśamathā-dh.)是附錄的處事法規。這二部都是附錄性質,一直到部派時代,還有不計算在戒條以內的。所以,以現存的「戒經」八篇為據,除「學法」而取以外的(不定法及滅諍法在內的)「百五十餘學處」,是不大妥當的!至於 W.Pachow 的解說,也是以學法以外的七篇為「過百五十戒」,同樣的難以採信。

說波羅提木叉,「過百五十學處」,有學法而沒有不定法與滅諍法,分為五部,這是佛陀晚年,「波羅提木叉戒經」的實際情形。學處的制立,還在進行中。波逸提法,甚至僧伽婆尸沙法,也都還沒有完成(其實無所謂完成,只是以佛的涅槃為止而已)。這是佛陀在世的時代。

佛滅後,舉行第一次結集。「波羅提木叉經」的結集論定,當然是首要部分。在組織方面,仍以五部(波逸提內分捨墮與單墮二類,實為六部)來統攝。二不定法與七滅諍法,從部派時代,大都認為「戒經」的組成部分來說,應已附錄於「戒經」。最遲,到七百結集時代,「戒經」八篇的組織,已為多數所承認了。這就是未來一切部派「戒經」的原本,全經約二〇〇戒左右。這一古本,現在並沒有存在,但從僅有的古說中,可以理解出來。如《佛說苾芻五法經》大正二四.九五五下說:

「四波羅夷法……十三僧伽婆尸沙法……三十捨墮波逸提法……九十二波逸提法……各四說……五十戒法」。

《佛說苾芻五法經》,是趙宋法賢(Dharmabhadra)所譯。譯出的時代雖遲(法賢於西元九七三——一〇〇一年在中國),而傳說卻是古老的。九二波逸提說;沒有不定法與滅諍法,都與《優波離問經》相同。所說的「各四說」,應該是「四各說」,就是「四波羅提提舍尼」。「五十戒法」,是五十學法的異譯。這是眾多學法中,分類最少的了。六部合計,共一九三戒。如將終於成為「戒經」組成部分的二不定法、七滅諍法,加入計算,那就共有二〇二戒。這一古說,又可從《律二十二明了論》得到證明。《律二十二明了論》,是正量部(Saṃmatīya)的律論。正量部從犢子部(Vātsīputrīya)分出,為犢子部的大系;與說一切有部,同從(先)上座部分出,被稱為四大根本部派之一,教勢極為隆盛。《論》中明五部罪大正二四.六六六中說:

「律中說罪有五部:第一波羅夷部,有十六罪。第二僧伽胝施沙部,有五十二罪。第三波羅逸尼柯部,有三百六十罪。第四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罪。非四部所攝所餘諸罪,共學對(學法的異譯),及婆藪斗律所說罪,一切皆是第五獨柯多部攝」。

律論所說第五獨柯多部(dukkaṭa,突吉羅的別譯),戒數多少不明。其他四部,西本龍山氏在《國譯律二十二明了論》注,解說為:四波羅夷,十三僧伽胝施沙,三十及九十——一百二十波逸尼柯,四波胝提舍尼,所有根本罪及方便罪的分別,所說極為正確!《論》中曾分明說到「二不定」、「九十波羅逸尼柯」;「七種依寂靜所滅」,就是七滅諍法。所以在全經八篇中,《律二十二明了論》所沒有明說的,只是「學對」——學法而已。《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上又說到:

