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257 · 卷 1

事鈔持犯方軌篇表記

律部類 · 民國 弘一撰

事鈔持犯方軌篇表記

事鈔持犯方軌篇表記 第一次草稿 己卯十月輯

沙門弘 撰

持犯方軌篇表記目錄

四行體狀表 成就處所表 通塞表 漸頓表 優劣表 不學無知歷位分別表已下皆屬雜料簡門 方便趣果分別表 具緣成犯分別表 境想分別表 大藏經會謹案弘一大師遺稿中、別有南山戒疏持犯體狀表、戒疏持犯四行體狀表、戒疏雙持雙犯表、戒疏殺戒異境表、戒疏殺戒闕想緣表、戒疏制廣教五意中所詮四相表等、皆與持犯有關。茲特編為附錄、以備參考。

持犯方軌篇總科

一知持犯名字此門易解、不立表。 二解體狀 三明成就處所 四明通塞 五明漸頓 六明優劣 七雜料簡┬不學無知歷位分別     ├方便趣果分別     ├具緣成犯分別     ├境想分別     └雜相分別此章於戒疏中有詳表、今略。

事鈔持犯四行體狀表

┌能持犯體─意思 └所持犯體─事法────┬止持        分四行、 ├作持        歷明體狀。├作犯             └止犯 二教──────┬制門  持犯四行、  │  並對二教以明。└聽門△一止持──┬制門┬可學──事┬制止(篇聚所禁一切惡事、如婬盜等。)  順古唯 │  │ (無法)└制作(衣鉢體量。 望無違犯)─────┐  局事、 │  └不可學─事┬制止                 │  無法。 │    (無法)│  (皆心迷、可知。)        │      │        └制作                 │      └聽門┬可學──事┬制止(房有妨難、衣曾犯過、不合加法。)│         │ (無法)└聽作(房舍長衣量。 望無違犯)───┐│         └不可學─事┬聽止                ││           (無法)│  (皆心迷、可知。)       ││               └聽作                ││△二作持──┬制門─可學─┬事┬制作(衣鉢體量。 望依作行)    ││  順古唯 │(無不可學)│ └制止(衣鉢體量。 望無違犯)────┼┘  局可學、│      └法┬制作(一切教行。 望依作行)    │  無不可 │        └制止(一切教行。 望無違犯)    │  學。  └聽門──可學┬事┬聽作(房舍長衣量。 望依作行)   │       (無不可學)│ └聽止(房舍長衣量。 望無違犯)───┘             └法┬聽作(房處分、衣說淨。 望依作行)               └聽止(房處分、衣說淨。 望無違犯)△三作犯 翻前止持、可知。 ─┐               │(原稿用黃線)記號、以示彼此相同。△四止犯 翻前作持、可知。 ─┘

事鈔成就處所表

△初約三心明止持──三心─────止持┬三心 無記非業、善惡未著。─本不名持  三心者、識想受。         └望受體 是記業───────說有持義△二約行心明四行──行心────┬止持┬三性中、唯局無貪等善性。           流入行心、├作持┘ (行心通三性)           思心成業、├作犯┬三性中、唯局貪等惡性。㊀           善惡乃異。└止犯┘△三約三業明四行┬身┬止持──離殺盜等        │ ├作持──受食食等        │ ├作犯──行殺盜等        │ └止犯──不受食食等        ├口┬止持──離口四過        │ ├作持──知淨語等        │ ├作犯──造口四過        │ └止犯──不作知淨等        └意┬單意業中────────────不成持犯          │ 若約假宗、思心成業。今云單意、          │ 乃據營爾、(獨頭)制限大乘。          └若動身口思───────────亦成持犯㊁            籌度所為事、名身口思。            雖未動相、即屬身口。

㊀若分別言。三善同時而不相離。三惡相別其性相違、作犯多是貪瞋、止犯率出癡慢。

㊁若準戒疏、上是初解。後復解云、獨頭心念忽起緣非不名為犯、重緣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即入犯科。又云、任情兩取、後為正義。順今宗故

〔案〕靈芝科此章、依文分為三科。或亦可分為二科、如下所列。

(四心)  ┌先約心辨──┬初約三心明止持  │      └二約行心明四行  └後三業明成就┬初明身口業         └二明單意業

事鈔通塞表

┌塞 四行各立。│└通 一行中兼有餘行、或多或少。┌初明─塞│  ┌通…………持犯自通├二門┤│  └塞├三門─通…………持犯互通│  ┌通…………持犯互通└四門┤   └塞△初一心門────┬心無並慮 謂起心對境各局為言、  此明行心造作、│     不約前後相兼之義。  通該西行。  └境不頓現△二將心望境──────┬塞 持犯相望、  但由境事、容兼止作。│  善惡異故。  故心隨境、行有雙具。└通 持犯各局、               止作通故。 ┌舉宗通答┬約互收答─止中有作等、如下委明。 │    └約句以簡┬止持心(離過)對惡境 │         ├作持心(造修)對善境 │         ├止犯心(不進修)對善境 │         └作犯心(不離過)對惡境 └約行別答○○約行別答┬止持─如止殺盜、先修慈悲少欲等行。┬止殺盜、名止持。───────┐     │                 │               ├止持心中有作持     │                 └修行、名作持。────────┘     ├作持─如欲誦戒羯磨、先止弘緣。──┬誦戒羯磨、名作持。──────┐     │                 │               ├作持心中有止持     │                 └止外緣、名止持。───────┘     ├作犯─如人作惡、先不學善。────┬作惡、名作犯。────────┐     │    此雖教行、乃約通論。   │               ├作犯心中有止犯     │                 └不學善、名止犯。───────┘     └止犯┬如人畜衣過日。造房不乞。──┬不說淨過日、不乞處分、名止犯。┐        │ 事法止犯㊀        └違教畜衣、造房、名作犯。   ├止犯心中有作犯        └如因不學、望後為非。────┬不學、名止犯。        │          不學止犯         └望後為非、名作犯。──────┘

