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0004 · 卷 5

成唯識論測疏

新編部類 · 唐 圓測撰

成唯識論測疏

成唯識論疏卷第五

唐西明寺沙門圓測撰

既不別說,定與彼同。

問:不說多種,而有義別,何以不說而證必同?答:不別說中,自有多義。一、無故不說,如因果恆轉如流。二、同故不說,謂如捨受。三、顯故不說,如第三能變所生繫等。記七、燈十二略

如第八識,已轉依位唯捨受俱,任運轉故;恆於所緣平等轉故。

無文正判。理第七八,依第四禪任運一類,唯捨受俱,彼定勝故;觀察作智,依諸地起。有說:此智與觀察智同依一地,由觀察智所引生故。雖有兩釋,前說為勝。記七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

一云:舉識問所。記七

或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繫縛,名彼所繫。

第六七識,俱惑所縛。記七

三乘聖道,有伏滅義;真無我解,違我執故。

此釋三乘無漏正智,隨其所應,違二我執,故不復起。又解云:此文但說生空觀,說我執故。鈔十九

極微細故,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勢力等故。

九地各有九品。記七

出世末那,經說有故。

謂《佛地經》說「平等性智相應淨識,即是末那。」又《瑜伽》六十三,引《解脫經》「出世末那」,廣說如彼。故知末那,非唯是染。鈔十九

許佛恆行,如鏡智故。

任運相續,理應爾故。記七

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彼我執恆行;亦應未證法無我者,法我執恆行。

量云:未起法空應有法執恆行,以未起對治故,猶如我執位。燈十二、記七同

初通一切,異生相續。

兩釋:一、明執相續;二、云相續者身。意取此解。燈十二

菩薩見道及修道中,法空智果現在前位。

菩薩見道,一向法空,故不說中。又解:中言通見道。護法正宗,相見道中三心,初心唯生空故。鈔二十常引、記七同

彼緣無垢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有說隨能引智,同緣一境,隨他引故。故初四地,別緣真俗;五地以上,容有雙緣同基。有說初地通緣,《仁王經》中初地菩薩說雙照故。後義為正。記七

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

迷杌如法執,謂人喻我執。記七

法執俱意,於二乘等雖名不染,於諸菩薩亦名為染。

法執俱意,與生空觀不相違故,於二乘等雖名不染;障法空故,於諸菩薩亦名為染。鈔二十

等取菩薩生空智,以不障彼智,亦名不染。燈十二

《解脫經》中,

鈔二十引文義記云:「本疏解經名,同基。」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此有二義。一云:非二十攝,《雜事》說隨有多種故,即諸煩惱分位差別。二云:即二十攝,不正知為我見、憍為我慢、掉為我愛,無明一種是根本故。記七同基

若為主時,應名不共。

七俱見等,假說為主。記七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廣說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

二緣有二:一、根境二,二、通別根。此論無性依初共緣,世親依後。記七

不可說色為彼所依,意非色故。

經部通取色、香、味、觸以為肉團,為俱有根。上座部云:四塵肉團,有法處色,為俱有根。瞳內別有淨色,名眼等根。然七心界,許皆是心,不可說色,意非色故。謂意內處、色外處故。又縱依色,亦為內處無二分別,違自宗也,以汝意識如五識故。記七

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彼與五根俱時而轉,如芽影故。

次經部云:誰言五識有俱有根?許前五根境生後念識故。故論立云:彼必同時,如影依芽,芽影同時。記七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此識,彼應無染。」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意,我執便無。非於餘處有具縛者,一期生中都無我執,彼無我執應如涅槃,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量云:無想有情應起我執,異生攝故,如餘異生。或汝無想非聖所厭,無我執故,如涅槃等。記七同基

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

由七我執,六不亡相。故《攝論》云「謂我能行施」等。記七、燈十二、鈔二十一常引均略

言相縛者,謂於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相麤重縛,西方兩釋。一云:相縛,末那為體,六識由此拘於境故,相之縛故名為相縛。一云:即用相分為體,《瑜伽》「末那為相縛」者,由相依力,拘自見故。後智相分,不名相縛,無現行末那於境自在故。雖有兩釋,三藏存後。麤重縛中,一云二障種子、一云彼引無堪任性。評取初解。記七