「如來所立戒,有四百二十。於婆藪斗律,有二百戒。於優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於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論》分如來制戒為三類,共「四百二十戒」。論文簡略,意義不明。經審細研究,才知道這三大類,為律藏的早期組織分類(如第六章說)。1.「比丘尼律」(bhikṣunī-vinaya),是比丘尼的不共戒。除與比丘戒共同的而外,比丘尼有九九不共戒;比現存各部的「比丘尼戒經」,戒條要少得多。現存的「比丘尼戒經」,最少為《僧祇律》,比丘尼不共戒,也有一〇七條。《五分比丘尼戒本》,不共戒多達一九五戒。正量部所傳的九九戒,顯然是最簡的,更古的傳承了。2.婆藪斗律(Vastu-vinaya):婆藪斗,是 vastu 的音譯,譯義為「事」。《銅鍱律》的「犍度」(khandha)部分,在根本說一切有部(Mūlasarvāstivādin)中,是稱為「事」的,共有十七事。正量部的婆藪斗律,雖不知分為多少事,但與犍度部分相當,是決定無疑的。3.優波提舍律(upadeśa-vinaya):優波提舍(Upadeśa),譯為「廣說」、「廣演之教」,這是「十二部經」中的「論議」。然優波提舍的本義,是共同論議。各部派的經與律,都說到四優波提舍。這是對於自稱從佛所傳,從某寺院所傳,多數大德所傳,某一知名大德所傳的法與毘尼,不能輕率的信受或拒斥,而應集多數人來共同論究,決定他是否佛法。說一切有部分為二類,就是「摩訶優波提舍」(Mahāupadeśa)、「迦盧優波提舍」(Kāḷaupadeśa);或譯為「大白說」、「黑說」。優波提舍,實為古代對於所傳的法與毘尼,所有共同審定的結集論義(論定是否佛說,為結集的主要工作之一)。所以優波提舍律,是結集所出的律,就是「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戒經」是被稱為「佛說」的。佛所制立的戒法,略有二類:一、成文法,就是學處(集成「波羅提木叉經」,以比丘為主,別出比丘尼的不共戒)。這在佛世,就有一定的文句,經共同審定編次,展轉傳誦下來的。二、不成文法,如出家、受具足(pravrauyā-upasaṃpadā)、布薩(poṣadha)、安居(varṣā)等種種規定,都習慣的實行於僧伽內部,後來才漸次編集,集為犍度等。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論》的三類律,就是「波羅提木叉經」(及〈經分別〉)、事律、比丘尼律。對於這三大律,《論》說:「於婆藪斗律,有二百戒;於優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我認為:譯文(或所傳)有錯失,應改正為:

「於優波提舍律,有二百戒。於婆藪斗律,有一百二十一戒」。

這是依義改定,並無古本及其他傳說為據。這樣改正的理由是:婆藪斗律有多少戒,並沒有知道,也無可考證,當然不能說不是「二百戒」。然經優波提舍——共同論決而來的戒——「波羅提木叉經」,是不可能為「一百二十一戒」的。同時,如以優波提舍律為「二百戒」,比對「佛說苾芻五法經」的古說,恰好相合。「二百戒」為:

四波羅夷

十三僧伽胝施沙

二不定

三十尼薩耆波羅逸尼柯

九十波羅逸尼柯

四波胝提舍尼

五十學對(比定)

七依寂靜毘尼

《佛說苾芻五法經》,為一九三戒。如加上二不定與七滅諍,共二〇二戒。正量部用九〇波逸提說,除去二戒,就恰好為「二百戒」。以比丘尼九九不共戒而說,正量部傳承的律學,是古形的。推定「學對」為五〇,與《佛說苾芻五法經》相同,共為二〇〇戒。我相信,「二百戒」應為優波提舍律,而非婆藪斗律;這應是「二百戒」的最好說明了。

佛滅後的最初結集,「波羅提木叉經」為一九三戒;二不定與七滅諍,是附錄而非主體。傳誦久了,被認為「戒經」的組成部分,就是二〇二戒。這一古傳的「戒經」,就是僧伽和合時代,被稱為原始佛教的古「戒經」,為未來一切部派,不同誦本的根源。