㊀止犯有二。事法止犯、此約造修。不學止犯、但望昧教。

△三自作教人 由是教人、塞義不立、四行皆通。 ┌先教人─所通─不限多少 └後自作─能通─唯一行先教人漉水為己用、  止持。┐先教人持欲僧中說、  作持。├作四事已、後自作意離過、止持。─即止持中、(後自作者)先教人殺生、     作犯。│                通止持乃至止犯。(先教人者)先不乞處分、殺人造房、止犯。┘                 後自作止持時、先教人四事同時成辦。                                故一行中、(自作)通有多業。                                文列先教人四事、據具為言。                                乃至一事、亦名通耳。同上……………………………──作四事已、後自說淨畜長、作持。─即作持中、通止持乃至止犯。同上……………………………──作四事已、後自作婬事、 作犯。─即作犯中、通止持乃至止犯。同上……………………………──作四事已、後自起不學、 止犯。─即止犯中、通止持乃至止犯。△四自業相成┬塞 謂自起方便、後趣正果。      │  即是自業相成。此如常途、非今所明。      └通 通義如前。一中具四、如前無異。         自業與教人、事有不同、託相少別。先自安漉具、止持。─────┐先自禁閉沙彌、作持。    │先自安殺具、作犯。     ├作四事已、後自作意離過、止持。─即止持中、(後自作者)先自現相不與欲、止犯。───┘                通止持乃至止犯。(先自作前方便者)同上……………………………──作四事已、後自乞法造房、作持。─即作持中、通止持乃至止犯。同上……………………………──作四事已、後自盜他物、 作犯。─即作犯中、通止持乃至止犯。同上……………………………──作四事已、後自作意斷學、止犯。─即止犯中、通止持乃至止犯。

事鈔漸頓表

一△就心────┬漸但望一境而言。  此門不約 └頓────────┬止持頓、作心總斷惡意。  造作成行。  鈔文約徧通諸境。├作持頓、作心並修諸善。  但望起心   據實、緣二境以 ├作犯頓、諸惡並欲造。  總別、以   上、皆名為頓。 │(此中止是泛爾起心、可望本受通犯吉羅。若對緣正作、隨作結犯。)  明頓漸。           └止犯頓、諸善並息修。二△對行─────唯漸───────┬止持漸、如正修慈心不得修餘對治。(修慈是作。收作成止、故是止持。)         事相各別、心不 ├作持漸、以一行中不得備修餘行。         同時、故唯漸也。├作犯漸、不可頓犯一切戒故。                 └止犯漸、┬事法止犯、唯漸非頓。                      └不學止犯、如下別解。不學止犯別解┬二罪對明─┬不學之罪先起、故頓。(此望初作斷學心也。)      │ 約先後言└無知之罪後生、故漸。(先不斷學不結無知、必假前成故是漸義。三根不同如後所辨。)      ├分位別解─┬不學┬頓(如要心可學境上、作不學意。於一一法上、頓得不學罪。)      │ 約一多言│  └漸(若要心不學羯磨、於餘悉學。望羯磨邊、犯一止罪、名漸。)      │     └無知─唯漸(不學約心、無知隨事。心有總別故通漸頓、事不並修故唯局漸。)      ├結罪分齊─┬就教┬不學─學據始終、(始據初受、終約盡形。)不學即結。      │     │  └無知─五夏後結。(此約中根。)      │     ├對行─學通一形、乃至五分法身成立。 五夏離師、此據教限。若約成行、      │     │                  至聖乃已。雖非違教、非不違行。      │     └從根┬不學─通據始終、三根無異。      │        └無知┬上根、不待五夏。      │           ├中根、五夏後結。      │           └下根、一向不結。      └可懺以否──不學無知二罪、皆可懺。 古師謂無知是方便罪、不可懺。                         今解無知是究竟罪、可懺。

