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0005 · 卷 16

佛教重要名相釋義及經論攷證

新編部類 · 民國 呂澂著

佛教重要名相釋義及經論攷證

諸家戒本通論

佛滅度後,弟子持律者逐漸異趨,乃至有上座大眾分部。上座重律,又有本上座、一切有、跋耆子諸派。本上座尤重律,故又有化地、銅鍱(南方上座)、法藏、飲光諸家。我國魏晉以還,初傳律藏,但知五部,即並舉說一切有、化地、法藏、飲光、大眾言之。雖《大集經》別說婆麤富羅,而誤認為大眾末派,不知有跋耆子。又銅鍱遠在錫崙,雖律論東來,亦鮮審其有異。(嘉祥猶知南方《十誦》,律家即置而不談。)訛略之說沿習千年至於唐,義淨再傳律藏,而後辭闢之曰不聞西土。乃其別舉四宗曰,大眾、說一切有、正量、上座,各有律藏數百卷。又曰,一切有別有法藏、化地、飲光三家,但行西域云云(均見《寄歸傳》卷一)。皆惑於有部一家之言,未云詳審。蓋其時有部勢力絕盛,既取北方上座而代之,故自稱根本部。化地、法藏、飲光本自上座出者,亦皆視同藩屬。所云上座,不過指南方銅鍱各系言之。又正量為本宗,亦是當時正量大興,自居跋耆子正統耳。故就史實前後比觀,印度律學傳承真相,始終未明於此土也。今言其實。大眾雖有諸派,而根本律藏祇一種。跋耆子雖遞嬗為正量等派,根本律藏似亦一種。說一切有根本律藏亦一種,而新舊各地有異。惟本上座務律最勤,流派所生,化地、銅鍱、法藏、飲光各有其律。綜舉即有八家,非五部,亦非四宗也。此八家律,泰半已出,而尤備於我國。大眾有戒本、廣律,正量有律論,說一切有有新舊戒本並廣律,至於本上座有戒本,化地法藏皆有戒本、廣律,飲光有戒本,銅鍱有律論,大體已具。更益以梵藏文有部戒本廣律,巴利文銅鍱戒本廣律,則現時研律所資可云備也。茲論戒本,先列舉其籍,再及其義。

(一)僧祇本 此大眾部戒本,《摩訶僧祇律》所釋。晉義熙十二年(四一六年)佛陀跋陀羅、法顯共出,另有戒本(但就比丘戒言,下同)一種,文句時有出入。

(二)明了本 此正量部戒本,未傳此土,西方亦未見原文,但有《二十二明了論》略舉部類名數,陳真諦譯(五六〇年頃)。

(三)十誦古本 此舊有部戒本,晉簡文時(三七二年)曇摩持曾出一本,久佚。惟太元八年(三八三年)竺佛念譯《鼻奈耶》,所釋戒本,依道安敘,與持所出二百六十戒眾學法有一百十事者如合符焉,則亦古本也,今存。(日人長井真琴未知鼻奈耶即十誦古本,勘文大錯,蓋粗略未詳校也。見《宗教研究》三卷二號十二至十四頁。)

(四)十誦本 此舊有部戒本,稍後出,《十誦律》所譯,後秦弘始年間羅什與弗若多羅又與曇摩流支兩次譯成(約四〇〇年頃)。另有羅什譯戒本一種,文句大異,疑是別傳。

(五)十誦新本 此新有部戒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所釋。唐長安年間(七〇三年頃)義淨譯出。又有戒本一種,文句大同。譯者勘云與十誦大歸相似也(見《寄歸傳》卷一)。

(六)十誦梵本 此舊有部戒本別本,法人伯希和於西域發現,一九一三年魯阿斐娜氏校刊之。與十誦本亦大同,但文句次第略有出入(依長井真琴說,見《宗教研究》三卷二號七至十一頁)。

(七)十誦藏本 此新有部戒本別本,西藏甘殊律部首數卷所釋。元至元八年(一三四八年)拔合思巴出《苾芻學習略法》,列舉其目,與義淨所傳又有出入。

(八)優波離本 此舊上座戒本,《優波離問經所釋》,失譯,今附後漢錄。

(九)五分本 此化地部戒本,《五分律》所釋。宋景平元至二年(四二三至四年)佛陀什等譯出。又有戒本一種,文句大同。另有一本,則係《十誦》誤題。

(十)四分本 此法藏部戒本,《四分律》所釋。後秦弘始十二至十四年(四〇五至七年)佛陀耶舍譯。別有戒本兩種,文句時異。

(十一)戒經本 此飲光部戒本,無廣律。元魏大統中(約五四三年)瞿曇般若流支譯。

(十二)巴利本 此銅鍱部戒本,以巴利文寫定。西紀一八六九年以後俄英德歷有校刊本,東方聖書集中並有英譯,日人赤沼智善亦有和譯(見《阿含佛教》四五五至四九三頁)。我國蕭齊永明六年(四八八年)僧伽跋陀羅譯《善見律毘婆沙》,略舉其目(對勘名目,見長井真琴《根本佛典之研究》一一九至一三一頁)。

上舉各籍,試依部別列為一表,其間關係尤易瞭然。

┌─(上座)─┌─有部十誦古本(三)─┐ 十誦本(四)─┐ 十誦新本(五)   │      │           └─十誦梵本(六)└─十誦藏本(七)   │      ├─本上座優波離本(八)─┬化地五分本(九)─飲光戒經本(一一)   │      │            ├法藏四分本(一〇)   │      │            └銅鍱巴利本(一二)   │      └─(跋耆子)────────────────正量明了本(二)   └─大眾僧祇本(一)

正量戒本失傳,八家缺一,學者同憾。今依《明了論》略列名目見其組織,以便對勘。

正量戒本

(一)戒本緣起(論寧刻本六頁左)

(二)四波羅夷(論六頁左)

初波羅夷文云,若比丘共餘比丘於學處至得同命未捨戒不顯自身羸弱,更行婬慾法,乃至於雌畜生,犯波羅夷無共住。(論四頁左)餘三文缺。

(三)十三僧伽胝施沙(論六頁左)

中有故心出不淨,染污心對女人說顯示婬慾語,染污心為男女行婬使學處(論五頁右)。餘名目缺。

(四)二不定法(論六頁左)

(五)三十尼薩耆波羅逸尼柯(論六頁左)

一、過十日畜長衣學處

二、轉車衣學處

三、待一月衣學處

四、受非親比丘尼施衣學處

五、比丘尼浣染衣學處

六、從非親乞得衣學處

七、(不詳。)

八、(乞得衣值,值主一人。)

九、(乞得衣值,值主二人。)

一〇、(乞得王及王臣衣。)

一一至二〇、一切俱舍耶部學處

二一、過十日畜長缽學處

二二、五補缽學處

二三、二四、織師學處

二五、舉酥等學處

二六、與比丘衣竟後瞋奪學處

二七、迴僧應得施入已學處

二八、夏月浴衣學處

二九、有難衣學處

三〇、結夏所離衣學處(以上依論一四頁及二二頁編列次第)

(六)九十波羅逸尼柯(論六頁左)

中有善心為女人說法過五六語,及共非大戒眠學處(論五頁左)。餘不詳。

(七)四波胝提舍尼(論六頁右)

(八)諸學對(論六頁左數不詳)