到阿育王(Aśoka)時代(西元前二七〇年頃登位),佛教已有三大部的存在:大眾部(Mahāsāṃghika);從上座部分出的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分別說部分離以後的(先)上座部(說一切有部與犢子部,從此分流而出)。現存的《僧祇戒本》、《銅鍱戒本》,《優波離問經》,可代表這三大部的「波羅提木叉」。《僧祇戒本》是大眾部。《銅鍱戒本》為銅鍱部,是分別說部中,最能保存古義的一派,所以每自稱分別說部。《優波離問經》,如上文所說,波逸提法的第一偈(一——一一),第三偈(二一——三二),為《僧祇戒本》、《解脫戒經》,說一切有部「戒本」所依據,而各各自為改定(《銅鍱戒本》第三偈,也依之而有所移動)。在次第方面,與三本都相近。尤其是尼薩耆波逸提的次第,與《十誦戒本》完全相合;《解脫戒經》也相近;《僧祇戒本》要遠一些:所以這是古本而屬於上座部的。大眾部與上座部初分,依據原始的「戒經」,次第當然差不多。所以《銅鍱戒本》,一定是重為釐定次第,成一次第更完善的誦本。《優波離問經》,沒有二不定與七滅諍,更近於古型。這是著重波羅提木叉的實體;在實用的布薩儀軌中,應有這二篇在內。這三部,都是九二波逸提;眾學法雖分別漸詳,但都沒有「上樹觀望」一條。這三部,還是部派初分,大體從同的階段。《優波離問經》,眾學法七二,總共為二一五戒。如將終於成為「戒經」組成部分——二不定與七滅諍,加入計算,就有二二四戒。《僧祇戒本》眾學法六六,共二一八戒。《銅鍱戒本》的學法,凡七五,共二二七戒。那一時代的「波羅提木叉經」——「戒經」,全部約為二二〇戒左右。

傳說佛滅三百年初,到三百年末,部派一再分化。從先上座部,分出說一切有部及犢子部。屬於分別說部系的化地部(Mahīśāsaka)、法藏部(Dharmaguptaka)、飲光部(Kāśyipya),也先後成立。現存不同部派的不同誦本,除上三本外,都應成立於這一時代,隨部派的成立而成立。這是依佛「百十六年」,阿育王登位而計算的;如據此而換算年代,約為西元前二〇〇——一〇〇年。這一時代的「戒經」,一般的特色是:波逸提法,自九二而傾向簡化,成九一或九〇。九〇波逸提,更為普遍,為說一切有部、法藏部、飲光部、正量部等所通用。眾學法的分別,更為詳細。惟一例外的,是犢子部系的正量部,雖採用當代流行的九〇波逸提說,而眾學法部分,維持古傳的「五十學法」。當時的「戒經」,《四分戒本》的眾學法一〇〇,全部共二五〇戒。《五分戒本》,眾學法也是一〇〇,共二五一戒。《解脫戒經》的學法,凡九六,全部共二四六戒。說一切有部,「戒本」眾多,但本是一部。姑取《根有戒經》,眾學法九九說,全部共二四九戒。一般傳說的「二百五十戒」,只是略舉大數,為這一時代(西元前一五〇年前後),「波羅提木叉經」條數的公論。

說一切有部,源出於摩偷羅(Madhurā)。最初的「戒經」,當然只有一部。如以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的次第,更近於《優波離問經》來說,原本是更近於《十誦》的。後來發展於北印度、西域,教區最廣,所以眾學法的數目更多,而又極不一致。這都是以後的滋衍、分化,不能據此而論斷為說一切有部的「戒經」為後出。實際上,眾學法的條目,是從來沒有一致的。

「波羅提木叉經」,到部派一再分化時,在「二百五十戒」左右。《四分戒本》依《銅鍱戒本》而改組,增列塔事而大異。說一切有部的「戒本」,是依《優波離問經》而改定的;《解脫戒經》也屬於這一系。《五分戒本》,折衷於《優波離問經》、《僧祇戒本》、《銅鍱戒本》,自成體系。波逸提法的九二與九〇,為先後的不同階段,切勿看作不同部派的不同系統。

總結的說:佛陀在世,「波羅提木叉」集為五部。學處還在制立的過程中,傳有「百五十餘學處」的古說。僧伽和合一味時代,「戒經」結集為五部(內實六部),附錄二部,凡一九三戒。最後形成八部,二〇二戒。部派分立以後,「戒經」也分化,初約二二〇戒左右。後以二五〇戒左右為準。部派分立,戒條的數目增多。其實,只是波逸提法有二條之差,而且是簡略,不是增多。學法也只增上樹(或加塔像事)一條而已。實質的變化,可說是極少的。這是「波羅提木叉經」——「戒經」的結集完成,部派分化的情況。