事鈔優劣表

鈔記中、或作勝劣、或作強弱。今皆改作優劣。

△二持優劣十門─────┬前三門 通道俗┐  一一門中、皆通二持。└後七門○   │  並見優劣之義。           │  二犯反此、可知。          │ ┌──────────────────┘ ├─前二門 通凡聖四法為言┐ │┌───────────┘ ││一 │├─約法 約位顯法─┬威儀戒 隨境別護、禁身口故。─初一外凡假名僧戒 並通薄地──劣 ││         ├護根戒 通攝六根、制於心故。┐ ││         ├定共戒 與禪定俱發故。───┴中二內凡和合僧戒──────兩通 ││         └道共戒 斷惑證道、同時得故。─後一聖人 初果已上 真實僧戒─優 ││  ┌據戒唯有三位┬別解脫戒┬威儀戒┐ ││  │      │    │   ├───散業─┐ ││  │      │    └護根戒┘      │ ││  │      ├定共戒─────────定業 │ ││  │      └道共戒─────────無漏業┘ ││二 │ │└─就位 就位細分─┬約四聖以分─┬無學人──戒行優 │          │      └三位果人─戒行劣 │          └約內外凡以分─相望漸劣、可知。 └─第三門 局下凡別脫以辨┐  ┌───────────┘  │三  └─就人 別脫有四、五八十具。約體四位雖同。就人七眾乃別。初劣、後優、中問可知。○後七門 據文雖通、約義在道。┐┌──────────────┘│四├─就行┬約所犯輕重┬止持離重過────────優│   │     └作持離輕過────────劣│   └約能治難易┬止持對粗過故、治行易成。─劣│         └作持對細過故、治行難成。─優│五├─就心┐│┌──┘│├善心持戒──修對治行、以禁惡。─上──────┐三心約業、│├不善心持戒─為名利故、世報等。─中      ├優劣乃殊。│└無記心持戒─狂亂睡眠等。────下 無記非業故┘若就制言、│        不緣善惡、泛爾         順教無異。│        奉持、並無記攝。│六├─所求┬賊分齊 望教無違、│   │    亦名持戒。──────劣│   ├罪分齊 常畏罪報、────┐│   │    無別所求。    ├─可知│   ├福分齊──────────┘│   └道分齊 此明凡夫稟持別脫、│七       遠能趣果。非定道戒。─優├─約方┬南洲──────優│八  └西洲東洲────劣├─約時┬約佛在滅┬在時─優│   │    └滅後─劣│九  └約三時──正法像法末法、相望漸劣、可知。├─遮性┬約罪┬性罪───優│   │  └遮罪───劣│   └約治┬遮罪───優│十     └性罪───劣└─六聚┬約罪─夷優、吉劣、中間可知。    └約治─吉優、夷劣、中間可知。△二犯優劣十門 此門所云重輕者、即是優劣。重故為優、輕故為劣。因此是二犯門也。┐┌──────────────────────────────────────┘│一├─約位─┬學無學相望┬無學人誤犯────輕│(就位)│     └三位果人故犯───重│    ├聖凡相望─┬三位果人無漏力強─輕│    │     └內凡道劣─────重│    └內外凡相望┬內凡分見真理、定慧力強。─輕│          └外凡未緣諦理、事行道劣。─重㊀│ ㊀文中且據行位、故至外凡。更通薄地、極為優矣。│二├─對行─┬約心對事───┬─作犯────重│(就行)│       └─止犯────輕│    └唯就心論───────┬故心─重│三     該上兩犯、各通二心。└誤心─輕├─就心─┬不善心持戒──────────優│    ├善心持戒───────────劣│四   └無記心持戒──────────至劣├─戒儀─┬約戒儀分┬犯前戒分、重。───優│(六聚)│    └犯後威儀分、輕。──劣│五   └統約篇聚─夷優、吉劣、中間可知。├─遮性─┬犯性罪重、制業俱違。─────優│六   └犯遮罪輕、但違制教。─────劣├─就時─┬約佛在滅┬佛在、根利、犯輕。─劣│(約時 │    └滅後、漸濁、犯重。─優│附約方)└約三時──正法像法末法、相望漸優、可知。│七   (準約三方、南優餘劣。)├─將心望境○│八├─將制約報○│九├─單心○│十└─有無○七○將心望境 謂心境相望、或等或互、以顯優劣。┐┌─────────────────────┘├引論通示──┬或心境俱重。人、作人想殺。──俱優│ 且約殺戒、├或境重心輕。人、作非人想殺。┐│ 餘戒例通。│              ├互有優劣│      ├或境輕心重。非人、人想殺。─┘│      └或心境俱輕。非人、畜杌想殺。─俱劣└對戒別明──┬婬────┬簡趣┬人  此中但  │ 約制罪 │  ├非人  出境之  │ 言、婬 │  └畜  優劣、  │ 不簡境、├人中簡道俗┬出家  心隨境  │ 皆犯夷 │     └在家  故重輕  │ 故。  ├道俗中各簡持破┐  可知。  │ 約業道 │┌──────┘  若約互  │ 言、業 │├出家┬比丘比丘尼┬持戒  論、如  │ 有優劣、││  │     └破戒  前作句、 │ 受報不 ││  ├式叉摩那─┬持戒  無不通  │ 同、皆 ││  │     └破戒  曉。   │ 前優後 ││  └沙彌沙彌尼┬持戒       │ 劣可知。││        └破戒       │     │└在家┬有戒─優婆塞優婆夷┐       │     │   │      ┌──┘       │     │   │      ├八戒┬持戒       │     │   │      │  └破戒       │     │   │      └五戒┬持戒       │     │   │         └破戒       │     │   └無戒       ├盜○   └持中簡凡聖┬無學人       │           ├三位果人       ├殺○         ├內凡       │           ├外凡       └妄○         └薄地○盜─────┬簡趣───┬人  約制罪言、│     ├天(非人)  唯簡趣有異│     └畜  、簡凡聖同├人中簡凡聖┬無學人  、簡三寶稍│     ├三位果人  異。約業道│     ├內凡  言、各有優│     ├外凡  劣、皆前優│     └薄地  後劣可知。└簡三寶──┬僧             ├法             └佛○殺  鈔文、唯簡邪正、據業道言。準義、亦合約  趣、道俗、持破、凡聖簡之、如婬中所列。  約制罪言、唯簡趣有異、餘皆同。約業道言、  各有優劣、皆前優後劣可知。○妄───┬簡趣───┬人  約制罪│     ├天(非人)  言、唯│     └畜  簡趣有├人中簡道俗┬在家  異、餘│     └出家  皆同。├道中簡五眾┬沙彌沙彌尼  約業道│     ├式叉摩那  言、各│     └比丘比丘尼  有優劣└簡凡聖──┬薄地  、皆前      ├外凡  優後劣      ├內凡  可知。      ├三位果人           └無學人八○將制約報──┬制重報輕  制謂律制、├制輕報重  報謂業道。├制報俱重       └制報俱輕九                      〔約殺戒言、餘可準此。〕○單心────────────┬初有一句三時俱重─┬方便─重舉尤害心  鈔具云、單心三時辨犯輕重。│         ├根本─重起尤快心  前科對境、此獨論心、故云單│         └成已─重起隨喜心  也。三時者、初方便時、二根├第二有三句二重一輕┬初句┬方便─重  本時、三成已時。     │         │  ├根本─重  若依律制、則皆夷罪。今約化│         │  └成已─輕  教、獨取心業、故分輕重。 │         ├中句┬方便─輕               │         │  ├根本─重               │         │  └成已─重               │         └後句┬方便─重               │            ├根本─輕               │            └成已─重               ├第三有三句一重二輕┬初句┬方便─輕               │         │  ├根本─重               │         │  └成已─輕               │         ├中句┬方便─重               │         │  ├根本─輕               │         │  └成已─輕               │         └後句┬方便─輕               │            ├根本─輕               │            └成已─重               └第四有一句三時俱輕┬方便────輕                         ├根本────輕                         └成已────輕十○有無────────┬初有一句三時俱有心─┬方便─有心┐  鈔具云、有心無心。├第二有二句二有一無○├根本─有心├四戒、俱重。  有心者、通含輕重、├第三有三句一有二無○└成已─有心┘  如前門。無心者、與└第四有一句三時俱無心○  前為異。  前約化教、此據制教。○第二有三句二有一無┬初句┬方便─有心┐          │  ├根本─有心├─四戒、俱重。          │  └成已─無心┘          ├中句┬方便─無心┐          │  ├根本─有心├─四戒、俱重。          │  └成已─有心┘          └後句┬方便─有心┐┌初戒、重。             ├根本─無心├┤餘三戒、方便             └成已─有心┘└蘭、成已吉。○第三有三句一有二無┬初句┬方便─無心┐          │  ├根本─有心├─四戒、俱重。          │  └成已─無心┘          ├中句┬方便─有心┐┌初戒、重。          │  ├根本─無心├┤餘三戒、方便          │  └成已─無心┘└蘭或吉。          └後句┬方便─無心┐┌初戒、重。             ├根本─無心├┤餘三戒、成已             └成已─有心┘└吉。○第四有一句三時俱無心─┬─方便─無心┐┌初戒、怨逼禁心。─┐            ├─根本─無心├┤         ├─無罪㊀            └─成已─無心┘└餘三戒、始終迷忘。┘

㊀但望教開、故無有罪。非不造事、故入犯中。

依化制二教總判此十門┬初約位───────通化制          ├二對行───────制          ├三就心───────制          ├四戒儀───────制          ├五遮性───────制          ├六就時───────通化制          ├七將心望境─────通化制          ├八將制約報─────通化制          ├九單心───────化          └十有無───────制