非由漏種,彼成有漏。

由漏種子所隨逐故,現行善等,成有漏者。記七

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以有漏言表漏俱故。又無記業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

彼難:豈不由惑心發善業等得成有漏?故破如論。記七

由有末那恆起我執,令善等法有漏義成。

問:若末那是有漏正因,何故六十五「五相成有漏」?《集論》六義,不說末那,彼約諸義,此明正因。記七

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明第三能變,總有九頌七門:一名數門、二自性門、三行相門、四三性門、五心所相應門、六三受門、七起位門。記七

若得自在,諸根互用,

二解:一云、地上後智引故;一云、八地惑不行故。評取初解。記七同基

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

若滅道善,殊勝自體可記別故,名之為善。不同有漏,必益二世。記七

故《瑜伽》說「若遇聲緣從定起者,與定相應意識俱轉,餘耳識生;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

瑜伽釋家有二:一云、在定意識未必取聲,然《解深密》與五同境,且說散位在定不定,故正本言,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一云、不問定散,一切五俱,意必同境。護法因此。故正本云: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記七、燈十三略

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希望尋求。記七

由此誠證,五俱意識非定與五善等性同;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不說同性。

幾種意識得俱五識?解云:率爾、染淨、等流,而非尋求及決定心,彼二唯緣過去境界,非現量攝,五俱意識唯現量故。記七、燈十三略

問:如前第四云:遇非勝境,可許率爾心後五識間斷;遇勝境位,率爾心後五不間斷。豈不中間起尋求已,方起決定染淨等流?若有尋決,云何不與五識俱耶?解云:遇勝境位,雖多剎那,率爾不斷,而無餘心。若爾,率爾唯是無記,如忿恚天既是勝境可唯無記,不見憤恚,成無記故。解云:許此初起率爾無記,從此心後,起於染淨、等流二心,以不善故。若爾,五識成善染者,必意引生,若不尋求,云何起憤恚?若取尋求,云何非五俱?解云:三藏一解云:許五俱意,通有比量;而集量說五俱現量不說唯言,如緣教等有比量故。又解不許。若爾,前難猶未能通。解云:五俱率爾,雖同無記,不起尋求。由前勢分力,意成善染,引五成善染。燈十三

睡起耳識,如定聞聲,亦無文障。燈十三

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

且薩婆多西方四說。一云:心唯取總,心所唯別,用各別故。一云:心通總別,心所唯別,心自在故。一云:心唯取總,所兼總別,勝不隨劣故。一云:心及心所,各取總別,事業同故。大乘同第三,所必隨心故。記七

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記七敘本疏略,不屬當心所取總。

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取別相。

亦取心所未了,即諸心所所取別相。記七

餘處復說,

《中邊論》云「心唯總了,心所亦別。」同基《中邊》既無別說,應引西方未釋之教。記七

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五識相應苦受,從後得智、大悲力親所引生,故通無漏。燈十三

五識俱起,任運貪癡。

二義:一、貪全癡一分與瞋俱癡,是不善故。二、五俱貪癡亦通不善,以發業意所引發故。前說為勝。記七、燈十三略

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

一釋:不發業言,不簡五識但有隨轉,五識不為轉,因能發業故。燈十三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

記七略敘本疏云:「四句釋《瑜伽》意。」

或彼通說餘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三釋:第三有雜受處,等流、異熟,二樂俱有。如《二十唯識》云「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又《攝論》云「諸惡趣中,一向苦處。」既說中言,容有樂受。《瑜伽》等說,各據一義,故不相違。燈十三

思令心取正因等相。

此令心取正因等相,豈不心王亦取別相?解云:不爾!思有二用,謂能自取正因等相,亦令心王取正因等。心唯自取,不能令他取正因等,故不得言心取別相。又解:設許取別,義亦無失。而言心王唯取總者,約正用說,故不相違。取前說勝。燈十三、記八同、鈔二十二忠安引略

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

圓鏡智初,亦是能引觀智境類,第二念後名曾受體。記八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

從前加行慧境界故,定所行境,亦名所觀。且說善定,名為智依。記八

有說此定,體即是心。

經部師計。記八同基

成唯識論疏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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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CBETA 選集 第 4 冊 No. 4 成唯識論測疏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5-01-30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 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CBETA)依「《成唯識論測疏》(金陵刻經處,2014)」所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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