《摩訶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十誦律》卷二四(大正二三.一七六中——下)。

《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〇——一八一)。《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三.八一六下)。《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八上)。

《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一五〇——一五七)。《中阿含經》卷五五《持齋經》(大正一.七七〇上——七七二下)等。

古代所傳的譯典,都是「六齋日」——一月六次。唐義淨所譯《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三上);所撰《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大正五四.二三〇上)作「四齋日」。就是初八.十五.二十三.二十九或三十日。六齋日是古制,《銅鍱律》(南傳三.一八一)也是一樣。但如逢月小,沒有三十日,就只有五齋日。而十四與十五,繼續布薩,對在家信眾的家務,是會有些不便的。大概由於這種原因,漸演化為一月四次的「四齋日」。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九上)。

《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一四一——一五〇)。《增壹阿含經》卷一六(大正二.六二五中——下)。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一(大正二三.五〇八下)。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九中)。

《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〇——二四一)。《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五〇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一二八下)。《四分律》卷三五、三六(大正二二.八一六下——八三〇上)。《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八上——一六五上)。《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八上——六二九中)。《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二(大正二四.五三一下)。《薩娑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六上)。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七中)。《銅鍱律.小品.遮說戒犍度》(南傳四.三五三——三五九)。《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四上——中)。《十誦律》卷三三(大正二三.二三九中——二四〇上)。《中阿含經》卷二九《瞻波經》(大正一.六一〇下——六一一上)。《中阿含經》卷九《瞻波經》(大正一.四七八中——四七九下)。《增壹阿含經》卷四四(大正二.七八六上——中)。《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七〇——七九)。

開始制立學處的時間,傳說不一。除十二年說,二十年說外,《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作「成佛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中食後」。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四七上)。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七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七下)。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

《毘尼母經》卷二(大正二四.八〇九上)。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一四(大正二八.六二〇上)。

僧祇戒本,前列「六念」,末有讚戒功德頌,不是「戒經」的本文,而是譯者所附錄的(大正二二.五四九上、五五六上)。

如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考定(二二六——二二九)。

〈摩訶僧祇律私記〉(大正二二.五四八中)。

《出三藏記集》卷三(大正五五.二一上)。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下)。

《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〇八上)。

《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一〇二三上)。

《佛說犯戒罪報輕重經》,附有八頌(大正二四.九一〇下——九一一上),也是取《四分律》初頌意而成。

《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五四九上)。《彌沙塞部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四下)。《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〇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〇〇下)。

《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五五五下——五五六上)。《彌沙塞部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二〇〇上——中)。《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八下——四七九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〇八上)。

《長部.大本經》(南傳六.三六一——三六八、四二一——四二二)。

《長阿含經》卷一《大本經》(大正一.一〇上)。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三七三)。

如七佛觀緣起成道,見《相應部.因緣相應》(南傳一三.六——一五)。《雜阿含經》卷一五(大正二.一〇一上——中)。

《出曜經》卷二五(大正四.七四一中——下)。

《增壹阿含經》卷四四(大正二.七八六下——七八七中)。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四七上)。

《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二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二——一四)。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八上)。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〇中)。

《摩訶僧祇律》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六上)說:「波羅提木叉者,十二修多羅」,「聖語藏本」缺「二」字。又卷二〇(大正二二.三八六中)說:「教令學十二事,十二事者,所謂戒序,四波羅夷……隨順法」。雖標說十二事,內容實為十事,就是十修多羅,可見「二」字都是衍文。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二九八——三〇〇)。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三——一四)。《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下)。《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都有同樣的記載。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二二七)。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二九七——三〇四)。

優波離(Upāli)誦毘尼,苦於雜碎難持,見《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

《摩訶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

《摩訶僧祇律》卷四〇(大正二二.五四四上)。

《摩訶僧祇律》卷二〇(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五下)。

《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九九)。《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九中)。《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上)。《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名為「四說」,缺五說中第二說(大正二二.四五〇中)。