事鈔不學無知歷位分別表

雜料簡五章中、第一章。

一△敘結本意┬學者開迷 律中諸戒之後。有境想句法。     │     既開根本、故無枝條。(不學無知。)     │     不可學迷、(迷心昏倒、)據此而立。     └不學結犯 素既無知、故不論迷。(迷心昏倒。)           境想句法、不開不學。㊀┌學─┬久學 所謂學者、稱教修行、教行相循。│  │   若但尋文、若徒行者、皆不名學。┐│  ├初學 雖學、            ││  │   未通。            ├皆不結不學無知罪。│  └未學 勤求道果。期後習律。     ││      如毀毘尼戒、不犯所開。────┘└不學┬忽慢戒律、都無所知。─────┐   ├雖能學習、不專持奉。 雖學、亦├隨有不了、若持若犯、(根本)   │           名不學。│皆結不學無知罪。   └先曾奉持、中道而廢。─────┘

㊀〔案〕所云境想不開不學者、且據大判。下正配位法中、不學之人、亦依境想而開迷倒。茲附錄記文問答二則於下。以資參考。

記云。問、下開句法、為是學人、為不學人。答。此科正論不學無知結犯分齊。學人一向無罪、何用句法簡之。

又云。問、前云隨戒境想唯開學人、今不學人何以開耶。答。前文敘結、(鈔文科判此章云。初且敘結、然後例開。)且據大判。不妨不學準例同開。(此指例開之後文)若以義求、則迷事不別。若取文證、則業疏顯然。

△例開句法─立兩箇九句為持犯方軌(此二九句、即諸所體狀相對而論。)┐┌────────────────────────────────┘├所體┬事(兼犯)│  └法(兼犯)└能體┬識─┐以此三心、歷事歷犯、交絡互織、   ├疑 ├則成九句。法中亦爾。   └不識┘即上事犯、心容迷倒、復為九句。       法中亦爾。┌所體──事犯(法可例知)┐│┌───────────┘│├總論┬─如婬戒中、犯不淨行、共畜生等。──────事││  └─波羅夷──────────────────犯│└別說┬─如婬戒中、自造怨逼、方便重輕、境想差別。─事(事有無窮)│   └─波羅夷──────────────────犯(犯唯六聚)└能體┐┌──┘├不識┬迷有謂無(犯謂不犯)─如墮人胎、與殺具等、謂為無犯。│  ├迷無謂有(不犯謂犯)─如盜無主物、謂犯夷等。│  ├迷輕謂重───────如盜鼠物、謂犯重等。│  └迷重謂輕───────如盜四方僧物、謂犯蘭等。├疑──疑有謂無等(但是遲疑、非全不識。)└識──可知前後九句並約三心┬識──前後同        ├疑─┐   ┌前九句迷教(愚教)─可學迷        │  ├前後異┤        └不識┘   └後九句迷心(昏倒)─不可學迷┌不學罪──吉└無知罪┬不識─提    └疑──吉

事鈔與戒疏句法對照表

事鈔順古、止持作犯唯事無法。鈔文前後皆爾。 古謂作持止犯無不可學。鈔中前體狀章、猶順古義。今於作持止犯二行、具明可學不可 學、與體狀章異也。事鈔┬止持─對事┬可學九句  戒疏┬止持┬對事┬可學九句  │     └不可學九句   │  │  └不可學九句  ├作犯─對事┬可學九句    │  └對法┬可學九句  │     └不可學九句   │     └不可學九句  ├作持┬對事┬可學九句    ├作犯┬對事┬可學九句  │  │  └不可學九句   │  │  └不可學九句  │  └對法┬可學九句    │  └對法┬可學九句  │     └不可學九句   │     └不可學九句  └止犯┬對事┬可學九句    ├作持┬對事┬可學九句    ㊀│  └不可學九句   │  │  └不可學九句     └對法┬可學九句    │  └對法┬可學九句        └不可學九句   │     └不可學九句                 └止犯┬對事┬可學九句                   ㊀│  └不可學九句                    └對法┬可學九句                       └不可學九句

㊀止犯一位、須分二種。一不學止犯、即不學無知也。二事法止犯、即於制聽善事善法故違不作也。今表依事法止犯故有九句、若不學止犯則唯八句。

止持──┬可學九句─┬上品一句─識事(無罪)───識犯 (無罪㊀) 止持 │     ├中品四句┬識事(無罪)──┬疑犯 (不學吉㊁) 者、 │     │    │        │   (無知吉) 不犯 │     │    │        └不識犯(不學吉) 根本 │     │    │            (無知提) 也。 │     │    └識犯(無罪)──┬疑事 (不學吉) 唯對 │     │             │   (無知吉) 境守 │     │             └不識事(不學吉) 戒、 │     │                 (無知提) 不了 │     └下品四句┬疑事(不學吉)─┬疑犯 (不學吉) 事犯。│          │  (無知吉) │   (無知吉) 雖枝 │          │        └不識犯(不學吉) 條有 │          │            (無知提) 犯。 │          └不識事(不學吉)┬疑犯 (不學吉) 望根 │              (無知提)│   (無知吉) 本名 │                   └不識犯(不學吉) 持。 │                       (無知提) 作持、└不可學九句┬上品三句─識事(無罪)──┬識犯 (無罪) 例此       │     ㊂       ├疑犯 (不學吉) 可知。      │             │   (無知吉)          │             └不識犯(不學吉)          │                 (無知提)          ├中品三句─疑事(開枝條)─┬識犯 (無罪)          │     ㊃       ├疑犯 (不學吉)          │             │   (無知吉)          │             └不識犯(不學吉)          │                 (無知提)          └下品三句─不識事(開枝條)┬識犯 (無罪)                        ├疑犯 (不學吉)                        │   (無知吉)                        └不識犯(不學吉)                            (無知提)

