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講解及相關論著
觀喻似喻品第四
所說三相因,已善成宗法,次餘二種相 由喻能顯示。
諸因明論中說因方便唯詮宗法,如說所作性故,知屬於聲。所餘二相彼未詳故,今以喻顯。
(七三)五三有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一切喻中說 同法及餘二。
一切者,次所說。(七四)五四且同法者,如說聲無常,勤發性故,若勤發者見彼無常.猶如瓶等。又異法者,若是其常見非勤發。此中亦是由能立門說成所立。具此二喻,決定顯示因宗不離。
(七五)五五遮非又重遮,故無相亦成。
前者同法所說遮非,後者異法重說遮彼。是故不許常法,亦得成異法喻。(七六)五六若第一同法說因為宗所隨,第二異法何不亦說因無宗不有,乃作宗無因非有耶?以如是說能顯彼因同品定有異品則無,倒說則非。如說瓶喻,因是隨宗,亦得說宗是隨因耶?此不得說,不遍同品因則所立不隨故。復次,
(七七)五七合等轉非說,應非作成常,無常故所作,又不遍不樂。
若異法如同說諸非作彼是其常者,則應以非作故成不許常。若同法如異說諸無常彼是所作者,此復應以無常故成其所作,皆非所說。復於不遍法勤勇所發因中有如是過,謂電等非勤發應是常,或無常應是勤發,此皆成不樂說。(七八)五九為要具二喻言方為能立,或但隨一。以是因故,應說二類。若不爾者,
說一或不說,應能成立共,不遍及相違,故說喻當二。
若唯說同法者,所立無處或亦有因,則成共不定。若唯說異法者,所立同類或是無因,則成不共不定。若俱不說二者,同品或無,異類或有,則成相違。(七九)六〇是故決定遮止相違不定,喻當說二。(八〇)六一若此一分已成者,隨說一言亦為能立。如聲,分別二義故,或隨一義准說二故,不必具說。(八一)六二又於義比量中唯見此理,因於所比決定已轉,餘同類中念此是有,於彼無處念此是無,由是能生決定。故說,
(八二)六三如自所決定,欲他決定生,說宗法相應 所立諸餘離。
如是於顯宗法性義中說因言,顯與所比不相離性義中說喻言,即顯所比義中說宗言。唯此諸分能比,更無其餘,故審察等及與合結,此皆遣離。(八三)六四是則喻言應非餘分,說因義故,亦可如合略而不說耶?(八四)六五此亦不爾,
雖喻於因法 不當言有異,然顯未說故,非如類,無義。
因有三相,因言唯顯宗法性,顯所餘義更應說喻。(八五)六六如是難云,
成因相應義 故說二喻者,喻應為異分。
若因言唯說宗法性者,二喻成所餘義,不可為異分耶?(八六)六七此亦不爾,
異則同世間。
是則應如世間方便,喻言與因都無所涉。
(八七)六八是等於喻言 唯顯示同法。
世間方便唯能顯示所作性等與喻同法。
(八八)六九不說成所立。
謂能立者為因,此等方便則無其說。
此復唯相類。
此復如說,如瓶所作故無常,是喻方便通因多義故,唯說類同所立。(八九)七二如是以異法喻得成能立耶?異法亦非,彼亦不能顯示能立因性。何以故?此復,
但為遣相類 有異法方便。
若如世間方便說見常而非作,以非作及常合一處說。此雖倒遣同法,仍與因異唯有類同。即說相類,不亦可有能立用耶?不爾,
(九〇)七一若以遮遣說,與所立因法 或差別相似,說喻應無窮。
如說瓶所作故無常,聲亦如彼,遮遣如空,此唯類同。瓶是無常,復當說所類故,則成無窮,或聲成為無喻。又如前說如瓶無常所立差別而相類者,亦應遣衣等而說所作性。又非所立一切相皆具足,惟以無常為宗故.於相類中說一切義,亦為非理。(九二)七三又若唯宗法性為因故喻是異分者,
因既唯宗法,不定應成因。
此即似因亦應得成。
(九三)七四說二喻亦過.
若謂但有同法或異可有不定,並說同異則無失者,此亦不爾。
(九四)七五九句有二故。
九種宗法中初三後三各最後因,雖說二喻,亦是不定故。上說喻訖。
(九五)五八因宗俱不成,異品彼不遣,倒合有二類 無合皆為似。
此中同法因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猶如極微。又所立不成者,如業。兩俱不成者,如瓶。異法喻中不遣者,譬若無常,見有質礙,如業、如極微、如虛空。此中說同法喻如虛空等,對不許常法空者是有法不成,此不別說。又倒合者,同法中言若是無常見是勤發猶如瓶等,異法中言若非勤發見其是常猶如空等。兩喻有不說合者,唯說因與所立俱有,或復俱無.如說勤發而無常如瓶,或常而非勤發如空。說似喻訖。復次頌言,
無因等及合 顛倒等非喻。彼合不相屬,及不說彼故。
金本自下三品皆無品名,費氏書依金本,而謂此為因喻品,係臆測之誤。見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p. 276 286。
lbid. p. 286 引此半頌,末字 nyid 錯作 nyia,遂以為因有二種,誤。
此二句,金本作「是故遮止非,以為異品相。」
此段寶本文句,全同《理門》,隱晦難解,今從金本,合原作 rjc-hgro,通指二喻合法而言,奘譯《理門》乃分為合二事。
金本此句作或如因法但說隨一,與奘譯《理門》同。
金本缺此句頌。
費氏著書誤引此至下倒合有二云云,以為喻有二類之證,章句全錯。見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86。
lbid p. 286 引此文,未明決擇五分之意。
lbid p. 287 誤以為破譬喻量。
相類原文,寶本作 nyer-hjal,金本作 dpe-ba,今依《理門》譯。
金本以此數字連下此復二字,為一句頌。
金本缺此半頌。
金本此段文句,全同《理門》,但與譯不順,今從寶本。
次下數句,金本無文。
原文云合 rjes-su hgro-ba,併指同異二喻合法而言。
次下廣破異說,今略。
【經文資訊】呂澂佛學著作集 第 4 冊 No. 4 因明入正理論講解及相關論著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5-11-13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 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CBETA)依「呂澂佛學著作集」所編輯
【原始資料】大千出版社提供
【其他事項】詳細說明請參閱【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資料庫版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