《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四六——二八八)。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下)。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二,有「初部四波羅市迦法」(大正二四.五三一下)。卷三有「第二部十三僧伽伐尸沙法」(大正二四.五四〇中)。卷五有「第三部三十泥薩祇波逸底迦法」(大正二四.五五一上)。卷十四有「第四部四波羅底提舍尼法」(大正二四.六〇四中)。又「第五部眾學法」(大正二四.六〇五下)。各本不同,或沒有「第一部」等部數,但可見五部與「戒經」的組織有關。

《摩訶僧祇律》卷二〇(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二上)。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三)。《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

《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七——三七八)。《雜阿含經》卷二九(大正二.二一二下)。

《鼻奈耶》卷一(大正二四.八五一中)。

《鼻奈耶》卷一〇(大正二四.八九五上)。

《佛說苾芻五法經》(大正二四.九五五下)。

傳為過去佛與淨居天的儀式,如《十誦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三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五〇(大正二三.九〇一中)。《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二上)。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

《雜阿含經》卷二八(大正二.二〇二下)。

《增支部.十集》(南傳二二下.二二五)。《雜阿含經》卷三七(大正二.二七五下)。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八(大正二三.六六四上)等。

《摩訶僧祇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三七八下)等。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摩訶僧祇律》卷二一、二二(大正二二.三九九下——四一二上)。

參閱《相應部.迦葉相應》(南傳一三.三二七)。

各部律都有此說,如《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〇(大正二二.一九一中——下)。

《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七中)。

《摩訶僧祇律》卷七(大正二二.二八九下——二九〇下)。

《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一一五.一六〇)。《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三(大正二二.一五三下——一五六中)。《四分律》卷四七、四八(大正二二.九一三下——九二二下)。《摩訶僧祇律》卷一二、一三(大正二二.三二七上——三三五中)。

《十誦律》卷二〇(大正二三.一四一中——一四七中)。

《十誦律》卷三五(大正二三.二五一上——二五六中)。

《摩訶僧祇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三八下)。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三一——四七二)。

《優波離問經》,及《鼻奈耶》等,雖非「戒經」,可以明確的考見戒條數目,也一併列出。

《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七中)。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五九)。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六七)。

《善見律毘婆沙》卷一六說:「佛在世,未有塔。此戒佛在世制,是故無『著革屣入佛塔』。……此上二十戒,梵本無有,如來在世,塔無佛故」(大正二四.七八七上——中)。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三四、四六七)。

法顯於西元五世紀初西遊,「本求戒律,而北天竺諸國,皆師師口傳,無本可寫」:見《高僧法顯傳》(大正五一.八六四中)。

道安命慧常刪略戒經,「常乃避席,謂大不宜爾。……戒乃逕廣長舌相,三達心制,八輩聖士,珍之寶之,師師相付。一言乖本,有逐無赦。外國持律,其事實爾」。在佛教的聖典中,這是最嚴格持誦的一部。慧常所說,見《出三藏記集》卷一一(大正五〇.八〇中)。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四三——四七二)。

《銅鍱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每部都有攝頌。《摩訶僧祇律》波逸提法,也有攝頌。

《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五中)。《島史》(南傳六〇.三五)。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八上注[1])。

《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七)。

《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九——三八四)。

《雜阿含經》卷二九(大正二.二一〇中——二一一上、二一二下)。

呂澂〈雜阿含經刊定記〉「附論雜阿含經本母」所說(《內學》第一輯二三三——二四一)。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引覺音(Buddhaghoṣa)所說(四七九)。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引(四七九——四八一)。

西本龍山所說,見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三四)。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七一中)。

《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二九三——二九七)。《長部.大般涅槃經》(南傳七.九九——一〇二)。《長阿含經》卷三《遊行經》(大正一.一七中——一八上)。《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上——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七(大正二四.三八九中——三九〇中)。《毘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八二〇上)。

「佛說廣釋並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等頌,出《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大正二四.五二五上)。「佛說」,指「波羅提木叉經」。「廣釋」是〈波羅提木叉分別〉——「廣毘奈耶」。「諸事」是十七事。

《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五中)。

【經文資訊】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 第 35 冊 No. 33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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