㊀雖是不學、識事識犯、即同學人精持無異、故云上品。然此等雖容有識、無非斷學、皆不學人。

㊁不學罪、凡經兩結。若初起心、漸頓隨犯、如前漸頓門所明。至後無知、隨事復結、如此句法。

㊂問、此不可學、既是迷忘、何得有識。答、三心交絡作句須爾、其實識心非不可學。

㊃事是現對造修、心想容生遺忘、聖不制罪。犯是冥緣教相、有迷猶是無知。縱令先已學通、還制後心怠惰。故不開也。

作犯──┬可學九句─┬上品四句┬不識事(犯根本)┬不識犯(不學吉) 作犯 │     │㊀   │   (不學吉)│   (無知提) 者、 │     │    │   (無知提)└疑犯 (不學吉) 犯根 │     │    │            (無知吉) 本也。│     │    └疑事(犯根本)─┬不識犯(不學吉) 止犯、│     │       (不學吉) │   (無知提) 例此 │     │       (無知吉) └疑犯 (不學吉) 可知。│     │                 (無犯吉)    │     ├中品四句┬識犯(無罪)──┬不識事(犯根本)    │     │    │        │   (不學吉)    │     │    │        │   (無知提)    │     │    │        └疑事 (犯根本)    │     │    │            (不學吉)    │     │    │            (無知吉)    │     │    └識事(犯根本)─┬不識犯(不學吉)    │     │             │   (無知提)    │     │             └疑犯 (不學吉)    │     │                 (無知吉)    │     └下品一句─識事(犯根本)──識犯 (無罪)    └不可學九句┬上品三句─識事(犯根本)─┬不識犯(不學吉)          │             │   (無知提)          │             ├疑犯 (不學吉)          │             │   (無知吉)          │             └識犯 (無罪)          ├中品三句─疑事──────┬不識犯(不學吉)          │ (開根本及枝條)    │   (無知提)          │             ├疑犯 (不學吉)          │             │   (無知吉)          │             └─識犯(無罪)          └下品三句─不識事─────┬不識犯(不學吉)            (開根本及枝條)    │   (無知提)                        ├疑犯 (不學吉)                        │   (無知吉)                        └識犯 (無罪)

㊀犯門以罪多為上品、可學九句理應倒列。

作持 止犯(皆通事法、例前作句可知。不學止犯、唯有八句、無識法識犯一句。)

事鈔方便趣果分別表

雜料簡五章中、第二章。

一前方便─┬初篇──┬遠方便──重吉    │    ├次方便──中蘭    │    └近方便──上蘭    ├二篇──┬遠方便──輕吉    │    ├次方便──下蘭    │    └近方便──中蘭    └三篇已下┬遠方便         └近方便──重吉二中根本──隨所犯結(結罪之時、並攪前因、共成一果。不同他部、因成果已、更有本時方便。)三後根本──吉(不論篇聚重輕、並制一吉。〔案〕此吉罪重輕未明、或可準前遠方便。)

事鈔具緣成犯分別表

雜料簡五章中、第三章。

具緣成犯┬通緣 是今所明。    └別緣 如前隨戒釋相篇別示。通緣七種┬四命難五梵難─局(命梵二難、不開初二篇、又下三篇中不開性戒。如後委明。)    └餘緣─────通△一是五眾┬簡非眾┬十三難人     │   └受戒不得人     └簡是眾─或是五眾而造境未果時┐         ┌──────────┘         ├或自命終┐         │    ├命終捨┐         ├或為他殺┘   │         ├或捨本戒─作法捨├四種捨戒         ├或邪見──斷善根│         └或二形生─二形捨┘△二無病緣─簡重病(心不了知自已受五眾戒)┬癲狂癡亂                     └痛惱所纏△三心期境(此緣所立正取期心。若先期心、後迷亦犯。)┐      ┌───────────────────┘      ├隨相中、漏觸飲酒等。────┐      ├持犯方軌中通塞門、教人自業。├┐      └戒疏中、沙彌任運等。────┘│       ┌──────────────┘       └先作方便、後隨心三性並結正犯。         謂後對境、雖入餘心。由先方便、即心當境、故皆結犯。△四無命難─簡命難(命難、諸戒中不盡開。)┐      ┌──────────────┘      ├上二篇┬婬戒怨逼──────開      │   └餘戒────────不開      └下三篇┬性戒────────不開          └遮戒┬鈔中三句所收─開             └餘戒─────不開△五無梵難─簡梵難(梵難、諸戒中不盡開。)┐      ┌──────────────┘      ├上二篇───────────不開      └下三篇┬性戒────────不開          └遮戒┬鈔中三句所收─開             └餘戒─────不開△六稱本境─簡異境來差△七進趣果─簡住息方便┬由法隔故成方便─好心─┐           │           ├事隔           ├懈怠息故成方便─非好心┘           ├好心息故成方便─好心─┐           │           ├心止           └心疑息故成方便─非好心┘ 懈怠息─┬緣差┬離阻┬非本所期(約殺盜言)     │  │  ├慮他所獲     │  │  └不見前境等     │  └緣壞─殺具有闕     └境強────如行殺盜反遭加害等