(九)七滅諍法

此以現前、憶念、不癡、隨誓言、最惡、隨多、隨草為次(見論二六二七頁)。

此戒本學處多少,不能詳舉。日人宇井伯壽謂依《明了論》約有一百六十五條(見《印度哲學研究》第二卷一二三頁)。今論無文可計,未詳所本。

對勘各家現存戒本,列舉學處有繁簡之異,有次第之異,又有文句之異,蓋無一能盡同者。循篇目而言,四波羅夷十三僧殘二不定法,各家同其繁簡,同其次第,而文句又有出入。三十捨墮,惟繁簡大同,而次第文句皆異。波逸提則繁簡次第文句無一不殊。至於眾學,開合錯綜尤不勝舉也。今分別列表明之。

(一)學處繁簡之異 此於單墮眾學見之,如表(但舉比丘學處,下同)。

單墮

眾學

合餘戒水

戒數

戒數

全數

僧祇本

九二

六六

三一八

明了本

九〇

──

──

十誦本

九〇

一〇七

二五七

優波離本

九二

七四

二一九

五分本

九一

一〇〇

二五一

四分本

九二

七五

二二七

巴利本

九〇

一〇〇

二五〇

戒經本

九〇

九六

二四六

水餘戒指四夷、十三殘、二不定、三十捨墮、四悔過、七滅諍,共六十法。各家皆同。但優波離本缺七滅諍。

(二)學處次第之異 此於捨墮、單墮、眾學皆見之,如下各表。

(甲)各本捨墮次第表

此有三十學處。印度律師授受,十事一記,即有三部(見《出三藏記集》十一道安比丘大戒序),蓋與傳經每十經一結頌者同也。巴利戒本及十誦新戒本,皆存此制,惟舊譯多略之。今依巴利本稱三部為衣部、羊毛部、缽等雜部。衣部各家次第如一,惟餘二部參差,表中簡別出之。

各本/學處

僧祇

明了

十誦、優波離

五分

四分

巴利

戒經

純羊毛敷具

一一

次第不詳

一二

二二

一二

一二

一二

過分數敷具

一二

一三

二三

一三

一三

一三

野蠶絲敷具

一三

一一

二一

一一

一一

減六年敷具

一四

一四

二四

一四

一四

一五

敷具不壞緣

一五

一五

二五

一五

一五

一四

自擔負羊毛

一六

一六

二六

一六

一六

一六

非親治羊毛

一七

一七

二七

一七

一七

一七

捉金銀

一八

一八

三〇

一八

一八

二〇

販賣

一九

二〇

二八

二〇

二〇

一八

出納求利

二〇

一九

二九

一九

一九

一九

(以上第二部)

長缽過限

二一

二一

二一

二〇

二一

二一

二一

乞五綴缽

二二

二二

二二

一九

二二

二二

二二

畜藥過限

二三

二五

三〇

一五

二六

二三

三〇

奪衣

二四

二六

二五

十三

二五

二五

二五

預求雨浴衣

二五

二八

二八

一七

二七

二四

二七

乞𦁉付織衣

二六

二三

二三

一一

二三

二六

二三

勸織師好織

二七

二四

二四

一二

二四

二七

二四

急難施衣

二八

二九

二七

一八

二八

二八

二六

蘭若離衣

二九

三〇

二六

一六

二九

二九

二八

迴眾物入己

三〇

二七

二九

一四

三〇

三〇

二九

(以上第三部)

(乙)各本單墮異序略表

此乃以九十事為本,十事一記,則九部也。各部皆以事類相從。今勘各本分部粗同,而部中各條異序者,皆不列表,但舉其異部出入各條。

僧祇

五分

四分

巴利

戒經

一、妄語部

滅諍已更舉

六六

六三

謗迴施僧物

八〇

七四

八一

(缺)

輕訶

一〇

七二

七二

二、壞種子部

三、不差教尼部(非時往尼處學處,僧祗、五分、巴利、戒經俱列第二十三,優波離列二十四,餘本缺)。

四、食部

五、燃火部(十誦優波離本第六部)

(置後為第六部)

露地燃火

四一

六八

五七

五六

未具宿過限

四二

與欲已後悔

四三

七九

七六

七九

不與他食

四四

七六

四六

四二

惡見違諫

四五

四八

六八

六八

隨舍置人

四六

四九

六九

六九

隨擯沙彌

四七

五〇

七〇

七〇

衣不壞色

四八

七七

六〇

五八

六八

手捉金銀

四九

六九

八二

八四

六九

非時洗浴

五〇

七〇

五六

五七

七〇

六、用蟲水部(他本第五部)

飲用蟲水

五一

與二〇合一條

六二

六一

瞋心打他

五八

七一

七八

七四

擬掌向他

五九

七二

七九

七五

覆藏他罪

六〇

七四

六四

六四

(五十四食家屏處坐,戒經本缺。)

七、故奪生部

殺旁生

六一

五一

故惱比丘

六二

五二

七七

淨施衣取著

六三

八一

五九

五九

五九

藏他依缽

六四

七八

五八

六〇

恐怖比丘

六五

七三

五五

五五

水中戲

六六

五五

五二

五三

以指擊櫪

六七

五四

五三

五二

與女期同行

六八

六七

三〇

六七

六〇

與女同宿

六九

五六

與女屏處坐

七〇

四三

四四

四五

二九

八、不滿受具部

與不滿受具

七一

六一

六五

六五

與賊期同行

七二

六六

六七

六六

壞生地

七三

五九

一〇

一〇

過四月受藥

七四

六二

四七

四七

拒勸學

七五

六三

(七一)

(七一)

飲酒

七六

五七

五一

五一

輕他

七七

五八

五四

五四

默聽鬥諍

七八

六〇

不與欲起去

七九

五三

非時入聚落

八〇

八三

八三

八五

九、食家部

不囑餘入聚

八一

(八二)

四二

四六

突入王宮

八二

六五

(八一)

八三

迴僧物與他(一)

九一

九一

(缺)

八二

詐言不知(二)

九二

六四

七三

七三

(一)十誦本缺,優波離本第十學處。表中作.號者,皆部同,而次序不同。

(丙)各家眾學異序略表

此亦十事一記。依《薩婆多毘尼毘婆沙》第九,更可分為各類,今即據以列表,並各注條數於下。其綱目不備舉。

僧祇

十誦

優波離

五分

四分

巴利

戒經

著衣

一二

一十六

一二

一一〇

一二

一二

一一〇

入白衣舍

二二一

二四一

二二二

二四〇

二二三

二二四

二二九

受食

三二四

三二七

三三一

三三〇

三二二

三三〇

三三四

為他說法

四一六

四一九

四一六

五一六

五八、七七、九五

四六

四一九

便利

五三

五三

五三

四三

四三

五三

五三

上樹等

六一

六一

八三

六一

塔像

六二六

(三)學處文句之異 此於各篇皆可見之,今舉二十則以為例。

一、波羅夷第二學處(僧祇本,下同)。若比丘於聚落中若空地物不與取,隨盜物主或捉或殺或縛或擯出,咄男子,乃至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此云不與取,十誦古本五分四分皆云(有)盜心不與取。物主他本皆云若王王臣。或擯以下,十誦本更有若輸金罪。

二、同第三學處若比丘乎自奪人命,乃至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此云人,優波離巴利皆云人類,十誦五分戒經皆云人及似人(人類)。

三、僧殘第一學處若比丘故出精,乃至僧伽婆尸沙。

此云故,十誦古本優波離四分皆云故弄陰,戒經云憶念故。

四、捨墮第一學處若比丘衣竟,迦絺那衣已捨,若得長衣,得至十日畜,若過十日,捨墮。

此云十日畜,四分下云不淨施得畜。

五、同第四學處若比丘從非親里比丘尼取衣,除貿易,捨墮。

此云取衣,十誦古本云奪衣取衣及從丐者。

六、同第六學處。若比丘從非親里居士居士婦乞衣,除餘時,捨墮。餘時者,失衣時。

此云失衣時,他本云奪衣失衣燒衣漂衣乃至衣壞等(第七學處云失衣同此)。

七、同第十三學處。若比丘以憍奢耶雜純黑羊毛作新敷具,捨墮。

此云純黑羊毛,十誦古本四分巴利皆無。

八、同第十八學處。若比丘自手捉生色似色,若使人捉,舉貪著者,捨墮。

此云若使人捉,戒經本無。此云貪著,五分云若發心受,四分云若置地受,巴利云若許他為取畜者,餘本無。

九、同第二十九學處。夏三月未至夏末月,比丘在阿練若處住,乃至離六宿,若過者,除僧羯磨,捨墮。

此云除僧羯磨,巴利本同,餘本皆無。

十、波夜提第四學處。若比丘知僧如法如律,滅諍事已,更發起言,此羯磨不了當更作,如是因緣不異者,墮。

此云如律,又此羯磨不了云云,餘本皆無。

十一、同第六學處。若比丘教未受具戒人說句法,墮。

十二、此云教優波離本無,並云教誦不犯。此云教說句法,十誦古本云向說一句戒法,十誦本云以句法教,十誦新本云同句讀誦教授法,十誦梵本云同逐句誦法,五分云教經並誦,四分戒經云共誦,巴利本云使逐句誦法。

十二、同第十一學處。若比丘壞種子、破鬼村,墮。

此云壞種子,十誦古本優波離本五分四分巴利皆無。又十誦古本新本五分並云若使他伐。

十三、同第十八學處。若比丘僧房閣屋上敷尖腳床,若坐若臥,墮。

此云床,十誦古本十誦皆云繩床,五分四分並云繩床木床,巴利云床若椅。此云坐臥,十誦優波離五分巴利並云用力坐臥。

十四、同第二十六學處。若比丘與非親裏比丘尼衣,除貿易,墮。

此云除貿易,十誦古本十誦本優波離本戒經本皆無,優波離本並云親里貿易乃不犯。

十五、同第三十五學處。若比丘不取不受著口中,除水及齒木,墮。

此云不取,他本無。此云不受,他本云不受(與)食,四分並云若藥,此云除水齒木,五分並云除嘗食。

十六、同第五十學處。若比丘減半月浴,乃至餘時者,春後一月半,夏初一月是二月半,熱時,病時云云。

此云春後一月半至是二月半,十誦古本十誦本藏本同,餘本缺。

十七、同第五十三學處。若比丘知食家婬處坐,墮。

此云知食家婬處坐,十誦古本云先至請飯食家坐若臥弄小兒,十誦本戒經本並云有食家中強坐,十誦新本云,知有食家在屏處強立,十誦藏本云,若在家人行不淨時同房坐,優波離本云,有食舍相近坐,五分本云,食家中與女人坐,四分本云,在食家中有寶強安坐,巴利本云,強入夫婦為食事家中坐者。

十八、同第五十六學處。若比丘有因緣得到軍中三宿,若過者,墮。

此云三宿,十誦各本優波離本皆云二宿,餘本云二三宿。

十九、同第七十五學處。若比丘語比丘言,乃至若見餘長老寂根多聞持法深解云云。

此云多聞持法深解,十誦古本云,博學毘尼法師,十誦本云,持修多羅持比尼持摩多羅迦者,新本梵本戒經本均同,五分本云,持法持律,四分巴利均云,持律比丘。

二十、同第七十七學處。若比丘輕他比丘,墮。

此云輕他比丘,十誦古本云,高聲大喚擾亂人,十誦本又新本戒經本均云,不恭敬,藏本云,若應敬信僧伽處僧伽執事等處不敬信不隨順者,優波離本云,作擾亂,五分本云,輕師及戒,四分巴利云,不受諫。

各家戒本異點,略如上述。間嘗推原其故,殆以戒本之有定文,頗經曲折,其始傳習,其次增訂,又次纂集,又次演繹,又次重編,歷次更易,故終不可合也。此其史實已難確指,但由比較同異之間,猶得一一窺其髣髴焉。

一、由傳習而有增訂也。戒本各條多經重制,《優波離經》云比丘應知一制二制是也。最重戒如初波羅夷,制後次復二制。云行婬法,是初制。云僧中受戒不還戒羸不出,是次制。云乃至共畜生,是三制。初制根本,二三制則增訂也。又如次波羅夷,制後次復一制。云不與取等,是初制。云於聚落中若空地,是次制。初制根本,次制則增訂也(此依律家所釋粗言之,若詳為解析增訂次第猶不止此)。其餘各戒類此者不一而足。大概戒本中云若、云或、云除,皆增訂之文,各家於此,取捨即有不同(如前文句出入中所舉第八例云若使人捉,第九例云除僧羯磨,第十四例云除貿易,他本或有或無,是其證也)。不寧唯是,相類事實制戒未足而續出他制以為增訂者,其數尤多。如一婬事,波羅夷制一戒(第一)僧殘制五戒(第一至第五),不足,復制與女人說法過五六語(僧祇波逸提第五),不差輒教尼(第二十一),教尼至日沒(第二十二),獨與尼坐(第二十五),與尼同行(第二十六),與尼同渡(第二十七),與非親尼衣(第二十八),與非親尼作衣(第二十九)。猶不足,又制食家婬處坐(第五十三),食家屏處坐(第五十四),與女人期同行(第六十八),與女人同屋宿(第六十九),獨與女人坐(第七十),乃至制闌入王宮(第八十二)。凡足為婬事譏嫌者,無不制。其初出者皆根本,後出則增訂也。如一盜事,波羅夷制一戒(第二),僧殘制二戒(第六第七,蓋以盜戒從造屋起,此即制造屋,有度有處,是別生之例也)。不足,而後衣食所需,自他資具,皆制區別,凡足以生盜心招譏者,無不制。初出皆根本,後出則增訂也。其他如殺,則別出瞋恚觸惱,而多所增訂。如妄,則別出矯亂破壞,而多所增訂。蓋初時一百四十餘戒,即就婬殺盜妄四綱增訂以成形也。比中最後增訂諸條,各家即有異解。