事鈔境想分別表

雜料簡五章中、第四章。第五章雜相分別表剋漫等、今闕。於戒疏夷篇義門表中委明、檢之。

△初釋制意 境想五句┬初句───────────────重          ├二句──────────────┐          ├三句(此句有罪則出、無罪則除。)│          ├四句              ├輕          └五句──────────────┘△二明境界┬內報───有情     ├外事┐     ├約法│     ├對時├──非情     └約罪┘戒境通攝三句┬一境通多戒─如情中尼女、非情衣食等。      ├一戒攝多境─如盜及漏失通情非情等。      └一戒攝一境─如外道食、入王宮、牙角、兜羅之類是。內報┬犯境通六趣─┬人─────┐┌婬─────────夷  ├局人分道俗○├天     ├┤  ├局道通內外○├非(括三趣)│└盜殺妄┬人─────夷  ├局內通大小○└畜─────┘    ├非人(天)─蘭  ├局大辨形報○            └畜┬─殺──提  └局報分色心○              └─盜妄─吉○局人分道俗┬俗───如販賣、食家有寶。及乞衣、僧價、忽切、乞      │    綿、乞縷、勸織、為女說法、學家過受之類。      ├道───如無根假根及殘三謗戒、覆粗罪、說粗罪、打      │    比丘、搏比丘、疑惱、藏衣鉢。及奪衣、嫌駡      │    知事、別眾、勸足、擊攊、驅出聚等。      └通道俗┬正舉通例┬與女宿──────通尼女          │    ├與未具宿及二粗語─通白衣及下三眾          │    └婬、觸、─────可解          └別明境通制別─屏露坐、同道行、─尼女各戒○局道通內外┬外道──自手與食。唯此一戒。      └內眾──如毀呰、兩舌。○局內通大小┬大───如無根假根及殘三謗戒、奪衣。      └小───如減年。及隨擯沙彌。○局大辨形報┬比丘──如隨舉比丘等。      ├尼───如同路、(期行)乘船、作衣、讚食。及與衣、浣染衣毛等。      └通兩眾─如無根假根及殘三謗戒、覆粗罪、說粗罪。○局報分色心┬色───如婬、漏失。及摩觸。      └心───如觀、(即發諍戒、望僧能觀心成犯。)           許、(即迴僧物戒、望施心成犯。)           染心衣食。(即尼受染心男子衣食犯殘。取彼染心為境。)外事┬單外境┬正示┬地等─掘地、壞生及草上便睡二草木戒。  │   │  ├食等─不受、殘宿、勸足、酒。及九十單提  │   │  │   眾學中諸食戒、並食為境。  │   │  └衣等─長衣鉢。及二離、月望、急施等。(此等據  │   │      事兼時、且從物論。)并毛綿、乞求、諸戒。  │   └別明┬約錢寶等揀┬錢寶等───畜、貿、盜、捉、成犯。  │      │     ├水────────水中戲、大小便。  │      │     ├火─────────────然火。  │      │     └水風空───────盜、漏、皆犯。  │      ├約食揀──┬正不正┬局正食────足、別、背。  │      │     │   └通正不正─────餘食戒。  │      │     └四藥─┬局時藥───過受、索美食。  │      │         ├局七日──────畜長藥。  │      │         ├局盡形──────四月藥。  │      │         └通四藥───不受、非時等。  │      └約四事揀─┬衣──────────────同上  │            ├藥──────────────同上  │            ├房──如二房、覆屋、牽出、安像等。  │            └臥具───────如二敷、兜綿等。  └通內外二境─如盜、(盜兼主物)奪、(奪衣連比丘)蟲水。(蟲水即二物)及取衣、作衣、浣打等。約法┬自所稱作─媒、粗語二、妄、毀呰。及兩舌、口綺、譏教尼、拒勸、發諍等。  ├他所作法─處分諸諫。(僧諫有五、殘四提一。及與屏諫。)  ├是治法──隨舉。及擯沙彌、滅諍中自言覓罪。  └法相道理─十八法。(即破僧犯境)及同誦、五六語、眾學中諸說法等。約時─教尼日暮、非時食、夏歲不安居、二三宿、(或同未具或在軍中)殘宿、內宿。   及二入聚、長、望、二離、減六年、求雨衣、洗浴等。約罪─覆粗罪、說粗罪。及覆藏默妄。△三辨有無 無┬理無─義不能立、故律不出。┬境通─犯境通徧、理不須立。(如漏失是)  │             └境別─對戒境別、理不可立。(如婬盜不約法立句等)  └略無─事必須具、文無者略。約內報無┬如漏失戒┬或理無(犯境通徧、理不須立。準疏、此是古解。)    │    └或略無(如律明文為證。準疏、此是今義。)    └如謗、奪、兩舌、毀呰、嫌駡等。─略無約外事無─如屏露二敷、露然、藏衣等。─略無(準有理無。如婬觸等、不約外事立句。)約法無─┬如殺、盜等。────────理無(殺盜等、不約法立句。)    └如大小二妄、諫、隨舉等。──略無約時無──如半月浴過、二入聚落。───略無(準有理無。如婬觸等、不約時立句。)約罪無─┬如尼覆戒──────────略無    └覆說二戒以外諸戒──────理無(皆不約罪立句)△四定多少  律中境想或四句或五句、由於第三句有無不定。  鈔中古今兩解、皆為評此第三句也。列表如下。昔解┬輕重相對定有五句┬別示無輕重者┬婬戒──道非道想──┐  │        │      │          ├─轉想本迷俱重(此定有五句、固不待言。)  │ 約轉想本迷俱有│      └飲酒戒─酒無酒想──┘  │ 罪者、名輕重相└正示有輕重者┬殺戒──人非人想──┐┌轉想┬前心蘭┐  │ 對。重謂轉想、       ├妄戒──人非人想  ││  │   ├重┐  │ 輕即本迷。         ├觸戒──人女非人女想││  └後心吉┘ │  │               ├粗語戒─人女非人女想├┤        ├想對  │               ├歎身戒─人女非人女想│└本迷───吉─輕┘此亦定有五句。因第三句緣異  │               └媒嫁戒─人女非人女想┘          境非人、相傳約義結方便吉罪。  └犯不犯相對或五句或四句○○犯不犯相對或五句或四句┬律本五句或為四句┬無主房戒─┬不處分處分想(律中有此句)─┐  約轉想有罪本迷無罪 │        │     ├過量不過量想 同      │  者、名犯不犯相對。 │        │     ├有難無難想 同       │  犯謂轉想、不犯即本 │        │     └有妨無妨想 同       │  迷。        │        ├有主房戒─┬不處分處分想 同      │            │        │     ├有難無難想 同       │┌轉想─前心蘭─或五──犯┐            │        │     └有妨無妨想 同       ├┤            ├相對            │        ├掘地戒───生地非生地想 同      │└本迷─無罪──或四─不犯┘            │        ├壞生戒──┬生種非生種想 同      │            │        │     └生草木非生草木想 同    │            │        ├為尼說法戒─日暮不日暮想 同      │            │        ├非時食戒──非時時想 同        │            │        └媒嫁戒───媒嫁不媒嫁想 同──────┘            │            └律本四句或為五句┬盜戒───┬過五有主無主想(律中無此句)┐                     │     └減五有主無主想 同     │                     ├粗語戒───粗語非粗語想 同      │                     ├迴僧物戒──已許未許想 同       │                     ├說粗罪戒──粗罪非粗罪想 同      │                     ├覆粗罪戒──粗罪非粗罪想 同      │                     ├用蟲水戒──蟲水無蟲水想 同      │┌本迷──無罪─或四─不犯┐                     ├飲蟲水戒──蟲水無蟲水想 同      ├┤            ├相對                     ├食尼讚食戒─教化不教化想 同      │└轉想─前心蘭─或五──犯┘                     ├足食戒───足食不足食想 同      │                     ├勸足食戒──足食不足食想 同      │                     ├殘宿食戒──宿非宿想 同        │                     ├不受食戒──不受受想 同        │                     └發諍戒───觀不成觀想 同───────┘今解┬約本異二境通三位(人是本境非畜為異境)┐  │┌──────────────────┘  │├輕重門定有三位┬轉想──────────────一切戒俱有第三句──────前心蘭─定五(此是第一位。與昔解重同。但彼局六戒、附結後心吉。)  ││       └本迷┬正就本門(輕重門)以明─┬殺戒等──人非人想或畜生想──吉──或五(此是第二位。與昔解輕同。但彼是定五。)  ││          │            └殺戒等──人杌木想(無情)─無罪㊀─或四(此是第三位。今解所加。)  ││          └附引後門(犯不犯門)類說─說粗罪戒(覆粗罪戒例同)┬除粗罪(夷殘)以餘罪說(提等)─吉(迷重為輕有犯吉罪)─或五  ││                                    └粗罪非粗罪想說────────無罪(迷有為無一向無罪)─或四  │└犯不犯門或三位或二位┬三位─盜戒等㊁─┬轉想────────────────前心蘭─定五(與昔解犯同。但彼是或五。)  │           │        └本迷┬有主物非人物想或畜生物想────吉──或五(今解所加。)  │           │           └───────────────無罪──或四(與昔解不犯同。)  │           └二位─掘地戒等㊂┬轉想──前心蘭──定五  │                    └本迷───無罪──或四  └約本境本想定四五┬律中唯據本境作句┬五句─謂轉想故┐           │        │       ├作句雖有四五不同、乃是文中綺互而說、不妨一一皆具迷轉。           │        └四句─謂本迷故┘           └律中不約異境結罪─於後轉起非畜之心結吉羅者、乃是相傳約義而結異境後心罪。律無明文。