二、由增訂而有纂集也。增訂既繁,性質不一,欲其便於誦習,應有次第,故纂集之事起。初時以罪相輕重為標準。有犯而宜擯者為一類,曰波羅夷。有犯而宜責者(別眾暫居)為一類,曰僧伽婆尸沙。又有犯而宜悔者(眾中發露)為一類,曰波逸提。分三大綱,自然有序,是為一重纂集。又同屬波逸提者,或以資具什物與他而成犯,或以資具什物屬己而成犯。此第二種,罪則應悔,物則應捨,故復別為一類,曰尼薩耆波逸提。又於重罪(本云偷蘭遮)判別未明,但有犯則無疑者,別為一類,曰不定。舉其例云,獨與女人同坐,隨應於婬戒輕重有犯。按其實,則殺盜妄等亦復有此。故《明了論》云,有律師說此二不定似律本文,律餘文句皆為釋此,蓋明其通一切罪部也。又於輕罪(本云突吉羅),得有差等但向餘悔者,別為一類,曰波羅提提舍尼。舉其例為食法威儀,按其實亦通一切。故《明了論》云,若隨犯罪處有三種更上起法,一提舍那云云也。如是次第增詳,重罪有波羅夷、僧伽婆尸沙、不定;輕罪有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提舍尼。又為一重纂集。其次,尼薩耆波逸提等所制繁雜,復以類編次,部首立名。大抵衣為一部,羊毛為一部(現存巴利戒本捨墮第二部題曰羊毛,而此部第一戒為憍尸耶作衣,嘗疑其名實不符。及勘僧祗戒本,此第二部戒首曰憍尸耶雜羊毛作衣,則巴利本之命名猶是存古,至於後出之正量戒本,乃直題為憍尸耶部矣),雜事為一部。其餘則由妄語別生者為一部(如妄語兩舌等),由瞋殺別生者為一部(如伐木惱他等),由癡婬別生者為一部(如不差輒教尼等),由貪盜別生者為一部(如過食等皆屬食事),此皆為本,餘有五部則又末也(此末五部各家編纂無次,最原始之形式猶有未明)。此又為一重纂集。此中增訂獨多,故各家次第出入最大。

三、由纂集而有演繹也。纂集略定,授受之間,意義或有晦失,次第或有難詳,於是文句事由,有引申考訂之必要,是為律師專務,抑亦各家紛歧所由起也。此種演繹,有解析文字與推尋緣起之兩端。但以繹意而詳因緣,以尋源而明文義,兩者又時時相成焉。言其細者,有名目之演繹。如前文句出入所舉第一例,僧祇云物主,他本云王若王臣,則由緣起取王家守護物而繹意得之也。第二例,僧祇云人,五分云人及似人,而解作胎兒,則由繹文意而更增緣起也。第四例,僧祇云畜,四分並云不淨施得畜,此又以緣起阿難得施衣而尋繹得其意也。第九例,僧祇云貪著,五分本云若發心受,緣起云優陀夷遇人施錢亦受,十誦本無此說,此蓋繹文而別增緣起也。如是之例,隨在可舉。至如前第一例說不與取,或說不與盜心取。第三例云故出精,或云故弄陰出精。則均由分別方便,繹得其意,與判罪輕重有無亦相關矣。(如《優波離問經》云,己想不犯,又云故弄不失土羅遮。如戒本無盜意弄陰等文,則此判別亦無由施也。此例亦多)。再言其大者,有全文之演繹,如前舉第十七例云,知食家婬處坐,各本互異,無一同者,蓋最初制戒文句不甚瞭然,各家繹意不同,故各執一說也。云食家者,或云舊知識供養者家(僧祇本),或以為請飯食家(十誦古本),或以為夫婦有欲意家(十誦五分四分戒經本),或以為夫婦行不淨家(十誦新本藏本優波離巴利本)。由此解入家所犯又各異。云舊知識家,則云與女可婬處坐私語招譏(僧祇),云請食家,則云坐臥妨作飯食(十誦古本),云有欲意者家,則云強坐妨害行欲(十誦),又云與女人坐(五分),又云與女語久不去(四分繹強字意義云然也),云正行欲家,則云屏處立(十誦新本),又云同房坐(藏本),又云相近坐(優波離本),此皆尋繹全文意義皆異者。因此而於其餘相涉之戒,亦有異解。如次一學處,僧祇云知食家屏處坐,又後第七十學處云與女人獨屏處坐。五分即合云與女人獨屏處坐(第四十三),又別云與女人露處坐(第四十四),遂有出入。又如前舉第二十例云輕他比丘,亦各本互異,皆尋繹全文意義致有參差者也。

四、由演繹而有重編也。演繹意義既多歧異,於是文句本已瞭然者,或以為不詳盡。本可意會者,或以為未了義。乃至編次本相類屬者,或以為不相似。遂事更張,重有編定,此則各家異本所由成也。試析言之。(一)有文句總略而更詳之者。如前第五例,本云取衣,而十誦古本云奪衣取衣及從丐。又第六例,本云失衣,而他云奪衣失衣燒衣乃至衣壞。第十九例,本云持法或持律,而十誦云持修多羅持比尼持摩多羅迦。(二)有文句不足而更補之者。如第二例,本云人類,而十誦五分戒經皆云人及人類(似人)。第十二例,本云伐鬼村,而僧祇戒經等云壞種子破鬼村。又第十三例,本云敷床,而五分四分皆云繩床木床,巴利又云床若椅。(三)有意義奄含而引申之者。如第一例,本云不與取,而五分四分皆云盜心不與取。第三例,本云故,而戒經云憶念故。又第十例,本云更發起,而僧祇引申其意曰向說一句戒法,十誦新本又云同句讀(並)教授法,梵本又云同逐句誦法。又第十五例,本云不取受(物),而四分引申其意曰不受(之)食若藥。又第十六例,本云熱時,而僧祇諸本引申其意曰春後一月半夏初一月是二月半。又第十七例,本云坐,而各家引申意各不同,則已如前舉也。(四)有意本確定而開制改之者。如第八例,本云自手捉,而僧祇等本更云使人捉。第九例,本云若過者捨墮,而僧祇巴利更云除僧羯磨。又第十四例,本云與衣者墮,而僧祇更云除貿易。又第十八例,本云二宿,而僧祇云三宿。(五)有事本相類而故意改編者。此如前第十七例食舍家坐,僧祇與五分編次頗異,如左表。

僧祇本(波逸提)

五分本(波逸提)

五一、飲蟲水

×  ×

四〇、與裸形外道食

五二、與裸形外道食

四一、向諸家索美食

五三、食家婬處坐

四三、食家與女人坐

五四、食家屏處坐

四三、與女獨屏處坐

×  ×

四四、與女獨露處坐

×  ×

×  ×

六九、與女同屋宿

五六、與女同屋宿

七〇、與女獨屏處坐

五七、飲酒

此蓋尋繹文意,僧祇以食家為有飯食,故與飲食諸事相次編列(十事一類,依五一條為食事類也)。五分以食家為行婬食,故與入他家諸事相次編列(十事一類,依四一條此為向他家類也)。因有此異,僧祇次條食家屏處坐,仍為食事。而五分次條為與女獨屏處坐,又次有獨露處坐,全以他家為類,即全與僧祇異也。然比較而觀,僧祇以與女獨屏坐置後,可與女同屋宿孤獨不倫,是必五分在後,故意顛倒其序以見異議也。應用此法,於本可無異議處,亦每每故易之。試舉一例。

僧祇本(波逸提)

五分本(波逸提)

六、教未具說句法

六、教未具說句法

七、與未具宿過限

七、向未具說過人法

八、向未具說過人法

四一、燃火

六八、燃火

四二、與未具同宿過限

六九、捉金銀

此蓋僧祇波逸提,初十事以言說相編次。與未具宿過限,則以羅云無人留宿遇蛇,與燃火驚蛇相編次。至於五分故意立異,乃以未具相類提編於前,致有出入也。若是之例,不一而足(參照前文次第異同各表)。其竟也,不止次序之顛倒錯亂而已,同異開合又時一見之焉。(如波逸提中僧祇十誦有謗他迴施僧物一條。以其為謗,屬於口業,編於第一部第九條。而優波離本別開一條自迴施僧物,相次編列,則以施為類也。四分五分乃均編之於後,與他關乎施者為類。)執是諸端以求各家戒本之所以異,庶乎思過半矣。

會觀各家戒本,文句雖有更張,而依據之原型宛爾;次第雖多先後,而移易之跡象可尋。其先必有一共同遵習之戒本存在,殆無疑義。此既歷經增訂編纂以成文,故溯遠源,又必有一種蘊育胚胎之原本。此可名為根本戒本。設想言之,文句必略,無改訂增詳之繁。次序必順,無牽曲附會之病。指事而談,殆在前半部優波離本僧祇本之間乎?至由根本戒本以至共習之本,其間組織仍有與後出不同者,則眾學法與滅諍法之二章也。

眾學法皆有關威儀之事。四提舍尼法中舉食法為例,本已賅攝其義。後又別開一類,凡有衣食入舍說法諸端,每事結句皆云應學,與以前各戒結罪者不類。(《毘尼毘婆沙》卷九解云,此等已犯,須慎心念學,故不言罪名而直云應學。當時於此已有疑難可知。)其初或係別行,如失譯之比丘三千威儀等,後來乃與諸戒合本,編制五篇。五篇者,波羅夷為一,僧殘為一(不定屬之),波逸提為一(捨墮屬之),提舍尼為一,突吉羅又為一。突吉羅本輕罪總名,為判罪末減之用,亦猶偷蘭遮為重罪總名,判罪減等所用也。此二皆通諸部(如《明了論》說偷蘭遮通前三部,突吉羅通一切部,又見《優波離問經》),偷蘭遮曾不別為一篇,何獨於突吉羅則開之?意者眾學無所歸類,乃立是名,可見其不甚自然又在後出也。其次滅諍法者,本屬悔過作法,亦通一切,非禁制之類。殆以學習方便,復附庸焉。(一說,有諍應滅不滅,越毘尼罪,故次於諸眾學越毘尼之後。)然其始也,滅諍乃與四提舍尼相銜接,眾學法反居其末。故《毘尼摩得勒伽》卷三,優波離問四提舍尼後,即問七滅諍(十誦律五十二以下優波離問,大體相同)。而註云分別波羅提木叉竟。《出三藏記集》卷十一道安序比丘大戒(十誦古本)亦謂外國云戒皆有七篇,前出戒皆八篇,今戒七悔過(即七滅諍見《鼻那》卷十)後曰尸又罽賴尼,如斯則七篇矣。(道安誤會罪有七篇為戒有七章,舊本波羅夷僧殘不定捨墮單墮提舍尼眾學滅諍數乃有八,今滅諍在前與提舍尼合為悔過,則成七也。)此皆可見滅諍編次之在前。審若是,古本必有一種自四波羅夷、十三僧殘、二不定、三十捨墮、九十單墮、四悔過,至於七滅諍而完篇者,合計其數為一百五十戒。《大毘婆沙論》第四十卷引經,說有跋耆比丘聞誦戒一百五十事云云(依宇井伯壽所考,此經見巴利《增一尼柯耶》第一卷二三〇頁)。或即依此本而立說,未可知也。(諸眾學法後時增益,各家開合乃有不同,其故亦可思也。)由根本戒本,經此一百五十事之本,而後乃漸有二百餘事之本。

凡是種種,皆原始佛教時代之所行,顧在佛時則何如?今人立說,或竟懷疑佛時初無是衣食等瑣瑣者,但後來僧團形成固定失其生氣,乃出繁文縟節也。若云佛時已制二百餘戒,於是既無可徵,於理亦未允洽,佛力感人,根本格化,而謂衣食舉止拘拘規矩以為教乎?(近見日人和辻哲郎有此說,參照《思想》第五十二號七〇七一頁。)是說非也。尋繹制戒之原,有自性不善與避世譏嫌二意(《涅槃經》第十一卷)。其自性不善者,佛時佛後,制與未制,皆不應行,可勿待論。其避世譏嫌云者,非但消極圖僧伽能苟存於此世而已,亦有積極意義,欲僧伽於此世充其量盡其能而無所礙也。僧伽與世,實際生活之交涉,一則以乞,一則以施。乞應有量,施亦有適,此其需應之間必求保持平衡而後能久。且也,眾生根性各別,未可盡皆出家,僧團與一般社會必常相對,而有其關係。是則遵經濟原理相與融洽如一有機體,互不可缺,乃能盡量以作佛事也。需應如何而平衡,經濟如何融洽,一部戒本固已在在示其原則矣。羊毛貴則不可作衣,食物美則唯以治病(參照《毘尼毘婆沙》卷五又卷八),乃至乞縷乞衣不出親里,房舍資具不逾限量(參照《僧祇戒本》各條),是皆適應社會經濟之例。審得其意,則非制而餘方行者,行之可以(《五分律》卷二十二)。非金銀不得衣藥者,求之可也(《僧祇律》卷十)。乃至行一一戒,審其於國土法於世俗法相應而行之可也(《僧祇律》卷三十二)。又《毘尼毘婆沙》第八解半月浴除二月半熱時。律師云如是僧團乃能與世共存,遂其成長發揚,充其生命元氣,蓋僧團之命脈實維繫於此焉,而云規矩瑣瑣不足為佛親教者乎?以佛之感化,巨奸大憝,終身皈命,可也。然以佛之感化,不足以改社會經濟原理,悉就少欲清淨之範圍也。故自其表拘拘形跡而言,佛時可無衣食等微細戒。尋其實應時示法而言,佛時無此微細戒亦不得也。(佛時具否全戒,此乃另一問題,尋前數節所說可得大略。)由是佛滅以來,教學發展歷有盛衰,與社會俱變俱存,垂二千餘載,而戒本遵行曾不稍蔽。聲聞學行之宜也,菩薩學行之亦宜也。印度大乘既興,出家菩薩無不受律儀戒。如龍樹從有部,無著從化地,世親亦從有部,陳那又從正量,皆可考。又龍樹《智論》說菩薩戒,而舉戒本則《八十誦》。彌勒《大論》說菩薩戒,而舉本母則依《別解脫經》。可知戒本亦出家菩薩所應習也。菩薩之大,乃能兼之為大,非但與聲聞立異而已。以菩薩之發心,舉足下足念念眾生,其規矩謹嚴必有勝於二百數十戒之所制者,而謂戒本是所不習乎?(近時日人研究戒律,每不能解此意。如松本文三郎,因《寄歸傳》有四部之中大乘小乘區別不定,檢律不殊,齊制五篇云云,又錯讀南海諸洲多是小乘,以為指印度本土而言,遂說當時印度諸國大乘殆已衰滅,小乘獨盛。此誠誤解之尤,不可不辨。參照所著《佛教史之研究》一九八至二〇一頁。)是以微論古今大小,一一皆遵戒本以成其為沙門釋子,遂謂僧團生命由以締構可也。