㊀資持記云。問、輕重門中必約有罪、今通或四即是無罪、何名輕耶。答、本迷無犯、亦約造事、教相所開、不妨輕義。

㊁據鈔只收盜及覆說三戒、此依本律。若準戒疏、例取餘部、更兼掘地非時二戒、加前共為五戒。餘應更有、尋之。

㊂鈔列掘地、不處分、非時、勸足等。若準戒疏、掘地非時二戒應收入前文三位中。

△五解輕重 約具闕通示五句┬第一句人人想───心境相當、通犯究竟。        ├第二句人人想───重┐        │          ├此二句、通涉兩境之疑心同、境有本異、以分重輕。        ├第五句非人非人疑─輕┘        ├第三句人非人想──重┐        │          ├此二句、迷境之想心同、境有本異、以分重輕。        └第四句非人人想──輕┘ 約本異別示四闕┬本境─┬─疑───重(第二句)        │   └─想───輕(第三句)        └異境─┬─想───重(第四句)            └─疑───輕(第五句)

南山戒疏持犯體狀表

壬申居鎮海伏龍寺初稿

乙亥五月五日重編寫時居淨山 演音

┌止持(禁惡也)                   ┌可學事 (婬盜等不行。)  ┌約心用─────┼作持(起治也)         (斷惡)  ┌可學─┤  │ 一切諸戒、  ├作犯(造惡也)    ┌─制止事法─────┤   └可學法 (五邪七非等不行。)  │ 皆雙持犯。  └止犯(無治也)    │(昔解、止持作犯二門│   ┌不可學事  │ 此乃奉持用心、            │ 唯事無法、作持止犯└不可學┤  │ 非正簡判。           ┌制門┤ 通對事法。)       └不可學法  │                 │  │(不犯制、離過、      ┌可學事 (衣鉢體量等依作而不犯制。)  │                 │  │ 無犯、不敢違越。)┌可學─┤  │                 │  └─制作事法─────┤   └可學法 (三羯磨等依作而不犯制。)  │        ┌─止持─────┤             │   ┌不可學事持犯┤        │(不作惡法為宗)│             └不可學┤  │        │        │                 └不可學法  │        │        │                 ┌可學事 (房有妨難衣財犯過不合加法者而不加。)  │        │        │             ┌可學─┤  │        │        │  ┌─聽止事法─────┤   └可學法  │        │        │  │          │   ┌不可學事  │        │        └聽門┤          └不可學┤  │        │           │              └不可學法  │        │           │              ┌可學事  │        │           │          ┌可學─┤  │        │           └─聽作事法─────┤   └可學法 (房衣理須加法者即加法而不犯制。)  │        │                      │   ┌不可學事  └約教行─────┤           (作善、進修、依作、 └不可學┤    須有教令行、 │            造作、如教策修。)     └不可學法(已下並同、不復具寫。)    (若制者聽或 │                      ┌可學 衣鉢體量等依作。    事或法)乃具 │           ┌─制作事法─────┤    雙持犯。   │        ┌制門┤          └不可學(昔解、作持門中、皆無不可學。)    若無教開作、 │        │  │          ┌可學    皆是單持犯。 ├─作持─────┤  └─制止事法─────┤    簡判諸戒、  │(修習善法為宗)│             └不可學    正用此義。  │        │             ┌可學 房衣理須加法者即加法。           │        │  ┌─聽作事法─────┤           │        └聽門┤          └不可學           │           │          ┌可學           │           └─聽止事法─────┤           │                      └不可學           ├─作犯─────┐ (已上八門中、一三五七為本位、二四六八為兼攝。)           │(造作惡法為宗)├制聽止作可不可學悉同二持、但犯為列。           └─止犯─────┘            (不修善法為宗)

戒疏持犯四行體狀表

止持┬制門┬可學─┬─事─┬制止(篇聚所禁一切惡事、如婬盜等。)  │  │   │   └制作(衣鉢體量。 望無違犯)──────────┐  │  │   └─法─┬制止(五邪七非。)               │  │  │   (鈔無)└制作(三羯磨等、一切教行。 望無違犯)……………┼.  │  └不可學┬─事─┬制止                      │:  │      │   └制作(皆心迷、可知。)             │:  │      └─法─┬制止                      │:  │      (鈔無)└制作                      │:  └聽門┬可學─┬─事─┬聽止(房有妨難、衣曾犯過、不合加法。)     │:     │   │   └聽作(房舍長衣量。〔附註〕 望無違犯)────┐│:     │   └─法─┬聽止(房有妨難、衣曾犯過、不請處分、不說淨。)││:     │   (鈔無)└聽作(房衣處分說淨。 望無違犯)………………….┼:.     └不可學┬─事─┬聽止                     ││::         │   └聽作(皆心迷、可知。)            ││::         └─法─┬聽止                     ││::         (鈔無)└聽作                     ││::作持┬制門┬可學─┬─事─┬制作(衣鉢體量。 望依作行)         ││::  │  │   │   └制止(衣鉢體量。 望無違犯)─────────┘│::  │  │   └─法─┬制作(一切教行。 望依作行)          │::  │  │       └制止(一切教行。 望無違犯)…………………………┼.:  │  └不可學┬─事─┬制作                      │ :  │  (鈔無)│   └制止(皆心迷、可知。)             │ :  │      └─法─┬制作                      │ :  │          └制止                      │ :  └聽門┬可學─┬─事─┬聽作(房舍長衣量。 望依作行)         │ :     │   │   └聽止(房舍長衣量。 望無違犯)─────────┘ :     │   └─法─┬聽作(房處分、衣說淨。 望依作行)         :     │       └聽止(房處分、衣說淨。 望無違犯)……………………….     └不可學┬─事─┬聽作     (鈔無)│   └聽止(皆心迷、可知。)         └─法─┬聽作作犯 翻前止持、可知。  └聽止  ──(原用黃線)記號、以示事之彼此相同。止犯 翻前作持、可知。       ……(原用藍線)記號、以示法之彼此相同。