然戒之傳於我國者又何如?曹魏中世,始創受戒。或云從僧祇,則以曇柯迦羅有《僧祇戒心》之譯也(《宋高僧傳》卷十六)。或說從曇無德,則以曇帝有《曇無德羯磨》之出也(道宣四分戒本序)。羯磨法備,後遂通行。至於十誦、四分、僧祇、五分,陸續譯傳,行事所資隨應取舍。大祇十誦流被江淮,僧祇、四分代興關輔,惟五分一家未弘法味(見《出三藏記集》卷三卷十二又《續高僧傳》卷二十二)。然而明律諸師,僅能律己精嚴章疏講說而已,於戒之所以締構僧伽者曾未致意。故戒於僧制,若即若離,無與實際。流弊所及,遂僅有文疏廢立,其顯行世事方軌來蒙者百不一見,至感於部執不能會通,乃又穿鑿是非競封同異不可稱說(見道宣《四分律行事鈔》序)。蓋已視戒為義學講求矣。唐賢銳意改革,商量受隨,皆尊四分。所謂窮其受戒之源,宗歸四分,今則隨學陳相不祖先模……斯之糅雜二百餘年,……今則混一唐統,普行四分之宗,故得始終受隨義難乖隔(《續高僧傳》卷二十二)。蓋昔時諸受戒者用《四分羯磨》納戒,及乎行事,即依諸律為隨,無異乎執《左氏經本》專循《公羊》之傳。自魏孝文世聰覆疏釋四分,始創受隨符合之權輿,唐賢諸家則更踵事統一者也(《宋僧傳》卷十八)。然四分本是上座末宗,西域流行較盛,其與大乘關涉尚不若薩婆多。中土最初用以納得戒體者,不過傳譯上偶然之事。唐賢乃即據此大宏四分,擯棄餘家,取捨之間固已惑矣。夷考其宏通之實,仍復章疏句讀,撲朔迷離。如宗主三家,礪乃《成實》、《有部》受體雙陳,素唯尋祖《有部》開宗獨步(用《宋僧傳》語)。夫《四分》,法藏之本也,《成實》是譬喻異師,有宗又上座別派,部執不同,如何相會?至於南山雜糅諸部,愈博愈繁(見《行事鈔》序),義淨所謂部別之義不著許遮之理莫分者也。若其創行制度,自出胸臆,未見師承,多不可法。如戒壇應用制多堂,而立式不異塔婆,祇洹本環建僧房,乃繪圖漫分院落(道宣《戒壇圖經》等錯誤之點,日人松本文三郎嘗詳考之,見《東洋文化之研究》一二三至一三五頁)。其大者著者已見乖異,何論其他。故東川僧服飲食起居,無一合律,騰笑西方,此義淨所以深致憤恨也(詳勘《寄歸傳》可知)。至於出家公度,非法住持,徒以戒為媒介,則更大失其精神矣(見《寄歸傳》卷三)。當時律家雖盛,於僧伽根本又何與焉?義淨慨然殘缺,西行二十餘載,備考印土當時僧伽制度一一寄歸。而又重翻律藏,累二百卷,是誠有心人也。然積重不返,功亦唐捐。益以禪流自設門庭,不依律寺,別有清規之制(見《百丈清規》諸序)。氣象雍容,遂靡一世。檢律如法,又幾何焉?戒之在印度,本以締構僧伽,一切制度皆由是出,故持戒得暢行無礙。中土自立規模,屈戒就範,貌持戒而實犯戒,更何論僧制息息與此相通之意也。自唐及今又千餘載,禪寺遍地,典範久亡,焦頂方袍,春秋一度,等同點綴而已。義淨云,欲受之時非常勞倦,亦既得已,戒不關懷,有始無終可惜之甚,自有一念求受,受已不重參師,不誦戒經,不披律典,虛霑法位,自損損他,若此之流成滅法者。嗚呼!自昔已然,於今為烈,我國僧伽之命脈蓋久已衰歇矣,豈更待人亡之哉?

今亦有人倡言改革僧制,而侈談規模,漫無依據,則亦趨時鶩新之流耳。竊謂非其道也。僧制無所謂改,但有創設。如法如律之僧伽制度數千年來未傳此土,今云僧制,則有如法建立而已矣。

建立何由始?曰,由治戒學始。分其步驟,應有數層:

一、尋繹根本戒得制戒原意,不偏一家,以去部執之惑。

二、以根本戒會通各家,見其適應實施之法則。

三、考較印土歷世佛教實況,以見根本戒內與世相洽之經濟原理如何。

四、再由我國往事及現狀,考究此根本戒之應用如何,而加以新解釋。

五、由前種種創立僧制,真正持戒,以為佛法根本道場。

嗚呼!聖亦有言,因是得教破戒比丘及優婆塞悉令持戒,以是因緣建立正法,光揚如來無上大事。世之佛子,宜知是時。

附錄 論律學與十八部分派之關係

我國初傳佛學部派之說,即信其與律學有關。如謂律分五部,又謂律分十八部(均詳《出三藏記集》卷三),乃至《文殊師利問經》分別各部,亦概稱部主為律主,是也。唐賢新翻《異部宗輪論》,偏取婆沙師說,分別部派,遂與律家渺不相涉,竊謂此古今傳說,皆不盡信。佛學部派源流應分本末觀之,其本依於律,其末則依毘曇雜藏,未可以一概論也。溯部派之本源,乃遠起於佛滅之際,而醞釀於後百年間。指陳其事,略有兩端。其一學說之依據。佛在世時,弟子傳習,親有稟承。及佛滅後,法律為師,學說所依遽以改觀。在昔圓音遍浹者,至此膠著支離,勢有難免。漸而傳述各殊,佛學遂因而分化。其二學說之統系。佛在世時,弟子說法皆仰推世尊,佛亦印可,示無異轍,故其學說自然一系。及佛晚年,諸大弟子分處領眾,勢已漸散。佛滅度後,授受法律互有同異,傳承統系乃非一家。益以末流變本加厲,佛學遂因而分化。

學說依據之異,此可徵諸結集。後來諸家,皆傳佛滅後數月即有僧伽和合結集之事,稱為第一結集,又稱五百結集,王舍結集。記其事者,北傳有《十誦律》(卷六十)、《四分律》(卷五十四)、《五分律》(卷三十)、《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二)、《毘奈耶雜事》(卷三十九)、《西藏律》(卷十一)。南傳有《巴利律》(小品第十一)、《善見律》(卷一)等。今由各說比較以得根本所同,更因異傳之故以批解此根本記述之特質,再由前後因果判決此特質之信偽。乃知此一結集也,言其因,則佛方滅度佛弟子間所受所解已兆異趣,嫌於無依,故長老輩信亟欲建立一定法律。言其緣,則人有五百,實佔佛弟子之少數。此蓋事出倉卒,又供給有限,未能遍集。如大弟子富樓那且事後方至,迦旃延等又未見明文,皆可為證。地偏王舍,殆因迦葉率眾南下,便住於此,即不適中。時因安居,殆即三月為期,勢未能久。綜人地時三者而觀,此事助緣頗覺不足,故其結果僅集法律大綱,且已蘊異解不能決也。

學說統系之異,此可於律學傳承見之。蓋持律者皆推尊上座,由以派分。考十大弟子於佛滅後為上座者四人,大迦葉、優波離、阿那律、富樓那。富樓那傳承未見記載,餘則各家廣律備有其說,次表明之。

┌─優波離─┬─陀娑婆羅─樹提陀娑─耆哆……   │     │  (見《僧祇律》三十二。)   │     └─大象拘─蘇那拘─悉伽婆─目連子帝須……   │        (見《善見律》二。)   ├迦葉阿難─┬─奢搦迦─鄔波笈多─有媿─黑色─善見……   │     │  (見《雜事》四十。)   │     │ 末田地……   │     │  (見《雜事》四十。《達磨禪經》謂末田地奢搦迦鄔波笈多次第傳承,我國舊傳多從其說。)   │     │ 優多羅─善覺……   │     │  (見《分別功德論》一。)   │     │ 薩婆迦摩─耶舍……   │     │  (見《雜事》四十,又《善見律》二。但西藏傳皆是阿難時人,不云是其弟子。)   │     └─蘇寐、離婆多、屈闍須毘多,娑那參復多。   │        (見《善見律》二、但西藏傳不云弟子。)   └─阿那律───修摩那、沙婆迦眉。            (見《善見律》二。)

各家傳承以地區別,最佔勢力者凡有三系:

一、東系 以吠舍離為中心,盛於東方,即由優波離傳陀娑婆羅之一系。入後更徙於東南。

二、西系 以摩偷羅為中心,盛於西方,即由大迦葉傳阿難之一系。後來更徙於西北。

三、南系 以王舍城為中心,盛於恒河以南中印一帶,即由優波離傳大象拘之一系。後來更分徙於錫蘭。

三系地方既別,學說時有差違。大概言之,東系態度自由,偏於進取,其對佛說亦取大意為已足。西系態度固執,偏於保守,其對佛說拘泥語言無敢出入。南系則介於兩者之間。今以三端,論列東西兩系後時之說,推想其根本傳承同異之精神,亦大概可見也。

第一關於受持者,即戒條之多少。舊傳第一結集時已有微細戒廢否之爭,今此一端,正當於彼。東系於微細戒如眾學處等多有棄捨,西系反是。故東系現存《僧祇律》,學處有七十七;西系現存《十誦律》,則有一百七條。兩相比較,則一內衣之著,東系不過云應周齊著,西系則詳言其不可高,不可下等,至於十一事之多,蓋未免瑣細矣。(南系現存《四分律》,巴利《善見律》,於微細戒之棄捨,大同東系。)

第二關於開制者,即方便之有無。舊傳第一結集時已有內宿等八事之爭,今比一端,即當於彼。東系對於守戒多有方便,故其傳說結集律文,有五淨之例,蓋於四大教法外又有所通融也。西系反是,以為凡佛所制皆應隨學,歷世傳承即以此叮嚀付屬。更舉事實,則波逸提等較小之戒,初時本未有定,開制異同亦獨多。如內宿等事,東系《僧祇律》多說制而復開,西系《十誦律》又說開而復制。乃至受畜金銀,東系有可求方便,西系則絕無商量。皆可見兩者之異也。(又南系如《五分律》於此處有方便,即大同東系也。)

第三關於作法者,此即儀式之繁簡。東系不務瑣瑣,西系則弗厭煩文。此不同之精神見諸大處者,如作法中最要之安居羯磨。安居中為塔事僧事離界時,在東系可寬假至三月,可終安居而不歸,西系則以七夜為期未可久曠。東系為日乞法(即請假離界作法),用半白半復之中間羯磨,即無待僧聽,勢亦可行。西系則用一白一復之白二羯磨,必得贊同而後決去(對勘《僧祇》《十誦》二律可知)。此皆儀式繁簡之異也。極小至於衣食作法,仍見此異。如著內衣(又著裙)東系舒右襵左,一屈襵間已了。(《僧祇》二十一)。西系左右皆襵,欲令周齊,必兩邊比較,著法自繁。此又可見二者之精神也。

佛滅後百年間,結集傳承兩方面,皆見其醞釀分裂,一觸即發。果也,至佛滅後百十餘年,東西比丘群處於東方重鎮之吠舍離,因學習相違而起爭端,遂至於分裂為二大派。舊傳此事為第二次結集,或七百結集,吠舍離結集。各家傳說,亦不一律。但由比較批判求其真相,則事起因緣實在於乞受金銀一戒之開制。現存東系《僧祇律》,即但說由此一事發起結集。西系南系諸律,雖舉西方比丘非法有十種之多,然前九之次第與解釋皆不一致,惟第十乞受金銀全同,亦可見其所側重。依西系之說,沙門之乞金銀,在佛時本已制戒,無可通融。但其後東方跋耆族比丘漸弛此禁,乞取貯蓄,視為正務。此風自吠舍離北漸舍衛一帶,影響日廣。西方波利族比丘客居吠舍離者,有耶舍其人,抗爭不勝,遂赴西方,集諸上座來判曲直。然其結果亦祇諸上座間集議認為非法,當地跋耆比丘贊同者甚少。兩方意見互不相容,於是僧伽之形式上顯然分為兩派不可復合矣。

兩派分裂之狀況,各種廣律無文,惟後世註家史間有其說。大概兩派皆欲貫徹其主張,感覺經律未有定文之弊,遂各有事於結集。西方一派結集經律,經時八月。以主其事皆是長老,如舊傳一切去有一百三十六臘,乃至最小耶舍亦有百一十臘(見《五分律》卷三十)。此一派奉上座之說,後即名上座說部(略稱上座)。東方一派多是當地喜新之徒,集眾至近萬人以為結集。此一派以人數眾多勝,後即名為大眾部。

兩部結集之法律,次第解釋,彼此互異,相望均有改竄聖言之嫌。試大體證之,如律,西系《十誦》,東系《僧祇》,兩兩此較,繁略出入不一其端,甚至有故意立異者。有如最初婬戒,因須提那而制,上座各律大抵皆同。而大眾《僧祇》則謂迦蘭陀子耶舍實始犯之。耶舍者,發起第二次結集,而上座派視為持戒第一者也。今反以為犯戒第一,是非感情用事故入其罪而何?此兩派律文之不同也。又如經,現存兩部典籍皆不全。有如北方傳譯之《增一》,疑是大眾部傳本。其餘阿含,則屬上座一系。南方五部亦同屬上座系統。但皆經後人增訂矣。即由後時記載觀之,其次第內容亦不一律。如《長阿含》,上座以梵動經置首,而大眾之籍則以知緣起偈開端(見《善見律》一《僧祇》三十二)。此兩派經文之不同也。更進而考兩派之精神,則上座持律坐禪,其學務內;大眾行重教化,其學務外。如《毘奈耶雜事》第四十說阿難師弟皆坐禪第一,末田地之開教西北印度亦以其地適於坐禪之故,後來此派又有禪師之相承,此皆上座坐禪之證,又《僧祇律》第三十二說大眾《增一阿含》廣為推衍有百事之多(依《分別功德論》有部《增一》但有十法又無序),《增一》是勸化所用,是其務外文又可知也。

且也,兩家解釋佛說,亦復態度差違。上座之解,深入細微,不厭煩瑣,故其正宗稱分別說部。大眾之解,但取要義,概括而談,故其正宗稱一說部。以有此異,故分別說執佛非一音說一切法,一說則執是說一切。分別說執佛說有不了義,一說則執而所不了。如是相對主張,《異部宗輪論》中備列其義,可勘也。

佛學之盛,有籍於外護,此在佛時已然。佛滅後百餘年間,數見大事發生,皆得國法優容遂行無礙,時王應多維持之處。至佛滅二百餘年,阿輸迦王即位,乃更積極宏護,而大有變化焉。蓋王標幟法治,勵行仁政,一切宗教學說有裨益者無不採用。而佛學慈悲廣大之精神,尤與王之政治理想相合,故其信仰尤功。既而遣使五印諸地,遠至地中海岸諸國,以傳德教,佛學亦即隨之四佈。其先佛學僅行於恒河流域者,至此乃蔚為世界所宗。後來能流傳南北,以逮於今,蓋莫非王之賜也。