〔附註〕案疏云必有房財理須加法、資持記引此文云房衣如法。疏之加法、或是如法之誤。今日依記、俟後詳考。 此云房舍長衣量者、即是房舍尺量長衣大小皆能如法之義也。

戒疏雙持雙犯表

此謂二持二犯各自相通。(止作互通)非謂持中有犯。以善惡行別、違順心乖故也。

┌心用 一切諸戒┬雙持┬望離惡邊即成止持────┐│   、皆雙持│  │            ├止持通作│   犯。  │  └望起護(對治)邊復是作持┘持之雙持┐│       └雙犯┬違教作惡即成作犯────┐    ││          │            ├作犯通止││          └必無對治復是止犯────┘犯之雙犯│└教行 此門須約┬雙持┬依教而作即成作持────┐    │    有教令行│  │            ├作持通止├心用 疏中唯    、方具雙│  └望無違犯復是止持────┘持之雙持│   舉前二    持犯。㊀└雙犯┬不依教作即成止犯────┐    │   、實兼           │            ├止犯通作│   後二。           └望有違犯復是作犯────┘犯之雙犯┘

㊀就戒本中、有二十六戒具雙、餘皆單也。是則一切作持、有聖教聽作、其必兼止。若但止持、如殺盜等、無聖教聽作、未必有作。故約教行、止中無作。若約心用、通一切諸戒、則皆具耳。

┌心用 此可奉持用心、非正簡判。└教行 簡判諸判、正用此義。

殺戒異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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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蘭      ┌想心二句┤       王人根本夷      │    └二境強殺不得 張人境差蘭一人趣五句─┤            王人境強蘭      │    ┌一境不強而殺 同上      └疑心三句┼二境強殺不得 同上           └三疑故善心息 張人境差蘭           ┌一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蘭      ┌想心二句┤       非畜無罪二非人五句┐│    └二境強殺不得 張人境差蘭     ├┤            非畜無罪三畜生五句┘│    ┌一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蘭      │    │       畜非疑心吉      └疑心三句┼二境強殺不得 張人境差蘭           │       畜非疑心吉           └三疑故善心息 張人境差蘭                   畜非疑心吉      ┌想心一句──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蘭      │            杌木無罪四杌木三句─┤    ┌一境不強而殺 張人境差蘭      └疑心二句┤       杌木無罪           └二疑故善心息 張人境差蘭                   杌木無罪

殺戒闕想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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剋心┬闕想四句┬張作王想夷〔小漫、除此。〕  │    ├張作非想蘭〔小漫、以下張字皆改為人字。〕  │    ├張作畜想蘭  │    └張作杌想蘭  ├疑心十句┬直疑四句┬張作王疑夷〔小漫、除此。〕  │    │    ├張作非疑蘭  │    │    ├張作畜疑蘭  │    │    └張作杌疑蘭  │    └五疑六句┬為張為非蘭  │         ├為張為畜蘭  │         ├為張為杌蘭  └雙闕二緣四十句○ ├為非為畜蘭            ├為非為杌蘭  〔小漫、除此十句。〕└為畜為杌蘭○雙闕二緣四十句┬王人來差十句─────┬直疑四句┬作張疑夷        │           │    ├作非疑蘭 前二心差境定、│           │    ├作畜疑蘭 此門復加境差、│           │    └作杌疑蘭 故曰雙闕耳。 │           └互疑六句┬為張為非蘭        ├非人來差十句─────┐    ├為張為畜蘭        ├畜生來差十句┐併同上 │    ├為張為杌蘭        │      ├非人來 │    ├為非為畜蘭        └杌木來差十句┘差   │    ├為非為杌蘭小漫 準上可知。            │    └為畜為杌蘭   不復重出。            ├直疑四句┬作張疑蘭〔小漫、除此。〕大漫┬闕想三句───────┬人作杌想蘭│    ├作非疑蘭  │           ├非作杌想吉│    ├作畜疑蘭  │           └畜作杌想吉│    └作杌疑蘭  ├疑心六句──┬直疑三句┬人作杌疑蘭└互疑六句┬為張為非蘭  │      │    ├非作杌疑吉     ├為張為畜蘭  │      │    └畜作杌疑吉     ├為張為杌蘭  │      └互疑三句┬為人為杌蘭     ├為非為畜蘭  │           ├為非為杌吉     ├為非為杌蘭  │           └為畜為杌吉     └為畜為杌蘭  └雙闕二緣四句┬直疑一句─杌疑一蘭二吉   (杌木來差)└互疑三句┬為人為杌蘭              ├為非為杌吉              └為畜為杌吉

制廣教五意章中所詮四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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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法─┬初犯行│    └二不犯行├二不犯法┬初開犯不犯法┐┌初犯行│    ├二對治不犯法├┤│    └三約制不犯法┘└二不犯行├三輕法─┬初生輕行│    └二生重行└四重法─┬初生重行     └二生輕行約義重條┬初約違順┬初犯法─────────┬初犯行、順法違意    │    │            └二不犯行、違法順意    │    └二不犯法┬初開犯不犯法─┬初犯行、順法違意    │         │       └二不犯行、違法順意    │         ├二對治不犯法┐┌初不犯行、順法違意    │         │      ├┤    │         └三約制不犯法┘└二犯行、違法違意    └二約難易┬初犯法─┐         │    ├────────不犯行         └二不犯法┘

制廣教五意章中所詮四相表

新編 若有訛誤、俟後改正。

┌───────┬────────────┬────────┐│   甲   │     乙      │   丙    │├───────┼────────────┼────────┤│       │.…犯法……………….…┼…犯行(同第二)││犯 法…………┼.         : │        ││       │.…犯行(無不犯行).…┼…不犯行    │├───────┼────────────┼────────┤│       │.…不犯法(有三種)….┼…犯行     ││不犯法(持)…┼.          :│        ││       │.…不犯行      .┼…不犯行    │├───────┼────────────┼────────┤│       │.…輕法……………….…┼…生輕行    ││輕 法…………┼.         : │        ││       │.…輕行      .…┼…生重行    │├───────┼────────────┼────────┤│       │.…重法……………….…┼…生重行    ││重 法…………┼.         : │        ││       │.…重行      .…┼…生輕行    │└───────┴────────────┴────────┘

甲乙丙三者、本應具列。今疏中、或存或闕略。

初列名解中、舉犯法之甲乙。 二以義分依位互顯犯法二行中、舉犯法之丙。以下諸文、皆唯舉甲丙、而略乙。

【經文資訊】佛教大藏經 第 104 冊 No. 2257 事鈔持犯方軌篇表記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6-08,最後更新:2026-05-11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 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CBETA)依「佛教大藏經」所編輯

【原始資料】CBETA 人工輸入(版本一),CBETA 人工輸入(版本二)

【其他事項】詳細說明請參閱【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資料庫版權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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