且佛學因此傳佈,氣象漸變。前此上座部之言學,或持戒,或坐禪,律已雖嚴,而與世無涉。其大眾主張較自由者,又為耆舊所不容。內部相爭,俱趨衰敝。(如南方傳說當時大寺因擯賊住比丘,至廢羯磨七年之久。)至於是,一切宗教學說皆盛,又傳播大廣。佛家處爭衡之會,不得不圖向外適應開展,消極學風為之一變,學派分歧益以顯著。舊時南北各傳皆說有十八部分派,則自此出也。

十八部派別源流,我國舊時傳四說,錫蘭舊傳一說,西藏舊傳八說,類皆隨時變更,又偏袒自宗以意先後,故出入異同頗難和會。今依學說刊定其源流次第,實有本末兩期。本期上座大眾兩宗依傳承統系自然分離,末期則各系之間因典據不同又漸有分裂也。本期派別凡有四系,屬於上座者三,屬於大眾者一。上座三者,第一,當於律學傳承中之南系。此一部分居恒河南岸一帶,一部分徙錫蘭,可稱分別說系,後又稱化地系。第二當於律學傳承之西系。此在西北印度一帶,可稱說一切有系。第三,當於律學傳承東系之旁支。在吠舍離一帶,可稱跋耆子系。蓋跋耆族比丘在第二次結集時,有少數人贊同上座之說者,即此系之所從出。及阿輸迦王南徙大眾一派之後,東方勢力更專屬之(《大集經》稱此為婆麤富羅,《出三藏記集》等誤認為摩訶僧祇部也)。大眾一者,當於律學傳承東系之正支。居東南印度案達羅一帶,可稱為一說系。此中上座三系,分別說與說一切有皆重律,惟分別說系折衷開制,說一切有系演繹煩瑣為異。其於教法,分別說系持辨析之態度,法觀說現在有過未無,修道觀說頓證四諦。說一切有系取樸素之態度,法觀說三世皆有,修道觀說漸證四諦。此又不同。至跋耆子系特重論議,以為律但禁制,論乃斷滅(由《明了論》可見一斑)。故有《舍利弗毘雲》之說。舊傳其相承次第為舍利弗、羅睺羅、可住子、可住子弟子,亦見與律家之傳承有異也。若其立論態度,主於通俗,故解釋業報輪迴說有補特伽羅(所謂勝義我)有中有等(此部舊稱犢子,惟婆沙一家名之如此,或含有相輕之意)。又大眾一系亦重論議,常舉佛說頌云:『隨意覆身,隨宜住處,隨宜飲食,疾斷煩惱。』以為但求斷惑,衣食等戒可弗拘拘(見《異部宗輪論述記》)。其立論亦求通俗,故有佛身出世一切清淨等說。

四系之末,因時地遷移,應機教學,法律典據又復更新,所謂經中本生譬喻,律中緣起,論中毘曇也。勘本生譬喻之說,始由大眾,北漸而化地,而說一切有,歷有增改。大眾系有雜藏,記述佛傳以及本生,其辭繁廣(參照《分別功德論》所解),無非證實佛一切出世之主張。觀其現存梵本《大事》,可見一端。如敘投胎,審觀摩耶夫人有大象力,則成其化為白象之說也。又住胎,於母腹中宮殿安居,光徹內外,則成其不染不淨之說也。又出胎,龍王水浴,自行七步,生大蓮華,則成其右脅出生之說也。如是之類,不一而足。極端主張之者,分出牛王部(舊稱雞胤,亦是婆沙師相輕之名,原無此意)。於是內部意見不一,有謂佛語一切是出世者,別為說出世部(此從梵本及藏籍所說。基師舊解非是,下同)。有主張唯苦空等五音出世者,別出多聞部(藏傳多聞是部主名)。此末派推論苦等亦是施設,別出說假部。又後說出世部因佛身出世,而論及羅漢之相形見絀,菩薩行之有異聲聞,學說變更,遂別出制多等部。此與法藏部相對,主張供養制多不得大果,羅漢非無漏。又進而論羅漢有他誘等五事或否,遂分東山西山。(從南傳)其次化地系受其影響,亦詳佛生因緣而興雜藏(《四分律》說雜藏以生經本經為始,可知其意)。現存之籍,有《佛本行集經》,龐然鉅製,可為其證。此又因佛本生遺跡均在人間,宜營塔婆香華供養,如是學說改易,遂有法藏部以為供塔得果,羅漢無漏等。又次有譬喻諸籍。云譬喻者,非徒相類相比而已,蓋如《智論》所言,與世相似柔軟淺語,即遂事能詳其本末因果娓娓動聽者也。原名旁翻大行為,舊譯作因緣,或但作緣,通於緣起。蓋此種說法不拘一端。如從現在果說過去因,而以佛作主人則類於本事。又從現在因說未來果,則類於授記。又說佛行事神異,則類於希有。又尋佛說比興,則類於緣起(此如《法句經》緣起,即名《法句譬喻經》也)。如是範圍涉及一切,後來經籍為之改觀。其自成一類之譬喻經(如《百緣經》、《天業譬喻經》等),固不待言,即他種經文亦因雜入譬喻而內容豐富奇趣橫生(如《雜阿含》之八眾誦弟子所說誦等,皆是譬喻之類)。十二分教因此譬喻之範圍推廣,釋義亦生變化(勘後《婆沙》等說可知),故其影響於學說典據者深宜久也。若論譬喻立說之意,要在具體解釋業報,所謂『宿造善惡業,百劫而不朽,善惡因緣故,今獲如是報』(說見《百緣經》)。因此有主張過去業皆不失者,遂分出飲光部。此間復有論師依譬喻經體裁,廣造譬喻鬘論敷衍其說,如鳩摩羅邏多造九百論,尤蔚為一大宗,後來所謂譬喻師也。其一部分溝通跋耆子系之說,謂有補特伽羅,遂別出說轉部。(藏傳云鬱多羅部,從其部主而言也。後來於譬喻經類生了義不了義之分別,乃有經量部。)

際此,律部緣起之說亦繁興。緣起者,律家所用以推見戒文之意義,與其開制諸端,實即引證佛時事實以成其一家解釋者也。故各家解戒文之意義開制不同,所說緣起即各不同。若分別說系化地法藏飲光諸家,尤注意於此,故每分一派,即別制一派之律。乃至特有主張,亦均纂輯其內。如法藏崇拜塔婆,即於四分戒本學處中加入塔事數十則,是也。

其次,重論議者如跋耆子系,亦因毘曇分別繁賾,異議漸滋。此由解脫復墮一頌論阿羅漢有退無退之問題,有云得退者,別出正量部。有云不退者,別出賢胄部(此從南傳部執推之,基師舊解非是)。而後正量別出密林山,賢胄別出法上。其異義不詳,但古來各家皆說此分派也。此外分別說系亦因遍行五法一頌於化地以外別出一派,即後《婆沙》所稱分別說部之所本(此由《宗輪論》及《婆沙》十八所引推之。去歲日人木村泰賢、赤沼智善爭論分別說部是否屬於化地,忽略此點,遂不得正確結論,殊為憾事)。

綜前所說,十八部之分,其先與律學關係密切,其末則不盡然,而各部源流統系亦不全同舊時各家所傳也。

(下略)

𦁉 己【CB】,已【呂澂】 已【CB】,巳【呂澂】 錫【CB】,鍚【呂澂】 睺【CB】,㬋【呂澂】

【經文資訊】呂澂佛學著作集 第 5 冊 No. 5 佛教重要名相釋義及經論攷證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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